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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3-0058-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3.12
国务院2014年8月13日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从政府层面全面勾画了保险业未来转型升级新蓝图。“新国十条”内容中明确提出了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如云计算、大数据等进行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的创新,这无疑将会为互联网保险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加凸显互联网保险的价值。因此,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新国十条”,探究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将会助力我国经济的提质增效升级,大大提高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现状
我国互联网保险从1997年产生的第一张互联网销售的保单开始,经过十余年不断探索和发展,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得到了显著的成就。据中国保险业协会在2014年2月公布的首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可知,从2011――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保费规模也从2011年的32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291亿元,三年间增幅为810%。2014年前三个季度,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622亿元,超过了2013年全年的195%[1]。可见,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增长势头非常的迅猛,下面主要从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渠道、保险产品和客户资源三个方面来阐述互联网保险的现状。
(一)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多样化
对于我国传统的保险销售而言,主要的销售渠道包括直销渠道、专业渠道和兼业渠道三种方式。但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却呈现出了百家争鸣的现象。互联网保险主要包括如下销售渠道:一是官网自销渠道,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自身建立官网来销售保险产品。这种保险销售渠道能很好地建设和推广保险公司的品牌,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稳定发展,如中国平安建立的平安直通。二是机构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主要包括由专业中介机构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和兼业机构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专业渠道类似于保险超市,是由保险专业机构或公司建立的,通过让多家保险公司入驻来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从而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的在线服务,具有代表性的有慧泽网。兼业机构主要是指类似于银行的保险兼业机构在网络上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三是第三方平台销售,是指保险公司充分运用第三方电商平台,通过在电商平台上开店铺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保险服务、信息等。目前,第三方销售平台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类似网易保险的综合类平台;二是类似淘宝保险和京东保险的电商平台;三是保险咨询平台,如向日葵保险网;四是建立互联网保险公司。2013年11月6日,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在线”)正式开业。“众安在线”通过互联网开展专业网络保险并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提供后续的保险服务。除了以上四种外,如移动互联网销售渠道,目前也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可见,我国互联网的销售渠道未来将向越来越多样化的方向发展[2]。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微创新
2014年是互联网保险推陈出新的一年,具有鲜明创新特色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层出不穷,如“险”、“赏月险”“喝麻险”等。虽然有一些极具创新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引起了市场的热议和关注,但不成气候,在产品经营层面上的意义并未超过营销和宣传。目前,互联网保险主要是以易于销售、黏度和价值较差的相对单一的保险产品为主。对于各互联网保险公司销售的寿险而言,大多是以同质化的医疗健康险、个人意外险为主。财产保险主要以刚性需求的车险和意外险为主,且互联网保险的保费收入主要来自于这两个险种。总之,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有了一定程度的创新,但总体上还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销售传统的线下传统保险产品为主,互联网保险市场上缺乏真正的互联网保险产品。
(三)互联网保险潜在客户资源多
截至2014年6月,我国已有6.32亿网民,半年新增网民达144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也达到了46.9%。此外,据最新的埃森哲调查保险显示,在所用国家的采访者中,有93%的中国受访者表示已准备通过网上渠道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远高于所有国家受访者71%的平均水平[3]。这说明了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有着广泛的互联网客户资源,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提供了无限可能性。如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如微信、微博、摇摇等的产生和广泛运用,促使保险公司可以基于各种地域、各种形式、时间获取更多精准和广泛的客户,也为互联网保险公司深挖掘多层次客户提供了可能。
二、 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崛起,互联网保险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借助互联网成本低、影响大等优势,在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渠道、保险产品和挖掘客户资源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销售模式未体现互联网保险本质
在目前销售渠道多样化的趋势下,除了像“众安在线”建立了自己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外,互联网保险的特征主要是保险营销渠道的电子化,从纵向看只是线下销售的保险产品的线上平迁,横向看则只是传统电商销售的自然扩展[4]。而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大数据挖掘等信息处理技术和社交互动性减少保险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是互联网保险的本质。可见,单纯的保险销售的电子化还没有触及互联网保险的本质。2014年,虽然在“三马”护航下,各家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符合互联网本质的保险产品,且只通过互联网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但总体上并没有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并没有真正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切实依据互联网解决各类风险问题。
(二)保险产品单一、创新性不够
真正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设计是以用户和需求为导向,通过渠道了解客户需求,据此开发出定制化和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从而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但车险、简单的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标准化产品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主要险种,具有个性化和标准化的互联网产品却比较少。2014年,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产品方面虽然有不少的微创新,但真正能够引起市场普遍关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保险产品却很少[5]。大多数具有一定创新性的保险产品仅仅通过一些噱头吸引关注度,没有长久的生命力。如泰康人寿、阳关人寿、太保寿险在微信平台上推出的求关爱、爱升级、救生圈等产品,虽然可以让用户以“玩”的方式轻松进行线上互动,但是此类产品在红火一阵之后,随着新产品的推出,原来产品的关注度会逐步下降。而且,互联网保险产品呈现出了保险低廉、保障范围窄等特点,在一些涉及健康、疾病的长期保障型产品,并没有创新性的实现与互联网的有效融合。
(三)互联网保险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并非是真空的,从2011年开始,保监会已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保监会引发了《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未正式出版互联网保险方面的监管规定[6]。由于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的缺位,使我国的互联网保险面临更加严峻的信息不对称、网络安全等的风险,有可能损害大量潜在客户的利益,从而阻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如中国人寿80万份保单信息在2013年遭到泄露事件,严重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损害了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荣誉。因此,要加强在互联网保险网络技术、客户隐私、保险产品等方面的监管,从而可以为未来的互联网保险保驾护航。
三、 互联网保险未来发展趋势
“新国十条”的,从国家层面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要求,提出了到2020年,要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在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过程中,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必是其中浓墨淡彩的一笔。下面就“新国十条”的相关内容,结合我国互联网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浅析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商业模式更加深化
