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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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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第1篇: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范文

论文关键词 仲裁员职业道德 公正 忠实 勤勉

“仲裁的全部价值在于仲裁员。”这句国际、国内仲裁界广为人知的名言正反映出,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对于仲裁职业的重要性。但是,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而是由各地仲裁机构以仲裁员守则、管理办法的形式零散地作出某些规定。从仲裁职业的长远来看,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我国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通过考察和分析,我们认为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应当包括:忠实诚信、公平正义、清正廉明、勤勉敬业。

一、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概述

厘清相关的概念内涵是研究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建构的基础。

(一)职业道德

社会分工孕育出职业,职业正是职业道德产生的基础。生产力不断的发展不仅要求人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求人们具备一定的道德观念,情感。因此,为了长期的利益和信用,各类职业群体依据日常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步形成了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 “全部从业人员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任职目标、职业与从业人员、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连”。职业道德具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特定性。职业道德只在特定范围内适用。二是稳定性。职业道德是职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固有稳定性。三是多样性。职业道德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因行业而异。四是纪律性。职业道德表现为对职业群体的约束,因此有强烈的纪律性。

(二)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仲裁是指当争议产生时,当事人协商签订或按照争议前达成的约定,自愿提交于中立的第三方来裁判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模式。仲裁具备如下要素:(1)仲裁协议;(2)中立第三方;(3)居中裁决。由此可知,仲裁员是指由当事人选取或被仲裁机构指定,负责审理、解决纠纷的人。因此,仲裁员的素质和职业操守就显得尤为重要。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可以描述为仲裁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仲裁员的职业道德除具有其他职业道德的特征以外还具备自身的特性。首先是司法性,仲裁员虽有别于法官、检察官,但是也是运用相关法律解决纠纷,因此很多学者认为仲裁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其次是强制性,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的,是仲裁员必须遵守的。再次就是民间性,仲裁的基础是仲裁协议,仲裁人员的选定以及仲裁程序的运作都有别于诉讼,体现了仲裁的民间性。

(三)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

道德规范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运用伦理观念、社会风俗和人的心理来调整社会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与社会的关系。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与道德规范的作用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是道德规范在仲裁职业中的体现。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主要体现为规范作用和引导作用。规范作用:首先,提供了客观的评价标准,树立了行为的标杆,使得仲裁员在行为过程中自觉抑制自己的私欲,节制自己的行为。其次,在职业文化中明确了主流意识,如果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仅使仲裁员在良心上受到谴责,严重的甚至会受到行业内的制裁,这样可以促使仲裁员在行为中形成一种自觉的压力。再次,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职业道德规范为监督仲裁员的行为提供了可以明确参照的标准。引导作用:首先,可以营造一种良好的职业氛围,并确立了公平、诚信、正义的标准,引导仲裁员积极追求正确的职业理念和信仰。其次,有助于提高行业信誉和形象。信誉和形象是一种职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石,通过提高每个仲裁员的职业素养,最终获得仲裁职业的发展。再次,可以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仲裁员职业道德素养的提升能够促进全社会道德的发展,亦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二、我国仲裁员道德规范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一)现行规定

目前,我们国家仍然缺乏专门的全国性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已经制定了全国性的一体适用的《中华人民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然而却没有这样一部法律统一规定仲裁员职业道德,只有各地方制定的“仲裁员守则”或“仲裁员管理办法”中有零星规定。《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这为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建构提供基本的参照。《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明确定性该规则是仲裁员道德准则。第二、三条明确规定仲裁员应当具备勤勉、公正、诚实信用的道德品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三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仲裁员应当认真勤勉等等。另外《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中对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也都做了相关的规定。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各个地方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员守则或是仲裁员管理办法虽然内容也很详细,但是规定相对分散,不够全面。还有一些规定并不是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只能算是一般的工作规定或要求。

(二)建立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必要性

通常情况下,仲裁员都是在专家中产生,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够公正地作出裁决,认真履行职责。但是,由于人所存在的私欲导致自我约束的放松,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仲裁员违反职业道德枉法裁判的现象,这就需要道德规范的约束。但是目前缺乏统一的全国性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各地方的仲裁员守则或管理规定零碎、分散,往往只能成为摆设而执行力不够。缺乏统一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依据,各地方与仲裁员职业道德相适应的后续制度及行为准则的设立就会出现混乱,缺乏可操作性。

另外,现在建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条件已经具备,各地方在具体规定上不尽相同,但是有关仲裁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还是有很多共通之处。例如都规定了仲裁员应当公平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仲裁员的选任条件中注重仲裁员的道德素质条件比如诚实信用;仲裁员应当积极学习,认真勤勉地完成工作;必须回避的各种情形等。这些规定可以为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提供有益借鉴。统一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可以将所有仲裁员纳入规范系统,有助于增加社会对仲裁员的信赖和对仲裁的认可,提升办案质量。同时,也减轻了诉讼所承担的压力,有利于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三、我国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

