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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举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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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举例

第1篇: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举例范文

何谓无形资产的加速摊销法?是指将无形资产的摊销额按先多后少的原则分摊于各摊销期,各年负担的摊销额呈逐年递减趋势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

笔者认为,与直线摊销法相比,加速摊销法更符合成本补偿的理论,更有利于企业早日补偿成本,更有利于降低无形资产的投资风险,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具有更高的现实意义。以下针对无形资产摊销核算中采用加速摊销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表笔者的几点浅见,仅供探讨。

一、采用加速摊销法是时展的需要

无形资产作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资源,在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的重要性日趋明显,以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的比例将大大增加,在高新技术领域甚至处于支配地位。据统计,经合组织内一些先进企业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比例为1:2-3,1998年我国的海尔集团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比例为1.78:l,我国加入WTO以后,无形资产的投资规模及投资比例将进一步扩大。由此,为了减少无形资产的投资风险,使投资者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观上要求投资者在组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中必须遵循稳健性原则,以努力降低投资风险。时展要求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予多样性,摊销方法应更具稳健性,为使用加速摊销法提供了契机。

二、适应无形资产本身特点的要求

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如技术进步、市场需求变化、同行业的竞争等,因此一方面其预期的获利能力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无形资产究竟能为企业带来多大的经济利益也具有难以辨认性。由此可见,无形资产投资是一个高风险的投资项目,投资的成功率不高,而且已经取得的无形资产可能因为技术进步或偶然的经营失误而失去应有的作用,因此保护好投资者在这方面的投资利益是无形资产投资的关键。在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中应用加速摊销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投资风险,因而更能适应无形资产本身特点要求,从而使加速摊销法的应用成为可能。

三、理论上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现代财会制度

为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特别是加入WTO后对我国会计制度的要求,我国的会计制度正经历着一场具有时代意义的变革,逐渐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颁布与实施,正是这一变革的具体体现,不过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任何上层建筑都要适应一定时期经济基础的要求,因此任何时期的会计制度均应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所以笔者认为,此准则中仍然存在着如下几个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一)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

此准则15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准则中该条规定无形资产摊销采用直线法,方法单一,不符合稳健性原则,不利于降低无形资产的投资风险。

此外,该准则15条中还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与过去相比,摊销期限有所缩短,虽有利于降低无形资产的投资风险,但同时在有些方面也不无遗憾,一是有些无形资产类型存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或企业规定的受益期较长的问题,二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合同中没有规定受益期的,摊销期不超过10年”的规定中对摊销期的确定方法没有作出具体解释,因此可以理解为由企业自行确定,从而给了人为因素以可乘之机,摊销其不超过10年,可能出现与实际受益期不符的现象,容易人为操纵利润,从而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真实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减值

此准则中关于无形资产减值方面的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反映资产的变现值,充分体现财务报告的客观、真实、公允性,同时也有另一方面的目的,即为了降低无形资产的投资风险。但笔者认为准则中有关该方面的规定在以下方面仍旧存在着一些缺憾。

1.此准则16条规定:“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每年检查一次”,此外还作出了在三种情况下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将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减值准备的规定。按照此规定每年须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检查一次,无疑将使会计核算难度加大,大大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同时由企业对无形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估计的规定,为人为因素的干扰提供了可能,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

2.此准则17条“无形资产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企业才能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全部或部分转回”。在此规定中减值的迹象如何判断,采用何种判断方法,完全由企业确定,也为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会计处理方法上的可行性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长期资产”。从该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可以看出,无形资产属长期资产,支出的效益将涉及到多个会计期间,其支出属资本性支出,这一点与固定资产相同。利用该特点,在具体采用加速摊销法时,可以仿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具体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余额递减法等,以下对如使用这些方法举例说明。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就是根据每期期初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和双倍的直线摊销率计提无形资产摊销额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摊销额=期初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年摊销率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目的是为了加速摊销,采用该方法时如果某期出现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的摊销额小于该期用直线法计提的摊销额,即出现:

情况进应改用直线法

例如:企业购入商标权一项,购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为150000元,假定按准则规定确定的摊销期为5年(准则规定摊销期不超过10年)。

每年的摊销额计算见下表

(二)年数总和法

该方法是用一个以无形资产各年摊销年限各年相加之和为分母、把无形资产尚需摊销的年限为分子的分数去乘以无形资产的全部应摊销额,计算出各年应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摊销额=无形资产全部应摊销额×年摊销额

现以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资料来说明年数总和法下无形资产摊销额的计算。

年摊销额计算方法

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是年摊销额,如按月计提可以换算为月摊销率计算出月摊销额。关于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法的其他具体方法不再举列。

五、加速摊销法在使用范围上具有可行性

关于加速摊销法的使用范围的提法有两个含义,一是哪些类型的无形资产摊销采用加速摊销法,二是哪些企业的无形资产摊销使用加速摊销法。

第2篇: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举例范文

一、转型前后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比较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因此,其价值变动对企业总资产的内部结构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并引起资产负债表内相关项目的变动,如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等。为分析方便,以下仅以设备为例,并假设各种固定资产的价格不会因为增值税政策的转型而变化。

例:某企业购进一台设备,不含税价格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该笔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增值税政策转型前后的会计分录和相关分析如下:

转型前(生产型增值税政策):

借:固定资产117 000元;

贷:银行存款117 000元。

转型后(消费型增值税政策):

借:固定资产100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元;

贷:银行存款117 000元。

以上会计处理对会计报表项目的影响见表1.

若考虑当期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有两种:

1.当期该企业的销项税额足够抵扣。接上例,假设当期销项税额扣减其他进项税额后余额为20 000元,则转型前应交增值税为20 000元,转型后为3 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转型前: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0 000元

贷:银行存款20 000元。

转型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3 000元

贷:银行存款3 000元。

以上会计处理对会计报表项目的影响见表2.

由以上分析可知,按照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在当期新增税额不能完全抵扣时,转型后较转型前,资产和负债均按照未抵扣金额减少,而净资产的变化相同。此时,为企业减轻流动资金压力的政策效果尽管不如第一种表现明显,但毕竟节约了货币资金,同时造成固定资产价值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的比例。企业的经营业绩越好、销项税额越多,则得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当期获得的政策优惠就越多。

二、转型前后利润表项目的比较

与固定资产价值直接相关的利润表项目是折旧费用,即管理费用。由于增值税政策的转型,使得固定资产的原价降低,折旧费用相应减少,营业利润增加,利润总额增加。尽管会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但是并不影响净利润的绝对上升趋势。

假设某固定资产的不含税价格为c,增值税税率为17%,折旧率为r,所得税税率为33%,则转型后比转型前:固定资产原价的变动:-c×17%;年折旧额的变动:-cr×17%;营业利润:-(-cr×17%)=cr×17%;利润总额:cr×17%;所得税:cr×17%×33%;净利润:cr×17%×67%=0.113 9cr.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出结论:固定资产的不含税价格c越高、折旧率r越大,对利润表中项目尤其是对净利润项目的影响越大。

三、转型前后现金流量表项目的比较

按照经济活动的性质不同,现金流量表项目分为三类: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所有支出均计入投资活动下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而改按消费型增值税处理方法后,购买设备时支出的现金则需分项列示。其具体列示方法及理由举例说明如下:

续前例,购买设备造成现金流出117 000元。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后,上述现金流出中,100 000元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其余的17 000元尽管是伴随固定资产的购置而支出,但是却作为经营活动中增值税税额的抵减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100 000元应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列示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而确认为进项税额的17 000元应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项目。考虑到原有现金流量表项目中均不包含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这一内容,并且该项现金流量一般较大,根据重要性原则,应对此内容单列项目“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表示。具体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17 000元;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100 000元。由此造成现金流量表中以下项目的值发生变化: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

(1)新增加一个现金流出项目“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其数额为新确认的进项税额数。

(2)在新确认的进项税额能全部抵扣的情况下,由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等额减少,因此“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没有变化,“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亦没有变化。

根据前述资料,增值税政策转型前后各相关项目的值对照见表4(不考虑其他现金流量):

在新确认的进项税额只能部分抵扣时,由于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只按照抵扣数额减少,因此,“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按照未抵扣掉的进项税额数增加,“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亦按照未抵扣掉的进项税额数减少。

根据前述资料,增值税政策转型前后各相关项目的值对照见表5(不考虑其他现金流量):

2.投资活动现金流量项目。“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值在转型后较转型前减少,减少数额为新确认的进项税额数,“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以同样数额减少,“投资活动净现金流量”以同样数额增加。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在新确认进项税额能全部抵扣的情况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的值在转型后较转型前增加,增加数额为新确认的进项税额数;在新确认进项税额不能全部抵扣的情况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的值按照可抵扣的新确认进项税额数增加。

四、转型前后财务指标的比较

1.资产运营指标的变化。固定资产周转率是一项重要的资产运营指标。固定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周转率越大,资产的运营效率越高。在营业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转型后固定资产减少,将使该比率上升。

2.盈利能力指标的变化。净资产报酬率能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由于转型后净资产不变、净利润增加,因此,净资产报酬率增加。

3.偿债能力指标的变化。

①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况下,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使流动负债减少,流动资产不变,流动比率增加;

