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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企业所存在的财务风险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面临亏损、倒闭风险
一些保险公司本身规模小、资金少,相关业务也只是复制同行业公司的,加上经营不善,难以与大保险公司相抗衡。对保险基金管理不善,造成保险对外投资亏损或者保险基金本息难以收回,当发生理赔时,很难支付相关的赔偿金。此外由于对相关的赔付标准、理赔过程缺乏监督、控制,常出现业务员非法操作的现象,长此以往,公司的偿付能力越来越不足,资金链断裂使企业面临亏损、倒闭的风险。
2.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内控缺失、财务管理漏洞危险
照理说:保险行业越发展,公司的内控合规管理也应该日趋完善,经营机制也应该越发规范到位才是。但现实是:随着保险主体的增加,市场竞争渐入白热化,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一些保险公司放松了对企业内控合规的要求,放任分支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不计成本、不计后果地降低费率,大打价格战,造成了保险行业盈利能力的整体下降。更有甚者,利用内控缺陷,以假保单,截留保费和挪用退保资金,制造了中国保险行业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一个小小的地市级保险公司副总,在短短几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拼凑短险团单当作长期个险产品来做,截留保费和挪用退保理赔等资金,非法集资高达近四亿元。在这样一个假保单组织中,即有公司业务人员还有单位内勤,以及相应的假保单内控核查人员。从一个侧面反现出该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的严重缺失,财务风险巨大。
3.财务核算确认计量风险
(1)准备金风险。保险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重在保障资金流的畅通,保险业与一般企业运作经营不同的是,事先收取的保费只是保险企业的或有资产,需要等保险期过后才算真正的保险收入,保险期间短可一年以内,长可数十年乃至终身。如果保险准备金提取不足,一旦发生或有事项,巨额赔付的情况,保险企业就会出现相应的财务风险,导致现金流出现问题,同时影响企业未来的偿付能力,如果不能按时赔付被保人,还可能出现被保人解约的问题。(2)公允价值评估计量风险。该计量方法本应是新会计准则下公平交易、市场化价格体现的方式,但一些保险公司,利用监管在会计准则上的漏洞,对投资不动产多次再评价估值,滥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标准,以达到保证偿付能力不下降的目标。在一段时间内,这样的做法,大行其道,正成为部分保险公司大玩特玩的“管帐游戏”。例如:某保险公司在2013年时不动产价值为12亿元,而到了年末估值已增值到20亿元,而到2014年时该保险公司对这项投资的估值又增加到了28亿元,一年翻了两倍多。这纸面上的财富,掩盖了保险公司实际资产水平,一旦不动产进入下行通道,“泡沫”就必将会分裂,财务风险巨大。上述相关案例也仅仅是当前保险业财务风险的一部分缩影,但窥一斑而知全豹,新时期下保险业财务风险呈多元化、隐蔽性强等特点,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和声誉。以下是笔者针对保险业财务风险的多样化趋势,提出相关的风险管理对策,以期能够在可预见的时间消除化解部分财务风险,促进中国保险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财务风险管理对策与控制
1.加快新期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以下简称“偿二代”)的建立健全加快偿二代组织实施为核心,继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力度,防范行业风险。通过密切监测行业偿付能力变化情况,及早发现风险,强化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及cd类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方法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强化资本约束,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各类偿付能力风险。
2.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体制,增强保险业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在财务风险发生之前及时发出红色信号,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财务风险。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体制:首先要建立财务预警指标,包括财务效益指标和运营能力指标等;其次要建立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资金的有效监管;最后,要根据实际制定有效的应急策略,当财务风险发生时可以将损失降到最低。
3.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并保证内控制度的执行力
一个有效的内控体系,有助于保证相关制度的执行力,降低财务风险水平,在内部控制系统的运行下,可以有效的规避财务风险,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内部控制系统的构建首先要完善公司的风险控制环境,主要可以围绕五大目标去构建内控体系: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例如,优化公司经营理念、完善机构的设置、明确员工岗位职责、人员定时轮换岗等;其次,进行财务风险评估,采用相关的风险分析技术对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估,找出风险点,制定合理的风险应对策略;最后,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包括财务风险的事前预测、事中监督、事后评估。遵循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特性,分步骤、分层次系统化的建设与实施内控体系。
4.规范会计核算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与控制
一、引言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问题是我国保险理论界近几年来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是从现有的文献和论著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扩大我国投资渠道等方面,而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的还比较少。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譬如保费收入递增的压力、产品创新的压力、行业竞争的压力以及适当财务结构的压力等,这些压力都迫使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资金的运用,期望通过保险资产业务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来缓解这些压力。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有一般性资金运用的风险,还包括有基于保险资金自身特殊属性而产生的区别于其他资金运用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保险资金的运用如何实现预期的目标,如何分散风险、选择投资工具、如何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控制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资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风险,是目前中国保险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
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资品种间进行资金配置,但在具体配置资产时,保险公司既要充分考虑保险资金的负债性质和期限结构因素、各类投资品种是否符合保险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还要考虑监管层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寿险和非寿险资金期限的差异将导致不同的投资选择。财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可以长达20-30年。由于各类保险准备金均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在将这类资金进行投资时风险控制相当重要,而资金期限结构上的差别将导致财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寿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产生不同的投资选择。
第二,国内保险市场快速增长产生的新增保费足以解决保险公司流动性需求。从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对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一个快速增长时期的判断,每年不断增长的保费收入将能够满足当年保险赔付和给付的资金需求以及营运费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类准备金形式存在的保险资金需要寻找安全的增值空间,以应对保险金未来集中给付的高峰。
第三,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收益的要求从理论上分析,与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盈利的要求处于它们两者之间,在进行资产配置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银行存款、企业债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转债等不同投资品种间的平衡。随着投连险、分红险和万能保险等新型寿险产品销售份额的不断增长,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对股票市场运行周期的判断,保险资金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将相应提高。
