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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的视角来看,当前我国在进行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时所适用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绝大部分来自于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除此之外,各类中央或地方的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有关的各种规章也被作为法律依据。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过程中,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既体现了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对发扬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的坚定决心,又表明了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
(二)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 权利主体难以认定
在进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确定权利主体,这与知识产权法同样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众所周知,任何一种优秀的传统文化的形成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漫长的积累以及数代人的传承。因此,在确定知识产权的主体时往往存在各类意想不到的问题:第一,通常来说,在进行知识产权认定时,时间和独创性的认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并且其价值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是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却与之相反,其形成过程往往需要不断修改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使文化更加充实与丰富,因此,其价值通常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就使得独创性认定非常艰难。第二,权利主体的认定十分困难,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并不是一个人创造的结果,它是由少数民族民众在特定的地区不断创新的产物。因此,要想确定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权利主体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第三,无法明确地界定权利救济的性质。在实际的知识产权认定过程中,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究竟属于公权力还是私权利成了一大难题。当民族传统文化享有权遭受侵害时,通常采取私权救济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这样的方式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如果采用公权力来解决问题,则会使得个体的享有者无法获得充分的权益保障,这就使得权利的救济陷入两难的境地。
2. 保护范围不够广泛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44条第1款规定:当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若涉及到相关的知识产权,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也符合应用。第2款规定: 对于传统的医药抑或是工艺美术进行保护时,如果各省市行政管理部门抑或是其他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参考相关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第1款仅仅只作为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并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实施了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明确地规定: 国家应当全力保护超过百年历史,工艺精良,制作程序完好无缺,使用纯天然原料,富有民族特色,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到极高的赞誉的手工艺品种以及富于技巧性的工艺。但遗憾的是,这一条例使用的是认定制度,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传统工艺美术等都可以获得国家的支持和保护。除此之外,此条例还对传统的美工技艺实施保密措施,以确保能够从根本上对工艺起到保护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13条中规定:各级政府尤其是主管文化的单位应该从各个角度全方位地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详细情况,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创建档案以及信息数据库。除了国家明确规定需要依法保密的信息之外,其余所有的相关信息都应当向公众公开,方便公众查找和阅读相关信息。所谓的依法保密表示的是假若档案中的有关资料信息涉及到我国的机密,此时应该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保密。
3. 商业化开发导致对传统艺术传承者的侵权
商业化表示的是由于开发当地特有的少数民族文化抑或是传统工艺而吸引了大量游客前往参观,从而使得当地的文化旅游快速发展。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当地的社会关系受到市场的影响,因此,旅游目的地的各类能够吸引旅游者的少数民族工艺的商品都被大众自然而然地贴上了商品的标签,并且使得淳朴而传统的少数民族文化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从积极的角度看,大量外来旅游者的进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当地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从消极的角度看,外来旅游者的进入将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当地的少数民族文化在不知不觉中发生巨大的变化。过度的商业化开发会导致原本淳朴的少数民族文化向庸俗化发展,从而导致传统的艺术文化被歪曲篡改。除此之外,这样的行为也会使得传统技艺持有者的名誉遭受到极大的侵害,同时还会使传统文化无法完好无缺地展示在公众面前。在文化产业化进程中,这种过度的商业化开发,严重地损害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发展,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制约。
4. 执法力度不够
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因执法力度不够导致对其保护不够有效。执法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制度并没有得到充分地落实。在我国一些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法制建设较为落后,相关的配套措施没有健全,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当地传统艺术文化档案及数据库,并未建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项目名录,导致目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在当地形同虚设。同时,由于这些地区经济基础落后,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传统艺术文化保护的投入不足,相关的保护措施难以得到落实,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常常流于形式。第二,缺乏行之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在对其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商业化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并没有规定惩罚措施。在大部分情况下,仅仅是通过一些舆论来监督开发者进行整改,而对其过度商业化开发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惩戒行为。这也导致近年来存在大量针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违法和犯罪现象的出现。
二、民商法视域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法律保护的策略和建议
(一) 加快民族地区立法,明确权利主体
当前,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权利主体难以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假如站在民商法的视角思考,在确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时应当尽可能地从中央和地方的角度出发,在国内应当尽可能地创建一个体系完善、结构严整的权利主体认定机制。针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权利主体的认定这一问题,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建设远远超过了国家,通过地方立法更好地保护了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新疆、四川凉山、阿坝等地都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能够更好地得到认定。因此,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权利主体认定和权利救济的方式上,可以由民族地区地方立法来加以明确。这是因为民族地区往往对于本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更为了解,对于其权利主体的认定更为有效。
(二) 与其他法律衔接,扩大保护的范围
针对目前法律适用范围存在漏洞的问题,可以通过与民商法中的其他法律进行衔接来解决。第一,可以与 《专利法》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随着时代的进步,很多少数民族的传统技艺也紧跟时代的潮流不断改良创新,使得产品越来越符合现代人的审美需求,此类少数民族传统产品便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一般情况下,少数民族传统工艺产品的制作流程不会对外公开,只有某些特定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掌握这样的技艺,这些技艺的传承者便可以通过创新和改革向国家申请专利。第二,可以与 《商标法》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使得这些经过上百年历史传承留下的传统技艺通过商标法的保护得到更好地延续和发展。第三,应当与 《著作权法》 以及国家正在积极修订的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 《著作权法》可以充分发挥其法律效用,将各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分别集结成册,使其得到更好地传承及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 则可以真正从根本上使得各种传统技艺得到更好地保护。第四,从涉及范围来看,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很难使传统技艺的主体得到保护,只能保护其客体。除此之外,当前我国正在施行的知识产权法也对其中的一小部分内容进行保护,其余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民商法的管辖范围。
(三) 建立利益共担机制,防止侵权行为
