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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划转的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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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划转的方案

第1篇:关于资产划转的方案范文

关键词 社保基金 划转国有资本 养老金缺口

一、引言

根据中国社科院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6》显示,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低速发展阶段,情况并不乐观。自1997年养老金制度改革之后,我国正式对城镇职工采取“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巨大的资金缺口使得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较大的支付压力。据统计,截至2015年末,我国65岁以上老人达14386万人,占总人口数的10.5%。2015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为27929.4万元,相比2010年支出的10755.3万元,增长率达160%。同时,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同比2010年仅增加132%。由此可见,近几年我国养老金的收入和支出不成比例,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亟待解决。为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现已出台一系列文件,确定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思路。

2016年5月1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规定社保基金来源包括“国有资本划转”。截至2015年末,国有股划拨至全国社保基金的资金和股份累计2563.17亿元,这个数字相比2011年的2119亿元相差不大,约合中央和地方持有的全部国企股份净资产的1%左右。为填补养老金缺口,划转国有资本已经成为学界、政界公认的解决办法,学者对划转国有资本对投资行为影响以及对划转模式、划转比例、划转规模等如何确定展开大量研究,对完善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提出建设性意见,对解决我国养老金缺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着重大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面临的困境,养老金缺口及国有资本的测算,划转规模、比例、方式的确定,以及划转后社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并给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存在的问题

(一)划转之前,养老金缺口难测算

在制定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具体方案时,其主要目的是缓解养老金的资金支付压力,解决养老金巨大的资金缺口。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4》统计资料显示,中国养老金缺口达86.2万亿,但是世界银行对中国统账结合模式的资金缺口的估计更大。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养老保险金还未实现全国统筹,最多实现了省级统筹,因此对养老金的缺口测算需要细化到各个省市,实施成本较高,并且各层级之间信息不对称,数据的真实性很难得到保证。再者,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应是一个长期均衡的过程,需要测算数据达10年甚至更久,对于国有资本的数据也要进行详尽的测算。这需要同时考虑国有资产现阶段的存量、资产的流动性以及固有资本等影响因素。因此,在对缺口的测算预测以及国有资本的资料搜集方面都有一定的难度。

(二)划转模式难确定

划转模式主要是指划转规模、划转比例以及划转方式三个方面。划转规模方面,我国各个国有企业的发展程度、资金规模不一致,因此经营收益也存在较大差别,如果将所有的国有企业的资本都划转至社保基金,必定对发展较慢的国有企业经营造成影响。因此,如何制定一个合理的方案确定划转规模,都是现阶段需要考虑的问题。中央和地方的划转规模应制定一个详尽的方案进行划分。目前,山东省试将国有资本股权划转省级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方式和划转比例对社保基金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现阶段,划转方式主要存在的争议是到底是股权划转还是资金的变现,以国有资本的所有权还是分红权划转,这些都需要仔细衡量。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养老金将会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继二胎政策后人口增长率的估算存在较大的困难。同时,经济发展处于不断波动的状态,股票市场不稳定,划转方式、划转比例难以精确测算,这也是至今具体方案尚未出台的一大原因。

(三)划转之后,社保基金难监管

划转之后的社保基金的监管也是一大难题,主要表现在投资和监管方面。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起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确保国有资本依法合理划转。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本质上是一个民生工程。因此,更应当建立起完整的法律支持的体系框架,以此促进该改革取得有效成果,促进公民合法享受权益。历来我国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存在较大的弊端,与此同时,国有企业承载的历史遗留问题太多,其进行改革的成本非常高。一旦企业发生较大的亏损和资不抵债的情况,最终都是由政府支付巨额的改革成本,影响划转进程,最终也影响社保基金。同时,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促进了社保基金的市场化,其面临的市场风险更大,社保基金的安全性难保证。国有资本的划转大致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因此,在划转过程中,由于监督不到位,容易造成有资本的流失,最终对社保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四)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后如何实现公平

公平指的是划转后社保基金是否能让所有公民均等受益。国有资本应是全民共享,是公民的权益,每一位公民均等化拥有,国有资本划转至社保基金后,理应实现人人均等。社保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弥补调剂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养老金支出,但是这些支出又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空账”问题造成的,主要是解决缴费职工养老金收支缺口问题。所以,从社保基金的主要目的来看,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受益。其次,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标准方面,不同地区、不同地域,不同编制以及有编制和没有编制的人员是否领取同样的由国有资本划转而来的养老金?因此,笔者认为公平问题很难得到公正的安排。所以,国家在出台相关政策方案时应该考虑到划转之后的公平实现。

三、对策及建议

(一)依法规范国有资本划转,确立合理划转方式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相关法律体系保障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因此在划转前各种划转规模、比例、范围等的设置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从而使得国资划转过程有法可依。在这个划转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包括各类国有企业,以及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财政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因此,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国有资本合理划转、社保基金合理使用的强有力的保障。同时,在制定划转方案时,也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本存量,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社保基金的需求分析,以及划转后社保基金的使用情况等。划转过程需要法律的规范,从而促进国有资本有序划转,促进社保基金的良性发展。

(二)坚持划转国有资本与社保基金缺口平衡原则

在制定具体划转方案的时候,首先需要测定全国各地区的养老基金的缺口和预测,以及进行中央和地方总国有资本数据的测量。由于现阶段我国的社保基金只到省级统筹,因此各省市需要结合当地的养老金使用情况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对养老金的缺口进行测算,同时进行预测,最后再上升到统筹层次,方可制定出合理的划转方案,包括划转比例、划转方式等。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保证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养老金的支出,这是一个长期的规划,不是短暂的充实。因此,考虑国有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社保基金的供求关系,坚持划转国有资本与社保基金缺口平衡原则是促进养老金实现长期均衡的重要前提。

