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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筹划财务管理运用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以“在遵循税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税务筹划越来越受到现代企业的重视和关注。而且,税务筹划的目标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是相一致的。税务筹划本身不单纯是一种财务行为,而是和企业的经营行为息息相关,是一种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它贯穿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同时,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税收的影响。因此,税务筹划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主要包括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四个环节。由此,本文试图从这四个环节探讨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一、筹资环节的税务筹划
不同的筹资渠道和不同的资本结构,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时也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企业在分析筹资中的税务筹划时,应着重考虑筹资渠道、债务资本以及融资租赁对税负的影响。
(一)对筹资渠道的利用
企业筹资渠道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一般来说,企业内部集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最轻,企业间拆借资金所承受的税收负担次之,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最重。因此,从税务筹划角度看,利用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拆借资金方式进行筹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最轻。
(二)对债务筹资的利用
由于筹措债务资本的筹资费用和利息可以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使得债务资本具有抵税的作用。因此,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应当充分利用债务资本这一特性,寻求企业的最优负债量,选择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适当比例,以达到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公司资本结构,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当然,举债方式只有在息税前利润率大于年利息率的前提下,才可以增加权益资本收益水平。
(三)对融资租赁的利用
融资租赁是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既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又可以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从而减少了企业的税基,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这又进一步减少了税基。因此,融资租赁具有双重抵税的作用。
二、投资环节的税务筹划
税负轻重对企业投资将产生极大的影响。企业投资环节的税务筹划主要应从投资地点、组建形式、投资方向、投资方式的选择方面综合考虑,优化选择。
(一)投资地点的选择
为实现生产力战略布局的调整,我国对不同地区制订了差别税负的税收政策,如: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老、少、边、贫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减交或免交3年所得税。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区域性优惠政策,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注册地址,以减轻税收负担、谋求最大税收利益。但这应在综合考虑了投资环境等因素的前提下,如果该地区不利于企业生存发展,即使税收政策再优惠也不宜选择。
(二)组建形式的选择
1、公司企业与非公司企业的选择
我国目前企业类型有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我国对公司和非公司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企业的营业利润首先要在企业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红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就其获得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形成“双重征税”;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交企业所得交税,只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公司有着便于筹集资金和分散风险的优势。因此,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选择企业类型。
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
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包括免税期在内的许多优惠政策,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其损益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可以利用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各自特点进行税务筹划: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宜采用子公司形式;总机构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宜采用分公司形式。企业创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宜采用分支机构的形式,以使分支机构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当企业进入正常的轨道,设立子公司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选择
我国为引进外资,对外资企业实行诸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投资外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以减轻企业税负。
(三)投资方向的选择
从国家对投资领域实施减税政策可知,农业、高新技术行业、基础能源设施、环保项目等是国家鼓励投资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应在深入研究不同行业税制差别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策划投资方向,尽量选择具有优惠税收政策的行业进行投资,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支持了国家政策。
(四)投资方式选择
1、出资方式选择
在诸多出资方式中,应选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出资。原因有二:第一,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缩小所得税税基;第二,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若设备价值评估增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成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2、投资期限选择
在投资期限中,应选择分期投资方式,而不应选择一次性投资方式。我国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出资期限的规定是:[1]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其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因此,在投资中应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起到相对节税的目的。
三、生产经营环节的税务筹划
利润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所得税的主要依据。由于利润大小与企业所选用的处理经营业务的会计方法密切相关,而会计准则给企业提供了选择会计方法的机会,这便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2]
(一)收入的税务筹划
1、采购业务的税务筹划
在采购业务中,利用增值税购进扣税法延缓纳税,虽然不能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可合理地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如采用赊购或延期付款方式采购货物,可以达到及时抵扣税款和相对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2、销售业务的税务筹划
就税务筹划的角度,在产品销售方式的选择上以现销为佳,少用赊销。同时还可以利用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依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共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由此可见,企业可以利用对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才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二)成本费用的税务筹划
1、利息支出的税务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应尽量避免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这样借款利息支出就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2、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筹划
由于我国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有限额规定,因而企业要尽量压缩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预算,同时可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广告费、佣金、办公费等名目支出,使得业务招待费能够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务筹划
我国对公益、救济性捐赠予以政策鼓励,准予企业税前扣除,但对这种捐赠进行了限制:如捐赠应通过特定中介机构进行(如希望工程基金会等),捐赠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以及限定捐赠额等规定。因此,企业应严格按捐赠规定进行捐赠并取得合法发票,以达到抵税的效果。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务筹划
税法对绝大多数企业的广告费实行限额扣除制度,超过限额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而对业务宣传费实行的则是在纳税年度内扣除。针对该项规定,企业可将广告费转向其他无限额费用项目支出,而将业务宣传费转为广告费支出,以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样可以调节费用,达到节税的目的。
5、折旧费的税务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后两者为加速折旧法。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不同的固定资产成本,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当期的税负轻重。因此,企业应综合考虑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如果企业在享有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期间,应采用直线折旧法,尽量使其优惠期的折旧费用最低,实现节税的目的;如果企业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实行加速折旧法,这样通过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实现递延缴纳税款的目的。
6、存货计价方法的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企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可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这一规定为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法律依据。计价方法的选择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现实的经济环境来决定。一般来说,在企业减免期内,宜采用使发出存货成本最低的计价方法;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利润,减轻税负;在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的波动。
四、利润分配环节的税务筹划
利润分配不仅关系到企业未来发展和投资者权益,而且还会对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产生影响。在企业利润分配过程中,与税负有关的问题主要是收益分配的顺序和保留盈余的问题。
(一)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对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税法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应充分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一优惠政策:可以采用兼并亏损企业,以盈补亏,从而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对会计方法的选择权,多列税前项目和金额,在规定的补亏期限前继续造成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亏的期限。
(二)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不予分配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也就是,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所得税率低于被投资方,不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可见,当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如果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投资方就不必补缴所得税。因此,保留低税率地区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分配并转为投资资本可以减轻投资方的税收负担。
