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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我国建筑事故死亡人数从2008年十万人以上到2009年下降到九万人以下,这表明了我国在建设工程安全方面有了防范措施,安全形式有所好转。但在2009年到2014年从事故发生频率和死亡人数的总体趋势上,仍是处于有幅度的波动状态,相对于全国安全知识普及和安全制度的规范,在建设工程安全实际生产方面,整体态势仍不容乐观。因此在建设工程的安全方面,要从施工中的每一个参与者做起,落实到根基,树立起严谨的安全防范意识,才能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2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现状和产生原因
2.1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状
根据《2014年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式分析报告》中对建筑施工事故统计的分析显示,目前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仍主要是起重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触电伤害等,并且,随着土地占用面积的控制、土地租金贵等原因的综合影响,在施工项目的高度上日益高层化发展,造成了近年来在施工过程中塔吊等起重设备的事故发生率提高,引起了我国对建设工程安全问题的新重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之前公布的2014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显示,在2014年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共613起,死亡人数741人,同上一年同比分别下降了8.56%和3.84%。全国有29各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在这其中事故起数较少和死亡人数相对较少的省份有新疆、河南、青海、宁夏,而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省份发生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相对来说比较多。由此可见,在当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形式仍然严峻不可忽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还是较大,并且部分地区的事故发生率和死亡人数都有不同程度反弹,情况复杂多变。
2.2导致现状产生的原因
形成这种态势的原因主要有五方面:一是我国在建设安全法律法规上亟待完善;二是建设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不扎实、有漏洞;三是建设市场机制不健全,有的倾向;四是安全监管、实施监督方面相对薄弱;五是建设从业者的整体素质较低,综合水平有带提高。因此为了加强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我国相关的建筑工程部门了一系列安全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力求做到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
3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创新理念的建议
3.1从隐患的局限性到危害的全局性,认识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观
任何一项工程在建筑施工上都不是百分百完美的,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和危害,而只有正视了存在的潜在隐患并且用正确的方法避开、解决安全隐患,就能很好的避免了异常灾难的发生。因为建设项目存在隐患的局限性,一旦发生了安全问题,危害就会波及到整个项目的实施运作,不仅仅涉及到企业,更会危害人民和社会。从安全隐患的特点来看,都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只有从整体出发、全面的从多角度观察,才有可能发现这些细小的问题、重大的隐患。要发挥全社会人人参与我有责的理念,为了控制建设工程安全问题的发生,每个人发现了一丝疑问和怀疑,都可以向相关的施工部门或者政府部门反映,建立一个畅通无阻的沟通渠道;并且施工过程中的每个人都应该重视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不单单只是一个个体观念,而是全局概念。
3.2认识到安全风险的实时性和变动性,形成安全动态管理观
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是一直伴随着工程从施工开始到完工结束的过程中的,并且会因为建设工程活动、环境的改变、施工方法的变动而不断发生变化,具有很强的随机性和难控制性。因此,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该实行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在贯穿整个建设项目中,对建设过程进行事先评估预测,为接下来的作业提供安全保障;在事中进行安全风险的再评价和实时监控,时刻把握可能发生风险的细节,做到一应俱全;在事后进行项目整体评估,定期对建筑进行勘查和维修,避免可能发生安全危害。首先进行安全制度建设,在整体的建设项目上,安全制度是基础,实施动态的安全管理就要时刻对制度进行完善和评价,建立符合自身发展、自身运作的规章制度,从而促进施工的规范性提高。然后在建设过程中进行安全风险的再评价,针对建设过程中的实时环境条件、操作方法和遇到的难点,进行细节划分和技术攻破,为安全生产提供补充和完善。最后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风险监控,目的是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控制事故的发生概率,降低发生的可能性,有效进行安全风险的调控。
3.3从工人教育培训到技术人才培养,进行全覆盖的高等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前提和理论依靠。而目前来说,我国建筑业的底层工作者多为农民工,这样在自身素质和理论知识上就非常欠缺,对于工程安全的重要性会有忽视和阻碍,因此在提高基层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非常有必要,对其进行大规模的建筑常识、施工方法,最重要的就是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其认识到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而我国在建设工程的顶尖人才上很稀缺,因此要加大教育力度、进行高素质、高水平的技术人才培养,形成工程建设的管理队伍,让我国建筑行业有良好的人才依靠。
4结论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how to innovatio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ode, and put forward the strengthen building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production safety work of suggestion.
