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房产开发经营范文

房产开发经营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房产开发经营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房产开发经营

第1篇:房产开发经营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经营研究,工程管理

 

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其工程管理贯彻始终于整个项目的开发运营当中,它的主要内容按先后排列分为:策划流程管理、开发设计管理、施工进度管理及物业管理四个主要部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要想做好工程整体,其中决策、团体、领导、控制和创新是项目获得成功的基础。本论文主要对这四项的管理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进行分析,然后重点阐述四个管理项目的关系;对房地产企业具有合适的建议和参考价值。

1策划管理

对设计过程的管理,业内称之为策划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把建设楼盘的策划设计交给合适的设计公司来完成,就必须要进行成本、进程和目标进行管理和控制。可建设或使用策划管理软件来对其设计开展管理。免费论文参考网。即策划管理使用软件和策划设计软件是比较独立的专业软件,策划管理使用软件向的是'管理',策划设计软件面向的是'设计'。

策划管理和策划设计关系非常密切,策划管理系统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提高策划设计结果检查和管理水平。策划管理信息系统与策划设计关系的主要内容是:保证策划设计结果满足其项目策划的标准,通过电脑提供的各种检查工具,提高策划设计管理的水准。要做的主要工作涵盖以下几条:

(1)房地产开发人对于其项目的策划设计主要内容、原则进行确认,作为管理系统过程输入主要内容,在策划结束必须对策划方案进行检查和评个,合适地采纳反馈和修定的控制形式进行整改,并最后选择合适的设计方案。

(2)策划管理应尽量降低对策划设计工作性质的改变。为了能够在电脑中自动计算、查询、分析各种策划数据,需要将以往面向制图的策划图,改变为面向 GIS 空间分析的可视化策划图。不过,应该尽可能减少对策划设计员工原有工作习性的变化,允许只对必须计算的方面提出合理要求,要求策划设计员工在设计图层时,遵循图层分层和编码规定设计,其他要素包含一些装饰性的图素要求能够放宽。

(3)提出合理的策划设计分层编码标准。因为现在大部分策划设计企业都使用AutoCAD 软件,所以需要根据以上原则,在国家、部门、地方标准的原有基础上建设一套全面的标准,向相关的策划设计企业发放。与此同时,制定合理措施,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策划管理部门能够使用策划管理信息系统针对设计企业提交的策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4)通过电脑进行策划设计结果审核。假如策划设计企业递交的设计方案满足系统规定的要求,策划管理系统能够将策划图输入系统,和地形和管线图等图层可以叠加显示,并能够对策划设计方案指标进行计算、排比,展开查询、统计、分析等;

(5)使策划设计结果转成基础信息。审批通过的策划图,能够成为策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参考资料,为审核、方案分析及后续研究等工作展开服务。

2开发管理

是指开发企业为成功完成工程项目的开发,对公司里面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程项目部、销售部和后勤部门开展的管理工作,也是企业为成功实现后后续工作的基础。

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对项目的进度开展管理工作,工作范畴为:所需物品的采购和库存、施工企业的确认与协作、施工质量及进度的把关、相关合同的签订、内部细部结构设计的修改、报建等。

财务部门进行企业的资金管理,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定期报表,工作内容为: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计划、施工企业的工程资金的发放和开发企业本身经营费用的管理。

销售部门顾名思义,就是售楼,销售方式为:促销方式的策划、定价和销售渠道的建设。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要服装对项目开发员工工作任务分配、管理工作人员资料、进行绩效考核和激励体系的建立等。而生活保障方面由后勤部门负责

3施工管理

对工程施工项目进行过程加以管理,也就是施工管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基本由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施工管理,不过工程整体的管理方式及承包模式由公司各级管理曾针对项目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来决定。主要模式有:分别发包、GC、MC、设计加施工承包、Construction Management)发包方式等。在中国,房地产的施工建设主要采用分别发包和GC来进行。工程项目较大、或层次比较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用MC或 CM 模式来开展施工管理。免费论文参考网。开发人和某家能力好的企业或个体签订施工总承包管理合同,负责项目的整体施工组管理称为施工总承包管理。正常情况下该 MC 企业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而是分包工作。MC 模式能够加速施工进度,CM 是由开发企业托付给CM 企业,以一个承包商的身份,使用快速路径的生产开展方式,来开展施工管理,直接控制施工进度,影响设计方式,它和开发人签订“cost plus”协议。其优势是设计与施工完全连接,降低企业风险。

尽管采取的形式不同,但是目的却是一致的:成本合理的基础上,以最迅速的速度完成高标准的工程项目。想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开发企业必须在施工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上发挥积极作。免费论文参考网。通过验资、招投标、施工检查、监理企业的检查、工程款的发放等,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及成本开发人能够进行控制。另外还包括对供货商的协调与控制

4物业管理

为了让完工后的工程设施正常使用,实现保值的同时完成增值,并为用户提供安全、保洁、维修各项服务,高品质的物业管理很重要。在欧美国家,物业管理一般是由专业公司承接,而中国的大部分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及质量跟国际还有一定的差距。房地产开发人一般启用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于是,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很多,和业主的冲突成为最近来房地产行业的探讨焦点。在这样的时局下,对有打算树立品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遇,倘若能够把握住,成就优秀的物业管理服务将是成为房地产企业抢夺市场蛋糕的尚方宝剑,提高顾客满意度,将是经营管理中主要内容。即采用高素质的人才建造企业的核心,构造规范的物业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物业管理费用的合理、并财务实施公开,建造人性化的生活氛围等。

物业管理是为购房者提供的长期服务,也企业在激烈的房地产市场竞争获胜的基本条件。服务是产品质量的另一个升级,也是房产增值的保证与关键。

6结语

任何企业的竞争,必须有其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房地产开发企业尤其如此。以高质量的人力资源为基础,并依靠持续创新的施工技术为支持、先进的管理模式为核心,在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保证顾客满意度,并在策划设计、规划运营、施工建设和物业管理阶段进行有效的控制,对运营成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为原则不断改善经营,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以客户满意为标准,持续为其提供优势的产品和服务。

 

参考文献:

[1] 陈志安.国际房产开发问题研究.国际建筑管理.2004 年.

