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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在城镇化的发展趋势下,现代建设工程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规模越来越大,高度和形态越来越复杂。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多,建筑技术的日益更新,为了满足大众的需求,现代的建设工程不仅越来越高,而且越来越追求美观、新奇,于是建筑的形态越来越复杂。其次,结构复杂,功能越来越多。面临当下城市进步的越来越快,为了给市民们提供餐饮、洗浴、购物等一体化的服务,使得对建筑的要求越来越多,建筑工程设计越来越复杂,这样不仅增加了建筑设计的难度,而且建筑工程的功能也变得越来越多。最后,面积越来越大,功能危险系数变大。现代的建筑促进越来越多,越来越高,不仅形态也越来越怪异,而且建筑的地理位置也越来越特殊,有的临近海岸、有的在隧道边,而且功能也越来越丰富。
2现代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危险
面对当下城市现代建设工程的发展趋势,必须要对当下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一个科学合理的分析,具体来说,对于消防安全来说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火灾的危险系数不断加大。面对当下现代建筑的功能越来越复杂,形态各异的发展趋势,给消防安全带来了较大的危险。由于在建筑中空间的利用越来越紧凑,使得消防安全设施的安装及配备越来越困难,可以说,建筑的越繁琐,火灾的安全隐患就越大,而且较多的大型建筑涉及到各种服务,集各个功能于一体,如果有一些危险系数较大的企业类型,更是增加了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一旦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救援难度加大。虽然防火工作一直提,但是难免有些工作人员的防火意识出现松懈,这样就可能引发火灾,一旦发生,如果建筑工程的复杂,内部结构不能有效区分、辨别,这样就增加了救援的困难,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3加强现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有效举措
为了加强当下我国城市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要采取有效的举措,减少消防隐患,一旦出现事故应把危害降到最低,所以,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有效地尝试和探索努力:第一,加强对消防设备的更新和维护,确保消防设备的齐全。为了确保现代建筑工程不出现消防问题,或者是一旦出现火灾能够把危害降到最低,应该加强对建筑中消防设备的更新和配备,确保现代建筑工程的消防设备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一旦出现火灾能够利用现代消防设备进行及时的灭火和抢救。第二,加强当代人的消防安全意识,进行消防安全的演练。为了充分提高当代人的消防意识,必须要提高用火的安全性,通过进行消防培训,让群众了解消防栓等消防设备的正常使用方法,提高人们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这样才能够有效减少火灾,提高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第三,建立一整套的消防安全预案,进行逃离演练。为了提高现代市民的人身安全,一定要加强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但是一旦发生火灾,群众们也应该知道逃离的最佳方法和途径,因此,物业一定要制定一个消防的安全预案,尤其是进行逃离演练,让群众知晓逃离的方法,这样就可以确保在出现问题时,群众能够自发的维护自身安全,安全的进行撤离。第四,建筑设计一定要科学、安全。为了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性,一定要在建设中确保建设的设计符合规定,避免建筑不合理,造成逃生空间小等问题,这样就会造成安全隐患,一旦出现事故,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为了确保工程设计的科学合理,尤其是逃离通道的设置等,一定要经过反复的论证,确保工程设计符合消防设计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消防安全标准。
4结语
面对当下我国城市建筑设计工程的发展趋势,了解到我国城市建设的越来越复杂、结构复杂、功能多样化的趋势增加了消防的安全隐患,因此,为了提高我国的消防安全,提高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必须要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维护工作。可以通过设置消防安全预案、进行消防演练、让群众知晓逃离路线等方式,提高消防安全,确保不出现任何的火灾,减少火灾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害。
作者:陈 琳 单位: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登记交易中心
参考文献:
[1]潘俊臣.浅析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现状及监管对策[J].江西化工,2016(5):159~160.
[2]黄奕强.浅谈当前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策略[J].城市建筑,2015(20):159.