Keywords: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U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大事;安全生产管理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全生产是对企业的最根本要求,安全管理是每个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这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安全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的主题,是生产的保证,也是员工效益的最大体现。“安全”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重要的。拥有了安全,不等于拥有一切,但没有安全就一定没有一切。事故大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的发生告诉我们安全是天,不论在任何时候和地方,我们都要处处小心,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总是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因此,我们说安全为天,并不仅仅要求大家增强对不安全生产危害性的认识,更重要的是增强对安全生产与自己密切相关的认识。只有全面认识到生产事故的复杂性、突发性、严重性,才能更好地领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我们必须站在时展的新高度,深入分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成为现实而迫切的需要。
2监督管理模式的构建
2.1建立三种体制
建立规范、科学、依法行政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体制;建立完善、有效、持续改进的企业自我约束工作体制;建立从业人员敬业、守信、满足岗位能力,能有效改善生活、生存环境的人员培训、使用及保险、保障体制。
2.2建立三个体系
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筑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建立相对独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企业改革、人员流动的安全培训体系。
2.3建立三个机制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评价、认证、发证管理保证机制;建立建筑安全的方案措施、教育培训、检测检验等技术保证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条件许可、审查、检查、评价、奖惩的激励保证机制。
2.4建立三个系统
建立快速反应的行业、企业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系统;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识别、整改、控制系统;建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和安全技术推广应用系统。
3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3.1建立和完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登记、整改、销案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处理、结案制度;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起重机械设备及大型安全设施检测合格、登记备案制度;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档案评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3.2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起码要求是应有和行业监管制度相对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还应有覆盖本企业主要工种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行作业工法或指导书标准化作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施工技术设计、计划、方案审批制度,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专家评审论证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大型设备、设施安装验收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危害监测控制制度,企业及项目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等。
3.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把握处理的若干关系问题
作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它的功能定位主要应为管理、监督、考评和奖惩方面。如何把握安全达标工作问题:在目前形势(认识和社会氛围)、经济因素(费用无来源、欠款、压价)、人员素质(领导者、安监人员、一线民工)等情况下,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无所事事;要争取做到:目标合理、责任分解、管理有序、技术先进、精品要精、有奖有罚,积极进取。相关方人员各自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角色、作用如何发挥问题,主要应当做到:按法规、规范标准要求,尽职、尽责、尽心、尽力。
3.4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把握好的七个关键管理环节
(1)抓好年度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合理分解目标,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2)抓好制度建设,完善法规体系,引导企业规范安全管理;
(3)抓好对企业年度评价,把好安全许可、考核、发证及年审关,严格执行奖罚激励机制;
(4)抓好对项目过程安全评价,树好典型和精品工程,考核项目经理业绩;
(5)抓好多发性事故专项治理,落实安技措施方案,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6)抓好对总包企业安全监督,考核第一负责人,督促指导企业体系运转;
(7)抓好等级以上事故处理,严格按法规进行处罚,起到警示作用。
3.5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水平和执法能力。要通过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监管的质量和效率,试点推行施工现场“数字化”监控,安全管理数据“信息化”采集,实现“适时监控、及时决策”,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3.6监督管理工作方法方式的创新
搞好六个结合: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相结合;对企业安全行为监督与对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监督相结合;安全生产达标与文明施工效果相结合;专项治理活动与安全管理活动整体推进相结合;典型引路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突击性检查抽查与日常规范性巡查相结合。
实行三个转变:由监督工程实体安全状况转变为监督企业安全行为为主,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为辅;由跟踪过程监督向事前预防、事后结果考核监督转变;由计划经济的传统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的转变。
4结束语