针对目前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过度商业化开发带来的侵权问题,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开发的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保护,同时创建一个科学实用的利益共担体系,通过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的共同支持,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朝着更好的方向不断向前发展。除此之外,为了使得少数民族文化继续发展、创新和传承,国家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这些优秀的传统技艺建立信息档案,既要鼓励这些传统技艺不断随着时代的发展快速创新,并且积极保护其创新成果。此外,还应当深入保护这些传统技艺的智力源泉,使得传统技艺能够源源不断地向前发展。通过科学合理的商业开发,少数民族技艺的传承者可以从生产出来的商品中获得相应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促进传统文化的发展。但遗憾的是,当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开发绝大多数都存在过度商业化的情况,这种开发趋势是无法阻挡的,但开发者在开发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传统文化的保护,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技艺和创作,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减少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侵权行为,实现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四) 加强执法力度,减少违法行为
从前文的分析可知,目前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法律保护在执法上,依然存在执法不严而导致的保护不力的问题。因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法律保护在执法上应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开展工作:第一, 应该在拥有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地区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开展调查工作,整理相关的数据资料, 为优良的传统技艺以及文化项目创建相关的档案以及信息数据库。除此之外,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当从各个方面全力支持传统艺术文化的发展,使其发挥真正的艺术效用。与此同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切实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 保障各类制度的执行,确保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真正从根本上保护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第二,目前,无论是中央政府部门还是地方政府部门都从各个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传统艺术文化,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抑或是其他各个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依然会发生大量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有关的违法犯罪事件,针对此类事件,国家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违法犯罪者实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依法追究其责任。通过各级各部门的严格执法,从根本上杜绝犯罪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技艺文化。
关键词:传统工艺;文化传承;白族扎染;大理周城
中图分类号:J523.2 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8)06-0042-06
由于民族文化自身的不可复制性和再生性,决定了它是一笔具有绝对优势的文化经济资源。在面临对民族文化开发与保护并重,民族经济与民族文化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相得益彰的挑战面前,大理周城白族的扎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把传统的民族服饰文化作为经济的灵魂和精髓所在充实到扎染业中,使扎染成为民族文化的物质载体,民族文化成为扎染的内在精华,实现了保护开发民族文化与发展民族经济二者的有机结合。白族服饰文化成为扎染业的一大卖点,扎染成为彰显白族服饰文化的一个亮点。
一、社区情况及研究对象
1 社区的基本情况
城地处苍山洱海之间,位于大理市喜洲镇北端,周城村北面是著名的蝴蝶泉,南距大理古城25公里,距州府所在地下关39公里。穿村而过的是“滇藏公路”即214国道,新建的大(理)丽(江)公路位于村庄东面,沿两条公路往北可抵达洱海、剑川、鹤庆、丽江、中甸等地。周城或称村、或称乡、或称镇、或称为办事处,名称各异,但其性质上一直保持着自然村为建制的格局。周城村是大理河谷平原的一个重要农村集镇,也是大理白族自治州境内最大的白族聚集村落。根据当地的人口的统计显示:2008年周城村总人口9989人,其中白族人口9815人,占总人口的98.26%。此外,与周边村落的白族人口相比。仁里邑村4700人、桃源村1871人、上关村1383人,由此可见周城村确实是拥有白族人口最多的村落。
周城在历史上也曾经以农业作为支柱产业,主要种植水稻、小麦、蚕豆,偶尔也种植少量的土豆、豌豆,以及一些经济作物,如油菜、蓝靛、摸摸香等。但是,由于周城素来地少人多,耕作技术落后,水利灌溉极差,旱、涝、洪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以上诸因素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亩产量非常低,农业收入少。解放后,实行,周城白族人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在保留传统文化的同时,广泛地采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进行农业生产,粮食产量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整个社区人多地少的矛盾仍然难以解决,粮食产量的提高仍然赶不上人口的增加和土地的减少。从20世纪初到1984年,由于国家和集体征地、修筑道路占地、私人建房占地等原因,周城的耕地面积日益减少。面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周城村民只得对传统的生存方式进行自我调适。村民已经认识到单一的产业模式很难再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于是,乡镇企业、工商业、旅游业等行业开始出现并蒸蒸日上,它们在整体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渐超过了农业。1983年和1978年相比,总收入中农业的比重从51.8%下降为23.3%,而手工业、商业、服务业的比重则从48.7%增加到76.7%;1984年,农业、工业等的总收入为325万元,其中农业收入70万元,仅占总收入的21.5%。至此,农业经济已不再是周城的骨干经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已逐渐被现代经济所取代,周城逐渐发展成为了“以工为主,以农为辅,多种经营,共同发展”的社会经济新格局。
2 大理周城扎染业的发展概况
追溯周城扎染的历史,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据相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公元4世纪就已经有了扎染工艺,大理地区的扎染工艺历史也长达千年,周城地区的扎染则最先开始于明末清初时期,代代相传,至今已经有约三百年的发展历史。周城村历史上就是一个地少人多的地方,其可耕种的土地有限,所以当地的村民都是倚仗“亦耕亦织”的双向劳作方式来维持生活,扎染业就是周城历史上村民维持生计、养家糊口的一项重要的传统产业。从历史上看,周城的扎染业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解放前,扎染业就是周城地区的主要行业之一,由于当时生产方式的落后,那时的扎染生产一直是以家庭作坊的形式进行,并逐渐成为当地农户维持生计、养家糊口的传统产业。德信和、得义和、复镇祥、裕金和、复玉和都是当时扎染行业中的一些著名商号,这些扎染商号的创立都凝结着创业者的艰辛。其中较为著名的德信和是一个叫YMS的村民创办的扎染作坊,YMS家数代从事扎染行业,他们家的扎染生产规模以及所生产的扎染商品的数量和质量均居于全村首位。刚开始,他们没有固定的销售商铺,只能采取沿街叫卖的方式。YMS从喜洲按一定标准买回布匹进行加工,自己设计图案,染成后将成品销往附近的剑川、兰坪等县。全家九口人,染布的就有三四人,用三个染缸轮流浸染,染成后用马驮到异地销售,驮运的过程也十分辛苦,到剑川往返大概需要四天,到丽江则需要十天,所以常常需要在外夜宿数天。为尽量节约路上的时间,YMS有时候会选择抄小路走,但是却不得不提防沿路可能出没的土匪。总的说来,扎染生产虽然历史悠久,起步较早,但早期的扎染却是赢利不多,像YMS家这样,在扎染上投入本钱近七八百大洋,而一星期的营业额约为八九百块,实际上一星期的纯收入是七八十块甚至最少时才二三十块,遇上白布价格上涨的时节,甚至还会有亏本的可能。虽然扎染生产回报不乐观,但它还是在历史的长河中存活了下来。
第二个阶段:1962―1984年,周城实行化以来,扎染作为周城境内拥有悠久历史、表现民族风格的传统民族工艺受到乡镇企业的重视,于1984年5月,周城民族扎染厂的前身“蝴蝶牌扎染厂”正式成立,由此开始了周城扎染生产的工厂化时期。扎染厂成立之初条件相对较差,设备简陋,全厂仅有五个染缸,主要生产扎花布、平板布和两面布等,生产的产品也大多经由云南省外贸局远销香港、日本以及美国等地。1987年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工厂效益的提高,机械设备得到不断完善和改进,民族扎染厂内部的生产运作机制也相应建立和完善。扎染厂采取统一下料、统一印样、分户扎花、统一浸染、分户拆线、统一漂洗、统一销售的方式组织生产,整个扎染生产过程牵连着工厂和各家各户的村民,这种生产方式曾经被记者形象的称为“没有围墙的工厂”。扎染厂在对白族传统艺术的发掘、整理以及改进方面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周城民族扎染厂自建厂以来,陆续获得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承认,尤其值得强调的有两件事:1996年周城被国家文化部命名为“民族扎染艺术之乡”;1998年周城扎染厂被国家民委等五部委列为“九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产品定点生产企业。
第三个阶段:虽然扎染厂的出现某种意义上代表了扎染生产的进步,但是,发源于落后生产力状况下的家庭作坊式生产并未像当初的马帮文化一样消失殆尽,而是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在扎染民族文化的传播和周城村民致富的道路上渐行渐远并且生机盎然,形成了这个时期扎染作坊式生产与工厂化生产并存的特殊局面。首先从实际表现来看,手工作坊如今已经能与周城扎染厂站在平等的位置上共同竞争市场,并凭借其自身灵活开放的组织结构优势取代周城扎染厂成为云南省外贸局的主要合作伙伴。YJ是周城村委会七社一家扎染作坊的负责人,他简要地向我解释了云南省外贸局与周城扎染厂以及私营作坊之间的关系。“1992年,云南省外贸局到周城来采集出口到境外的扎染商品,本来他们这些经营私营作坊的村民也想通过这次机会把自家的扎染商品卖出去一些好赚笔钱,但是,当时的手工作坊受到了集体企业的排挤而没能接到任何订单,所有的订单都被周城扎染厂垄断了。”“现在的情况不同了,巍山县那边得到省外贸局的订单忙不过来时会将部分订单交由他们周城的私营作坊完成,通过这种相互提携的方式,他们每年也都能拿到一些国外的订单,现在他们家的作坊生产出来的扎染桌布已经出口到泰国、巴西、日本等地。”
从理论上来讲,周城村的扎染手工作坊从传统走到现代,经受住了各个时代的严峻考验并最终成为当地的主要致富产业的发展过程,实质上也是民族经济的一个自我累积、自我适应的过程。一方面,扎染手工业作为一种典型的民族经济,本身不是一蹴而就的经济模式。因为民族经济是一种分散的、最为民族地区群众深刻自主性发展的社会行为,所以它的发展并不能靠庞大的、完整的经济发展方略就能解决,而是要靠民族经济的实践者们通过长期不断的实践累积而最终发展成为一种平稳发展的经济模式。另一方面,民族经济是最直接面对市场的经济模式,它依靠接受市场微量的经济因素进行自我调控,面对不可测量的经济现实进行灵活的生产经营,所以,它有可能一下子就打进国际市场,也可能长时间只能在本乡本土流通和运转。由此可见,扎染生产呈曲线型发展道路是由其自身属性来决定的,任何想做超越式、跳跃式发展的想法都是不能实现的。也正是因为扎染生产经受住了各个时代的艰难考验,自身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做了太多的自我调试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所以如今才能在白族文化传播和当地村民致富的道路上渐行渐远。
如今周城的扎染生产仍然继续着家庭作坊这种古老的经营方式,而且周城农户经营扎染业的具体方式也越来越多元化。其中,绝大部分农户只是将扎染业作为农业生产之余的副业行为,属于家庭副业范畴。由于要兼顾农业生产,农忙时候往往无瑕顾及扎染生产而暂时性停产,所以,扎染生产在这些兼业农户家庭中也呈现出季节性的特点。而在这部分兼业扎染的农户当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种:一种农户家庭是既生产扎染又销售扎染;另一种农户家庭则只经营销售环节,扎染成品也直接从当地其它扎染生产作坊现成取得,自身只用在周城街道上租用店铺来销售扎染商品。这些只管销售的农户还可以根据自家的特殊情况,增加一些扎染以外的经营项目以增加家庭的经济收入。比如在周城随处可见的家庭旅馆就是充分利用白族民居独特的建筑风格这一民族文化亮点作为经济卖点的。店铺后方的自家厨房和院子可直接利用来经营家庭式餐馆,白族民居的天井设计本身就是一个天然的饭厅,客人在品尝地方风味的同时还能亲身体验到白族“三坊一照壁四合五天井”的建筑文化,所以很受游客的喜欢,有些游客还特地慕名前去这样的家庭式餐馆就餐,而对于餐馆老板而言,在家里开餐馆,不但节约额外租用店铺的成本,还能就近使用家庭内部的劳动力,何乐而不为呢!
