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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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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管理办法

第1篇:财产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又是一年春来到,已经提前规划好春节出游计划了?别急别急,先看看出游必备品都准备好了吗?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有可能成为继交强险之后的第二个法定保险。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险责任限额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相信许多人会认为,有了这个规定,以后出游就不用再自己掏钱买保险了。如果是这么想的,那就大错特错了。

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为自己投保的险种,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旅行社。旅游意外险才是个人险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游客个人,无论旅行社是否有赔偿责任,游客都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游客购买旅游意外险,可以保障其在旅途中因自身过失造成的伤害和损失而获得理赔。

境内游首选短期意外险

对于偶尔外出旅游,难得乘坐飞机轮船的游客,购买短期的旅游意外险是不错的选择。保障范围可包括航空意外险和其他交通工具意外险。目前一些大的保险公司都开通了网上投保业务。以中国平安为例,客户在其网站不仅可以任意选择1-30天的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也可以任选。

对于经常出游的朋友来说,不妨买张保险“年票”,这类保险覆盖面广,不仅保障航空意外,还可以涵盖其他各种交通工具的意外保障,性价比较高。例如中意人寿推出的“一路相伴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全年仅需88元,保障涵盖道路(含自驾车)、列车、轮船、民航班机意外伤害事故,基本保额20万元,航空意外保额高达80万元。

自驾游选择专用保险

目前,多家保险公司都推出了针对自驾游游客的保险产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自驾车旅游组合保险产品,将意外伤害、财产费用损失及责任保险三类险种结合为一体,为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出现的意外伤害、意外急性病医疗、行李及财产损失等方面提供经济补偿。

另外,自驾游的保障金额较高,每人最高能够获得50万元的责任保障、20万元的人身保障及3000元的财产费用保障,全面消除出行者在旅途中的后顾之忧。该产品保险期限分1-7天和8-15天两档,依据保险方案划分,最低保费为26元/份,最高保费为56元/份。

境外游做好应急准备

热衷于境外旅游的人士在出游前,最好考虑购买一份集意外、紧急救援医疗和其他保障为一体的境外旅行保险。由于游客对选择的出游地点大多不是很熟悉,“三合一”的境外旅游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2篇:财产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内容提要]机动车辆保险是我国保险市场上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近年来其保险费收入一直位居财产保险业务的首位。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相适应,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一直执行的是全国统一的条款费率。随着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及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费率管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保监会2001年开始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在广东和深圳试点的基础上,将在全国推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将会使我国财产保险面临新的挑战,同时也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管制的弊端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是从20世纪50年代初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以来到80年代末,保险市场主要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保险市场是完全垄断的市场,人保本身既是管理者也是经营者,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制订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分支机构执行费率并可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费率浮动权。90年代以后,特别是1995年以来,随着保险市场上经营主体的增加,竞争加剧,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存在高手续费、高返还、变相退费和中介人炒作保险公司等恶性竞争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开始对机车险条款费率的实行严格监管。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为保险费率的严格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机动车辆保险作为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主要险种,其条款费率由保险监管部门制订,保险公司只能执行。特别是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以后,针对机车险市场的无序竞争局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整顿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规章制度,在除深圳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统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监制机动车辆保险单,打击机动车辆保险的违规行为。不可否认,实行这种高度集中的费率管理体制,在保险市场不发达、保险经营主体的内控和自律能力较差、消费者保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便于操作和管理,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但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其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违背了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

保险费率是保险产品的价格,合理的价格要求既反映价值,又调节供求。统一的保险费率扭曲了价格对保险产品供需的真实反映与调节作用,偏高的费率势必在诱发隐蔽的价格战的同时,抑制了有效的保险需求。一是由于保险费率修订的权利不在保险公司,当市场需求发展变化后,保险人不能根据市场的变化对费率进行调整,只有等监管部门来调整,使保险费率对市场的反映失灵。二是统一费率是一种政府制订的垄断价格,监管部门在制订费率时,考虑到测算的偏差和费率调整的时滞性,在对未来损失率进行测算时,往往作比较保守的考虑,使费率水平偏高,保险公司在垄断价格的保护下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高手续费、高返还、变相退费等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行为,这就是这些年来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恶性竞争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三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效供给不足,抑制有效需求。因为保险公司无权调整费率,当某类保险标的的赔付率偏高时,使保险公司不愿承保该类保险标的。如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个人营业性货车,在现行费率条件下,很多保险公司往往拒保或附加苛刻的条件限制承保。

(二)违背了保险费率的公平合理原则

保险费率计算与征收的公平合理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费率一方面要顾及投保人的保险费负担能力;另一方面要真实反映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使依据保险费率所收取的保险费能抵补保险赔付支出。而且应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的种类和程度,订立适当的费率标准,使保险费率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相匹配。现有的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基本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是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其保险费率存在体系单一、要素不合理、缺乏个性化等缺陷。具体表现:

(1)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率表,使费率体系单一。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地理、气候、道路等风险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全国统一的费率往往使被保险人实际面临的风险与所交付的保险费缺乏对价关系,导致有的地区被保险人应交的保险费过低,有地区被保险人应交的保险费过高,有失公平合理。例如,车辆损失险的风险责任包括除地震外的“一揽子”自然灾害,看似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责任面宽,而事实上没有真实的反映风险的地区差异性,使一些根本不会出现“龙卷风”、“海啸”地区的被保险人事实上分摊了该损失的保险费。

(2)风险要素不合理,缺乏个性化,使费率有失公平合理。现行的费率体系基本上属于“从车费率”,即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是机动车辆本身的种类和用途,而对驾驶员、地域范围、保险保障程度、历史损失记录及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等影响保险经营的其他风险因素基本上未考虑或考虑很少,费率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反映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和公司管理成本。

(三)不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产品是市场竞争的根本,不同的保险消费者面临不同的风险保障需求,但全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统一,消费者别无选择。在此情况下,会使保险公司的工作重点本末倒置,有些公司不愿意花大力气去了解投保人需要什么,只要向监管机关要到优惠的政策就可以高枕无忧。保险公司没有产品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用不着去从事产品开发与产品创新,客观上削弱了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同时,统一费率使得国内保险公司在保险费率的精算、核保技术、产品开发技术及统计资料的系统化采集等保险公司的基础运作方面的竞争能力较为落后。此外,统一费率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保护了落后公司。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多家市场主体,并已形成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格局的情况下仍采用统一的管制费率,使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和风险控制较好的保险公司不能根据其损失成本而降低费率,这实际上保护了那些经营效益不佳的保险公司,使其在竞争中不会因成本劣势而被淘汰。

二、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背景

保险费率市场化简单地说就是由保险市场决定保险费率。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市场产品供需状况、根据对产品损失数据的收集分析、公司资源状况和其经营目标策略,在符合定价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独立的厘定费率。

在经济全球化和保险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保险市场开放力度的加大和竞争的加剧,使费率市场化成为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从欧美各国保险业发达国家的车险经营情况看,除了法定责任保险外,其他车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大多经历过从无序竞争到严格监管,再到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为市场调节的发展过程。过去以保守著称的日本财产保险市场在对外开放过程中,也不得不改变统一定费的做法,实施费率市场化。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保险公司要应对外国保险公司的竞争与挑战,就必须对费率制度进行改革,实施费率市场化,增强民族保险业的竞争能力。因为费率市场化后,保险公司要自己承担经营风险,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不得不设计适销对路的险种,制订科学合理的费率,不断进行产品创新,提供优质的服务,这样各保险公司必须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整体的竞争能力。

