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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分析某三级医院120例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防范策略。方法对从2009年到2013年处理的120例医疗纠纷按纠纷原因分类汇总,采用2007版EXCEL进行分析,对医疗纠纷科室分布、年间分布、患者情况、纠纷原因等内容进行描述分析。结果医院外科、内科、骨科、妇产科为医疗纠纷高发科室,共占医疗纠纷发生总数的87.5%,纠纷的发生情况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患者以老年本市人口居多,纠纷原因主要是医疗质量问题、医患沟通告知不足,以及患者医学知识缺乏。结论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有患方因素、医方因素和社会因素等。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重点在于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重视医疗告知,拓宽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
[关键词]
医院;医疗纠纷;原因;防范策略
2012年1月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陈竺部长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新形势下医患关系的特点,普遍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妥善处理患者投诉,要求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促进医患关系在“十二五”期间有较大改善。然而,我国当前的医患关系现状不容乐观,医疗纠纷呈现快速增长势头和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尤其近两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上升,增长幅度超过100%。全国每年医疗纠纷逾百万,仅3成得到解决,70%的医疗纠纷滞留在医院。据中国医师协会第四次医师执业状况调研报告,近一半(48.51%)医疗工作人员对目前的执业环境不满意,而满意比仅为19.02%。中华医学管理学会2005年6-7月对全国270家医院的调查结果显示:73.3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殴打、威胁、辱骂院长的情况。由此可知,医疗纠纷是当前社会矛盾在医药卫生领域的集中反映,对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和社会的和谐造成了负面影响。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因各种医疗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患者或其家属(患方)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方)之间发生的矛盾和争议。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法制维权意识的提高,对生命和健康重视度大大提高,因而对医疗效果呈现出越来越高的期望和要求,但医疗行为本身所存在的局限性使得医疗救治与结果的巨大落差使得医患双方的矛盾越来越深,医疗纠纷愈演愈烈。本文结合近五年来某医院120例医疗纠纷实例情况,通过分析医疗纠纷的现状,正确认识其成因,探讨防范措施,维护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化。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2009-2013年天津市某三级甲等医院登记在册的,已经处理完毕的120例医疗纠纷档案材料。
1.2研究方法按调查的对象、内容,采用2007版EXCEL分类、汇总、整理,对医疗纠纷的发生科室、发生时间和发生原因等内容进行描述性分析。
2结果
2.1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的分布情况从调查材料的分布范围上看,医疗纠纷发生科室几乎遍布医院所有的临床、辅诊和医技科室。从发生数量上看,主要集中在内科、外科、骨科和妇产科。其中,在120例医疗纠纷中,内科发生医疗纠纷41例(34.2%),外科38例(32%),骨科12例(10%),妇产科14例(11.3%)。具体到每个科室,内科主要发生在心血管内科(9.2%),外科主要发生在普通外科(10%)和心胸外科(10%)。结合不同临床科室医疗纠纷的发生情况来看,医疗纠纷多发的科室均具有医师责任重、技术要求高、紧迫性强、风险性高的特点。
2.2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分布、年龄分布、就诊费用来源和居住地分布从医疗纠纷的发生时间来看,2009年的医疗纠纷指的是2009年新发生的纠纷与在此之前发生的未处理完毕的所有医疗纠纷,因而在120例医疗纠纷中占有最大比重。自2010年开始,每年医疗纠纷平均发生率在15%左右,呈现出基本持平、略微上升的趋势。从患者年龄分布来看,医疗纠纷涉及人群中,老年人口居多(51.7%),究其原因,主要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随之下降,疾病发生率高,诊疗效果有时难以达到患者预期,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从患者的居住地分布情况来看,通过医保分担就诊费用和本市常住的患者居多,该部分患者多文化程度较高、维权意识较强。见表2。
2.3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每例医疗纠纷可能由多个原因造成,本文按主要原因归类统计,众多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中,以医方的医疗过错为主(57.5%),主要包括医疗技术水平欠缺、临床经验不足、发生漏诊、误诊,甚至错诊等。而患者及其家属因对医学专业知识的不了解、对医疗行为的不理解,加之医患沟通不足、告知不到位、医生服务态度恶劣,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3讨论与建议
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很多,本文将主要从社会因素、患方因素、医方因素3方面进行分析。
3.1医疗资源供需不均衡、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等社会因素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埋下伏笔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社会环境因素为主引发医疗纠纷的有8例,占6.7%。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医疗资源供需严重不均衡,且对现有资源的利用亦不均衡。根据《2011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简报》显示,2011年,医院医疗服务量增速呈下滑趋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量所占比重略有下降;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差别悬殊;医疗卫生资源利用和病人就医流向不合理状况无明显改善,仍主要流向城市大医院。其次,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合理。目前很多医院关心更多的是如何扩大规模、提高创收,而对患者的医疗过程和情绪调解不够。对院内感染、病历保存、医疗器材维护等方面的管理缺失,对医务人员的配置、医务人员职业培训方面缺乏合理性和全面性,使得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混乱,运行不成机制,因此容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3.2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对诊疗结果的高度期望、与医方的配合不足等患方原因亦成为缓解医疗纠纷的“拦路虎”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患方医学知识缺乏为主要原因的有25例,占20.8%。