对于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将不仅仅是保险营销渠道在形式上的扩展,更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优势,致力于解决保险产品的提供与保险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保险数据挖掘功能,设计和销售满足互联网用户的个性化和标准化产品。可以从如下两个层面进行数据挖掘促进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深化。
第一层是“保险数据”+“挖掘”,是指对金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建模,改进原来的保险设计模型、方法乃至理论。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基于互联网上的动态时间序列数据进行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等得到一个更精确的精算结果。这种数据挖掘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收集、整理精算数据的时间和成本,并且可以使保险更加精准的测算出保险费率和回报率等,从而可以精确定位客户需求,从而提供真正满足互联网用户的标准化保险产品。
第二层是“保险”+“数据挖掘”,这是借用互联网领域的数据挖掘技术以及基于数据挖掘的业务模式应用于金融服务,本层围绕的核心是人而不是第一层的数据。本层次的数据挖掘主要是对用户行为建模,根据其风险偏好细分客户群研发和推荐相关产品。这种行为定向和精确营销的业务模式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甚至可以根据用户的个人数据为每个用户都制定一张只属于自己的保单,使客户的各方面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7],使保险公司的专业产品和服务支持与互联网公司提供的渠道和互联网技术支持达到优势互补,能够有效的进行客户细分,从而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提供互联网融资,并为其保驾护航
“新国十条”鼓励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优势,通过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等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从事互联网保险的企业可以借鉴像“人人贷”和“众筹”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充分发挥自己的品牌优势和拥有丰富客户资源的优势,利用互联网平台挖掘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并匹配个人投资需求,来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实现资金的有效融通,提升保险公司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此外,由于现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制度缺失和法律地位不明确等的风险,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在防范风险等方面的优势,为其他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一种技术支持或风险保证,共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与稳定,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互联网保险智能交易
“新国十条”支持保险公司能够积极运用各种互联网技术,在保险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创新。现在的互联网保险交易是以互联网为工具通过保险人或客服向客户提供保险需求等方面的服务。而智能型互联网交易是指不需要借助中介人,通过网络直接为客户匹配险种和提供智能的保险售后服务,相当于一个虚拟的智能保险公司。虽然这是我国现在的国情和监管体制所不允许的,但是随着我国市场自由化和技术的进步,基于互联网追求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虚拟保险交易方式将是一种必然趋势。面对未来保险公司和互联网机构的竞争,紧紧抓住市场机遇,努力进行大胆的创新是保险公司的必然选择。从市场的长远角度看,保监会等的监管机构将会更加鼓励保险营销模式的创新和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推动市场积极的提高交易的效率和降低成交成本,同时也会加强对这种新的交易方式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防范可能导致的系统风险。
(四)保险产品涉及领域将更广
“新国十条”指出未来保险业将重点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巨灾保险、“三农”保险、责任保险等领域发展,在这些领域互联网保险同样是可以涉足。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对于开发并销售一些缴费期限长,保费高的互联网保险产品,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接下来几年,我国互联网保险可以在互联网小微企业信用和贷款保证金保险、农村小额保险、网销食品等的责任保险、物流保险等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消费等有关的领域积极发挥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积极拓宽自己的发展空间,结合互联网优势开发出更多多样化、标准化和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四、促进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建议
“新国十条”的颁布,给互联网保险带来了很大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其中主要的风险包括安全性问题、合规风险和系统风险。安全性问题是指客户资金、信息等的安全将会使互联网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是指一些互联网保险企业以“创新营销模式”为名,触及到监管的底线。互联网保险主要的客户群是抵御社会风险能力较差的巨大群体,一旦发生风险,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将会产生巨大的系统风险。为了能够有效的避免这些风险,保证互联网保险未来有一个良好的发展趋势,下面提出了几条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创新监管理念,提高监管质量和效能
政府对互联网保险的态度和认识是影响互联网保险各项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监管不足将产生各种信用和社会风险,监管过严将会阻碍本行业的发展和创新。因此,监管部门要跳出原有的思维定式,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平衡好风险防范和行业发展的关系,努力提高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效率。
(二)完善行业监管措施,保证市场健康运行
在监管层面,为推进互联网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应努力做到监管的法治化、阳光化和规范化。为保证监管的法治化,监管部门应完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环境,通过法律保护网上消费者的权益和为互联网保险公司提供有力的保障。为了使监管阳光化,应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生态优势,让客户共同参与管理,利用互联网的“自传播”的媒体属性,使被保险人可以自己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可以加大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共建良好的信用体系。最后监管部门应该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等做出规范要求,保障监管的规范化。
(三)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数据共享平台
大数据是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重要基础,它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尽快搭建集中开放的官方数据平台,通过对业内保单、险种、赔案、风险因子等数据细腻些的整合[8],并实现对交通管理、社会保障、健康医疗等相关领域的对接,在实现数据共享,提高行业竞争力的同时,可以防范安全性风险的发生,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系统稳定。
(四)推进行业自律与合作,防范违法风险
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不可能涉及互联网保险的各个方面,对于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互联网保险,要依靠行业的自律与合作。完善互联网业务的自律管理体系,推动建立行业标准和制度规范,可以促进信息共享,分享不良客户信息,提高整个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王玮.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研究[J].中国金融电脑,2014(12):52-56.
[2]陈琳.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与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甘肃金融,2014(8).
[3]邱峰.对互联网保险发展路径的思考[J].河北金融,2014(9):13-17.
[4]胡吉祥.互联网金融对证券业的影响[J].中国金融,2013(16):73-74.
[5]吕颖.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策略浅析[J].河北金融,2014(7):52-54.
[6]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5).
在网络销售领域已摸爬滚打了十多年的保险业,借互联网金融勃兴之机,开始提速进入一轮“全面发展期”,以网络销售为核心的“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业在新技术应用浪潮下迅速成长的一个创新子业态,已经颇具规模。
一组数据可以印证保险业近年对互联网保险不断增加的热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日前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达291.15亿元,近三年的总体增幅高达810%;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逾60家,家数年均增长率达46%;投保客户达5436.66万人,三年间增长了5倍多。
在互联网保险领域,不同公司各有算盘和介入路径。一批中小保险公司热衷于大胆出位的另类互联网保险产品,还只是满足于赚眼球和拉保费。作为互联网保险先行者之一的中国平安,步子迈得更大,谋略更远。