机动车辆保险是国内保险市场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多年来其保险费收入一直位居财产保险业务的首位,近几年保险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业务总保险费收入的比重均在60%以上。同时,该险种也是财产保险领域发展时间较长、种类较全、管理相对规范的险种,因此成为我国保险市场实施费率市场化的试点对象。2001年3月,保监会选择深圳市作为试点城市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结构进行了调整。同年10月1日,保监会在广东省进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试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具体地说,就是保险公司可以参照监管部门制订的基准费率,依据风险因素、安全记录和自身的管理情况,自主地制订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经试点地区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开始实施。2002年3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保监会不再制订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各保险公司自主制订、修改和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向全社会公布使用。”此文件的下发,标志着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以机动车辆保险为突破口,已跨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但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要实现市场化的目标需要相应的条件和配套措施。

三、推进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几点建议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过程

一般来说,保险费率市场化需要以下条件:一是国家有一套完善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对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险业务和保险公司的运作进行规范;二是保险监管部门建立了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模式;三是市场主体运作规范、市场操作透明,即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处于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它们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的经营目标,且使其有一套保持公司正常运营的制约机制。考虑到我国现阶段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市场发育水平和监管水平,为了缓和费率市场化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冲击,确保机动车辆保险消费者认同费率市场化,对此应分阶段逐步推进。

1.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应有过渡期,该期间保险公司仍可使用保监会制订的费率或作为参照费率,在此基础上进行费率结构的调整。

2.在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初期,保监会要对机动车辆保险制订、修改和调整条款,费率的监管办法作出较具体的规定,包括保险公司的哪一级公司有制订权、保险监管部门具体的监管程序、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备案应提交的具体材料、费率制订和调整的公式、测算数据、方案及调整费率的因素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3.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保险行业自律能力的提高,待条件成熟时,保险监管部门只规定厘定费率的原则和方法,而将费率具体制订和管理交给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

(二)实现保险监管模式的转变

保险费率市场化要求保险监管模式转变来适应这种变化。从世界各国保险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多数国家在实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过程中,保险监管的核心已转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我国目前对保险实行的是严格监管方式,即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并重监管。费率市场化要求改变目前对费率的严格管制,而将监管的重心向偿付能力监管为主过渡。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对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体系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修改和完善,要求各保险公司对最近年度的偿付能力情况进行详细测算,待条件成熟时,把偿付能力作为评价保险公司的重要指标,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通过具体的偿付能力指标的监管,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和分析,以保证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水平,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和今后将逐步实施的其他险种的费率市场化,以及保险监管模式的转变,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之配套。因此,应加快修改《保险法》,尽快出台《保险违法行为处理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再保险管理办法》。

(三)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

要逐步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今后监管部门不再制订条款费率,而由保险公司依照一定原则和程序自订条款费率,市场的问题交给市场去解决。过去由监管部门包揽的难题今后交给保险公司自己去解决,这种新情况必然产生怎样通过企业内控来防范和约束经营风险的新问题。从世界其他国家车险费率市场化看,除技术条件和监管条件外,还要求微观经营主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效益观念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有硬约束,赔本的买卖不能做;二是大多数公司在竞争中要有理性的思维,不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自觉规避风险;三是保险公司内部要实行标准化服务和标准化定价,防止在市场上出现内讧。

要具备以上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保险人对保险经营活动的自我控制和管理,它的目标是防范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成为具有利益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经营主体,费率市场化可能会产生新一轮的恶性竞争,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要使保险公司真正成为具有利益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经营主体,关键是要明晰其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只有使市场经营主体企业制度健全,才能使保险市场得以有序发展,保险费率市场化才能顺利的实施。

(四)加强行业自律,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为顺利实现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由严格管制向市场化过渡,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组织对保险市场的协调和管理作用。配合机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实施,行业组织应作以下工作:

1.加强宣传和舆论导向,通过媒体向公众宣传车险费率改革意义,讲清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和费率厘定的基本原理,澄清业内外对车险费率市场化就等于自由化,就会大幅度降价的错误认识。

2.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可以操作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办法或公约,以维护行业利益和防止新一轮的恶性竞争。

3.进行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水平及浮动合理区间的测算工作,为机动车辆保险经营机构合理确定费率提供参考数据。

4.积极研究机动车辆保险机构的行业自律问题,争取建立机动车辆保险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和违约违规处理机制,通过整顿和规范中介环节来为保险机构的行业自律与公司内控创造外部的基础条件,真正实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改革的目的。

(五)建立财产保险精算制度

第3篇:财产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保险公司;税收;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9-0015-02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行以后,原对保险公司执行的两个主要的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即国税发[1999]169号和国税函[2000]906号都已废止,如何制定新的适合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配套政策,这是新企业所得税制实施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保险公司纳税人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第50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与之相配套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也已正式出台,在这项配套政策中,对居民企业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原则,也就是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公司,先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年终再由总公司进行全年的汇算清缴,当然,该管理暂行办法中也规定了几种情况下可以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包括不能分开核算、内部服务机构、总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当年新设立分公司等。这一点改变了原来对内资保险公司按是否独立核算来判断是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会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这项政策就会对这些分支机构和分公司的纳税地点产生影响,也就是说,从2008年开始,所有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都需要汇总到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部分分公司和分支机构需要在当地预缴一部分所得税。这一政策变化对内资保险公司将会有利,因为,内资保险公司在全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有的盈利,有的亏损,那么,实行汇总纳税以后,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以盈亏损互抵,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如果总公司是设立在可以享受特定低税率地区,如过渡期低税率优惠等,那么,甚至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利润也可以总公司的低税率。而且,内资保险公司还可对照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资产总额、经营收入、职工工资等方面尽量做到不独立划分清楚分公司资产、收入、人员,这样还可以避免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保险公司税率及税收优惠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除了过渡期优惠税率以外,共有三档税率,基本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可以享受的低税率包括过渡期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对于大多数的保险公司而言,将会适用25%的基本税率,少部分中小型的保险公司,如果能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将会面临20%的税率,另外,部分外资保险公司,原来享受15%的税率优惠的,将会在过渡期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直接针对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基本没有,和保险公司相关的优惠政策包括:

(一)对国债利息所得继续给予免税。因为保险公司的收取的历年积淀的保费收入在投资方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专门的要求,一般主要的投资途径是国债,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中主要来源也是国债利息。但是,保险公司在国债二级市场买卖的差价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收入免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符合条件的解释为除了持有上市公司一年以内股权。由于保险公司可以有一部分资金投资进入股市,所以,只要持有期达到一年以上的股权,其收到的股息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这对于保险资金进入股市提供了良好的税收政策的支持。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保险公司税基的界定及影响

在税基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和提高了很多限制性费用扣除规定,特别是计税工资的取消,这对内资保险公司而言无疑会有利。除此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和保险公司特别相关的费用扣除还有下面几个项目。

