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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完善对策
一、引言
国有资产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有资产的形成,为了更好的管理和约束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也随之出现,并被称之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传统观念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经无法适应国有资产管理需求,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需要我们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对当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资产布局不合理,产业分布过于分散
国有资产可以说涉足了当前我国的所有经济行业,不仅仅是农业、工业等基础性产业和战略性产业,还有类如服装加工、餐饮服务等中小型企业发展的竞争领域也有很多是国有企业。在这些一般性的竞争行业中,国有资产虽然分布广泛,但是因为行业整体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吸纳的就业人数十分有效,缴纳社会的营业税额也十分有限,有些国有企业甚至需要国家采取经济补贴扶持才能生存,导致国有资产的利用率不高。这种不合理的国有资产分布严重消弱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造成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无法对国有资产进行调控。与此同时,过于分散的国有资产也会造成国家无法集中主力进行重点投资,影响国家对整体经济命脉、基础性建设和战略性行业资金投入不足,不利于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使得国家政府宏观调控这只有形的手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
(二)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水平不高
当前,很多国有企业盈利能力不强,除了少数大型垄断性的国有企业外,其它国有企业在行业中没有自己的竞争优势,导致很多国有企业要么产能过剩,要么常年亏损。还有一些高盈利的国有企业主要是享受了国家各种政策的扶持和补贴,才能实现高盈利。如果我国国有企业在没有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和补贴,当下很多国有企业的盈利情况将更加不容乐观。在很大程度上,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实际上是依赖于“国有身份”的特殊标签。这种情况的长期存在必然将导致国有企业经营能力的不断减弱,国有资产比重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无形中减少和流失,制约我国国有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
(三)政企不分现象严重
政企不分、责权不明是制约国有企业实现有效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国资委的定位不准确,国家建立国资委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国家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直接干预,从而授权建设国资委,但是国资委在管理上依然按照行政方式来管理下属国有企业,从而导致“政资”没有分开。从在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来看,依然保留了很大一部分的行政色彩,政企不分、责权不明是很多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导致国有企业市场反应慢,效率不高,员工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发挥,在市场竞争中没有自己的竞争优势。
三、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的对策方法
(一)国资委重新定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构建
国资委领导大多是政府部门主要领导直接担任,导致其管理模式保留了政府行政思维,内部机制模式始终停留在传统模式。将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进行重新定位和界定可以有效提高国资委的管理能力,并更好的发挥国有资产的经营运营积极性。通过将国资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监管部门,从而将国有资产企业出资人职能凸显出来。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国有资产企业就用了更多的主动权、决策权,从而能够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上及时根据市场做相应的经营调整,以适合市场发展需求,提高国有资产企业的竞争实力。
(二)完善治理结构
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不清晰,造成沟通和协调不顺畅,甚至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经理层无视董事会的决议。导致董事会决议失效的情况发生是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应该理顺出资人和企业的关系,明确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关系,逐步实现依法治理,合理组建董事会,通过董事会任命经营层和高层管理者,从而保证经理层和高层管理者能够在董事会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确保董事会权利的落实。同时要明确产权主体的责任和职权,做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通过完善和健全国有企业组织结构来实现公司职能分工,完成职能上的补充配合,促进国有企业科学有序发展。
(三)健全外部监管体系,加强信息披露
监管机制可以分为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是通过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实现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而外部则是通过政府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群众监督等多方面实现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通过外部监督可以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构成中所涉及的不同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确保国有资产不会流失,并能够让国有资产为整个社会的繁荣发展而服务。
总而言之,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有着重要影响。只有做好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才能让社会朝着健康平稳的方向发展。也正因为如此,就需要我们积极需求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出有效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张培尧.国有资产管理委托论思考[J].政法论丛,2009
在挑战中寻找机遇,如何实现“捂好钱袋子”和“抄底运作”所体现的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如何利用危机中的机遇推动经多年筹备仍未出生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成立的步伐?如何能在新一轮央企兼并重组、2010年实现央企数目80至100家进程中,破除非市场经济的兼并重组方式,实现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格局?这一系列的问题,正是长久以来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的瓶颈和焦点。
杨瑞龙:“权威”和“解放”,现阶段改革的关键词
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选择涉及到政府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许多深层次的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委员会的定位。我认为在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行政管理权与宏观调控权相分离的前提下确立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权威”,然后通过适当的国有资产经营模式的调整,把国资委从具体的资产经营活动中“解放”出来,在确保相关国家目标的前提下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在讨论具体的国资管理和资本经营改革前,我们首先必须明确三个问题的答案。首先,什么是国有经济,它到底适合在哪些部门出现?按照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基本思路来讲,就是“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坚持这个原则,将国有经济集中布局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那么国有企业的数量,是100家还是200家也许还不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在这样的布局下,加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正式实施,直接为讨论“进退”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法律依据。
然而第二个问题,也许是法律规定也不能解决的深层次问题,怎样能够有效树立和实现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的一个亮点就是明确提出“出资人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种“管资产、管事、管人”等核心权力的集中能有效的体现所有者权威,对构建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来说,至关重要。但从目前的现实来看,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威并不到位,很多关键性权力还归属其他权力部门。进行机构调整和权力的重新划分,真正赋予国有资产所有者以权威,是下一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改革的前提条件。只有首先赋予所有者权威,才有立场去评断权威的体现是否合理。
怎样合理的体现所有者权威正是第三个问题。从法律和经济学角度来看,我们赋予国资委以所有者身份,期望它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者权威,但宏观调控和行政管理的职能则不是这种权威应有的体现。但现实中,从政府系统中分离出来的国资委仍在继续其充当政府角色的习惯行为。比如说,在经济危机面前,国有企业究竟是应该“捂好钱袋子”还是“抄底运作”,这都不是出资人能够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去干涉的问题。不同的行业和企业,在经济危机中的表现千差万别,机遇怎能整齐划一?这样的行政方式就是所有者权威运用不合理的体现。
三个改革的基础条件明确后,改革就要具体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层面。中国的国有经济规模很大,即使国资委完全实现所有者角色转变,使用最先进的监控系统,也没有能力直接管理所有的国有企业。基于此,就需要设计一个中间层面的管理形式,这有两条不同的思路:其一是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直接授权,其二是按照地区和行业的划分,系统地构建中间层面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这样的思路也符合国家一直以来要大力构建的分级管理模式。
前者显然更适合于央企等大型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目标中,这些大企业集团的定位基本都瞄向了跨国企业集团。确保国家安全并不意味着排斥市场化,按照国际规则进行股份制改造和战略性投资,在全球行业内占据有利地位,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发展目标。而从决策效率、交易成本、组织机构设置等各方面衡量,在这些跨国集团上设立一级资产管理公司,都可能会是得不偿失的。授权制可以是国资委授权旗下的国有独资集团,将其部分优质资产成立多个公司上市,引入不同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国有独资集团在这些上市公司的股权分配上依然拥有绝对优势,国资委作为授权的出资人则可通过股东权利模式,对管理团队、资产运作进行全面控制。
【关键词】 国有资产 管理体制 缺陷 对策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于改善我国市场经济布局,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一直是制约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问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不佳,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归根结底都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弊端造成的。完善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提升,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事关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兴衰成败。本文重点分析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与缺陷,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措施,以期能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创新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缺陷及成因分析