3月13日中国平安召开2013年年报会,素以“科技控”著称的中国平安董事长兼CEO马明哲,进一步阐述“将金融服务嵌入生活各个环节”的构想,宣称平安的互联网金融将专注于特定领域,实现“两条腿”走路。
今年伊始,平安亮出的移动支付和社交双平台——“壹钱包”,已然摆出欲与微信和支付宝一争天下的架式。
平安的竞争对手们亦未坐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机遇。中国人寿、中国太保、新华等公司纷纷成立专门的保险电商公司,泰康、华泰等公司则与BAT联手,谋求深度的业务合作。前景似乎非常美妙。华泰保险集团董事长王梓木预计,2015年将有5000亿元保单通过互联网实现,将占到保险行业总资产的10%。
作为一个销售渠道,互联网对于保险业并非新事物,在此轮互联网金融大潮之中,保险业能否实现真正的创新,变革保险业商业模式,使互联网保险由渠道进化为业态?泰康人寿董事长陈东升在“2014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断言,互联网对保险的颠覆性,“可能比银行还要大”。
机遇与风险并存,在互联网保险领域也不例外。多方信息显示,由一行三会联合制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已形成基本框架。根据分业监管的原则,互联网保险归由中国保监会监管。据了解,相关的配套监管细则将对基于互联网保险的新的风险因素予以考量和监管。 初探产品定制化
1997年,中国保险业开出首张电子保单,触及互联网的大门。不过,一直以来,互联网仅作为一种新兴销售渠道和服务载体,直到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发展才真正提速。
去年下半年以来,赏月险、“”险、怀孕险、春运险等一批所谓创新产品引爆公众对互联网保险的关注,也让一批中小公司迅速获得大量保费。
不过,在诸业内人士看来,所谓的创新不过是营销噱头,去掉华丽包装,此类产品其实与传统产品并无二致,有的只作简单改装。虽然价格相对传统渠道稍低,但理赔繁琐且限制条件多,很快便让互联网用户兴趣索然。
泰康人寿副总裁王道南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认为,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在于通过精准定位用户,细分保险标的和风险因子,实现产品的定制化和定价的个性化,而不是简单地把传统保险产品搬到网上。
与传统产品通常先设计产品再投放渠道的路径不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设计路径是“从渠道到产品”,即:先了解渠道用户的需求,再据此开发第一代产品,投放到渠道后根据反馈的渠道数据,开发第二代产品。与传统产品相比,互联网保险产品迭代迅速,调整频率快。
传统渠道难以实现或因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不愿做的领域,成为互联网保险差异化发展的空间。新科技和大数据的应用,为互联网保险创新平添了创新能力。王道南认为,基于社交平台的大数据比传统渠道获得的信息可能更加真实和准确,“因为这些数据更加动态化”。
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保险事业部总监胡乐天认为,互联网改变了传统保险产品的定价和核保规则,一些产品可以实现动态定价,“有一点C2B的感觉”。
华泰财险此前推出的货运险在定价个性化方面做了初步探索,去年底泰康人寿与阿里金融合作推出的“乐业保”,则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动态定价。泰康人寿创新事业部负责人毕海介绍,该产品作为健康险,费率按规定可上下浮动30%。“我们可以在这个范围内进行动态定价,还可用几个产品接力的方式,在此基础上做出一个更宽的范围,使定价更加灵活。”
该产品的定价亦可根据投保和赔付的情况予以调整,以期更符合互联网用户的诉求。相比意外险等产品,健康险更具私密性和专业性,更强调个性化服务,更合适走个性化定制的路径。“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用户保险理念的提升,以后重疾险也可以实现网销。”王道南认为。
产品定制化和定价个性化,意味着从以往“产品导向”向“用户和需求导向”的转变,从“我有什么卖给你”转向“谁要什么、我如何提供”,“服务即产品”成为创新的重要方向之一。
清科数据研究中心的《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专题研究报告》指出,在当前的“移动互联网”时代,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比“单一网页”的用户粘性更高。如何为社交平台用户提品服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或许是一种新思路。
刚刚被暂停的中信银行网络信用卡业务,便由众安保险为其提供个人信用卡消费信用保险,成为国内首例在信用卡领域引入保险的模式。众安保险COO许炜表示,这便是信用保险在移动互联网场景下的首次尝试。
互联网保险的热销,也引发业内对冲击传统渠道的担忧。王道南认为,传统产品不可替代,“毕竟不是所有产品都适合在网上销售,这需要技术手段的配合,客户接受度也有一个过程。”
与其说会对传统渠道产生冲击和分流,不如说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实质上对保险公司整个业务流程和系统提出了考验。除了业务流程、客服管理和支付方式需要适合互联网保险的特性,保险公司信用体系和风控模型也需要与之对接和改进。“对于流程和系统都是一场变革”,王道南表示。
互联网保险领域的各种创新和探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倒逼保险产品定价市场化改革。多位受访的保险业人士认为,网销产品的价格更低,保险公司需要为此改善流程,降低成本,对其改善经营管理和盈利模式有一定的倒逼作用。“保险公司需要认清这个发展趋势,打通线上线下的渠道和资源。”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平安壹钱包实验
被业内视为已发生“基因突变”的中国平安,身上的互联网气质已日渐浓厚。它的目光已越过保险同行们,把竞争的焦点瞄准了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力点,不会仅仅着眼于产品创新的层面。
在平安2013年年报会上,马明哲又一次阐述了平安的互联网金融战略,声称平安 “要在生活中嵌入金融,改变过去金融机构围绕金融做金融的理念”,并将其作为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两大抓手之一。马明哲表示,平安将“有所为有所不为”,专注于特定领域,依托传统金融的优势,实现“两条腿”走路。
所谓“两条腿走路”,即在传统金融业务主推“金融超市,客户迁徙”两大核心工作,在非传统金融业务则从服务和数据入手,围绕“医、食、住、行、玩”等生活需求切入门户,未来还将针对不同生活场景新增设不同分类的垂直门户,以推动非金融业务用户转化和迁徙成为金融客户。
2000年斥资2亿元打造PA18网站,平安自此开始在互联网领域的探索。虽然PA18网站的实验以失败告终,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平安已初步实现在互联网领域的布局。其2013年年报显示,目前已建立了医健通、万里通、一账通、天下通和壹钱包等五大门户,陆金所的战略及组织架构已进一步落地,万里通积分商圈规模从2012年底的0.5万家终端增至2013年底的20万家,平安好车已完成网站、线上交易平台和11家线下门店的建设,“天下通”移动社交金融门户已正式上线。
几大平台各有明确的定位:平安付负责抢占支付市场份额,并以一个账户统一进行后台支付,平安银行作为登记平台与客户资产托管平台,陆金所作为融资交易平台,产品平台由各金融子公司打造。那么,如何打通和连接各平台,最终形成综合金融服务的闭环?
被马明哲称为平安“拳头科技产品”的壹钱包,便被赋予了这一使命。今年1月,平安在微信理财通上线次日推出壹钱包,这款界面和功能设计与微信颇为相似的APP,迅速引起业内广泛关注:平安也要做社交平台和移动支付平台?!
壹钱包的主要功能被简洁地概括为:赚钱、省钱、花钱、借钱和聊天。对于平安来说,壹钱包将立足于社交平台,连接其他几大门户的业务和客户,将社交、生活化服务与金融业务进行对接,以实现“管理财富、管理健康、管理生活”三大互联网金融平台核心功能。
有互联网人士预测,2014年互联网金融的趋势将是应用场景化,即将互联网金融业务融入日常生活,以合适的途径送达投资者和消费者,这与马明哲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理解不谋而合。据了解,在平安今年推出的“1333”社交金融战略中,333便是指333项生活场景应用,而1则指壹钱包。
从内测版本的体验来看,目前壹钱包的流程和用户体验还很粗糙,统一账户体系尚未建好,与其他平台还无法顺畅对接,比如,壹钱包的账号无法直接登录陆金所,需在陆金所的应用模块中重新注册。
据了解,壹钱包最快将于二季度正式对外推出。业内预测,平安壹钱包的使用群体可能还是以其8000万既有客户和80万员工为主。
业内人士估算,至少有3000万平安客户可以直接迁移成为壹钱包用户。不过,这种体量与微信逾6亿的用户尚难以比肩,其普及率和市场接受度至少在短期内难以与支付宝和财付通相抗衡。
平安“1333”社交金融战略能否落地、实施效果如何、与BAT的竞合中将取得什么样的江湖地位,还需要时间来印证。 互联网保险生态圈
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带来了产品形态和价格的变化,但要真正发展壮大,则必须使之成为全新的业态。
截至目前,已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保险公司自建在线商城或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分销,近40家保险公司进驻了淘宝,中国人寿和中国太保等四家公司成立或筹建了保险电商公司。去年底随着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开业,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已形成官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兼业、专业中介以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五大类鼎立之势。
与此同时,阿里、腾讯和京东等一批互联网企业以不同形式介入保险业务领域。今年2月,苏宁云商和苏宁电器共同发起的苏宁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获得牌照,成为国内首家拿到保险资质的商业零售企业。
由此,消费者、保险人、保险中介、第三方电商平台、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初步构成了互联网保险的生态圈。
有业内人士预计,为了解决保险公司与分销平台之间高成本低效率的交易对接问题,未来在互联网保险领域,还将出现融合了大数据和云平台的概念、专门做交易接入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提品和交易接入、结算及交易数据等服务,从而形成互联网保险生态圈的完整闭环。
在这个貌似要素完备、热情涌动的生态圈里,作为主体之一的保险公司,有不少对互联网保险的认识,还仅仅停留在将其作为一种销售渠道,以便降低获客成本和运营成本,或仅仅是出于“人有我有”的心态,先占个地盘。
即使成立了独立保险电商公司的保险公司,亦多将其作为系统内产品的代销平台。一位大型保险公司高管曾对《财经》记者透露,成立电商公司主要是作为产寿险交叉销售的载体,且以财险产品为主,不会对既有渠道产生冲击和分流。在他看来,进军互联网电商只是公司的顺势而为,不认为短期内互联网保险足以壮大到撼动既有格局。
上述保险公司高管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险业对互联网保险的普遍心态。是否将互联网保险纳入公司发展战略层面,举系统之力促其创新,可管窥其在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
一位业内人士对保险公司一哄而上搞电商公司不以为然,认为这是行业同质化的表现。“创新必须要有战略化思维,不是说一提创新就要一哄而上,先抢个地盘再说。”
渠道的多元化倒逼保险公司必须革新内部的组织和流程,业务结构的变化则倒逼保险公司改变管理方式和组织结构。业态的变化,最终可能将实现对整个保险业生态环境的改善。
不过,真正形成互联网保险业态,需要保险公司具有洞察互联网和金融业全局的视野。学会用互联网思维和按互联网规则办事,改变现有的产品运营和服务模式,调整渠道和业务结构,乃至重新构造股东、企业、客户整个价值链条的运作逻辑,互联网保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监管新挑战
