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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增值服务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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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增值服务建议

第1篇:保险公司增值服务建议范文

关键词:银行保险;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12-0040-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2.10

一、银保合作的历史与调整因素

(一)我国银保合作的历史

我国的银保业务开始于1995年,在保险公司的推动下,银行柜台尝试着销售一些养老金和定期寿险产品。由于产品的预期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受到公众的认可但1996年起,利率下调,银保产品销售不断下滑。1996―1998年开始起步,主要在分公司层面进行合作,开展了有限的合作。在1999年后,银行保险突飞猛进,各家保险公司和几大国有银行纷纷开展银保业务。但在2004年开始,银行保险出现逐步萎缩趋势。2005年,不同的公司具有不同策略的选择和考虑。所以银保市场整体上保持了继续调整态势,而没有太多的变动。

(二)我国银保合作调整的内在原因

银保合作的调整和银保产品有着直接的关系。初始阶段银保业务迅速发展,这与居民的保险意识不强、对银保产品认识较含糊等有关。作为过渡时期产物,银保产品兼顾了储蓄和保障功能,通常还有保底收益,一度得到市场的认可。但这些银保产品主要以分红和投资联结为主,保障功能不强,故保险的功能和价值并不大。产品主要以理财和收益率为主要特征,对保险公司、客户和银行增值空间都不大,同时流动性不足。受制于近年来证券市场不景气和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有限及投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因素的影响,银保产品的收益率和分红状况不容乐观,因而出现萎缩几乎是必然的。

银保合作的调整也与保险公司的定位有关,银保合作对保险公司而言,主要目的是“冲规模”和树立市场知名度,盈利能力相对次要。银保产品对保险公司的利润贡献率不高,对新公司而言,规模冲动强于对利润的需求。这种低盈利水平、充当“面子”功能的银保业务和当前我国客观环境有关[1]。

第一,我国民众当前保险意识普遍不高,民众比较接受保本类保险产品,因而以投资为主要特征的银保产品满足了当前的市场需求。但由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近期证券市场不景气的影响,银保产品的后续发展存在一定的难度。第二,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发展的时期,监管当局逐步放松了对保险公司设立的门槛,更多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这些新兴的保险公司为了扩大市场影响力,急切希望通过银保业务拉大其业务规模而对盈利能力要求有所降低,因而不断推出投资连接和分红型产品。第三,即使是已有相当规模的保险公司为了保持市场额度都在维持其市场规模,如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为了维持规模和绝对的市场主导地位,在银保市场上同样持有很大的份额。

尽管当前普遍认识到规模扩张可能带来资本金和偿付能力的压力,但各地分公司很难确实感受到总公司的资本压力,不考虑盈利水平而进行规模扩张的冲动和行为仍在较大范围内存在。随着消费者的逐渐成熟及前期分红型产品的逐步到期,预计当前的银行保险产品和银保模式将面临诸多挑战,整个市场的发展前景不容乐观。

二、保险公司拓展银保业务的特征分析

(一)产品以简单的投资功能为主要特征

当前国内的银行保险主要是银行保险公司开发的银保产品,保险公司开发针对银行柜面比较容易销售的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强调理财和收益特征,而保障功能有限。开发和大力推动这类产品主要是新兴保险公司,它们刚进入保险市场,为了扩大市场影响和规模而借用银行的渠道和信用,具有“广告”效应和目的。

这种产品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持续的。产品本身对保险公司而言,盈利能力有限;对客户而言,由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受到种种限制,回报率很难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上,因而银保产品难有长久的发展空间。保险公司随着规模扩大和品牌建立,会选择更复杂的产品,而收缩简单的分红产品和投资联结型产品,退出以简单产品为特征的银保市场。

(二)市场主体以新兴保险公司为主

新兴的保险公司进入不太成熟的保险市场,各种竞争手段,乃至恶性竞争难以避免。新兴公司的初始策略将是扩大规模和市场影响,这意味着在很长时间内仍然会有以简单产品为特征的银保需求,只是推动银保合作的保险公司通常会有所更替。从其个体的行为而言,新兴的保险公司通过银保产品的推出,虽然单个产品的盈利能力不足,但也能达到其扩张和扩大市场影响的目的。且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公司是为了缓解其现金流不足而销售其银保产品。

新兴公司通常是银行保险的主角,这在近年来的银保市场表现得尤为突出,大的保险公司退出银保市场,而小的保险公司在大力拓展银保市场。在上海市场,2005年上半年银保市场份额排名分别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4.12%)、中国人寿(17.15%)、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0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7.87%)、生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7.84%)、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5.8%)。在深圳市场,2005年上半年银保市场规模分别为:中国人寿银保规模为11981万元,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为6407.87万,太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3685.5,太平人寿为3390万,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3117.73,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2382.75万,与上海市场有所差别①。但新兴保险公司在银保市场上具有很强的扩张动机意愿,银保在整个公司保费中的比重也较高。有所不同的是,在深圳市场,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在银保方面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同时银保收入占公司总保费收入也较高,截至2005年8月,银保保费收入比重为21.50%②。

三、商业银行发展保险业务的分析

(一)商业银行的动机

银行除了具有渠道优势外,还具有客户资源和信用优势,而后两者的价值必须充分估计。在当前的银保合作过程中,对银行客户资源的价值和银行的信誉并没有得到恰当的定价。由于更多的是新兴的保险公司开发银保产品,并通过银行渠道销售该类产品,而在整体上对保险认知度不足和新兴的保险公司的市场影响力不足状况下,客户在很大程度上出于对银行职员的信任和基于银行的信誉而购买银保产品。银行保险公司银保类产品主要出于手续费考虑,为了实现收入结构多元化和向零售银行转变等目标而努力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

(二)各家银行的银保市场份额及原因分析

各家商业银行在银保业务上有所不同,银保市场仍主要以国有银行为主体。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通常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占据一定的比例,但相对较低;邮政储蓄一度占据很大的市场份额,但近年来市场急剧萎缩。股份制商业银行除交通银行外,在该项业务上拓展力度不大。以武汉市同业寿险保险市场占有率(截至2005年7月)为例:工商银行占有率为38.6%;农业银行占有率为30.6%;交通银行占有率为11.2%;邮政储蓄银行占有率为9.1%;中国银行占有率为3.2%;建设银行占有率为2.7%;其他占4.7%。在深圳市场,2005年上半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规模最大,分别为11089万元、7689.62万元和6854.75万元;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次之,分别为2585.39万元和2498.62万元;其他银行业务量不大①。

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在银保业务上的推动力度较大,这和其自身特点有关。工商银行在大中城市网点的覆盖面广,而农业银行对中小城市的覆盖面较广;同时,这两家国有银行的网点资源可能没有得到完全的利用,而员工的收入也相对较低,因而无论从银行还是从职员,都有相当的激励去销售保险。类似的还有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点优势在农村地区更明显,而邮政储蓄银行收入也相对较低,因而从上到下都有销售保险的积极性。邮政储蓄银行在中西部地区取得了相当的规模和市场份额,但在发达地区表现相对较差。

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绝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该项业务上更为谨慎,部分原因可能是网点覆盖面相对较少,同时可能和其成本收益结构也有关。整体上,由于这些银行职员收入相对较高,单位时间的成本更高,而销售银行保险产品所能获得的收益并不可观,并且当前的银保产品和银行类产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因而无论从银行还是从职员方面看,该项业务目前并没有特别的吸引力。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网点更少,网点资源紧缺,排队现象较严重,而银行保险整体上算新业务,职员对保险知识掌握有限,在营销过程中花费的时间较多,因而从效率角度和成本收益衡量,该项业务可能没有太多的优势。

在业务发展上,保险公司一直建议要求商业银行将保险纳入考核范畴,但实际上,商业银行保险所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在银行的收入结构中占比极其有限,无论考核与否,对商业银行、各级管理层和银行员工的影响都不大,因而银行在发展该项业务的积极性有限。

此外,国内商业银行只是开始开展零售银行业务,尚处发展初期,因而很难将客户的资料加以全面整理,很难具体分析客户的金融需求,因而在开展银保业务中更多的是从手续费考虑,而不是从客户需求和利益考虑。

四、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资本合作的分析

尽管国内监管体制不允许混业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不能跨行业综合经营,因而直接资本融合暂时没有,但银行和保险之间通过控股公司或集团的方式确实存在。比如平安集团下设平安银行、招商局下属有招商银行和招商信诺人寿保险、中国银行下设中银保险(总部在香港,在国内设立分公司)、光大集团下设光大银行和合资的光大永明人寿保险、中信集团下有中信银行和合资的信诚人寿保险等。有很多银行都在计划筹建保险公司,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则在考虑筹建或收购银行。两者之间的相互渗透意向较明显。

作为资本纽带联结而成的银行与保险合作形式,在制度安排上能够保证合作的稳定性,但以此同时可能引发无效率的行为。这在中国银行和中银保险(国内分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出现,保险公司对银行的依赖型较强,积极性不足,而寄希望银行在手续费上给予优惠,而单方面要求银行员工更积极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相互摩擦时有发生。因而整体上看,银行和保险在资本上的合作刚开始起步,两者的合作前景不容乐观。由于银行和保险存在着差别,所以金融控股公司(集团)的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

同时银行是否必须介入保险领域,多元化经营是否是企业经营的必然选择,以及当前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成立合资公司条件是否成熟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以花旗银行为例,花旗银行(集团)在美国监管当局放宽了分业经营的限制之后,选择了收购旅行者人寿,开始全面介入保险业务,收取保费收入,这一度被认为是现代商业银行和保险合作的典范,被视作金融业的发展新趋势。但在2005年初花旗却将旅行者出售给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2005年7月花旗集团宣布将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给Legg Mason公司,同时交换Legg Mason公司的经纪交易业务,目前该项交易已经完成。花旗的理由和观点是花旗更注重获取优良的投资产品的渠道,而不是产品的生产和设计能力。LeggMason认为这项高达3740亿美元的交易将使公司更加专注于资产管理业务,强化在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全球的影响,同时与花旗的分销协议将进一步强化产品的销售覆盖层面②。这表明在成熟市场,多元化的综合经营并不一定是确定性的趋势。相反,有不少公司在多元化的实践过程中发现多元化通常会分散企业的注意力和精力,进而降低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资本回报率,因而选择回归至专业化经营。

