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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urban overall plan for the discussion, in recent years in planning circle has never stopped. According to many years engaged in the planning from a design point of view about the planning workers of urban planning tasks, content, prepare results, some programming on this paper. For communion.
Key words: the overall urban planning; The task; Content; Prepare the results; Programming; discusses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总体规划是通过确定城市未来发展目标,制定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步骤和行动纲领,并引导和控制社会实践来干预城市发展。具体方式是提供城市空间发展的战略,控制土地使用及其变化。下面就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内容、编制成果、编制程序展开了几点论述。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状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2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4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三、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成果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成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文本、总体规划说明书、有关专题报告及资料汇编、城市总体规划图纸等几个部分。
1城市总体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
1.1说明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1.2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点。
1.3城市规划区范围。
1.4城市性质、城市人口发展规模及用地规模。
1.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1.6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环境保护。
2城市总体规划图纸的主要内容
2.1市(县)域城镇分布现状图。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00~1:200000。
2.2城市现状图。图纸比例一般大中城市为l:10000~1:25000,小城市为1:5000。
2.3城市用地工程地质评价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2.4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2.5城市总体规划图。表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2.6环境保护、防灾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图。
2.7近期建设规划图。
2.8各项专业规划图。
四、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1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
1.1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的收集,应根据规划内容要求,结合城市特点,拟定调查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最终形成资料汇编。
1.2调查城市各项用地的分布和面积,并要求经过实地踏勘,查明各种用地的界线,在图上用不同的颜色标示,形成城市用地现状图。
2城市性质的确定
城市的职能是城市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所担负的任务和作用。城市的主导职能就是城市性质。城市性质是城市建设的总纲,是体现城市的最基本的特征和城市总的发展方向,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是充分发挥城市作用的重要前提。
2.1确定城市发展性质的依据。a.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建设的要求。b.城市在所处区域的地位与所担负的任务。c.城市自身所具备的条件,包括资源条件、自然地理条件、建设条件和历史及现状基础条件。
2.2确定城市性质的方法。确定城市性质的一般方法是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就是在全面分析说明城市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定量分析就是在定性基础上对城市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采用一定的技术指标,从数量上去确定主导的生产部门。确定城市性质应当以区域规划为依据。如区域规划尚未编制或编制时间过久,应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以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为依据,结合生产力合理布局的原则性质展开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3城市规模的确定
城市规模包括了两部分的内容,即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
3.1城市人口规模。城市人口规模的研究主要是对城市人口发展进行预测,根据预测的结果对规划期限末城市的人口总数作出判断。我国目前常用的城市人口规模的预测方法有综合平衡法、区域分配法(城市化法)、环境容量法、线性回归分析法等。这些方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可完全信赖,但它们之间可以相互校核。一般的做法是以一种方法为主,以其他方法进行验算以弥补不足。对根据各种预测方法所得出的城市人口发展的数量进行全面评估。同时考虑城市化发展的水平、城市发展的政策、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与水平以及财政能力、城市的环境容量等,最终确定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规模。
3.2城市的用地规模。城市的用地规模是指到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大小。在对城市人口规模进行预测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的《城市用地分类与城市规划用地标准》(GDJ 137-1990)确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指标,就可以计算出城市的用地规模。城市的用地规模=预测的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4城市总体布局的确定
城市总体布局反映城市各项用地和空间的内在联系,主要是通过合理组织城市用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城市安全和整体运行效率,塑造优美的城市环境和形象。城市道路交通与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有密切关系,因此在确定城市总体布局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网的基本框架。城市用地布局模式是对不同城市形态的概括表述,城市形态与城市的性质、规模、地理环境、发展进程、产业特点等相互关联。大体可分为以下类型:
4.1集中式的城市用地布局。特点是城市各项用地集中连片发展,就其道路网形式而言,可分为网格状、环状、环形放射状、混合状以及沿江、沿海或沿主要交通干道带状发展等模式。
4.2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城市用地布局。一般有集中连片发展的主城区,主城形成若干具有不同功能的组团,主城与组团间布置绿化隔离带。
4.3分散式城市用地布局。城市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组团,组团间被山丘、河流、农田或森林分隔,一般都有便捷的交通联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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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两规;差异;协调;建议;长沙市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7-0154-02
一、现实意义
“两规”既有联系,又有较多差异。计划与规划的不协调是“两规”不协调的根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别体现着计划与“规划”的特性。“两规”都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依据,进而分析和研究用地布局,进行土地资源优化,合理实施征地和流转,切实提高集约利用效率,实现城市建设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因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提出,耕地红线、土地利用规划等词汇随即摆上台面,故理清“两规”的差异,实现“两规”相互协调和衔接,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二、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差异
合理利用两个规划,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和环境的宏观规划的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特定的焦点上还是有一定差异。
1.两规的核心支撑法规体系差异。城市总体规划法规体系由《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条例》等组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规体系是由《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等组成。
2.两规的规划管理体系差异。由“两规”产生的规划管理体系在中国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行政规划系统。现在,不同的部门分别负责规划,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着社会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土地规划又由土地部门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交通专项规划、水利、农业、电力分别由各自的部门负责组织。
三、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的内容
依据《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和《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指标(见表1)。
1.加强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基于功能区土地利用的划分,进一步明确了四类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管制分区的建设,并明确区域规则,提出了这四类功能区土地使用要求。(1)允许建设区主要用于城市、乡镇工业发展,按照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具体安排土地。(2)有条件建设区在不突破允许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情况下,土地面积可用于布局调整规划,或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指数施工中的应用。(3)限制建设区内,应该大力开展土地整治特别是基本农田建设的综合整治,促进耕地质量的提高,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 (4)禁止建设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严禁在禁止建设区内进行与主要功能不符的建设活动。
2.强化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的衔接。城市总体规划中将逐步增加城市的区域规划强度和农村地区的统筹力度,在确保健康和谐发展的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指导思想逐步确立。通过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协调发展,城市支持农村,实施工业反哺农业,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向产业集中,郊区和农民向城市集中,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服务体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村容整洁,民主管理,乡风文明的原则,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对农村土地流转循序渐进地实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加强城市反哺农村,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3.加强建设用地总量调控。调控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全面推进城市建设用地的结构不断优化,实现土地集约利用的规划目标。在长沙市建设用地总量的测定中,不仅要充分考虑基本农田和其他要素的保护,也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发展的要求,从总量和空间分布角度,与城市总体规划充分协调,确保实现城市总体规划与实施。
四、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建议