[2] 韩冰.先进物业管理概念.中国物业管理.2005年 3 月.

[3] 刘克伟.工程建设的规划.建筑基础学..2003 年 8月.

第2篇:房产开发经营范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项目开发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发项目;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开发项目完成后,项目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即行终止,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资信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提出开发项目,按规定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

第十七条  开发项目确立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地方式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助、安置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项目进行经济测算,拟定开发项目的价款底价,制定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款底价由下列各项费用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综合开发费,包括开发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成本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三)综合开发管理费;

(四)地段差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二十二条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综合开发费和综合开发管理费按《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费用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开发项目价款中的其他各项费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计收;国务院和省政府没有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第二十三条  综合开发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专款用于小区的配套建设,任何部门不得挪用。

综合开发管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开发项目,都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开发者;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开发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后,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开发责任书,领取开发经营许可证和项目手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开发单位名称、开发项目及价款等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经计划主管部门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建设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计划部门申报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到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建设条件意见书、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质量安全标准及开发责任书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办理开发责任书变更手续,调整开发项目价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引导开发企业、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二条  单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手册中,并定期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开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四)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五)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三十六条  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合同进行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对未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受让人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并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者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四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出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必要时由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限制幅度;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仍达不到原核验的质量等级或者影响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购买人有权提出调换或者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建设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3篇:房产开发经营范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有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简政便民的原则,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可以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核定资质等级申请,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和办理升级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能越级承担任务。

    (一)一级资质:开发建设项目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可以开发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

    (三)三级资质:可以开发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

    (四)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可以在本盟市内开发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的,不得承担新的开发项目,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或者提供虚假年检材料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自治区外一、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自治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符合前款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治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须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并接受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计划、规划、城建、土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开发建设项目之日起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将主要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定期报送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单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向有关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综合验收。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让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项目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当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已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对可能出现的遗留问题,应当明确责任方。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联合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其他方式宣传时,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必须用于该项目的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的监管制度。

    第三十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价格、交付使用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计算商品房面积,应当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质量保证书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有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核验。经核验,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或者《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自治区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治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未办理资质登记手续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验收;逾期不验收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职务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达到资质条件而批准资质等级的;

    (二)超过法定审批时限,符合条件而不审批的;

    (三)违反规划、土地、园林、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建设的;

    (四)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

    (五)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而批准预售的;

    (六)滥用职权,随意处罚当事人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4篇:房产开发经营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经济 企业经营 战略概述 经营战略

中图分类号: F293.33文献标识码: A

前言: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过程管理贯穿于项目的整个开发运营周期之中,经营管理战略是企业经营战略的核心支柱,它贯穿于经营战略的全过程,凡经营战略中应当考虑的问题在房地产管理战略中都应当加以考虑。

一、房地产企业经营战略概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企业的生产、市场营销、研究与开发等各种单项生产经营计划,首先应具有相应的人力,物力作保证。而这些人力、物力的取得都必须借助经营来实现。没有业务的支持,各项发展战略都将落空。可见经营战略是企业长期经营的物质保证,完整的企业发展战略必须包括经营战略。

现代企业发展战略由各种单项战略组成,如:生产战略、投资战略、经营战略、市场开发战略、技术创新战略等。企业发展战略的科学与否和能否得以实现要以其具有综合平衡性为条件。所谓企业的综合平衡就是指为制定和实现企业发展总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和实现组成总体战略的各单项战略,必须统筹兼顾,合理确定各单项战略之间的内在关系及其与总体战略目标的关系,科学的使用人力、财力、物力,使经营保持平衡的一种综合性管理活动。企业经营战略在企业总体战略中的综合平衡职能主要由经营战略目标的综合性及其与企业总体战略目标的一致性决定。

二、成长期企业经营战略

经过创业期发展,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产值增长率、人员增长率、资本增长率、利润增长率、固定资产增长率等指标的增幅逐年上升,表现出企业成长的态势,标志着企业进入成长阶段。

2.1成长期企业经营状况分析

①财务运行状况

企业进入成长期后,随着销售的顺利增长,利润逐渐增加,财务运行状况开始出现好转,企业生产、销售势头良好,现金流量增多,周转速度加快,企业价值链各环节连接开始顺畅、资产运用效率提高,但在资金需求方面,由于企业会面临原有的生产设备不能适应生产,需要增加员工人数,进行设备投资,增加产品种类等扩大在生产,资金仍然紧缺。

②权益和偿债能力

在资金供给上,企业内部融资能力虽然增强,但仍满足不了企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同时,企业效益、资信等级的提高开始使金融机构放宽了对企业的贷款政策和条件,企业大规模负债成为可能,负债额度逐渐增加,资本结构趋于合理,在财务运作良好的条件下可以获得财务杠杆收益。

③财务收益状况

企业成长期扩大生产规模、加强成本控制,加之销售渠道的畅通,使企业收入保持稳定增长,企业盈利能力不断提高。

2.2成长期经营战略模式

通过创业期的经营,企业在行业内开始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并不断扩大,财务分析结果良好,企业步入了成长阶段。笔者认为,企业在成长期的发展基础仍很薄弱,不宜进行多元化投资,该阶段的首要任务应该是把主营业务“做大”,边投资,边回收,以增大现金流、扩大市场占有率为经营战略的主导思想。因此对于传统企业在成长期经营战略,本文倾向于以扩大生产规模为主的投资模式。

扩大规模的主要目的在于:第一,会使企业比小规模时更具有成本优势。在价格敏感的市场中,规模大的企业易于把这种成本优势转移到消费者中,扩大市场份额,最终把小企业驱逐出去。第二,扩大规模会提高行业的进入壁垒,避免因新的挑战者进入而使企业发展的延续受到冲击。第三,企业规模的扩大是企业进行多元化投资和实施纵向一体化的基本前提,而多元化和纵向一体化又是企业发展的主要形式。第四,规模扩大后的企业通过内部资金融通可以导致资金利润率的提高,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2.3成长期企业投资规模分析