1、缺乏对国有资产管理思想重视和理论创新认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和不足,其关键是理论研究与思想重视程度的不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从理论研究与创新、工作思路以及管理制度方面着手,用先进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但当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认识还不够,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创新,没有清晰地界定国有资产内涵,也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具体而言,首先,缺乏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视。许多单位、部门以及个人缺乏对国有资产的重视,往往重视有形资产,忽视无形资产;重视国有资产的使用,轻视国有资产的监管,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丢失、损毁、闲置浪费等,严重制约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提升,无法充分地体现国有资产价值,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次,缺乏对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的认识。企事业单位都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给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带来一定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缺乏创新思维和与时俱进的观念,忽视了将先进的、科学的资产管理理念运用到企业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管上,忽视了国有资产的效率、效益、规模、结构以及质量,忽视了国有资产管理质量的提升,这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价值。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够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设置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地方上设置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国有资产管理局是财政部门的下属机构,并没有充分地履行独立的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制约了其真正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国有企业内部,有些设置了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而有些没有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如:财产保护措施不力;不相容职务分离不彻底;授权审批制度不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规范;预算控制不严;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给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带来巨大的破坏,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据国家审计署2014年披露的11家央企2012年度财务审计结果中显示:某集团2003年11月、2006年7月至8月和2008年2月,在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未经集团董事会研究、未报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情况下,分别与巴基斯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美国晓业贸易公司和澳大利亚兰伯特角公司合作开发3个境外矿山,截至2012年底,累计投入分别为7.7亿元、14.4亿元和33.56亿元,形成亏损分别为5.2亿元、2.73亿元和23亿元。
3、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依旧存在缺陷,国有资产管理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国有资产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缺乏明确的范围和方向。这主要是我国对国有资产体制的基础理论的认识还存在缺陷,造成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中的法律建设还存在不足。首先,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宪法、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等法律中,缺乏针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法律,而且在各个法律条款中,对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存在差异,法律的调整范围也存在区别,不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科学高效管理。其次,虽然国家出台了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条例和政策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和条例十分分散,没有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进行详细的规定,例如:对现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如何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化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更是少见。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内容十分混乱,其效力和适用性也很低。这些都可以表明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尚未形成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无法推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发展。
4、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不明确
国有企业的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需要通过政府机构来实现这种所有权职能。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实际支配者对国有资产具有巨大的权力,而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者和经营者,没有独立的支配国有资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履行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社会经济管理双重职能,政府难以明确自己的定位,造成政府在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力和国有资产管理权力两种权力时出现不规范的情况,以致政企合一和管理混乱。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的划拨,下放权力给企业,造成了对国有资产产权的侵害,影响了国有资产产权结构的确定性,导致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短视行为,产生机会主义。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依旧存在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情况,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效率的提升,影响经济健康运行。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履行中,对企业提出许多非经济性的目标,使得国有企业在职能履行中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而政府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也存在越级管理,干预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的产权不明确,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制约了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职能的履行和功能目标的实现。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措施
1、构建和规范独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完善的、权威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统一地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和职能。在国有企业内部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和资产管理专员,负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建立和实施一套统一、高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有助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以防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要成立专门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和风险管理部门,强化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要加强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妥善保管涉及资产的各种文件资料,避免记录受损、被盗、被毁。对于重要的文件资料,应当留有备份,这在计算机处理条件下尤为重要;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若发现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不一致,应当分析原因,查明责任。要建立严格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3、加强对国有资产法制化管理
改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通过明确的管理条例和细则,逐渐地构建和树立全面的、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地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权责,确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与责任,界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以及价值功能,克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国有资产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手段的有效结合,树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必须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对国有资产的配置、程序和具体方法的明确规定,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加的程序化、规范化。
4、明确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优化国有资产结构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应该坚持产权和使用权的明确划分,明确产权管理,将现代产权约束机制引入国有资产管理中。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应该减少对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干预,即使是对完全控股的企业,也不能进行过度的干预,确保企业作为完整的独立法人资格,政府作为出资人应承认和尊重企业拥有独立的完全的法人资格。政府以固定的身份参与企业的股权管理,但是不能够作为实际出资人过分地干涉企业正常经营。通过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级所有,促进国有资产的结构和优化。其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更多是追求应有的社会效应,推动社会功能的调节与平衡,政府应该更多地将精力投入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过程中,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减少对国有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释放企业活力,促进国有企业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力度
我国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体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定期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否健全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价值,正确处理国有资产的产权问题,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改善国有资产管理的程序和规范,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构建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管理能够顺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范建军:企业国有资产体制改革中的困惑与建议[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2(35).
[2] 刘丽萍、刘昱:国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商场现代化,2011(18).
