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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主要是指建设工程业主拖欠承包单位(人)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应该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的结算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我国实行改革开放2O多年来,建筑业迅猛发展,但由于建筑市场运作不规范、不成熟,项目投资法人责任制度没有真正建立和运行,加之建筑施工业实际上存在着的无序竞争,致使部分工程业主玩“空手道”。有的政府为了所谓的政绩和形象不顾其财力大搞“形象工程”,而施工企业迫于生计百般迎合建设工程业主,从而使本不正常的拖欠却变得“正常”。工程业主大量拖欠工程款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2防范办法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这样的风险?笔者就施工企业在投标签订施工承揽合同、合同的履行以及工程价款的结算等全过程应注重的新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防范办法。
(1)投标前应认真作好调查,摸清发包方底细和项目底细。非凡是要摸清项目资金的组成和来源是否有保障。
在投标阶段,建设单位一般都能提供较为全的招标证实文件资料,投标单位(人)应了解清楚建设单位名称和发包人或招标人名称在招标各项文件中的记录是否一致。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两方或多方而仅以其中一方作为发包人进行招标时,投标单位(人)应获得建设单位其他各方的授权委托书面文件,同时还应审查该授权是否已明确包含了已签合同的全部内容,也就是要认真审查项目投资法人责任制。
另外,投标单位(人)还要了解项目建设单位的注册资本金是否到位,工程进度资金来源渠道是否有保障,以及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和诉讼情况。
(2)工程中标后施工企业要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签约管理,提高合同审查水准。
工程发包方在签订承包工程合同时,除了国家明文规定的合同范本中的各项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仍然还要附加各种条款,设置一些“陷阱”,对此,施工企业应尽可能地就“陷阱”条款的消除和发包人进行谈判。对于合同双方同类型的义务或责任,要求采用和发包人承担义务或责任的条款文字对等或对应的文字表述。尽可能要求澄清语言模糊的条款,避免条款中出现含混、疏漏或约而不定等对施工方不利的内容。
对于那些经谈判协商仍不能消除的“陷阱”,施工企业要充分考虑自身履约可能的风险,慎重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后,对于“陷阱”条款,应制定非凡的防范办法,并落实到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和和“陷阱”条款所涉及工作范围相关的每一个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
同时,在合同中要明确工程进鏖及竣工价款结算依据、时间限制、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限制以及业主违约责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在合同中设置对等的履约担保或有效的抵押条款。另外还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文书往来处理方式。
(3)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强化证据意识。
施工企业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一定耍坚持“以合同为依据”的原则,履行合同中的每一项工作都应当有合同依据。要正确理解在今后违约纠纷解决中“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原则,这里所说的“事实”不是社会公众统称所认为的客观事实,而是客观事实中能够在事后被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的那一部分“事实”。换言之,不能被合法有效的证据事实证实的客观事实,将难以被法律认可。
为此,施工企业应强化证据意识,加强履约管理,要建立和落实符合合同约定的收发文制度,同时要非凡注重承包人单方面发给发包人的书面文件,假如没有发包人签收或者邮政部门、公证部门或和承包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确认送达发包人的证据,在日后产生纠纷时,发包人就会轻易地否认曾经收到过此类文件。因此,对于发包方在涉及工期、价款、质量等内容的重要文件签收方面的违约,施工企业要予以高度警惕。发现对方违约,要有理有节地及时交涉。交涉无果,工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仍拒绝签收的,要采取挂号邮寄送达,必要时可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保全证据。对于履约工程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以非“正式”的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或事实行为,单方面作出的对合同条款的变更应仔细甄别其利弊,对施工企业不利的变更要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对确需要变更的,应以双方盖章或合同约定的双方代表签字的补充协议等“正式”书面文件予以明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要敢于运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应做到未获得符合合同规定的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作依据的书面文件时不施工。在出现进度款不按时足额到位等发包人严重违约且无纠正办法的情况下,施工企业要敢于暂停施工。当工程业主要求施工方在合同约定之外完成某项工程时,或者,当因为工程业主或者不可归责于施工方的原因导致施工方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时,施工方要按合同约定程序和期限,及时签证.及时索赔。工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索赔金额或时间不能及时给予确认的,施工方应非凡注重保留由工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署过的相关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应能够反映出或计算出索赔事项所涉及的工程量或工作时间。施工方应该清醒地熟悉到:在工程业主严重违约的情况下,一味忍让,将导致自己一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办法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办法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当工程业主方在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和支付方面存在违约而拒绝纠正的情况下.施工方暂停施工,正属于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适当办法,施工方因暂停施工而发生的停工、窝工损失,机械台班搁置损失,均属于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施工方有权向工程业主方索赔。
需强调的是,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不抓合同履约管理,证据意识差,忽视资料管理,非凡是当工程业主提出抢工期,重大施工项目调整时,会给予许多口头承诺或者给予少许的奖励,而现场管理者又未及时按合同约定程序和期限取得相关书面证实文件。当工期达到目标后,工程业主就以各种理由拖延和搪塞,以致错过取得证据的最佳时机,到头来对增加的费用无法进行结算。
(4)及时做好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提前预备
工程决算报告,坚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财务部门要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和收取工程价款。合同造价条款是承发包合同中的关键条款,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签订的履行承发包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和关键。施工过程中的中间结算,就成为整个合同造价结算的重要环节和总体强化造价结算的关键。坚持工程进度中间结算对施工方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要具有边做边算,先算后做,做到哪里算到哪里的思想。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工程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编报工程进度价款结算申请。同时还要催促监理工程师和工程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签工程进度价款。
当工程施工到尾声时,施工单位应将工作的重点转向工程竣工决算相关资料的预备。工程项目部应将技术质量、计划合同、财务、物资供给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竣工决算班子,相互配合,各施其责,对合同工程量、设计变更量、工程业主供给的物资量等和此相关的各种签证资料进行清理、汇总、核对,如需签证而还未签证的相关结算资料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取得设计、监理、业主的签证。总之要做到“万事具备,只欠东风”,千万不能待工程竣工移交后进行补签证,那样,工程业主将借口设计、监理已退场无法取得签字而无法向工程业主结算应该结算的工程补偿。
无论是工程施工的中间结算,还是工程竣工决算,施工单位的财务部门都要和工程业主办理工程款项支付的清算手续。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支付价款一般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决算尾款(包括施工方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而工程预付款一般都要在施工过程的中间结算时,在一定的时间内分次分额度扣除。