企业的投资规模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并不是无限的,当投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如果再扩大规模,规模经济就不会再提高效率,相反会带来新的困难和问题。并导致成本上升,效益下降,产生投资规模的不经济性。企业投资规模变化时,投资规模的经济性与不经济性总是同时存在。如果前者大于后者,那么投资规模是合理的,反之亦然。企业规模的确定受企业外部环境和自身融资能力共同影响。因此,一定要确定适度的投资规模。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过程管理

3.1开发管理

开发管理是指开发企业为顺利完成工程项目的开发而对公司内部的人事、财务、工程、销售及后勤部门进行的组织和管理,也是企业为成功实现项目管理及设施管理所采取的经营模式。开发管理其目标及原则就是要整合企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一系列科学、规范的运作流程,以现代化的信息管理为依托,不断开发出适销对路的深受顾客喜爱的住宅或商用房。开发管理的重点在企业内部的经营,核心在于工程项目的开发过程,而控制成本、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及市场创新是开发运营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3.2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规划设计开始到项目竣工整个过程的管理,所以项目管理包括规划管理与施工管理。规划管理就是对规划设计过程的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筑楼盘的规划设计委托给相应设计单位来完成就必然要对规划设计的成本、进度及目标进行控制和管理。房地产企业可建立或采用规划管理系统来对规划设计进行管理。即规划管理应用软件与规划设计软件是相对独立的两套专业化软件,前者面向的是“管理”,后者面向的是“设计”。

规划管理和规划设计关系非常密切,规划管理系统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提高规划设计成果审查和管理水平。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与规划设计关系的核心是:保证规划设计成果满足工程项目规划的要求,通过计算机提供的各种审查工具,提高规划设计管理的水平。要做的具体工作包含以下几点:(1)开发商对于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原则进行确定,作为管理系统中输入要件,在规划完成后应对规划方案进行检验与评估。(2)规划管理应尽量减少对规划设计工作习惯的改变。为了可以在计算机中自动计算、查询、分析各种规划指标,需要将以前面向制图的规划图,改成面向GIS空间分析的数字化规划图。(3)提出合理的规划设计分层编码标准。(4)通过计算机进行规划设计成果审查。(5)将规划设计成果转成基础资料。

施工管理就是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过程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由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施工管理,而工程整体的管理模式及承发包模式由公司高层根据项目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来确定。

3.3设施管理

为了使建成后的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实现保值、增值,同时为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洁、维修等服务,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是重要条件。我国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才开始引入设施管理的概念。十几年左右的时间全国各地都成立了不少设施管理公司,但是大多数还是以物业管理公司为主,中国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都与国际性的工作标准有较大的差距。房地产开发商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是住宅小区或商务楼房物业管理的主要经营者。设施管理方面的投诉和冲突成为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争论焦点。

3.4过程管理的协调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过程管理包括上述的开发管理、项目管理和设施管理,显然,如果要完成一项成功的工程项目就必须在这三个方面都做得十分出色才能够实现。因此,协调这三个管理内容之间的关系,并使之相互促进和合作是开发企业的重要工作内容。而其中又以项目管理中的规划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及项目管理与设施管理之间的协调最为重要。

第5篇:房产开发经营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策略分析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have mushroomed, arises spontaneously. Domestic real estate industry is developing rapidly, and the produced great economic benefits in the meanwhile, the competition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enormous pressure. Therefore, th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enterprise for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management and management is to ensure that its shares of market, in an increasingly competitive real estate industry to an invincible position in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This paper starting from this background,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of real estate management process problems, and in the light of the problems of the practical and effective solution to, aiming at China's real estate enterprise to provide necessary theoretical guidance.

Keywords: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Business; Management; Strategy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部门

1.工程部门

工程部门主要代表开发商对其所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材料的采购与库存;确定施工企业并协调相关事宜;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制度进行有效监督;对相关合同进行有效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给出适当的合理化建议等。

2.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的资金管理,定期并提供能够显示本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经营状况的资金支配报表,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其一,建立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融资计划;其二,负责施工单位的各个款项的发放;其三,处理企业自身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营业费用等。

3.销售部门

销售部门主要负责把企业产品――楼房推向市场,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销售方式的选择、销售方案的策划、销售价格的制定和销售渠道的建立和探索等。

4.人事部门

企业人事部门的职责是:对企业项目开发的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科学分配、对企业员工的相关资料进行有效管理,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体系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个部门分工十分明确,其经营管理的过程就是各个部门相互协作的过程,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强各个职能部门的管理,同时还要不断强化各个部门的协作意识,确保其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

二、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出现既有观念的原因,同时也有体制方面的因素,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上的危机

观念危机是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出现问题的根源所在,这种根源性问题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被动的市场意识。这种市场意识认为,用计划经济的体制和行政的手段能够完全替代市场经济自主调节的手段,究其根源,还在于一些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这些部门认为:现有的市场体制并不完善,许多开发公司在面对市场竞争时,已经做了充足的准备,但却无用武之地,只好被动的等待市场竞争的到来,进而导致了开发企业市场机会把握不准、竞争条件不均等、信心不足,怨天尤人,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盲目的市场意识。这种意识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唯有靠引进外资才能带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而不是从企业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入手,以至于使企业不能准确的进行市场定位,进而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三、狭隘的市场经济意识。这种经济意识认为:市场经济的初期,可利用各项制度的不完善进行房地产开发投机,这种意识只注重企业的短期效益,不注重企业的长远利益,专心于市场漏洞,无心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最终导致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失败。

2.资源配置不合理

一些规模较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人、财、物配置不甚合理,资源浪费现象严重,以有限的资金进行多头投资,经营规模小,其社会、环境以及经济效益根本无法同步实现。这些问题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因为,资源配置不合理往往会导致这些企业难以应对由于市场扩张而产生的危机,进而面临倒闭的危险。

