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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险的理赔中,非车险理赔通常是指财产险业务中除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理赔,包含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等若干个险种。保险理赔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公司信誉和经营效益。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由于保险覆盖面的逐步扩大和新险种的大量增加,以及人保公司市、县两级公司内部机构的整合,三个中心(业务处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财务中心)的建立,理赔人员不足尤其是非车险理赔人员匮乏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理赔人员不适应非车险理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工作中的失误和延时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还因为处理不当造成保险纠纷,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的利益,影响到保险合同的合法履行。同时,也影响到公司理赔工作的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因此,找出非车险理赔工作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保险理赔工作质量,是当前形势下各级公司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非车险理赔工作的特点
一)保源分散,涉及面广。
在人保公司的业务总量中,车险业务占较大份额,人保总公司和人保河南省公司近三年的车险保费收入均达到业务总量的60%以上,而占份额不足40%的非车险业务,其保源较为分散,不同险种保额悬殊较大,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可谓无所不及。这种保险覆盖面广、风险多样化的特点,要求保险从业人员的知识面要随之拓宽,对涉及开办险种的相关知识,不能仅简单的了解,而应是熟知和掌握。如在企财险中承保机械制造业的综合险附加机损险,要了解房屋建筑物的结构,了解和掌握从原材料购进到产品出厂的生产过程和面临的风险,了解车、磨、刨、铣、镗等工艺流程,了解配件、总装、产品包装和销售渠道,了解制造成本中各项目各环节的构成;在家财险中,要了解和掌握一般家庭和特殊家庭、贫困家庭和富裕家庭的财产构成,了解房屋、装修、家具用具、衣服被褥、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等物品的价值和使用特点;在货运险中,要了解和掌握货物的种类,运输工具,启运地和目的地,标的流动过程中的形态变化,保险合同的转让,被保险人、托运人、承运人、保管人的责任等;在责任险项下的产品责任险中,要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生产过程和使用特点,产品的缺陷,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的责任,追溯期的应用,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与合法权益等。此外,理赔人员还应掌握风险管理知识,学会分析、研究相关的风险源、风险特点、规避和转移风险的手段等。
(二)案件集中,工作量大。
非车险理赔中遇到的一个棘手问题,就是风险的发生和案件处理不像车险那样频繁,而是相对集中,大案和复杂案件较多。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大面积自然灾害、自然灾害连续发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波及相邻保险标的等,这些都会给理赔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和工作量,且由于险种的特点所致,一些案件在理赔中的查证、鉴定、理算、追偿等环节耗时长、牵涉精力大。如2002年7月19日发生在我省的特大冰雹、龙卷风灾害,涉及多个市、县的多项险种,多个被保险人,仅郑州市除车险外就有2711户企业和家庭受损,赔款总金额高达1207万元。这就要求理赔人员既要有过硬的本领、娴熟的技术,又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连续作战的能力。
(三)案情复杂,技术含量高。
非车险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即使一个较小的案件,也会因涉及多方而复杂起来。如公众责任险中,顾客在购物时因试用商品意外致伤,就与厂家、商家、销售人员、共同购物人有关联;在建筑工程险中,工程项目因暴雨受损,则同工程所有人、设计单位、承包人、分包人、监理工程师有关联。在企财险、货运险、农业险中更是如此,既有出险原因(保险责任)、案情发展、定责定损的复杂性,又涉及相关责任方认定、代位求偿、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既要求业务人员通晓保险产品的属性,细分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又要求他们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行业知识、日常生活知识。如企财险中涉及不同行业计算存货损失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各级书店的图书价差问题、药材批发和零售企业的采购价与加工成本问题、零售商业中的代销赊销问题等,都需要把保险知识与之结合起来理解和应用,才能知己知彼,心中有数,客观公正地处理赔案。
(四)社会关注,影响力大。
非车险业务的保障对象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承保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往往会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所以,理赔质量的好坏、速度的快慢,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利益和后续购买力,影响到公司的信誉,影响到保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保险经营国际化,随着保险供求关系的变化和保险产品的增多,这种影响将会进一步扩大。三、提高非车险业务理赔工作质量的对策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处理各类案件,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保险消费大众化和保险理赔市场化(如公估行的介入)的趋势,也对练好内功、强化理赔工作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做好非车险理赔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熟知保险条款和相关知识。保险条款和条款解释是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保险产品质量标准,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合同内容,也是理赔人员处置理赔案件的准则。因此,作为理赔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各险种的条款和条款解释,既要合理区分已保财产和未保财产,又要掌握基本风险责任和特殊风险责任,还要把握条款解释和行业解释的共同点与不同点。此外,理赔人员要熟知与承保标的相关的行业知识和生产生活常识。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保险知识与非保险知识相结合、坚持原则与灵活运用相结合。