(一)关于保费取得成本。国际上对保费取得成本有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递延法,将保费取得成本与保费收入之间进行配比,也有一些国家按照现金收付制原则,将保费成本直接在支付的当期直接扣除。我国目前采取后一种方法,即保费取得成本在支付当期扣除。但是,我国对保费取得成本的扣除总量实施了限制。即对保险公司佣金支出要求在不超过保费收入5%比例以内扣除,对于保险营销费用不超过保费收入8%的比例限制扣除。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建议我国借鉴国际保险业处理惯例,按照谨慎性会计处理原则,允许保险公司据实列支保险营销费用和佣金支出金额。

(二)关于各项准备金的税前扣除。保险公司所涉及到准备金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其他特定准备金等。其中未赚保费准备金又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前者是对于保险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财产保险业务,而后者是对于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长期保险业务。而未决赔款准备金也分为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两类。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允许按照月计提法或按日计提法进行计算,按计算结果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对此条款一般不会再作修改,对于长期责任准备金也允许按照保险精算的结果计提并税前扣除。

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原《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只能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计提列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实际提取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大大超过4%的比例,这样实际上造成保险公司提前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且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里包括了理赔费用准备金,所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要么提高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的比例,要么增设理赔费用准备金。例如,以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为例,根据历史经验,在无巨灾年份,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占公司自留保费的14%~16%,这样就造成一大笔未决赔款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10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上述各项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的核定才能税前扣除。因此,对这些准备金扣除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

(三)长期待摊费用

新税法将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允许企业可以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摊销。而原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尽管摊销的期限没变,但是,在管理上,不存在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程序。原文件规定,对于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以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三年。新税法要求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作为电子设备在不短于三年内计提折旧。

(四)关于呆账坏账及准备金扣除

呆账和坏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国人民银行在《贷款通则》中,将不良贷款分为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通称“两呆一逾”,并要求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所以呆账是指金融企业难以收回的贷款本金,只有金融企业才可以提取呆账准备金。而坏账则是一个通用的财务名词,是指企业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对于金融企业而言,主要是指应收利息、应收保费等,坏账准备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提取的一项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对坏账、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通知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应以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提取准备金的办法。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取消这两项准备金计提的审批程序。

金融保险企业会计上对损失处理可以提取三类准备金,即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投资损失准备金。但是,从前面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中可以看到,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只有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投资损失准备金会计上可以计提,但是在计算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只有在实际处置相关资产时,可以按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来确认资产损失。

按照国税发[1999]213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准备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金的各项贷款余额×1% -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

而坏账准备金计提的公式为:当年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本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提取比例-上年末坏账准备金余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对于保险企业而言,还需要在呆账和坏账之间作出选择,比如,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既是属于呆账税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又是属于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那么到底是计提呆账还坏账呢?本文认为,税法不可能允许两者都计提,保险公司可以从中作出选择,一般而言,提取呆账准备金对保险公司会更有利。

(五)防预费和保险保障基金的扣除

防预费是指保险企业为了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保险标的采取的安全防御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原国税发[1999]168号文件规定,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据实扣除;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0.8%据实扣除。也就是说,原企业所得税对防预费是按限定比例据实扣除,这样不利于保险公司在防预方面投入更多,因此,对此项比例限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也应当取消。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比例缴纳的一项强制性费用,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应当允许保险公司按办法规定比例上缴的,都允许全额税前列支。

参考文献:

[1]OECD,1999:Taxing Insurance companies,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

[2]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1999]169号;国税函[2002]960号;国税函[2000]906号.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4]保险业税收政策要适应新会计准则要求[N].中国税务报,2008-03-17(9).

[5]吴金光,非寿险公司承保所得税制度的比较研究[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6,(1).

第4篇:财产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我国保险;保险会计制度;改革;会计准则

in wants the abstract: our country insured the accounting system to pass through in the past's two several years from the series to the minute, from the minute to the series process, has experienced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accounting system", "insurance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insurance company accounting system" and "finance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4 times. each time's accounting system has its unique individuality and consummates day by day. now, insures the accounting system reform the inevitable trend is the establishment insures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key word: our country insurance; insures the accounting system; reform; accounting standards

前言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业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利地拉开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本文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会计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以求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研究有所启示,进而为建立保险会计准则提供参考。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 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3 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

4 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交通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

5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

6 记帐方法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

7 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

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

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

3 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4 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5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 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主权。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7 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8 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计算。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 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 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 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2 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

3 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

4 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 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6 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7 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

8 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

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1 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

2 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

3 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4 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5 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6 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计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7 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不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批准,改变了过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清的现象,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权。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不断完善,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建立完备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基础的不严密性,其体系就不可能完备,加之外部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本身当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虽然,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险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而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此外,2002年,为了履行我国入市承诺,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又重新颁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等方面又发生新的变化,比如,在财寿险分业经营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因而保险会计制度又面临新的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当务之急,财政部应在现有的新制度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行业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保险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2]财政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第5篇:财产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基本状况;服务模式;保证措施

中图分类号:G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80-02

公共图书馆是人们获取知识、吸取精神食粮、充实人生的理想去处。不管你是富翁还是穷人,读书都会改变着你的人生,使你的生活更加富有乐趣,对未来更加充满信心。在一个较为开明与竞争激烈的社会里,人们对知识的渴求更加强烈,对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对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的服务模式更是越来越企盼。实行免费开放不仅大大拉近了市民与图书馆的距离,方便了读者,提高了读者的到馆率,而且还起到了示范效应,履行了我们的社会责任,能真正实现公益性文化资源的全民共享。

一、图书馆免费开放的基本状况

为贯彻十七大提出的“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精神,图书馆回归公益的具体举措,是文化惠民的一个切实有效的举措,其将为更多渴求读书和从中汲取养分的人们带来福音,这既是读书人之幸,更是教育之幸和民生之幸。目前,公益文化娱乐场所免费向社会开放已成为社会主流。因此,公共图书馆在响应国家号召,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的同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免费开放的服务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模式来满足广大群众的文化需求。

二、图书馆免费开放的服务模式

(一)免费办理借阅卡

公共图书馆向市民免费开放,说易不易,说难也不难,首要是要解决观念问题。即首先要明确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服务性质定位,明确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服务宗旨,真正从读者的利益出发,体现其公益服务性。因此,首要的工作就是消除障碍,实现零门槛进入。以泰安市图书馆为例,其具体做法就是所有人包括老人、小孩、暂住居民、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都可持有效证件免费办理一个借阅证,此证可在各个功能部室使用,俗称一卡通。在办理此证时免除了工本费、注册费等相关费用,但是还要收取一部分押金,其目的就是保证读者所借阅的读物安全、有效周转而免受损坏和流失,提高其他读者的使用机会和资源利用率。

(二)免费使用电子阅览室

电子阅览室免费开放后,上网人数明显增多,有时出现人等机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泰安市图书馆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措施缓解这种压力,通过规定上机时间、上机性质和上机人员成分等举措实现了电子阅览室高效合理运行,从而满足不同人员的上机需求。现在上机时间暂时规定每人上机时间为1.5小时,娱乐性上机一天最多两次机会,避免个别读者长时间沉迷于网络游戏之中。将电子阅览室划分为老年儿童区、上网查阅学习区和娱乐区,规定儿童上网必须有家长陪同,上网阅读、查阅资料优先等措施。