五、加强我国银保合作的政策建议

银行保险一度推动了中国保险市场的繁荣,其地位不可忽视。作为当前居民保险意识较弱的过渡性产物,银行保险还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为了进一步推动保险市场的繁荣和行业的发展,建议进一步推动银行和保险开展多层次的合作,在合作方式和合作内容等进行创新和深化。在资本合作方面,有条件地让银行参股或设立保险公司。

(一)商业银行方面

对商业银行而言,应努力实现四个转变:产品、角色、客户群和功能转变。

1.在产品上,从简单的投资连接型产品转向更具有保障功能的产品。保险公司的投资连接和分红型产品并不具有收益上的比较优势,同时还与银行类产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给银行和客户所带来的附加值并不高,因而推广很难具有可持续性。而保障功能更强的产品随着国民保险意识的提高需求将进一步加强,给客户和银行带来的收益将更高。随着老龄化的到来,退休计划和年金业务可能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在角色上,从为保险角色转向为客户经纪角色。当前,银行主要是为保险公司销售相关的产品,所具有的利益和立场主要与保险公司一致。对于银行而言,更多的出发点是手续费收入,而未必是客户的需求和利益。但客户的信任和忠诚度却是银行的生存条件,也只有客户能给银行带来持久的收益。“经纪人”则是从客户利益角度出发,尽力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从长远看,只有努力维护客户的利益才能提高银行的信誉和认同度,并给银行带来持久而稳定的收益。应从产品为本转为客户为本,从简单的利益导向转向维护长期的客户关系。

3.在目标客户群选择上,从中低端客户转向中高端客户。在柜面对中低端客户销售保险公司产品通常占用了紧张的柜面资源,不具备成本―收益比,而在贵宾室向高端客户营销更有效果。建议减少在柜面销售这类产品,转而在贵宾室或理财中心销售保险产品。

4.在功能上,从“生产”转向“销售”和增值服务。在保险业务上,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银行的突出优势在于拥有良好的客户群、独特的销售渠道和良好的公众认同度,而在产品设计上,专业水平并不占优,因而从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出发,更多地应强化销售渠道的建设和销售能力的提高,而不在于过多地涉入产品设计和承保等“生产性”活动,高质量地为高端客户提供全方位和专业的服务才是银行持久发展的关键。目前银行占据合作优势状况下,获得保险公司的产品难度不大,可以选择最有价值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相反,银行自己生产和设计的保险产品反而会减少银行和客户的选择空间。

(二)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方面

对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而言,建议进一步推动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强化市场秩序建设,积极引导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不同层面的合作。

1.加强信息公开和风险警示,强化监督,减少“误导”状况。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规范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避免出现“误导”和客户投诉等状况。引导银行和保险公司树立长远目标和进一步确立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意识,加强对市场行为合规性监管。

2.增强保险的公众认知度,并不断提高居民的保险意识。银行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具有良好的信誉,通过银行的信誉增强公众对保险的认同度,进一步提高保险覆盖面。此外在整体上,银行的服务意识强于保险公司,因而应通过银行介入保险来提高保险的服务水平。

3.加强行业自律,弱化规模,注重行业诚信机制和市场秩序的建立。弱化对规模的过度关注,转而强化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对保险公司而言,必须强化盈利能力,淡化规模的扩张;对于银行而言,强化对客户的增值服务,并提高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度为主要目标,淡化手续费。两者都更多地从长远利益考虑,从而更好地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4.在控制风险条件下,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香港银行保险获得成功的一个条件是香港的保险公司具有很好的投资渠道,能够获得相当的投资回报。因而加强保险公司的资本运用能力,将会提高保险产品的回报率及保险产品对客户的需求和吸引力。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进行松绑,有效拓展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5.着力引导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建立两者的长期合作关系,引导银行和保险公司更多的立足长远利益。减少短期行为,立足长期的发展,两者必须从单纯的手续费之争中解脱出来。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最大的优势在于产品设计能力和良好的培训能力;而银行最大的优势在于有很好的销售网点、销售渠道和信誉。可以考虑让保险公司协助银行培训银行职员,开始销售更为复杂和更有保障功能的产品。

6.发展中介市场,在条件成熟后允许银行设立保险经纪公司。转换银行的角色,从简单的兼业人转化为经纪人,为客户谋求更多的增值服务,这通常要求市场发展到相当程度,市场中介较为发达。银行本身也可以从事保险中介服务,从而强化保险服务功能,并增强保险销售中的诚信和信誉问题,真正提高商业银行在银行保险中的职责。

对监管当局而言,银行无论是参股、控股还是单独设立保险公司,应更多的取决于银行本身经营状况,部分和外部经营环境有关。作为监管当局,将更多的经历集中在保险公司的资本偿付能力及市场“合规”监管上。

第2篇:保险公司增值服务建议范文

关键词:保险公司;大病保险;困境;策略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和保监会等国务院六部委共同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基本框架即各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投保人,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在被保险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概念的界定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导,通过立法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定的保费来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当参保人员患病就诊产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标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参保人因病就诊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应遵循与我国经济发展和参保人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通过国家立法和政策来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属于强制保险,特定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参加。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部分组成。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现状

目前,全国大部分大病保险业务由大型保险公司承办,市场份额最大的为人保集团,项目覆盖了 10 个省份的 21 个地市。大病保险正式推广之前已经在各地试点,创造了代表性的“广东湛江模式”、“江苏太仓模式”、“洛阳模式”以及“北京平谷模式”,为后期大病保险的开展、推广积累了经验。各地区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在现有模式上进行了适应性调整,陆续启动了大病保险工作。大病保险是一项惠民举措,但是在推广运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大病保险呈现疲态。

2.1经营状况不甚乐观

保险公司承保热情不高。与初期承保大病保险呈现“白热化”局面相比较,晚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却需要开展二次竞标,鼓励机构承保大病保险; 甚至有中标团队采用弃标放弃承保。对于社保基金结余不足的地区,大病保险也迟迟难以推进。各地大病保险普遍亏损。竞标初期,保险公司为了获得承保机会恶意压价竞争、串通报价,压低承保费率,将资金实力不强的企业排除在外,也为后期赔付埋下了隐患。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大病保险的费用支出,人保集团中报显示,健康险实际赔付率及预期赔付率明显上升。承保机构不得不采取以险养险,并呼吁财政给予补贴。

2.2商业保险公司效率未显现

在大病保险设计中均持谨慎态度。在医疗保险报销项目设定上,多数大病保险的保障项目为基本医保目录中的病种,即使报销费用可以不受病种限制,只关注居民实际自担金额,但在实际操作中,报销项目的设定依然限制了保险公司的审核、报销流程。报销效率低下。报销医疗费用时,社保机构与保险公司针对同一医疗费用进行重叠审核耗费部分资金,民众针对同一笔医疗费用反复在社保机构与保险公司间奔走,降低了办事效率。未提供与健康相关的增值服务。虽然大病保险不得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保险机构依然可以为大病保险提供与健康相关的增值服务,提高健康险业务的质量。尴尬的是,保险机构不仅怠于提供附加服务,中标的保险公司多为资金雄厚的寿险公司,鲜有专业健康险公司的身影,专业健康险公司并没体现其专业性。

2.3招标机制不健全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地方政府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从各地招投标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2.3.1部分保险公司非理性竞标

一方面,虽然根据政府招标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共服务的招标,价格指标不得高于30%,但在招标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简单看重“低保费、高保障”,忽视保险公司的专业能力,因此,价格标虽然占比小,但成为大病保险业务竞标的主要因素,这也是决定保险公司成功中标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成功中标,在没有获得承办大病保险的基础数据和未对大病保险项目进行风险测算的情况下“拍脑袋”定价,并采用低价、扩大保障范围、超额赔付等违规竞标手段,毫无顾忌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风险,保险公司这些非理性竞标行为势必会加大自身的经营风险。例如从内蒙古保监局相关消息得知,2014 年 5 月,包头市卫生厅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进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价为每个人每年30元,但大地保险公司采取压价的形式以每个人每年25元成功中标,但事后被内蒙古保监局罚款 10万元;保险公司的非理性竞标行为,势必会给自身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如果届时不能兑现合同内容,甚至会引发对政府和社会对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信任危机。

2.3.2部分地区招标收费标准混乱

通过浏览大部分地区的招标资料了解到,各地区招标收费标准五花八门,有些地方规定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必须缴纳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等多种费用,而有的地区则只要求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单从投标保证金看,各大病保险试点地区规定也不相同。江苏省射阳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招标公告要求投标方必须缴纳 80000 元投标保证金;浙江省湖州市大病保险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显示,投标需交纳 290000 元的投标保证金;承办慈溪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需交纳投标保证金 18 万元;运城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投标保证金 70 万元除了投标保证金,各地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标准也各不相同,例如安徽省规定禁止招标方收取承大病保险此项费用;而有的地区规定中标的保险公司以合同总价的1.05%向政府缴纳服务费。

三、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顺利运行的相关建议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真正达到提高保障、惠及民众的初衷,政府应从宏观政策制定上引导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监管医疗市场行为,也需要保险机构衡量自身优劣势,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树立品牌理念,重视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的附加服务的开发。

3.1制度设计上引导经营主体有效参与

明确大病保险定位,释放健康保险空间。从世界各国经验看,政策导向决定了商业保险机构行为的有效性,政府需要对其医疗保险职能进行精准定位。《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没有给出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开放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作为试行,面临一定政策风险。应明确医疗改革的方向与步骤,利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长期规划。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属于“竞争”关系,社保覆盖的扩大必然会使民众轻视健康险的作用,从这一方面也要求政府以社保思想向商业保险公司采购服务时,需要明确其定位,为商业保险公司发展释放有效空间。

给予税收优惠,促进保险公司资源整合。目前,保监会已免除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的监管费。此次引入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实质是要求采用契约管理型模式,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加大,加上在医疗费用管理上处于弱势地位,更需要政策的扶持。若在前期给予保险公司相应的税收优惠,建议将投资于信息化平台管理的盈利免征所得税,促进前期的平台建设,便于公司前期积累经验和后期完善。