同时,工程业主还要按合同约定中间结算扣除由业主提供而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各项费用,如业主提供的主要建材价款,代交的电费,代扣代缴的税费等。因此,每当进行一次工程价款结算时,施工单位财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和工程业主完清财务清算手续。这样才能在当工程业主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而带来的违约责任时,提供有力的证据保证。
3管理机制
施工单位要建立和不断完善严格的自我约束履约管理机制。
上述几种防范工程款拖欠的管理办法,最终必须落实到人,并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笔者建议施工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内部履约管理制度:
(1)内部要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各类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各项合同的签订实行统一管理。对合同的履约实行授权分级管理负责制。由于水利水电施工项目较分散,且所跨地区多,对各项施工合同的履约要实行集中管理十分困难,也不符合实际。因此,必须给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授予一定的合同履约管理权限,但涉及到合同条款的变更、施工项目的调整等都必须经过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和企业法人审签后,方可生效。
(2)建立对生效合同履约情况非凡是造价条款、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和支付及时检查制度。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履约情况不但要建立履约档案以要求施工现场随时反馈信息外,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合同签订双方的履约情况,发现新问题及时探究,调整策略,这样才能在合同履约中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
(3)要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各类合同履行资料收集和保管制度,经常检查。确保证据完整地收集保管。
(4)建立合同管理人员的履约管理责任制。设定量化考核指标,对因违反合同管理规定造成企业损失的,追究个人责任。
【关键词】合同履约;规范行为;明确条款;施工现场;监管措施
在建筑施工中,建筑商需要和施工人员签订施工的合同,如果法律意识淡薄、草率的签订合同,就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而发生合同履约的争议,所以必须要严格规范合同,这样不仅维护了施工者和建筑商的利益,也为二人之间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1 施工现场的监管和制定和合同的必要
在建筑施工中,会存在很多因为施工而带来的问题和麻烦,促使工程不能顺利的进行。所以作为建筑商就要严格监管施工现场,监管施工中的各个阶段、环节和部分,做到保质量、保进度、保安全、保成本。可能会因为某个人的疏忽或是某个环节的错误而影响整个施工,所以要对施工人员严格要求,他们必须熟悉建筑的规范、技术要求,能认真履行工作的职责,责任心强,并能严格执行,监管人员要时刻地督促工程的缺陷的修补到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要严格计量计价,从而有效控制好成本,工作能有序进行,必须做到监管有力,服务到外。有效地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要求和注意事项,并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甲乙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这能保护双方在合作中的利益,一旦发生什么不必要的事故或是情况,我们还可以依据合同,从而方便的解决我们之间的矛盾,不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在施工现场中,合同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
2 规范合同的签订行为
劳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必须都得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文本由雇佣者来写,选择合适的文本,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要写入合同中的条款,有很多合同中会只规定了双方交易的内同条款,而忽略了双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的内容要具体可行并且详细,并且要有技术协议和任务书附在合同的背面,在这个不断创新发展的时代,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不断的变更创新中,这就需要双方共同来承担了,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写出此条款,否则无法追究责任。还有技术产权的问题,双方订立合同时要明确标出成果中知识产权的所属者,维护自身的利益。要严格执行标准的合同的格式和表述形式,避免因条款的不完善、不清楚、有漏洞、有缺陷、违约责任不明确等情况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减少合同中的错误与矛盾,从而保护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那种建筑施工合同来说,要建立合同的公证机制,运用法律、行政、司法手段,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了在合同的监管。要规范合同的备案条件,减少需要备案资料的要求,进一步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且要明确指出合同的审查范围和合同一旦违约的解决方式,如合同价款变更、支付、结算的方式和时限、拖欠工人的工资、工程变更、工期延误等,为了能够很好的解决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或争议。
3 促进合同履约行为的规范
合同订立结束后,为了保证双方都能很好的履行合同,监理企业应该有合同相关的管理人员,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应该加强对合同履行行为的监管。针对一些容易引发合同争议的问题,例如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支付等问题,这些问题做到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的确认手续,和网上报送制度,要严格以备案的合同来作为根据。因为建筑施工的企业比较多,所以对那些不履约的企业,要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把不履行合同约定、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的公司企业,将工程转包时没有做好交接的手续,违法分包,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发生合同争议与纠纷时,不配合政府部门的协调解决,损害工人和购房人的合法利益等行为的企业,都要列到“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去,做好合同的履行工作,和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功能。
一般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在合同履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因为房地产的开发不仅涉及到开发商和施工人员之间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在这方面的合同必须做好更严谨的检查,着重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要求合同中明确的标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多少及时间,施工中发生变更时,要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时间限制要求及支付方式,都要在合同条款中说明,还有工程清单的错算、漏算也应该按相应的方法来解决,还有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发生的风险的承担范围及幅度,都应该有调整的办法,或是工程延期了提前了的奖惩办法,还有相关的担保事项,都要在合同中罗列清楚。并且每月都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合同做出检查制度,检查合同中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的情况,是否订立了背离了合同内容的其它协议,施工合同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和接除书面协议备案情况,工期进度的整体控制情况,监管人员的职责是否履行和职务是否变更,还有就是网上合同履行的报送情况等方面的检查,这些检查都是必要的,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护雇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为大家的财产安全做了很好的保障,维护了各自的权益。
4 加强合同履行和施工现场的监管的意义
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所确立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确立是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秩序的基础上确立的,这样双方当事人就收到了法律的保护,产生了法律的约束力。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履约的前提也是建立在依法签约、履约上的,在此前提下,完善的约定、严格的履约管理又是实现合同的基础。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既是管理的具有法律性的文件,也是项目全面管理的主要依据,更是工程在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所以完善施工合同的管理,对于规范建筑市场行业,是至关重要的,对施工合同的审查备案、履约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才能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工作做以更好的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结论:
通过对施工合同的审查备案和监管,这可以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也是对施工人员的一种生命和财产的保证。为了减少施工中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必须做好合同的制定和审查,并严格的履行。如果相关的管理机制做好约束和惩罚的机制的话,那么也不会再出现不履行合同违约的情况的发生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的风险,是对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是能够逐步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参考文献
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市招标办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关键词:合同 管理 法律 决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的经营成败与合同以及合同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企业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切不可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惩罚。
合同签订阶段常见的问题情形有: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不成立的;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履约阶段。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施工企业,通过合同变更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原材料大幅涨价致使企业难以承受,已显失公平,企业有权要求变更或撤消,但企业不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应当追究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企业不会或不善于行使。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因发包人的原因中途停建、缓建,承包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企业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却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对市场来说,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承诺,体现企业的诚信,增强顾客满意,提升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使企业更牢固地立足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企业来说,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一方面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转贴于
对策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组织好在职学习。可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布置学习任务,定期检查;进行短期培训;结合实际进行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分析总结;听电视讲座,参加法律专业或企业法律顾问的考试,选聘专职企业法律顾问。选送有关院校深造。每个企业都应培养较出类拔萃的合同管理人员,所以应选择热爱企业、工作出色、有发展前途的骨干进有关院校深造。
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主要是建立和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组织网络,是指由上而下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企业应当独立设置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全权负责单位的法律事务,配合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起到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履约监督和组织仲裁、诉讼的作用。制度网络,一是指企业要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这些环节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二是指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总部要建立和健全总的合同管理制度,分公司则根据自身的需要补充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经理部也可以作一些必要的补充。
参考文献
[1]《合同管理办法》
关键词: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建筑法》、招投标法和《合同法》的出台,对规范企业工程分包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因某些原因,不注重分包工作的管理而违法分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分包工作的管理,合法分包,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成为施工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1.工程分包概念及法律依据
1.1工程分包概念
工程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或者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1.2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分包经常遇到的问题
我国工程分包市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问题较多、差距甚大。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在建筑市场上,一方面名为分包实则转包、挂靠的现象盛行,另一方面,规范的专业分包极不普遍,而违法分包、肢解工程又随处可见。这些不规范的分包行为,直接导致由于分包责任不明确而产生的质量事故层出不穷;
第二,由于分包主体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分包活动大多游离于市场监管之外,客观导致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层出不穷,使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形同虚设。
第三,安全生产成为“死角”。分包工程人身伤亡事故频发且呈上升趋势,工伤难以得到有效治疗和合理抚恤,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人身权益。
第四,农民工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分包工程中分包商多采用雇佣农民工的方式组织施工人员,管理方式简单、粗放,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
3.企业应当采用的管理措施
3.1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分包工作需掌握经济、法律、技术等多方面的知识,其涉及面之广、综合性之强,使得设立专门机构实施管理变得非常必要。只有合理地设置管理机构并实施有效地管理,企业的分包工作才能朝着预期的目标发展。
3.2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可分包工程范围
分包工作因其复杂性,若只设立了机构而无健全规章制度,还谈不上是管理。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确定可分包的工程范围,《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不允许分包”。企业应根据本企业承包工程的情况,合理确定哪些工程是主体结构工程,不能分包,哪些非主体工程,可以分包。通过如此划分,企业在实施分包时,才会有条不紊,不至于误包而违法。
b. 明确工程分包时所需的报告、审批程序。
c. 明确分包方资格审查、选用的有关规定。可以防止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无实际施工能力的分包队伍分包工程,在保证分包合同签订后的正常履行和管理方面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d. 明确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审批程序,以保证所签合同的质量。
e. 对履约的有关规定。
3.3 严格审核分包方的资格,为分包方建立档案
分包方选择的好坏,对分包工程质量和施工中的管理有重要影响,而且《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规对分包方的资格也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开展分包工作时,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应作好以下工作。
a. 应由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对分包队伍实施统一管理,可为每家分包队伍建立档案,对首次分包工程的队伍,应作好以下资格审查。
①严格审查分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件,确定分包方可分包工程的类别。
②严格审查分包方的人员素质、机械设备、资产负债状况。通过这些审查,了解分包企业的施工实力,判断分包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③调查分包方以前的业绩,了解分包方以前施工的工程类别、工程质量、履约信誉等情况。以判断分包方是否可以在本企业分包工程,以及能够分包哪些工程。
通过以上的调查收集到资料后,应由合同管理人员整理好,并通过合同管理小组会议来评定该分包方是否可在企业分包工程,可分包哪些工程。在合同管理小组作出合格评价后,可登入合格分包方名录内,供选择使用。所有资料都应放入分包方档案并妥善保管。
b. 采用模拟招标选择具体的施工队伍
在确定了分包项目后,应将工程有关情况同时通知几家队伍,由他们对价款、施工组织、投入的人员、设备以及质量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作出明确的表示,企业择优选用。