如同打开“潘多拉魔盒”,互联网金融为金融机构带来海量用户和迅速扩大的业务规模的同时,风险也随之而来。
今年“两会”期间,互联网金融几乎成为金融界政协委员提案的共同主题之一,呼吁加强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成为共识。
据了解,由央行牵头、银证保三大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已基本确定,互联网保险的监管由保监会负责。一位保监会相关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前提,坚持透明和公开。现行的监管原则和规范要求适用于互联网保险,同时考虑互联网保险的特点和新的风险点,待互联网金融整体监管办法出台后,制定出台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此前保监会已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及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文件,其中,去年底出台的《关于促进人身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是目前业内首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规范性文件。
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和特性来看,仅有这些规范性文件还不完备。以电子签名为例,《电子签名法》早在2004年出台,但现行《保险法》缺少与之衔接的规定。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签订或变更,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电子保单上的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目前业内看法不一,需要予以明确。
据了解,《保险法》可能于今年启动修法立项,涉及互联网保险的内容有望纳入其中。
对于监管者来说,如何识别互联网保险存在的新风险是监管中的一个难题。安全认证问题、在线核保和网上支付风险,客户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在线操作风险等具有互联网特色的安全隐患,可能成为风控的薄弱环节。
另一个监管难点在于,互联网打破了时空限制,交易对象难以确定,交易过程变得模糊,借助互联网平台,跨区经营已成为普遍现实。没有分支机构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则对现行的属地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诸保险业人士建议,保监会可以探索建立适合互联网保险的风险预警指标和风控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体系框架。此外,亦需制定互联网保险的分级监管模式,建立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准入退出机制。
“对于线上产生的新的风险点,我们将在现有监管制度框架下,考虑增加新的风控要求和风险处置制度。”上述保监会人士表示。不过该人士续称,从目前互联网保险的现状来看,虽有一些销售误导现象,但风险尚属可控。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特殊风险;法律监管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7079
由于传统的保险销售渠道增长乏力以及互联网保险在大数据方面具有的无可比拟的优势和较低的产品费率等特点,互联网保险一经推出就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凡事均具有两面性,市场总是优先于制度,互联网保险凭借自身优势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其风险也日渐凸显。众安在线作为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在其保险业务量迅猛增长的同时,2014年亿元保费投诉量(当期投诉件数总量/当期保费总量)竟高达2506件/亿元,远超行业平均值168件/亿元。亿元保费投诉量虽然是反映一个保险公司运营服务水平的常用指标,但却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互联网保险风险的存在。特别是不同于传统保险行业,互联网保险的风险在成因、表现形式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互联网保险的特殊风险如下。
1网络安全风险
11网络系统安全问题
网络系统安全问题的内容包括计算机的物理、系统、数据库、网络设备、网络服务等安全问题。主要包括由于某种设计缺陷或者兼容问题等使得计算机系统故障、病毒传播,或者遭受到黑客的攻击,这些都有可能最终导致系统崩溃,给使用者带来巨大损失。此外,还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从事保险诈骗活动。
12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互联网保险服务要通过互联网来完成投保、承保、保费支付和保险金支付等过程。一方面,用户的个人隐私可能被一些非法人员利用、泄露、盗取,进而给顾客造成损失。另一方面,网络保险的产品设计和需求挖掘依赖于大数据,数据信息一旦被恶意篡改,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定价、经营以及业务的开展。
13网络支付安全问题
许多保险消费者对网上购买保险最大的疑虑就在于网络支付的安全性。其内容包括交易主体的真实性、资金的被盗用、交易行为被抵赖、合同的法律效应等,特别是一些第三方支付软件容易被钓鱼网站所利用,导致客户网上付费资金安全出现问题,使客户遭受巨大损失。
2产品设计风险
保险产品不同于一般产品,其设计需要充分的经验数据积累,应用大数法则和精算技术开发出定价合理、保障充分的保险产品。目前,互联网保险大都是一些保险责任较少并且条款简单的意外险、车险、责任险等标准化产品,还有就是可以获得短期收益的理财型产品,条款较复杂的寿险和健康险的产品比例则极小,尤其缺乏契合互联网用户消费需求和习惯的个性化产品,产品同质化程度极高。特别是在退货运费险平台上华泰财险、人保财险、国寿财险以及众安财险同质竞争,共同瓜分市场。如果保险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网站建设、维护成本,但设计出的产品没有市场,不仅不能够承担开发产品巨大的前期成本,还将引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风险。如何开发出凸显保险的保障核心、适销对路、真正适合互联网销售的专属产品,将个性需求和共性需求在同一个产品框架内得到解决,将是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面临的一大难题。
3销售误导风险
互联网时代,对速度的追求过高,移植到保险身上,就难免会有企业为了短期逐利,在保险产品设计理念上大打“理财”牌,从而忽视保险产品的本质。而且,迫于业务增长压力,这些带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大多未披露投资方向,即使披露,也会在字体、字号、位置等方面有所区别,客户很容易就忽视了风险警示。同时,为突出理财功能,销售广告也大都被“有保底”、“低门槛”、“超短期”、“收益高”等宣传噱头所充斥,许多商家还制作表格与其他理财产品作比较,将注意力引到预期高收益,致使客户缺乏对产品属性的足够认识和对潜在风险的理性判断,特别是限时抢购等促销手段。
4服务质量风险
保险行业是一个服务行业,其宗旨就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传统的保险服务通过遍布在各地的分公司和网点完成。但互联网保险突破了原有的销售的地域限制,打破空间和时间局限,导致投保人分布的区域更广。互联网保险实际上是在全国范围内给众多的小额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投保人数的增多就意味着要面临大量的理赔。目前互联网保险收到的服务质量投诉多,主要原因是保险人承诺提供的承保义务,在理赔时由于一些原因难以落实,客户就产生了一种背叛感,导致客户的不满。另一个原因则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忽略了保单中的免责条款,误解了退保损失、犹豫期、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投资风险等内容。这些内容是保险领域的专业内容,在传统的人销售渠道中,这些内容会由人向投保人说明,但是互联网保险并没有当面说明的条件。
5道德风险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双方尽自己最大的可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投保人要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保险人要向投保人说明相关的保险责任和条款,这是保险的基本准则。而在互联网保险中,该原则的约束作用显然没有在传统的营销渠道中所起的作用大。因为在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和投保人不能面对面交谈,加上地理因素的限制,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信息核查更加困难,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可能性很大,逆选择行为也很有可能发生,这些都不利于互联网保险的稳定发展。
6法律监管滞后风险
新事物的发展往往是市场先于制度,而制度则在市场中逐步地完善和发展。互联网保险呈现爆发式增长的同时,问题也接踵而至。一直沿用的传统监管原则和措施被互联网保险构建的新兴销售平台所打破,导致现有监管措施在实施中滞后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并在部分领域呈现监管暂时空缺。互联网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对传统的保险与商贸法律提出了挑战。现行保险监管政策已无法完全覆盖互联网保险业务引发的新行为,造成监管真空。互联网本身剧烈的创新速度驱使其颠覆着一个又一个传统行业。互联网保险可以根据网上的海量数据,迅速地推陈出新,更新换代。可是法律的立法却往往需要经过提出、验证、征询、提交、投票等环节,复杂而漫长,当一部法律制定出来的时候,市场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时候法律往往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要求。这种“市场行为在前、监管措施在后”的模式使得法律监管具有不确定性,极易产生风险。
针对这些风险,2014年12月10日,保监会公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还只是征求意见稿,但这份文件成为了互联网金融领域国内首份监管文件。
征求意见稿的核心要点包括: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区域与规则,经营区域限制在一些险种上适度放开到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将第三方网络平台纳入监管,规定了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明确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包括需列明的保险产品及服务信息内容和销售界面需列明的信息内容;建立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退出管理机制等。该文件一方面意在将保险公司的展业风险限定在可控范围之内,防范盲目扩张给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又在征求意见稿后文明确“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使用其规定”,则体现了监管的灵活性,依照行业的现实情况进行了积极的补充性调整。参考文献:
[1]王秀珍中国网络保险营销发展浅析[J].中国市场,2011(10).