(一) 忠实诚信

忠实诚信可以说是仲裁人立身之本,忠实诚信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二是仲裁员自身具有的诚实信用的品质。仲裁虽然具有民间性,仲裁员能否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人长期以来也饱受争议,但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实践来看,都应当是仲裁人忠实的信仰。《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由此可以看出,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仲裁的界限,是仲裁员在职业过程中所应坚守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是保证仲裁裁决效力的前提。若是没有这个道德底线,不仅当事人对仲裁的信赖会消失,而且仲裁员自身也会迷失方向。诚实信用是作为一个仲裁员所应当具有的品德。诚信的基本含义是指诚实无欺,讲求信用。 “人无信不立”,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仲裁员的信任,而将纠纷交由其裁决,这就有赖于仲裁员应当具备的值得信任的品质。

(二)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应当是仲裁追求的最终目标,仲裁员居中裁决的目的就是产生正义,所以仲裁员的个人品德和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平正义是指公道正派,不偏袒徇私。仲裁员要做到公平正义,首先要能够独立,独立的行使职权,裁决纠纷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涉。《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具有独立性,仲裁员进行仲裁不受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干扰。其次,仲裁员要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公允不偏私。当事人是基于信任而选定仲裁员作为第三方来裁决纠纷,如果仲裁员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会造成结果的不公正,这样即辜负当事人的信任,也损害了整个仲裁行业的信誉。再次,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如果说忠实于法律是仲裁员的信仰,那么依据法律裁决纠纷则是仲裁员的职责。

(三) 清正廉洁

《楚辞·招魂》中说:“朕动清以廉兮”。王逸注释为“不受曰廉,不贪曰洁。”可知清正廉洁的含义是指不收受贿赂,不滥用权利贪污。清正廉洁,不只是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是各行各业各单位都应当恪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具体到仲裁员的清正廉洁是指仲裁员不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仲裁员清正廉洁是保障仲裁裁决公正的前提,只有仲裁员保持清廉才能抵御来自当事人或者其他方的任何诱惑,才能独立公正地裁决纠纷,保证裁决的效力。《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若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请客送礼的情形,则必须回避。巴尔扎克曾说“没有思想上的清白,也就不能够有金钱的廉洁”。只有将清正廉洁作为一项道德规范,时时警醒仲裁员应当保持清廉的高尚品质,才能保证其做出公正的裁决。

(四)勤勉敬业

第2篇: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范文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20个字可以再细分为这样10个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需要分别对这10个道德规范的内涵进行深入的认识。

(1)关于“爱国”。爱国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要求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牢固树立中华民族的意识和国家利益至上的意识,自觉维护祖国的独立、统一、尊严和利益;二是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力所能及的贡献。

(2)关于“守法”。守法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要求,也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守法”强调公民遵守法律,不只是出于对法律的畏惧,更主要的是出于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因此,一个有道德的公民,不应当将法律简单地认为是消极的行为规范,而应当积极自觉地学法、懂法和守法。

(3)关于“明礼”。明礼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从狭义上讲,明礼就是讲究起码的礼节、礼仪和礼貌,无论是在公共场合还是在职业场所和个人家庭生活中,行为举止都得体、适宜;从广义上讲,明礼就是讲文明,特别是注重公共场合中言谈举止的文明,如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规则、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等等。

(4)关于“诚信”。诚信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诚实、诚恳、信用、信任,也就是忠诚老实,诚恳待人,以信用取信于人,对他人给予信任。“诚信”道德规范既是市场经济领域中基础性的行为规范,也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

(5)关于“团结”。团结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强调在追求共同理想目标的基础上,公民通过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精神,形成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各个人群的凝聚力,最终汇集为全民族、全社会的凝聚力。

(6)关于“友善”。友善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友好、友谊、友情、善良、善意、与人为善等等。

(7)关于“勤俭”。勤俭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勤劳、勤奋、勤快、俭朴、俭节等等。

(8)关于“自强”。自强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自尊、自励、自立,生命不止,奋斗不息。

(9)关于“敬业”。敬业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忠于职守、精益求精、德艺双馨、遵守职业道德。

(10)关于“奉献”。奉献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基本内容是克己为公、服务社会、助人为乐、造福于人类。

第3篇: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范文

 

关健词:会计 职业道德 规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加快,不少财会人员在物质财富中失去了方向,贪污、滥用职权等行为大行其道,客观上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各行各业会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自律标准,这是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有效治理各种贪污、腐败行为的有效措施之一。本人结合实际情况谈谈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认识。

    1.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是一般社会公德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引导、制约会计行为,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会计人员与不同利益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具体地说,是指会计职业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履行会计行为时所应遵守的道德标准。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表现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指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对会计职业行为及职业活动的系统要求或明文规定。它是职业道德在会计职业行为和会计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根据我国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会计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笔者认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应包含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等主要内容。

    2.1会计人员爱岗敬业的表现之一是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首要前提。它要求财会人员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整个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同时,还要求财会人员在工作中正确处理责、权、利三者关系;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能,勇于革新,争做行家里手。

2.2诚实守信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不仅要求会计人员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讲信用,重信用;而且要求财会人员做到不为利益诱惑,保密守信;还要坚持做到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2.3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它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反省、剖析、提高自己,同时要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2.4客观公正。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灵魂。它首先要求会计人员的态度额观公正,其前提是以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前提;其次要求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核算,并做出额观的会计职业判断;再次,还应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如会计人员在办理有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业务时,应依法纳税,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而少交税款。