(三)加强国企管理,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监管机制

国有股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后,国有企业运营及社保基金的监管问题尤为重要。建立一个监督机构监管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等管理活动,能较好地限制在社保基金使用过程中的资金挪用、占用或者非法使用的现象。社保基金的使用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权益。因此,在国有资本划转后,更需要对社保基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在划转过程中可能出现国有资本的隐形流失,而在划转后社保基金收支的预算管理相比原来更复杂,更需要一个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系统,加强国有企业以及社保基金的管理,对这部分划转的国有资本的管理,监督社保基金基于保值增值的投资运营等。

(作者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邓大松,吴汉华,刘昌平.论中国社会保障基金治理结构与管理模式[J].经济评论,2005(5).

[2] 金刚.国有资产提高中国养老保险支付能力研究[D].辽宁大学,2007.

[3] 金刚.国有资产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09(6).

[4] 黄浩.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09(6).

[5] 邓大松,张三保.对重构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的思考[J].长江论坛,2006(4).

[6] 项怀诚.关于全社会保障基金的几个问题[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

(1).

[7] 郭晓亭,汤柳.划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问题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5).

第2篇:关于资产划转的方案范文

【关键词】集体企业;产权整合;纳税筹划

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国有企业的各行各业都兴办了一些集体企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普遍存在公司数量众多、规模较小、效益较差、产权关系不清、管理关系不顺等问题。从2008年开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着手推进股权业务整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共同持股公司股权整合,减少法人层级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据此,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编制并下发了《对外投资公司业务整合实施方案》,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对部分集体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

笔者以3家公司为例,就集体企业产权整合过程中的纳税筹划进行具体阐述。

二、 三家公司产权情况

3家公司均为集体企业。其中,龙泉驿天然气公司集体产权占净资产的80%,郫县天然气公司集体产权占净资产的82%,泸州川南石油天然气公司集体产权占净资产的100%。

三、 税收风险及税负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明确了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几种方式,并没有明确将产权无偿划转列入重组的范围。目前国家仅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进行了相应的法规规范,对于集体产权的无偿划转尚无明确的法规及税收政策文件进行规范。此外,华盛公司承接集体产权未支付任何对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承接该集体产权可能被认定为取得捐赠收入而按集体产权的公允价值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2010年9月,3家公司集体产权资产账面价值约为15074万元,界定为四川石油管理局集体产权的账面净资产14066万元,以25%的企业所得税率计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额约为3516万元。

四、三家公司改制工作简述

根据《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对外投资公司业务整合实施方案》文件要求,3家公司都制定了《公司改制方案》。首先,提交公司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形成职工大会决议(出席会议全体人员签字);然后,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再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公司改制法律意见书,认为3家公司从非公司制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目的正当,主体和程序合法,方案内容全面、合法,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家公司完成上述工作后,上报四川石油管理局主管部门,申请对公司进行改制。2011年四川石油管理先后对3家公司改制作出批复,同意3家公司的集体产权界定为四川石油管理局集体所有(由华盛公司代表四川石油管理局持有产权并管理),其余产权界定为当地政府国有产权(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当地政府持有产权并管理);同意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公司改制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作为公司改制的相关基础资料;同意改制方案中职工安置意见;同意改制后公司“三会”和经理层的设置、构成及委派;要求尽快完成公司改制工作并备案。

五、 纳税筹划方案

1.理顺内部管理层次及关系是集体产权整合纳税筹划的前提

2008年11月,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下发了《关于成立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集体产权管理中心的通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集体产权管理中心与华盛公司合署办公,华盛公司是四川石油管理局所属集体经济企业投资和管理平台。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与“四川石油管理局”关系说明:在法律上,二者是不同法律主体,在管理上,二者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求,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体化运行”的管理模式。

2010年12月,四川石油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华油集团公司改制集体企业集体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川石油管理局及所属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改制前的集体产权由华盛公司承接。华油集团公司托管的集体企业改制,华盛公司按规定承接集体产权后,转作对华油集团公司的投资。

2. 根据总分机构之间资产转移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华盛公司是四川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同时作为四川石油管理局对所属的集体经济资产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因此,华盛公司承接四川石油管理局集体所有的产权,可参照《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第3篇:关于资产划转的方案范文

一、《办法》的法律性质

国资委作为国务院为管理国有企业而设立的特设机构,不在国家部委局之列,其的规定仅仅是作为出资人(或者说股东)对所出资企业的管理文件。国有企业在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无偿划转业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的第二条就明确指出“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无偿划转的法律性质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可见《办法》仅规定国有产权在国有企业及所出资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无偿转移涉及的批准事项,并未规定无偿划转的经济事项,在获得批准后操作时,应按照一定的经济业务方式履行有关法律手续来实现。

如果划入和划出方不是公司,且隶属于同一出资人,则划入或划出方资产的权利人都是出资人,划入或划出方的资产就是出资人的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属于出资人的内部关系,无偿划转的行为不导致权利主体的变动,也不导致出资人权益的增减。这种情形中的无偿划转行为属于出资人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导致出资人资产、权益的增减,不影响债权人利益。

如果划入和划出方是公司,则划入或划出方及其出资人是不同的法人主体,出资人在企业中的权益只能是股权性质的权利,而非对企业具体资产的支配权。这样,无偿划出会导致划出方资产减少,出资人在划出方中的股权减少;划入方的资产将会相应地增加,出资人在划入方中的股权也会相应增加。这种情形会导致划入方、划出方及其债权人、出资人权益的一系列变化,应严格依法操作。

