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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1.国际服务贸易的内涵
依照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四个方面:(1)过境交付: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的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性存在:通过一成员的法人在另一成员境内的商业性存在提供服务;(4)自然人流动:由一成员国的自然人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服务贸易涉及范围很广,根据IMF编制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服务贸易主要包括以下11个部分:(1)运输:(2)旅行;(3)通讯服务;(4)建筑服务;(5)保险服务;(6)金融服务;(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8)特许权的使用和许可费用;(9)其他商业服务;(10)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11)别处未包括的政府服务。
2.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状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服务贸易一直呈现出高速增长态势。1990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102.05亿美元,1995年上升到443.52亿美元。2003年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为1020.40亿美元。2004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1345.67亿美元。2005年上半年,我国服务贸易规模进一步增长,达到 730.14 亿美元。从1990年到2004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21.8%,其间增长了13.12倍。1990年~2004年世界服务贸易平均每年增长8.71%,我国的增速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但就我国服务贸易总额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比重而言,2004年出口仅占全球出口总额的2.8%,进口仅占全球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3.3%。我国服务贸易在国际市场上依然无足轻重。
1.贸易逆差持续增加,服务贸易总体竞争力较弱
自1995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持续出现逆差。1995年为-60.92亿美元。2000年至2005年上半年,依次分别为 -56.00亿美元、-59.31亿美元、-67.83亿美元、-85.72亿美元、-96.99亿美元和-39.32亿美元。在服务贸易总额增加的情况下,贸易逆差的增加总的比较稳定,但并没有改变不利的局面(2005年上半年逆差缩小,但由于时间较短,难以说明我国服务贸易状况得以改善)。
衡量一国贸易竞争力通常使用两种指数指标:贸易竞争力指数(TC)和比较优势指数(NER)。前者指某国产业或产品的进出口差额与总额之比。TC的绝对值小于1,当其值为正说明贸易竞争力较强,当其值为负说明贸易竞争力较弱。后者是行业结构国际竞争力分析的一种工具,其计算公式为:NXij=(Xij-Mij)/(Xij+Mij),其中,NXij为比较优势指数,Xij为i国家第j种商品的出口,Mij为i国家第j种商品的进口。比较优势指数取值范围为[-1,1],当其值接近0时,说明比较优势接均水平;大于0时,说明比较优势大,且越接近1越大,竞争力也越强;反之,则说明比较优势小,竞争力也小。
王国安等(2005)计算了1998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的TC指数,各年TC指数依次为:-0.05、-0.09、-0.08、-0.08、-0.08、-0.07。康承东(2001)根据比较优势指数计算公式计算了我国1997年和1998年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指数。1997年和1998年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分别为-0.1043和-0.0928。无论是从贸易竞争力指数的结果还是从比较优势指数的结果看,我国服务贸易在整体上都处于比较劣势,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较弱。
2.服务贸易内部结构不合理
我国服务贸易不仅发展相对滞后,而且结构也欠合理。
在我国服务贸易总进出口结构中,所占份额最大的前三位是旅游、运输和其他商业服务。2001年~2004年旅游和运输的进出口(除2003年的出口)在服务贸易中的比重均超过60%。扣除其他商业服务,其他服务贸易如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专利服务等出口所占的比重却比较低。目前,我国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或资源密集型的低附加值项目,而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高附加值服务产业,发展速度却相对缓慢。
各服务贸易进口或者出口的结构反映了服务贸易顺差和逆差的来源,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的产业结构。2001年~2004年我国服务贸易持续逆差。服务贸易的顺差主要来源于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而服务贸易的逆差则主要集中在运输、保险、专利权和特许权服务及咨询服务等领域。近年来保险、专利权和特许权服务及咨询服务进口增长比较明显,比重逐年增加,成为贸易逆差主要的新增来源。而其他服务行业的进出口变化不大。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主要集中在传统劳动密集型服务或资源密集型服务,进口主要集中在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尽管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的出口也有所增加)。
我国服务贸易无论是从总进出口结构看还是从各服务贸易进口或者出口的结构看,我国在国际竞争中都处于比较劣势。我国服务贸易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进行长期的结构调整。
3.服务业整体开放程度较低
我国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远远落后于制造业,许多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都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才开始试点的。银行、保险、电信、民航、铁路、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至今仍保持着十分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其他一些行业对外资也没有完全开放。1998-2000年服务业各行业外商实际直接投资比重的3年平均值,超过10%的只有房地产业,为13.2%;超过5%的只有社会服务业,为6.1%;其他行业都很低,如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为3.3%、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为2.4%、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为0.2%、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为0.2%。从整体上看,中国的服务业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方面开放程度较高,然而于商业性存在方面在外资准入资格、进入形式、股权比例和业务范围等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限制。尽管运输业中的海运运输和速递业务、会计服务业和分销业中的零售业已有很高的开放程度,但大部分重要的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相对较低。
4.是服务贸易立法不健全
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严重滞后。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海商法》和《律师法》等法规,但与服务贸易广泛的内涵和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要求相比还相差甚远。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关于服务业的一般性法律,现有立法未成体系,相当一部分领域法律处于空白状态,已有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内部文件,不仅立法层次较低,而且缺乏协调,从而影响了我国服务贸易立法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三、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
1.立足比较优势,增强我国服务贸易的竞争优势
按照比较优势理论,我国在国际产业体系中的定位理应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专门生产并出口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产品和服务。我国服务贸易在旅游、运输、国外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等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行业存在着比较优势。发展我国服务贸易,首先应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国内政策可以适当向旅游、运输等优势行业倾斜,使之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从而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也可以通过改善旅游环境,提高劳务输出素质,使我们更好地发挥比较优势。
一国要确定自身的对外贸易优势,仅仅靠比较优势是远远不够的,起决定作用的是其竞争优势。为此,发展我国服务贸易,必须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运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升服务业整体水平。重点发展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利权和特许权服务及咨询服务等具有高附加值服务。与此同时,应大力实施服务品牌战略,提升各种服务的内在价值。
2.合理利用WTO规则,积极稳妥地开放国内服务市场,实现服务贸易整体增长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逐步开放零售服务业、物流运输、电信、银行业、保险业、教育、医疗等方面服务。中国应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积极稳妥地开放国内服务业市场。《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开放问题上,采取有计划、逐步开放的灵活政策。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充分利用WTO规则和条款,实行渐进的开放政策。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TS),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本国的幼稚产业进行保护。在GTS原则下,我国应对我国国内需求较大的处于劣势的服务行业,根据李斯特的幼稚产业理论,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加以保护,进而实现我国服务贸易的均衡发展。同时,按照入世承诺和各服务行业的发展状况,优先开放一些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服务行业。通过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通过与国外同业的充分竞争,发展和壮大这些行业。利用率先开放的服务行业的技术外溢效应和示范效应,带动滞后开放的服务行业发展,从而实现服务贸易整体增长。
