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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了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但是管理不完善。大部分铁路企业都为自已的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设立有社保处或社保中心等管理部门,部分险种还有自己的经办中心,配备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效益好的企业还设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为本企业全体在册人员参保。但是有些企业只有最基本的管理制度,没有实施细则和考核措施,导致部分单位存在不及时缴纳社保基金的情况。也有漏交和少交现象。有些基层单位多险种合并由一人管理,或者兼职兼岗来管理,这些人员往往岗位不固定,又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险管理专业知识,工作任务繁多,管理不细致,基础工作不扎实。从而导致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水平不高、社会保险作用发挥不明显。
2.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基础薄弱。社会保险档案在社会保险各项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参保职工今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的有效依据,直接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可是对社会保险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前期的管理中考虑不周,没有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管理的内容、格式、标准、年限及交接均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通过实践摸索,不断总结积累,边做边改,造成档案材料管理良莠不齐,流于形式,基本由管理者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决定。这给职工查询和了解自己社会保险缴费、变更、待遇支付信息带来极大的不便,引起部分职工思想上有情绪,影响铁路的安全生产,完全不适应铁路社会保险事业日益发展的需要。
3.社保政策宣传渠道少。社保政策均通过企业内部文件形式公布,文件的传阅范围很小。又由于铁路企业点多线长,班制繁多,居住分散,工作流动性大,所以不具备集中学习文件的条件,有些重要的文件,会采取记名传达的方式,但是铁路企业上班时间有严格的工作规范,下班时间要求你回家休息,班组多利用班前会议传达文件,时间有限,匆匆而过,职工多半记不住,没印象,好政策用不上。
二、加强铁路社保管理的几项措施
1.重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加大对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投入,本着对职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规范。设立独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经办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完整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要求各单位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按规定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管好用好职工的“养老钱”、“救命钱”,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保,伤有所疗,保证劳动者在年老、失业、工伤、患病时的基本生活没有太大的影响,同时也降低企业自身的风险。
2.加强社保系统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经办能力。社保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事关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如职工买房,子女就学等均需社保证明,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直接享受待遇。应配备一支全面掌握社保管理知识,具有良好的专业工作经验,精通信息化管理手段,实施人性化服务管理的高素质专业人员。每年定期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学习,逐步更新知识,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研究和探讨,及时发现并解决好问题,做到爱心献职工、热心讲政策,关心在细处,服务有诚心。
3.重视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根据铁路社会保险工作的特点和管理机制,制定适合铁路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特点的业务规范和管理办法。特别是社会保险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的划分和整理要详细规定,严格统一。由于社会保险档案的价值特征是以凭证价值,维护个人权益为主,其保管期限宜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积极探索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实现电子档案管理。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缴费、支付、变更、清算等业务数据文件,刻录到光盘上,形成本年度电子档案,进行归档。职工调转及主管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变更时,应借鉴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进行职工个人社会保险档案的登记转递工作,单位社会保险档案的移交工作。彻底改变社会保险档案资料遗失,管理无序状态。
关键词:企业社会保险;新形势;社会保险;探讨
1 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即我们简称的“社保”,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性地建立社保基金,对我国的劳动者在失业或因意外或其他因素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给予必要的帮助的一种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保障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生育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社保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施行的,其具有强制性、互及非盈利性的特征。社会保险的重要作用在于,为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建设做出贡献的广大劳动者,在其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业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国家所赋予的政策获取基本的生存保障,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生活补偿与救助,为劳动者切实地解决生存的基本保障,通过社保工作的逐渐开展,可以大大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与工作热情,不断做好本质工作,形成良好的企业与员工的融洽关系,不断推动社会主要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同时,社保基金其巨大的资金池可以进行项目或资本投资,通过投资实现收益,将收益用之于民,完善经济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投资、交通建设等等,更好的为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因此,社会保险对于广大社会主义劳动者来说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2 新形势下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社会保险认识存在不足随着保险意识及保险观念的逐级普及,我国对保险的认知程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对保险持怀疑态度甚至是不接受的企业与员工。我国的保险事业在1950年左右开始起步,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较为缓慢。我国对保险事业的投入与国外相比明显不足,并且宣传的力度不够,社会各阶层对保险的态度一直不统一,甚至对保险存在偏见。对于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自由职业者来说,绝大部分人没有从收入中支出一定比例来缴纳社会保险,为自己提供保障,缺乏必要的人身及财产的未雨绸缪的意识。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个体之中,有些企业中关注的重点在盈利与利润指标的实现,并不关注员工的长远利益,甚至不给员工缴纳或者缴纳较少的社会保险及相应的社会福利。同时,在给员工进行社会保险缴纳的单位,存在着缴纳险种不全,缴纳费用比例偏低或不按时缴纳保险费用的现象。