本文将对划入和划出方为公司的情况下无偿划转的操作方式及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三、无偿划转的操作方式

对于划入和划出方均为公司的情况下,在无偿划转得到批准后可以选择以下四种方式之一来实现:

方式一:减资与增资。出资人对划出方收回投资,划出方减少注册资本。与此相应,出资人对划入方追加出资,划入方增加注册资本。

方式二:分配与增资。划出方向出资人进行利润分配,出资人向划入方追加投资,划入方增加注册资本。

方式三:赠予。由划出方将产权赠予划入方,与其他主体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方式四:增减资本公积。划出方依据无偿划转批准文件,直接减少资本公积和相应资产;划入方则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和相应资产。

四、几种无偿划转操作方式分析

(一)减资与增资

这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但对操作程序要求比较严格,划出方要履行减资手续和债权人保护程序,操作周期长,受债权人的制约。

(二)分配与增资

这种方式操作手续简便,但是利润分配受划出方盈利水平的制约,如果划出方没有可供分配利润,则无法操作。另外,由于划出方是出资人的全资子公司,出资人完全有权利决定划出方的利润分配,如要实现产权转移,直接由划出方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再由出资人对划入方增加投资即可,无需按《办法》规定履行无偿划转批准程序。只有在划出方没有未分配利润可分的情况下,出资人才需要考虑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来实现产权的转移。

(三)赠予

这种方式法律关系简单,但划入方资产增加不能反映出资人出资的增加,只意味着出资人投资增值;同时,划入方接受捐赠需作为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划转产权的金额较大,影响到划出方的偿债能力,则出资人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嫌疑。

(四)直接增减资本公积

出资人对划出方减少投资,划出方直接冲减资本公积,不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出资人对划入方增加投资,划入方直接增加资本公积,不增加注册资本。由于这种方式不变更注册资本,划出方在工商年检过程中也很少遇到障碍,看似操作简便,制约条件较少,但容易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直接增减资本公积方式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直接通过冲减资本公积从划出方无偿划出产权的做法明显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资本公积用途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无偿划转过程中,如果不注意理清法律关系,忽视债权人保护程序,由出资人随意无偿划转企业产权,划出方的债权人就可能以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为由,要求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第八条规定“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这两条结合起来理解,就是划出方应事先向其债权人通报无偿划转事项,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因无偿划转遭受损失,并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实务操作中这是很难做到的,说服债权人书面同意划出方划出产权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出资人之所以选择直接增减资本公积的方式,就是要省去划出方减少注册资本所需履行的债权人公告等债权人保护程序。如此操作,无偿划转完成后,一旦划出方无力偿还无偿划转实施前的债务,则债权人可能要求出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4篇:关于资产划转的方案范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整合职能,调整机构、理顺关系、精简人员、提高效能、平稳过渡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我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努力构建一支适应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精简,高效执法队伍,确保改革平稳、规范,及时完成任务。

二、主要内容

(一)整合职能

将全区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的监督处罚职能进行整合,由新成立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二)机构设置

成立“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交通执法大队”),为区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相当副科级,业务上接受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指导。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道324线江口石亭超限运输检测站(以下简称“石亭检测站”),其职责交由新成立的区交通执法大队统一管理。政综〔〕185号下放的原市江通公路稽查站的职责交由区交通执法大队行使。

(三)主要职责

1、区交通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交通综合执法监督检查,协助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重大和跨区域(辖区内)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2、职责划分

(1)与运输管理(地方海事)机构的职责划分。运输管理(地方海事)机构承担公路、水路运输行业行政许可(含由区交通运输局许可的事项)、汽车维修、技术鉴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制定行业规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等职责,承担与之对应的安全监管职责。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本行政辖区的公路、水路运输(含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汽车租赁)行政监督处罚、查处非法营运和与之对应的运输市场秩序、安全生产等监管职责。

(2)与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公路行政许可、养护等职责和与之对应的安全监管职责。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本行政辖区的公路路政监督处罚、公路巡查、治理超限运输和与之对应的安全监管等职责。

(四)人员编制

区交通执法大队事业编制28名(含石亭检测站12名),所需编制由区运输管理所划转23名和政综〔〕185号划转5名解决,核定领导职数3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科级)。根据政综〔〕185号核减区运输管理所人员编制23名。

三、保障措施

(一)人员划转

1、原执法机构未进行参公登记的执法岗位在编干部,可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在公务员登记中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人发〔〕253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办法的通知》(人发〔〕186号)精神,经考核择优选调。

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政综〔〕185号的编制划转数,于2012年5月完成区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机构在编的稽查人员划转交接手续。

(二)参公工作

根据政综〔〕185号精神,区交通执法大队成立后,应按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参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的报批和人员登记工作。

(三)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接续。市属的公路稽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区运输管理所(地方海事处)人员划入区交通执法大队后,按照属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区交通执法大队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基金转移等工作。

2、养老金标准。市属的公路稽征机构离退休人员划转区交通执法大队后,执行属地标准。离退休补贴标准高于所在地的,高出部分暂予保留,今后该项补贴随当地津贴标准的调整逐步冲销。

3、提前退休。符合省政府政办〔2009〕50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市属公路稽征机构人员,在区交通执法大队成立前,根据本人意愿,由市属公路稽征机构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经费来源

区交通执法大队经费为财政核拨。经费来源。一是省级财政下划的年省级交通部门预算支出基数;二是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资金中下达地市基数及增量;由市财政按公路稽征、路政、运输管理(地方海事)划转人数切块下达区财政,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其他资金。

(五)资产管理

省公路稽征局稽征所及石亭检测站(市公路局石亭公路站)资产划为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办公场所。