近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也是十部委联合《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之后首个行业监管细则落地。本次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开展适度监管,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主要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概念的界定,以及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原则要求。这为从事互联网保险的创新企业提供了基本政策规范和支持,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推波助澜。
对于互联网车险市场而言,目前市场开垦度还相对较低,迅速抢滩登陆成为公司发展的首要任务。对此,车车科技CEO张磊表示,车车车险将以左手平台,右手服务的公司发展策略,为用户改善目前价格高、不透明、理赔难等问题。
张磊表示:“车车车险,不单是一家车险品牌的展示和购买平台,我们致力从投保、理赔、维修多项环节打造一个安全、便捷、高效的车险服务平台。利用平台+服务的发展模式,为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车车目前聚合了中国人保、平安、太平洋、阳光、太平、安邦等主流车险公司的产品,通过数据整合、接口对接可以为用户提供定制性的车险选择、对比服务,并支持在线支付生成保单,所有的操作流程3分钟即可完成。车车车险产品包含微信、APP、官网、移动站、400电话,让用户通过不同渠道,轻松实现投保。据介绍,因为砍除了中间的环节,车车车险保费比4S店、等传统渠道便宜15%-30%。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从字面上看是互联网和金融两个概念的结合,即在互联网模式下实现金融的创新发展,“金融”仍然是其本质属性,只是在融入互联网这个新载体后,金融开展的业务模式以及监管方式也就发生了改变。当前,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还不明确,没有形成统一概念。国内一些学者都对其做出了不同的解释,但是基本上认同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支撑下,利用互联网开放、平等、共享、体验至上等优势来开展金融业务,打破了传统的金融模式,实现了金融业的创新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
(一)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目前最为流行的新型资金结算方式,通过利用互联网渠道和平台进行货币的支付和流转。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快捷金融服务需求也越来越明显。人们希望通过电脑和手机等线上方式来完成支付,从而减少了人们的精力消耗,也降低了银行线下的支付成本。现阶段,我国主要有网银支付、移动支付以及第三方支付三种互联网支付方式。
(二)互联网基金销售
互联网基金销售是基金销售业务在互联网支撑下的新发展。对于基金销售来说,互联网的发展无疑拓宽了其销售渠道。当前传统的基金销售已经实现了互联网线上全天候销售服务。当前,基金销售公司已经建立了自身的网络销售平台,此外,第三方销售平台比如余额宝货币基金等也广受欢迎。
(三)P2P网络借贷
P2P指的是个人对个人。互联网使得投资者的借贷范围扩大,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向有资金需求的人进行借贷活动,从而获取利益。作为网络中介平台也可以通过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信用评估以及咨询服务,从而促进双方的借贷成功,取得一定的服务费。P2P网络借贷脱离了传统银行这个媒介,使得借贷业务更加方便、直接。但是,由于准入门槛低、监管不到位,同样也存在很大风险。
(四)电商小额贷款
在互联网模式下,电商企业会自己或者寻求与银行的合作,为其旗下的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电商企业会对平台企业的征信情况深入分析,对于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的小微企业进行放贷,帮助其度过资金紧缺的难关。现阶段,电商小额贷款比较火热,成绩喜人,向阿里巴巴、京东等知名电商企业都成为电商小额贷款的佼佼者。
(五)众筹融资
互联网平台为融资人提供了更广阔的融资渠道,他们能够利用众筹网、淘梦网等互联网平台的优势,针对某项投资项目向众多投资人发起的按投资比例获得回报的融资活动。众筹融资使得投资人数量大增,投资人可全程参与,融资速度快,主要用于大型融资类项目。当前,国内的众筹融资模式主要包括公益众筹、股权众筹以及奖励类众筹。
(六)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型保险销售模式,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保险的销售,实现了保险销售的网络化发展。比如著名的太平洋保险就早已成立了官方网站,通过上网就可以完成保险办理,这样使得保险业务更加便捷、透明、自主性强。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除了保险公司自有的官网外,还加入了中介和第三方销售平台。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来说,其还属于金融的范畴,并且在互联网模式下实现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必然会面临更大的风险。
(一)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大,当发生挤兑风潮时,由于无法及时提现就会产生流动性风险。通常流动性风险产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金融新产品本身具有流动性风险隐患,比如余额宝这种新型金融产品,许多用户会把支付宝的资金转到余额宝上,用来赚取更多的收益,但是,一旦出现客户需要大额提出资金时,余额宝就会无法按时交割,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二是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不理想也会引发流动性风险,由于产品收益率低于预期收益,一旦收益下降投资者不得不巨量赎回,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三是互联网金融违规操作所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比如P2P网络借贷,放贷人将资金放到平台账户上,平台第三方会将放贷者的资金通过拆标方式,将大额资金拆成小额资金进行放贷,这很容易造成金额错配或者期限错配,一旦发生挤兑情况,就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具有隐蔽性、传染性和长期性特点,是金融市场的一大毒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最易发生信用风险的还是P2P网络借贷。一方面,P2P的主要命脉就是靠借款人的诚信,P2P网络小额贷款由于不需要担保和抵押,需要平台对借款人的征信情况进行了解后,提供相应贷款。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P2P出于成本考虑,也不可能对借款人进行线下实际审核,往往借助于网络搜集的信息,凭靠借款人在平台出具的个人信息是无法对其进行完整而准确的信用判断的。并且,即使借贷人违约对其惩罚过低,借贷人的主观骗贷意识无法消除,信用风险自然就会产生;另一方面,P2P互联网平台自身就存在信用风险。互联网平台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扩大预期收益,甚至违规车操作,不履行自身义务以及恶意欺诈等行为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而引发的信用风险。当前,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监管不到位,再加上P2P网络借贷还属于新兴产品,准入门槛低,使得网络平台信用无法保证,“跑路”现象屡见不鲜。
(三)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而给金融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概括为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的诱发因素有利率、股价、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属于金融范畴,其不可避免的要面对金融业所处的市场考验。比如利率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更加快捷,受到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其面临的利率风险也较大。再如股价风险,由于股票市场发生波动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来说,除了货币基金,还会投资到股票市场,同样也就会面临股价风险。
(四)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涉及到金融机构内部以及外部各种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首先,传统金融业务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内控制度,其所开发的网上业务也存在管理漏洞,并且多数金融机构把互联网优势用在拓展业务和研发新产品上,对于内控制度建设和落实不到位,其次,互联网金融需要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操作,这样客户很容易发生操作失误的情况,再加上客户电脑技术有限,对于电脑病毒和黑客预防意识不强,容易造成个人信息和账号密码等被盗;三目前我国网络服务商良莠不齐,整体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高,网上交易操作存在诸多隐患。
(五)法律风险
目前国内金融法律多是关于传统线下金融业务,在互联网金融这块还存在很大空白。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金融所衍生的法律问题非常多,急需要加强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督力度。
(六)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进行金融活动的,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流程进一步被简化和放大,同时也会受到黑客的攻击和病毒的传染,一旦平台发生意外很容易引起群体性恐慌。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建议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金融,需要加大监管力度。互联网金融会成为未来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有必要在分析其风险因素的基础上,探究出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一)监管原则
1.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创新发展,但其本质属性还是金融,不管如何创新都不能脱离金融服务的范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本质是要为电子商务以及社会实体经济发展服务。
2.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要求。互联网金融必须围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稳定、推进市场改革、服从央行调控来进行,防止因为过度创新而诱发金融市场的举例波动,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转。
3.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要向客户提供完整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能扩大预期收益,不能提供虚假信息,不能产生收益承诺,避免误导客户行为发生。
4.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不管是线下还是线上,金融业务都必须遵守市场规则,进行资本约束,不得非正当竞争,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诋毁竞争对手的名誉,不允许违规提前支取存款或者终止服务,要协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要成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要建立合理的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要从自身做起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三)监管主体