关键词:法制化 推进 消防工程项目 现场管理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4(b)-0181-02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者来说,高效有序、安全文明的施工现场是他们最想看到的,但因为种种原因,使其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难以进行规范。2000年10月27日北京协和医院北楼的施工现场发生了一起火灾,造成了9名施工人员被困,其中3名抢救无效死亡,其余的伤势都较为严重,经过对现场的调查,起火的原因是一位电焊工在地上一层对水暖支架进行焊接时,焊渣掉落地下一层,引燃了地下一层楼顶的聚苯乙烯保温材料,可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必要性。随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颁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逐渐实现了法制化,管理者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时有了强有力的工具和标准的规范,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执行。以下就对如何用法制化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进行讨论
1 《消防法》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
对《消防法》没有正确的认识,就难以将法律的力量运用妥当,更不要说用法制化去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因此管理人员想要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就必须先对《消防法》有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加深自身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关键点的认识理解。同时,要深刻理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1.1 《消防法》对消防工程企业的管理目标作出了明确的指引,要做到保证工程安全、提高企业效益,必须抓好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环境越差、工程规模越大,则对管理水平的要求就越高。抓好施工现场管理,首先要抓好施工秩序,有秩序才能谈效率,其中《消防法》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工程现场施工的秩序抓得好,不仅可以提高工程效率、加强工程质量,还能保障施工人员的人生安全、节约企业成本等,因此抓好施工现场秩序是现场管理工作的基础。
1.2 采用良好的消防产品是保障现场施工质量的前提,在有限的资金限制内选取相对优质的消防产品,从而保证工程质量才是赢得市场的关键。《消防法》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在建筑消防工程质量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业主对施工方的审查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最简单直接的就是对施工现场采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检查,考察施工方是否做到把资金用在刀刃上,因此管理人员必须在抓好现场秩序的同时,做好现场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这样才能赢取业主的信任。
2 推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
2.1 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
项目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的管理者,他们对现场的管理质量直接影响到施工质量和企业收益。因此,企业除了选用优秀的项目管理人员外,更重要是培养他们的管理素质,包括高效的工作方式、良好的法律意识、先进的管理思想等。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际管理中,管理人员需要承担巨大的责任,管理范围大且不能放松,因此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责任心和保持高度的专注度,通过学习和借鉴吸取更科学的现场管理方法,对现场出现的问题多进行思考,从而提高管理工作的预见性。项目管理人员要有良好的大局观,管理工作必须兼顾现场施工的每个方面。要做到现场施工的每一部分都符合《消防法》要求,首先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的整体规划,设计时必须同时有利于施工和管理。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尽可能地改善施工现场环境,加强施工的效率和安全性。合理、有预见性地安排施工的工序,在正在动工的部分完成前要完成对下一工序的设计安排,并将信息下达到每个施工人员。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可以灵活地对不同工种的人员和不同用途的设备进行横向调配,以使现场施工更具效率。
2.2 加强施工现场动态管理
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管理,就是要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管理方针,在管理上要快速适应环境的不断变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特点,决定了其是施工人员和设备等内外环境因素流动性都比较大,项目管理人员将管理方针与以上因素紧密结合,根据它们的实际变化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动态管理。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主要是根据人员、设备、材料等变化,对他们进行及时调整,包括招工、引进设备和增加材料数量等。要把动态管理做好,需要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工序有足够的了解,对现场实际需要有良好的观察力,对现场内外因素变化的预见性。
2.3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
向施工人员普及《消防法》,定期对他们进行系统的法律培训和考察,不但能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还能使施工人员在法律意识上跟上管理人员,从而使他们明白管理人员下达的要求和命令的目的性,并掌握现场施工的标准与关键点。有效改善施工现场的秩序,减低事故的发生几率,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条件,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管理规范进行。施工人员都按照规范施工,那么就能相对地减轻管理人员在监管上的压力,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工程项目整体的动态管理上。
2.4 强化现场管理中的奖惩措施