1.企业国有资产笼统为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行使所有权,但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产权责任不清,缺乏责任约束,国有资产实质处于无人负责状态。
2.许多政府部门既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又承担部分国家所有权职能,政企(资)职责不分。这使政府部门很难给自己准确定位,既妨碍了政府正常行使公共权力,又将国有企业作为行使公共职能的工具,让企业承担社会职能,造成政企职责错位。
3.政府部门在企业之外以行政方式多头干预;不是经营国有资本,而是管理国有企业。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混为一谈的管理,造成了两个结果:一是行政干预的“越位”,抑制了企业市场活力,致使国有资产运作低效率;二是企业内所有者“缺位”,弱化了产权约束,所有者权益往往被侵蚀。
(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主要解决4个问题
1.落实国有资本的管理、监督和经营责任。国家由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建立责权明晰的国家所有权委托体制,形成对每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可追溯产权责任的体制和机制。
2.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要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政府从直接管理庞大的国有企业群,转变为控股重要企业和持有股份。国有资本由覆盖各行业、各领域,向国家必须控制的行业领域集中,减少国有资本涉足企业的数量。
3.政府设出资人机构,与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分开,受政府委托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不再承担出资人职能,形成政企(资)分开的体制基础。
4.实行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出资人机构受国家委托拥有股权,依《公司法》以股东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出资人机构不越权干预。
概括地讲,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任务,是使国家由管企业逐步转向运营资本;政府设立出资人机构,集中统一地行使所有权,实现政企(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出资人机构对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拥有股权,按《公司法》以股东的方式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包括国家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出资人机构以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国家承担责任。
(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是涉及国有制实现形式,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监督和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的体制和机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绝不是各级政府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涉及4个方面:
1.国有资产的公共管理。如国有资产的立法,国有产权的界定、会计制度、统计、稽核、评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确定和对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督等。这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管理职能,应由公共管理部门管理,形成全国上下的管理系统。
2.国家所有权的委托。在政企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国家”行使所有权必须经过一系列的委托。按目前的管理体制,委托的链条是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出资人机构;出资人机构控股重要企业,对部分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进行“授权经营”。在这一体系中,核心的问题是委托的有效性。
3.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制和公司治理。政企分开、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企业制度基础是公司制度。因此,国有企业必须进行公司制改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制度安排下,国家所有者由通过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管”企业,转变为委托出资人机构以股东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包括国家出资人在内的所有者通过股东会或产权交易市场保持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以此实现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
4.对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督。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如财政部、审计署,对出资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出资人机构对授权经营的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四)关于国有出资人机构
在要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缺位的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十六大要求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个关键环节。
中央政府和省、市(地)政府分别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受同级政府委托,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职机构——出资人机构。这个机构的设立解决了3个问题:一是这个机构明确的定位是“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不是“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责。这就有利于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二是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的部门与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分开,各自有明确的定位和行政目标。这就从组织上实现了政资分开,体制上实现了政企分开。三是出资人机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对政府而言,出资人机构集中、统一地行使所有权,形成责权明晰的可追溯产权责任的主体;对企业而言,这就构造了排他性地行使国家所有权的“老板”。
出资人机构对受托运营国有资本,拥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以产权为纽带,承担投资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垄断性企业的改革重组责任。出资人机构对同级政府负责:实现政府政策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接受政府的审计监督。
因此,出资人机构不是原政府各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机构、职能和管理手段的简单合并。由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转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机构的职能和行使职能的方式、手段都必须有重大转变。
国有出资人职责概括地讲主要有:
1.通过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做有进有退的调整,保证重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某些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控制地位,提高国有资本投资回报。
2.推进投资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保障国有资本的权益。
3.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以资产收益和现金收入处理显形负债(不良债务)和隐性负债(对职工社会保障的历史欠帐)。
4.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汇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表,编制和监控监管资产的资产负债总表,从总体上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国有资本的安全性。
5.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本级政府报告监管工作、监管资产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向公众披露。
6.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与抓大放小、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调整结合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与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放在一起考虑。国有资产管理最重要的是国有产权委托有效性的问题。目前尚存国有企业约18万户,由过去从中央到地方成百上千个政府部门分别管理,现在集中于约300个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果一个机构涉足的企业过多,就鞭长莫及;如果层层委托,就没有效率。提高委托有效性,就要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坚持抓大放小的方针,专注关键的少数,减少国有资本涉足企业的数量。
(六)出资人机构如何行使所有权
为坚持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出资人机构如何行使所有权是关键的技术细节。要害是必须从制度和机制上严格区分以股东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管企业”的本质性差异。
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两种倾向:一是防止企业内所有者继续缺位,所有者权益被侵蚀;二是防止出现“婆婆加老板”,把企业管死。
1.所有者到位又不越位。设立出资人机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集中统一行使所有权,这是为克服所有者缺位迈出的关键一步。“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中的“管”,决不是传统意义上政府在企业之外进行的行政干预或行政审批式的管。出资人机构要“管”的内容是履行出资人职责该“管”的内容,“管”的方式是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的方式。
所有权到位,就是出资人机构为行使所有权该管的人和事要理直气壮地管好、管到位,成为“真老板”,强化来自所有者的激励和约束。这是维护所有者权益必须要做到的。
所有权不越位,就是出资人机构只当“老板”不当“婆婆”。只行使股东权利,决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这是增强公司活力和提高公司运行效率所必须的。
2.建立明晰的公司分权制衡机制。公司权利分为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我国《公司法》对4项职权各有明确界定,并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行使。这是建立有法律保障的分权—制衡关系,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所有权:出资人行使所有权,就是保持对公司的最终控制地位。这是维护所有者权益所必须的。出资人的所有权体现为《公司法》赋予股东会的权利。