(三)利用再投资退税
可以利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规定进行税务筹划:(1)外资企业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可以将其再投资开办企业的经营期申报在5年以上,如在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应申报在10年以上,以取得再投资退税和“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2)申请百分之百退税时,应主动申报其为技术先进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以多取得60%的退税款。如果实际经营期短于规定期限或者三年后经认定不符合技术先进企业或产品进口企业标准,再退还多退的税款,这样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实际上起到了延期纳税的作用,从而实现了税务筹划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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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兴宏.浅议企业税收筹划[J].经济师,2005(10)
贾英姿.浅谈企业税务筹划[J].会计之友,2005(10)B
郭芳兴.浅谈企业税收筹划[J].会计之友,2005(6)A
关键词:固定资产 核算管理 问题措施
一、引言
固定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生产力要素之一,是企业持续生产经营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占成本比例绝大部分。企业科学正确地核算固定资产,不但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评估周定资产的整体情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而且能够保护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固定资产是同时具有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一般为2000元以上,企业的固定资产一般是通过外购、自行建设、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融资租入、外单位凋入、更新改造等渠道拥有的。因此涉及的会计科目较多,核算管理相对来说比较复杂。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核算
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确认有两个条件: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的核算过程包括资产的初始计量,折旧计提和后续计量。
首先,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进行正确计价。①外购固定资产以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实际价款,相关税费以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作为入账价值。不丢项漏项,以免造成固定资产价值不实;②自营工程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以及交纳的相关税费等作为入账价值,并要求对相关工程材料进行进项税转出:③在抵税方面应该注意用于直接生产的固定资
产可以抵税,其它固定资产不可以抵税;④要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作为自有资产进行核算,合理计算待摊费用。
其次,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是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进行补偿的,计提的折旧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是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合理、正确地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固定资产折旧是一种费用,只是这种费用在计提时没有发生实际的货币资金支出,属非付现成本。这部分费用计提进入产品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等,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得到补偿,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维护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做好资金积累。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一般均应计提折旧。
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要综合考虑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主要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然后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正确进行折旧计提。
通常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法,一类是加速折旧法。一般企业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不同的折旧计算方法计提的折旧额不同,影响着各期的成本费用,影响着抵减各期利润的多少,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税负。因此,企业应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灵活地、合理地选择正确的折旧方法,提高企业的财务效益。
第三,对于固定资产的修理。固定资产投入正常使用后,为了不断的适应生产以及日常工作的需要,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对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的更新与修护,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能和效率,这样就会发生一定的资本化后续支出。
资本化支出是指固定资产的改造维护费用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在进行这部分核算时,应该将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进行转销,将剩余账面价值转在“在建工程”科目下核算,如发生的更新是固定资产的某个部件时,应该将该部件的账面价值从固定资产整体价值中扣除。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会导致固定资产的某个部分的损坏,为了能够使固定资产正常使用,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支出只是为了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态,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费用性支出。企业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应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对于固定资产的清理,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该固定资产处于闲置状态;②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固定资产的清理将有用的资产予以保留,将无用的或利用率较低的、留用价值不大的及时处理,确保企业固定资产的优良率。包括报废、毁损、出售等方面,为对报废、毁损、出售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支出和清理收入。
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是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缺少的部分,它的内容不仅对于单位的决策者而且对于企业的管理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企业要想不断扩大企业的利润就必须考虑到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只有有效的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才能在预期的时间内收回所投入的资金和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仅仅做到所谓“账、卡、物相符”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做好资产优化清理工作。企业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账外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在清查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和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报经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
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要清晰记录固定的采购,到货,储存,使用和调拨情况,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运行状态,以便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以及所产生的预期经济效益如何。
财务与管理部门要进行定期的固定资产的核查工作,以保证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的及时准确,促进固定资产的优化。
四、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下面就企业在固定资产核算层面存在的问题从财务核算的角度进行阐述:
1.工程已完工并且已经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同定资产未能及时转资.不能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真实情况,影响企业资产的结构。
解决措施:企业对已经在用或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周定资产应该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及时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暂估入账。同时,企业应该加强对在建工程账户的检查和清理,对已经在用或者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同定资产应该及时验收账。财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建立台账进行追踪管理,及时和同定资产验收部门沟通,保证资产及时入账:对于实在无法确定的工程。应该按照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暂估入账。
2.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划分会计和税法存在差异,致使企业存在涉税风险。
解决措施: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确认上。要注意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及时进行纳税方面的调整,避免企业涉税风险。企业财务税价管理部门。应该认真研究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涉税方面的问题,及时和税务部门进行沟通.掌握企业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存在的涉税问题。
3.资产出售、转让、报废过程存在脱节现象,固定资产实物处理和会计账务处理在时间上存在很大差异,不能真实反映当前资产的真实情况,影响企业当期损益。
解决措施:财务部门应该掌握有关资产使用单位资产实际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财务部门应该督促周定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审批有关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参与固定资产出售和转让协议的签订等相关事宜,相关会计人员应该及时进行资产出售。转让。报废的账务处理,确保企业资产的真实完整。
4.同定资产出租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企业资产被低估。固定资产出租的方法制定存在纰漏,导致财务进行账务处理时,存在租金收入不能抵补固定资产折旧和缴纳相关税费的问题。给企业带来损失。
解决措施:财务部门应该会同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制定有效的固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提高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减少资产的流失,保证资产的安全。同时,财务部门应该参与企业固定资产出租的合同签订。并且在合同中应该明确出租金额不得低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及产生租赁收入形成的相关税费。通过强化企业同定资产核算管理,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堵塞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中的漏洞,才能真正保护好企业的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为企业良好的发展和运营服务。
综上,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投资资金和人力最大的管理范围,更是企业重要的生产力之一,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产生效益的源泉,固定资产的正确核算与管理对企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企业管理者,从固定资产的预算、购入、加工、安装;到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修理,再到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及后期固定资产的清理,在这每一个环节中,都要求资产管理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有机结合,实事求是,在核算及管理过程中,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使用效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以保证企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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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开发产品、以房投资、税务处理
