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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增资;成本法;权益法
[中图分类号] F275.15 [文献标识码] B
一、问题概述
近期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年报检查中发现,部分公司对因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引入新的投资者,造成上市公司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进而使原子公司变为联营公司的交易处理原则不统一,由于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中并未对这种交易的处理原则做出规定,未规范该类交易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会计司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该类交易在个别报表中会计处理方式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财政部会计司在最终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以下简称:《正式稿》)根据意见反馈对上述交易的处理原则进行了调整,本文将结合案例讨论《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对上述交易会计处理原则差异和各自的特点,并说明如何根据已生效的《正式稿》对该类交易进行计量。具体案例如下:
2015年1月1日,A公司支付1000万元取得了B公司100%的股权(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当日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万元,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由一项固定资产导致,该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尚可使用10年,无残值。
2015年年末,B公司股本500万元,全年实现盈利30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上升100万元,无其他导致B公司净资产变动的事项,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1200万元。
2016年1月1日,C公司以3000万元取得公司750万股新发行股票,增资后B公司股本为1250万元,其中:A公司500万股,持股比例为40%;C公司750万股,持股比例为60%。交易完成后A公司不再对B公司实施控制,但仍对B公司实施重大影响。
A公司和B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其他因素。
二、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征求意见稿》的处理原则如下:首先,将原长期股权投资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后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正式稿》的处理原则如下: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的处理原则可以发现,针对该类交易财政部会计司使用了不同的处理思路。
根据《征求意见稿》,上述案例的会计处理如下:
首先,将原长期股权投资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
2015年按照购买日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量的B公司净利润=300-(900-800)/10=29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90
贷:盈余公积29
未分配利润261
2015年B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100
贷:其他综合收益100
上述调整后,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290+100=1390
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3000×0.4=1200,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后的金额=1390×0.6=834,差额=3000×0.4-1390×0.6=366: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66
贷:投资收益366
上述处理后,A公司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390+366=1756;影响当期利润366元、其他综合收益100、盈余公积29、未分配利润261。
根据《正式稿》,上述案例的会计处理如下:
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3000×0.4=1200,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1000×0.6=600,两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0
贷:投资收益600
按照新的持股比例(40%)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2015年按照购买日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量的B公司净利润=300-(900-800)/10=29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90×0.4=116
贷:盈余公积29×0.4=11.6
未分配利润261×0.4=104.4
2015年B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100×0.4=40
贷:其他综合收益100×0.4=40
上述处理后,A公司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600+116+40=1756;影响当期损益600、盈余公积11.6、其他综合收益40、未分配利润104.4。
三、差异及分析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针对上述案例的会计处理可以看出,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下长期股权投资在个别报表中的价值相同,差异体现在对投资收益的处理方式。从本质而言,《正式稿》采用了模拟处置法,在个别报表中,对应股权比例的下降部分视为对享有的新增投资者投入净资产的对价,而在《征求意见稿》中使用权益法进行了处理。两种不同的处理思路,导致了对投资收益的计算不同。
在《正式稿》中,其会计处理模式可以按照以下交易模式理解:2016年1月1日,A公司首先以3000万元向B公司增资,增值后A公司持股比例为100%,然后以3000万元的价格向C公司处置60%的股权。在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计量,处置前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1000+3000=4000,处置部分的账面价值=4000×0.6=2400,处置部分收到对价为3000万,故投资收益=3000-2400=600。
《讨论意见稿》中,其会计处理模式类似于合并报表中使用的模拟权益法:2016年1月1日,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权益法核算其账面价值=1000+290+100=1390。在增资后,B公司新增净资产归属A公司部分=3000×0.4=1200,权益法下需调增长期股权投资1200万元,同时A公司付出对价价值为1390×0.6=834,上述差额=366,计入当期损益。
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价值的计量,但对损益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笔者认为,《正式稿》的会计处理原则有利于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对于控制情形下,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计量,所以使用模拟权益法与现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后续计量的原则不符;其次,《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5条第二款规定了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但仍可以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情况下处理原则,《正式稿》采用了与发生处置交易相同的处理原则,有利于实现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的等效,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四、结论
本文结合案例讨论了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对投资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通过比较分析,《正式稿》中采用的模拟处置法更为合理,且可以实现和目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趋同和等效。
[参 考 文 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R].2015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R].2015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R].2014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R].2014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控制;问题;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所谓私募股权投资,是指以私下募集社会资本的方式,对已经具备一定规模、并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企业并购、管理层回购、上市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权而获得收益。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从2002年以后获得了快速发展。特别是创业板启动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因为退出渠道的增加、二级市场新股发行市盈率高而蓬勃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和投资的资金量不断扩大。但部分机构成立时间短,专业性不高,在投资时对企业的调查不充分,对行业的理解不深刻,导致投资失败,使LP的利益受损。
一、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竞争态势
自2002年开始,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募资金额迅速增长,并于2011年上半年到达顶峰。目前PE机构手中拥有着大量募集到的资金,投资压力很大。但由于国内经济增速放缓,部分企业的经营业绩下滑较大,导致PE机构可投资的目标企业数量减少。同时,一些质地优良的企业需要募资时,经常有二三十家PE机构进行竞争,将投资价格炒的很高。而新股发行市盈率不断降低、二级市场持续疲软,使得PE机构在退出时的股价偏低,如将资金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计入投资成本,则PE投资亏损可能性很大。
二、目前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风险
(一)信息不对称风险
在通常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前会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内容包括财务情况、历史沿革、公司产供销的情况等等。大部分投资机构尽职调查的时间不会多于5个工作日。在这5个工作日中,很难将企业所有情况了解清楚。一些经营不善或要价过高的企业若想隐瞒公司实际情况,投资机构不容易甄别。
(二)企业运营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所选择的投资对象,以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为主,故初创期企业本身固有的一些风险已基本规避。但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也有着处于这些阶段时企业共有的一些风险。对于成长期的企业来说,企业依靠的主要技术已基本成熟,产品也逐步被市场认可,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管理的难度比初创期大幅增长。同时,同类产品的市场主要拥有者,也会采取更激烈的竞争手段对新进入市场的企业进行打压;对于成熟期的企业来说,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已基本确定,企业的业绩增长乏力。为了寻求业绩新的增长点,企业可能会进入不熟悉的行业,因不了解行业特性、规则等而导致投资失败,影响企业主营业务发展。
(三)行业风险