二、扎染中蕴含的文化内涵
扎染,它的美妙之处不止于其做工之精巧、设计之独特,更显于其用料的自然天成,纹饰图案的古朴象征意义及背后所蕴藏着的厚重的白族历史文化。白族用取自自然的染料,渲染出一块块在蓝白相间的天空下,多彩的蝴蝶在快乐地飞翔、歌唱的色调谐调、意蕴隽永的扎染布,以此来表达他们对生活的理解和认知,也蕴含着他们对人生的向往和追求。同时,这也是民族心理和精神世界的折射。
1 以蓝、白为主的色调
周城白族的扎染以蓝、白二色为主调和基础,两种颜色之间过渡自然。这种过渡一方面是靠扎花时掌握针法的松紧以使图案相间处有缓冲地带,另一方面是由于扎染采用植物染料,经过漂洗后略有脱色,色彩的对比淡化,反差趋于缓和,蓝白相间中透出一种朦胧、柔和的美感。蓝、白两种颜色在色系上均属冷色调,给人的感觉是宁静、平和、淡泊,这与白族人民传统以来善良、平和的民族性格和开放、宽容的心态是一致的。白族是一个尚白的民族,认为白色是吉祥的象征,把“白”作为自己的族称,以白色为服饰的基调。而青色(包括蓝色)则有希望、纯朴、真挚等意。青白结合即表示“青青白白,光明磊落”。周城扎染的色彩偏向实际体现了白族人民内心的平和及对淡泊宁静的追求。有人曾经这样说周城的村民和他们的扎染:“若不是一个淡泊和宁静的民族,若不是一个勤劳和智慧的民族,是决不会有闲心和耐心来做这样一件极需耐心和细心的工作的。而现在的周城人民,正是凭着这种细心和耐心,加上勤劳和勇于创新的智慧,一步步地走向了世界。”
2 蝴蝶纹饰
尽管周城白族扎染的图案十分丰富,但是,徜徉在周城扎染工艺品的海洋里,很多人都会发觉在众多的扎染图案中周城人似乎对蝶蝴图案倾注了更多的热情。白族扎染之所以如此钟情于蝴蝶花纹图案,有着深刻的文化背景和心理内因。金少萍女士在《白族扎染――从传统到现代》一书中对白族扎染中喜用蝴蝶母题作了几种解释,一为蝴蝶象征多子和生命繁衍,二为蝴蝶是美丽的化身,三为蝴蝶是忠贞爱情的象征,四为花与蝶的共生。蝴蝶雌雄后一次摆子无数,因而往往成为多子和母亲的象征。寓意生命繁衍、人丁兴旺。白族地区的孩童至今仍恪守着“不能打蝴蝶,否则母亲的会疼”的古规。结合白族自古以来即存在的生殖崇拜之俗,这一点也就不难理解了。剑川石宝山石窟中的“阿央白”崇拜、大理白族的绕桑林会,也都是这种生命意识的体现。与此相关联,凡是多子、生命力强的动植物也都成为人们崇拜或喜爱的对象,蝴蝶的多产正适合了人们延续生命的意识和心态,故蝴蝶成为周城白族扎染图案中一个常常出现、恒久不变的纹饰,寄托了人们对生育的一种希冀和追求。
3 共同的染神信仰
在汉族民间广为流传着梅、葛染神的传说故事。在周城白族村中,原来在北本主庙中有梅、葛的塑像,与杜朝选本主供在一起。可见,扎染已从满足生活需要的物质领域上升到了白族人的精神境界,从日常用品升华为精神信仰,构成周城白族特有的民俗文化事象。
三、发展扎染业与保护、传承白族服饰文化并驾齐驱
扎染之于白族传统服饰的关系就是生产方式与生产对象的关系,扎染工艺是一种生产的方式技术,而白族传统服饰就是这种生产技术的载体。在周城漫长的历史文化中,扎染与当地白族人家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融为一体。在传统的周城白族家庭的日常生活中,扎染是不可或缺的生活日用品,用扎染布 制作的门帘、窗帘、桌布、挎包以及各类床上用品在白族家庭中随处可见。但扎染的社会功能最显著的表现还是其在当地妇女传统民族服饰上的装饰性运用,这种装饰作用首先体现在头饰上。在周城,中老年妇女的头饰大多用扎染头巾作为装饰,这是该地中老年妇女最具特色的服饰特点之一。作为头饰的扎染布料多是纯棉布,有的还是手织土布,有的则是毛巾布。规格一般是40厘米×40厘米或者是40厘米×60厘米。布料底色均是蓝色或湛青色,花纹是小碎花,其中尤以蝴蝶花样的居多。作为头饰的扎染头巾,一方面是周城白族中老年妇女服饰的一个鲜明特点,另一方面也是周城白族地方文化的特色在服饰上的一种体现和象征。过去这种头饰装扮只在周城妇女中流行,所以看到这样的头饰就可以断定是周城的白族妇女,现在由于周城白族与大理地区其他村落的白族的经济交流,这种服饰文化也随之在其他白族社区中扩展开来,如洱源、挖色等一些地方的白族妇女也采用了与周城妇女同样的头饰装扮。其次,扎染工艺还被运用到了白族服饰中衣袖部位的装饰。周城中老年妇女传统民族服装的衣袖上往往都会镶有一道扎染布,花纹也多是蝴蝶图案之类的小碎花,用于上衣的装饰和点缀之用。再者,白族服饰中的围腰的腰带也多是用扎染布缝制,再在扎染布上用机器绣上各种图案和纹样做点缀,白族围腰带的装饰丰富多彩,有绣花、挑花、贴花、梭花、纳花、色布贴花等。如今周城村内有的人家专门加工这种腰带,周城出售白族服饰的店铺内也都有销售这种款式的腰带。用扎染布缝制的腰带既结实,纹样又有层次且素雅大方,不仅深受中老年妇女的喜爱,也吸引了一批年轻的女性使用,以至于这种用扎染布缝制并机绣有各种纹样的围腰带成为了周城白族妇女围腰带的一种固定式样。在现在的周城村,兴起了一类专门从事机械绣花的服装加工店铺,据当地人介绍, “这种店铺也是近几年才取代手工绣花而逐渐增多的”。店铺以加工民族服装上的装饰图案、扎染小商品,如挎包和壁挂布袋上的花样刺绣、帽箍上的绣花等为主。一台绣花机长约4、5米,两边均有操作台,开动机器时可以两边同时工作,效率大大提高。这种店铺的机械化生产适应了扎染服装批发的数量多、时间紧的实际需求,所以能够大势流行开来。
周城地处交通要道,通达四方,由于其天然的旅游资源优势,旅游业起步较早,早在80年代就是大理地区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窗口,因而周城村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多年。但是,为什么周城村绝大部分的白族妇女仍能保持着传统的民族服饰呢?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妇女的服饰变迁几乎都是朝着传统服饰逐渐消失的方向发展的,民族的传统服饰也被偏见地认为是经济文化落后的表现形式而遭到本民族审美观的摒弃,传统的服饰审美意识逐渐被现代的审美意识代替。尤其是像周城这样经济相对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经济贸易的客观需要,与汉族地区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文化和价值观方面都不可避免地会深受汉族文化和价值取向的冲击。按理说,周城地区的白族妇女是最有可能摒弃白族服饰而选穿汉族服装的,而现实的事实是,在周城村境内的妇女,在穿着服饰的取向上表现为传统服饰和现代服饰的结合。具体表现在:周城中老年妇女仍然保持民族传统服饰,一些年轻女孩则选择汉族的现代服饰。很有趣的一个结合便是:在周城从事扎染作坊的成员基本上都是中老年妇女,年轻女性一般不会选择这项职业。由此可见,扎染业的发展与当地白族传统服饰文化的传承确实存在一定的联系,换而言之,扎染业既是传统文化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它又为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做着自己的努力。相比较其他的白族社区,可以更加直观的看出扎染业的发展在周城白族传统服饰传承中的特殊作用。在下关至大理之间的太和村,也是有着上千年悠久历史的古老的白族村寨,同样拥有着丰厚的文化积淀,如今该村的村民中白族人口占97-8%。但是存在与周城村截然不同服饰取向,太和村的妇女平时基本不穿白族传统服饰,甚至是中老年妇女也选择汉族的服饰,只有在火把节这样白族隆重的传统节日中才看得到穿着白族服饰的妇女。不仅仅是太和村,下关到蝴蝶泉沿线的村落都很少见到像周城村这样密集地穿着传统白族服饰的景象。
周城妇女利用扎染业保护白族传统服饰文化,具体表现在:
关键词:误读 少数民族 传统文化 术语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各族人民在人类历史上所创造的具有鲜明个性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包括语言、节庆、婚俗、饮食、手工艺、建筑以及信仰等方面的内容。“术语”是专业领域中用来表示特定理论体系中普遍概念的专用词汇单位,具有凝合性和整体性,无论是单成分术语或多成分术语,表达的都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其特点是准确、严谨、简洁,文化误读,是指读者主观上由于缺乏对词源、文化背景的了解而造成对原意的误解。本文选取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容易被误解的一些术语加以解析,以期加强中外人民和少数民族同胞沟通交流和理解。
一、云南少数民族节庆文化中容易误读的术语解析
“苦扎扎节” ――亦称“苦扎扎”或“库扎扎”,在哈尼语里是“预祝五谷丰登、人畜康泰”的意思,少数民族语言用汉字音译过来,与汉字本身蕴含的意义大不一样,这是哈尼族犹如汉族过春节一样隆重的传统节日,不是字面上理解的“苦”节,玉溪元江的哈尼族从五月的第一个申猴日起,节日历时3~5天,红河哈尼族每年农历六月欢庆该传统节日。
“赶摆”――又称“做摆”,傣语“赶摆”的原意是盛大节日或集会活动的意思,是傣族丰富多彩的节日统称,少数民族的“赶摆”和其他地方的赶集、赶场、赶街不同,傣族人“赶摆”涵义比集市贸易要宽泛很多,不仅是祭祀、集市、商贸的庙会,一些地区还是未婚青年男女寻找意中人的场合。傣族其他重大节日也叫做“摆”,如摆爽南(泼水节)、摆斋等,参加这些活动,都叫作“赶摆”。规模比较大的“摆”一般在五谷丰收的深秋时节进行。
早期的“赶摆”还是一种宗教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云南德昂族、阿昌族 “做摆”之意是祈求村寨和家中人平安生活、消祛灾难,由村寨头人、家族长共同推选出“做摆””的承头人,拜佛祭祀,由佛爷念经,以求富裕安乐。
云南很多少数民族没有自己的文字,汉语通过音译或意译的方式表达出来,形成汉字书写的文化术语,在交流和使用中望字生义,致使理解上出现偏误。
二、云南少数民族传统婚俗文化容易被误读的术语解析
少数民族婚俗文化来源于本民族的伦理道德和特定时期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各民族的伦理文化有所差异,对其他异质伦理文化蕴含的传统理解流于表面,也会导致误读、误解。
“公房”“姑娘房”――“串公房”“串姑娘”是汉语的说法,因为语言的差异被外界误解为少数民族恋爱“性开放”的表现。“公房”本是少数民族青年自由恋爱、社交娱乐的场所,景颇族在村寨旁盖有“公房”,专供未婚男女唱歌、跳舞。“公房”是少数民族在特定历史条件之下淳朴的婚恋方式,有着伦理道德的制约,比如已婚者、有恋人者不得“串公房”,未成年人也禁止进入“公房”。从少数民族流传的“公房歌”可看出他们的质朴和深情:“人受大自然的启示才学会生儿育女,要生儿育女得先结为夫妻,为此要先学会串姑娘”。该习俗曾经在哈尼族、壮族、独龙族等18个少数民族中盛行,1949年以后,严格意义上的“串公房”慢慢消失了,“串姑娘”还以不同形式存续,是青年男女相识交往的一个平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方式的多样化,这一习俗也在发展演变。