【分类号】:F293.33
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特殊性,有时会被开发企业作为对外投资支付对价以换取被投资企业股权,也不排除一些房地产企业是利用以房投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和合理的业务安排,避免发生税收风险,增加纳税成本。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进行投资双方的涉税处理和风险提示。
甲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1月以一栋写字楼向乙企业投资入股。该写字楼账面价值2000万,评估价值为3000万元,假设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实际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双方约定甲企业参与乙企业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一、投资方涉税处理及注意事项
(一)营业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对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对外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容易给房地产企业造成税收筹划空间。同时,被投资企业以公允价格接受了没有完税的房地产,在税收上是不对等的,存在税负转嫁问题,被投资企业将接受投资的房地产再次转让时,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在实务中,被投资企业很可能以差额缴税,容易形成漏税。这也是税收征管的风险点。
另外,房地产企业如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这种固定收入不管是以投资方利润形式出现,还是以租金等其他形式出现,其实质上是属于租金收入(产权不转移)或不动产销售收入(产权转移),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依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仍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由此可见,按规定上例中甲企业应纳土地增值税。假设经核实该写字楼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2200万元,则甲企业应纳土地增值税=(3000-2200)×30%=240(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七条都明确规定了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对外处置资产如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可见,企业将房地产进行股权投资,也就是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上述规定,应确认财产转让损益计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投资双方按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进行所得税的其他处理。
(四)印花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由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根据印花税规定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投资方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按评估机构核定的评估价。即上例中甲企业应纳印花税=3000×0.05%=1.5(万元)。
二、被投资方涉税处理及注意事项
(一)契税的处理
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由于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因此,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按规定应由接受房地产投资的被投资方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按评估机构核定的评估价。即上例中乙企业应纳契税=3000×5%=150(万元)。
(二)房产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甲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后,房屋的产权即归被投资企业乙企业所有,按照“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由于乙企业对该房屋享有独占权和处置权,因此房产税应由乙企业缴纳。假设乙企业所在省市规定减除幅度30%,则上例中乙企业每年应纳房产税=3000×(1-30%)×1.2%=25.2(万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处理
依据《物权法》“地随房走”的规定,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房地产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也转移到被投资企业所拥有,因此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乙企业应按规定计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假设乙企业所在城市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为10元,则上例中乙企业每年应纳土地使用税=10×0.2=2(万元)。
(四)印花税的处理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也就是说,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根据印花税规定,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都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可见,接受房地产投资入股的被投资方也要缴纳印花税。即上例中乙企业也应纳印花税=3000×0.05%=1.5(万元)。
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具有以下意义:
(1)进行改制重组的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享受税收政策的种种好处,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增加自身利益。
(2)企业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改制重组方案,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落实国家经济政策的作用。
(3)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水平,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强化税法观念。
(4)可以规范企业的改制重组行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
(5)能促进国家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并能促进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二、改制重组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一部分改制重组的发生,是出于企业税收最小化机会方面的考虑。税务因素影响着重组的动机和过程。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在实务中是完全可能的。首先,不同企业的纳税差别形成不同的税收收益。其次,不同重组出资方式造成纳税金额和纳税时间的差别。
企业的税收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纳税额得到减免或抵扣;二是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得以递延。税收优惠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减免部分税收,鼓励一部分纳税人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部门,或者是政府通过放弃一部分税收收入而向特定的纳税人提供无偿资助。税收抵扣指的是税法规定的可以在税前作为扣除项目的各种费用支出。扣除项目与税收优惠同所得税税金是互为消长的关系,企业可以按照税法的导向,采取各种有效的经营方法,其其决策与国家政策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获得税收利益。纳税的递延本质上不会减少企业的税负,只是使税款延迟支付而已,但从货币时间价值角度上考虑,递延纳税相当于企业得到了一笔无成本资金,有利于收益增加。
三、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的内容
许多企业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无法获得税收收益,但是,通过改制重组活动,就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待遇。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与重组出资方式无关的税收收益
(1)纳税主体选择及纳税地位变化。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不同纳税主体上实行差别对待,尤其是在所得税制度上,因而不同主体的税收收益不同。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相应引起纳税主体的改变,由非优惠企业成为优惠企业,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此外,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亏损企业免交当年所得税,在5年之内可用其税前利润补亏,并且当税前利润低于3万元时适用18%的税率,3万至10万元时适用27%的税率,高于10万元时适用33%的税率。这样,盈利水平高且发展稳定的优势企业,如果购并一家亏损企业,整体的纳税地位会显著改变,通过购并,亏损企业成为购并企业合并纳税的一部分,其亏损可以抵减购并企业的应税所得,购并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好处。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购并企业还可以享受延缓纳税的好处。购并亏损企业一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兼并的方式,不采用新设合并方式。因为新设合并的结果,被并企业的亏损已经核销,无法抵减合并后的企业利润。但此类购并活动必须警惕亏损企业可能给购并后的整体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利润下降给整体企业市场价值的消极影响,甚至会由于向目标企业过度投资,可能导致不但没有获得税收抵免递延效应,反而将优势企业也拖入亏损的境地。
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纳税主体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税收待遇变化及得失,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科学地选择纳税主体的性质及改制重组的形式。
(2)资产转让。①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企业改制重组必然伴随资产的转移,而资产转移就要涉及流转税和转让所得税。现行税制中关于资产转移中的流转税方面大都采用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如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资产进行资产重组、购并时的不动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存货等流动资产出让应作为货物交易行为缴纳增值税;对货物性质的固定资产转让,如果转让价格超过原值,应按转让价格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产转让实现的收益,如转让机器、设备、房地产实现的所得,被视为资本利得。世界上许多国家对资本利得采用低税率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并且按资产持有期长短将资本利得分为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收上区别对待,形成对长期投资的激励机制,在此基础上,对用于再投资的资本利得有减税、免税、延缓纳税等优惠措施。按照我国有关企业资本利得的课税规定,企业取得资产转让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待遇与生产经营所得同等,按同一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其相应的损失,从当期所得额中扣除,税收上没有形成对存量资本流动的激励机制。②转让资产增值后的折旧扣税效应。购并理论中的税收效应理论认为,目标企业资产价值的改变,是促使购并发生的强有力的纳税动机。绝大多数国家的税收法律规定,折旧的计提以资产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在资产当前的市场价值大大超过历史成本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常会发生,尤其在通货膨胀时期),通过购并交易将资产重新估值,购并企业购买目标企业资产后,其资产税基将增加,享受的资产折旧扣税额超过原目标企业在同样的资产上所享受的折旧扣税额,并且原来企业所有者也可以通过收购者支付的购并价格而获得一部分相关收益。
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既应从生产经营需要的角度考虑转移哪些资产,也要从节约税金支出的角度来决定转让哪些资产、按多大的价格转让资产,从流转税、转让所得税及资产折旧节税额等方面综合考虑资产转让问题。
(3)不分红企业的正常收益转化。有些国家的税法规定,对高额的盈余留存可以征收惩罚性所得税。有着许多投资机会的成长型企业,为吸引一批喜好不分红政策的股东,通常采取不分红的策略。当增长速度减慢,投资机会减少,不分红的企业积累的大量收益面临被税务部门征收惩罚性所得税的风险。通过购并,在购并企业对目标企业的购买价格中就包含了对这部分高额留存收益的讨价,目标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只就资本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而无需缴纳红利的所得税,因而购并可以从总体上降低目标公司股东的税收负担。
(4)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由于有关所得税法规对利润水平较低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等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待遇存在着差别。如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统计资料所示,1998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337家上市公司除7家未披露税项外,只有9家中央直属企业的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其余321家上市公司分别享受0%-18%的10档优惠税率,其中有165家公司适用15%的税率,110家公司征33%,返还18%.改制重组后,关联企业间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为关联企业运用转让定价,减轻税负提供了方便。通过转让定价,企业可以将利润从所得税适用税率高的企业转移至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这方面,我国现行税制没有严格限制。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关联企业业务设置及业务往来的转让定价等问题都是税务筹划需要考虑的,不同的筹划结果会带来不同的节税效果。