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监督机构认真分析自身的特点,充分利用自己的长处,采取规范科学的内部安全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加强监督管理。文中只是探讨了监督管理模式,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等问题。在实践工作中, 作为安全监督人员,必须事无巨细,随时做好施工安全预防工作,方方面面均需有所准备,才能按时保质地完成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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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广东建材;2009(08)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筑业;安全事故;安全意识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尽管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一些大型建设的安全事故进行控制,但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建设工程仍有很多的祸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为了进一步更加有效地防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繁发生,一方面施工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提升全员的法律安全意识,做到“安全重于泰山”;另一方面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到议程上来,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使建设工程的生产效益得以提高。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1.1.1管理机制落后,市场体系不完善。在我国目前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现行的管理机制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因经济状况的不同导致管理上的机制大有不同。甚至在同一地区上也会出现体制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创优、创文明的差距上,从而造成安全生产施工水平存在较大偏差。一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只注重施工效果、施工工期,并不将建设安全工作提上议程,疏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致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建筑工程市场中,由于市场主体还不够成熟,市场体系并没有完全建立,我国建设工程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正是基于这样的市场体系中,有一些企业为了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获得更大的利益,通过向承包人提供一系列的便利,以便能更多地承接工程项目,这其实是变相地进行项目控制,逃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责任。1.1.2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够,安全管理培训不到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经常发生的原因,与施工人员的素质问题有莫大的关系,因为这些施工人员大多数为农民工,基本上没有经过严格的培训就进行建设工作。施工人员与施工企业之间一般都是短期的雇佣关系,没有形成固定的劳动关系,所以在安全生产意识、安全观念上会比较差,施工人员的流动性也较大,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也会比较困难。另外,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不放在公司议程上,以致施工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同时国家或地方的一些安全生产的法规也未能及时传达下去,这就影响了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地实施。有一些施工企业虽然设置有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但却没有真正发挥其职能,没有定期地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演习,对安全生产工作并不重视,这就给安全生产事故埋下了隐患。1.1.3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施工技术管理水平低。影响施工现场安全性最大的因素就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但我国就目前而言,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并没有到位,施工技术管理水平较低。一是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员对现行的一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并没有充分贯彻落实;二是对施工安全资料的编制工作不重视,不按标准规范化建档,对安全生产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分项安全交底比较简单,甚至出现与现场施工实际不符的现象;三是由于施工企业对用电的培训不到位,以致对用电的规范不明确,安全生产措施不全面,而且缺少用电后的检查措施,使得用电事故频繁发生。
1.2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作为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目前普遍的监理企业都存在的管理模式是以包代管,由于监理企业数量众多,导致了市场竞争激烈,这样的管理模式是承包人和监理企业为了谋取利益的集中表现,是为了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而致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缺乏安全培训,加剧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目前很多监理单位没有形成安全管理的体制,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中,监理企业的现场安全巡视较少,没有针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的培训工作,对其实施工程建设的企业也没有进行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工作不到位而使得工程存在安全隐患。
1.3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作为投资建设工程的一方,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当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建设单位只注重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并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进行安全施工过程中,大多数建设单位并未先给予预付款,需要施工企业进行垫资,这就使得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重视。建设单位没有提供足够的安全经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而是一味地追求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从而使得安全保障措施力度不够。
1.4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在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中,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分管部门在责任管理上有着直接的关系,一旦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政府主管部门也脱不了干系。但有一些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为了谋取不合法的钱财,对部分施工企业的违法操作充耳不闻,放松监管工作,这就造成了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懈怠,最终酿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2.1加强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1.1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施工企业在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一方面需要设置合理的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体制,使安全责任与经济责任相结合;另一方面,施工企业要加强安全技术的管理与协调,规范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管,对一些危险性高的建设工程项目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小组,并进行设置专业的安全施工和应急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项动态的管理工作,施工企业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施工安全检查工作,要常抓不懈,坚持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到最好。