对于施工人员对《消防法》的遵守情况要进行明确的奖惩,没有奖惩或者只有奖没有惩的话,就会减低《消防法》对施工人员的约束力。首先我们要建立起合理的奖惩制度,否则难以服众。定期对施工人员的行为作出鉴定,对于一段时间内没有违反规定的人员应该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违规次数少和程度轻者则可以通过教育来纠正,而对于屡次违规的人员则要根据导致后果的严重性来对其进行惩罚,惩罚的方式可以是扣除工资或者一段时间不能上岗等。制定完善的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既能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心,也能使管理人员在现场管理时更加得心应手。
3 结语
《消防法》实现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制化,为管理人员对建设工程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而如何有效地用法制化推进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现场管理还需进一步探索,本文提出的一些方法希望可以为现场管理人提供帮助,在管理施工现场的时候,应该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主动借鉴国内外优秀的管理技巧,总结出更加有效的管理方法,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实现法制化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推进效果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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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建筑智能化、电气化的发展,建筑物内部各种电气线路越来越多,然而近年来电气火灾事故居高不下。远在2005年,十大火灾中死亡人数最多的两起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特大火灾、汕头华南宾馆特大火灾,均为电气火灾;近在2010年,上海“11 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因两名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电焊工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未持证上岗,造成至少58人遇难,56人失去联系,70多人住院治疗,致使无数人承受心灵创伤。这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数字,给我们传递出这样一个信息:全社会共同努力防范电气火灾势在必行。自来水水厂厂区构筑物多,电网密集,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变频柜等用电设备多,它们的正常与否直接关系到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城区供水保证,通过多年的工作及周围发生的事故,总结出以下几点:
2 我国建筑电气火灾的特点
2.1电气火灾呈季节性多发在夏、冬两季。夏季气候变化无常,降水频繁,雷电次数较多,室外高架电线及室内引入线容易发生起火、雷击、断路、短路、漏电、破坏等事故,易引起火灾。冬季天气寒冷,风雪冰冻较多,由于室外电线表面负荷过重,电线张力有限,容易断裂,发生电器火灾。
2.2电气火灾燃烧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一是燃烧速度快,燃烧范围广,燃烧物种类较多,火势蔓延迅速,并且燃烧初期不易查觉,火灾发生后,由于电气设备本身的材质多为绝缘体等有机材料,并且因火场上的设备有可能带电,限制了火灾的扑救方式,这样便给人员疏散与火灾扑救带来一定的困难。二是建筑火灾易起难灭。我国的建筑结构多数为“筒子楼”结构,特别是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建筑物内部的管道井、电梯井等会产生“烟筒”效应,这就容易使火势越烧越旺。
2.3电气火灾发生具有一定的行业性。学校、超市、娱乐、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的重、特大电气火灾异常突出,常伴有生命财产损失;而工业厂房、企业车间等用户发生的电气火灾造成较为严重的经济财产损失,原因为此类用户用电负荷较大,用电时间较长,用电设备种类繁多,当电气设备设计及安装不合规范,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时发生火灾。工业电气系统是重点管理部门,它的安全关系到整个企业甚至整个区域的安全,然而电气系统本身是强火源,且电气设备、电线电缆自身在一定事故条件下就成为了火势蔓延的途径,所以一旦起火,火势蔓延快,损失较大,应重点关注。
3 针对我国电气火灾特点采取的预防措施
3.1雷电造成火灾的预防措施。直击雷的防护通常都是采用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线、避雷网或金属物件作为接闪器,将雷电流接收下来,并通过作引下线的金属导体导引至埋于大地起散流作用的接地装置再泄散入地。感应雷的防护通常通过电源防雷、信号系统防雷、等电位联接、金属屏蔽及重复接地等方式。为了防止雷电侵入波沿低电压线路进入室内,低压线路最好采用地下电缆供电,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及金属线槽等接地。
3.2正确选择电缆、电线、母线槽及电缆桥架。根据建筑电气火灾规律性,高层、超高层民用建筑的电气设备使用的材料,设计和使用时必须充分注重,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炎规范的要求设计、选型及安装敷设,从防火的角度出发,应认真考虑建筑物及装修材料的不燃化。电缆、电线根据使用量按照电气标准正确选用,其绝缘材料要有阻燃性,母线槽及电缆桥架选用金属材料并良好接地,每一用电单元使用独立的漏电开关,着火时能及时自动切断电源。使用过程中配电箱及电缆桥架四周不堆积物品,特别是易燃物品。建筑内的电气火灾大部分的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过载、接触不良引起的发热,到高温破坏绝缘,然后短路引发明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定期专人检查,也是电气防火的必要措施。夏冬季节电器设备因制冷超或取暖易负荷使用,在室内了解线路所满足的负荷量,不超负荷使用,不随便更换大电流开关,不乱扯乱拉电线,临时用线要规范,线径要有负荷余量,不使用双绞线、花线。接线处连接牢固,绝缘破损及时处理,防止因超负荷发热、短路或接触不良引起的火花。
3.3完善建筑电气设备作业人员要求。一是电工、焊工等涉电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二是施工及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规、规程和制度,积极宣传电气安全知识,制止违章作业和拒绝违章指挥。三是认真做好巡视、检查和消除隐患的工作,及时、准确地填写工作记录和规定的表格。架设临时线路和进行其他危险作业时,完备审批手续,否则应拒绝施工。四是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队伍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人员技术素质,增强质量和防火意识,严格按图按规范施工,加强自身检查监督,确保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将发生电气火灾危险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