c. 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定期考核其履行合同的表现,将考核结果记入其档案中。并根据考核结果作出好、中、差的分类,对于表现好的,以后可较放心地使用,对于评价为差的,应禁止再使用。
d. 建立合同管理文档系统,注重分包合同资料的收集、管理
分包工作将会产生大量资料,如协议书、图纸、变更设计、验收记录、工程隐蔽记录、结算付款单、往来的信件、交底资料、以及索赔资料、会谈纪要等,这些资料均是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对这些资料的审查、保存作出相应规定,并按要求妥善保管,这样不仅可以弥补自己工作中的不足,而且可以有效地对付分包方的索赔,并预测分包的法律后果。对保证分包合同的顺利履行及减少合同纠纷和维护企业利益均具有重要作用。
e. 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分包合同认真履行。
分包工作要想按照预期的目标进行,必须对分包合同的签订、履约进行全过程控制。
3.4加强分包合同签订管理,确保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
在施工现场,因管理人员多为搞技术出身,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认为分包方是在自己手下分包工程,自己的要求分包方不敢不听。或认为与分包方关系不错,只要他能按要求将工程干好,合同是否完善并不重要。因此在合同内容完善、合同签字盖章、委托等方面都容易出现问题。正是因为这些被忽视的问题,给分包工作带来巨大隐患,一旦分包方进场施工,在涉及到各自的利益时,因手中的合同无明确规定,双方往往争执不休,甚至诉诸法律,将严重扰乱分包工作的正常开展。为避免出现上述情况,企业应作好如下工作:
a. 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结合本企业分包工程的一些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的“分包合同参考文本”,供项目部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参考使用。
b. 在商谈分包合同时,必须由项目部合同管理小组出面与分包方商谈,以发挥集体智慧确保分包合同质量和避免暗箱操作,损害企业利益。
c. 规定分包合同的审批程序,在项目部与分包方谈好合同以后,要将已谈好的合同上报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内容不完善、委托无效的或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一律不得签订合同。
d. 明确只有项目经理才有权代表企业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防止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随意与分包方签订合同而引起分包合同管理失控。
3.5加强学习,认真分析,共同履行义务
签订合同后,要召开履约部门负责人学习、分析分包合同。使大家对签约概况、合同精神、主要目标以及本部门在分包合同履行中所负的责任都有较深入的了解。以便大家能从全局出发、协同工作,认真履行完企业的义务,避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起到认真督促分包方全面履行其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3.6加强管理,落实合同中的约定
要加强对分包工程质量管理,不能以包代管。合同法已明确规定:“分包方与承包方一起就分包工程质量向业主负连带责任。”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承包人的信誉和利益。为确保工程质量,可采取以下措施:
a. 对分包队伍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不具备相应技能的人员必须由分包方用合格的人员替换。
b. 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由承包人供应,防止分包方使用质量低劣的材料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c. 对分包方采购的其他材料进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存放在施工现场,更不得用于施工。
d. 设立专职的现场施工员,负责对分包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旁站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并且必须由分包方修复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
3.7加强成本控制,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害。
分包合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个特例,其履约期限较长,而且经济关系也错综复杂。除了分包方按合同要求完成一定的工程项目,收取相应的工程款外,为了整个工程考虑,发包方可能还会在主材、风、水、电、油料等辅材及动力、机械的零时租用等方面为分包方提供有偿的协助。对于主要材料,因其数额较大,一般都能在给分包队伍付款时及时扣回,但是对辅助材料一般都不会太重视,在给分包队伍付款时都不会及时扣回,而是放到完工后一起清算。更有甚者,认为自己作为承包方,财大气粗,那点小钱扣不扣都无所谓。孰不知,积少成多,集腋成裘,在历时数月甚至数年完工清算时,才发现这些小钱已变成一个不小的数字。因平时未及时扣回,手中预留分包方的款项已不足以支付这些费用,分包方也会以工程亏损或计量有问题而拒付这些款项,结果不是发生纠纷、对簿公堂,就是企业利益受损。因此,在分包合同的履约过程中,要注意随时计量,确保这些费用的扣回。每次在为分包方付款以前,由技术部门对分包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计量,材料、机械等部门提供领(租)用我方材料、风、水、电和机械等费用资料后,才能对分包方拨付工程款。在拨付工程款时要注意代扣营业税金、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8定期分析分包合同的履约情况
在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要定期分析企业和分包方对合同的履约情况,以发现合同履约中的问题并及时纠正。对于分包方,可在其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如同时有几家分包方时,还要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使之全面履行其义务。以保证分包工作正常开展。
关键词: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3-0123-02
一、概述
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中,一方面业主常常用苛刻的合同条款把风险转移给水利水电施工企业,造成风险承担上的严重不平衡;另一方面,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由于自身各方面的原因在合同管理方面也比较薄弱。面对当前的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只有重视合同,重视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增加企业利润,有效进行风险的防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体现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的高低,对企业今后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二、增强合同风险防范意识
在工程承包施工中,没有风险的合同是绝对没有的,水利水电施工工程更为甚之。过去,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由于合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而对合同条款分析、审核不严,掉入一些合同陷阱,给企业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为此,必须增强合同风险防范意识,从以下两个方面去防范合同风险:
(一)合同签订风险
1.认真分析合同条款,看合同条款中有没有潜在风险,有没有对自己不利的提法和约束性条件,对变更、索赔条款是否公平合理等,凡存在这些方面的问题,应向对方充分阐明自己的理由,力争修改合同草案。
2.要注意对方转嫁的风险,对风险的界定要有超前意识,充分考虑在施工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提出风险承担的责任。合同风险防范,在于化解自己承担的风险,转移自己承担的部分风险,控制对方有意转嫁的风险,回避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
(二)合同履约风险
水利水电工程由于投资大、工期长、对自然环境的依赖度大、地质情况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往往会由于自然环境、地质情况的改变而引发设计变更,以及由于业主的原因而引起项目或者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还有就是国家逐渐加大了对相关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等,这些都将会给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工期风险、安全风险、成本风险、审计风险等。为此,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充分利用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能管理作用,多层次、多角度、多方向的集思广义,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去开展风险管理活动,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有针对性的去解决履约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重大问题,化解、缓解、转移、规避以上风险。
三、增强全员合同管理意识
在施工过程中,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增强全员的合同管理意识,才会成功和达到预期的目的。为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加强合同管理:
1.要使合同成为保护企业利益的有利武器,就必须签订一份成功的合同。否则,无论与业主、监理工程师的相互关系处理得怎样融洽,无论要求多么合情合理,只要是合同条款未明确规定的,都会遭到业主、监理的拒绝。
2.强化合同管理,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机制,理顺各方关系,形成有机运行体系。在项目施工中,注重强化合同管理意识,认真研究、理解、运用合同条款,收集和整理各种施工原始资料及数据,做好索赔工作。