第四,保险资金的盈利模式将呈现多元化趋势。在投资品种的选择上,保险资金可介入的品种除了常规的流通A股、可转债之外,还将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资,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品种的不断丰富,可供保险资金选择的余地仍将不断扩大。目前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相继出台,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将成为这部法规的核心要点。
三、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三是在保险公司内设资金运用部门。不论是采用哪种模式,保险公司都是资金运用的决策者和风险承担者,也是进行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的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涉及的机构和部门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室、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监督等诸多机构和部门。这些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样,其协调运作是做出科学投资决策的机制保障。如董事会的职责有负责制定资金运用的总体政策,设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选择投资模式,决定重大的投资交易,审查投资的组合,审定投资效益评估办法等,总经理室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总体政策,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的经营规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种投资组合的数量和质量比例、制定风险管理人员守则和职责、风险管理评估办法等,内部审计的职责是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独立对所有的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内部控制和运营制度存在的问题,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分析市场情况和风险要素变化,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风险的措施,风险监督部门的职责是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全面、详细地了解资金运用单位和部门对董事会的投资策略、目标达成与实施过程,投资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整体素质以及胜任工作情况等。
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
资金运用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操作程序复杂,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员多,风险大。所以有必要沿着控制风险这条主线,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这些制度必须涵盖所有的投资领域、投资品种、投资工具及运作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另一方面,使每个人能清楚自己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目标顺利实现。
3、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公司要有发达的信息网络,对外要与国内外各个资本、债券、货币市场连接,让有关人员随时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对内要与董事、总经理室成员、风险管理、审计、监督、财务、业务部门联接,在系统中及时录入各种业务发生情况。这些信息要足以为决策者提供第一手决策依据,为管理者提供及时详实的分析数据,为监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资料,为投资操作者提供信息平台,同时真实记录交易情况,使准确信息在公司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评估考核和风险预警体系
在资金运用的全过程中,有几组指标评估办法是保险公司必须关注和建立的,比如风险评估和监控,资金流动性考核评估、资产负债匹配评估、风险要素评估、资金运用效益评估等。此外,还要健全投资风险预警体系,包括总体及各个投资领域、品种和工具的风险预警,使投资活动都纳入风险管控制度框架内,使公司经营审慎和稳健。
四、加强保险资金运行的监管建议
1、为保险资金运用营造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修改《保险法》,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间。二是对业已批准办理的业务,抓紧补充制定各项规章,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等。三是对保险投资高管人员、具体操作人员规定资格条件;对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对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级标准;确定资产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标准。四是在拓展投资模式,开放投资领域,增加投资品种和工具之前,要有较长时间的酝酿期,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反复讨论、论证,必要时还可听证,听取多方面意见,制定监管法规规章。
2、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划定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不意味着不限制范围,全方位地放开。应该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结合保险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和范围。可考虑放宽以下限制:一是放宽现有投资品种的比例控制,可考虑进一步放宽购买企业债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资股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和实业投资方面有所突破,特别是对水、电、交通、通讯、能源等的投资。三是在适当的时候允许办理贷款业务。四是放开与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的限制,进行股权投资。五是适度允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使保险公司通过套期保值有效规避风险等。放开保险投资渠道要循序渐进,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成熟一点放开一点,避免以往那种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状况出现。注意防范保险风险,坚决杜绝因投资不当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造成严重影响,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除此之外,对流动性差、风险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质押贷款应予禁止,同时还应禁止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投机性投资。
3、按投资比例监管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公众对保险的需求加大,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保险险种和产品急剧增多。这些产品因其性质、特点、责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样,具体体现在承担责任的时间有先有后,规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应地,用各种产品所形成的保费收入进行投资,其投资渠道、方式、期限等也应有所区别。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不健全,营运欠规范,资本市场不成熟,资金运用渠道不畅。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与运营惯例,应选择谨慎经营和监管,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进行具体的严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应对一些投资类别规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对企业债券现行规定不高于20%的投资;投资次级债不超过总资产的8%;直接投资流通股的资金不超过总资产(不含万能和投连产品)的5%等。将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后,对项目投资、质押借款、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境外投资等同样也要进行比例监管。另一方面,对单项的投资也要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1%;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量的20%;投资单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价格计算不超过保险资金可投资股票的资产的10%;购买同一公司的债券,投资单个项目的比例,以及对个人贷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资金存放在单家银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总之通过投资比例限制,可以调整高风险和低风险投资结构,选择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组合,使投资组合更趋优化。当然,投资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根据市场变化及需求对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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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流金融;风险管理;银行保险;产品创新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3-0091-03中图分类号:F840.4文献标识码:A