第3篇: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举例范文

一、传统会计利润指标不再适用

新经济环境下,传统的会计利润无法反映公司经营的全貌,因为会计利润大大低估了企业的资本成本。会计师通常不扣减因使用权益资本而产生的成本,认为留存收益是可以无偿使用的,这样,就无法保障股东的权益能真正被关注,并获取合理的回报。另外,会计师们所度量的借贷成本,通常也低于实际的借贷资金的成本,因为考虑到公司使用借贷资金而带来的财务风险,其资金成本高于会计账上所记的税后利息支出。

而经济增加值指标则能修正会计利润指标的这一缺点,公司每年创造的经济增加值等于税后净营业利润与全部资本成本之间的差额。其中资本成本包括债务资本的成本,也包括股本资本的成本。也就是说,会计利润和经济增加值之间十分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对资本成本的处理不同。比如,运用新技术的优越性之一,是减少资金在企业运作过程中的占用。按照原有的会计标准,6天或60天的存货时间对利润的影响是没有差别的。而事实上,缩减存货时间,提高资本的营运效率,可以降低资金成本,就可以提高企业经济增加值。这正是新经济经营模式为公司经营带来的革新之一。

今天许多精明的管理人员都在积极地营造网络,将他们的客户、公司自身和供应商更紧密地联结起来。他们利用互联网传输实时信息,加快运作速度。这些经营模式通过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资金占用、减少资金使用成本,从而达到增加经济利润的目的。原有的会计利润不能全面反映这些新兴的、高效的经营模式,而经济利润则能够准确地予以度量。经济增加值能够非常精确地体现这些经营效率的提高,而会计利润则不能予以全面的体现。会计利润仅仅体现了成本的节约部分,而经济增加值则还包含了因节约资本而带来的收益。简言之,减少资金的占用意味着创造了更多的经济增加值。

总之,新经济的核心就是增长,增长的关键是能够利用新技术,降低成本,这也包括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同会计利润相比,经济增加值不仅是一个全面衡量经济效益的指标,而且利用经济增加值原理,企业还能够选择最佳的发展战略。

二、传统资金利润率指标不再适用

新经济条件下,利润率标准也同样失去了其原有的重要性,已经不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效益。

从理论上来说,对于一些网上零售商,即使产品利润率为负值,也能够实现利润。这些零售商的经营模式和银行有相同之处。银行的个人支票服务是亏损的,但是银行通过运用在途闲置资金放债所带来的投资收益大于支票服务的开支,两者相抵,银行通过支票服务赚取了利润。互联网书籍零售商亚马逊()能够及时收到顾客付款,但是亚马逊通常经过一段时间才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像银行一样,亚马逊()有大量的在途闲置资金,从而形成负的流动资金需求。按照原有的会计准则,负的流动资金需求对会计利润没有贡献,但是从经济增加值的角度来看,它却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原因是负的流动资金减少了对现有资金的需求,从而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这个案例表明会计意义上的损失有可能转化成正的经济利润。

许多成功企业都是低利润率的企业。低利润率可能代表着良好的客户满意度、一种面向未来的投资,或者代表着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沉淀的结果。在许多情况下,低利润率并不意味着差的经营业绩。这种变化对许多既有的财务管理技能与方法提出了质疑。经济增加值在这方面提供了正确的答案。

三、无形资产处理方法不再适用

传统的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处理方法不再适用,主要体现在对研究开发费用和市场开拓费用以及商誉的会计处理上。

(一)对研究发展费用和市场开拓费用的会计处理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必须在研究发展费用和市场开拓费用发生的当年将期间费用一次性予以核销。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否认了两种费用对企业未来成长所起的关键作用,而把它与一般的期间费用等同起来。

这种处理方法的一个重要缺点就是可能会诱使经营者减少对这两项费用的投入,这在效益不好的年份和管理人员即将退休的前几年尤为明显。美国的有关研究表明,当管理人员临近退休之际,研究发展费用的增长幅度确实有所降低。

计算经济附加值时则将研究发展费用和市场开拓费用资本化。即将当期发生的研究发展费用和市场开拓费用作为企业的一项长期投资加入到资产中,同时根据复式记账法的原则,资本总额也增加相同数量。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在几年之中进行摊销,摊销值列入当期费用抵减利润。摊销期一般在3—8年之间,根据公司的性质和投入的预期效果而定。这样,公司投入的研究发展费用和市场开拓费用不是在当期核销,而是分期摊销,从而不会对经营者的短期业绩产生负面影响,鼓励经营者进行研究发展和市场开拓,为企业长期发展增强后劲,有利于公司在未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营业绩。

(二)对商誉的会计处理

当公司收购另一公司,进行会计核算时,购买价格超过被收购公司净资产总额的部分就形成商誉。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在一定的期间内摊销。这种处理方法的缺陷在于:

1.商誉之所以产生,主要是与被收购公司的产品品牌、声誉、市场地位等有关,这些都是近似永久性的无形资产,不宜分期摊销;

2.商誉摊销作为期间费用会抵减当期的利润,影响经营者的短期业绩,这种情况在收购高科技公司时尤为明显,因为这类公司的市场价值一般远高于净资产。但实际上经营者并没有出现经营失误,利润的降低只是由于会计处理的问题而造成的。其结果就会诱使管理者在评估购并项目时首先考虑购并后对会计净利润的影响,而不是首先考虑此购并行为是否会创造高于资本成本的收益,为股东创造价值。

计算经济附加值时则不对商誉进行摊销。由于财务报表中已经对商誉进行摊销,在调整时就将以往的累计摊销金额加入到资本总额中,同时把本期摊销额加回到税后净营业利润的计算中。这样利润就不受商誉摊销的影响,从而鼓励经营者进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兼并活动。

经济增加值的观念纠正了传统会计标准中对无形资产的价值处理。会计制度把这些投资列为需要控制的费用开支,而经济增加值则把这些投资作为资产负债表中一种需要培育的新型资产。这些新型资产会在将来的经济增加值中相应摊销。采用这种处理方法的原因是为了促使管理层自始至终注重培养企业生产力以获得持久的经济效益。无论新旧经济,经济增加值方法都强调为投资者提供满意的投资回报率。

现有的会计制度否认这些无形资产的存在误导了许多人。许多高层管理人员注意到公司的许多无形资产都不能在会计报表上得到反映,而对现有的会计财务标准颇有微词。为了反映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公司管理层通常用客户满意度和其他一些指标作为近似的衡量标准,但是,许多管理人员却没有意识到这些指标是不能够替代财务指标的。这些指标有时误导决策者,因为它们仅仅反映了部分情况。我们认为,有效的解决办法是修改现有的财务报表及旧经济的会计准则,采用新经济会计准则,应用经济增加值。其他的标准可能有所作用,但是却没有一种方法像经济增加值那样能全面地、准确地衡量企业的经营效益。

四、谨慎性原则不再适用

谨慎原则不再适用的一个显著表现就是对各种准备的会计处理。

各种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存款跌价准备、长短期投资的跌价或减值准备等。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要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预先提取准备金,准备金余额抵减对应的资产项目,余额的变化计入当期费用冲减利润。其目的是出于稳健性原则,使公司的不良资产得以适时披露,以避免公众过高估计公司利润而进行不当投资。作为对投资者披露的信息,这种处理非常必要。

但对于公司的管理者而言,这些准备金并不是公司当期资产的实际减少,准备金余额的变化也不是当期费用的现金支出。提取准备金的做法一方面低估了公司实际投入经营的资本总额,另一方面低估了公司的现金利润,因此不利于反映公司的真实现金盈利能力;同时,公司管理人员还有可能利用这些准备金账户操纵账面利润。

因此,计算经济附加值时应将准备金账户的余额加入资本总额之中,同时将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变化加入税后净营业利润。

五、人力资源的会计处理不再适用

众所周知,新经济条件下,人才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迫切要求对人力资源进行有效的会计处理。但人力资源投资并不能在传统的财务报表上得到充分而合理的反映。

与传统会计手法相比,经济增加值则能够如实、准确地记录人力资源投资,用于招聘、提高和保留关键员工的开支,至少从内部管理角度来讲是一种资产,这些开支不再是用于充抵现期收入的费用,而被计为资产,在员工能够发挥其预期的生产效率期间予以摊销。举例来说,一个公司需要花费20万美元招聘、培训一个软件工程师,这个软件工程师将与工作小组的其他成员一起或开发新产品,或建立网站,或编写用于收集和分析用户信息的软件。在传统会计处理中,不管其工作性质如何,公司会计人员都会从现期收入中扣减20万美元作为成本开支。但是依据经济增加值原则,20万美元的开支应被视为一种资本,虽然这个开支是在一个财务阶段实现的,但是这个被购买的“资产”会在未来的很多阶段对销售和收入有所贡献。就此例而言,如果工程技术人员在公司服务4年,并假设现期的资金成本为10%,他需要每年创造至少63100美元才能抵消公司对他的20万美元的投资,实现经济增加值的盈亏平衡。