3.打破服务行业的垄断,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我国电信、金融、保险、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广播电视等大部分服务行业由政府垄断经营,市场准入限制十分严格,国有企业占绝对主体地位。市场在服务业的资源配置中还没有发挥基础性作用。大多数服务产品的价格还是由政府制定和管理,市场机制在服务领域尚未完全形成。
国有资本垄断大部分服务行业,由于缺乏竞争,其结果服务成本居高不下,服务价格高,创新不足,服务效率低下、透明度低。近年来对垄断行业的改革仅限于在原有国有企业“分拆”之后的企业之间开展竞争。但效率提高并不十分明显。垄断行业的改革必须以打破垄断为突破口,以促进竞争为手段,不断增强服务业活力。
关键词:旅游服务贸易;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5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j.issn.16/2-3309(x).2011.03.1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3-26-02
一、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旅游业是当今世界服务业中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升人们生活质量的持续增长的产业:近些年来,我国旅游服务贸易飞速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产业。根据国家旅游局统计,1978年我国接待入境旅游者人数为180万人次,到2009年我国接待入境旅游者人数已经达到1.26亿人次,2010年中国旅游业发展预期目标是力争实现国内旅游人数21.5亿人次,同比增长13%。我国的旅游服务贸易占世界旅游服务贸易的份额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现已成为世界10大旅游贸易国之一。但是。从贸易竞争指数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方面来考虑。我国并不是旅游强国。贸易竞争指数,即TC指数,是指一国某产业或产品的净出口与其进出几总额相比。衡量一国某产品的净进口(净出口)的规模。从出口角度讲。该指标值越接近1。则国际竞争力越强。从1997―2005年的数据来看。我国指标值一直为正,但是即使是1997中的最高值0.1952,也没有超过0.2;而且涨落形势不稳定。这说明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净出口的规模不大,不具备突出的优势地位和稳定的收益水平。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是指一国某产业或产品在该国出口所占份额与世界贸易总额在该产业或产品所占份额之比。其剔除了国家和世界总量被动的影响,能够较好地反映一国某一产业的出口与世界平均出口水平比较来看的相对优势。我国的该指标波动较大。同时,根据服务贸易领域的常规判断,若该指标值低于0.8就被认为国际竞争力较弱,而我国最近的2003―2005年都还不到0.7。这说明,我国旅游服务贸易虽然具有一定的实力。但总体水平不高,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较低。
当前,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突出贡献得到了政府和全社会的认可,我国已把旅游业列入第三产业优先发展的第一序列。在“十二五”规划起草中提及需要扶持旅游新业态。其中,包括旅游装备制造业、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等产业的联合发展是明确挟持的方向。到2015年,国内旅游人数将达33亿人次,年均增长10%;旅游业总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提高到4.5%。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2%。分析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在接下来的5年中,旅游业的发展速度将远远跑赢其他行业。
二、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旅游市场不规范。缺乏监督。近年来,旅行社违规现象普遍,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不仅损害了游客的合法利益。而且有损我国国际形象。这突出表现在强买强卖、随意加收费用、更改旅游路线、欺骗顾客购买质次价高的旅游纪念品收取回扣等现象上。此外,我国旅游立法滞后,立法体系尚未形成,以旅游法为主导,其他旅游专业立法仍是空白。立法层次低。现行的旅游服务立法全部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范,还有一些是地方性法规和内部规定。这使得这些法规的法律效力下降,对旅游市场的约束力较低。
2、旅游资源开发过度,保护力度不够。我国旅游资源虽然丰富,但是有的地方资源开发不合理,不考虑本地实际情况和资源优势,盲目采取大力招商引资的办法予以开发,缺乏科学统一的规划,人造景观水平低,不注意景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使景区的整体旅游价值下降。有些旅游区的发展存在短视行为。只顾旅游收入的增长,不重视区内配套的环保卫生设施建设,导致环境污染问题严重,不仅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也影响了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旅游企业经营管理落后。目前,我国旅游企业尤其是旅行社行业。存在着规模小、分布散的现象。这使得企业规模效益低,成本高,效益差;零散的小型企业间经常利用价格搞恶性竞争。同时由于资金有限,往往经营手段落后,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发旅游市场的能力不强。从业人员水平低,这使得我国旅游水平和服务质量不高。
4、我国旅游产品过于单一。我国的旅游服务往往只停留在浅层次的观光方面,旅游产品的后续开发和深度挖掘不够,这与国际旅游产品细分、多样、全面的特点有相当的距离。而且有的旅游区纪念品缺乏文化内涵,定价过高,使纪念品市场未得到有效开发。
5、消费者层次的问题。从我国的旅游消费者看,消费心理尚未成熟。普遍存在着消费示范效应以及从众心理。以致于公园以及其他旅游场所人满为患,于是就有了“旅游变成花钱买罪受”的说法,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大打折扣,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
三、提升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1、开发适销对路的旅游新产品。提高产品结构档次。我国旅游服务贸易还处于初级阶段,旅游产品结构比较单一。且大都是一次性的观光产品,游客的回游率不高。对于这类产品,我们应加以改进、优化,向深层次开发,不能只讲规模效益,还要追求旅游人数效益。同时,我国旅游产品正处在由团队向散客、由全包价向菜单式服务。由观光旅游向度假旅游和特种旅游、由标准等级向豪华等级和经济等级的结构转化时期。越是具有民族生活的就越有世界性。我国应该抓住这一契机。大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唯我独有”的旅游产品,不断提高我国旅游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增强海外游客对我国旅游产品的选择范围。
2、加强政府主导作用。(1)扩大政府间的高层合作与交流;(2)我国旅游事业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就入境旅游业的长期发展制定适宜的旅游战略,并运用好宏观管理手段,保证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3)做好有关旅游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虽然目前国家和地方或多或少地制定了一些旅游政策和法规,但还是不能很好地规范一些旅游业经营者的行为,尤其是旅游业急需一部比较全面系统的法规。
3、积极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实行多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战略。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养机制。吸取国际化的人才培养观念,拓展旅游人才开发的国际合作渠道,开展境外培训,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系统化旅游业岗位训练,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复合型、外向型、市场型人才。同时要发挥高校作用,培养具有专业水平、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旅游人才。建立完善的校企人才供给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
4、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加大对旅游相关基础设施的投入。制定合理规划,对连接旅游区的重点交通干道加强建设,实现交通便捷,重点建设环卫设施,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处理废弃物,尽快达到国际
标准和适应旅游发展的要求。
5、提升旅游企业竞争战略。以科技和服务制胜。现代科技对旅游业的影响越来越大,旅游企业要积极引进和运用高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如目的地信息系统、饭店管理系统、计算机预定系统、销售现场系统和银行结算系统等。增加服务的科技含量。同时要改变传统企业的散、小、弱的状况,整合旅游企业。形成规模效益,充分合理地运用旅游资源。
6、要以人为本,以利润为中心转到以顾客为中心。目前。我国的旅游企业都忙于开拓旅游市场。重视产品数量忽视质量。从总体上看。服务水平尚不能令人满意,虽说是持证才能上岗。但是。许多持证者却没有达到上岗的水平。实际上,服务水平的高低,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生存,旅游企业的产品表现为服务,产品质量的好坏同其他有形产品一样,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也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旅游企业产品质量的特殊性表现在其对旅游者的心理、情绪、健康、生命安全的影响和保障,因此,旅游企业应该从过去的以利润为中心过渡到以顾客为中心,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制度。从管理角度看,应从粗放管理过渡到精细管理,要真正建立完美的业务流程和以定量管理为特征的科学管理体系。时刻强调管理的定量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终上所述,我们要立足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的现状及态势。针对当前旅游业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从不同层次、多方面努力做好工作。不断提高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的竞争力。
四、总结
尽管我国的旅游服务贸易一直是处于顺差状态,但是与世界上的旅游强国相比我国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提高旅游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经验,加强旅游业人才的培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旅游服务的质量,不断开拓新的旅游服务形式,使得旅游服务贸易出口能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
参考文献:
[1]陶明、昊申元等,服务贸易学[M],山西经济出版社,2001.