一、物流金融风险管理概述
物流金融是现代物流与金融相结合的金融创新服务。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很快,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资金成本高的难题提供了有效途径。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提供该项金融服务。以开展该业务较早的深圳发展银行为例,2002年至今物流金融业务量年增长率超过50%,累计投放信贷资金数千亿元。
(一)物流金融的主要功能
物流金融涉及客户、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是指为物流交易双方提供物流功能服务的第三方专业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企业),这三方对物流金融都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对客户而言,物流金融可以解决传统担保不足、货物大量占用资金的问题,实现以货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对银行而言,物流金融可以扩大贷款规模,开展各类融资和结算业务;对物流企业而言,除了向客户提供物流服务外,还可与银行合作开展金融业务、提供资产的评估、监管和处理等增值服务,提高物流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效益。
(二)物流金融的风险分析
发展物流金融能给客户、银行和物流企业带来三方共赢的效果,但也面临风险。银行和物流企业作为物流金融的提供商,其赢利来源就是提供服务、帮助客户分担风险的同时能够管理自身风险。有效分析和控制风险是物流金融成功开展的关键。
1.银行面临的风险
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银行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而言,物流金融中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信用风险:融资的真实性、客户的诚信和还款能力等;
(2)市场风险:政策制度、经济环境的改变引起质押财产价格波动,汇率造成的变现能力改变等;
(3)法律风险:合同条款及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合法性争议等;
(4)安全风险:质押财产在监管过程中的变质、损坏或灭失等。
2.物流企业面临的风险
(1)运营风险:从仓储、运输,到与银行及客户供应商的接触往来,物流环节众多,风险无处不在;
(2)管理风险:物流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素质和诚信不高,安全管理水平较弱等;
(3)技术风险:物流企业缺乏信息管理技术、价值评估技术等。
(三)物流金融的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的方法是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其目的是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损失控制和风险转移是物流金融风险控制的核心内容。
物流金融的损失控制方法主要包括:
1.对客户及其融资背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调查,严格控制融资用途,体现封闭性、自偿性;
2.规范签订质押合同、质押监管协议,选择合格的质押监管人和质押财产存放环境,对质押财产进行定期的现场核库;
3.选择交易标准化、流动性较好的货物作为质押财产,并根据市场情况和评估结果设定质押率以控制融资上限。根据质押财产金额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当质押金额不足时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或降低授信额度。
物流金融的风险转移方法主要包括合同和保险。合同可以将风险转移给其他参与者;保险可以通过固定的财务支出将不确定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是使用最为广泛的风险转移方式。
二、保险在物流金融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从物流金融的风险分析情况看,质押是物流金融产生风险的重要环节。根据银行(质权人,下同)和物流企业(质押监管人,下同)面临的不同风险状况,可以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以转移风险。
(一) 银行的质押财产风险
我国《物权法》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五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一百七十四条)。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七条)。
综上所述,银行对质押财产负有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法律虽然规定在不可抗力情形下,银行对质押财产损失免责,但这种损失导致的质押担保金额不足,对银行贷款安全直接带来风险。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以及质押合同的规定,银行对无论是保管不善或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银行质押财产损失都具有明显的可保利益。开发专门的银行质押财产保险产品可以较好地满足这种风险保障需求。
(二)物流企业的质押监管责任风险
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八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九十四条)。
根据质押监管协议,银行将质押资产委托给物流企业保管,并在协议中约定其他质押监管业务如财产价值评估等。由此,物流企业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承担质押监管风险和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银行质押财产险发生保险事故,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可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对由于质押监管原因造成的保险损失,保险人依法取得被保险人的代位权向物流企业追偿。也就是说,银行或客户投保银行质押财产险并不能免除物流企业的责任。对于这种基于法律和合同产生的风险,物流企业可以通过投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三、物流金融相关保险的产品和营销创新
如上所述,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银行质押财产险和质押监管责任保险产品,保险在物流金融风险管理中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设计开发该领域的相关保险并应用推广具有重要的市场价值。
(一)银行质押财产险新产品设计思路
我国现有的普通财产险在投保主体、保险财产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费缴纳等诸多环节都无法满足质押财产风险保障需求,以下提出新产品开发的具体思路: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本保险可由银行对质押财产进行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保障。保险费作为银行质押业务费用之一,最终由申请质押的客户(出质人,下同)承担;也可根据我国目前银行业务收费的一般原则,在质押合同中要求客户进行投保并承担保险费,将银行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赔偿金优先受益人。上述两种方式均符合可保利益原则。
在后者的操作中,银行不作为投保人(保险合同当事人)而仅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赔偿金优先受益人(保险合同关系人)时,是否能同时作为保险人的兼业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操作。
2.保险财产与保险责任范围
我国现行的普通财产保险包括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现行财产险的承保财产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控制质押财产承保风险;从保险责任看,现行财产险有的过窄、有的过宽,无法准确覆盖质押财产风险。
本保险可以针对质押财产类型,在提供各种自然灾害和火灾、爆炸等常见意外事故保障的基础上,重点承保由于盗窃、抢劫、破坏等恶意行为造成的质押财产损失;并可扩展承保因保险事故造成质押财产损失后,引起质押担保金额不足而导致的银行贷款财产损失。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普通财产保险不同,由于质押财产由物流企业负责监管,本保险应当承保由于物流企业的监管过失(但不包括恶意和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此外,如保险合同以银行作为投保人,应当将客户及其代表或员工的恶意行为(包括法人行为和非法人行为)、物流企业的员工的恶意行为(非法人行为)也作为保险责任,而仅将物流企业及其代表的恶意行为(法人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如保险合同以客户作为投保人,则应在此基础上,增加客户及其代表的恶意行为(法人行为)作为除外责任。也就是说,除投保人的恶意和重大过失行为之外,第三人的恶意行为应当作为本保险的责任范围,以充分保障质押财产的风险。
当然,对于承保的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取得代位权向第三人追偿。这种追偿对减少保险人赔偿损失的影响,可以在保险收费标准厘定上予以适当考虑。
3.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
本保险应规定以质押财产的市场重置价值作为保险价值。未按保险价值作为质押财产保险金额足额投保的(如按质押融资金额投保),保险赔偿将按照相应比例承担责任。
保险期限内,质押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根据银行的许可进行调整,保险费做相应增减。
保险期限应与质押合同规定的质押生效日及到期日相一致,以确保银行的合法权益。未经银行同意,本保险不能提前到期或退保。
4.保险收费标准与保险费缴纳