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也是私募股权投资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有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情况虽然较好,但所处行业竞争激烈,或是行业由于全球经济的影响已经开始走下坡路,或是行业受国家政策影响很大。身处这类行业的企业,业绩变脸的可能性不小。
(四)投资价格风险
在当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竞争激烈。面对一些质地优良的企业,投资机构为了挣得投资份额,将投资价格抬的很高,投资时的市盈率甚至与二级市场同类公司的市盈率相近。在目前新股发行市盈率日益走低、二级市场又十分低迷的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很有可能亏损。
(五)退出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主要的退出方式为企业上市、企业并购、股权转让和管理层回购等,其中又以企业上市为主。但企业可能会因为历史沿革、行业情况、证监会政策等原因,导致企业上市被否或暂停上市,使得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受阻。而私募股权投资的基金一般都有年限,无法及时退出会影响到出资人的利益。
三、风险控制的方法
(一)充分的尽职调查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必须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从“成长性”和“合规性”这两个主要角度进行调查和判断。
成长性角度,主要通过对企业家、企业高管团队、客户、供应商、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协会和行业专家的访谈,获取企业信息、行业信息、企业家个人愿景信息,再结合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判断。合规性角度,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判断拟上市主体是否符合上市规范。第一是法律方面,主要查看企业的历史沿革情况,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公司的各项法律资格、登记和备案,重大重组情况,公司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公司拟上市主体的独立情况(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知识产权);第二是财务方面,主要查看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企业的负债和纳税情况;第三是股东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二)合理的投资价格与投资方式
在PE投资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要规避风险,必须控制好投资价格和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前,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合理的估值,根据不同行业类型的企业,采取如PB估值法、PE估值法、PEG估值法或EV/EBITDA估值法等;其次要根据投资价格,计算投资回报率。PE行业一般采用内部回报率进行收益计算;最后要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式,如分阶段投资、联合投资等,或者采取债转股的方式进行投资。
(三)其他风险控制方式
对赌协议:如果企业将投资价格开的很高,可采取对赌的方式约定企业对预期利润的实现。即如果目标企业达不到事先约定的利润或某种市场效益的条件,目标企业将面临着向投资方转让股份,提交现金本息,甚至是出让控制权的惩罚。
防稀释条款:为避免企业再次增资或股权增发时,将PE投资机构原有的股份稀释。
回购条款: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上市或被并购等,企业大股东需对PE投资机构所持的股份进行回购。
四、总结
市场上每支私募股权基金,存续的时间一般在5-7年左右,在这个时间段内一支基金一般只能完成一轮投资,故资金的流转效率不高。如果企业在被投资后,经营业绩下滑,会影响到这支基金的整体运营情况,故每笔投资都需非常谨慎,在投资前须做好充分的调研工作,将投资风险控制在预期范围内。PE市场经过2011年的发展,必然面临行业洗牌,只有将投资风险控制好,才能在行业中生存下去,获得LP的认可。
参考文献:
[1]王慧彦,陈薇伶.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作用与风险[J].商业时代,2009(16).
[2]孙颖.私募股权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J].经济生活文摘(下半月),2011(08).
一、VC/PE的概念与区别
VC是指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又称“创业投资”,是指投入到新兴、迅速发展、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目前多投资于移动互联网、移动电信、医疗健康、信息技术、清洁技术等领域
PE是指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通常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其中,广义的PE可划分为创业投资、发展资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Pre-IPO资本,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不良债权和不动产投资等。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
按照人民银行的1996年《贷款通则》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中: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VC/PE型企业不能从商业银行直接取得借款,只能通过委托贷款或者企业、个人间拆借扩大资本规模。但随着近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融资渠道逐步多元化,信托、夹层融资等新型融资形式也蓬勃发展。
对于允许VC/PE所投资的行业而言,目前没有专门针对VC/PE的限制性法律条文。即如果该行业对企业行业没有限制,对VC/PE一般也没有进入限制。反之亦然。
区分VC与PE的简单方式为,VC主要投资企业发展的前期,PE主要投资后期。虽然主要都是对上市前企业的投资,但两者在投资阶段、投资规模、投资理念和投资特点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此外,从退出方面比较,PE比VC要好一些,目前以管理层回购、并购、股权转让的方式较多。
二、新准则变化对VC/PE型企业财税处理的影响
2014年之前颁布的准则中对VC/PE型企业的财务处理并无特殊规定,但随着企业并购交易行为的逐步发展,根据投资属性的不同加以区别就显得十分重要。2014年财政部公布了几个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并将于7月1日起执行。其中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对此类企业有了专门的处理要求。
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增加了第三条中的第二款和第九条。
第三条(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九条: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新增或修订了第四、二十一、二十二和二十三条
第四条: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一)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二)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三)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的,通常情况下应当符合下列所有特征:
(一)拥有一个以上投资;
(二)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
(三)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四)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同时,预计此次《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改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在报表中将会更名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以结合准则中关于投资性主体的财务核算规定,即扩大了适用范围。
因此就7月1日后VC/PE型企业会计处理而言,只要持有目的是为了投资获利,则不论其投资比例多大、或者拟持有多长时间,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投资性主体自身也无需编制合并报表(为投资提供服务的子公司除外)。其估值技术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七章中对公允价值计量“三层次”的方法确定其金额。
税务上对此类投资型企业目前仅涉及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有专门的税收文件规定,其他均和非投资型企业的规定相类似。相信随着此次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相关的税务政策也会逐步更新、完善,以便和会计准则的变化衔接。
三、VC/PE型企业投资案例的财税对比分析与研究
案例:某VC/PE型企业2014年7月1日后发生如下业务:
1.收购某上市公司A(矿业)10%的股权,派驻董事1名(该企业董事总人数8人)和监事1名,均常驻当地,作为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但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问:A在VC/PE的单体报表中应如何核算?今后处置该股权时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按照前述分析,虽然VC收购后在8名董事中占有1名,但其持有目的不是为了长期持有,同时VC也会有明确的退出策略,否则与“投资性主体”的概念不符。因此作为投资性主体VC/PE型企业初始确认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下同);报表日因存在活跃市场报价,可按该股票二级市场的报表日收盘价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除非该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报价显著不公允。
上市公司股权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如果持有的是非上市公司股权因不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则可以免纳(限售股除外)。当然如果是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时也免纳营业税。因此今后处置时该股权时应该照差额缴纳营业税。
2.收购非上市实体企业B公司100%的股权,收购价格为1亿元,该企业下属多家子孙公司,涉及制造业、房地产、服务、进出口贸易、矿业等多个板块,该企业是由原国企改制后转让股权给个人,股东全部为本企业职工。VC收购后公司的高管层没有变化还是企业原有的管理层。因VC看好企业发展前景,打算持有一段时间后,再转让或通过IPO的方式退出。
问:B是否应纳入VC/PE的合并报表?对于B企业原个人股东的股权溢价收入应在哪里由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因为该并购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对于PE/VC因属于投资性主体,需将1亿元对价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后继计量因没有活跃市场参照,应依据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七章中规定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三个层次,对未上市的股权应按照该准则的“三层次”确定其估值。同时,公允价值计量在很大程度上还与评估相关,限于胜任能力方面的限制,这时在很大程度上就需要利用估值专家的工作。此外,目前很多VC/PE自身也有估值团队,这也是公允价值管理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于非投资性主体而言,其单体报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合并报表则应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来处理。
税务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因此,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应以B所在的地税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一般实务操作是由收购方将代扣代缴的个税和股权转移3‰的印花税合计金额电汇至B所在地的地税局指定专用账号来代缴。
3.收购非上市实体企业C的40%股权。
问:VC/PE如何会计处理?
