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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时效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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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时效性

第1篇:行政处罚的时效性范文

【关键词】除法教学;模型;真实情境

计算教学是整个小学数学教学最基本的知识和工具,占据着小学教材大部分的内容,而除法更是四则运算当中的重点和难点内容。与加、减、乘三种运算相比较,除法从计算过程、意义理解和运算顺序方面都与众不同。 此外,除法竖式除了包括估算、试商等知识之外,还夹杂着乘法和减法的运算,在四则计算之中形成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加、减、乘的过程是显性的,除法则不同,除法对学生思维的提取和存储能力的要求很高。在课堂教学中, 我们主要从算理方面给学生讲清楚除法知识,特别是重视让学生在直观形象中理解算理,让学生不仅知道计算方法,而且知道驾驭方法的原理。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不同的数学模型,在老师的引导下整体观察,体会不同模型所说明的运算道理是一样的,让模型不只是一个操作的工具,而是架起学生思维与算理的桥梁,让学生在充分体验中逐步完成“动作思维――形象思维――抽象思维”的发展过程。

一、小学数学整数除法教学使用模型的缘起

通过对北师大版数学教材的系统梳理,我们发现除法教学被安排在三个年级进行开展,在每个阶段中都或多或少地运用了模型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的难点, 让学生真正地知道“为什么这么算”的道理,但是在教材中有一个十分奇特的现象,在整数除法的教学中模型运用虽然十分广泛,但整数除法的最后一节北师大版、京版和人教版教材都不约而同地舍弃了模型的运用,而改用一些具有逻辑推理性的文字加以说明,对于四年级的学生来说,他们不借助模型的帮助也能很好地理解知识的要点吗?

在我们平时的教学中,总是有学生出现这样的错误,154÷22 =77,这种错误看似只是学生一时的马虎,可是现在想一想,学生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原因出在哪里?我们在今后的教学中怎样才能够减少和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呢? 我对这样的问题进行了三个年级的学生调研。

1. 二年级:请你提出有关除法的问题,并列式解决问题

结果全班31 名同学都能提出“均分”的问题,仅有4 人能提出“包含”的问题,学生可以在实物的帮助下进行均分的操作活动,在学生的头脑中已经有了充足的活动经验,说明具体的操作活动有助于学生理解方法的意义,但学生对于除法意义的理解是片面的,不够明确,仅仅停留在平均分的类型上。

2.三年级:28 ÷ 2 = ? 你能用多少种方法来验证你的结果结果全班34 人中有14 人知道或开始运用除法竖式来解决问题, 然而在运用竖式进行计算的学生中只有7%的学生明白竖式每一步的含义。 试想如果在教学中给学生充足的时间进行模型的操作, 并让学生沟通不同数学模型的算理,让数学模型不只是一个操作的工具,而是架起学生思维与算理的桥梁,毋庸置疑,教学效果一定会事半功倍!

3. 四年级:试一试,154 ÷ 22 = ?

全班34 人中错误的有13 人,然后将除法算式赋予一个分物品的具体情境, 结果13 个人中有8 名学生发现自己的答案出错. 通过个别访谈了解到,给学生一个具体情境之后,学生对于除法竖式各部分的理解是十分有益处的, 学生会调动原有的与之类似的活动经验参与思维, 重现模型使用的过程。

二、如何在小学数学整数除法教学中运用模型

1.操作具体实物,理解除法的意义

对于数学的理解,特别是比较难的知识的突破,操作活动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思维从动作开始,切断了与活动之间的联系,思维就不能发展。”动手操作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认知活动,这种方式打破了传统的口说耳听的教学方式,让多种感官参与整个教学过程,在轻松愉悦的气氛中学会数学知识,将数学生活化,生活数学化。例如我们在讲“分一分”时,给学生提供了大量的实物让学生来分,其中有棋子、纽扣、瓜子等,学生不断操作和不同分配方法的理解交流,不仅让学生感受到数学就在自己身边,更重要的是丰富了学生的活动经验,使其理解除法的两层含义,明确除法连减的本质。

