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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业单位;内部;社会保险;管理
最近几年,在国内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的当下,社会保险俨然已经成为众多企事业单位参与保职工作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怎样不断增强社会保险管理,改善经办能力,满足社保经办部门要求,迎接市场竞争与挑战,是当代事业单位的必修课。
一、企事业单位内部社会保险潜在问题
1.多部门管理机制影响经办效率在国内社会保障机制不断深化的当下,“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模式不断完善,事实上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并没有及时得到更新,依然是多部门共同管理。如:增减人员、各类险种的缴费与申报由劳资部门处理;另外还设置了专门的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等部门,不同部门都有独立的职能。也正是因为多种部门与管理机制的影响,让社保经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时常脱节,很多政策得不到落实,这样不仅影响了内外经办效率,同时也严重影响着职工利益。2.经办人员综合素养影响社会保险发展在社会保险体系不断发展的当下,它对社会保险的复杂化、专业性都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止是社会保险的管理者与实施者,同时也是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核心。截至今日,非专业经办与兼职人员在企事业单位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尤其是中小型事业单位几乎由财务与劳资人员兼职,专业综合型人才紧缺,这严重制约了当代社会保险工作的发展与落实。3.管理机制不全面严重制约了实施成果在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陆续启动的情况下,不仅为参保职员带来了社会保障,同时也增加了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成本与负担,怎样从不同方面落实,要求企事业单位不断优化已有的管理机制。但是当前很多企事业单位并没有真正重视社会保险管理机制,内部管理存在多种问题,一来劳资、财务等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模糊,二则参保人员无所适从,这都影响了社会保险相关工作的展开。4.管理手段制约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发展在社会保险事业不断完善、拓展的当下,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保险管理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尤其是大中型事业单位,它需要结合社保机构的相关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对于内部管理,需要做好信息收集、审核待遇与大数据处理工作,以强有力的信息技术为支撑,不断优化当代保险事业发展。发展到现在,很多企事业单位还没有建成有效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依然使用的是传统的office等办公软件,很难达到日常社会保险管理程序化与自动化等要求,同时这也严重制约着当代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步伐。
二、增强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的策略
1.优化五险合一的管理机制针对当代多部门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企事业单位应该整合失业、养老、生育、工商与医疗等险种,从多个部门出发并整合,最后形成有效的专业经办,尤其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对于机构设置,我们应该意识到社会保险的价值,同时设置专业的部门,在清楚部门职责的同时,对其进行科学分工,统一核定基数、结算缴纳与日常管理,以达到调配人员的目的。即使是小型的单位也应将兼职化、分散化的经办单位转向部门化、集中化,就内部管理的角度对社会保险给予有效的支撑,同时这也是提升社会保险内外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2.打造复合型人才大家都知道:社会保险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政策性,企事业单位要求培养更多的复合型高素质经办人员,这样才能为带动社会保险工作夯实基础。为满足现代社会保险管理要求,在培养企事业单位人才时,不止要注意培养熟悉政策理论和实践操作的人员,还必须落实社会保险的各项要求,更需要培养具有创新能力与精神的综合性人才,只有单位实践与社会保险整合在一起,才能为事业单位长远发展夯实基础,从而推进社会保险稳定、长效发展。3.优化社会保险规章体系在社会保险工作全面优化、不断完善的当下,企事业单位必须想方设法优化职工参保行为,从细节上优化管理与规章结构。尤其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除了要结合实践,还必须想方设法优化规章管理。如:为解决内部征集问题的《社会保险内部征集管理办法》等规章,不止增强了企事业单位的常规管理,也为社会保障夯实了基础与条件。4.落实社会保险信息建设对于繁重的保险管理工作,相关单位必须从根本上落实信息系统的建设机制,突破传统管理方案与步骤,逐步规范社会保险管理,以达到现代化、科学化、合理化等要求。当前,大多数企事业单位都能买到和社保部门一致的信息系统,它拥有良好的对外申报能力,但我们也应看到内部管理薄弱带来的问题。对于有条件的单位应鼓励或者委托专业认识结合单位实情,在申报社保的同时,不断开发新型管理体系,克服传统管理体系弊端,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信息系统与社会保障价值。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的创新
1.创新管理理念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至今,社会保险正在不断经历变化与发展,但不是一切事物都适合所有年代,尤其是近几年,在国家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为提升幸福指数,就需要从观念上进行创新。社会保险管理包含服务与管理两个方面,观念创新就是从服务群众与生活保险服务商进行管理。当代,大部分企业只注重保险管理,忽略了员工服务。对此,企事业管理就必须意识到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确保员工利益,只有不断更新管理理念,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保险服务价值。2.创新社会保险信息化平台发展到现在,社会保险管理已经纳入数字化时期,传统管理根本达不到时代要求。为了推进社会保险科学化、信息化管理进程,各个企业必须结合部门规定与要求,完善数据库信息化管理软件,优化社会保险管理进程,以达到优化保险信息管理的要求。现在很多软件公司都开发了社会保险管理体系,但该体系质量不一,甚至难以达到系统要求。对此,必须选出高质量的体系,尽量由大公司开发系统。事实上,全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都对企业管理体系作出了规定,各个企业必须结合实情考量管理系统,这样才能保障相关系统高效、安全、稳定的进行。3.创新人才建设人才作为社会保险管理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必须选择专业知识过硬、踏实敬业的管理人才对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进行管理。首先,做好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创新管理理念,带动并更新管理人员,在思想创新的同时,促进整个管理框架创新。其次,结合各种社会保险,做好业务培训工作。社会保险管理不止是社保缴纳,还包含审核基金等内容。通过业务培训,不仅能保障职工生活质量,同时也为广大职工提供了更好的服务。当然这项工作不能是表层的,必须贯彻到具体工作中。四、结语社会保险关系着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管理社会保险,形成系统全面的管理体系,对社保管理进行创新,有助于健全企事业单位管理机制。因此,在现实工作中,单位必须主动迎合时代要求,通过增强内部管理,从根本上改善办事水平,促进企事业单位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立刚.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社会保险管理的思考[J].知识经济,2010,(9):47.
[2]夏晨光.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财经界,2012,(14):118,120.
[3]廖健.浅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5):185.
