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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__市区民办学校(含课后补习班)的特点
(一)租赁场所居多,消防安全责任不清,失控漏管。
通过检查发现90%以上的民办学校(含课后补习班)使用的是租赁的场所,而且多数使用的是建筑物的局部,加之租赁协议无消防安全条款,这就造成了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不清的问题,导致消防安全工作失控漏管的严重现象。例如朝阳区火炬大厦和凯维大厦内民办学校(含课后补习班)均属此种类型且比较集中。
(二)使用场所空间小,人员多,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民办学校(含课后补习班)经营的面积多数较小,但学生很多,造成场所活动人员相对密集,而且学生的年龄偏小,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例如南关区小白桦舞蹈学校、宽城区华夏外语学校等均属此类。
(三)经营者和管理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无消防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含课后补习班)是经营为目的,主要精力都投在生源和教学两个环节,从而忽视了消防安全工作。通过检查发现有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根本就无消防安全的概念,造成无人管理,更谈不上组织和制度了,这样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会如何。例:朝阳区博奥高考学校、绿园区脑功能开发培训班等均属此类。
(四)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居多,从消防安全角度看,根本不符合办学条件。
通过检查发现,采用居民楼改建;毗邻娱乐场所且无防火分割;设在高层建筑且在六层以上等的民办学校(含课后补习班)占总数的20%,一旦发生火灾逃生十分困难,势必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例:朝阳区凯维大厦内、今日新概念英语学校等。
(五)同一建筑物多家使用或多家产权,导致无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疏散通道被堵死和占用。造成消防责任不清,疏散困难的混乱局面。
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含课后补习班)95%以上是与其他单位同设在一个建筑物内,且有的是多家产权。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很不明确,管理混乱,发生火灾逃生极其困难。各自经营者无法保证通道畅通,受条件所制无法保证消防安全。例如朝阳区火炬大厦内的多家、西朝阳桥附近的多家。
二、__市区民办学校(含课后补习班)火灾隐患现状
(一)共性问题
一是多数民办学校(含课后补习班)均无第二个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有的具备两部疏散因局部租赁也无法使用,导致只有一条安全通道,而且室内人员居多,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十分困难,势必造成群死群伤。占检查总数的85%。
二是疏散通道堵塞占用比较严重。通过检查发现民办学校规模比较小的和课后补习班多数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其主要原因是方便管理、投入资金小。表现为在走廊安装拉链门,设家长休息区等等。占检查总数的40%。
三是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安装配备不符合要求。部分自动消防设施安装符合要求也无人维护和保养,导致设施损坏无法正常使用。较为突出的是墙壁消防栓破坏的严重,多数只有箱体,无任何配件。灭火器、安全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灯等配备的十分混乱,型号、数量、质量、期限等都不符合要求。一旦发生火灾根本无法发挥作用。占检查总数的68%。
(二)个性问题
一是部分民办学校(含课后补习班)部分设在高层建筑内。多数民办学校(含课后补习班)的生源是中小学生,年龄相对较小,一旦发生火灾逃生能力差,很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现象。突出表现在朝阳区火炬大厦和凯维大厦。
二是部分民办学校(含课后补习班)采用的装修材料可燃物居多。此类学校不但在装修过程中采用了大量可燃材料,而且装修造成通道狭小,发生火灾时影响人员疏散。目前占总数的3%。
三是部分民办学校(含课后补习班)将教学、住宿、办公等设在一起。检查发现在朝阳区和南关区有少数学校设有宿舍,宿舍安全出口均上锁,问题十分严重。突出表现在南关区的__市五环体育中等职业学校和设在市委党校5号楼的几所学校。
四是部分民办学校(含课后补习班)设在陈旧的建筑物内。这类学校无任何消防设施,建筑物安全性差,有的设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发生火灾扑救困难。
以上针对__市民办学校(含课后补习班)的共同特点和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共性及个性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总结,深感问题的严重性,如果长此发展,势必将造成有影响的火灾事故。面对现状,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含课后补习班)办学者和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针对目前的现状,应当有计划地加强对民办学校(含课后补习班)办学者和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的责任心。成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拿到重要议事日程。
二要严把民办学校(含课后补习班)审核关,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作为办学审批的前置要件。
通过检查发现,多数民办学校(含课后补习班)的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消防要求,只由教育部门把关很难达到消防要求。一是教育部门对消防技术标准掌握有限;二是教育部门无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
随着乡镇民办学校数量的增多,消防监督管理对象也在随之增加,火灾预警情况越复杂,监督管理难度也就越大,建立一支信息化消防监督管理队伍有助于提高消防安全的监督效率,降低乡镇民办学校的火灾事故发生率,这对于应当当前严峻的防火形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当前乡镇民办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Firesafetyproblemsofthecurrentruralnon-governmentalschools)
(1)消防手续不齐全按照新《消防法》的规定,总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公共用房需申报消防审核、验收,由消防机构审查备案,由于乡镇民办学校建筑面积小、人员少,管理比较混乱,不论是学校领导还是教师都忽视了消防安全问题,大部分学校并没有按照规定向消防机构申请审核验收,导致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欠缺[1]。(2)场所设置达不到规范要求由于资金紧张大部分乡镇民办学校在建设之初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划,导致场所布局不合理,没有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由于场地条件限制,学校内部在房间设置上普遍采用同一房间,空间隔断较少,几十个学生挤在一个教室里,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师生的逃离难度就会大大增加[2]。为节省建设资金,现有的乡镇民办学校大多为原有住宅楼或其他用房改造而来,并不是按照标准重新建立起来的,因此,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计上达不到要求标准,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许多学校在入驻后会对原有建筑进行装修和电气改造,由于经验不足,乱拉乱接现象普遍存在,不合格的“软包装”改造也导致了大量的安全隐患。(3)消防安全设施紧缺由于经费管理问题,乡镇民办学校的消防安全设施往往欠缺,大部分学校连基本的灭火器也没有,更没有设置独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在火灾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灯具上也严重缺乏。消防安全设施是火灾发生后的第一道保护屏障也是最后一道屏障,缺少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就会增加自救难度,使在校师生面对火灾事故却束手无策。
3消防安全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的构建(Constructionoffiresafetyinformationsupervisionandmanagementsystem)