3.注重项目实施阶段合同的交底。合同是当事人正确履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依据,因此,水利水电施工企业项目部全体成员必须首先熟悉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对合同条款有一个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以避免不了解或对合同理解不一致带来工作上的失误。由于项目部成员知识结构和水平的差异,加之合同条款繁多,合同语言难以理解,因此,很难保证每个成员都能够吃透整个合同内容和合同关系,这样势必影响其在遇到实际问题时进行处理的有效性和正确性,影响合同的全面顺利实施。因此,在合同签订后,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应熟悉合同中的各种合同文件及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主要内容,明确工程中的风险、重点或关键性问题。
四、增强合同履约过程控制意识
(一)抓好合同台账管理工作
合同台账管理,是合同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搞好合同台账管理,既是合同履行的依据,又是合同履行的记录,对合同管理的实施和评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抓好履约检查环节
履约检查,是事前或事中发现问题和疏漏的唯一办法。只有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定期检查,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制订防范风险的对策,从而将风险损失程度降到最小,将收益做得最大。为此,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对合同履约和管理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通过检查反映出合同履约中的一般性问题,显示出妨碍合同履行的重大问题,以及产生争议或出现纠纷的现象或隐患等,提出解决的办法或提出解决的请求,通过整改使合同顺
利履约得到落实。
(三)抓好分包合同的管理
1.把好分包合同管理的资质审核关,只有分包单位相关资质有效且符合施工要求,才能进行各种分包合同的签订。
2.分包合同必须以工程合同为依据,满足工程合同的要求,有关工期、质量、安全、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必须在分包合同中进行落实。
3.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划清合同界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责任不清,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
4.狠抓分包合同的履行。对分包的施工单价、购销单价、费用标准及结算方法等,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标准。
5.严把分包合同的结算关。以分包合同为基础,会同有关施工生产、技术质量、材料设备、经营管理等部门进行会签,尤其对无定额及换算定额项目,要做好发包方对材料单价或项目造价的确认工作,对分包结算的工作量,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层层把关。
(四)抓好变更和索赔工作
索赔是合同管理的继续,是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承包商与业主之间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更能体现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工程变更和索赔是项目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贯穿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和时效要求,需要详细完整的证明资料,而且它与项目管理的其它方面有密切联系,涉及到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水保、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管理、公共关系等各个方面。为此必须提高变更和索赔的预见性、计划性,加强变更和索赔的系统性、规范性、及时性,提高项目经理部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变更和索赔意识,增强变更和索赔工作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明确各单位的变更和索赔职责,把工作落实到施工的全过程。
1.必须成立变更和索赔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范围。
2.要注重变更和索赔基础工作,做好原始记录、保管好原始签证资料。资料的整理与归档都应分类登记,原始资料应做到及时、系统、连续记载,做到不遗漏,实行统一编号、统一装订、统一归档的档案化管理,做到查询、使用方便快捷。
3.变更和索赔的理由应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合同和业主下发的相关管理办法为准,以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设计人、监理人的通知为依据,做到变更和索赔理由符合客观实际、充分可靠。
4.必须按变更和索赔时限、程序去开展工作。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的时效内,必须进行索赔事件立项工作,书面阐述变更和索赔原因,列举变更和索赔证据,提出变更和索赔意向,进行相关费用计算,编制索赔报告,最后进行谈判成功或申请仲裁。
5.制定变更和索赔奖励处罚制度,对在变更和索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未履行自己的变更和索赔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罚。
五、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一切管理工作的实施是以人为本的,施工合同管理没有合同管理人员和全员的参与、主动配合就无从谈起,合同管理人员能动性的发挥和素质的高低极大地制约着合同管理的绩效。如何将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降低企业成本,使企业利益最大化,是施工项目合同管理中,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过去,一部分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低,缺乏必要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管理知识、技术水平未达到应有的要求,是制约合同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加之企业对项目合同管理重视不够,致使项目合同管理处于低水平状态。为此,首先要求项目经理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他不但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领导素质、身体素质,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实践经验,要高度重视、熟悉、了解合同条款和执行情况,要能够把握索赔时机。其次,合同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合同管理体系,从投标报价开始、直到合同终止的全过程对项目进行预测、计划、分析、核算和控制,建成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一整套网络体系,进行全过程管理,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至少要是行家里手。
1、建立经济合同模板,提高医院合同管理的效率化
目前,医院每年需要签订的合同数量很多,每次签订前必须经过审计部门审核。由于各单位提供的合同五花八门,有关部门要逐一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条款不全的要退回给业务部门,由他们退给供货方进行修改,往往来回好几轮,浪费时间,效率低下,也常因为合同签订不及时,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合同风险,北京小汤山医院内审部门以标准合同范本为基础,聘请医院法律顾问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修订合同条款,并不断进行补充完善,制定出了适合自己的各类经济合同模板。我们在经济合同审计工作中发现,虽然医院签订的合同种类、数量繁多,但是大多数经济合同可以分为采购类、工程类、服务类、信息软件四大类合同。我们根据上述四类合同的特点,又进行了小类的细分,同相关的合同管理科室协商、寻找最适合的标准合同范本,然后根据医院自身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制订出我们医院的合同模板,经过医院法律顾问修订、把关后,确定最终的合同模板在全院推行。(1)采购类合同:北京小汤山医院依据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布的政府采购文本为范本,确定了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其它设备协议供货合同两类合同模板。医疗设备采购合同模板主要应用于医院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的医疗设备;其它设备协议供货合同模板主要应用于北京市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目录内的办公设备、家具等。这类合同北京小汤山医院重点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售后服务的具体条款。(2)工程类合同:北京小汤山医院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和北京市建设小型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确定了医院建设施工合同和小型工程施工合同两类合同模板。建设施工合同模板主要应用于医院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的大型工程,以及北京小汤山医院30万元至100万元未经公开招标的工程;小型工程合同模板主要应用于30万元以下的小型、零星修缮工程。这类合同我们主要约定了人工费、材料价等引起合同价款变更、工程量的确认、垃圾清运、安全施工以及工程结算审计的具体条款。另外,与大型工程相关的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也都参考合同范本确定了适合我们医院的合同模板。