2.2 社会保险立法存在滞后性在西方发达国家推行全民社会保险的发展历程中,基本都是立法现行。国家制定并出台社会保险的缴纳的相关法律,政府按照立法中的相关规定,强制施行,互济互助。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推行社会保险制度,直到2011年7月1日才正式制定并出台《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险制度推行了近半个世纪后,才出台了第一步具有综合性意义的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在《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用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我国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做出了明确的法律保障。通过立法的制定,使得我国公民与企业都更加重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提升了全社会的社会保险意识,对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管理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从此,我国才正式开始了社会保险法律保障的发展历程。《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出台具有严重的滞后性。
2.3 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缺乏规范性从总体来说,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后,企业被强制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五险一金中范围可进行相应的选择,不同的企业按照国家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企业性质不同,缴纳的范围与比例也不尽相同。同时,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中,存在对社保缴纳重视程度不够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在企业中为节约人力成本,基本没有配备社保管理岗来具体负责员工社保相关事宜,往往都采用财务部门、人力部门或综合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兼任此项工作,兼任人员往往不具备社保管理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在大多数企业中,往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实行缴纳社保,几乎没有形成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特色的社保管理制度,没有形成科学规范的社保工作流程,在一定程度上社保工作质量与成效不是很高。同时,企业内部没有建立社保的第三方监管机制,存在着社保管理不公开不透明的现象,往往没有企业工会及员工自身的监督,对缴纳社保费用的具体情况、缴存比例、缴存进度没有形成及时的监督与了解。
3 新形势下做好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具体措施
3.1 加强宣传与落实力度,积极提升企业与员工的社会保险意识未来要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缴纳的宣传与落实工作,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具体来说,各级党委、政府部门要增强做好社保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与紧迫感,通过党委与政府对企业工作的发展方向控制、监管指引及支持保障等各种手段,引导企业做好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工作。同时,社保各级部门要加强宣传的力度,制作公益性的社保缴纳教育工艺宣传广告,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新媒体等不同的信息传播渠道,进行广泛的传播,不断提升全民社保缴纳的意识及自我保障的意识,逐渐将缴纳社保的意识由“要我保“向“我要保“的积极转变。积极引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以员工为发展根本的企业发展理念与文化。要引导企业将员工的切身利益作为社保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使企业转变观念,及时承担起做好本企业在职员工的养老保险缴纳、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缴纳工作。
3.2 持续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我国建立了劳动者社保权利的具体操作及保障机制。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不同地域可结合自身经济发展实际,在符合《社会保险法》的框架及基础上,出台更加细化的社会保险管理规定或管理办法,增强社会保险的区域适应性,不断提升社保工作的效率与实际效果。同时,在社保法出台后,意味着在市场经济中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未参加或办理社会保险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其行为都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严重的说即是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企业管理好内部社保缴费制度,完善社保征缴机制,在做好基本社保缴纳工作的同时,结合发展实际,持续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根据自身效益和实力自主举办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主要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大型企业集团自主经办等形式进行保障。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之后相继出台了《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目前,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主要依据是上述三大文件。海南省1995年颁布《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2001年颁布《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条例》分总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60条。2001年7月1日并施行《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主要明确了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费用征收金额、征收方式、所享受的待遇、管理办法及其它特殊行业交费标准、执行时间等。2007年7月,海南省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府〔2007〕51号)》。
