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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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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

第1篇: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范文

[关键词]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

组织结构设计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笔者对组织结构做出如下定义:组织结构是组织通过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来完成各项任务的方法总和。组织结构的内容包括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业务流程设计、决策权分配和管理报告关系,其中,部门设置是组织结构设计的核心。

一、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影响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置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置的基础。保险公司从事风险管理业务,需要进行程度较高的专业化分工。其主要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销售、承保、再保险、客户服务、投资、理赔,以及其他支持性经营管理活动。大体而言,保险公司基于这些基本经营管理活动所设置的部门可以分为三类:前台部门、部门和后台部门。前台部门负责业务发展和客户开发,包括营销管理部门和销售部门。部门管理运营环节,为前台部门提供支持服务,对业务风险进行管控,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具体包括产品开发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核保部门、再保险部门、理赔部门等。后台部门为整个公司提供支持,具体包括办公室或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信息科技部、法律部、企划部等。

保险公司前台部门和部门的设置充分体现出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特色和各家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因素

1.公司战略

公司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组织结构的设计,组织结构设计必须充分体现公司战略,并支持公司战略的实施。采用成本领先战略的保险公司,其组织结构强调较高的权力集中度,较高的资源共享程度,标准的运作流程,要求组织结构设计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采用差异化战略的保险公司,其组织结构相对灵活,权力集中度较低,部门间横向协调能力较强,组织结构设计注重提高市场反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另外,一些保险公司依据自身优势资源,制定了大力发展特定业务的战略,并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做出相应的安排。

2.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保险公司进行组织结构变革创造了重要的条件和手段。保险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保险核心运营系统、数据集中、客户服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领域,为保险公司实现集中化、标准化、自动化管理提供了外部技术手段。

3.有影响力的外部机构

保险行业属于受到政府严格监管的行业,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母公司或大股东是另一类具有影响力的外部机构。母公司或大股东的资源和偏好也会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产生较大的影响。

4.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

参考和借鉴同业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是保险公司组织结构设计的通常做法。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一般为行业内公司所普遍采用,并被长期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一般而言,主流的组织结构形式会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各家保险公司组织结构之中。

除了上述列出的主要因素之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还受到组织规模、经营管理环境、组织的历史沿革等因素的影响。

二、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现状分析——国内外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实践

(一)西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变革的最新发展趋势和动因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保险市场出现了以下新的发展趋势:第一,市场监管放松造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第二,消费者购买行为发生演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在一家金融机构购买系列金融产品;第三,各家保险公司都在信息技术领域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信息技术被广泛运用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上述发展趋势对西方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产生了如下主要影响:

第一,保险公司的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保险公司对部门采用了集中管理的方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前台部门采用了授权管理的方式。部门职能的集中式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共享在承保、理赔领域的资源,取得规模经济优势,降低运营成本;而前台部门的授权式管理(分权)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在营销和销售环节的控制成本,更加灵活地参与地区保险市场的竞争。荷兰AEGON保险集团将其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特点描述为“分权式管理,集中式支持”,即AEGON保险集团对各地区业务单元的经理人员授予充分的经营自,各地区业务单元的经理人员有权做出关于品牌管理、产品组合和分销渠道管理等领域的决策;同时,在一些控制职能领域,特别是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领域,由集团总部实施集中管理。

第二,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多数西方保险公司已将原来基于产品线的组织结构变革为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安联保险集团和苏黎世金融集团在实施组织变革时,都明确提出使组织结构变得更加“以客户为中心”,以便于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战略,提高市场反应速度。保险公司建立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不仅迎合了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演变趋势,而且使各销售渠道能更好地共享客户和产品有关的信息,实现交叉销售,更好地了解并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

第三,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更加趋于多元化。首先,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部门和销售渠道的整合能力,有效降低了部门和销售渠道之间的沟通协调成本,使保险公司能低成本地利用更多的销售渠道实现销售,如银行保险渠道。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开发直接销售的方式,包括电话营销和互联网营销因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而变得日益流行。安盛保险在集团层次专门设立了直效营销(directmarketing)服务事业部。AIG集团非寿险事业部下设了专门从事直效营销业务的AIGDirect。

第四,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更趋灵活,一些公司选择了外包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保险公司对整个经营管理活动价值链的控制力。在确保控制力的前提下,西方保险公司开始将更多的不具备竞争优势的经营管理活动外包给效率更高的第三方公司。西方保险公司最常外包的经营管理职能包括:销售职能、营销职能、精算职能、理赔职能和客户服务职能。IBM咨询公司的调研结果显示,80%接受调研的保险公司经理人员完全认同或部分认同保险公司将与外部第三方公司建立更多的合作关系的发展趋势。

(二)国内外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的比较研究

1.前台部门设置

(1)前台部门设置的选择标准

保险公司前台部门的设计是组织结构设计的关键,充分体现出各家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阶段。各家公司往往依照以下三类标准设置前台部门。

第一,依照不同客户类型,保险公司可以设置个人业务部和团体业务部。该种设置方法的依据在于个人保险业务和团体保险业务在产品、承保、客户服务、理赔和分销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依据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有利于保险公司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及时、准确地了解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的综合保险需求。

第二,依照不同渠道进行设置。在实践中,最具特点的销售渠道包括个人人渠道、专业和兼业中介渠道、银行渠道和直效营销渠道。依据渠道类型设置前台部门,有利于保险公司实施大力发展特定销售渠道的战略,有利于开发、管理和维护重要销售渠道,充分挖掘渠道的潜力。

第三,依照不同产品设置部门。按照产品设置部门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更为普遍。最常设置的部门包括车辆保险部、水险部、财产保险部、特殊风险保险部、意健险部等。这种组织结构可以体现出保险公司大力发展特定产品线的战略,有利于公司加强对产品线业务的开拓和管理,促进与产品线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纵深发展。但是,这种设置方法不利于公司全面深人地了解客户需求,不利于公司向客户提供综合保险产品和服务。

(2)西方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按客户类型设置前台营销部门是国外人寿保险公司的主流做法。比如美国大都会人寿的前台部门分为个人客户部和团体客户部;ING保险美国公司下设个人金融服务事业部和机构金融服务事业部;荷兰AEGON保险集团英国公司下设个人业务事业部和公司业务事业部。一些寿险公司采用了以客户类型为主,渠道类型为辅的设置方法。如忠利泛欧保险公司下设了公司业务部、个人营销部和中介销售部。另外一些寿险公司采用了以客户类型为主,产品类型为辅的设置方法。如安盛人寿公司在设有个人财富管理事业部、公司业务事业部之外,还设立了保障产品事业部来重点开发保障类保险市场。

大多数国外产险公司的前台部门设置同时采用了多种设置标准。第一种常见的做法采用了客户类型和产品类型相结合的方法。比如美亚保险公司(AIU)设置了两个按客户类型命名的事业部(商险事业部、个险事业部)和两个按产品类型命名的事业部(意外及健康险事业部、能源险事业部)。Chubb保险公司设置了商险部、个险部,以及特殊险部和保证保险部。另一种常见的做法采用了客户类型和渠道类型相结合的方法。安盛保险(安盛集团的财产保险分支)下设四个事业部:公司合作事业部、个人保险中介事业部、商业保险中介事业部、安盛解决方案事业部。CGNU保险公司下设了零售业务部、公司合作部和保险中介业务部。