(3)服务类合同:此类合同比较繁杂,我们又划分了如下小类:物业类:保安服务合同、医疗垃圾清运合同、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园林养护合同、化粪池清掏合同等;维保类:大型医疗设备(如核磁、CT)的维保合同、电梯维保合同、自动门维保合同等;委托类:招标委托协议、工程咨询合同等。委托类基本上都有可参照的合同范本,但是物业类和维保类合同则要根据各自特点确认合同条款,我们也是在实践中逐步摸索、改进、完善了这两类合同模板,提高了审计效率。总之,服务类合同主要以向医院提供服务为主,所以我们重点审核、约定的是服务响应时间、服务达到的标准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违约条款。当然,如果能够达成“先服务,后付款”,则给此类合同加上了一道双保险。(4)信息软件类合同:这是比较难以寻找合同范本的,并且我们目前的大部分审计人员对信息技术还是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所以我们在建立这类合同模板是最谨慎的。我们把这类合同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信息技术类,比较偏重于服务类合同;另一类是软件类,比较偏重于采购合同。根据医院特点,我们关注的重点是运行、验收、服务响应等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建立合同模板不能将“官网”上提供的“合同范本”全盘照搬,必须结合医院的具体实际情况,根据经济合同审计的实践经验,经过与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共同探讨、协商、修改之后确定。并且,合同模板不是一成不变的,要适应医院形势的新发展,不断持续改进经济合同模板。使用经济合同模板后,在进行经济合同审计时,审计人员就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审核合同与模板的一致性以及对方承诺的具体条款上,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合同由于已经完成了资质审核,如果是这类合同,对方资质也不是审计重点,未经招标的经济合同,还要把对方资质文件的审核作为重点之一。这样,既利于内部审计部门提高对经济合同签订阶段的审计效率,同时业务部门签署合同也变得比较简单,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2、建立合同会审流程,提高医院合同管理的规范化
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建立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最佳合同会审流程,各部门各负其责,提高经济合同的签订效率。横向是指任何一份经济合同的最终签订都需要多个部门的团结协作,举例来说,医院要签订医疗设备的采购合同,那么就需要医疗设备的使用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对合同进行层层会审,有的比较重要的合同还要经过医院的法律顾问复核,才能最终签订合同,如果在这个层面上实行纵向审核,那么按照每个部门两个工作日审核完毕来计算,再加上与供货方协商修改合同的时间,那么一份合同的定稿大约都需要两周以上,这种合同审核的流程对合同内容的审核是严谨的,但是明显的效率比较低下,不利于医院动辄几百份合同的有效签订。为了提高经济合同审核的效率,促进医院经济合同的管理,我们医院结合各部门业务管理的特点,由相关部门共同探讨,根据各部门在经济合同审核过程中担当的职责,摸索出简单高效、横向与纵向相结合,适用于我们医院的经济合同会审流程。另外,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属于医院“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之后签订。最后,由合同管理部门核对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后,加盖医院经济合同专用章,完成经济合同的签订。不难看出,医院的审计部门在经济合同的审核中是非常关键的部门,需要审核合同的全部条款以及对方资质。必须指出的是,审计部门虽然要审核合同的全部条款,但是设备参数、附件配置和售后服务应当以设备使用科室的意见为主,合同的付款条款应当以财务部门的意见为主,这些应当在合同审核职责分工中明确说明。审计部门不能大包大揽,审计人员也不是万能的,一定要在“合同审计建议书”中明确内审的责任,注意规避自己能力所不及而形成的审计风险。
3、招标文件审计与合同审计相结合,将经济合同管理的关口前移
近几年,随着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和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医院的大额资金支出基本上实现了招标采购这种形式。目前,北京小汤山医院5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和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无论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还是自有资金,全部实现了公开招标采购。北京小汤山医院在对经过公开招标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等合同进行审计时发现,这些即将签订的合同即使存在一定的漏洞或风险,审计人员提出的合同审计意见有时也不能被采纳,因为在公开招标期间发售的招标文件内有合同样式,这些合同样式有时并不是医院的合同模板或标准的合同范本,特别是大型工程合同,中标方会以“需要到市建委备案,不能更改合同”为由拒绝修改合同。所以,在对中标后的合同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发挥的职能只能是审计其与招标文件内的合同的一致性,以及招标采购内容与中标方的投标文件的一致性。为了实现医院利益的最大化,内部审计在公开招标采购的程序中进行“关口”前移,也就是在招标文件定稿、发售前,由审计人员对招标文件内的合同进行审计。招标文件内容中一般单独设立“合同”一章,根据招标协议,招标方即医院对招标文件负责,所以医院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要求使用恰当的合同模板,并在此时把对招标内容的特殊、合理要求写入“招标文件”。例如医疗设备招标采购,医院要求供货方提供三年的维保,就可以在招标文件内的“合同”中明确。把医院的要求明确、全面地写入招标文件,就会避免合同签订时的许多矛盾。当然,为了确保招标文件的质量,如果医院已建立的合同模板仍不能满足个别招标文件的要求,那么就应当参照合同会审流程,启动招标文件的会审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方后,就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由于医院已经在前期做足了“功课”,在这个合同签订阶段,审计人员只需重点审查拟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内的合同是否一致,中标方在投标文件内的各项承诺是否均已在合同或合同附件内明确等个性化条款。
二、事中控制———经济合同执行中的内审工作
经济合同签署完毕后,医院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没有结束,要对大额的、重要的经济合同进行延伸审计,对执行中的经济合同进行审计监督。在经济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医院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合同的重要性、执行期限等,设计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表,对重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1至2次的抽查,以提高医院经济合同的执行力,促进医院经济合同执行的标准化。首先,根据各类经济合同内容的特点,设计《合同履约情况调查表》。采购类“合同履约情况调查表”的设计要重点放在设备或物资的交货时间、质量、安装、验收、保修等方面;工程类合同则要比较复杂,大、小工程的“合同履约情况调查表”也要各有侧重,隐蔽工程验收、工程洽商变更、主要材料认价、工程款拨付、竣工验收等方面是必须要关注的;服务类合同一般涉及金额不大,审计人员可以从已签订的服务类合同中,抽查几份金额较大的,如核磁维保合同、保安服务合同等,个性化设计不同的“合同履约情况调查表”;软件信息类“合同履约情况调查表”的设计要突出软件运行效果、操作培训、服务响应时间以及升级服务等方面。医院内审人员要以各类合同为基础,从实际出发,下功夫设计出切实可行的“合同履约情况调查表”,这是对经济合同进行事中控制的前提和有效手段。以医疗设备采购合同为例,我们结合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具体条款的。其次,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各类合同,选择恰当的介入时期,深入到合同执行部门,检查各业务部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购类合同可以选择设备或物资验收期间,工程类合同要根据工期的长短选择适当的时间检查,服务类合同可以选择服务过半的时期,软件信息类合同则可以选择软件安装并运行一段时间后审核合同执行情况。医院内审人员可以根据预先设计好的《合同履约情况调查表》,实事求是地一一对照进行检查,对于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条款,要查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在表中描述清楚;对于检查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也要在表中的空白行明确记录。最后,将《合同履约情况调查表》进行分析汇总,对于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向医院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避免问题进一步恶化。例如,采购类合同中,对于个别超期供货甚至不能供货的单位,应尽快通知招标机构没收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并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罚款,或者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书面的形式签署补充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合同履约情况的抽查过程中,审计人员不要以监督、检查者自居,遇到问题应当多听取业务部门的意见,遇到不同意见,要条分缕析,采取综合分析的方式,尽可能与合同执行部门协商一致,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化建议,帮助业务部门提高经济合同的执行水平。
三、事后评价———经济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内审工作