3.2强化市场监管

加强对承保机构监管。各地自主进行招标,必须根据《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更严格的综合比对。建议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专业评估团队,组织医疗机构、健康服务组织、社保机构等多方专业人员,对各招投标过程进行审核与抽查,对已经取得承办大病保险的机构进行定期、跟踪式监督,确保保险公司的执行效率。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应严格区分保险公司运作大病保险的费用与业务成本; 社保经办机构可向保险公司分期划拨社保基金,严格资金运用的审查; 保监会应对承保机构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方式、比例等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政府需要对医院、定点药店进行更加严密的监管,对病人的医疗行为由事后核查变为事前严控,防止恶意骗赔现象的发生。可以建立多方合作的医疗巡查队,引入定点医疗机构的竞争机制与评级机制。重视群众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保障机制平稳运行。

3.3实现运营模式多元化

资金收缴。国内现有模式均运用在社保基金结余地区。对于社保基金充足地区而言,需要根据结余资金进行测算,决定“分保”金额; 对于基金亏损地区,通过扩大参保人群、提高财政补助等方式收缴资金,再寻找承保机构。对于社保资金的二次分配,可以借鉴“太仓模式”,为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统一购买商业大病保险,使城镇职工的结余资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 2014 年第 5 期金弥补城乡居民保险中的逆向选择缺口。

保费厘定。保险公司应该充分估计自身资质,防止社保机构盲目压低价格或扩大理赔范围。即使制定了相对合理的报销制度,保险公司也应做好可能面临“三年亏损五年利平”的准备。可以与政府实行损益共享,并在前期将费率调整周期缩短,将损益限定在一定比例内,保本微利。

合作周期。《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3 年。保险公司应当尽可能选择较长的合作期限,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前期积累工作。

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扩大保障范围,重点锁定于突发性的重大疾病支出以及高额的治疗费用,适时将慢性病、特殊医疗器材与药品的支出控制在一定比例内。

给付金额。应考虑当地参保城乡居民的实际年收入,结合缴费水平与工资水平确定给付线;在上限的设定上,应考虑到疾病的延续性支出,并着重于年度累计医疗费用的补偿。并力争突破病种限制,关注居民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

[参考文献]

[1]乌日图.关于大病保险的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3,52(1):13-16.

[2]姚庆海,张领伟.大病保险服务国家治理[J].中国金融,2014,(1):61-63.

[3]李文群.大病保险属性、供给及发展策略[J].经济研究导刊,2012,(36):86-88.

第3篇:保险公司增值服务建议范文

一、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售前服务。一是传播保险知识。保险公司要通过媒体、组织宣传活动、设立咨询系统、网络等立体服务沟通平台、进入社区开展宣传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各种有关保险行业、产品的信息,增强民众的保险意识,普及保险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二是传递保险信息。当顾客在购买保险之前,保险公司可通过各种渠道将行业、市场情况、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内容等有关信息传递给消费者,而且要求信息的传递准确、到位。尤其对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条款的含义、适用的情况及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特别要进行明确的解释与说明。三是做好风险规划与管理服务。保险公司要帮助顾客识别风险,包括家庭风险的识别和企业风险的识别,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帮助顾客选择风险防范措施,既要帮助他们做好家庭或企业的财务规划,又要帮助他们进行风险的防范。特别是对于保险标的金额较大或承保风险较为特殊的大中型标的,应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建议书。

其次是售中服务。一是指导填写投保单。要耐心指导客户,提醒投保人应该注意的问题,切实维护客户利益,体现客户的真实意愿。二是接报案、查勘与定损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实务流程的规定,做好接客户报案、派员查勘、定损等各项工作,全力协助客户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在定损过程中,应坚持协商的原则,与客户进行充分的协商,尽量取得共识,达成一致意见。三是核赔服务。核赔人员应全力支持查勘定损人员的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赔。核赔岗位和人员要对核赔结果是否符合保险条款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核赔部门在与查勘定损部门意见有分歧时,应共同协商解决,赔款额度确定后要及时通知客户;如发生争议,应告知客户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

最后是售后服务,指在客户签单后保险人为客户提供的一系列服务。一是防灾防损服务。这是财产保险客户服务的重要内容。保险公司应定期对保险标的之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客户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对重要客户和大中型保险标的,应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业化的风险评估活动。二是理赔服务。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优质高效地履行赔偿和给付责任。三是增值服务。应为特定群体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提供与保险保障没有直接关系的延伸,也就是保单以外的服务。四是契约保全服务。应做好保险受益人变更、保险金额变更、保险期限变更等一系列维护工作,确保保单的有效性。五是咨询与投诉服务。应通过客户服务专线等多种渠道接受咨询和投诉,准确解答客户疑问,及时、公正处理客户投诉。

二、当前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据2012年3月一份媒体调查问卷显示,有38%的消费者认为当前整个保险市场最需要改进的方面是服务质量。有23%的消费者对保险合同存在不合理条款表示不满意;有15%的消费者对理赔手续过程复杂时间长表示不满意。影响消费者对保险企业满意评价的三个最主要问题是:销售人员强制推销产品(30%),保险合同存在不合理条款(23%),合同文本晦涩难懂(21%)。令消费者最讨厌的保险企业作风前三位是:保险后续服务不到位(38%),处理投诉不及时(28%),保险前后服务态度差别大(15%)。具体而言,目前保险公司在客户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

1.客户服务意识不强,社会满意度不高。有的保险公司一味追求发展速度和市场份额,忽视了经营效益、客户服务,淡化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尽的社会责任。

2.客户服务的方式、手段比较粗放。服务方式局限于传统式、功能性、基础性的服务,日常提供的只是与保单有关的服务,只有当客户出险或缴费时才能享受,客户需要的一些延伸服务还远远不能得到满足。由于保险产品的无形性特点,客户希望投保之后仍然与业务人员保持一定的联系,但目前除非出险索赔,保险公司和客户双方的售后联系沟通很少。

3.保险产品创新力不够。客户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以少量的保费支出获得不可预测风险的转嫁,从而满足转嫁风险的需求。这些年来,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较大比例的市民没有购买家庭和个人保险,一定程度上反映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还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4.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理赔时需要经过查勘、定损、核损、提交单证、理算、核赔、领取赔款各个环节,环节之间传递速度慢,理赔程序、环节过于繁杂,查勘定损理赔核批时限过长,导致赔案处理周期长,结案率偏低,从而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造成车险理赔投诉增多,影响了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造成公众对行业信任度、满意度的降低。

5.保险条款不够严谨。一些客户遇到保险事故,在对条款的理解上经常与理赔人员产生差异,从而引起争议。有些条款,即便保险公司专业人员内部讨论时亦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甚至有的业务员在展业中存在误导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行业形象,也造成保单的失效率、退保率、投诉率居高不下。

三、提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

一要加强教育宣导,增强服务意识。保险公司要把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引导,细化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标准,加强服务基础建设和资源配置,在接报案、咨询、投诉等客户接触端口实现标准化服务,建立服务质量检测考评机制,推进保险公司形象标准化、服务标准化、流程标准化和操作标准化建设。要向社会和客户公开服务承诺,并严禁误导性承诺、虚假承诺或者有承诺无落实,确保所有服务承诺落到实处。要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努力维护好、实现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努力构建和谐共融的局面。

二要完善产品体系,努力适应客户的需求与偏好。当前,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提高,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家庭结构改变,人口趋向老龄化,必然产生新的风险和新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应该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紧密结合,与国家狠抓生产安全紧密结合,在责任险、建工险、安工险,以及具有市场潜力的老人护理保险、医疗意外事故保险、特殊疾病保险、贷款人信用保险、人体器官特殊功能保险等方面开展积极的研究探索,力求获得突破。

三要努力提升服务的便捷度。在购买方面,除了展业人员的销售外,捆绑、定制销售、中介、网络、电话、便利店等渠道都可进行尝试;在支付方面,除了现金之外,网上支付、银行划付等也可尝试实践。要加强咨询、投诉环节管理,建立咨询、投诉处理监督机制,通过提高各环节的责任意识,提升咨询、投诉处理速度。

四要高度重视理赔服务,努力实现从方便内部管理向方便客户转变。保险公司要改进理赔程序,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和服务规范,提升服务效率。理赔部门和理赔人员要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客户着想,想方设法简化程序,缩短周期,方便客户。要强化接报案、调度、查勘、定损、报价、核损、理算、核赔、支付各环节的规范化、标准化操作,加强对上述各环节操作时限的日常管控手段和后台监督,在确保理赔质量的基础上,全面提升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定期沟通,及时向客户通报理赔进展情况。结案后,对已决赔案要及时进行回访,对客户进行防灾防损的教育,提高客户的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

五要努力为重要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保险公司要努力为重要客户提供保单之外的服务,可通过成立客户俱乐部等形式,为不同等级的会员提供专家讲座、免费体检、健康咨询、机场贵宾通道等服务。可运用重要客户信息资源,在节日、生日、气候骤变等时点通过适当方式给予关爱服务,并在客户生病住院、子女就学、入托、就业、家政等方面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人性化服务和帮助。当重要客户出险时,从接报案到查勘、定损、理算、核赔等各环节都应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同时尽量给予优惠的理赔处理。

六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保险企业的先进服务手段。当前,发达国家保险公司新的服务技术层出不穷,如有些国家推出了IC卡大小的保险卡,卡内存储了保单的条款、交费情况、现金价值等,可用于理赔、兑付、借款,甚至信用担保、请求紧急援助等,并能通过互联网与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通用。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保单仍然采用纸质单证形式,给保户的携带、收存带来很多不便。因此,应当借助科技的力量,对服务形式进行创新。

参考文献

[1]吴焰.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报告[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2]郭欣.客户服务与管理[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

第4篇:保险公司增值服务建议范文

【关键词】健康保险 发展 专业化

一、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

2010年我国总共有89家保险公司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其中财产保险36家,人寿保险公司49家,还有4家健康保险公司。

从2000年到2010年全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从65.48亿元到677.46亿元,几乎逐年增长。然而,其在人身保险总保费的占比却徘徊不前,甚至自2006年之后还逐年回落。2010年健康保险保费收入677.46亿,其中寿险公司580.79亿,占85.73%;专业健康险公司96.68亿,仅占14.27%。2009年健康险保费收入573.96亿,占比最大的前5家公司共实现保费400.14亿元,占当年健康保险保费的69.71%。从上可见,中国商业健康险市场还是处于初级发育的市场,其市场格局是:以寿险公司为主导,专业健康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并存的垄断竞争市场。