1.建立两规相协调的规划法规体系。(1)法规体系的完善。协调“两规”先协调“两法”,即协调《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因此,需要修改两部法则的部分内容,从而协调两法的关系。其次,制定区域规划法。编制区域规划是协调两规最好的方法,若把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作区域规划的两个专项规划进行编制和协调,那么矛盾也将不复存在。建立完善的区域与城市规划法体系,制定区域规划法是必要的,如果没有区域规划法作为区域规划的法律依据,就会导致相应的规范缺位。(2)用地分类标准的完善。针对用地标准分类的差异,应以《全国土地分类》或《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一套为基调,对另外一套进行协调,使两套分类标准同时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两规相协调的规划编制体系。(1)规划指标的协调。第一,要研究人口及人口规模。在人口统计方面,统计、公安、计生等部门应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方法和措施,对本地区流动的人口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并结合人口普查数据进行更新。同时,对于环境容量应加强研究能力,使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达到在人口规模上的同一水平。第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划分。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划定时,城市总体规划不应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畴,而且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内涵上必须保持一致的定义。为了保证城市用地在内涵上的一致性,以及保证在用地指标上两个规划的一致性,在两个规划的用地分类时应尽可能地对建设用地的分类保持内涵上的定义相同,建设用地这一大类下的各中类的外延和内涵至少要保证相同。(2)“两规”在编制内容上进行明确分工。“两规”在编制内容上有很多相似或者相同点,因此务必明确各自的编制重点,避免在同一编制内容上的重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放在粮食安全的确保上和耕地的切实保护上,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非农用地。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应树立整体观念,统一规划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各种类型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城镇、村庄和集镇建设,明确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开发区的用地规模、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3.建立两规相协调的规划实施体系。(1)区域规划体系的构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空间区域规划上的具体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则是进一步深化,衔接两者的路途还很遥远,除了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以外,区域范围内的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各类产业园区和农村居民点布局等都是两者协调须首要关注的问题。(2)整合区域规划管理权利。法定的权威机构与区域规划工作的开展是密切相关的,它可以是负责组织规划的编制和审核,并监督实施规划,使各部门、行业、区域位置的观点和立场相互融洽,并及时调整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进一步修改和评价计划。
五、结语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问题牵涉多个方面,而且规划布局也是因地制宜,空间概念很强,今后可以从获取基础图件、3S综合运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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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实效性
前言
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城市建设的实施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从宏观蓝图走向实施管理的必经之路,是调控和引导城市近期建设的重要依据。长久以来,城市总体规划被认为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根本大法,城市规划的编制者和执行者以它的综合性、科学性、先导性和完整性引为自豪。然而在整个规划的实践过程中,这种对城市用地空间的终极蓝图式的设计却总难以适应以项目建设为主体的城市建设的需要,经常使规划管理者处于被动的局面,使不少新出现的项目很难在总体规划这部“大法”中找到适用的条款。城市总体规划的宏伟蓝图也不可能在近期建设中简单照搬照套,而全社会都要求规划工作者必须在每个时期都要拿出能解决现实问题的分阶段措施,在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突出强调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性,国务院贯彻落实《通知》文件也都出台,对制定和实施近期建设规划提出明确要求,并明确指出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其实,“近期建设”从来就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项必要内容。只不过在以往的总体规划编制中往往将它置于总体内容的最后章节,城市总体规划是在宏观层面上对整个城市及其各个系统的发展进行整体的把握和调控,时间较长,因此,缺乏对当前城市建设的具体指导内容。在市场经济主导下,城市建设环境不定因素较多,对“近期建设规划”进行检讨、更新和滚动修编应该是及时发现问题,解决城市问题的一个好举措。
1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因素
1.1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内容
由于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内容组成并没有明确规定,各编制主体都结合城市自身的特点进行不同的改进,目前对于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内容组成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近期建设规划内容的适应性是决定规划实施效果的关键所在,倘若规划内容本身适应性不强,又何以冀望规划得以实施。即便规划依靠强制手段得以实施,也达不到其良好地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作用,反而会给城市发展带来障碍,甚至是难以弥补的过失。就目前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内容来看,有以项目规划侧重为主和以结构生长侧重为主两种方式。以项目规划为侧重的编制方式主要通过滚动实施项目库的方式实现重点地区的建设,从而带动其他地区的建设。以结构生长为侧重的近期建设规划方式主要从结构实施的方面考虑,通过重点地区的实施朝着总体规划的目标方向前进。不管偏重哪种方式的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在规划内容部分都有一定程度上的不足。在城市结构方面,对于城市结构的引导作用不够有力,使得城市结构的增长距规划设想目标较远。在重点地区判断方面,规划判断的区位基本正确,但对于重点地区何时展开建设的时机把握存在偏差。在重点地区土地利用布局方面,两种侧重的规划方式没有充分地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致使重点地区土地布局建设效果较差。实施措施,按理应该成为近期建设实施的有力保障,但很多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的实施措施有些缺失,有些又过于原则化,没有发挥作用。
1.2近期建设规划所处的地位
近期建设规划所处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内容的组成,也影响着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2006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出台,其中将近期建设规划单独作为一个章节来说明,并将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实施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然而对于近期建设规划如何定位并没有明确说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章节中也突出了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从2002年国家颁布一系列关于实施近期建设规划政策到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各编制主体对于近期建设规划定位及编制内容并无采取同一方式进行。如广州、深圳编制时采取以项目规划为侧重的近期建设规划,而渭南、肇庆采取以结构生长为侧重的近期建设规划。不同城市编制主体对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工作方法、技术路线、编制成果和保障措施等都有着不同的认识,在审批及实施管理方面也有不同的操作方式,使得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1.3发展模式的惯性
每个城市的发展都是逐步累积的过程,存在着旧城区与新城区同时存在的现象。在漫长的城市建设过程中,旧城区由于发展时间较长容易存在一些问题,近期建设规划考虑到旧城区解决问题的同时,还要与新区良好衔接,并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协调作用,即在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中都考虑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同步进行。但就实施情况来看,旧区改造的力度却没有新区建设的强度那么大,究其原因是受到发展惯性模式影响,城市地方特色得不到延续发展,城市的生成环境得不到真正的改善,形成城市空间松散性的发展,造成城市空间的发展连续性、完整性和时序性受到影响。
2 城市近期建设的策略实施
在城市近期建设策略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应该有条不紊,实实在在的依据总体规划,积极解决城市近期建设时的重点、发展方向与建设时序。
2. 1 明确技术路线
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的实施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从宏观蓝图走向实施管理的必经之路,是调控和引导城市近期建设的重要依据。从传统编制方法来看,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仅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专项,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进行编制,主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并对城市近期内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为各单项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2. 2 动态修正总体规划
在对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总结检讨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变化因素、现状城市建设状况及近期建设规划,修正与完善总体规划用地布局,真正使城市总体规划由规划期末的终极蓝图转变为适应城市发展的动态战略,真正体现城市规划的编制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连续的过程,使规划更富有实际操作意义。
2. 3 突出规划重点
根据要求,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城市建设规模和速度出现前所未有的景象,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增强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一个重要原则。针对工业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与发展空间不足的矛盾和城市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等实际情况,规划重点解决城市发展空间不足和城市生态环境建设问题,突出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的具体安排。
2. 4 注重规划实施
由于传统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内容过粗,过于注重规划布局,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不能满足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的要求,因而近期建设规划失去了指导意义,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决策的随意性。根据城市发展策略和功能安排,规划从“城市经营”的角度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策划安排,以项目和项目建设的时序带动城市不同地区的发展。同时根据建设重点,通过列表分区域对重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分析建设项目的投资渠道,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在图纸上进行布点落实,为政府制定年度计划提供参考,有效指导城市建设。
2. 5 倡导阳光规划
城市建设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需要最大限度的提高公众参与范围,为增强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科学合理性,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团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实现公共利益与各私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规划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目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近期建设项目计划基础上加以编制,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等多种途经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对公众意见的及时整理、吸纳,充分反映了广大市民的意愿,因而,得到市民的支持,将有利于规划建设的进一步实施。
增强近期建设规划的思考
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效性,并不是意味着城市建设必须与规划设想完全吻合,部分内容的改动并不意味着近期建设规划的失败。在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过程中,规划应对市场做出积极的反应以减少市场带来的外部效应,并积极地推动城市的建设。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的,同时它也是推动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工具,因此,应该巩固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实施总体规划的工具。考虑到改进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是作为实施总体规划的重要工具,且具有动态性、连续性及其本身统筹性的特点,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由城市结构、重点地区及其土地利用布局和实施措施组成。在规划内容方面,为了增强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适应性,增强使其能更好地适应近期年限内城市开发建设与规划管理的需要,应加强城市结构的引导;加强重点地区设的控制和引导;促使实施政策向空间政策的转化,加强与相关规划、政策的结合;从而提高其实施的效率。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矛盾协调