(三)加大图书上架量

传统意义的借阅方式是读者通过目录检索到自己需要借阅的读物,再由图书管理员到相应的书架寻找书籍,经过登记将读物借于读者。这种方式费时费力,效率低下,根本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客观要求。为缓解这一矛盾和压力,泰安市图书馆加大资金投入,增加服务设备,改进服务方式,使用新的图书管理系统,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此,上架的流通书籍全部免费对外开放,新增图书上万册,大大增强了读者选择的余地,彻底解决了读者的借阅需求。如今图书馆免费开放,更加拉近了与市民的距离,市民看书、看报非常方便,图书馆成了许多人每天必去的地方,不来图书馆,就会觉得那天有件事情没做一样,已经形成了习惯。

(四)信息公开,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文献咨询服务已成为图书馆现代信息服务工作的核心。图书馆通过自身的文献优势,通过各种检索工具,解决了读者在教学、科研和学习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泰安市图书馆凭借自身的优势,制定严格的工作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将咨询服务渗透到每一个工作岗位,更大程度地为读者提供免费咨询。在咨询服务中,一是要做到信息资源开发的广泛性,广辟信息来源;二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和一切可能的设备,确保可提供的信息范围适当,内容完整;三是要掌握信息的准确时效性,所提供的信息要及时,要以最快的速度使用户得到所需的最新信息,确保传递过程中出现失真。

三、图书馆免费开放的保证措施

图书馆免费向社会开放,对广大读者而言,感受最深的变化就是以前需要花钱才能享受到的服务现在免费就能得到,其过程好像一个非常简单的变化。但是对图书馆的管理服务而言却不是那么容易,它不仅是一个浩大的管理服务系统,而且还必须有可靠的保证措施得以实现,不然会出现一些连锁性的新问题,每一件处理不好,都会严重影响到图书馆的服务形象,甚至会导致免费开放的失败。为保证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得以顺利实施,从以下三个方面简要介绍:

(一)优美的借阅环境

固定的建筑场所是实现图书馆免费对外开放服务的基本保证,其环境和布局在读者阅读书刊、汲取知识的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涉及图书馆的建筑风格,而且还涉及到馆内的布局、装饰、灯光、设施等,这些对读者的阅读心理有极大的影响。泰安市图书馆馆舍面积8000平方米,馆藏文献35万册(件)。内设期刊、报纸、老年阅览室、少儿馆、外借部、电子阅览室等专业部室。新馆将于2013年投入使用,规划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阅览座位1500多个,各类文献总量达到100多万册,全文报刊印刷型400多种,全部服务和业务工作实行自动化和网络化管理。新馆从建筑、设施、到服务功能、管理模式基本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体现了全新的理念:大开间、全开架,集藏、借、阅、检、管于一体化。图书馆还在安全、卫生保洁、设施的维护和维修方面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使图书馆领导和工作人员能从繁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全身心的钻研业务,提高服务质量。

(二)馆员素质的提高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更加广泛,图书馆处在由传统图书馆向现代开放式图书馆转变的过程中,馆员的角色也将定位于知识提供者、信息管理者、电子咨询员,用户需求的多样性要求馆员必须具备复合化的知识结构和多元化的服务技能。如果没有一支热爱图书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并能积极主动拓展各项业务的工作队伍,图书馆不可能在免费向社会开放服务中发挥它最大的潜能。

(三)公共资源的合理整合

公共图书馆实现免费对外开放,将各种资源的合理整合尤为重要。1、人力资源的整合。(1)要将热爱图书馆事业、有一定专业特长的高素质人才放在接待读者的岗位而不是内务部门,要使一线工作人员真正由图书馆守门员向信息导航员转变;(2)要整合图书馆的专业人才,做好网上咨询、读者培训以及专题服务等工作,发挥图书馆的学科特长,为有不同需求的读者提供个性化服务;2、信息资源的整合,面对读者越来越高的要求,仅靠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是不够的,必须加强图书馆间的联合,实现不同类型、不同地区资源的共享。

四、结束语

“腹有诗书气自华”,这不仅是对人而言,对于一座城市更是如此。书香飘溢的城市往往是居民知书明礼、安居乐业的和谐之城。公共图书馆向公众免费开放,不仅显示出文化事业惠及所有公众的趋向,凸现了公共文化设施回归“公益本位”,以启迪民智、提高全民素质,对提高整个城市的群众文化素养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还能让公众感受到政府公共财政的阳光,共同分享改革发展的丰硕成果。

参考文献:

\[1\]陈华.对图书馆免费开放几个重要问题的思考\[J\].山东省图书馆学刊,2009,(4).(上接第179页)强健康保险、基本医保与医疗卫生信息互认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国民的疾病发生情况、就医情况以及医疗资源使用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为保险公司产品开发、风险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2、依托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推动行业开展健康保险标准化工作。依托信息平台,建立健康保险经营规则,明确起付线、封顶线、共保比例等风险控制原则;制定健康保险经营自律公约,通过信息平台约束恶性竞争行为,规范市场行为;建立从业人员准入、考核和资格认证体系,促进保险公司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高行业竞争能力。

3、行业成立人身意外与健康险专业委员会,专门负责人身意外和健康险行业合作事宜,总结健康保险发展经验,改善客户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行业形象。

(二)协调相关部门,出台保险业深度参与政府委托业务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和医保机构合作,放大保障范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有相关政策指引,因此保监会应协调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保险业深度参与政府委托业务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领域、内容和界限等政策依据,加强双方经办服务的衔接,在涉及两方经办的流程上互相给予便利。

2、建立和完善对商业保险经办各类社会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规范,通过彼此交流、借鉴待遇设计、医疗审核和医疗监管经验,合理引导需求,规避违规行为,提高实际成效。

3、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统一的疾病数据库和医疗费用数据库,为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和商业保险科学开发适合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提供更准确的依据。

(三)依据健康保险经营特性,逐步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专属经营

监管部门应依据健康保险经营特性,将健康保险作为与财险、寿险并列的第三领域,建立单独的监管制度和体系,实施单独监管、专属经营,进一步提高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水平。

1、设置专门的监管部门。在保监会内部设置专门的监管部门,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这样既有利于监管机构在更高层面上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更有利的政策环境,又有利于通过专门的力量加强对健康保险的研究、指导和监管,推进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发展。

2、建立专门的监管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相区别的,适应健康保险经营特点的核算制度、精算制度、统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核保理赔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健康保险的发展。

3、严格准入制度,逐步实现健康保险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专属经营。明确保险机构参与中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专业资质、领域、方式和监督办法,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大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的检查力度,推动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将健康保险作为与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并列的第三领域加以培育,在时机成熟时,对兼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进行业务剥离,通过设置独立的经营机构,逐步实现健康保险业务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专属经营。

(四)参照国际经验,进一步出台健康保险发展激励政策

鉴于健康保险在服务民生健康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政府部门应参照国际经验,进一步出台健康保险发展激励政策。首先是财税优惠政策。要进一步提高企业购买健康保险保费支出税前列支比例,对个人购买健康保险保费支出实行税前全额扣除,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健康保险业务全部免征营业税。其次是资源配置政策。在土地出让、医疗资源整合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方面,要按照健康保险的发展规律,对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进行政策倾斜,形成政策合力,营造发展环境。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过资本纽带等多种方式与医疗服务机构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最后是健康管理政策。要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营业范围,加强对保险公司健康管理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推动行业建立和完善“健康保险+健康管理”的专业化经营模式。