第4篇: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举例范文

关键词:数字经济;转让定价;完善税制

一、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为数字经济在全球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环境,数字经济不仅改变了商业贸易中交易的方式,其对跨国企业内部的信息沟通机制和运作模式也有着深刻的影响。转让定价是常用的国际避税手段,它通常被运用于关联企业交易。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且比独立企业更容易在交易中利用协议和安排来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当然,这种人为控制交易价格造成价格不公允的做法有时候也可能是跨国企业出于其全球战略安排的考虑,但更多的是为了降低跨国公司在某国的税负率,达到避税的目的。转让定价税制是指税务机关为了约束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行为,由某个国家、组织或不同国家之间制定的用于确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行为的基本原则、调整方法、应对措施等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的总称[1]。数字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挑战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适用性的同时,传统转让定价税制在新兴交易形式中适用性也受到了影响,对现行转让定价税制的质疑越来越多。转让定价的税收征管涉及到各国之间税收权益的分配,如何做到既能很好地保护数字经济这一新兴经济形式的发展,又能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使我国的税收不受侵害,成为数字经济环境下我国税务机关急需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如何完善转让定价税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数字经济的发展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挑战

电子商务使传统的交易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打破了传统交易所受到的时空限制,使得市场范围扩大,交易范围可以覆盖绝大部分地区,交易标的范围也几乎覆盖了除法律不允许交易外的所有商品。(一)转让定价税制的基本原则滞后于数字经济的发展。(1)对关联企业的判定影响。关联企业(RelatedEnterprises)又称联属企业(AssociatedEnterprises),是转让定价税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但对于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在国际上并未统一。在传统商务条件下,如果设立一家关联企业,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租用合适的办公场地、购买基本办公设备、雇用适当数量的员工这些必要的步骤。当关联企业想要变换经营场所时,需要变更注册登记材料、重新租用经营场所、转移公司的办公设备和劳动关系,这给关联企业的流动带来了诸多限制[2]。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关联企业可以以一个网站的形式存在,不需要厂房、设备、工作人员,一切活动都在互联网中进行,隐身于虚拟数字世界,税务部门对其进行监控存在难度。在传统经济条件下,必须雇佣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才能维持一个企业的正常运作,只有这样才能开展工作,顺利完成企业的业务。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前很多需要由人工完成的工作现在可以由计算机和软件自动完成,无人化管理的趋势越来越突出。数字经济的发展降低了对新设关联企业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的要求,这使得一些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还较弱的企业,尤其是提供在线服务或虚拟数字产品的企业和有能力设立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借助网络将这类虚拟产品销往任何能够访问互联网的地区[3]。(2)对转让定价税制基本原则的影响。尽管数字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给传统转让定价税制的适用性带来了诸多影响,但作为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的内涵并不会因为交易方式的改变而改变。但独立交易原则的具体适用受到了较大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交易的可比性下降。进行可比性分析有一定的基本条件,主要建立在能够获得完整且可靠的交易数据基础之上,但数字经济的发展给交易信息的获取带来了障碍,导致可比性的下降。一方面,由于数字经济中交易的隐蔽性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捕捉到相关交易的具体信息,也不便于判断交易发生在本国的税收管辖区域;另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给交易形式带来的创新性变化,使得在公开市场上找到类似交易形式、类似交易标的案例更加困难,要确定可以用来进行比较的非受控交易具有一定挑战性。税务机关一般要求使用OSIRIS数据库中手机的中国上市公司,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有限,且大部分上市公司承担的功能风险比较齐全,而被测试企业往往系跨国公司在我国独资或合资经营的子公司,企业并不需要执行太多太复杂的功能,跨国公司划分给这些子公司的功能相对更单一,因此需要承担的风险有限,难以找到可比信息[4]。第二,功能性分析存在障碍。OECD在其《转让定价指南》中对“功能性分析(FunctionalAnalysis)”的定义是对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或独立企业在正常市场交易中发挥作用的分析。计算机服务器可能被认为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服务器承担的功能评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对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适用性造成了影响,使得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企业功能差异的调整变得较为困难。第三,无形资产评估障碍。现阶段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是一个难题,当关联交易中出现了无形资产时,如果要适用独立交易原则对其进行评估,需要考虑一些特别因素,比如无形资产的预期收益、对行使无形资产权利的区域限制、对利用受让权利所产生商品的出口限制、资本投资、在市场上的初始费用、被许可方的营销体系等。在全球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将面临越来越多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估价的情况。而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产生了为数众多的专为互联网与电子商务设计的无形资产。这一现象使得包含着无形资产的交易与包含有形资产交易的界限变得模糊。税务机关对无形资产在交易中所起作用的评估也大大增加。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交易可能会具有特殊性,有时候交易中涉及到的无形资产是独一无二的,在市场上找不到类似的交易,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可以找到类似交易,但因交易涉及到的无形资产太过特殊,缺乏可比性,也会给可比性分析带来困难,税务机关在进行调整的时候具有较大的难度,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适用性较差[5]。(二)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未考虑数字经济的特征。(1)对传统交易法的影响。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交易具有很强的独特性,与之具有可比性的交易情形在独立企业的交易中极为少见。在市场中找到可以进行可比性分析的交易困难重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难以实施。但因为其是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调整方法,目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依然是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的首选。第二,对再销售价格法的影响。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若是想要适用再销售价格法,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关联交易中的买方将其买入的产品转售出去;二是买方转售产品的价格与关联交易的价格相比,没有明显的变化。然而,在数字经济中相关交易可能无法满足这两项条件。这是因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交易可以在虚拟网络中进行,交易标的通常不是以实物形态存在,而是化身为互联网中的虚拟产品,被数字化了。此时,对产品进行交易变得尤其简便,因此购买后转售的情形越来越多,对产品价值的评估越来越关键,但评估的难度非常高,这给再销售价格法的适用带来了挑战。第三,对成本加成法的影响。一方面,在对关联交易和独立交易进行对比时存在诸多困难。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关联交易具有特殊性,由于虚拟交易的便捷性,关联交易会涉及更多的关联企业,跨国企业集团希望在这种复杂的关联交易中整合集团内部资源,统筹安排,发挥各个关联公司自身的特殊优势来达到集团整体某一目标,既有利于在交易过程中发挥规模效应,又有利于在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利润,一举两得。然而将这种合作模式与独立企业交易进行对比发现,难以找到可比的交易模式,两种交易方式下的功能、风险分析存在障碍。另一方面,数字经济背景下的交易成本难以被准确计量。这在传统经济中是很少出现的问题,即使是数字产品,也需要借助一些存储设备来进行传播,这种传播媒介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可以被计量。但由于数字经济中交易标的的传播、复制可以依赖虚拟网络,没有了实物载体,难以确认和计量。因此,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由于可比性的下降和成本确认的困难,成本加成法的适用性遇到了挑战。(2)对交易利润定价法的影响。第一,利润分割法。在使用利润分割法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交易中的各个关联方的营业活动必须具有相同的属性;二是关联企业在交易中的贡献度可以找到某一标准进行衡量,这个标准需要准确地反映出交易各方的功能、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情况;三是在进行利润分割时,对某一关联企业分配的利润,可以不只局限于与关联企业交易活动有关的跨国公司整体利润。由于利润分割法并没有仅针对产品进行对比,而是考察交易过程中的功能、风险、资产使用情况,对整体的利润进行了分割,在数字经济的发展影响了交易的可比性背景之下,这种方法受到的冲击最小,相比其他方法而言,这种方法更具有适用性。第二,对交易净利润法的影响。这种方法的基础也是交易的可比性,但并不是从产品的角度考察可比性,而是将交易产生的利润进行对比。在使用这种调整方法的时候要考察两种交易中的净利润,一是被考察的关联企业在本企业进行可比独立交易时获得的利润;二是当前面这种情形不存在时,要考察公开市场上可以获得的独立企业在可比交易中获得的利润数据。将两种交易中的利润数据进行对比,且考察了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功能、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情况后,对利润进行调整。数字经济使关联企业集团的联系更紧密,合作更密切,关联企业集团更能发挥其规模化经营的效应。与独立企业间的可比性下降,交易的可比性也明显下降。交易净利润法需找到净利润信息,比单纯对比交易价格的调整方法适用性更强,但也会面临一些问题。有时虽然可以找到可比交易,也可以顺利获取交易中的净利润数据,但是在考察交易的背景和涉及到的集团内部经营策略时,交易净利润法的适用会受到巨大的限制,甚至难以适用。(三)交易形式的多变挑战传统转让定价税制。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传统交易方式更多变,新的交易方式层出不穷,传统转让定价税制受到了巨大挑战。(1)资金融通交易。假设A公司和B公司分别位于两个国家,这两个公司是关联公司,B公司是A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由于A公司所在国的税负较重,为了使集团利润最大化,跨国公司决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贷款融资服务,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利息。如果通过合理安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提高贷款利率,就会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这种安排实现利润的转移。如果A公司的所在国和B公司所在的国家均对非金融机构间的拆借予以禁止,这两个公司依旧可以找到其他途径进行这种安排,比如通过银行的委托贷款方式。在国外,针对利率有严格的规定,比如美国财政法规定,不低于联邦政府规定利率且不高于联邦政府规定利率的1.3倍,才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率,我国目前并没有法规明确关联方交易中资金借贷产生的利率的合理范围。(2)无形资产交易。通过利用互联网,一般情况下都能将无形资产直接发送给受让方,这给关联企业通过设定偏离正常市场价格来转移利润提供了便利,然而由于数字经济环境下交易的特殊性,税务机关在对这种交易进行征管的过程中会遭受挫折。利用无形资产交易来进行转让定价,主要是在转让或授权的过程中操纵价格,涉及到的无形资产可能有专有技术、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延续上文中的例子进行举例说明,假设A、B公司设立在两个不同的国家,它们是关联企业,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在一个国际避税地。A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将专有技术使用权授予B公司并向B公司收取超过这项专有技术使用权市场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通过这种方式来将A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国际避税地。(3)服务交易。继续用上文中的例子来说明,假设A、B两家关联公司之间由于业务需要,经常相互提供技术咨询、系统维护服务。从跨国公司整体税负方面考虑,为了少交税,可以想办法把利润转移到国际避税地,即转移到B公司。可以通过操纵交易价格来达到这个目的,如果B公司现在要提供一项服务给A公司,由于B公司位于某避税地,跨国公司出于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率的需要,B公司向A公司收取高额的服务费,反之,当A公司给B公司提供服务时,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比市场价低很多的服务费,甚至提供免费服务,达到避税目的。但如果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技术咨询、系统维护服务,服务交易的过程中没有了人员来往,就较难监测到这类交易。(四)征管模式未能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性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如果能够做到借助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优化税收征管的各项业务流程,优化、重组税务部门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模式,可以使税收征管行为具有优质、高效、准确、及时的优点。但是目前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方面存在诸多问题。(1)硬件方面。设备配置不平衡,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信息化是大势所趋,出于征管实际的需要,对税务机关的硬件配备的需求逐渐提高,但税务部门对征管设备的配置、更新缺乏统一规划,有时实施的硬件更新并不符合实际运用的情况,由于各应用系统设备自成体系,再加上建设目的的盲目性,使得在没有进行全局规划的情况下,硬件设备部分搁置,未得到充分利用。(2)软件方面。一是由于国内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使得各地业务需求软件水平不一,应用软件的能力不一。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比如沿海地区,业务比较多,为了适应征管工作的需要,配备的软件也会比较先进,在开发方面的投入较大。在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受到经费的限制,对软件开发的投入不足,对征管工作的效率造成了不利影响。二是在全国并没有对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出台整体的规范标准,各个地区的税务系统使用的软件虽然能基本满足本地区的征管工作需要,但当需要用到不同地区的数据时,可能数据口径不一,没有办法很好地整合在一起进行分析。