[4]刘惠萍.事业单位内控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2013,(26):150.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问题对策
一、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关键词:商业保险公司;社会医疗保险;参与管理;立法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2-0190-04
一、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性质
要想深入分析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现状并提出有关可行的建议,就必须区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行为的性质。
随着《社会保险法》颁布,我国已将原先法律中所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工作机构”改变为“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机构。这表明,经办机构这一角色的扮演者已经不单单是行政单位,因此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行为也不再是单纯的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的性质变化是随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全面普及以及政府职能改革的大趋势,政府“垄断”管理的社会医疗保险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引入专业、可靠、高效的管理机构势在必行。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商业保险市场的“主办方”,其自身所拥有的管理经验和科学的管理办法以及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是补充和改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不足的“良方”。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商业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赔付比率、支付方式等主要由市场决定和调节,且主要以盈利为目的,追求市场经济价值。但社会医疗保险是效率与公平的相结合的产物,它的自身特性要求盈利不可作为管理首要目标。由以上分析可见,这一管理的性质不可简单被归为行政性或商业性。在以往学者的观点中,笔者较为认可林森提出的管理是“公私合作性质”的这一观点(《社会保险法》2014年第8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基于公私合作性质,要求本文在法律问题探究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社会保险法的相关原理,更要将商业保险法原理应用其中。
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分析
2012年,我国全面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力求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全民覆盖。与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主导的运作模式不同,此次改革中提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政府以招投标方式,向商业性保险机构购买相关服务,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负责具体运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是持续深化医改的重大创新。在此之前,我国的部分地区已经开始探索新的管理模式以缓解各地面临的压力,相继出现“湛江模式”“太仓模式”等适合局部大病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同时也开启了中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历史先河。
将商业保险公司引入经办机构的范围内,就引发了一系列的新问题、新模式、新关系,同时也引起了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改变。又由于我国在改革过程中使用试点的方式推进改革,部分地区已经形成了“特色”的制度规范,但出现了制度规范的统筹层次低,法律文件形式内容不规范,文件主体杂乱等相关法律问题。下面本文将现实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分为以下几类问题:
(一)制度规范层次低,缺乏法律依据
在国内,这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的开发,因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几乎也是空白。虽然《社会保险法》《保险法》以及《民法》中少量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但这些法律规定往往针对性差。由于我国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导致各地区执行过程中出现标准差异大,出现权利寻租,导致管理监督管理不规范,最终伤害各方利。自2012年我国提出全面改革社会医疗保险,加快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与提高服务水平以来,我国各地相继开始试点实施。各地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以规范改革中的相关程序问题,但大多数文件都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件,相关规定来源基本来源于市、县以及政府部门所的“红头文件”。中央也仅以几个简单的概括相关改革指导意见,但很可惜,并未细化商业保险公司如何参与及如何退出,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收费标准,以及具体相关流程问题。
文件内容的大而化之,这在一定程度上的确给地方的实际操作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与余地,但在很大程度上也造成了地区统筹计划水平层次不齐,商业保险公司以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若这一管理想要长足地发展,就必须转变无法可依的局面。
(二)各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明确
首先,主体间法律关系不清晰。此次大病改革与以往改革最大不同就在于,首次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新的主体进入社会医疗保险原有的法律关系中,使得原先单一法律关系变得复杂。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基本法律关系在试点运行过程中始终是一个巨大的疑问,也是未来发展规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首要法律问题。随着改革的推进,2012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出商业保险公司的基本承办模式,即我国采取较为灵活的合同方式规制双方责任。这就意味着,双方自由的空间较大,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导致合同各方责任不明确。笔者在本文一开始就探讨过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即“公私合作”性质,这就意味着双方所签署的契约不是简单的民事合同。又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公司的市场性特征,以及基金管理等一系列特殊问题,简单的行政合同权利义务也无法将其囊括。因此,法律给出相关的特殊规定,以法律规范商业保险公司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而保障这一制度的长足发展。
(三)商业保险公司准入退出机制不明确
首先,什么样的商业保险公司能够成为合格的管理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想要成功的一大关键,对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的资质考察是尤为关键的。但是,由于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文件和法律对其有一个合理的规定,使得各地对于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入门槛不一,这使得很多规定的最终决定权变成了政治交易的目标,为权利滥用以及留下了空间。中央在《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虽然文件中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份文件并没有明确量化规定给各级政府考察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格提供依据,同时使得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在竞争招标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最终有很大概率使得相关招标工作不透明、不公正。
其次,商业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缺失。我国规定:“基金运作盈亏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基金一旦亏损,势必会影响到社会保险的管理质量,这时部分原先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不得不退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商业保险公司的退出如同公司解散或破产一样,是必须要有一定的标准考量标准和相关程序规定的。比如什么样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应该退出?何时退出?退出后的相关工作又有哪些呢?退出后的责任如何分配?这些问题我国在现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都是空白,虽然我们遵从双方的相关合同约定,但是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势必会造成市场的混乱,最终将伤害到各方的利益。
(四)经办管理费用机制缺失
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工作的主动性是管理效果好坏的关键,但从中国保监会的调查情况来看,各基金的经营状况不佳,都处于亏损状态。由于我国在过往几年中始终处于试点实施阶段,各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中关于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各异。且由这几年的实践来看,各地区差异也较大,如陕西部分地区规定为运行基金总数的3%,但在浙江、江苏等发达地区管理费用可达到7%。同时,由于没有相关的规定约束,政府拖欠商业保险公司管理费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最终严重打击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损害了商业保险公司的利益。
(五)监督、考核标准缺失
监督和考核能推动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工作健康且长期运行。确定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考核内容,以及量化考核标准是解决监督和考核核心。
从监督考核的主体上来看,社会医疗保险所牵扯的政府负责部门极为广泛,主要包括民政部门、社保部门、卫生部门、财政部门等,因此谁是监督检查和考评的主体部门呢?而商业保险公司原本的监督监察机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在此项工作中又是一个什么样的监督角色呢?从监督内容上来看,必须分清哪些是主要的监督内容,以及对于商业保险公司哪些行为必须透明化,同时也必须注意保护商业保险运作的独立性以防行政的过度干预,导致最终商业保险的运作行政化的风险。从考核内容出发,我国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哪些考核内容能真正反映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管理的实际状况。与此同时,我国现有考核内容的可操作性低,从以往的考核经验来看,各地考核标准往往是模糊的,人为因素的影响性比较大,可量化的考核标准少,因此很难正确地反映出相关管理的质量。
三、完善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立法建议
从法原学理上来看,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也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方法。相比较而言,无论是我国的政策,还是政府部门所的指导意见都没有体系性和系统性,甚至在某些时候会产生冲突。而完整的法律体系将避免各规定之间的冲突,它的稳定性也将为相关管理保驾护航。因此,建立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律是十分有必要的,目前在我国若要建立相关法律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提高立法层次
现在处于我国全面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的关键阶段,各方面的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全国各地急需有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定为各地工作的推行提供依据与参考,提高立法层次势在必行,理由如下:
第一,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能否成功,不仅仅取决于经济因素,更重要的是政策的稳定性、协调性和规范力度。只有将政策法律化,才能真正地贯彻执行,为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第二,社会医疗保险的运行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管理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质量。商业保险公司的加入解决了管理的难题,进一步确保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而立法的完善进一步确保了管理的良性运转。
因此,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解决相关问题最为完美的结果。但是,一部法律的制定并非一蹴而就,从目前的实际状况出发,当前最为合适的立法等级为“行政法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制定更高层次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相关的管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法律关系,它包括资金筹集环节上的参保者、各级政府,以及监督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同时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涉及面广泛。因此在全面推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初期,需要较为具体的规定,而高层次法律往往是高度概括的,因此在指导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的阻力。第二,出于司法资源的成本效益考虑。单独立法将浪费我国的现有司法资源,这方面的相关制度本质上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不适合割裂开来单独立法。