[2]陈宪,国际服务贸易一原理,政策,产业[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
[3]吴晓涵,我国旅游服务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J]经济论坛,2007,(17).
关键词:世界服务贸易;中国服务贸易;制约因素
1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服务贸易不断发展,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排名不断上涨,贸易额不断加大。随着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不断提升,中国越来越成为全球服务贸易的重要国家之一。服务贸易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也逐步提高,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看到,中国服务贸易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对于当前中国服务贸易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1.1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整体水平仍然偏低,缺乏整体竞争力
2007年,在世界15个经济体中,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与服务贸易进口额分列第7位和第5位,其规模较前几年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服务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为3.9%,位居世界第7位,与美国、英国和德国还存在较大差距;2007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额占商品与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9%,而我国服务出口占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仅为9.44%,在15个经济体中居于末位。按照WTO国际贸易统计数据计算,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自1992年以来基本为负数,且变动幅度不大。
1.2中国服务贸易知识含量不高,结构缺乏合理性
2008年上半年,运输和旅游收入分别占服务贸易总收入的27%和28%,支出分别占服务贸易总支出的33%和23%,收支合计占服务贸易总规模的56%。而对于金融、保险、计算机信息服务、专利、版税和许可证费用等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高附加值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中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占比重很低,呈现出贸易逆差。
1.3中国服务贸易地区发展不平衡,出现东强西弱的现象
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城市化水平较低,导致现代服务业地区发展也不平衡,服务贸易的地区分布过于集中,出现东强西弱的现象。东部沿海地区服务贸易发展态势良好,在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行业所占份额较大,中西部地区服务贸易虽然有所发展,但规模较小,所占份额仍然很小。同时服务贸易收支也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和广东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
2对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建议
针对上述提到的关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目前中国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使得中国服务贸易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2.1加快我国服务贸易的产业结构调整
现阶段,中国服务贸易总体水平落后,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其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中国第三产业规模和比重较小,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且服务部门、种类和设施尚不健全。为此,必须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发展有影响的战略产业与行业。要优化服务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信息、科技、会议等行业,从而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2.2积极稳妥地加大服务贸易的开放力度
有研究表明,政府管制总体上是不利于竞争的,政府管制对竞争行业的影响更为显著,加大国内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力度,改革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不高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质量,逐步形成规范,统一的市场,有利于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可以吸引大量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增强创新动力,改变我国服务业发展落后的现状,最终将有利于国内服务业的发展和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2.3加快服务贸易立法
针对目前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中国应客观地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对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和把握,找出在各个服务贸易领域中现存的基本法律法规缺位和不足的部分,在保持与服务贸易基本法原则相一致、与服务贸易现行法律规范相对应、与现行非服务贸易的法律相协调的基础上,根据服务贸易领域中现行行政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司法实践,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服务贸易法规,确保我国的服务贸易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得到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服务贸易;发展战略;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230-01
一、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概述
世界经济发展不断加快步伐,从制造业贸易向服务型贸易转移的过程中,我国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与机遇,近些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量持续呈现贸易TC指数变大的趋势,所谓的TC指数指的是贸易中出口-进口/出口+进口,我国早在2003年的TC指数值为负值,在2004年转变成为正值并开始持续上升达到0.07,美国常年保持在0.2左右,而欧盟持续在0.8左右,这些服务贸易出口大于进口的数据证明我国未来的服务贸易发展,很大程度还倾向于扩大未来的服务出口量。中国的服务贸易总体上供给不足,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在世界上的地位与我国货物贸易不同,服务贸易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对于市场的竞争力强大。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已经涵盖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12个大类中的11个方向,在160个细节分类中涵盖了100个小方向。在我国大多数服务贸易领域内部的发展中,需要将服务贸易的市场进一步打开,从而获取更好的服务贸易信息,拥有广阔的服务贸易前景。
二、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策略与竞争力
当今国际产业的重心开始由制造业向服务业转移,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指标,发展服务贸易逐渐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我国发展服务贸易面临历史性机遇,发展服务贸易前景广阔。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策略的发展主要有几个大的方向:第一、重视高等教育和文体教育、以及对外医疗和信息技术的出口发展,第二要发展以中国特色为主的服务贸易体系,加强服务贸易发展的平稳性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三、要建立服务贸易法律体系框架,出台服务贸易法,进行服务贸易法律化建设。
三、我国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服务贸易法制不健全、缺乏监管力
国际服务贸易中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发展拥有较长的历史,国际货物贸易在中国的发展为中国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服务贸易的法律监管缺乏相应的创新与完善,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欠缺完善,其中包含很多相关行业的管理规定和制度也都相对缺乏,与国际标准存在差距,这其中包括银行业、运输业、保险业等相关产业,服务产业是众多产业的集合体,所以对于不同产业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要具有差异化的管理,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也处于雏形阶段,存在的问题也相对较多。在服务贸易行业中卫生、展览、工程承包、证券、金融、保险等都缺乏相对应的管理措施。
(二)服务贸易产业化程度低,地区性发展不均衡
我国服务贸易产业在国内发展中拥有一些产业化程度不同的行业,比如说餐饮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社会服务行业等传统行业市场化程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产业化发展。我国地区经济分散较大,南北差距悬殊,农村落后于城市,内地落后于沿海,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程度与西北内陆存在差距,导致了产业发展的非均衡性,使服务贸易的地区性发展不均衡,非均衡的地区性发展会造成服务贸易发展的经济畸形。
(三)服务行业的垄断发展过于严重
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很多行业一直没有完全开放式发展,还是由我国政府进行支持与维护发展,从而形成了在国内的垄断势力,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完全竞争机制的正常发展与运行。我国很多服务业部门尤其是医疗、教育、环境、金融、通讯、交通等部门的行政性垄断现象仍然非常突出,影响着我国市场贸易正常化发展,贸易可持续化运行的健康机制,制约了我国的服务行业贸易出口与进口的发展水平。
四、解决我国服务贸易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服务贸易法律法规
我国要提高服务贸易产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实力就要加强服务贸易的监督与监管,提高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发现新的服务贸易发展契机。服务贸易法律法规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现阶段发展的服务贸易法律原则。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建设还要充分考虑国际法律法规建设的标准,实现可持续化发展的严格监管。
(二)均衡发展服务业贸易,实现地区均等性
我国服务业贸易由于产业和经济模式饿分散性太大,造成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我国需要提高服务贸易的发展基础,实现服务贸易的国内正常化合均衡化的发展,要实现地区之间的经济价值与利益的对等,保证我国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实现可持续化发展的良性循环局面。政府要大力扶持西北地区经济发展与服务贸易,引导东南沿海地区的资金向西北地区转移。
(三)鼓励良性竞争,打破服务行业的垄断
我国因为政府扶持和行政垄断性质的特殊,导致了我国服务贸易市场中医疗、环境。教育、通信、金融、交通等部门的内部激励与刺激性发展得不到应有的发展空间,妨碍了服务贸易行业发展与市场拓展,影响了我国经济与市场的自由竞争模式,不仅仅是降低了对外部资金的吸引力,而且在国际市场中的发展受到市场与价格歧视,我国应该尽早放开政府垄断,仍由国企、央企等一系列的服务贸易产业自由化发展,参与市场竞争机制,形成自主生命力,与国际市场中的服务贸易产业进行有效的竞争,让消费者和居民享受更多的福利待遇。
结束语:通过研究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与发展战略,作者总结出了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在了解了国际经济发展中贸易的重点从制造产业转移到了服务贸易产业,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带来了历史性的机遇,我国发展服务贸易也必须紧紧跟随国际市场的发展方向。作者在文中研究了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策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解决相应问题的对策,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做出了理论性的探索。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孟建国.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及发展策略探讨[J].商业时代,2010(22).
