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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 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三条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交强险赔偿相关赔偿范围
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
赔偿程序
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10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免责不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一、财务集中管控的四大优势
(一)财务集中管控能降低企业运营风险。财务集中管控可以逐步解决保险公司资金使用权和投资决策权分散的问题,使财务管控由原来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审核、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相结合,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合理规避财务风险。
(二)财务集中管控能防范管理漏洞。财务数据的集中核算使保险公司的财务数据和经济信息不再是通过层层报表汇总取得,而是从业务发生的源头直接采集,保证了初始数据录入的及时性与真实性,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避免会计信息失真,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财务集中管控能强化资本控制。保险公司通过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严格的资金计划控制,加快资金回笼,管住资金源头。再通过网点损益核算和绩效考核等措施,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从根本上保证有限的财务资源紧紧围绕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来配置。
(四)财务集中管控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险公司通过加快资金融通和资产周转,实现公司资金的余缺调剂,盘活闲置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将资金投放到更具有发展潜力、预期收益更高的优势业务和项目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保险公司推行财务大集中的重要意义
引入财务大集中模式,实现财务转型,可以有效避免简单复制扩张带来的弊病。不但能节约人力成本,更能将财务人员从日常的填单、签字和记账等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充分发挥其在财务分析、财务管理方面中的作用。同时,公司管理层还可根据需要随时查询财务数据,使财务管理更加透明和严谨。
(一)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严格执行。财务集中后实现了资金全过程监督,做到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问效。在处理报销和结算业务时,在审核过程中,不会受到人为干预,而且大多数款项是直接到达单位,避免了恶意财务处理现象的发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会计一级核算系统,将有效地实现对原始凭证的真伪、资金的支付去向和资金的使用效果等的全过程监督,真正防患于未然。
(二)有利于企业控制费用。在企业内部统一核算标准,避免企业随意操纵会计信息,随意处置资产。财务核算中心可在发现机构成本超支的情况下拒绝办理结算和核销业务,使企业所有者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有利于企业整体费用的控制和管理。
(三)利于企业提高资金利用率。由于企业能够根据轻重缓急对外统一进行有选择地付款,财务集中核算后,企业都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快了资金回笼,减少了资金的沉淀,有效地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资金浪费。
(四)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由于会计人员结构优化,专业技术水平提高,以及会计电算化的逐步普及,会计工作的整体水平大大提高。实行统一的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使会计科目归类更合理和规范,正确性也越来越高,提高了核算水平。
(五)有利于企业成本最小化。原来分散在各地的财会核算工作,统一集中到公司财务部门核算,把原来大致相同的财会核算业务交由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办理,减少了财会核算的岗位设置,从而大大降低了机构和人员的维持费用。
三、保险公司财务大集中面临的内部控制问题
(一)会计天然地具有管理的职能,而管理天然是一项机构的内部活动,不可能从机构内部分离出来。许多机构误认为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也交由核算中心,机构不需要再对财务进行管理了,造成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监督脱节,会计管理职能弱化,机构财务管理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它的管理水平,而会计集中核算恰恰忽略了核算机构自身的管理。
(二)财务集中管理中,会计责任的对象难以落实,权责的划分比较模糊。机构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权限与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对称,机构负责人难以真正履行会计法规定的职责。而《会计法》的重要特点是突出强调了机构财务负责人对本机构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对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出现的会计违法行为谁来负责,是以一方为主,还是共同负责,《会计法》并没有规定。
(三)财务集中管理的基础是信息集中,必须利用信息技术构建网络环境,促使会计电算化的进一步发展。信息化条件下,原来在手工环境下一些不相容的职责可以由一个程序模块来执行,但职责分离和员工的相互检查的控制活动则难以执行。而在网络环境下,过去分散的交易数据被集中存储于中央服务器,记录在磁性介质上的数据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等,皆受信息系统安全性和完整性的影响,数据安全性风险徒增。
四、解决财务大集中面临的内部控制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优化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运行秩序,建立和强化统一的内部控制监管模式,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权威体系,对各级经营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在职权范围内对其业务进行连续的、系统的全面监管。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大内部审计稽核现场和非现场监督力度,提高防范和抗拒风险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在全公司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必须以各项法律法规为依据,依照有效性、审慎性、全面性%、及时性和独立性等原则,形成内在的横向和纵向的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架构,确保对社会大众负责,资产得到充分保护,各项业务得到良性发展,真正达到内控制约监督有效的目的。
随着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政府开始不断兑现关于逐步开放保险市场的承诺,国外保险机构不断涌入,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已经由以前的国内竞争转向国际竞争。面对众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尤其是外资金融集团的竞争,中国保险公司应通过集团化的道路,尽快把自身做大做强,以提高市场竞争力,金融集团模式是中资保险业实现这一目标的快捷途径。
一、中国金融业从分业走向混业
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是否可以由同一主体经营,金融业大体上分为混业经营型、分业经营型两类。上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金融业采取混业经营形式。当初,中国经济出现房地产和证券热,大量银行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和股市,引发了泡沫经济。为化解金融泡沫,1993年底,中央提出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199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国内不得从事信托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紧接着,国务院批复同意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的方案,中国保险业开始由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转变。到2003年,中国成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正式确立。
分业经营制度的实施与我国的金融发展情况、市场条件具有紧密的关系。在市场发育程度不高、监管手段和方法落后的情况下,为防范和化解风险,限制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成为主要手段之一。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金融泡沫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当时金融机构的业务混乱所致,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采取了分业经营制度。对保险业来说,由于产寿险在经营方式与核算方式上明显不同,混业经营容易造成产寿险资金混用、业务数据混乱等问题,在监管体系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有其内在的必然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金融机构治理机制的完善、政府监管手段的提高和外部监督的加强,以防范金融风险为目的的分业经营不仅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其存在反而会限制金融业的发展,使金融企业规模太小、资金运用渠道狭窄、银行与企业关系疏远、金融企业竞争力下降,加大了金融风险。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逐步放松了对混业经营的限制。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80年代废止了分业经营制度;英国通过1986年的金融大爆炸改革,完成了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加拿大通过1992年的金融改革,废除了分业经营制度;日本则于1996年在总结泡沫经济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恢复日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提出了金融大爆炸改革的计划,其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要在原金融制度改革已实现跨行业设立子公司的基础上,取消有关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业种之间的限制,进一步实现金融业务的相互交叉,加速和扩大不同业种之间的相互参与;1999年11月12日,美国废除了已使用了66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正式允许金融业混业经营,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时期的结束和混业经营的开始,也标志着世界金融业进入了以金融集团为主的混业经营时代。国际大型产业集团利用放松金融管制的机会,纷纷进入金融领域,并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参与市场竞争,如日本索尼、美国通用等。
在这种国际大背景下,我国金融业间刚刚建立起来的篱笆已开始松动。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开始出现银、证、保合作热,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业务交叉已很普遍,突出表现为业务融合。银、证、保之间的相互融合,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篱笆的松动不仅表现在不同金融机构业务的合作与融合,更重要的是表现在金融机构间的股权融合。首先表现在保险业内部产寿险间的融合。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相继完成了集团化改造,完成了产寿险在同一集团下的融合。三大国有保险集团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保险业以集团化为主要模式的混业经营时代的重新开始;其次表现在不同金融业务间的融合,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是我国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典型代表。
二、金融集团模式是中资保险公司的理想选择
面对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纷纷涌入,我国保险公司要想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需积极调整经营战略,金融集团模式,即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已经受住考验的成功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一)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避免混业经营与现有法律的冲突
我国保险公司要想做大做强,就不能仅仅局限在单一保险领域,而同时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又不符合法律的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可以规避这一制度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主要是通过分别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各子公司在法律上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但同一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实现人员、业务交叉融合的混业经营,这种“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模式,并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在同一金融机构内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交叉的规定。
(二)金融控股公司是中资保险公司迎接市场竞争的极佳选择
集团化、大型化、综合化是当今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国的保险机构规模偏小,资金实力不足。而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大都是世界级的著名企业,其中有些企业的资产总额已超过我国保险业的资产总额。2002年底,美国国际集团的资产总额达5612.29亿美元,而我国保险业的资产总额仅6494亿元人民币,只相当于美国国际集团一家公司资产总额的14.11%。我国保险公司要提高市场竞争力,就必须充分利用WTO的保护期,在外资公司尚未在我国完成布局之前,通过战略重组,尽快做大做强。而美国的经验说明,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不仅有利于混业,而且是金融机构实现规模扩张和资源整合的极佳方式。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规模巨大且业务多样化的金融集团,实现大型集团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风险分散和协同效应的优势。这对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迎接入世挑战,无疑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三)建立金融控股集团是我国保险行业实现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手段
我国保险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仍然还不够发达,虽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跨入了《财富》评选的世界五百强之列,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保险公司已足够强大,具备了与国际大型金融集团竞争的实力。要想参与国际竞争,我们不仅要具备雄厚的资本实力和过硬的经营管理能力,还要具备整体竞争优势,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金融集团可以满足我国保险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要求。
三、我国保险公司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思考
由于金融机构承担着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重要职能,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对整个经济体系有着深远的影响,金融机构的危机如果处理不当就会转化为金融危机,甚至是经济危机。因而,我国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过程中,要全盘考虑,认真规划。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基本具备了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前提条件,再加上合理的战略和步骤,在我国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已不再是遥远的事情。
(一)保险公司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现代金融控股公司在早期都是以商业银行为控股方的,随着竞争的加剧和管制的放松,出现了以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化、全能化和国际化成为现代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主流趋势。我国保险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具有一定的实力基础,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为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具体表现在:
1.从规模的角度来看,我国保险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出现了一批资本雄厚、实力强大的保险公司,比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等。这些公司都已经发展到一定的规模,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已经达到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条件。这些保险公司与国际金融集团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小,强大的实力是中资保险公司建立金融控股集团的重要保证。
2.从人才的角度来看,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跨越式发展,我国的保险行业已经培养了大量的金融人才,这些人才不仅包括保险行业人才,还包括证券、投资和信贷方面的专才,及经营管理、营销和金融信息技术等各个方面的复合型人才,这些人现在都已成为我国保险行业的中流砥柱。另一方面,我国的保险行业内部成立了包括其它金融产品在内的专业化的金融培训体系,每年都为本行业培养大量的人才,各个保险机构也与大专院校合作,互相培养训练人才,这些都为保险公司发展成为金融集团奠定了良好的人力资源基础。
3.从国家政策的角度来看,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外开放的步伐越来越快,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迫切呼唤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还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明确定位,但从我国政策的变化趋势来看,我国严格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正逐渐松动。
首先表现在国家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1998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了保险公司参与银行间的债券市场。1999年10月27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票二级市场,保险公司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上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2000年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以拓宽券商融资渠道。