(六)执收管理

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执收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区交通运输局商区财政局安排。

市公路局管养的公路路政赔补偿费由公路部门执收,用于公路损坏修复和综合执法机构执收办案经费补助等;罚没收入由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收,专项用于路政管理(含执收办案经费补助)等,支出由区交通运输局商区财政局安排。

(七)划转时点

以2012年月30日止,市属公路稽征、路政及运输管理(地方海事)在编人员正式移交到区交通执法大队。

(八)工作交接

改革过渡期,区运输管理所(地方海事处)机构继续履行并承担原有监督处罚职责,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继续履行并承担原有职责,直至与新成立的区交通执法大队完成工作交接。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主持辖区交接工作。

四、工作要求

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是深化交通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波及面广,政策性强。为此,各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开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波及面广,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成立由区编办、公务员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牵头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推进,取得实效。

(二)正确引导,平稳过渡。改革实施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正确引导,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要按照“机构一步到位、人员分步实施、综合执法工作全面开展”的基本思路,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力争2012年月完成区交通执法大队批复和机构组建工作,月底前完成人员划转工作,6月底全部完成改革任务。区交通执法大队和区运输管理所的机构编制问题,由区交通运输局拟定具体方案,送区委编办审核后,报区委编委审定。

第5篇:关于资产划转的方案范文

来自权威部门的消息称,国有资产划拨社保基金一事已经获得阶段性进展。

《财经》记者获悉,由财政部牵头的“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小组”目前已经完成各部门意见的协调与汇总,相关的报告已经起草完毕,将于年内上报国务院。

根据最新的报告,于2001年5月颁布实施、2002年6月暂停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减持办法”)即将恢复执行,并为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下称社保基金)开拓一个稳定渠道。待“减持办法”启动以后,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资产、非上市公司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等,来充实社保基金。

除了未来上市和增发国有股的10%将充实社保,报告称,对2006年6月“新老划断”(即指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后,新发行的IPO实施全流通,而不再做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区分)之后首发或增发的上市公司实行追溯划转。据统计,新老划断后首发或增发含国有股上市公司159家,可划转的国有股数约71亿,净资产约219亿元,按发行价计算为404亿元。

“两方面资金合计,2008年可以使社保基金增加约700亿元的规模。”社保基金理事会的人士说。

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和统一性,对“新老划断”前首发或增发的上市公司,暂时不进行追溯划转。

“这只是漫漫长路中的一小步,现在划拨的资产不过是应划拨的国有资产中的一小部分。”社保基金理事会的一位人士说,不过,“很小的一步也来之不易”。

中国证监会的一位人士也表示,国有股在境内新股发行和增发时完成对社保基金的划转,“对于稳定市场,增加机构投资者的比例有重要的意义。”

减持与转持

根据2001年“减持办法”的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三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社保基金。

这一“减持办法”实施了不过五个月的时间,就因为股市的巨大波动而被迫暂停,其间社保基金总共才收到了12亿元的收入。

在暂停“减持办法”的同时,国务院还决定,为了增强全国社保基金的实力,除继续采取国家财政增加拨款等方式,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把部分国有股划拨给全国社保基金,这部分划拨的国有股不在证券市场上减持变现。全国社保基金可以在需要时,通过分红、向战略投资者协议转让等形式来充实社保资金。

然而这一政策并没有落实。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一位官员告诉记者:“这部分资产的最大问题是流动性差,难以变现,而且定价困难。”一直未有恰当的解决方案,事实上划拨更是无从谈起。

最终,“减持办法”最终演变为只适用于境外上市企业IPO。截至2006年底,境外上市企业IPO的减持总额累计折合人民币751亿元左右。境内上市的企业并没有10%的国有股减持要求。

根据前述的报告草案,今后上市公司在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将采用转持而非减持国有股的办法。即在公开募股时,按照实际发行新股数量的10%划拨全国社保基金,由后者长期持有。

该报告称,对于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确实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个别企业,如因转持国有股影响国有股控股地位的企业,经国资委、财政部、社保基金同意,可允许国有股东在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情况下,采取变通方式包括以分红、自有资金上缴全国社保基金的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划拨。

漫漫划拨路

“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小组”成立于2004年9月,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成员单位包括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理事会。由财政部牵头,并在财政部设立办事机构,其使命是寻找合适的办法划拨部分国有资产解决全国社保基金的缺口。

成立于2000年8月的全国社保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

根据2001年12月13日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国社保基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投资收益;股权资产。

截至2006年底,按成本计算,社保基金资产总规模为2828亿元,比2005年底增加710亿元。扣除作为负债核算的代管行业统筹基金58亿元、个人账户基金权益46亿元后,社保基金的权益为2724亿元,比2005年增加770亿元。

其中,财政拨入资金581亿元,已实现收益196亿元。在财政拨入的581亿元中,预算拨款100亿元,国有股减持114亿元,国有股转持292.72亿元,彩票公益金74亿元。

从近几年社保基金筹集资金的来源看,主要仍以财政预算拨款和境外国有股减持收入,并且呈现出不稳定和逐年递减的态势。2006年出现大幅增长的原因是从当年开始实行的境外国有股转持,一举增加了292.72亿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成立的初衷是,作为国家战略储备基金,在达到一定规模后,即可凭自身运营收入逐年填补未来养老金支付缺口――由于历史原因及老龄化问题,这一缺口仍在不断扩大。

据世界银行的一项估算,从2001年到2075年,中国这一缺口可能达到9万亿元人民币之巨。以目前全国社保基金资产区区2000亿元的总额,显然远不能满足社会保障事业的需要,离中央要求社保基金五年内达到1万亿元的规模,也相去甚远。