经济合同履行期满以后,就涉及到合同的终止了。合同终止了,医院的内审工作并没有结束,因为设备采购合同的供货方有的会承诺两年,甚至更长一些的质量保证期,而工程一般也有2—5年的保修期,但是合同中往往却约定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息退还,所以一年之后,质量保证期的服务就是“盲点”,甚至有的供货方或施工方根本不在乎那5%的质量保证金,拿到95%的合同价款后就“神龙见首不见尾”了。那么,审计人员就有必要对“盲点”期间的设备售后服务、工程维保服务等情况进行追踪评价,验证医院合同执行部门对合同后期管理的效果性。首先,合同的评价体系是依靠多部门联动建立起来的,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的评价需要综合设备使用科室、设备管理科室、财务部门,以及患者对医疗设备治疗或检查效果的满意程度,其中设备使用科室的评价比重应当略高,突出医疗设备的性能指标;服务类合同的评价需要综合主管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受众群体的满意程度,受众群体可能包括医院职工和患者,其中受众群体的满意度应当占据绝对分值,服务对象的肯定是对服务提供方的最好评价;工程类、软件信息类合同也是如此,既要综合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评价意见,又要客观地划分出评价重点,不能把各类合同的评价指标都一概而论。其次,合同评价的主要方式有合同履约评价表和满意度调查表等。合同履约评价表和满意度调查表的设计要多部门配合、群策群力,并且要在实际应用中不断修订、改进,直至成熟完善。例如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的履约评价,医疗设备使用科室对设备的性能、培训、售后服务以及患者的评价最有发言权,合同履约评价表和满意度调查表的内容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一份客观明确、操作性强的合同履约评价表和满意度调查表是合同履约评价成功的一半,医院也可以在合同评价表和满意度调查表的设计阶段引入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最后,审计人员要把已完成的合同履约评价表和满意度调查表进行汇总、分析。通过全面客观地评价,医院可以对设备的供货方、服务的提供方、工程的施工方有一个比较鲜明的认识。依据评价结果,医院可以把诚实守信、服务到位的企业设立成“最佳合作企业名录”,把欺上瞒下、敷衍了事的企业放入“黑名单”。这项评价工作,有助于验证医院在合同管理方面达到的效果,有助于医院在选择合作企业时提高决策的效率。
四、总结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
Abstract: in the enterprise and project management activities in the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a very important work.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ntract management task, and in the light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at present, 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对于企业改善经营,实行经济承包有着广泛而普遍的适用意义,建筑经济合同制的实行也已经成为充分体现建筑企业经营责任的最好形式。因此,合同管理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已成为与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管理并列的一大管理职能。
1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
1.1合同签订前
分析、审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并做出相应的分析报告,计估合同的风险性及可以取得的利润。进行工程合同的策划,如分包合同策划,解决各合同之问的协调问题。并对分包合同进行审查。为工程预算、报价、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提供决策的信息、建议、意见等,对合同修改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配合企业制定报价策略,配合合同谈判。
1.2合同签订后
为了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一切日常事务性工作有秩序地进行,需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使工程全部处于控制中,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收集合同实施的信息,收集各种工程资料,并做出相应的信息处理,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分析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离,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出诊断,提出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建议,甚至警告。进行合同变更管理主要包括:参与变更谈判,对合同变更进行事务性处理,落实变更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的落实情况。落实日常的索赔与反索赔工作。
2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合同签署阶段的问题
2.1.1合同签订违法
《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施工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2.1.2合同内容不规范
(1)技术条件不到位
施工图纸供应不及时,或者由于图纸不系统,承包方无法正常、系统地组织施工。也会造成工期和成本的损失。技术规范不明确,只是含混地约定现行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而不明确指定文本。
(2)施工准备不充分
由于发包方提供的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合同约定的开工期限又不允许顺延,致使承包方进场后无法迅速展开施工,导致工期损失和人员设备的停窝工。
(3)工程计价方式不明确造成
多数发包方一般都愿意采用固定价款合同方式,竣工结算方式较为简单、省事,发包方的风险最小。而承包方通常以较低的报价中标,但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很难变更承包价,索赔的机会几乎没有,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最大。
(4)工程款支付条款不明确
在许多工程合同中,业主凭着在合同签订中的主导地位,对工程款支付违约索赔条款的约定或含糊其辞,或不完整、不严密,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
(5)合同工期条款不明确造成
在当今建筑市场中。发包方为了自身的工期利益,往往不顾工程施工的客观规律,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将工期压缩到最短时限。但在工程施工中,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工期滞后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合同中往往对逾期交工给以重罚。
(6)工程变更条款不明确
有的施工合同对工程变更的范围、变更程序、计算依据,以及对设计变更相关手续的取得等问题。如现场签证的签发材料价格的调整确认等,没有明确、具体、细化的约定,导致工程变更时发生争议。
(7)合同履约保证金条款不明确
这是发包方对承包方最有威慑力的武器之一,也是承包方在施工中经常受制于人的主要原因。现在大多数施工合同中,对发包方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程序执行履约保函未做任何限制性规定。承包方如要保护自身利益。所付出的成本相当高。
2.2合同履行阶段的问题
(1)业主行为缺乏有效制约,导致工程隐患,压价、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现象盛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甚至有的工程使用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
(2)应该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2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地履行和目标的实现。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3)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
(4)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5)应当追究的过了诉讼时效。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
(6)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于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建筑公司不会行使。比如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不程进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6)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3完善措施
承包商付款担保的方式,常见的有两种:一为保函担保,即由承包商向开发商提供履约保函,在承包商没有按规定向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支付款项时,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可以凭保函复印件和开发商出具的证明文件直接要求提供保函的银行支付相关款项;一为履约保证金担保,即由承包商向开发商交付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当承包商没有按规定向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支付款项时,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可以直接要求开发商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相关款项。