事业部制已普遍为西方保险公司所采用。依据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和渠道类型设置事业部是常见的做法。一些大型跨国经营的保险公司在集团层次设立地区事业部也是常见的做法。以英杰华保险公司为例,在集团层次设立了英国事业部、欧洲事业部和国际事业部3个事业部。安盛保险在集团层次也设立了11个地区事业部。另外,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在集团层次引入了矩阵式组织结构。例如,苏黎世金融服务公司在集团层次设置了4个业务线和地域相结合的事业部,包括全球公司事业部、北美商险事业部、欧洲非寿险事业部和全球人寿事业部。应该说,全球化和综合化经营是欧美大型保险公司设立事业部的基础。

(3)国内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已普遍依据客户类型设置业务部门,大多数寿险公司都设有个险业务部和团险业务部。另外,鉴于银行保险渠道的重要性,大多数国内寿险公司都设立了银行保险部。

各家中资寿险公司的前台部门设置大体相同,这与国内寿险公司的发展历程有关。早期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仅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自友邦保险在1992年率先引入了保险人机制之后,个人寿险业务在国内取得了快速发展,各家寿险公司都增设了个人业务部。在2000年之后,平安保险、太平寿险率先在银行保险领域取得了突破式发展,促使各家寿险公司设立了银行保险部。目前,虽然各家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重点各有差异,但基本上都按照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来设置其前台部门(见表1)。

相比较而言,财产保险公司在前台部门设置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性。长期以来,依照产品线设置前台部门一直是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近年来,按照客户类别和渠道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逐步为更多的产险公司所接受(见表2)。例如,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依照客户类别和产品类别相结合设置前台部门,都邦产险也是依照客户类别设置前台部门。

国内一些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包括人保财险、平安寿险等公司已在前台引入了事业部制。对于业务规模较大、经营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而言,事业部制已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对于新兴保险公司而言,由于整体业务规模较小,业务结构不均衡,各职能的专业能力亟需加强,采用职能部制可能是更好的选择,有助于公司快速提高各职能的专业能力,实现职能规模经济,建立职能资源的共享机制。

2.部门设置

(1)部门设置的关键问题

部门设置需要解决以下关键问题:第一,部门能否在各职能领域建立专长和技能优势,向客户和前台部门提供优质服务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第二,部门能否在各职能领域实现规模经济,降低经营成本;第三,部门设置能否降低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提高市场反应速度。

长期以来,如何实现部门职能和前台部门职能的融合、是否对某些部门职能例如核保与理赔实行独立和集中式的管理,成为保险公司的两难选择。对部门的特定职能实行集中式管理有利于加强在特定职能领域的专长和技能,有利于控制业务风险,有利于在特定职能领域实现规模经济,有利于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但是,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经营管理经验、业务流程的标准化程度、信息系统的支持程度等因素,均对保险运营的集中化构成挑战。另外,设立独立的部门并实行集中式管理,可能提高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影响市场开发的效率。伴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和数据的积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运用,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等运营流程的标准化水平和自动化水平显著提高,前台部门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成本显著较低,有力支持了对核保和理赔等部门职能实行集中式管理的做法。

(2)西方保险公司在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西方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管理领域大多采用了集中式管理的做法。在承保管理方面,由于西方保险公司已掌握了较为先进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技能,并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数据,除了少数较为复杂和规模较大的风险之外,西方保险公司已基本能将承保的风险因子程式化,并将业务流程标准化,借助于信息技术系统实现远程电子核保。依据集中程度的不同,集中的承保管理可以分为完全集中模式、分险种集中模式、分地域集中模式、分客户集中模式和混合集中模式。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保险公司在英国国内采用了完全集中模式,设置了独立的保险服务部,统一负责下属各保险品牌的业务承保。美亚保险公司采用了分险种集中模式,按照不同险种设立了若干个承保中心。友邦保险公司对分客户集中模式进行了探索,设置了专门面向小型商业客户的承保中心。在理赔管理方面,大多数西方保险公司也设置了专门的理赔部门对全公司的理赔进行统一管理。例如,美亚保险公司专门设立了理赔事业部对其全球2000多名理赔人员进行了统一的管理。另外,许多西方保险公司,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保险公司充分借助于信息技术系统,实现理赔流程的标准化和自动化,能对简单赔案进行快速定损、理算和赔款,大幅提高了理赔环节的管理效率。

(3)国内保险公司在部门设置方面的做法

在核保和理赔等职能领域,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存在着差别。国内人寿保险公司基本都设立独立的核保部(或履行核保职能的业务管理部)、理赔部。对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其部门设计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财产保险公司设置了独立的核保和理赔部门,而另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则将核保职能纳入了前台部门。例如,太平洋财险设立了单独的核保和核赔中心,而人保财险则将核保职能纳入各相关产品事业部中,设立了独立的理赔部。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产险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如大型工商保险、水险,要求核保职能与销售职能实现更为紧密的结合,有利于核保和销售环节的融合,提高展业的效率。

总体而言,国内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管理领域采取集中式管理的做法尚处于探索阶段,一些领先保险公司,如平安保险集团已取得显著进展。平安保险集团选择了完全集中管理模式,并于2004年启动全国后援管理中心的建设。后援管理中心将逐步集中平安保险3000多个分支机构的运营管理职能。截至2006年底,平安保险的后援中心已经完成全部个人寿险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的核保和理赔集中,完成60%的产险业务的理赔作业集中,车险核保自动化比率达到50%。”其他国内大型保险集团,包括太保集团、中国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也纷纷开始建设全国后援管理中心。

三、西方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研究的几点启示

(一)建立基于客户类型的组织结构

如前所述,西方保险公司普遍采用了基于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采用这种做法的动力主要源自于“客户第一”的理念和消费者趋向于“一站式”购买金融服务产品的购买行为。同时,西方大型保险公司都实现了综合化经营,基于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有利于提高公司内部交叉销售产品的成功率,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在我国,保险公司基于客户类型设置组织结构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例如,平安保险集团旗下的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都采用了依据客户类型设置前台部门的做法。

(二)对承保、理赔等职能领域实施集中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在承保、理赔等领域实施集中式管理具有明显的优势:第一,承保、理赔技能和专长能在公司内部低成本地实现共享;第二,业务风险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实践中,西方各家保险公司都在承保、理赔等领域实现了不同程度的集中式管理。运营管理的集中化已成为国际保险行业的通行做法。

然而,国内保险公司要成功推行承保和理赔等运营领域的集中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现有的经营管理能力、经营管理环境、自身业务规模、发展阶段、人才队伍状况、核保技术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险种差异性和地域差异性,选择合适的集中管理模式,还需要为集中式管理模式配备相应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和专业技能强的人员,并需要克服许多执行方面的困难。

(三)更为广泛地运用信息技术,优化经营管理流程,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西方保险公司已完全将其经营管理模式承载在信息技术系统之上。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经营管理各主要环节,包括营销管理、销售管理、承保、理赔等。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系中,经营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设计是基础,而信息技术则为经营管理模式和业务流程的运用提供了技术条件。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持续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流程,并不断通过信息技术实现管理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明晰公司的战略定位,基于公司的战略需求设置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设计体现出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由于西方保险市场已发展得较为成熟,西方保险公司一般具有清晰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战略,充分体现在其选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分销渠道、经营管理活动之中。许多国内保险公司还处于初创期,尚未确立清晰的战略定位。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各家国内保险公司应尽早明晰战略定位,对重点业务领域、重点经营地域和重点分销渠道做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组织结构进行相应调整。