本保险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质押财产类型、质押监管的环境和管理水平综合确定。保险费实行按保险期限一次性收费,不允许拖延付款或分期付款,避免导致合同失效的情形。
(二)质押监管责任险新产品设计思路
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保障质押监管责任风险的保险产品,以下提出该新产品的设计思路: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物流企业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享有保险保障。保险费作为物流企业向银行收取的监管费用之一,由申请质押的客户承担。
2.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物流企业由于过失(但不包括故意)行为造成银行的财产损失,根据法律和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应由物流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本保险可以根据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的质押监管业务范围,在保管责任基础上对其他业务和责任进行扩展承保。
非物流企业的原因、非保险损失、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等,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
3.赔偿限额与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赔偿限额根据质押财产金额确定,并作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期限根据质押监管协议期限确定,采用期内发生式,即对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为避免保险合同期限过长,可约定保险合同标准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的另外收取保险费。
4.保险收费标准与保险费
本保险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质押监管业务范围、质押财产类型、质押监管的环境和管理水平综合确定。并实行按保险期限一次性收费,不允许拖延付款或分期付款,避免导致合同失效的情形。
(三)银行质押财产险和质押监管责任险的应用推广
作为物流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银行质押财产险和质押监管责任险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在物流金融开展过程中,银行与客户签订货物质押合同时,应将办理银行质押财产险的有关条款纳入其中;银行与物流企业签订质押监管协议时,应将办理质押监管责任险的有关条款纳入其中。通过在质押合同和质押监管协议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各项保险要素进行明确约定,确保上述险种得以有效应用和推广,防范物流金融的风险,积极支持物流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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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模式:前沿理论构建、实务问题研讨、经典个案解析。
研修对象:业主、承包商、银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大中型工程项目风险和保险运营及管理专业人士。
授课专家:
魏钢:工程保险专家,澳洲保险与金融学会资深会员资格(ANZIIF(Fellow))、澳洲保险学会认证保险师资格(CIP)、新加坡保险学会资深会员资格(FSⅡ)。历任美资大陆保险集团驻华首席代表(北京)、英资一米耐特保险经纪公司亚洲地区经理(悉尼)、美资一通用再保险公司承保师(悉尼)、美德合资一通用科隆再保险公司亚洲地区超赔合同业务经理兼首席承保师(新加坡)、澳资一维信保险公司董事、瑞士丰泰保险集团高级顾问、中瑞合资一华澳风险管理公司常务董事。曾在新加坡、菲律宾、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讲授保险类高端课程,特别在大型工业/基础设施保险等方面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
刘俊颖: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专家,天津大学工程管理系讲师,英国雷丁大学(UniversityofReading)工程管理博士,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会员(MCIOB)。拥有大量风险管理论著,曾为多家ENR225国际承包商进行国际工程项目管理高级培训,并有丰富的咨询经验。
报名须知:请填写报名表格1份,E-mail至连邦管理咨询公司公开培训部,即视为信用注册学习;并于开课一周前将培训费汇至指定帐户或经协商报到交费。凡注册报名的学员,在开课前将收到详细的报到路线图及时间安排通知。
研修费用:1880元/每位(含培训费、材料费、两日正餐和一晚住宿费用)。
主办机构:连邦教育集团、天津市连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116085986 022―23202228
户名:天津市连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老师
开户行:天津市中信银行华津支行
【关键词】 工程承包合同 风险管理
1. 概述
在任何经济活动中,要取得盈利,必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这里的风险是指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它如果发生,就会导致经济损失。一般风险与盈利机会同时存在,并成正比,即经济活动的风险越大,盈利机会则越大。
由于承包工程的特点和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承包工程风险很大,范围很广,这往往是造成承包商经营失败的主要原因。在现代工程管理中,风险管理已成为衡量承包商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2. 承包工程的风险
承包中常见的风险有如下四类:
2.1工程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风险
2.1.1现代工程规模大,功能要求高,需要新技术,特殊的工艺,特殊的施工设备,工期紧迫。
2.1.2现场条件复杂,干扰因素多;施工技术难度大,特殊的自然环境,如场地狭小,地质条件复杂,气候条件恶劣;水电供应、建材供应不能保证等。
2.1.3承包商的技术力量、施工力量、装备水平、工程管理水平不足,在投标报价和工程实施过程中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失误,例如:技术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和组织措施存在缺陷和漏洞,计划不周,报价失误。
2.1.4承包商资金供应不足,周转困难。
2.1.5在国际工程中还常常出现对当地法律、语言不熟悉,对技术文件、工程说明和规范理解不正确或出错的现象。
2.2业主资信风险
业主是工程的所有者,是承包商的最重要的合作者。业主资信情况对承包商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经济效益有决定性影响。属于业主资信风险的有如下几方面:
2.2.1业主的经济情况变化,如经济状况恶化,濒于倒闭,无力继续实施工程,无力支付工程款,工程被迫中止。
2.2.2业主的信誉差,不诚实,有意拖欠工程款。
2.2.3业主为了达到不支付,或少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在工程中苛刻刁难承包商,滥用权利,施行罚款或扣款。
2.3外界环境的风险
2.3.1在国际工程中,工程所在国政治环境的变化,如发生战争、禁运、罢工、社会动乱等造成工程中断或终止。
2.3.2经济环境的变化,如通货膨胀、汇率调整、工资和物价上涨。物价和货币风险在承包工程经常出现,而且影响非常大。
2.3.3合同所依据的法律的变化,如新的法律颁布,国家调整税率或增加新税种,新的外汇管理政策等。
2.3.4自然环境的变化,如百年未遇的洪水、地震、台风等,以及工程水文、地质条件的不确定性。
2.4合同风险
上述列举的几类风险,反映在合同中,通过合同定义和分配,则成为合同风险。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都有风险条款和一些明显的或隐含着的对承包商不利的条款。
3. 承包合同中的风险分析
3.1承包合同风险的特性
合同风险事件是指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它有两个特性:
3.1.1合同风险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一经发生就会给承包商带来损失。风险的对立面是机会,它会带来收益。
3.1.2合同风险是相对的,通过合同条文定义风险及承担者。在工程中,如果风险成为现实,则由承担者主要负责风险控制,并承担相应损失责任。所以对风险的定义属于双方责任划分问题,不同的表达,则有不同的风险,则有不同的风险承担者。
3.2承包合同风险的种类
具体地说,承包合同中的风险可能有如下几种:
3.2.1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一般工程承包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条款,常见的有:
⑴工程变更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条件。例如某合同规定,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内,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补偿。则在这个范围内的工程量可能增加是承包商的风险。
⑵合同价格的调整条件。如对通货膨胀、汇率变化、税收增加等,合同规定不予调整,则承包商必须承担全部风险。
⑶业主和工程师对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的认可权和各种检查权。在国际工程中,合同和合同条件常赋予业主和工程师对承包商工程和工作的认可权和各种检查权。
⑷其他形式的风险型条款,如索赔有效期限制等。
3.2.2合同条文不全面、不完整,没有将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全面表达清楚,没有预计到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
3.2.3合同条文不清楚,不细致,不严密。承包商不能清楚地理解合同内容,造成失误。这里有招标文件的语言表达方式,表达能力,承包商的外语水平,专业理解能力或工作不细致等问题。
3.2.4发包商为了转嫁风险提出单方面约束性的、过于苛刻的、责权利不平衡的合同条款。
3.3合同风险分析的影响因素
合同风险管理完全依赖风险分析的准确程度、详细程度和全面性。合同风险分析主要依靠如下几方面因素:
3.3.1承包商对环境状况的了解程度。要精确地分析风险必须作详细的环境调查,大量占有第一手资料。
3.3.2对招标文件分析的全面程度、详细程度和正确性,当然同时又依赖于招标文件的完备程度。
3.3.3对业主和工程师资信和意图了解的深度和准确性。
4. 合同风险的对策
对合同风险一般有如下几种对策:
4.1在报价中考虑
4.1.1提高报价中的不可预见风险费
对风险大的合同,承包商可以提高报价中的风险附加费,为风险作资金准备。
4.1.2采取一些报价策略
在国际工程中,许多承包商采用一些报价策略,以降低、避免或转移风险。
4.1.3在法律和招标文件允许的条件下,在投标书使用保留条件、附加或补充说明。
4.2通过谈判,完善合同条文,双方合理分担风险
通过合同谈判,完善合同条文,使合同能体现双方责权利关系的平衡和公平合理。
4.2.1充分考虑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在合同中予以详细地具体地规定,防止意外风险。
4.2.2使风险型条款合理化,力争对责权利不平衡条款,单方面约束性条款作修改或限定,防止独立承担风险。例如:
合同规定,承包商应准时开工,则同时应规定,业主在规定日期内为承包商的劳务人员、机械设备的入关办好各种手续。
4.2.3将一些风险较大的合同责任推给业主,以减少风险。当然,常常也相应地减少收益的机会。
4.2.4通过合同谈判争取在合同条款中增加对承包商权益的保护性条款。
4.3购买保险
工程保险是业主和承包商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一般在招标文件中,业主都已指定承包商投保的种类,并在工程开工后就承包商的保险作出审查和批准。
承包商应充分了解这些保险所保的风险范围、保险金计算、赔偿方法、程序、赔偿额等详细情况。
4.4采取技术的、经济的和管理的措施
在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中,采取技术的、经济的和管理的措施,以提高应变能力和对风险的抵抗能力。
4.5在工程过程中加强索赔管理
用索赔和反索赔来弥补或减少损失,这是一个很好的,也是被广泛采用的对策。
4.6其他对策
4.6.1将一些风险大的分项工程分包出去,向分包商转嫁风险。
4.6.2与其它承包商合伙承包,或建立联合体,共同承担风险等。
结语
通过对工程承包合同中荐在风险的分析探讨,能使承包商有效地对合同风险进行管理,从而规避风险、管理风险,尽可能地取得盈利机会。
参考文献:
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管理与控制对策来对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
如今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为了保持自身的核心优势,以便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很多企业开始与物流公司进行合作,将一些非核心业务外包给物流公司。现如今,物流外包逐渐成为一种新的运作模式,并受到了大众的认可,但企业的物流外包在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很多风险。如何将物流外包所具备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并对其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发展道路上最主要的问题。为此,企业应当树立良好的风险防范观念,并制定出科学有效的发展战略,妥善处理好物流外包的风险问题。
物流外包的风险种类
环境风险。物流外包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如暴风、暴雨、暴雪、地震、交通事故以及火灾等等,这些因素具有不可抗力,会给物流外包带来一定的阻碍,造成企业损失。
合同风险。合同风险是物流外包面临的首要风险,它是针对物流外包的具体业务来对外包合同进行设计,如果物流服务商无法完成合同中所做的规定,或者是物流的委托方无法按时、按标准支付相应的费用,就会给物流外包带来合同风险。
信息风险。企业在和物流供应商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具有较高价值的运营信息面临失控的风险。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更好的满足客户和市场的需求,企业会私自对产品结构进行调整,而物流供应商却依旧遵循以往的物流活动模式,使得实际的物流运作中某一环节发生差错,对物流绩效造成消极影响。
管理风险。管理风险指的是在企业和物流供应商进行合作时,由于在企业文化和管理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异,而使得合作出现管理风险。
财务风险。企业外包部分业务会改变其所处的环境,使得投资回报远低于预期,从而带来财务风险。另外,在挑选适合的物流供应商过程中,企业需要花费很多财力和物力,而且在与其谈判和对其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也会隐含很多交易成本。
物流外包风险管理与控制策略
加强社会防范控制力度。要提高物流外包的水平,推动物流外包的项目进一步发展,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管理和控制好外包的风险。首先,应当从国家层面来对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为物流外包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利保障,并营造出良好的市场氛围,配备健全的服务系统,增强社会对物流外包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的意识,为企业开展物流外包的风险管理相关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其次,政府还应制定有效的社会防范与控制策略,积极在企业内建立物流信息的网络交流平台,为社会各界提供有效途径来积极参与到风险管理工作中去。最后,还可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相关系统,让企业可以和社会共同承担由物流外包风险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减少企业的忧虑,从而对风险管理的模式进行创新来做好物流外包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工作。
完善企业发展战略布局。企业在战略方向上产生问题而导致物流外包出现风险,这就需要对企业以往战略布局中的发展目标进行适当的调整。企业应对自身做出明确的定位,规划好具体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范围,并与发展目标相同的企业加强合作,建立起战略同盟关系,提高企业内商品的质量,从整体上为顾客带来更为满意的体验。企业可以通过建立战略同盟来将物流外包的风险分担给其他的同盟,在共同承担风险的基础上来实现共赢的目标,使企业避免一些在经营和财务上的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
设立外包风险管理部门。对于企业来说,做好物流外包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并建立管理小组来负责物流外包风险的管理工作,科学有效的控制好物流外包的风险。在设立管理部门时,企业应当挑选一些具备较高专业素质的管理型人才,科学预测出可能遇到的各种外包风险,并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出不同的管理和控制策略。另外,企业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相关机制,提高企业应对物流外包风险的能力,以便能够给及时处理好物流外包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将物流外包的风险控制在可掌握的范围之内。企业应当选择风险管理的高素质人员来与建立合作关系的物流公司签订合同,这些高素质人才应该具备丰富的管理学相关知识以及高超的控制风险的能力,并且应当对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有全面的掌握,确保将合同中所有的细节和条款都检查仔细并落于实处,充分保护好企业的切身利益,在进行物流外包的过程中,也不会让物流公司出现违约行为,避免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为物流外包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为了进一步管理和控制好物流外包中的各种风险,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相关系统,并挑选一些专业化的、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以及对账等各个方面知识的管理人才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及时发现物流外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并对物流外包中所需要的资金做出合理的预算和控制,尽可能的站在企业发展角度来控制物流外包所需的时间、费用成本,并提高顾客的满意程度,为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另外,还需要实时掌控物流外包的具体进程,确保在第一时间就能够了解到物流外包的项目实际的运行状况,从而开展科学的财务管理和控制工作。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一个国际公认的高风险的行业,在各种错综复杂因素的交互作用和影响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必然要面临多种风险。再加上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历史还不长,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散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形成,与协作银行的利益共事、风险共担机制也不够到位,省级再担保机构还没有普遍组建,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宏观经济运行中不确定因素增多,担保业潜在风险不断增加,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分析
(一)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
经营者素质和竞争力风险。很多的中小企业实行家族管理模式,在经营决策上往往集权力于一个人,缺乏长远打算和扩张能力,更缺乏科学性和计划性;有的中小企业甚至依靠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持生存,低下的经营者素质往往导致中小企业脆弱的竞争力,使企业面临的竞争力风险和经营风险加大。