1.行政主体。一是继续沿用现有的分类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重点还是要放在对其业务性质进行监管部门的分类监管上。现阶段,针对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主要是银监会负责P2P网络借贷,证监会负责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众筹融资,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央行主要负责互联网支付。当然,互联网金融还需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大金融”背景下多个监管主体相互配合进行统筹监管。二是加强监管主体的横向沟通协调。在各行政主体分类监管的基础上,还要形成建立健全监管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产生监管合力,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统一监管标准和尺度,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有序发展。三是健全中央到地方的纵向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监管不仅仅是中央部门的事,还需要地方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各地方政府要在中央统一部署下根据本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制定相关的法规章程,出台指导政策,引导和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建设,坚守法律底线,提高自身的风险防意识和控能力。
2.行业协会。发达国家在对互联网监管上主要依靠行业协会监督的作用,尤其是像美国、英国等行业协会的自律性得到充分体现。我国也应该适当地借鉴这些有效的做法,在加强行政监管的同时,抓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自觉维护竞争秩序,扩大交流效果,提升金融水平,共同抵御行业风险。
(四)监管保障
1.完善法律法规。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法制建设的速度远远落后于行业发展的速度。法律监管永远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管保障,立法部门要及时完善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在借鉴先进经验基础上,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制定积极政策,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一套相对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另外,国家还要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避开避免低会引发技术风险,国家相关部门要做好顶层设计,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升级和完善网络安全技术系统。
2.健全征信体系。互联网金融需要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要鼓励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完善互联网金融商业信用数据库,建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查询服务、资信认证、信用评估以及信用担保等数据平台,要实现企业和个人信息资源的共享。对于P2P网贷等类似业务要建立自己的征信数据,社会征信机构要抓住市场需求,强化数据服务的功能和质量。
【关键词】 互联网+ 保险业 线上销售 产品定制
1 引 言
消费者现如今都切身感受到“互联网+”的高端科学技术在日常生活领域的渗透,其涉及各行各业也颇为广泛。以“普惠金融”为特征的互联网金融,不仅打破传统商业银行垄断模式,逐渐以线上余额宝、招财宝等为主流,对其中间业务颇有冲击,而且以中间人模式替代了很多金融机构。所以,保险行业也难逃其浪潮中的冲击。
相对于成熟的网络银行而言,互联网保险刚刚步入正轨。互联网保险以低价、透明、可定制、标准化的特点吸引了消费者的眼球,并且成为了一种新兴的销售模式。传统保险销售模式受到了一定的冲击,更有专家学者预测互联网保险将取代传统保险。互联网保险就是为各行各业把风险降到最低,提供充分的保障。本文浅析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以产品设计为核心,规避风险是关键以及提高保监会监管力度的政策建议。
2 保险业目前存在问题
2.1 定价不合理
我国保险行业保险费率不允许浮动(除意外险、团险、车险等简单产品),针对不同消费人群定价相同使得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价不合理,不足以吸引客户。比如车联网技术,云端的远程信息系统能够实时掌控到车况、路况等,为车险查勘定损和提供精准定价依据,那么,同样的产品价格就会使得高消费人群喜爱,而低消费人群渐渐退出市场。
2.2 风险因素多
部分保险公司在宣传产品时打着收益率高的旗号,高达7%的收益率吸引人眼球,但对于资金的安全方面存在着隐患。若保险公司为使收益率达到预期标准,可能在资金的用途方面蕴藏着较高的风险,也不利于产品的可持续发展,退保现象常有发生。同时,以提高利润来吸引客户群体,是长期弊端,一旦某段时间理赔额较多时,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能正常运转的现象,风险大。
2.3 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互联网产品“新瓶装旧酒”,同质化现象严重,若是盲目适应互联网发展,将线下已有的产品经过包装后强加到线上,这只是吹嘘产品的美丽,实际上只是空壳,里面只是原有产品的本质,根本不适合线上推广。而且,保险的功能分为保障功能、资金通融功能、社会管理功能,当下互联网保险产品却同活期存款大多都已成为相似的理财产品,产品方面没有突破性新意。
2.4 监管力度不够
大数据时代下公开共享数据局面已是大势所趋,如若监管力度不够,稍有不慎便可能会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泄漏出去,这对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侵犯。线上交易保险产品是在无形中进行,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保监会的监管机制并不能满足这种无形交易的安全性,使得投保客户不能合法保障其权益,因此,必然会阻碍线上保险产品的长期发展。
3 未来发展政策建议
3.1 产品设计为核心
在“互联网+”时代,保险产品要想同步跟上发展浪潮,必须既要能够在线上销售,又要满足客户的需求,只有二者同时匹配的产品,才能在当下激烈的发展浪潮中脱颖而出。因此,产品的创新就是发展的不竭动力之源,以产品设计为核心是必要出路。
当下,保险产品大多在线下销售,调查度低,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少之又少。产品要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消费水平、不同职业的客户群,结合客户的需求,实行产品订制,从盲目定制产品向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的定制产品转型。同时,要更加重视客户体验服务,改进柜台服务模式,使客户能够在家了解自己想要买的保险产品,客户能够轻松完成投保、支付、理赔一系列流程,达到一站式服务智能化的目的,提高操作业务的效率。
3.2 规避风险为关键
任何行业,或者小到每一个产品的发展,必须将规避风险作为关键。若不能恰当防范风险,则会遭受一定损失。对于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应当定期给投保客户以必要的风险提示。例如投保健康险客户,适时提醒个人定期做身体检查,传授医学上的相关知识,定期安排客户体检,有规律且有效性管理身体。行业发展,不仅事故后提供最快、最大程度上的的理赔,而且在平常就做好风险的管理,尽量规避风险,将盈利损失降低到最小。保监会也要相应辅助采取一些列措施,提高其监管力度。
3.3 深化互联网技术手段是发展
大数据时代,商户信息共享在网络平台上。保险业发展也不例外,互联网+发展时代里,应合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调查匹配生活中客户需求。各大保险公司要借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数据分析应用等方面的案例,联合自身保险业内部系统中所拥有的客户评级系统,改进优化自己数据库,将数据转化为线上保险业的优势。大数据促使保险公司能够实行周密的管理模式,科学有效性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
3.4 合适的营销路线是基础
互联网的发展,微信、微博等营销平台建立,保险公司可借助于其发展势头,将产品依托于这些众所周知的平台销售。开设公众号,对自己线下产品进行宣传推广。任何产品发展的基础,都建立在营销宣传好的基础上。通过客户们天天接触的APP,将产品信息渗透入特闷生活中,久而久之,能够达到扩大市场规模的目的。因此,未来发展必须选择合适线上营销路线。
3.5 完善生态链建设是要求
在保险产品频出、各公司快速扩张的时期,除了在硬件、产品和渠道的建设上不惜本钱外,还有注重理赔的便捷高效,能依托先进的互联网手段线上解决的,绝不增加客户的额外义务;不能线上解决的,建立线下的快捷核保通道,营造核保环节的良好口碑,从而完整打造互联网保险的生态链中的每一环节,并不断利用互联网思维来拓展保险行业的新的边界。
【参考文献】
[1] 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453).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不断的发展,保险营销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充分的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所带来的优势,充分根据市场经济环境以及自己的发展策略建立合适的保险营销策略。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险营销所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营销的观念比较保守
营销是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一种有效手段,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断的发展,保险营销策略也需要不断的改进。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人们的理财观念开始多样化,理财方式也开始不断的多样化。[1]但是我国的保险行业由于长期一直采用的都是传统的推销观念,营销的观念还是比较保守,传统的营销观念得不到很好的改变使得其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可用于互联网网络营销的险种受限
保险行业在多年发展的过程中,各种险种的划分已经很明确了。条款比较清晰,责权范围都比较明确,操作流程比较简单明了,这种各部分条款和操作流程都比较规范的险种,就很容易用于网络销售。[2]但是还有一部分险种,由于其投险的程序特别的复杂,内容条款不是大众能够很容易就理解的常规内容等等,无法通过网络平台很顺利进行操作,这些险种就不适合在网络上进行销售。因此,可以用于网络营销的险种受限成为保险行业网络营销的一个弊端。
(三)网络营销的监管制度不完善
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都是按照地区进行销售,每个区域都有专门负责监管的人员。同时设有专门的人员负责保单发票的管理、保单有效性的鉴定以及保单内容的审核。而网络营销,没有明确的地域划分,不能及时的确定对应的工作人员,使得保险网络销售缺乏完善的监管制度。[3]
(四)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进行保险营销使营销风险增大
虽然互联网营销在一定程度上为人们和销售者带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4]网络营销,不同于传统的面对面的销售,其销售与购买活动是基于诚信。同时,如果保险的各项操作流程不严谨,不完善,管理工作不到位,就会给保险单位以及购买者带来很多的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保险营销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险营销问题的解决策略
(一)转变传统的保险营销观念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人们投资生活的方式也越来越多。保险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不断紧跟时展的步伐,不断的引入新的营销方式和营销理念。[5]要加强提高对互联网金融局势的分析能力,立足于市场,转变保险营销的观念。以完善管理为基础,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根本,以促进自身的发展为动力,以提升营销效益为目标,建立以互联网金融模式为平台,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促进保险业更好的发展。
(二)加强互联网保险营销的创新理念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断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互联网成为人们沟通交流以及办公购物的便捷工具。[6]保险业应该充分根据市场发展的局势,根据人们的需求变化,不断进行创新,在不断完善现有产品的前提下,不断推出能够满足人们需求的新的产品,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同时,需要不断的完善自己的服务体系,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建立健全保险业网络营销的配套措施
网络营销除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企业网站外,还需要建立健全一些具体的管理制度。[7]比如网络在线客服的管理,要建立一个在线客服人员的招聘、管理、业务计量与考核、晋升以及奖罚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保证网络在线客服人员具备很好的专业水平。同时要根据销售情况及时的改变网络硬件以及网点规划的方案,比如在网络营销的前期,通过网络购买保险的消费者不是很多,数据量不是很大,因此,完全可以采用集中式的数据管理方式。在网络营销发展的成熟期,在大数据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数据的管理方式应该改为分布式进行储存的方式,进行区域管理。此外,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近年来,网络诈骗等各种不法行为层出不穷,盗号软件以及木马程序等不断出现,大大的增加了网络保险营销的风险。因此,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运用网络营销的初期将传统营销与网络营销相结合,先在网络上运行部分保险流程,在逐渐熟悉网络操作以及网络环境后,再逐步的将核心的业务转为网络运营。与此同时,在网站建设时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以保证网站的安全运营。