经营权:股东会选聘董事,组成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依《公司法》董事会拥有公司的经营权。
管理权:董事会选聘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董事会对公司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后,交由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理依《公司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监督权:监事会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监督,《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监督权。
在公司治理中既要防止所有权侵犯经营权、管理权,也要防止经营权、管理权架空所有权,排斥监督权。只有公司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恪尽职守,又不越位,才能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既保障所有者的最终控制权,又使企业富有活力。
(七)国有企业有两种类型,国有资产管理有两种形态
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时,可以把国有企业分作两类,一类是在某些特殊行业承担或部分承担公共责任的特殊企业,要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另一类是竞争性企业,以赢利为目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此,出资人机构管理和运营国有资本要承担两方面责任:一是在支撑国民经济增长、保障国家安全方面实现政策目标;二是提高国有资本运作效率,实现保值增值。与此相对应,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有两种形态。
1.对特殊公司的监控。极少数关系经济命脉、国家安全、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天然垄断行业的重要企业,如电网、电讯、军工、石油和大型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重要企业属特殊公司,它们是政府进行公共管理、实现公共目标的重要资源。政府投资的目的不仅是资产的增值,更重要的是承担公共责任,保持国家的控制力。这类企业数量有限,但关系重大。为贯彻政府意图,对这类企业出资人机构应直接持股、控股或独资经营,国有资本不能轻易撤出,保持对这类企业的控制力,即进行企业形态的监控。
2.对普通公司的运营。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出资人机构并不依恋特定的企业,而是以投资回报最大化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为目标,不断优化资本布局,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由“管企业”,逐步转换为“运营资本”。显然,国家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大多数属于这一类。
划分两类形态管理,是为了使各自有明确的目标,可以使用相应的管理手段和评价体系,便于准确地考核,提高监管效率。
(八)出资人机构对特殊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的监管
特殊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都类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应按《公司法》设立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但不设股东会。尽管对它们的监管有某些特殊性,但决不能离开公司治理框架,退回到政企不分、所有权经营权不分的老路。
出资人机构承担监管责任,可以通过4个渠道进行。
1.拟定或批准独资公司、授权经营机构的章程,决定它们的设立、分立、合并、清算等事宜。
2.选择经营者——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其薪酬。
3.签定业绩合同。这是出资人机构对国有独资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业务监管的重要手段。就政府意志、企业目标、年度预算、利润分配、投资计划等事项出资人机构与独资公司和授权经营机构签定1年或几年的业绩合同,形成硬约束。
在合同范围内公司自主经营,出资人机构不再干预;合同双方有超出业绩合同的重要事项,应协议修改合同。
4.出资人机构派出监事会,以业绩合同为准进行审计监督和业绩评估。监督结果报出资人机构,决定经营者的奖惩、去留。
(九)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难点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重大的体制创新,涉及多方利害关系的调整,我们必须克服许多困难才能实现初衷。主要的难点是:
1.面对庞大的国有企业群,鞭长莫及,即便中央和地市三级政府分别管理,将约18万户企业的国有股权分散给各个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每个机构也要面对500~1000户企业。这样宽泛的管理幅度几乎不可能管好。党的十六大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与“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统筹考虑是十分重要的。但“抓大放小”,减少国有资本覆盖企业的数量,并不是短期就能做到的。
2.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基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建立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的资产管理。因此,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基础是有效的公司治理。但是中国缺乏公司治理文化。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国家所有权委托关系不清,激励不足,约束软化,内部人控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另一方面,有政府背景的一股独大普遍存在,大股东行为不端正、小股东无能为力。因此实际上存在着一股人为扭曲公司治理的力量。这一情况如果不能改变,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难以成功。
3.新设立的出资人机构如何正确行使所有权。市场经济中,在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条件下,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行使权利,即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用手投票”,和在产权交易市场的股权交易——“用脚投票”。目前,出资人机构“用脚投票”的条件并不完全具备。在用脚投票不成、用手投票又难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行政干预再度出现的可能性极大。况且以行政干预的方式“管企业”大家太熟悉了,以股东方式行使所有权又太不熟悉了。放下最熟悉的拿起最不熟悉的是有极大的难度的。
4.缺乏懂得和熟悉资本监管的人才。出资人机构的功能和性质实际上相当于国家控股公司或国家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机构成功的运作,需要有高水平的资本运营、企业评价、财务监管等专业人员;为使投资和控股的公司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派出合格的股东代表、有能力的董事、称职的监管人员。这些稀缺的人力资源的来源、选聘方式等都是没有解决的问题。
(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风险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牵动全局,推进改革必须注意防范风险。
1.政府机构不再干预后,如果国家所有权继续不到位,这就为企业内部人控制留出了更大的空间,资产和效益的流失在所难免。
2.在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情况下,如果出资人机构不转变为“管资本”,而继续沿袭隶属关系式的行政干预,成为“老板加婆婆”,那么就会把企业管死,退回到改革原点。
3.在新的管理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在明确了产权责任后,如果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所监管企业的利益而强化区域分割、市场保护,就会为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进一步设置障碍。
4.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如何行使产权责任。如果出资人机构的权力掌握不当或缺乏监督,比如出现争先“一卖了之”,或对经营者半卖半送等情况,很快就会把可能用于解决或部分解决对职工历史欠帐和银行不良债务的资源耗尽,那么就会进一步增加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负担,增加财政风险。
论文摘要:本文试图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对我国的国企改革进行深入分析。文章阐述了有关国企改革认识的一些误区,分析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乃公司治理.并结合党的十六和全国十届人大的精神,提出了改善国企公司治理的可行机制。
一、有关国有企业改革认识的一些误区
误区之一:国企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在于“一股独大”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一股独大”现象容易造成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确实有道理。但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这并不是问题的实质。不管公司的股权如何构成,关键还是看股东有没有约束经理的“招”,即有没有采取恰当制度安排来促使经理维护股东利益,降低成本。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大股东的存在实际上有利于约束企业经理。如果公司里的小股东多了,股东大会表决的时候就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谁也不愿意出头。而大股东能够从他的监督行为中得到较大份额的收益,当收益大于监督成本时,大股东就有积极性去主动实施监督。
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国有股“一股独大”是事实,但并不能由此认为“一股独大”就是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源。很多人在谈到国企股权转让时总是忌讳又出现新的“一股独大”,其实根本没必要。国有股“一股独大”之所以受到强烈的批评,根源在于国有股东没有很好地行使其权力,既没有维护自身利益也没有保护好小股东的利益,国有老板是“假老板”而不是“真老板”,这才是焦点所在。
误区之二:完善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关健在于“多股制衡”
其实,就公司治理的本质而言,股东之间的权力制衡与否并不重要,关键是看股东之间能否形成合力来维护股东共同的利益,或者说某些股东利益的维护不能以另一些股东的利益牺牲为代价。实施“多股制衡”并不能保证这点。如果股东对经理没有很好的约束和监督,或者由于信息披露方面的缺陷而使股东对经理的执行情况没有相应的知情权,股东之间的所谓利益平衡问题本身就失去了基础。
因此,并不是说股权分散就解决了公司治理问题。如果没有很好的一整套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来规范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经理人选任等方方面面的行为,股权的分散只能使广大小股东对经理的约束力进一步变小甚至消失殆尽。
误区之三:国企改革鱿是“国退民进”,走民营化或曰私有化之路
“产权问题是绕不过去的”,相当多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国有企业私有化是国企改革的最好出路。这部分人依据的理论基础是,私有企业所有者因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为了获得更大剩余,就会有内生的动力去不断提高企业的效益。所以,私有企业比国有企业拥有更优越的内在激励机制。