市场风险。中小企业面对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不仅中小企业之间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而且大企业也随时关注着中小企业市场的变化,一有机会或一旦发现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大企业便会利用自己的资金与技术优势介入中小企业的竞争。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市场风险是不可忽视的,有时可能是经营失败的直接原因。
信用风险。良好的信用秩序是信用担保机构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石。我国的经济运行由于受计划体制的影响,社会信用严重缺失,特别是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正常的信用关系被扭曲。一些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报表账册不全,内部控制不严,财务信息严重失真,这无疑会给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信用担保带来更大的风险。
技术风险。中小企业科技人员缺乏,生产技术和装备落后,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弱,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中小企业技术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即使具有某方面的技术,也往往由于后劲不足而无法形成长远的技术优势,技术风险对于中小企业也很突出。
(二)来自协作银行的风险
协作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没有建立起分散信用风险的共同体。担保机构的实质是为银行服务,分散银行风险。但目前我国协作银行还缺乏共担风险的意识和机制,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造成银保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协作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在信用担保活动进行之前,如果协作银行不愿或不及时把受担保的中小企业以前的信用状况提供给信用担保机构,这样就会使信用担保机构不能够对中小企业的资信做出准确的评估。另一方面,在信用担保活动过程中,如果协作银行不把中小企业的日常的资金流向、财务状况等及时反馈给信用担保机构,就会使担保机构不能很好地监管受担保的中小企业。
(三)来自信用担保机构本身的风险
资金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较单一。目前大多数担保机构的资金几乎完全来源于政府拨款,其它渠道的资金来源很少。二是自我积累少,消化风险能力不强。
没有建立规范的管理运作体系。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担保过程中,对担保对象的选择上存在不平等现象,如存在人情担保、领导担保的现象;信用保证费的征收上不统一收取;不重视受保企业的信用调查等;担保机构的财务处理不规范等,这些现象的存在都影响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持续性。
未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各种风险并没有因担保机构的建立而消失,只是这种风险由银行向担保机构转移,因此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想方设法防范这种风险。担保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预防机制。在内部控制机制上,许多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没有建立起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在风险预警机制方面普遍缺乏一套科学的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对受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主要借助于简单的财务报告和走马观花式的询问,缺乏真实准确的评判。在风险预防机制方面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存在体制定位不清,风险文化的制度建设不完善、组织框架交叠冗杂等问题。
未建立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担保风险的化解机制包括风险转移机制、风险分散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在风险转移机制上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专业担保人,有效转移风险的反担保和再担保机制未得到全面有效的建立。在风险分散机制上,担保风险过分集中于担保机构,没有在担保机构与银行合理地分散,从而导致了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过高的现象。在风险补偿机制上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无力提取足够的风险准备金,各级政府的基金补偿制度又没有建立起来。
(四)来自政府部门的风险
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的不稳定性。要使信用担保机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又离不开政府的各项政策支持,特别是财力上的支持,而这种财力支持力度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的稳定性。
政府部门的不适当干预。由于担保机构大多在政府支持下成立,政府作为审批人、出资人,其行为明显地影响着担保机构的运作,通常会以行政名义指定担保等各种形式和途径直接干预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活动,这些无疑加大了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
信用担保业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我国担保业相关法律建设滞后于担保行业的发展速度,目前国内还没有出台相应法律用以规范和保护担保行业,致使担保行业目前还没有准确的法律定位,尚未建立准入制度和规范的运行机制,没有建立统一的风险控制和分散机制和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障措施。
三、加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与控制的措施
(一)要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内部控制度
首先要建立合理的规章制度,完善落实制度,规范操作。其次是要强化自身的经营管理。一方面要注重市场分析和研究,把握市场需求动态。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资产和负债的管理,定期分析自身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最后要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担保部门进行稽查审核。
(二)加强项目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的研究
为了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和科学、客观地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进行评审,有必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的研究,建立起一套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信用担保风险评价体系。
(三)不断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身的完善和发展
首先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增强其风险承受能力。其次,要加强担保机构人员队伍建设。
(四)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信用担保业的监管,为中小担保机构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降低其运行的外部风险
应进一步明确规定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限额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等准入条件,明确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及职能,就担保机构的担保实施方式、担保比例、担保倍数、损失理赔及资本金来源、补偿机制、税收优惠等方面做出规定,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有法可依。政府也需依法明确自己的功能和地位,限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不直接操作担保业务,真正做到政府性资金的市场化操作和企业化管理。
(五)建立与金融机构良好的合作关系来合理分担风险和分散风险
担保机构的建立实际上也分散了银行风险,因此双方应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合作原则。
(六)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观念
开展信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而非为企业违约提供保障。信用担保是建立在企业信用基础之上的,只有企业按时还款,担保基金才能越做越大,担保机构才能降低成本,从而支持更多的企业,发挥更大的功能。因此要将各种与企业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共同促进社会信用的完善与发展,制约和惩罚企业失信行为。
(七)建立和完善反担保制度和风险保证金制度等,降低企业违约风险和道德风险
一方面,对担保额较大或时间较长的被担保企业,要求提供反担保,就是要求提供反担保人或担保品,特别要注意对反担保抵押物的评估。另一方面,风险保证金比例由担保机构在信用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贷款担保期限和风险等级等因素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约定。当合同履行完毕,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如果违约,则履行担保合同时先以风险保证金抵偿银行贷款。
(八)建立再担保系统
一、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审计内涵界定