2.与重组出资方式有关的税收收益
在税收法律的立法原则中,对企业或其股东的投资行为所得征税,通常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收益为税基;对于没有实际收到现金红利的投资收益,不予征税。这就给购并企业提供了免税购并的可能。
(1)免税购并类型及其纳税状况。免税购并实际上就是指购并企业以自身的有投票权的股票,降价换取目标公司的资产或普通股股票,是一种用股票出资的方式。
根据交易的对象和交易后目标企业的地位变化,免税购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①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方式下,目标企业的股东用其所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票换取购并企业的股票,成为购并企业的股东,目标企业不再存在;在新设合并方式下,目标企业和购并企业的股东都将其持有的股票换取新成立的企业的股票,成为新设企业的股东,原两个企业都不再存在。②相互持股合并。即购并企业与目标企业进行股票交换,购并企业与目标企业成为相互持股的关系。通常由于购并公司的持股比例更大一些,可以对目标公司管理决策施加更大的影响。在相互持股购并中,目标企业既可以通过清偿进入购并企业而不复存在,也可以仍然作为独立经营的实体而存在。③股票换资产型合并。目标企业将资产出售给购并企业以换取购并企业的有投票权股票,然后目标企业清偿,将购并企业的股票交给其股东以换回已被注销的目标企业的股票。一般情况下,购并企业要按照目标企业财产公平市价的80%进行收购。
在税收法律规定既对现金红利征税,又对资本利得征税的情况下,免税购并从本质上说,只是纳税时间的延迟,而不是税收的真正免除。在免税购并过程中,如果目标企业股东只接受股票作为交易收益则无须纳税,只有当他们卖出这些股票时,才需要确认可能的收益而缴纳所得税。而在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税法规定只对现金红利征税,而对资本利得不予征税,这种情况下的免税重组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税作用。
由于交易方式的差别,三种类型的免税购并会计处理上有购买法和权益汇总法两种方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下,对重组资产确认、市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有着不同的规定,影响到重组后企业的整体纳税状况。
在购买法下,购并企业支付目标企业的购买价格不等于目标企业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在购买日将构成净资产价值的各个资产项目,按评估的公允市价入账,公允市价超过净资产账面价值以上的差额在会计上作为商誉处理。商誉和固定资产由于增值而提高的折旧费用或摊销费用,减少税前利润,会产生节税效果,其数额为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增加数中相应的所得税费用减少数。股票换资产型购并采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
权益汇总法仅适用于发行普通股票换取被兼并公司的普通股。参与合并的各公司资产、负债都以原账面价值入账,购并公司支付的购并价格等于目标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存在商誉的确定、摊销和资产升值折旧问题,所以没有对购并企业未来收益减少的影响。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以及股票交换式购并采用的就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
购买法与权益汇总法相比,资产被确认的价值较高,并且由于增加折旧和摊销商誉引起净利润减少,形成节税效果。但是购买法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出或负债增加,从而相对地降低了资产回报率,降低了资本利用效果,因此税务筹划要全面衡量得失。
(2)不同重组出资方式的税收效应。重组的收购方式不同对纳税效应的影响是不同的。
免税交易中,在股票换资产型合并方式下,资产评估价值往往高于账面价值,因而购并企业可获得增加的折旧扣税额。而在目标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市场价值的情况下,购并企业倾向于采用股票换股票的免税购并方式,使目标企业的资产原封不动地结转给购并企业。如果购并企业将目标企业的股票转换为可转换债券,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将它们转换为普通股票,企业支付这些债券的利息可从税前利润中减去,从而可减少购并企业的所得税缴纳。免税重组下,目标企业的股东不需要立刻确认形成的资本利得,因而不需缴纳所得税;只有在免税重组中,购并企业才可以获得净经营亏损,并用来冲减未来的收益,但不能用来收回已缴纳的税额。如果在股票交换型购并后,目标企业仍保持独立经营实体,则可以递延的亏损只能保留在目标企业内,冲减目标企业的赢利,而不能转移给购并企业。只有在目标企业清偿后,购并企业才可能获得递延的净经营亏损,而清偿会导致目标企业被迫收回过度的折旧及其他不利的税务后果。
与免税交易相对应,应税交易指购并企业以其现金或其他非股票资产购并时,目标企业股东在收到相应资产时,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无法取得免税或延迟纳税的优惠。应税重组中,购并企业可以享受到可计提折旧资产税基增加的好处。但同时,目标企业股东必须迅速确认可能获得的资本收益。在双向交易的原则下,购并方的利益通常和目标企业股东的利益相冲突。高的资产市价所带来的税基优势似乎会以目标公司高的股价来反映,这样目标企业才能有资本收益。此外,目标企业由于过多折旧形成的收益将被重新作为普通收益,而不是作为资本收益来缴纳所得税,具体数额视特定资产的特性而定。应税重组中,净经营亏损消失,无论是购并企业还是目标企业都无法获得。应税交易还可给购并方负债融资收购带来便利。大多数国家税法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作为税前费用列支,因而负债融资具有节税效应。购并企业在进行融资规划时,采用大量举债融资方式,筹集重组所需的资金,可以在总体上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但是应注意收购负债水平如果过高,短期内可能会难以完成购并企业的改造和整合,更难以应付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导致购并失败。
四、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改制重组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除了应考虑以上所述的税务因素对目标公司选择、纳税主体定位、双方股东利益、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及出资方式选择等方面的影响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务筹划要树立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概念
由于多种税基之间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的缩减同时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个纳税期限内免税,可能会在以后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税;总体税负减轻可能引起其成本费用上升或其他不利后果等等,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除了要考虑充分利用税法中的税收优惠、纳税递延来获取税收收益外,同时还要考虑这种税收收益对其他相关效益的影响,在所有相关利益中寻找均衡点,以获取整体利益最大化。税负最轻的方案不一定就是税务筹划的最佳方案,只有考虑了企业总体利益最大的税务筹划方案才是最优的。
2.深入研究掌握现行有关税法政策和税制变化规律
改制重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学习、研究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以便在筹划实践中充分运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出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会相应地调整税收政策。因此,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时,不仅应考虑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应重视研究税制变化发展规律,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趋势。目前,从1994年开始实行的税收制度与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主要矛盾及WTO的规则要求之间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税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已势在必行。对此,企业在改制重组税务筹划中应给予充分考虑,以达到实现企业税负最优化的目的。
第1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则,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规则.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规则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规则;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规则,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规则.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则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规则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18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19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规则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20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规则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21条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22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23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24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25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26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27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28条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29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30条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31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32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33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34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35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36条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37条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38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39条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40条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41条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42条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43条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规则.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44条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45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46条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47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48条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49条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50条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51条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52条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53条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54条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55条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56条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57条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58条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59条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60条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61条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62条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五节工资及奖金
第43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规则.