3.4消除消防电气线路中安全隐患。在火灾发生时,一般的电气线路往往是被切断或者被烧断,整个现场的电力系统全部瘫痪。为了将火灾损失减到最低,确保消防设施发挥最大的作用,一些特殊的电气线路需要经过建筑防火设计。这就需要明确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确保消防设备电气配线的可靠性,保证向消防设备做到正常供电和有效保障人员疏散与火灾扑救能力。消防设备电气配线的耐火性用以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且消防设备配电线路可能处于火场之中时能持续供电。在消防工程中,通常是结合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对消防配电线路采用耐火耐热配线措施来达到其可靠性、耐火性的要求。
3.5从工程建设的各环节全面加强监督及管理。工程建设初期要杜绝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直接关系到用电人员的安全,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进行编制,保障施工现场用电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电工、焊工等涉电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有责任,层层抓落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以上几点工程管理措施如能真正落到实处,必能使电气火灾预防工作跨上一个新台阶。
3.6加强消防监督及管理机制建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电力工业、建筑业、装修业、机械制造业及第三产业等行业也将到达快速发展期,消防建设也要保持高速的发展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针对电气火灾隐患的不易查觉、种类繁多、事故性大及发生火灾后的蔓延速度快、较难扑救等特点,以及电气火灾事故原因分析及预防的工作需要,客观上要求消防监督及管理机构的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消防设施建设完善度,法律法规建设都要同步发展与提高。同时还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和创新宣传方式,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中,应结合被管理单位、企业的特点,采用易于接受的宣传教育形式,宣传有关建筑电气燃烧的原理、防火的基本常识、灭火的基本方法、消防设施的正确使用、报警及逃生的方法及电力法律法规等知识,以提高全民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全社会抵御电气火灾能力,把降低电气火灾的工作推向社会化、公众化。
关键词: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措施
Abstract: in the hous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complete the whole security management is to guarantee th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personnel protection, but also successfully completed the project as the prerequisite. In order to reduce accidents, fundamentally security worker safety production.
Keywords: housing construc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建筑安全管理
房屋建筑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饰。俗称新建, 改建和扩建, 建筑和附属结构的侦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维修技术工作和完成项目的实体。房屋建筑分类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 建筑高度分类低层、多层、高层。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前阶段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施工单位必须通过书面和提供网站建设和邻近地区的水,电, 气, 热,电信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和其他相关事项的相关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确保住房建设过程中所需的用品和相关数据的及时到位;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得到相应的准确的地质调查和水文信息有关的设计和实施, 是保证房屋建筑的施工人员的安全。
2 施工前期安全工作
为了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前阶段的安全管理, 必需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应具备一定资格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经验, 要求有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安全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共参与。制定合理的工期,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 应当向当地房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现场安全计划。工作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安全保证体系和专项安全施工措施。在一个特定的合同项目的技术和安全要求的具体状态。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工作环境和施工项目安全措施所需的特殊成本费用的计提,不包括在建设工程投标计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规格, 承包商的安全工作应纳入建设的整体评价标准; 通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专家参加安全评价工作。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加大力度抓好物资管理。
3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在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资格进行评估工作中,施工现场是人流、物流、信息流的汇集地,也是建筑业最终形成的场所。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施工生产的组织和实施、技术质量管理的实施、检查、复核和监督、物料进场、检验、试验和使用管理等,构成了施工现场管理系统。为了加强项目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明确各地施工阶段质量控制重点,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过程中确立事前质量控制,事中质量控制和事后质量控制三个阶段。事前质量控制,是指在正式施工前,是以整个项目施工现场为对象而进行的各项施工准备。准备的基本内容包括:施工技术准备;施工物质准备;施工组织准备;现场准备(主要是施工现场“五通一平”)。事中质量控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质量控制。即全面控制施工过程,其具体措施是:质量控制有对策;施工项目有方案;技术保证有交底;图纸会审有记录;配制材料有试验;隐蔽工程有验收;计量器具校正有复核;设计变更有手续;钢筋代换在制度;质量处理有复查;成品保护有措施;行使质控有否决;质量文件有档案。事后质量控制,是指在工程项目完成施工过程形成产品的质量控制。