答:就会计处理而言,仍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同时,报表日按估值技术进行恰当估值。具体分析同上。
对于非投资性主体而言,其单体报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同时因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其后继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
4.2014年8月收到以前年度投资的D企业分红款100万。
问:VC/PE如何会计处理?
答:将分红款100万元确认为投资收益处理,与非投资性主体没有差异。
5.年底处置B公司20%股权,溢价金额200万。需要说明的是该笔处置与100%股权购买并非一揽子交易,而是半年后VC/PE为了整体投资战略考虑以及本身资金周转问题而决定的。
问:VC/PE如何会计处理?
答:就VC/PE会计处理而言,应直接冲减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20%,溢价200万计入投资收益,并将其余的80%在报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即可。
对于非投资性主体而言,其单体报表也将溢价计入投资收益。但对合并会计报表层面,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4号)的规定,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为属于“权益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即合并报表层面不会产生投资收益,这也是和投资性主体区别的关键一点,“视角差异”。
6.收购非上市E企业1 0%股权,属于跟投。公司不参与其经营,也未派驻相关管理人员,目前持有时间不确定。
问:VC/PE如何会计处理?
答:就VC/PE会计处理而言,仍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同时,报表日按估值技术进行恰当估值。具体分析同上。
对于非投资性主体,2号准则修订后对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根据持有目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后续计量。这是此次准则修订后的一个主要变化。
7.问:VC/PE报表中的投资收益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如何填报?
答:因会计准则的修订,今后VC/PE企业投资收益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来源:收到的被投资企业分红以及股权处置收益,而不再会有权益法核算产生的投资收益。在实务处理中,VC收到的分红一般属于免税收入,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作纳税调减处理。例如北京地区,需在国税网站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系统并向税务局提交纸质资料并在系统审批通过后方可税前扣除。
8.问:VC/PE的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和抵扣金额有什么特殊税务规定?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即类似于非投资性主体中营业收入的概念。
四、VC/PE型企业的税务筹划
目前VC/PE企业的盈利模式主要是收到被投资企业分红和处置股权的溢价所得等。如果VC/PE属于法人企业,则其应纳税所得额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将税后利润分配给境内个人股东时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为境外个人股东其个税目前免纳),因此相对税负比较高。目前很多VC/PE企业是先通过在、新疆等地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再进行股权投资。首先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对于合伙制企业的个人股东是按照“先分后税”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这些地方还有大比例的税收返还政策,因此近年来通过在这些“税收洼地”设立合伙制企业的方式方兴未艾。当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目前还有一些税收政策盲点,例如法人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收到的股息红利所得,该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作为“透明体”,即法人企业收到的分红款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等,这些问题还有待国税总局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明确。相信随着VC/PE型企业在我国的持续快速发展,如何建立在税收上优化的投资架构和业务模式,密切关注不断出台的相关税收法规以及其实际执行情况就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单位:
PE这个资本领域里不断发生着神奇的创富故事,尽管存在一定争议,陈水清一案显然对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团队,敲响了一记警钟。
祸起跟投
据报道,陈水清所使用的手法,是采用其所控制的影子公司跟投复星创投拟投向的目标公司,然后抛售股权获得巨大利润。类似手法在业内一般被称为跟投,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团队的高管或者亲属入股私募股权基金拟投资的目标公司。
这种情形非常普遍,据调查国内有超过半数的PE/VC允许员工在投资项目中参与跟投。跟投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对PE而言,跟投可以将投资人的利益和PE团队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对PE是有效的保障。否则,LP每年拿上固定的管理费,盈利再拿20%,就算亏损,仍然有利可图,这对GP很不公平。所以,高管及员工跟投是PE/VC行业的一个普遍现象。另一方面,国内PE高管的收入和国外同行之间还有较大差距,内部跟投可以起到激励机制的作用,使收入与能力相匹配。
但持相反观点的大有人在,他们认为跟投虽然使PE管理团队的利益与GP和LP一致,但挤占了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份额,损害了其利益,还会使PE团队丧失中立的判断,而掺杂进个人的利益因素,影响到项目的成功。甚至PE高管很可能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的钱去给个人利益抬轿子,是另类的“老鼠仓”。
所以,跟投是一把双刃剑,目前国内这方面还没有相关立法,但多数股权投资基金都有自己的家规,要么不允许跟投,要么鼓励跟投。不管将来如何立法,如果允许跟投,必须让投资人知晓,这是PE的知情权,否则难以保障PE的利益。从陈水清案件的情况来看,复星创投并没有内部跟投的机制,陈水清的所谓“跟投”也没有向投资人披露。
检方指控
根据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该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客观要件上,行为人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该罪的主观要件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犯罪。
陈水清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检方指控陈水清的犯罪事实主要包括:2007年至2008年,其负责公司对汉森制药(002412)股权投资过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受了汉森制药3%的股权贿赂,并支付302.5万元股权转让款,陈水清受让股权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价426.5万元。
2007年至2008年间,陈水清利用其担任复星医药投资总监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公司对时代阳光股权投资过程中,向时代阳光索取了5.1%的股权(约408万股,价值约1097万元)贿赂,并以其实际控制的创盛公司名义持有上述股份。2011年10月,陈水清将其收受的时代阳光公司股权200万股出售,获利1000万元归其个人所有。
2010年至2011年间,陈水清在其负责公司对天运生物公司股权投资过程中,向天运生物公司索要了300万股股权(价值1800万元)贿赂,并以其实际控制的创盛公司名义持有。
2010年至2011年间,陈水清在其负责公司对绝味食品公司股权投资过程中,以明显低价收受了160万股绝味食品公司股权贿赂,并支付1200万元股权转让款,该股权在其外甥夏光成名义持有,陈水清、夏光成受让股权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价880万元。
犯罪存疑
就本案而言,陈水清的犯罪主体资格,各方并无争议。然而,其是否收受“他人”贿赂、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则存在争议。
首要的争议在于检方指控陈水清收受贿赂的数额上。根据检方的指控,陈水清以低价方式收受了拟投资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权是商业贿赂犯罪中一种新的财产形态,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联合发文,将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明确界定为:既包括金钱和财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将股权认定为财产性利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检察机关认定“低价转让”的依据是其转让价与市场价格之间相比较而得,由于估值方法的不同,往往结论迥异。公诉机关对未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而得到的“市场价格”是否公允取决于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否则简单地将转让价格与“市场价格”之差作为陈水清受贿的金额,恐怕缺乏说服力。假设“影子公司”的转让价格并不低于市场价格,或者虽然低于但有合理合法的解释,那陈水清的跟投虽然违反复星创投内部的规定,但并不构成犯罪。
另一值得商榷之处在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他人”亦指拟投资的目标公司。汉森制药(002412)、时代阳光、天运生物、绝味公司当时均是行业内的明星企业,各股权投资基金趋之若鹜,说白了,这些明星企业不差钱。不是PE是否选择这些企业的问题,而是这些明星企业是否选择PE以及选择哪个PE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你说这些明星企业贿赂陈水清要求其所任职的复星去投资,不要说从法律上说不过去,也违反了一般性的逻辑和常识。
此外,陈水清有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是案件关键所在。刑法中所说的职务便利,指利用其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这些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如果没有利用职权,而是利用个人私交或者其个人职业的声望,则不构成职务便利。如果“影子公司”只是从陈水清处获得了信息,并作为与目标公司进行谈判的筹码,陈本人并未向目标公司明示或者暗示要求低价或者无偿转让,那也很难说其构成犯罪。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转成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准则中没有具体的规定,下面分别就不追溯调整与追溯调整两种方法进行比较说明。