参考文献:

\[1\]吴定富,李克穆.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研究成果汇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陈文辉,梁涛.中国寿险业经营规律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裴光,徐文虎.中国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第6篇:财产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台湾地区最早出现保险是在道光十六年即1836年,英国利物浦保险公司在台设立处,承揽台湾地区外销产品所涉及的保险业务。直到1945年台湾本岛保险公司才真正出现。1950年保险业主管当局通过行政命令限制新保险公司设立,同时禁止外商在台设立分支机构直接经营业务。1960年9月台湾当局在各方面的要求下对内开放保险公司的设立,但规定最低资本额为3000万元新台币。1963年台湾地区的产险和寿险公司分别有15家和9家,主管部门于1963年底再度禁止新设保险公司。

(一)台湾地区保险市场封闭阶段。

1973~1981年台湾保险市场还处于封闭阶段,但保险业已经迅速成长。财产保险的毛保费收入在1949年只有116.9万元新台币,1977年剧增到53.13亿元新台币,年均增长35%左右。1981年台湾地区的保险密度为41.9美元,保险深度为1.62%,而经济发展相近的韩国,其相应指标分别为52.3美元和3.34%。该时期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严重限制了保险市场的规模。首先,禁止新设保险公司影响到保险供给的数量,而对保险业的保护政策和不健全的保险法规导致保险商品价格僵化不合理、人寿保险经营形象欠佳、保险产品脱离社会需要、保险专业技术发展迟缓以及再保险业十分薄弱。其次,保险业的以上这些问题以及人们保险意识的淡薄制约着保险需求的增加。

(二)台湾保险市场逐渐对外开放时期。

1982~1994年时期,台湾保险市场逐渐对美国开放。1981年台湾地区出台“美国保险公司申请在台湾地区境内设立分公司审核要点”,并于1987年修订,规定在台设立分公司的美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实收资本额在等值新台币5亿元以上;(2)经营所申请的保险业务达10年以上;(3)申请前一年的营业状况,由台湾“财政部”认可的国际保险评级机构评定为A级;(4)五年来无重大违规受处罚记录;(5)有经营国际保险业务的经验。其重点在于增加各种限制,延缓美商进入台湾地区保险市场,以使台湾地区本土保险公司有充分时间调试。

(三)台湾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时期。

1995~2004年时期台湾当局出台三项重要政策。一是台湾保险市场开始全面开放。1994年6月28日台湾当局公布《外国保险业许可标准及管理办法》,开放除美国保险公司外的其他国家保险公司设立台湾地区分公司且不作家数的限制;取消原《保险公司设立标准》对外国保险公司所占股份的比例限制。二是台湾自1995年开始实施全民健康保险。三是台湾“财政部”在1998年公布《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将台湾所有机动车辆全部纳入强制保险。

(四)台湾保险业发展趋势。

1、保险业务国际化和市场自由化。在此“两化”之下,台湾保险业重视四方面的发展:(1)国际化的保险经营,利用两岸保险市场合作契机,积极推动跨境经营模式。(2)保险专业化,包括专业的技术和专业人才。(3)鼓励保险创新,在保险创新产品开发和保险渠道拓展。(4)整合保险服务资源,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产寿险跨业经营,银保合作混业经营,满足消费者需求。

2、同业合并,提高综合效率,达到保险业的经济规模。鼓励台湾保险同业合并,整合人力、物力资源,达到经济规模与综合效率。在产品创新、服务升级、资金运用等领域展开竞争,在经验、管理、服务上致胜,凭借先进的产品开发经验和管理能力,向高端客户销售长期保障性保单,退保率和标准保费折算率等业务。2004年台湾产险业核保利润为42亿元新台币,前五大公司核保利润占全岛市场的70%,其他则规模不足。主管机关鼓励保险同业合并,目前已将建立保险退出机制及鼓励保险业合并列为优先改革方案。

3、提升服务效率,扩大市场领域。高效率的经营组织与作业系统,建立客户导向的组织,推广模组化的核心作业流程与系统。建立企业特色的竞争力即电子化的服务与行销,提升服务品质与客户满意度。扩大经营领域,如寿险因劳退新制带来的新商机;产险则争取将一年期健康险纳入经营范围。

4、保险产品和渠道创新。实行客户导向的新产品研发或包装,取代价格竞争,如各项专业责任险、伤害险及产寿险整合型产品。建立新型态的保险行销网,包括多元化的行销网,例如ATM、邮局金融机构、加油站、便利超商等;发展电子商务(E-Commerce),例如B2C线上投保及电子保单等,提倡直销行销,例如电话营销Tele-Marketing,电视购物等。

5、重视保险技术及人才并重。保险公司更加重视损防、精算及核保专业技术。近年国际天灾频繁,导致再保险成本增加。台湾产险公司面对费率自由化阶段,首先目标是寻找利基市场,落实严格的核保政策及开发完整正确的保险资讯系统。寿险公司因应开放经营“保险资金集合管理运用账户”(指内部基金),尽早培育资产管理的专业人才,包括核保、理培、商品研发及精算师,国际化等方面人才。

6、积极推动银行和保险融合并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指银行和保险业充分利用双方的信息、网络、产品、服务和资本优势,通过银行网络销售保险产品。银行与保险的融合主要有几种方式:(1)协议合作模式。由银行与产险公司签订兼业协议,由银行代为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2)战略联盟模式。由银行与保险公司实现战略合作,业务范围由“协议合作”阶段的银行柜台销售扩展到共同开发产品,并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3)合资公司模式。由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共同出资新建银行保险公司,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4)兼并收购模式。(5)直接进入模式。由银行组建自己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组建自己的银行。

(五)台湾推动保险业国际化的主要原因和条件。

1、台湾保险业国际化主要原因。―是放宽法规,市场对外国竞争者的开放,例如加入WTO的承诺,鼓励企业海外扩张。二是满足客户需求,大型跨国公司需要国际化的保险规划及风险管理,中型企业将制造的产能外移到低成本国家。三是岛内市场饱和,积极向外寻求发展空间,成熟市场的保费收入成长已至瓶颈,获利的成长空间有限。四是岛外市场的诱因,新兴市场如大陆、东南亚及东欧市场的成长潜力。五是专业技能优势的运用,跨市场运用已建立专业技能的优势,包括营销渠道、核保、理赔处理、精算、风险管理等。六是资金的有效运用,岛外投资增加资金运用的灵活性。

2、台湾保险业国际化具备的条件。―是营销渠道,包括了解客户全球性的需求,销售团队及通路的管理能力及多元行销模组。二是核保和理赔处理,包括具备国际级的核保及定价模型、详细的核保准则、足够的理赔和法务人

