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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税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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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税务

第1篇:出口退税税务范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印发后,陆续接到部分地区来函,要求明确个别商品出口退税率以及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出口设备和建材的执行范围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税[2007]90号文件第一条第1项规定,取消商品代码为2932999091、3922200010和4412101911的出口退税。

根据财税[2007]90号文件第一条第2项规定,取消盐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代码为25010011、25010019和25010020。

根据财税[2007]90号文件第二条第11项规定,将回转炉、焦炉、订书机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具体商品代码为84178010、84178030、84179010、84179020和84729022。

二、财税[2007]90号附件2“调低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中所列商品均不包括附件1和附件3中所列商品及此前已取消退税或实行免税的商品并做如下调整:

(一)将序号为58、商品代码为2906的“环醇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除29061100、29061990)”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5%。

(二)将序号为297、商品代码为“3901至3926”的商品名称调整为“第39章除税号3909301000外”。

(三)将序号为812、商品代码为“85444219”的“额定电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三、财税[2007]90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中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设备”和“建材”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是指工程施工建设周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二)“设备”是指进出口税则中第84章、85章和87章所涉及的商品。

(三)“建材”是指进出口税则中的下列商品:第25章中商品代码为“2523”项下的水泥,第44章的木材、地板、门窗等建筑用木工制品,第39章中商品代码为“3917”至“3918”项下的塑料管和塑料制墙品等,第68章的石材、水泥制品、石棉制品,第69章的陶瓷砖、套管、瓦、陶瓷卫生用具等;第73章的钢铁制品,第76章中商品代码为“7604”至“7605”项下的铝型材、铝丝。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第2篇:出口退税税务范文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四、出口企业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出口证明的,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出口证明。

因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六、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见附件)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第3篇:出口退税税务范文

该例的主要特点是计算和处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他没有什么与一般出口贸易不同。

① 外购原材料等

借:原材料等

6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② 本月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

借:原材料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③ 进料加工复出口

借:应收外汇账款

6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0

④ 内销产品

借:银行存款

58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0

⑤ 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本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或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600×(17%-15%)-100×(17%-15%)=10(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000

⑥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底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应纳税额=85-(102+0-10)=-7(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万元。

⑦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5%=15(万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15%-15=75(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75万元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7万元(即当期缴纳税额的绝对值)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5—7=68(万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6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50000

⑧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70000

第4篇:出口退税税务范文

【关键词】出口退税率;上调;财务

一、引言

为了应对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多次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尤其是在2008年和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七次提高出口退税率。这七次调整分别为:(1)从2008年8月1日起,国家将一些纺织品、服装的退税率由原来的11%调高到;(2)从2008年11月1日起,将一些玩具、塑料、家具等劳动密集型的商品和治疗艾滋病的药物等高科技含量的商品的退税率提高;(3)从2008年12月1日起,把箱包、鞋、帽等传统出口商品退税率从1l%调高到13%,林、木产品由5%调高至9%、13%;(4)从2009年1月1日起,将部分具有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5)从2009年2月1日起,有关部门对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再次做出调整被提高至15%;(6)从2009年4月1日起,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又再次提高至16%,并将光缆等部分机电产品提高至17%;(7)从2009年6月1日起,将塑料、玻璃制品上调至13%,钢材、钢铁制品上调至9%。以上出口退税率的七次调整中,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及高附加值的机电产业,特别是我国传统的纺织服装出口产业,四次调整其退税率由原先的11%调整至16%,出口退税率的高频率调整和大幅度提高对企业财务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增加产品利润

出口退税与企业利润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假设一家外贸玩具公司生产玩具所需原料为11.7元,以13%的退税率为基准,在不同退税率下成本变化的情况如下表表示:

对表分析可以得出: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会导致企业退税额发生改变,进而使产品的出口成本发生改变,从而影响企业利润。出口退税率和企业的出口成本呈负相关,出口退税率每提升1%,企业产品的出口成本就会下降0.96%。

出口退税率的调高一定会减少产品成本,增加企业利润,那么在相同价格下的企业会拥有更大的获利空间,但所得利润并不是因为价格的上调或技术的改进而导致的。在国际激烈竞争的市场中,为了能得到更多的订单和更大的市场份额,企业会愿意降低产品价格以产生价格优势,就短期而言对于企业创利是有利的,但从长远来看,会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为政策调整是多变的,企业依赖于出口退税额的增加来提高出口销售的利润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而出口退税率的提高会让企业在获得额外利润的同时会减少企业对其他增加利润途径的探索动力,也就形成了一定的利润的依赖性,这不仅不利于产品的优化升级,还会给行业的出口贸易带来不稳定性。