根据当前乡镇民办学校普遍存在的消防安全,需要有关部门加大消防整改力度,将建立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作为重点,以此来提高乡镇民办学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3]。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如何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平台。(1)消防安全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的功能需求a.信息管理。消防安全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需要提供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分布和概况、消防监督管理个人信息、学校建筑物信息等基础信息。b.行政许可管理。消防行政许可是我国消防机构行使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行政许可的内容包括审核各类建筑设计、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安全检查受理登记等,管理人员应当将辖区内的乡镇民办学校列入行政许可管理范畴,加大对受理任务的安全检查,安排消防专家对学校消防安全改进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审。c.日常监督检查受理[4]。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消防监督检查形式包括对受管理单位抽查、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存在火灾风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举报、投诉事件依法核实查处,通过上述法定监督检查形式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民办学校的办学特点在其正式招生前进行抽查,对其存在火灾隐患的师生群体性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对师生、家长举报投诉的事件及时核实,如确有问题需依法查处或要求整改,从而实现对民办学校消防安全的全称监督和隐患跟踪。d.火灾事故调查和认定。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对于发生火灾事故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火灾规模确定管辖权,由火灾性质确定采用何种程序,严格执行现场调查、鉴定、损失统计、事故认定、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e.系统维护需求。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是一种信息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管理软件,因此需要满足系统维护和升级需求,基础数据是整个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不能进行随意的更改和删除,需要设置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系统的维护需求包括代码表管理、流程管理、文书管理、文书模板、受管单位抽查资料、日志查询等[5,6]。(2)系统架构模式和开发技术选择根据上文消防安全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的功能需求分析,需要比较多种架构模式和开发技术之间的优缺点,从而选择最合理的架构模式和开发技术。软件系统架构模式的本质是描述计算机组件和组件之间的交互关系,其中组件既可以是独立的程序,如数据库服务器,也可以是某个系统、框架或单元,其功能是承担一定的计算职能[7]。架构模式是描述系统软件结构组织的纲要,常用的架构模式有C/S架构模式、B/S架构模式等,具体选择哪种架构模式需要结合消防监督管理的实际工作需要。通过以往架构模式的应用经验可以得知,B/S架构模式更加适用于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开发。在Web程序开发领域,J2EE是最常用的开发平台,JavaScript是最常用的开发技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开发技术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各开发技术的优缺点,结合消防监督管理的特殊工作需求。J2EE开发平台能够提供中间层集成框架,从而提高了可扩展性应用的需求,降低了多层费用开发的费用和难度,为应用程序集成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因此本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开发决定采用J2EE开发平台。(3)系统总体设计结合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工作需求,根据最优结构设计原则,决定将系统模块细分为以下九大模块:a.基础信息子系统。提供所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单位信息、建筑信息,便于管辖审批和建筑信息维护。b.受理登记子系统。具体包括安全检查受理登记、大型活动安全检查受理登记、火灾事故调查受理登记等。c.监督检查子系统。自动生成检查任务和人员组成、监督任务分工管理、监督复查工作、工作月报、执法统计和查询统计。d.查询统计子系统。所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建筑查询、验收任务查询、安全检查查询、备案查询、法律文书查询等。系统主页是系统平台的入口页面,也是用户接触最多的一个页面,因此,在首页主菜单上应当现实基础信息、受理登记、备案审查等主要子系统内容,在窗口中央显示待批事项、未结任务等工作提醒。(4)系统运行流程设计和网络构成在系统前台,支队管理员作为第一用户可以通过账号登陆到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进行受理登记、信息查询等操作,在系统后台,支队管理员可以根据统计数据为辖区内中队管理员分配账号,并划分数据库操作权限。在网络构成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由于消防管理的专网,信息数据经过Web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达到支队网络、总队网络、领导查询终端,内部网则用于防火处等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
4结论(Conclusion)
《实施细则》在30多个方面作出了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市、区17个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创建学校安全管理体系。
120万学生可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
《实施细则》一大亮点就是提出,增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且与校方责任险一并捆绑实施,争取在学校及学生保险运行机制和赔付的模式上较以往有所突破和创新。
深圳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1996年起深圳通过教育发展基金会,每年安排专款统一为全市全日制大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幼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4月26日起,由政府出资为全市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统一购买校方责任保险,暂时中止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每学生每年保险费5元,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额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500万元。据统计,自2006年起至2009年,市、区政府财政每年均出资500万元以上。向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深圳市“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
但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与校方责任险区别较大,前者一般为“有险即赔”。后者则为“有责即赔”(校方确实存在过错和责任),不能解决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问题。2008年市教育局对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提出了在校方责任险基础上推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工作思路,并于2008年10年报送市政府。
目前市政府已同意在实施校方责任险的基础上,增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并在《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今年9月1日开始,实行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并捆绑实施。新增加的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最高为15元,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对象不仅为中小学,还包括高校和幼儿园,受益学生约120万人。
每所学校可增加1名安全管理人员编制
《实施细则》还明确,学校应当配备1名注册安全主任,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所在校区的学校安全工作。市教育局要求拥有几个校区的学校,须保证每个校区都有一个安全管理主任。目前全市642所中小学都配备了学校安全主任。记者还了解到,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09年8月明确规定,每所学校可增加1名安全管理人员编制。
《实施细则》还对学校活动安全管理作了详细规定。其中,要求对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应当建立上下学交接制度,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
此外,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并将其纳入课程计划,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救生和报警的方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和学生安全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最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实施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专项整治行动,消除各种危及学校和学生的安全隐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和学生安全工作体系,严格落实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得到更明显改善,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明显增强,杜绝校园安全事故,全力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整治重点