“当前的重点,是要切实推动国有股权划拨尽快进入实质性操作。”社保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王忠民在今年9月底公开表示。据他透露,到今年6月底,全国社保基金按市值计算的总规模约4000亿元。

“相对我们这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4000亿元的基金总量实际上是杯水车薪。”王忠民说,“如果全国社保基金能达到2万亿元的规模,年收益率保持在5%以上,每年就有1000亿元的流量收益,就可以在不动本金的前提下弥补社会保障的动态需求。”

通过国有资产划转全国社保基金,以建立未来应对社保欠账的战略储备,早已在决策层形成共识。但是,划转哪部分资产、以什么方式划转,多年来执行层各部门一直争持不下。根据最初设想,是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全部或大部分划转全国社保基金,由全国社保基金作为长期持有者,代替政府持有国有企业股权。但这一设想未能实现。

此后,“全部或大部分股权”的目标被修正至10%的股权。这一“向下修正”的方案经过多方协调,仍远未付诸实施。

从2006年开始,国务院批准社保基金对上市后成长型好的股票采取直接持有,替代此前的现金减持方式。

这种持有方式的改变,当年即获得了高达133亿元一二级市场差价收益,境外股票占总资产的比例也达到了11%。也就是说,如果当时就以IPO价格卖掉,股票占比可以下降11%,但损失了133亿元的收益。

这一从现金减持到转持的变化,使得社保基金在投资决策上有了更大的自。

“从减持到转持属于技术上的问题,真正需要解决的是其他已经上市和非上市的国有股划转,但是目前看来阻力仍然很大。”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前述官员说。

阻力重重

“恢复‘减持办法’可以为充实社保基金开拓一个稳定渠道,但是真正能够让社保迅速扩大规模的是将上市公司国有股的10%一次性划转社保基金。这可以为社保基金一次性筹集几千亿元资产。”财政部有关人士说,“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各部委意见还没有统一。”

财政部这一建议,势必在微观治理层面产生巨大利益调整,因此在技术操作层面上存在着相当阻力。其中最主要的担心是相当一部分公司可能因此会“控股权旁落”,并发生“法人治理结构改变”。此外,对于各级国资委来说,尚未改制完毕的国有企业的改革成本(诸如冗员安置、产业经济结构调整等),亦寄望于对国有资产现有存量的变现,如果一次性划走10%的国有股权,无疑是增加了自身的困难。

此前国资委曾提出替代性意见,即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每年约定一个分红比例充实社保基金。不过随着财政部确立了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主导权,对此国资委已意兴阑珊。

2006年国资委曾下发《关于开展划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份文件要求各地方国资委及央企做好划拨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部门的研究、论证工作,要求各地、各企业“客观分析”划拨本地区或本企业所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0%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可能的影响。

业内人士认为,前述有关上市公司划拨国有股事宜对于央企来说影响并不大,但对地方国企控股的上市公司而言,则意味着中央和地方利益格局的重新划分。

1994年以来,中国分税制改革形成了“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投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地)级政府和县级政府分别是本级国有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在履行出资人职能上是平等民事主体。“(划转到全国社保基金)违反了国资管理体制中‘国家统一所有,分级行使产权’的原则,”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地方国资委负责人说,“划拨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的确很迫切,也很必要,但首先考虑的应是充实地方社保基金。”

“对于地方企业来说,如果10%股权划归地方社保基金应该影响不大,但也是在股东不失去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如果划归到全国社保基金,情形就不同了。”北京国资委副主任侯子波向《财经》记者强调。北京国资委也是地方国资委中拥有上市公司数量比较多的。目前北京国企中由母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上市公司绝对控股(即股份占50%以上)的有20多家,其中大约三分之一由北京国资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划拨部分国有股权给全国社保基金并非不可行,但是比例不宜过高,10%的比例值得商榷。”长沙国资委主任罗放良表示。长沙国资委属下的国有企业中有七家上市公司,其中两家属于国有股权绝对控股。在罗放良看来,填补社保基金缺口的最好途径仍然是从财政渠道拨付,这样更加公平和直接,因为有的地方没有上市公司。

对于如何平衡与地方社保基金的利益调整,财政部有关人士向《财经》记者解释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启动之后,除了划拨一部分国企分红给予社保基金,向地方进行转移支付也将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于社保基金的方式之一。

除了地方国资委,上市公司亦有自身考虑。国家开发公司的一位高管向《财经》坦承,“对于上市公司本身经营没有变化,但是当股东结构发生变化后,对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会产生重大影响,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都会有重大变化。比如按照《公司法》,企业拥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即约33.33%的股权才有决策否决权。”

第6篇:关于资产划转的方案范文

曾经肆掠股市达6年之久的大灰熊重出江湖, 国资委宣布拟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大牛市激发了国有股高位套现的冲动,社保资金大窟窿谁来补?资本市场的钱取之民,用之于民,最终还是老百姓买单;H股、红筹股纷纷回家分田,个个雄心勃勃,争抢着刷新国内最大IPO纪录。站在5000点之上的股市何去何从?