2.运用实物模型,明确竖式的含义

数学教学应该是一个充满挑战性、不断创新、具有无限魅力的过程,学生要在不断实践、独立思考的过程中解决心中的疑惑,在这时数学模型的运用就可以帮助我们的课堂更加符合实际的要求.例如我们讲三年级“分桃子”一课时,“分桃子”的情景不仅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而且学生不容易操作, 因此我们将此情境改成为贫困山区小学捐赠铅笔――“大家知道吗?在我们身边还有很多小朋友连这样的小铅笔头都用不上! 我班的学生都不忍将小铅笔头丢弃,尽量延长它们的生命,这是他们一个月省下来的48 支铅笔,我准备将这些铅笔放在几个盒子里寄给贫困山区的小朋友们,你们准备将这48 支铅笔平均放到几个盒子里呢?”将先解决分2 个盒子再解决分3 个盒子的两个小问题变成怎样将48 支铅笔平均放入一些盒子中,通过一个大的问题引入,让学生能够提出48 除以2、48 除以3 等一系列的问题,通过让学生利用小棒、方格纸等数学模型来实际操作一下,逐渐清晰商的位置,明白两、三位数除以一位数竖式分层书写的原因。

三、对数学模型教学的反思

第2篇:行政处罚的时效性范文

【关键词】 除法教学;模型;真实情境

计算教学是整个小学数学教学最基本的知识和工具,占据着小学教材大部分的内容,而除法更是四则运算当中的重点和难点内容. 与加、减、乘三种运算相比较,除法从计算过程、意义理解和运算顺序方面都与众不同. 此外,除法竖式除了包括估算、试商等知识之外,还夹杂着乘法和减法的运算,在四则计算之中形成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加、减、乘的过程是显性的,除法则不同,除法对学生思维的提取和存储能力的要求很高. 在课堂教学中,我们主要从算理方面给学生讲清楚除法知识,特别是重视让学生在直观形象中理解算理,让学生不仅知道计算方法,而且知道驾驭方法的原理. 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不同的数学模型,在老师的引导下整体观察,体会不同模型所说明的运算道理是一样的,让模型不只是一个操作的工具,而是架起学生思维与算理的桥梁,让学生在充分体验中逐步完成“动作思维——形象思维——抽象思维”的发展过程.

一、小学数学整数除法教学使用模型的缘起

通过对北师大版数学教材的系统梳理,我们发现除法教学被安排在三个年级进行开展,在每个阶段中都或多或少地运用了模型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的难点,让学生真正地知道“为什么这么算”的道理,但是在教材中有一个十分奇特的现象,在整数除法的教学中模型运用虽然十分广泛,但整数除法的最后一节北师大版、京版和人教版教材都不约而同地舍弃了模型的运用,而改用一些具有逻辑推理性的文字加以说明,对于四年级的学生来说,他们不借助模型的帮助也能很好地理解知识的要点吗?

在我们平时的教学中,总是有学生出现这样的错误,154 ÷ 22 = 77,这种错误看似只是学生一时的马虎,可是现在想一想,学生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原因出在哪里?我们在今后的教学中怎样才能够减少和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呢?我对这样的问题进行了三个年级的学生调研.

1. 二年级:请你提出有关除法的问题,并列式解决问题

结果全班31名同学都能提出“均分”的问题,仅有4人能提出“包含”的问题,学生可以在实物的帮助下进行均分的操作活动,在学生的头脑中已经有了充足的活动经验,说明具体的操作活动有助于学生理解方法的意义,但学生对于除法意义的理解是片面的,不够明确,仅仅停留在平均分的类型上.

2. 三年级:28 ÷ 2 = ?你能用多少种方法来验证你的结果

结果全班34人中有14人知道或开始运用除法竖式来解决问题,然而在运用竖式进行计算的学生中只有7%的学生明白竖式每一步的含义. 试想如果在教学中给学生充足的时间进行模型的操作,并让学生沟通不同数学模型的算理,让数学模型不只是一个操作的工具,而是架起学生思维与算理的桥梁,毋庸置疑,教学效果一定会事半功倍!

3. 四年级:试一试,154 ÷ 22 = ?

全班34人中错误的有13人,然后将除法算式赋予一个分物品的具体情境,结果13个人中有8名学生发现自己的答案出错. 通过个别访谈了解到,给学生一个具体情境之后,学生对于除法竖式各部分的理解是十分有益处的,学生会调动原有的与之类似的活动经验参与思维,重现模型使用的过程.