三、增加企业流动资金

出口退税率的上调,会在原有的出口规模上增加退税额的收入,当出口额较大时,其获得的相应退税额是企业流动资金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竞争力并拥有稳定外销利润的行业,可以减少退税额对销售货物的利润弥补,而将资金用于企业的其他投资领域。由于出口退税率调整幅度较大,企业相对而言会拥有较为可观的退税收入,而且是因政策调整带来的意外收入,于是在企业内部资金链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企业会为争取较高的收益率而考虑投资于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领域,例如股权投资、金融市场等。

企业利用剩余的流动资金进入投资市场,因其本身发展局限性及外部投资市场不确定性不能有效的控制投资风险,以致出现不仅不能获得预期收益撤回外投资金并且将投资风险引入企业的不良现象。出口退税率提高产出的退税额增加对企业而言是个利好消息,但是企业对资金的利用却是一件需要统筹规划的事情,要尽量避免因资金的盲目利用而导致的财务风险。

四、增加企业财务费用

因为退税程序要涉及到很多的单证,在办理过程中不仅手续繁杂,而且有时间限制,很多企业会因为自身在出口退税方面没有从事的专业人士,致使出口退税工作成为企业的薄弱项,总是会出现退税的有效凭据被延后收回的情况,导致退税的相关材料超过预期时间,退税资金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地到达企业,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减缓由于出口退税办理引起的财务难题,有些企业会采用拖延账款或者赖账等措施。在企业的财务账上,存有大量的应收应付账款,容易使企业的账面科目脱离正常运营状况。对于一些企业出口利润于退税款依赖度高的情况,退税申请办理失败或延迟会企业的流动资金有较大影响,为了不影响企业运作,会转向银行或私人借贷等信贷机构借款,不紧增加了工作强度,也提高了企业的资产负债比,还会带来一笔利息支出,增加企业的财务费用,丧失了企业的实际利益。

五、结论

根据以往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情况来看,从长远的发展来看,这样大幅度、频繁的调整是暂时的,出口企业要从本企业长久发展出发,完善企业财务制度,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抓住机遇,采取多种措施,促进产品升级,以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5篇:出口退税税务范文

【关键词】免抵退税计算 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审计实务中发现很多会计人员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含义、计算及其会计处理的理解一知半解,导致会计处理不正确,出现少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情况。下文就免抵退税的含义、计算和会计处理进行解析。

一、免抵退税的含义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照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现行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免、退税方式主要适用于外贸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方式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和视同自产货物,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注意事项: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截至当期已收齐单证销售额,包括本期销售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和前期销售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注意事项:“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事项: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当期报关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不论是否收齐单证。

三、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时,企业需要涉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两个明细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货物报关出口后,按时收齐单证的会计处理

1.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后,根据当月报关出口有关单据和外销出口发票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部分会计人员认为免、抵税额因为不影响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余额可以不作会计处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货物报关出口后,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

1.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1)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 单证不齐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时,销项税额=单证不齐销售额/(1+征税率)×征税率。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③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2.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1)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3)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注意事项:

①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

第6篇:出口退税税务范文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销售额FOB*征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额)

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货: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典型例题: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 15%,假设不设计信息问题。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货: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0000

货: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货: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 ×(17%-15%)=4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48000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6)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货:银行存款

90000

(7)计算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60000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例2:引用例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1)-(6)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8)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51-97=-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

(9)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10)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第7篇:出口退税税务范文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第8篇:出口退税税务范文

为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在1995年即出台了针对出口货物的税收函调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对于具有出口骗税嫌疑的交易,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可以向该交易所涉及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由出口货物供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进行复函。根据复函的反馈情况,退税机关将决定是否同意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申请。

而在税务实践中,税收函调的复函存在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6]165号文件中对税收函调的签发回复等情形进行了规定。在此基础上,这次颁布的办法增加了出口企业自查等更多具体内容,以进一步满足防范和打击新形式下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需要。

主要变化

1出口企业自查

办法首次对出口企业提出了出口业务自查的要求。根据办法第五条,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退税机关应要求其填报相关的出口业务自查表,以收集相关出口信息进行分析:

1) 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2) 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3) 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4) 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关注企业和关注商品目录通常仅供税务机关内部适用,并不对外公开);

5) 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6) 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a 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b 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c 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d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7) 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退税机关经对出口业务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如果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

2自查与函调豁免

对下列情况,税务机关可以不要求出口企业填报自查表,也可不发函调查:

1) 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

2) 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办法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3) 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

4) 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5) 进料加工出口业务;

6) 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

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疑点特别异常的将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供货企业自查及实地核查

根据办法规定,复函地税务机关收到税收函调以后,应要求供货企业对其向出口企业提供的货物填报自查表。在对供货企业自查表进行审查与分析的基础上,办法仍然保留了复函地税务机关应派遣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的规定。

4复函处理规程

收到复函后,若仍存在相关疑点无法确认的,办法明确复函地税务机关须再次函告发函单位。

评论和建议

此次办法的颁布反映了中国税务机关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决心。

尽管税收函调主要是税务机关内部征管上的规定,但办法首次提出了对出口企业及其供货企业的自查要求。企业可能会被要求在业务自查表中披露部分敏感的商业信息,例如外贸出口企业如何认识外商,是否未接触外商而通过中间人传递签订出口合同等。自营出口的生产性企业除了被要求披露出口货物细节外,还需声明在近12个月内是否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接受虚开提取进项税额发票的行为。上述要求可能会增加纳税人的合规性负担。

从函调的选择标准看,若企业的出口业务涉及预警信息,或出口企业和出口商品属于关注类企业或关注类商品,则将成为被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的重点关注对象。但是,由于预警信息、关注类企业和关注类商品目录并不对外公开,因此,纳税人很有可能无法较早地预先得知其是否属于被要求自查的范围。

同时,办法似乎还意味着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贸易,也可能会成为发函调查甚至是出口退税监管的关注对象之一。

综上所述,建议纳税人可考虑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以降低相关的税务风险:

对目前正在进行的和计划中的出口业务进行内部自查,以发现相关潜在的风险点,特别关注可能涉及预警信息或税务机关关注名录的出口业务或商品(例如高退税率商品等);

对供货方进行核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经营与税务记录;

如被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自查,应谨慎填写相关的信息,如有需要应向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准备并保存相关资料以说明出口业务实质及其合理性;

第9篇:出口退税税务范文

【关键词】出口退税制度 零税率 先征后退 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交往中各国政府所采用的一项中性政策,它区别于贸易保护主义,其目的旨在促进各国的贸易往来。合理利用出口退税政策能使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恢复与其他各国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使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空间。改革开放前,进出口产品的征免退税尚未形成比较系统的专项制度。改革开放后,从1979年起,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以求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进出口税收制度。1985年,我国开始对出口商品退还国内增值税,并不断改进出口退税制度。进入21世纪后出口退税制度经过不断的改革日趋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仍然有争论。本文以国外出口退税体制为基础,对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看法。

一、国外出口退税体制

法国、意大利、德国、希腊和韩国5国先后实行增值税制度,并对本国出口货物采取零税率政策。这5个国家具体的出口退税管理方式虽不尽相同,但在总体制度安排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一)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政策和退税的预算安排

法国、意大利、德国、希腊和韩国5个国家对出口产品均实行零税率政策,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虽然5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但在出口税收方面都采取了较为中性的税收政策。即对出口产品不予征收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并退还出口商品所含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在出口退税的预算安排上,对于按“免、抵、退”税方式出口产品所需的“免、抵”税额,并不列入出口退税预算,“免、抵”税额也没有指标限制,而是纳入增值税的日常管理之中。对于按“免税”方式和“先征后退”方式出口产品所需的退库税额则不但要有指标控制,而且还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栏目。若退税指标不够用时,一般会增加额度确保如期退税。

(二)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制度

法国、意大利、德国和希腊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制度,即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对应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税款,实行“抵、退”税办法。“抵”既可以抵该企业进口产品应纳增值税和国内销售产品应纳增值税,也可以抵其他应纳税种,如企业所得税及保险等。在希腊还可以抵其他应缴费用如水电费等。本纳税年度抵不完的,可以延长到下个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原则上不予退税。对个别不愿结转到下年度抵扣且急需资金的企业,准予办理退税。但在申请退税时,不仅需填报退税申请表,而且还需提供银行担保书。意大利在退税申请提交的3个月内给予是否同意退税的批复,希腊则是1个月内。