第44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45条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46条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规则,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7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8条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49条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50条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51条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52条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规则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53条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54条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55条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56条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57条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一、当前我省粮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省粮食财会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产业扶持政策较少。一是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受限,特别是1998年以前政策性财务挂账消化后,大部分市、县粮食风险基金都有节余,但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限定了这部分节余资金无法用于产业发展。二是产粮大省、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等争取力度不够,与外省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三是财政粮食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和管理,都在财政部门内部进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上参与较少,资金也无法保证全部用于粮食企业。
(二)经济发展质量不高。一是产业链条短。多数粮食企业仍然主要是收原粮、储原粮、卖原粮,经营方式单一,产业链条短。粮食初级加工能力相对过剩,精深加工能力明显不足。二是市场竞争加剧。跨国公司和民营粮食大企业纷纷参与粮食收购、储存与物流环节,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国内外信息优势和灵活的机制,对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冲击日益加剧。三是发展不平衡。省、市所属企业,一般资产状况良好,企业有一定积累;大部分基层企业,人员多、债务重、经营困难。股份制及改制较早的企业发展速度较快,粮油经营性企业强于购销企业,一批骨干企业和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势强劲,但大量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境。
(三)自主经营资金短缺。一是信用等级低。国有粮食企业大多规模较小、负债率偏高,企业积累较少,在银行的信用等级评定中,处于劣势,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较低。二是贷款成本高。农发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对自主经营粮油实行资产抵押或担保贷款等办法,企业需要支付评估费、手续费,还需缴纳10%-20%的抵押金、保证金,增加了企业贷款成本。三是贷款限制多。在贷款资金管理上,根据企业收粮单据放款,实行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和“双清零”政策,且贷款手续繁琐、款项审批时间长、到位时间不确定等。
(四)企业体制机制不活。一是产权制度改革滞后。部分基层企业改革不到位、不彻底,有的企业资源没有有效整合,有的需要深层次的产权调整和兼并重组,有的没有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二是激励机制缺乏。部分企业仍习惯于“等、靠、要”,平均主义、“大锅饭”等依然是企业收入分配机制的主导思想,职工收入多少与业绩好坏关系不大,致使企业人才流失。三是管理存在缺位。已有的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甚至形同虚设。有的粮食部门缺乏对企业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没有形成适合自身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有的只重视本级事业的发展,对下级指导帮助不够有力。
(五)资产管理难度加大。一是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弱化。《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部分市、县粮食企业出资人职责已由当地国资部门履行,弱化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国有粮食企业的职责。二是资产利用效率不高。我省地方粮食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指标被调减,再加上最低收购价政策难以启动,造成部分仓储设施闲置,补贴收入减少。同时,受资金、政策、地理位置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国有资产得不到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三是基层企业仓储设施陈旧。部分基层收纳库因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仓储设施得不到完全维修,逐年陈旧老化。
二、进一步做好粮食财会工作的思路及措施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粮食财会工作的作用不仅不能削弱,而且愈加重要。做好今后一段时期的粮食财会工作,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粮食政策的同时,粮食财会部门应牢牢把握推动国有粮食企业发展壮大这一主题,围绕坚持依法理财和服务企业发展两条主线,落实粮食财政、税收、金融三项支持政策,强化财务、资产、绩效、基础四个管理,推动全省粮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把握“一个主题”,着力推动国有粮食企业发展壮大。牢牢把握推动国有粮食企业发展壮大这一主题,通过谋政策、树典型、抓管理等措施,提升粮食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通过政策扶持,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规模优势、资产优势和市场影响力的区域性国有及国有控制的大中型粮食企业,加强粮油储备企业、加工企业和商业企业的联合,延长产业链条,实现不同企业间的优势互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粮食基础设施、粮食物流产业园、粮油精深加工、粮食市场建设扶持力度,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开展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鼓励储备企业在完成政策性业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设施,稳步开拓自主经营粮油、联合收购、代收代储等业务,努力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二)围绕“两条主线”,着力强化财会工作服务粮食流通的职能作用。
一是坚持依法理财。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办事程序和岗位责任制度,切实做到依法理财、依法聚财、依法用财。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费用管理制度,细化开支标准,把紧开支,增强开支透明度。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使用合理合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资金管理规定,保障收购资金安全。进一步加强收入支出管理,杜绝资金账外循环,防止虚列费用支出,铲除滋生“小金库”的土壤。
二是服务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指导企业在抓好主业经营管理的同时,抓住国家推进城镇化建设、扩大国内需求、发展现代农业和实施“粮安工程”的有利时机,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争取更多支持,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和良好条件。指导企业通过控股、参股、合作、订单等形式,加强与粮食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粮食经纪人等经营主体合作,主动融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挥粮食企业连接城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活跃城乡粮油消费市场,巩固和拓展粮食实体经济阵地。
(三)落实“三项政策”,着力放大涉粮惠企政策的正能量。
一是落实好粮食财政支持政策。按照“粮安工程”规划和要求,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落实中央资金的同时,争取地方配套资金和政策支持。认真落实粮食风险基金政策,争取提高地方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帮助有关县(市、区)尽快提高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重点争取财政粮食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粮食联合发文,提高粮食部门的参与度,切实利用好地方储备库维修改造、粮油产业化发展、放心粮油示范工程建设资金。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在产粮大省和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和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退出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使用上有所突破,支持粮食产业发展。
二是落实好粮食税收支持政策。积极帮助企业做好与税务部门的衔接和沟通,落实好储备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免征政策。跟踪了解食用油加工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征收政策和仓储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试点情况,指导有关企业做好税收政策的调整和执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13号和财税[2012]68号文件规定,落实好物流企业大宗仓储设备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和粮油批发市场、粮油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三是落实好粮食金融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和落实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贷款,努力保证企业资金需要。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2]205号),充分利用重组贷款、呆坏账处置等政策,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努力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指导国有粮食企业优化资产结构,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建立稳定、互信的银企关系,提升企业筹资融资能力。探索建立粮食担保机构或共同担保基金,争取农发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企业自主经营贷款投放力度,支持粮食企业入市收购。
(四)强化“四个管理”,着力激发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一是强化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务预算管理对企业经营发展的事前引导和事中监督作用。指导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继续深化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切实把审计监督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加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是强化资产管理。进一步盘活国有粮食企业有效资产,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管理和开发利用,减少决策失误和投资损失。加强对国有资产变卖、置换、报损、处置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减少资产管理漏洞,管好管住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制定《山东省粮食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范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防止闲置浪费。
[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激励;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12-0055-03
作者简介:谭鸣凤(1987-),女,湖南娄底人,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张爱莉(1987-),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安添金(1987-),女,河北承德人,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
基金项目: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项目编号:YJSCX2011-181HSD)。