实际上,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大中型企业还是资本主义世界的大公司都不可能象典型的所有者即经理式企习那样将产权明晰到家族。东欧一些国家进行“全民分配企业所有权”的“休克疗法”也被证明是行不通的在知识经济时代,拥有高级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成为企业界的中流砒柱,纯粹家族式的私人企业己越来越少。当资本所有者没有精力和能力去经营好企业时,职业经理人的出现就成为必然,“委托一”问题就不可避免。那种认为必须将国企产权明晰到个人的观点显然有失偏颇。主张“国退民进”实行私有化的观点是有害的,私有化并不是解决“委托一”问题的必要条件。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公司治理
1、公司治理的本质
从最本质的意义讲,公司治理的的重心在“治理”,也即对企业经理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从而维护出资人也即股东的利益。任何涉及公司治理的行为,都必须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和根本归宿。
公司治理问题出现的直接诱因是在“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安排下,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一”关系框架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两者的利益偏离,也就是说经理人不会完全按照股东的意愿去经营企业并维护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从经济学的“理性自利经济人,,假设出发,委托人和人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两者的冲突就是人们常说的“激励不相容”。但经济学家己证明,在现实的不确定性和人的有限理性是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完全合约”不但成本高昂,几乎不可能。因而,我们必须在承认“不完全合约”的前提下,也即认识到股东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经理的自利行为的存在,并承担二者利益冲突所导致的成木(成本),在此基础上再去寻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良好的公司治理,应能一方面降低成本,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实现股东利益。
2、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公司治理
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上,“两权分离”一直是重要的一环,因此公司管理层与所有人的终极利益难免有偏离,“问题”的产生就是必然。国有出资者的所有者缺位和流通股持有者缺乏控制权的双重“失控”造成我国国有企业不得不面对高昂的成木。事实上,经理层能力低下、经营不善、换公肥私、热衷短期行为等现象在我国国有企业中一直大量存在。显然,国有企业改革应该以保护股东权利(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为核心,其实质是公司治理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公司治理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l)所有者代表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突出。在改制过程中存在内部人控制之下的大股东操纵现象,从而可以使相当一部分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决议获得通过。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人员、财务、资产三不分,董事会流于形式,股东大会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2)监督、制约功能形不成合力。相关部门,包括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证监会以及原有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履行了一部分的监督职能,但给人的总体印象是“鞭长莫及”,没有构成对企业经理的“防线”,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屡屡出现的违规事件说明了这一点。
(3)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各方面工作还很不到位。例如,作为市场和投资人桥梁的中介机构本身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资银行等),对市场的健康发展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会计准则和审计服务有了改进但还不到位;信息披露机制仍有很大空子可钻,欺骗和隐瞒现象时有发生。
3、问题的症结:激励与约束
既然企业所有者和经理之间的“委托一”问题不可能靠完全合约解决,那么就应重点研究在不完全合约下,所有者对经理的激励和约束问题。由于合同不完全,就出来了所谓剩余控制权(residual )问题。剩余控制权就是合同没说清的地方谁来做决定的权利。企业所有权概念中最重要的是剩余控制权。
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实际会落在经理手里,这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中“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是一致的。但光有约束还不行。激励与约束两者缺一不可。首先是激励,没有激励就没有人的积极性,没有积极性,一切经济发展都无从谈起。我国国有企业中的现实情况是,企业经理人非常缺乏积极性。他们的报酬一般不与企业经营业绩直接挂钩,有的经理将一个企业从当初的一个小厂做到数百亿的规模,而其个人所得却几乎没什么变化。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国有企业亏损也无所谓,工资照样发,厂子照样不倒闭。从表面看这是缺乏约束,但实质是缺乏激励,因企业经理没有动力去把企业搞好。反正干多干少一个样,“饿不死也富不了”。 再来看看约束。约束的核心问题也是承诺的可信问题,即约束条件是否硬化。如果约束软化,企业经理就会觉得无所谓,反正到头来也不用承担什么责任。我国国有企业的一大弊病就是约束软化,企业不行了,政府会想出各种办法来试图挽救它,企业经理有的甚至还步步高升!约束软化会造成企业经理做决策时可以不顾财务后果,因为即使有了错误决策引发的严重后果,相关部门也总会想尽办法来挽救他。
三、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可行机制
1、对一些现有对策的评析
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界等各方面为改变国企现状进行了相当多的努力,一系列的政策或措施先后出台。笔者择其重点试分析之。
(1)债转股有软化约束之嫌,对完善公司治理无益处。
虽然我国银行的债转股类似于债务展期安排(企业引入的新股东即各大资产管理公司在协议中都定有股权回购条款,即企业承诺在若千年内将资产管理公司所持的股权全部赎回),但总体上是对企业经理的约束软化。在这种债务展期的安排下,资产管理公司不会天天去催促企业还本付息,企业也免除了破产之忧,企业经理人着实大大松了一口气。在这种情况下,缺乏长期激励目标的企业经理人难免会热衷于短期行为,从自身利益出发,而非从股东利益出发。
(2)控制权市场的形成将加速市场并购活动,有益于改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
2002年I月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11月颁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随后出台的QFI 1等一系列政策,标志着我国1多家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国企)的控制权市场开始浮出水面。此举有利于改善国企的公司治理。市场化的外部并购对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改善是非常有益的,即使大规模并购没有发生,但外部并购的潜在威胁也会促使现有的国有企业经理人朝维护股东利益的方向而努力,因为他们害怕会危及自身的饭碗和声誉。
(3)“中国特色”的另类MB不可取,将进一步加剧“内部人控制”。
2002年以来,我国先后有数十家上市公司进行了MB(管理层收购)活动,有人甚至预言2D年将是“MBO”年。但目前我国的M1中,资金来源、协议收购价格等都让人生疑,管理层收购时本身就有暗箱操作、为己谋利之嫌。收购完成后,管理层借持股之名为自己谋利的空间更大了。中国版的MI实乃加大了“内部人控制”,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难得到保护。
2、对改善国企公司治理的相关建议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全国十届人大会上批准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改革委员会”(国资委)成为“管资产、管人、管事”的具体机构,标志着我国国企改革步入新阶段。现在人们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国资委是否能够走出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案臼。笔者认为,国资委应着眼国企公司治理这一核心问题,即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利益(包括国家股东和广大中小投资者股东)。具体建议是:
(1)加快立法,明确“国资委”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国资委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它具有人和委托人的双重身份。对政府而言,国资委代行所有者职能,是人,而对国有企业而言,国资委是委托人。如何确保国资委作为政府的人正确地行使其职责,维护国有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使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委托人,真正起到对国有企业经理人监督的作用?只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国资委在双重身份下的权利和义务,才能确保国资委能达到保护国有企业股东利益的目标。
(2)推动职业经理入市场的发展,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改变国企管理层的行政任命方式,改为市场化选择,实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管理层收入与经营绩效直接挂钩,实现优胜劣汰。
(3)完善控制权市场。推动国内企业并购及外资并购,吸引各种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参与企业的改造和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经营体制的根本性转变,通过控制权市场的公平交易维护包括国有出资者在内的股东利益并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从而实现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国资委管理到交由市场投资者去运作的顺利过渡。
一、深圳、南宁两种模式分析
(一)深圳的政府分级授权管理模式
1.建立切合实际的管理模式。
深圳市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按照宏观管理与具体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管理与委托管理。明确市财政局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市卫生局等单位分别对本系统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对于占有、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较多的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授权其经营管理。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日常管理和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产权政府所有,管理部门分级监管,单位使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在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设立管理机构,加强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各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委托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办理产权登记(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按权限分别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专项资产管理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2.紧紧抓住产权管理这个核心。