其次表现为政策允许保险公司内产寿险的融合。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产寿险要分业经营,在此背景下,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成集团公司,然后被分拆。保险业内部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约束着保险公司经营范围的拓展,制约其经营能力的提高,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利润的增长。经过几年的实践,大家都认识到了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所带来的局限性,在外资保险公司不断涌入的今天,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局限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反映。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与发展的需要,2002年10月通过的《保险法》修正案,放宽了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允许保险公司资金用于设立保险企业。正是在法律的许可下,我国保险公司步入了集团公司的时代,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再保险公司都改组成集团公司,再加上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以集团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保险集团成了大型保险公司的共同选择。
再次表现为国家政策允许金融集团的存在。2003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京召开首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备忘录》的通过表示政府监管机构已明确认可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并将其纳入监管框架之内。
4.从可借鉴经验来看,国外有成熟的模式可供借鉴,国内也有类似的模式雏形。作为混业经营的一种有效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正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成为发达国家金融机构选择的主要组织形式。国外成功的案例很多,如美国“花旗—旅行者”模式、日本的“大和”模式等,都是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对象。另外,虽然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管理,但实际上已经存在着模式不一的金融控股公司,尽管其存在目前尚不具备制度基础,但其成长中的经验和教训可以为保险公司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提供借鉴。
5.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不会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产生冲击,是与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行“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在其体制框架下,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有各自的财务报表,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与完全的混业经营相比,各监管部门可以更清楚、更明确地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监管,不会对我国金融业的有效监管产生冲击,与分业监管的制度也不抵触,是与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二)保险公司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途径
1.建立保险集团公司。建立保险集团公司是保险行业金融控股公司最基本的形式,也是目前我国建立以保险行业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现实选择。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只可用于投资与保险相关的公司,因此,保险集团公司可以通过下设寿险子公司、产险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和销售子公司的方式来实现集团化经营。从目前来看,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平安保险集团和太平洋保险集团走的都是保险集团的路子,下设寿险子公司、产险子公司和其它机构,从它们的发展中我们已经可以发现构建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
2.在保险集团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共同设立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或入股银行和证券机构的方式拓宽经营范围。入股银行和证券机构是相对保险集团公司而言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通过主入股银行和证券机构,可以拓宽保险集团公司的销售途径,促进保险集团公司金融产品的销售;另一方面也可以拓宽收入来源,熟悉银行和证券领域,为进一步进军银行、证券等相关金融领域奠定基础。国际上很多保险公司就是通过与银行或证券行业建立资本联系的方式交叉销售金融产品的。
关键词:蔬菜价格;机制设计;订单农业;融资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9-0060-05
一、引言
蔬菜价格稳定与否,关乎居民生活和农民收入。影响蔬菜价格的因素很多,如游资炒作、天气变化、成本上升等,但盲目生产导致供给不稳定是重要影响要素之一。发展订单蔬菜生产有助于稳定供给,进而稳定价格,2012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发展订单农业。周小川(2012)提出要“探索金融支持现代订单农业新模式”,并在蔬菜产业化程度高、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山东省寿光市进行试点,希望通过金融支持订单农业发展稳定供给,进而稳定价格。金融支持订单农业试点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机制设计。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寿光市以“金融支持订单、订单稳定生产、生产稳定价格”为总体思路,设计有效的蔬菜订单融资机制,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蔬菜价格稳定的机理分析
影响蔬菜价格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但供求仍是价格变动的基础。从我国蔬菜生产情况看,生产主体规模小,组织性差,生产分散,对市场供求状况无法做出明确判断,生产安排大都是基于上期价格做出。由于蔬菜生产的季节性较强,一旦安排种植和生产,供给即固定,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动,市场供给调整难度较大,即蔬菜供给弹性小于需求弹性,在没有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市场产量和价格会远远偏离均衡状态。稳定蔬菜价格,必须要从稳定蔬菜供给,即蔬菜产业链条的起点——蔬菜生产开始,而订单蔬菜生产是稳定蔬菜供给的有效措施。订单蔬菜生产实质是通过订单的形式把市场需求反映出来,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生产。蔬菜生产主体依据与农业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订单合同内容,将市场多层次、多样化的供需关系表现为对农产品数量、质量、品种、规格等的直观数字要求,并据此安排生产,以使生产结构更适应市场需求结构,解决供需结构性矛盾,实现供需平衡、价格稳定。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推动订单蔬菜发展、稳定生产进而稳定价格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其作用链条为“金融支持订单、订单稳定生产、生产稳定价格”。
金融支持订单,即加大对拥有订单的蔬菜生产者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扩大订单蔬菜生产的范围和规模。订单蔬菜生产不同于传统蔬菜生产,资本投入较高,金融服务需求较强,这就要求金融业能够适应订单蔬菜发展需求特点,创新适合订单农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优惠金融服务,激励蔬菜生产者采取订单方式进行蔬菜种植和生产。
订单引导生产,即通过蔬菜订单反映市场需求信息,降低农户生产种植的盲目性。我国蔬菜产业总体属于卖方市场,蔬菜生产必须要主动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其中如何把握市场需求是重要的一环。蔬菜订单使生产者能够按照市场需求确定蔬菜生产的种类、质量和数量,实现生产与市场需求的有效对接。
生产稳定价格,即以供给稳定实现价格的稳定。供需平衡是价格稳定的基础,在订单式蔬菜生产实现供给与需求平衡的基础上,蔬菜价格波动幅度会自然减小并逐渐趋于稳定,最终达到产量与价格的均衡点。
三、蔬菜订单融资机制设计
2012年以来,根据人民银行“探索金融支持现代订单农业新模式”的要求,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和潍坊市政府支持下,寿光市政府、金融部门及订单蔬菜生产者不断研究、实践和改进,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蔬菜订单融资机制。
(一)机制设计的思路
金融支持订单蔬菜发展机制设计的最优选择是“期货+保险+贷款”的综合式金融服务,即发展蔬菜期货市场,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远期价格,引导蔬菜种植,并为订单的价格要素提供参考;发展农业保险,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提升生产者的订单履约能力;根据订单确定价格和期货市场价格偏离度,确定订单价值,办理订单质押贷款。
从现实情况考虑,最优设计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与已开展期货交易的大豆、小麦等粮食作物不同,蔬菜产品标准缺失,且不宜储存,期货产品设计难度较大;农业保险成本高,收益低,保险公司和农户参与积极性不高;蔬菜期货的缺位使订单真实价值难以确定,且订单的可转让性差,银行无法通过转让保障信贷资产安全,因此订单不具备质押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实现最优设计目标需要在许多方面进行突破,短期内可行性不高,寿光市最终做出次优选择,即开展蔬菜订单融资业务。
寿光市订单融资创新设计思路是为订单蔬菜发展提供优惠金融服务,即向持有订单的蔬菜生产者提供利率优惠、额度宽松、审批优先等优惠金融服务,引导蔬菜产销主体了解和使用订单,促进订单蔬菜发展,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发展“期货+保险+贷款”的金融支持订单蔬菜生产模式,推动蔬菜生产和价格稳定运行,实现良性循环。
(二)融资机制的核心设计
蔬菜订单融资是为拥有订单的蔬菜种植客户提供优惠金融服务,实现既能激励各方参与又能真正支持订单蔬菜生产的目的。主要做了四个核心设计:
1. 订单增信。由于目前蔬菜订单尚不具备质押基础,订单融资必须要有增信方式,除抵押、质押、担保等传统增信方式外,融资机制中设计了贷款保证保险,即由保险公司推出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贷款客户购买贷款保证保险后,由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2. 成本分摊。根据成本收益对等原则,贷款保证保险成本由其受益者——银行、政府和贷款人共同承担。为解决成本分摊问题,融资机制创新设计了贷款保证基金(蓄水池),由财政、银行和贷款人共同出资设立贷款保证基金,基金由政府部门管理,作为贷款出险时的第一还款来源,降低保费费率。
3. 信用甄别。信用是金融发展的重要条件,作为涉农主体,缺乏信用记录是影响金融服务的重要因素,蔬菜订单融资机制配套设计信用信息系统记录客户各方面信息,客观评价客户信用状况。
4. 订单真实性甄别。拥有订单的客户享有明显优于其他客户的金融服务,这就需对订单的真实性进行甄别,设计两个环节提高订单真实性,即由政府部门制定格式化订单;融资之前由政府相关部门对其持有的订单进行登记。
四、寿光市蔬菜订单融资的实践
(一)寿光市开展订单融资创新的基础
1. 产业基础。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寿光市就在全国率先开始蔬菜产业化发展,并逐渐发展成为“中国蔬菜之乡”,经过多年的发展,寿光农业产业化程度非常高,已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大量不同形式的产业组织主体。据统计,截至2012年末,仅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达908家;设施农业发达,工厂式大棚生产使农产品产量稳、质量好、标准化程度高,具备较好的订单农业发展基础,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之间及合作社(龙头企业)与超市(批发市场)之间有的已采取订单生产模式。目前,寿光已成为重要的蔬菜生产和流通基地,寿光蔬菜产业集团蔬菜产销订单辐射全国,全年蔬菜交易量达60亿公斤,交易额达100余亿元,寿光蔬菜交易价格已成为全国蔬菜价格变动的风向标。
2. 信用环境。寿光市是全国最早开展农村信用评定的县市之一,地方政府对信用环境高度重视,积极配合金融系统开展了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等一系列的信用评定工作,2008年即实现了信用评定全覆盖,对所有户主年龄18至65周岁之间的农户全部进行信用评定。当地政府还出资300余万元开发了寿光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综合评价农户及企业信用情况。多年的诚信建设打造了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近些年来,该市涉农贷款不良率一直远低于1%。2009年被评为第五届“中国金融生态城市”;2010年荣获“山东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模范奖”。
3. 金融环境。良好的产业基础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了条件,目前寿光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已达到13家、保险机构29家、证券机构1家、小额贷款公司与担保公司机构13家,农村金融竞争性显著增强,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也在积极寻找订单农业市场的切入点。
4. 政府的金融意识。多年来,当地政府形成了重视金融、发展金融、利用金融的良好金融意识,打造了一支懂金融的领导班子,能够切实认识到金融的重要作用,并统筹各种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以此带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主要实践措施
1. 地方政府政策支持。当地政府了《农产品订单登记管理办法》、《寿光市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出资1500万元建立订单融资贷款保证基金;农业局与工商局联合制定了规范的《农产品种植订购合同》和《蔬菜种植收购合同》;确定农业局为蔬菜订单登记机构,设计了《订单融资登记证书》,开展订单登记业务。
2. 完善成本分摊机制。人保财险总公司批准寿光率先开展“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首期批准为20亿元银行贷款提供保险,其中10亿元专门用于订单融资,10亿元用于中小企业。试点工作设计了“贷款保证基金”作为贷款风险的第一道防护堤,基金由财政按照贷款额1.5%出资,借款人在银行利率优惠基础上按照贷款额的1%出资,形成了政府、银行和借款人三方之间的成本分摊机制。
3.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推出“贷款保证基金(蓄水池)+保险超赔”的风险分担模式,农产品订单卖方在人保公司办理贷款保证保险后,无需再提供额外的担保或抵押即可从银行获得贷款。出险时,先由贷款保证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与银行风险共担,其中保险公司承担90%、银行承担10%,即政府和贷款人以贷款保证基金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基金之外风险的90%;银行承担剩余的10%,实现了风险多方共担。
4. 提高订单交易双方信用履约意识。寿光市政府出资300余万元,由人民银行寿光县支行牵头,40个部门支持建立了“寿光市社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农产品订单登记系统”和“商品生产流通合同信用履约自助登记检索平台”,记录蔬菜订单交易双方履约信息,强化双方契约意识和信用观念。
5. 商业银行规范操作流程。农产品订单融资契合了商业银行业务拓展需求,银行参与积极性很高,寿光市农村商业银行率先制定了《农业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对订单融资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并实行优惠利率定价;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农产品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根据订单、担保和蔬菜价格波动特征等指标,综合核定融资额度。潍坊银行寿光支行积极试水农村金融业务,率先成立了农村金融服务部,享有产品创新、利率及额度等方面的优惠。其他金融机构也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措施。
(三)订单融资运作
蔬菜订单融资业务涉及订单蔬菜生产者、商业银行、政府部门、保险公司等多个主体。蔬菜订单生产者持经政府相关部门登记的订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其信用状况,在信用保证保险或其他担保增信条件下,综合考虑客户订单合同中交易品种、价格、数量等情况,向其提供利率优惠、额度宽松、审批优先等优惠金融服务,在银行资金支持下,客户按照订单要求进行蔬菜生产,并根据合同要求按时履约,订单买方及时将履约情况登记到“商品生产流通合同信用履约自助登记检索平台”,强化信用约束。贷款到期后,客户如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如客户购买了贷款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否则,按照传统贷款担保处置方式解决。参与各方关系如图1所示。
五、蔬菜订单融资机制设计的有效性分析
(一)机制设计有效性的理论分析
判断经济机制设计优劣的标准有三项,即资源有效配置、信息有效利用和激励兼容,越满足或接近上述三个要求,说明机制设计越成功。按照这三项标准,寿光蔬菜订单融资机制设计较为成功,表现在:
1. 实现了信息的有效利用。信息有效利用原则要求机制运行尽可能地降低信息成本,寿光蔬菜订单融资机制实现了多种信息的有效利用: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税务等40余个部门掌握的经济主体信息,为金融机构判断客户信用情况提供了有效支持;贷款出险后先由贷款保证基金支付,不足部分保险公司承担90%、银行承担10%,降低了传统担保模式下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充分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客户筛选,降低贷款风险。
2. 实现了利益主体的激励相容。按照这一标准,要求机制设计能够协调所有经济单位,包括集体和社会利益,达到激励一致。从寿光蔬菜订单融资实际参与各方看,均能够从该机制中获得收益,具体来看,生产主体可获得优惠金融服务,且采用履约保险形式可避免互保造成的或有负债问题,锁定了风险;银行扩大了业务规模,同时大型保险公司提供的履约保险有效降低了贷款风险;保险公司创新了业务品种,扩大了业务规模;地方政府实现了促进当地蔬菜产业发展和推动蔬菜产业转型的目的,也就是说,参与各方都具有推动这项业务发展的积极性,机制设计具有激励相容性。
3. 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判断资源是否有效配置通常采用帕累托最优标准,根据该标准,既定的资源配置状态的改变使得至少有一个人的状态变好,而没有使任何人的状态变坏,即实现了帕累托改进。在蔬菜订单融资机制设计中,贷款客户、保险公司都是明显的受益者,而从商业银行和地方政府角度看,尽管商业银行降低了贷款利率,地方政府提供了财政补贴,但创新为银行提供了新的业务拓展空间,推动了蔬菜产业发展,因此对于银行和政府而言,收益要超过成本支出,因此,这一机制设计是接近于帕累托改进的,也即机制设计符合资源有效配置标准。
(二)机制运行的经济绩效分析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机制设计是否有效,实践效果最能说明问题,从寿光蔬菜订单融资机制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具有较高的运行绩效,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 解决了订单蔬菜发展的资金瓶颈。截至2013年6月末,累计发放蔬菜订单融资90961万元,支持订单蔬菜生产12.6万亩。其中向3643户农户发放55645万元;向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5576万元;向22家农业龙头企业发放29740万元。贷款利率较非订单融资贷款少上浮20%—40%,有效支持了订单蔬菜产业的发展。
2. 创新了贷款担保方式。人保财险公司推出的贷款保证保险,在抵押、联保等传统担保方式之外,为农户及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担保提供了更多选择,并且贷款保证保险不存在农户联保、企业互保固有的“或有负债”问题,避免了单个农户或企业违约造成的“多米诺骨牌”式风险传导。