(一)转换前公允价值上升[例1]A公司于2012年1月1日,以600万元现金从C公司处(A公司和C公司为非关联方)取得B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具有公开的交易市场,A公司以短期持有为目的,因此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管理。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6000万元,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B公司2012年全年净利润为3000万元;2013年4月30日,B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000万元。次年6月30日,A公司又以1200万元现金为对价从D公司处(A公司和D公司为非关联方)取得B公司12%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万元,A公司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项股权投资转为权益法核算。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1)不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在不追溯调整情况下,A公司原持有10%股权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加上新增12%股权的对价1200万元,就是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转换前公允价值下降[例2]现假定例1其他条件都不变,2013年6月30日,A公司持有B公司1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金额为-100万元。
(三)两者的区别对比例1和例2可以发现,由于公允价值的上升,在不追溯调整的情况下,使得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比追溯调整情况下高出200万元,追溯调整比不追溯调整情况下投资收益要低100万元,以前年度损益要低100万元。由于公允价值下降,不追溯调整与追溯调整相比,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要低300万元;追溯调整比不追溯调整情况下投资收益要低100万元,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高出400万元。而不管是公允价值上升还是公允价值下降,在追溯调整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都是一致的。即追溯调整的方法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二、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权益法核算
此种情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我国最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应用指南中以例题的形式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在转换时,投资方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增加投资而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了更好地分析和说明问题,下面通过具体案例,对不追溯调整和追溯调整进行对比分析。
(一)转换前公允价值上升[例3]A公司于2012年1月1日,以600万元现金从C公司处(A公司和C公司为非关联方)取得B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具有公开的交易市场,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管理。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6000万元,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其他条件与例1相同。(1)不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按照现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规定,A公司原持有10%股权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加上新增12%股权的对价1200万元,就是转换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400万元,转为当期投资收益。实现净利润不调整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发放现金股利会增加本期的投资收益,也不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具体会计处理如下,(2)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如果进行追溯调整,则视同权益法从开始时就一贯被采用,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二)转换前公允价值下降[例4]现假定例3其他条件都不变,2013年6月30日,A公司对B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500万元,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为-100万元。
(三)两者的区别对比例3和例4可以发现,由于公允价值的上升,在不追溯调整的情况下,使得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比追溯调整情况下高出200万元,追溯调整比不追溯调整情况下投资收益要低500万元,以前年度损益要高300万元。由于公允价值下降,不追溯调整与追溯调整相比,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要低300万元;追溯调整比不追溯调整情况下以前年度损益要高300万元。而不管是公允价值上升还是公允价值下降,在追溯调整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都是一致的。即追溯调整的方法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三、结论
通过上述的对比分析可知,金融资产转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是否需要进行追溯调整,不仅影响到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同,而且对当期和前期的损益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股票的市场价格频繁无序波动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从金融资产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时采用追溯调整能够提供更加准确、真实,且更相关谨慎的会计信息,因此是目前较为适当的选择。追溯调整是国际惯例,在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大背景下,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目前在这方面尚未有相关的规定。
美国APB《意见》第18号(第19段)规定:“投资者的投资、经营成果(当期以及前期)以及留存收益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因此,要对所有账户按权益法进行调整,以使投资方的财务报表视同股权第一次取得时就已使用权益法核算。追溯调整能提供更可靠的信息。股票市场是一国资本市场的核心,股票市场的走势与整个国民经济的走势密切相关。然而,我国资本市场从起步发展至今,股票市场行情却经常与国民经济良好的发展态势相背离,中国国民经济稳步增长,而股市暴涨暴跌的情形时有发生。2014年下半年,在宏观经济不很景气的大背景下,中国股市在经历了多年的熊市之后突然发力。据相关数据显示,仅11月份沪综指暴涨了10.85%,各个行业、题材板块轮番上涨,之后又轮番下跌,波动幅度之大创历史记录。有些股票估值过高,2014年末市盈率超过100倍的达500余家。
一、 公允价值的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章第五十条指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公允价值的取得程序是:1、存在活跃市场下的资产或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2、不存在活跃市场时公允价值,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
二、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公允价值计量是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核心,同时也是操作难度最大的地方。以中国证监会2005年3月公布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影子定价”的处理流程为例来说明。所谓“影子定价”,是指货币市场基金所采用的一种合理的风险控制手段,该方法的作用是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货币市场基金平时的计量属性是摊余成本法。但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程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一定的幅度时,说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就已经不能再公允地反映持有资产的价值。因此基金就要进行相应的组合或会计调整。
首先,为解决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基金业界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发成立了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工作小组,负责全行业内的影子定价等日常工作。其次,制定了详细、科学、全行业统一采用的“影子定价”处理流程。主要步骤如下:1、收益率采集基础:货币市场基金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管理的中国货币网上采集双边报价信息,以此为基础估算市场公允收益率。2、定价品种的分类:将定价品种分为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其他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三类。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工作小组每季度确定当期最活跃的成交类别作为下一季度的估值基准类别,并确定三类定价品种之间的收益率折溢价标准,一并作为下一季度的估值基准。3、估值基准类别的剩余存续分类:(1)剩余存续期小于等于3个月;(2)剩余存续期大于3个月,小于等于6个月;(3)剩余存续期大于6个月,小于等于9个月;(4)剩余存续期大于9个月,小于等于397天。4、数据采集:(1)寻找估值基准类别券种的双边报价信息:每个工作日16:45后,从中国货币网采集双边报价的收益率信息。双边报价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5位四舍五入。(2)其他信息:其他信息如债券面值、票面年利息、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债券剩余存续期等。5、确定各期限段公允收益率基准:(1)以双边报价中估值基准类别各券种的买入收益率和卖出收益率的简均值,作为该券种的收益率标准。收益率标准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5位四舍五入。(2)如有多个双边报价商对同一品种提出报价,以最低的买入收益率和最高的卖出收益率的简均值,作为该券种的收益率标准。(3)根据估值基准券类别剩余存续期的划分原则,计算各期限段中所有券种收益率标准的简均值,作为该期限段品种的市场公允收益率标准。(4)若当日某期限段券种没有双边报价信息,则以上一日该期限段券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作为当日该期限段券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6、确定其他类别品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根据基准券类别中各期限段品种的公允收益率标准,以及其他品种与基准券类别之间的收益率折溢价标准,确定其他类别品种各期限段的公允收益率标准。7、浮动利率债券的公允收益率标准,由影子定价工作小组根据基准利率以及有效利差的实际变动情况具体确定。8、确定基金的“影子价格”:(1)参照金融业普遍遵守的“全价估算公式”,如PV=[M+(C/f)]/[1+y(D/365)],分别计算当日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各券种的“影子价格”。其中:PV为各券种的影子价格;M为债券面值;C为债券票面年利息;f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D为从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剩余天数;y为估算的市场收益率。(2)将各券种的“影子价格”导入估值表中,计算“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公允价值在其他相关准则中的运用