(五)因地因时制宜,加强变革管理

第2篇: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范文

关键词:保险公司 财务管理 方法

一、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结构

(一)集权式

目前,各保险公司所涉及到的经济管理决策都要统一上报给总公司,由总公司来进行资金与资源的分配与管理。也就是说,这种集权式的管理体制决定了总公司掌握着整个保险企业的经营与预算大权。而作为子公司,其财务管理的关键点就在于严格执行总公司所下发的财务预算方案。这种集权式的财务管理体制下,总公司掌握着决策权,子公司只有部分的表决权。

(二)分权式

分权式的财务管理模式是在总公司确定好决策方向后,总公司与子公司处于一个相对独立的关系。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发挥的空间更大,其灵活性有利于子公司创造出更大的经济价值,而总公司也只相应减少了管理压力。但由于这种形式下的分权模式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总公司的监督管理力度,容易形成公司内部的垄断,挫伤子公司工作主动性。二、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优劣

(一)管理结构的优势

保险公司目前的财务管理结构使得整个公司有一个核心的统筹性管理力量,在财务管理中的资金调配与决策制订时,可以有效提高其目标的实现率。同时,此种模式对于公司资金的利用率提高有着积极的作用。考虑到总公司对于下属子公司的主动地位,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的财务决策,也就有效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

(二)管理结构上的劣势

由于子公司对于总公司的绝对服从性,当总公司的决策存在着负面影响时,子公司的工作主动性就会受到很大打击。而其潜力的发挥也就会受到阻碍,此时不仅影响到子公司的工作表现,当遇到机遇难得却限于总公司决策因素而最终没有实现的业务时,其巨大损失却由子公司承担,这种损失一方面严重挫伤子公司工作积极性,同时还会对整个保险企业形成不必要的成本损失。

三、如何提高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效率

(一)构建健全的财务管理工作体系

在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应树立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原则的资源分配制订,以经济效益为最终评价指标进行经营理念的践行。立足于公司现有的情况,从实时的市场经济角度出发,进行整个公司的宏观调控工作。以市场为主体,对于公司内外的经济信息进行全面的搜集与整理,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的,降成本,增效益。把影响公司经济指标的各项经济因素进行分析与处理,物尽其用,人尽其才,以实现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目标为终极目的。

(二)借鉴科学的管理经验与管理方法

市场不断在发展,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将面临的问题也相应会有变化。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贴合市场实际,在实际工作中就应对国内国外各类先进管理经验与管理方法进行全面学习与适时引用。通过对资金优化与资金配置的管理,来达到促进财务管理自我提升的目标。在当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保险公司在财管管理方面也应进行相应提高。特别是对信息流、资金流、单证流的管理,应树立起以资金为核心,以信息为工具,以单证为凭据的财务管理体系,并注重管理实效,强调管理科学性。作为一个向社会大众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械,保险企业应重视财务管理的透明性与严谨性,加强内部监督与管理,提高财务管理公正科学性。

(三)立足实际,做好反馈

对于保险公司,其资金与单证的管理是其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保险公司的规模普遍较大,资金的调配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和内控合规工作,保险公司运营管理和销售管理都涉及到财务工作中的方方面面。要想顺利地开展业务,完成公司的业务量增长目标,那么就应在立足实际与信息反馈方面入手。一方面,针对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特点,应按会计统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账目的编册。另一方面,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是紧随着市场与公司目标变化而变化的的。那么不仅要做好保险公司的财务长期性目标制订,保证其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同时在分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空间上,应立足于其公司实际情况,适当增大其公司财务管理与经营空间。为分公司的发展与壮大提供一个有效的机会。但同时也要做好财务信息的及时收集与评价,在强调公司发展的同时,重视财务信息的全面性与及时性,以达到财务管理促进公司发展,公司发展提升财务管理效率的目标。

四、结语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应重视对于自身财务情况的分析,立足于市场变化与金融信息发展。多借鉴与引用先进的财务管理经验,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与提炼出适合自身财务管理的模式与方法。以长远目光为基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作,为公司的业务发展与营销工作打下坚实的发展基础,最终实现其公司经营目标。

参考文献:

[1]叶柏松,高淑娟.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12).

[2]杜同超.中国财险业盈利能力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第3篇: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范文

工程局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主要负责投资业务的前期开发、项目划策与运作、投资业务发展方向、区域市场分析研究、政策与经济研究等方面工作,在公路投资方面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成功运作了10余个公路投资项目,累计合同额逾500亿元。

摘要:国家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为交通建筑企业提供了投资业务发展的机会,同时企业廹于竞争和产业转型压力,为有效把握行业发展机遇,致力于从单纯的工程施工、设计向投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服务全产业链一体化方向转变,创新项目运作模式,通过“BOT+EPC”模式高速公路来实现产业链整合和综合竞争能力的提高,有效地改善企业经营结构、资产构成和赢利模式,为企业发展开辟新的出路和空间,成为企业重要的项目运作方式。

关键词:公路BOTEPC模式有效性

在当前市场和经济环境下,交通基础建设面临着成本上升、融资难度加大的双重压力,传统业务模式已无法满足企业发展需求,企业转型迫在眉睫。“BOT+EPC”模式集成了“BOT”模式在项目投融资和“EPC”模式在项目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将企业的客户、供应商、金融机构等利益关联体纳入企业运筹框架,通过企业价值链与关联群体价值链融合,创造新的价值。在经营结构、资源结构、管理组织和生产力布局方面,推动企业向投融资、设计、采购、建设、运营管理全产业链一体化方向发展。

(一)B0T与EPC的涵义

1、“BOT”的涵义

“BOT”是对 “建设-经营-转让”(Build-operate-Transfer)和“建设—拥有—转让”(Build-own-Transfer)两种模式的简称[1]。现在更多地是指前一种形式,即“建设-经营-转让” [2]。“BOT”中政府将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管理权通过招商,以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授予项目公司,许可其融资、投资、建设和经营,并准许其按照规定的价格向用户收取费用以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赢取利润。特许经营权期满时,项目公司将该项目按相关要求无偿移交还给政府[3]。

2、“EPC”的涵义

“EPC”模式是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项目管理模式的简称,是由承包商负责对全体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的项目总承包方式 [6]。“EPC”项目管理模式将投资方或业主的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管理、试运行等风险转移至承包商,承包商根据合同负责完成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试运行等服务工作,使项目有序衔接、各环节工作合理交叉、紧密结合。

(二)“BOT+EPC”模式的特点

1、有利于项目投融资

该模式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有效缓解政府建设资金的不足,减少政府借贷和还本付息的责任,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企业可利用项目特许经营权担保进行融资,可减少出资压力,发挥资本运作和杠杆效应。

2、获得先进技术、经验和设备

该模式作为大型工程项目投融资和组织管理方式,通过引入先进的企业,促进项目管理精细化、信息化、科学化,并有助获得先进新技术、经验和设备。

3、有利于节约建设时间和成本

项目投融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养护产业一体化[2],可减少中间工序环节,提高项目效率,节约运营成本和建设时间,提高社会综合效益。

4、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链延伸与整合

该模式可有效避免投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的脱节和相互制约,有利于设计、采购和施工合理交叉,动态连接,充分挖掘工序协作潜力,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资源的优化和配置。同时,也有利于推进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间的战略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建筑企业。