3. 订单的本质效能和作用得到广泛认可。在订单融资利率优惠和差别化政策引导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对蔬菜订单的认识不断提高,产供销各环节订单使用量不断上升,而且口头订单、自制订单等不规范订单形式逐渐被规范标准的订单合同文本所取代,初步形成了“谈订单、懂订单、用订单”的氛围,当地85%的农户已进入到订单式蔬菜生产链条中。
4. 订单引导生产、稳定价格作用开始显现。随着订单的规范和使用范围扩大,根据订单确定生产已成为部分农户、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准则,蔬菜种植的盲目性得到控制,并对稳定价格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订单式蔬菜发展使产供销三方农业产业链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了统一种苗供应、统一农资采购、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检验检测、统一产品销售的“五统一”管理模式和标准化种植,为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和食品安全管理创造了条件。
(三)机制进一步优化的方向
尽管蔬菜订单融资效果已显现,但仍存在一定优化空间:
1. 拓展保险作用范围。蔬菜生产属于弱质产业,需要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等配套金融服务,以降低蔬菜生产风险,提高订单蔬菜生产者的履约能力。受成本、风险等因素影响,寿光的蔬菜订单融资实践中仅开展了贷款信用保险,其他保险服务未能嵌入融资机制设计中,这需要在未来机制优化中不断创新农业保险服务方式,拓展农业保险作用范围,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整个机制中的风险补偿作用。
2. 建立蔬菜期货交易机制。建设蔬菜期货交易市场,发挥期货交易的价格发现功能,对稳定市场预期、引导蔬菜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够为蔬菜订单参与者锁定成本提供有效手段。但受蔬菜产品标准缺失、金融监管等因素影响,寿光市并未将蔬菜期货市场作为机制设计的核心内容,如何建立和完善蔬菜期货交易机制应是未来机制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
3. 发展蔬菜订单质押贷款。蔬菜订单能否质押关键是订单是否具有真实价值。在存在蔬菜期货交易机制的条件下,确定数量、标准和价格的蔬菜订单实质上具备期货性质,也就具备了实现订单质押的可行性。当前寿光蔬菜订单融资机制设计中,蔬菜订单并未发挥质押作用,仍需要担保、抵押、信用保险等其他增信方式。在蔬菜期货交易机制建立后,订单质押亦是机制优化的重要方向。
六、结论
寿光蔬菜订单融资机制运行绩效逐渐显现,在创新贷款担保方式、解决订单蔬菜生产资金瓶颈、引导订单蔬菜发展以及促进蔬菜产业转型等方面都发挥了一定作用,形成了政府、银行、保险公司和订单蔬菜生产者的激励相容,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当前,蔬菜产业已实现高度市场化,寿光蔬菜生产尽管对全国蔬菜市场有一定影响,但还不足以左右全国供给。其蔬菜订单融资机制设计在稳定蔬菜生产和蔬菜价格方面的有益探索,对全国金融支持订单蔬菜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受蔬菜产品标准缺失、农业保险成本高、订单质押操作性不强等因素影响,寿光蔬菜订单融资仅是金融支持订单农业机制设计的次优选择,建立蔬菜期货市场、优化农业保险服务、提供蔬菜订单质押贷款是未来机制设计的优化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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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总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总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总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总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总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总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③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总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总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总公司交纳5000风险抵押金,经总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总公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总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总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总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总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总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
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总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站、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三则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如承包车
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总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总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总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00元以上总公司借支50%。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500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万元)总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总公司核销40%,承包车主承担60%。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总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第四则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㈠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㈡第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㈢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总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总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
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
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
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
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总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第六章劳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岗位工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制度,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发现“三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为安全班组提供活动场地、活动时间及一定的活动经费。各安全班组要切实按规定开展活动,作好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监督职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总公司安保科和有关部门。
②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安保科会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送总经理、安保科和工会;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交通局,劳动局及总工会。
③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并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及直接财物损失,同时由事故单位组织及时召开现场会。
④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报请劳动部门处理。
第七章内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必须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总公司的一切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安保科管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刻维护总公司利益和声誉,确保内部稳定。
第五十条:总公司老站门卫、现场管理组、夜间巡逻组、宿舍区门卫由安保科直接管理;检测站门卫由该单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厂门卫由
中心站、修理厂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且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门房严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纠纷,由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工会和安保科派人参加配合调解处理。第五十二条:总公司宿舍区职工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由安保科牵头,职工所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工会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偷窃财物、无理取闹、拦车堵塞交通、损害公私财物及其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安保科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所属出租门店和宿舍区的住户必须与安保科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服从安保科管理,搞好治安工作综合治理。严禁外来人员占房或长期留宿。
第八章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总公司和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①总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识培训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班组长培训。各单位要相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②重大节、假日前后,要针对安全生产的情况和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③班组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安全会议,驾驶员必须每月参加市驾驶员协会和安保科组织的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30元。并按规定参加交警部门的年度审验培训学习,否则,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七条:新进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由总公司办公室通知,安保科培训建立档卡。
第九章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保科协助做好安全检查的组织、计划、协调、资料整理和总结工作。
第五十九条: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组织进行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参加。每月一次的车况检查由机务科牵头,安保科及客运分公司配合进行。
第六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调度(含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总公司所有车辆执行发班前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车检组实施,驾驶员凭车辆安全合格证报班。调度不得安排未经检查和不合格的车辆应班。
第六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保科应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
①发现隐患,应尽快向总公司安保科进行反映登记,由安保科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②对总公司安保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认真执行,制订整改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规定时间整改。并由安保科进行复查,发现没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100----300元。
证券公司的国际化,一是业务的国际化,包括以国内市场为依托的国际业务和以国外市场为依托的国际业务;二是机构的国际化,包括国外证券公司在开设分支机构和中国证券公司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入WTO后,外国证券公司已从在华只能设立代表处,到参股设立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QFII等,从间接登陆转为直接进场。与之相比,我国证券公司无论是业务的国际化还是机构的国际化都比较滞后,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中外合资模式一方面对我国证券公司的国际化发展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也在国内市场为我国证券公司的国际化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平台。抓住这一契机,认清我国证券公司当前业务发展和未来国际化的关系,明确实施国际化战略的主要约束因素和有利条件,从而制定国际化战略,是我国证券公司走向国际化的首要任务。
一、我国证券公司制定国际化战略的约束因素
1.我国证券公司国内业务单一,国际业务的开展近乎空白。
国内证券公司收入来源高度集中在经纪、投行、自营三个传统领域,创新型业务尚在起步阶段。而国际投资银行早已突破了传统业务领域,涉及了投资银行的几乎所有领域。特别是近20年来,在国际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国际投资银行业务国际化、多样化和专业化并行发展。其中投资银行各种新型国际业务在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券商国际业务,除了日益萎缩的B股业务外,其他业务近乎空白。
2.以中资银行为背景的控股集团的国际投资银行业务对证券公司形成较大的国际化经营压力。
在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探索步伐加快,证券公司不仅在国内市场上面临着银行、保险、基金、信托机构的业务渗透和竞争,而且面临着以中资银行为背景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国际投资银行业务的竞争。这类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等5家金融投资机构合资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收购东亚证券后成立的合资投资银行——工商东亚、中国银行在伦敦筹建的中银国际、中国农业银行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农银证券,标志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已经拥有从事投资银行国际业务的机构,对欲开展国际业务的证券公司有着相当的压力。
3.国外投资银行不断深入我国证券市场,对我国证券公司也形成较大的国际化压力。
加入WTO之前,代表处是国外投资银行在国内的唯一窗口。包括美林、高盛、法国巴黎百富勤、里昂证券、JP摩根等外资证券机构,已经在国内设立了70多家代表处,在熟悉市场、了解、培训人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部分高管人员实现了本土化。加入WTO后,外资又有了中外合资公司和QFII的选择。从这些国际投资银行涉及的国内业务来看,主要是参与国内的B股市场交易,参与中国政府和的对外举债业务,几乎垄断了我国企业海外上市股票承销业务、发债融资业务、大型企业海外并购业务,中外合资公司可以从事国内A股承销、外资股经纪、债券承销、经纪和自营以及基金管理等业务。
我国证券公司实力弱小,缺乏国际分销、缺少国际化人才和国际市场运作经验、缺乏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和声誉,在与这些外资投资银行的竞争中明显处于下风。以香港为基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国际化业务的国内证券公司(如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意味着机构国际化已经起步,但无论在数量、区域分布还是在国际性分支机构的作用上,都根本无法与国外著名的证券公司相提并论。其他大型证券公司也有一些建立海外分支机构的探索,但仅处于与境外机构交流、了解层面,因政策障碍无法深入下去,也无益于国际化经验的积累和国际化人才的锻炼。
4.证券公司拓展国际化生存空间受到当前政策限制。
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民币还不能自由兑换,境内国际证券投资受到严格的政策管制。另外,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较短,其法律架构、监管制度与国际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直接导致我国证券公司缺乏开展国际业务的动机和整体战略规划,没有具体的国际化战略及其实施步骤。有些券商采取绕过政策壁垒的形式在海外注册合资公司,或由其大股东在海外收购机构交由其托管经营,无形中增大了风险。
二、我国证券公司实施国际化战略的有利条件
1.政策环境开始趋于宽松。
200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为我国“证券控股集团”的诞生提供了法规依据,有利于证券公司做大做强,加快“引进来、走出去”的国际化步伐。该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经批准可申请设立或参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从原则上允许国内券商走出国门,从而为我国券商的国际化铺平了道路,在战略上构建了我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的组织框架。一批拥有子公司、分公司、合资公司和海外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多业经营的大型证券控股集团将涌现。
2.证券公司的国际化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示范效应。
无论是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国内证券公司,还是国内市场上的合资证券公司,其国际化运作的竞争优势示范效应十分明显。国泰君安较早地把“国际化”作为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于1993年 7月成立了国泰君安香港集团,2000年组建了全资控股的国泰君安香港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已经取得在香港开展证券业务的所有牌照,并连续最近三年盈利,正谋求在香港上市。其母公司的经纪业务、融资业务、国际业务等在国内同行业中都位居前列。中国国际金融公司2001年底拿到A股经纪业务牌照,2002年即独占内地券商股票市场总承销的三分之一,在国内市场上显示出中外合资的竞争优势。
3.当前我国证券公司国内国际业务存在着一定的发展空间。
(1)服务于中国企业的外资并购。我国加入 WTO后,外商直接投资将由主要设立新公司的方式向主要采取收购、兼并等投资银行手段的方式转变,这为国内证券公司开展外资并购等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了基础。尽管现在国内证券公司还难以与海外投行竞争,但国内投行对相关的法律制度、企业制度以及人文等各方面都要比境外投资银行熟悉得多,在外资国内中小并购项目上更具优势。
(2)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国际业务。通过控制的基金公司对外合资是证券公司国际经营的起步。基金合资可以赋予证券公司国际化的投资管理、营销组织、风险控制、产品设计,利用外资公司全球投资分析平台、投资模型和报告等国际化优势。合资证券公司主要集中于A股的承销业务,包括中国公司国内上市、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的中国业务部分,以及外资公司在中国上市的国内业务部分,外资公司在海外庞大的客户网络也会支持合资公司的业务发展,为证券公司的国际化提供了业务机会。