    2.5坚持准则。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重中之重。它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会计人员在进行核算和监督过程中,只有坚持准则,才能以准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在发生道德冲突时,应坚持准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要求财会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财经法制意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2.6提高技能。这是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时代要求。会计是一门不断发展变化、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它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联系。会计工作是一门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会计工作,才能够勤勉、谨慎地运用其知识、技能经验,善于根据客观环境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如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做出合理的会会计估计等。

 2.7参与管理。简单地讲就是间接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熟悉服务对名胜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能消极被动地记账、算账和报账。

    2.8强化服务。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会计人员服务的态度直接关系到会计行业的声誉和全行业运作的效率,会计人员服务态度好、严格执法、服务周到就能提高会计职业的信誉,增强会计职业的生命力,反之,就会影响会计职业的声誉,甚至直接影响到全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3.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特征

    3.1原则性原则性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典型特征。坚持原则能使财会工作者职业义务感和使命感得以加强,作为会计工作者,如果不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坚持按原则办事,不仅会危害自身,也会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2无私性财务工作要求会计人员具有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思想和行为,以国家、集体的利益重于一切为最高原则。无私性集中体现在财务工作者的道德习惯行为上,廉洁奉公,不贪不沽,一尘不染,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传统作风。

    3.3服务性财务工作贯穿于我国四化建设的各行、各业、各个部门。财务工作既不能独立于各行、各业、各部门而存在,又不能置于各行各业各部门之上。

    3.4时代性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道德标准,所以说,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很强的时代性。

    4.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作用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4篇: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教育 道德教育 结合

引言

中国传统教育重德轻法的思想观念使高校教育工作者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内在一致性。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巩固、法制的施行、道德的建设,都需要法德并重,而教育是法制宣传和道德建设的主要手段。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相结合,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对高校法律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

1 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各自具有质的规定性,使其相互区别,但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1.1 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叠

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相互重叠渗透表现在两个方面:法律的道德性和道德的法律性。一方面,道德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上升为法律规则,使法律体现一定的道德规范,在法律条款中凝结着立法者关于正义与非正义、合理与不合理、善与恶的基本价值判断。另一方面,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法律的某些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内化为人的道德习惯,使某一些特定的道德习惯具有法律效力,国家的统治阶级把人们所共同遵循的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法律的规定,总是同人们关于社会义务和责任的观念、关于捍卫人类权利和自由的观念、关于公平的观念、关于正义的观念等紧密的联系起来的。道德不但对于守法、司法、立法等法治环节具有关怀作用,而且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和价值基础。

1.2 在功能上都是调控社会的手段

道德教育能够激发人们抑恶扬善的内在力量,道德教育要求人们为善,法律教育仅仅要求人们不为恶。道德教育首先强调的是人们要严于律己,如果某人的行为触犯了社会行为规范,首先是来自于自身的愧疚和谴责,其次才是舆论和社会的谴责与抨击。而法律教育首先侧重的是他律,法律制裁和惩罚的是人们的犯罪和违法行为,它惩罚的不是人们的内心,人们不敢触犯法律恰恰是因为法律制裁的严重后果。道德和法律在功能上可以优势互补,如果二者结合能够发挥其最大的功效。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都是调控社会的重要手段,高校既要使大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观念,又要培养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做到内外兼修,外力与内力互补协调,形成强大的合力,使其成为真正德才兼备的国家栋梁。

2 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的途径

2.1 在认识层面要树立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的思想

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一种皈依和认同,它的实质是追求法律统治和法律至上。守法的前提是信用法律。守法精神不仅强调人们要遵守法律,而且要用自律守法取代他律守法,以自愿守法取代被迫守法,把守法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要做到这些,首先在意识层面要树立起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思想观念。道德是人们关于光荣与耻辱、美与丑、善与恶等规范和观点的综合。只有把法律规则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规范,才能产生最持久、最深厚的守法力量。这些要求我们的法律教育者,不仅要注重法律规则和法律知识的讲授,更重要的是要注重把法律规则和道德规范结合起来,只有两者优势互补才能真正发挥其最大的功效。

2.2 在教学活动中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

课堂教学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最直接和最重要的途径。从教育内容来看,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结合主要在于德与法所追求的境界的融合、德与法教育价值导向上的融合、教育情感和教育理性的融合、教育手段和教育方法的融合、教育目的和教育要求的融合等方面。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结合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要把良好的道德情操作为最高要求,把法律作为底线,引导大学生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把高尚的道德情操作为更高的追求目标。教师在讲授家庭生活、职业生活和公共生活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时,更应该把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例如,在讲授诚信时,把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相互渗透,学生才能够更快更深层次的理解这一德法兼备的原则,并且在将来的文化、经济、政治生活中贯彻诚信做人这一原则。

2.3在实践环节中强调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结合

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社会实践是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因此,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必须从课堂延伸到社会实践中,延伸到社会生活中,社会实践能够使学生学以致用,把道德、法律、理论知识内化为自身的信念、情感和认知并最终养成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我们应该把课堂上传授的知识与各种具体的实践活动结合起来,结合学生所需,贴近学生的日常生活,增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成效。通过社会实践教育,大学生不仅能学会如何在生活中进行自主选择,学会如何与人相处,与人合作,而且可以亲自把所学理论加以有效的运用。

2.4 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中,建立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的机制