5、收益能力强

该模式除了BOT在运营阶段可获取收益之外,在建设的设计、采购、施工中还能节省建设成本,可减少自用资金出资,获得EPC价差收益,用较小的资金运作整个项目,大幅提高了资本收益能力。

6、资金需求密集

该模式下的交通基础建设资金需求量较大,需要投资者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

7、项目周期较长

根车流量的增长的规律,运营初期现金流入较少,需要一定时间的培育期,该模式下项目投资回收期一般为15-20年,投资周期25-30年。

8、不确定性困素多,风险较大

该模式项目由于项目同期长、资金需求大、利益关联者多、工序复杂、不确定性因素多,导致项目在政策、投融资、工程建设、项目运营、车流量、竞争性项目、市场等多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系统风险[3]。

(三)“BOT+EPC”与“BOT”、“EPC”的差异

1、内容的不同

“BOT+EPC”模式包括投融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养护、移交等七方面内容;“EPC”模式主要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等三方面内容。

2、功能的不同

“BOT”模式在项目投融资和“EPC”模式在项目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企业通过发展“BOT+EPC”模式业务,在市场开发结构、资源结构、生产力布局方面,推动企业不断向投资、设计、建设、运营、服务全产业链一体化方向发展,从而获得独特的竞争优势[4]。

3、获利的不同

“BOT+EPC”模式将企业的利润源泉从“EPC”(设计、采购、施工)环节扩展到从项目策划、投融资、经营管理和维护的全过程[5],该模式除了“BOT”在运营阶段可获取收益之外,“EPC”在建设的设计、采购、施工中还能节省建设成本,获取“EPC”价差收益(项目投资价差收益指由于项目投资而获得的超过同类工程施工合同市场中标价的收益)和施工利润,为“BOT”锦上添花,增加获得来源。

4、风险的不同

“BOT+EPC”模式下投资运营商承担工程全产业链的绝大部分风险,它具有政策、投融资、工程建设、项目运营、车流量、竞争性项目、市场等多方面的风险,相比“BOT”项目多了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方面的风险,相比“EPC”项目多了政策、投融资、项目运营、市场、车流量方面的风险。

(四)“BOT+EPC”模式中的主体关系与职能

“BOT+EPC”模式中利益主体有政府、发起公司、投融资单位、保险公司、项目公司、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运营管理等主要单位(“BOT+EPC”项目关系模型见图1。投资项目应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采取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方应责权明确、职能定位清晰。

图1“BOT+EPC”项目关系模型图

1、政府

政府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压覆性矿产、用地预审、特许经营权协议等合法合规性文件的审批办理,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居民安置,提供良好的项目建设和运营环境,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负责项目的验收和移交等工作。

2、发起人

高速公路“BOT+EPC”模式中项目发起人一般为政府授权的某政府部门(如交通厅、交通局)或政府背景的平台公司承担,负责项目投资人招标以及建设期和运营期监管,行使政府相关职能[8]。

3、投资单位

投资单位组织整合资源完成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工作。在项目前期,投资单位或项目公司应编制完善的投资项目策划方案,对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制度建设、管理体系、安全质量保障、交竣工验收、应急机制等进行系统的策划,并建立相应的实施保障措施。投资单位按国家工商登记注册有关规定要求,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依法对项目公司进行管理。

4、债权人(银行)

债权人提供项目公司所需的贷款,并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支付,当发起人计划转让资产或抵押时,债权人拥有第一优先权;项目公司若想举新债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应获得合理的利息。

5、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责任是对项目中各个角色不愿承担的风险进行保险,包括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等。由于这些风险不可预见性很强,造成的损失额巨大,所以对保险公司的财力、信用、资质要求很高。

6、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设立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机构[7],建立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机制,对项目的前期开发、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并在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按相关要求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机构。项目公司以实现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加强项目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多专业集成协同优势力量,有效控制成本,提升项目运作经营的总体盈利能力。

7、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应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按期优质完成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要积极贯彻项目全寿命周期的设计理念,注重投资项目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建设期效益与运营期效益的有机结合。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设计优化与变更工作,有利于节约后期管理运营成本和保障运营管理安全;不得降低设计标准,不得为了局部利益或者眼前利益,进行不合理变更,从而导致项目整体利益受损。

8、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应本着科学、独立、公正的原则,按规定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理工作。

9、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自觉接受项目公司的监督管理,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按规定修补工程中的缺陷;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等目的,施工单位有义务提出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合理变更的建议。

(五)“BOT+EPC”模式高速公路项目的有效性

“BOT+EPC”集成了“BOT”模式在项目投融资方面和“EPC”模式在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优势,通过以经济为纽带的合同契约关系,实现利益关联方的有机统一。该业务处于高速公路建设产业链的上游,有助企业的产业链延伸、经营与资产结构优化、赢利模式改善和抗风险能力增强,从而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企业发展“BOT+EPC”模式高速公路的有效性分析如下:

1、项目融资和资本运作

“BOT+EPC”模式可发挥其中的“BOT”模式在项目投融资方面的优势,通过特许经营权质押向金融机构融资,再利用“EPC”在建设期期间设计、采购和施工的项目运作,将建设期结余的资金进行回流,相当于将建设期的利润充当投资资金,最终通过资本运作以较小的资金运作大的项目,可有效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一般情况下“BOT+EPC”模式高速公路建设期通过项目和资本运作,实际出资可控制在总造价的10%以内)。

2、产业链延伸与整合

全球工程建设行业价值创造的趋势表明,高价值环节移出常规领域,价值向行业价值链前端和后端转移,未来真正具有竞争力的建筑企业应是具有投融资、工程总承包和综合管理一体化的企业。企业通过发展“BOT+EPC”模式高速公路业务,在市场开发结构、资源结构、生产力布局方面,推动企业不断向投资、设计、建设、运营、服务全产业链一体化方向发展(见图2),从而获得独特的竞争优势。

图2 产业链整合发展模型图

3、打造投资产业,使企业经营和资产结构优化

国外大型建筑企业发展经验表明,在做好核心业务的基础上再进行多元化是有效的,这可使企业在市场形势良好和自身能力充足时快速发展壮大,占据优势资源和市场。通过高速“BOT+EPC”模式业务打造投资产业,带动项目开发、投融资、工程建设、经营管理、维护等高价值业务发展,形成具有良好收益能力投资产业,使企业经营和资产结构优化[9]。

5、赢利模式的改变

通过建设期和运营期资本运作、项目策划和经营管理,可以较少的资本金带项目整体运作(通过建设期“EPC”价差收益回流实际出资往往不到总投资的10%),大幅提升企业盈利水平。“EPC”建设项目相对于常规的招投标项目通常可获取15%以上的价差收益;运营期通过稳定增长的车流量保障良好的经济效益,可为企业发展贡献稳定的现金流,推动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主体向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并重的赢利模式转变。

6、带动主业发展

企业通过“BOT+EPC” 高速公路模式发展,补给了传统公路建设任务的不足,确保市场下滑时能够稳定发展,主业市场高涨时更上一个台阶。

7、抗风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增强

企业通过“BOT+EPC”模式全产业链的发展,促使经营结构与资本结构的优化、经济效益水平的提高,在市场环境不利时进行高效的业务组合,培育出拥有基于技术、管理、资金等多重竞争优势,为企业增强了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实现综合竞争力的大幅提升。