摘 要:CEPA中关于商业存在的规定对GATS既有继承也有摒弃,一方面它细化了商业存在问题中实质性经营问题使得这一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CEPA放弃了GATS商业存在原产地问题中的“所有权与控制权”标准。这样的规则将给香港经济发展以及大陆经济安全产生怎样的影响,能否达到制度设计时理想化的效果是我们亟待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CEPA;商业存在;经济安全
商业存在的原产地问题就一直是GATS领域的重要的问题,是否允许外国的服务机构或个人进入东道国提供服务,关系到东道国一系列敏感的国内政策问题,特别是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问题,故对此种模式的规制从一开始谈判时就存在着诸多分歧,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1]
2004年大陆与香港签订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在安排在秉承GATS部分理念的基础上,作了更为具体和具有操作性的细化工作,并且放弃了操作起来比较困难的商业存在原产地认定标准中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制度。笔者将通过对以上差异的分析,并且从本土经济安全与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下采取保障措施两个主要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GATS与CEPA商业存在的比较
在WTO体制下,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被允许获得某些例外,并因此而发展迅速。同时,在服务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GATS第5条“经济一体化”规定了RTA中服务贸易规则应该遵循多边纪律。[2]而商业存在的原产地规则直接决定着服务提供主体能否享受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下的优惠待遇,而相对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数量庞大的国家间谈判,区域贸易协定在服务贸易领域取得成果就丰厚的多,CEPA就是我国大陆与香港在区域经贸合作中的成果,而其对于商业存在的相关更是特点鲜明。
(一)GATS与CEPA中商业存在的比较与分析
1、GATS与CEPA中商业存在的比较
商业存在的定义直接关系着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GATS的第二十八条以及CEPA的附件五分别就服务贸易原产地下的商业存在进行了规定。
GATS第28条(定义)(d)对“商业存在”是这样界定的:“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而在一成员领土内: (i)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ii)创建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而在CEPA中,商业存在的概念被“服务提供者”所替换,按照附件5有关“服务提供者”的定义,除非《安排》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安排》及其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而显然这里的任何人包括了广义上的自然人和广义上的法人(囊括其它组织)。这样的替换并没有实质也没有在意义上对认定商业存在产生的定义产生影响。
总的看来,CEPA秉承了GATS关于商业存在相类似的宽泛的定义,没有对香港商业存在另行进行定义,而是纯粹为认定法人是否符合适用于此CEPA下的享有香港公司(服务提供者)资格的条件。更具这依规定:所有公司,不论其所有权或控制权归属于和人,都可以成为CEPA规则下合格的香港商业存在。故没有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设立的海外公司、办事处、联络处、“信箱公司”和特别成立于为母公司提供某些服务的公司不属于香港服务提供者。
2、GATS与CEPA中商业存在的分析
GATS与CEPA在商业存在原产地的方面有着不同的理念与价值取向。GATS是“准据法主义+实质性商业经营”标准下坚持对商业存在的实际所有权与控制权的认定来作为其是否具备享受相关协定优惠性待遇的标准。而CEPA则是“准据法主义+实质性商业经营”标准下对商业存在在“服务产品”生产过程中期生产要素是否达到了“本地化”额度来作为其给予其准入资格的条件。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CEPA对于另一成员商业存在的认定标准其实比GATS更为宽泛,缺乏商业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作为认定标准使得,任何一个外资方都可以在香港设立公司并且在达到CEPA的相应指标后成为一个适格额香港服务提供者;而如果以GATS“所有权与控制权”标准来界定的话,外资进入香港在设立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同时还需要实现在资本上与中国国民或者中国法人以及其它组织的合资,合作等方式。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外国服务提供者成为CEPA中服务提供者的准入门槛。任何外国资本在进入香港之前得不得不考虑这一问题,并且很可能选择放弃进入香港市场或成为CEPA下适格的主体。
二、CEPA与本土经济安全
1、资本的力量
资本可以为经济注入巨大的活力;但是同时资本又具有强大的破坏力。其以追求更高的回报,垄断性利润乃至将触角伸向政治等领域直接威胁到国家的经济与政治的安全。
GATS要求认定某一商业存在是否具备“另一成员服务提供者”身份过程中,热切的希望追寻到“服务”以及“服务提供者”背后的资本来自哪一个国家。不论是其50%股份所有权的规定,还是对服务提供者的多数董事会席位的控制权都不难看出这一点。因此其对服务业中商业存在的“资本本地化”的高要求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反观中国经济,在商品零售业领域受控于国外资本;直接导致了国内物价与经济的波动,资本的强大杀伤力与控制力给予中国经济以及政策的制定者伤痛与启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张士诠研究院认为:“外资控制了我国相当一部分战略产业和战略资源,客观上挤压了本土企业的发展,凭借技术管理和规模的优势使本土企业在竞争上更加不平等,甚至丧失发展机遇。”[3]
2、香港服务业的隐忧
香港法律对于公司设立的要求非常宽松,甚至可以选择空壳公司等,创设符合要求的“香港法人”。虽然,实质性商业经营能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空壳公司成为CEPA下合格的服务提供者,但是目前香港公司立法以及CEPA对资本的控制显然是乏力的。这样的情况下,外资借香港为平台注册公司,达到年限,雇员,税收的相关标准后成为CEPA下的服务提供者享受CEPA利益。在长期的竞争中兼并,收购控制香港自身的服务业后再转向大陆;或者利用CEPA给予的便利直接与大陆不发达的服务提供者竞争给大陆服务业造成冲击。显然这样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那么如何制定一套合适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制度来保护香港“民族服务产业”在CEPA下的优势而排斥外资控制下的香港服务提供者窃取CEPA提供的利益就显得极为关键。
3、CEPA的困境
如果在CEPA框架下出现大量的服务从香港进口至内地对内定服务产业造成实质上的严重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且二者间的因果关系明确,且这样的“进口”通过相关数据可以认定为由外资在港设立的合格的CEPA服务提供者造成。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CEPA就可能面临这样的困境:首先,因为国内服务业受到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政府可能不得不采取服务贸易下的紧急保障措施;通过市场准入以及国民待遇方面的措施来限制源自香港方向的服务进口。而这样的保障措施又将对香港经济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大陆作为香港的服务的最大进口方其经济政策将直接关系到香港经济的走向。其次,如果大陆要采取保障措施的同时又希望可以保护香港的“民族服务产业”,而阻止外资在香港设立的CEPA下适格的服务提供者享受CEPA优惠则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如果按照CEPA的商业存在的规定外资在香港设立的符合条件的服务提供者与香港“民族服务产业”应该受到同等待遇。如果大陆采取保障措施限制外资服务提供者,则违背了自己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那么在这样的困境下,大陆政府只能选择承担损害与损害威胁,或者抛弃香港。
三、商业存在模式下本土经济安全的保护
1、在入商业存原产地中“所有权与控制权”标准
在商业存在原产地认定原则中引入“所有权与控制权”标准是本文得以继续探讨的前提。只有将香港法人区分为真实的香港本土的“民族服务产业”与“外资服务提供者”才能更好的保护本土经济安全。这样既能在大陆遭受不能预见的严损害或者损害威胁时,能够准确的有针对性的采取保障措施并且通过CEPA将香港服务提供者排除在保障措施的针对的范围之外。也能大量的投机资本涌入香港造成香港经济本身的泡沫与不稳定。
2、商业存在模式下的保障措施