(3)与QFII相关的国际业务。QFII作为资金实力雄厚、投资理念先进的大型跨国金融机构,国内证券公司从中受益最大、最直接的将是经纪业务。此外,QFII的介入,一方面将为境内券商承销国企大盘股提供国际性的战略配售对象;另一方面,也为券商拓展并购重组和证券咨询业务提供了重大机遇。
(4)与QDII、CDR相关的国际业务。QDII是在资本项目下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允许本国投资者通过特许的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制度。有关国内机构必须通过该制度,才可进行外国证券买卖,以便国家监管资金的流向及规模。CDR的实质是间接允许外国公司或机构在国内证券市场融资的一种制度,使A股市场与国际市场间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可见,QDII、CDR是我国投资主体走出国门和开放境外筹资主体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过渡性措施,有助于我国证券公司拓展国际业务空间。
从以上约束因素和有利条件来看,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制定应注意以下:
1.证券公司国际化不能一蹴而就。由于投资银行业务与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对外投资管理、外汇的兑换等问题密切相关,应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进行,有步骤地推进。
2.证券公司国际化也不能坐等政策允许。必须明确当前公司发展与国际化是一脉相承的,认识到可能的政策突破,抓住当前条件下蕴藏的国际业务机遇,在当前的制度条件下设计国际化战略,并从国际化战略高度提升证券公司各方面竞争力。
3.目前阶段证券公司的国际化,主要是以国内市场为依托的国际化,即为外国投资者与筹资者在本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与筹资提供服务。不管是中外合资证券公司、QFII制度,还是研究中的 QDII、CDR制度,都为证券公司在国内市场的国际化业务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并形成证券公司发展以国外市场为依托的国际化业务的桥梁、中介。
三、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的一般框架
结合国外投资银行国际化的战略特征,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的现实机遇,以及我国资本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证券公司必须首先对国际化战略的一般框架有一个总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的竞争优势制定国际化战略。
(一)证券公司国际化的战略定位
1.除早已进入我国市场的欧美投资银行外,根据参与国际业务的程度,可以把国内证券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1)以香港为基地开展国际业务的证券公司,如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等;
(2)中外合资类投资银行,如中金公司、中银国际以及刚刚建立的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等,中资证券公司凭借国外知名投行的合作而拥有某些领域专长和国际化的优势;
(3)积极与境外市场、机构开展交流,寻求国际业务突破和机构设立的证券公司,主要是在国内证券市场各项业务上处于领先地位、并通过增资扩股、公开上市而实力不断壮大的证券公司;
(4)基本未开展任何国际业务探索或交流的经纪类的中小证券公司和注重网上交易的新兴券商。
2.不同类别证券公司的国际化战略定位。
(1)区域投资银行及跨国投资银行。对于已有国际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具有中资背景的中外合资类投资银行,最有可能率先发展成为亚太区的区域投资银行,并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全球性的分支网络,真正成为跨国投资银行。受政策限制还没有实质性国际业务的大型证券公司,宜先确立区域投资银行的战略目标,政策放开后以逐步拓展区域国际市场为主要任务。
(2)国际性专业投资银行。侧重发展某一项业务的国际化。一些规模不大的新兴券商可以以此为战略目标。
(二)证券公司国际化的阶段
1.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应随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渐进实施,在阶段上应表现为:国内国际化区域国际化全球跨国经营。
(1)国内国际化。即国内业务的延伸,立足于国企改革,主要是国内企业的海外上市业务、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允许经营的业务、QFII业务;
(2)区域国际化。突破国内市场,业务和机构扩展到区域性国际市场,在海外设立代表处或分公司直接开展业务。同时扩大国际融资,推荐更多企业境外上市,在境外建立立足于中国概念的投资基金;
(3)全球跨国经营。一方面让外国投资者进入国内证券市场,国际企业国内上市,另一方面国内证券公司也逐步在全球各大金融中心设立分支机构,与世界投资银行巨头既合作又竞争,形成国内外投资银行相互交织、国内外资本自由流动的国际化局面。全球化的阶段是与本土化高度融合的阶段,国际化业务在资源利用、人才使用、服务方式以及风险规避方式等方面充分体现本土化的特色。
2.证券公司国际化过程中必须慎重选择要进入的境外市场。大致可遵循文化相近市场客户导向市场未发展市场或新兴市场国际业务网络的市场选择路径。
(1)文化相近市场。要考虑当地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对中国资本市场的熟悉程度,这正是香港地区成为首选的原因。只要新环境和目前环境在关键方面保持一致,证券公司就可以利用它原有的经验和知识。
(2)客户导向市场。跟随或领导国内客户的境外业务发展,境外业务内容是它所服务的大公司在境外经营的反映。即使市场环境是新的,但客户是熟悉的。
(3)新兴市场或未发展市场。以区域国际化为战略目标的证券公司,可以考虑开拓亚洲新兴市场,除香港以外,如中国、菲律宾、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印度等,甚至是资本市场还没有发育的国家,如北朝鲜、越南、缅甸等,进入这类市场主要目的是当地法律,积累当地经验,等其市场开放时抢占先机。
(4)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市场都设立有分支机构,形成国际性的业务网络,有庞大的机构和零售业务,高质量的投资银行业务能力。
3.证券公司国际化业务大致遵循国内市场创新业务国内市场国际化业务国内企业国际化业务国际市场非主流业务的路径。
(1)国内市场创新业务。国内证券公司当前必须首要发展创新型业务,改变传统业务单一竞争力弱小的局面;
(2)国内市场国际化业务。在创新业务基础上,抓住市场机遇开展以国内市场为依托的国际业务,熟悉国际业务的运作规则,培养国际业务人才,从管理、技术、组织、人才等各方面为走出国内市场准备条件;
(3)国内国际化业务。在条件具备时,国内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将是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国际化的突破点和重点长期服务对象,如代表国内企业发行各种存托凭证、设立海外基金、海外买壳上市、兼并与转让企业、发行海外债券与股票等,并努力形成独特的业务品牌。
(4)国际市场非主流业务。由于投资银行业务明显的规模、品牌、专业化等独特特征,一个发达的市场的竞争格局很难被打破,如果我国证券公司走出国门,可行的选择应是进入国际大投资银行非主流的、无暇顾及的项目和业务领域立足。如资产管理业务个性化强而又品种丰富,最重要的是投资者对晶牌的认同,尽管国际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具有重要地位,但我国证券公司在境外市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具有优势。家现阶段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还不是很高,我国与这些国家有着广泛的联系,可重视与这些潜在客户建立联系。
不过,国际投资银行经验表明,一方面要发展国际业务,但最关键的还是立足当地市场。所以,国内市场国际化业务和国内企业国际化业务应是相当长时期我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的重点。
(三)证券公司国际化的市场进入方式和组织形式
1.证券公司国际化的境外市场进入的大致路径:技术合作联盟合资并购/新设。
(1)加强与国外机构的技术合作、联盟和合资。加入WTO,中国证券业逐步融入国际市场的最可行方式和必然路径就是与国外机构尤其是国际性投资银行、全能金融集团展开不同层面的合作。在初期,可以通过技术合作、外部战略联盟方式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外方先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摸索双方进一步深化合作的可能性;在条件成熟时组建合资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我国证券公司可以拓宽合作的国外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获取混业经营经验,为下一步通过收购兼并组建证券控股集团或金融控股公司奠定基础。
(2)并购/新设。允许证券公司在一定条件下首先在香港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真正融入国际市场。设立分支机构可以采取并购和新设的方式,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国内一些大型证券公司如广发证券、海通证券等正在为主要通过收购外资证券公司的方式设立香港分公司开展国际投资银行业务做准备。在香港分支机构运作的基础上,再适时与地区、新加坡等的证券公司合并,逐步发展成为亚太地区的区域投资银行。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并购方式拓展欧美市场分支机构,成长为能与野村、美林抗衡的跨国投资银行。
2.证券公司国际化的组织形式的大致路径是: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区域总部国际证券控股集团。
(1)代表处。在涉足境外市场的初期,以设立代表处为宜;
(2)分公司/子公司/区域总部。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必须依托于机构。国际投资银行在世界所有的国际或区域金融中心构建了分支机构。而国内证券公司营业网络基本上在国内,大证券公司基本上覆盖全国,而众多中小证券公司只是在当地拥有几家证券营业部。无论是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还是区域总部,这些境外分支机构形式在运作的难易程度、成本的高低、对公司整体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风险承受等方面各不相同,具体采取哪一种机构形式,并不存在一个严格的先后顺序,而要看本国及进入国的政策规定,在我国市场逐步开放的情况下,应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的战略规划、规模实力、组织结构等自身条件设立。
(3)国际证券控股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国际投资银行组织结构形式的主流。走证券控股集团之路,并以此为平台逐步推进人才、机构和业务的国际化,是我国证券公司的必然选择。国内券商应根据自身的业务优势,适时成立经纪公司、投资银行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机构等专业化子公司,分步以专业子公司与境外券商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建立以证券业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奠定证券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组织基础。
(四)证券公司国际化的人才培养
证券公司的国际化最关键的是人才的国际化。我国证券公司当前已经积聚了国内许多的优秀人才,今后应更进一步注重国际人才的培养。加速中国证券公司人才的国际化进程,培育一支适应国际竞争的专业化人才队伍,有以下重要途径:一是“合作中培养”,通过与国外证券公司在人员、技术、业务上的合作交流,在中外合资公司中的密切配合锻炼自己的国际化人才队伍;二是“引进来”,在国际范围内招聘专业人才,尤其是吸引在国外投资银行业有丰富经验的海归人员加盟;三是“送出去”,有目的地选送相关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大投资银行培训或工作,同时通过国际业务的逐步开展,在竞争中培养国际型人才;四是“本地化”,随着境外业务的逐步开展,实现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本地化,而人事、资金、财务、风险控制等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可由母公司派驻。
(五)证券公司国际化的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未来国际化业务和机构设置,必将带来比国内市场风险更复杂的系统性国家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工具风险、境外子公司风险等,反过来国内业务及公司整体的发展。国际投资银行已形成一套非常繁杂的、公司内部、政府监管机构、国际监管组织、监督体系等多层次协调的风险管理网络。百富勤、巴林、山一等投资银行失败的事实说明,投资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必须与公司规模和业务的扩张同步发展,有效运行。因此,我国证券公司建立和完善一个适合当前需要和未来国际发展的风险管理体系还任重道远。
四、当前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实施的主要
从以上来看,无论是国际化的发展阶段、市场进入方式、组织形式还是人才准备、风险控制,我国证券公司都只是处于国内国际化——以国内市场为依托的国际化的初级阶段,大规模地拓展国外市场的国际化的条件还不具备。但是,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所以,现阶段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既要立足当前,也要放眼长远。
1.根据当前政策、社会环境、自身条件,明确自身国际化战略的定位,制定国际化战略的具体实施步骤。
通过在合资中积极研究熟悉国际投资银行国际竞争的游戏规则和国际经营管理特点,结合国内政策和证券公司规模、品牌、业务转型等自身条件,确定区域投资银行乃至跨国投资银行、国际专业投资银行(或者根本不发展国际业)的战略定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战略实施步骤,进行阶段、业务、人才、组织结构、风险管理等的全面部署。
2.面向国际化的业务创新和拓展。的业务重点应放在国内,全面融入国内市场,业务目标则是为国际业务发展拓展空间,提升实力。一,加大业务深化的力度。要抓住兼并收购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基金业务以及国际业务等重大商机,积极开拓基金、财务顾问、资产管理业务,大力探索资产证券化业务,这是今后业务创新发展的主要战略目标。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探索与银行、信托、期货、保险业务的交叉和合作;三,抓住当前市场机会,选准国际业务的切入点,发展国内国际化业务。
3.规模壮大和组织结构转型。要抓准时机通过改制、上市、发债等方式扩大规模,建立适应证券公司发展的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同时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向集团化控股公司模式转型;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根据国际化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海外业务分支机构,合理安排海外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及与投资银行总部之间的关系。
4.建立一套国际化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考核、激励机制,并从现在起着手国际化人才引进、遴选、培养、储备、锻炼的工作。
5.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的不同阶段确定风险防范的重点。现阶段对证券公司国际化的限制还很严格,一旦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证券公司被允许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国际业务,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恐怕主要是决策、激励、控制、监督、组织结构等不适应国际化要求的内部管理风险和竞争力弱小的风险,所以改革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采取措施加快壮大证券公司资本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6.公司文化塑造。公司文化的包容性、开放性、创新性、团队精神,是公司发展战略、核心业务和经营理念的反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在扩张过程中与并购公司的整合、与合资公司的合作、人才队伍的素质和稳定性、业务创新能力的高低等。塑造一种开放、进取、合作、创新、面向国际竞争、具有国际视野的公司文化,是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实施的一部分。
7.为在香港市场开展业务、建立分支机构做充分准备。在QnI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QDⅡ的推出将是我国对外证券投资的可行方式,届时我国证券公司在香港开展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也基本趋于成熟。为此,目前就需要从在香港分支机构的设立方式、人员配备、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充分准备。五、促进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建议
制度环境、制度安排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是国际化战略制定和实施必不可少的条件。当前,我国已经开展国际业务的证券公司,由于运行在制度框架之外,承担了极大的市场风险和制度风险。因此,如何引导和支持证券公司的国际经营,为其提供制度规范和政策供给,是证券监管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
1.只有那些在国内市场具有强大竞争力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才有可能在国际化的过程中取得成功。因此,正确有效的政策选择应是进一步培育国内竞争市场,破除所有阻碍国内竞争进一步发育成熟的制度障碍。像券商融资渠道、业务创新、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多样化、合规化都非常急迫和重要,应该有明确而宽松的政策和法规的支持、保护。
2.制定与我国发展、资本市场发展相适应的证券公司国际化进程时间表,循序渐进地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并带动证券公司国外业务开展和国际业务网络构建。逐步放宽对外证券投资的限制,推进证券投资的国际化。如在完善QFII的基础上,研究QDII、CDR的操作和管理办法,支持证券公司充分发挥国内投资主体和境外筹资主体的服务中介和顾问作用,以此带动证券公司国外业务开展和国际业务网络的构建。
3.加速大型甚至超级证券公司的培育。证监会应从融资渠道、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机构分布等方面支持大型和超大型证券公司的迅速成长。近期将出台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发行债券融资,即是在券商上市、组建控股集团之后的又一个实质性促进大型券商成长的举措。另外,在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下,一些证券公司也在摸索绕过体制壁垒的种种办法,一方面表明了证券公司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也蕴藏着各种风险,需要监管部门研究制订相关引导和规范措施。
4.加紧研究制定证券公司机构国际化的管理办法,研究证券公司国际化的一系列运作规范。证券公司机构的国际化是业务国际化的需要,也是证券公司提高自身知名度,进行国际化经营的前提条件。监管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证券公司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国内证券公司购并外资证券公司的法规,鼓励国内证券公司走出国门,开展国际证券业务。同时,也必须研究证券公司国际化的一系列运作规范,如进入国际市场的资格规范、国际业务设立和机构运作的规范、国际业务资金规范、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信息披露规范、国际业务风险控制规范等。
5.探索加强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国内监管和国际监管的合作。面对证券市场不断开放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证券业监管规则的确立就不仅要考虑现阶段证券业在竞争中的地位,也要考虑未来国际化进程中的监管,还要考虑国际证券市场监管一体化的要求。目前证券公司业务已经出现跨越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几个行业的现象,亟需探讨监管部门之间的权限如何清晰界定以及通力合作的。为确保现有或未来设立的国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规范发展和风险控制,必须加强全球监管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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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正青。中国证券公司国际化的适用战略及其操作模式[J].国际金融研究,2003,(2):54—58.