2.1.2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由于施工人员大多数是农民工出身,因此在进行施工建设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意识的培养,给他们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使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能自觉遵守施工操作条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在进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后,施工企业应当在现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让施工人员将学到的安全知识运用到实际施工操作中。特别是在对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控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运用,做到有效识别和控制。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施工企业应进行合理有效的安全培育培训工作,并形成长期的培训机制,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管理项目。2.1.3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该不断提高施工技术的管理水平,积极采用新的工艺和技术,改变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一方面改变传统的手工作业,转向机械化作业,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加强安全技术措施,使不安全因素降至最低,从而使得安全生产事故不再发生。采用机械化作业还能避免施工人员因情绪低落而导致的不正常行为,有效地避免人为的安全生产事故。
2.2加强监理企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在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监理企业的监管工作是否到位有着很大的影响,监理企业应当改变以包代管的管理模式,从而完善监理企业的管理模式。监理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中,首先应当以身作则,将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工作做好,并以此严格按照施工管理的要求设置相关的监理人员。此外,监理企业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在施工中要加强施工现场巡视和检查,抓好关键部位的安全监管工作,将安全监理工作落实到位。
2.3加强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在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作为建设单位应当促进参建各方关注安全生产管理,在建设施工前配合施工企业办理好各种施工手续,并依据合同给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的费用,为施工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4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作为建设工程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因为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利决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它的任何决策都会影响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杜绝以公谋私的行为,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积极的监管,将安全生产的一些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从而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结语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仍在进一步完善中,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众志成城,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只有各方的联动合作,才能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使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得以避免,从而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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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建筑技术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对桥梁工程的安全施工问题越来越重视,不仅影响着施工企业的效益,还严重威胁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因此必须不断的加强桥梁施工企业管理意识,逐步更新安全管理手段,但是,我国桥梁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旧处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和国外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对桥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概念和意义进行了阐述,并对桥梁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关分析,提出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为我国桥梁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相关的借鉴。
关键词:
桥梁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引言
随着我国公路事业发展速度逐步提升,桥梁建设项目也随之增多,桥梁建设得数量得到了提升,但是桥梁施工中存在很多安全问题,其中桥梁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问题是关键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当前桥梁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意识已经得到提升,但是受到人为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干扰,桥梁工程施工中还是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不仅给桥梁工程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更危及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为了解决当前桥梁施工安全问题,施工企业必须找出有效的安全管理办法。
1安全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学科。桥梁施工安全管理的根本任务就是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要求,基于工程施工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长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采取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前瞻地、科学地、有效地发现、分析和控制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因素,并且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主动的防范、控制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产生,降低危害造成的损失。