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增长,健康保险的潜在购买力很强。然而居民的消费需求高涨但却无法获得切实的健康保险保障。保险公司面对巨大的市场,难以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据统计,截止2009年底,健康保险产品总数达到1564款,其中疾病保险产品占35.7%,医疗保险产品占62.3%,护理保险产品和失能保险产品各占1%。

我国健康保险覆盖面不高,全国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口仅占总人口的13%,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农民工、农民等大部分人口都不能享受基本保障。

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的问题

角色定位不清,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界限不清晰,如何将商业健康保险计划和社会保险系统有机结合起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产品体系不够丰富,产品同质化严重。全国健康保险主要为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团体医疗补充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保险。人民群众迫切需求的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护理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险都还是空白。而主要险种之间产品条款、保险责任大都很相似。其次就是有关健康保险的数据累计不足,产品设计的基础数据不足,定价困难,信息不能共享,产品设计存在很大的难度。

经营专业化程度不高。健康保险的经营理念大多仍停留在寿险的层面,作为寿险的附加险捆绑销售。首先公司的营销团队中缺乏医学专业背景的人才,难以给购买健康保险的投保人给予专业的指导和建议。法律法规管理体系不够健全,专业的健康保险监管体系尚未建立,整个行业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思路和盈利模式还缺乏共识。

管理制度不完善,精算技术、核保技术、核赔技术和风险管控技术严重匮乏,定价基础的“疾病表”都没有。与此同时人才和经验缺乏,特别是精算人员,核保人员和核赔人员。

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医保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比较严重。健康信息不对称导致商业健康保险的道德风险难于控制,保险公司难以查询到被保险人的病情和用药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医院的过度供给情况实施控制缺少必要的信息支持。同时医疗信息不对称导致医疗成本控制的高难度,比如“小病大医”、“医患同谋”这种情况。

三、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有关建议

需要进行医疗保险系统结构的改变。目前保险人只负责报销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而不参与医疗服务过程,这就为道德风险创造了空间。如果保险人直接和医疗服务机构交涉医疗服务费用。被保险人获得医疗服务时不需付费,这就能增加保险人在服务过程中的话语权,可有效的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像“管理式医疗”发展必经之路。

定位准确。中国的特殊国情使得健康保险既不能采用如美国那样主要用私营健康保险也不能像欧洲国家那样采用完全依赖政府的税收模式来解决。应该是介于德国和美国模式之间的中间模式,既是社会保险很好的补充品,又是部分人不错的替代品。

抓紧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展开和员工福利市场迅速兴起的大好机遇,大力发展团体保险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快健康保险独立经营的步伐。还要提高经验积累,建立起政府、公司和高校联合培养精算人才、核保核赔人才的体制。突破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管理技术上的瓶颈,提高健康险经营的专业制度(精算制度、核保制度、核赔制度)。提高包括健康管理、医疗服务、养老护理在内的全方面健康保险增值服务。

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首先要提供税收优惠,关键是对被保险人的税收优惠。对于团体健康险种,允许为提供健康保险的公司的健康险保费的税前列支。例如在购买私人健康保险的人群中,65岁以下享受澳大利亚政府30%的费用优惠,65岁以上享受35%优惠,70岁以上享受40%优惠。给予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一定的政策优惠,完善保险行业的产业链。还要完善健康保险监管体系,包括精算,法律,财务在内的专业健康保险监管体系。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明细化。

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给予健康应有的地位,限定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将社会医疗保险开展的部分业务委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之间要同业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如交强险信息平台模式,经营健康险的保险公司和定点医院联合搭建健康险信息平台,保险公司证件,定期特定业务状况,完善行业数据,为标准表的制定做准备。合理定价,实现产品形态及服务多样化。如德国,基本医疗保险产品的替代产品又有专门的补充产品,期限结构也多样化,保障内容全面(住院和门诊的检查费、诊断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康复费、住院津贴,病后疗养、海外治疗和急救、牙科和眼科治疗,健康体检和眼科配镜)。

参考文献:

[1]陈滔,谢洋.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展望[ J].西南金融,2010,(01).

[2]陈滔,谢洋.影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内因及其对策[J].保险研究,2008,(11).

[3]王治军.各国商业健康保险[J].中国保险,2008,(08).

第5篇:保险公司增值服务建议范文

(1.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601;2.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财经学院,安徽 合肥 230051)

摘 要:截止2014年9月,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突破了2亿.如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政府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通过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试点积极探索补充养老保障方式,引导社会形成新的养老保障理念,增强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老人的养老保障水平.但综合目前的情况分析,住房反向抵押养老可能还只是一项小众业务,无论是对老人还是对保险公司而言,积极性普遍不高,这就需要政府在多方面进行积极地引导、宣传并予以大力地支持.本文着力于分析当前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试点工作的市场需求情况,并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希望这项试点工作真正能够发挥出对养老保障路径的拓展以及让部分老人能够安享晚年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风险;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4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7-0031-03

2013年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出台,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4年6月23日,保监会出台《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个城市进行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2015年3月,安徽省政府也明确提出了将在养老保险方面,积极探索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方式,这意味着我国将有计划地进行“以房养老”模式的研究和推广.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是一种新型养老保险业务,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在此期间仍可继续拥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当老人去世后,保险公司通过处置抵押房产,处置所得首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剩余部分归其法定继承人.本质上,以房养老作为一种养老保险产品,是为了满足不同的老年群体的特殊养老需求,是对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一种有益补充.

1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的市场需求情况分析

几年前,“以房养老”曾在一些大城市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尝试,但均因效果不理想而搁浅.目前,虽然有幸福人寿、平安人寿等几家保险企业正在进行相关保险产品的开发尝试,但保险行业整体而言都处于观望之中,参与热情不高,这或多或少会对试点工作造成不小的现实考验.

1.1 小众业务,短期内难以影响养老保障的大局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国外已经比较成熟,这与西方国家的金融制度的完善以及高额遗产税的征收等密切相关,即使这样,在美国、日本、荷兰这些比较成熟的国家,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也只是小众业务.所以从该业务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前景来看,它只能定位为一种补充性的小众养老方式.

第一,由于中国的老人对房产的归属十分重视,宁愿将其作为遗产由其亲属继承,因此短期内“以房养老”观念难以形成.很多老人是倾其一生的积蓄才拥有了独立的房产,他们更愿意与子女一起生活,并将房产留给子女.这种思想根深蒂固,让大家接受新型的养老方式可能还需要一些时日.目前来看,以房养老可能更适合那些少数的拥有房产而没有子女的独居老人.

第二,根据保监会的《指导意见》要求,只有年满60周岁且拥有独立产权房屋的老人,才可以作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投保人,这会导致真正符合条件的人很少;另外,符合条件的老人主要集中在城市,相对而言,他们的经济状况尚好,对住房反向抵押的需求并不迫切,而保险公司等为了合理规避风险,必然在保险产品的设计上提高要求,最终可能会导致这项业务难以深入开展.

1.2 风险难测,难以调动保险公司的广泛兴趣

1.2.1 风险因素之一——房屋定价的合理性

不少保险业内人士并不看好反向抵押养老市场,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对中国房市价值的波动难以预测和评估,以及“7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等问题尚未准确界定.对于参与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来说,被抵押房产的价值无疑是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涉及的核心问题,而准确估价就是重中之重.对此问题,《指导意见》给出了解决办法,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聘请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值评估,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共同负担.房产资产如何精准估价?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建成时间不长,市场周期波动大,对于房产价值的涨跌谁都无法进行准确的预期,更加难以实现对产品风险的合理规避与对冲.考虑到我国房屋建设的整体质量情况,房屋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也是保险公司需要考虑的.

1.2.2 风险因素之二——老人长寿的可预期性

随着医疗手段的进步和科学合理的营养,人类平均寿命不断延长已是不争的事实,这对保险公司来说,其风险承受能力要求更高.根据《指导意见》中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这项业务中要承担老人长寿的风险,保险公司要确保投保老人的晚年生活无忧,必须定期向老人支付养老年金直至其身故.并且在老人过世后,房产处置所得资金在偿还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养老保险年金后,剩余部分归法定继承人拥有;如果所得不足以支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相关费用,这份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得再向投保老人的家属追偿.保险公司基于经营的谨慎性和营利性考虑,一般会低估房价,再经过年金折现,投保老人事实上可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是十分有限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老人选择这种养老方式.

1.2.3 风险因素之三——房地产相关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由保险公司开发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由于其仍然是一项新鲜事物,加上产品的设计开发难度较大,流程较复杂,涉及到的相关领域广泛.不可否认的是,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如果不能在房地产税收、政策等方面得到政府大力地支持,其面临的风险很大,首当其冲的就是倍受大家关心的70年产权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住宅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期满后,虽然法律规定会自动续期,但是,对于续期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办法未作规定;另外,国外的保险公司在处置反向抵押养老的房地产时产生的盈余所得,是可以享有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及最终的风险的分担由政府兜底担保,将保险公司的风险降到最低,而我国目前在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仍很欠缺,这也必将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参与热情.

2 完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的对策建议

这项业务虽然在短时间内市场规模不会太大,但从长远来看,“以房养老”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市场需求,这就需要我们的政府加强引导和宣传,保险公司需要设计科学合理的产品类型来吸引老年人的兴趣,社会各相关机构应该鼎力协作.

2.1 政府应加大对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政策支持

1980年代初,美国刚推出这一业务时,公众也很排斥.美联邦政府通过出台了很多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比如通过下调整体利率水平、进行贴息优惠,对承担以房养老业务的机构的亏损进行“兜底”担责,最终才使得美国的以房养老为社会公众所广泛接受.因此,我们现在进行以房养老相关试点工作时,政府依然要担负起宣传推广的主要责任.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各种社会评价都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行正确的引导、宣传,容易被看成是政府在推卸养老责任,从而激起大家的抵触情绪.这就需要政府对这项业务加大政策支持的力度,使其真正作为兼具市场性和公益性的一种补充养老方式而被大家接受.

2.1.1 政府要大力宣传和倡导以房养老方式

拓宽养老方式,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是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实现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住房反向抵押养老这一新型的养老方式,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老人及其子女的经济压力,又可以适度地提高老人的养老质量,政府应加大舆论宣传,使人们的思想观念逐渐得到改变,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会逐渐突破传统的伦理观念并接受这一新型的养老方式.