高校要按照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的要求,以《学校章程》为基础,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合理的规章制度,把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目标、程序、要求和内容,量化为各项评选、评比活动的具体指标,融入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中。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将那些符合社会公德,正义、平等、公平的道德规范制度化,适时地将学校生活、公共生活中的一些道德规范转化为规章制度、纪律或者法律。根据国家和人民意志以及社会的价值取向来构建大学生公民应该具有的公德意识和法制意识,以此来规范和调整他们的行为。

结语

“法治” 和“德治”的结合,要求我们将社会成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的提高共同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的视野里,通过增强社会成员的法制意识来保证其道德素质的提高,通过高层次的道德引导来促进社会成员对法律义务的遵循。

【参考文献】

第5篇: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范文

【关键词】刑法;道德;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刑法中是否应增设"见死不救罪"?在特定情形下实施"安乐死"是否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这些问题的解答,都离不开对刑法与道德的关系的研判,离不开对刑法干涉标准的研判。

二、刑法与道德的关系分析

刑法与道德虽然是独立的,但却不是割裂开的。本文将从规范层面和实践领域两个方面对刑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进行阐释。

(一)规范层面上的刑法与道德的关系

1.规范层面的刑法与道德关系是指作为社会主体行为在刑法和道德规范意义上的关系。西方法学界对规范层面的法律与道德关系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很多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争论实际上就是讨论法律规范是否应该具有道德性的问题。从规范角度而言,法学界对刑法与道德的区别通常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者表现形式不同;第二,两者调整的范围和内容不同;第三,两者实施方式不同;第四,道德的产生在时间上早于刑法等。其实只要一留意这些区别的内容就会发现,这些区别只是对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与道德的不同所作的概括,并不是对刑法与道德本身的区别所作的总结。事实上,从规范层面来看,刑法规范与道德规范存在一定的联系,虽然两者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同,但这并不影响两者在目的上的一致性。

2.刑法与道德的相互影响。在规范层面考查刑法与道德关系,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要考查刑法规范中的道德因素问题。我们当今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价值观念日趋复杂化与多元化的时代。道德观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基于这个视角,刑事法治更应扩大其视野,对变动的道德观予以回应。笔者认为,就中国法治发展的方向而言,当代中国应当以刑法为准,设计一种和法治精神相适应的社会道德。刑法规范是国家对盛行于社会之间的道德规范的认可或者重新制定,因而,在刑法规范之中,必然包含着许多道德因素在内,或者很多的刑法规范都是来源于刑法规范,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刑法规范本身可能就是道德规范。

(二)实践领域中的刑法与道德的关系

在实践中,关于刑法与道德的关系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突出问题上:

1. 合乎刑法但违反道德。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成为调整社会主体行为的主要方式,法律的规定也成为人们行为规范的唯一有效力的衡量标准。因此,对社会成员来说,遵守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就意味着遵守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但是,在现代社会,法律逐渐从全社会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蜕化为国家或者政府的一种治理工具。如在某些特定情境下的"见死不救"行为,刑法上没有禁止即为合法,但这种"合法"同样也违反了人类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2. 合乎道德但违反刑法。在实践领域讨论刑法与道德关系问题还有另一种价值难题,即对合乎道德但违反刑法的行为的处理问题。像在法学界争议很大的"安乐死"问题等。对"安乐死"案件,有人主张由于让处于病痛折磨中的他人安详快乐地死去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因此在立法没有承认其为合法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将其解释为"情节显著轻微", 从而认定为无罪。但自1992年3月25日陕西汉中地区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二审审结后 ,我国各级法院就再没有做出过一例安乐死案件当事人无罪的判决。不同的判决结果反映了安乐死在我国当前不论是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都还是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

三、刑法干涉的道德标准

有人认为用刑法干涉某种社会行为,在于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实,这只是指出了刑法干涉原因的表象,刑法之所以能进行干涉,根本在于此行为为犯罪,而非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学上所谓社会危害性完全是为了定义犯罪概念而提出来的,因此,社会危害性若作为刑法干涉的理由是不妥当的。这里的关键在于,为什么要把有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用刑法进行干涉?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认为,道德规范是国家法律的根底,法属于道德世界中的一种规范秩序,是被政治和权力所保障的秩序,凡是道德秩序都是扎根于人类存在的基础的。从刑法谦抑主义出发,只有当道德、民事损害赔偿和行政程序制裁等作为刑法之外的社会调整手段力量不够时才使用刑法,刑法是保护生活利益的最后手段。这里实际上就要求用道德标准来把握刑法的干涉的度。"美国模范刑法典并列规定了'犯罪性'和'非道德性',这就给各法院具体如何选择留下余地。第二巡回区联邦控诉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Freeman事件中,以'包括加害者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但因为妄想而相信在道德上是正当的情形'为由,选择了'非道德性'。" 刑法把某一个行为归为犯罪,是从最基本道德的角度来考察其是否具有罪过,是否达到其他社会调整手段所不能调整的程度。因此,明确这里的"最基本道德"的概念是掌握刑法干涉的道德标准的关键。

四、余论

刑法与道德具有同样的圆心,但具有不一样的圆周,刑法规范包含并体现最基本道德。一方面,不保障最基本道德的刑法,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另一方面,道德对刑法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公民良好的道德修养对刑法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并最终实现两者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第6篇: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范文

论文摘要:为了防范高校教师的学术不端行为,我们应该加强对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教育。教育应该结合社会现实和师德教育来进行。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包括基本学术法律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项目研究规范、学术评价规范等)的教育。同时,应该注意形成有效的教育机制,实现教育的改进创新以及建立教育引导与制度保障相结合的机制。