(六)结束语

“BOT+EPC”模式适应市场发展需求,交通建筑企业通过发展“BOT+EPC”模式高速公路业务,可有效改善企业经营结构、资产结构和赢利模式,促进企业由生产经营向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并重的发展模式转变,打造全产业链发展新格局,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发展变化,增强核心竞争力。“BOT+EPC”模式在交通基础建设中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适应性。同时,对火电厂、水电站、垃圾处理、水处理、矿山及相关产业的投融资建设也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任波,颜哲. BOT投融资方式研究综述. 重庆:重庆工业管理学院学报,1998

孔德军. 建设项目实行BOT模式的风险管理研究. 上海:同济大学,1999

张波. BOT特许权协议与BOT立法研究. 上海:复旦大学,2001

韩天森.现代法学:“BOT”项目工程投资的特征及其法律适用. 第1期.1998

万威武,刘新梅,孙卫. 可行性研究与项目评价. 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李岩.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污水处理工程中的应用研究. 北京:清华大学,2010

张洪. EPC管理模式在神华煤制油项目建设中应用分析. 内蒙古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07

吴蓓. 我国发展EPC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南京:江苏建筑,2008:P71-73

第4篇: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范文

关键词:不可抗辩 寿险 核保核赔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也称不可争议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也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只能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两年)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不实为理由不履行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超过这一期限,保险人的这个权利即告丧失。一般两年内为可抗辩期,两年后,即为不可抗辩期。

不可抗辩条款作为保险人对公众保证信用的保证性的约束条款的选择,是在寿险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的。因为保险合同在整个生效期内都具有可争议性。这种规定不能保证被保险人一定能获得保险金给付,使受益人常处于无奈无助的困难境地。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则以投保人未履行保证性的说明义务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使保险人终而赢得“伟大拒赔者”(the great repudiators)的称号。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为了消除投保公众对保险业的不信赖感,各家保险公司陆续引进了不可抗辩条款。正是由于寿险公司自愿选择提出了不可抗辩条款,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在公众心理的信用度,使寿险产品经营突破了历史困境并得以发展。不可抗辩条款是寿险合同标准条款中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条款,是国际寿险业常用条款。

由此可以看出,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维护寿险市场公平公正的需要。不可抗辩条款应用使寿险条款的更加完善,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的市场信用度,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从法律上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社会效益目标。

之前,由于国情不同,我国在《保险法》、《合同法》或其他民事法律除针对年龄、自杀外,未对其他方面做相应规定,也就是说,目前在我国,不可抗辩条款仅适用于年龄及自杀方面。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不可抗辩条款的引进将成为不争的事实。不可抗辩条款将适用于健康、财务等合同的多个方面,它将对寿险业务管理提出新的挑战,尤其是如何提高入口关和出口关的管理成为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

核保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所作的危险选择,理赔则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据事实和条款约定进行保险金给付的工作。核保、核赔都要求以事实为依据,真实的核保体现了对广大保户的公平,真实的理赔维护了广大保户的利益,同样反映了公平的原则。核保、核赔是保险公司风险选择的入口和出口,两道关口都把好了,保险人才能持续经营,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广大保户的利益。

那么,不可抗辩条款引进后,核保、核赔将如何应对此重大变华呢?

一、核保人员必须改变观念,更加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

目前,由于长期的工作习惯,依赖保险法第十六条不如实告知条款的约束力,核保人员对客户的告知主要本着最大诚信原则,仅了解客户投保单告知内容,没有也认为没有必要核实与探究客户的告知是否属实问题,因此,核保环节是相对简单的。但是,如果不可抗辩条款引进后,以往依赖的不如实告知条款两年后对客户已失去约束力。核保人员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增加责任心,要尽力使不如实告知的投保方在承保前能在核保的种种风险选择方法中暴露出问题,从而最大限度的使其能够被筛选出来,以与其相适合的条件承保或谢绝承保,避免进入不可抗辩期后,使公司理赔工作处于被动及不利地位。

二、加强营销员、生调、体检等核保相关管理工作

由于寿险经营中的保均保额不高,免体检、免生调的比例较高,而此类投保方的核保几乎是由业务员完成的,业务员如果在承保中不能规范经营,在利益的趋使下,促使了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发生,那么最终将给核保带来极大的困难,造成核保的盲目性,导致承保质量下降,不良赔付率上升。因此,作为第一核保人的业务员,需兼顾业绩及责任,必须面见投保方,详实了解情况并全面、如实的向公司反映投保方的有关情况,避免因不如实告知等使公司理赔时处于被动地位,对公司的信誉与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要继续加强营销员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体检和生调是核保过程中的两个重要风险选择阶段。目前的体检和生调规则与比例比较宽松,可能不再适应不可抗辩条款引进后的业务管理。体检医师的责任心需要更强了。体检医师如果能够认真细致的检查,客观反映事实,发现可疑之处,进一步询问查证,引导体检者如实告知,充分利用好面见到客户的机会,那么在此环节就可堵住营销员销售过程中的漏洞,防止逆选择者损害公司及广大客户的利益。

在保险公司承保前,仅靠业务员、体检医师及核保员拥有的告知资料是远远不够的,生调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一步了解投保方的投保动机、生活情况、健康状况等,可以发现业务员、体检师及核保员的工作环节中有意或无意的疏忽或遗漏,从而按调查后的实际情况来承保,达到了危险选择的公平性,很大限度的避免了不如实告知给公司今后带来的隐患。

因此,增加营销人员、体检及生调人员风险意识,增加责任心,是规避承保时风险的重要环节。

三、加强核赔管理,充分利用两年的可抗辩期

既往不可抗辩条款未涵盖健康告知事项时,如果客户对健康不良状况未告知或告知避重就轻而通过了核保关,到了理赔这一出口关时,通过调查取证,还可以亡羊补牢以未如实告知而拒绝赔付。而两年不可抗辩制度全面纳入后,理赔就不能以此为由而拒赔了。

目前在理赔实践中,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案例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不可抗辩条款引进后,承保两年后已不能因不如实告知而拒赔。因此,充分利用两年的可抗辩期,对两核人员至关重要。核赔人员认真调查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核保人员,是争取在两年可抗辩期内多堵漏洞的重要途经。两核部门如何增强沟通,信息共享是今后的重要工作之一。

综上所述,两年不可抗辩期制度下,核保任何一个环节稍有不慎使不如实告知者蒙混过关,核赔调查及信息反馈等环节不到位,都将给公司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两核工作在寿险运营管理中是两个重要的关口,两个关口相互影响,相互依存。核保结论影响理赔结果,核赔信息支持核保结论。因此,两核人员必须通过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增加责任心,从而在新形式下努力降低公司不良理赔率,维护广大投保者的利益,保证公司持续稳健的经营。

参考文献:

[1]王.寿险核保.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王.寿险理赔.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3]核保手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04.