(二)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就政府而言,这一制度的出现是一次政府职能转变的体现,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此次转变中,政府已经作为一个“委托人”将整个社会医疗保险的运作委托给了商业保险公司,同时双方签订契约,这就意味着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是“委托关系”。同时,由于社会医疗保险自身的特殊性和政府本身的性质,政府也是一个“监督者”,从“操作者”到“委托人”和“监督者”的身份转变,要求政府的权利义务必然发生改变。从权利的角度来说,政府的基本权力包括:监督权、制定政策的权力、考核商业保险公司的权力等;主要基本义务包括:支付管理费用、协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用、提供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等。最关键的是,政府在行使自身监督权和考核权时,不应过度地干涉商业保险公司的工作,在行使自身权利与权力中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就商业保险公司而言,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自身运行健康保险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此,商业保险公司不可一味地只追求商业利益。多个政策中指出,商业保险公司要“保本微利”,这一规则将有效地防止商业保险公司一味导致追求利益,虽然不可一味地追求利益,但是如果管理者从管理中无法获得应得利益,也将极大地打击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因此,“微利”的程度要有一个合适的比例,既要保证医疗保险的质量,又要提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商业保险公司也要保证自身运行的透明度。但是,商业保险公司毕竟是企业,这也就意味着在公开透明的过程中商业保险公司有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权利。以上分析,商业保险公司的基本权利有:获得管理费用的权利、运行基金的权利、从基金中获取利益的权利、获取公民基本信息的权利、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等;主要义务:接受监督、公开账目、接受考核、自负盈亏、提供服务。
从权利义务中的内容中我们不难看出,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之间不是《民法》以上的合同关系,也不是《行政法》中的特许经营,这一法律关系应结合,权利义务内容重新定义。
(三)细化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
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一直以来不是十分明确,商业保险公司的资质是决定商业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管理服务的重要标准,所以严把入口十分重要。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条文时,要避免“较强”“完善”等无法考量的词语出现。同时,中国市场上保险公司的数量大,而从现状来看对商业保险公司的最终考量权限已经发放至“市”。从对英国的准入规则的分析来看,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考量应该收归更高层次的政府部门,这样有利于对商业保险公司更全面的考察,根据上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考察划定一定的范围再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从已经筛选出的保险公司中进行招标。这样的方式既能够遵从竞争机制,又可以避免各地由于利益关系而有指向性的制定标注。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也可将首批的筛选权力归更高层次的政府,根据实际状况进行首批筛选,筛选出一定数量家保险公司,再由各地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对这些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招标。
就退出机制而言,我国改革还处于初期,这一问题还未凸显,但由于商业保险公司自负盈亏就意味着在后期运作中有商业保险公司无法胜任,面临着退出。在这一问题上最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前后衔接的问题,具体是指前一家商业保险公司和后一家保险公司的工作衔接问题。我国相关政策中要求保险公司的合同履行期限至少为三年,但下一轮的招标一定不可等到三年合同期结束后再进行,若前一家公司要退出管理,则需要提前一年通知保险公司,做好交接工作。
(四)建立健全商业保险公司的经办费用机制
为了更好地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落实管理工作,政府应当向商业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管理费用,这既是维持管理工作进行的保障,也激发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根据我国现实情况来看,经办费用主要面临区域差异大和政府拖延支付的问题。
第一,针对区域差异大的问题而言,各地区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基金规模不同、管理成本不同,不宜应用绝对数额将各地区统一。因此,应该根据全国的平均水平进行计算以基金总额和参保人数作为参考,制定出合理的百分比区间,商业保险公的管理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百分比之间进行计算,同时为了贯彻中央的“保本微利”思想在保障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可对管理费用设定一定的上限。
第二,针对政府拖欠费用的问题而言,政府拖欠费用主要原因为政府相关款项并非转款专用,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对政府部门相关工作流程的不熟悉,往往就会出现长时间审核不通过,拿不到相关费用的状况。因此,要确定统一的责任部门,由相关责任部门协助商业保险公司完成相关款项申请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流程,由政府部门内部相互协调,加快拨款的效率,同时各地必须建立专项款专用制度,保障管理资金充足。
(五)加强各方对商业保险公司工作的监督
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商会医疗保险管理必须透明,各方应加大对其工作的监督,减少工作中的灰色地带,促进商业保险公司的工作。
监督应有多种方法,第一,政府监督。政府作为社会保险的主导者,有权利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尤其是政府要制定相关的监督机制,使得监督工作有据可依[1]。同时定期的检查和突击的检查是必不可少的。第二,充分利用保监会对其进行监督。作为我国对专门的监察部门,保监会最为熟悉相关工作流程,因此,更应该充分履行自身的监管义务,加大对行商业保险公司的有效监督。第三,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医疗保险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大众的监督,确保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监督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监督管理要制度化,公开化,做到“三定期”,即定期审计、定期检查、定期公布,加强管理工作的透明度;第二,将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信息实时公布;第三,加大法律处罚力度,对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的公司以及个人进行处罚,严重的违规行为将禁止个人或企业参与管理工作。
(六)建立系统量化考核机制
对管理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是确保制度可长期稳定发展的必要保障。将有效监督商业保险公司相关工作,同时督促其改正工作中的不足。但从我国现有的相关政策来看,考核商业保险公司的标准各地区层次不齐,同时考核标准模糊。因此,应该以法律形式量化相关考核标准。第一,要注意考核指标的系统性,做到科学分类,形成有机整体[2];第二,统一评估指标的含义、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计算时间和空间范围,指标要与相应的财务指标、职能部门的统计指标相一致;第三,综合考量社会医疗保险主办单位和经办单位的利益关注点;第四,要注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要在实际的评估工作中,充分利用现有的统计信息资源,以便于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的组合、筛选和加工[3]。考核内容可以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经办业务的效率与效果目标考核、风险管控与可持续性目标考核、服务质量目标考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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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我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支付的单位共有个,即市就业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和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目前,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工伤保险参保人,生育保险参保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人,参加失业保险人,参加生育保险人,参加工伤保险人。医疗保险参保人(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参保率为%)。
今年上半年,共征缴社会保险费万元(其中,征缴企业养老保险费万元、工伤保险费万元、生育保险费万元、失业保险费万元,征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万元、工伤保险费万元、生育保险费万元、失业保险费万元,征缴医疗保险费万元),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万元(其中,支付企业养老保险金万元、工伤保险金万元、生育保险金万元、失业保险金万元,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万元、失业保险金万元、生育保险金万元、工伤保险金万元,支付医疗保险金万元)。
年,有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低保、五保人),参合率为农村常住人口的.%。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万元,已有人次住院就医,支付住院医疗费补助万元,人均补助元。
二、自查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安全关乎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也事关党和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我局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接到《通知》后,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会上,主要领导向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科长会议传达了《通知》精神,并将任务逐一分解,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同时,成立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经办机构负责人和相关科室科长为成员。根据《通知》要求,各经办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自查计划和整改方案,重点围绕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一是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各经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一步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均单独核算,分开管理,专款专用,没有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相互串用问题。在银行建立社会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各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挪用问题。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加强财务管理,做到日清月结。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做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编报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努力做好社保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
二是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各经办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出现纰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建立层层报批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基金征缴和支付方面建立了部门间相互监督机制,征缴科与基金科每天核对应收款项与开出的票据,保证了票款账相符,并建立了领取、收回签章负责制。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制定了计算机收缴管理制度、基金上缴制度、审核认定发放制度,银行进账单全部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三是建立基金及时上解制度。各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收入及时上解到财政专户,定期与财政专户对账,保证了账账相符。