(二)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由于风险多样化和案件多样化,加之部分客户在保险标的受损后一味考虑自身利益,往往片面理解和误解保险条款,因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较大意见分歧以致发生保险纠纷。理赔人员必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认真学习《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在工作实践中,自觉运用法律武器,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工作,把被保险人的认识统一到保险合同内容上来,客观公正地商洽理赔事项。
(三)提升专业技能培训的水平。保险行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行业,保险从业人员一般都经过多次的岗前和在岗培训。随着险种的增多、标的的变化、风险系数的增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索赔意识的增强,对保险理赔工作和理赔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在传统培训的基础上,以集中进行专业培训为主,选择有较高理赔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教师,选定针对性强的教材,采取灵活的授课方式。不能就保险学保险,不能走“单打一”的老路子,要在学习保险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拓宽知识面。通过培训达到理论水平同实战能力相结合;保险理赔原则和权威认定同工作中的疑点、难点相结合;保险产品性能、保险保障功能同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结合。从而使每个理赔环节都能体现“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理赔原则,使每个理赔人员都能在工作中做到不惜赔、不滥赔、不错赔。
(四)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提高理赔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水平。一方面,组织理赔骨干人员到高等院校参加专业研修班,学习财务知识和成本核算知识,学习专业鉴定知识和种植业、养殖业知识等。另一方面,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行业权威人士、高等院校的教师到公司为理赔人员进行短期专业培训,讲解专业知识,传授专业技能。此外,还可以到经营某一险种时间长、业务量大的公司进行专题学习、取长补短。
(五)定期举办典型案例分析会。针对不同险种、不同案件、不同地区的特点,选择金额较大、环节较多、案情复杂的有代表性案件,召开典型案件分析会或研讨会,由理赔当事人讲述和分析案件处理中的责任认定、矛盾焦点、工作方法、的过程等,相互交流理赔经验、透析案情、统一认识,提高理赔人员处理疑难案件、复杂案件和大面积灾害案件的能力。
关键词: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模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提高,我国的汽车保有量也在逐年增加。20世纪初期,汽车保险在欧美国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伴随着汽车产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其市场占有率的提高,机动车保险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且成为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险种。相对于国外机动车保险,我国的机动车保险业起步较晚,查勘定损技术相对落后,对比国外的车辆保险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1国内现代汽车保险发展现状
自我国汽车产业蓬勃发展以来,汽车保险也随着得到推广,经过30多年的发展,汽车保险已经成为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的当家险种,属于保险公司的支柱性产业。目前,我国主要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保车辆保险、永安车辆保险、阳光车辆保险、太平车辆保险、大地车辆保险等。当今我国的汽车保险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而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将来的车险业会面对更加严酷的竞争形势。
2现代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概念
在我国,现场查勘的概念是指用科学的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实地验证和查询,将所得的结果完整而准确地记录下来的工作过程。现场查勘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项法定程序,同时也是汽车保险理赔工作过程的一项法定程序。查勘定损必须公正、客观、严格地进行事故处理,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分析事故原因和认定事故责任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为事故损害赔偿提供依据。这就要求查勘定损人员应该以科学、合理的现场查勘技术进行细致的现场查勘工作,这直接关系到查勘定损工作的成功与否以及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认定。
3现代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流程
查勘定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准确的查勘和掌握事故起因,同时还要列明损失项目、估损损失金额。因此,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应该遵循科学的查勘流程。现代汽车保险查勘定损的流程,主要是查勘和定损这两个部分。做好这两个部分的工作,是机动车保险这一险种迅速发展的推动力。如图1所示。一般情况下,当保险车辆遭受交通事故之后,车主会在第一时间拨打所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车险电话,当保险公司车险呼叫中心接到报警电话之后会在第一时间调度距离事故地点最近的查勘定损人员到达现场,并在现场确认事故车辆是否属于保险标的。如果事故车属于保险标的,则要求车主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拍摄事故现场,以及事故车主的行车证和驾驶证,并根据规定进行现场的查勘工作。如果不属于保险标的,则需要留取证据,并通知案件的负责人。在查勘过程中,要确认事故车是否构成案件责任,如果已构成事故责任的,则制作查勘报告,若不是,则留取证据,通知事故负责人。在现场查勘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主要有以下6点:(1)现场施救。事故现场的车辆如果仍处于危险的状态,应该立即协助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和救援措施,以防止进一步的损失扩大。(2)拍摄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不仅仅需要将保险车辆受损和反映局部受损程度的照片拍摄,还需要将事故的全景拍摄下来。散落的零件也需要一起拍摄。(3)初定事故责任。根据事故现场的勘察情况,初定是否属保险责任。切忌主观武断表态。(4)初定损失金额。对受损物件进行类别和损失程度上的区分,估计受损物件数量及其金额。(5)绘制现场草图。重大赔案进行现场绘制平面草图,不遗漏主要信息。(6)现场查看记录。要全面准确地记录现场查勘的内容。