三、数字经济背景下转让定价税制完善建议

(一)完善转让定价法律制度。(1)完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明确各种已知的和可以预见的需要调整转让定价方案的情况。转让定价会侵害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权,破坏正常的国际税收秩序,而我国在应对税收遭到侵害时可能采取较为严厉的征管措施,虽然可以保证本国的税收,但可能在这个过程中侵害到其他国家的税收权益,从而可能诱发不良税收竞争。在我国出台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中规定了调整转让定价的实施方法,但该管理规程对应该在什么情况下调整转让定价却没有进行系统、详细的说明。例如,针对需要调整的转让定价交易制定完善的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制度。目前,我国用于规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实际可行的制度相当缺乏。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存在着大量的无形资产交易。而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缺乏这部分征管制度和定价规范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税收权益以及市场的稳定性,对我国的税收管理工作以及国家财政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应该尽快立法以规范转让定价交易活动。(2)完善转让定价管理程序。对于如何进行“采取预约定价方法”,我国《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中第48条规定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因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案件需要被审核,而这类审计业务的成本又非常高。于是这一管理规程允许企业提出某种转让定价原则和方法,用来约束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企业的方案得到了相关税务机关的确认之后,就可以用这种方法来核算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应缴纳的税额。在目前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对独立交易法进行批判,主要是由无形资产、电子商务以及集团内交易放量的影响导致,如果有企业准备运用这样的方法来对交易定价进行安排,首先必须要由企业进行申请,填写申请表即《预约定价确认申请表》,同时准备相关信息。相关申请表和资料的内容需要税务相关部门仔细制定。在相关资料和申请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后,企业才能采用预定定价的方法进行定价,同时税务相关部门也要做好监督作用,保证该管理规程的正确执行。在遇到国际商事纠纷问题时,除司法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另一途径就是仲裁,它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司法诉讼。因此各国许多商业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各国税务机关在应对转让定价时,一般会从保护本国税基出发,如果没有国际协调,可能引发一系列国际争端。对于现有税制中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地方要进行修改和调整,提高税制的适用性。在实际解决转让定价纠纷的案例中,已经有了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的先例,比如美国苹果公司的转让定价案。因此,我国可以使用仲裁来解决实际的转让定价纠纷,同时研究具体的仲裁方案对解决转让定价纠纷的影响。(二)完善转让定价征管机制。(1)加快税务系统的信息化进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缺少充足且有质量的数据,目前可以采取的方法是完善数据库以及有效利用数据库。我国的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现已合并,但系统间信息的共享还存在差距,没有一个完善的可以抽取可比交易或者公司的信息来验证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的数据库,对于关联交易的可比性分析也难以找到可比数据,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的技术专家,即便是有数据库也缺乏处理评估这方面信息的能力,不利于规制转让定价行为,不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数据库,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为了早日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历程,完善一个全面的信息系统,广泛收集数据,且与其他部门合作,实现数据共享。(2)规划技术方案。数字经济的发展对现有税收制度的冲击日益凸显,要解决这一问题,从征管方面而言,需要做好必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引进专业人才和技术部门机密合作,制定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解决方案。对于现有税制中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地方要进行修改和调整,以提高转让定价税制的适用性。要针对数字经济交易活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征管方案,以应对案头资料审查进度缓慢且不具有时效性的缺点。在征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上,大概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致的税收征管模式,不能各个地区有所区别,并在这个基础上设计税务操作规程;二是利用已建立的统一收征管规程,将征管软件进行统一,实现不同系统中数据资源的共享;三是在统一的征管软件的基础上,降低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三)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互联网的发展加速了产品、人员、资本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也为税基的流动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给国际协调带来影响。各国税务机关在应对转让定价时,一般会从保护本国税基出发,如果没有国际协调,可能引发一系列国际争端。我国已经意识到国际协调的重要性,正在积极参加到转让定价的国际合作中。例如由OECD于2013年提出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方案中,我国实现了深度参与。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时正式成为了《税务行政互助多边公约》中的一员,成为该公约的第56个缔约国。在加强国际合作方面,可以从以下方面继续做出努力:第一,关注国际税收协定的最新研究和各国的税收方案,有必要时要积极参与协定的签订。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转让定价成为世界国家公共的问题,当我国在税收方面的协定能够与大多数国家达成统一意见,且获得更多国家的支持,获得更多实际案例和资料,将会有利于提高我国乃至世界的转让定价征管的实用性。第二,获得其他国家在征税方面的协助,并积极提供帮助。跨国公司为了降低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水平,会将利润由税负水平高的地区转移到税负水平低的地区,如果税务机关想要获得和转让定价有关的各种资料和数据,就需要和其他国家建立合作关系,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这样就能够有效地减少这类避税行为的发生。而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前提下,资本的流动性增加,跨境交易的数量大大增加,隐蔽性也将大幅度地增强,因此更加有必要引入国际上通用的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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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洁.中国境内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动因、负面效应及其对策研究[J].价格月刊,2014(12):85-88.

[4]万寿义,杨景海.无形资产跨境贸易转让定价税制探讨[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4(1):106-108.

第5篇: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举例范文

关键词:教学目标 会计思维 会计语言 对比衔接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5.079

1 引言

《中级财务会计》是高校财会专业的重要专业课,涉及的内容较多、难度较大。而独立学院的学生相比较于传统高校学生来说,普遍表现出缺乏良好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对新知识(尤其是一些较为抽象的概念)的接受和理解能力较差、因自卑感和心理压力导致学习缺乏主动性等特点,对该课程学习缺乏信心,而且不知道如何思考、如何表达自己的困惑和观点,往往看似学会了,一做习题或遇到考试却不知从何下手,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根据多年的企业财会管理和学院教学实践,《中级财务会计》的教学过程中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能更加全面深入的理解教材,掌握所学的知识。

2 调整教学内容,认真备课

中级财务会计涉及的内容很多,有些难度较大,考虑到实践工作的需要,和独立学院学生的基本专业技能培养要求,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教学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在存货、固定资产、金融资产、负债等多个章节均出现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法的问题,学生在刚学完基础会计,尚未接触更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相关知识的情况下,就开始学习这些比较抽象的内容,无疑缺乏足够的自信和理解。教学时可以考虑在学期末,让学生具备了相关的核算知识后,通过简单介绍财务管理中的货币时间价值概念,再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切入口,结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期付款购买资产、融资租赁(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和应付债券调整利息等内容,以专题形式具体讲解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法的概念和应用。而金融资产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企业合并形成的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互转换;资产减值中的资产组认定及减值处理等内容,因为在大部分企业的会计实务中较少涉及,可以作为应了解的知识点对学生做简单的介绍,教学的重点应该是在前期基础会计教学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对会计的基本概念(包括会计假设、信息质量要求和会计要素确认)及有关货币资金、往来款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的基本业务核算有更加深入了解和掌握,对财务报告的内容有全面的认识并掌握其基本的编制方法。实践证明根据学生认知程度调整教学内容能让教学更有侧重,有助于学生更好掌握重要的知识点。