(四)加强网联网保险营销的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出现,一方面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发展空间,给人们的生活理财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8]因此,保险行业既要与时俱进,不断采用新的销售理念,还要做好相关的风险分析,加强互联网营销风险的管理工作。要不断的根据自己的发展情况以及营销策略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以减少网络营销风险的发生率。同时要充分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大互联网安全技术在网络营销中的应用,比如身份认证、加密等技术。最大限度的保证互联网安全措施的全面性,??用性,有效性。
(五)加强保险行业人员专业能力的提高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为了更好的适应互联网金融模式,保险行业应该建立专业的网络营销队伍,加强互联网专业营销人员综合能力的提高。对专业网络营销人员进行互联网技术与风险的培训,提升其应用互联网技术的能力,强化其互联网营销的风险意识。同时要还加强网络营销人员保险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以使保险行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保险;风险控制
一、引言
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引入互联网技术,从而产生了许多新型的经营方式。自2013年金融开始结合互联网,到今天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仅经过了短短几年时间。如今,基于互联网的金融网贷平台风头正劲,其中P2P模式是网贷平台主要运行模式,吸引了较多中小金融投资者。
方便高效的金融收益同时带来了较高的运行经营风险,主要包括制度风险、操作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等。因此,我们需要就金融网贷中可能遭受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充分认知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的潜在风险,同时借助保险手段来分析如何管理金融网贷平台,进而实现在交易运行中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二、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P2P网贷
所谓P2P(peer to peer)网贷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交易,是一种新型金融借贷模式,而金融网贷平台则是为平台用户提供交易渠道、交易联络以及支持服务等,从中抽取借贷交易服务费以及相应手续等费用以盈利运转的中介机构。
在网贷平台上进行借贷交易,流程相对简单:首先,用户需在借贷平台中注册账户,提供个人信息,如身份证、银行卡号等;其次,需要借贷人借贷金额、能提供的利息、使用期限等;再次,投资者通过评估借贷信息,选择可接受的借贷交易进行投标;最后,通过借贷人进行选择,完成借贷交易。
三、互联网金融网贷中的风险问题
我们需要看到,目前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运行模式尚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各方面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在探讨如何有效控制和规避网贷平台潜在风险前,必须先分析目前P2P借贷平台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制度风险――法律监管与保险保障缺失
目前,我国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网贷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相关部门监管制度、监管职责不够明确,与此同时,各参与主体对维护互联网金融借贷的保险保障制度认知不够充分。
对于投资者来说,所依靠的仅仅是网页,投资者所能做的只是通过比较各网贷平台的收费高低、各资金需求者提供的利率高低,然后做出决策。一旦发生问题,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投资者的利益将无从维护,必将面临极大损失;对于网贷平台而言,行业竞争异常激烈,为了在市场中占领一席之地,各平台不得不实施多种营销手段,例如打价格战,降低门槛等。这必然导致无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筛选以及保护,进而大大增加投资者利益受损风险。同样,一旦发生损失,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且风险事前未通过保险进行有效转移,平台自身又没有完善的应对措施与善后能力,严重情况下只能面临倒闭。
2.操作风险――参与人员专业能力欠缺
现实情况中,在互联网中进行金融交易,由于网贷平台投资者专业水平的良莠不齐,也会造成很大风险。对于个人来说,由于投资者可能没有较为专业的金融投资知识,也没有较高的风险防范意识,对于互联网上令人眼花缭乱的网贷平台,以及平台中各式各样的借款需求,投资者无法全面认知其本质与风险,只凭借所宣传的收益等来做出决策,其利益受损的风险必将大大增加。
另一方面,对于网贷平台经营者来说,由于竞争激烈,可能没有充足的资金去聘请专业人士,或对现有的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那么由其构建的平台受技术手段与专业水平所限,将非常易受不法分子恶意攻击,对参与主体利益造成损失。实际操作中较为常见的是平台用户的个人隐私和账户信息泄露,以及不法分子利用内部用户信息参与借贷交易等问题。
3.信息风险――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有着网络虚拟性的属性特点,较易参与的同时,带来的是用户资料认证缺乏权威性和完整性等问题,因此造成了在借贷交易中借贷人和投资者双方存在着信息获取不对称的情况,进一步增加了违约和信用风险。正如前文提到的,对于投资者来说,面对的仅仅只是网页,上面仅能获取由借款人自行提供的有限信息,且可能还未经过网贷平台进行严格的信息审核,这样一来投资者利益受损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更快速、更高效等优点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各种问题,例如真实性无法得到确切保证、无法通过法律进行全面约束、用户信用不能完全确认等。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与经济都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需要进行更多的风险研究和分析,为了保护金融网贷模式的发展与保证网贷平台投资者的利益,需要提出根本的解决方法,对上述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四、从保险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进行风险控制的方法和建议
1.完善制度建设
通过保险的视角建立互联网金融有效的监管、资产保护以及金融运营安全等制度,引入保险机制防范金融网贷平台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以及建立严格的违反法规惩罚机制,从而有效地解决金融网贷平台运营安全问题,保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互联网平台易受网络攻击等现实问题。例如在对网贷平台实行标准完善的准入审查以及营业登记制度的同时,要求网贷平台为投资者投保账户安全险、为借款人投保人身安全险、为担保标的提供财产保险保障等,以备当遇到平台用户因为各种潜在风险而遭受损失时,保险可以最大程度上为用户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当然,也要视实际情况通过惩罚机制对网贷平台进行相应惩处。
我们希望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通过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为其营造健康的经营环境,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对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风险管控,以期能够在网贷平台遭遇风险时提供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帮助其度过难关,确保网贷平台顺利经营与运行,进而获得健康且长足的发展。
2.提高人员素质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整体素养和专业能力不高,在应对市场风险、交易纠纷、互联网技术、知识等各方面还有较大不足,亟需提高整体从业人员的素养和能力。同时,还需要加强行业资格认证制度,促使从业人员积极学习,不仅是金融知识,还需要学习互联网知识、保险知识,提高对风险认知、评估、防范和规避的综合能力。此外,建议为平台的参与人员特别是高管投保职业责任险,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多重保障。
对于平台用户来说,应自觉通过各种渠道来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互联网网贷平台在接受用户投资之前,也应由工作人员充分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确保用户知悉投资的风险种类、发生概率以及后果,确保用户对于投资风险形成正确、全面的认识。
3.引入第三方保险平台
我国在“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到将会选择合适时间颁布“存款保险制度”,也就是说在金融机构倒闭时需要向存款持有人给予资金支持来保障存款人应有的利益和机构的名誉,通过保险手段有效保证我国金融系统稳定运行。根据这种思路,可以将保险制度运用到互联网P2P借贷模式中,将网贷平台、平台用户以及保险机制三者结合起来,从保险的角度对网贷平台投资者的资金进行风险控制。
在互联网网贷平台中,可以引进第三方保险公司,平台投资者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选择自动投保,当出现借贷人违约的情况时,通过保险公司核查,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应赔偿,此外还可授权保险平台催收债务。通过第三方的形式既能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保障,同时保险公司通过追回贷款和服务费等获取利益,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借款人逾期不还的现象,维护平台的运行安全。
五、结束语
在互联网全面深入人民生活的二十一世纪,互联网金融行业应该抓住时机,积极谋求发展。此外,互联网金融行业应结合多方面手段以营造健康良好的行业环境,通过互联网金融与保险的结合,发挥保险对网贷平台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特点,从而改善和提高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防范与应对风险的能力,促进我国金融行业全方位、多层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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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的典型是阿里余额宝。余额宝等宝宝类金融产品是将互联网销售货币基金与第三发支付结合起来,整合推出的互联网理财业务。这项业务突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是一项金融创新行为。余额宝自2013年6月13日上线,仅用18天,就拥有了250万客户,注入资金超过66亿元。余额宝的运作流程如图3所示。支付宝认证客户将暂时不用的闲散资金从支付宝转入余额宝中。余额宝实质上是基金公司的一个网络平台,基金公司将余额宝中的资金用于购买货币基金,固定地将收益转入余额宝。客户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将余额宝中的资金转回支付宝,用于消费等。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中暴露的主要监管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网络支付存在特有的安全性风险。包括在网络支付运行中钓鱼网站、病毒入侵等导致资金被盗用和个人信息被盗取的风险。二是影响货币政策。第三方支付资金划转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现钞使用数量,并且会提升货币流通速度,改变货币乘数,加大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难度。三是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加大。第三方支付交易在虚拟环境中进行,对交易双方身份及交易事项审查不够严格,为非法资金的“合理”进出提供了便利。P2P网贷模式的运作中遇到的监管问题主要是,目前P2P网贷发展出现了异化现象,部分P2P网贷公司游离于监管边界,异化为准金融机构,部分成为从事非法活动的幌子(如淘金贷上线5天就跑路)。P2P网贷在历经2013年野蛮生长后终于在2014年拉响了警报,进入了风险暴露期。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累计已有119家P2P平台“倒闭”或“跑路”,涉及资金共计约21亿元;其中,2014年前4个月出现问题的网贷平台已近30家。