概括地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下文简称“两规”)是宏观上安排城市各类土地的使用结构与城市建设用地具体部署的两个重要规划。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镇化的发展时期,各项建设正加速进行,伴随着近年来耕地面积的急剧减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越加凸显。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协调一直存在问题,导致两者在实际的应用中矛盾不断,下面对“两规”的矛盾进行简单分析以及就如何协调提出粗浅建议。
一、 认识“两规”
(一)“两规”的关系
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和内容不难看出,“两规”都是将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核心内容都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
综合来看,“两规”的侧重点不同,城市总体规划是一种区域性、综合性规划,是以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相对而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种专业性规划,是以合理安排现有的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为目的[3]。
但是从“两规”的空间范围来看,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整个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城市规划区则只是整个行政辖区范围中的一部分,称为中心城区或城市中心区,其规划范围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从这个角度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局部,两者是点和面关系,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4]。
从规划的内容看,两者各成体系,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内容上更全面、更具体地体现了一个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配置、土地利用结构的综合调整与优化、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机制;城市总体规划更综合的体现了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的安排,和各种资源的综合配置。
两者在城镇和村镇发展用地的规模、方向和范围等方面又必须进行充分协调。
综上所述,两项规划是一定区域内土地利用的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在用地上两项规划相互联系、相互指导而又互相制约。
脱离了土地利用规划,不了解土地的供给趋势,城市规划难以实施;同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结合,不了解区域城市、城镇、大型设施的发展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难以编制和充分实施。
(二)协调“两规”的意义
《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两者相衔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编制都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部门的发展规划为依据,而从其基本作用看,城市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土地利用,但城市建设离不开土地,土地利用也不能脱离城市建设。两项规划在根本目标上的一致,以及两者在规划空间上的统一、编制内容上的重叠和管理对象上的交叉,客观要求这两个规划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进行衔接和协调[5]。
在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最终要落实到土地开发和利用上,规划的核心是土地利用,如何使土地有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与规划管理密不可分。
在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部也下文,要求各地建设部门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强调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一致。
因此,协调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也即协调好城市经济建设与持续发展的关系[5]。
二、 “两规”之间存在的矛盾
从目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看,二者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相互不一致、脱节甚至冲突的情况,给规划的审批、管理和实施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导致土地资源没有依照规划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
两项规划存在的最为主要矛盾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两规”编制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
当前,许多城市的土地利用管理由两个不同的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
虽然国务院对两个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方面又存在着职能交叉。两个部门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在用地功能布局、用地规模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缺乏交流、信任和支持,使两种规划出现相互不一致、脱节甚至冲突的情况,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也存在“两张皮”现象,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影响[5]。
(二)“两规”成熟程度不同,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威性不高
在中国,城市规划在长期的规划实践中,吸收和借鉴了国外优秀的城市规划理论与方法,规划编制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规划编制较为成熟,规划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也较强。相比之下,土地利用规划在中国实施不久,20世纪80年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才起步,但未得到深人贯彻,直至96年才得以全面展开。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滞后,而且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所以,城市用地基本限于按照已经颁布的城镇规划蓝图来办理用地手续。即使已经有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随意突破和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城市甚至“摊大饼”式膨胀扩展。同时,由于规划本身很少与用地计划、用地管理等紧密联系起来,而且还存在着“重编制,轻实施”的倾向,因而在城市土地利用管理中,一直难于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与约束力[6]。
(三)“两规”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和统计方法不一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详查资料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成果,信息是应用遥感技术、实地调查、核实、纠正等等过程而形成的;而城市总体规划依实地调查资料存在一定差异。
此外,两个部门统计口径不一致也是造成基础数据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如:城市规划部门在统计城市建设用地时,往往将已划入城市总体规划区,但还没有建设的郊区或部分农村也计入城市现状用地;土地部门则以实际成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已办理了建设用地手续的用地作为现状城市建设用地,所以城市规划统计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土地利用详查及变更调查数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口现状数据来自于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和公安局、计生委的调查数据;城镇人口指城镇建成区的常住人口,在暂住人口较多的城市,城镇人口也包括暂住人口(即居住1年以上的人口)。[3]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人口,目前依然统计口径不一。
两者在人口统计口径上不一致,所预测的城市规模自然难以衔接。
(四)“两规”编制所依据的用地分类不统一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采用的是1991年开始施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2007年施行的《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两者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2002年以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是《土地分类》。它是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基础上修改、归并而成。但无论是新、老标准的制定都没有考虑与城市规划标准的衔接问题,与城市规划标准存在明显差异,造成了“两规”协调上的巨大困难,这也是规划指标和用地范围无法统一的重要原因。
三、 “两规”协调的思路与建议
为促使两项规划顺利而有效地实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二者矛盾的协调,提出如下建议:
(一)“两规”编制部门密切配合、协调
为了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协调与衔接,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对于各自的编制和修订情况,双方不但要互相联系,互通情况,而且要互相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如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时,要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进行协调,争取把问题和矛盾都能在编制过程中处理解决。
现实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些级别上合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使两个规划出自一个规划管理系统应该不失为一个精兵简政的举措。在这一点上,深圳市、湛江市取得了先进的经验,两市均成立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编制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这样不但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而且可以摆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位置,增强规划的权威性[6]。
(二)技术规范上相互衔接
目前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正在重新修订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分类也正在修编中,这两门规划在用地分类上有着各自的特点与要求,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在一些交叉的地方,特别是建成区周边的非建设用地,应当考虑相互间的衔接与对应。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范围与土总规中相应的用地如何对应,应当加以明确。统一城市人口的统计口径,否则城市规模上无法衔接。
(三)重视城镇体系规划
省一级的城镇体系规划是单独编制的,市级的城镇体系规划则往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从编制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角度考虑,科学、合理的城镇体系规划对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发展城镇群地区、城镇密集地区、城镇发展轴的主要地段,应当留有比较充足的城镇发展备用地,在这些地区一般不安排基本农田。在耕地占用指标的分配上要向中心城市、重点城镇倾斜[5]。
(四)完善相关规划与法律体系
与两大规划有关的规划主要有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开发整理规划和农业区划。其中,区域规划是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建设,包括土地利用、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的总体部署;国土规划是从宏观角度对全国或地区国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进行的长远性和战略性的筹划。
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开展得还不够,应加强行政区域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起在区域规划与国土规划统领、指导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统一的规划体系,由整体到局部,由原则到具体,由规划到实施,形成一个完整的国土规划体系。促进在两种规划编制思路上的协调,从全局和统一城乡协调发展的角度进行规划的编制。
进一步修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针对其中不适应新时期土地利用要求以及造成两种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不一致的环节,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确定等;另外,建议制定国土规划法,以强化和保障城市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从而进一步统领、指导和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3]。
参考文献: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J].国土经济,1997,(06).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J].城市规划通讯,2006,(05).