2.1.2 政府在相关领域应进行制度创新

为了进一步推进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政府可以在保险、税务、银行、社区管理等领域进行制度创新,这样会鼓励老人积极地选择这样的养老方式,并激发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的热情,例如减免保险、金融机构等在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时获得的房产增值收益等的税收,这会大大提高机构从业的积极性.

2.1.3 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东风,政府应建立严格的住房反向抵押的登记和公示制度,以保障保险公司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政府还应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在进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情况时的审查制度,并明确养老保险年金的发放程序和监督制度,对相关资金进行严格管理.

2.1.4 建立政府担保房产价值基金

考虑到我国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尚处于起步阶段,保险公司因为对高风险的担忧而不愿参与其中,我国可以适度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建立政府担保房产价值基金来缓解保险公司的风险压力.美国联邦政府在推行住房价值转换抵押贷款计划时,就为贷款到期时贷款本息超过房屋价值的借款人提供了担保,从而消除了贷款机构的担忧.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定期对老人发放的养老年金中收取一定的费用,政府再拿出一定的资金,共同组建保险基金,当贷款到期时,如若抵押的房产资不抵债时,差额就由保险基金来补偿,当保险基金也不足以补偿时由财政补贴,这样可以将保险公司的风险降到最低.

2.2 保险公司应加大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方式的创新,涉及老年人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同时,作为一项新业务,其法律关系复杂,保险公司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房产估值和保单定价,而这并不是保险公司擅长的专业领域.保险公司若要顺利地开展这项工作,既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更需要多与其他房地产相关机构合作,从技术层面获得更好的支持.例如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和房产中介机构合作,因为给房产估值是房产中介的专业领域,他们可以提供专业的评估;还可以考虑与社区和物业管理公司合作,在给老人提供无微不至的关心的同时对房产加强管理;可以与医疗保健机构合作,建立起良好的医疗救护机制.

2.3 保险公司应创新以房养老相关衍生产品以对冲风险

开展保险版的以房养老的试点工作,保险公司应结合中央和地方各项养老政策,通过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在改善老年人养老待遇和服务等方面广开思路,以期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2.3.1 保险公司应进行服务领域与服务内容的创新

在设计保险版的“以房养老”时,其资金来源是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本质上住房反向抵押是一款终身年金保险产品.作为一个单独的险种,它如能跟养老产品、护理产品一起配套开发,就能让风险达到一定的中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以房养老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相关服务领域拓展延伸,通过提供丰富的服务内容、多样化的服务手段、新颖的服务方式,形成一条完善的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服务链条,如可以针对不同需求的客户尝试推出个性化的养老服务产品.

2.3.2 开发住房反向抵押保险相关的险种

可以尝试设计“医疗服务不及时险”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为未能获得及时的医疗和救助导致疾病加重甚至身残或者身故的,保险人依约定给付保险金.还可以设计“业余生活不丰富险”类:在保险期间内,因为养老保险管理方没有提供相应的业余活动,导致老人业余生活匮乏,保险人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通过这些险种的配套销售,既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又可以增强老人及其子女对住房反向抵押养老方式的认可.

2.3.3 保险公司应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为了更好地推行以房养老方式,现阶段亟需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不断增强的养老需求与养老相关产业发展滞后的矛盾.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长寿风险,可以通过扩大养老增值服务和提供配套的养老医疗产品去缓解风险.当前社会养老普遍存在服务设施不完善的问题,花钱也未必能享受到优质的服务,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如何完善养老服务配套体系的建设,可以通过提高养老服务质量,让“以房养老”群体能真正享受到这种养老方式为自己带来的种种便利和舒适.

以房养老,重在养老,老人用一生的积蓄换取老年的幸福生活,没有理由不倍加重视,所以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和试点工作的摸索中,一定要体现出以人为本,以养老为重的原则,面对不断加剧的老龄化趋势,为老人提供一种科学可行的、温馨合理的养老方式,来减轻政府和社会养老的压力,增强老人的幸福感,减轻子女的负担,提高社会的稳定性,以房养老具有现实可行性.但就目前来讲,“以房养老”仍处于摸索和试点阶段,这一新型的养老方式还存在着一定的障碍,有待于我们的政府需要结合具体的国情,通过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增强老人和保险公司推行以房养老的信心;也还需要社会上的各相关机构的协调与合作,共同为老人构建幸福安逸的晚年生活.

参考文献:

(1)单奕.发达国家“以房养老”的经验及特点[J].唯实,2014(4).

(2)宋歌.反向住房抵押贷款——以房养老的新模式探析[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

(3)任晓莉.浅谈“以房养老”模式在中国的试水——住房反向抵押贷款[J].综合论坛,2013(11).

第6篇:保险公司增值服务建议范文

保险是企业预防风险的重要手段,建立良好的保险体系,可以从很大程度上规避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因此也就成为内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国内很少有企业具备利用保险为企业规避风险的意识,更加意识不到保险与内控的相互促进作用。本文将通过笔者所在的集团企业近期举办的集团保险公开招标采购案例以及笔者本人作为统一保险项目负责人的亲身经历,试图说明保险和内控的相互促进关系。

笔者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为主营业务的全球化集团公司。公司目前在中国各地有16家制造厂和36个销售代表处。该集团的中国公司自1993年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集团保险,集团总部也没有出台任何统一的保险方面的管理政策。各个下属运营公司基本上都是依据本企业管理者对保险的理解和当地保险公司的上门推销,各自为政地随意购买保险。根本谈不上利用保险这一有效手段预防风险和风险管理。

成功基础:管理机构统一明确

为应对上述情况,自2003年开始集团管理层决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工作首先从实施集团统一保险开始并指定内控部作为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处理统一保险业务,同时对预防风险机制方面进行了系统化的改造。

之所以交由内控部门统一管理保险工作,是因为在考察有关企业处理保险业务时,笔者发现各个企业由于管理理念、组织机构功能和实际经营环境不同,负责保险业务的部门也各不相同。保险业务根据不同险种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例如财产一切险等资产类保险,通常会划归财务部负责;责任类保险,如公众责任险、雇员忠诚险、雇主责任险、雇员个人补充商业保险等通常会列入人力资源部的管辖范围;运输险、产品运输险会列入物流采购部门的职责范围;产品责任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会列入生产或销售部门。这样做的结果是大家各自为政,分散投保和管理,降低了保险管理的效率。而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保险的组织设计为开展统一保险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遴选保险经纪人

内控部门经过两年多的统一保险运行,仍然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包括各投保单位与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和公估公司之间的关系处理;保险索赔过程中各方对索赔条款的不同理解;对经纪人费和保险费费率水平,甚至合同文字等都存在争议和纠纷。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严重影响集团统一保险业务的持续发展。

为达成集团管理层为内控部作为风险管理的主要部门制定的目标: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发挥保险在预防风险方面的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努力提高保险业务的性价比,为达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提供增值服务。内控部决定调整策略。

第一步就是选定合适的保险经纪人。为达成预防控制风险,强化保险在预防重大风险方面的作用,集团从2005年开始正式聘请了国际著名的保险经纪人公司帮助设计保险体系、安排保险询价和签署保险合同、办理保险索赔和提供保险业务咨询等。应该说基本达到了当时管理层预定的目标,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中国企业实际运营环境、集团各下属运营公司对保险经济效益期望的不断提高,内控部必须要求保险经纪人为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为此我们从2006年年底就开始寻求新的保险经纪人,试图通过竞争找到更合适的保险经纪人并明确了寻找新的保险经纪人要达到的几个目标:(1)改变费的支付方式;(2)重新评估设计保险体系;(3)协助进行公开保险招标;(4)进一步明确其服务内容和考核评价标准。

我们首先在国内选择了有代表性的三家保险经纪人公司作为候选单位。然后在保险经纪人候选单位的帮助下,根据这些年来和经纪人合作过程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要求,设计出一套比选评分方案。并同时递交给候选单位供其填写和准备资料。然后,我们对收回的比选资料进行公开评选,最后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了新的保险经纪人。从目前的结果来看,我们最后选定的新的保险经纪人基本满足了上述目标。

制订招标文件

制订完善的公开招标文件,这本身就是一项细致的系统工程。为此我们在新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专家的帮助下,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 对原有的保险合同进行全面评估。总结以往索赔过程中的失败教训,参考其他投保单位的成功案例,我们对计划中的投保项目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修改,最后确定了各个保险的统一报价条件。

2.确定招标文件格式。我们要求参考国际土木工程招标形式,结合保险行业特点,制定了公开保险招标文件。该文件体系由:投标须知、项目概况、保险合同样本和招标文件格式共四个部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我们随后又增加了《保险项目评标办法》。

3.在招标文件中,我们特别提出了《阳光协议》和《保密协议》,避免在招标单位、经纪人公司和投标单位之间发生各种舞弊行为。明确公开、公平、公正是本次招标项目中所有参与方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严密组织杜绝腐败

在正式开展招标业务前,公司就和保险经纪人公司共同组成了联合招标小组。招标小组成员分别由公司内控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包括其下属运营公司代表和保险经纪人公司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和保险专家共同组成。全权负责整个招标业务的前期工作。此后又成立了保险业务评标委员会,负责起草评标方案,并对开标结果进行评估,确定预中标单位并向公司管理层提交最后的中标单位建议。总结整个招标过程,我们认为联合招标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是高效透明的,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要提高整个招标活动的质量,选择真正符合资格的保险公司参加投标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此在保险经纪人公司的帮助下,我们通过对目前在中国具有合法开展保险业务的中外保险公司逐一进行了评估,最后共同确定了国内最具承保资格的10家保险公司为邀请参加公开投标的对象,并发出了正式邀标通知书。最后其中的八家保险公司参加了投标。

由于公司首次承办公开招标活动,内控部从一开始就将预防腐败舞弊行为列入了工作的重点。我们希望通过这一活动,总结出一套防止公开招标过程中的舞弊风险的经验。

首先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签署《阳光协议》。共同承诺遵守招标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对相关各方进行商业贿赂等腐败舞弊活动。一旦发现有舞弊行为,将视情况分别对投标单位实施取消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处罚。对经纪人单位则终止其资格的处罚。

其次,在整个过程中全体参与人员要求以身作则,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从目前的结果来看,“三公原则”基本得到遵守。具体介绍如下:

1.公开原则。为达到预防招标过程中的各种舞弊风险,公司内控部在一开始就和保险经纪人的专家小组就招标程序上进行了全面沟通,双方一致同意对本次保险招标实行全程公开。具体体现在:(1)实行公开招标,放弃由人邀标询价的方法。我们公司作为招标单位全程参与保险招标活动。保险专家起草的招标文件在经过公司内控部和法律部的反复修改审核后才最终定稿。(2)保证信息公开。召开投标候选单位说明会,提前就本次保险招标的具体内容向各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解释答疑。公司内控部、法律顾问和保险经纪公司联合就各参加投标的保险公司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统一的现场答复。在投标单位编制报价过程中,如果有一家单位提出问题后,我们事先规定,要求保险经纪人公司统一将问题和答复意见通告给其他投标单位。(3)事先公布评标办法。这是衡量是否真正实施公开招标的关键。在和保险经纪人公司反复沟通后,我们终于达成了事先公开评标办法的意见。这样做的意义是,所有参加投标的保险公司,无论其规模大小,在获得了参加投标资格后,只要认真报价,就可以在投标结束的当时知道是否能够中标。避免了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存在暗箱操作的顾虑,产生“陪绑”的想法。(4)整个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事先均征求了公司法律部门的意见和建议。(5)公开开标。开标会议我们邀请了公司集团主管采购业务的负责人和公司下属运营公司代表共同出席。对整个开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整个开标过程同时也在各投标单位的共同监督之下进行。开标活动结束后,我们和保险经纪人、各个参加投标的保险公司代表进行了沟通,他们一致对公司举行的这次保险招标的公开原则表示赞同。完全认可我们这次招标的诚意和方法。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本次招标中表现在:(1)事先内部没有确定中标单位,所有被选中符合参加投标条件的保险公司,无论其实际上的规模大小或历史长短,均被我们视为具有相同的投标和中标资格。(2) 严格遵守保险招标程序,以投标结果的优劣确定中标单位。过去为我们提供保险服务的一家公司,在中国非常著名,但当其报价水平高于其他竞争单位时,我们毫不犹豫地将其剔除。绝不能因为他是著名大公司就予以特别照顾。(3)所有投标要求和条件事先统一反映在招标文件中。所有参加投标的保险公司均及时获得了完全相同的信息。(4)统一提交报价,同时现场公布结果。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代表都在我们当时拟定的报价汇总表上签字确认了结果。投标结束后,许多保险公司代表纷纷表示,像这样完全公开的投标活动他们都是第一次参加。这次投标他们虽然没有中标,但如果公司明年再举办保险招标活动的话,他们一定会再次参加。

3.公正原则。公正对待各个参加投标的保险公司。从一开始我们就和保险经纪人公司确定了公正对待各个投标单位的原则。具体表现为; (1) 我们根据当时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所有公司名单中,依据收集到的共同信息对这些单位进行了全面的评估,然后从中筛选出10家最具竞争力的单位作为投标候选单位。最后这10家单位中实际参加投标的有八家。(2) 纵观整个招投标过程,无论从招标文件编制、邀请招标过程以及开标及评标、确定中标候选单位直到确定中标单位,我们都本着公正原则处理所有具体业务。为预防可能发生的腐败舞弊问题。我们和保险经纪人公司以及各个参加投标的保险公司签署了阳光协议。(3)统一规定所有投标单位都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该保证金除了预防投标单位中标后撤销投标承诺外,还具有预防不公正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目的。

在完成公开开标的当时,招标单位就将投标结果当场宣布,组织参加招投标的各个单位的代表对结果签字确认。由于招标小组和评标委员会事先已经公布了整个招投标以及开标评标的办法,所以各个参加投标的单位,无论规模大小,均可放心参加,避免了成为其他大公司的“陪绑”。所有参加投标的大公司,也必须认真组织报价,与小公司一起公开竞争。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的评分办法评出了前三家单位为预中标公司并与之开展进一步的合同谈判。最后委员会根据谈判结果向招标单位的管理层提出了中标单位建议书,经授权批准后正式宣布中标单位名单。截至目前,集团保险业务招标组织单位没有收到任何对招标项目表示疑问或投诉的资料。整个招标过程基本符合预先设定的招标程序,也达到了内控部要为集团实现年度经营提供增值服务的目标。

第7篇:保险公司增值服务建议范文

关键词:证券公司;财富管理;商业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2.3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86-03

一、证券公司财富管理现状

(一)财富管理的定义与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高净值收入人群广泛增加,根据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联合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1年中国可投资资产1000万以上的高净值人群数量约59万人、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8万亿。 因此,围绕着这类积累大量财富人群的理财需求,各家金融机构各显其能,利用自身优势,贴近客户需求,发展财富管理业务。

事实上,中国金融界当前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财富管理”定义。但是广泛可接受的定义是:财富管理是金融机构在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充分分析客户的金融需求和风险偏好,为客户制定财富管理目标,提供资产配置方案,从而实现客户未来预期财富规划目标的一种金融服务。

目前,商业银行及其私人银行部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以及第三方理财机构都已经在财富管理业务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从消费规划到保险保障;从购房贷款到投资通道;从退休年金到教育培训等。

商业银行携自身规模以及网络渠道优势,开展的最为如火如荼。全国性商业银行基本已建立了自身的总行级私人银行部门,并在各地以各种形式开设私人银行中心。为自身原有高净值零售业务客户,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供应、便捷的交易流程、财富的增值服务,从而增强自身对高端客户的粘性,提升客户对其的信任度。

保险公司侧重从保障、退休养老、子女教育和遗产继承等方面提供多样化的财富管理方案。基金公司则侧重从投资管理角度提供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产品模式。

而信托公司则在2011年异军突起,借中国货币紧缩信贷调控之东风,托管资产规模大幅增长至3万亿元,成为财富管理市场极其重要的一环。

2010年成功在美国上市的诺亚财富为主的第三方理财机构,由于经营灵活,市场化程度高,在过去几年中也得到了较快发展。

以上各机构以其不同的优势在短时间内占据了财富管理市场极大份额。相比之下,证券公司所提供的财富管理服务,仍较为依赖资产管理牌照提供的资产管理集合理财计划产品。目标导向仍然为高净值客户的投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完善的投资规划与建议,协助客户个人及其家庭财富实现安全、保值、增值。

从财富管理业务的服务对象――高净值客户需求上来看,在经历金融危机的考验之后,具备较多财产的高端人士对于财富管理的认识更加成熟,投资风险偏好更趋稳健,对于风险的认知日趋成熟。对融资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的要求更加复杂多样,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希望获得个人融资、企业融资和资本市场融资方面的服务,同时对于如医疗健康服务、子女教育、海外资产配置规划等财富管理增值服务需求逐步显现。因此通过分析市场发展和客户需求,证券公司在财富管理业务方面拥有巨大发展潜力,但证券公司参与程度尚有不足。

(二)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业务商业模式尚在起步摸索阶段

证券公司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意义可以归纳为3点:

1、服务客户。即通过财富管理业务,建立分层服务体系,服务高端客户。

2、抢占市场。即充分利用证券公司的金融产品制造能力的比较优势抢占市场,攫取利润链的上游并争夺财富管理市场。

3、拓宽业务。在传统经纪业务外延式扩张和内生性增长都异常艰难的情况下,通过财富管理和金融产品销售实现商业模式的转型和升级,开拓新增盈利来源。

但由于财富管理业务在证券行业刚刚起步,时间较短,适合于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商业模式还需要结合市场和客户情况不断摸索。

发力打造财富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已经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不断开拓思路,积极探索,通过整合公司业务与渠道资源,最大化整合资源,并为之努力实现创收效益,探寻自身业务的市场定位。

二、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业务发展遇到的问题

(一)法规政策障碍

证券公司主营业务是在一系列监管政策指导下开展的,但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证券公司业务也面临着不断创新的迫切要求。

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如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一般需由监管部门主导推动。在研究论证的过程中,监管部门第一考虑的要素是各种系统性风险,因此创新业务的推出就较为审慎,宁可无功,但求无过。这在客观上造成创新审批周期拉长,创新推出之后,监管部门也会对其运行操作进行严格的控制和限制。因此,这在客观上造成证券公司在发展财富管理业务时,无法真正从客户需要出发,设计和开发符合客户要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以满足客户金融需求。这实质上体现为产品和服务无论从规模上还是类型上都很难全面满足客户的需要。同时,现有的法规框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空间,如在业务宣传、市场开拓、行业准入等方面受相关政策制约,使市场拓展的灵活度与有效性无法与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相比较。

证券公司的财富管理业务开展需要在保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程度的灵活性与自主性,这样才有空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导地位,得到目标客户的认可,早日与国际主流财富管理业务模式接轨。

(二)同质化严重

首先,目前各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业务范围狭窄,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鲜明的特色或卖点,多以权益类为主,少量类固定收益产品为辅。各类产品间的差异化较小,产品供应能力也较商业银行有一定差距。另外,商业银行有雄厚的客户基础与广泛代销渠道的优势,产品更为广泛,包含黄金、外汇、奢侈品等,更能覆盖客户完整的财富管理需求。

其次,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业务在产品上缺乏有效包装,在服务上未能实现品牌化。商业银行所提供很多金融产品都具备较为成功的名称,并同时在财富管理业务宣传上也花大力气,投入资金和人力广泛宣传,具备了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号召力。相对而言,证券公司由于受限于相关监管法规,同时也局限于长久以来经营思维的桎梏,很少积极开展财富管理业务市场推广与品牌管理,使得目标客户缺乏对证券公司财富管理的认识与信任,给市场开拓带来难度。

最后,证券公司财富管理服务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与市场上目标客户群体的需求仍无法完全拟合,无论是权益类产品,还是类固定收益产品,尚不能满足不同认购资金起点、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率、不同风险偏好的多元化投资目标的需求,即无法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供应。

(三)理念变革

一方面,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业务开展遇到困难与市场上客户理念有关。由于商业银行在财富管理业务方面涉足早于券商5年以上,因此已经领先券商抢占了市场先机,并以自身业务模式固化了客户理念。即广大的客户在有理财需求时,第一想到的对象是商业银行。而炒股才是证券公司做的业务。当证券公司宣传相关财富管理时,客户理念很难转变和接受,这当然与上述品牌宣传有关。