(一)校园建筑及设施安全。校园内一、二类危房立即拆除,三类危房得到维修和加固;楼梯、走廊、护栏的设计和体育设施、玩具等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立即整改,使之达到安全要求;楼道、走廊及其他通道必须安全畅通;学校附属建筑设施(如围墙、食堂、厕所、宿舍等)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
(二)饮食卫生安全。学校必须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食堂食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加工、出售及留验等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有关要求;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和定期体检;食堂严格执行定期消毒制度;水源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制定防范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措施;对学生按规定定期体检。
(三)消防安全。消防设施必须配套齐全;消防器材用品按规定定期检查、定期更换;校园内电网铺设及电器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教学实验用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有专人保管和专门地点妥善存放;教学楼、会议室、学生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封闭性铁栅栏必须拆除,确保消防通道安全畅通。
(四)交通安全。临路学校门前必须设置醒目规范的交通警示牌;学生流量大的路段在上放学期间有专人维护交通秩序;自备校车和其他校内车辆有定期保养、维护、保证安全的规定;租用的校车和其他交通工具必须符合营运标准和安全要求;严禁校车超载,严禁学生上超载车辆。
(五)校园周边环境。清除校园周边各种违章及易倒易塌危险建筑;取缔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网吧和电子游艺室;清理整治学校周边非法经营不健康读物的书报刊点、音像摊点、娱乐场所、饮食摊点;学校周边建立治安报警机制。
(六)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民办学校、幼儿园必须有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办学条件符合有关规定;对各类非法违规的学校、幼儿园予以取缔或限期整改。
四、实施时间及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从4月26日开始至5月底,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4月26日—28日,准备发动阶段;第二阶段4月29日—5月20日,集中整治阶段;第三阶段5月21日—5月底,检查验收阶段。
五、有关要求
1、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中小学及幼儿园要按照此实施办法,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采取自查的方式,对照方案,查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予以排查,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2、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中小学、镇属各单位要按照镇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提出的六个重点方面,统一安排、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健康发展的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新格局。
二、明确申办要求,严格审核程序
(一)民办园所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及所在镇(街道)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园所选址、园所设备、人员配备、办园所经费、招生和编班、管理等必须符合《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所规定的“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省托儿所设置基本条件”的有关要求。
(二)所有民办园所必须进行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证。未经登记注册和办学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托幼机构。办理程序如下:
1.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向本镇(街道)提交书面的办园所申请,经同意后,申办幼儿园的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申办托儿所的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填写《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并提交登记注册相关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正本);③拟任园、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④拟办园、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正本);⑤拟办园、所的场地土地及房产证(工业类土地上的建筑严禁举办托幼机构,其他用地上的建筑不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严禁严禁举办托幼机构);⑥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提供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人防、技防、物防达标证明;⑦符合法规的拟办园所的章程和发展规划;⑧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市卫生、公安、所在镇(街道)教育科等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新办民办幼儿园进行评估验收,对合格的幼儿园予以登记,并发放“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对不合格的幼儿园不予登记。
3.已经举办未经注册的民办幼儿园,要按登记注册标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验收合格后予以登记注册,发放“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对部分经整改基本能达标的无证民办幼儿园,在教育、公安、卫生、建设等部门现场评估后,发放“市幼儿办班点试办证”(试办一年)。现场评估不达标的,予以取缔。
4.民办托儿所登记注册,由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部分经整改基本能达标的无证民办托儿所,由人口计生、公安、卫生、建设等部门现场评估后,发放“市幼儿看护点试办证”(试办一年)。现场评估不达标的,予以取缔。
5.申请办学者须根据《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文件精神办理民办教育申报手续,符合相关条件的同意试办,一年后经评估合格发放办学许可证。
6.取得登记注册和试办许可的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7.民办园所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托儿所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市物价部门发放收费许可证。
(三)民办园所名称应体现幼儿园(托儿所)所在的行政区域、层次和类别,做到名副其实。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等名称;要从师资、办园条件、教育教学力量等方面严格审查,不得随意冠以“实验”“基地”“双语”“艺术”“第一”“中心”等名称;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未经有关权利人同意,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其他学校或组织的名称、驰名商标等。
(四)民办幼儿园招生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招生,严禁提前招生行为。民办园所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与其招生、教学、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
(五)民办园所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的三个月前向市教育、人口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民办园所因故终止,应当在三个月前向市教育、人口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提出停办申请,并按规定组织资产清算,向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批准后发证机关收回登记注册证和办学许可证。
(六)根据有关规定,对民办园所实行年检制度。
三、强化规范管理,实施素质教育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好民办托幼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民办托幼机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保障其健康发展。
(二)民办园所坚持地方负责、分级分段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民办幼儿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的评估、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市人口计生部门是全市民办托儿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托儿所的评估、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市发改、人社、财政、公安、民政、国土、建设、卫生、规划、安监、物价、工商、妇联、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民办园所的相关工作。