产权管理是资产管理的核心。通过分析研究,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首先归纳总结出十大类问题,征求产权管理部门意见,为做好产权登记管理打好基础。然后对各种问题进行分类梳理,研究制定具体对策和解决办法,确定管理原则和工作程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最后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各类实际问题,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①市直机关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统一收缴至市财政局,纳入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②按人均19平方米标准重新核定各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富余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统一管理,调余补缺。③对涉及法律纠纷的房产进行跟踪调查,掌握债权债务情况,指定专人与市法制局一起调查取证,参与案件诉讼过程,代表市政府行使资产所有者权利,最大限度地争取利益、减少损失。④对各单位所办社团组织和未脱钩企业无偿占用的房产一律予以清退或按规定收取租金。⑤对未结算的房地产项目,责成原建设单位限期结算;因增加建筑面积或更改设计方案而欠付工程款、地价款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门分类核实后上报市政府。⑥与市消防局进行积极协调,对一些建设时间较早、消防安全设施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建筑物,按照既不违反规定又有利于加强管理的原则,共同研究解决办法。⑦对一些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具消防验收证明或涉及法律纠纷暂无法办理房地产证的物业,由市国土规划部门先予冻结,待问题解决后再予办理。
3.把国有资产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从建章立制入手。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法制局、财政局,先后制定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和办公用房装修标准,起草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管理行为。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机关事务部门,在制度建设方面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性法规和规章,确保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建立科学、规范的资产形成机制,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形成审核制度,对超过一定金额的大额资产的投资、购置进行决策前审核,防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形成的随意性。三是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四是制定“非转经”资产和培训中心收益管理办法,按有偿使用原则征收资产占用费,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规范管理的过程,是一个从无序到有序、从分散到统一的过程,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需要从工作计划的落实、管理制度的制定、改革方案的实施等方面做好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扎实基础;既坚持原则,又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各类实际问题。
(二)南宁的政府授权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模式
1.政府授权威宁公司统管所有事业性国有资产。
南宁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门营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公司——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威宁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营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国有资产。威宁公司是由南宁市国资委授权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代表市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并承担有限责任。
2.摸清家底,接收资产。
威宁公司接收的资产包括: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法人团体、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接管的主体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开办的宾馆、培训中心、印刷厂以及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咨询服务中心、工贸公司、经营网点、内部商店、合资或合作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向威宁公司结算办证工本费,其余费用全免。通过各经济实体的人员、房地产以及各种无形资产整合、产权置换和出让,把资源集中到几个专业性强的优势企业,将其做大做强,然后进行公司化改造,最终使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
3.建立行政事业单位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与威宁公司建立租赁关系,威宁公司根据国资委规定的优惠租金标准向各租用单位收取租金,由此实现国有资产建设、投资、使用、补偿的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租金既可由财政部门安排列入各单位预算,统一支付给威宁公司,也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威宁公司从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收益或利润中扣除。在财政办公经费固定的条件下,这既可以约束各单位多占用资源的内在冲动,又可以腾出更多的资源调剂使用,从根本上解决各单位之间办公条件“苦乐不均”的问题。威宁公司则通过租金收入,实现办公用房投资、建造、再投资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良性循环。
4.着力盘活国有资产。
通过资产营运实现最大限度的增值。威宁公司对接管的铺面进行整合和专业化管理,公开挂牌竞价出租,实现其价值最大化。同时,通过房屋置换,优化资产结构,开发市中心地产商业潜能,使国有资产实现增值。
5.塑造新型国有资产专营公司。
威宁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企业,既承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职责,又通过市场化资产营运和规范的国有资产财务核算,建立国有资产价值补偿机制,向国家上缴税收,统一向财政部门上缴国有资产收益、“非转经”国有资产占用费、土地出租收益和利润、折旧基金等,减少国有资产收入的分配层次和分配成本,加强宏观调控能力。威宁公司在国资委的领导下实行董事会、监事会、党委、纪委和经营班子相互制衡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均由市委组织部任命和管理,且都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而作为企业干部对待。
6.高度重视,强力推动。
威宁公司是一个权责统一的管理机构。它不仅仅是一个“账房先生”,而且是一个“东家”,对不按时间安排办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变更手续的,立即停止或暂缓拨发该单位预算经费,直到该单位完成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手续为止,以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深圳、南宁模式比较及启示
深圳和南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深圳的做法主要是根据公共财政理论与框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重新梳理,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归政府,按照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并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各职能部门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同时,十分重视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组织协调,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深圳模式的特点是以产权管理为核心,按公共财政理论与框架的要求,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南宁成立的威宁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专门营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公司,由该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营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国有资产。这是仿照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做法,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市场化运作方式管理。威宁公司是由南宁市国资委授权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代表市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南宁模式的先进之处在于其市场化程度高,其做法对营利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有借鉴意义。但笔者认为,公共财政体制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能否完全按照市场化来管理还有待商榷,并且,在当前政府职能还未完全理顺的条件下,威宁公司是受市政府委托成立的,显然要受到行政干预,公司难以真正实现市场化运行,最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成效会受到影响。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完善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46-01
狭义的企业财产即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国有资产可定义为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增值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1]。广义的国有资产可定义为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一、国有企业资产的分类