另一方面则于证券公司自身经营理念有关。证券公司由于长期受制于监管的严控,长期以来缺乏业务转型的迫切性和必然性意识。只有证券公司自身经营理念能积极转变,并清醒地认识到行业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优势及市场、客户需求转变的必然趋势,真正从客户需求的角度出发,将精力放在以完善的金融产品链条和金融服务资源之上,真正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财富管理服务,真正转变经营思维并充分投入人、财、物,即可有效转变业务影响力。

(四)人才储备不足

财富管理的目标客户是高端人群。因此专业的高端人才队伍是赢得客户信任,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必然条件。

证券公司以往的人才主要体现在某项的专长方面,而对于财富管理业务则需要金融行业的通才――不仅需要具备一系列金融基础知识,同时需要丰富的市场营销与沟通技巧,同时要有跨行业的沟通能力和广博的业务外知识储备。

目前,在证券公司业务转型过程中,普遍面临财富管理人才紧缺问题。突破制约财富管理发展的瓶颈,首先要突破专业人才紧缺的问题,而长远来讲是传统业务体制变革和部门之间、行业之间资源整合的问题。证券公司营业部前台人员是证券公司综合服务实力向客户展示的统一端口,证券公司一方面要向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打开大门广纳人才,突破证券从业资格限制,招募具有各类专业资质的高端人才;另一方面还需要提升财富管理人员的工作效能,扩大财富管理人员的服务半径,通过专业研究力量、前台营销力量、后台服务力量的整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层面构造财富管理、投资顾问、营销人员、客户服务一体化的营销服务体系,在业务转型的过程中锻炼、培育证券公司财富管理精英人才。

三、发展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业务的具体建议

(一)放松监管,加强创新

证券公司自身要加快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强在创新产品方面的研究和设计能力,为客户通过多元化的产品。在监管逐步放开的前提下,证券公司自身产品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增强,配合证券公司自

身强大的投资和研究实力以及投资银行业务联动,证券公司的财富管理可以为客户提供最全面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客户在不同领域的多元化需求,成为财富管理领域的佼佼者。

(二)建立全方位财富管理体系

随着高净值人士对融资服务和增值服务需求的增长,证券公司除了提供上市融资、财务顾问、投资管理、PE投资等专业服务外,也可在个人融资、保健医疗、海外投资等领域开展或合作开展相关增值业务,打造满足客户需求的全方位财富管理业务体系。

(三)积极提供资产配置产品

根据投资时间钟理论,在经济周期繁荣、衰退、萧条、复苏4个阶段中,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财富打理方式和主流理财产品。一般来说,经济繁荣时,权益类产品占据主流;经济衰退时,固定收益产品更受关注。

证券公司在开发产品时应该利用自身研究和投资的专业优势,积极主动的根据宏观周期,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另外,中国人口老龄化渐成趋势,满足养老理财需求的生命周期和生活方式理财产品等也可考虑开发,还有满足如住房、教育目标等特定需求的产品也可列入研究范围择机推出。通过不断完善产品供应,可以精确定位目标客户群、积极进行品牌建设,真正了解客户需求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以巩固证券公司此项业务开展的竞争优势。

(四)完善客户分级分类

财富管理业务应有别于大众理财服务,重点之一是对客户情况及其投资、融资需求的细致了解,以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为此证券公司需要有完善的客户分析系统。目前证券公司普遍缺乏客户分类分级、客户需求分析方面的理论指导与实践经验。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有赖于管理模式由粗放转向集约、产品研发由规模主导转向需求主导、客户关系管理由标准化转向多维度,在不同的经济周期阶段、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为客户提供完善的财富管理服务。

四、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业务的未来前景

(一)证券公司财管理业务必然成为证券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

根据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财富管理业务(含私人银行业务)一般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或者与资产管理业务组成一个综合部门。财富管理业务可以和投资银行业务一样为大型投行贡献可观的利润。因此,随着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产品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经验的不断累积,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业务在未来会发展得越来越成熟,并必然成为证券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同时,财富管理业务可以与证券公司体系内的各部门实现资源共享(投行在传统证券承销发行的项目上可以发掘发行人的财富管理或其他资产管理需求;而财富管理部门在服务高净值客户时也可以发现客户供职机构的融资或者兼并收购的需求,或者专户资产管理需求),形成合力,推动证券公司体系内的各项业务良性高速发展。

(二)证券公司财富管理业务将成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转型的必由之路

随着证券公司传统经纪业务的发展高度同质化,外延式扩张和内生性增长都困难重重,通过财务管理和金融产品销售实现商业模式的转型和升级,开拓新增盈利来源,成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转型的必由之路。

第8篇:保险公司增值服务建议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风险体检

在我国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前后,国内数家大型保险公司己经开始了在食品安全领域探索并开发责任保险业务,对推动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实践效果并不十分乐观,该类保险产品的投保率仍旧较低。[1-2]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推出一系列适合市场需要并且双赢的保险产品,才能解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现实问题。[3-4]目前保险产品的最大问题在于缺少事先防范,都是在事后处理,因此风险治理型保险是保险产品的创新方向,食品安全风险体检是风险治理型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重要环节,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意义。[5-6]

1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系的评价

食品安全风险体检是对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体系的评价,国内比较典型的评价方式包括体系审核、供应商审核、政府机构日常监督检查,这三种评价方式的目的、内容和结论各不相同。在体系审核中,审核是指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6]主要是指对管理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和适宜性进行的检查活动和过程。在供应商审核中,主要是对现有供应商进行表现考评及年度质量体系审核,审核内容通常包括(1)供应商的经营状况,(2)供应商的生产能力,(3)技术能力,(4)管理制度,(5)质量管理。在政府机关监督检查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规定: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以上三种评价方式对食品安全风险体检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又不能简单的直接应用。食品安全风险体检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目下的一项服务,不能象体系审核、供应商审核和政府机关监督检查那样系统全面的进行,必然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最关键的风险,提供给企业有价值的服务,这是食品安全风险体检最大的特点,也是现实可操作的先决条件,因此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整体构思就是基于这个特点展开的。

2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整体构思

2.1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定义

国内尚未有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明确定义,这里定义食品安全风险体检是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采用资料收集、现场察看、询问沟通等方法获取信息,应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进行信息处理,给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建议的过程。

2.2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依据是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但是首先需要针对不同的业态选择对应的卫生规范要求、产品标准、检验标准等,同时根据不同业态的具体风险制订对应的体检标准作为体检的依据,这个体检标准的内容必须包括该类型食品企业的最关键风险。

2.3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方法

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主要方法包括主观判断法和客观判断法。主观判断法是指依据体检工程师的经验对企业进行的判断,包括现场主观评估、管理层沟通交流等;客观判断法是指依据事先制定的体检标准对企业进行量化的审定,包括调查法、现场打分评比法等方法。在实施过程中,为了实现最短时间发现最关键风险,体检工程师的经验和体检标准的制订是体检成功的关键因素。

2.4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结论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察看、询问沟通等方法获取相应的信息以后,应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对这些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对企业的整体食品安全风险情况做出判断,同时指出其中的关键风险;接着根据企业存在的关键风险,结合食品安全控制技术,提供给企业具体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措施。这样食品企业在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时,先进行食品安全风险体检,发现企业存在的关键风险并提前纠正,实现了事先预防功能。

3食品安全风险体检在餐饮业的实践

3.1餐饮业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标准制订

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根据专家的经验分析判断,餐饮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体检标准共设置6个检查项目,分别是1)高风险的菜品:主要关注冷菜、生食品、裱花糕点、现榨和现调饮料、来料加工、自酿酒水、现宰杀、自助餐等;2)原料采购验收:主要关注国家禁止的原料、高风险原料、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原料等;3)贮藏管理(冷藏冻藏热藏):主要关注食品与非食品混放、生食品与熟食品混放、植物动物水产混放、容量不足堆积杂乱等;4)专间设施:主要关注专间的硬件设施是否满足要求;5)高风险操作:主要关注凉菜加工、蛋糕裱花操作、生食海产品加工、备餐及供餐、果蔬汁鲜榨、食品再加热、食品添加剂使用等;6)餐饮用具:主要关注其消毒的合理性和规范性。这些检查项目基本上包括了餐饮业中的最关键食品安全风险。

3.2餐饮业食品安全风险体检的程序及实施

体检的程序包括体检前、体检中、体检后三个环节的内容,分别如下:1)体检前,主要是体检项目任务安排,包括根据项目和专业能力确定体检组长、体检时间初步安排、成员初步安排等。2)体检中,主要是a)开场沟通,具体内容包括:自我介绍身份、出示证件,介绍风险体检服务的主要内容、流程、所需时间;b)现场勘察,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体检标准的要求进行现场勘察,并将查勘现象记录在相应的表单上;c)ATP检测,就是洁净区关键部位微生物速测项目;d)果蔬原料取样检测,根据体检标准的要求进行取样检测;e)现场反馈,现场体检完成后,快速反馈现场发现的关键食品安全风险。3)体检后,先将信息输入数据库,接着各小组对体检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准备编制体检报告。3.3餐饮业食品安全风险体检报告体检报告根据使用对象不同分为食品企业版和保险公司版两种,企业版的报告模板内容包括经营资质、场所条件、人员卫生、采购、贮存、烹饪加工、餐具共七个模块中存在的关键性食品安全风险及建议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险公司版的报告模板内容主要是对某个区域内餐饮企业的整体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的分析报告。上述的餐饮业的体检标准、体检程序、体检报告模板都经过了实践应用,未发现明显缺陷。

4结论

综上所述,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目下的非独立的服务,食品安全风险体检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最关键的食品安全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建议食品企业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这里借助食品专家的经验,根据食品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编制出针对性很强的体检标准和体检程序,使得“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最关键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安全风险体检具备了可操作性并在实践中得以应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需要产品创新,食品安全风险体检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创新产品下的一项服务。这项服务使得保险从事后的处理变成了事先的预防,既为投保人提供了增值服务,也为保险人减少可能的损失,这项服务将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创新产生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许丹娜,刘天舒.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紧迫性研究[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No.78(4):66-69.

[2]辛程成.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D].北京:北方工业大学,2015:4-5.

[3]李米娜.我国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问题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4:8-9.

[4]熊俊琳.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5:7-8.