通过对三个年级的调研,我们清楚地看出每个年级对于学生模型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二年级学生对于除法还是十分陌生,他们需要大量的实物并通过操作活动参与思维过程,积累活动经验,在这样一个过程中逐渐明确除法就是从一个大数中多次减去一个相同数的本质意义.三年级学生需要大量的模型参与教学,突破商的位置的难点,清楚竖式每一步的具体含义. 四年级除法教学更多的是运用抽象的逻辑思维进行参与,在具体情境的刺激下,调动原有的活动经验明确除法中商的位置,对整数除法的意义有更深的理解. 除数是两位数的除法是除法知识的关键点. 除数是一位数的除法和生活中的分一分联系还十分紧密,在教材中也安排了大量的模型帮助学生理解,竖式的每一步也和分的过程息息相关,而除数是两位数的除法在教材上开始脱离模型的帮助,逐渐转移到逻辑推理上来,学生难免会不理解. 基于以上的考虑,我们在各个年级对除法教学进行实践研究.

二、如何在小学数学整数除法教学中运用模型

1. 操作具体实物,理解除法的意义

对于数学的理解,特别是比较难的知识的突破,操作活动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思维从动作开始,切断了与活动之间的联系,思维就不能发展. ”动手操作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认知活动,这种方式打破了传统的口说耳听的教学方式,让多种感官参与整个教学过程,在轻松愉悦的气氛中学会数学知识,将数学生活化,生活数学化. 例如我们在讲“分一分”时,给学生提供了大量的实物让学生来分,其中有棋子、纽扣、瓜子等,学生不断操作和不同分配方法的理解交流,不仅让学生感受到数学就在自己身边,更重要的是丰富了学生的活动经验,使其理解除法的两层含义,明确除法连减的本质.

2. 运用实物模型,明确竖式的含义

数学教学应该是一个充满挑战性、不断创新、具有无限魅力的过程,学生要在不断实践、独立思考的过程中解决心中的疑惑,在这时数学模型的运用就可以帮助我们的课堂更加符合实际的要求. 例如我们讲三年级“分桃子”一课时,“分桃子”的情景不仅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而且学生不容易操作,因此我们将此情境改成为贫困山区小学捐赠铅笔——“大家知道吗?在我们身边还有很多小朋友连这样的小铅笔头都用不上!我班的学生都不忍将小铅笔头丢弃,尽量延长它们的生命,这是他们一个月省下来的48支铅笔,我准备将这些铅笔放在几个盒子里寄给贫困山区的小朋友们,你们准备将这48支铅笔平均放到几个盒子里呢?”将先解决分2个盒子再解决分3个盒子的两个小问题变成怎样将48支铅笔平均放入一些盒子中,通过一个大的问题引入,让学生能够提出48除以2、48除以3等一系列的问题,通过让学生利用小棒、方格纸等数学模型来实际操作一下,逐渐清晰商的位置,明白两、三位数除以一位数竖式分层书写的原因.

3. 创设真实情境,引出学生的回忆

新课程标准提出:学生的数学学习内容应当是现实的、有意义的、富有挑战性的,这些内容要有利于学生主动地进行观察、实验、猜测、验证、推理与交流等数学活动. 因此要求我们每个教师要将数学知识依托一个真实可信的情境,带领学生参与实践,调动学生的活动经验,让间接经验的学习有直接的生活经验作支撑,从而使学生更容易理解、掌握数学知识和技能,促进学生对知识的主动建构. 例如在讲四年级“参观苗圃”时,我们结合学生参加秋游活动的实际,并且利用教材原有的主体图,将两个四舍五入问题同时呈现,调动学生原有的活动储备,逐渐明确怎样试商这样一个不好理解的问题.

三、对数学模型教学的反思

第3篇:行政处罚的时效性范文

根据县监察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县行政执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我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是维护《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法规权威性、严肃性的主力军。以县人民政府授权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等违法、违章行为监察;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监察;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负责各类摊点、户外广告设置、停车管理等工作。无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情况。

2、规范执法程序,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处理执法案件时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出示证明自己的身份的证件,使当事人了解身份,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质问;使处罚决定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举办听证会,充分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二是程序合法原则。在处理事实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执行,特别是一般程序,即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三是执法人员合法原则。只有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才能执法,每宗案件必须指派2人以上执法人员执行。四是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及完备性原则。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做到证据真实性,同时做到证据完备性。五是办理案件遵守时效性原则,合理适用法律。做到亮证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准确执法。