3.部门协调能力差

部门协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和管理成败的关键,同时也是其能否顺利实现其价值的关键。然而就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来看,也多企业不能够彻底解决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其管理缺乏系统性和有序性,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作意识和协调能力,这样不仅使得企业各个部门的办事效率大大降低同时也大大削弱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实力。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作为其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1.更新经营管理理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要不断更新和完善自身的管理理念,革新原有观念,时刻以市场为中心,时刻关心相关政策法规,便被动为主动,变狭隘为开阔;变盲目为有目的性,使自身的经营管理理念与市场相一致,与时代相契合。

2.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设置专门的企业资源管理机构,既包括人力资源的管理,同时也包括成产及投资资源的管理,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人力部门在员工考核、激励以及机制设置的作用,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有序进行。

3.强化部门协调

加强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人员之间的交流,引入同级别换岗学习机制,强化员工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强化团队意识的注入和培养,定时对换岗人员进行考核,根除企业内部个人英雄注意的不良之风,企业各个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互助协作能力,以达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产、销系统化的经营和管理目的,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 兰峰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第6篇:房产开发经营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环境影响;施工期;运营期

中图分类号:X8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133-01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房地产业也在蓬勃发展并呈现出相当的上升趋势,已经形成了崭新的大经济发展门类,带动了建材业和其他相关行业的发展。然而与此同时,这也给城市和城市周围的环境产生了很大影响,使之面临严峻的挑战。随着人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小区居民因对周围环境质量特别是大气环境和声环境不满意引发的投诉事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因此,我们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时,不仅要对房屋建设过程及房屋建设后使用过程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的影响及造成的环境变化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估,还要提出减少这些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2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主要环境影响分析

房地产项目的环境影响主要分为施工期和营运期(即居住使用期)两类,只要在项目的起始阶段进行合理规划,在项目的实施阶段对影响环境的因素进行有效监控,就能取得满意的效果。

2.1 房地产项目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2.1.1 废气污染

房地产建设项目由于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扬尘,即使有防尘措施,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大气的污染;建筑垃圾长期的也会产生大量粉尘,造成大气污染。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明确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清运,适量洒水。

2.1.2 废水污染

房地产项目施工期废水污染主要有施工区地面清洗和施工机械、建材冲洗产生的废水以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施工时在低洼地设置临时废水沉淀池一座,收集施工中所排放的各类废水,经沉淀作为施工用水的一部分重复使用。

2.1.3 噪声污染

在房地产的施工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噪声,而由于防止噪声的设备简陋甚至是缺乏,不能很好地防止建筑噪声的产生,给施工现场周围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并且由于房地产施工的长期性,使得周围的居民长期处于不间断的环境噪声的污染之下。也引起了房地产开发单位和周围居民的纠纷,所以要确定建设项目施工期噪声对环境保护目标产生影响的防治措施,采用合理布局、吸声、消声、减震等方法减少噪声污染。

2.1.4 固体废物污染

由于缺少相关的规范,在房地产的开发施工过程中,大量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不仅对城市的景观有消极的影响,而且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破坏了区域的环境景观和环境质量。所以应该在施工前采用类比分析法估计固废产生量从而确定固废排放去向,免除在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造成破坏。

2.2 房地产项目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2.2.1 生活污水

废水主要为居民洗浴、冲厕、餐饮等生活污水、商业污水和停车场冲洗废水等,生活及商业污水就地处理后汇同沉砂隔油后的停车场冲洗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经市政管网送污水处理厂。

2.2.2 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于垃圾站后统一送往市政垃圾场,有条件的居住区可建垃圾处理设施。

2.2.3 大气污染物及噪声

大气污染物主要是来自停车场产生的汽车尾气,地下车库设送、排风系统,小区内噪声主要来自于配电房、水泵房等设备产生的噪声,种植绿化隔离带,增大绿地率,合理配置绿化,增大绿树率,可以减少气体及噪声的污染,营造良好的小区域气候环境。

3 结论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依据项目特点和周围环境状况做出科学、理性的分析,明确项目各种污染源情况,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把好建设项目选址第一关,认真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切实做到以人为本,使房地产开发建设与城市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7篇:房产开发经营范文

摘要:随着城市房地产行业的突飞猛进,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但房地产开发项目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必须抓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本文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特点,阐述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施工期和营运期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并提出了防治措施,为实现房地产的开发与区域环境保护的双赢提供参考。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污染;空气污染;防治措施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urban real estate industry by leaps and bounds,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But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roject brings environmental problems were also increasingly. Therefore, we must pay special attention to th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rojects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work.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roje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project during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period brings the environment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ntrol measure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nd reg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in-win reference.

Keywords: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Noise pollution;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得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非常突出了一环。房地产在开发中虽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带来了不少环境问题。因此,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也对房地产行业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越来越明确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施工期和营运期对环境产生的物理性、化学性或生物性的作用及其造成的环境变化和对人类健康及福利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减少这些环境影响的防治措施。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为实现房地产的开发与区域环境保护的双赢具有重要意义。

1工程示例

1.1工程概况简介

(1)地理位置:本地块位于城郊,本区地势复杂,东高西低,南侧相对平坦,区内大量破旧民房和单位用房,规划要求全部拆迁。

(2)建设规模:本项目总投资6991.30万元人民币,总用地面积23600.00m2,是集休闲广场,商业街,居住小区,大型地下超市和地下停车场与一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下:总占地面积:23600.0m2(其中还建用地面积7543.0m2);总建筑面积:75156.0m2(不含地下室面积)。

1.2环境保护目标主要有

(1)拟建项目区域内的还建居民、新搬住户;

(2)小区北面约20m处的物资局住宅区;

(3)小区东面约30m商业门店和建行办公楼及金凤园住宅区。

1.3小区保护级别如下

(1)项目周围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2)项目周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3)拟建项目周围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级标准。

2房地产开发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2.1房地产开发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分析

(1)噪声污染

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主要噪声源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施工过程发生的噪声与其他噪声有一定的区别:其一是噪声由许多不同种类的设备发出的;其二是这些设备的运作是间歇性的,因此所发噪声也是间歇性的和短暂的。