“大灰熊”重出江湖国有股拟减持充社保

■CUBN 记者 郭丽娜北京报道

国有股减持充实社保基金,很可能起到一石二鸟的作用:一方面继续壮大社保基金,另一方面也可以对火爆的资本市场增加供给,进行调控。

曾经令市场风声鹤唳的国有股减持政策很有可能在六年之后重出江湖。

日前, 消息人士透露,国务院有关部门正积极研究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问题,划转工作启动后,全国社保基金规模将在短期内得到迅速扩大。该人士称, 若方案获准近期推行,很可能起到一石二鸟的作用:一方面继续壮大社保基金,另一方面也可以对火爆的资本市场增加供给,进行调控。

海通证券宏观经济高级分析师李明亮指出,目前鼓励已解禁的国有股加快减持速度,允许新上市企业国有股减持以充实社保基金的可能性较大。但股市不会因此重蹈2001 年熊市的覆辙,因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已经给证券市场注入了巨大的活力,而流动性过剩使市场的资金供应一直相当充沛。在这种情况下的国有股减持,对市场冲击有限。

国资委支持国有股减持

近期有关中央政府欲再次启动国有股减持政策的传闻,令市场人心惶惶;传闻还称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问题。而6年前类似有关减持政策的出台,曾使得中国股市步入长达5年之久的熊市。

9月13日,《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公布。该《意见》表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了用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支付国企改革成本等之外,“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去年12月19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也曾明确表示:“任何人都会有老的那一天,也都难免会生病,所以,社保基金很重要。国资委坚决支持把部分国企的收益转到社保基金。”

由此,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传闻虽然没有得到求证,但其背后的确隐含着政府希望对国有股的部分减持,来增加市场上股票的流通量,增加市场股票的供给。

此间,消息人士分析指出,目前还未到国有企业大规模减持国有股的时候,国资委也不会支持企业大规模减持股份;而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政策也并不等同于“国有股减持”。

对于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政策,消息人士指出,这项政策一直在由社保部门和国资委协商推进。2001年6月1日,国务院曾《减持国有股筹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且该等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应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项政策当时对股市造成巨大冲击,并很快被叫停。但去年股改基本完成后,上市公司国有股获得流通权,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政策再次被提上日程。

消息人士指出,目前看来,划转并不等同减持。划转有可能是把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直接划转到社保基金,从而使得社保基金能获得股权的分红和增值收益。但如何划转或减持尚无具体方案。

消息人士指出,国有股转让或减持肯定存在下限,也就是国家要保证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处于控股地位,因此国有股的减持不会成为大量而普遍的现象。目前,不论是国务院国资委管控的中央企业,还是地方国有企业,其国有股股权的处理权都牢牢掌握在国资部门手中。

高位减持 不排除管理层授意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国有股可流通后,今年7月1日国资委出台《国有股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遏制地方国资部门和公司大股东的套现冲动,给国有股减持设置障碍,避免国有股大量套现而对市场造成冲击。

《转让办法》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股份时,设定了一定的比例和数量的限制。在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出现转移的前提下,对于大部分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来说,若能满足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减持比例未达到总股本的5%,就可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相关转让,否则需报请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

消息人士分析认为,由此,国资部门始终掌握国有资产减持变现的最终裁量权。即使国资委订立了5%的可自由裁定转让股份,也可能是国有控股企业从二级市场上回购来的部分,不真正涉及到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的初始股权。

内地证券市场自2005年5月开始进行股改试点后,2005年8月上市公司股改正式进入批量化,到今年初股改已基本完成,至今仅有不到50家公司还没有完成股改。

随着市场渐入非流通股解禁的,再加上股指不断攀升,股价持续上涨,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冲动格外强烈。7月国资委公布国有股转入办法后,国有股减持仅度过了一个月的低潮后,便连创历史新高。

据统计,今年7月,国有股东共减持了约1961万股,占当月总减持比重的7.52%,为近期低谷。而8月以来,国有股东减持比例开始强劲反弹。8月间,国有股东减持达1.33亿股,占当月总减持比重的28.51%,创下新高。9月至今,国有股东已减持4149万股,占总减持比例的17.41%接近5、6月的高点位置。

第7篇:关于资产划转的方案范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资产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鉴于:管理人是拥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专业人员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在证券行业具有良好的信誉;

委托人愿将其自有资产的一部分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同时,管理人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 释义

(1)委托资产:指委托人具有所有权并依法可以用于投资的资产,即本合同第2条所述之资产。

(2)剩余资产:指委托期限终止时,本合同第5条(1)项所确定的资产管理帐户的余额所表示的资产。

(3)年收益率:指委托期限终止时,以年度计算的投资收益与期初委托资产之比率。

(4)管理佣金:指管理人按委托资产的比率收取的服务费用。

(5)业绩奖励:指管理人根据委托资产的收益情况从委托资产的收益当中按比率提取的奖励金。

2 委托资产及其评估

(1)委托人愿将下列_________项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

A.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B.股票:(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C.债券:(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D.外汇:(币种)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

E.其他:_________。

3 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

(1)管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意愿制订投资方案,征得委托人同意以后,将委托资产投资于_________(深圳、上海两地交易所买卖A股股票/基金/上市有价证券包括债券、国库券/新股申购)。

(2)如果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管理人进行约定的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应立即对投资意愿和投资方案进行协商和修改。

4 资产管理期限

(1)资产管理期限自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起算。

(2)本合同的资产管理期限为个_________月;若本合同依照第13条的规定得以延期,则该期限也相应延长。

5 帐户管理

(1)在资产管理期限内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开立资产管理帐户:

A.以委托人名义开设国债帐户和资金帐户

B.由管理人开设资产管理专户

(2)委托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应将委托资产划入前款所确定的帐户。

(3)管理人对(1)项所确定的帐户有完全的交易操作权,但不拥有除正常交易结算外的资金划拨权。

(4)资产管理帐户的资金密码由委托人保管,预留印鉴为双方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

6 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是委托人的自有资产,资产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保证委托资产上没有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也没有任何限制性条件妨碍委托人对该项资产的所有权,监控权以及管理人对该项财产的操作权。