[3] 王素萍,杜舰.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与协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04,(12).
[4] 萧昌东.“两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汇刊,1998,(01).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精品课程;课程建设;应用型本科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1)03-066-02
1 前言
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直接目的,针对具体教学科目的教学内容、主讲教师、教学方法和手段、教材、实验与实践环节等方面开展的一项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精品课程是指具有特色和一流教学水平的优秀课程,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精品课程建设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的普遍规律,具有鲜明特色,并能恰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与方法,教学效果显著,具有示范和辐射推广作用。湖南城市学院是2003年才升格的应用型本科学校,城市总体规划原理与设计是城市规划专业的一门内容涵盖面广,理论与实践并重的专业核心课程,2006年成为湖南省首批省级精品课程。本课程建设紧密围绕应用型本科的人才培养定位和城市规划行业发展形势,不断调整课程建设内容,实施“11235工程”,即实施一个转变,围绕一个中心,明确两个定位,实施三个结合,建设“五个一流”。以精品课程建设促进专业建设。
2 实施一项转变,创新课程建设理念
作为新升格的应用型本科学校,精品课程建设首先要实现从重实践轻理论、重技能轻研究、重经验轻实验的专科教学向本科教学的转变。原湖南城建高专是教育部确立的29所“全国高等工程专科重点建设学校”之一,城市规划专业被授予“全国高等工程专科示范专业”称号(1999年),城市总体规划原理被建设部评为“建设部系统高等学校一类优秀课程”(1998年),在专科课程教学建设方面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开始城市规划专业本科教学后,虽然原来的专科教学为本课程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但有些教学习惯将会成为本科教学的障碍,课程教学中的研究性学习、探究性学习等不够。为此,要全面推进本课程的本科教学,首先必须实施“转变工程”。探讨、研究和实践从专科教学到本科教学的转变,要变专科“理论以够用为度、突出动手能力培养”为本科的“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并落实在本课程的教学中。精品课程是一个整体,既包括某一学科中的“课”,也包括该学科其他相关联课程的“课程模块”。为了加强理论教学,在总体规划原理与设计课程群中增加了现代城市规划理论专题讲座;为了培养学生的研究精神,在课程教学中改变照本宣科的灌输式教育模式,加强创新教育,着重培养学生的思维与专业能力。效果明显,近三年来城市规划专业学生以总体规划内容为题的大学生研究性与创新性项目申报1项获得省级立项,3项获得校级立项。
3 围绕一个中心,明确课程建设目的
课程是实现教学目的,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载体,在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后,课程教学质量的优劣便成为决定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开展课程建设是保证和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城市总体规划原理与设计》课程建设紧密围绕“教学质量”这个中心,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为课程教学研究、改革、实践的最终目的。通过对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方法、教学环节、考核等的改革,多维度培养学生的城市规划理论素质、规划设计动手能力、综合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调研、协作共事能力。
4 明确两个定位,调整课程建设目标
为了提高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课程建设要明确:该课程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关系及其在课程体系中的定位,应用型城市规划本科专业该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的定位。湖南城市学院城市规划专业是培养面向中小城市的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这也是学校城市规划专业特色所在。要在本课程理论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处处体现出来,如:现行的城市规划原理教材内容与案例侧重于大城市,本课程要针对中小城市调整内容,增加案例;高水平大学的城市总体规划原理侧重于理论研究,而本课程在理论传授同时还要兼顾设计应用;在总体规划课程设计中选题都取自邻近中小城市的真题,在课程设计过程中安排下现场实地踏勘调研,邀请地方建设管理人员来介绍情况,进行模拟汇报评审的课程答辩等,在一种虚拟工程环境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5 实施“三个结合”创新课程教学内容
课程内容的建设是精品课程建设的核心。本课程教学内容同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的要求相结合;人才培养规格、教学内容的创新同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形势相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课程教学同科研与生产实践相结合。通过“三个结合”创新城市总体规划教学内容与专业素养培养机制。
5.1 结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调整课程教学内容
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是一项与国际接轨的制度,为此,建设部对建设类的城市规划、建筑学、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工程管理等六个专业要实行专业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原理是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的重要内容,同时与注册考试的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实务有很密切的联系。所以,城市总体规划原理与设计课程的教学内容综合了国家优秀教材与注册规划师考试中的城市规划原理教材的内容,并参照注册师考试大纲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毕业生调查反馈表明,培养的首届本科班毕业生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的通过率达到了30%以上。
5.2 结合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创新课程教学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内容是随着国家的政策、社会经济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处在重大转型期的城市总体规划,面临的问题较多,内容变化很快。本课程组紧跟时代,不断创新课程教学内容。将“小城镇、大战略”(2000年),“关心城市弱势群体”的居住和社会设施(2001年),“十六大”提出的“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2002年),“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2003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2004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5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改造“域中村”(2006年)、“战略规划”(2007年)、“城乡规划法”(2008年)、“新型城市化”和“城市群规划”(2009年)、“两型社会建设”(2010年)等内容及时结合到城市总体规划教学内容中未,并对相应的规
划原理及时调整更新,不断地改革确保了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5.3 结合产学研,丰富本课程教学内容
产学研结合是应用型本科的重要特色,城市总体规划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课程组的教师自2000年以来参与各类科研课题20项,师生共同参与产学研结合课程设计和暑假社会实践完成城市总体规划设计50余项,其中获建设部优秀城市规划设计二等奖2项、省优秀规划设计一等奖3项、二等奖3项、表扬奖1项。课程组及时将这些科研、生产成果反馈到教学中,使教学内容理论与实践结合得更紧密,同时制作更新总体规划实践案例教学演示文件近百个,丰富了本课程教学内容。
6 面向“五个一流”,创建精品课程
6.1 建设一流的教师队伍
应用型本科精品课程的主讲教师一定是授课经验丰富,实践、科研经验丰富的教师,并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的教学梯队。通过多年的课程建设,目前该课程教学组理论课主讲教师中有教授3人,副教授1人,1人为省级教学名师,1人为省级青年教师教学能手,2人为省级青年骨干教师;设计指导教师都是具有工程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和工程师)人才,其中7人具有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并通过“大课堂”教学引入城市规划管理和设计部门具有一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参与课程设计指导。今后将通过不断引进和改菩现有教师的学历、职称结构、加强非学历的业务素质培养、提高科研能力与教学水平,建设一支能适应本课程教学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
6.2 培育一流的教学内容
精品课程内容应体现科学性、先进性,要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并适应应用性人才培养的需求。本课程教学内容充分体现应用型本科特点,处理好本门课程内容建设与系列课程的关系,通过“产学研”结合不断创新城市总体规划教学内容;采用国家级最新的优秀教材、并结合注册规划师制度,调整补充大量密切联系行业形势与体现时代特点的新内容。
6.3 运用一流的教学手段与方法