自黑龙江省实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战略以来,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带动了全省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但还存在配套政策不完善,特别是税收激励政策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等问题。
一、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税收政策对投入方激励不够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一个科技依赖度高的产业,而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加计扣除科研经费等手段影响企业的研发,从而达到鼓励企业加大对科研的投入的目的。但是,目前黑龙江省有关鼓励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的税收激励政策并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在引导资金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导向上不明确。突出表现在营业税上。税法规定对金融保险业统一征收5%的营业税,表明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统一的融资营业税率,不利于资本市场、银行资金流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因为在税收政策上并没有在融资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此外,由于目前只对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费才免缴营业税,这样的规定也影响投资者投资新型环保产业的积极性,不利于资金的流入。
2.在基础设施建设上,企业承担的税负较重。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在基础设施上进行配套投入。如企业开展技术研发,需要建造专业性基础设施,而建造这些基础设施不仅需要承担建筑业3%的营业税,且在保有阶段还需缴纳一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都没有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定的优惠,不利于刺激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
3.在企业风险投资上缺少相应的税收激励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是高风险产业,因为其建设周期长、前期投资大、回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目前的税收政策并没有照顾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这些特点,没有在政策上为投资者的技术研发损失提供保障,只是单纯地针对企业已经研发出来的产品所能带来的利润在税法上做出一些减免税收负担的规定。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鼓励企业增加对技术研发的投入,不利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促进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不完善
2011年黑龙江省积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专项行动”,高新技术产值由2010年的3941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5000亿元,很好地带动了科技成果转化,但目前依然面临着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和产业化低的“双低”局面,与此同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并不完善。
1.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都是针对高新技术产业。虽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有着很大的联系,但两者还是有质的区别的。目前有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能完全覆盖战略性新兴产业。因此,现行的税收政策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产业化方面并没有形成系统化,其产业导向作用比较薄弱。
2.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并未体现出税收减免。根据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说明并不是真正的税收减免,而只是在纳税时间上给予了一定的延期,从而大大降低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激励力度。
3.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着一定的市场化局限。例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只有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在编正式职工才能享受转让科技成果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这样就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的创新积极性。而实际上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究比较倾向学术领域,科研成果很少能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科技产品,而企业才是众多科技人才的主要吸收主体,拥有创新的强大实力,但现有税收政策却不利于企业的创新与成果转化(见表1)。
如表1所示,大部分的R&D经费支出都流入到企业,但碍于现行政策,企业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却享受不到优惠,可见,现行税收政策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一定的市场化局限。
(三)税收政策对示范推广阶段的扶持力度不够
新兴产品的推广存在一定风险。可以通过设置税种、差别税率等税收手段来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推广,然而,目前有关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广的税收激励政策的扶持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流转税上的税收政策倾斜不够。众所周知,增值税采用从价计征,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税随价涨,增值额高,所承担的税负就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却是高附加值的产业,所以其承担的税负就会高于低附加值产业,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推广。
2.在企业所得税上,有关对企业广告宣传费用扣除没有体现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别照顾。目前对企业广告宣传费用扣除标准,不分产业,不分地区,统一执行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部分可以当年度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的规定。这样的政策规定,没有照顾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推广阶段所承担的比一般产业高的风险,可见税收政策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广阶段扶持力度不强。
3.整体上对应用战略性新兴产品的税收优惠不多,并且还有很多产品没有纳入到税收优惠范畴。例如,对具有节能环保特征的混合动力汽车没有做出税收优惠的规定。可见,目前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推广的税收激励政策无论从范围上还是力度上都很不完善。
二、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激励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在研发环节
1.允许企业计提技术开发准备金
为鼓励企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投入,建议战略性新兴产业内各企业在税前按当年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3%~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规定该技术开发准备金在3年内用于技术研究、引进设备、技术培训等方面。超出规定年限或改变用途的资金,同时将接受征收税款和加计利息的处罚。
2.加大研发费用扣除力度
目前税法有关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标准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来说偏低,建议可以适当提高研发费用的扣除比例。如对其研发费用增长部分,再给予50%的税前抵扣优惠。
(二)在促进成果转化环节
1.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由于折旧可以看作是企业的一项费用,在税前扣除,这样在折旧年限内会大大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说加速折旧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有力措施。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大多是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的,折旧年限较高,而且对少数需要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却有着严格的限制标准。为了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本,建议允许战略性新兴产业内各企业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
2.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费用
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刺激企业成为研发活动的主体,降低科技成果的转化风险,可以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所谓税前列支成果转化费是指各战略性新兴企业可以将投入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按一定比例甚至全部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作为费用扣除。这样的税收激励政策可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研发的积极性,降低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风险,提高整个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率。
3.从事技术转让与咨询免征营业税
要顺利使研究出来的技术经过中间试验加工阶段转化为生产力,不是每个研发机构或企业所能完成的。技术成果的转化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和实力,不具备技术成果转化条件的企业可能就要转让其技术,让有条件的企业来促成成果的转化,或者有专门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发新技术,自己并不转化成果的机构。那么对于从事技术转让与咨询的机构及企业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可以免征,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在示范推广环节
1.提高广告宣传费用扣除标准
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广告宣传费用标准采用一刀切的做法,看不出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性,统一执行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部分可以当年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的规定。可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其发展的初始阶段需要国家的保驾护航。特别是产品研发出来推广到市场,市场能否接受存在很大风险。积极有效地利用广告营销是必要的手段,企业需要投入比一般产业更多的广告宣传费,却只能享受一样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不利于调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推广积极性。因此,建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广告宣传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据实扣除,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助其开拓市场,加快其成长。
2.给予增值税低税率优惠
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高附加值产业,增值税税率随价涨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其发展。如果给予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相关产业增值税低税率优惠,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增值税给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带来的阻碍,吸引生产要素的流入,提高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回报收益率,增强战略性新兴产品的性价比,扩大其产品的市场需求,有助于市场推广。
3.符合条件的高新科技产品按一定比例减征
战略性新兴产业依靠充足的资金和强有力的科学技术,其生产出来的产品必然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对于那些带动性强,符合人类未来发展需要的高新科技产品,允许其按销售收入15%的比例在税前减征。这样的规定能够减轻企业推广产品的税收负担和推广风险,提高战略性新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符合运用税收激励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推广的要求,利于高新技术产品抢占市场份额,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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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森平,黎志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财税措施[J]税务研究,2011(6):31-34.