“走婚”――摩梭人称为“阿夏婚”,普米语称为“阿注婚”,指男不娶、女不嫁,男访女家,夜合晨分,怀孕生子由母亲和母亲的兄弟,也就是由孩子的舅舅抚养。在玉溪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还有祭“舅父山”的习俗,是母系氏族留下的历史印迹。“走婚”这一习俗一度被外界误解,事实上,“走婚”的男女需要负起相应的责任,孩子由女方扶养,但男方要扶养姐妹家的孩子,另外,传统的摩梭人“走婚”还是基于感情基础之上的,遇到中意的伴侣,也会形成长期稳定的走婚关系。随着现代文明的相互影响,永宁一些摩梭人已经过着由传统的走婚形式变为“专偶”走婚形式。
“传槟榔”:彝族婚配“过礼”的程序,主要是送礼金和部分礼物,决定婚期。在云南和彝族聚居在一起的汉族老人也使用这个术语,随着社会的发展演变,一些反映传统文化词汇慢慢消失,急需收集、整理、保护。
三、云南少数饮食文化中容易被误读的术语解析
“撒撇”―“撒”系傣语,汉语意为“凉拌”,直译过来的汉字表述让人对指称食物的概念产生模糊性理解。芒市有“无撒不成席之说”,德宏傣族做法由蘸水和附菜组成,蘸水分柠檬撒撇(酸撒)、牛撒撇(苦撒)等,柠檬撒撇味酸,有清凉解暑功效;牛撒撇味苦,有清热功效,再加上傣族特制细米线、黄瓜、刺五加、水乡菜、苦笋、马蹄菜等,制成各类凉拌美食,傣族是喜酸的民族,加上气候原因,喜食酸辣、微苦的凉拌菜。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云南各少数民族也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饮食文化,有的名称从字面上理解跟实物会有所偏差,比如回族的“油香”是一种油饼,布依族把“五色饭”也称为“乌饭”。透过食物名称的表述,可看到各少数民族的丰富多彩的语言文化、风土人情等。
总之,一个民族各个历史时期在生产生活、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科学技术等领域的认识成果都要通过特定的概念来体现。各民族的传统文化术语各具特色,为了各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容易引起误解的传统文化术语,需要进一步整理、释义,并加以传播。
参考文献:
[1]戴庆夏.社会语言学教程[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
关键词:少数民族 传统文化 保护 传承
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民族凝聚力、生命力、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元文化的国度,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多彩绚丽,是五十六个民族共同缔造的。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散发着光和热,发挥着它在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形成了各民族团结统一、独立自主、爱好和平、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这种优良传统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已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并渗透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深处、日常生活之中,成为中华民族凝聚力、团结力的巨大力量源泉。人类文明的发展无可置疑是多线条的,每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历史发展过程。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百花园中的瑰宝,它与汉族文化交相辉映,共同向世界展示了中华文化的无穷魅力。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文化,各民族文化各具优点和特色。例如,汉族书面文学很发达,文献典籍很丰富,而一些少数民族口头文学与汉族相比,较为发达。哈萨克族的口头文学极其发达,拥有大量的寓言、传说、故事、歌谣和史诗。《阿勒帕米斯》、《库布兰德》及《阿尔卡勒克》等几部颇具代表性的史诗已成为现代学者、作家们剖析、研究哈萨克族文学的代表作。目前我国少数民族语言超过80种。演唱艺术就有几十种,舞蹈艺术有数百种。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等民族的舞蹈,以其鲜明的特点、优美的舞姿,成为我国艺术舞台的常见节目。笛子、二胡、琵琶等最早源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乐器,至今仍然是我国民族音乐中不可或缺的常见乐器。雄伟的布达拉宫、美丽神奇的丽江古城成为中华建筑的杰出代表。纳西族创制的东巴文,是世界上最完整、沿用时间最长的象形文字,与甲骨文并称为我国两大古文字珍品。这些少数民族文化既是中华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盛开在中华文化百花园中的奇葩,也是中华各族人民为世界文明的发展作出的独特贡献。
在我国改革开放引导的现代化进程中,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交流空前扩大,各种现代媒体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达到空前,各种传统文化受现代文化的冲击也都达到空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一般较汉族和汉族地区的发展要滞后一些,但至少在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便已面临危机:一些民族歌谣、曲艺、传说等开始失传;一些精湛的民族工艺和建筑开始衰微;一些灵验有效的民族医药失去了市场;一些有利于培养人类美德的传统礼仪和习俗被逐渐废弃等等。时至今日,这种状况有增无减。可见,许多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已到了濒临解体的境地,如何对其实施保护已是迫在眉睫的大事。
首先,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更衣”才是发展之道。形式的更新将迎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本土的兴旺发展。一个民族如果完全丧失了自己的文化传统,那么这个民族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少数民族来说,“摩登”的现代文化毕竟距离他们的现实生活比较遥远,而本土文化无论在语言上还是在表现内容上都与他们更贴近,同他们有着难以割舍的“血缘亲情”。因此,他们决不会只甘于接受“舶来品”而放弃自己从祖先那里继承的东西。在全国巡回演出的新疆维吾尔族原生态歌舞《麦西来甫》就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受到广大观众的好评;著名作曲家谭盾在《地图——多媒体大型实地景观音乐会》上,以现代高科技多媒体与古典交响乐队相结合的手法,将湘西的原生态音乐一一记录。这些现象用事实说明,新时期,少数民族文化在本土应朝着具有时代特征,以新形式来满足人们新的精神需求的方向发展,这样,它就可能拥有更多的欣赏群体和更广泛的听众基础,重新焕发出光彩与活力。
其次,人才是文化传承的基础。当前民族文化发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教育,培养人才。1、民族地区的各级领导要对民族传统文化教育有整体规划。2、要重视民族文化进课堂。从孩子们抓起,从中小学的教育做起, 让孩子们从小就接触我们的传统艺术,培养他们的艺术情趣。比如,可以考虑使我国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知识进入中小学教材,使得孩子们了解中国各民族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小就树立起珍惜和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意识。在民族地区的中学和大专院校增设民族传统文化课程,国家相关艺术院校也要增设民族艺术课程。3、制定规划,系统地培训民族文化专业人才,扩大专业人才队伍。要为从事民族文化工作的专业人才提供必要的经费,创造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如新疆拜城县、喀什地区岳普湖县评选“民间艺术大师”活动,给民间艺人定期发放生活补助,解决生活困难,激发积极性,传承新人,从而避免“人亡歌亡”。
再次,注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可持续性发展。在20世纪末,我国已将“可持续发展”作为面向21世纪的发展战略。因而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亦不能背离这一总体文化背景,也须和中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一样,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来说,新文化的出现对其无疑是一种强有力的冲击。传统文化很有可能在这种冲击下衰退、变异、甚至消亡。但是,原封不动、画地为牢式的保留,认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就应该永远停滞在原来的发展阶段才是“正宗的”、“原汁原味的”,认为少数民族人民因生活方式的改进,而导致一些以原有生存方式为生存环境的古老文化的消亡是令人遗憾的之类的想法,是与历史发展规律相背离的,不符合少数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既要抢在那些已丧失生存环境的古老文化消亡之前进行大量的收集、整理、记录、保存工作,以保证我们民族传统文化基因库的相对完整;同时又要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及时寻找到一条能与现实相适应的发展之路,以避免其传承出现断裂,在中国大文化的体系中依然保有其独特的成分。这就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新时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杨福泉