在查勘定损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之后,工作人员要根据现场情况,查明出险的时间,出险地点,查明报案人的身份,查明出险车辆的情况,查清驾驶员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施救和清理受损财产,核实损失情况。拍摄事故现场以及绘制现场查勘草图。并对现场的散落物、痕迹、相关物证进行收集。图2车辆定损流程图当现场查勘工作完成,并开始进行对车辆的定损工作时,要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客观的进行评估。做好与当地物价局价格评估方面的沟通工作,使其承认我们的定损结果,并对有关政府部门实行的“强制定损”行为,应按照保监委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释。一般的定损流程如图2所示。在车辆定损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4点:(1)要根据报价信息和当地汽配市场的信息,准确核定需要更换的零件的价格。(2)如果车辆的维修价格,修复费用已接近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需要报保险公司核赔人员决定是否做全损处理。(3)能修复的零配件应该尽量修复,不能随意更换新的零配件。(4)针对车辆表面漆的处理,要遵循能局部修复的不能扩大到整体修复的原则进行处理。
4现代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模式
现在在汽车保险业中,最常见的事故车查勘定损模式一般有两种,即保险公司的车辆定损模式和交警事故车辆定损模式。保险公司的车辆定损模式一般情况下针对一般的,小型的交通事故,查勘定损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与客户进行沟通,做到先人后车的关注顺序,让客户建立信任再着手定损车辆。定损结束后要求客户填写事故出险经过并确认签字,查勘人员将填好的表单通过网络传送到本机构核价员处,通过公司审核后就可以结案。而对于大案子,则需要公司组建大案组进行定损处理。这样的工作方式虽然有效,但相对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较低,面对当今车险业的迅速发展和市场发展,有些力不从心。对于交警事故车辆定损模式,是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查明事故原因,对事故车辆检验或鉴定后对事故车损失进行估价的一种定损模式。这样的定损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车辆定损的保准和保险公司的不统一;事故车定损不规范、不准确;车辆管理混乱等,表明这样的定损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代蓬勃发展的车辆保险市场了。对于有些地区出现的估损中心,也有着种种弊端。在实践中过于对小团体利益的保护,再加上监督机制的缺失,使得估损中心这种定损模式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律。
5未来可实行的定损模式
面对我国现代车辆保险市场的迅猛发展,探索新的查勘定损模式已经成为我们新的目标。为适应越来越快速的生活节奏,应该推广以下定损模式:
(1)大力发展车辆保险公估公司。由第三方介入事故车的查勘和定损,客观评价交通事故,会使查勘定损程序更加规范化,公平化。公估公司的推广和市场化作业,可以达到政企分开,避免因为政策原因导致的不合理不公平的评估产生,能够有效地解决查勘定损失信的现象。
(2)规范汽车零配件市场价格和汽车4S店或汽车修理厂的工时报价。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加强管理,对汽车零配件价格加以控制规范,并建立监督机构,对4S店和汽车修理厂工时费用进行监督,规范统一的价格,执行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使得未来的查勘定损有统一的规定标准,有法可依。避免因为价格的不同导致的后期产生各种争议和纠纷。
(3)开发手机查勘定损软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让“移动查勘定损”不再是空谈。开发可以安装在手机上的定损软件,利用3G网络技术,软件提供相应的查勘定损数据,零配件和维修工时数据,并能够实时通过网络打印表单、影像拍摄、数据导出等各项功能,让客户可以通过自己的手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能够让事故得到理实时、快速的处理,在日益激烈的市场发展模式下最大化地节省时间。通过发展以上三种查勘定损模式,相信未来我国的汽车保险查勘定损的诸多问题都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6结语
对于当今我国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提高,国民对汽车保险的重视程度也在逐年增加,对个人财产安全的意识程度也在不断得到重视,这直接导致了我国汽车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这就要求汽车保险查勘定损也要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推陈出新,用新的理念和技术迎合我国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在前人的技术基础上不断充实现在的技术理念,同时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提高我国的查勘定损技术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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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县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除不以价款作为定案依据的、枪支弹药、物品、三级以上文物等赃物、罚没物外,其他赃物罚没物应委托同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鉴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鉴定。涉及两个行政区域的案件,应委托共同的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条无主物、拍卖公物、保险理赔物、纠纷财物,有关部门或单位可委托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委托方委托进行价格评估鉴定是,须出具《价格评估鉴定委托书》。《价格评估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来源、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价格评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3人以上价格评估鉴定人员,依法进行价格评估鉴定,出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
第七条应当在5日内作出结论;对罚没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应当在10日内作出结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无主物、拍卖公物、保险理赔物、纠纷财物的评估鉴定,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结论。
第八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对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退回原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重新评估鉴定一次,或者委托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复核。