4 后期安全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的安全管理是很重要的,它涉及建筑施工,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安全管理,要求的安全程度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目标检测数据文件记录, 是建设项目在施工现场实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评价的重要内容。在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安全数据记录是否正确, 反映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管理能力和实力。在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在项目有关的质量检查和排序数据。同时, 在工程项目实施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施工安全评价,并向房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的建筑安全管理信息。
5 安全生产措施
1)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特殊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2)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以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 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3) 强化机械设备的规范化管理。近几年建筑施工机械作业在快速增加, 机械化作业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也不断上升。因此,要从3个方面加强工作:a. 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 做到没有合格证或维修合格证的机械设备不准进场, 不准安装, 不准使用; b. 机械用电必须严格管理, 不能有半点马虎; c. 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过程中还要经常巡回检查, 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防止带病作业, 从根本上保证安全生产。
4) 安全帽措施。不戴安全帽, 任何人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有很多难以预料的不安全因素存在, 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意想不到的伤害。
5) 安全交底与培训。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人员做出详细说明, 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上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7) 安全带措施。安全带是防止高空坠落的救命带。进行高空作业必须带好, 稍有不慎, 就要发生事故, 教训极为深刻。高空作业不带安全带是严重违规行为, 必须坚决制止。
8) 安全网措施。安全网是高空作业发生坠落不至于落地造成伤亡的救命网。在施工中, 建筑物竖向、横向、垂直运输设施的四周, 必须按规定满挂安全网, 横向要挂双层网, 这是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一道重要防线。
9) 安全棚措施。安全棚是交叉作业保护下边操作人员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其搭设必须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1] 万相峰.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山西建筑,2008第6期.
自2009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配楼发生大火和2010年11月15日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发生大火并致使42人遇难以来,公安部和建设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2009年9月25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文件出台了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出台了公消[2011]6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要求“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2011年8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公司在京组织召开了安全环保型外墙外保温材料产业发展暨行业准入条件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提出“新一代外墙外保温材料应当是安全环保型材料,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材料生产过程安全环保,对安全健康环境既不造成直接危害也不埋下事故隐患;二是材料本质安全度高,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不易发生安全危害,也难引发次生灾害;三是材料全寿命周期的物耗、能耗、废弃物排放与治理、对生态环境和气候变化的影响、以及综合成本等较传统材料均有进一步改善。”
信阳科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基于以上背景已经研制了包括《膨化玻化微珠保温板》、《DT系列无机保温装饰一体化板》、《无机保温装饰一体化保温系统》、《陶瓷保温功能板》等在内的一系列外保温装饰制品,本文将具体分析安全环保的外保温装饰材料的基本原则。
2 保温材料四大安全环保原则
2.1 节能减排原则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t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t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t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比2010年的2551.7万吨、2267.8万吨都下降了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0万吨、2046.2万吨,比2010年的264.4万吨、2273.6万吨都下降了10%”的节能减排总体目标。为了实现以上目标,《方案》还提出了“十一项”综合工作方案,其中包括“强化目标责任,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等。2011年8月12日,“安全环保型外墙外保温材料产业发展暨行业准入条件编制工作座谈会”提出,作为节能材料的安全环保型外墙外保温材料和制品,我们不能置身于节能减排之外,我们的材料和制品必须首先在物耗、能耗、废弃物排放与治理、对生态环境和气候变化的影响,以及综合成本等较传统材料均有进一步改善。
2.2 安全环保原则