出现众多问题的具体原因有如下三点:一是P2P网贷还没有被纳入监管体系,缺乏监管主体和监管规范,目前只能依靠还不成熟的信用约束,风险隐患巨大。二是P2P网贷缺乏准入机制监管,没有明确的准入条件,为不法分子进行欺诈提供契机。三是P2P网贷运行没有行业标准,使得异化现象丛生,部分企业经营业务性质触犯法律要求。众筹模式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来源于其运营方式。由于众筹模式的运营方式是,项目发起人在网络上与项目有关的信息来募集资金,可能会导致项目发起人披露信息具有选择性,只披露对项目有利的信息,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另外,在项目募集资金比例不足100%时,所募集的款项应全额退回,在项目成功后会给予支持人一定回报。由于我国缺乏对众筹模式中投资者的立法保护,使得资金退回和承诺回报的实现风险加大。此外,由于我国法律要求投资回报不能为金融产品,导致众筹模式发展规模较小、范围较窄、形式较为单一,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众筹模式最大限度的发挥活力。对于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模式,本文以余额宝为例,说明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首先,余额宝的成功上线必将引发其他互联网公司跟风推出类似产品(如腾讯的理财通、苏宁的零钱保等),而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中,“整合”问题突出,即“整合”业务是否逾越法律界限,此问题要求监管部门尽快推出相应原则和标准。其次,余额宝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投资者短时集中赎回和基金价值大幅缩水等情况,而基金公司流动性又不足时,会出现严重的挤兑风险。再次,在销售金融产品中,互联网公司可能出现部分信息隐瞒,即只向投资者强调收益,而忽视风险说明。这会导致投资者盲目投资。最后,余额宝的运作涉及与支付宝账户的转入、转出,而支付宝又用于众多的网络支付,导致用户面临的网络技术安全风险加大。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
互联网金融在世界各国都处于迅速发展的阶段,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没有形成系统、成熟的体制。但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由于其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早,发展也较为迅速,因此探索出了一些有效的监管措施,其监管经验如下:
(一)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重点在交易过程而非交易机构,将第三方支付业务归为货币转移业务,实行功能性监管。从立法层面看,美国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单独立法,仅依靠现有法律和增补条文对其加以管理。从监管机制层面看,美国采用联邦和州分管的制度,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州相关监管部门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当要求。从沉淀资金管理上,美国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归为负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对平台资金提供存款延伸保险来监管沉淀资金。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监管重点在交易机构,对交易机构做出明确界定。欧盟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并且将平台沉淀资金存放到在中央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对其实施严格监管。美国和欧盟的监管模式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实施了有效的监管控制,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防范反洗钱风险,并且容易掌握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二)对P2P网贷的监管
美国将P2P网贷业务纳入证券业实施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通过设置较高的注册成本来控制网贷公司的数量。在信息披露方面,对投资者较高程度的法律保护限制了关键信息披露中的信息错误和信息遗漏行为发生。欧盟对P2P网贷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细化的指引性文件,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英国将P2P网贷业务纳入消费者信贷管理体系,通过成熟的行业自律行为规范整个行业发展。另外,英国规定网贷公司必须取得信贷牌照才能经营P2P网贷业务,并且对借、贷双方信息披露内容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日本主要通过《出资法》《贷金业法》《利息限制法》对P2P网贷业务进行行为规范。由以上介绍可知,各国对P2P网贷的监管主要还是通过一般信贷业务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信贷的特殊约束较少。
(三)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
美国在2012年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该法案允许众筹项目发起人通过经批准授权的互联网中介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但需要遵守时间和规模的限制。另外,该法案对项目发起人的信息披露以及如何补偿投资人做出了规定,并且要求项目发起人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定期提交项目财务报告。
(四)对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的监管
以对PayPal(与余额宝理财模式类似)的监管为例,分析美国对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的监管措施。因为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由独立实体运作,并严格遵循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相关规则和监管要求,而且该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不反映在PayPal的资产负债表中,所以政府在无先例可循的前提下,采取了保持现状、相对审慎的对策。综上,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已从宽松自由到强制监管转化。在具体实践中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并重。依靠成熟的行业自律支持其创新,通过政府适当的监管保证其合法运行。二是重视投资者、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众多监管措施中明显倾向资金的安全管理和投资者、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三是重点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根据互联网新情况对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四是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为没有马上给予严格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允许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灵活发展,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有益作用,同时也能充分捕捉到其易暴露问题。
四、我国互联网监管的对策
(一)创新监管思路
1.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才刚刚起步,对金融市场影响相对较小。如果对其监管过度,干预过多,可能会扼杀其创新性,阻碍其多元化灵活发展。因此对互联网金融应采用原则导向的监管方式,对所存在问题保持适当的容忍和弹性,在保证金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但监管也必须坚决守住底线,不能违背信用本源。例如,美国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都严格控制其沉淀资金的使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防控需执行严格的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杜绝损害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欺诈、投机行为。
2.处理好行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应实行科学引导,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通过行业组织的自律引导来规范行业行为,减低风险、促进发展。例如,英国对P2P网贷的监管主要是通过英国P2P金融协会出台操作指引等。我国可采取的具体引导措施包括:一是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形成有关准入标准、业务性质和操作流程的自律规范。二是推动行业组织通过规定禁止、信息披露要求等规范降低投资者遭遇欺诈的可能性。三是推动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以此约束行业内企业的行为。
3.处理好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关系。我国传统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监管方式,有利于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发展和风险的有效防范。但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综合化趋势加强,跨界、跨领域经营的现象增多,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就会产生诸多问题,因而应采用分业与混合综合监管的模式。一方面,要梳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主体业务范围,明确相应地监管主体。另一方面,要根据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涉及的众多业务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商务、信息等部门为辅配合的监管体系,重视横向沟通和合作。
(二)完善互联网监管措施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规范,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要从以下三个层次入手。第一层次是,对现有的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做出适当修改和补充。如,美国没有对第三方支付专门立法,而是增补了部分现有法规。第二个层次是,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美国对其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主要就是通过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的出台。第三个层次是,在条件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可由国务院、中央银行制定有关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上三个层次中需包含的内容有: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标准、条件要求,推出方式及后续责任要求;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监管责任;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约束;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中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要求;投资者追偿的有关法律条款等。
2.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金融发展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助于减少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选择风险。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较我国而言,更加完善。我国监管部门应大力鼓励支持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健全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的商业信用数据库。推动信用报告查询、信用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咨询等服务的发展,降低由于信用信息不对称做出不利选择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