3、规范自由裁量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各项配套制度办法。以《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日常工作实质,对有关的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对有关的城管执法工作中涉及的行政法制度进行了认真系统的梳理,制定了《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明确执法工作重点和难点,严格制定表准,力求行政处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所有行政岗位职责的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项目,行政执法责任等逐一进行了梳理。细化分解,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了每个岗位、每个执法人员,同时修订完善了《执法岗位责任制》,《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度作为对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的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人员岗位后的变化,及时对行政责任制各项基础工作进行了调整、更新,做到动态管理,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到实处,从强化内部监督入手、从组织管理、队伍建设、仪容风纪、文明执法、办案质量、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第4篇:行政处罚的时效性范文

    行政处罚需要明确的证据规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要查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行政机关只能依靠收集到的证据,这些证据中还包括当事人的反证。对于一个待证事实,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既有支持待证事实成立的证据,也有否认待证事实成立的证据。这时,行政机关需要排除关于待证事实不成立的可能性。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排除关于待证事实不成立的所有的可能性,行政机关毕竟不是侦查机关,行政行为对效率的要求又比较高,处罚作为维护秩序的手段,其时效性要求较强,在现有条件下,要求排除一切可能性是做不到的,如果只要有一种可能性未被排除就不能认定事实的话,恐怕没有几个处罚决定可以做成,行政处罚制度也就失去维持秩序的作用了。所以这里面存在行政机关如何进行证据判断的问题,也就是说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需要有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证据规则。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应当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所区别

    在诉讼法的立法、理论和实务上,证据判断标准一般都是二元的,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证据判断标准各有不同。为什么同样是对事实的认定,却会采用不同的标准?原因在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性质不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对于一个待证事实,一方证据占有证明待证事实盖然性上的优势,法官就据此认定待证事实。刑事诉讼要解决国家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刑罚制裁的问题,出于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和防止滥施刑罚的目的,故而采用较高要求的标准(如不轻信口供原则等)。

    行政处罚是法律对违反行政秩序的人给予的行政制裁,虽然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同属法律适用的方式,但其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性质是不同的,它有着自身的固有特点和独特的功能。行政处罚是在近代以后才产生的,近代以前,刑罚是制裁的主要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事务日益复杂,秩序的专业化色彩越来越强,司法由于其非专业性和程序的复杂性不能完全适应这种变化。这种变化在客观上需要有一种适应新形势的制裁方式,它必须具有专业化和效率性的特点。从20世纪中叶开始,许多违法行为由受刑罚制裁转入行政处罚的范围,行政部门渐渐成为法律适用的“大户”。

    既然行政处罚是与民事、刑事不同的制裁方式,那么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规则就应当是独立的,为行政处罚确定证据规则就必须考虑到行政处罚自身的功能和特点,尤其是专业性和效率性的特点。如果不考虑专业性和效率性,直接援引民事、刑事方面特别是刑事方面的证据规则,那么证据规则就会成为行政处罚不应有的负担,行政处罚也就失去了其独特的社会调整功能,从而使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遭到破坏。所以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应当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所区别。(美国行政裁决证据规则:一般准用民事案件“证据优势”标准,基于基本政策方面的考虑还规定了不同的证据规则,有的要求达到比证据优势标准低一些的标准即可,有的则要求超过证据优势标准,但不必达到刑事案件那么高的要求。)

    行政处罚应当参照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法院采用的证据规则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部分进行审查时,法官与行政机关在理解上容易产生分歧。如果行政诉讼中采用的证据规则与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不同,那么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对行政机关来说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为法院对行政处罚合法性的判断具有最终性。对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处罚必须要能够经受起法院的审查,才是行政机关所追求的有意义的“合法性”。所以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应当与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法院采用的证据规则相同。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严重滞后,对证据规则规定不明确,《行政诉讼法》中却作了一定的明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项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该规定,法院如认为被诉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就会否定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撤销处罚决定。或者说,如果行政处罚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就不会被法院撤销。法律从否定的角度明确了一个原则:如果主要证据不足,案件事实就不能进行认定。这其实就是法律对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规定。它告诉行政机关,当收集的证据达到一个最低的程度,即“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时,待证事实就被法律视为真实,行政机关就可以认定事实了。

    行政处罚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种类

    根据行政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案件调查及查处阶段,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这明确要求办案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收集证据,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同时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我们的执法人员很容易在这个问题上产生错误认识。比如执法人员查到一胶合板厂无生产许可证且甲醛含量超过室内排放标准,相对人辩解说,该产品是建筑模板,仅在室外使用。执法人员要求相对人提供证据,否则就要给予处罚。这就颠倒了举证责任。