我们这里所要探讨的服务贸易下的保障措施指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0条所指的“紧急保障措施”即狭义上保障措施(广义上的保障措施包括:国际收支例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政府采购和补贴例外以及紧急保障措施。):即在特定情况下因承担协定说规定的贸易自由化义务或承诺而导致的进口增加,并给成员国内部服务也造成困难时暂时暂时中止这种业已承担的义务或承诺而采取的保障措施。依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45条的规定:“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过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以必要的经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
CEPA关于商业存在的规定使得我们在认定香港服务提供者的过程中无法区分“民族产业”与“国内产业”的区别。WTO《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1款第3项对国内产业做出了概念性的规定:“在确定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国内产业’应理解为指一成员领土内进行经营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者指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产量的生产者全体。”①但是根据服务贸易的定义,在商业存在模式下外国法人在本国设立公司提供服务应视为“服务进口”。也就是说在外资在大陆设立的由外资所有的或者控制的企业在大陆面临损害或者损害威胁而采取紧急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将无法成为保护的对象,这一点确定无疑。但是对于来自香港的服务进口增加显然应该区别对待:因为虽然香港属于一个独立关税区,中国与香港签订的的双边贸易协定也不应该视为一个对外的双边贸易协定。无论是基于双方签订CEPA的目的还是二者同属一个中国的政治原则,如果大陆如果接收了来自香港的大量的服务进口并且对大陆服务业产生了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都应当被解释为一个国家内部的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的合理结果。
但是根据CEPA 的规定,内地与香港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只须在香港依据香港法律设立公司并且进行符合要求的“实质性商业经营”,就有可能享受到内地在CEPA 中提供给香港服务提供者的一系列优惠待遇,包括市场准入、商业存在、专业资格的承认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等方面。当然,这也可能随之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即所谓的“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s)问题。[5]CEPA中关于商业存在的相关规定将使得大量外资企业依香港法律进驻并且成为合法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并且最终以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外壳大量出口服务到大陆对大陆服务业造成损害以及损害威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区分香港的“民族产业”与“香港企业”,就显得迫在眉睫。而这种区分的关键则在于上文中提到的,引入对香港商业存在认定标准中的“商业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标准。
通过在商业存在中引入“所有权与控制权”标准来区分香港“民族产业”与实质上的非本土服务提供者,从而实现在实施服务贸易保障措施的过程中可以有更为准确的对象。虽然对于以上的服务提供者我们可能面临其服务出口仅损害或者威胁到香港服务业、仅损害或者威胁到大陆服务业、以及同时损害或者威胁到香港和大陆服务业这样三种情况;但是,大陆与香港在这三种情况下都应当保持一致的行动以保证保障措施真实的起到效果。
3、保障措施的实施
就目前我国服务贸易保障措施立法工作亟待加强,存在着诸如:法律体系不完善(仅原则性的存在于《对外贸易法》第45条)、独立的指导性文件缺失、《保障措施条例》重货物而轻服务等问题,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其进行探讨。
在港设立的商业存在,借助CEPA给予的优惠对香港以及大陆服务业构成威胁。在其符合了保障措施的启动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从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两个方面来对其进行限制:
首先,对外资商业存在进行市场准入的限制:许可证、配额、地域限制、股权限制、经营范围限制、企业形式限制以及主体资格限制可根据不同的请款而分别或者综合的采用。在事实保障措施的期限之内,外资服务企业的开业权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乃至限制;就目前的国际经验看来,对许可证发放进行数量限制以及日期限制乃至在存在损害或算还威胁时取消相关的许可证与执照都是可行的措施。在采取紧急保障措施期间还可以进行主体资格,企业法律形式方面的限制。可在主体资格这一方面对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服务业的企业所需要的资质和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包括资本总额的数量等条件的限制。在企业行使的限制方面,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可以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某些服务行业设立商业存在,但独资的形式会被禁止为此将不得不选择合作、合资、参股方式、并且也进一步外资所占的比例从而强化对该行业的限制。
其次,所谓对外资商业存在进行国民待遇是指采取有利于本国服务提供者但歧视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措施,包括为国内服务提供者提供成本优势,或增加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的市场的成本措施。为国内服务提供者提供成本优势包括对国内服务提供者进行补贴或者政府采购上的倾斜。基于采取保障措施的目的,对因服务进口增加而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内服务业进行补贴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措施。所使用的补贴措施即包括直接的现金补贴,也包括税收减免等直接补贴。通过补贴可以达到扶持本国服务企业和服务提供者,时期具备强大的国际竞争力的目的。运用政府采购对国内服务产业进行保护,也就是相对限制服务的采购范围,对国内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进行倾斜。由于政府对服务的采购量巨大,在采取紧急保障措施时,政府对服务的采购只限定于国内服务业或服务提供者,不购买外国服务企业或者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为国内服务企业、服务提供者提供足够的市场空间,逐步培育国内服务企业,服务提供者的市场竞争力,从而从整体是提高其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当然,对一方的优惠和倾斜就意味着对另一方的歧视,这也是国民待遇限制的内涵。在进行国民待遇限制时,外国服务企业或服务提供者所受到的歧视性待遇不仅仅体现在不享受政府补贴和获得政府采购上,而且还可能面临税收歧视、价格歧视以及歧视性技术标准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国民待遇限制一般在采取紧急保障措施时使用,当紧急保障措施实施期限结束,就不能再维持国民待遇限制,否则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就可能违反自己所承诺的国际义务。而且,即使在采取紧急保障措施期间,随着国内产业的不断恢复和发展,可逐渐放宽限制,最后达到“国名待遇”的程度。
四、结语
文章内容是在笔者参阅了一定文献后形成的思想碎片,笔者自己也深知这篇文章的局限性,以及在最后一章中关于保障措施制度构建上的一些重大不足,例如:大陆与香港能否建立一套保障措施的联动机制来保证在采取保障措施的过程中统一行动,如果可能又如何了构建,等问题。本文在各个方面都存在很多不足,原因在于笔者目前的知识储备,以及对问题的理解深度都还为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希望诸位提出问题,并且给予宝贵的意见。(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
注释
① 徐蔚.国际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研究――以GATS规范为核心分析[D].厦门大学, 2008.
② 李倩.国际贸易原产地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③ 张士铨.国家经济安全研究的整体思考[J].国际技术经济研究,2003.
④ 陶林.国际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63
参考文献
[1] 徐蔚.国际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研究――以GATS规范为核心分析[D].厦门大学, 2008.
[2] 李倩.国际贸易原产地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3] 张士铨.国家经济安全研究的整体思考[J].国际技术经济研究,2003.