2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桥梁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对大多数桥梁工程施工企业来说,他们关注的焦点往往都集中在工程质量,施工监督和管理的重点都放在对桥梁工程质量上,忽视了施工安全管理,更少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细则。某些桥梁施工单位在形式上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是在具体的施工中并没有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发挥应有效果,导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威胁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除此之外,某些桥梁工程施工企业在安全施工管理工作中采取一成不变的安全管理制度,一条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的建筑工程,具体问题不能具体分析,而是采取统一的标准,不够了解桥梁工程安全管理的特点,致使各种安全隐患依旧存在。
2.2桥梁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不够
和其它一般的工程相比,桥梁工程的建设难度非常大,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机率也非常大,因此要加强对桥梁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然而,当前桥梁工程施工企业对工期压缩的非常严重,工期比较紧张,施工过程中无法进行相应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导致安全生产系数降低。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理解,在桥梁工程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罚,但是处罚的力度非常小,导致很多人对安全施工不够重视,监管单位的监督作用被弱化。
2.3人员素质较低
目前,我国桥梁工程施工现场的一线施工人员大多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他们接受的教育很少,施工的技术水平很低,在实际的施工操作中,往往会发生很多意外情况,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在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只关注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他们的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忽视一些基本的安全常识,在进行一些危险的施工时,常常抱着侥幸的心态,忽视安全施工原则,致使安全事故的产生。除此之外,桥梁工程施工人员在接受专业的施工安全培训时,态度不够端正,忽视一些必须注意的关键问题,一旦产生安全事故,不清楚如何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保证自身的安全。
2.4设备故障引发安全问题
在对桥梁工程进行施工时,桥梁施工企业的根本目的是获取最大的利润,因此他们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来降低施工的成本,选择老旧的施工器材、不合格的施工材料,然而桥梁施工建设所需的器材和设备又非常多,这些器材和设备所需的费用在桥梁工程成本中占据的比重是非常大的。因此,桥梁施工企业为了节省经费,获取最大效益,往往抱着能省则省的态度,对设备和器材进行管理,大多数设备和器材在达到使用年限时必须进行报废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这些设备进度定期的养护和维修,延长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期限,避免器材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3如何加强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3.1做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在桥梁施工的过程中,会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安全事故,因此,必须在桥梁施工开始之前就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结合实际的工作经验,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措施,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指导相关人员处理紧急事件。除此之外,在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紧急救援演练,提高桥梁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自救能力和水平,将事故的影响程度控制在最低范围。
3.2交通安全管理
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陆上交通是最重要的交通安全,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陆上交通施工安全,例如白天施工时,必须安排专人对陆上交通进行指挥和疏导,确保陆上交通安全,晚上施工时,在施工路段的两端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牌,以提示路人注意交通安全。与此同时,在桥梁工程施工时,必须对通车的路段进行及时的清理,避免车辆碾压杂物飞溅伤人,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除此之外,桥梁施工材料进驻施工现场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封锁交通,维护现场秩序,防止碾压事故发生,保证施工人员和过往人员的人身安全,做好对过往车辆的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
3.3重点施工环节安全管理
进行缆索吊装施工环节时,必须开展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例如检验索塔、地龙、缆车,检查这些设备是否达到高层作业的基本要求;通过举办技术培训班的形式,加强对吊装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相应的指挥系统,保证整个施工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采取技术交底的形式,进行超载荷试吊操作,确保施工安全;在使用牵引卷扬机的过程中,操作速度不宜过快,因为起重卷扬机不能过快上升和过快下降。因此,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环节时,必须对机械进行上料操作,施工人员不得在铲斗移动区域里停留或者通过;将振捣器的电源线放置与干燥的地点,施工人员必须戴好相应的防护工作装备;对配电箱的箱门及时上锁,避免乱接乱搭电线的情况发生。在安装脚手架时,必须保证打好脚手架,在此之后,再进行模板施工操作,在模板固定后,用撑木进行固定,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防止模板倾倒;凿除混凝土浮浆的时候,桥梁工程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相关安全防护用品;专职安全人员对其进行检查。
3.4完善企业安全保证体系
桥梁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非常复杂,要想做好桥梁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建立桥梁施工的安全保障体系,并且逐步的完善安全保障体系,项目部必须依据实际情况编制安全生产保证的计划,并且做好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桥梁施工项目的安全。
3.5加强对临电相关内容的管理
随着桥梁工程施工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线、发电机等相关物体,以此来满足施工场地生活和生产的基本需求,然而这些用电常常导致安全施工的发生,因此,在建设项目施工的过程中,必须采取科学的措施,杜绝一切闲杂人等接近用电电脑,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的处理用电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减轻灾害发生的机率,提高项目的施工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
4结语
总而言之,桥梁工程施工对我国的经济建设非常重要,而桥梁施工中安全管理的内容非常多,为了保证桥梁施工的安全,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具体工程具体分析,找准安全施工的难点,制定出一整套完整的安全防护措施,将施工过程中存在隐患消除,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桥梁施工工程的施工安全,降低桥梁施工企业的损失,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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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全责任;安全生产监理管理;风险规避;培训