    证据在理论上有几种分类: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以证据与待证事实、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还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不同种类的证据其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各不相同,如何核实、认定是认定事实的关键。

    五、行政处罚应当注意的具体证据规则

    (一)提供证据的要求(最高法院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证据形式很重要)。被告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不是必须有当事人签名,也不是必须有其他人签名,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证据的核实、认定

    行政机关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核实、认定。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如检验报告的标准必须是企业应当执行的);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事实(如抽样必须遵循规定的标准);案例:如一食品企业有企业标准,其蛋白质含量标准为10%,而监督抽查用推荐性国标(属抽查细则确定的标准),其蛋白质含量标准为20%,实测报告产品蛋白质含量为11%,结论为不合格,那么就能以报告结论处罚该企业。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必须是记载客观真实情况或反映客观真实情况的材料(如虚假陈述就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定案)。我们应特别注意最高法院的以下规定

    1、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是合法权益的除外),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应在接到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供),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如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帐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则即使在诉讼程序中提供,人民法院也不予采纳,所以在行政程序中应问明有无帐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记录其不提供的事实)。

    2、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被告及其诉讼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必须处罚前取证,不能靠事后补证),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必须保证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行政程序中未采信的诉讼时无效)。

    3、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应注意采集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应优先获取证据原件);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不如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应尽量送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但鉴定结论不是唯一、必须的证据);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是没有证明效力);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承认孤证)。

    4、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若得不到对方确认则不能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如传真,但合同法有不同规定),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5篇:行政处罚的时效性范文

一、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专门配备了1名兼职工作人员。截至__年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__年度共主动公开信息251条,其中工作动态类信息21条,业务工作类信息230条。

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我局采用了政府网站开辟专栏的形式,为公众了解信息提供便利。不仅增加了城管工作的透明度,为群众了解城管工作提供了一个平台,更是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的重要渠道。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__年,我局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我局__年度发生行政诉讼案一件、行政复议案一件。

行政诉讼案:王国志诉__年9月24日因其擅自挖掘城市便道,我局暂扣其挖掘机一案,桃城区法院受理,并审理此案。

行政复议案:孙建军对我局__年7月16日做出的衡城管罚字(__)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市政府行政复议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行政复议科经审理做出决定:撤销衡城管罚字(__)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政府支出和收费

__年度,我局没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发生收费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__年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信息更新还不够及时,时效性还需加强;二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广度和深度需要进一步拓展。

(二)改进措施

1、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

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局机关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公开工作的责任感。

2、统一认识,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

进一步梳理局机关以及下属单位具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定期维护,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方便公众查询。

第6篇:行政处罚的时效性范文

一、建章立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去年,我局制订了《县市容管理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岗位责任制》等各种管理制度。结合我县市容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实施情况,制定了《县市容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试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等十五项制度,并利用每周一、三、五上午的全体人员例会时间,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的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利用局简报进行本周法制宣传。每年组织1-2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培训,邀请市城管局法制部门领导到场进行指导和授课,要求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及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城市管理各项技能。加强执法督查监督管理,今年,我局建立了三级督查网络机制,实行层层督查、层层督办制度,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了执法行为。同时,通过局长办公例会、机关学习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反腐防变思想教育活动。要求每个同志时刻牢记廉洁自律,突出渎职犯罪、职务犯罪的惩治预防工作,建立了党风廉政、机关效能、行风建设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教育、制度、监督、文化”为一体的惩防腐败体系的新格局。

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我局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处理执法案件时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出示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使当事人了解身份;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质问,使处罚决定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举办了听证会,充分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二是程序合法原则。在处理事实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特别是一般程序,即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并按照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制作规范的执法文书文本,制定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文书文本。三是执法人员合法原则。只有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才能执法,每宗案件必须指派2人以上执法人员执行。四是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及完备性原则。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求做到证据的真实性,同时做到证据的完备性。五是办理案件遵守时效性原则,合理适用法律。做到亮证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准确执法,到目前为止,无一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被撤销或败诉。

三、执法主体合法,规范案卷管理

我局执法主体合法,具备执法资格,并在法定职权内或委托执法范围内执法。无一起超越法定职权或受委托范围外的执法现象发生。同时,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杜绝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所有行政收费项目和数额严格按照国家财综[2002]55号执行。截止目前,共办理案件15起,不符合容貌标准的5件,目前,已结案的15件,行政许可案件40件,各类执法案卷档案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制作规范,一案一档,整理归档及时,案卷装订整齐。