[5]李宁.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点分析[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4:14-15.

[6]徐安然.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构建[D].浙江:浙江大学,2013:6-7.

第9篇:保险公司增值服务建议范文

价值链理论认为,企业要赢得和维持竞争优势不仅是取决于其内部的价值链,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在一个更大的价值系统(即产业价值链)中企业的内部价值链同其供应商、销售商以及顾客价值链之间的联接。保险中介作为保险市场主体的中介方,保险市场的需求和供给方面都离不开保险中介的参与,保险中介已成为保险产业价值链经营性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价值功能主要由其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及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优势体现。

(一)提高保险市场的交易效率

保险中介能有效地减少保险市场供需双方的辗转劳动,使交易双方更加合理、迅速地结合,既降低了供需交易成本,又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了市场的交易效率。首先,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由于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相关信息了解不足,易使风险大的投保人更倾向于投保,出现“高风险客户驱逐低风险客户”的状况,危及保险人的利益和经营安全。例如,一些投保人故意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风险,使处在信息劣势的保险人经营上受到欺编。为此,保险公司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费用收集有关信息,防范投保人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其次,由于保险合同具有专业性、附和性、复杂性等特征,投保方很难准确把握保险合同条款,加上投保方对保险公司信誉、承保能力、保障程度以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信息掌握不充分,往往使投保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投保人的消费效用未能到达最大化。此外,保险人为了自身利益,容易出现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欺骗保户或对保户进行误导、诱导,使投保人蒙受损失。尤其在理赔环节上,保险公司为自身利益,易出现不公平的惜赔现象。例如,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身份,在理赔数额上往往易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分歧,造成不合理的赔付。保险中介的活动,包括公布保险费率、核定和评估风险等能减少保险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能够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有助于保险交易双方降低成本,促进更有效地交易活动。例如,保险人拥有大量信息和销售渠道优势,能在更大范围内拓展业务,扩大交易规模,降低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而保险人能通过保险人对市场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不断完善各项条款和经营策略,节约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保险公估人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和“专家”地位,在理赔过程中更具有公信力,能避免惜赔、滥赔、错赔等现象发生,减少理赔纠纷,节省保险公司的理赔费用;同样,保险经纪人以其风险咨询管理的专业技术特长及对保险市场的信息优势,能改善投保人的弱势地位,为投保人设计最适宜的投保方案和选择最佳的保险公司,使其获得最佳的保险效用。总之,从投保人角度看,保险中介机构的存在可以节约其认知风险的成本、搜寻保险产品的成本、对比保险产品价格的成本、理赔时的谈判成本等交易成本;从保险人角度看,保险中介机构可以为其节约保险产品信息的推广成本、理赔成本和相关的管理成本。因此,保险中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能给保险市场交易双方带来价值效用。

(二)有利于保险市场资源配置

保险市场“产销一体化”模式易导致整个行业效率低下,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而“产销分离”模式却能带来效率和价值。保险中介带来的“产销分离模式”,可以帮助保险公司优化经营成本,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如利用中介机构的渠道优势、信息优势、技术优势等),实现较低的能耗和较高的产能,使资源集中到核心业务层面,强化核心竞争能力。因此,保险企业应将保险理赔、险种销售等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保险中介,充分利用保险中介机构成熟的营销网络、销售人才及专业技能等优势,获取更多的业务来源和中介服务,通过定位的转化,将经营重心放在保险产品开发、核保核赔、资金运作等核心环节的经营,这样不但能提升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包括产品设计优势、风险分摊的机制设计、资产管理等优势),还能优化保险市场的资源配置,提高保险市场的运作效率。总之,“产销分离”不仅能实现保险业上下游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还能在市场上形成专业化的销售体系和专业化的资产损失评估体系,为保险市场交易双方提供更多、更专业的中介服务,促进保险市场的繁荣,实现整个保险产业链的和谐发展。

(三)有利于拓展保险业务

保险市场的扩张和成熟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保险中介这个“加速器”来实现。一是,保险中介能有效挖掘保险需求。保险公司可依托保险中介机构快速地延伸服务网络,扩大业务规模,尤其是保险人直接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为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知识及保险产品的宣传、鼓动,有利于社会公众保险意识的提升,将潜在的保险需求变为现实有效的需求,促进保险业务的拓展。二是,保险中介有利于保险供给能力的提高。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市场调查和专业技能等优势,对保险企业现有的保险产品与服务能提出有效的改进或创新建议,促使保险人不断开发或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改善经营策略,有利于保险供给能力的提高。三是,保险中介能促进保险服务机制的优化。保险中介机构客观公允地评判保险产品、保险企业及保险损失,并具有贴近客户、信息灵通、专业技术强的特点,能够为客户提供保险价值链中的多种增值服务,使投保人得到更多更好更专业化的服务。

二、保险中介价值难以发挥的原因

(一)中介市场环境不成熟

一是,保险中介发展的空间狭窄。我国保险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建立起从展业、承保到理赔各个环节的较为完备的经营体系,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专属的保险销售队伍,制约了保险中介的发展空间。有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业务规模从2005年底的3596.7亿元发展至2010年底的10991.1亿元,年均增长41.2%,为保险业发展最快的子行业之一,但市场的份额仍不足5%,“大保险小中介”的市场格局使处于弱势地位的保险中介在夹缝中艰难地生存。二是,保险中介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我国各大保险公司的险种条款大同小异,且保险市场费率受统一管制,单一化的保险条款和固定的保险费率制,这不仅使保险中介的专业优势难以体现,发展空间受阻,也使投保人不需要依赖或无法利用中介服务来满足自身多样化、个性化、层次化的保险需求,导致保险中介市场的有效需求大幅降低。此外,保险市场粗放的发展模式也导致保险中介市场鱼龙混杂,中介业务不规范现象层出不穷,使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信任度不足,制约了中介市场的有效需求。

(二)保险中介产业结构不合理

一是,保险中介市场结构失衡。中介市场上,保险个人人和兼业人得到了超常规发展,个人业务、银行业务如火如荼,而真正代表保险中介发展方向的专业中介机构市场贡献率低下,未能起主流作用,导致保险中介行业专业服务能力供给不足,成为影响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隐患。二是,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公司和经纪公司的市场份额多集中于财产保险市场,专业中介机构的业务多属于业务资源型,且业务结构单一,利润主要来源于车险、意外险等财产险业务,公估及寿险业务未能得到有效发展。

(三)保险中介市场定位不准

一是,保险中介机构由于职能定位不清晰,专业能力难以充分发挥,导致市场供需双方都无法正视保险中介机构的价值。例如,保险经纪公司没能有效发挥出其风险管理顾问的作用,而是和保险公司争抢业务,将经纪业务做成业务,强销售、弱服务,其经纪的价值难以获得市场认可。二是,保险中介没有明确自己在保险产业链上的定位,将盈利建立在不规范的市场竞争和不规范的操作基础之上,在利益驱动下,很容易诱使他们产生“寻租”行为,致使行业整体形象受损,信誉下降,阻碍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

(四)保险中介专业化水平不足

一是,保险中介专业技术人才匮乏。我国保险中介还属新兴行业,中介人才来源成份比较复杂,许多是从保险行业改行或跳槽的,因此在职业特征、职业水准、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等方面还亟待提高。此外,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相关的教育培训机制尚未建立,保险中介机构内部人才培训系统也不健全,导致无论是人才存量还是增量都极度缺乏。二是,由于角色错位,管理缺失,中介机构的技术含量低下,在保险市场中缺少作为,保险中介实际上形成了与保险公司竞争和替代的关系,而非中介服务职能,导致其竞争优势不大,经济价值难以体现。此外,目前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主体数量非常有限,其市场竞争不是在各中介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而是在与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竞争上,保险中介市场缺少有效的竞争机制,不利于中介主体的技术水平、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提高。

三、保险中介价值有效发挥的对策建议

(一)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是,改善保险中介政策环境。通过不断完善监管规章制度,在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之间、保险中介各种主体之间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提高监管效率;同时不断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1]。二是,加大保险市场的开放程度,增加保险市场主体的数量,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使保险市场尽快成为高度市场化,运作规范,公平竞争,高效率配置保险资源的市场,为保险中介业的发展提供空间[2]。三是,注重对保险中介意识的培养。加强社会媒体宣传力度,通过舆论、政策的正确引导,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保险中介氛围,由政府、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自身三方的力量共同发掘保险中介市场潜力,改善保险中介市场生存的市场环境[3]。

(二)提高保险中介市场的集中度

我国保险中介产业具有低市场集中度特点,过低的市场集中度导致我国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范围狭窄,业务量小,不能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不利于保险中介产业的发展。因此应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形成跨国保险中介集团的经验,在现有的基础上,鼓励中介企业实行资产重组,通过大企业间的强强联合,着力培养一批大企业、大集团,在较短的时期内形成具有国际水平的保险中介集团,为提高保险中介市场的集中度创造最基本的条件。其次,应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规律,使更多的社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从而提高保险中介市场的集中度。最后,走产销分离模式。产销分离是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快速发展的推手,是中介机构凸现专业服务的基础。产销分离能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集约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提升保险中介竞争力。保险中介机构只有走专业化、职业化、规划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才能有效提升专业化水准,以产销分离带动细化分工,提升市场集中度。

(三)加大对保险中介市场监管力度

一是不断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保险中介公司依法进行合理竞争,让长期经营不善、不能适应市场竞争规则的保险中介机构逐出、淘汰出市场,形成进出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格局,推动保险中介市场的协调发展。二是针对在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监管真空问题,加紧出台相关监管法规,提高监管效能,通过法律法规防止保险中介机构对被保险人的利益的恶意侵害,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三是充分发挥正常引导作用。政府及保险监管部门要制订相关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各行业、各阶层积极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参与保险,享受专业化、特色化的保险保障和服务。此外,应鼓励保险中介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防止个人中介人因自我约束能力弱而对委托方造成损失,消除投保人对保险中介人的担忧。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一方面,积极建立行业服务标准,不断制定和完善中介行业自律条例,充分发挥保险中介行业组织的“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的职能作用,促进保险业和谐发展。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平台,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加以约束,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监管的适时性和有效性。此外,还可通过建立保险中介人投诉制度,增加社会大众对保险中介人的信任感,提升保险中介的专业水平和保险中介人的整体形象,为中介市场运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