(三)对企业出口退税严格管理,加大打击偷税、骗税行为的力度

上文中提到的5个国家均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将税前、税时和税后3阶段的管理相结合,实行税前检查、退(免)税时审查和税后补救,有效防止不法企业出口骗税行为。在意大利凡申请退税的企业,一律要经过严格的检查,除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进出口货物出入境情况实行电子信息管理外,在海关监管现场还派驻财政警察。除此之外,对纳税人的检查还有一个专业的税务监察机构―税务检查中心。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对纳税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提出改进意见和办法。同时,增大偷骗税企业的机会成本,降低企业偷骗税的动机。对查出的偷骗税企业一般处以2至6倍的重罚,并加收滞纳金;对于有偷骗税劣迹的企业,不论其出口规模大小一律不再实行“免、抵、退”税制度,而实行“先征后退”制度,有的甚至不予退税;对严重的偷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查补的税款,纳税人应在60天内补交。否则,税务部门可以没收其财产拍卖。德国通过建立严密的执法网来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其税务机关一般设税款征收(退库)、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税务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职能管理部门。审查办理税款退库的,无权对企业进行检查;税务监察人员只负责检查,无权处理;税务法律事务部门只负责对纳税人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无权征收(或退出)税款。从而保证了出口退税管理的严密性和公正性。

(四)优化出口退税管理的监控环境

法国、德国、意大利、希腊和韩国的出口退税管理均建立在现代化的信息网络基础之上。如意大利财政部门的信息中心在全国已经形成一个系统网络,配备了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实现与财政部所属部门的计算机、各地区的计算机中心、海关、财政警察、银行部门的计算机以及欧盟各国的计算机联网。同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信息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传送给财政部门的信息中心,供税务部门征、退税管理使用。税务管理部门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随时了解各企业进出口货物出入境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据以进行征、退税的审核管理。

二、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不论是上述的4个欧洲国家,还是东亚的韩国,其出口退税管理都是以科学、严格的税收征管为基础,实行征、退(免)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管理严密、操作简便。虽然我国多年来加强了出口退税管理,但始终没有跳出治标不治本的模式。与上述出口退税体制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管理体制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退税办法复杂,退税效率低下

我国出口退税手续为“两票两单”,即出口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出口企业退税的总体过程可以分为两个环节,一是企业出口收汇的过程,即企业收集退税所需凭证的过程;二是企业申请退税取得退税款的过程。由此,退税的速度也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出口企业取得退税凭证的速度,二是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凭证并办理退税的速度。整个过程花费很多时间,效率低下。

(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存在的问题

除进口环节增值税收入以外的全部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进口环节增值税收入归中央,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负担,这是我国2004年以前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将中央、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比例调整为92.5%:7.5%。此次调整,地方政府的分担比例由25%骤降至7.5%,中央承担了大部分退税,这对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很有好处,但是,一旦中央财政的收支状况与出口形势发生变化,这一政策也许又需要再调整。如果政策变换太频繁,就可能使地方政府产生一种心理预期,期望分担更低的比例,从而不利于促进地方政府按时支付退税款。因此,需要逐步建立起更长期、稳定的出口退税机制。

(三)仍有可能产生新欠,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

2008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4 219.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8%,同比增收8 597.65亿元,2008年国内增值税收入17 996.9亿元,同比增长16.3%,与此同时,地方财政却因农业税的取消而更加困难。所以在我国,税收收入的超高增长与地方财政困境是并存的。而且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政府的级次越低,机动财力越少,回旋余地越小,基层财力的不足直接导致出口退税的困难,不可避免地出现“新欠”问题。这种情形导致的一种结果就是,中央不欠账了,地方欠账。中央制定的“应退尽退”原则面临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另外,地方财政状况的差异可能影响退税,进而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从全国看,地方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部分,有的是由省(直辖市)级政府负担,不再向下分解,如北京;有的是将其层层分解至各级政府,差异很大。各地实行的不同方法及各地的不同财力,使出口企业的退税待遇产生差异,影响其公平竞争,这种情况在1994年之前就出现过,比如1992年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比例是80%:20%,广东省执行的结果是经济发达地区很好地完成了任务,而欠发达地区只能负担10%,有的地方甚至由企业全部自行承担。再以无锡新区为例,新区由于庞大的退税基数,近年来多次出现不能及时正常清欠退税情况,导致新区政府为减轻地方财政压力,2006年撤消民营企业园,对进出口权审批提高门槛,其他地区也出现了类似阻止纯贸易型外贸企业发展的限制性政策(进出口权审批发放基本条件:企业注册资本从100万提高到500万,员工最低人数提高到50人)。企业获得退税情况的不同直接影响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