中国高校有少数教师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这些学术不端行为,影响了高校学术声誉,其“低投人、高收益”的特点导致了学术上“劣币驱逐良币”和“马太效应”的出现,严重阻碍了学术进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我们的学术制度体系不健全有关,也与对高校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不足有关。“我们在培养年轻的学术接班人时偏重于他们各自的学术领域,却忽视了那些让他们成为成功的负责任的学术公民所必需的其他知识和技能。”因此,我们必须要在高校教师中进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以在高等学校建设一支具有强烈学术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研究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

一、商校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方式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既包含学术内在伦理要求,也包含基本学术规范要求,是提高学术水平、实现学术积累和创新的根本保障。然而,我们在高校的师德教育中,对于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却是个弱点。因此,高校主管机构和各高校应该重视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工作。在工作中,应该注意教育的方式,以便取得良好的成效。

1.结合社会现实进行教育的方式。高校教师也具有社会人、经济人的属性,受到社会的影响,因此与社会现实联系起来进行教育才是一个有说服力的教育。当前实行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是一场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深刻变革,必然给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文化生活带来多样化。市场经济功利性和工具性的特点,一方面激发了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人们的私欲膨胀,导致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等思想蔓延。应该说,当前高等学校出现的学术泡沫、学术不端愈演愈烈现象,恰恰是社会上浮躁心理和功利思想在高校教师身上的集中映射。因此,教育管理机构和高校要教育教师认识到市场经济特性给学术研究领域带来的影响,学会辩证地看待商品交换法则和功利主义观念,防范信念迷失和道德滑坡;要教育教师淡看获得名利和荣耀的结果,而着重审视获得名利和荣耀的过程;要鼓励教师在学术研究中宁静致远,走内涵开掘、科技创新之路,而不能急于求成,走外延拓展、低水平重复之路。

2.结合师德教育的方式。师德包括教师的职业道德品质、思想观念、职业精神等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诸多内容。学术道德规范教育是师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结合师德教育来进行。教育管理机构和高校要教育教师自觉维护学术界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以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技术服务于人民群众,回馈社会对高校教师的尊重;要置身于科教兴国的伟业之中,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要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等不良风气;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要通过教育,努力使高校教师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二、高校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内容

高校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的教育。

1.学术道德教育。第一,进行学术道德精神的教育。学术道德是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为保障其学术活动的有效、有序与健康的社会目的学术研究的基本道德规范。教育管理机构和高校要进行经常性、有组织的学术道德教育活动,使形成高尚的学术道德追求成为教师的一种精神追求。要把国家和社会对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品质的要求内化为教师自身的学术道德诉求,促使严谨学风的回归和科学精神气质的重塑。要通过广泛深人的学术道德教育,使高校教师在致力于学术科研工作时明辨是非,树立以创造性的学术研究为荣、以投机性的学术研究为耻的道德观念;通过道德塑造,形成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努力做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践行者和弘扬者。第兰,进行学术诚信教育。“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在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中一直处于核心地位。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社会与学术机构、学术人员之间存在的“委托一”的契约关系也需要信守和践履承诺。诚信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既具有认知的意义,又具有社会道德的意义。西方许多大学深刻地认识到学术诚信的重要意义。普林斯顿大学的学术章程《前言》中写到:“普林斯顿大学是一个知识分子的社区,这一社区拥有丰富的知识、技术与信息资源,可供师生们共同追求学术兴趣……从各个方面来讲,诚信是这一知识分子社区的核心道德。”

国内许多大学以前对学术诚信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现在必须要加强。我们应该在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课程中设置有关科研诚信以及科学家和工程师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在青年教师岗位培训中进行诚信品德和“科学研究伦理”的教育。要通过网站、宣传短片和定期出版科研诚信刊物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来培养和督促学术诚信,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术诚信氛围。

2.学术规范教育。学术规范教育包括学术法律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项目研究规范、学术评价规范等方面的教育。

关于学术法律规范:要使教师通过了解《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学术研究的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学术法律意识,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钻法制的空子。同时使教师了解国家有关部委颁布实施的学术规范的文件,如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科学技术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并在学术研究中严格遵守以上规范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范。

关于学术引文规范:要使教师了解学术论著写作中引文的原则和正确方式。了解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引证内容不得构成创造性作品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等等。

关于学术成果规范:要使教师了解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教育教师在学术研究中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要了解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关于项目研究规范:要使教师了解项目申请时的真实性要求与项目研究规范,认识到申请课题只重视“拿到”而不重视“完成”项目是非常错误的观念;在科研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该依据包括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与项目预算书等正式承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约定的义务;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所有的科学研究活动应该严格遵守目前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

关于学术评价规范:要使教师了解学术评价的基本运作程序,以及学术评价中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要求;了解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了解学术评价中的同行专家评审制、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等的内容和实施办法。

三、高校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努力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有关方面大力支持、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人学校校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教育管理机构和高校要多渠道、分层次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要经常开展以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教师轮训,并使其制度化。要充分利用高校各种资源,以多种渠道和途径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力度,营造教师严格自律的良好学术道德氛围。

第7篇: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范文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律化;道德化