二、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海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现状
海南省目前主要采取的是政府强制性基本医疗保险,其它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作为辅助医疗保险制度。各公司在实施时有自己不同的诠释和操作方式:投保自愿、选择自由、形式多样;基金筹集来源为单位、个人或共同投保;服务项目和承保范围可以是基本医疗,也可以是特殊医疗,个别病种等;投保对象是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或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经营目的和管理形式为商业保险形式、职工福利保障形式、与关联单位采取相互合作、储蓄积累等;费用报销给付补偿方式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其它形式给付。
(二)海南D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的实施情况1.公司基本情况海南D公司是一家国有电网资产公司。公司业务涉及全海南岛各个市县,总部位于海口市,目前全公司员工约为12000人,资产总额约人民币150亿元。自2009年12月公司通过《海南D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后,2010年1月1日开始为已在公司社保部参加海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将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也纳入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范围。2.基金筹集使用方式海南D公司在参照国家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我国电力行业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做法后,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于每月由公司财务部门在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中按2%提取。3.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对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于最高限额内的个人支付部分补助标准为退休人员补助90%,在职人员补助80%;对年度内超过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照80%给予补助。对于部分重大或特殊疾病,其门诊及住院在起付线以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90%给予补助。参保人员一次住院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负担部分,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予补助4.管理监督与制度运行现状分析(1)管理监督方面:D公司成立了由公司社保部带头、其它各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各政策及实施管理办法、审核监督各制度执行及保险资金使用情况、协调各部门对保险运行及各特殊重大事项的研究决定工作等。(2)制度运行情况:海南D公司从2010年起开始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费用从工资总额的2%进行扣缴。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共收缴了5218.34万元,其中补助支出2348.25万元,结余2870.09万元。海南D公司2010年至2012年基金收支情况表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不高,资金余额高,2010年度(此为保险实施第一年)的结余比例达62.5%,这说明公司的保障待遇水平可能不高;其它两年结余比例在50%左右,这说明D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适合大多数基金保险管理条例,在企业内部实行有效。海南D公司2012年医疗补助费用情况如表2:如上表2可以看出海南D公司参保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不足,个人承担费用仍然很高,平均支付费率为30%以上,也就是说个人最终负担医疗费用的压力仍然很大。
(三)海南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问题分析
以海南D公司实施现状分析,海南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实施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国家或地方对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尚不健全,实施参保人员对象、范围不合理。2.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与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不协调,严重影响了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与普及,全国各地国有企业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办法、交费标准规定均不统一,完全由企业自己制订,因此各企业操作各不相同。3.企业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限制条件太多,补助标准范围有限。随着物价、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公司承保范围小,医保标准低,员工就医仍然困难。4.由于相关卫生医疗、医药体制不太配套,企业在实施补充医疗保险时增加了风险和难度;另外,各省、市县地区的制度不统一,出现异动就医难、补助争议等情况。5.政府权力机构在实施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够清晰,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企业对基金费用的合理使用性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
(四)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1.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及其政策规定。制度所配套的资金需集中的使用和管理,不能随意进行调整。(2)必须切合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确定比例,以不超过工资总额5%为上限。(3)坚持员工福利的基本原则。国有企业在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当考虑全局,公平与效率有效地结合。(4)保证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要科学利用好基金,就应反复测算,还要进行充分论证,才能使基金尽可能发挥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措施(1)规范保险人员实施范围。企业在具体执行时,应当严格规定人员适用范围,避免出现人情关系,影响公司员工的心态及情绪稳定。(2)确定保险基金筹集。按照上一个年度工资总额的适当比例或当年执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来计算和提取。(3)调整保障范围标准水平。完善及扩大疾病医疗保险范围;相关补助标准与参数需结合自身和同行水平等因素,经过调研、论证及测算之后确定。(4)提高特殊人员补助标准。在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重点应考虑一些特殊群体,如家庭困难的、有特殊贡献的退离休老干部、老工人等,需要加大力度核实讨论,尽可能加大对其补助力度。(5)加强管理监督、健全相关制度。制定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与人员责任约束机制,对经办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及审核。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