四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经办机构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设举报箱,随时接受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业经查实,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五是建立定期自查制度。各经办机构定期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易出现问题的岗位实行随时检查和定期轮岗制度,严肃基金纪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加以整改。同时,分析查找在机制、制度、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三)强化基金征缴,严把支出关口
为做好基金征缴,严把支出关口,我们不断加大基础工作,设立了征缴、审核、支付、监察、审计、财务、微机管理等科室,安排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同时,通过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业务竞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经办能力,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专业化。
严把收入关,确保基金征缴应收尽收。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扩面工作。通过送法到企、政策宣传周、就业洽谈会、举办培训班、在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发宣传单、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目的、意义及政策规定,使更多的人了解政策,从而提高劳动者和企业法人的参保意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二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指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与工资、评优挂钩,做到人人有指标,充分调动全员收缴的积极性。三是大力清欠,实现颗粒归仓。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清欠小组,组成专门科室,抽调专门人员,深入欠费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稽查,对少缴、漏缴的单位,敦促及时补缴。失业保险科定期对缴费单位进行稽查,核对企业参保人数,核实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加大清欠征缴力度,通过政策宣传、电话催缴等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催缴。医保中心建立基金欠缴备查账,每月月末由征缴科提供当月基金欠费明细,根据明细,及时催收,保证了基金足额征缴。各经办机构对欠费个月单位由主任调度,欠费个月由主管局长调度,欠费个月的报局长亲自调度,有效地敦促了企业及时缴费,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严把支出关,确保基金合理使用。一是建立网络系统基础数据和信息台账,采取电脑操作业务,业务流程按市基金监督规定执行,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信息化。各经办机构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严格工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严格追款冲账业务手续,凡是重复缴费的,需提供缴费收据原件,由窗口审核打印,注明原因,助理审核签字,主管领导审批方可返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常年坚持报批制度,凡涉及新增参保人员的保险费征缴、合同制人员的保险费补缴、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出、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支出、个人账户的转移支出等方面,全部经由初审、复审后上报局里,审批后执行等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网络系统建立数据库的基础上,又建立一套系统人工账台,记载参保、征缴、支付等各项内容,随时更新,以备查验。二是与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公安户籍管理等部门共同把关,每年做好两次离退休人员生存信息认定,杜绝养老金冒领,从源头上防止基金流失。三是做好待遇核准,认真做好失业职工的接收和档案审验认定,做好工龄认定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核定工作。四是加强医疗服务监督,重点是对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和考核,杜绝不合理支出。五是严格失业救济金发放程序,对失业保险申领登记的失业职工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对申请住院的失业职工实行定期走访制度。经自查,各项社会基金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没有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没有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发生,也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现象。
(四)健全监督体系,实行全方位监督
基金监督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对于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提高收益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我们主动接受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
一是严格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与运行,绝不出现套取或挪用现象。实行“钱账分离、管用分开”的管理办法,做到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银行管钱不管账,确保基金封闭运行。二是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每月日前将上月报表报局养老保险科,接受监督检查。三是市审计局、财政局加强日常监管,并将基金的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务必要把老百姓的“保命钱”管好、用好。四是监察局对社保基金使用实行通报制度,市人大和市政协也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健康发展。
三、存在问题
尽管我们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工作环节仍有不足之处。如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仍有未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当期欠缴现象发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计算机系统软硬件建设不能适应当前复杂的业务需要等。
四、下步打算
加强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我们认为,领导重视是做好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工作的关键,规范业务操作、落实目标责任制是做好社会保障基金自查与整改工作的基础,实行社保基金信息化监管是做好监督工作的保障,积极开展各项检查是做好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根据自查情况,下步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落实协议,催缴欠费
具体情况问事保。
(二)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各经办机构都成立稽查科,并派专人深入企业,定期、不定期对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各参保单位是否有漏缴漏报现象发生,做到应收尽收。对当期欠费或拒不缴费单位,劳动保障局采取行政、法律、舆论措施,强制催缴,减少社会保险费当期欠费现象的发生。
(三)安装财务软件,提高经办能力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
今年在领导班子的关心帮助下,在各科室同仁的支持配合下,人事劳资科心系使命、团结奋进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们交办的各项工作,现将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完善薪酬体系改革
(一)重新统筹薪酬体系构成部分。我单位原有的工资体系因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几经变革,存在没有指导文件的遗留问题,为此我们主要参照***、***有限公司等同类型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对薪酬体系各构成部分与原工资构成比照,在进行反复斟酌和研讨后,确定了符合我单位现有实际情况的构成部分,着力为我单位发展留住人才,为长效发展形成考核激励机制。
(二)测算人力成本提供制度依据。在薪酬制度初步完成后,先后十余次对我单位在职在岗的**名干部职工薪酬进行套改测算,从工资各岗级的数据到人员分部门、分单位的数据,分别进行多次测算,为领导制定方案提供依据。
二、不断完善制度标准
结合人事工作六大模块和在工作上遇到的实际问题,我们制定修改了**项流转表格,包含人员增加申请表、转正审批表、定岗定薪表、员工变动申请表等,规范了请假条、加班审批表及特殊考勤审批表等,增加了企业人员年度考核表、离职申请、离职交接表等表单。逐步形成一套适应我单位发展的人事劳资管理系统。
三、做好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是薪资管理工作。每月按时审核员工考勤、人员变动情况,结合各部门报回的考勤及加班审批情况,及时完成每月工资核算和工资报表等相关工作。
二是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根据人员变动信息,及时向社保局上报各类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办理相关信息的变更登记和个人账户的衔接、转移等手续,保证数据更新及时、准确。及时做好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工作,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老龄化问题是这两年世界所关注的话题,它不仅是一个社会的经济问题,更是影响到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世界银行估计我国人口老龄化将在2030年左右达到高峰。养老保险和人口变化规律密切相关,由此我们看到我国养老保险任务之艰巨,同时也看到世界各国都不容忽视的养老问题。养老保险基金它是百姓的保命钱。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到来,对与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量将会大量增加。在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必需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这也是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要求。
一、人口老龄化的含义
人口老龄化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人口总体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过18%,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已达13.5%,人口老龄化程度已经达到严重阶段。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印度等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人口年龄结构由年轻型向成年型、老年型过渡,全球性的老龄化已以发生着。
二、老龄化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挑战
中国将面临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总量过多的双重压力。整个21世纪,这两方面压力将始终交织在一起,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全球人口快速老化,给养老金事业带来沉重的压力。它对各国社会和政府而言都是一个挑战可见,在社会已经呈现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加强对社保基金的有效监管,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动因,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及其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如何防止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问题,则是来自于老龄化的首要挑战。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及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是指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运营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应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及法制建设两个方面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监管现状做出评价。
1.监管组织体系
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层制养老保险组织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实质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将基金的管理运营权交由各级全民事业单位(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等),进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资运营。这就存在着“政资不分”、“执监不分”等问题。另外,政府职能部门的强制使得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公众没有选择机制和退出机制,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削弱了公众行使监督的激励。
所以,改革现有的养老基金管理模式,对人实施有效的监督,以保证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成为我们的必然要求。
2.法律制度建设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各方利益,为了保障基金监管有章可循,国家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建立了涵盖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原则、方式和管理程序。社保基金入市标志着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体制进入市场化运作的轨道,同时也给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和管理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问题在于,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统一的法典,或者是针对某一问题较为全面的法律规章。