国家标准CB/T14885-94《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分类、代码及计算单位,主要适用于任何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军队及各管理部门等)的固定资产管理、清查、登记、统计等工作。1)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国有企业资产根据资金的流动性质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包括企业的厂房、设备、辅助物及无形资产;流动资产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所用的资金,主要是原材料、产成品、工资、保险及福利金等。2)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国有企业资产根据资产的存在形态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指具有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指不具备实物形态,却能在一定时期里提供收益的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工业产权、金融性产权[2]。有形资产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形态的资产,即厂房、设备等;而无形资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虚物形态的资产,即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是严格地讲,很难区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比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是有特定的证书,完全行使实物的权利。3)注册资本和股份金。国有企业资产根据投资形式分为注册资本和股份金。注册资本和股份金在承担企业债务时,有同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但是在利润分配上有区别。注册资本的利润分配根据一般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进行,而股份金的分配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
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保障
1、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国有资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实践中操作缺乏管理力度。虽然 2008 年底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但是此法条过于笼统,对于经济业务缺乏具体的管理依据。致使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地方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缺乏法律保障而被分割,而企业经营者只对组织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不对资产负责。
2、对国有资产监督保护不够得力
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3]。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国有出资人制度尚未健全
国有出资人制度,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它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总称。目前的情况是资产形成上渠道多头、来源复杂,资产管理分散,相关部门工作缺乏有效协调,甚至严重影响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
三、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方法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方法。第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第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四,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4]。
(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监督体系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监督机构及行为的规范化。
(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措施
第一,发挥检察机关的打击职能,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状况表明,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以及犯罪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渠道之一,只有通过严惩各种腐败现象和犯罪活动,才能斩断伸向国有资产的“黑手”,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的恶流。第二,发挥检察服务职能,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应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的变化特点,在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自觉强化服务观念。第三,发挥检察保护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正常运作。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取得了飞速发展,但完善的市场经济管理规范还不够健全,正在建立之中。检察机关必须在严厉打击违背价值规律和公开竞争原则的犯罪分子活动的同时,始终注意保护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项管理措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职能,配合社会各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作者单位:中国盐业总公司宁夏商业集团公司
参考文献:
[1]李相植编著.国有企业宏观管理[M].延边:延边大学出版社,2006.
[2]曹金亮.提高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效率途径探讨[D].山东大学,2007.
现阶段,在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和解决。其问题主要在于:首先,从管理层的角度上来看,监督权不够明确,管理主体三方的关系处理不好,实施的是多头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模式使得公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效果不佳,容易产生管理上的矛盾,而且管理者对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并不是很了解,难以实现有效的统一,出现问题的时候也无人承担责任。其次,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公路经营企业的内部体制并不够完整,缺乏企业凝聚力,而且在编制财务核算等内容的时候,并未按照实际情况来制定。而且公路经营企业并未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来执行工作;最后,将这两个部分结合来看,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经营企业之间的矛盾较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交通主管部门是管理者,而公路经营企业则是被管理的一方,却难以服从于管理者,也正是如此导致公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效率不高。
二、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管利弊
(一)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管的有效作用
在公路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具有一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第一,高质量的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管工作,能够清楚地认识政府和企业的之间的关系。利用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能够将政府和企业的职能分开,协调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以为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供重要的保障。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出资人,而公路经营企业则是被出资人,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利用法律来约束和规范,能够有效的避免出现干预公路经营企业的现象。第二,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督工作的开展,备受人们的关注,能够增强人们的信心。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活动,可有效的改善当下公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满足人们的需求和愿望。
(二)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督的不利之处
虽然发挥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作用,能够带来一定的优势,但是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却并未能得到预期的效果,这是因为此监督工作的开展缺乏法律的保障,不具备科学的依据。在开展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督工作的时候,影响了公路经营企业的工作,削弱了交通主管部门对其的管理,而且在此过程中主要以盈利为主,反而忽视了公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社会效益。
三、构建新型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明确公路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确定正确的方向
在构建新型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时候,应当明确公路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公路国有资产管理十分重要,有效的管理能够促进整个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提升,可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保障,有利于带动我国经济的增长,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制定公路国有资产管理目标时候,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我国公路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为基础,结合我国公路国有资产自身的特点,来确定其目标。新型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标应当包含以下几点:首先,所制定的管理体制要能够保障公路国有资产的社会效益,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性,突显出公路国有资产管理的公益性;其次,要确保公路国有资产具有安全性,所实施的管理体制要能够保证公路质量不受损害;最后,所制定的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能够促进管理工作有效性的提高,促进公路国有资产效益的提高,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除此之外,还应当确定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方向。第一,要明确公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体者,要将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相统一,以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积极性,协调地方政府和中央的关系;第二,要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出资范围;第三,寻求最佳的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方法,有效整合公路资源,严格按照相关立法来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把握公路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之处