《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指出: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第八条指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中第九条指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第十条指出: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第十五条指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帐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固定资产
贷: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十六条指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帐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帐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借: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存货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存货
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指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五条指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五条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取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中国中铁董事长石大华曾表示,中国中铁应在快速增长的市场中把握机遇。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601390.SH,0390.HK,下称“中国中铁”)合并会计问题的实质,就是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下属子公司采用了权益结合法,而未使用购买法,即未按公允价值(评估值)计量子公司资产,合并报表层面未确认巨额的评估增值。
这种不同会计处理的选择,不只是一个技术问题,也不只是导致账面上折价发行的怪异,更有直接的经济后果,即:实质上低估了注入资产的价值,导致中铁工注入的资产虚减141亿元;这样,以后期间的费用承担就少了141亿元;亦即,中国中铁通过资产账面价值低估方式暗增利润141亿元。
正因为如此,中国中铁被列入某媒体的“2007年度十大报表粉饰嫌疑上市公司”之中,只是,报表粉饰性质为“错误”而非“舞弊”。当然,在中国中铁会计问题的背后,也有制度或规则方面的问题。
两种问题
中国中铁母公司根据评估值建立了母公司的账务处理系统和报表,这些资产系以评估后的价值入账,分别计入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随后,在编制合并报表时,由于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中国中铁还原了对子公司评估的增值。由于资产评估增值通过母公司股权投资的增值而反映在母公司权益部分,因此中国中铁转回时冲减了资本公积,并导致合并报表上资本公积出现巨额负数。
于是,便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中国中铁合并会计实质是母公司层面购买法,合并报表层面权益联营法,在会计上没有依据;二是中国中铁的设立行为不是企业合并。
转回资本公积违法
中国中铁招股说明书称:中铁工拟投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账面值为50.86亿元,评估值为192.13亿元,评估增值141亿元,增值率277.74%(以200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其中最主要的增值是本公司下属各企业的评估增值,即长期股权评估增值,为140.93亿元。上述评估结果已经经过国资委确认,本公司母公司层面也已按照上述评估结果建账。本次改制重组属于新准则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要求,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并入合并财务报表,本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于母公司层面确认的部分评估增值予以转回,考虑到中铁工投入资产设立本公司时,本公司评估增值部分已记在资本公积下,故转回资本公积141亿元,并冲减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资产评估增值部分141亿元.
此举导致中国中铁每股净资产不足1元,资本公积为负的58.2亿元。而中国中铁股东权益(含少数股东权益)只有108.55亿元,2007年上半年仅实现净利15.45亿元。中国转回141亿资本公积有两个问题。
首先,是公允价值是否适用的问题。
财政部2007年11月16日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十条中,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应当如何进行认和计量?”的问题,具体规定:“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
中国中铁成立于2007年9月12日,由中国铁工整体重组,独家发起方式设立中国中铁。尽管成立之日并没有引进新股东,但中铁工改组设立中国中铁依然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十条规定对象,中国中铁成立的目的就是上市,引进新股东。若不是为了引进新股东,中铁工也根本没必要改组,改组及上市是连体的。所以,中铁工出资的资产理应按公允价值核算。
第二,是中国中铁购买法与权益联营法悬殊的会计后果。
假设中国中铁这141亿增值的资产以五年期限均匀进入以后年度报告期损益,则每年会增加费用28.2亿元。显然,这对经营成果有首重大影响。如果按2007年上半年15.45亿元或2006年23.21亿元净利润计算,按公允价值核算注入资产的中国中铁2007年度的经营成果将非常难看。在高企的市盈率下,会直接影响估值水平。
这样,中国中铁以账面价值核算注入资产,不但导致账面上折价发行,而且有直接的经济后果及财务后果:低估注入资产的价值,导致中铁工注入的资产虚减141亿元;这样,以后期间的费用承担就少了141亿元。也就是说,中国中铁通过资产账面价值低估方式暗增利润141亿元。
设立行为不是企业合并
世人皆知鸡生蛋,蛋又孵鸡。那么,到底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呢?这种追问同样适用于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成立于2007年9月12日,由中国铁工整体重组,独家发起方式设立中国中铁,中铁工以其旗下子公司股权出资设立中国中铁。招股说明书称,本次改制重组属于新会计准则下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该合并适用权益联营法核算。
其实,前述内容只是觉得权益联营法合法不合理。其实,我们怀疑,中国中铁此次改组不属于企业合并,更别说什么同一控制或者非同一控制了。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我国依然采用法定资本制,只不过可以分期缴纳,但不可成立壳公司。在西方,可以先设立壳公司,壳公司发行股票给发行人,发行人以子公司控股权出资。这种情况下,合并方成立在前,可以认定是企业合并行为。但是,中国不可以成立壳公司。
如果说中国中铁成立的改组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合并方是中国中铁,被合并方是作为出资的中铁工下属子公司,可是这些子公司进入中国中铁是出资,如果出资不到位,则中国中铁无法成立。也就是说,“合并”在前,“合并方”成立在后。那么,在“合并”之时并不存在“合并方”,中铁工改组怎么可以认定是企业合并呢?只有先有鸡才有蛋,没有合并方何来的企业合并行为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二条,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中铁工改组设立中国中铁之前,不存在中国中铁这样一个合并方。这个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只是单纯的非现金资产出资行为,怎么可以认为是企业合并行为呢?如果是单纯非现金资产出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设立中国中铁如果理解为一种企业合并行为,则实质上存在两个合并行为,一是中铁工与中国中铁的合并,二是中国中铁与作为出资的子公司合并。站在中铁工角度,既然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则中铁工并表时,必须将中国中铁的评估值调回为账面价值。这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601.SH,下称“中国太保”)并表时对子公司的公允价值调回为账面价值原理是一样的,都是权益联营法的结果。中国太保的会计政策称,太保寿险和太保产险设立时,将太保集团作为投资投入以及其向太保集团收购的资产和负债,按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入账价值;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以评估值计价的资产还原为历史成本。
正如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是两个概念一样,会计上的企业合并与法律上的企业合并也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可见,从公司法角度,企业合并只有两种,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且合并双方都是公司。
可是,会计意义上的企业合并就不是这么回事了。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规定,企业合并是将单独的主体或业务集合为一个报告主体;几乎所有的企业合并的结果都是一个主体(即合并方)获得对一个或多个其他业务(即被并方)的控制权。
那么公司法中的企业合并是不是都属于会计上的企业合并呢?答案是否定的。
例如,TCL吸收合并案,它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吸收合并,但不是会计意义上的合并。这是因为,鉴于被收购方的控制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会计上认为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不属于企业合并范围。公司法判断企业合并标准是被合并方法人资格是否注销,而会计准则判断企业合并标准是被合并方控制权是否转移;并且,公司法要求被合并方必须是公司,而会计准则要求被合并方是主体或业务,这个业务可以理解为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能独立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类似于美国资产减值的财务报告单元或国际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现金报告单元。
现在的问题是,企业设立是否也构成会计意义的企业合并?