显而易见,作为外保温装饰材料,防火性和燃烧等级是产品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珍珠岩保温制品、岩棉保温制品、泡沫玻璃保温制品、泡沫陶瓷保温制品、玻璃纤维保温等无机绝热保温材料是外保温装饰材料的希望和未来。为什么说它是建筑保温的未来,因为它在防火等级上是A1级。第二个安全保障是在放射性上,目前外墙装饰材料只有陶瓷砖、石材有严格的控制体系和标准,作为外保温装饰材料,外放射指数必须达标,总体放射性活性指数最好可以达到A级。第三个安全环保要求就是铅隔溶出量的控制,只有铅隔溶出量达到要求,外保温装饰材料才不会对环境的水源造成危害,才是安全和环保的。第四个安全环保要求就是甲醛、苯酚、氨类气体的挥发量。尽管目前只有内装饰材料才在3C控制指标内,但是作为安全环保的建筑保温材料,要给出指标来控制。第五个安全措施就是粘结剂拉拔强度,只有拉拔强度达到要求才能保证产品不剥落、不出现外墙砖脱落砸伤人的事故。这五项原则和安全环保控制措施就是外保温装饰材料的基本保障。
2.3 保温节能原则
作为保温材料,保温是他最基本的特征,良好的保温性能依靠材料的微观结构来实现。无机保温材料的保温特征体现在导热系数、体积密度、吸水率、工作尺寸控制上,导热系数是无机保温材料是否具有优良保温性能的基本条件。作为辅助判断特征就是体积密度,对于同一材料的无机保温制品,尤其是多孔类的保温材料,体积密度和导热系数有类似于线性的关系。吸水率和工作尺寸是判定有效导热系数的最基本特征,吸水率高的产品,尤其是非闭孔产品,当水填充在空腔内就会大幅降低热阻,提高导热系数,而多孔类产品,由于毛细现象,有极其容易吸附大自然中的水分,所以材料的闭孔率和吸水率成为影响制品实际导热系数的关键。工作尺寸也是保证保温效果的基本条件,否则热照样从薄弱处传导,就像木桶原理一样,必须保证材料以及系统的均匀稳定固若金汤才能完成系统和整个建筑的保温节能。
2.4 经久耐用原则
经久耐用原则有两条,一是产品的艺术设计方面要经受住审美观点和历史的推敲,也就是说“他尽管不是千古绝唱,但至少要经受住大多数人的审美观点和历史轮回的考验”。所以我们要在材料上、制品上、装饰手段上、工艺技术设计上下工夫、花精力。要在产品上体现文化、艺术、技术、设计的魅力;二是材料和制品要在耐候性和耐力学破坏性方面优异,能经受住气候变易、岁月变迁、突发事件的磨砺。因此材料和制品的四大力学特性—抗弯、抗拉、抗压、抗冲击性必须达到较高的水平,材料和制品的热学、湿热学方面的吸水率、湿膨胀系数、热膨胀系数、软化系数、抗热震性、抗冻性等方面必须优异。此外为了抵抗特殊气候和条件的破坏,材料和制品还必须具备耐酸、耐碱和耐污性、装饰面耐磨性的性能。为了使系统更经久耐用,还要对材料和制品装饰的外保温系统进行测试,严格控制系统的拉拔强度、抗冲击强度、抗负压强度、抗震强度和耐候性实验,目的是能经受住地震、海啸、沙尘暴、极热、极寒气候的考验。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见》,督促“煤改气”锅炉行业管理部门和各街道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督促“煤改气”锅炉所有单位、“煤改气”锅炉工程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全区“煤改气”锅炉及建设工程安全。
二、检查时间
从即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
三、检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煤改气”锅炉及“煤改气”建设工程。
四、检查内容
(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重点检查“煤改气”锅炉所有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煤改气”锅炉安全运行情况。重点检查“煤改气”锅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要求,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是否对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是否安装监控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定期校验并安全可靠;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定期检测;灭火器材、消防设施是否配置齐全,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
(三)人员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是否持证上岗作业;其它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是否合格。
(四)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是否编制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是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构,明确应急救援人员;是否配备齐全应急救援器材和应急物资。
(五)“煤改气”锅炉建设工程。重点检查“煤改气”锅炉建设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资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要求;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施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特殊作业规定是否执行到位。
五、检查方式
区直相关部门负责重点检查区属及区属以上重点“煤改气”锅炉及建设工程的安全检查,各街道负责区属以下“煤改气”锅炉及建设工程的安全检查。
区属及区属以上重点“煤改气”锅炉及建设工程的安全检查由市质监局分局牵头,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消防大队、区安监局、区房管局和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配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煤改气”锅炉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全区群众幸福过冬和社会稳定问题,也直接影响着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领导和各级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务必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年底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要认真研判“煤改气”锅炉及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形势,周密部署本辖区、本部门安全检查工作,认真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全力开展好“煤改气”锅炉及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工作。
(二)确保检查效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切实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在大检查工作中有法不依、走过场,导致事故发生的街道和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落实安全监管指令的锅炉所有单位实施严肃处理和事前问责。
关键词:铁路工程;给排水;设计理念;实践发展