各镇(街道)应将民办园所纳入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所的鼓励、扶持、引导和管理,切实保护民办园所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和积极性。公办中心幼儿园负责对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对民办托儿所的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
(三)坚持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课程设置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实施幼儿素质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于乐,严禁“小学化”倾向,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四)民办园所的园舍属租借的,租借期不少于5年。出资人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所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五)高度重视民办园所的安全保障工作,要全面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按标准配备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加强监督指导,消除民办园所的各种安全隐患。民办园所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强化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园所内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强化流行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防控工作;严格园所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安全教育和各类安全检查,确保幼儿、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及无证民办园所。
(六)人员配备要满足保教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与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全体教师提供培训、进修、学习提高的机会和经费,每年保证有不低于教师工资总额1.5%的经费用于教师的继续教育,做到专款专用。
(七)严格财务制度。民办园所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财务账册,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须持证上岗。民办园所收取资金、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民办园所存续期间,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八)民办园所按规范收费,不得以实验班、特色班等为名额外收取费用。所收费用的标准向社会和家长公示。民办园所收取的幼儿伙食费要实行民主管理,单独核算,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每月应向家长公布伙食账目,接受家长的监督。
(九)民办园所可以接受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捐赠,其所得捐赠属公共财产,应单独立账,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组织幼儿活动。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应按其意愿使用捐赠款。资金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四、实施分类治理,加强联合执法
(一)市教育、人口计生、公安、民政、建设、卫生、安监、物价、工商、妇联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齐抓共管,采用分类治理、引导与取缔相结合的办法,规范我市所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
(二)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坚持乡镇(街道)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无证园所的清理整顿力度。对通过努力可以达标的民办园所,予以登记注册并办理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民办园所,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所在镇(街道)教育、计生、卫生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到2012年,全面消除无证园所。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园所,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联合执法,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所等处罚:(1)未经登记注册和办学许可,擅自招收幼儿的;(2)园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碍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4)未取得收费许可证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5)其他违反安全、消防、卫生、建设、劳动保障、民政、公安等有关管理规定的。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 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提倡监护人在自愿基础上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
(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限期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在学校附近应当设立学校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车辆警示、限速等标志和设施,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五)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场所、教学用品、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资金的投入,监督学校对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抗震等安全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的预防,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订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学生每学期进行应急演练,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二)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心理健康、应急知识以及自我保护、自救与互救知识等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防范能力。
(三)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有危险的活动;
(四)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六)对所选择的实习单位和向学生提供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七)加强安全检查,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校舍进行质量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加强消防安全意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除火灾隐患;
(九)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十)对具有危险性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辐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
(十一)对患有疾病或者有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教职员工,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十二)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
(十四)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助;
(十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十六)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时,教职员工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学生进行救助。