有些人可能认为,企业设立过程可以理解为子公司向母公司发行股份,母公司以资产认购子公司的股份到得子公司的控股权,所以企业设立子公司是一种企业合并。
然而,正如前面所述,中国不允许设立壳公司,是先有设立才有子公司,而不是先有子公司才有企业合并。当然,会计上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许法律上不允许设立壳公司,但会计上可以理解公司设立过程实质是一种企业合并过程。如果是这样,中国太保与中国中铁并表时碰到的会计难题就可迎刃而解:前者并表时将子公司公允价值调整为账面价值,而后者是并表时将母公司公允价值调整为账面价值,因为都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必须以账面价值反映收购成本,子公司更必须遵循持续经营的历史成本原则。
可是,《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第一百二十八条又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其实,这些规定实际上都否定了企业设立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账面价值核算原则,如果以账面价值入账,则不符合公司法出资规定,还会导致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的情况。
不同声音
之于中国中铁的账务处理问题,目前一些专业人士仁智各见。其中的一种观点是,中国中铁的账务处理符合新准则的相关要求。具体基于以下四方面理由。
首先,中国中铁的成立不是改制而是重组。
在中国中铁成立前,中铁工投入的子公司已经是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即已经改制完毕,这可从其招股说明书中得到证实。所以,中国中铁不存在改制的问题,于是,也就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所约束的范围。
如果硬性套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很容易陷入一个循环,即中铁工投入的子公司在其投入之前已经改制了一次,再投入中国中铁的时候再次改制。那么,将来发行A股是否仍需改制一次?发行H股是否也需要改制一次?
于是,中铁工将已经改制的子公司再投入中国中铁,并注册成立中国中铁的时候,不应该认为是公司制改建,而是一次资产重组。
其次,中国中铁合并报表应转回资产评估增值。
在合并之前,中国中铁并不存在,自然也就没办法实施合并,因此,中国中铁的成立不是企业合并行为,而是一个投资行为。既然母公司已经确认了评估增值,使用了购买法,中国中铁就不应该在合并层面转回评估增值,又使用了权益结合法。其实,这里存在理解企业合并行为的两个误区。
一是中国中铁实际上就是中铁将子公司以及其他资产转入的一个篮子,是一种典型的新设合并的方式。所谓新设合并,即是合并各方将自己作为一个整体,重新组成一个大的企业集团,各自可以进行清算,也可以不进行清算继续存在。因此,中国中铁在合并前不存在,并不能否定这种行为是企业合并行为。
二是,虽然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并没有列举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但规定了内涵,即“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者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铁工投入的资产以及子公司的股权毫无疑问是受到中铁工的控制,并且新成立的中国中铁,也是受到中铁工的控制。
第三,是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问题。
其实,中国中铁创造出了一个中国特色的会计处理,一个基于中国特色的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可见,中国中铁将母公司和企业合并割裂开来,在母公司投资成本的单独入账问题上,选择了按评估值入账,不仅回避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也符合这个新设主体的建账原则。
虽然中国中铁母公司选择了评估价值,但并不等于就是购买法,因为在合并报表的时候,中国中铁进行了“拨乱反正”,一切回归到了权益结合法。换句话说,中国中铁的合并报表才是真正反映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母公司的报表没有任何参考意义。因为,除了300亿的长期投资外,母公司资产规模很小。
最后,是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的选择问题。
前文认为,国际上已经取消了权益结合法,中国采用了权益结合法,实在是落后。其实,对于共同控制(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问题,美国与香港所使用的都是权益结合法。
进一步讲,权益结合法在国际上只是不提倡,并做出了限制。而针对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国际上的实务还是权益结合法,基于一个很合理的假设:既然能在同一个主体的控制之下,其合并也只是内部资源的重组,没有涉及到报告主体的改变,应该尊重持续经营下的历史成本原则。
所以,中国中铁使用权益结合法,于法规,于中国准则,于国际惯例,都是合情合理的。
另种价值
另有专业人士认为,中国中铁会计故事的逻辑是:集团拿账面价值为1的子公司A作为出资设立股份公司,评估后价值为2,股份公司账面上长期投资为2,但子公司持续经营,账面价值仍为1;不考虑盈余公积、所得税等因素,假设子公司将其资产全部变现,获得2,则子公司实现收益1;假如子公司全部分配,股份公司按成本法核算,将1作为投资收益,则股份公司账面净资产变为3。
之于中国中铁会计故事的价值,该专业人士认为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方面。
企业改制上市的会计处理,一直缺乏明确规范。于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之后,便发生了中国中铁的故事。
中国中铁的会计处理之所以引起热议,原因主要在于打破了以往的惯例。
以往的惯例是,认可评估调账,尽管体现为资产价值调整、合并价差等多种形式。尽管没有明确提出,但业绩连续计算的基础只能来自权益联合法。而在权益联合法下,评估调帐就失去了依据。
如果认可了中国中铁的做法,那么其他公司怎么办?