实践中,在我国推行承包商的保函担保制度必须以建设单位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为前提。作为保证人的银行是因为申请人承包商的要求出具保函的,保证人必须对承包商的信用状况充分了解方能控制自身风险。由于我国工程款拖欠问题严重,银行为承包商出具保函存在较大风险,且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中国人民银行121 号文件的影响,银行在涉及房地产项目授信时非常谨慎,银行为承包商出具履约保函难以成为我国当前承包商付款担保的主要方式。故履约保证金担保成为我国当前承包商付款担保的主要方式。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定性却给广大的司法工作者带来了一个未解的难题。一部分司法工作者认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说明了履约保证金制度受到了法律的肯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部分司法工作者认为,在工程未支付首笔工程款之前就要求承包商向开发商交付工程预算总价的10-20%作为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名为履约担保、实为垫资施工”的民事行为,依据国家建设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6年6月4日作出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且我国《担保法》明确只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履约保证金不属于五者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不应受到法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第1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上述两条规定赋予了承包商付款担保制度新的涵义。
一、“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开发商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带来了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的风险,对开发商监督和管理承包商的债务履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商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但新的司法解释从法律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这项权利。作为开发商而言,因施工总承包合同形成的潜在的债务人主体增多,自身风险扩大。
该规定给开发商将会带来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的风险,根本原因源于: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结算原是发生在开发商与承包商之间的,新规定的颁布使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介入到该合同的各个阶段,使开发商潜在的债务人主体增多;开发商在不可预测、不可知悉、不可控制分包、转包合同的订立和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代承包商向实际施工人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虽然“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因为合同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开发商、实际施工人互不知悉、互不认可对方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将成为争议焦点。
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例举开发商的风险如下:
1、工程竣工后,开发商与承包商达成结算协议。但实际施工人以结算协议所确定的工程价款损害了自身利益,不能满足分包、转包合同的约定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
2、开发商与承包商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但实际施工人以延期付款协议损害了自身利益,不能满足分包、转包合同的约定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
3、承包商无法完成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工程部分履行。开发商因为承包商违约而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实际施工人以自身无违约行为为由直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4、开发商无法知悉和判断承包商与实际施工人订立的分包或转包合同的真实性,开发商无法知悉和判断承包商对实际施工人的实际付款进度;
5、如分包或转包合同中未对工程造价予以明确,后又未完成工程结算,实际施工人要求按照开发商与承包商订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给付工程款;甚至,实际施工人要求按照定额的计算标准给付工程款。
综上可见,“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虽然加强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但却给开发商上了一个紧箍咒,不仅要求开发商严格依照合同支付工程款,还要求开发商严格监督和管理承包商的债务履行。在此前提下,开发商在订立施工总承包合同时实施承包商付款担保条款,对于保障开发商权益、避免开发商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二、“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确认了垫资施工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给开发商实施承包商履约保证金担保扫清了法律障碍。
1、垫资施工的定义:
垫资施工,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不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地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建安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建设单位即应依约先向施工单位预付一定数量的工程备料款,该款一般为总造价的30%;施工单位以此来启动工程。以后建设单位再分次按施工的形象进度拨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结算款总额的 90%-95%,剩余5%-10%做为建设单位留置的质量保证金。
2、“解释”颁布前垫资施工问题的法律渊源与司法实践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均对垫资施工问题无明确规定,“解释”生效前仅有的法律渊源是建设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于1996年颁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对垫资施工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该通知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垫资施工条款往往也是按照无效协议处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公布(2000)第5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建筑公司垫资违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而无效。各地法院也参照该判决认定垫资施工条款的法律效力。
3、“解释”认定垫资施工条款合法有效性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接受《人民法院报》记者的采访时,阐述了“解释”认定垫资施工条款合法有效性的理由,其理由有三:一是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如果承包人不带资、垫资也难以承揽到工程,如果不承认垫资有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建筑市场是开放的,建筑市场的主体可能是本国的企业,也可能是外国的企业,而国际建筑市场是允许垫资的,如果我国法院认定垫资一律无效,违反国际惯例,与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潮流相悖。三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但是从法律规定的层次看,《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
4、“解释”认定垫资施工条款合法有效性对于开发商实施承包商付款担保条款的意义。
基于“解释”认定垫资施工条款具备合法有效性,在新的法律、法规未对履约保证金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开发商收受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应视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名为履约担保、实为垫资施工”将难以成为认定履约保证金无效的理由。可以说,“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给开发商实施承包商履约保证金担保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
三、承包商付款担保制度的立法前瞻
虽然“解释”的颁布使开发商收受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但从规范的角度讲,笔者认为现行的由开发商直接收受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并不应得到立法提倡。其理由如下:
1、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开发商在收受该款项之后应当将其存入保证金专用帐户,不得挪作它用。但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往往资金短缺,外出化缘不如就地取材,将履约保证金挪作工程款使用。从而给承包商造成了风险,不能充分保证缔约双方的平等和公正。
2、履约保证金由开发商收受不能充分保障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的工程款和材料款的清偿。如遇开发商挪用履约保证金、开发商向承包商索赔等情形,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很难从处于资金控制权的开发商手中获取因履约保证金所产生的代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