在调整确定了教学方案后,应进行2~3次不同程度的教案准备工作。中级会计涉及的知识点多,有些内容因为会计准则的修订而发生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备课时要抠细节,要及时跟进准则的变化,这样才能正确引导学生学习,准确解答学生问题,使之少走弯路,更好掌握所学知识以应对将来的实习和工作需要。例如关于应收票据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在很多教材中都没有涉及,传统的教学是在其确认有较大可能无法收回时先转为应收账款,再计提坏账准备。但根据新准则的要求,应收票据属于应收款项的范畴应该可以直接计提坏账准备;又比如很多教材都提及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俗称“三项经费”),应分别按企业工资总额的14%、2%、1.5%计提,但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三项经费不再计提,而是在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超过上述工资总额比例部分的需在年终做纳税调整。

3 重在培养会计思维和方法

不少人认为学会计就是要背,背概念、背分录,其实死记硬背是学不好会计的。会计知识因准则修订而处于经常的变化和调整中,加上外部经济和业务环境多样性和变化性,即便把书上的概念和分录背下来,不知其所以然,实训和实务中仍然会不知所措。所以在课堂上把理论知识“灌输”给学生,远不如教授给学生合理的学习方法和科学的逻辑思维来得重要。例如会计的主体假设是一个很重要的基本思想,有些教师在教学中往往一笔带过,但实践中恰恰就有很多企业的会计人员因为没有搞清楚会计主体,混淆企业和业主的收入与

出,做出一盘糊涂账。所以我们在学习中级会计时,应该在基础会计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理解掌握会计的基础概念,形成基本的会计思维,这是贯穿整个课程体系的主线。

具体到交易事项的会计核算,要引导学生从整体上把握,根据交易事项从简到繁,抓住最直观的(会计)要素变化来确定一个科目,再从业务关系角度去寻找相关科目,根据借贷平衡的记账规则编制分录。在每一章节结束后应将相关例题涉及的账务处理以丁字帐方式画出来,这样有利于对会计科目及账务核算程序的理解记忆和熟练应用。比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的核算,既相似又不同,死记硬背的话在做题时很容易混淆。我们只需要抓住这几个账户涉及业务的共同点——资金往来,先看(会计)主体因往来业务是增加还是减少了货币资金、存货或收入,确定资金、存货或收入的借(贷)金额,很容易就写出对应的往来科目贷(借)金额,再根据业务特点和重要性原则来确定具体往来科目。

对会计专业知识的学习,要求学生既要严谨细致,对基本的知识点要结合准则规定去理解和掌握,但又不能过于教条死板,要灵活运用重要性原则去理解、应用一些会计科目。

4 注意前后知识的对比与衔接

会计教学中有很多知识点是前后衔接的,或者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因所处的会计主体不同,会计核算有所不同。在教学中应引导学生进行对比,将相关知识点相互衔接起来,以利于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例如,一方企业赊销商品形成应收账款,而另一方企业赊购商品形成应付账款,针对同一笔经济业务,站在不同的会计主体,便形成核算方法不同的应收账款核算和应付账款核算。在使用总价法核算该项业务时,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都是按发票总金额入账的,在折扣期内收到(支付)货款,双方都是记入“财务费用”,所不同的是,收款方由于提前收回货款而给予的现金折扣部分,作为理财费用,增加“财务费用”,而付款方由于提前支付货款而享受的现金折扣部分,作为理财收益,冲减“财务费用”。又比如资产的盘盈处理,都是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查明原因后,现金盘盈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存货盘盈是冲减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盘盈则作为前期差错处理,记入“以前年度损溢调整”。这样的对比分析,能帮助学生辨清一些相似业务的核算特点,理解和掌握各项经济业务的正确(会计)处理方法。 5 总结规律性知识点以达到融会贯通

在中级财务会计教学中还应当注意引导学生及时总结一些经济业务的核算规律,力求做到前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

例如资产的减值计提包括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前后贯通起来,帮助学生理解其基本原理。在这里首先要让学生回顾资产的定义,强调资产“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本质特征。然后在进行各项资产的期末计价时,分析其成本是否高于可变现净值(或市价、未来可收回金额),如果该项资产预计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表明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就要冲减掉该项资产的减值或跌价部分。最后以坏账准备、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等若干“准备”形式冲减资产,冲减的资产分别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这是适用于大部分资产(包括债权、投资)的做法。但需要关注的特例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因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总是相等,不存在减值(计提)的问题,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需要考虑可能出现的减值(计提)问题。这样既找到各章节相关知识点的共性,又区别出不同的地方,比较地去学,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 善用生活化的语言和例子来解释会计术语

教学中我们不难发现,对刚入门的会计专业学生来说,会计的很多术语和表达其实有些抽象,甚至艰涩难懂。如何通过自己的表述来让学生尽快认识和适应这些会计语言,进而理解和掌握会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是我们需要面临、解决的重要问题。信佛的人说,是真佛说家常话,即“佛理在家常话中”。我们在教学中应该尽量以简单生动的语言,结合一些学生熟悉的生活中的例子来解释抽象的专业术语,如资产的“经济利益流入”特

征、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甚至摊余成本及利息调整等,都可以通过一些具体生动的比喻来解释;在讲到资本化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区分时,不应局限于教材的一些书面化的例子,而采用口语化的生活举例来说明,如大家比较熟悉的汽车保养维修,在决定是否进行小配件的更换和发动机大修上就存在明显的态度差异,为什么?因为支出金额相差很大,其受益期限也相差甚远。相应的,我们在具体处理上也会有所不同,或计入当期损益或作为资本化处理,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摊销,与相关收入配比。在会计教学中有时候暂时牺牲一些抽象化的“严谨”和书面化的“条理”,以换取简单明了的表述来助其认识、理解和掌握所学的知识,对于独立学院的学生,或者说对于众多会计专业的初学者来说可能更为必要。事实上,我们对会计知识的学习,无一不是在长期的学习和实践中不断地理解、巩固和掌握。

7 强化练习,引入实训

在中级财务会计的教学过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几方面之外,还要加强学生的平时作业环节。对学生而言,会计专业的学习其实没有更多的捷径可走,临时抱佛脚不如平常多烧香,在认真听课做好每一章节的总结归纳后,要让学生通过大量反复的练习,及适当的闭卷或开卷测试,将压力转化为动力,在练习中熟悉各种经济业务和相关会计核算的题型,加深其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同时还可以引导学生自学,提高其知识归纳、整理的能力。例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很多方面十分相似,但在核算上又有很多不同,可以安排学生在学习完固定资产核算后,分小组自学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处置与固定资产进行比较,做出相应的ppt演示文稿,如果时间允许还可以抽出一些小组上台演示,集体评议,最后再由教师点评,并对这一章的内容做一些重点讲解。实践证明这种创新的教学方式很受学生欢迎,既提高了大家的阅读、分析和理解能力,又锻炼了专业报告的撰写能力。

虽然与其他专业相比,会计专业所学的知识相对来说更容易直接在实践工作中得以应用,但仅仅通过课堂教学、做习题还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如果能在教学过程中适时安排一些模拟真实场景,配套具体真实的单据,通过分组进行模拟交易处理来让学生感性地认识和处理一些会计业务,无疑有助于提高学生专业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在有效调节教学气氛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专业教学效果。

8 小结

作为独立学院的专业教育实践者,我们有责任面对客观形势,与时俱进,探讨和研究中级财务会计的教学模式和方法,提高课程教学效果,力争培养出具有扎实专业技能,可适应社会多元化人才需求的优秀学生。

参考文献:

[1]刘永泽,陈立军主编.中级财务会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第6篇: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举例范文

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国内、国际相关制度的比较

(一)与国内相关制度的比较

(1)包含范围不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前无此准则,并不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划分出来。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设置“出租开发产品”科目并在其下设置“出租产品”和“出租产品摊销”二个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经营的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以及出租产品摊销的价值;固定资产中的房地产对外出租的,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后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房地产。对投资性房地产规范的范围包括:已出租的、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计量模式不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前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都是采用成本模式;投资性房地准则后引入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在投资性房地准则中,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由此产生的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后续支出处理不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前,对于固定资产规定如果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增计后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计入当期费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后规定如果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视为改良,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反之,计入当期费用。

(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1)涵盖范围比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政治体制决定了在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所说的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而《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IAS40)提到的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权。我国新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类: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经出租的建筑物。IAS40规定除此之外,还包括融资租赁租入的房地产和经营租赁租入转租的房地产。这是由于我国会计实务中的融资租赁主要是动产,房地产等不动产的融资租赁很少见,而经营租赁租入的房地产承租方不入账,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情况,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没有将融资租赁租入的房地产和经营租赁租入转租的房地产纳入投资性房地产范围,而是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之中。

(2)初始计量比较。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七款第二条规定: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的支出构成。而IAS40第七条规定:为将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而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的房地产,这种房地产在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之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待建造和开发活动完成时,该项房地产成为投资性房地产,适用IAS40。即自建投资性房地产完工前,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而作为不动产核算。

(3)后续计量比较。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九条规定: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倾向于成本模式为主导。同时规定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IAS40第24条规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作为其会计政策,并且将选定的会计政策采用于其全部投资性房地产。但同时规定.选择成本模式的企业,仍应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披露。因此,IAS40更倾向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4)相互转换方面比较。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而IAS40第57条规定:对于将存货转换成一项将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之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其原先的账面金额之间的任何差额均应在当期净损益中确认。由此可见,对于转换日房地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金额的差额,我国采用分别对待处理:差额为正数,计入权益中;差额为负数,计入当期损益,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而IAS40则将该差额一律计入当期损益。通过上述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出台,既参考了国际上的标准,又体现了我国国情的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必然方向。