中图分类号:U291.18 文献标识:A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的铁路事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而且呈现出一种跨越式的发展。因此,对于铁路事业的改革也相应的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铁路事业必须要做到为人民服务,要注重适应实际运输需要、适应铁路事业管理、减少现场管理人员等新的理念。因此,本文结合给排水设计的一般原理,将其与铁路事业建设的具体特点结合了起来,从铁路工程建设中给排水的设计理念和实践发展出发,力求得出一些有益的研究成果,从而为铁路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一、保障列车上水,适应新的给水形势
一直以来,铁路运输中的列车上水一直是一个比较大的难题,之所以困难,就在于如何能够在规定停站的时间内快速上水。因为只有保证铁路在规定的时间内快速上水,才能确保铁路运行的正点以及服务水平的提高。而且,列车上水作为与铁路运输各方面都息息相关的重要环节,其作用不仅体现在对列车的供水方面,而且体现在对整个列车运输中供水的要求上面。因此,在铁路工程建设中给排水设计理念的探索上主要体现在:
(一)要重视对列车上水设施以及配套系统的研究
在铁路工程建设中给排水的设计要严格按照列车上水标准化进行建设。目前,铁路给排水建设中主要采用的是程控快速上水工艺方案,这一方案的优势集中体现在:它既可以使上水快速接头自动脱落、而且还能做到上水软管回收、防冻上水阀自回水等功能,而且其栓井也较为美观。
当铁路工程的给排水建设采用城镇自来水的设计方案时,铁路直供水系统设计是一个很好的选择。铁路直供水系统具备很大的优势,如自动补流调压、管网恒压、免消毒及工况自维护等等智能控制功能,相比传统供水系统,其功能更加能够满足经济技术指标记录的工作。
对于小型的车站,在采用地下水方案的时候,要注意其运营成本,对构筑物的选择上要十分注意,尤其对净水、消毒、贮配水等方面的构筑物要下工夫,主要是要重视其自动化控制力度的加大,以达到充分节约人力资源的目的。
由于目前我国铁路运量的逐步增大,而且很多客运专线也开始建设,导致一些铁路给排水建设工程出现给水管线与主体工程交叉的情况。一般来说,站场和线路容易和给水管线交叉,当遇到这种情况时,怎样确保客运专线安全地进行建设与运营变得越来越重要。针对这种情况,铁路给排水建设工程在遇到交叉、穿越主体工程的时候要加大与站前的沟通力度,而且要设置防护涵洞,并且与站前工程同步施工。考虑到铁路给排水管道在运营中的抗震要求,如果需要在失陷性的黄土地区进行铁路给排水工程建设时,给排水的管路要尽可能的远离客运专线。
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需要针对特大型以及大型车站实施的直饮水系统,显然,对于直饮水系统来说,供水安全是最为重要的问题。所以在直饮水系统的设计中一定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不同的铁路工程条件,制定不同的制备方式。对于直饮水系统来说,集中制备与分散制备均有其优劣势,因此在设计前要进行科学有效的调查研究。
二、在铁路给排水建设工程中坚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标准与理念
相对于铁路给排水建设中的给水建设,铁路给排水工程中的排水建设要更加复杂,难度要更加的大,尤其是对于铁路站区的污水处理,更是一直以来的技术难题。目前采用的常规处理工艺,对站区地形、土地资源要求较高。其主要是利用铁路站区周边的荒地来处理污水,因此在实施设计施工之前,要对站区周边的受纳水体的功能进行详细的调查。常规的污水处理工艺是通过污水土地处理系统或者人工湿地系统来处理铁路站区的污水,这两种处理系统的优势在于,可以最大程度利用自然环境处理污水而且还能将污水再生利用,其净化效果好、工艺设备简单、投资较少而且对于其运转维护的管理也很方便。但是一定要注意对周边生活用水,尤其是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对于一些西北水资源较为短缺的地区,在铁路给排水工程建设中,要注重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注重用水效率的提高。对于一些北方地区大中型车站,可以实施中水回用工程,要针对当地的铁路站区实际情况,研究污水处理以及回用技术条件,不仅仅采用一种方法,而应将多种方法结合起来。尤其是要关注车站再生水的用途。对于景观绿化再生水的利用,注重消毒技术的提高,保证站区再生水的化学物质以及重金属含量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而且要对再生水的处理工作加强监管,对不合格的再生水处理工程要限期整改。
近年来,国家对于环境污染问题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尤其是对水污染这个关乎人民日常生活的问题治理力度很大。而类似于车站这种大型的公共基础设施,其雨水收集工作也逐步开始实施,例如北京市已经对大型的公共基础设施的雨水收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对雨水径流所造成污染加大了控制力度,而且对其的收集利用工作也在逐步实施。
(三)关于铁路给排水建设工程中水消防技术体系的研究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而且铁路的客运量十分的庞大。随着近年来我国高铁事业的快速发展,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多,我国对于铁路给排水工程建设中消防技术的要求相比以往要更加的严格。车站存车场中存有上百列的动车以及其他列车,一旦发生火灾,其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在铁路工程的给排水建设中,要对存车场的消防进行特殊预案、而且要建立存车场消防监控系统,切实贯彻执行《铁路旅客车站消防给水标准补充规定》(铁建设函[2006]517号)中的具体要求。
而且不同地区的消防设计要存在功能性上的差异,尤其是对于普通建筑物以及客货列车的消防要进行分类设计,特别需要关注的是长隧道的消防降温水池设计。总之,对于铁路给排水消防安全的设计需要系统地研究当地的地下隧道、过江隧道的适用水消防技术,而且在实际的铁路给排水建设工作中要开展消防论证。
(四)加强铁路给排水施工和管理的力度以及专业化
铁路工程建设中,对给排水工程施工的专业化要求很高,这是由其重要性所决定的,但是当前一些铁路给排水的施工是将给排水工程划入工程标段,然后进行公开招标,但是一些中标的施工单位在给排水工程上并不具有专业的资质,这就可能导致给排水工程质量差、管道的深埋不够、经常出现漏水现象等问题。因此建议对铁路的给排水工程进行单独招标,而且对中标队伍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铁路的给排水工程由专业的队伍进行施工。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铁路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各方面的基础设施越来越完善,必然要求给排水的工程设计要跟的上铁路建设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的铁路事业具有自身的特点,相比国外来说,其运输量的要求更大,相应的对于给排水的要求也更大。本文主要探讨了铁路工程建设中给排水的设计理念以及对其实践发展的探索,由于篇幅的限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但是希望通过管窥蠡测,对铁路工程建设中给排水的设计理念有一些实际性的探索,也希望通过对其的探索,可以为今后的铁路工程建设中给排水工程的设计与建设提供一些帮助,从而促进我国铁路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绍平.铁路工程消防给水设计若干问题的探讨[J].铁道标准设计,2004.