四、存在问题

(一)执法案件。通过对我局执法案卷的自查,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一是由于案件结案时间不一,存在案件没有完整的统一编号。二是立案登记有的比较简单。三是调查笔录缺乏骑缝、缺乏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码。四是缺乏审核人签字。五是缺乏签字人的签名,等等。

(二)执法文书。由于市容局执法案件使用的执法文书是沿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执法文本,而且执法文书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然而每次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检查时,而且一再要求,使用该执法文书,所以,一直都在使用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执法文本,所以执法文书不统一。

(三)执法程序。目前,我局在执行市容、环境卫生处罚权的案件是按照《省城市建设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处罚的,没有统一的规定,所以,在执法时有一定的困难。

五、下一步工作目标

1、继续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进一步大力宣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举办城管执法人员培训班,开展每周例会业务学习,加强行政队伍建设,提高行政人员素质,增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机制,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

2、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要求,把好每一道执法程序关,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把我县城市管理和依法行政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六、意见或建议

(一)建议省法制办统一规范制度全省城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

第7篇:行政处罚的时效性范文

工作重点是贯彻落实本局《2013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我股按照“方案”中对法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以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为中心,遵照《县林业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措施,以优化林业行政执法环境为主线,落实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林为中心,始终把规范执法程序、履行执法监督为工作重点,进一步探索行政执法责任制常态化管理,全面提升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行政执法的社会公信力,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一年的努力工作,分项汇报如下:

一、优化学习型的林业法制工作机制

学习是增加政治素养、增强法制水平、创新工作思路、提升工作热情、添加工作动力、提高工作效率的“催化剂”;学习也是培养思想作风、转变思想观念、增强道德素养、树立文明形象的“助推器”;学习更是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林业服务技能的“发动机”。

㈠、转变学习方法、学习先进理论。

创新学习方法、增长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成效、巩固学习成果,是我们学习的综合目标。积极、主动、自觉学习,是达到“事半功倍”学习效果的努力方向,关键是做到自我约束、从严律已。

1、积极参加局机关中心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深对党的纲领性政治理论先进性的理解和认识,逐步提高全股室同志的政治敏感度和法制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

2、按照局机关中心组指定的理论学习命题。一是在规定时段内完成规定命题的全文通读和重点研读,同时撰写结合命题的学习心得体会。二是坚持参加专家导学的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学习,并积极参与专题讨论。三是带着问题重点学,通过学习转换心智模式、通过学习追求自我超越、通过学习学会系统思考、通过学习提升思想认识;重点是把新形势下的政治敏感性问题带进学习之中,通过对问题属性的系统分析,在先进理论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法。

3、突出重点,增强学习的针对性。一是根据林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突出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以及林业法规的具体条文;在研读科学发展观先进理论的同时对唯物辩证法的理论深入研读,不断增强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功底。二是更新思想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强化与时俱进和带着问题学的方法,做到学以至用。

㈡、转变工作思路、增强业务能力。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结合实际工作任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带着新观点、新思路、新方法,实事求是地调整工作思路,提高工作的时效性,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1、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全员参加林业法律法规的“两法六例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省封山育林条例》、《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的学习、考试。以“两法六例两办法”的主要法律责任为核心,

展开对“两法六例两办法”的全面宣传工作。一是以“两法六例两办法”相关条款为中心的学习内容,编撰学习、考试卷(四版)和模拟答题卷,印发试卷(四版)200份向各部门、各站场分发。二是组织法制工作骨干参加改卷、评分199份,经统计,全系统“两法六例两办法”的学习、考试成绩平均96.7分。

2、参与对全系统各项工作制度汇编的合法性审核,通过逐条逐款的核对,全面完成了5章、40项制度的合法性审核和印发工作。

3、配合县委组织部举办的两期“新一届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素质培训班”的林业篇的教学任务。

4、配合省林业厅产业处和省林业产业协会对全省各地(市)的木材检验员培训承担教学任务,在7个地级市的16县(市、区),共举办木材检验员培训班15期,授课培训学员1150人次。

5、按照县政府“治理公路三乱联合工作组”的工作要求,完成了配合“联合工作组”对我局的公安森林分局、林业资源管护大队和三木材检查站,防止公路三乱现象反弹为主题的专项检查,共审核了行政处罚文书69份卷宗,并现场提出三项非原则性的整改(措施)意见。