在企业经营中,风险和收益往往是并列的。伴随着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和多变,企业在经营中遭遇风险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我国《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指出,企业面临的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要求企业辨别出对战略和目标影响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作为重点管理。目前就实际情况来说,银行、担保等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风险管理工作更是企业组织机构管理工作的重点。但是由于传统的内部审计方法大多以财务、控制为重点,对风险管理工作的效果甚微,已不能满足公司治理的需要。在此背景下,企业对内部审计的要求进一步加深,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将“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实现价值增值”的理念加入到内部审计工作中。
对于风险管理审计的概念,国内外机构和学者没有给出统一的规定。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从实施的主体和功能方面,对内部审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但对于风险管理审计的这种内部审计方法并未给出详细解释和说明。风险管理框架(FRM)也仅从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方面提出内部审计人员要在监督和评价风险管理成果方面承担重要任务,评估风险管理要素的内容和运行以及执行质量,协助管理层和董事会履行其职责。我国风险管理审计的起步较晚,对其研究的领域和深度等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总体来看,国内有关协会和组织提出以下解释。我国内部审计师协会(CIIA)认为,风险来源于企业内外部,风险管理审计是针对企业内外部风险管理活动来进行的。时现等(2010)认为风险管理审计就是内部审计人员以风险管理为对象进行的审计。王晓霞指出(2005)风险管理审计是一种系统化、规范化的内部审计方法。通过对企业各部门、各个业务流程、各个管理系统等所需面对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和分析,提出解决对策的同时对企业的整个监督和控制过程进行评价,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提高效率,最终实现经营目标。学者张海(2009)认为,风险管理审计是传统内部审计发展的新方向。通过评估风险识别的充分性,风险防范措施的恰当性等为管理层提出改进意见,帮助企业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从而实现更多价值。胡静波和李卜(2012)等注重风险管理审计对于风险管理的监督和评价功能,并认为该功能是风险管理审计产生的根源。
通过对有关学者理论的分析,笔者认为,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审计是以专业化的信用担保机构内部风险管理作为审计客体的内部审计方法,该方法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着眼组织整体以及战略目标的角度,着重关注组织在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健全性方面实施评价与监督,旨在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实现组织目标。
风险管理审计作为新型的内部审计方法,使风险管理成为企业组织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必然会成为组织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审计的现实需求
(一)巨额代偿风险
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一种信誉和资产责任担保结合的金融中介,其风险主要来自于宏观政策、银行、机构自身以及受保企业。其中,受保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只有中小企业实现盈利才能保障其与银行贷款协议的履行,而中小企业经营效益差的现实客观上加大了违约风险。就目前实际情况看来,我国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经营效益差、财务制度不规范、破产率高等问题,中小企业亏损倒闭的几率远远大于大型企业。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2.9年,在大多为中小企业的民营企业中,每年平均有100多万家民营企业倒闭。一旦发生担保事故,尤其是很可能全额代偿的现实使信用担保机构面临巨大的“代偿风险”。
(二)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不到位
我国专业化的信用担保起步较晚,风险管理水平也相对落后。首先,担保机构普遍尚未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文化没有形成。同时,风险管理部门也一直存在着职责不明、效率低下、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从风险防范机制上讲,信用担保机构缺乏科学的防范和评估程序,大多机构仅仅从受保企业财务报告和粗略地询问出发,并且在风险评估上侧重于定性评估而忽略了定量评估,主观性过强的弊端甚至造成“人情担保”等现象的发生。另外,在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协议后往往忽视对其进行全程监管以及对抵押品的关注,化解风险的能力大打折扣。以上几个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还相对欠缺,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实施风险管理审计进行完善。
(三)增加内部审计工作价值和功能
担保行业不同于其他工商业,它是通过收取担保费用来实现收益,而前提是能够防范、控制和经营风险,风险管理备受关注。这自然给很多内部审计人员造成假象,认为机构内部风险管理已很完善。再者,信用担保机构内部审计部门还处在查错纠弊的阶段,注重对财务以及事后审计,并且大都采取现场审计的形式,非现场审计执行力度不够。加上很多担保机构有政府资金支持的原因,内部审计人员只是被动执行审计工作或者即使开展也只是拘泥于流程,不能充分从风险角度展开工作,种种原因限制了内部审计部门对于风险管控和价值增值功能的发挥。内部审计部门开展风险管理审计能够从全局和战略层面展开工作,能够从贯穿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进行风险管理的评价和监督,弥补了缺乏非现场审计的缺陷,增强了内部审计部门防范和控制风险的价值功能。
三、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审计工作重点
(一)审查风险管理工作体系
风险管理体系是组织机构展开风险管理工作的前提,因此内部审计人员应首先对担保机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性实施评价和监督。其工作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
1. 组织体系。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查阅文件或走访问卷等形式,审查担保机构是否充分发挥了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能,是否制定了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设立职责分明的领导体制,评价其合理性。同时还要确定风险管理部门组织目标与担保机构整体战略目标的一致性。
2. 内控体系。内部控制作为风险管理工作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内部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担保机构内部控制构建的各个要素,评价和核实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如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阅日常报告文件、突发风险事件报告以及与相关管理层访谈的形式,推断验证有无“人情担保”、“越权审批”等事件的发生。
3. 考核体系。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考核体系时,应关注考核体系是否覆盖风险管理的全流程,预警指标、考核方式的设定是否符合本担保机构的实际状况,如考虑注册资本等。同时还要关注考核体系在多大程度上对风险管理工作起到的促进作用,评价其合理性。
(二)审查风险识别工作
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着来至内外部的各种风险,风险识别工作是有效的风险管理实质工作的基础。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风险识别审计工作时,应结合内外部环境以及其具体担保实例,关注信用担保机构是否对风险进行充分、全面的识别。比如,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查阅历史担保案例,复核机构在审批前收集的风险信息,结合实际管理状况,分析并评价已有的风险信息是否对案例中所涉及的风险实现充分识别。同时,内部审计人员还应审查对比本担保机构在不同时间段整理归档的风险信息文件、具体担保项目后续跟踪风险的文件,评价信用担保机构是否持续动态的进行风险识别工作。
(三)审查风险评估工作
风险评估是全面风险管理的中心环节,其评估质量的好坏往往是担保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内部审计人员在对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关注“风险发生概率”和“风险的影响程度”两个要素。通过查阅资料文件、询问相关人员,如有条件,可现场观察实时项目的风险评估工作,了解担保机构风险评估的过程、方法和风险评估所依据的成本―效益衡量标准,重点关注风险评估工作中定量、定性的评估手段,并在必要时通过向专家咨询的方式,分析评价风险评估是否合理有效。同时,风险评估工作需要应用各种风险工具,技术含量以及难度都比较大,对于风险评估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内部审计人员可通过与工作人员沟通询问的方式对工作人员作进一步了解,作为评价风险评估合理有效性的有力补充。
(四)审查风险应对措施
1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的价值定位价值定位决定了社会保障基金入市所应遵循的理念,如果价值定位有偏差,社会保障基金入市将会偏离社会保障基金原有的功能属性。