权益联合法与购买法的争论历来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热点,业绩的影响自不必说,还要影响再融资资格等。更为重要的是,这也涉及到计价基础这一会计根本性的问题。
如果其他公司也要调整(因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属于追溯调整事项),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影响可想而知。如果其他公司不能调整,那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呢?尽管解释1已经出台,但看上去很难解决问题。其中规定:“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
但是,“改制”指什么?有无特指?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公司算不算改制?
之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为什么必须是股份公司,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为什么就不可以?
而就“引入新股东”而言,从原有的大多改制模式看,虽然引入了新股东,但大都是为了满足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一般是两个关联方,两个合作单位,且股权比例都非常低。这样,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看,大股东仍然起着决定作用,与没有引入新股东的改制并无本质区别。
更加重要的是,解释1仍未明确涉及改制企业合并报表的处理问题。同时,如此规定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是否体现了原则导向的精髓,也值得探讨。
第二个价值在于母公司报表方面。
中国中铁会计处理争论的另外一个焦点是母公司报表。在新准则下,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产生了前述1变3的奇异现象。问题的焦点在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母公司对长期投资改用成本法核算,看上去是与国际接轨了,但实际上引出的问题不少。
国际准则的单独报表与我们的母公司报表并不完全相同,在进行财务分析时,母公司报表已经被边缘化。同时,有些按国际准则披露的公司根本不披露单独报表。
然而,母公司报表在我国是法定报表,其法律地位决定着其具有的显著影响。例如,股利分配是依据母公司报表做出的。新准则一改,许多公司面临着无利可分的严峻局面。
鉴于此,解释1规定,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于是,问题又来了。许多拟IPO公司的净资产锐减,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而来的。如何处理该种情况,特别是那些已经变更折股的,成为一个问题。
中国中铁同样面临着两难。如果按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将出现1变3这种不合会计基本原则的现象。如果采用一定技术处理方法,一方面141亿评估增值的调整对股利分配将造成巨大压力;另一方面,这种处理也缺乏依据。
是否需要出现一个修正的成本法?或是再出一个新解释?
率真、睿智、儒雅的宋玉鸣与《经济》记者谈到金融危机时说:金融危机是由美国长期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制度等多项原因引起的。换句话说,虚拟经济、信用消费模式难以为继,加上救援措施没有果断坚决,是这次金融危
机爆发的直接原因。
危机所造成的影响
很明显,金融危机将使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放慢,经济预期下调;而信用萎缩又造成生产萎缩。可以预计,新建立的金融体系将更加保守。
在谈到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时,宋玉鸣认为,中国是以实体经济为主,总体看中国经济受影响不大,还将呈增长之势,但受全球经济放缓的影响,中国也难独善其身。今年将是充满变化的一年,行业洗牌、人民币基金的逐渐崛起,国家宏观调控手段,都将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是挑战也是机遇:外部需求不振、生产成本上升及人民币升值等因素叠加,对我国出口行业影响较大;美元资产的缩水,使我国对外金融资产面临较大的重估风险;全球金融市场信心危机将波及我国金融市场;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抬头,影响我国外部竞争环境。但同时,危机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发挥我国经济对世界经济的拉动和稳定作用;为我国金融机构创造“走出去”的市场机会,推进金融业发展国际化。
PE的“危”与“机”
在谈到金融危机对PE的影响时宋玉鸣说:“危”,主要是市场信心,虽然短期内对PE影响有限,但长期会影响PE市场的盈利预期;在投资项目进入价格降低的同时,对投资退出的获益也会缩水,尤其对以上市为目的的PE影响更大。此外,市场信心大幅降低还可能使我们面临资金流动性的危机,而不是短缺的危机,就好像一池水,现在是冰层取代了以前的泡沫。
“机”,金融危机某种程度上也是PE的黄金时代。通过淘汰一批弱势企业,产业结构加速调整,推动消费增长结构的改变(消费升级),给PE带来很多的投资机会;企业IPO的路堵死了,就需要寻求并购,PE对项目的选择范围更广泛,竞争减少;在投资选择更谨慎的同时,被投资企业的价值也更理性,估值较低;现阶段虽然每人钱口袋都捂紧了,但闲置资金也多了,对PE融资较为容易;PE为实体投资,风险相对较小,投资人依然可以放心。
低成本收购整合时机已经到来,金融风暴是风险投资和PE新周期的开始,是新的经济周期的起点,对风险投资和PE机构来说是一大利好。按照风投行业“熊市进、牛市退”的规则,现在应是挑选投资项目的好时节。现在我们知道的大部分谈判交易数量并没有大量降低,但真正成交的成功率在降低。创业者和企业家投资估值的分歧在加大,以前他们之间的分歧是市盈率10倍还是12倍的差距,现在是5倍还是10倍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会导致成交比较困难,但是一定会出现有人不得不卖,5倍也得卖的情况。对买方来讲现在是一个收购兼并的好时期,他们可以利用这个时机进行整合,通过低成本的整合,为下一个增长周期筑好平台。
PE目前重点关注两大行业
消费类行业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更加凸显连锁消费类企业增长快、利润相对稳定的优势。尤其我国餐饮行业2008年营业额超过1万亿元,2009年仍将保持高位增长的态势,餐饮企业的连锁化运作及现金快速回收、快速扩张、具有良好的抗风险性,自然成为VC和PE投资青睐的对象。消费企业在扩张中缺乏融资渠道,加速了他们与海外风险投资的合作。
对连锁企业投资的基本门槛是:规模、专业人员、资金、牌照。除了通用选项标准和“业务市场、团队、商业模式”这“投资三原则”之外,更能得到VC/PE关注的连锁企业还要有一套特殊的标准和原则,就是标准化和管控能力。因为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或服务是相同的,连锁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标准化程度越高,复制能力越强,企业就更容易实现快速扩张、高速成长;而连锁企业的版图宏伟,做大容易,但做实、做好、做强非常不易。
宋玉鸣还认为,清洁能源行业具有的高成长性同样吸引PE关注。由于绿色能源项目很难从银行等传统渠道融资,新的投资项目比以往更加寄希望于VC和PE基金。
中国PE对拉动内需的作用
宋玉鸣有一句口头禅:刺激内需、保增长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投资,而这正是我们股权投资机构(PE)最熟悉和擅长的。
据了解,为支持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近期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联合发表《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首次作出了PE行业规范,表达了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并相应调整了相关行业政策。
谈到本土PE的发展前景,宋玉鸣说:国际上直接投资中的股权投资(PE)与证券投资比例为1:1;而中国,PE只占万亿证券投资中的1%,说明中国的股权投资(PE)发展的远未达到,中国的PE任重而道远。
在金融危机时期,本土PE在主观上为投资人创造财富的同时,客观上也成为拉动内需的重要力量。这次金融危机还说明,尽管目前中国风险投资市场主角还是外资VC和PE,但本土创投和PE完全可以比他们做得更好,因为他们对国情了解更深,尤其在创业板推出后,本土创投和PE的优势更加明显。当然,本土PE要学习西方PE的运作思路和方法,但同时一定要有中国特色。
泛亚投资在危机中的对策
面对危机,作为中国本土PE一员的泛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做了那些调整?宋玉鸣介绍了自己公司的调整对策:
调整节奏,利用这个时机把公司内部的制度、培训和体系建立好,以PE研讨会的方式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相关PE知识的宣讲。
关注行业,侧重看一些跟经济周期逆向而动的行业。因为这些行业不那么受经济周期的影响,特别关注一些对价格敏感度不是很高的消费类产品,比如教育、医疗保健、餐饮食品,新媒体和新能源项目,也是我们投资人感兴趣的。
业务比例,把很多精力放在兼并收购交易上,而不仅仅是财务投资。公司发起的“银广资本”矿业基金一期已募集完毕,上个月刚刚完成一笔中等规模铁矿的收购;正在对“巴比塔咖啡”连锁投资方案的研究。
公司正筹备大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关键词】私募股权 金融 投资