近年来,随着中心城市建设投入加大,城市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由于体制、机制和历史欠账等原因,中心城市规划实施困难较大,批低建高、批少建多等违法违章建设屡禁不止,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全面理顺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的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全力推进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档次、上水平,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
(一)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和《市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做到不失职、不越位,确保全市招投标工作有序进行。
(二)建设项目实施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等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招标工程的面积、层高、层数等主要规划指标必须与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相一致。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实施招投标或超越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有关单位承担。
二、进一步强化规划管理
(三)中心城区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不能随意变更规划。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
(四)中心城区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职能权限划分依法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五)强化规划批后管理。要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切实加强批后“三线”(放线、验线、复线)管理,强化动态跟踪监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要加强对项目批后的监督检查,严把“三线”关,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汇报中心城区规划许可与执行的有关情况。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从严执法,严格把关。违法工程一经发现,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立即停工。对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严重违法的工程或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实施过程中严重违反许可证内容的工程坚决予以拆除,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批。对一般性违法工程,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局通过会议共同研究,需要拆除的坚决拆除,可以通过罚款处理的依法按程序进行。对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实施开工放线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从严执法,坚决制止违法开工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
(六)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向其提供证章齐全的地质报告或施工图纸(建筑专业、结构专业、暖通专业、电气专业等),不得参与图纸交底、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图审单位不得承揽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七)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包括建筑面积、层高、层数等)。勘察、设计、图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各项指标开展工作,坚决杜绝“阴阳”图纸。
(八)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各招投标机构不得承接该工程并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九)建设单位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单位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十)建设单位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实施放线,施工企业不得组织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派驻监理人员参与该工程的一切监理活动。
(十一)建设单位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包括增加层高、扩大面积等),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必须停止施工、监理,并及时向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报告情况。
四、进一步规范其他市场监管行为。
(十二)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要认真按照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履行监督职责。对超越许可内容的施工坚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及时报市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十三)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发放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十四)对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任何部门不得与单位和个人签订许诺建设协议。
(十五)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产权产籍证,对无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工程备案的项目,或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项目,不得颁发房屋产权产籍证。
(十六)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联动机制。监察、执法、公安、建规、住建、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要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国土部门及时查处;对在规划绿地范围内毁林推沙,破坏植被的行为,由林业部门及时查处;对违法占用河流水体、水利设施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地等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由水务部门及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