施工期间对周边的小区和宾馆的噪声污染严重,特别是原住户的影响最大,噪声值超标7.2~14dB,而且施工周期长,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噪声的控制特别重要。另外因地处市中心,施工现场周围均为大于二层的楼房,隔音效果明显,对没有直接面对施工现场的地区噪声影响较小。

房地产施工噪声主要是施工机械设备噪声、物料装卸碰撞噪声及施工人员人为噪声。因为施工阶段一般为露天作业,无隔声与削减措施,故传播较远,受影响面比较大,施工各阶段主要源的声级一般在80~90dB(A)。

(2)空气污染

房地产项目施工对空气的污染主要是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排放的尾气。施扬尘主要来自以下几个环节:①施工开挖: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地基处理,土地平整等。开挖的土方堆放如遇大风天气,会造成粉尘、扬尘等大气污染;②水泥、砂石、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如动榆、装卸、仓库储存方式不当,可能造成泄漏,产生扬尘和大气污染;③混凝土的拌和加工会产生扬尘、粉尘;④施工所需建筑材料数量较大,施工将增加车流量,加之建筑砂石、土、水泥等泄漏,会增加路面起尘量。

项目在平整场地,土方开挖,物料装卸及车辆运输时产生大量扬尘,其浓度与施工现场条件、天气状况等诸多因素有关,难以定量分析。

同时,施工期燃油机械和车辆会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物微粒、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及氮氧化物等.根据统计,每吨燃油产生的主要污染物SO2为4.57kg,NOx为2.94kg,CO为1.73kg,THC为1.70kg。

2.2房地产开发施工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噪声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听力损伤,干扰正常的生活和睡眠,并使人激动、易怒甚至失去理智。噪声在从声源到受声点,因素的影响,会产生衰减,采用如下近似计算模式工中各噪声源对环境的影响:A声级传播衰减计算公式:

LA(R)=Laref(ro)-(Adiu+Abar+Aatm+Aexc)

式中:LA(r)表示距声源r处的A声级;Laref(ro)表示参考位置ro处的A声级;Adiu表示声波几何发散引起的A声级衰减量;Aatm表示声屏障引起衰减量;Aatm表示空气吸收引起的A声级衰减量;Aexc表示附加衰减量,上限为10dB(A)。

由以上计算公式可以得到噪声防治的主要措施:噪声源控制即设法降低Larwf(ro),传声途径控制即设法增大Adiu、Adar、Aatm和Aexco.(1)噪声源控制.选用低噪声设备,可从根本上降低源强,低噪型运载车在行驶过程中的噪声声级比同类水平其他车辆低10~15dB(A),不同型号压路机噪声声级可相差5dB(A)。要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保持,紧固各部件,对脱焊和松动的架构件,要补焊加固,以减少运行震动噪声.整体设备应安放稳固,并与地面保持良好接触,有条件的应使用减振机座,降低噪声。要合理安排设备位置。机械噪声强度达80dB(A)的设备运行点应尽量布设在敏感点50m以处,运行噪声达90dB(A)的,运行点应尽量布设在100m范围以外。

(2)传声途径控制

设立声屏障,机械运行场界达不到施工场界噪声限制的机械设备,附近应设声屏障或隔声棚.因施工时间短,隔声屏、隔声棚不宜采用植树绿化措施,可选用砖石料、混凝土、木材、金属、轻型多孔吸声复合材料建造.当采用木材、多孔吸声材料时,应作防火、防腐处理.隔声棚的尺寸高应超过设备1.5m以上,墙长要能使噪声敏感点阻隔在噪声发射角以外,顶部可用双层石棉瓦加盖。

合理安排时间,夜间22:00至次日7:00在敏感区附近应禁止强噪声机械施工。

(3)个人防治措施

个人防治措施以戴个人防噪声用具为主。高噪声设备附近工作的施工员,可配备耳塞、防声头盔等防噪用具,从而可分别衰减噪声15~30dB(A)和30~50dB(A)。

(4)环境空气污染防治措施

①工程开挖防尘。工程开挖土方应集中堆放,缩小粉尘影响范围,及时回填,减少粉尘影响时间.多弃土根据总体布置尽量回填于凹,注意土方挖填平。开挖弃土堆充分洒水,避免产生扬尘;

②砂石骨科与混凝土系统粉尘消减与控制。水泥和混凝土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采用敞篷车运输时,应将车上物料用篷布遮盖严实,防止物料飘失,避免运输过程产生扬尘。混凝土搅和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减少粉尘产生量;

③燃油废气的消减与控制。施工期间燃油机械设备较多,对固定的机械设备较多,对固定的机械设备,运行点在敏感点上风向50m范围以内,需安装烟尘除尘设备。对燃柴油的大型运输车辆、推土机,尾气排放量与污染物含量均较燃汽油车辆高,需安装尾气净化器,尾气应达标排放。运输车辆禁止超载;不得使用劣质燃料。对车辆的尾气排放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汽车排污监管办法、汽车排放监测制度、施工运输车辆排放气监测办法等;

④交通粉尘消减与控制。施工道路应保持平整,设立施工道路养护、维修、清扫专职人员,保持道路清洁、运行状态良好。在无雨干燥天气、运输高峰时段,应对施工道路适时洒水,有条件可购置或租用洒水车喷水降尘;

⑤材料他库物料管理.材料仓库和临时材料堆放场应防止物料散漏污染。仓库四周应有疏水沟系,防止雨水浸湿,水流引起物料流失。运输车辆应入库装卸,临时堆放场应有遮盖篷遮蔽,防止物料票铁污染环境空气;

⑥劳动保护.粉尘、扬尘和燃油产生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有害,对受影响的施工人员应做好劳动保护,特别是材料加工、运输粉尘较大的施工场地更应做好防治措施,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

3房地产开发营运期的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3.1房地产开发营运期的环境影响分析

(1)噪声污染

该区处于城区主干道,其值超过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2类及4类标准,而小区建成后,人口高度集中,增加了两条消防通道,和新建一条滨河路,大型地下停车场的使用,更增加了小区的车流量,这将进一步加大该区的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