一、引言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自1985年开始,到目前为止经历了30年,根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活跃的PE/VC机构超过8000家,管理资本量超过5万亿人民币,而且由于参与者和资金的进入和累计市场竞争程度不断提升,投资压力和项目估值水平均节节攀升,无论在投资范围还是市场规模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已经实现了质的变化。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状况分析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的发展与现状
根据wind资讯中2006年到2016年10月份我国私募股权募集资金量和基金数量的数据(见图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在2006年到2008年之间呈现井喷之势,一度超过6000亿人民币的资金量。然后,经过了2009年的低迷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在2010年迎来了复苏,并且一直稳步增长。在2012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募集规模达到了4058.61亿人民币,募集基金数量更是在2011年达到了937个的历史高峰,但是在2012年,募集基金的数量和基金规模基本上下降了一半。在2014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才恢复了增长之势,2014年募集基金规模是2013年的1.24倍和募集基金数量是2013年的1.84倍。但是在随后到来的2015年,私募股权投资的募集规模再一次出现了下降,到2016年10月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只有2014年的五分之一。
Wind资讯上数据显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主要是创业基金(VENTURE)、成长基金(GROWTH)、并购基金(BUYOUT)、产业投资基金(INFRASTRUCTURE)四种,其中又以创业投资基金和成长投资基金为主,其中成长投资基金占比最大。夹层基金在2007年实现从无到有突破,但是与分级基金一样规模一直不大。此外,产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引导基金的基金份额也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并购基金的比例一直较低,在2012~2013年的规模急剧扩大近40倍(见表1)。
从募集资金的来源来看(见表2),在2009年之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上是以外资私募股权基金为主,近年来则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资金上来说,融资来源已经在慢慢向中资机构倾斜。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发展与现状
在投资规模上(见图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规模在2006年到2016年总体呈现增长的趋势。虽然在2012年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数量和金额达到854.76亿人民币和1595个投资案例的谷底,但是在2014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规模恢复迅速增长。到2015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金额达到3623.87亿人民币的高峰,是2013年的4.24倍,投资案例数同样达到4519的高峰,是2013年的2.83倍。到2016年10月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规模却又步入下降趋势,比2015年高峰下降了近三分之一。
投资方向上,私募股权投资范围涉及电信服务、信息技术、金融、能源等各个行业,但是另一方面,投资的行业集中度较高(见表3、表4)。从2006年开始投资方向主要集中在金融行业,到2011年开始投资方向开始偏向信息技术产业,特别是到2014年投资的行业基本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行业,其次是金融与可选消费行业。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发展
根据wind资讯的数据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的金额和数量在2006年到2012年之间一直处于稳定增长的走势(见图3),2013年开始出现快速增长,在2014年退出金额达到784.36亿退出项目数量达到707个,之后,更是在2015年退出金额更是达到了933.29亿的规模的顶峰。
退出方式上,2013年之前私募股权投资都是以IPO退出为主(见表5),占全部退出规模的近70%。2012年以后并购退出逐渐成为最大的退出渠道,2013年企业并购规模达到了2012年的2.4倍,2014年的并购退出规模又扩大到2013年的3倍。从2013年开始股权转让的规模有所扩大,到2015年股权转让退出的规模是2012年的3.15倍。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目前发展中的问题与建议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发展中的问题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和退出受市场和政策的影响较大。由于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市场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和规范的市场,所以受市场和政策的影响较大,比如2009年创业板的推出以及2014年新三板的扩容都造成私募股权投资进入阶段性的;2012年中国证监会终止IPO政策导致私募股权投资由于退出通道的封闭造成募集和投资规模的萎缩,2014年恢复IPO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又再一次恢复了增长。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行业集中度较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无论是早期集中于金融行业还是现在集中于信息技术行业,投资的同|化严重,这一方面跟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关系,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私募股权投资高素质人,为了规避风险只能跟风投资。
3.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不完善。虽然经过2012年IPO暂停,通过并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得以迅速的扩大,并且根据wind资讯的数据,这几年并购退出已经超过了IPO的退出规模,但是IPO退出仍然是私募股权投资最理想的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仍待完善。
(二)相关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健康发展的前提,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一个初步的监管体系,但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毕竟在中国发展的时间还较短,无论是在募集、投资还是退出方面仍然受市场和政策的影响导致波动性较大,所以,关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完善,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的市场才能保证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
2.积极培养私募股权投资高素质专业人才。私募股权投资有效运作需要高水平的投资管理团队,因为私募股权投资不仅对金融资本要求较高,对知识资本同样有比较高的要求,只有将两者有效结合起来才能实现较好的成。我们一方面要进一步学习国际成熟的投资经验和管理方法,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另一方面还要加强现有私募股权投资人员和团队的职业培训人员和团队的职业培训,在实践中培养本土私募股权投资与管理人才,最终形成一套属于自己的成熟的运作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达到不断提升私募股权投资从业人员素质的目的,从而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长久持续健康的发展。
3.继续发展多层次产权交易市场,完善私募股权退出机制。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是获得资本收益,完整的一个私募股权投资过程包括募集、投资和退出,所以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最后一个过程,是最终判断投资成绩的依据。为了完善私募股权退出机制,我国需要构建多层次产权交易市场,一方面加强创业板板建设,为私募股权投资的IPO退出搭建良好的平台,另一方面完善新三板挂牌交易系统,增强股权的流动性,并加快场外交易市场的试点工作,使之与代办转让系统有效衔接,这样可以拓宽私募股权的退出渠道。
四、展望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目前处于转型期,因此,我们要积极迎接挑战,走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建立起一套适合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和竞争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化发展,这样才能为私募股权投资赢得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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