第5篇: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范文

关键词:不可抗辩 寿险 核保核赔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也称不可争议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也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只能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两年)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不实为理由不履行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超过这一期限,保险人的这个权利即告丧失。一般两年内为可抗辩期,两年后,即为不可抗辩期。

不可抗辩条款作为保险人对公众保证信用的保证性的约束条款的选择,是在寿险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的。因为保险合同在整个生效期内都具有可争议性。这种规定不能保证被保险人一定能获得保险金给付,使受益人常处于无奈无助的困难境地。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则以投保人未履行保证性的说明义务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使保险人终而赢得“伟大拒赔者”(the great repudiators)的称号。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为了消除投保公众对保险业的不信赖感,各家保险公司陆续引进了不可抗辩条款。正是由于寿险公司自愿选择提出了不可抗辩条款,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在公众心理的信用度,使寿险产品经营突破了历史困境并得以发展。不可抗辩条款是寿险合同标准条款中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条款,是国际寿险业常用条款。

由此可以看出,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维护寿险市场公平公正的需要。不可抗辩条款应用使寿险条款的更加完善,大大提升了寿险产品的市场信用度,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从法律上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更好地体现了保险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社会效益目标。

之前,由于国情不同,我国在《保险法》、《合同法》或其他民事法律除针对年龄、自杀外,未对其他方面做相应规定,也就是说,目前在我国,不可抗辩条款仅适用于年龄及自杀方面。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不可抗辩条款的引进将成为不争的事实。不可抗辩条款将适用于健康、财务等合同的多个方面,它将对寿险业务管理提出新的挑战,尤其是如何提高入口关和出口关的管理成为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

核保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所作的危险选择,理赔则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据事实和条款约定进行保险金给付的工作。核保、核赔都要求以事实为依据,真实的核保体现了对广大保户的公平,真实的理赔维护了广大保户的利益,同样反映了公平的原则。核保、核赔是保险公司风险选择的入口和出口,两道关口都把好了,保险人才能持续经营,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广大保户的利益。

那么,不可抗辩条款引进后,核保、核赔将如何应对此重大变华呢?

一、核保人员必须改变观念,更加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

目前,由于长期的工作习惯,依赖保险法第十六条不如实告知条款的约束力,核保人员对客户的告知主要本着最大诚信原则,仅了解客户投保单告知内容,没有也认为没有必要核实与探究客户的告知是否属实问题,因此,核保环节是相对简单的。但是,如果不可抗辩条款引进后,以往依赖的不如实告知条款两年后对客户已失去约束力。核保人员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增加责任心,要尽力使不如实告知的投保方在承保前能在核保的种种风险选择方法中暴露出问题,从而最大限度的使其能够被筛选出来,以与其相适合的条件承保或谢绝承保,避免进入不可抗辩期后,使公司理赔工作处于被动及不利地位。

二、加强营销员、生调、体检等核保相关管理工作

由于寿险经营中的保均保额不高,免体检、免生调的比例较高,而此类投保方的核保几乎是由业务员完成的,业务员如果在承保中不能规范经营,在利益的趋使下,促使了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发生,那么最终将给核保带来极大的困难,造成核保的盲目性,导致承保质量下降,不良赔付率上升。因此,作为第一核保人的业务员,需兼顾业绩及责任,必须面见投保方,详实了解情况并全面、如实的向公司反映投保方的有关情况,避免因不如实告知等使公司理赔时处于被动地位,对公司的信誉与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要继续加强营销员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体检和生调是核保过程中的两个重要风险选择阶段。目前的体检和生调规则与比例比较宽松,可能不再适应不可抗辩条款引进后的业务管理。体检医师的责任心需要更强了。体检医师如果能够认真细致的检查,客观反映事实,发现可疑之处,进一步询问查证,引导体检者如实告知,充分利用好面见到客户的机会,那么在此环节就可堵住营销员销售过程中的漏洞,防止逆选择者损害公司及广大客户的利益。

在保险公司承保前,仅靠业务员、体检医师及核保员拥有的告知资料是远远不够的,生调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一步了解投保方的投保动机、生活情况、健康状况等,可以发现业务员、体检师及核保员的工作环节中有意或无意的疏忽或遗漏,从而按调查后的实际情况来承保,达到了危险选择的公平性,很大限度的避免了不如实告知给公司今后带来的隐患。

因此,增加营销人员、体检及生调人员风险意识,增加责任心,是规避承保时风险的重要环节。

三、加强核赔管理,充分利用两年的可抗辩期

既往不可抗辩条款未涵盖健康告知事项时,如果客户对健康不良状况未告知或告知避重就轻而通过了核保关,到了理赔这一出口关时,通过调查取证,还可以亡羊补牢以未如实告知而拒绝赔付。而两年不可抗辩制度全面纳入后,理赔就不能以此为由而拒赔了。

目前在理赔实践中,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案例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不可抗辩条款引进后,承保两年后已不能因不如实告知而拒赔。因此,充分利用两年的可抗辩期,对两核人员至关重要。核赔人员认真调查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核保人员,是争取在两年可抗辩期内多堵漏洞的重要途经。两核部门如何增强沟通,信息共享是今后的重要工作之一。

综上所述,两年不可抗辩期制度下,核保任何一个环节稍有不慎使不如实告知者蒙混过关,核赔调查及信息反馈等环节不到位,都将给公司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两核工作在寿险运营管理中是两个重要的关口,两个关口相互影响,相互依存。核保结论影响理赔结果,核赔信息支持核保结论。因此,两核人员必须通过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增加责任心,从而在新形式下努力降低公司不良理赔率,维护广大投保者的利益,保证公司持续稳健的经营。

参考文献:

[1]王.寿险核保.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第6篇: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范文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不小的市场。日前,两家在这一市场中颇有影响力的公司云和恩墨、恩核经过相识、相知,最终牵手走到了一起,举行了“云和恩墨&恩核战略合作签约会”,云和恩墨战略投资恩核,双方成为合作伙伴,共同为中国用户提供数据/数据库端到端的产品和服务,推动中国数据服务市场的发展。

恩核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1月成立,具有17年历史的韩国EN-CORE公司是其背后的巨大支持力量。尽管公司成立仅3年,但已有50多家客户,并与国内大型集成商或应用开发商达成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恩核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郑保卫博士介绍说,恩核公司是专业从事数据及数据库服务的公司,特别在数据架构设计、数据建模、数据治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对于数据治理,郑博士解释说,当前大多数企业构建了信息系统或数据库,但在运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因数据不标准而造成数据重复、数据不一致,因数据模型无法管理而导致表大量重复,系统上游的表结构变化而造成下游的数据混乱,数据不完整、有效性差、数据不准确,程序代码随意修改而导致系统管理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亟需通过数据治理来解决,而恩核则是这方面的高手。

云和恩墨同样是一家在数据领域极具专业性的公司,他们专注于数据/数据库相关的研究与专业服务,为客户构建安全、连续、高效、整合的数据环境,在IT系统生命周期的规划设计、建设实施、运营管理、优化提升四个阶段提供端到端的服务。云和恩墨公司董事长、首席架构师盖国强介绍说,云和恩墨不但拥有行业内顶尖的技术团队,同时还得到了200多个关键行业客户的认可,为这些通信、金融、电力、石油等行业用户的核心系统提供综合保障服务。

这样两家公司的联手首先是“强强结合”,更重要的是“优势互补”。在记者的采访中,郑博士和盖国强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两家公司在数据服务方面志趣相投,而又优势互补。在IT系统生命周期的四个阶段中,恩核在数据治理、数据建模专业产品及服务上的优势,与云和恩墨在数据架构、应用架构、IT基础架构上的优势及专家资源很契合地形成了统一。同时,在市场拓展方面,相信云和恩墨也将助力恩核,进一步开拓市场。

从两家公司的名字同为“恩氏”,到都致力于数据服务市场却各有优势,他们走到一起可谓“天作人合”。

成功案例

第7篇: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范文

一、保险业微信传播营销模式

作为金融行业支柱之一的保险业,在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保险公司拥有庞大的销售队伍,保险人队伍达505万人。销售渠道创新是保险公司面临的一大课题,微信营销为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创新提供了一把利器。目前已有110多家保险机构建立了微信平台。