关键词:CEPA;服务贸易,完善对策
1 CEPA服务贸易的内容
1.1 CEPA的内容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经济的共同发展,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概括地说,CEPA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三方面的内容。
1.2 服务贸易是CEPA推进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内容
在CEPA三方面的内容中,服务贸易方面的安排最为值得关注。它作出了比GATS更为优惠的规定:内容更全、条件要求更低、对自然人流动这一服务贸易形式放得更宽。同时,CEPA其他方面的内容也对服务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零关税不仅带来了商品由香港向内地的流动,而且引起了由商流带动的物流、信息流、货币流的增大;而贸易投资便利化则促进了香港向内地服务业的资金注入。CEPA为两地服务业的合作创造了广阔的空间,使得两地的服务贸易合作进入了制度性实践的全新阶段。
1.3 CEPA对两地服务业的影响
CEPA对两地的服务业产生了积极影响。它一方面促进了香港经济的复苏与发展;另一方面,推动内地服务业提高行业效率、调整业态结构、改进管理方式、扩大产业规模,促进内地企业以香港为平台走向世界。概括来讲,CEPA的实施为进一步加强两地的服务贸易合作注入了新的动力。极大地促进了两地资金、服务、技术、人员以及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两地的服务业带来了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机会。
2 CEPA服务贸易规定中的缺陷
2.1 原产地规则存在缺陷
CEPA服务贸易主要规定在其附件四和附件五中。其中。附件四主要规定承诺开放的具体领域;而附件五主要解决哪些服务提供者可享受CEPA下的优惠。根据附件五第2条,除另有规定外,可享受CEPA服务贸易优惠的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中。CEPA下的“法人”是指“根据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此外,CEPA还规定了当香港服务提供者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务时。确定“香港法人”的标准:对于非法律服务部门的香港法人。一是必须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设立,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二是应该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对于法律服务部门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CEPA规定了更严格的认定标准。可见,CEPA对香港法人服务提供者采用的是注册成立地标准和业务执行本地化标准,这两种标准对股东或经营者身份都没有限定。在这种情况下,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就完全有可能利用法律漏洞,“搭便车”成为符合CEPA要求的服务提供者,并借此获得CEPA给予的各种特殊优惠,这就是所谓的“滋出效应”问题。
2.2 服务贸易开放模式存在弊端
目前,世界服务贸易开放模式主要有积极列表模式和消极列表模式。前者中,其成员的开放承诺以积极列表的形式列出,即只有当某成员在其减让表中列出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可以享受的市场准人机会和国民待遇时,外国服务提供者才可遵循规定,进人该国市场。但是对于那些现存的歧视性措施。东道国却没有义务一一列出,更没有义务向他国开放市场或给予国民待遇。而后者,其成员的承诺则是以消极列表的形式列出,即除非成员就某项涉及服务贸易的措施作出特别保留外,所有服务部门都应开放,因此不论是在开放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要远胜积极列表模式,CEPA采用的是积极列表模式,在实践中不利于两地服务贸易的深层次合作与发展。
2.3 贸易纠纷解决方面的不完善之处
CEPA第19条规定“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CEPA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委员会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可见CEPA中没有明确设立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解决的唯一方式是协商一致,可诉诸的解决机构是由双方高层代表或指定的官员组成的联合指导委员会。该条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协商并非是一种好的解决方式,在面对具体而又复杂的利益纠纷时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另一方面,漫长的协商过程势必增加双方执行CEPA的成本,当所涉及的问题属于法律等技术性问题时,这一方法不见得有效。此外,CEPA也没有规定如双方无法就争议问题协商一致时应如何处理。目前可利用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WTO争端解决机制和两地原有的争端解决方式,但两者均不能经济有效地解决相关纠纷。因此。CEPA如果不能建立起一套符合自身要求的争端解决机制,将会严重阻碍其实效。
2.4 CEPA在贸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迈不过的市场准入门槛、不明朗的具体操作程序。目前。CEPA中仍有许多服务部门的准入门槛较高,不利于香港服务业进入内地市场。此外,相当一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和具体操作程序模糊不清,也给CEPA的实施带来了许多障碍。
(2)政府服务效率低、税收和收费过高。CEPA项下的服务审批环节多、程序繁、时间长、费用高,大大挫伤了香港服务业人才北上拓业的积极性。此外,税收和收费过高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3)差异较大的法律制度、专业环境和营商环境。对港商来说,拓展内地市场所遇到的困难,首先来自两地市场模式及法规的差异,加之内地营商环境复杂,香港服务提供者难以按照预期在内地大展拳脚。同时,由于两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环境存在显著差异,内地较低的服务收费和薪酬待遇也难以吸引香港专业服务人才。
(4)暗藏产权纷争和经营风险的“挂壳”北拓。在CEPA实施前,不少香港服务业通过地下渠道以“挂壳”方式进入内地。CEPA实施后,按照正规程序,香港服务业进入内地的手续较为繁琐。为避过复杂的审批程序,许多香港的服务业机构和人员仍以“挂壳”方式进入内地。在商业经营中,引起了许多矛盾和纷争。
3 完善CEPA服务贸易规定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特征;问题;对策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竞争的重点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服务业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部门,在一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其兴旺发达的程度成为衡量现代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如何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逐步构筑国际服务贸易竞争优势成为当今社会研究的课题。
二、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特征
1.服务贸易的涉及的领域日趋扩大化
服务贸易通常分为三大重要类别,即运输、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在世界服务贸易发展中,贸易结构不断走向高级化,运输、旅游等传统服务贸易部门所占比重下降,而以其他商业服务为代表的新兴服务贸易部门增长强劲。伴随着以信息高速公路和计算机互联网络为标志的世界信息经济时代的来到,生产业已经成为国际服务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类服务,以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为特征的新兴服务贸易逐渐发展壮大。
2.世界服务贸易的地理分布不平衡
由于各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是以各国的服务业的发展为基础的。而各国资源禀赋迥异,经济结构存在不同,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存在差异,造成了世界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性。当然值得肯定的是,亚洲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发展很快,拉美及亚洲国家国际服务贸易的年均增长速度高于世界平均增长速度,国际服务贸易有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趋势。
3.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结构存在显著差异
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与经济实力、制度优势在知识、技术与资本密集型服务贸易中占有绝对的竞争优势,发展中国家则总体在服务贸易结构上存在明显劣势,只是传统服务部门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如旅游业、运输业,而在银行、保险、通讯服务、咨询等与科技发展结合紧密的部门则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这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有限,配套的基础设施缺乏以及法律、知识产权等制度不完善。
三、我国服务贸易出现的问题
1.高等生产要素相对贫乏,国际竞争力薄弱
随着科学技术、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基础要素的重要性日益下降,而高等要素的作用却越来越重要。我国是一个资金相对不足、高素质人才短缺、教育发展滞后、劳动生产效率较低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电讯网络、高科技人才、高校研究机构和领先学科等高等要素的供给水平大幅度提高,但竞争力还较弱。
2.政府的辅助作用比较弱化
政府作用主要表现为政府对产业、行业、企业创造能力、创新能力的孵化与激励,以及对竞争规则的完善与监督。但是我国政府并没有全力投入到对教育、研究、开发的指导,这对国家竞争优势的构建很不利。但我国经济规模和综合国力日益提高,政府完全有能力也必须全力以赴地增加教育、科研投入,尤其是对高新技术项目的投入。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相互配套的科研评估与检测机制,提高开发、研究质量,保证优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我国的相关法制不健全
随着经济的发展,服务贸易出现了一些新型的贸易壁垒,例如知识产权壁垒等。而我国长期以来关于服务贸易的立法严重滞后。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健全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体系,虽然我国近年来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但在航空、电信、金融等直接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还没有完整的立法。而且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仅立法层次较低,而且缺乏协调性,从而影响了我国服务贸易立法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四、促进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
1.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加快我国服务贸易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养
目前我国比较缺乏服务贸易方面的专业人员且我国服务部门的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这极大的削弱了我国服务贸易的竞争能力。为解决这一不足,我们应在一些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国际服务贸易专业,培训更多高层次的国际服务贸易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就要要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多渠道多层次培养人才,积极引进并完善人才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发挥其创造性。
2.强化政府职能,优化服务业市场秩序
首先,政府应制定措施,加大对服务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鼓励各种经济形式对服务业进行投资,从总体上提高国内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其次,要大力推进服务业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手段在服务领域的应用。最后,要改善服务供给。打破国家对一些服务业的垄断,允许国内非公有制形式对这些行业的投资或参与经营,鼓励国内民营资本涉足这些服务领域,并强化竞争机制。
3.建立健全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由于许多服务业涉及一个国家的基础结构,同时发展中国家存在着服务贸易逆差扩大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应对已经建立起来的有关服务业的法律法规,要尽快的制定在服务贸易领域内尚未建立起来的法律法规,扩大服务业政策的透明度,及时对外公布我国颁布的新的有关服务业及对外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
从战略意义上看,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从而逐步构筑国际服务贸易国家竞争优势,对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新型工业化,更加有效地参与国际分工、提高国际经济地位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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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钟高等.公司治理与公司会计[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3]张维迎.所有权、控制权与委托关系[J].经济研究,1996,(9).