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公司较少

由于公允价值模式的使用存在很多的限制条件,仅仅是备选方案,处于会计计量的从属地位。如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等。所以大部分进行房地产开发、拥有大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并没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而是沿用成本法进行计量。因此,原有会计制度下存在的问题继续存在,会计报表显著低估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加大了企业的损益波动性

公允价值的变化将加大净损益的波动幅度。目前的会计制度下,投资性房地产物业以盈利稳定为最大特点,但由于我国的投资性房地产物业市场刚刚进入加速发展阶段,不会排除部分投资性房地产物业出现贬值的可能,但更多的投资性房地产物业升值潜力较大且预计将会持续。采用公允价值后,相关公司每年净利润的影响将主要取决于当年投资性房地产的升值程度,成本法下的折旧和摊销问题从“显形”转入“隐形”。这样一来,净利润将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不同于成本法下的盈利稳定性。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状况下,更多的投资性房地产物业是体现为持续的升值,则计入当期损益后的当年净利润也将会得到持续的额外提升。这种由于增值带来的损益增加不同于企业盈利水平的提高,各种影响因素大大增加,重新在新的市场格局中发生作用达到平衡,从而对企业的损益带来一种不稳定。

(三)损益大幅波动致使PE法参考价值大大降低

PE称为市盈率,也就是市价除以每股收益,而公允价值波动计入当年损益,意味着公司的损益将会产生巨幅波动,一改租金收益的一贯稳定性。举例来说,即使公允价值仅出现5%左右的小幅波动,便意味着损益可能出现成倍的或正或负的变化。EPS的极不稳定,使投资性地产股的估值标准面临挑战、PE值的参考价值大大降低。实际上,会计标准的国际化必然会导致地产股估值标准的国际化接轨。即股票价格围绕公允价值波动,将最终成为市场投资的主题。拥有较高资产溢价,以及良好现金流的公司,将具有很好的投资价值。投产性房地产准则出台意味着投资性地产股的估值标准面临挑战,原来市场普遍认同的PE法估值标准,因公司损益将会随市场公允价巨幅波动,而失去其参考意义。

(四)公允价值实际执行存在一定的难度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关键在于市场的有效性,即为投资性房地产所确定的重估价值必须“公允”,否则相当于变相给一些企业创造了损益操纵空间。如何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其前提条件在于必须有比较活跃且规范的相关交易市场和客观公正的价值评估机构。而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要找到每一处投资性房地产的活跃市场是比较困难的。客观公正的公允价值评估机构也不完善,因此从客观上来看,企业操纵损益的能力将得到增强,而相关政府部门实行管制规范的成本将加大。另外对那些投资性房地产数量较多的公司,每年增加的评估费用也值得考虑。

(五)公允价值的披露中可能存在的缺陷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然而对于公允价值依赖于具备独立资格的评估师所作评估的程度的披露,及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相关收益和费用、投资性房地产变现能力、限制情况的披露,没有一个具体规定,这就会给一些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公司产生积极的影响。使企业的会计信息不能得到真实地反映,也不利于企业会计信息之间横向相互对比。

三、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完善的建议

(一)鼓励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配合金融市场改革

《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第25条认为:从公允价值模式变更为成本模式不大可能导致更恰当的列报。只有在该准则第47条规定的特例的情况下,有证据表明企业首次取得一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的合理估计范围差异极大,不同结果的可能性极难估计,企业才采用成本法模式计量。可以理解为国际会计准则倾向企业优先选择公允价值模式。相反,国内会计准则可能担心个别企业人为操纵企业损益,而倾向上市公司优先选用成本法,严格限制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可能进入“因噎废食”的误区。其实成本法下仍然可以操纵企业损益,如通过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因其账面净资产远低于市场价,可以突击实现损益;利用远低于市场价的账面净资产,维持远高于实际情况的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满足再融资最低指标要求,误导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所以,在政策上,要鼓励上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二)规范公允价值评估机制

因为从长远来看,执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后,每个会计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调整都将以前一期的公允价值为基础,价值调整幅度将小于首次执行新准则时的价值调整幅度,损益也不会因此出现更大程度的波动。与此同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将不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在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已被考虑在内,其结果应已体现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内。因此,只要公允价值是合理的,那么公允价值变动就不会对企业期末净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国应制定一个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并且进一步细化对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公允价值估价的指导性文件,加大对公允价值估价技术的研究,规范公允价值评估机制,加强公允价值会计相关准则的探索、改进和完善。

(三)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引入先进的估值方法

公允价值的引入增加了大量的职业判断的内容,这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鼓励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运用,必须加强对会计人员有关公允价值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我国会计人员整体职业判断水平。另一方面,公允价值应用中大量不确定因素的使用,为企业利润操纵提供了方便,这就要求我们加强会计人员的守法意识和道德教育。从主观上消除利润操纵的动机,是杜绝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根本措施。

同时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中,必须引入先进的估值模型和方法,对估值采用合理依据和科学手段,使估值的依据合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正式奠定了重估净资产值法(NAV)等估值方法和估值模型的核心地位,也必将引导市场对这些方法进一步的认可,而且随着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增多,特别是人民币升值和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投资性房地产准则采用后,肯定会引导市场更多地关注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真实价值,并使NAV的估值方法成为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主要标准之一。即使对以开发业务为主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施行也会导致投资者以更为稳健和客观的估值标准来衡量一个公司的价值,这无疑构成制度性的长期利好。

(四)引入第三方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计量

引入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能增加公允价值计量的独立性与公允性。建议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独立评估,避免人为操纵企业损益。要引入第三方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首先,要加强资产评估师的队伍建设,资产评估师的职业素质将影响最后评估结果的公允与否。其次,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有关部门应严格对评估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他们的评估工作予以监督,杜绝串通舞弊,虚假评估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引入奠定基础。

(五)充分规范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信息

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是遏制企业损益操纵的最有效办法。企业应披露主要投资性房地产的位置、面积、初始价值、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选用成本法计量的企业应该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信息和增值情况;选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企业,应该披露确定投资性房地产时所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方法、证据来源及重要假设等要素。让报表阅读者有比较的机会,根据会计报表可以判断上市公司采用的计量方法是否合理、恰当。更多的公允价值的披露要求的目的就是通过充分披露,使报表编制者抵销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和负债所带来的会计影响,达到减轻模糊性,增加不同的成本计量模式之间的可比性的作用。

当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达到重要性时,应按持有目的分别列示于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中,或在投资性房地产中单独列示其中的基于资本增值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金额。当然,也可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7篇: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举例范文

【关键词】基础会计 形象比喻法 中职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11-0162-02

会计是一门严谨的学科。晦涩的专业术语,繁杂的报表,枯燥乏味的原理,难懂的计算,往往使初学者望而却步。但会计又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事业有成的小老板固然需要看懂账簿,有志下海的准老板也需要把会计作为自己的一项必要素质。当然,对于那些准备以会计为职业的人来说,会计就是谋生的手段。

学习任何一门知识都需要动力和兴趣。想学习会计的人肯定有动力,为了经商、锻炼自己、前程,但兴趣却未必有。也难怪,这世界上人要学的东西太多了,谁又有兴趣和耐心去学习一门如此枯燥和复杂的学问呢?会计已让人心烦,而严谨的会计学专著更让人耐心全无。初学会计的中职生,由于入学时年龄小、基础差、理解能力差、社会经验不足,往往不能很好掌握会计学内容。基础会计这门课需要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很多,难度很大。要让学生理解并记住这些基础知识,光靠讲解知识概念、定义等理论性的知识是不行的,一些名词、术语是很难被他们接受的。适当采用一些生动形象的比喻对学生学习这门新课很有帮助,它不仅能提高学生听课的兴趣,而且还能帮助他们理解和记忆,使初学者尽快入门。

一 形象比喻法及其特点

形象比喻法就是教师以生动、熟悉或者浅显易懂、具体的事物把抽象、生疏或深奥的事物或原理形象地表达出来,它能使抽象的知识形象化、深奥的知识简单化、枯燥的知识趣味化,从而有效地帮助学生理解教学内容。恰当的比喻法能化繁为简、化难为易、化抽象为具体、化深奥为浅显,是教师释疑解惑的良好方法之一。借用比喻更易于学生理解,也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提高教学效率。

二 形象比喻法在基础会计教学中的应用

讲会计概述时,问学生:会计是什么?学生往往认为会计的工作就是管钱管账。实际上会计的意思就是核算,对发生的经济业务核算,也就是对涉及钱入钱出的业务计算,并把这些信息提供给使用者。会计就是一个提供信息的系统,就像写出来告诉你花了多少钱、赚了多少钱、亏欠多少钱的一张纸。

会计的基本前提和原则就是一种游戏规则,我告诉学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哪种比赛、游戏,都有其规则,会计也一样。通过举例,学生很快明白了会计的四个基本前提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核算的内容是什么呢?这就是会计的六大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这六大要素就好比是生物遗传基因里的DNA,可见其重要性。会计恒等式就是会计的主心骨,指的是各会计要素在总额上必须相等的一种关系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如果会计要素是会计王国里的六大家族,那会计科目就是会计王国里的百家姓。就像人人都有自己的姓名,会计也有它自己的名字。会计要素是对资金的第一层分类,会计科目是对资金的第二层分类。如货币资金存在银行里,会计科目名称是“银行存款”,出纳用作零星开支的资金会计科目是“现金”,仓库里存放的各种货物会计科目是“库存商品”,出售商品的收入会计科目是“产品销售收入”等。