第十四条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对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其监护人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对患有需要隔离治疗传染病的学生在传染期内应当隔离治疗;返校上课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物品和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在学校周边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学生的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十八条 发生较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在一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发生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理,维护学校秩序。
第十九条 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学校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
发生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有权了解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 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伤害事故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调解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较大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进行的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恐吓、殴打、扣留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或者导致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明显超出学生年龄和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者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生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学校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殴打学生的;
(九)学校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未履行职责的;
(十)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告诫、制止的;
(十一)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发生教职员工伤害学生事故的;
(十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
(十三)对于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防范不力而造成学生伤害的;
(十四)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但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发生的伤害事故,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且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实施了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而未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其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擅自离校,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六)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二十八条 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追偿。
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在救助中先行垫付的,学校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条 学生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伤害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二)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瞒报、缓报或者谎报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妨碍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学校未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对事故扩大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校教职员工对伤害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在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时,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学生进行救助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伤害事故的,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制止;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恐吓、殴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
(二)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对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
(二)学生,是指在本条第(一)项所列中小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教职员工,是指本条第(一)项所列中小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五)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和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六)伤害事故,是指由于外因造成学生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精神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受伤害事件;
(七)较大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重伤一人,或者轻伤二人的受伤害事件;
(八)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以及三人以上群体的受伤害事件。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12月6日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体会议、12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以及省、市相关会议要求,以最严格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以最强硬的手段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以最严密的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和日常监管,做到工作更加扎实、更加细致、更加深入、更加严格、更加到位,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止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整治,深化各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全过程、每个现场和每名车间主任、每名班组长、每名员工;严格落实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乡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每个部门、每个科室、每名工作人员职责,严格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电子在线实时监控,提高重大危险源监管水平;强化企业全员安全教育,深入开展反“三违”行动,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各级“两会”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整治时间、范围和工作原则
(一)整治时间、范围。自年12月12日至年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工艺,着重加强煤矿、煤矿矸石山、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电力、农业机械、校车、民爆器材、森林防火、消防、旅游等行业领域的检查整治。
(二)工作原则。主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按照“属地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三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和检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按照“专家查隐患、政府抓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全面排查整治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和本单位的安全隐患。