(一)坚持实行并进一步完善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制度

法国等国家出口退税的主要形式都是“免、抵、退”税。实行“免、抵、退”税制度,不仅降低了企业出口产品的成本,促进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而且也使政府减少了现金退税。我国已经在生产型出口企业中普遍实行“免、抵、退”税制度,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应予以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可以考虑,对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准予退税;对专业外贸企业买断品出口坚持免、退税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考虑适当扩大“抵”税范围,如出口企业有进口的可抵进口税收,或“抵”其他的中央税或共享税中的中央分享部分。这样做,不仅可以进一步减少现金退税的规模,提高退税效率,而且有利于企业减少资金占用,促进出口。

(二)在加强监控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

我国历史“欠税”十分严重,挫伤了部分企业的出口积极性。因此,在继续实行“两票两单”退税手续、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管理、加强核查的基础上,对企业实行单一税号,提高管理水平。遵循市场规律,加快对遵守法律、依法纳税的出口企业退税制度。建立出口退税预算调整机制,根据每年实际出口情况在年末调整当年退税额度,降低欠税累积的速度。同时,对那些存在偷税、骗税劣迹的企业要严惩不贷,除了对其进行经济惩罚之外,还可以考虑给予其政策处罚,例如,一定时期内对它们不再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将“免、抵”税额不再列入税收计划和出口退税指标。目前我国出口退税中的“免、抵”税额列入当年的税收计划和出口退税指标。根据国际惯例,出口产品不应成为增值税的税基。在出口退税指标不足的情况下,“免、抵”和退税指标的分配也存在矛盾。

(三)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优化

进口征税、出口退税是处理进出口贸易增值税问题的国际惯例,因此,取得进口环节增值税收入的主体应相应承担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退还义务,也就是说要保持进口增值税收入权利与出口增值税支出义务的对等。很显然,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虽然满足了增值税收入权利与增值税支出义务对等的要求,但并不满足进口增值税收入权利与出口增值税支出义务对等的要求,因为我国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收入是中央税,全部由中央享有,但出口退税的一部分却需要地方承担,这正是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分担机制产生各种问题的根源。根据这两个层次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优化可选择:

方案一: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收入在内的全部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增值税的出口退税也按照共享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这个方法除了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目前出口退税受益者与承担者不一致的矛盾,纠正出口退税分担机制导致的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的问题。因为,出口与进口具有对称性,出口量大的地区和口岸,其进口量也相应比较大。对于出口量大的地区,虽然承担了较多的出口退税支出义务,但同时也分享到较多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权利,出口退税的财政压力得到缓解。

另外一种方案是改变增值税分配顺序,调整增值税收入分配比例。将现行的“先分成、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分成”。即企业增值税收入首先全部入中央库,扣除出口退税之后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这种方法可以消除隐性转移支付,解决地方欠退税、异地采购造成的分配不均等问题,是近期可以采用的一个较好方法。

(四)金融部门应继续对外贸产业发挥积极作用

银行金融系统作为维系一国经济的支柱,应继续发挥对外贸产业积极的扶持作用,并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帮助企业渡过退税税率变化所带来的难关。

2004年以前,由于欠退税情况严重,导致许多企业产生资金不足状况。银行为配合国家退税工作,响应国家政策,对企业实行出口退税账户贷款方法,以未退税额为抵押,对企业进行资金融通,大大缓解了企业经营上的资金压力。自2004年开始实行退税机制改革以来,欠税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金融系统对企业经济扶持的历史使命就此结束。首先,在大宗贸易活动中,银行仍能发挥资金融通作用,解决企业一时资金困难,为企业进行信用担保;其次,由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银行可据自己的信息渠道,指导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另外,银行应继续发挥金融监管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在监督好企业收结汇的同时,保持与外管局、国税局、海关信息互通,保证企业能顺利进行退税核销工作,而不要因银行信息不到位使企业退税蒙受损失。

主要参考文献:

[1]江小娟,杨圣明,冯雷主编.中国对外经贸理论前沿II.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安体富,梁明等.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财贸经济.总第88期.

[3]张伟.出口退税问题的一点解释.财贸经济.总第1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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