6、完成了县政法委“610”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对塘联村进行“反”宣传教育和家庭“反”承诺的进村入户调查任务;完成了县政法委“禁毒”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参与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制订了全系统“禁毒宣传月”工作方案和实施防毒禁毒宣传工作。

7、按照县局的“三打两建”工作部署,完成了木材加工企业为主的“遵规守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8、遵照县法制局的工作要求,草拟了《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报县政府法制局,并通过合法性审核,我局获准制订《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全面完成从草案编撰、送审和修正文稿、印制文本,并发放到各部门和各基层单位人手一册。

9、积极参加县局“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程序会审小组”的会审例会,对全系统己作采伐设计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程序的合法性会审工作。

㈢、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

第8篇:行政处罚的时效性范文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政府立法工作

2009年的政府立法工作要继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立法工作。一要坚持以人为本。要用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指导政府立法工作,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制度设计上体现和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要求,通过政府立法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二要坚持推动科学发展。要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的中心工作,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引导、规范、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三要坚持统筹兼顾。要紧密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同时,把促进改善民生、推动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的立法项目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抓好落实。四要坚持民主立法。要不断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创新立法工作方式,努力扩大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做好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增强政府立法的时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五要坚持“立、改、废”并重的立法原则。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与当前形势发展需要和要求已不相符合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清理,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二)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开展第4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活动的指导、监督,切实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协调机制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十二项配套制度,加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法制监督的效果

一是筹备召开全州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加强对县、市法制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等重大行政执法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通报制度,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质量。二是加快推进我州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总结经验,加大对县、市及州级相关部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扩大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范围,促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三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四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继续开展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办理和年度审验工作。五是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和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案件质量和规范性文件质量。六是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认真开展好专项法律执行情况检查。

(四)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

一是创新行政复议体制。针对行政复议资源有限、分散的状况,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步骤,积极稳妥地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二是创新行政复议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性和公信力,改革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吸收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和外部力量参与案件审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书面审查、简易程序、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多种审查方式;改革和完善具体行政行为自我纠错、和解和调解等结案机制,实现结案方式多元化。三是创新行政复议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解决拓宽行政复议范围、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革审理组织、完善证据规则、健全审理方式、理顺与和行政诉讼的关系等问题,使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能够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五)加强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云南省《实施意见》,对全州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决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二是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积极协调,按照国务院和省、州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充实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力量,加强对基层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加大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政府法制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县、市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六)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宣传、法律顾问等工作,进一步营造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良好氛围

一是加强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利用和发挥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办好政府法制宣传专栏、“楚雄州政府法制网”等认真开展政府法制宣传,推进政府法制建设。二是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服务彝州经济社会建设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七)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

一要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州政府办机关党委的统一安排,认真学习,深入分析研究科学发展观对建设法治政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坚持民主评议,查找不足,认真制定整改方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法制工作,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转化为有效的制度、体制、机制,扎扎实实地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更好地推动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政府法制工作创新。二要结合本局实际,继续深入推行行政问责、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三要不断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要继续保持创建文明机关的良好工作作风,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专业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创新保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保障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

第9篇:行政处罚的时效性范文

[论文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应然;价值

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和“法治行政”理念的深入,特别是中央及地方行政、司法机关单独或联合下发的一系列行政规章、准司法规范的相继出台,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的工作框架已基本建立,但在实践中,“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效果依然不太乐观。本文主要从应然的角度,分析“两法衔接”的价值所在。

一、构建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顺应了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运作的需要

权力制衡是整个社会权力体系的核心思想,任何权力运行过程都不是单纯权力意志的体现,而是权力限制权力,权力制约权力的互动过程。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最容易违法或滥用的一项权力。针对制约政府的行政权力,法学家和思想家们早已有过精妙的阐述。因而,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尤其是政府的行政权。

由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时效性、宽泛性等特点,使行政权具有无限扩张的天然冲动,成为最难以监督的国家权力。因此,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予以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保证行政权的规范有序运行。[2]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正是从权力运行机制层面,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这一执法领域入手,通过适度扩大检察监督权在移送监督和立案监督领域的职权,以实现对行政执法权力强有力的监督制约,以规范行政执法权合法有序运作。同时保障行政执法权力与刑事司法权力在分立和配合的基础上,在检察监督权制衡行政执法权的前提下,改善检察监督效果,提高检察监督效能,树立和强化检察监督威信,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终实现依法治国,这也正是“两法衔接”机制建立和完善的根本精义和最终目的所在。