在构建新型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时候,应当把握其关键之处。首先,一定要有一个出资人代表,将此工作落实到位,以保障出资人代表的权利,促使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更加便捷,从而提高公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质量。其次,要完善公路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两级出资政策。两级出资制度中涉及到了三个主体,一个是交通主管部门,一个是公路经营企业,最后一个则是公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严格贯彻两级出资制度,有利于协调三方的出资关系,分配各自的职责和权利,能够避免行政干预,保障各方的权益。
(三)创新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为了保障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科学性,应当突破传统的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采用全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以适应新时期下的要求,从而提高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效率。在新的管理模式中,应当分配好各个主体的职能。可以实施具有层次性的职能管理工作。在第一层次中,主要是由交通主管部门来进行管理,将其作为公路国有资产出资人,并且用法律的形式来明文规定。第二层次的管理则是由公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执行,其贯穿于整个国有资产经营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负责优化公路国有资产结构,促进公路行业的稳定发展。第三层次则是公路经营企业,其主要是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来实施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企业内部制度,并且根据公路企业经营发展的不同阶段来应用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做好财务核算工作。
四、结束语
关键词:会计信息造假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叫可靠性或客观性,是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要求或质量特征,是指会计信息应能如实表述所要反映的对象,尤其要做到不偏不倚地表述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避免倾向于预定的结果或某一特定利益集团的需要。只有真实的会计信息才具有有用性,才能为不同利益集团提供可供合理决策的依据。
国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一直是困扰股票市场的一大问题,这些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事件可谓层出不穷,耳熟能详的有郑百文、琼民源、银广夏等,美国也出现了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等大公司的会计信息造假事件。我们下面将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及新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防止会计信息造假方面的重要意义进行讨论。
国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制度缺陷
造成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很多,有外部原因,如在制度方面,会计制度和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在监管方面,社会和政府监督上存在不足等。也有内部原因,如单位经营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内控制度薄弱,公司管理人员的道德问题,财务人员素质的影响等。但是,正如经济学家曹凤岐指出的那样,中国上市公司之所以存在比较严重的欺骗和造假现象,其根源是制度缺陷。我们认为,与会计信息造假有关的制度缺陷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最初的股份制改革有误区。当初设立证券市场的目的就是“为国企解困”,让一些效益不好、与地方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优先上市。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法人股占有比例过大,流通受限。激励机制不健全,不仅控股股东本身缺乏激励机制,而且对于经营者也存在激励不足问题,也即其收入过低,收入与贡献不配比,薪酬结构单一。公司治理上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使管理层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但是,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之所以存在以上制度缺陷,更深层原因之一在于我国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政企不分等缺陷,下面我们将作具体分析。
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缺陷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相当混乱,存在很多问题,其中很大的缺陷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所有者缺位、多头管理以及条块分割。
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是指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投资者和收益者的地位仍然存在,政府与企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而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职能延伸的特有功能在相当程度上存在,政府包办企业、干预企业决策的现象比较普遍,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与经营者之间缺乏明确的责权利关系。这样就出现了政府部门“为国企解困”而让一些效益不好、但与地方利益关系密切的企业优先上市的现象,企业在利润指标、资产指标和项目指标等方面均达不到上市要求的情况下上市,就是靠造假。不少企业在上市之初就在项目可行性、招股说明书等各个环节造假,上市之后为了再融资,为了取悦股东不得不再次造假。这些企业上市的目的也仅限于圈钱,当然也就没有能力对出资人负责,特别是对公众股东不负责任,如出现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等现象。而且,由于很多会计信息造假事件中都可以看到地方政府的身影,加上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从而使得股票市场监管不力和监督失效,会计信息造假事件得不到应有的抑制,而且一度愈演愈烈。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虽然在形式上“计划”已经让位于市场,但“政企”、“政资”仍然没有完全分开。
所有者缺位是指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是国家,财产属公有,公有财产所有权本质上只是一种权,在对资产的态度和责任方面,这种权无法等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个人资本所有权。具体到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就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占有很大的比例,造成了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这种不合理的局面也由于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不利于企业跨地区、跨行业重组兼并等而无法有效地加以更正),国有股处于控股的地位。这样,国有股东的缺位就造成了上市公司的所有者“缺位”。所有者“缺位”使得上市公司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代表和法律化的投资主体,以致对经营者缺乏产权约束,加上制度约束也软化,这样公司内部人(公司经营者)就很容易掌握较大的控制权,从而使公司经营者处于缺乏有效监督的“内部人控制”状态。由于“内部人控制”造成的更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对内部人监督的困难,公司经营者就很容易在公司业绩欠佳时,为了特定的目的而进行粉饰会计报表、虚增资产少计费用等会计信息的造假活动。
在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我国对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的激励约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物质激励偏低,灰色收入偏高,行政激励偏高,激励形式单一(由于地方政府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有股的转让受到很大的限制,无法对经营者采取股票期权的激励措施),公司业绩无论好坏,管理层的报酬并不会随之升高。而且公司管理层很多是行政任命,本身不具备承担资产责任的能力,使得国有资产经营者的委托责任无法落到实处。由于经营好时公司经营者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公司经营失败时他们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他们也就缺乏提高国有企业业绩的积极性,但是为了应付考核和私人利益等,他们也会在企业业绩欠佳时通过会计信息造假来提升业绩。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抑制上市会计信息造假
既然我国的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缺陷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现象的深层次的体制原因之一,为了从根本上减少上市公司造假现象,就需要我们从根本上改革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变政企不分、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状况。
党的第十六届一中全会会议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进行了重要变革,也就是成立直属国务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这是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迈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虽然国资委的具体运转方式尚未确定,但其职能已经明确,就是国资委是出资人,依法享有出资人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大权责,中央和地方国资委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授权“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而且明确了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处置、使用和收益权,对所投资企业拥有股权,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