教学方法是课程教学改革的关键,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教学段的改进。本课程在传统教学方法与手段基础上,采用多媒体与网络教学手段,应用多种启发式、案例式、讨论式、情景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个性与创新能力。改革注重促进了学生的学习情景、合作与交流,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设计课的教学中,结合生产项目,建立社会大课堂教学、模拟式教学和研究性教学等指导方法,很好地培养了学生发现问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良好的工程素养。
6.4 开发一流的教学资源
建设精品课程的目的是通过为学生提供优质教学资源未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了实现资源共享,满足学生自主化、个性化学习的需要,在不断扩充校图书馆、系资料室城市总体规划辅助教学资料的同时,本课程大力开发网络教学资源。在电子教材、教案和课件等基本教学材料基本教学文档等基本教学资源上网基础上、不断增加总体规划设计案例、总体规划相关法规、历届优秀课程设计等网上资源。
6.5 实施一流的教学管理
通过对整个教学环节的规范化、制度化,改进理论课考核办法和课程设计过程管理,不断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创新,如在满足学校制度规范前提下,课程教学组对设计教学中方案模拟评审、考核答辩环节,在课程设计中增加创新分等进行了规范,对激励学生主动学习和自主学习,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目前如果课程设计进行课程答辩已在全校类似课程中推广。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即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其核心内容土地利用的方向、规模、界限的协调与否,不仅关系着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关系着城市能否健康发展,而且会对城市经济乃至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实现两个规划的相互渗透、有机结合,已经成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当务之急。一、两个规划不协调的主要表现
两个规划都是由政府组织编制,但在具体组织编制过程中,由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分别委托不同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在行政上是同级的两个部门,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分别接受其同行业上级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均在自己的行政体系内完成。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两个编制部门缺乏应有的有效沟通,造成两个规划不协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表现在两个规划的编制时间方面。如XX市20__-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已完成了总体规划纲要,并通过了省建设厅组织的专家评审,现在正在着手编制成果,准备近期上报。而同期限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在还没有正式启动。由于两个规划的编制时间不同步,造成了两者在用地规模、布局等诸多方面不衔接。特别是在XX市由中等城市向大城市转换提升的关键时期,两者在布局、规模方面的差异更加明显。
二是表现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方面。XX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20__年)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65平方公里,而同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50.6平方公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不能完全满足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
三是表现在城市发展方向方面。XX市20__-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把城市拓展的方向确定为泉北大街以北至营头岗的区域,而同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还没有正式启动。
四是表现在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方面。在项目建设上,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许多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一致。XX市20__年33个省级重点项目中,有27个项目占用农用地且不符合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条件,未列入20__年农用地转用计划,而这些项目大都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由于两个规划不衔接,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的位置,难以按照规划区域进行建设,造成了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等。
二、两个规划不协调的原因分析
两个规划不协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编制历史不同。城市规划在我国产生较早,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吸收借鉴了古今中外许多优秀的规划理论和方法,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比较强。土地利用规划20世纪80年代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编制工作,规划中主要用地指标由上至下分解,对实际发展用地的需求考虑不充分,造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滞后于城市总体规划。
二是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城市规划是综合研究分析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编制,从城市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重在解决城市空间布局问题,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土地利用规划从土地供给出发,以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前提,切块用于城市建设,重在“控制”,在各方面都对城市建设用地给予严格限制,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指标。
三是规划范围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比城市规划的范围大,它要对规划区内(包括城市用地)全部土地的利用结构及其空间布局(包括城镇体系的用地布局)做出安排,而城市总体规划则着重对城市建设用地做出安排。在土地利用上,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点和面的关系、局部和整体的关系。
四是规划统计口径不同。人口和用地规模都是两个规划最基本的规划依据和指标。两项最基本指标的不统一,造成了统计口径的不一致。在人口指标表述上,建设部〔1998〕16号文件规定:“城市人口包括居住在规划建成区内的非农业户籍人口、农业户籍人口和1年以上的暂住人口。”国土资源部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中规定:“城镇人口应为城镇范围内的常住人口的总和,不包括流动人口。”前者所称人口范围比后者大得多。在人均建设用地上,城市规划不考虑规划期年耕地水平和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土地规划则分为城镇居民点用地指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为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设用地总量与均量都受到耕地保有指标的限制。
五是编审程序不同。两个规划的编制、审批都是政府行为,都经专家评审后报批。在评审报批前,城市规划要有方案论证、政府会议研究、人大审议等环节,而土地规划一般只经政府办公会讨论。
三、两个规划的协调衔接
1、两个规划有着协调衔接的基础
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虽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仍有着许多相通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两个规划有着共同的规划对象和规划目标,都涉及到建设用地指标,规划年限都要求到2020年。它们应该是相互协调和衔接的关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城乡发展,正确处理好人口增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两个规划衔接的总基础。
2、两个规划编制部门应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两个规划具体组织的编制单位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应该加强联系沟通,互相探讨,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应共同就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规划的范围、规划的统计口径、规划的技术方法、规划的实施管理机制等方面作进一步协商,从用地规模、用地布局等各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两个规划相互衔接。城市规划部门应与土地管理部门协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规划区范围。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家统一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应对各用 途、各专业用地提出一系列总体用地规划指标,其中包括城市人均用地指标。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利用指标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土地政策应当与城市化进程协调一致,应给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用地留有一定的弹性,用地指标不要限制过死,要为城市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以促进城市与区域经济的发展。