四、加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革建议
针对于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状况。我们有必要加强改革。保护好老百姓的保命钱以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
1.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实行委员会制。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类似于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由省级社保部门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行政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养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证,应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运营社会统筹账户基金。第三,个人账户基金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承担,会遴选合适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据与各省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契约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以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
2.完善监督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操作,损害所有人利益。(2)增设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则对于限制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够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养老基金,以此限制骗取和盗窃基金资产的机会。(3)加强外部审计。在法律和制度环境下,外部审计提供一个精确的、独立的评估,向监管人报告有关基金的任何问题,而且成为监管的重要工具。(4)施行基金管理成本限制。成本限制在拉美和中欧国家基金管理监督制度中广泛使用,费用水平通过一般的谨慎要求和法律进行监管,可以控制将成本转移到未被监管的项目上。减少由于涉及到众多基金公司利益挪用基金的风险。
3.调整国家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职能。一是立法职能,负责制定确保养老金系统健康顺利运行的法律法规。二是对养老金事务的动作实施监督,确保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规范化。三是接受有关个人和机构就养老金事务提起的申诉、举报、批评、建议,调解有关养老金事务的纠纷,受理有关养老金事务的诉讼。
中国【关键词】信息安全管理;保险企业;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社会保险工作不仅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信息流量大、计算复杂、准确性要求高的工作,而且要求处理的数据量相当大,数据及档案保存的时间相当长(因为要记载每一个参保职工每月的投保情况及其个人帐户的累计缴纳情况,包括逐月利息情况,直至其退休)。要把这项工作搞好,使之稳定、健康地发展,仍凭手工操作、搞人海战术显然行不通,而且是很不现实的。因此必须应用计算机来管理,充分发挥网络系统速度快、精确度高、自动化程度高、信息资源充分共享和数据批量处理的特点,以适应保险工作的需要。
1.保险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的现状
计算机信息安全问题不是保险企业才存在的问题,是全球企业都存在的普遍问题,越发达的地区,信息安全存在的隐患越多。一方面,现在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信息技术的日趋完善,出现了很多的恶意攻击工具,再加上信息系统本身的漏洞,让一些破坏分子更是有机可乘;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企业自身对信息安全管理不重视,也是导致出现信息安全问题的首要原因之一。近年来,保险行业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暴露出的问题也相对比较多,我们应该重视起来。下面列出了当前的保险企业在信息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几点问题:
1.1没有相关的法规来约束
与信息的安全有关的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标准、道德规范和管理办法的条文较多,但尚未形成一个较为规范完整的保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道德规范及管理体系。同时现有的法规,由于相关安全技术和手段还没有成熟和标准化,法规也不能很好地被执行。因此,保险行业的信息安全标准和规范的缺少和无体系化,导致保险企业不能很好的制定合理的安全策略并确保此策略能被有效执行。
1.2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很多保险企业的管理层对信息安全管理不太关注,不够重视,没有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管理。大部分保险企业在公司治理上重点关注的是企业的业务规模发展,销售策略调整,组织结构和运营流程的优化等,对信息安全管理不太重视,不太相信信息安全问题能给企业会带来严重危机,直到发生了信息安全事件后之后才开始重视。因此,保险企业必须在公司日常治理中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完善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1.3对存在的风险评估不够
很多保险企业在设计搭建相关信息系统的时候对存在的风险评估不够,没有充分考虑到信息化所带来的安全风险,通常只是考虑到信息技术问题,对于信息系统应用后出现的信息安全问题欠缺考虑。其实对信息系统安全风险不做评估或评估不充分,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一旦信息系统出现严重缺陷或漏洞的时,系统受到破坏,正常的业务操作无法进行,严重的可能会导致企业内部机密、客户个人信息的泄露或者重要数据被盗、被篡改等。所以,保险企业面临解决诸如系统本身缺陷、操作失误等带来的安全问题的。
1.4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条例,无明确责任划分
保险企业相关的信息技术安全之所以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企业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责任划分等有很大的关系。没有相关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去制约,出了信息安全问题以后的责任划分不清晰,长此以往,信息安全问题的监管就会出很大的漏洞,也很难形成一个可控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保险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应该是整个企业员工共同面对的问题,而不是企业某个部门或者某些个人能够决定的事情。保险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应该有相应的制度和明确的责任划分,每个部门都应该有信息安全的负责人,出了问题要做到有人承担,如果不这样的话就会影响到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成为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的绊脚石。
所以,针对以上种种问题和现状,保险企业必须要形成一个良好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发挥信息化建设的作用,保障企业的计算机信息安全。
2.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建设的重点
“计算机就是网络,网络就是计算机”。我们要一改过去的做法,社会保险自动化建设将由过去的封闭单一型向开发型过渡;从以社会保险内部业务管理为重点转向以公共信息服务和提高社会化管理程度为重点;由过去的单机操作向网络过渡,最终全面实现网络管理。
一个社会保险机构成功与否,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在政策支持下的经费投入决定了硬件设备的规模,这是系统的外部条件。二是一套功能齐全、着眼点高、符合开发系统标准的应用软件,这是网络系统的灵魂。三是内容丰富、符合国际标准、具有本地特色和一定参保覆盖面的信息数据库,这是网络自动化的基础。这三个因素既是社会保险机构网络建设的关键因素,又是建设的重点。
3.保险企业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的体系构建
3.1掌握安全管理标准,构建安全管理基本框架
要熟悉掌握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对信息技术的安全管理标准要进行不断深入的理解,不能仅仅考虑到信息技术,而忽视了信息安全管理。国际上对安全管理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推出了信息安全标准,成立了信息安全标准化组织,搭建了信息安全标准体系框架。在我国,虽然信息安全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但是也在不断的完善中,已经制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息安全管理标准。我国提出的关于《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中就明确了安全管理的标准,主要把信息安全划分成自主保护级、系统审核保护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结构化保护级和访问验证保护级等五个安全程度不同的安全等级,根据这五级标准,也分别提出了关于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措施。所以,保险企业应该参考这些标准,构建适合自身行业、企业信息的安全管理基本框架,这对于企业的健康稳健发展是非常有意义的。
3.2实现科学的信息安全管理
保险企业要实现科学的信息安全管理,不能不考虑信息安全影响而随意的进行信息管理。保险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应该要包括对机构安全管理和人员安全管理以及技术安全管理和场地设施安全管理。保险企业需要采用一些科学的方法,如科学化企业信息资产评估和风险分析模型法、设计完备的信息系统动态安全模型等,建立科学的可实施的计算机系统安全策略,采取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选用可靠稳定的安全产品,设计完善的安全评估标准和等级,实施有效的审核措施等来实现对信息的安全管理。
3.3进行有效的安全风险评估
保险企业在搭建信息化平台的时候,必须要进行安全风险的评估,没有风险的评估是很难实现信息安全管理的。同时,还需要在对信息安全风险的评估中制定出风险的应对方案,便于应对突发问题,从最大程度上保证信息的安全。
3.4合理配置安全产品
对于评估出来的风险,保险企业可以对信息系统配置一些安全产品来规避信息安全风险。比如说系统存在一些漏洞,这些漏洞很容易受病毒的攻击,那么企业可以配置一些能够定期更新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来防止病毒的侵入。在配置产品的时候需要注意配置的合理性,不能什么安全产品都去配置,要通过最优化的安全产品配置达到企业信息的安全管理。
结语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日趋繁琐,其业务量、数据量大幅度增加,对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要求也越来越高。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紧密结合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业务需求,遵循信息工程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其总的指导方针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城市建网,网络互联,分级使用,分步实施。促进社会保险改革和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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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构架
我国的医疗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其主要标志就是确立了新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模式。与此同时,针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缺陷,逐步发展了各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并针对弱势群体建立了相应的医疗救助制度。尽管目前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还没有覆盖农村居民,但一些农村地区仍然保留或新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上各类医疗保障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的医疗保障体系。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过5年多的实践,截至到2003年6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数已达1.0094亿。全国大部分地区(98%)都启动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其标志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统一的医疗保障管理系统基本建立;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基本平稳;医疗保险的保障机制基本得到发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首先,它对促进国企改革和社会稳定发挥了作用。在一亿多参保人员中,65%是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二是促进了参保人员的就医方式和医疗消费观的转变,参保人员比过去有了更多的就医选择权。三是推进了医疗服务和药品服务市场的竞争和健康发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管理措施加强了对医疗服务供方的约束,促使其提供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服务;四是抑制了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势头。据统计,1990——1998年卫生系统综合医院人均门诊和住院费用年增长率分别为25.0%和23.7%,2001年分SU降低为9%和5%.