一、法律与道德问题的提出

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道德与法律有密切的联系也有重要的区别。在谈到两者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必须首先界定出两者的概念,即什么是法律,什么是道德。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我们在法律的发展规律中曾存在的法律与道德的浑然一体状态。两者浑然一体当然就无所谓法律与道德的问题。直至西周,所有的规则、仪式都被称为“礼”,虽然它的背后是“刑”,但仅仅是保障“礼”实现的工具、手段,而不是独立的规范。这个时候是不会出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的。只有当法律开始从以前的那个混沌的整体即“礼”中部分分离出来的时候,两者的关系才能应运而生。我们以《法经》及“法”、“律”等概念以区别于“刑”的姿态和内涵的出现作为这一分离或矛盾开始的标志。由此,才有了我们开始从立法角度看我国与西方的对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不同。

二、从立法角度比较中西对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不同

(一)中国――道德的法律化

我们知道儒家思想对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极大,所以儒家伦理思想也影响了立法中对于一些罪名的规定,例如:对于“不孝”罪的规定。儒家以孝为百行之先,大力提倡孝德,并把孝与忠即父权与君权联系起来,认为孝亲的人自然也会忠君。正因为这样,在儒家的刑法思想中,不孝之人被视为“元恶大憝”,必须从重严惩。

再如:《唐律》的“一准乎礼”,是说《唐律》是合乎儒家道德的。所谓“纳礼入律”,是把儒家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儒家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唐代名臣长孙无忌主持修撰的《唐律疏议》,一开篇就提出了“因政教而施刑法“的主张。既然刑法是官方推行政教的工具,那么刑法贯彻儒家的道德原则就很自然了。《唐律疏议》又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进一步说明了刑法对德礼的维护作用。“纳礼入律”的结果给《唐律》赋予了儒家化的道德精神,这种道德精神又被转化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该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规定上:第一,对老、幼、妇女、残疾人的宽宥规定。第二,对犯人进行生活照管和医疗救护的规定,第三,“权留养亲”的规定。该规定时说犯罪者因家中无成年男子而暂留家中奉养尊亲,对其刑罚暂不执行。第四,谨慎断刑、疑案从赎的规定。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教育功能,使犯罪分子在接受处罚时也受到教育和感化,从而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从此意义上说,《唐律》的刑罚也是一种“教育刑”。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古代中国人的共识就是制定法律应该符合道德,立法应该符合道德,道德应该是法律的法律,法律应该是道德的实现,古人常以“何其不德”来批评认定法,从未有过以“何其不法”去批评某种道德,足以说明他们认为道德是比法律更崇高、更根本、更应依据或遵守的东西了。所以我们可以将古代中国立法角度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概括为道德的法律化。

(二)西方――法律的道德化

相比较古代中国来看,西方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着不同的看法,这应该与中西方的文化背景文化传统有关系。在西方文化史上,有一种源远流长的法观念,即与正义不可分割的自然法观念。西方思想家认为,法律与道德有密切的关系,法律中体现了正义等德性,遵守法律不仅是一种法律要求,也是一种道德要求,从一定程度上讲,守法就意味着守德。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我们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也可以看出其法律中含有道德的意味,有道德化的取向。这些都体现了法律的道德化。

三、结语:给我们的启示

面对我们古人有些极端的将那些肯定国家利益和个人义务的道德予以不切实际的法律化,今天的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呢?市场经济给中国带来的必然是交流开放社会、多元创造的文化和自由民主的政治,因此,与这种情况相适应的普遍的社会规范只能是法律而不能是道德――既不是崇尚乌托邦的“大公无私”,也不是那种画地为牢的乡野习俗,而是具有对所有主体普遍适用性、在国内甚至世界范围内具有统一性和在人们行为中具有必行性的法律规范。从它的执行角度来看,其毫无疑问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尤其对义务的落实上,但是,这种对于义务的统一的、长期的落实,一旦形成为一种习惯,便可以变化为康德所称道的人们的内心的道德。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中国未来的发展必须借助的是法律而不是传统道德。

【参考文献】

[1]《法经》

[2]《唐律疏议》

[3]《法国新刑法典》

[4]《德国民法典》

[5]《略论西方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中国法院网

[6]《论法律与道德》,刘舒,载《考试周刊》2007年第46期

第8篇: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范文

 

关键词:Internet 道德意识 道德规范 道德行为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正逐步从业化社会向信息化社会迈进)为迎接21世纪的挑战,各国正在规划和实施适应信息时代的全国性、乃至全球性高速信息公路。世界土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已相继建成了国家级的计算机网络,并相互连成覆盖全球的国际性学术计算机网络Tnternet据统计一,到19年1月为止,全球已有194个国家和地区联人了Tn-ternet。这是一场跨越时空的新的信息网络革命,它将比历史上的任何一次技术革命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带来的冲击更为巨大,它将改变我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作和学习方式

    1道德意识方面(领域)

    1.1道德相对主义盛行

    后现代主义的道德相对主义(“你想怎样就怎样”或者“怎样都行”),非中心主义,多元化,表面化,无终极目标等等,直接源于后工业社会生产形式、组织形式和文化格局但是在信急高速公路的雏型Tnternet网络世界中,道德相对主义却找到了它最适宜生长繁延的领域。这是因为:

    (1)Tnternet没有中心。在科学家们设计Tnternet的前身ARPANET时,军方就要求这个网络没有中心这样做的理由是.不管网络的哪一个特定的点受到攻击,’它的其他部分都能够正常工作。这样Internet就成了一大片相互联接在一起的网络,没有哪片网络统治哪片网络,也没有哪片网络是主要的Internet成了一个绝对没有中心的网络世界

    (2)Internet没有开始也没有结束。从地理角度讲,Internet覆盖在整个地球的表面。而地球也是一个球体,在这个覆盖于球体的网状物中,既没有开始的地方也没有结束,意味着没有终极。一进人这个由光纤电缆和调制解调器构成的世界,你就变成了电子化的飞速运动的存在。这种状态,除了使人忘记对终极目标的追求外,也会让他不想对任何东西负责。因为作为一个个体,陷在无边无际之中,他无法觉得自己有能力对任何事情负责。也就是说,小小的个人在无边无际的网中的无能为力,为道德相对主义提供了最好的土壤和借口,造成道德相对主义的盛行。

    1.2无政府主义泛滥

    Internet当初的设计思想,是让信息在网络中能够自由的传播,这样,当网络的一部分遭到袭击时其它的部分依然能够正常运转。当这种思想变成现在的Internet事实之后,使你在网上实施言论控制成了一种不太容易的事情。

    眼下的Tnternet像一片藤草丛生的荒野。在这里,还没有政府机构诞生。所有的人都是自己的领导和主人,因为所有的人都拥有网络的一部分。没有谁独自拥有Internet,因此,Internet就没有一个最终的管理者。美国政府和各个地方以及机构的网络,再加上外国的网络造成了今天的Internet。在这当中,谁都没有绝对发言权,没有谁说了算。但同时,谁又都有发言权。

    这样,Internet成了一个容许真正言论“自由’,的地方,一个彻底“民主”(或无政府主义)的地方,一个无法无天的地方。在这里,任何人可以按照他自己的原则(或者不要原则)说任何话,做任何事。在Internet上,一个人不需要承担自己的义务和责母,由此可以滥用自由的权利。

    1.3人际情感的疏远

    人际情感是需要人与人的社会交往来维持的。而在网上交流时,我们的言谈举止都被转换成二进制的语言,我们的音容笑貌以数字化字符方式在屏幕上传播,我们成了数码化的存在:Degital Beingo Internet改变了人际交往的方式,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成了人与机器之间的交流,这与现实生活中人与人的直接交往相比,人与人之间的隔离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大了。尤其是Internet所提供的跨时空,跨地域的多人参加、多向交流的技术,使人们更容易沉溺于网上交际,使现实生活中的交往机会减少,人与机器的接触却日益频繁,而终日与电脑终端打交道,同他人的社会交往会被削弱,使家庭成员之间,邻居之间,同事朋友之间的感情联系淡薄。

    2道德规范方面

    2.1对传统的道德规范形成冲击,其约束力减弱

    网络社会是人类为自己开拓的另一个生存空间,这个崭新的信息世界,基本上还是没有法律规范,没有道德规范的寝化社会,人们只是按照自己在现实社会中的人生体验来约束自己。这对建立在现实社会基础上的传统的道德规范形成巨大的冲突,使之约束力明显下降。目前网上的道德规范是非强制性的,只能靠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这样网上人是否遵从道德规范,也不易察觉和监督,而不像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要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三者同时来维持。因此建立在网上的道德规范约束力减弱。

    2.2使道德规范在量的规范上不断扩张

    从历史的运动来看,人类社会规范有一个量的积累过程,这表现为道德规范的适用对象的范围在总体上趋于提高和扩大。网络世界的发展对形成和发展道声德标准,制定新的规范开拓了新领域,产生了积极促进作用。在网络中,同样需要教养,网络行为和其它勘社会行为一样.需要一定的道德规范和原则。因此.世界各国纷纷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涉及网络行为的方方面面,从电子邮件使用的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到字母的大小写,电子邮件签名等细节都有详尽的规范。例如美国华盛顿一个名为“计算机伦理研究所”的组织,推出“电脑伦理十诫”,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声明中指出的六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类型,等等。所有这些规范都是对原有道德规范的补充和发展,使其在量上不断积聚和扩大。

第9篇: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范文

一、市场经济对会计道德的影响

1.市场经济对会计道德的积极影响

首先,市场经济提高会计人员的主人翁意识,激发会计人员奋发向上的工作作风。市场经济不仅要求经营单位的财权工作人员和财经主管部门会计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而且还要求他们行为的结果取得好的社会效益,特别对企业单位会计人员的要求更是如此。社会的激烈竞争,必然要求会计人员增强竞争意识、拼搏精神和创造能力。其次,市场经济促进会计人员自由平等发展,消除行业不正之风;再次,市场经济打破会计行业任人唯亲观念,形成举贤尚能新风尚;最后,市场经济发展引起会计工作生活发生变化:会计工作由单一格局向多样格局发展,选择会计职业的目标由重名向重实转化。

2.市场经济对会计道德的消极影响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上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都在发生变化。在会计领域也同样遇到了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相的困惑。人们在分析会计信息失真原因时所讲的“利益驱动”就是这种价值观念变化的一种负面效应。会计道德问题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然而,如何处理好市场经济与会计道德的关系对避免会计道德问题的出现是非常重要的,怎样避免市场经济对会计道德的冲击,使会计道德适应市场经济是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市场经济中会计道德的现状