自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从国家到地方各相关部门相继颁布了若干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通知等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规性文件,上至行政机关下至部门机构到人掀起大家齐抓安全的热潮,充分说明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现在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社会责任非常大,全国监理企业、监理人员被处罚的很多,监理安全生产管理风险越来越大,所以必须认清形势切实承担起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监理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不可逆转,监理作为工程建设过程的参与者与管理者,有责任、有义务承担起监理应承担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我们监理企业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中理应承担起自己的一份责任。
那么监理企业应怎样才能做好自己的安全管理工作呢?那我们监理企业和现场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注意、做些什么工作值得深思的,来规避监理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笔者就从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项目管理的心得体会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一些看法,供同仁共同探讨。
1.解决监理企业自身方面的问题
1.1大部分监理企业对监理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不足,完全放纵于项目监理机构自行管理,公司不闻不问,若出了安全事故公司才来处理已晚矣,监理企业缺乏安全责任防范机制
大多数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对自身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识严重不够,责任心不强,忽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巡查和管理,认为现场安全生产监理管理工作全是总监理工程师的事,出了安全事故亦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但近5年来,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被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案例甚多,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认识不清,不学习国家及地方法规法律及部门规章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业务,未认清“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责任”形势。安全生产管理是每个监理人员的应尽的责任,不分人员、不分阶层,只要参与就有责任。
虽然监理单位及个人很难承担过多安全责任,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监理单位赋予一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事实上政府、司法机关对已发生的多起安全事故,就安全责任对监理处罚力度越来越大。打开“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查看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难发现建设部对监理处罚数量逐渐多于施工单位。对监理的处罚较多的是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监理人员限定执业年限,监理单位资质降级、监理人员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刑事处罚均有之。所以监理企业必须认真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理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建立安全责任防范机制,这是监理发展趋势所向。
1.2监理企业及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管理组织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监理安全措施不到位、不落实
企业应建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岗位责任,安全责任落实到项目,落实到人(专人负责)。完善安全管理流程、方法、措施,做到安全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目前大多数监理企业未成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督查机构,监理企业对所承揽的监理项目做不到安全定期检查,技术服务跟不上,完全依赖现场监理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现场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担子十分的负重,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管理压力很大,风险也特别大。
1.3严重缺乏专业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理人员,普遍安全管理水平较低,监理企业内部对监理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缺乏,未建立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安全工作涉及到许多专业知识,只有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地方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标准和通知,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做好程序性资料编写与审查工作,切实起到指导工作作用
(1)编好监理规划,规划中对监理安全工作作指导性要求。(2)编写安全监理细则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细则,这是监理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指导工作思路。(3)对承建方所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内容认真审查,审查安全组织保障体系是否完善,管理人员是否配置齐全,分工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内容是否全面,切实可行。(4)对承建方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5)督促承建单位申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对专项安全方案审查,尤其是对深基坑支护开挖降水、脚手架搭设方案、高架支模、幕墙和吊篮、拆除爆破、大吨位吊装等安全措施审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要求承建方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3.对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的安保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尤其是检查各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监理检查承建方现场安全布置落实没有,如平面布置、“七图一牌”、各警示标志等是否规范。(2)检查承建方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检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到岗情况,安全员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3)进场施工人员、机具、各种施工设备及施工临时用电是否符合安全施工要求。(4)施工人员是否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正常巡查,对发现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提出整改,或停工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等等。
4.监理利用各种手段督查施工方行为,努力创造施工过程的安全环境
4.1加强巡检,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严格按约定的处罚条款处罚