根据同类资料显示,小区建成后,晚饭后广场内噪声可达到70dB左右,对低层住户有一定影响,其衰减可按面源计算,另外小区外侧还有交通噪声,可按线源衰减,两者叠加。

由此,建成后对广场周边的低住户有一定影响。

(2)水环境污染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营运后,因人口密度增加,增加了大量生活污水,产生的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污染物,若不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周围的水体造成污染。

3.2房地产开发营运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建成后对广场周边的低住户有一定影响,室内采用良好的隔音材料,可使室内声级减少20分贝左右,对居民影响不大。

(2)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中主要污染物为有机污染物、氮、磷等,可修建化粪池进行处理,经处理后排放,可减轻对周围水体的污染。因污废分流,污水进入下水道,废水通过地埋式污水处理池后排入下水道,进入污水处理场,可减少污染。雨水通过雨水管排入水体。

4结语

总之,房地产在开发中虽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带来了不少环境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必须针对项目的特点及周围的环境状况,全面、综合的考虑分析房地产开发所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进而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科学化的防治措施。这样才能减少或避免环境污染,以实现房地产的开发与区域环境保护的双赢。

第8篇:房产开发经营范文

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促进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经批准在本省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权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的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涉外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开发土地、建设公用基础设施或房屋,并从事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各市、县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内的涉外房地产企业。

第四条 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应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应符合国家吸收外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开发建设有利于引进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的工业厂房以及配套的生活服务设施等综合性项目;开发建设有利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旧城改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外商投资区建设、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五条 除成片土地开发外,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应主要采取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形式。

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已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工业产权作为条件,与外商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

第六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涉外房地产企业在经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省城乡建设厅是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八条 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可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按规定进行投资,设立涉外房地产企业。

第九条 设立涉外房地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企业技术资质必须达到国家建设部部颁三级及三级以上等级标准;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可以一次性缴清出资,也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中外合资经营涉外房地产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商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不高于百分之七十五。

中外合资经营的涉外房地产企业应有一定规模,外商出资金额,一般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他可兑换货币。

第十条 设立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合营或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批准,核发批准证书;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持批准的项目建设书、合营或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和企业技术资质证明,报省城乡建设厅审定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在本省开发房地产,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项目,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城乡建设厅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并由统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专项统计。

第十三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项目,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成片房地产开发,应编制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涉外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一般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需要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计单位设计的,该设计单位的资格须报省城乡建设厅审查。省城乡建设厅应在十五天内给予答复。

出售、出租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人员的住宅,其建筑设计标准应适应境外人员的居住需要。别墅式住宅占商品住宅的比例应适当控制。出售、出租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的住宅,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标准。

第十五条 涉外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须纳入建筑市场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并按统一规定的办法进行评标和决标。工程质量应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照规定实行监督。

第十六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建成的房屋,应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按规定出售、出租。

第四章 经营秘管理

第十七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房屋,可以按出让合同规定出售、出租或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房屋,须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出售、出租或抵押。

第十八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应以向境外销售为主,其比例不得低于可供销售总量的百分之七十,并收取外汇。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销售的商品房屋,购买者的身份应符合国家公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境内销售的商品房屋,购买、租赁对象应主要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以人民币或境外汇入的外汇购买或租赁住宅;境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集体企业,不得购买、租赁上述商品房屋,作住宅、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 房屋出售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也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但没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除外。

第二十条 房屋出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如出售价格低于房屋所在地商品房成本价的,当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出售人应将出售价格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房屋买卖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装饰标准、价格、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时间、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或范围、售后保修服务和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三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屋须具备下列条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有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

(五)预售计划和对象符合规定;

(六)已落实预售款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方案。

第二十四条 预售房屋时,买卖双方应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涉外房地产企业收取的预售款应存入指定的银行。房屋竣工后,预售款必须首先用于支付及清偿该预售房屋的全部费用后,方可另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预售房屋交付时,买方凭《房屋预售合同》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六条 房屋出租,租赁双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

第二十七条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除承租人同意终止原租赁合同外,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承租人的租赁权利不受影响。购房人和原承租人应当依照原租赁合同,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除原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可以抵押。房屋所有权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在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已出租的房屋抵押时,应书面通知承租人。除承租人同意终止原租赁合同外,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因处分抵押物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按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由房屋出售、出租、抵押而使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高层楼宇和成组团的居住新村、别墅区,须设立物业或屋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管理屋宇和公共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涉外房地产企业在履行合同、章程时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可根据书面协议提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或其他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三十七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涉及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可向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中有关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中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四十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以及其他纳税义务人应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四十一条 涉外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出售、预售、出租、抵押等情况,应按年报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设立涉外房地产企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省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涉外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原则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涉外房产交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涉外房产,是指依法成立核准在本市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屋;本市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向境外或境内的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驻华机构销售的商品房屋;其他向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驻华机构转让、出租的各类房屋。

本市外商投资规划区内标准厂房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涉外房产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涉外房产交易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涉外房产买卖、租赁、抵押等经营活动应纳入本市房产市场统一管理。

第五条 涉外商品房可在境内外销售,但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和地区除外。

第六条 涉外商品房应以向境外销售为主,其比例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房款以外汇或按外汇汇率结算。涉外商品房向境内销售,应以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居民个人为主要对象。境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不得购买涉外商品房,特殊情况需购买涉外商品房的,需经市、县(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涉外商品房可以整幢、分层或分套出售。整幢房屋分层、分套出售前、房屋出售人应明确各分层、分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

房屋分层、分套出售的,房屋出售人应在房屋出售前制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报市县(市)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涉外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可以预售。预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

(二)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纸;

(五)凡无地下室等地下设施的房屋完成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有地下设施的房屋已完成建筑安装投资额20%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由有监督权的开户银行出具证明);

(六)工程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已确定。

第九条 涉外商品房可在竣工后直接对外销售。直接销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

(二)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条 涉外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必须经市、县(市)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第十一条 涉外商品房预售或销售时,买卖双方应分别签订《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和身份;

(二)商品房的位置、编号、建筑面积及平面图纸;

(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及土地有偿使用到期时间;

(四)商品房价格;

(五)商品房款的支付方式;