[2]《与时俱进 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陈 岩
[3]《创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维护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李晋有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发展
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作为一个多民族县份,富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资源十分丰富,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对于全面推进全国文化先进县建设,努力建设幸福美好富蕴具有重要意义。
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
(一)彰显特色,助推发展
我县有汉、哈萨克、维吾尔等20个民族,其中哈萨克族占总人口的75%以上。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县少数民族人民创造、继承和发展了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这些民族文化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博大精深。当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意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手段,以推进文化创新为动力,以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完善措施,扶持发展
由于历史原因,我县少数民族文化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落后,公共文化体系比较薄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不足。为此,要采取特殊措施,扶持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一是制定相应的法规,完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二是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动员各方面力量合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三是制定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中长期规划,确定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目标任务原则方法,使民族文化发展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四是进一步加大对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设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解决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中的特殊困难。
(三)培养人才,传承发展
人才是发展的第一资源,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必须大力培养所需要的各类人才。一是培养管理人才,强化业务主部门的职能,进一步加大对发展民族文化工作的指导;二是培养传承人才,发现和培养乡土文化能人和民族民间艺人,支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继承和创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褒奖他们为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作出的特殊贡献;三是培养艺术人才,充分发挥他们在民族文化发展中的带动、示范、传承、引导作用;四是培养研究人才,鼓励专业和各种非专业人士积极参与民族文化发展研究,推动民族文化发展理论创新;五是培养经营人才,鼓励各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民族文化产品研发,促进民族文化产业发展。
(四)交流合作,共同发展
少数民族文化只有走出去、请进来,融入文化大环境,与其他民族优秀文化相互融合,才能不断创新和发展。要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参与疆内互办的文化年和在疆内举办的文化节、艺术周、展览会以及各种演出活动;要精心打造一批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精品,充分展示少数民族文化魅力,不断提升少数民族文化的国际影响力;要组织高层次艺术人才到民族地区开展文化下乡服务活动,帮助基层开展文化活动,培训基层文化工作人员,传播先进的文化发展理念。
(五)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少数民族文化内涵丰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民族文化发展中的各种关系,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基层文化活动正常开展;要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和广播影视事业,提高传播力,扩大覆盖面;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和博物馆建设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宣传主阵地和主渠道作用;要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民族文化活动,丰富各族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资源;要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着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创新,营造充满活力的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环境;要保护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和建筑群落,扶持少数民族文化特色乡镇建设。
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工作,多措并举采取建立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精品网站,通过互联网对外宣传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通过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在全市上下形成共识。同时把保护、抢救、传承少数民族文化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制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考核指标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意识。
(二)加强民族传统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为保护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提供保障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文化专业人才,一方面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强化工作力量,建立一支高素质、具有实干精神的专业队伍;另一方面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努力培养文化专业人才,让更多的人走进民间艺术,发扬民族之魂。另外要加强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评定工作,要建立文化传承人名录体系,对传承人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使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后继有人,使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魂宝流传千秋。
(三)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立法保护。