(一)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加大督查力度,加强调度,增强整治实效。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及安全隐患检查,重点检查“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各项责任制、规章规程、安全教育落实情况。依法检查有关工矿商贸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的风险评价、登记备案、监管监控制度落实情况;依法督促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有关部门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职责领域内安全生产。
(二)市煤炭局:负责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矿山安全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的组织实施,依法检查和查处煤炭企业及煤矿矸石山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监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严厉查处打击盗采露头煤行为,确保全市煤炭企业领域内安全生产。
(三)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严格车辆年审,坚决杜绝不合格车辆通过年审。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加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九小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许可制度,确保职责内领域安全生产。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有关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查检查;加大对客运车辆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和GPS定位系统及车站(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有关许可事项,依法开展道路、水上安全专项整治,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违法行为,对职责内领域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确保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加强全市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所属企业及其改制期间及场所安全生产检查力度,负责全市工业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加大军工产业的协调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抓好全市电力、金融、保险、通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指挥协调铁道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负责全市成品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对以上行业领域组织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依法查处取缔职责领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及公共事业工程的安全监管,开展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水河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中的安全检查;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安全管理,加大对全市建筑企业、建筑市场、房屋拆迁、拆除工程以及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等企业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查处住建系统非法建设等违法行为,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p#分页标题#e#
(七)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监督检查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大学校教育设施、校舍工程建设、校舍安全检查,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学校场所出租、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各项安全责任、制度、措施落实到位,查处取缔非法办学、办园等行为,消除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保障学生生命安全。
(八)市农机局:负责全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监督检查,严格农机(农用车)管理,严厉查处取缔农机(农用车)非法营运和载人行为,加强所管理企业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监察,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对各有关单位特种设备登记、特种设备各类责任制、规章制度、规程、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进行全面检查,查处取缔非法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抓好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切实消除隐患,确保特种设备领域安全无事故。
(十)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商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全市商业经营市场、商业网点、商贸服务业、商贸中小企业、生猪屠宰活动等商务局、商业集团总公司、物资集团总公司职责范围内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加大外经、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商务、商业、物资等系统内的所属企业及企业改制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系统领域内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十一)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行政执法落实工作,加强森林扑火队伍建设和防火监控站(岗)工作。对全市森林资源、森林公园、有林风景点和其他涉林经营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监督好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对各林场林业森林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检查,确保所负责领域内安全生产。
(十二)市水利和渔业局:加强对全市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和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对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政渔业的行政执法和职责范围内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及所属水库的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确保水利和渔业领域安全生产。
(十三)市工商局:负责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市场经营的安全检查,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严厉查处取缔无照或超出生产经营范围的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十四)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矿业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取缔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从事违法选(洗)矿的行为,严查非法矿产资源买卖行为,堵住非法矿产资源的非法流通渠道,规范矿产开采秩序,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督检查、评价、预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负责抓好派出机构及职责领域内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十五)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墓、社会福利企业等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职责领域内安全生产。
(十六)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市直医院、各乡镇街道卫生院、民营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卫生系统建设工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职责领域内安全生产。
(十七)市供销联社:负责供销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抓好所属企业及改制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负责市烟花爆竹仓库及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防范职责领域内各类事故发生。
(十八)市粮食局:负责粮食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对各粮油仓储企业、粮所(站)、粮油加工企业、粮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等,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职责领域内安全生产。