1.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推广传播品牌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风险没有发生时,保险的作用难以显现,当风险发生时,保险就显得极其重要。怎样才能让人们对保险有一个正确、全面的认识,进而购买,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这需要保险公司积极地宣传和引导。微信公众平台提供了消息推送、实时交流、素材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利用微信保险公司注册企业实名公众平台后,通过公众平台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推送保险业及企业自身相关的最新信息给相关群体。比如企业文化信息、产品介绍、理赔流程等,又或者是保险新规、知识普及以及人们关注的保险内容等。利用这些方式,保险公司能够将自己的产品推送给大量的用户,不仅能够提高产品的宣传力度,还可以减少宣传费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中国保险报》和《新榜》联合的《中国保险类微信影响力排行榜》,依据保险公司微信公众号的阅读数等数据,整理出了保险公司的公众号影响力排名榜单。该排行榜自2015年6月29日第一次,每周进行一次,截止到2016年1月3日共28次,通过表1和表2的对比发现,保险公司微信公众号的阅读数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增长了一倍以上。2015年的28次排名中,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占据冠亚军的次数最多,其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在保险业处于领先地位。

2.利用微信二维码开展传播营销,拓展和积累客户群微信二维码是帮助用户增加好友以及添加关注平台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内容格式固定,只有微信软件才可以识别出①。保险公司在微信上注册完成后,平台会给与其一个唯一的二维码,用户在线上/线下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关注保险公司,实现精准的营销活动。目前多数保险公司拥有官方网站,除了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宣传外,还可利用各种媒体广告进行企业的宣传,包括注册官方微博进行推进,当前有必要将微信加入到这些线上活动中。另外,传统的纸媒、平面广告、宣传资料、保险单、客户服务等一系列线下活动也是很好的推广平台。

3.提供线上传播营销服务平台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微信给其客户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例如咨询、保全、理赔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咨询服务是指工作人员根据顾客发送的文字、图片等信息,和顾客进行沟通交流,解答顾客提出的各种疑虑和问题。同时,顾客也可以通过和员工的沟通了解相关的保险品种、理赔流程等。保全服务是指工作人员帮助顾客处理一些相对容易的事项,比如顾客的信息变更等;理赔服务是指实名认证的顾客通过摄像工具拍下相关的图片,并附带证件信息发送给保险公司,后者再通过定位系统确定位置,通过远程查勘并经过复核,进行理赔。通过回信的方式,包括文本、图片和语音媒介在线沟通即时为客户提供理赔的指引。销售支持服务可在线提供销售过程中需要的资料、工具等给营销人员以提供销售支持,比如寿险的险种费率表。平安人寿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提供保单服务,售前服务等。保单服务功能可以方便地完成保单查询、保单变更、保单交费。售前服务功能可以完成保险需求分析,只需要用户填写个人的需求信息,即反馈保险公司提供的测算分析结果;也可以进行各种预约和咨询。泰康人寿在其微信平台中的服务功能包括自助理赔服务,可以方便地完成理赔报案、理赔申请、理赔进度查询等。

4.通过线上支付进行投保微信提供的各种功能使其可以实现精准营销模式,保险公司通过相关工具对顾客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找到顾客的具体需求,然后再将对应的信息推送给目标人群。例如,针对销售人员可以推销意外险、针对导游和游客可以推送旅游意外险等。同时借助第三方支付如微信、百度钱包等方式实现线上交易,节省顾客的时间和精力。平安车险微信平台提供的保险购买服务可以完成车险、意外险的报价和购买;投保后即可利用抓取金币功能获得礼包,也可分享现金券到朋友圈,可以进一步挖掘潜在客户。

5.依托大数据的跨界微信营销跨界微信营销指基于用户的需求出发,以大数据为基础,通过不同领域的跨界合作,以微信为平台进行线下和线上的结合,进而进行营销。以航空险为例,传统的保险都是通过大数法则来把握,需要把风险在时间、空间的维度里面摊开,对单个的航班无法精确的控制,但是有了多维度的数据支持,可以从更加细致的角度对整个风险进行全面的管控,使得候机时购买延误险成为可能。微信摇一摇延误险是第二代航延险,一改以往航延险需要提前一天或两天购买的状况,在机场候机即可购买,能够弥补航空延误保险的空白。该种保险就是依托微信、飞常准、航联、众安保险在各自领域的强大数据资源,以微信为入口,在机场可以即买即用。微信摇一摇延误险一共设计了三摇的动作,第一摇摇出产品链接,并根据不同的登机口可以自动带出相应的航班信息。第二摇摇出保险档位,比如摇出5元赔付50元档位,不满意可以继续摇,直至摇出心仪的保费档位。第三摇可以看到一个理赔倒计时等待页面,在等待延误的旅客乘客可以无限次的畅玩摇一摇,摇出大礼包和红包。基于大数据计算出来预计起飞时间是根据机场的情况,前序航班的情况,天气的情况还有空管的数据结合在一起计算出来的,不同时间去看预计起飞时间是不一样的。购买微信摇一摇延误险后,只要在预计起飞时间倒计时为零,飞机还未起飞,即通过微信支付发红包,实现自动理赔。

二、保险业微信营销的策略体系构建

据保监会的数据显示,通过微信平台销售保险的费用比传统销售渠道少50%~70%,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中介机构或机构佣金和宣传费用,只需支付较低的微信服务费,从而大大降低营销成本。为了使微信营销成为保险公司的重要营销渠道,提升客户黏性,保险公司须打破旧有的运营管理理念,超越传统营销模式的局限,制定合理的营销策略体系,充分利用微信打造新的社会化客户关系管理模式。包括微信营销目标的制定、微信营销平台类别的策划和微信营销运营策略的制定等。微信营销模式是一种许可式营销,用户拥有主动关注和取消关注的权利,公众号的运营一定要经过详细而周密的规划。微信营销是一个重视积累、厚积薄发的过程,强调的是口碑和二度传播的效果。保险公司应结合未来的发展规划,在当前已有资源的基础上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微信营销运营策略:1.组建合理的运营团队;2.具有良好用户体验的内容;3.积极互动和反馈;4.和保险公司现有CRM系统对接。利用微信的会员管理,建立保险公司的轻量级的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可以对所有的互动数据进行跟踪。与保险公司原有的CRM系统进行整合后,根据客户的咨询和服务记录、点击记录、访问足迹进行分析,可有效细分,实现精准营销。

第8篇: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范文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司

合作医疗是由体现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保险公司可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特点,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险公司发挥较为成熟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和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善于对征缴补偿标准进行测算、拟订合理的征缴补偿标准和办法,进行赔偿额度的设置。发挥理赔管控的专业优势,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通过成立专门的农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选聘医保专管员派驻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资格核准、住院登记、转院管理及现场现金结报支付等工作。利用保险公司的业务网络系统和专业人员的优势,在业务管理中心和各定点医院间建立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业务管理中心建立数据库.各定点医院设立工作站,专管员对结报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初审,然后将数据传输到业务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中心即时核准。农村医保专管员制度和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的建立,缩短了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距离。业务管理中心通过制定支付管理、专管员培训与管理、档案管理及信息数据管理等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可积累农村保险经验数据,便于保险公司设计和开发有针对性的农村保险产品及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实现保险公司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