二、“两法衔接”机制将起到对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的双向规制作用

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既有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也有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应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决定等,其中还不乏相应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联合发文的有关规定和解释。但鉴于行政执法领域的广阔性和多样性,相关行为的认定标准难以完全统一,有些认定标准仍需完善。在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和规范的情形下,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将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通过行政处罚解决或不予处理。同时,实践中也存在另一不合理现象,个别司法机关强势介入,大力扩张刑事司法权,将一些本应行政处罚的案件纳入刑事领域,并处以刑罚。通过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将借助检察监督,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前置性过滤作用。同时抑制刑事司法权的扩张,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最终确立规制违法犯罪行为行政执法权与刑事司法权的适用度,做好二者的过渡和协调,防止争相管辖或互相推诿等现象出现,保障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从长远的角度看,这一机制的建立将会逐步界定行政执法领域与刑事执法领域规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使之逐步量化、明确化、规范化,对于控制打击犯罪行为的范围和力度,厘清行政法与刑法的界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实践价值。

三、“两法衔接”机制为执法不严、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等现象提供解决路径

在我国经济领域,还存在执法不严、有罪不纠、打击力度不够等不合理现象,突出表现为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四多四少”现象: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2006年至2008年,北京市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417264件,而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只有40件,不到万分之一,且呈逐年递减之势,2008年仅移送了4件。2006年至2007年,全国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229件中,有4664件是检察机关建议移送的案件;同期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246人,2008年1至11月又立案侦查136人。

从实践情况看,如在证券领域,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之间的衔接存在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自2006年成立至2009年共受理案件219件,基本上所有案件都有罚款制裁,但其中只有5.97%的案件移送公案机关,显然有“以罚代刑”情形的现象;另一方面,移送公安的案件,如高新张铜案、江苏琼化案等十余个案件,在移送公安后长期处于中止状态。又如在治理非法集资领域,实践中非法集资违法活动相当严重,但对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则相当少,行政执法部门对一些非法集资行为不及时处理,往往到非法集资行为造成十分严重的危害后果,甚至演变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政机关才予以介入或会同司法机关共同介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政机关在治理非法集资领域的行政不作为或打击不力。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基于对部门利益的考虑或法律理解等因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集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于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难以开展有效监督,长期以往,既容易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有序发展,也为行政执法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滋生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提供土壤和空间,从而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公信力。

上述问题的出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分离执法体制,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没有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由于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行政执法权与刑事司法权的有效衔接,防止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现象发生,最终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和公正司法。针对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执法不严或行政不作为及司法扩大化等不正常现象,结合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的分离执法体制弊端,建立两法衔接机制是有效手段和根治这一问题的最佳路径。同时,通过完善“两法衔接”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知情权、调查权和监督权,以开展有效的立案监督和移送监督,弥补行政执法外部监督的缺位。

四、建立“两法衔接”机制有利于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优势和长处,提高执法效率

行政执法机关一般针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则要移送刑事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二者在适用对象、范围、强度和最终法律效果上都存在不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虽然各自独立运行,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并产生衔接关系。这种联系与衔接并非凭空产生的,是由执法对象的客观行为决定的。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于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比较严重,可能触犯刑律的,就不能予以行政处罚,而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一方面,对于刑事司法机关而言,有时甚至也会出现程序倒流的问题,即对于那些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但最后经过侦查、起诉、审判,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可免于刑事处罚,可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只有做到了相互联系、相互衔接,才能实现各自的功能,既没有履职缺位,又没有越俎代庖,在相互配合的前提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也体现了执法的严格和公正。

从刑事案件的来源分析,相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也是重要的案件来源渠道。同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往往更直接和真实,因为执法机关对事实和证据以及其他情况的了解和掌握保证了可信度和权威性,有利于司法机关迅速获得全面的一手资料和尽快侦查、破案。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移送涉罪材料等已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两高一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已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相关证据的效力做了明确规定,在事实和证据有保障的情况下,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工作量,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在相互配合的衔接机制下,也提高了执法效率。建立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既为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提供案源,同时通过前期的行政执法活动,也为案件的顺利侦查、起诉、审判提供了有利条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机关办案效率。

五、构建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符合司法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