(十九)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用电单位安全监管和教育,组织开展变电站、输变电线路、变电室、变压器及工矿商贸企业供电线路的安全监督检查,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严禁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储存等行为供电。加强所辖各供电所(站)和电工的监管和教育,提高遵规守法和职业道德意识,严禁私拉乱接动力电源行为发生,将动力电源始终掌控在监督管理中,防止因私接动力电源造成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储存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二十)市旅游局:负责旅游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旅游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旅游索道、旅游设施开展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措施。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职责领域内安全无事故。
(二十一)政府其他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规划责任、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安全投入责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以及行业许可、行政执法、宣传教育等责任,履职尽责,开展好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凡是发现存有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对存有重大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确保职责领域内安全生产。
(二十二)市开发区及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一岗双责”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科室站所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问题,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村居社区必须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安监所至少配备3名以上有执法权资格的在编工作人员,专门抓安全监管,要配备执法车辆,执法工具、装备要齐全,确保工作正常运转。落实监督检查责任,根据本区域安全生产状况,排查摸清企业底数,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应急救援队伍,配足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搞好应急救援演练。要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安全管理队伍在集中整治中的作用,按照不放过每一个水库和湖泊,不放过每一条河流,不放过每一个桥梁、涵洞和船舶,不放过每一个企业和岗位,不放过每一台生产设备和建设工程,不放过每一处人员密集场所,不放过每一个区域和村居社区,不放过每一个院落房屋,不放过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和门头,不放过每一个山头丘陵的“十不放过”原则,全面排查整治各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和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深入扎实地开展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在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基础上,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大集中整治活动的宣传力度,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制定并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形成群防群治工作格局。#p#分页标题#e#
(二十三)各生产经营单位:立足各自实际,制定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从物质保障、资金投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制定、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在落实主体责任上深入查找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格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落实企业月查、车间周查和班组日查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不放过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部位和每一名员工,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班组、岗位、操作员工最前沿,集中开展安全许可、“三同时”制度以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异常活动报告和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隐患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技能等教育培训,杜绝“三违”行为,切实把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冬季特别是春节前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十分活跃,各类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开停车、检维修等异常活动增多,加之各级正值换届期间,工作头绪多、精力容易不集中,安全生产压力大。组织开展好集中整治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至关重要。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对照各自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分析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今年以来特别是入冬以来的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定整治工作重点和措施,做到部署到位,行动迅速,责任明确。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工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任成员的工作组,进行全方位、全覆盖的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对排查出的所有问题和隐患进行登记造册,归档保存,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全面落实政府监管、部门主管、企业主体三个责任,认真落实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制和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细化落实所属各部门、各科室的安全生产职责,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和这次集中整治活动落实到企业的每个车间、每个班组、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二)加强依法行政,深化“打非治违”。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开展不间断安全生产巡查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行政手段,严惩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用好“网格化”安全管理手段,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安全管理办公室作用,按照“十不放过”的原则,对辖区内进行拉网式巡查排查,建立巡查排查记录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逐一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人,加强动态检查,杜绝监管盲区。要保持排查取缔非法开采石料、长石、盗采露头煤、非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等非法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加强协调沟通,对发现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处理范围的非法违法行为,要立即向相关部门单位移交,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积极督促落实监控、整改措施,盯上靠上抓整治。要针对元旦、春节临近,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实际,持续加大对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排查整治力度,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严重违法行为,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上报市有关部门迅速查处。要充分发挥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作用,对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运输、储存等行为,依法依规从快、从重、从严打击,让非法违法行为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