3、应正确处理两个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的关系
关键词: 城市规划 设计 研究
随着现代化城市的进步与发展,现代城市建筑的新概念、交通方式及生活理念也随之发生变化,从而造成传统城市空间的消失,原有维持建筑在城市中角色的有机制约力在城市化过程中也逐渐消失,因此规划师必须寻找一种具有操作性和指导性、能够适应各个阶段和层面规划的设计方法,而“城市设计”就是一种有效的设计工具。
一、 城市设计概念
城市设计又称都市设计( urban design),现在普遍接受的定义是 “城市设计是一种关注城市规划布局、城市面貌、城镇功能,并且尤其关注城市公共空间的一门学科”。总而言之,是相对于城市规划的抽象性和数据化, 城市设计更具有具体性和图形化,上个世纪中叶以后, 很多实务上的城市设计多半是为景观设计或建筑设计提供指导、参考架构,因而与具体的景观设计或建筑设计有所区别。城市设计复杂过程中在于以城市的实体安排与居民的社会心理健康的相互关系为重点。通过对物质空间及景观标志的处理,创造一种物质环境,既能使居民感到愉快,又能激励其社区(community)精神,并且能够带来整个城市影响范围内的良性发展。
目前来看,城市设计其研究范畴与工作对象过去仅局限于建筑和城市相关的狭义层面。 但是,与城市规划、景观建筑、 建筑学等较有历史传统的学科概念类似,城市设计这一范畴已经开始变化,除了与城市规划、景观建筑、建筑学等之间的关系日趋绵密复杂,也逐渐与城市工程学、城市经济学、社会组织理论、城市社会学、环境心理学、人类学、政治经济学、城市史、市政学、公共管理、可持续发展等知识与实务范畴产生密切关系,因而是一门复杂的综合性跨领域学科。其衍生出来的城市设计理论主要专注于城市规划过程中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实践和理论发展。
二、 城市设计与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国家法定规划,是城市的综合全面的发展实施纲领,每个城市都需要有城市总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设计实践上,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设计都能够处理城市空间等问题,两者关联较高,但两个领域在实践中所产生的效能也有一定的差异。
目前城市设计的主要处理对象是“城市”或是“城市”的一部分。一般而言, 城市设计工作可以镶嵌在更大范围、更长期的城市规划工作之中。当城市总体规划将城市区域中的各种主要功能区域(商业区、住宅区、文教区、自然或历史保存区...等) 以及其它问题予以确定之时,城市设计便已在各个特定模块之间建立其空间属性,合理深入组织其相关的特性,并随之考虑与其所属物质群体的整体和空间形构。
就如在处理城市交通系统时,城市总体规划不仅考虑大众运输路线所延伸服务的周边其他城市、郊区或乡村,以及这些地区透过大众运输路线与城市所串连而产生的整体社会现象,还要考虑城市内部的公共交通等问题。同时,城市设计需要考虑:公交车站或轨道与社区的关系,例如社区居民如何便利安全地往返于住家与公交车站、公交车站在社区生活中的服务功能与其他社会意涵,轨道、公交车辆行驶与社区景观如何和谐共构、对社区生活的妨碍与防范...等等。此时, 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设计相互交融。
从另一方面来看, 两者的差异在于: 城市总体规划所处理的空间范围较城市设计为大。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空间尺度,不仅超越城市中的分区,还涉及整个城市的整体构成、 城市与周边其他城市、镇、乡村的关联。定的区域、省,甚至经济协作发展网络等,而这些往往是城市设计较少着墨的问题。
另外,城市设计与城市总体规划还在其他几个方面有所差异:城市设计不需要在互为关联的城市机能之间决定城市内各分区的土地使用问题, 这是城市规划的核心工作。其次, 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城市设计比城市总体规划较少涉入城市政策制定的政治过程。
三、 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20世纪80年代初,控制性详细规划伴随着我国城市土地批租政策的施行而引入和逐步发展起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发张初期,只引入了区划中一些地块控制的核心指标,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等等,编制目的只是便于城市土地的批租、协调批租地块之间的关系,缺乏城市设计的思想。为适应城市建设新的更高要求,后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注入了新的观念,将城市设计的思想纳入其中。如1987年《桂林中心区详细规划》(清华大学编制)在引入区划思想的同时,结合局部地段的城市设计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1995年,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中包含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指标,其中指导性指标包括对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的要求及其他环境的要求。实际上明确了城市设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应用。现在,城市设计引导已经成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项重要任务。
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经常需要考虑城市在更大范围中的定位,此处所指更大范围,可以指涉及都市群、“区域”(以区域规划专业角度所认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 的阶段, 城市设计要在三维的城市空间坐标中化解各种矛盾, 并建立新的立体形态系统。 而控规则偏重于以土地区域为媒界的二维平面规划。二者虽然表现出不同的形态维度, 但关联度很高。
城市设计侧重城市中各种关系的组合,建筑、交通、开放空间、绿化体系、文物保护等城市子系统交叉综合, 联结渗透,是一种整合状态的系统设计。城市设计具有艺术创作的属性,以视觉秩序为媒界、容纳历史积淀、铺垫地区文化、表现时代精神,并结合人的感知经验建立起具有整体结构性特征、易于识别的城市意象和氛围。
控规的重点问题是建筑的高度、密度、容积率等技术数据,依然是数据平衡问题,例如底层架空奖励容积率的做法就是一种典型的平衡做法,而城市设计的重点是建筑高度(不同于规划中的高度规定)、风格、室外空间与界面、人车交通解决方案、整体材质色彩等等。
此阶段的首先要进行宏观层面的城市设计运作,即城市设计的深层内涵研究,以此确定其具有决定意义的“依据”内容。如构建适宜的布局结构、整体景观设计等,宏观层面研究工作内容是城市设计运作的核心工作。控制性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城市历史环境特色的研究、自然环境的保护与利用、结构骨架构思、 绿化及步行系统设计、景观视廊的组织、城市结点系统的构思等。其次,城市设计还要对局部地区的空间环境作进一步控制与整合,将地块与空间转化易于限定和控制的符号、文字、数字,对控规提出的技术数据做一定的整核,用分析和规划控制引导指标形成对不同层次间的界定与表达、并要近远期结合,针对不同地段的城市空间做时序上的统筹安排,并提出不同的控制意见。同时,由于控规用地地块划分较为机械,小地块之间互联不够,运用整体城市设计的手法可以很好的解决控规系统内部无法克服与协调的问题。
总之,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城市设计是为了创造美好的城市环境,并依照空间艺术处理和美学原则,从城市空间环境对建筑单体和群体之间的空间关系提出指导性综合设计要求和建议。
【摘要】规划之间不能有效衔接是当前的共性问题,电网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因规划编制的出发点、区域范围、所处层面以及编审程序等差异,暴露出两个规划存在不协调的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文中对如何做好两个规划的有效衔接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电网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协调衔接
在全国电网快速发展的进程中,面对电网规划建设中越来越突出的用地和空间的矛盾,实现电网规划与城市规划两个规划的相互协调、有机结合,已经成为加快电网建设、推进电网快速发展的当务之急。笔者结合多年来电网规划工作,就如何加强电网规划工作管理,谈谈如何实现电网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一、两个规划不协调的主要表现
1.电网规划大多由电网企业自行编制,由于信息不对称,不能充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城镇发展趋势,有些规划目标过高或过低,缺乏科学性,与地方城镇规划建设存在较大差异。
2.电网规划与城市规划相比,存在一定的单项性,电网规划建设虽属电力基础性设施建设,但在电网规划建设与城市规划建设出现矛盾时,地方政府往往更偏向于城市规划建设。
3.信息交流不畅,形成你编的规划、我编我的规划,电网规划建设因不能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地方政府规划部门审批难度大,因而常常抱怨电网企业电网建设无计划、无顺序,随意性强,想到哪、干到哪。
4.科学性不够、实施不好、规划之间不衔接等,是各种规划共同的问题,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衔接不好,从根本上说是政企关系问题。电网规划应属行业规划,更多体现行业特点和电网发展目标,并具有区域性和跨区域性的特点。而城市规划是地方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要求编制的综合性规划,在电网规划布局与城市规划布局相比,地方政府往往更偏重于城市的结构布局与发展。另外,在规划间关系方面,电网企业不能主动向政府汇报规划情况,一些地方政府也简单以“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划定两个规划间关系,认为企业要服从于政府,其规划也应服从于地方规划,从而淡化了两个规划间的有机衔接。
二、两个规划不协调的原因分析
1.规划编制出发点不同。电网规划以负荷预测和电源规划为基础,确定电网建设类型与时间,以达到规划周期内所需要的输电能力,在满足各项技术指标的前提下使输电系统的费用最小;电网规划从城市用电需要出发,重在解决城市供电和电网布局问题,以满足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原则。城市规划是综合研究分析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规划的目的,是要促进城市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城市的素质,取得经济、社会、环境三者的综合效益,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编制,从城市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重在解决城市空间布局问题,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和空间走廊。