[2]赵强,尹萃,赵庆明。合资大舞台[J].资本市场,2002,(10):41—45.
[3]李国旺。券商国际化的挑战[J].资本市场,2002,(9):18—22.
[4]戈宏。入世与我国证券公司国际化[J].北京证券研究,2001—11—20.
其一,从旅行社经营许可制度的诸多改变,可以看出新《条例》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由过去条件苛刻、严格分类、层层审批变为统一规定、公平竞争。过去经营入境游、出境游的通常是国有大型旅行社,因为只有这种旅行社资金充足,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面对高额注册资金、质量保证金以及层层审批望而却步,去经营盈利较少的国内游。中小旅游企业为了生存,多数选择价格战,使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最终导致了“零团费”、“负团费”等欺诈旅游者的恶性竞争。2009年12月1日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文件精神指出,新《条例》“完全打破了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推进国有旅游企业改组改制,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出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积极引进外资旅游企业”。
其二,过去由于层层审批,一则给大多数非国有旅游企业设置了壁垒,二来赋予了旅游主管部门无限的行政权力,“招租”、“买租”及腐败现象应运而生,完全不利于旅游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新《条例》在这一块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不但降低了资本要求,而且在审批程序上也大大简化,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在逐步下放。在此情形下,必然会带动旅游企业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其三,过去我国旅游业只准外国旅行社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而且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准入条件也设定了很高的标准。如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400万元,同时投资者也受到严格限制。新《条例》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删除了以上规定,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外国投资者还可以设立外资旅行社。从此以后,大型国有旅行企业、民营旅游企业、外商旅游企业在旅游市场上三足鼎立、公平竞争、取长补短,共同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评析
质量保证金制度最早源于日本。我国在旧条例中就采用了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管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在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项款项,缴纳的方式为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或提供银行担保。
按照新《条例》规定,旅行社在违反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或因解散、破产等原因造成旅游者费用损失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判决、裁定等生效文书直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旅行社如果三年内未受处罚,则可降低数额的50%;反之,若因赔偿造成保证金减少,则应在通知5日内补足。另外,旅游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我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旅行社的赔偿责任以及如何应用质量保证金。
在我国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根本目的在于制约旅行社。旅行社和旅游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不对等,按照行业惯例,旅游者在订立合同之初即会全额交付旅费,而把旅行中的一切事物全权委托给旅行社来安排。若旅行社出尔反尔、不守诚信,旅游者将束手无策,只能任其宰割。国家要求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在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时用于赔偿,大大降低了旅行社收取旅费之后为所欲为的可能性,为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这项制度实施以来,的确很有成效地保证了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例如,笔者多次报团旅游,返回之后,旅行社多会电话回访,询问途中导游的表现或在旅行结束之时要求旅游者提供反馈意见。可见,旅行社较以往更为关注旅游者的需求和感受,力求把旅行安排得尽善尽美。
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评析
2008年8月国家旅游局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关于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若干意见》。《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另外,该《办法》和2001年的《规定》(即《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相比,取消了人身伤亡责任的最低保额20万元人民币。《办法》规定,由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旅行社责任险业务进行监管,新《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旅行社不按照规定投保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可见,无论是旧《规定》还是新《办法》或新《条例》,无一不是采取强制性手段要求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目的仍是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便在旅游者受到侵害、旅行社出险时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这样做既降低了旅行社的赔偿风险,又保证了旅游者的合法求偿,可谓一举两得。另外,由保险监督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此项制度的落实进行监管,实际效果显著。
但是,往往由于旅游者保险知识匮乏,通常误以为旅行社责任险包含了人身意外险,加之旅行社、保险公司在这一块基本无利可图,所以不会主动积极向旅游者详细介绍险别,导致大多数旅游者出险后才明白旅行社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没有任何关系而甚感后悔。因此,笔者认为,在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中应当增加旅行社对关系旅行者切身利益险种的介绍及辅助投保义务这样的内容,这样才能全方位地保证旅游者一旦出险能够最大限度地弥补损失。
现行《旅行社条例》经营原则评析
新《条例》第四条规定:“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笔者将对这四个经营原则分别进行分析:
其一,自愿原则。学者王泽鉴认为“契约因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成立,一方当事人自己受该契约拘束,并同时因此而拘束他方当事人。此种互受拘束乃建立在契约自由原则之上,即当事人得依其自主决定,经由意思合致而规范彼此间的法律关系。契约自由乃私法自治最重要的内容,为私法的基本原则。”[3]57#p#分页标题#e#
笔者认为,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是合同关系,而这种合同关系产生的基础和内容必须基于自愿原则。旅行社不能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旅游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订立和履行合同。自愿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合作的基础,也是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自始至终应当遵循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笔者曾经报团去杭州旅游,导游推荐价格昂贵的“宋城”项目(260元),笔者和多数游客不愿参加,司机就威胁说不参加的游客不许留在车上享受空调,自己去外面游荡三个小时。时值盛夏,室外温度高达39.6度,不少老人担心中暑被迫选择参观。这种遭遇在旅途中比比皆是,多数旅游者都会采取忍气吞声、息事宁人的态度。另外,媒体也多次曝光黑导游把游客关在店里不买东西不让出门的恶劣行为。其实,在旅途中游客最易受到侵害的恰恰就是自主选择权,有关政府部门在这个方面应当多多关注,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其二,平等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学者江平认为,之所以要求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由两方面原因决定的:“其一,地位平等是由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其二,地位平等也是由合同自身的性质决定的。”笔者认为,旅行社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旅游者平等协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才能建立良好的主客关系。过去多年来,我国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地位一直存在着不平等,从一开始订立旅游合同,旅行社拿出的就是格式合同,里面有很多削弱旅游者合法权利、减轻或免除旅行社法定义务的不平等条款。后经旅游者多次投诉、媒体频频曝光,政府先后了很多合同示范文本。如2007年3月20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8年7月1日使用的《北京市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2008年7月8日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9年7月1日正式启用的《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无疑,这些合同示范文本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当然,不少旅行社会通过增加补充条款的方式来规避法律、逃避责任。但新《条例》在这方面也有严格规定,今后旅行社想以优势地位欺诈、胁迫旅游者恐怕难以实现,旅游市场将越来越规范。
其三,公平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学者江平认为“公平的本意是公正合理,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旅行社、旅游者在订立、履行、解释旅游合同时,根据公平的观念确定各自的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学者王泽鉴认为“契约正义系属平均正义,以双务契约为主要适用对象,强调一方的给付与他方的对待给付之间,应具等值原则”;“契约正义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契约上负担及危险的合理分配”。王泽鉴所谓的正义,即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公平。
其四,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者被称为‘帝王条款’,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年的《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王泽鉴认为“契约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相对人处理契约终了的善后事物。学说上称为后契约义务”。
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贯穿着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直至履行后的所有环节。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是旅游市场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旅行社应当以善意、诚实、公正为基础,自觉履行对旅游消费者和对国家所承担的基本责任。
现行《旅行社条例》法律责任评析
1.旅行社民事责任形式及其归责原则
新《条例》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为合同关系,这在2010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蔡家成副司长“关于《旅行社条例》的通信”中均有体现。新《条例》、《细则》在旅行社和旅游业务定义上,重点是团队包价旅游,即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多为标准合同),将其他业务作为委托业务,即将组团社以外的旅游经营服务者都作为服务的辅助提供者。当然,旅游者作为消费者,其权利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保护,但首先旅游者受到的是《合同法》的保护。笔者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对旅游者应当承担的是合同责任,只有当其行为不仅违约而且侵权时,才会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因此,对于旅行社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其主要责任形式为合同责任形式,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而归责原则则为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学者王立新认为,“归责,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或者造成债权人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标准,而使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的过程”。
合同责任的认定要依据一定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并不是指“责任的归属”,它表达的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是否应承担合同责任的判断过程,而“原则”通常指具有指导意义的抽象化标准,是责任判断过程中应遵循的根据。
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态度。其中大多数国家主要采取两大类: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采用了过错归责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债务人应对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负责。”《德国民法典》第93条规定:“非由于债务人的过失而未为给付者,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相反,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英美法系国家在追究当事人合同责任时,无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违约,就应当承担责任。#p#分页标题#e#
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制度。其中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的违约责任为一般情况,而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违约责任为特殊情况。严格来讲,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严格责任原则则适用于违约责任。
2.旅行社行政法律责任评析
根据新《条例》规定,旅行社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两大类:一方面,旅行社在经营许可、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责任险、经营业务等政府管制的各个方面违反条例规定,通常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旅行社违反条例规定,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将会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以上5万以下、2万以上10万以下、10万以上50万以下不等的罚款。
笔者认为,新《条例》和旧《条例》相比,在旅游市场准入条件、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方面都有了重大突破。新《条例》大大降低了旅行社准入门槛,放宽了旅行社经营入境游、出境游的条件。同时,对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这样旅行社在符合市场规律的自由竞争中仍要受到政府的管理与监督。这些规定对促进旅行社的长足发展大有裨益,杜绝了以往为了旅游业的发展饮鸩止渴的做法。其次,新《条例》在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方面,作了细致的规定,把每一个有可能侵权的环节都考虑在内,如第二十九条关于“旅行社改变行程(实为加点购物)”的规定、第六十二条关于“低于成本价(实为零团费、负团费)”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关于“转团(实为卖团)”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无疑是釜底抽薪,从源头上解决了这些年来旅游业败德、欺诈、损害旅游消费者等顽疾。虽然,笔者认为新《条例》在旅行社行政法律责任中规定的处罚力度还不够,似乎还达不到让旅行社望而生畏、不致铤而走险的效果,但相比旧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已经是个了不起的进步,将淘汰一大批浑水摸鱼、不法经营的旅行社。