讲借贷记账法时,告诉学生:“借”和“贷”不是谁欠谁,这是一种记账符号,只是一种符号,没有实在意义。是以“借”“贷”二字作为记账符号,记录会计要素增减变动情况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讲流动资产时,把流动资产比作企业的王牌军,锁在保险柜里的资产,就是现金,也叫money、钞票、孔方兄。现金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是必须竭尽全力去保护的资产。存在银行里的钱是银行存款,它是写在存折上的资产。应收账款,就是别人欠你的钱,他知你知,除发票外再无其他证据。而应收票据,是别人欠你的钱,甲方乙方,他知你知,白纸黑字,盖章加印。存货就是企业的库存。

讲固定资产时,告诉学生: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头戏,是企业的硬件。固定资产的折旧就是给固定资产买份“养老保险”,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就是“养老保险”的最佳买法,同时“医疗保险”一个也不能少,就是固定资产的修理与改良。固定资产的处置就是旧的不去,新的不来。这些也是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及待处理财产损益。

讲投资时,闲置资金的最佳用处就是投资,立竿见影是短期投资,放长线钓大鱼是长期投资。

讲负债时,告诉学生:“风水轮流转,我也欠人钱”,这就是企业的负债。“通融才能融通”指的是企业的短期融通资金,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短期借款。“足了大家,别忘了小家”指企业的应付工资和福利费。“税税平安”指应交税金。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指的是企业的或有负债。举债经营可不是赌博,企业还需要长期借款。

讲所有者权益时,所有者权益和投资者息息相关,一定要搞清楚企业的老板是谁,引入所有者权益概述。“我和投资有个约会”,就是实收资本,“天上掉下个大馅饼”就是资本公积,“厚积才能薄发”指的是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讲收入、费用、利润时,运用如下比喻:“问君焉得富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指的是企业的营业收入;“无心插柳柳成荫”指的是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不经风雨,怎能见彩虹”,取得营业收入是要付出代价的,这就是费用。企业存在的终极目标就是利润,数量上等于收入减去费用。

三 结束语

在授课以前,教师要把讲授内容的重点、难点及难记的名词进行分析,应用恰当的形象比喻,使学生容易理解,加深记忆,提高教学质量。

教学中把枯燥无味的理论知识通过形象比喻,生动形象、直观地再现于学生面前,既能活跃课堂气氛,又能促进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结合生活经验和教学内容,比单纯地讲解会计学内容更能让学生感到学习的乐趣。因此,在传授会计知识的同时,可以结合教学内容,选择合适的形象比喻和生活实例,学生如同听故事,会集中精力听课。

在基础会计教学中巧用比喻,可以把抽象变得具体,把复杂变得简单,把高深莫测变得通俗易懂,把枯燥乏味变得生动有趣。但是,比喻并非万能,也有其局限性。我们应善于利用,防止牵强附会,避免以偏概全。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充分体会到学习的乐趣,轻松愉快地掌握所学的知识。会计教学中运用恰当的比喻,能有效地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发挥丰富的想象力,由此及彼,达到“顿悟”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第8篇: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举例范文

企业需要以战略制胜,以战略目标为导向,对企业进行前瞻性管理。而全面预算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企业战略目标的制订起着导向作用。通过全面预算,企业决策者能够有效控制企业运营成本、削减开支、改善经营状况,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更多的盈利。

一、从战略看预算的问题

中国外运集团是国资委所管理的大型中央国有企业,是中国物流市场的领先企业之一。目前下属1000余家国内外经营实体,包括一家香港上市公司(HK0598:中国外运)、一家国内A股上市公司(600270外运发展)以及中外运敦豪等众多合资合营公司。集团在2001年开始推行全面预算管理,但一直存在预算和集团战略脱节的情况。具体表现为:

1、集团总部缺乏与各经营单位讨价还价的能力。由于总部没有将战略目标体现在年度预算中,各单位预算目标往往是根据其自行上报的数据来确定,在与各单位的沟通过程中,总部缺乏主导权。

2、各单位的预算通常与短期财务目标相联系,往往是上一年度数据的简单加成运算,其结果与战略规划中的长期目标缺乏衔接,同时也忽视客户、内部流程以及无形资产的战略价值。

3、由于缺乏与业务战略的联系,集团其他部门很难参与到预算中来,仍然存在财务部为编制预算而编制预算的现象。

2005年以来,集团总部对自己的定位开始从财务管控转变为战略管控。集团聘请了麦肯锡、罗兰贝格等专业咨询公司,重新规划和明确了集团的战略目标。并成立了专门的战略管理部门,将集团的战略管控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正是在这样一种战略导向的系统管理和总体思路下,中国外运集团近年来积极探索,在推进战略管理的过程中,实施以战略为导向的全面预算管理,以全面预算保障业务战略的落实和行动计划的执行,通过合理分配资源,加强集团整体的计划、协调、沟通和学习,并收到了一定成效。下面具体介绍一下中国外运集团在全面预算管理方面的一些具体的实施经验。

二、将战略翻译成财务指标

CFO的一份重要工作,就是将集团的整体战略目标翻译成财务指标,然后分解给各经营单位。

中国外运集团的三年滚动规划中确定了一些基本的指标:例如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等指标。在预算工作开始之前,CFO所领导的预算工作小组所要做的工作就是将这些指标分解到各经营单位(事业部)中。

由于外运集团经营单位众多,产品线复杂。为此在分解时,我们首先将这些经营单位区分为投资中心和利润中心。

对投资中心(例如在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合资合营公司等)的预算目标包括反映投资回报每股收益,反映盈利能力的净资产收益率,反映资产使用效率的总资产周转率等目标。

对利润中心:在将这些指标分解时首先需要与战略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各产品线的战略。然后借鉴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对不同的产品线,设计不同的指标体系。例如对于中外运快运和E速等处于培养期的产品,预算目标的分解就比较侧重于发展能力指标,例如要求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而对于一些成熟的产品,例如海运和航空货代业务,则更加侧重于给公司产生更多的现金流量。

在预算目标项目选取上,经过几年的实践,笔者总结出如下经验,希望对CFO有所帮助:

将预算目标分为两类:结果目标和过程子目标。结果目标一般为重要的经营目标,如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过程子目标一般为实现结果目标必然要完成的补充目标,如销售收入、利润增长投资比、新产品收入增长率等。这样就可以充分体现预算的过程导向作用,充分体现集团的管理重点、导向与约束,避免因目标缺失而使下属单位偏离方向。

举例:预算结果目标和过程子目标(见表1)。

对不同单位设定不同的基本指标之后,集团总部还需要将这些指标分解成具体的目标项目,包括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等。具体的分解方法是在借鉴杜邦体系思路的基础上,通过指标树分解过程中串联起各类指标,最终分解到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基础目标。同时考虑到现金指标的重要性,在指标树中加入现金指标。指标树的分解方法如下图所示:

举例:结果指标-净资产收益率的分解方法(见表2)。

三、年度工作计划报告书――高效沟通的工具

中国外运集团预算目标的下达过程主要包括“一下、一上、沟通确认、二下”四个环节,预算目标值确定的时间周期可长达近三个月,使用的工具有:工作计划报告书及相关附表(见表3)。

在预算目标沟通阶段,需要各经营单位提交集团总部下个年度的工作计划报告。工作计划报告书的内容包括下年度总体目标与经营方略、销售计划、成本计划、投资计划、人力资源计划、财务计划、所形成的目标测算以及需要的资源支持等。工作计划报告书有以下作用:

1、起到上下沟通协调的作用。将各单位预算数字中所包含的预算目标确定的思路和依据以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可以作为上级公司审核、调整预算目标的支持,从而提高沟通的效率。

2、反映计划编制的思路和各业务计划编制时相互之间的衔接关系,起到衔接目标与资源的桥梁,辅助判断资源分配合理性的作用。

3、工作计划报告书的编制过程本身就是经营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过程。

工作计划报告书在各经营单位的编制流程如下:

总之,年度工作计划报告书反映了以目标为起点配置资源的过程,提高了上下沟通的效率。

四、电子表格的应用

在软件选取方面:虽然EXCEL提供了非常灵活的使用方式,非常适合中小型企业编制预算时使用,但对于大型企业,则存在数据管理分散,难以有效协调和管理整个组织共同参与预算等问题。而对于一些国外专业预算和绩效管理软件,实施和培训成本又比较高。最后,中国外运集团在综合考虑培训成本、使用经验以及与目前账务系统衔接性等方面,在预算中沿用了央企广泛采用的九级报表系统。并在此基础上,搭建了B/S架构下的预算系统,实现了数据的集中管理。

在预算表格的设计方面:由于全面预算会产生大量数据,为了便于管理信息的高效传递,使预算产生的相关管理信息可以分成不同的层次和程度,满足不同信息需求者对于预算审核、执行和反馈等信息的需求,为此我们设计了三个层次的表格:计划表、预算表和上报集团管理表。