2.规划编制起点不同。城市规划在我国产生较早,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吸收借鉴了许多优秀的规划理论和方法,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比较强,城市规划大都具有较高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电网规划20世纪80年代才在电力系统范围内开展编制工作,大部分规划由企业自行编制,企业站在自身的角度,视野不够广阔,信息也有限,且过去电网规划考虑比较多的是与发电资源规划结合问题,忽视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往往由于对地方经济发展考虑不充分,城市建设较快,造成电网规划滞后于城市总体规划。
3.规划区域范围不同。电网规划的区域和范围比城市规划的区域和范围大,它要对整个供电区域(包括城镇)范围内电网网架结构布局进行规划并做出安排,同时对跨区域电网建设项目进行统筹规划。而城市总体规划则根据城市发展特征,着重对城市发展进行全面综合规划,并建立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完备的城市基础设施规模,包括对城市电网建设用地和走廊做出安排。就规划范围而言,城市规划和电网规划是点和面的关系。
4.规划所处层面不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要求编制,是指导城市建设、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城市综合发展的依据,具有一定的延续性、严肃性和法律保障性。电网规划是一个行业性的规划,与城市规划相比,应属专项规划范畴,电网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统领,做好规划的有机衔接。
5.规划编审程序不同。电网规划的编制、审批原则上说是电力企业行为,具有“行业性”特点。地市级电网规划编制主要由地市电网企业负责,经专家评审后报省电力公司审批。而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都是政府行为,经专家评审后报批,在评审报批前,城市规划要有方案论证、政府会议研究、人大审议等环节,同时,地市级城市总体规划需报省政府审批。
三、如何实现电网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有效衔接
1.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规划之间不能有机衔接是当前的共性问题,如果是两个规划不协调,电网规划建设布局与城市规划建设布局形成矛盾,所产生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其实任何一个规划都应有自己的体系,从大到小、从上到下、从国家到区域,相互衔接,层次关系清晰。各级各类规划要与相关的规划衔接,下一级规划要与上一级规划衔接,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要与总体规划衔接,相关规划之间要相互衔接,同级规划相互协调,城市规划、电网规划也要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就市级电网规划而言,在层次上要考虑与国网、省级电网规划相衔接,在层面上要考虑与电源规划、特高压电网规划以及城配网规划、农网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是综合性规划,包括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又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则包括环保、水利、交通、电力、电信等。城市总体规划不但要做好与各专项规划的衔接,同时还要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那末电网规划既属专项规划,其电网建设的用地及走廊就应给予保障,但由于规划间存在的不统一性、不准确性和不协调性等问题,往往在具体问题上存在相互制约、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按照从大到小的层次去梳理,将规划的衔接问题提到一定的高度上进行统一规范。
2.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电网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规划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渠道的互通,形成两个规划间的常态沟通机制。具体组织两个规划的编制单位电网企业和规划部门应该加强联系沟通,互相探讨,建立两个规划间的长效的协调机制,应共同就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规划的范围、规划的技术方法、规划的周期与编制、规划的实施管理机制等方面作进一步探讨协商,从规划编制、修编、审查等各个方面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协调机制,从变电站站址用地、线路走廊、电网布局等各个方面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两个规划相互衔接。在编制电网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城市化进程,电网建设应当与城市化进程协调一致。
3.处理好两个规划关系。电网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非常必要,关键是要处理好两个规划间的关系。电网规划的目的是在保证可靠性的前提下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提高总体社会效益,应该说电网规划主要侧重于城市空间内电网的科学合理布局,更多地强调技术和经济层面的合理性。城市总体规划是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作的一个综合全面规划,更侧重于规划市区的科学合理的布置,更多地强调规划实施的管理与指导。两个规划有着共同的规划对象和规划目标,都涉及到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和空间走廊,规划年限都要求到2020年,它们应该是相互协调和衔接的关系。因此,两者的衔接首先要落实到规划的编制阶段,在审批和实施的过程中也要衔接。电网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原则下进行编制,以往电网规划仅是将规划项目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之中,变电站位置和线路走廊都是未定数,政府规划部门难以预留与控制,往往形成“建时再定”、“随建随定”的状况,不能做到实际上的有效的衔接。根据实践,我们主要做法:一是实现规划同步,确保规划编制时间、年限的一致,并同步进行修编与调整;二是提高规划可操作性,电网企业与规划设计单位共同开展城乡供电专项规划和500千伏及以上电网的布局规划编制,实现城区变电站和线路精确到地理坐标点、廊道宽度和转角位置,乡村变电站和线路走廊落实到具体乡村位置,专项规划经由省(市)政府审批,与城市规划有机衔接,作为电网建设和省(市)域空间管制的重要依据和内容。三是建立统一规划体系,搭建平台,实现信息畅通。
4.共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电网规划要求根据社会经济和城乡发展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电网网架布局,确定建设规模和方案,需要预留站址用地和线路走廊。而城市规划建设则更侧重科学合理布局和保护环境,城市规划首先要考虑资源约束,寻求集约紧凑的布局模式,强调内涵发展,两者即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电力基础设施,满足城乡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合理布局、资源节约,保护环境”,应该是两个规划衔接的总基础。其核心内容是电网规划布局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与否,直接关系着两个规划能否顺利实施、关系着城市能否健康发展。“规划节约才是最大的节约”,负责编制规划的电网企业和城市规划部门应本着城市电网与城市设计协调原则,以创建资源节约型城市为目标,根据城市综合布局,确定电网网架布局。电网企业应依据城市建设规划,从电力建设适度超前和贯彻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出发,不断优化和完善电网结构。尽量使输电线路走廊与交通规划紧密结合,避开人口密集的城镇和村庄,将新建线路及改造老旧线路尽可能建设于规划走廊内,便于土地总体规划。新建变电站选址既考虑位于负荷中心,还应考虑占用荒地,合理控制用地,对距离居民区较近变电站,选用新型高科技设备,紧凑型布置、全封闭组合电器、低噪音变压器等先进技术以及典型设计,以尽量减少项目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同时大力推广应用多回路杆塔、紧凑型设备、大容量导线,低噪音导线等技术,优化基础型式、铁塔结构、总平面布置等,少占土地,少占通道,少拆房屋。
四、完善规划实施措施
1.公众参与措施。加强规划的宣传,增强全体市民的规划意识,争取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电力工程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
2.法律机制措施。确立规划的权威性,依法管理,确保规划的实施,对规划预留的用地和空间必须进行严格控制。
3.行政机制措施。保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科学性,是确保两个规划协调衔接的关键,城市规划修编时,电网规划应同步修改调整,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市)政府决策,提高规划严肃性和决策的权威性;要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依法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着力推进城市规划依法行政。
4.经济保障措施。保证资金投入,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规划项目的建设。
五、结束语
电网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与否,不仅关系到城市建设能否顺利进行,而且关系到区域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今年是电网“十二五”规划编制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依据修编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在今年进行调整,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也已即将开始实施,我们应该紧紧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努力完善和推进两个规划的协调衔接,使我们的各项建设按照规划顺利地开展。