才。三是商品开发与精算,应不同市场需求开发合适的商品,新兴市场的商品开发技能。四是资讯系统。建立核心作业流程,高效率的IT系统等。

二、大陆保险业的发展阶段、特点和改革趋势

(一)大陆保险业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8年大陆最先在新疆建设兵团成立了保险公司,在交通银行设立保险部,后在深圳成立了平安保险公司,到1992年成立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之后在上海陆续成立了大众、天安以及到1996年成立泰康、新华、华泰、以及永安、华安公司等。第二阶段,从1996年到2005年,中外人寿保险公司超过了20多家,外资财产公司的数目远超这个数目。大陆经济发展很快,但是保险的深度和密度远慢于经济发展,大陆保险行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大陆保险业发展特点。

1、大陆保险市场主体数量增长。2005年大陆保险市场主体稳步增加。2005年共有22家新公司开业,给市场增添了新的活力。至2005年底目前共有保险法人机构93家,其中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6家,财产险公司35家,人身险公司42家,再保险公司5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家。此外,保险中介在2005年取得较快发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达到1800家,保险兼业机构12万家,保险营销员147万人。通过中介实现的收入为3596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73%。

2、大陆保险市场的保费规模扩大。2005年全年实现保费收入4927.34亿元(其中外资保费收入341亿元,占6.9%),排名世界第11位,比2000年上升了5位(2005年全球实现保费收入34260亿美元,其中全球寿险收入19740亿美元,比增3.9%),与2004年相比,大陆保费收入增长了14.11%,增速提高了近3个百分点。

3、大陆保险业总资产逐年增长。2004年突破1万亿元人民币,截至2006年末,大陆保险业总资产1.97万亿元。

4、大陆保险业赔款与给付增长。2006年大陆保险业赔款和给付支出1438亿元,同比增长27.3%。保险业为人民群众未来的养老和医疗积累准备金1.2万亿元,相当于大陆社保基金的6倍。

5、大陆保险业资金运用范围扩大。截至2005年6月末,大陆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1.24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9.8%。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稳步增长,但资金运用结构有所变动。债券投资占资金运用余额比例达49.79%,首次超过银行存款的比例。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债券投资收益是资金运用的主要收益。

6、发展专业性农业、农村保险机构。保监会批准设立了3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目前大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7.3亿元,同比增长84.26%。农业保险赔款5.58亿元,同比增长94.29%,在农业防灾、减灾方面的作用逐步发挥。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过程中,目前大陆已有6家公司在8个省68个县(市)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涉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1765万人,累计为519万人次提供了医疗补偿服务。

(三)银保合作发展趋势和双赢局面。

1、建立银保合作战略伙伴关系。大陆保险公司均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的范围包括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等,同时还开展了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业务的合作。

2、保险业通过参股购并支持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已在中央 “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金融业综合经营将逐渐稳步走向探索和试点阶段。大陆保险业在支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支持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积极投资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参股和收购银行业。

3、扩大银保产品营销合作渠道。从1995年开始,大陆保险公司开始尝试与银行合作,到1999年金融业开始出现银行和保险合作的浪潮。财产保险借助于银行渠道,主要的业务范围:一是投资理财型的险种,大部分是返本理财型家财险;二是个人住房贷款抵押保险;三是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四是向银行贷款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工程险业务、产品质量险业务等等。

三、海峡两岸保险业发展和合作机遇

大陆恢复开办保险业务仅有20多年的历史,保险市场引入竞争机制也仅有10多年的时间,因此大陆的保险市场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仍然远低于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对于大陆保险业的成长发展期,已有40多年发展历史的台湾保险业发展已经进入了成熟和饱和期;两岸保险业合作将把大陆的市场机会和台湾的竞争开放经验更好地融合在一起,促进两岸保险业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一)目前海峡两岸保险业合作面临的问题

1、海峡两岸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多于实质性的合作。尽管两岸保险业协会每年举行保险业交流和合作会议,两岸保险公司和教学科研机构也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交流,但两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仍然没有直接的渠道。进入大陆保险市场的台湾高级保险管理人员,大部分受聘于跨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大陆分公司;需要两岸携手合作的非寿险业务领域没有实质性的资本或业务合作。台资保险公司进入大陆市场受到大陆保监会“五三二”条件的限制(即公司资产总额达50亿美元,成立时N30年以上和成立代表处2年以上),基本符合在大陆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子公司的仅仅为台湾国泰人寿、新光人寿和台湾人寿这几家保险公司,而所有台资非寿险公司均不符合该条件。

2、两岸保险公司仍然无法携手为台资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大陆的台资企业一方面需要当地保险公司的就近服务,另一方面又偏向于采用所熟悉的台湾保险模式(营销和理赔模式),台资非寿险公司不能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或合资公司情况下,海峡两岸保险业应在服务台商企业方面共同携手,充分发挥两岸保险业的优势互补作用,为促进两岸经贸合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好的风险保障。然而由于两岸金融政策的限制,目前两岸保险业无法以共保和直接再保险(即不经过国际经纪人)方式进行合作。

3、两岸的直保业务和再保险业务之间缺乏直接交流合作。目前相当一部分大陆的台商企业采用的是“经纪人”的台湾保险模式,即仍然聘用台湾著名保险经纪公司为其设计各种企业保险方案并代表投保企业与大陆保险公司洽谈承保条件;同时把这些大陆保险公司承保的业务的部份“回分”到台湾保险市场,即通过特约临分再保险的模式将台资企业的部分保险业务分保到台湾保险市场。这些保险经纪人通常是欧美的跨国保险经纪公司(如Marsh Wills和Aon等),在海峡两岸均设有分支机构,充当了大陆和台湾保险业务的中间桥梁。由于两岸

公司无法实现公司款项的账户直接互转,因此两岸保险业的合作仍停留在向国际经纪公司“借道”的模式。

(二)两岸保险业合作互利的共同基础

1、两岸保险行业法律限制逐步放宽。1994年9月台湾当局为了防止资金流出台岛,规定台湾地区金融保险机构及其在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与内地的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在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有业务上的直接来往。台湾保险业近年来发展的迟缓,一方面因为市场相对饱和;另一方面是偏见谨慎的监管政策限制。台资保险公司相比欧美保险公司而言,资本实力并不雄厚,发展有所限制。建议在对台资保险公司进入大陆市场可以考虑采取特殊政策,先在福建试点,同时鼓励两岸互设保险机构,建立保险共同市场,统一保险监管机制。

2、两岸保险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并且实现双赢。按照台资保险公司现有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寿险在找大陆合资伙伴比较困难,大陆保险公司更希望与资金和技术实力雄厚的外资公司合作,以提高整体竞争水平;而其他行业的企业试水金融业都会选择在行业内资质深厚的知名企业,以此保证投资成功。由于大陆保险业面临着跳跃性的发展,特别是入世后发展步伐一定会随着对外交流合作增加而加大。但是台湾地区保险不同,这几年随着经济呈现颓势,市场狭窄,台湾保险业停滞不前甚至开始落后。台资保险公司希望在大陆成立合资寿险公司,尽管在选择合作伙伴上对行业,或该企业在行业的地位没有硬性要求,但找大陆合作伙伴太难,台资保险公司倾向于与内地的大型保险企业合作,但是有实力的内地企业觉得自己可以成立独资保险公司,不需要跟台资保险公司合作;而实力弱一点的,台资保险公司又担心他们将来无法提供持续的资金,毕竟寿险行业要较长投入期,短期无法迅速盈利,而且需要根据发展阶段多次注资。