3.政府部门法律责任评析
新《条例》在第六章第六十六条规定了政府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对于旅行社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理、未及时公告监督情况、未及时处理投诉、受贿、利用职权牟取暴利等情形政府部门应当受到处分。一般来说,任何一部公法都要在设定某一项公权力的同时,为该公权力的行使提供行为模式,还要规定任何国家机关“越权”以及“不行使”或“违法行使”该权力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否则,这部法律就会“由于缺少一种保障机制,而很有可能得不到‘遵守’,无异于就是一部‘控权不能’的法律”。
笔者认为,新《条例》对政府管理进行了详尽阐述与规范,而对政府责任则轻描淡写。“处分”一词很含糊不清。什么样的处分、怎样处分、如何具体操作均未作规定,而整个新《条例》的贯彻执行、落到实处关键在于政府。法律规定得再天衣无缝,也需要有人来具体应用。如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遇到问题互相推诿、消极怠工,旅游者又将如何维权呢?这种情况在过去司空见惯。有关部门无所作为,面对媒体曝光也无动于衷、稳如泰山。旅游者投诉要么石沉大海,要么被告知不在对方职权范围之内。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只能诉诸法庭。但小小纠纷又牵扯了大量人力、物力,实在是资源浪费、得不偿失。
因此,笔者认为,新《条例》应当明确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责所在,并详细规定未尽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督促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去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实实在在地解决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发生的实际问题。
非处方的已经上网卖了,处方的也要上网卖了……自去年5月28日国家药监总局颁布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来,网购处方药获奖解禁的话题便一直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只不过从“国庆前后”版本,到“元旦前后”版本,再到今年的“两会前后”版本,处方药网售政策拟出台的消息已经传了多次,但至今“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不过无论是新医改的需求,还是各方面的反应来看,处方药网络解禁已然是大势所趋。
Part 1
处方药网购挑战传统渠道
由阿里系的阿里健康所打造的药品电子处方平台与打车类APP相似:患者可在智能手机上下载阿里健康移动端,在医院看病后,医生开具的处方将通过医院信息系统进入阿里巴巴的电子处方平台内,患者如果想在院外购药,就可以通过APP购药请求,APP将购药请求分发给附近药店,药店可抢单。
阿里的革命性颠覆
虽然基于互联网的处方药放开政策仍未落地,但阿里巴巴已经率先拿到了处方药互联网销售的试点批文,并拟在总医院和河北省两地进行试点。在河北,阿里巴巴不仅具有处方药互联网销售的资质,还将介入医院中的电子处方环节。这是互联网行业首次涉水。
“这是一次革命性的颠覆。”上线阿里巴巴所做的电子处方平台,将意味着医院药房被逐渐架空,医院、医生与药房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望切断,“医药分开”有望真正落地。
没有了药房收入,对于医院和医生而言都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挑战。“医院当然是没有动力支持的,这相当于把医院药品加成的收益让渡给了阿里巴巴,但这是省政府直接主导的改革,有行政命令下来,医院不能不改。”河北一家医院主要负责人表示,河北省政府可能会通过财政补贴对医院收入降低进行补偿。
阿里巴巴在河北的试点刚刚开始,能否全国普及尚待观察。“听说阿里巴巴要通过补贴的办法刺激电子处方。”河北一家医院主要负责人表示,阿里巴巴可能如法炮制打车APP的模式,通过双向补贴一边给医生返利,一边给患者优惠。“但如果真的如此,医生和药品之间的利益关系又连上了,这个改革的意义明显会减弱。”
“阿里敢做医药行业的推动者,只有像马云这样的人才能够推动社会进步。”甘肃德生堂大药房董事长龙岩说,“以前打车不方便、服务差,嘀嘀打车、快的打车将出租车行业的这些顽疾都解决了,因为打车软件可以对司机进行评分。如果95095也能对医生进行评价,对药品进行评价,还能够改善医疗服务,缓解医患关系。”
电商巨头纷纷布局
目前,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开放的处方药网售的范围,依照业内的说法,处方药网售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一旦开禁,就意味着医药电商的市场空间将从2000亿元的OTC市场扩展至近万亿元规模的整个医药市场,对B2C药店来说很具想象力。
事实上,作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B2B平台,阿里在医药健康领域布局良久。今年初,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告,宣布与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框架协定,双方将进行医药和医疗健康方面的战略合作。根据框架协议,在医药电商方面,双方将利用阿里的平台及技术资源与白云山医药的丰富药品产品、庞大的零售网络和成熟的药房托管系统,共同探索及开发药品“线上到线下”或“O2O”营销模式。
而早在去年初,阿里巴巴便斥资10亿人民币入驻中信21世纪,阿里此举是“借壳上市”,意在为旗下天猫医药馆名正言顺卖药做铺垫。在此之前,阿里只能在天猫或淘宝平台给其他电商网站导流量,进行间接销售。
另一电商巨头京东,也一直没有闲着。据国家食药监总局信息显示,京东已于2014年12月23日拿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A证。这意味着,京东将有资格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据悉,京东医药商城采取的是“区域式独占”的招商模式,在与线下药店签订协议时会按照药店的服务半径来决定其需要配备的执业药师数量,而且一个地区只限一家药店。目前,京东已与京卫大药房、复美大药房、中联大药房等8家区域医药连锁企业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涵盖北京、上海、广州、湖北、河北、山东等重点省市,总门店数量都超过3000家。
八百方医药健康网购商城品牌负责人胡飞琴表示,由于自建网站的技术及运营成本太高,获得C证的连锁药店实际开展互联网售药业务的极少。而入驻第三方平台不需要自建网站,这大大降低了连锁零售药店进入电商的门槛。她认为,京东、天猫和1号店在传统电商领域是相互竞争的关系,随着京东拿到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A证,第三方平台竞争将趋激烈化。
九州通好药师网上药店CTO王乐天则认为,京东进入可能会分流一部分天猫医药馆的流量,但对于行业整体而言,京东自身在传统电商领域积累的流量将会导入医药,带来更多的是正面的影响。京东医药CEO崔伟曾经表示,“随着处方药的放开,京东还要做专业电子处方流转探索,结合全程可追溯的配送体系……做好处方药网售所需的专业服务及安全合规体系打造”。
本刊整理自:南方都市报
南方日报 生物谷
Part 2
网购解禁倒逼医药分离
白领小李由于长期在电脑前工作落下了颈椎病、胃疼等疾病,但是由于工作繁忙,无法及时到医院就医。小李便想在网络购买药品,但是处方药在网络购买的限制,让她不得不放弃这个想法。根据消费者获得和使用药品的权限,目前国际均将将药品分成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非处方药已经部分开放网上购买,网购处方药备受期待。
“松绑”网售处方药是大势所趋
2013年10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药品交易网站只能销售非处方药,一律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和销售处方药,否则将视情节予以相应惩罚。出台此规定的缘由是电商网售处方药扰乱处方药的正常流通秩序,带来潜在风险,不利于售后药品安全性的追溯管理,极易引发药害事故,同时也造成调查取证和执法困难。但手握互联网药品交易正规牌照的网上药店虽在重棒下“下架”了部分处方药,但仍在打球,变相“解禁”处方药销售,采用“线上销售、线下配送”的办法规避监管,网售处方药监管成为“纸上谈兵”。与此同时,在药品流通领域,门店的竞争渐趋白热化,线上竞争正在成为制药厂商、大型连锁药店和电商追捧的一个新热点。
根据中国药店医药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2010年整个医药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约为2亿元,而仅仅3年时间,至2013年,线上医药市场规模就达到42.6亿元,可以预见通过放开B2C平台销售处方药的医药O2O产业将迎来迅猛式发展。与此同时,美国网上药店的销售规模已经占到整体销售规模的30%左右,日本为17%,而欧洲则是23%;而且,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都允许一些拿到资格证和许可证的电商网售处方药,并呈现出良好发展的态势。
由此可见,“松绑”电商网售处方药是大势所趋,此举既有利于医药电商的创新和竞争,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一项利民政策,有利于破除目前医院“垄断”处方药和“以药养医”的怪相。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顺应这一趋势,于2014年5月28日了《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拟允许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倒逼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药价虚高是当下医疗体制的一大弊端。阿里健康APP的推出,从某种意义上,直接串联了药品销售的前端与后端,压缩中间流通环节水分,同时,APP通过竞价迫使药价降低。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胡善联教授长期研究药物经济评估,他表示:移动医疗肯定是未来方向,阿里健康APP不失为智慧医疗雏形。基于移动医疗的推进,整个医疗就诊模式皆可能发生颠覆性改变。
传统的处方药是由医院开出处方,患者在医院购药。但是,近年来医院信息化快速发展,使得从医生开出处方到患者取药的等待时间大大缩短,但网购处方药可能对慢性病人或长期服用某类药品的患者来说更为方便,因为他们不需要专门到医院取药,节约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等,便利性优势更明显,而且网购过程引入了竞争,减少了药品流通环节,使药品价格得到实质性下降,令患者从中获益。
通过整合平台、缩减流通环节,让利病人的做法,在国外已相当成熟。以美国PBM(医药福利管理公司)网络为例,药店加入网络,可扩大其营业额。作为医保支付方的保险公司,可借由平台吸引更多人投保,病人则通过网络获取价廉药物。目前,美国有超过45%的人通过PBM网络购药。
解禁处方药网购也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成倒逼,可打破医院对药品的垄断,有利于破除药品价格虚高、以药养医等问题,推动医药分家,促进医院加快运行模式改革,从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等方面吸引患者。而为了使医药分家和处方药网购能有机结合,同样需要政府加大对公立医院的补偿力度,合理弥补医院方面因此造成的损失。
不仅如此,处方药网购对推动建立家庭医师、网络医师等制度也具有促进作用,现行的处方管理办法对每次处方用药时限等作出了规定,患者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根据病情的发展变化,对药品的种类和用量及时作出调整,这可避免长期服用某类药品潜在的危险性,而社区医生、网络医生制度与网购处方药相结合,可通过签约等方式,由家庭医生、网络医生提供面对面或网络用药咨询,既方便患者,又能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从患者角度来讲,网购处方药相当于在以往闭合的医药流通领域辟出一个全新的渠道。经由这个渠道,患者不仅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医院对药价的垄断,也能在众多药店中选择中意的价格。从经济性、便捷性来看,有着传统渠道难以比拟的优势。尽管此前也有患者从医院“跑单”,到外面药店购药,但零散的个体尝试与成规模的网购相比,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特别是,网购处方药的发展,一方面契合了广大老百姓对切实利益的考量,能够聚合全社会的小微力量,对固化的医药利益格局产生冲击;另一方面,电商也会凭借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推动并产生新的药品流通方式。这在以往电商攻城略地的历史中,已有演绎。
Part 3
医院处方不外流成最大难题
虽然医药电商潜力巨大,但有业内人士指出,摆在电商面前的“拦路虎”依然有很多,吃下“网售处方药”这块肥肉并不易。
处方问题首当其冲
目前,各大连锁药店的实体店在处方药的销售上,主要依赖于医疗机构的处方单子,由药房的执业药师审核单子,然后再出售处方药。康爱多网上药店执行董事兼CEO王燕雄表示,从长期来看,网售处方药解禁是个重大利好,但由于政策规定必须凭处方购买,这会导致量不会一下子上来,难以大爆发。
“目前网络销售处方药,我们认为最大的问题还是处方从哪里来?”有连锁药店负责人表示,网售处方药首先涉及处方外配和处方电子化问题。处方的电子化并不难,处方外配则涉及医生和医院动力问题,因为这意味着失去了自己的大部分收入。正因为此,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一位专家直言,网售处方药的前提是必须处理好医生、医院的问题。
医保对接还是未知
“以阿里健康APP试水的石家庄为例,几乎所有大医院都采用“一卡通”,医生的处方与药房直通,病人很难拿到处方,如何能拍照、上传、竞价、抢单?”一位医药电商人士表示,医保是否可以报销的问题,也将影响处方药网售的效果。
以目前业内普遍期待的慢病用药放开为例,该类处方药的消费群体多为退休职工,对报销的需求强烈。由于有政策倾斜和政府补贴,基层医院的基本药物价格很低,医院药品的物流成本也极低,所以网上药店在处方药的价格上并无优势。而且我国医保管理体制较为复杂,包括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医保、公费医疗等多种形式,有省、市、县三级不同的管理权限,不同地区报销标准和管理流程也不尽相同,要大范围地实现医保报销对接难度较大。如果在网上药店购药不能使用医保卡支付,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医药电商大规模的放量。
而现在看来,网上售药如何与医保对接仍是个未知数。
第三方物流配送待规范
有消费者称,在网上买了感冒药一周后才送到,而那时病症已经自行痊愈。物流配送成为医药电商发展的软肋。由于医药产品的特殊性,站在消费者角度,远距离物流配送的延迟,势必导致消费者体验的下降。
另外,药品对物流条件要求相对较高,整个仓储、运输、配送等物流领域都必须在符合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标准下进行。由于自建配送中心成本太高,当前国内药店连锁率难以形成门店配送模式,即便是首家拥有通过GSP认证物流配送公司的药房网,也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几个城市自行配送。医药电商的物流配送一般多采用第三方物流配送公司,而目前绝大部分物流企业不具有配送药品的资质。
国家食药监总局拟鼓励第三方平台与网上药店相结合,通过第三方物流做更加专业和规模化的配送,为现代医药物流与上下游的对接创造便利条件,加速医药电商演进速率。但截至目前,具体细则仍未敲定,这让很多企业做起来很难有标准参考。
药品电子监管存在风险
实现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全程监控,能够对网购药品进行严格、有效的电子监管,是国家食药监总局放心地准许药品网购的一大前提。根据食药监总局要求,2015年12月31日前,境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制药厂商须全部纳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并完成生产线改造,在药品各级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并进行数据采集上传,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平台核注核销。同时,国家食药监总局强调:药品电子监管码搜集、产生、存储的所有数据、文档、信息和记录,都归该局所有,任何一方都不能用于商业服务。
目前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码体系由马云旗下阿里健康中标筹建,这一结果引来矛头相向。一方面,在一些药企看来,阿里健康作为本身参与药品有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同时又负责药品电子监管运营实施,这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阿里健康推出了诸如“药品安全计划”等相关的互联网产品,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引发争议:这让其他运动员还怎么混?
另一方面,由企业全面负责运营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存在数据安全隐忧。阿里健康掌握全国药品监管信息,包括全国企业各类药品的生产、批次、数量、流通、经营和消费等各个节点的信息。庞大的数据库飘在“阿里云”端,信息过于集中,对商家与消费者来说,一旦出现信息泄露,问题将非常严重。
运营成本或推高价格
被纳入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电子监管网的药品达到350种以上,涉及制剂生产企业3500余家,约占我国制剂生产企业总数的七成,涉及的药品流通企业更是上万家。医药电商的行进使得我国制药企业将又一次面临产业升级所带来的巨大挑战,企业需要在生产线上加装传送带和读码处理器,在药盒上加印电子监管码,完成附码、扫描上传等工作,投入巨资对硬件系统、软件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人力成本。
再加上国家政策规定网上药店必须配备药师,进行药品网络销售需要大量的教育推广成本,网站建设及运营费用不菲,企业负担加重,最终会使得整个医药行业的运营成本加大。企业不可能一直承担这部分成本,早晚会分摊到药品中去,推高终端药品价格,埋单的还是消费者。
当前,医药电商仍处于黎明前的黑暗阶段,还有很多瓶颈有待突破,各方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医药电商的日子并不好过。很多公司也并未思考清楚该如何做这一领域,网上药店处于“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境地,大多数公司的网上药店连盈利都谈不上。看起来很美的医药电商,需要真金白银源源不断地投入。桎梏于监管安全、成本加大、物流配送、医保政策等难点,众多医药电商在发展中仍然步履蹒跚。
来源:人民邮电报
Part 4
网售处方药解禁后:谁受益,谁受损?