(1)认真做好监理本职工作,每天对现场不定时巡查和检查,有无不按规范及专项方案施工问题,检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组织各参建单位安全大检查(宜每周一次),如安全隐患频繁发生,采取不定期、突击组织参建单位对工地现场进行检查,起到防范和提醒作用,始终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到最高度,安全无小事,长抓不懈,警钟长鸣。(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以书面形式要求整改,如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及时签发停工令,并按约定或例会上制定的处罚制度进行处罚,仍未整改的及时上报建设单位,根据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任何的巡查和检查均要留下记录痕迹,以及安全隐患及安全生产监理管理工作处理均要及时做好工作记录,安全台账,这是规避监理安全管理责任风险重要举措。
4.2制定报验程序和制度,行使工序验收权
对于出现安全隐患(包括质量安全)或承建方不整改行为,监理拒绝验收并上报建设单位,视情况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检查和验收均要留下书面记录痕迹。
(1)大部分承建及监理单位往往重视工程上的施工工序质量报验,但忽视了安全施工报验和验收。譬如落地脚手架基础、悬挑脚手架钢构及每完成一步架的报验和验收,大型设备(塔吊、人货电梯等)及幕墙吊篮安装每一步的报验和验收,等。(2)用于安全施工的材料和设备必须履行报验程序,材料和设备必须按有关强制标准规定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这方面往往承建方弄虚作假,监理把关不严,各方严重忽视这方面的控制。譬如脚手架钢管、扣件及安全网取样检测,往往与现场所用材料不相符。
4.3监理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要采取适当手段和措施
(1)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作书面回复,监理及时对回复内容进行复查。(2)提出的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或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总监理工程师要及时签发停工令并进行相应处罚。(3)停工令下发了仍未整改,上报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组织召开工程例会或安全专题会议,并形成有约束力会议决定。(5)获得业主支持,利用工程进度款支付手段进行约束。
监理无论下发通知单、停工令还是向业主、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均要把握好分寸,适可而止,达到效果即可。监理要注意工作方法,表现出极大诚意和耐心,积极主动协调沟通尽量转化矛盾,在不违反原则情况下,复杂问题简单化。因为工程总是在承建方自己组织下完成,监理如与承建方出现矛盾公开化、复杂化,监理也无法很好实现自己的工作目标。
【关键词】安全生产;评价指标;施工企业;层次分析法;南水北调
AHP method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evaluation
Zhou tie-jun1,Zhao Pei2,Chen Chong-de2
(1.Construction & Management Bureau of North Hubei Water Transfer ProjectWuhanHubei430071;
2.Hubei Zhanghe Project Administration BureauJingmenHubei448156)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first phase of the south-to-north water transfer project Yin Jiang Jihan engineering channel 4 standard production safety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the status quo, as well as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safety production evaluation standard "(JGJ/T 77-2010) the evaluation content. Using AHP metho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safety production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and evaluation threshold, the analysis of the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safety technical management,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management, enterprise market behavior, sensitive indexes such as the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and carries on the appraisal. The conclusion is: the safety in production control G = 4.5, is goo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Key words】Production safety;Evaluation index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2)引江汉工程从长江荆江河段引水到汉江兴隆河段,渠道全长67.23Km,设计引水流量350m3/s,最大引水流量500m3/s。其施工具有建筑物多、线路长、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丰富、施工难度大等特点。渠道4标段面长8.103Km,建设单位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分局,2011年4月开工建设,2013年12月份基本建成。
2.1建立层次结构。
建立目标层、准则层和措施层等3个层次。目标层 为安全生产控制综合评价;准则层 为安全生产管理、 为安全技术管理、 为设备和设施管理、 为企业市场行为、 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8];措施层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见图2)。
2.2指标系数。
依据招、投标文件,监理质量、安全控制过程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检查中的实际情况,采用等间距分级方法确定(见表2)。
λmax= 5, CI=0.0005,CR =0
2.3.2权重一致性检验结果为:CR B1-C1i=0, CR B2-C2i=0.0002, CR B3-C3i=0.0003, CR B4-C4i=0.0003, CR B5-C5i=0,总 CR Bi-C1i=0,各 CR值均小于0.1,说明权重计算结果符合一致性,判断矩阵成功。
2.4评价。
2.4.1综合评价模型[9]
安全控制综合评价模型计算公式为:
G=ΣWiKi (7)
式中: G为安全控制综合评价值; Wi为各项指标权重(见表4); Ki为各指标相应的评定等级(见表1)。
按式(7)计算:安全控制综合评价值 G=4.50,下一层次的评价值分别为:安全生产管理 G1=4.22、安全技术管理 G2=4.67、设备和设施管理 G3=4.20、企业市场行为 G4=4.60、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G5=4.60。
2.4.2评价指标。
将评价指标分为4级,依次为优良、良好、中等及较差,不同级别的阈值见表5。
2.4.3评价与分析
安全生产控制综合评价 G=4.5≥4.5,评价为优良。准则层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G1=4.22,设备和设施管理 G3=4.2,评价为良好;准则层中的安全技术管理G2 =4.67、企业市场行为 G4=4.60、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G4=4.60。评价为优良。与实际情况基本吻合。
3. 结语
目前对于安全生产控制与管理体系建设与实施的评价方法较多[10],但大多集中于文、表类型,采用直观的现场检查、评分等,随意性较大,评价成果也不尽合理。采用AHP方法进行评价,可对直观的检查评分进行补充、修正,效果较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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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芬花,纪昌明,刘元等.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水利水电工程A.D.HALL系统风险评估方法研究[J].水利水电技术,2010,41(3):50~53.