(2)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不违反委托人自身的商务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3)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一切资料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7 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承诺将选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作为合法的交易指令操作人员负责委托资产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做,遵照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运用科学手段控制市场风险,力争委托资产的保值和升值。

(2)管理人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挪用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不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8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有权取得管理人出具的资产管理报告及其他必要信息,随时查询了解委托资产的操作情况,并监督资产运营状况。

(2)委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和收益。

(3)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全部地将委托资产交与管理人管理。

(4)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关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的基本文件资料,并承担委托资产在委托管理人管理之前的一切风险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5)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管理方全额支付管理佣金,并承担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和依法可能对证券交易征收的有关税费。

(6)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的指示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委托人有义务保证该指示或通知上的签名及印章合法,真实,有效。

9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应保存资产管理操作中的详细资料,按本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和其他必要信息,接受委托人的查询。

(2)在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资产管理期限届满时,管理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收取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并有义务将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和收益及时返还委托人。

(3)为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管理人的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财务,帐户上应严格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10 管理佣金

(1)委托人按委托资产总额的_________%,向管理人支付委托资产管理佣金。

(2)当委托资产年收益率超过一定指标时,管理人可以获得业绩奖励;具体的奖励方式和办法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3)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由管理人在双方协商的清算日或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从剩余资产和收益中一次扣划。

11 委托资产的清算

(1)在资产管理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清算日;如无约定,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清算日。

(2)清算日后的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在扣划约定的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后,根据委托人的资金划转指令将剩余资产和收益一次划转到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12 保密事项

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委托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委托资产运作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以及关于管理人的资产管理方案,投资策略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双方均严格保密,并责成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资料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国家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13 合同的期限与转让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委托人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帐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生效。期满后可续签。

(2)双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_________个月就合同是否延期开始协商,以便管理人安排正在进行的交易并确定合同延期后的新的投资策略。

(3)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延期的,应在合同终止前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延期事宜加以约定。

(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委托招商合同 ·委托咨询合同 ·委托策划合同 ·委托生产合同

14 合同的修改和解除

(1)本合同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2)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因与现行法律不符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立即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3)如果因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故,电信部门原因造成的通讯中断,交易所原因造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到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当委托资产亏损_________%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委托资产进行处置。

(5)依据本条(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视同资产管理期限提前届满,双方仍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但管理人的管理佣金应按照已履行期间占约定的资产管理期限的比例计收。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协商确定委托资产的清算日,比照本合同第11条(2)款的规定办理清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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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本条(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或者因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自动解除的,管理人应将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返还委托人,不得要求支付管理佣金。

(7)因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自动解除时如剩余资产少于委托资产本金,则管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的损失,但该补偿以补足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限。

15 违约和赔偿

(1)除本合同第14条(3)(4)(6)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_________%的违约金,且违约方丧失依据本合同要求投资收益或资产管理佣金的权利。

(2)管理人未按本合同第11条(2)款的规定及时划转剩余资产和收益的,每延滞一天,应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万分之_________的补偿金。

(3)如委托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或查封,除非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授权,管理人将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在针对委托资产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进行答辩。因代表委托方处理上述争议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4)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16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2)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 为保证委托人、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双方委托_________作为监管人。委托人、管理人与监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按三方所签订的《监管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18 附则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日后双方签署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以书面形式申明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该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监管人持有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管理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8篇:关于资产划转的方案范文

上午好!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有限公司对各位领导和嘉宾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对社会各界人士给予*产业发展的一贯支持和关心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是*产业发展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日子。*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是*产业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从此*产业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回顾历史,*大学的校办产业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建国初期一直到七十年代末,*大学校办企业的功能从“验证书本知识,培养动手能力”逐步向从事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转变。学校遵照“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相继建立了计算机工厂、精密仪器厂、试验电厂、汽车厂等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工厂,也出现了一些面向市场、和学科发展紧密结合的专业型的经济实体。

1980年,*大学第一个科技型的公司——*技术服务公司成立,标志着*企业开始以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为宗旨,按照现代企业的模式,进入了一个加速发展的阶段。在之后的15年时间里,在改革开放大好形势的带动下,*大学各类科技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虽然发展过程非常曲折和艰难,但是经过这15年的努力奋斗,学校的高科技产业蓄势待发,为进一步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95年,*大学企业集团宣告成立,学校开始着手以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母体,以控股权作为纽带,理顺资产关系,优化企业资源,拉开了股份制改造和企业规范化的序幕。在1995年到2003年的8年时间里,*产业的经营模式从单纯的技术、产品运作转变为“技术+资本”的综合运作,创造了“集装箱模式”、“太阳能模式”、“生物芯片模式”等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成功经验。*同方、*紫光、诚志股份等公司经过资产整合和股份制改造,相继上市。*产业按资产总量计算,已经有90%完成了股份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的改造。全校产业的经营额首次突破了100亿元。

200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体改办、教育部《关于北京大学*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大学开始进行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校企改制和规范化的工作。一年多来,我们完成了以下几项主要的工作:

一是清产核资和划转资产。我们对学校全资及控、参股的企业逐个进行了评估和审计,以2001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确定*大学拥有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7.21亿元。经主管部门批准,已将其全部划转到*大学企业集团,并完成了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手续。

二是撤并公司。学校决定对全校42家独资或“联营”公司进行撤并或改制。其中6家进行股份制改造;其余的36家全部撤消。目前已经完成撤并、改制或正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公司,已经占总数的78%。

三是进一步实施校企分开。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大学的事业和企业的资产、帐目和管理体制已经完全分开;在企业兼职的学校领导干部已经逐步退出;企业与学校在地域上已经彻底分离;在企业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的分离,也正在按照《实施方案》的原则,逐步进行。