(二)各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有限的,因此,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在实践中,除了国家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外,各地还摸索出多种形式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模式。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社会保险的方式运作的补充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举办的补充医疗保险;由工会组织经办的职工互助保险等。
(三)医疗救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以员工正式就业的工作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作为参保单元;二是缴纳保险费与享受待遇相联系。它将没有在正规部门就业的人口和没有能力缴费的单位的职工排除在现行制度之外,其中有相当部分的人属于低收入或没有收入的弱势群体。因此,针对医疗保险制度性缺陷,一些城市纷纷出台了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以北京市为例,2001年12月,北京市民政局与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联合出台了《北京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主要内容是对弱势群体的医疗费用予以减免。
综上所述,经过5年的改革和建设,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基本上实现了体制转轨和機制转换。在体制上,完成了从原来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福利型向社会医疗保险型的转轨;同时,在新制度下,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费用分担,医疗服务竞争(定点医院),费用控制(结算方式)以及社会化管理等新的运行机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各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商业医疗保险和职工互助保险)为补充,以社会医疗救助为底线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医疗保险制度评估
尽管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总体上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还不尽人意。新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还很多,有些问题还十分严重。有必要对医疗保险制度,特别是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理清今后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思路。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问题是:
(一)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狭窄
截止2003年6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突破一亿人,但从总量上看,医疗保险覆盖面只相当于城镇就业人口(2001年)的42%,在三大社会保险中是参保率最低的。
从结构上看,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的是国有企业和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大量的其他类型企业的职工,非正式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城市弱势群体(低收入或下岗、失业职工,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等),以及农民还没有被制度所覆盖。
总体来说,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还是相当有限的,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还没有制度上的医疗保障。据卫生部的统计资料,2000年我国卫生总费用已经达到4700多亿元,其中居民个人支出近2900亿元占其61%,说明能够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还是少数人。
(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形成
尽管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合作还有明显欠缺:一是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二是现有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运行还没有纳入正轨,成效并不显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医疗服务等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
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是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医疗卫生体制包括医疗机构(主要是医院)的补偿机制问题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问题。就一般的意义讲,医院补偿机制就是指医院获得收入的方式。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医院的性质是非盈利的和福利性的,其经费基本上来源于财政或企业(单位)拨款,医院的其他日常性成本则通过医疗服务的收费来补偿,因此,医院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也不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对国有医院的补偿政策也有所变化,补偿的规模逐渐降低,医院以经营收人为主,追求经济效益成为医院的经营动机。为了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政府允许医院从他们销售药品中获得15%~30%的价差作为补偿。在中国,90%的药品是由医院零售的。在追求利润的诱导下,医院常常给患者开大处方,特别是多开国外进口或由外资企业生产的价格高昂的药品。
药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也存在着严重问题,普遍存在的现象致使药品虚高定价,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医院“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药品生产和流通体制的弊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运转形成了严重的冲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除了要面临人口老龄化、疾病普遍化和医疗技术的提高等自然原因带来的费用压力外,还要承受由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滞后所带来的考验。不少实行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医疗统筹基金人不敷出的局面,这对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医院、医保机构和患者三方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关系紧张。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政府部门下发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医院行为的文件,对医院的选择、用药、诊疗项目、费用结算方式以及定点药店的选择都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不少城市的医保机构,改变了过去与医院实行“实报实销”的“按项目付费”的费用结算办法,而采用对医院约束力更大的“总额预算制”。这种结算办法增加了定点医院的压力,甚至出现了医院与医保机构的冲突。
医院和社保机构的矛盾,也导致了参保患者的不满。他们认为虽然参加了医疗保险,但事实上却得不到医疗保障。这将会动摇他们对医保制度的信心和对政府的信任。
(四)政府对医疗资源投入不足
改革以来,政府投人到卫生医疗事业的资金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个人支出增长迅速。1997—1998年低收入国家(人均年收入在1000—2200美元之间)的公共健康支出占其财政支出的平均比例为1.26%,中等收入国家(人均年收入在2200——7000美元之间)的平均比例为2.25%,而中国只有0.62%.即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公共健康支出仍然处在非常低的水平。国家卫生医疗资金投入不足,是宏观上医疗保险资金短缺的一个原因。
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比例为:单位缴纳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纳本人工资收入的2%左右(具体缴纳比例,不同省区有所不同)。由于没有医疗基金的积累和沉淀。对于在实行新制度时已经退休的“老人”来说,他们的医疗保险资金就构成一笔“隐性债务”。在没有其他渠道的资金解决老人医疗保险“隐形债务”的前提下,仅靠在职职工缴费来负担自己和已经退休老人的医疗费用,必将使医疗保险基金的压力增大。这也是造成不少地区医保基金年年超支的一个重要原因。
同时,人口老龄化对医疗保险基金也造成越来越大的压力。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对医疗保险基金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加。老年人的发病率和患慢性病率都要远远高于中青年人,而供给医疗保险基金来源的在业劳动人口所占的比例却在减少。其结果是“医保基金短缺,每个在职职工所要承担的医疗保险责任越来越大。”医保基金筹集的有限性和医疗需求的相对无限性,是医疗保险运行的一对矛盾。这一矛盾,在今天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相对不足的背景下更加突出。
政府财政对医疗资源投入的不足,对医疗保险制度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医疗保险基金始终处于捉襟见肘的状态。与此同时,由于医疗服务结构的不顺,没有合理地分解患者的医疗需求,使资金流向高成本的大医院,使有限的医保资金没有得到有效地利用。
三、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构想
我国未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追求社会公平为目标、以民生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基于这样一种指导思想,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的价值导向应该是公平性和普遍性;使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够享有医疗保障。而实现公平性的关键措施就是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通过多层次的医疗保障网络的设置来覆盖所有的社会成员,并满足他们不同的医疗需求。
(一)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当今世界,健康已经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医疗保障领域,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地享受医疗保障已成为各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尽管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还不可能是全民统一的制度,但是建立适合不同群体要求的医疗保障制度,还是可以实现的。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平稳运行了5年多,覆盖面在逐步扩大。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来说,它的参保对象的界定是非常明确的。但不少企业由于经营困难,缴不起保费,致使这些企业难以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覆盖。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紧要对策就是做到“应保尽保”,让制度外的职工也能进入制度的范围。针对困难企业目前参保难的状况,应对现行政策做出某些调整,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尽可能地将这些企业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来。基本医疗保险要确保覆盖所有的职工,并使职工能够切实得到按照政策规定的基本医疗待遇。