委托方提出复核时,应出具《价格评估鉴定复核委托书》。《价格评估鉴定复核委托书》应附有原《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并写明认为原价格评估结论不当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接受复核委托后,应将《价格评估鉴定复核委托书》及附件副本于3日内交达原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原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交原评估工作记录,作出评估鉴定结论的重要理由及依据,积极配合搞好复核工作。
重新评估鉴定和复核应在10日内作出结论,出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
第十条《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价格评估鉴定复核结论书》,须有价格评估鉴定人员和主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单位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的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价格评估鉴定委托书》、《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价格评估鉴定复核委托书》、《价格评估鉴定复核结论书》,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合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运用科学的价格评估鉴定方法,考虑影响鉴定物品有关因素,准确测算,及时作出结论;
(二)委托方应向价格评估鉴定人员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价格评估鉴定人员应认真查阅与评估鉴定物品有关的档案、资料,对所调查的资料应当保密;
(三)价格评估鉴定人员必须进行现场查验实物,对照委托书逐个查明鉴定物的品名、产地、牌号、规格、数量、质量、损耗程度、使用时间等,认真做好工作笔录,必要时照相、录象存查;
(四)对已销脏、挥霍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物品,需价格评估鉴定的,委托方应在委托书上写明实物不在的原因,提供有关凭证、证人陈述、证言询问笔录及案卷。
第十五条价格评估鉴定的基本方法:
(一)属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评估鉴定;
(二)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物品,根据物品的具体情况,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收益现值法等方法进行评估鉴定;
(三)有使用价值的伪劣物品,按实际价值评估鉴定。
第十六条对赃物、罚没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案发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按照下列原则和方法进行。
(一)流通领域的商品,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最高限价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当时、当地市场中等价格水平计算。
(二)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应根据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三)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四)农副产品,如粮食、家畜、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六)外币按当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七)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八)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应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等一并计算。
(九)已销脏的赃物,销脏价高于案发时价格的,按销脏价格计算;销脏价低于案发时价格的,按案发时的价格计算。
(十)对需要折旧的物品,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合理折旧,并参照同类物品市场价格水平评估鉴定。
第十七条对无主物、拍卖公物的评估鉴定,应充分考虑其现行市场价格水平、市场供求情况、购买力等综合因素。
第十八条对保险理赔物的价格鉴定,应根据物品实际损坏程度,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对纠纷财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应按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指定时间、地点,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价格评估鉴定物品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一条省、市、地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必须向省物价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河南省价格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价格评估鉴定工作。
申请《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的基本条件;
(一)经县以上编委批准正式成立;
(二)有与从事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相适应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人员,其中取得《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3个人;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二十三条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的价格评估鉴定人员,须经省物价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价格评估鉴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和《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按照《条例》规定,价格评估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对价格评估鉴定活动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文件、照片、录相等应及时整理归档,对有关资料和情况应当负责保密。
前款规定的有关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案件保存10年,重大案件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七条价格评估鉴定费由委托方向价格价格评估鉴定机构缴纳。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质量技术鉴定费由委托价格评估鉴定部门、单位支付。
第二十八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未经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对赃物、罚没物进行价格评估鉴定,致使案件办理错误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