关键词:财务风险 财务业务一体化 资本结构
近年来,因财务风险而导致企业资不抵债,进而引发企业破产的案件激增。比如,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华盛顿互助银行、通用汽车、大农、真露、飞龙集团等知名企业相继破产,这也给企业的经营管理敲响了警钟。如何有效的加强财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成为企业管理的核心问题。
一、财务风险的概念及种类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财务活动的过程中获得预期财务成果的不确定性。财务风险主要分为筹资风险和投资风险。筹资风险即因介入资金而增加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性。投资风险是由于不确定因素导致投资收益率达不到预期之目标而发生的风险。财务风险具有客观性、不确定性、可度量性、双重性等特点。
二、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对财务风险认识不够,控制风险意识淡薄的状况。通过剖析发生财务困难甚至破产的企业,可以发现这些企业普遍存在着缺乏财务风险控制机制的问题。当企业资金短缺时,管理层首先想到的是借款投资,而不是去充分的考虑资金成本与投资收益的关系,以及借款期限与投资回收期的匹配度问题。财务部门负责筹款,业务部门只管不计成本不计代价的投资,盲目决策给企业日后的经营埋下了定时炸弹。等贷款到期时才发现投资尚未收回或投资收益不足以偿债,陷入了更深一层的财务危机,再想办法借款,进入了恶性循环,形成拆东墙补西墙的作法屡见不鲜。
三、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一)增强管理人员的财务风险意识
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企业经营就会存在财务风险,管理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理,树立为企业高度负责的主人翁责任感,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才能适应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
(二)加强财务风险的信息管理
时刻关注国家的宏观政策,研究国家的政策导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例如2008年人民币升值时,出口对于外贸企业来说盈利明显的低于人民币升值前,企业可以转变经营思路,通过进口内销或来料加工赚取加工费的方式规避原材料部分的汇率差额来增加企业的盈利点。同时广泛收集同行业的经营资料,调研企业的市场环境,明确客户的需求,针对客户的需求开发新业务。并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价,建立客户档案,将客户按资信分为ABC三挡,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营销政策,既扩大营业额又能避免坏账的发生。对比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并进行优势劣势分析,取长补短,立足于企业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及时调整企业的发展战略。杜绝只看眼前不着眼于未来的短期经营行为。
四、加强内部控制,实行财务业务一体化,建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建立以总经理为首,财务、业务、法律等各专业骨干人士为成员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形成风险责任机制。促使经营者与出资者目标的协同。企业投资决策前应搜集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调研分析,测算投资收益率。只有预期投资收益率大于资金成本时,该项目才值得投资,才能实现资本的增值。风险控制委成员都要从自己专业的角度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投资决策的成败与表决人员的个人收入相挂钩。在重大款项的支付方面实行财务联签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参与业务的洽谈以及合同的拟定过程,提出税负率最低的业务处理方式。对业务人员实行经济效益考核,将企业对其投入资金的成本费用、获得的收益、资金的回收与业务人员的薪酬相挂钩,形成人人关注投入产出,积极回收资金,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局面。避免业务人员只管花钱不管赚钱,财务人员只管记账不管业务运作流程,企业只管盲目负债扩张规模不重投资回收的局面。当资金相对紧张,又存在多个投资项目时,选择投资收益率最高,资金回收最快的项目实施。
五、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是投资者的权益资本与负债资本的比例。通常资产负债率在50%左右,企业承受的财务风险比较适中。当存在多个筹资方案时,可利用收入无差别点法或综合资金成本最低法来确定最佳的资金结构。适度的负债经营对企业是有利的,当资产收益率大于债务资金成本率时,企业会因利用负债而产生杠杆效应,从而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在外部资金的筹集方面,应当根据流动项目的需求确定短期贷款额度,根据固定资产等长期项目的需求确定长期借款的额度。做到项目投资的回收与借款资金的偿还期限相匹配,保持资金的流动性。
六、全面发挥预算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职能
将投资预测的现金流量、经济效益纳入预算管理。采用滚动预算的方式适时监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每期期末将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与既定目标进行对比,发现偏差时及时查找原因,纠正偏差,使投资业务按既定的目标顺畅运行。项目终结时,将实际执行情况与预算目标值进行对比,分析偏差因素,总结经验教训,为后期同类业务的开展提供借鉴指导作用。
企业应将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作为经营中不断探索、常抓不懈的工作来实施,不断的改变、创新经营思路,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获得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荣.企业财务风险评价与控制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财务与会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关键词: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比较
一、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含义比较
(一)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为设备租赁或资本租赁,其作为现代租赁的主要形式,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与之相适应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具体要求出资购置租赁设备,并且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在较长的期限内提供给承租方使用。在使用设备期间承租方需分期向出租方支付一定的租金。融资租赁在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在租赁期间届满,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从法律上讲,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方所有。但在会计核算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我们将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承租方的资产进行管理,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并计提折旧。一般而言承租方采用融资租赁的主要目的是融集资金。融资租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租赁期间较长,一般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2)租赁期内承租方所支付的租金具有完全的补偿性,即租金对出租方而言既可以补偿购置成本,还可以形成额外的租金收益。(3)所租赁的资产由承租方进行选择,并且承租方需要承担租赁资产的相关风险,租赁合同对承租方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可撤销性。(4)融资租赁为净租赁,租赁资产的维修保养和投保事宜等由承租方负责,但无权自行拆卸改装。
(二)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又称为服务租赁或营运租赁,是一种纯粹的,传统意义上的租赁方式。在经营租赁下,承租方租赁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其在经营使用上的临时性或季节性的需要,而不是融通资金或长期获得资产,因此经营租赁通常是短期的租赁。它的出租方一般为专业的租赁公司,当承租方提出租赁要求时,出租方便可将现成设备直接出租,同时为出租方提供保险维修和其他相关的专门性技术服务。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按约定支付租金,期满后退还设备。经营租赁的特点主要有:(1)租赁期限一般较短(2)租金具有不完全补偿性,即出租方只能从每次的出租活动中收回设备的部分垫支资本,因此需要通过多次的出租才能弥补设备的购置成本并获得收益。(3)在经营租赁下的租赁合同是可撤销的,如果出现新的设备或不再需要租入设备时,承租方可按照规定提前解除合同。(4)经营租赁为毛租赁,所租赁资产的维修保养责任均由出租方承担。
二、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下的会计处理问题
(一) 融资租赁下的会计账务处理
1.承租方
(1)租赁开始日 承租方在租赁开始日通常应当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这两者中的较小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其中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应依次选择租赁内含利率或合同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