一定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文化部门、民宗部门在民族文化管理方面的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制定民族文化保护和开发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设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民族文化产业的工作,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责任落实,形成强有力的组织工作保障。
一、少数民族舞蹈对于中国舞蹈发展的重要性
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形成的少数民族舞蹈,体现了各个地区和各个民族的特色。在中国早期,少数民族舞蹈就已经传入内地,也改变了中原王朝宫廷乐舞的具体形式,对于汉族文化来说,少数民族的舞蹈文化所产生的影响比较有普遍性。少数民族传统舞蹈文化针对自身所处的地位,对中原宫廷乐舞产生了很好的影响,同时还帮助了乐舞文化对中外的传播,也使民族的团结加强了不少,对于祖国的统一也起了促进的作用[1]。在中华舞蹈史中,少数民族舞蹈的历史地位不仅比较高,还比较重要。
在祖国的舞蹈艺术界中,少数民族舞蹈是比较特殊且非常重要的。少数民族舞蹈可以很好地传达新颖的时代信息,例如城市的良好发展、祖国的改革开放、人民生活的蒸蒸日上等,用热情、传神的舞蹈姿势在表演舞台上传达到每个人心中。少数民族舞蹈能够利用自己的艺术形象对人们进行鼓励,从而达到振奋人心的效果。
少数民族舞蹈的历史文化非常悠久,它将传统的民族文化一一传承下来,使它自身有着非常突出的民族气息和特色,其舞蹈语汇也具有十分明显的民族风格。例如北方的舞蹈传承了当地人的性格特点,比较刚健豪放,而南方舞蹈则是婀娜秀丽;在平原地区的舞蹈比较柔美细腻,而高山的舞蹈则是奇特潇洒,各个地区的民族舞蹈各有特色和光彩。
近几十年来,我国出现了一批少数民族舞蹈家,他们的舞蹈成就比较突出,不仅在舞蹈表演、理论研究方面作出了贡献,还在舞蹈创作方面作出了不少贡献。例如藏族的卓玛、白族的杨丽萍和维吾尔族的康巴尔汗等等,都是一些大家耳熟能详的民族舞蹈家。
二、少数民族舞蹈艺术理论发展情况
(一)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发展
中国少数民族舞蹈艺术理论的研究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还在萌芽的阶段,在这一时期,人们比较注重于对少数民族舞蹈素材的挖掘和整理,而忽视了中国少数民族舞蹈的创作表演和理论的分析。由于舞蹈是一种表演形式,只有进行演出才能够展示给世人,然后被人熟知直至被人了解、欣赏。所以对于少数民族舞蹈的整理编修工作是比较重要的,只要做好少数民族舞蹈的整理编修工作,才能够将这个舞蹈完整的流传出去[2]。部分人并不赞同对少数民族舞蹈的整理编修工作,还有部分人认为整理编修工作需要依靠专家才能进行。但我国的舞蹈专家仍然还处于成长期,无法完全胜任对少数民族舞蹈的整理编修工作,只有让比较熟悉各地群众喜好的文化干部来进行整理编修工作,才能完全做好对民族传统的传承,对群众艺术生活的丰富。
(二)改革开放后的发展
我国的少数民族舞蹈艺术理论研究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逐渐形成了规模,同时在少数民族舞蹈的教育、理论和创作方面都开始进行分支研究。改革开放使人民的国际视野得到了拓宽,舞蹈艺术创作各种变化的表现力也因各种现代化技术产品的引进而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改革开放之后,如何对民族民间传统舞蹈的进行保护和如何促进民族民间传统舞蹈的发展是当时舞蹈艺术工作者思考的最为主要的问题。中国少数民族民间舞蹈文化在20世界90年代开始慢慢从文化的边缘向文化艺术的中心走去,社会各界对它的关注也越来越多。而我国出台的各种民族政策也保证了少数民族民间舞蹈文化的保护、传承和研究。
九十年代之后,对于少数民族舞蹈文化保护和传承的研究相比60年代,具有越来越高的水平。在改革开放后60年代到90年代,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化研究的内容有对舞蹈创作的探索、对中国少数民族民间舞蹈现状的调查和对少数民族舞蹈赛事的研究等。少数民族民间舞蹈在2000年成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比较重要的项目,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重点的保护对象。同时民族学者、舞蹈艺术教育者、民俗学者等各种专家,都对少数民族民俗舞蹈文化进行了重点的研究。
三、少数民族舞蹈艺术理论的发展趋势
对于少数民族民间舞蹈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已经是世界各国非常重视的项目。各国舞蹈家在近十几年开展了十几次相关“民族传统舞蹈的保护和传承”的国际会议。国内外对于舞台艺术舞蹈、地域民族表演舞蹈等理论的研究也越来越多[3]。各民族艺术舞蹈的发展和民族生活舞蹈的发展就是少数民族舞蹈的总体发展。仪式性舞蹈、自娱性舞蹈等生活类的舞蹈一般都是群众组织的舞蹈活动,这些生活性的舞蹈在现今也有了非常迅速的发展,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其也会有突破性的不断发展。
我国旅游文化的不断发展促进了各个民族文化村和旅游景点的建立,而给各国游客展现具有自身民族风情和特色的舞蹈对于民族文化村和旅游景点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保证民族舞蹈的民族风格和特色好舞蹈表演的水平和质量也是比较重要的,不仅要传播和宣传我国少数民族舞蹈艺术,还要展现最有代表性的民族舞蹈给广大群众观赏。
四、结语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少数民族舞蹈艺术理论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空间,旅游文化业的不断发展也促进了它的发展。我们需要对民族舞蹈文化进行透彻的分析,同时进行学习和研究,保证能够真正理解民族舞蹈文化的深远意义。必须对民族舞蹈的传承和发展加以重视,才能拓展中国少数民族舞蹈事业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侯丽娟,杨春雪.刍议我国民间舞蹈文化的传承[J].音乐时空.2016(02).
[2]李岩.中国民族民间舞蹈教学与民族传统文化教育思路探究[J].赤子(上中旬).2015(23).
[3]李韵葳.原生态文化导向下的区域性民族舞蹈研究[J].四川戏剧.2015(11).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中职体育课堂;教学实践
我国有着深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作为其组成部分之一,有着很强的民族性、体育性、群众性、娱乐性、健身性等特征。随着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充分运用地域特征决定了广西职业学校中的体育教学应运用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资源来强化体育课堂实践教学,借以提升学生对体育的纵深认知和了解,增强自身技能,为将来踏入社会奠定有效基础。因此,作为教师应正确认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功能性及其重要性,进而将其引入体育课堂教学中来。本文以旅游专业的体育课堂为例来粗略谈一下笔者对引进传统体育的认知。
一、传统体育项目与中职体育课堂
不同的地域环境、、文化差异等致使人们对文化追求的不同,少数民族有着自己的生活风格、文化形态。广西的环境、地理特点融合了多个少数民族,是目前我国少数民族集聚区之一。就体育项目而言,广西少数民族传统的体育项目至今还流传不少。它们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对体育课堂有着很强的作用与价值。如:壮族打扁担、打榔、打砻、唱春牛、剪禾把、枪击滚石、爬芭蕉树、背篓球、打铜鼓、耍飞砣、射弩、赛龙舟;瑶族的瑶拳、盘瑶拳、编架弩射,“播公”;苗族的赛马、苗拳、“爬坡”等;侗族、壮族的“抢花炮”等等。他们本身广泛的民俗性、丰富的文化内涵,使得其成为广西体育产业、旅游产业的重要资源,引进传统体育项目到体育课堂教学实践中来,对于旅游专业的学生来说,一方面能够强化学生对体育的认知和了解,另一方面,更好地推动学生掌握一定技能,便于工作,即:旅游专业的学生掌握这些知识以后,就能够更好地为外来游客渗透广西少数民族的文化,从而起到一个旅游宣传的效果。我们知道,职业学校教学的最终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就业,而在课堂教学中引进传统体育属于间接的锻炼学生实践。
二、引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可以丰富课堂教学内容
广西少数民族体育资源丰富,其传统体育项目内容繁琐且有着多元化的功能。
1.健身与娱乐功能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将娱乐和健身相融合,让人们在娱乐中实现锻炼身体、增强体质的健身效果。如:广西瑶族的竹竿
舞,壮族的绣球、抢花炮等,现如今在旅游业中出现的一些体育项目。
2.欣赏功能
少数民族体育项目有着自己的独特性,是某一少数民族所特有的,其项目玩法、内容、形式都有着新奇、优美、粗犷的天然美,颇受人们的喜欢。
3.参与功能
广西少数民族体育项目动作简单且容易模仿,这样一来,就
能够诱发更多人参与进来。如:一些外来的游客到广西旅游时,看到这些传统的体育项目简单易学,很快就会自主地参与进来,感
受、体验其项目的娱乐性、艺术性等。可以说,广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融体育、娱乐、健身、艺术、参与等功能于一身。国家一直倡导弘扬、传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广西民族大学选取有代表性的传统体育项目:抢花炮、珍珠球、高脚马、打陀螺、毽球等列为体育课的教学内容,同时还将珍珠球、龙舟、板鞋竞技、武术等项目纳入到运动会比赛项目中。对此,笔者认为适当地将传统体育项目融入课堂能够有效地拓展体育课堂教学范畴,丰富课堂教学内容,进而充分发挥传统体育项目的功能性。
三、引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可以更好地服务旅游专业
现如今体育课堂教学对于体育文化内涵这种枯燥的知识很少做渗透,其课堂教学大都是让学生直接面对运动项目开展实