3、台湾地区保险产能过剩积极拓展大陆市场。台湾地区在2004年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为1909美元,全球排名第20位,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仅次于南非,达到14.13%。而2004年大陆的保险深度则仅为3.26%,全球排名第42位。台湾寿险业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市场开拓极其困难,台湾保险市场投保率高达140%,市场已经进入相对饱和状态。2005年2月穆迪评级公司发表的台湾保险业年度报告显示,台湾传统储蓄型保单市场已经饱和,使得寿险公司开始向投资型公司转型,例如发展利变型年金、投资型保单、分红保单等商品。标准普尔评级公司在2004年也报告指出,台湾地区保险业营运环境过于严峻,表现为激烈的竞争、价格压力以及投资市场高度波动。台湾当局在2000年就意识到本地区“保险产能”过剩问题,并鼓励“保险产能”向外地转移,在2000年底批准台湾保险业赴大陆设立办事处,2002年8月台湾进一步允许本地保险公司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而第一家台湾保险公司与大陆合资组建的保险公司即国泰人寿于2005年2月在上海开业。大陆目前寿险公司可以开展的外币保单,主要限于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受益人为境外自然人的;或是境内自然人购买的境外人身意外及医疗的保险。而财险公司能够承保的外币业务通常也是一些涉外的保险标的,监管机构只允许保险公司开展少量短期外币业务。

4、两岸相同的根基有利于保险人才流动和技术合作。一是加强两岸保险业保险人才流动。1995年台资保险公司就开始了对大陆保险业的市场调研,而且通过帮助大陆保险公司进行员工培训等方式进行热身,目前多家大陆合资寿险公司通过国际猎头力邀台湾保险业高管人员到大陆公司担当职业经理人。二是加强两岸保险业技术合作。台湾保险业丰富的巨灾风险管理经验可以为正在快速发展的大陆保险业提供技术协助,发展两岸风险管理咨询业、业务的直接合作和合资财产险公司等更深层次的技术合作。三是借鉴台湾地区保险业务和产品创新。

5、加强优势互补推动银保合作行销保险产品和股权投资。一是借鉴台湾银保合作的经验,改变银行保险受短期化协议模式的局限,实现综合经营效应,制定“长期合作+多元化营销组合+客户关系管理”的模式。二是稳步推进银行保险长期合作的机制形成,建立密切的资本联系有利于银保长期合作,在政策的推动下,银行保险和相互入股或建立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尝试。三是扩大保险资金在实业投资、不动产保险投资、产业基金、创业投资领域,包括投资铁路、世博会项目、深水港保税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6、挖掘银保合作发展潜力,加大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一是保险公司可与银行联合进行产品研发与创新,通过对客户资源的共享、开发和利用,进一步细分市场,根据目标市场的不同需求,借鉴外国公司和台湾地区成熟经验,开发多样化的、与银行产品形成互补的保险产品,提升产品技术含量。二是要积极探索利用非柜面销售模式,对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分层次管理。三是保险公司还可与银行对公业务部门加强合作,向企业客户提供各类团体人身保险产品、企业年金以及其它金融服务。

7、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系统,实现银保行业数据联网。一是监管机构可以规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以减少双方技术投入的重复性。二是银保双方还应通力合作建立共同客户数据库,通过对共同数据库信息的分析,随时了解共同客户的经营状况、与双方业务的合作情况以及综合贡献度,体现范围经济的实务运作,有效实施客户关系管理。

8、通过资本纽带联系,发展专业银行人身保险公司。从国际和台湾地区发展经验看,银保合作要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多方共赢的道路,建立密切的资本联系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股权渗透的方式,甚至共同组建专业银行人身保险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将会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二者在合作中可以更好地挖掘各自的优势和潜力。

第7篇:财产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从生命周期角度来看,国内保险行业处于成长期,2007年国内实现保费收入 7035.76 亿元,相对于 2000 年的 1596亿元年复合增长 23.6%,GDP年复合增长率15.6%,保费收入增长超过 GDP,前者是后者的 1.5倍。

从景气循环的角度来看,2002~2005年,由于国内人寿保险定价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使得寿险行业利差损扩大,人身险收入从2002年第一季度高点迅速滑落,导致保险行业景气落入谷底。自2005年以来,随着宏观经济稳定增长,居民收入提高,整体利率水平不断上升,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增加带动保险公司保险销售势头也恢复增长,2008年上半年保费收入上涨强劲。预计2008年下半年保险需求略有回落,保费收入增速较上半年有所减缓,但仍然处于高位,预计2008年下半年保险保费收入增速为50.93%,国内保险行业正处于成长高峰阶段。2009年保费收入增速回落至33.5%,保险行业将处于成长趋缓阶段。

国内保险业供给状况

保险行业产业集中度仍维持较高水平

截止到2007年底,保险资产总额达2.9万亿元,同比增长46.99%。国内保险公司的数量为119家,比2006年增加12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331家,比2006年增加221家,保险兼业机构143113家,比2006年增加1835家。保险营销员201万人,比2006年增加45.6万人。保险行业的集中度较高,前三大寿险和财险公司分别占据了66%和64%的市场份额,但是由于竞争的日趋激烈,行业集中度正逐年降低。预计2008年寿险和财险市场CR3分别为64%和62.5%。

保险产品不断增多以满足消费者不同需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储蓄增多,投资意识逐渐增强,在资本市场繁荣和持续加息的背景下,传统的保险产品只具有保障和储蓄的功能,已经不能满足居民的需要,目前一年期存款利率为4.14%,而仅为2.5%的定价利率显然对居民已经不具备吸引力,因此保险公司也相继推出了以万能险,投连险为代表的新型理财保险产品,适应不同客户的投资需要,受到了市场的广泛欢迎。

保险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

近几年政策性农业保险飞速发展,2007年国家财政首次在六个试点省对六个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促进了保险服务面的扩大,截至2007年底,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保费收入达到51.84亿元,同比增长514.95%。农业保险产品的种类也在不断丰富,涉及到主要粮食作物、生猪和水产养殖等多个领域,2008年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由去年的五种增加为七种(新增花生和油菜),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比例由25%提高到35%,试点区域由六省份扩大到全国粮食主产区;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除了能繁母猪外,还新增了奶牛保险。2008年6月保监会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促进了保险业务的覆盖面不断扩大。

国内保险市场需求状况

居民收入增长推动保险需求上升

国内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近几年来一直保持稳步增长态势,2007年国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785.8 元,同比增长17.2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958.4元,同比增长 15.26 %。2006年人均储蓄存款余额为12292.9元,较2000年增长了142%,2006年城镇居民保险消费支出1484.8亿元,较2004年增长了43%,农村居民保险支出165亿元,较2004年增长了44%,国内居民保险意识薄弱,大多数人偏好于银行储蓄,传统人身险产品和银行储蓄有替代作用,随着居民财富积累的增加,投资理财的需求逐渐强烈,兼具投资和保障的保险产品开始受到居民广泛欢迎。另外,2008年的雪灾和汶川大地震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人们的保险意识,激发了人们的投保热情,保险需求潜力巨大。 居民收入的增长,储蓄存款余额的增加促进了居民投资理财规划的需求,带动了保险消费,为潜在的保险客户向现实客户的转化提供了条件。预计2008年国内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5729.82元,增速为14.1%,农村人均现金收入5692.24元,增速为14.8%。