参考文献:
[1]滁州市人民政府.滁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关键字】土地利用;城市规划;制度;协调发展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任务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从国家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协调各地和各业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和整理,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对城市各项建设和发展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以保障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从上述基本任务看,两者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1.2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关系
协调两者关系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充分反映城市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协调。在协调中应遵循服从整体的原则,协调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主。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新《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这就意味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城市规划在用地规模上就应当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的重要工作是编制和实施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覆盖有关行政辖区的全部土地,特别是划定耕地保护区。由于分属两个部门,两项土地使用规划往往缺少一致性。鉴于我国土地资源的稀缺性,特别是耕地资源的减少已接近临界值,保护耕地成为一项战略性的紧迫的任务。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城市规划总图的最高一个层面应是国土利用规划,在这个层面与土地管理部门达成一致,然后在指定的城市化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细化、深化城市用地规划。在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图制定后,就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建设,而不可以不经修改规划而在划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以外批准建设项目。这也是国外实行区划管理的普遍做法。在人口和城镇密度高的城市化区域,城市的规划用地不宜仅作点的控制,而是应将整个行政区域都纳入城市规划范围,明确用地分类控制,使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真正实现整体协调。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发展途径
要加强“两规”之间的协调,就应加强规划制定的科学性,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完备的规划体系;二是拥有完善的规划法制;三是重视规划的公众参与,规划成果要公示,要组织专家、群众对话,将公众参与监督贯穿规划修编和实施始终。
2.1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来制定规划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它对于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并影响城市的未来发展。
通过编制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既能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又可谋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以开发资源、增长经济、保护环境和协调发展为依据,以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促进全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在开发利用资源,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保证土地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
要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城市规划中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预测在不同决策方案下城市系统的潜在发展水平;在土地资源承载力的约束下,提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规划建议,拓宽城市规划的内涵和领域,形成可持续发展观指导下城市规划的新思路。
2.2 坚持“资源保护”与“发展优先”并重的原则制定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土地资源供给出发,以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前提,按计划编制规划。因此,指导思想是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其主要目的是: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加强对土地的统一、计划管理。
城市总体规划是从社会、经济、历史、产业政策、人文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社会需求编制规划。指导思想是从需要和方便生活出发,重在发展。其主要目的是: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各项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和社会协调发展。
实际上“两规”的矛盾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立足于资源保护,而城市总体规划立足于城市发展,二者在本质上是对立的;且由于目前我国城市的建设并不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制,从而造成了城市建设用地扩张过度,不断侵占耕地的现象。
在制定规划的过程中,要顾及到“资源保护”与“发展优先”平衡发展,必须要求城镇建设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从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优质耕地和菜地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另一方面充分考虑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和保障农业的关系,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均衡与协调发展,在土地利用率较高,土地供给量不可能增加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即提高土地经济供给能力的途径,解决土地的供需矛盾;再就是从城市人口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实际出发,按照城市的规模、等级对应的人均用地指标从严确定城市的用地规模,同时通过土地市场来监控城市的扩张、农地的非农流转等问题,切实做到合理节约利用土地。
2.3 应加强各类规划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
在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下,土地管理部门与城市规划部门之间缺乏工作上的协调和业务上的沟通,甚至存在一些摩擦和互不合作的现象,使“两规”难以真正协调。这些决定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的土地供应计划与城市规划中的土地需求计划相脱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不衔接。要使“两规”规划更好的协调,必须改变部门观念,理顺部门关系,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充分反映城市发展的要求,在协调中遵循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协调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主。在进行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时,凡符合城市规划而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超过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的,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只有这样才能使我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有机衔接起来,共同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发展经济,为促进生态、经济、社会共同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
3 结束语
随着国家城乡统筹改革的深入,势必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更高的要求。城乡产业结构的协调直接体现在城乡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安排上。两个规划的协调和统一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基础之一,因此两个规划必须从编制规范、标准、方法、审批、实施、管理等多方面进行协调,实现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国家红线标准,满足城乡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