践,这样不能完全起到推动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也不能够有效地发挥体育项目在专业体育课堂开展的作用和价值。如果结合学生的个性特征和专业特点引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则能够运用传统体育项目的优势,以学生专业为中心,渗透传统文化内涵、渗透健康和人的发展等思想,其体育课堂就会实现价值的转换,即:为学生今后的工作发展奠定基础。如:在旅游专业的体育教学中,笔者充分挖掘广西民俗、民风等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体育运动项目,诸如:抛绣球、跳竹杠、板鞋舞等来促使学生深入体验、感受传统体育文化内涵,进而在工作实践中能够很好地为客户介绍相关的广西少数民族的一系列活动,激发游客的参与性,提升游客的满意度和认可度。此外,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本身属于展示自我美以及高超的技艺的娱乐活动,人们追求的不是比赛的结果,
而是参与的享受过程。教师在引入传统体育项目时,可以有意识地渗透这种运动思想,让学生在娱乐活动实践中享受自然、纯朴美,而这些对于旅游专业的学生来说都是日后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内容,即:只有自己深入掌握和了解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精髓、思想内涵才能够更好地服务好游客。同时,传统体育运动项目都是由多人组成的,这样还有助于锻炼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全
面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
总的来说,体育教学的总目标是健康和人的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功能性追求的也是健康和人的发展。他们都较为注重身心的整体和谐发展。传统的体育教学较为重视户外运动,淡化了体育的指导思想――“健康第一”的渗透,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有着巨大的作用和价值意义,教学实践证明:适当地引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不仅能够丰富学生的体育活动、开阔学生的视野,而且其特殊魅力、文化内涵等渗透途径是其他体育项目所不能替代的。对此,笔者认为教师可以活化传统体育项目的引入,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来带动学生专业技能的发展,从而为他们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刘德琼.中国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研究[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郭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舞蹈;发展;文化;民族教育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808(2012)01-0040-04
舞蹈是以人的形体动作创造形象、表达情感的艺术。在人类最原始的劳动生活中,就孕育了舞蹈。动作和节奏同劳动是密切相关的,无论哪种劳动,人的手和脚总是要运动的。手用以拍打,脚用以踩踏,连续重复这种运动,就会产生某种节奏,形成舞蹈动作。从广义上说,凡是借助人体有组织有节律的运动来抒发隋感,表达思想感情的都可称为舞蹈。
中华民族的舞蹈文化,历史悠久、舞种丰富、风格各异,绚丽多彩。中国少数民族以能歌善舞著称于世,不仅是指各少数民族舞蹈内容丰富多彩,而且更多是指各少数民族舞蹈的群众性和普遍性,即人人能歌善舞。在不同的地理环境、社会生活、风俗习惯和各自的经济文化条件下,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形成少数民族舞蹈有数千种之多。
中国少数民族舞蹈基本属于民间舞蹈,载歌载舞是民间舞蹈的基本特色。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少数民族都形成了比较稳定的舞蹈形式和风格特点。即使同一民族,由于分布地域不同,其舞蹈也有差异。如瑶族的长鼓舞,就分为广西长鼓舞,湖南长鼓舞和广东长鼓舞等,且各有所不同。一看到某种舞蹈形态,就可以判断出属于哪一民族。因此,各民族的民间舞蹈实际上是本民族的传统舞蹈。舞蹈具有直观陛,能反映出该民族的基本特征和风俗习惯。
1少数民族传统舞蹈的文化特征
舞蹈是人类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着舞蹈的发展,舞蹈是社会生活的反映。通过各个历史时期的舞蹈,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了解这些历史时期经济、政治、伦理、哲学、宗教乃至风俗等各个方面。中国古代思想家就曾以某个国家或王朝的乐舞风气来判断它的民风和盛衰。随着社会的发展,原始宗教仪式在舞蹈中逐渐弱化,但它的影响并未终止,而是深深地沉积于当代舞蹈艺术中,并对舞蹈艺术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少数民族舞蹈源远流长,它植根于传统的民族文化土壤,具有强烈的民族特色和生活气息。独特的舞蹈语言,鲜明的风格,诸如南方舞蹈婀娜秀丽,北方舞蹈刚健豪放,高山舞蹈奇特潇洒,平原舞蹈柔美细腻,共同构成中国少数民族舞蹈的多样性。少数民族人民对舞蹈需求强烈,期望高,广泛参与的意识也强,促进了少数民族舞蹈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作为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少数民族舞蹈文化是在特定的地域环境、地域条件、地域文化背景下产生、发展形成的文化模式。我国的传统舞蹈历史悠久、题材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而且数量之多是世界所罕见。如苗族芦笙舞、土家族摆手舞、白族霸王鞭舞、黎族打柴舞、藏族锅庄舞等是民族祭祀、礼仪性的舞蹈;达斡尔族、鄂伦春族的模拟鸟兽舞;羌族的铠甲舞、景颇族的金再再等是祭祀舞蹈。藏族的羌姆、蒙古族的查玛是—种同源异流的寺庙宗教舞蹈,又是舞蹈文化共融特点的反映,可见少数民族传统舞蹈具有民族性、民俗性、地域陛、群体性和传承性等共性特征。
古代舞蹈文化是沿水域流传的,同一种舞蹈形式会有不同的地域特色。南北朝和南宋时期,以南、北两地而居,民间舞蹈有共性,又形成南北不同的特性。各地的民间舞蹈更是纷繁多彩、各有所长、地域色彩浓郁。一般说:舞蹈中南方重唱,北方重舞,南方重体态,北方重技巧。风格上:南方纤巧秀丽,北方粗旷豪放。伴奏上:南方多丝弦,北方多鼓吹乐。形式上:南方偏小型、轻巧,北方多强调场面隆重、壮观。宋明以后,南方喜欢各式各样的灯舞,北方道具舞形式多,杂技性强。南方舞蹈往往具有北方色彩,北方舞蹈中也常有南方风韵,南北方舞蹈融合发展,共同促进少数民族舞蹈的传承发展。
2少数民族传统舞蹈发展的现状
中国原始舞蹈表现在多是跨民族、跨地区的舞蹈形式且带有现代文化的成分。民俗为舞蹈提供了广泛的舞台,也为它增添了民族文化的色彩,更重要的是民间民俗为舞蹈提供了内容、气氛和支持环境,而舞蹈又是民俗文化整体中有形传承的重要表现载体。传统民间舞蹈要紧紧依存于民俗,适应于民俗的发展变化,不断地更新、完善,才能深受人民的喜爱。
在历史的演变和发展中,有多少艺术形式已消失或遗落,包括舞蹈文化。舞蹈文化是非语言文字文化,假如传统民间舞蹈失去了民俗这一载体,就难以延续,只有尊重民俗、顺应民俗才能使传统民间舞蹈充满生机和活力,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当下在经济大潮和旅游产业化的影响下,不少地区产生了“伪民俗”,同时也产生了“伪民俗舞蹈”,这极大地伤害和动摇了传统民俗文化,影响了传统舞蹈的生存与健康发展,这是令人万分担忧的。还有不符合新生活的舞蹈,如民间的祭祀舞已经渐渐退出表演的舞台。就连每年综艺晚会也令舞蹈本身越来越迷失自己,往往居于配搭角色,观众在电视里对舞蹈欣赏已经很难完整了。舞蹈的生存空间也受到冲击,发展民族舞蹈也迫在眉睫。
生活是舞蹈的唯一源泉,舞蹈是生活的真实反映,同时又反作用于舞蹈。由中国舞蹈家协会承办的“闪闪的红星——红色经典舞蹈专场”,在群舞《繁花似锦》表演中,蒙古族舞蹈家贾作光,傣族舞蹈家刀美兰,新疆的阿依吐拉,朝鲜族舞蹈家崔善玉以及第一代“白天鹅”白淑湘等老艺术家登上舞台,他们以灵动的舞姿,热情的表演,展示了革命艺术家永远年轻的风采与豪迈。
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的需要下,发展民族舞蹈事业,需要更多的舞蹈艺术家,需要更多的孔雀舞等表演艺术。如杨丽萍舞蹈风格,最大胆和成功之处在于她将舞蹈中原本动态的艺术表现形式,转化为静态的,而且她的舞蹈风格又大多源于自然和真实的生活。央视龙年春晚,孔雀公主杨丽萍和她的舞伴王迪表演的《雀之恋》,被誉为“春晚最震撼的节目”。同时,舞蹈将在增强民族凝聚力、激励民族精神和弘扬爱国主义方面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3少数民族传统舞蹈发展的路径
3.1通过教育的路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舞蹈
原始社会已经在用舞蹈传授狩猎技艺、厮杀搏击和。在阶级社会出现以后,统治者从来都很重视舞蹈教育,如在中国的周代“设乐师掌国学之政,教国事小舞;凡舞,有幡舞、有羽舞、有皇舞,……”《周礼·春宫》其目的就在于利用舞蹈,潜移默化地把一整套规范化的礼仪道德灌输给贵族子弟。同样,在欧洲国家,舞蹈也曾是贵族子弟的必修课心。这是舞蹈具有的特殊教育功能。
关 键 词:新疆高等音乐教育 少数民族声乐教学