1.计划表

一般由各事业部统一制订格式,以EXCEL文件和相关说明在部门之间流转。主要功能是将工作计划报告书中产生的业务信息,转化为预算所需信息的桥梁与纽带。预算是经过一定程度技术处理的管理工具,其信息的归集和分解体现出管理思维的变化、过程控制的需要和资源配置的导向,因此专业部门往往难以根据业务预测的信息直接填报预算的表格,计划表正是帮助业务人员先对自己熟悉的业务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归总与初步加工的有利工具,进而成为生成预算信息的基础。

2.预算表

由计划表生成的业务预算、资本预算、财务预算表,是预算管理的载体和主要信息平台,而各种计划表则千差万别,格式体例各异,充分体现业务流程的特征和需要。在设计预算表格的过程中,充分融合了计划表的信息产生脉络,但不是计划表的重复与简单加总,而是根据预算过程管理的多层次多角度需要进行浓缩与提练,形成了预算表格体系,是全面预算管理的核心内容,涵盖了从预算目标一直到预算分析与考核的全部程序与流程。

3.上报管理表

上报管理表是预算表格的再次提练与浓缩,旨在向集团总部提供最为直接和最为简练的业务和财务信息。既有供管理层与集团公司审核平衡的预算管理表,如预算目标表,分为传统产品与新产品的损益表,这些上报表直接从前述表格选取;还有反映各指标或是各预算项目之间关联度的,需要在原有报表基础上提炼生成的管理表,如营销网点投入表,既可以反映出铺设网点的规模,又可以反映网点与销售收入的比例关系。因此上报管理表是为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决策支持和业务状况进行研判的有利工具。

计划表、预算表和上报管理表不是三个独立分离的表格体系,而是相互紧密衔接的一整套表格系统,浑然一体、环环相扣。计划表提供最底层的基础业务数据和信息来源,在预算表格中形成财务预算数据和财务会计报表预测,最终精炼为蕴含丰富业务信息和管理信息的上报管理表,从而为管理层指导业务活动,重新对业务计划进行信息的输入,进而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预算表和上报管理表均应该上报集团总部,但是真正供管理层平衡审核的表格是管理表,其他表格用于集团汇总以及问题备查。

预算表格的设计体现了对预算流程方面的控制。在预算报表设计的过程中,为确保预算表格编制具有操作性,笔者简单的总结了以下几点:

1.预算表和管理表可以适应集团各个成员单位的情况,计划表各单位可在一定规范要求下自行改进与补充

由于外运集团所涉及的业务线众多,各个单位个性化设计要求与集团整体通用化设计思路经常处于矛盾和两难的境地。因此,我们在设计整个预算编制体系时遵循了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对于重要的事项和业务单元给予最为充分的关注,使得处于预算表格顶层的上报管理表可以适应集团各个成员单位的情况,而底层的计划表各个单位则可以在一定规范要求下自行改进与补充,以适应本单位的具体业务特点。

2.加强表格项目的钩稽关系,表格设计环环相扣

预算编制体系是一个具有缜密内在关联性的完整体系,还表现在预算表格的具体项目之间也存在着严密的钩稽关系。例如内部交易价格,在不同经营单位之间,应当是协调一致的。

3.与会计核算相一致,保证预算执行与分析的可行性

预算的执行与分析反馈必须主要依赖于财务数据的支持,这就决定了设计预算表格时必须尽可能地依托现有的会计核算体系,以保证各种预算信息能够通过会计核算系统产生。

第9篇: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举例范文

【摘 要】 随着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关联方关系及转移定价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企业只有在充分了解和掌握关联方关系和转移定价的概念、动机、目的以及我国目前针对转移定价的相关税制、调整方法的基础上,做好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才能降低风险,使企业经营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 关联方交易; 转移定价; 信息披露

一、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的定义

企业想要降低关联方交易过程中转移定价的税务风险,必须充分了解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关联方,什么样的交易属于关联方交易,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转移定价行为,针对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和转移定价的概念现介绍如下:

(一)关联方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二)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具体包括: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6.租赁;7.和抵押;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三)转移定价

一般指大企业集团尤其是跨国公司,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以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分公司,实现整个集团的税收最小化。具体地说,该企业集团倾向于在税率高的地方定价偏低,而在税率较低的地方定价偏高。

二、转移定价的动机与目的

调查发现,我国一半以上的企业认为,内部转移价格制定的目的是满足企业逃避税收的需要,但是逃避税收仅仅是转移定价的动机之一,跨国企业在关联方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形形的动机和目的,其中即存在着不良动机,也包含一些合理合法的目的。

(一)不良动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上市公司的增多,通过关联交易来规避风险、粉饰会计报表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转移资金、调节利润等均已成为关联方转移定价的动机。

1.减轻税负

利用关联方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我国在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变小了,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务政策仍有差异,如特区的企业与一般地区企业的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企业在税率和免税优惠上,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减轻其税负,使各关联企业的共同体获取最大利润的目的。

2.调节利润以树立新建公司在当时的形象

关联企业间的母公司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占有市场,往往通过低价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而高价购买其产品的做法,提高新建公司的利润率和竞争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以低廉的价格通过关联交易将优质资产转移到上市公司,以增强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

3.为少数人谋利

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目的。

4.出于证券市场的压力,粉饰会计报表,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

通过转让定价,可使与其有关的上市公司利润虚增,蒙蔽投资人,使投资人高估其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

5.转移资金

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限制资金转移的措施,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转移定价以高价向处于该国的子公司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等方法,实现资金的转移。国内企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也经常为了转移资金而以非公允价格进行交易。

6.规避风险

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可将利润转出,以躲避东道国政治风险,降低预期的外汇风险,减少通货膨胀损失。对于国内企业而言,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可实现产业结构转移与优化。

(二)合理合法目的

除了上述不良动机外,企业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关联方交易来达到一些合法的目的,简述如下:

1.降低成本

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企业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以达到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例如,将企业的研发功能集中在集团内的一个企业中,但研发出的新产品、新技术在整个集团内使用,以降低各企业分别研发产生的资源浪费。

2.内部考核与激励

现代责任会计中为了考核各个利润中心的业绩,往往通过制定内部转移定价,来考核各中心的盈利能力,这是基于内部考核与激励基础上的转移定价。

3.合理避税

通过合法的关联方交易来减少企业的整体纳税支出合理避税。例如,将企业的研发中心设在企业所得税率较高地区的企业内,这样发生的高额的费用使该企业利润降低,所得税缴纳额下降。

三、目前我国的转移定价税制

为防止跨国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来调节利润,进而造成税款的流失,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了一系列关于转让定价的税务法律、法规及规章,各种法律、法规及规章构成了中国转让定价税制。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自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八条对关联方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自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要求关联企业按照独立企业进行交易,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对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具体的规定。

(二)部门规章、规范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和国税发[2004]143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担单一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7]2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四、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

我国上述法律规章规定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及成本加成法3种方法(以下简称“基本三法”)和称作利润法的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为基础,作为独立企业间价格的调整方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购销过程的可比性、购销环节的可比性、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和购销环境的可比性。

(二)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作为独立企业间价格的调整方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作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即关联企业中买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一般而言,再销售价格法中,对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销售、广告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批发或零售环节,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三)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四)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企业的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来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有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交易净利润法和产品交易的同一性、类似性相比,更看重功能风险的同一性、类似性,有相对比较容易找到可比企业的优点。

(五)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根据被验证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各参与方的任何一方如果有重要无形资产的话,选择采用交易净利润法。合并利润依赖于各参与方的作用及功能的话,选择采用一般利润分割法。各参与方都有重要无形资产的话,适合采用剩余利润分割法。

五、企业转移定价将面临的风险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对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将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定和限制,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也将受到严格的约束和审查,企业拒绝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将面临补税罚款等各种税务处罚,企业的信誉也将受到影响。

此外,当企业被认定存在转移定价的情况下,将大大降低企业在税务机关的信誉评级,将在此后的交易中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

六、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

对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进行调整,往往是税务机关进行的,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税避税,但是,转移定价影响的不仅仅是税收,尤其对上市公司而言,财务粉饰和转移资金的考虑往往要超过避税的考虑。企业应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充分的反映和披露,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够正确评价企业关联方交易及其影响,鉴别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报表附注的披露

我国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要求在发生关联方交易时,应在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要披露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

准则指南要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遵循重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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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期资料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将同期资料(指在提交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一并报送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要求时提交的资料)的准备要求纳入中国反避税的法律体系。这意味着提供同期资料已成为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检查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提供了程序上的指导。

此外,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三)其他方式

针对关联方交易,企业除了被职能机关要求对关联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和报送同期资料等被动方式外,还存在其它的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的方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

1.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预约定价机制的建立,最明显的好处在于,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由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审计,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及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预约机制必将在日后规范关联交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成本分摊协议

成本分摊从税收角度而言可谓一项对企业相当优惠的制度。举例来说,当某一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成本分摊费用时将被视为承担其应分摊的费用而非向他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服务费。既然不再被认定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关联方企业便无需就此项费用开具发票并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及作为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而且,共同成本分摊的筹划点还可利用于集团公司的管理费分摊。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而原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成本分摊需遵循成本与预期收益配比之原则。因此,除可明确区分的费用、成本之外,其他共同成本应依据相应产品的销售收入确定分摊比例按月进行分摊,年底统一调整。税务部门还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规定可理解为共同成本分摊的指导性原则,企业在进行共同成本分摊之时必须对此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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