[3]李凯.基于物元可拓模型的水闸工程安全评价研究[D].哈尔滨:东北农业大学,2013:32~46.
[4]李东民.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风险管理[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3: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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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芬花.水利水电工程系统的风险评估方法研究[D].北京:华北电力大学,2011:95~97.
[8]JGJ/T 77-201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S].2010.
[9]张笑天,陈崇德.漳河水库灌区水资源脆弱性评价研究[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10,31(2):12~15.
[10]O立升.试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的问题及对策[J].山东工业技术,2013,(12):56.
市安委办:
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昆安﹝2009﹞16号)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现将***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把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作为下半年以来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严格按照“八个百分之百”的要求,严把入口关,改善建设工程安全基础条件,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得到有效规范,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整治。针对8月以来我区建设工程领域连续发生两次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委会向***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了《生产安全告诫通知书》,督促建设管理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扭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
为确保建国60周年大庆期间的安全生产,区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区城建委、各有关单位,加大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督促建筑施工工地及时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同时按照昆安﹝2009﹞28号文件要求,及时督促区城市建设局开展建工程安全隐患排查,认真解决“多个建筑施工企业交叉作业现象突出”等问题,通过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二、加强防范,认真落实监管措施
2009年,我区在建和新建的工程项目均履行了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办理了安全报监备案手续。
一是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建立施工工地安全巡查制度,安全防护措施取得一定成效。
二是督促施工企业对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进行了加固,对少部份脚手架扫地横杆和剪刀撑防护不到位的现场责令限期进行改正。
三是施工用电管理,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箱一锁一漏”规定。对部分用电不规范的施工现场都严厉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存在的设备外壳接零不到位、电线连接混乱、未配电箱和锁的现象进行了整改。
四是加强塔吊和井吊的安全管理。对未登记备案就擅自使用的企业进行了批评,并责令他们限期进行备案登记,在此期间停止使用,另外,还对未安装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和缆风绳的井吊、塔吊要求限期完善,在此期间禁止工作。
五是加强对“三宝、四口、五临边”的管理。对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网搭设不规范、不完整的现象进行了管理,并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配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进入场地。
六是强化监理的监管力度,对监理不到位、隐患整改未落实的现象进行了整改,要求监理认真查找隐患,制定整改措施,严厉督促整改,并建立完整的检查记录和台帐资料。
七是督促各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市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规章和各种规范、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全区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
三、认真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工程建设领域和矿产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安监管﹝2009﹞131号),区安监局制定下发了《***区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把解决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薄弱、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临时用电管理混乱等问题,作为整治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重要内容,整治工作时限从2009年10月至2011年8月,将用近两年的时间,逐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力度,协调工程建设各方强化主体责任,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提高全区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目前,该项工作正按照《方案》稳步推进中。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通政发[*]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乡)、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各街道(乡)、开发区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街道(乡)、开发区要明确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不断加强学习和专业培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安监等部门负责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发改委、农经、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村镇建设工程要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确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类园区建设工程、农民集中居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3、村级基础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4、由各街道(乡)、开发区实施的拆除工程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台帐内容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撤销或停止施工。
三、切实抓好建设施工各环节的管理
1、各街道(乡)、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所有项目台帐,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设计单位等有关内容。
2、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制。在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村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诺,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到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发包必须给持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施工。
4、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报监、质量报监。工程图纸都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市审图处的审查。
5、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分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四、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各街道(乡)、开发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做好复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要建好档案,健全制度。区建设、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督查,及时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据建设工程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检查和部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