新疆各少数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能歌善舞是新疆各少数民族共同拥有的特点,绚丽多姿的音乐艺术使得新疆各少数民族音乐在我国音乐史上更加璀璨夺目。如何更好地继承发展新疆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是新疆高等音乐教育刻不容缓的责任,新疆高师音乐教育是培养师资的母机,是关系到培养下一代的百年大事,同时也关系到新疆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也关系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本文就“新疆高等音乐教育中少数民族声乐教学的思考”将从以下几方面来论述:一、对新疆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价值的再认识;二、新疆高等院校少数民族声乐教学现状评述;三、新疆高等音乐教育少数民族声乐教学的发展对策。
一、 对新疆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价值的再认识
新疆地域辽阔,物产丰富,少数民族音乐更是丰富多彩,有多种艺术形式。维吾尔族有含诗、歌、乐、舞为一体的大型综合艺术形式——《十二木卡姆》;哈萨克族有一年一次盛大的草原歌会——《阿肯弹唱》;柯尔克孜族有民族英雄史诗——《玛纳斯》等。这些艺术形式都是各民族历史文化的结晶,也是各民族历史的写照。维吾尔族《木卡姆》已被世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为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这表明维吾尔族《木卡姆》艺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中的一员,也是世界优秀文化遗产中的一员,新疆维吾尔族《十二木卡姆》的申遗成功,充分表明了维吾尔族《十二木卡姆》艺术,不仅是中国文化中最具特色的奇葩之一,同时也是世界文化艺术万花丛中的一朵。
新疆维吾尔族音乐包含有波斯-阿拉伯音乐体系、中国音乐体系、欧洲音乐体系三大乐系。一个民族音乐中存在着三种音乐体系,这种现象在世界音乐文化中实属罕见,在其背后不仅有音乐文化迁徙、交流因素,还有人种、历史宗教、语言等原因。这种多元化音乐体系共存的音乐特征使得新疆维吾尔族音乐在我国音乐史上有它璀璨夺目的一面,其中波斯-阿拉伯音乐体系是维吾尔族音乐最具特色的有别于我国其他地区音乐的主要特征。其律制不同于西方的十二平均律和我国汉民族的五声音阶,其中3/4全音(活音)的上下游移,极大地丰富了维吾尔民间音乐调式,通过测音体系表明,3/4全音是十二平均律之外的,也是十二平均律所不能表达的。
由于其音乐体系、文化价值观的差异,都和我国其他民族音乐以及西方音乐有着很大差异性,这便给我们在新疆从事高等音乐教育的工作者们提出了问题和挑战。新疆少数民族音乐有它自身的价值体系、传承方式、审美观和文化哲学基础。如何继承发展新疆少数民族音乐是关系到新疆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传统继承的问题,也关系到中华优秀音乐文化遗产的继承问题。因此如何把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切实可行地贯穿于少数民族音乐教育中,并使之在自身价值观上建立体系是关键问题,也关系到后继有人的问题。
二、新疆高等音乐教育少数民族声乐教学现状评述
新疆高等院校少数民族音乐教育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近20年的发展中,新疆高等院校少数民族音乐教育有了快速的发展,为新疆各地培养了一批音乐专业人才和音乐教育师资,在教材的建设方面也有从事新疆少数民族音乐教育的前辈,编写的少数民族声乐教材,如《牡丹汗》新疆人民出版社(维文)、《声乐理论基础》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维文)、《声乐》新疆人民出版社(维文);在新疆高等教育少数民族声乐教学和少数民族人才培养中确实起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在发展中的不足。通过调研和观察,笔者发现,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新疆少数民族声乐教学曲目单一,在现有的少数民族声乐教材中,少数民族民歌占很少的部分,这不能不说是一件缺憾的事,新疆各少数民族有着丰富的文化资源以及多姿多彩的音乐艺术形式,如维吾尔族《木卡姆》、维吾尔族民歌、哈萨克族《阿肯弹唱》、哈萨克族民歌、柯尔克孜族史诗《玛纳斯》等,这些绚丽多彩的艺术形式都凝聚着各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风俗习俗、传承方式、音乐价值观、审美观和哲学基础等,如何更好地发展新疆少数民族音乐教育,传承发展少数民族音乐文化,是我们在新疆从事音乐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2.新疆高等院校少数民族声乐教学,教学手段和方法单一。我们的声乐教学师资大都接受的是西方音乐教学体系,因此,在少数民族声乐教学中民族性突出得不够,在声乐教学方法上,甚至还存在着以一种唱法是绝对的、唯一的、科学的标准,来衡量少数民族民歌唱法。如文章的第一部分已谈到,文化价值观的差异、音乐体系的差异,除此之外还有歌唱语言的差异。因此,新疆少数民族声乐教学,应该突出本地区本民族的教学特色,根据少数民族语言、演唱风格、音乐特征等方面,探索研究适合于新疆少数民族歌唱的声乐教学方法,使之在传统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发扬光大,形成“新疆少数民族歌唱”声乐教学体系,来适应现代教育所赋予我们的责任。这是一项意义重大而深远的工作。
3.新疆高等院校少数民族声乐教学中,教学形式和方式单一。目前,少数民族声乐教学基本和汉语言学生一样,分大课、组课、小课等,用钢琴作为声乐伴奏乐器,每学期一次声乐汇报考试。通过观察,我们发现,运用的教学形式和方式不同,取得的效果也不同,如声乐汇报考试的伴奏问题,少数民族学生用民族乐器伴奏和用钢琴伴奏的演唱效果大不相同。用民族乐器伴奏唱本民族语言歌曲的学生演唱得特别自信,给人以美的享受。用钢琴伴奏且唱汉语和意大利语的学生,由于语言水平和理解的问题,还习惯用维语的思维习惯去唱汉语言歌曲和意大利语言歌曲,在语言的语气、词重音的把握上都不到位,演唱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像鹦鹉学舌、照葫芦画瓢,给人很不协调的感觉。因此,笔者认为,少数民族学生的声乐学习应该在学习掌握本民族语言民歌与创作歌曲的基础上,再学习借鉴汉民族和外国声乐作品,借助熟悉的母语来理解掌握音乐理论的一般原理。
三、新疆高等教育少数民族声乐教学的发展与对策
在全球一体化发展的今天,教育在“文化传承”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新疆具有多姿多彩的历史文化背景,这将使我们的教育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同时也赋予了新疆高等教育在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和发展方面的历史责任。新疆少数民族音乐有其自身的价值体系、传承方式、审美观和哲学基础,我们应从音乐人类学、文化生态学、民族学等方面重新认识新疆少数民族文化的价值和发展战略地位,努力探索研究新疆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使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统音乐、传承方式系统地进入高等音乐教育层次。
1.改变单一的教学方式,融入少数民族传统音乐传承方式
根据新疆高等教育少数民族音乐教育声乐教学现状分析,笔者认为声乐教学手段、教学方式比较单一,声乐伴奏形式也比较单一,我们应该探索研究少数民族传统音乐传承方式、传承的途径等,完全可以把少数民族传统音乐传承方式融入教学中。比如少数民族声乐教学中的伴奏问题,以前以钢琴作为主要伴奏乐器,现在完全可以大胆尝试用民族乐器进行声乐伴奏或者作为主要伴奏乐器。在少数民族声乐教学方法的研究方面应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根据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音乐特征,设计不同的教学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而不是以单一的方法、唯一的一种方法去教授音乐文化资源丰富的少数民族学生;探索研究新疆少数民族声乐教学向本土化、民族化方向发展。据观察,新疆高师少数民族声乐教学中已有教师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在声乐教学方法、曲目的选择、民族乐器在声乐伴奏中的运用等方面,都有所探索和改进。
2.改变教学曲目单一的现状,融入少数民族优秀的传统民歌和丰富的艺术形式
我们应加强研究搜集整理工作,编写新疆高师少数民族声乐教学曲库,把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等优秀的民歌编写成教材,改变现有教学曲目单一,缺少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优秀的少数民族民歌这样一个现状,使新疆各少数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和优秀的传统音乐能通过高等教育的途径得以传承和发展,真正起到教育传承的作用。同时对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和普及音乐教育都具有非常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新疆是我国少数民族较多的一个地区,多元文化的多姿多彩在这片土地上显得尤为突出,因此,新疆高等教育中少数民族音乐教育是新疆音乐教育工作者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一项具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工作;我们应以强烈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投入参与新疆少数民族民歌的搜集、研究、整理工作,编写适合于新疆高等音乐教育少数民族声乐教材,使新疆少数民族优秀的传统民歌能进入高等音乐教育层次;同时,在此基础上还可以编写具有新疆地方特色的适合于其他民族学生学习的声乐教材,使其他民族的学生也能通过学习新疆少数民族民歌来了解新疆的音乐文化,增进各民族之间的音乐文化交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