(2)初始直接费用 承租方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租赁项目的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差旅费等,应当计入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租金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方向出租方按期支付租金时,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借记:长期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
(4)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承租方在租赁开始日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的会计年度应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摊销,一般情况下采用的是实际利率法。其账务处理为:借记:财务费用;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
(5)或有租金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若或有租金以销售量,使用量为依据计算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若或有租金以物价指数为依据计算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6)履约成本 履约成本是指为租赁资产所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维修费,人员培训费等。承租方发生的履约成本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2.出租方
(1)租赁开始日 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通常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将应收融资租赁款与担保余值之和与融资租赁资产的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租赁开始日所做会计处理应为,借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
(2)初始直接费用 出租方为租赁合同的签订所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直接计入长期应收款,其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
(3)租金 在融资租赁的出租方所获得的租金,我们应该考虑通过“未实现融资收益”该科目进行处理。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处理时,为了避免高估收益,通常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当期应计算分配的融资收益进行计算。其次,若在期初有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调整,应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后,在出租方收到每期租金时,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同时在对融资收益进行分配时,需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租赁收入。
(4)或有租金 出租方在融资租赁下发生的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益。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贷记:租赁收入。
(二) 经营租赁下的会计账务处理
1.承租方
(1)开始租赁时,对经营租入资产仅须作备查登记。由于经营租赁的特点使得其会计处理主要是解决应支付的租金与计入当期费用的关系。应注意,在初始租赁时发生的咨询费等费用,应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支付租金时,应该秉承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进行处理。故我们应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贷记:银行存款。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租金的确认过程中,一般采用直线法;但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与上对应的是,若出租方为承租方承担了相关费用时,该费用应该从租金中扣除。
(3)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在出租方和承租方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承租方对经营租入的资产进行日常维护时,应将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如: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但发生改良支出时,由于金额较大,需对发生的相关金额进行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即借方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出租方
(1)在购入用于经营租赁的资产时,应借记: 经营租赁资产――未出租资产;贷记:银行存款。且出租方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相关的项目内进行反映。
(2)将经营租赁的资产出租时,利用“经营租赁资产”该科目下的二级科目进行过账处理。应借记:经营租赁资产――已出租资产;贷记:经营租赁资产――未出租资产。在起租时,出租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金额较大的应当直接进行资本化处理。但对于金额不大且可以直接归属于该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当出租方收到租金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记:租赁收益。但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若在出租方承担的承租方某些费用时,应当将该费用从租金中扣除且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合理分配。在租金的计算过程中,不能依据各期实际收到的租金的金额确定,而我们一般采用直线法计算。将租金费用分摊到租赁期内的每一期后,即可计算得到各期的租赁收益。
(4)由于经营租赁的特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作为出租方应当对经营租赁的资产计提折旧。在会计处理上,借记:销售费用;贷记:经营租赁资产折旧。若资产在租赁期间发生了损坏而得到的赔偿款,在会计上的处理方法如下,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
(5)在租赁期满时,出租方收回租出的资产时,应将出租时所进行的会计处理进行反向冲回。即借记:经营租赁资产――未出租资产;贷记:经营租赁资产――已出租资产。
三、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比较
(一)关于“表内”与“表外”核算
由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在性质与实质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对于两种方式下租赁资产的处理也是有差异的。在融资租赁中,我们将租赁资产视为承租方的自有资产,纳入承租方的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核算,由承租方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所以在融资租赁下,承租方可以获得与租赁资产有关的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所带来的税收上的抵税优势。在经营租赁中,承租方对租赁资产只能在备查账中予以登记,而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从这点看,承租方适当地利用租赁资产进行“表外”核算可以避免债务约束的限制所导致的进一步的财务风险。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种“表外”融资会一定程度上隐藏企业真正的负债情况。
(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下的资产的所有权尽管从法律上看仍属出租方所有,但在会计上,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我们将其视为承租方的资产,由承租方采用与其他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依据,如果未约定付款总额,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依据。因为税法上并没有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问题,所以税收上的计税依据与会计上资产的入账价值就存在差异,这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事项范围。关于折旧年限,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获得资产所有权的,以资产的使用寿命为准,否则以租赁期与使用寿命两者中的较小者为准。而对于融资租赁中的出租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资产计提折旧扣除。
经营租赁下,不管在法律上还是实质上,租赁资产的所有权都属于出租方所有,由出租方采用相同或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承租方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折旧扣除,但对承租方符合条件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改良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