四是取消企业名称中的“*”冠名。在今天*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之后,我们将向公司所有的控、参股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提出《关于取消企业名称中“*”冠名的提案》,希望通过法定程序,分期、分批地逐步取消“*”的冠名。取消冠名不是“脱钩”。我们对企业的投资及其股权关系并没有改变,*大学仍将一如既往的支持所投资企业的发展。

在基本完成上述工作之后,*大学于今年初开始启动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筹建与申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4月24日发文,批准*大学对“*企业集团”进行改制,设立“*有限公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教育部于11月19日批准了*有限公司的《组建方案》和《章程》。目前我们已经完成了新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取得了营业执照。

*有限公司由新设立的“*大学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大学行使股东权利,委员会向公司派出了董事会、监事会,形成了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大学作为公司的股东,以所投入的资产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经营、监督和管理经营性的资产和股权,是所投资企业的出资股东,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或董、监事,对这些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公司将用企业经营的模式和手段来进行全校企业的规划、布局和归并、调整,支撑企业的发展,建设好*科技园。股东对公司经营业绩的考核,关键指标是实现利润总额、资产增值率和对股东的投资收益回报。2002年,*产业的经营总收入为115亿元,实现利润6.4亿元,上缴国家税费5亿元。

教育部周济部长在最近一次讲话中谈到:“高校产业正面临发展机遇,应采取更积极的态度,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观念,更快地发展。”我们将遵循这一精神,按照“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服务社会、加大回报”的方针,继续推动*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

下一阶段*产业的主要发展思路是:

1、继续依托*大学,从事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不断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持企业健康的、可持续的发展。

2、围绕主业发展方向,通过资产(股权)的优化和重组,进行产业整合以及产品结构的调整。

3、继续按照“技术+资本”的模式,采取吸收兼并、出让股权、参与企业的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各种方式,加强与社会企业的合作,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4、建立良性的投入撤出机制,在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大的经济收益和较大的股东收益回报的前提下,进入企业发展的“动态平衡”状态。

5、加紧实施海外战略。引进优秀的企业管理和技术开发人才,加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组织“海外*”,建立海外研发和经营基地。

第9篇:关于资产划转的方案范文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选择到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国家对国企上市审批严格,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审计鉴证,并报国资委、证监会批准,并满足国内及上市地监管要求,其中涉及财税处理事项较多,下面以笔者所在公司重组改制为例,对其中涉及的主要财务问题的处理方法简要探讨。

【关键字】

重组改制 上市 会计处理 规定

【主要内容】

一、 公司重组改制上市方案及主要流程

笔者所在公司是某国有大型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增大公司在国际和国内行业内的整体竞争力,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经集团总体筹划拟在海外上市。集团将下属几家行业相似的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将其中与主业无关的子公司及资产划出,经上述重组后,A公司成为所在行业特大型企业,竞争优势明显。A公司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和审计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审计,报经国资委核准,依据评估报告将原下属所有单位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依据《公司法》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审计评估的基础上,引入外部投资者,设立股份公司,聘请上市机构进行上市辅导,按照证监会及上市地监管部门有关要求,报送审批材料,编制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股份。

二、 关于股权划转的会计处理

1.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即对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不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不形成商誉,合并过程对最终控股人整体经济利益没有影响。我公司按划入子公司合并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金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同时增加公司资本公积。

2.合并报表的处理。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视同期初即已合并,资产规模、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算,编制合并日会计报表时,应对资产负债表期初数进行调整,对利润表等比较报表的上年同期数也作相应调整。

(1)合并资产负债表:以账面价值并入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合并各方在合并日及合并报表期初日之间的交易,应合并抵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与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抵销,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形成的归属于合并方的留存收益应当转回,其中被合并方“盈余公积”,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中要求转回,而在《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章节中要求在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中予以反映,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单独披露。我公司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按合并财务报表要求,在“未分配利润”中反映,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盈余公积仅反映母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并在报表附注中对未分配利润中包含的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司进行披露。

(2)合并利润表:应包含被合并方自合并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净利润,合并各方期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应进行抵销。

(3)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包含被合并方自合并期初至合并日发生的现金流量,合并各方期间发生的现金流量,应进行抵销。

三、 改制评估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10]11号)规定:“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我公司按照评估报告金额对资产、负债等项目账面价值进行了相应调整,评估金额与原账面价值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并按单项资产、负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特别注意,根据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规定,要求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四、 预留三类人员费用会计处理

国有企业因为历史原因,大多承担着较大的社会责任,其中离休、退休、内退等三类人员福利是最主要的负担,事关职工切身利益,而此类费用又属于非生产经营相关,上市后继续负担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对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要求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预留时,直接冲减企业资本公积,同时挂“应付职工薪酬”。使用时,在国资委批准的标准和范围内直接冲减挂账。每年年末,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最新的利率对预留费用余额进行重新复核,对通货膨胀率等经济基础假设变化影响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同时调整“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余额,按年末最新利率计算预留费用的利息成本,并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因为该项预留费用是企业上市前从国有资本中直接预留,因此必须严格按照预提范围使用,执行标准不得随意变更,以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资委有关规定,自公司设立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股份公司设立日之间产生的可供股东分配的累计利润为特别股息,应归原股东享有。应聘请审计机构对此期间损益进行审计,依据股东会决议及审计报告金额,借记“利润分配”,贷记“应付股利”

公司发行并上市前留存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一般可以由原股东独享,也可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中,既要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另一方面保护未来新股东权益,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满足各方监管披露要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体系,规范财务核算,杜绝财务造假。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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