摘 要:所谓对外贸易结构指的是,不同组成部分在外贸整体中所占的比重。我国对外贸易结构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给国家和企业带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有鉴于此,本文围绕我国对外贸易结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指出了我国对外贸易结构存在的问题,然后重点讨论了优化外贸结构的对策,主要包括改变观念、改进策略、改善环境等,以期为我国对外贸易结构的进一步完善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对外贸易结构 问题 对策
前言
对外贸易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相当关键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相关问题也逐渐暴露,如商品结构、方式结构以及区域结构不合理等,解决上述问题成了当务之急。
1、我国对外贸易结构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对外贸易也取得了长足发展,规模不断扩大,贸易结构也得以持续改善。然而我国对外贸易结构仍旧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如商品结构问题、方式结构问题以及区域结构问题等,下面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相关分析。
1.1 我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进料加工产品为主。由国际市场惯例可知,出口国在加工贸易活动中只能获得相对偏低的收益分配(20%左右),所以,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虽然有较大增幅,但受较高的加工贸易占比影响,我国贸易福利水平甚至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不仅限制了外贸经济收益,而且影响了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同时还妨碍了国内技术进步。2)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我国出口产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往往凭借低价优势抢占市场。该类产业通常缺乏核心竞争力,使得外贸收益增长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规模增长,不仅无法体现国内劳动力应有价值,而且提高了国际贸易摩擦风险,另外,该类产品准入门槛低,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国际竞争。3)服务产品贸易严重滞后。我国的对外服务贸易尚处于起步阶段,长期未能摆脱逆差状态,增速缓慢,不仅明显滞后于国内工业产品,同时也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同类产品在外贸总额中的占比[3]。
1.2 我国对外贸易主体结构。随着我国对出口经营权的陆续放开,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等也开始加入到外贸行列中,然而具有多元化特点的贸易主体格局尚没有完全形成,尤其是外资企业,其在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长期超过50%[5]。在国家商务部公布的2013 年“中国进出口额最大的500 家企业和出口额最大的200家企业排名”中,绝大部分都属于外资企业,由此可见,我国对外贸易主体结构存在严峻问题,予以优化调整迫在眉睫。我国劳动力比较廉价,于是便有很多外国商人和企业看好这一点,将本国产业链的低端部分转移到我国,将本国原有加工从我国出口,达成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然而我国从中获得的经济效益则相当有限。就表面来看,外资企业的存在推动了我国外贸出口的发展,但实际情况是外资企业从中拿走了绝大部分的利润。
相较外资企业而言,国内企业存在诸多不足,不仅规模偏小,科研力量薄弱,而且缺乏进军国际市场的意识,另外,在核心品牌以及营销网络构建方面也存在很大的缺陷,一旦和国际优质企业存在竞争,往往处于弱势地位[6]。
1.3 我国对外贸易区域结构。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研究发现,其优势集中在廉价劳动力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恰恰是发达国家不关注甚至淘汰的产业,所以,此类发展国家或地区便成了我国外贸出口的主要对象,如欧盟、美国以及日本等。2013 年,中欧、中美和中日双边贸易总额分别为5591 亿美元、5210亿美元、3125.5 亿美元,分列1~3 位。
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使得外贸市场相对集中的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然而这一情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如果对贸易伙伴国市场呈现出过度依赖性,当该国爆发经济危机或者进行相关政策调整时,便会使我国对外贸易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如受债务危机影响,欧盟国家在消费方面曾一度陷入低迷,另外,美国遭受金融危机之后也采取了一系列贸易保护政策以促进本国就业率的增长,均给我国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市场高度集中将会造成国际贸易环境持续恶化。我国曾多次成为若干国家的重点反倾销对象,这和我国外贸区域结构不合理(高度集中)存在直接关系。
2、优化外贸结构的对策
就贸易规模而言,我国是当仁不让的贸易大国,然而我国离贸易强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贸易强国不仅关注贸易规模,更加关注本国的经济福利水平。由前文分析可知,我国对外贸易结构尚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所以,采取适宜的应对策略,不断优化我国对外贸易结构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
2.1 改变观念。观念指导行动。当前的国际经济形势下,我国应转变片面强调出口创汇的传统观念,树立更为科学的“贸易平衡”观念,立足国内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从而不同角度看待和分析贸易顺差。贸易顺差并非百利而无一害的,有可能导致人民币升值,有可能导致贸易摩擦加剧,还有可能加剧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矛盾。现阶段,我国在生产力要素资源禀赋方面还有很多亟待改善的地方,所以,应积极转变片面强调出口创汇的传统观念,确立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一科学目标,在促进出口增长的过程中,还应适宜地推动进口的增长,尤其要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科学技术等,推动国内产业升级换代,最终达成不断提高国民福利水平的目的。
2.2 改进策略。我国的对外贸易应由过去的“以量取胜”转变为更为合理的“以质取胜”,一方面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另一方面要求国内企业加大对科研的重视和投入,树立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不断提高自有品牌所对应的贸易比重,提高技术出口以及服务贸易的比重,最大程度地扭转现阶段我国在国际产业价值链中所处的低端地位,有效缓解贸易顺差问题。具体而言,对我国对外贸易结构进行优化调整时,应从三大方面下功夫,一是产品结构,二是交易主体结构,三是区域市场结构。
就产品结构而言,我国应继续保持当前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增加各类出口产品科技含量。以此为基础,积极培育那些以技术、品牌以及服务等为核心竞争力的且表现出良好发展潜力的新型主导产业,同时重点扶持一些具有科技优势、品牌优势以及规模优势的骨干企业,为其市场开拓提供便利,从而为我国构建更具优势的整体产业集群。与此同时,为满足知识经济时代的现实需求,我国积极推动服务产品贸易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大服务行业的对外开放程度,如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通讯领域、金融领域以及交通领域等, 通过市场自由竞争以实现对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推动第三产业的良性发展,走出国门,在国际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
就交易主体结构而言,一方面要鼓励外资进入我国第三产业领域,从而推动国内服务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应支持国内民营资本开拓国际市场,大力扶持以技术以及品牌资源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除此之外,可考虑在国际市场建立适宜的生产以及营销基地,扶持我国民族跨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使民族企业能够逐渐发展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主体,使其在国际市场上获得更为理想的发展潜力。