变化之医院
大型综合性医院
未必受负面影响
医药分开改革和网售处方药解禁之后,有部分医生和患者会从大医院分流出来。但对大型综合性医院来说不一定有负面影响。因为有相当一部分慢性病患者对医院来说不属于核心客户,很多只是简单配药,却要消耗已经很拥挤却十分有限的医疗资源。因此对大型医院来说,更有价值的患者可能是依赖于高超医术,且病情复杂,比较严重的疾病。医药分开和网售处方药后,很多普通的慢性病患者,根据自己病情的轻重缓急,同时随着国家分级诊疗的实施,部分会选择去私人诊所和网上购买所需的处方药。
一旦这类慢性病患者从大型综合性医院分流出去一些,就会从源头上“部分缓解”现在大型医院的挂号难,留给真正特别需要会诊治疗的患者,因此也不一定会降低医院的收益和学术地位,其实他们早就超负荷运转了。尤其是国家禁止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后,分流后反而能够让大型医院更加集中精力,对疑难重症患者提供更高质量的治疗服务。
二级医院和基层医院面临挑战
网售处方药首先涉及处方外配和处方电子化问题,对于众多的二级医院和基层医院来说这意味着失去了自己的很大一部分收入。
这批医院中部分业务来自为周边患有慢性病老百姓配药,有清晰的销售半径,基本都是本地患者。未来趋势可能会导致这类医院收入下降或增长趋势放缓,随之而来的医院的配置,现金流,人才匹配都有可能走下坡路,部分医院会缩小甚至破产消失。医院不比私人诊所,其运营成本较高。因此,将倒逼这批医院不得不低成本运行,去行政化改革,裁减行政人员,自动化日常管理,推进执行临床路径和指南。
所以我们一看到资本市场说某个上市公司收购了二级医院,托管了普通医疗机构,从长远来看,“吃药”的概率非常大。
变化之保险
医保和商业保险
议价能力提高
由于自由执业能更有针对性地服务长期患者,且有能力提供更好的服务,与公立医院相比,医疗服务质量更高,成本更低,这将诱发一批商业保险购买个人医生的服务,未来医保也会部分跟进,形成动态博弈。也使得未来商业保险对公立医院有更多议价能力。
相对的,医保动作的缓慢可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网售处方药的效果。网售处方药可能会受益的五类药品中,慢病用药是最多的。但是这类处方药的消费群体中很大比例是在职中青年和退休职工,对报销的需求比较强烈。网售处方药如果不能实现目前类似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那么在推行的时候会有一些困难。但是整体而言,这对保险公司是一个机会,因为原来由于公立医院处于绝对垄断状态,随着生态演进,会有一定的松动,逐渐撬动这一块“医改的坚冰”!
变化之渠道
行业受损必然是传统医药渠道
中国药品产业规模的2万亿中,大部分是处方药。网上开售处方药后,行业受损第一位的是渠道,渠道越大受损越大。因为很多大渠道是由国家强制配送、流水和过票,从而获得部分无风险垄断套利。处方药网上开放后,他们的流量肯定会下降。即使国家考虑另出台一些政策,维持这些渠道的垄断利益,也最多是短期避免阻力的临时性措施而已,那么既然铁了心要推行医改,何必换汤不换药。
回到国家大医改的思路――即打破垄断,倒逼改革,降低总成本,满足增长的需求。这种医改的精神全世界都是一样的,无论是富裕的瑞士还是奥巴马的《平价医疗法案》。
我国医改涉及部门有发改委,商务部门,药监局等等十几个部门,还包括各省市都会进行利益的分配和博弈。医改虽说从管理主体上是应该由卫生部门负责,但缺少其他部门的支持在实践中就会举步维艰,各自为政和各部门利益不同的现状,也是导致医改推行起来困难重重的原因之一。可是,由于医改涉及到各个部门的管理权限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有效协调始终会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难题,任何一个环节的迟滞都可能拉长战线。此次,商务部门从提高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上加码,药监部门从为互联网药品经营松绑上努力,互联网企业利用资本和技术的力量争取“医疗资源”,这些外部因素是推动和促进医药分开尽快落实的一股强大力量。
变化之药店
受损方还有
运营成本较高的医药门店
长期来看,网售处方药的受损方还有运营成本较高的医药门店,尤其是北上广地区的药店。
第一,医药消费不具备爆发性,患者的消费习惯也不会轻易改变,对于患者来说,他们不会因为药品价格下降而大幅增加购买量,因此药品消费有一定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这些实体药店尤其是北上广地区,租金高,人工贵,成本高。
第三,药品网上开售势必冲击高成本的药店,门店销售下降,毛利率大幅下降,周转率、自有现金流下降,门店将无法持续支撑,部分药店将被迫缩小规模或倒闭。
第四,药店有一定的客户范围限制,而网络完全摧毁了服务半径。
所以在网售处方药解禁的过程中,打击最大的应该是北上广布局为主的医药连锁。当然其实很多药店在市场中的布局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从账面上看很多都是亏损的。药店集团的部分收入是来自对制药厂的反向议价,拿返点,非现金模式。药店还另外销售计生用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因为如果单纯地进行药品销售,只能基本维持药店运行。
但是不排除有一部分专业性非常强的药店能够从中受益。在医药分开和网售处方药的这场巨变中,零售药店的专业性也被前所未有的强调。无论是处方的自由流动还是院外销售业务、处方药网购,都要求药店具备相应的专业对接能力。而只有当“市场”开始呼唤专业性,人们开始意识到专业的必要性,药店才能真正从价格战中解脱出来。
网购处方药可以让有专业能力的药店,增加与淘宝、京东等大电商平台抗衡的武器,而不再仅仅只是针对于OTC、保健品、医疗器械进行价格大血拼;院外销售处方药模式可以让药店从部分毛利较低的药,延伸到毛利更加可观的高端药品上来。
有网店又有实体渠道的
药店将先获益后受损
华润、好药师、金象网、一心堂等这部分即有网店又有较好实体渠道的药店将先获益后受损。
从早期看,开通网上药店有一定门槛和监管要求,这几家药店会优先获得批准,率先开始网上销售,扩张业务,积累一部分客户,具有先发优势。但这从长期来看会左右互搏,线上有成本,线下也有成本,然后陷入在网售和实体之间难以抉择的局面。医药较普通产品有特殊性。随着自家网上购药增加,自家线下实体的销售就会下降,药店就会减少开工率和周转率,这会导致库存成本增加,最终面临医药网点布局的去留问题。但是如果不是在大城市布局的话,这类药店萎缩的周期还可以延后几年。
这类有网店又有实体渠道药店的远期利益是受损的。从投资角度看,一个项目有投资价值是因为这个业务有膨胀性,比如预期实体店增多、销售额上升、成本下降等。但如上分析,网上售药业务必然会挤压实体店的销售额。他们在网售药品开放的初期会有短期的发展,但未来随着天猫医药、京东、1号店等电商巨头大部队的加入,单一连锁药店的网售平台会在这些综合完善的网售平台里艰难生存。而这些药店渠道想再扩张建设实体药店时,会发现因为所有的对手都在不断发展网店,导致实体店市场本身的规模受到挤压,膨胀空间已受限,只能维持现状,随后自己的大本营也会被侵蚀,逐渐关店。
在理解B2C时,很多人都会想当然地认为:因为企业在传统行业很强,那么在网络平台上会更强大,这就好比很多人认为王府井、百联集团的电商必然超过淘宝一样。但是经过十几年时间的验证,平台型电商的规模其实是这些传统企业电商的数百倍。这是两种不同的商业模式,在重新洗牌的过程中,传统的医药分销商没有太多优势,甚至处于劣势地位,尤其是在人才结构储配、IT技术、营销组织方面。这些传统医药分销商由于天生的基因,决定了他们在传统行业越强,他们的平台就越没有其他企业愿意加入合作。只有天生平台型的电商才有基因能够进行全产业链整合,变得bigger than bigger。
变化之营销模式
医药电商爆款销售越多,
亏损越大
医药电商和普通电商有很大不同,医药电商特别注重品牌性,即消费者指定就是要买某个品牌的药,而不是由价格决定的。和普通商品不同,便宜的衣服有更多人买,获得更多人亲睐,但降价的药品不一定能提升购买量,因为有时候需求量只有那么多。尤其处方药,医生开处方时也会有品牌方面的考虑。
药厂或分销企业如果学淘宝的营销模式,用爆款亏损来吸引流量。那么该爆款不但不会为其他产品增加购买量,反而可能持续亏损。由于处方药的特殊性,与OTC和普通电商逻辑不同,消费者购买处方药很有针对性,并不会在平台里闲逛后买其他处方药。就好比我看到一件可买可不买的衣服降价了,于是我决定购买,因为买来这件衣服对我还是有一定价值的。但是我作为一个没有糖尿病的人来说,胰岛素降价了跟我又有什么关系?因此利用亏损保量只是为厂商增加销售量,并不能为平台盈利,还可能是该种爆款销售越多,亏损也成正比增加。不像普通电商前期亏损,后期可以通过其他产品销售转亏为盈。
同时处方药是受监管的,会有最低零售价和最高限价,并不能完全自由定价。而且占据实际销量很大的基药,很多不适合作为网售处方药的标的,因为还不够快递费。而一些高价药,很多人还是会去医院开。所以我不认为处方药电商会在2,3年内销售千亿,但是长期来看没有问题,还可能会超预期!