(六)房屋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

(七)房屋的权属和使用性质的规定;

(八)卖方的修缮责任和买方应遵守的关于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等方面的规定;

(九)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涉外商品房交易双方签订的预售或销售合同,应经房屋所在地市、县(市)公证机关公证。

经批准在境外预售的商品房,需经购房者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证明该境外购买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凭此证明文件向市、县(市)公证机关办理预售合同公证。

第十三条 涉外商品房预售双方应于《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涉外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房屋交付凭证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和房地产产权监理机构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四条 直接销售涉外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在《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交付凭证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和房地产产权监理机构办理房产移转登记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刊登外销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广告除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外,须向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商品房外销许可证》,销售或预售广告中应载明许可证编号,否则不得刊登销售或预售广告。

第十六条 涉外商品房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出售价低于本市商品房成本价时,市、县(市)政府有优先购买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预、销售前将价格报市、县(市)房产交易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非新建的各类房屋向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驻华机构销售,应符合《无锡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转让前,须经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共有房产进行涉外交易的,必须有共有人的书面协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交易: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行政划拨土地未办理土地有偿出让手续或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产权有争议或者他项权利未了结的;

(四)经批准列入建设项目,确定两年内拆除的;

(五)妨碍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限制产权转移的。

第十八条 非新建涉外房屋销售,买卖双方应在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合同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所有权审查、登记、缴纳税费等手续,并到市、县(市)房地产产权监理机构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 涉外房产再转让除应按规定缴纳契税、交易管理费外,还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由卖方交纳,由税务部门负责收取。

第二十条 涉外房产出租,租赁双方应签订《涉外房产租赁合同》,经公证后在三十日内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出售已出租的房产,除承租人同意终止原租赁合同外,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承租人的租赁权利不受影响。购房人和原承租人应当依照原租赁合同,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出售已出租的房产,除原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涉外房产所有权可以抵押。涉外房产所有权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在三十日内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抵押审核登记。

第二十三条 已出租的涉外房产抵押时,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除承租人同意终止原租赁合同外,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抵押关系终止后,自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持有关合同与凭证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因处分抵押物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三十日内持有关凭证到市、县(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涉外房产交易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高层楼宇、居住小区住宅、别墅区住宅等涉外房产,应设立物业、屋宇管理机构或委托有关物业公司负责屋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罚:

(一)无照经营外销商品房或涉外房产交易中违法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经营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商品房外销许可证,私自进行涉外房产交易的,由房管部门处以成交额30%以下的罚款。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三)隐匿涉外房产交易价格,偷逃税费的,由税务部门责令按实补交税费,并处以应补交税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利用非法手段进行房产登记的,登记无效,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涉外房产买卖(包括预售)、租赁、抵押等经营活动中发生纠纷,可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9篇:房产开发经营范文

本文结合潮州市枫溪二村改造,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及评价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防护;措施

从环境系统工程学的观点出发,可以看到由于过去只注意生产过程,使物质和能量流在系统中形成了不平衡性,引起了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考察污染物的产生到消除的连续过程,研究其相互的联系和影响,合理地有效地解决水污染的综合防治问题。城市要想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人才,需要增强城市人才吸引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人才集聚的环境。

1工程示例

1.1工程概况简介

潮州市枫溪二村位于广东潮州市,现住的楼房大部分始建上世纪,已年久失修,房屋破旧不堪,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布局不合理,房屋密度大,采光条件差,由于大部分为平房,占用了大量土地。村内供水供电设施老化难修复。排污、排水管道阻塞,每逢雨天经常受浸,“脏、乱、差”等现象日益严重,环境越来越恶化。按市政府的要求为实现“加快旧城改造,美化、亮化城市”的目标,对该区域进行系统的规划,改造旧村居,以改善当地居民住宅条件“脏、乱、差”的局面。

1.2 项目改造规模

项目总投资约198000万元,总占地面积约21.45万m2(其中包括开辟城市道路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约95.2万m2,建筑密度为27%,容积率为4.5,绿化率为30%。项目分两期进行改造建设,建设内容包括住宅、商铺、市场、文体设施、金融服务设施、邮电服务设施、幼儿园、小学以及其它配套设施。其中一期总占地面积约9.8万m2,总建筑面积约49.8万m2,可提供住宅3292套;二期总占地面积约11.65万m2,总建筑面积约45.4万m2,可提供住宅3168套。

1.3 项目改造方案

首期工程总占地面积9.8万m2(其中包括开辟城市道路面积约0.87万m2),建筑面积约49.8万m2(其中住宅楼建筑面积42.9万m2,商铺建筑面积1.8万m2,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约5.1万m2),建筑密度27%,容积率为4.5,绿化率30%,共建32栋18层商住楼,共计可容纳住户3292户。

二期工程总占地面积11.65万m2(其中包括开辟城市道路面积约2.67万m2),总建筑面积约453960.78m2(其中住宅楼建筑面积391527.39m2,商铺建筑面积12883.7m2,地下停车场面积约49549.69m2),建筑密度29%,容积率为4.5,绿化率30%,共建34栋(17层和18层)商住楼,共计可容纳住户3168户。

2 辅助公用工程

2.1供电系统

本工程由市政电网引两路10KkV电源,高压供电系统采用环网供电方式。工程总用电计算负荷约为20073kW,设计变压器总装机容量25091KVA。

小区内地下室防排烟风机,消防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源、各建筑内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住宅内普通电梯、公共照明等用电负荷为二级负荷,其它一般照明用电负荷为三级负荷。

2.2给、排水系统

水源拟采用城市自来水:从绿榕西路及长德路市政管分别引出两路DN250供水管,在小区内形成环网供生活及消防用水。在小区引入管后设总表计量。

1)生活给水系统:生活给水直接由潮州市自来水公司给水管网供给,生活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

整个小区生活用水拟采用市政直供、生活水池--变频加压两种供水方式。低区拟采用市政直供,高区采用变频加压供水。生活泵房拟分别设在地下室内。高层室内生活用水按每个分区供水压力不大于0.45MPa的原则,分高、低两个供水分区。