应加快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妥善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费用负担。使参保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一旦发生大额医疗费用时,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途径得到补偿。补充医疗保险可以有多种形式,但利用市场的优势(商业保险)来经营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针对灵活就业这种新的就业形式,政府应该建立特殊的医疗保障制度。对灵活就业者宜采用灵活多样的管理办法。具体来说,在参保方式、缴费办法、待遇给付、基金管理和服务等方面都要有不同的安排。
发展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对于弱势群体中没有工作或失去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如残疾人)就医,要给予更多的帮助,使弱势群体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能够得到享有健康的权利;不致因贫困而放弃这一基本需求。
尽快建立与完善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形成农村新型的合作医疗体系。据调查,“全国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户占农村贫困户的比例已经达到35%左右,每年大约有1305万农村人口面临因生病而倾家荡产的危险”。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高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已经开始关注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应该是,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特殊医疗保险、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和农村人口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所构成。在这个医疗保障网络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享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和保障。
(二)未来发展目标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近期发展目标是:到2010年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特别在全国农村建立起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我国还不可能用“一个”制度覆盖所有的人口。因此,医疗保障体系必然是针对不同人群的各种医疗保障制度的组合。尽管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内部结构参差不齐,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有所差异,但却可以在现有条件下,做到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发生疾病,尤其是身患重病时有所依靠和指望。因此,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我国短时期内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最佳选择。
从长期来看,建立全民健康保险制度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最终发展目标。如前所述,“健康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的共识,对健康权利的尊重和维护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每一个公民,无论其职业、地位、年龄、性别、出生地等有何不同,但医疗服务和保障的需求是同样的。当我国的整体经济实力提高,物质基础更加雄厚,整个社会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更加深入的时候,我国就有条件建立起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四、政策建议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最迫切的任务之一,也是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为了尽快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的目标,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政府对医疗服务领域的资金投入,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政府的资金投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医疗服务供方(医院)的投入,二是对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如灵活就业群体的医疗保险、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和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投入。
对医院,政府应考虑适当增加财政资助的比例,从补偿机制上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需要强调的是,在医疗保障的投入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将承担相应责任,两级政府应该进行合理的分工,而不仅仅是光靠中央财政拨款。当然,对于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该有必要的监督,确保资金真正用于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服务上面。
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各级政府有责任投入资金。同时,医疗救助制度提倡慈善捐助和多种筹资方式。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就是建立由政府和其他多种社会力量,如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共同编制社会保障安全网;对于农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也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标准,即地方财政为每个农民每年补助10元。关键的问题是政府应切实覆行职责。同时,对贫困地区,中央政府还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保证农民得到医疗保障。
(二)医保、医疗、医药“三改联动”,创造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的良好环境
医疗、医保和医药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三个组成部分,只有三个方面协调运作,才能保障整个医疗系统正常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医保和医药在医疗系统中的定位和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三项改革必须联动,齐头并进。
首先,政府对公立医院或其他非盈利医疗机构正确定位,通过适当的补偿机制转变医院“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其次,政府要下决心彻底解决医药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的问题,扭转药品虚高定价的局面。第三,调整好医疗保险供、需、保各方利益。有这样,才能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的医疗制度改革目标。
(三)发展杜区卫生事业,理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医疗服务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的功能。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应该是双层或三层机制。即小病、常见病在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社区医院就诊,大病、重病在较大的医院就医。社区医院的医疗成本比较低,患者能够得到比较及时和实惠的服务。
为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首先应当大力培养全科医生队伍,使其成为社区医疗服务的主力军;第二,鼓励医生或医生团体在社区开办诊所,诊所或医院既可以是新设立的,也可以是由区级(一、二级)医院改造的;第三,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社区医疗服务领域,并鼓励社会对社区医疗服务的捐助;第四,将社区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社区医院或诊所视同定点医院。
(四)加快社会医疗保障的立法步伐,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证
医疗保险实行三方付费制度,所以,规范需方、供方、保方三者的责任和行为,特别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十分重要。因此,要尽快对医疗保障进行立法。对于医疗服务的供方,严格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准人资格,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定点医院、药店签订合同来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于需方,也要用法律来约束其就医行为。通过分类给付,增加个人费用意识。对出借、冒用医疗保险卡者要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或停用的处罚。对企业和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基金的征缴力度。基金上缴要按时和足额到位,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有长期、稳定的来瓯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也要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有义务向社会公示其管理的业绩,并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社会监督。
(五)扶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真正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为了进一步推动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至少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划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范围,补充医疗保险应该交由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为此,应用法律的形式界定社会保险的经营范围,对于社会保险管辖范围的,商业保险不应插手;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领域,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也不应干预。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政策。目前的优惠政策力度还不够大,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定额度内(工资总额的4%)予以税前列支;对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公司,保费收入减免营业税;对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案情介绍
近两年浙江省宁波市社会保障领域发生了三起典型的贪污犯罪案件,分别是马斌贪污失业救济金案、杨晓东贪污养老保险金案与施岳明贪污农村合作医疗金案。