就区域市场结构而言,我国不可片面追随那些对劳动密集型产品有着巨大需求的发达国家。当劳动力充足的发展中国家普遍介入之后,这一类附加值以及技术含量偏低的产品往往表现出很高的可替代性,由此可见,该类产品很容易被同类产品抢占市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我国一方面要巩固现有市场,另一方面要积极开拓新的市场,如打入经济新兴国家市场以及市场短缺的经济不发达国家市场。如此一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我国外贸对部分国家的过度依赖问题,从而有效降低对外贸易风险。
2.3 改善环境。我国应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持续优化国内市场化环境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改变过去长期推行的出口创汇型指导政策,提倡出口创利以及维护公平贸易环境,建立一个满足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且高度契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外贸政策体系,并予以不断完善。借助政策本身具有的刚性力量,积极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发展理想的外向型经济,促进自由贸易区更快更好的建设,提高服务保障力度,削弱贸易风险,打破贸易壁垒,使得国际贸易管理更加规范化以及法制化。尤其要指出的是,应借助政策推动国际贸易协调平衡发展。还应尽快构建一个相对健全的外贸评价体系,从科学、客观以及专业的角度来解决我国对外贸易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持续优化贸易战略,使其一直能够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现阶段,世界各国均不同程度地加大了本国贸易保护力度,旨在借助扩大出口来进一步提高国内就业率,如此一来,我国便自然而然地成了该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攻击对象”。所以,我国应深入了解和准确把握现阶段的国际外贸形势,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和贸易伙伴之间的有效沟通,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和维系好和海外国际贸易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商会等各类民间市场协调机构的关系,采用正确的策略以合理应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贸易摩擦,最大程度地达成双方均满意的结果。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已经进入到了一个产业转型的特殊时期,只有积极地、合理地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最大程度地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才能不断强化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国际竞争力,进而推动我国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春玲,王丛芳.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 基于变参数模型的分析[J]. 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01:42-43+66.
[2]杜云龙. 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过高的原因及对策[J]. 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02:22-23.
[3]陈相芬. 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形势浅析[J]. 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11:27-28.
作者简介:
【关键词】泰国 FTA 贸易
一、FTA结构简述
FTA的基本上包括以下3个内容:货物贸易协议(Trade in Goods);服务贸易协议(Trade in Services);投资协议(Investment)。它可以执行为2种形式:第一,把三个贸易协议签订在同一个合同叫“Single Agreement”;第二,把每一贸易协议都分出来叫“Separate A-greements”。
二、FTA的实施对泰国对外贸易的影响的现状分析
泰国与澳大利亚实施TAFTA前,在2000年,泰国出口至澳大利亚的出口商品总额为1650百万美元,到2004年增加为2400百万美元,占泰国出口国排名第11位。在2005年实施TAFTA后,澳大利亚成为泰国的出口国,排名第8位,出口总额增加成为3200百万美元,后来也不断的增加。至2006年以来,澳大利亚在泰国出口商品额排名中居第7位,在2008年泰国出口到澳大利亚的总额为8000百万美元,其FTA贸易效应非常明显。
泰国与新西兰实施TNZCEP前,在这5个主要贸易伙伴国当中,新西兰是泰国出口总额最少的国家。在2000年泰国出口到新西兰商品总额仅为180百万美元,占泰国的出口国排名为第40位,但在2007-2008年新西兰仍占泰国的出口国排名为第34-36位,但其出口总额达到640和740百万美元。
对于泰国与印度实施ITFTA(Early Harvest)前跟实施后的出口额相比,实施ITFTA后泰国出口至印度的商品额增加得很明显。在2000年和2002年泰国出口到印度的商品额不超过500百万美元,占泰国出口国排名第24和26位。2008年泰国出口额不断增加,已增加为3344百万美元,为泰国主要出口国排名第14位。
对于泰国与日本的JTEPA,日本是泰国主要出口国排名第2位,仅次美国。不管在实施自由贸易协定前或者实施后,泰国出口到日本的出口额不断增加,不过增加幅度少,即在2002年和2006年泰国出口到日本的出口额是13460和16380百万美元,而从2007年两国实施JTEPA后,泰国出口到日本的总额增长为19410百万美元,然后再2008年增加为20090百万美元。可谓是FTA效应最明显的国家。
东盟与中国实施ACFTA前,在2000年和2002年泰国出口至中国的商品总额分别为2830和5600百万美元,占泰国的出口国排名为第5位,而2004年在ACFTA框架下的Early Harvest Scheme,中国成为泰国的出口国排名第4位,其出口额是7100百万美元。然后在2004年两国实施ACFTA后使中国成为泰国出口国排名第3位。后来两国间都逐渐地下调关税,在第一段时间的出口额就没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泰国出口到中国的总额却不断地增加,即在2004年的出口额是9200百万美元到2007年和2008年的出口额成为14900和16190百万美元。
三、自由贸易协定存在的问题及障碍
(一)TAFTA存在的问题
澳大利亚使用非关税壁垒政策(Non-Tariff Barrier:TB)之外的其他政策来保护澳大利亚国内的产业:①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于PVC、萝卜罐头、铁的贸易保护;②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于木产品、陶器和农业产品的保护;③采用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TNZCEP存在的问题
泰国与新西兰的TNZCEP,其政策与澳大利亚的贸易壁垒比较像。新西兰采取非关税壁垒(NTB)之外的政策来保护新西兰国内的产业:①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于纸面石膏板(Gypsum Plasterboard)、钢筋混凝土和机油滤清器的保护;②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于木纸包装材料、农业产品,即米、肉、水果、玉米等的保护;③采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于纺织品和服装、纸和文具的保护。
(三)ITFTA存在的问题
从泰国出口到印度商品还存在的问题:①印度提高正常纳税税率,特别是电气电子行业;②运费高的问题,印度的大城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但其他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程度相对较低,使运输成本提高。
(四)ACFTA存在的问题
从泰国出口商品到中国存在的问题:①税收征管的问题。泰国的果蔬出口商认为中国所收进口商品的增值税比在泰国国内高(13%的增值税);②审核水果进口许可证的问题;③卫生检验标准的问题;④运输的问题。从泰国到中国的海洋运输常常发现浅层水的问题。
四、对策建议
为了泰国能受惠于FTA协议,包括还能改进将来的FTA。本文提出以下几项建议:
(1)政府应提高在实践中帮助过程更加高效。因为目前跟政府请求援助比较难、请求援助的步骤比较复杂,所以如果政府能够提高援助的过程中就能解决进出口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