人口老龄化来临促进保险需求

国内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2000年11 月底,国内65岁以上人口达0.88亿人,占总人口6.96%。国家计生委预计到2050年,65岁以上人口总数为3.36亿人,老龄化水平为24.41%,2030年到2050年是国内人口老龄化最严峻的时期。按照国际通用标准,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将带来如养老,医疗等一系列问题,社会养老,医疗费用负担压力加大。国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低,截至2007年底,国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约为2.5亿人,只占15岁以上年龄人口的2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约为2.2亿人,只占15岁以上年龄人口的21%,而国内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够健全,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小,将有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保险获得未来生活的保障,因此必定会增加对诸如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潜在需求。

经济增长带动保险需求上升

国内在2009年到2018年处于“人口红利”阶段,这一阶段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老年人口负担系数比较低,是对经济发展十分有利的黄金时期,经济高速增长可以带动保险需求上升,国内保费收入和人均GDP存在高度相关性,国外经验和相关研究表明,当人均GDP高于1500美元低于8000美元时,保费增长的速度高于经济增长的速度,保险密度快速增长。预计2008年国内实现保费收入10674.2 亿元,相对于 2000 年的 1596亿元,年复合增长 26.8%, GDP近八年年复合增长率为14.4%,保费收入增长超过 GDP,前者是后者的 1.86倍。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保险深度和密度将快速扩张。

城市化进程加快带动保险需求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超过总人口50%左右的农村地区保费收入占比很小,表明城镇和农村保险业发展极不平衡,农村保险潜在需求旺盛,有较大发展空间,目前的社会格局正是往城市化,家庭小型化发展,2007年国内城市化率已经达到 43.9%,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预期到2010年国内城镇化率达到 47%。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带动增加农村的消费;另一方面带动了对于汽车等消费需求,带来了对产险的巨大需求,同时也带动了寿险的发展。

国内保险业收入与利润状况

财险市场已实行费率市场化;寿险市场还未实行费率市场化,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竞争。

所谓保险费率市场化,是指让价格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利用费率杠杆调控保险供需关系,调整保险产品的结构比例,提高保险交易的效率,鼓励对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目前财产保险已经实行费率市场化,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性保险、保险期超过一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须经保监会审批。其他类型财险产品只需向保监会备案,除强制保险外其他审批类产品可以在保监会审批费率上下浮动30%的范围内调整保险费率。强制保险实行在基础费率上根据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上下浮动的管理办法。目前除了短期健康险,寿险还未实行费率市场化,因此财险市场的竞争比寿险市场更加剧烈,长期人身险由于核算较为复杂,由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定价基础,制定基准费率;近年来随着央行的持续加息,2.5%的定价利率一方面防止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另一方面也削弱了寿险产品的竞争力。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产品创新和保险服务的提高,短期健康险实行浮动费率可能预示着寿险费率市场化正在逐渐迈开步伐,费率市场化必然会导致寿险公司竞争加剧,保险费率水平的下降,公司的承保利润可能变成负数,对于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构成极大的挑战。

保费收入处于高速发展期

我们判断,2008年国内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处于高速发展期,预计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10674.2亿元,增速达51.71% 。

1、国内的保险深度和密度都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预计到2008年国内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将分别达到4%和824元

2006年国内保费收入总量在世界排名是第九位,较2000年上升了七位,平均每年上升一位。但是与世界各国相比,国内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均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07年国内保险深度为2.85%,保险密度为532.4元/人,但2006年底世界平均保险深度为8%,比国内多5.15个百分点;世界平均保险密度为512美元/人,是国内的7.5倍。发达国家保险资产占金融业总资产比例为 20%,而在国内该比例仅为3.1%,发达国家汽车投保率、家庭财产投保率、公众责任投保率均在80%以上,而在国内分别仅为 30%、5%和 10%,在过去七年中,国内保费收入增速高于GDP增速近两倍,说明国内保费收入正处于快速成长期,可见国内保险业未来发展空间巨大。预计到2008年国内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将分别达到4%和824元。

2、寿险业务保费强劲增长,预计2008年寿险业务收入7471.94亿元,同比增速达67.4%

2008年以来,保险行业承保业务快速发展,上半年国内实现原保费收入的5618亿元,同比增长51.1%,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为4318.7亿元,占原保费收入的76.87%,同比增长63.94%,较2007年同期增长了48.88个百分点。财险保费收入1299.3亿元,占原保费收入的23.13%,同比增长19.9%,较2007年同期增长率下降了17.17个百分点。保费收入的强劲增长主要得益于寿险保费收入的增长,今年1~6月寿险保费收入3200.23亿元,同比增长63.6%,较2007年同期增长了47.53个百分点。预计2008年寿险业务收入7471.94亿元,同比增速达67.4%。

兼具保障和投资的寿险产品的热销带动了寿险保费收入的大幅增长。2008年1~6月,投资型产品占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为79%,比2007年提高9个百分点,自2007年以来,投资型的保险产品开始受到居民广泛欢迎,2007年寿险公司投资连结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393.83亿元,同比增长558.37%;万能险原保险保费收入845.67亿元,同比增长113.44%。2008年初起股票市场波动剧烈,市场风险加大,居民积极寻找稳定的投资管道,保险产品所拥有的保障和保值功能迅速吸引了消费者的注意,大量的资金抽离股票市场转向回报稳定的保险产品,带动保费收入强劲增长。分红险和万能险在保底的基础上还可以享有浮动收益,属于利率敏感型产品,增加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尽管2008上半年股市大幅下挫,但三家上市保险公司的万能险结算利率仍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吸引力大大增强。这主要是由于2007年保险公司的高收益积累了丰厚的准备金,预计2008年万能险保费收入2017.42亿元,占寿险比重27%,分红险保费收入3153.16亿元,占寿险比重42.2%,投资连接险保费收入747.19亿元,占寿险比重10%左右。但是2008年上半年保险公司收益下滑,因此万能险高分红难以持续,由于股市的低迷,投资连接险对居民吸引有限,预计2009年投资型保险保费占比可能减少至75%。

银保业务的快速扩展是寿险保费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受股市下滑的影响,基金销售下滑,银行为了增加中间业务收入,销售保险热情较高,保险成为银行的热销品种。2008年上半年,银行保险管道实现保费收入1732.62亿元,同比增长153%,占人身险业务比重的40%,占保险兼业机构总保费收入的72.76%。保监会近期批准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关于开办保险兼业业务的申请。随着更多的银行取得资格,2008下半年银保收入占保费收入的比重可能进一步提高。预计2008年银保收入3749.88亿元,占人身险业务收入的比重为44%,由于保险公司盲目追求规模进行手续费恶性竞争,银保业务费差损扩大超过保险公司承受范围,导致银代业务利润低及偿付能力不足等风险加大,保险公司可能会限制银保业务发展,预计2009年银保收入的增速降为41%。

投资收益下滑拖累短期业绩

我们预计2008年国内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下滑至5.6%,投资收益为1427.2亿元,投资收益下滑对公司短期业绩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