马斌出生于1984年,大学文化。2008年,马斌以劳务派遣方式进入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担任社会保险管理处申报征缴、待遇审核一职。主要负责失业保险救济金、生育保险金的受理和审核造册工作,并由其汇总救济金的发放对象与账户信息,形成报盘文件后交给出纳支付。马斌爱面子,出手大方,但刚参加工作不久,囊中羞涩,于是盯上了自己管理的社保资金。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不到一年时间,马斌利用职务便利,在失业保险救济金受理、审核、报盘等工作过程中,多次从“就业管理服务系统”里随意挑选一些失业人员名单虚增到报盘文件里,并填上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报给出纳,从而以虚增人数、伪造账户、虚假入账等方式共骗领失业保险救济金19万余元。马斌为掩饰犯罪,每次虚增后会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比马斌大四岁的杨晓东大专毕业,原系宁波市鄞州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自2001年起负责办理养老保险金发放工作。杨晓东热衷于投资,但是缺乏资金。于是,2005年起,杨晓东开始利用办理养老保险金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虚构了35个养老保险账户,逐月冒领养老保险金用于投资。2007年杨晓东辞职,但仍继续冒领,直至2010年11月,共冒领养老保险金380万余元。
与前两人不同,施岳明出生于1954年,高中文凭,原系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医管办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统筹资金收集、人数统计、住院费用初审、报结等业务。2005年,施岳明发现,投过商业险的新农医参保人员报销住院费时,只需凭加盖保险公司理赔章的医疗资料复印件即可报审,于是动起了赚钱的歪脑筋。他采用伪造住院报销资料复印件、私刻保险理赔章的手段,通过了该市医管中心的审核,然后利用镇医管办财务管理漏洞,骗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2005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施岳明通过上述手段共骗取合作医疗金68万余元。
案情分析
基层社保领域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其犯案特征与手法都较为相似,具有一些共性特征。
小职务、大问题。犯罪人员都在基层社会保障部门从事申报受理、审核登记、钱款发放等具体事务,部门不大,职务也不高,但他们管理着与千家万户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保资金,工作岗位是事关国计民生的特殊领域,因其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公共资金的损失,自然会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上述三案中犯罪人员都采用了虚构、伪造社保账户资料等手段,涉及人员众多,犯罪数额巨大,暴露了部分基层政府管理社保资金能力的不足,社会不良影响较大。
小金额、多次数。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保资金一般都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具有单笔金额小、次数多、连续性的特点,这些特征相应体现在了该领域的贪污犯罪案件上。马斌虚报55人次,平均每笔冒领失业救济金约3500元;杨晓东虚构35个养老金账户,数年间逐月冒领养老金,每个账户冒领总额从7万余元至13万余元不等,虽然犯罪总数额巨大,但时间周期长,分摊到每笔冒领数不过千元,从整个过程看仍属细水长流型;施岳明骗取87人次,从其犯罪事实看,每次金额也多为三五千元。
虚报冒领,方法类同。三案皆为侵吞型的贪利犯罪,犯罪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观察到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见利眼开,利用管理社会账户等职务之便,采用虚构社保账户或伪造资料等手段虚报冒领公共资金。马斌和杨晓东都是通过虚构社保账户的手段冒领公共资金;施岳明则是通过伪造报销资料手段骗取农村合作医疗金。
手段简单,隐蔽性弱。“虚报冒领”的骗取型犯罪,一般都需伪造财务信息,会在账目上留下账实不符的“蛛丝马迹”。上述三案件的骗取手段较为直接简单,账目漏洞明显,只要认真检查,监管到位,都易被发现。从案件发生经过看,虽都由偶然事件引发,但因财务账目一直存在明显漏洞,案发又有其必然性。马斌因交通事故待岗休养,代岗人员接手后发现账实不符遂导致案发。杨晓东的犯罪事实是其原单位在一次迎接上级检查,梳理账目时发现的。施岳明贪污案中,因邻市发现虚假住院医疗发票,该市医管中心在自查时发现了一张住院号相同但人名不同的医疗发票复印件,该张发票复印件正是由施岳明经手,从而揪出了这个犯罪分子。
问题症结
症结一:“25”现象与“末班车”现象
犯罪人员个体特殊情况与犯罪发生有内在逻辑关系。三名犯罪人员的年龄结构和工作岗位状况与其走上犯罪道路存在一定的关联性。马斌和杨晓东都受到高等教育,但由于涉世未深,阅历不足,道德素养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崇尚财富,迷失于对财富的追求之中。走上工作岗位不久就开始实施侵吞公共财产,属于典型的“25岁”犯罪现象。而马斌的身份则更具有特殊性,马斌属劳务派遣人员,被违规安排在国有单位的管理岗位上,与正式编制的同事相比,福利待遇相对较低,收入不能反映其劳动价值,且缺少个人成长上升空间,职业归属感不强,较易诱引职务犯罪。而施岳明着手实施贪污犯罪时,已年届五十,且身处基层,文化程度不高,个人素质一般,仕途上已没有上升空间,所以起了弄权谋私以金钱弥补的念头,属于明显的“末班车”现象。
症结二:人事矛盾 缺乏管理
基层人事矛盾、管理较弱是内生性的致罪因素。一些基层单位由于认识和能力上的不足,财务管理总体水平不高,特别对人手不足的小单位、小部门,更容易因制衡机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而引发职务犯罪。马斌贪污案中,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因编制、人员不足而以劳务派遣渠道引入马斌,将其充实到管理岗位也属无奈之举,这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对道德素质本就不高的马斌来说,起到了强化不轨心理的负面作用,为他走向犯罪道路埋下了伏笔。因此当马斌发现了失业救济金发放环节的监管漏洞,立即就向公共资金伸出罪恶之手,、满足物欲自然成了他选择的捷径。而监管不到位更是马斌犯罪得逞的重要原因,如果出纳对最终报盘文件进行严格审核,单位对资金发放情况定期核查,就能有效阻断马斌贪污犯罪的发生。基层人事矛盾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如果管理再跟不上,则较易引发职务犯罪。
症结三:信息管理不畅
信息沟通不畅的外延性因素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具有关联业务的单位之间信息沟通不畅,会造成一定的管理漏洞,从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以施岳明贪污案为例,施岳明在经办业务中注意到:对于未投过商业险的新农医参保人员,与该市医管中心结算医疗费时,需要凭相关医疗资料原件报审;而对于同时投过商业险的新农医参保人员,因其相关医疗资料原件保留在保险公司,所以只凭加盖保险公司理赔章的医疗资料复印件即可报审。施岳明就针对两者手续上的差别,利用掌握的新农医参保人员的姓名、合作医疗号、住址信息和住院报销资料,通过复印技术张冠李戴,将没有投保商业险的新农医参保人员住院报销资料复印件,伪造成同时投过商业险的新农医参保人员住院报销资料复印件,加盖私刻的保险公司理赔章后向医管中心报销,从而骗取得手。从上述案情可以看出,医管中心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弊病,如果两单位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使同时投过商业险的新农医参保人员理赔信息能及时从保险公司传递到医管中心,施岳明的犯罪就难以成功。
症结四:放任助推 缺乏警惕
周边人员放任助推犯罪的负面因素不可忽视。办案发现,朋友、同学、同事等周边人员的一些放任行为对马斌等人犯罪起到了助推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预防职务犯罪社会整体意识和能力的不足。马斌犯罪所需的银行账户大多是从朋友、同学处借的,而马斌的这些朋友、同学社会经验缺乏,法制意识淡薄,对其借用银行账户套现这一反常行为没有丝毫应有的警惕性,从而使马斌在短期内轻松获取多个银行账户,其中马斌的朋友徐某某不但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先后五次帮助马斌套取失业救济金,而且还借了两位同事的银行卡给马斌用作犯罪。施岳明贪污案中,发放医疗保险金由镇医管办出纳负责,但出纳在这个环节没有严格按规定把好关,任凭施岳明本人在领款单上代签伪造的住院人员姓名,并领走了医疗保险金,这种明显的财务违规行为让施岳明得以迈过了最后的犯罪关口。
对策建议
对策一:增强预防宣传教育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一是加强就职教育培训力度。从马斌、杨晓东的犯罪经历看,刚刚离开校门、走入社会的年轻人群,大多经历单一,阅历不足,对法律知识了解不深,职业风险意识淡薄,容易经受不住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因此需要加大入职培训力度,切实帮助他们树立职业风险意识,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增强预防犯罪能力。二是提高基层单位职业道德教育的实际效果。进一步改进教条化、灌输式的教育理念,创新教育方式,增强基层单位学习教育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比如:丰富内容,引入适合基层的教育讲座;拓展载体,通过网络开展菜单式的教育;编写职业道德风险防范手册,增强教育的针对性;通过以案析法等方式,增强教育的警示性等。三是增强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和能力。加强社会化教育宣传力度,培育社会大众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使之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存有一份警惕心,在防范自身陷入职务犯罪泥潭的同时,也要注意周边人群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
对策二:完善内控管理
一是针对基层社保部门职务犯罪案件发生情况,相关部门应对人员安排、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调研排摸,确定权力运行存在的风险点,找准防范目标。二是强化内控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协调,健全社保资金支付的经办、复审、审核、审批等环节制衡机制,优化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杜绝一人多岗、办审不分、收支不分等违规现象。三是加大对社保资金的专项审计核查力度。定期核查收支数据,及时发现社保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疏漏与违规之处,从源头上消除苗头性问题,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四是推行轮岗制或强制休假制。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任期不宜过长,实行定期换岗,增强岗位的流动性。因客观原因无法定期轮岗的,需要实行强制休假制,起到类似轮岗的作用,震慑阻断意图不轨者的邪念。
对策三:畅通社保资金管理信息
一是单位内部需要运用信息技术对社保资金收支业务实行监管。设置计算机系统自动记录功能,建立信息定期对比制度,对操作信息进行检查核对,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系统的制约功能,防止出现诸如马斌那样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擅自修改信息的不轨行为。二是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存在关联业务的部门之间需要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对关联信息进行核对,防止因信息传递不畅而出现管理漏洞。三是逐步推进社保资金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保资金管理的透明度。
对策四:职能部门应加大专门监督力度
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社保资金的日常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发现违规现象认真进行督促整改,发现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检察机关也应针对社保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加强对该领域的法律监督力度,通过查办和预防手段保障社保资金的管理安全。
社保监督举报受理工作流程
本工作流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制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1.举报人可以当面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信函或其他书面方式举报。
2.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监督机构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指定专人拆阅 、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3.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4.凡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