1.一部分会计人员道德败坏,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

一部分会计人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敬业不够,职业态度不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金钱观”,较过去在含义和内容上有了明显的不同,人们对生活追求也出现了层次多样化,赚钱的手段和方式也灵活多样,使部分会计人员不安心本职工作,心浮气躁,对会计职业的敬业精神明显受到削弱。

其次是贪污受贿,职业良心不正。贪污,主要是指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及领导干部,通过收入不入账,虚报冒领等手段,将国家和集体的财务转移到个人手中侵害集体的利益。

第三是挪用公款,职业纪律不强。挪用公款有两类,一类是会计人员个人挪用公款,为个人谋取私利,一类是会计人员参与或具体操办,为单位或小集团谋取利益。不论是会计个人挪用公款,还是单位集体挪用公款,都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密切联系。

2.会计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随着我国《企业法》等有关法规的进一步实施,国家将许多权利下放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这本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然而,对如何有效而合理地指导企业用好各种权力,监督或约束经营者的不正当行为,尚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使得经营者无所顾忌。

3.会计道德的教育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的会计教育存在弊端,这使得会计学生在走上岗位前道德意识薄弱。目前我国的会计教育体制不完善,学校的教育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及会计专业技能的培养,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和人格培养不够重视,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以及违背职业道德造成的严重后果教育不足,许多高等院校对学生会计道德的教育很不重视,一些学校甚至没有开设会计道德规范教育课程,学生走上社会后职业道德缺陷越来越严重。

4.缺乏良好的会计道德环境

我国许多单位的财务活动缺乏透明度,有些政府管理部门搞特权、强权主义,会计人员独立客观性受到很大的影响。会计人员不是坚持原则而被淘汰,就是不坚持原则而违背道德。再者社会舆论以及法律规范对会计人员的支持不够,因此导致会计成为弱势群体,会计从业环境不利于会计人员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三、重塑我国会计道德的对策与构想

针对我国会计道德问题,提出了以下五个解决方案:

1.建立会计道德规范体系.

目前我国的会计道德规范体系还在初步建设中,还没有完善会计道德规范体系。《会计法》把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高度概括地写进了法律条款,我们应借此建立完善有效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

其一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它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核心和主导,是规范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对规范体系其他层次的内容具有指导作用。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就是在会计职业活动的范围内,调整和处理会计职业关系的根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它对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指南具有根本指导意义。

其二是会计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它是规范体系的中心和主要部分,是对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的行为规范,是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并对会计职业道德行为指南具有指导行为。

其三是会计职业道德行为指南。它是依据基本规范的要求,针对具体的会计职业行为所提出的具体做法和具体要求,行为指南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2.建立和完善会计道德管理的自律机制和他律机制

(1)建立和完善会计道德管理的自律机制。所谓会计道德自律机制就是指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的一种结构和活动原理。它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标准和内容转化为职业会计组织和会计人员在内的目标、标准和需要,并且是会计人员自觉承担起职业行为选择的结果。

(2)建立和完善会计道德管理的他律机制。他律是相对于自律而言,是指服从自身以外的权威与规则的约束而行事的道德原则。会计职业道德他律机制是外在于会计人员的规范系统和评价系统。

建立和完善会计道德管理的他律机制:建立行业自律组织机制,广泛开展会计职业道德评议讨论制度;大力发挥社会舆论监督机制的作用;完善法律制度机制,财经审计监督机制,内部会计控制机制,会计监督机制和教育机制。

3.完善会计道德教育体系

会计道德教育,是为了促使专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正确履行职业义务和责任,而对之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教育道德影响活动。其内容包括观念教育、规范教育、警示教育。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

(1)在校期间的专业教育。学校在对会计及相关专业的学生进行普遍的社会公德教育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树立起职业道德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在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在职人员接触社会,接受的道德考验要比在校学生复杂得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处于多元利益主体的中心,肩负着客观公正处理好各方利益的职责,需要按照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这一阶段的教育对会计人员来讲应是终身教育,而且更为及时和重要。

4.会计德治和会计法制相协调发展

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如果有着完善的会计法律规范、会计技术规范和会计道德规范,并严格予以遵行和监督实施,必然会最大限度地避免会计信息的失真和会计诚信的缺失等道德问题的产生。只有加强我国法律法规等制度环境的建设,会计道德的构建才有深厚的根基与保障。

道德约束是根本,是目的,法律约束是手段。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由于人们的思想意识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道德观念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变化,道德意识在减弱,出现来了一些违法乱纪和非职业道德行为。因此,必须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但是,杜绝和根治经济活动中的非职业道德行为,仅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还是靠法律约束,要“法治”和“德治”并重。即,既要抓法制建设,又要抓道德建设既要抓会计法制建设,又要抓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不仅要使会计人员树立不做假账的职业意识,还要使会计人员树立敬岗爱业、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断学习会计技能的职业道德风尚。重视法制建设而不重视道德建设,或重视道德建设而不重视法制建设,都会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只有两者并举,才能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和不断发展。

5.营造良好的会计道德环境

会计道德环境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产物,同时又是建立其基础上的会计道德得以确立和巩固的支持或保证。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会计道德必然要求与之相配比的会计道德环境,它包括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