(二)有利于政府发挥指导和监督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从办农医保向管农医保的转变。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监督业务管理中心的基金运作情况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的医疗行为。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督,真正做到农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卫生行政部门不参与农保基金的运作和结报补偿等日常性事务工作,只负责监督管理和政策的调研与完善,真正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经办的分离。

(三)为群众提供便捷专业的补偿支付服务。保险公司的参与可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农民体验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参保率,有利于改善政府和群众的关系。

二、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方式

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困难在于资金的缺乏,农村在进行税费改革后,作为乡镇政府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的农业税被取消,财政资金大幅度减少,有限的资金在维护公共卫生投入方面政府的力量就显得非常有限。而对保险公司而言,占据我国人口70%的农民却还是一个尚未打开的潜在市场,保险公司向农村市场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及责任保险必然可让保险公司与农民实现“双赢”。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委托管理”模式。保险公司采取基金管理方式,向政府收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用,按照政府确定的补偿方案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服务,不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行风险。在具体操作中,根据是否使用保险公司指定条款,又可包含“基金条款”和“委托协议”两种不同做法。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为政府提供新农合补偿费用支付服务,实现新农合“管与办”的有效分离,有利于基金安全;而保险公司自身不承担基金管理与运作风险,有利于规避政策风险,是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主流模式。

(二)“风险管理”模式。完全按照商业保险规律运作,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保费和补偿标准,保险公司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服务,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营风险,自负盈亏。这种模式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调动经办公司在风险管控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新农合向公平与效率的方向发展,但鉴于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目前仅限在个别地区进行初期探索。

(三)“风险共担”模式。为提高公司经办管理效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基金条款”委托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分享新农合基金盈余,共担基金亏损风险。这种模式具有平衡机制,结合了前两种模式的优势,有利于调动双方共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但难以确定双方的法律、经济关系,具体操作相对复杂,保险公司面临较大风险。

三、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积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与主体。虽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农民的应缴费用降低了,减轻农民的义务,但农民做为此项制度的核心地位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上世纪90年代由卫生医疗部门主导重建农村合作医疗时,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导致资金缺乏并造成没有给参保农民报销医药费的现象。因此,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不高。

(二)政府和监管机关尚未完善制度保障。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还缺少政府有关的法律、税收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基础支持。政府没有出台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没有明确的鼓励性税收优惠制度安排。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产品开发、精算技术标准、基金运营管理、盈亏核算方法等缺少相应的保险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范与支持。

(三)保险公司缺乏经验和动力。首先,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缺少针对农村地区整体人群的卫生统计数据或经验数据的积累和储备。长期以来,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情况的统计工作一直未能全面建立,没有详实的统计数据储备,导致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保险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数据支持,无法确定合理的标准费率。其次,新农合建设遵循的不赢利原则,迫使保险公司对于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缺乏长期的动力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往往只能寄托于参与新农合建设所带来的农村保险市场开发的潜在附加效益。再次,对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使用上的管控,保险公司无法真正做到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往往只能依托政府的监督。最后,保险公司普遍缺乏长期开拓和服务农村市场的经验,对保险公司来说往往缺乏针对新农合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服务流程、业务系统网络,没有针对这个特殊市场的配套人才、制度、流程和技术支持。

四、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黑板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搭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平台。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选择参保受益农民的典型事例进行报道,努力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民心中的地位。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加强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指导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是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管单位,卫生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指导和监督,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共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模式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第9篇:保险公司的运营管理范文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司

合作医疗是由体现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保险公司可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特点,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险公司发挥较为成熟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和风险管理方面具有优势,善于对征缴补偿标准进行测算、拟订合理的征缴补偿标准和办法,进行赔偿额度的设置。发挥理赔管控的专业优势,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通过成立专门的农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选聘医保专管员派驻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资格核准、住院登记、转院管理及现场现金结报支付等工作。利用保险公司的业务网络系统和专业人员的优势,在业务管理中心和各定点医院间建立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业务管理中心建立数据库.各定点医院设立工作站,专管员对结报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初审,然后将数据传输到业务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中心即时核准。农村医保专管员制度和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的建立,缩短了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距离。业务管理中心通过制定支付管理、专管员培训与管理、档案管理及信息数据管理等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可积累农村保险经验数据,便于保险公司设计和开发有针对性的农村保险产品及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实现保险公司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

(二)有利于政府发挥指导和监督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从办农医保向管农医保的转变。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监督业务管理中心的基金运作情况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的医疗行为。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督,真正做到农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卫生行政部门不参与农保基金的运作和结报补偿等日常性事务工作,只负责监督管理和政策的调研与完善,真正实现监督管理与具体经办的分离。

(三)为群众提供便捷专业的补偿支付服务。保险公司的参与可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农民体验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参保率,有利于改善政府和群众的关系。

二、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方式

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的困难在于资金的缺乏,农村在进行税费改革后,作为乡镇政府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的农业税被取消,财政资金大幅度减少,有限的资金在维护公共卫生投入方面政府的力量就显得非常有限。而对保险公司而言,占据我国人口70%的农民却还是一个尚未打开的潜在市场,保险公司向农村市场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及责任保险必然可让保险公司与农民实现“双赢”。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委托管理”模式。保险公司采取基金管理方式,向政府收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用,按照政府确定的补偿方案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服务,不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行风险。在具体操作中,根据是否使用保险公司指定条款,又可包含“基金条款”和“委托协议”两种不同做法。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为政府提供新农合补偿费用支付服务,实现新农合“管与办”的有效分离,有利于基金安全;而保险公司自身不承担基金管理与运作风险,有利于规避政策风险,是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的主流模式。

(二)“风险管理”模式。完全按照商业保险规律运作,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保费和补偿标准,保险公司为参保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服务,承担新农合基金的运营风险,自负盈亏。这种模式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调动经办公司在风险管控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新农合向公平与效率的方向发展,但鉴于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目前仅限在个别地区进行初期探索。

(三)“风险共担”模式。为提高公司经办管理效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基金条款”委托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分享新农合基金盈余,共担基金亏损风险。这种模式具有平衡机制,结合了前两种模式的优势,有利于调动双方共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但难以确定双方的法律、经济关系,具体操作相对复杂,保险公司面临较大风险。

三、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积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与主体。虽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农民的应缴费用降低了,减轻农民的义务,但农民做为此项制度的核心地位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上世纪90年代由卫生医疗部门主导重建农村合作医疗时,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导致资金缺乏并造成没有给参保农民报销医药费的现象。因此,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不高。

(二)政府和监管机关尚未完善制度保障。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还缺少政府有关的法律、税收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基础支持。政府没有出台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没有明确的鼓励性税收优惠制度安排。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产品开发、精算技术标准、基金运营管理、盈亏核算方法等缺少相应的保险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范与支持。

(三)保险公司缺乏经验和动力。首先,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缺少针对农村地区整体人群的卫生统计数据或经验数据的积累和储备。长期以来,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情况的统计工作一直未能全面建立,没有详实的统计数据储备,导致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保险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数据支持,无法确定合理的标准费率。其次,新农合建设遵循的不赢利原则,迫使保险公司对于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缺乏长期的动力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往往只能寄托于参与新农合建设所带来的农村保险市场开发的潜在附加效益。再次,对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使用上的管控,保险公司无法真正做到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往往只能依托政府的监督。最后,保险公司普遍缺乏长期开拓和服务农村市场的经验,对保险公司来说往往缺乏针对新农合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服务流程、业务系统网络,没有针对这个特殊市场的配套人才、制度、流程和技术支持。

四、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