变化之制药厂
实力强劲的制药厂获益
在医药分开的改革中,最受益的是实力强劲的制药厂,具体来说是有独家品种、有市场溢价能力或者有定价权的厂商。
1、因为处方药电商进行亏损爆款营销时,一定会选择名牌产品来做引流,由此会带来该厂家其他产品销量的上升,名牌产品的行业地位和市场知晓度也会更加有所上升。
2、由于供应环节缩短,虽然终端价格不变,但是这些药品出厂价格却有了可以提升的空间。多了一个新的渠道,优秀的制药企业可以提高出厂价格或者从原有的传统渠道分得部分利益,而相应的,原来配送批零渠道议价能力下降。因此,毋庸置疑,在新的博弈中,独家品种,品牌优势,有溢价能力的药企将大幅受益。而大多数券商研究员只看到了渠道受益,而忽略了真正受益的会是谁。
小药企受挤压
有受益就有受损。在医药分开改革和网售处方药的背景下,药品市场同质化竞争将会更加激烈。而一些实力不强,缺少了医院合作,没有溢价能力、创新能力和渠道优势的小药企将面临危机。因为市场动态平衡,渠道商受到大制药厂商的向上溢价后,必然反过来挤压小制药厂的利益,大鱼吃小鱼。这样会最终形成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马太效应。
变化之医药营销
E-marketing序幕刚刚拉开
就现阶段来说,医生多数集中在公立医院,医药代表营销时可集中覆盖,营销成本相对低,效果好。而一旦处方药网售,医生自由执业放开,这样不仅会促进医生从公立医院分流出去,进入碎片化时代。如果医药代表继续大面积覆盖,这样也就必然加大了营销难度,会导致药企的成本上升。因此,原来推实体营销更多的医药厂商,其成本只会越来越高,而未来使用数字化营销或者E-marketing等更为先进销售理念的厂商将受益。由此,整个医药分销市场E-marketing的序幕刚刚拉开。
【题目】长沙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研究
【第一章】长沙地区旅游服务机制优化探究绪论
【第二章】旅游公共服务相关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第三章】长沙市旅游公共服务现状分析
【第四章】 【第五章】完善长沙市旅游公共服务的途径
【结论/参考文献】湖南长沙旅游公共服务提升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4 章 国内外旅游公共服务的经验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内外的旅游公共服务肯定有可让长沙市学习与借鉴的地方,尤其是与长沙市在旅游资源上较为接近的旅游公共服务领先于长沙市的其它城市更是值得借鉴与学习。
4.1 国内先进城市旅游公共服务实践。
我国对于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的研究与城市实践,因历史原因,一直较为滞后,学者们的研究活动仅开始于近十年左右。本文选取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介绍。
4.1.1 北京市。
北京旅游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中最早实现市场化与国际化的行业之一,北京旅游业的发展对全国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2011 年 4 月,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简称为北京市旅游委员会)由原北京市旅游局变更而成,由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旅游委员会的成立旨在统筹协调首都旅游资源和旅游产业的发展,标志着首都旅游业从发展旅游事业向开拓旅游产业的转变,进入了一个崭新的融合发展阶段。北京充分认识到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的建设重要性及紧迫性,在北京市旅游委员会成立之初便在全国 31 个省份中率先设立二级管理服务与管理机构北京旅游环境与公共服务处,专门负责全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及旅游公共服务的综合统筹,形成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能力和游客满意度。北京市旅游委员会于 2012 年正式公布《北京智慧旅游行动计划纲要(20122015 年)》等文件,力争在 4 年时间初步建立信息化、便利化、智慧化、规范化的北京市旅游环境与公共服务与管理体系。
在十二五期间,北京市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工作取得了一系列进展:完成旅游厕所改造 834 座;北京各文化场馆、商场、车站以及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火车站等场所,都在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无障碍服务设施;景区旅游助残志愿者队伍也在逐步建立;智慧旅游建设在各方面都取得了稳步的发展,构建了北京智慧旅游顶层设计,了智慧旅游四个业态建设规范,北京 A 级景区全部实现了自助导游和虚拟旅游,建成了北京市首都旅游产业运行监测调度中心,北京旅游网已建成集网站、微信、APP 等平台的网络矩阵[34];在创新服务方面,市旅游委重新优化、修订了《北京市旅游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使本市的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体系更完善。截止到 2016 年底,在志愿北京平台注册的志愿者中,选择提供旅游志愿服务的多达 20 余万人,高校、景区、社区志愿服务团队 100 余支。
4.1.2 杭州市。
杭州市作为中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但是随着上个世纪 90 年代中国国内旅游产业相继兴起,杭州一时处于竞争的劣势。为此,杭州市政府在 20 世纪末 21 世纪初开始分段实施旅游目的地方案的综合建设,其中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建设是其中的突出亮点[35]。首先,杭州对自身进行了精准的定位在追求品质生活和国际化的过程中,杭州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建设过程中具有较高的水准和质量,且与国际接轨,接待国际游客的能力在全国领先。具体而言,杭州公共服务贴心便捷体现在:
第一是便利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2004 年开始,杭州率先在运汉专线开通水上巴士,打通了 3 条以上水上黄金旅游线路,开辟 2 条水上公交线路。
第二是方便的信息服务体系。从 2012 年开始,杭州市在主要城区及旅游景点区域开通了免费无线网络。在主要景区建成了讲解自助服务系统,游客只要使用耳麦或手机就能听到优质的讲解服务。
第三是国际化的旅游目的地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免费为出租车司机学习外语提供帮助。每辆出租车都安装了 GPS,除了有 2811111呼叫车功能外,还增加了短信功能、即时聊天交流等服务,为公众和游客出行提供了更好、更便捷的服务。
第四是贴心的志愿者服务体系。现在杭州市有志愿服务组织 60 余家,注册志愿者 70 万人。志愿者微笑亭100 多个。这些志愿者主要是配合交警、城管、公交、旅游等部门,提供路通文明劝导,博物馆秩序维护,项目旅游咨询,大型活动协助等服务。经过多年的努力,杭州已基本实现具有国际城市旅游特色的跨越式发展。
4.1.3 桂林市。
桂林作为国内唯一一个建设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地级市,在国内国外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视为中国旅游业发展的风向标。有近些年来桂林旅游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旅游产品不断丰富、旅游管理不断提升,尤其在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方面走在了国内前沿,具体表现在:
首先,桂林于 2010 年成立了事业单位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处,开创了中国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体制改革先河,标志着桂林对全市旅游公共服务以及管理工作将进行统一的指导、规划、管理和监督。此外,桂林建立自驾车旅游服务站、免费发放旅游城市宣传资料、制订与执行旅游咨询服务基准标准、开通旅游免费咨询热线等方面工作都是国内首创。
其次,桂林首创厕所革命。早在 2000 年初,桂林就在全国率先开展厕所革命,在市区及旅游景区点新建及改建 500 座具有国际水准的的公共厕所,并免费对游客、市民开放,厕所革命这个新奇的词汇也首次进入国民的视线。2014年末,桂林再次领先启动旅游厕所建设提升专项工作。三年来,桂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厕所革命工作,成立了专项工作指挥部,并将该项工作列为市级层面为民办实事的一号工程,市、县级财政每年安排 2000 万用于旅游厕所的建设及改造,桂林厕所革命的经验在全国旅游系统予以广泛推广。
此外,桂林市将智慧城市与智慧地球概念在旅游活动中进行了具体运用,智慧旅游主要是借助物联网与信息化构建服务平台,完成旅游产业智能化。在桂林开展的新时期智慧旅游,不仅能完善桂林的城市服务功能,而且可极大地加速桂林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极大地提升桂林作为国际旅游胜地的核心竞争力[36]。
桂林市政府部门建立起一套由资源配置、客户感知和旅游服务三个方面组成的智慧城市评价服务体系,根据分类指标逐一对桂林智慧旅游发展现状进行量化分析,可以从中发现问题,并为桂林旅游发展提出具有针对性强的对策建议,从而提高桂林旅游智慧化程度,打造新型智慧旅游城市。这一点值得长沙市的旅游管理当局参考。
4.1.4 厦门市。
厦门作为全国优秀旅游城市,自 2004 年就开始了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体系的建设,并于 2009 年出台了我国首个城市旅游公共服务与发展体系文件《厦门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为旅游公共服务实践提供规划指引。厦门着力打造咨询服务中心、标识标牌、厦门旅游网、旅游服务呼叫中心、旅游热线、旅游电子显示屏、移动旅游端等平台项目,并于 2012 年获得了中国旅游公共服务项目。
近年来,厦门紧跟时代步伐,按照全域旅游新格局,全力推动旅游公共服务的创新、提升。2016 年 9 月开通了首批旅游直通车,包含 4 条线路,152 个班次,定期在景区交通枢纽游客集聚地往返。旅游直通车除整合资源、减少交通拥堵,为散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旅游公共交通,还实现了可移动的旅游公共服务点功能。随车配备了旅游咨询顾问,提供信息问询、城市营销、旅游预订、行程规划、投诉受理等服务。后期,厦门计划继续推广此种城市旅游的新型服务模式,新增旅游直通车线路及网点布局,拓宽服务功能,为游客及市民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全面解决厦门市景区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升全市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水平。
2017 年,厦门推出全国首个市级全域旅游智慧导览公共服务 APP。该平台立足于游客直观导览需求,除本地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特色资源外,还涵盖商养学闲情奇全面信息,构建了全域旅游资源数据库。该平台不局限于传统单一资源介绍的功能,除为游客提供导览信息,还增加了找厕所、气象服务、实时交通、咨询互动等功能,在为游客提供一体化、全方位旅游信息服务的同时,也成为了厦门开展城市营销,充分展示文化底蕴、资源特色的有效渠道。
4.2 国外旅游城市旅游公共服务。
国外学者在旅游公共服务方面的研究侧重点异于国内,主要方向是集中在实践方面,重点紧扣着旅游活动中的游、食、行、住、娱、购的关键多个环节,重点涉及到游前、游中、游后的三个阶段,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服务体系。下面对国际有名的几个旅游城市作一定分析。
4.2.1 纽约。
纽约市(New York),有世界之都的美誉。纽约市有许多世界级博物馆以及画廊和演艺比赛场地,这些文化特性是其旅游吸引力的重要影响力,促使其成为西半球之文化及娱乐中心[37]。作为发达国家城市的纽约十分重视发展交通,不仅提前做好规划统筹安排,而且在政策、资金投入方面都会优先发展交通。早在 20世纪 20 年代,纽约对交通状况进行调查时就充分注意到了旅游对交通的潜在需求,在进行市政规划时就开始在道路交通规划上充分融入旅游交通规划思维。1923年开通的位于纽约市外的 Bronx River Parkway 就是将道路置于自然空间(森林)当中,是发展旅游交通的典型案例。
纽约还拥有立体的旅游交通网络。纽约市中的各种公共交通各种方式(如地铁、轻轨、通勤铁路、轮渡以及地面公交等)均由纽约州的交通管理局统一监管,这样可以便于组织协调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和驳乘,可以大大提高整个城市运政系统的运行效率。纽约市的公共交通利用率高达 90%左右,而中国较领先的京、沪等地的公共交通使用率均不足 30%。
纽约还拥有完善的信息网络,这是智慧旅游城市建设成功的标志。广大游客只需通过互联网基本就可以完成出行的一些必要准备,包括预订住宿餐饮,购买车票、门票,了解旅游目的地相关信息等,如美国的 Travel Channel TravelShows, Inspiration, and Expert Advice,Travel in Latin AmericaLANIC等。
此外,纽约还非常重视旅游安全保障。如美国城市搜索与救援队及美国登山救援协会等都是这类专门机构,虽然是民间组织,但是这些民间组织担当着相当一部分旅游公共服务职能。美国旅游救援协会成立于 1950 年,该协会辐射范围涉及全国各地,在各地也设有分支机构,政府提供大量财力人力保障其正常运转。 纽约也非常重视旅游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地方性安全规范十分完善。
4.2.2 巴黎。
巴黎,不仅是世界的一个文化、时尚、政治、科技、经济中心,而且是一座旅游胜地,被世人誉为浪漫之都。巴黎是全球最繁忙的交通枢纽之一,各种交通工具贯通至每一个角落,更会可以到达任何一处景点。
巴黎还拥有非常便捷的旅游指引服务。巴黎的各个交通站点,公交站、火车站、地铁等,都会有旅游资料供游客免费领取,包括旅游交通地图、目的地资料等。对于老人、儿童及残障人士等社会特殊群体,都会有相应的专门设计元素,人性化特征十分明显。巴黎还专设有观光事务所,为游客提供便利的服务。除了香榭丽舍大街的事务所外,主要的车站、机场甚或是旅游旺季的埃菲尔铁塔等处也开设类似的事务所。
此外,巴黎还非常重视安全旅游的社会效果。例如对于度假保险,其承保对象可以拓展至外出度假旅游者或野营者的重要家庭财产。此外,还推出了特色保险,如行李多种险及补充性保险,承保范围极广。
4.2.3 东京。
东京是亚洲第一大城市,世界第二大城市,全球最大的经济中心之一,拥有浅草寺、东京迪士尼乐园等着名景点。日本非常重视旅游交通设施的完善,于 1955 年首次在旅游胜地日光建设了长约 6.5 公里的旅游公路。在东京,都内设有 9 条铁路干线,还有许多大大小小的私营铁路干线,地铁线路十分发达,可以接驳全市。此外,巴士也十分便捷,主要街道上也经常可见巴士站牌。
东京非常重视旅游信息服务质量,比如日本的旅游地图涵盖内容准确、详尽且实用,每年都会更新数据并重新印刷;旅游宣传册内容详实、设计美观、特色突出,兼具实用性与纪念性,深受广大游客喜爱。在东京,因国民保险意识较强,保险公司瞄准这一块业务开发,一直比较重视旅游保险市场的开发,积极创新,不断推出满足旅游者需求的新险种,旅游保险市场比较成熟,购买旅游保险的比例高达 90%,还可以通过电话、短信进行投保。
4.2.4 首尔。
首尔针对自助旅游新趋势,从游客体验及需求出发,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旅游咨询服务。首尔旅游咨询中心分布密集,在景区、车站、中心广场等地随处可见,配备有旅游手册、游览地图等资料,同时,会多国语言的工作人员现场为游客提供景点、住宿、交通、演出、餐饮、线路推荐等全方位的旅游咨询服务。
此外,首尔将科技感充分融入到智慧旅游的建设中。首尔市旅游官方信息平台能提供五种语言服务,除涵盖旅游景点、特色美食、路线推荐、交通指引等信息外,还可以实现酒店、展会、演出等活动的预约及独一无二的旅游线路定制,丰富的内容及全面的功能为游客个性化、高层次的需求提供有力保障。且首尔在2009 年就推出了I tour seoul手机 APP,该平台直接与首尔旅游官方网站相连接,保证了信息的及时有效,为广大旅游者尤其是自由行游客提供了可移动的、全面的旅游信息资讯服务。
从上述的国外旅游城市名城的旅游公共服务典范分析来看,均有一个基本特点是:对旅游者的人文关怀到位,在旅游上的基础建设投入可以满足基本需求,在智慧旅游建设上十分舍得花力气,而这些旅游公共服务职能的开发与管理,除了政府是主要参与者外,企业组织及非企业社会组织也参与其中,以多维地实现旅游公共服务目标,提高游客的感知满意度为最终目的。
4.3 国内外旅游公共服务启示。
通过对国内外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经验的研究,发现有以下几点值得长沙市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建设借鉴:
第一是以客为本,需求导向。
一段有品质的旅游行程离不开旅游公共服务作支撑,而建设、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的初衷,就是要为广大游客提供便捷、安全、舒适、高效、贴心的旅游产品、服务及市场环境。游客对一个城市旅游公共服务感知度的好坏,直接反应了该地区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水平的高低。随着旅游大众化、个性化及品质化的需求,游客对旅游服务的时效性、移动性和便利性有了更高的需求。而国内外先进城市在旅游公共服务的建设中,都捕捉到了这点,把精力集中在了游客需求度高,亟需完善的方面:如旅游公共交通、旅游智能化应用、旅游基础设施、旅游便民服务等。因而政府在旅游公共服务以及行政管理建设过程中,应充分掌握广大受众的需求,从而避免供给和需求出现偏差,造成资金和资源的浪费。
第二是机构保障,规划先行。
在我国,旅游公共服务的提供方主要还是政府。因旅游业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旅游公共服务与管理的建设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而每个部门对旅游公共服务的认识都不尽相同,单靠传统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能来统筹、推进旅游公共服务的太过乏力,因而综合性的机构保障、专业性的全面规划以及可操作性的规范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在政府主导的大方向指引下,可引入社会组织和企业通过服务市场化方式参与旅游公共服务的建设,从而提高效能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