1.1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与功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本文所讲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指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与普通的投资基金不同,在民间社保基金被称作“保命钱”,其作为个人生活的最基础的保障,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社保基金是一种专款专用的为实现社会保障功能的储备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的财政拨款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或者收益,它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具有积累的特点。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为了应对我国不断加重的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是用来满足社会的长远需求而建立的。保障社会成员的最基本生活需求,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是社会保障的目的,社会保障基金即是在这个目的下发挥功能,保证社会成员老有所养。其次,社保基金还实施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为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发挥作用。社保基金必定要实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其用途是特定的,只能用于广大的受保人,任何挪用基金用作他用的行为都是违背社保基金初衷的。
1.2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与功能决定社保基金入市的价值定位社保基金入市的价值定位为入市提供基本的目标定位,如果社保基金的价值定位有偏差,必将导致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中出现种种大的弊端。实践中,社保基金的入市被赋予了太多的期望,比如稳定现今不稳定、不健全的股票市场,促进资本市场的成熟,监督上市公司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但是,社保基金没有救市的义务是肯定的。解决股市低迷、市场不稳定并不是社保基金的首要目的,不能混同社保基金入市的积极意义和社保基金入市的主要目的。在明确社保基金的基本性质与用途的基础之上,其价值定位只能是保值、增值。因此,社保基金入市的运营中,应当始终将安全性放在首要的位置,在严格条件的限制之下运行入市。社保基金的流失必将影响长远社会的稳定发展,在安全性和盈利性之间必然存在矛盾,社保基金入市的制度设计不能盲目地追求盈利的最大化,谨慎的入市才是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出路。
2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的风险分析
2.1一般风险一般风险是指不受参与者个体的影响,在资本市场内,每一个参与者都会面临的风险。一般风险并不能通过优化投资运作来加以避免,是特定的实际环境和因素造成的。比如我国政府干预证券市场的一些政策和行为,是加重风险的重要政治原因。另外,经济的发展有自然的周期性,股票价格的波动时有发生,且其波动并不完全受价值规律的影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更大,因此社保基金入市后是否能保值增值还是一个未知数。
2.2特殊风险特殊风险是指通过优化投资运作可以加以避免并防范的风险。特殊风险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证券市场不成熟、投资管理的风险、投资组合的风险、委托的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等等。我国的证券市场并不成熟,上市公司中有不少坏现象,比如内部人控制公司、关联交易、退市机制不能有效落实,等等。证券市场安全性差,大量的市场投机现象、投资理念大都是短期的而非长远的,这种氛围必然导致了我国的股票市场有大起大落的现象。证券市场的泡沫无疑会给社会保障基金入市后完成保值、增值的任务带来危险。委托的风险主要是由社保基金各角色的双层关系决定的。全国社保基金由国务院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运营,再由理事会委托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机构具体从事运营。这种双层的关系导致了效率低,而且人的活动也会受到较大的限制。委托合同的机制并不能刺激管理人尽最大的努力,不利于加强其责任心。当其存在违规行为时,最大的出发也只是卸下管理人的资格而已,此种责任的承担对于社保基金损失的弥补毫无意义。社保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表现为多个方面,比如不能一味地强调以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绩来评估优劣,因为如果基金管理公司过分地追求业绩,在投资组合的选择上会忽视安全性,而过分地强调高收益,这种投资理念会加大社保基金的风险。
3对社会保障基金入市运行监管的若干思考社保基金的制度属性决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策略、财政支付的能力。因此,一套完整的监督制度是保证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重要因素,特别是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行为成为重中之重。为了有效减小社会保障基金入市遭遇的种种风险,笔者提出以下思考。
3.1监管社会保障基金入市的主要原则在明确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入市投资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是保值、增值的基础之上,我国必须确立社保基金入市应当遵循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在三者之间达到协调和平衡。只有在该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够确保社保基金入市后的良性运作。在监管基金管理人运作投资的过程中,要控制管理人的资产和负债处于一个相匹配的状态,确保其投资股票市场的期限和社保基金受益人负债的期限大体上保持一致。在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三性之间不存在优先次序,追求的是投资过程中的动态安全,这也是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
3.2建立严格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任制度,并完善绩效评估制度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选聘是监控投资运作风险必须的一步,只有选择专业化水平的投资管理人才才能为社保基金入市提供前提保障。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一般都是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机构,但我国的金融市场的自身监管水平并不完善,金融机构的专业水平也是参差不齐。因此,建立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参加投资运营社保基金的机构应该选择高水平、高信誉的金融机构,具备相应严格资质条件的投资公司才能够获得投资管理社保基金的资格。另外,即使是获得了进入的资格,也应当定期清理整治,做到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公司清理出局。相关资质条件的设定应当适度提高,从各方面的情况来进行优劣选择,包括经营信誉、经营规模、经营时间、财务指标、收益率以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应设置一套完整的条件体系选择投资管理人。其次是切实落实退任制度,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公司不能一拖再拖,应建立即时强硬的退任制度。审定是否退出以及退出方案时,应当有劳动与社保保障部、审计单位、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共同参与决定,在审议决定和清算的过程中,应按照合理的方案进行,保障基金在交接过程中的正当运行,维护社保基金所有者的利益和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最后是完善绩效评估制度。评估的时间应当根据股票市场的运行投资周期而定,不宜过短,也不宜太长。周期过短,不仅看不出投资运作的实效成绩,更加不利于稳定股票市场;而评估周期过长,起不到及时的评估监督作用,危害了社保基金的安全性。
3.3加强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透明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只要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信息披露制度就是一个必要的监督手段。监督机构要想将监督落到实处,就必须对投资管理人的运营情况有充分的了解,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减少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首先,应设定定期披露机制,不同的事项分别以年报、季报、月报的形式规定下来,比如每季度按证券投资分类的不同情况公布其收益回报率等。对于一些重要的事项应设立及时限期公告制度,并规定在相应的日期或期限内没有履行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认定属于重要事项的内容应当通过列举加概括的形式规定下来,比如社保基金出现大幅度损失,投资管理人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涉及到对社保基金的投资安全性产生明显影响的事项。现行规定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是不够合理的,期限过长,不利于监督作用的发挥。其次,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要予以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更全面些。包括定期的报告制度与资产评估制度(包括资产评估的原则和资产评估的频率等)等相关具体制度都对防止投资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积极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