2)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直接由潮州市自来水公司给水管网供给。消防设计按同时发生一次火灾考虑。室外消火栓水量30L/s,室内消火栓系统:40L/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0L/s。

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原则,分流后分别分开排入市政排水、排污管网。

2.3 消防系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根据本项目的建筑物面积>50000m3,消防用水量按30L/s进行设计,一次火灾延续时间1小时计,一次性火灾消防用水量108m3,消防废水量按用水量的80%计,则一次火灾事故废水排放量约86.4m3,将统一收集排入消防水池。

不具备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楼梯间均设单独的正压送风系统,其正压值楼梯间为50Pa,前室为25Pa。防烟楼梯前室(合用前室)正压送风口平时常闭,着火时着火层及其上下层(共三层)正压送风口打开;防烟楼梯间隔层设置自垂式百叶风口,着火时风口全开。

3. 工程污染因素分析

3.1 施工期污染源分析

拆迁阶段主要是对地块内现有居民进行搬迁和旧建筑的拆除、推平过程。在对旧建筑拆除过程中主要产生雨水冲刷废水、噪声、地面扬尘、建筑垃圾等污染物。

土建阶段主要进行打桩测桩、建筑土建施工、道路修建、公共设施建设及建筑内外装修等。其主要污染物有噪声、扬尘、废水及固体废弃物。

施工期间的污染物源强与施工队的人数、施工土方工程规模、机械设备、施工水平、施工期限等密切相关,本项目的工程规模大、开发建设周期较长,由于种种不确定因素,目前现场施工人员难以准确估算,本报告根据项目性质估计:施工高峰期每天在现场的施工人员最大预计为200人。在此基础上,本评价拟根据类比调查和查阅参考资料进行定性定量分析。3.2 施工期废水

施工期废水主要是来自暴雨下的地表径流、地下水、施工废水及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施工废水包括吹沙、开挖和钻孔产生的泥浆水、机械设备运转的冷却水和洗涤水;生活污水包括施工人员的盥洗水、厨房废水和厕所冲刷水;地下水主要指开挖断面含水地层的排水;暴雨地表径流冲刷浮土、建筑砂石、垃圾、弃土等,不但会夹带大量泥沙,而且会携带水泥、油类、化学品等各种污染物。

3.3 施工期噪声

本项目拆迁以机械拆迁为主,不使用爆破,建设期间使用的机械主要有:混凝土搅拌机、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卡车等等。

常用施工机械设备在作业期间所产生的噪声值见表1。

表1 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噪声值单位:dB(A)

3.4 施工期废气

施工过程中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产生源有:建筑物拆除所引起的扬尘、施工开挖及运输车辆、施工机械走行车道所带来的扬尘;施工建筑材料(水泥、石灰、砂石料)的装卸、运输、堆砌过程以及开挖弃土的堆砌、运输过程中造成扬起和洒落;各类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所排放的废气。扬尘的起尘量与物料性质、道路平整情况、风速、施工强度、车流量、地面湿润度有关,情况较为复杂,机动车辆及施工机械废气的产生与燃料油、工况、施工强度等有关,该大气污染为无组织排放。

4.环保治理措施

4.1 污水治理措施

(1)本项目位于潮州市第一污水厂处理系统服务集水范围,项目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进入潮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建设单位拟对污水采取如下治理措施:对生活污水作隔渣处理、粪便污水经隔渣及三级厌氧化粪池处理后,其产生的污水需满足《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第二时段)和潮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二者择其严者)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潮州市第一污水厂集中处理,最后排入三利溪。

(2)初期雨水通过雨水管收集后进入景观水体,用以补充景观用水。

(3)消防废水量按用水量的80%计,则一次火灾事故废水排放量约437.60m3,将统一收集排入消防水池。

4.2废气治理措施

(1)发电机废气:为保证市政停电时等紧急情况下使用以提供消防照明等紧急电源,本项目在一期东区西北角、一期西区东南角、一期西区东北角、一期西区西南角、二期南区西南角、二期北区西北角处共配设6台总功率为6000kW发电机,建设单位拟将发电机尾气经水喷淋装置(加表面活性剂)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即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00mg/m3,NOx≤120mg/m³,烟色小于林格曼黑度一级标准后,由内置烟井引至所在建筑楼高出天面排放。

(2)地下室停车场机动车尾气:地下停车场汽车尾气通过机械排风系统抽排,避免在地下室内聚集;排风口不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大于2.5m,并作相应的消声处理。

(3)垃圾收集点、公厕产生的恶臭为无组织排放源,其边界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值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公共厕所严格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05)设计施工,平时应加强公厕日常管理,保持公厕清洁,采取定期冲洗厕所、喷洒消毒药剂、放置除臭剂等措施消除恶臭污染。

4.3 噪声治理措施

建设单位对备用柴油发电机进行隔声、减振、消声、吸声综合处理;水泵、变压器设置在密闭的设备房内并进行基础减振处理;风机经过隔声、减振处理,排风系统进行适当消声处理;对机动车产生的噪声,通过限速、禁鸣加强道路绿化等措施来控制。通过上述处理,项目设备产生的噪声传至边界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对商业活动进行科学管理和合理控制运营时间后,项目商业活动产生的商业噪声传至边界可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类标准要求。

4.4 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本项目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日常生活垃圾、厨余垃圾等,产生量约为15.15吨/日,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生活垃圾、厨余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此外,建设单位还应用带盖的可密封塑料桶对厨余垃圾暂时储存,还需对垃圾集散点进行消毒,杀灭害虫,以免散发恶臭,孽生蚊蝇。

4.5生态影响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施工建设期间采取生物及工程相结合的措施,尽最大可能控制水土流失,并且在项目建成后采取多种恢复措施,积极引种乡土植物,因地制宜,使项目的生态环境得以有效补偿和恢复。

5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和投入使用后,其产生的污染源经有效处理后,将不致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三同时”的管理规定,落实本环境影响报告中的环保措施,并要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使用,如此本项目的建设从环保角度而言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 钟喜华;苗万强;卢映东;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探讨[J];黑龙江环境通报;2010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