对此原因的分析如下。首先,患者法律维权意识增强,对诊疗结果期望值过高。随着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人们对健康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而对诊疗效果怀揣有高度期望。就医中患者会主动采取法律等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了解患者病情发展、治疗方案、医疗费用等方面的真实信息。但由于本身对医疗知识的缺乏以及医学信息获取的滞后性,往往难以达成其对医疗行为的充分、完全理解。另一方面,患者自身与医疗行为存在密切联系,良好的诊疗效果的取得需要患者及家属密切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和护理。但往往因患者或家属缺乏基本的医学常识,谎报病情、不遵医嘱或未如实陈述病情,导致医生的判断与真实情况偏离,进而导致误诊或出现意外,引发纠纷。同时,亦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个别患者受利益的驱使,借对医疗的不知情而对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行指责和索赔。
3.3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医患沟通告知不足等医方因素,成为导致医疗纠纷的最主要原因首先,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发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首要原因。本文研究的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此为主要原因的有69例,占57.5%。有些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低、经验不足等客观因素导致误诊或者治疗失误;有些因为压力过大、工作量过大而导致的主观方面对某些疾病的诊疗不到位,亦或因为病历书写不规范、遗嘱不明确等引发医疗事故。其次,医患者之间缺乏沟通,告知不到位,服务态度差,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在120例医疗纠纷中以此为主要原因的有14例,占11.7%。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时,缺乏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没有向其详细充分说明该疾病本身存在的并发症、自然转规等风险,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使得患者对该疾病没有基本认识,一旦发生意外,很容易造成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的误解,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3.4对策和建议
3.4.1加强医院管理,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在120例医疗纠纷中,有69例是与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因素有密切关系的。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是要转变服务观念,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因此,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养成良好的服务态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技术培训,熟练掌握诊疗操作常规;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机制,应用绩效管理来加强医疗安全质量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
3.4.2重视医疗告知,加强医患沟通在120例医疗纠纷中,有14例是与医患沟通不足、医方告知不到相关的。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履行医疗告知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患者应得到保障的合法权益。告知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注意告知时间、告知地点、告知内容及范围、告知方式、告知语言、告知主体等细节,同时注重替代方案的解释说明,并采用书面语言予以固定。医患沟通是防范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的重要桥梁,即使是在医疗纠纷过程当中,仍然要重视医患沟通在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性。
3.4.3拓宽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医患自行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法院诉讼解决和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等四种,其中以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取得了最为显著的成效。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及时告知患者各种处理方式,使其对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充分的了解,做出最恰当的选择。同时,因第三方调解机制本身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方式灵活、调解率高等优势,使之受到医患双方的青睐。因此,医院应完善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的工作流程,使医疗纠纷的处理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并认真配合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工作,使医疗纠纷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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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五大发展理念; 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模式的借鉴;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设立
一、 医疗纠纷的成因
医疗纠纷中的侵权损害纠纷无法合理解决,一方面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阻碍了共享理念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换言之,在面对我国医疗纠纷日益增加,医疗纠纷性质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等问题的时候,现有的医疗纠纷的相关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迅速有效的解决。而我国医疗纠纷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矛盾调处能力的不足,都影响着我国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论其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方因素。1.医院管理缺陷。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达不到完整落实,主要表现为医护人员有时不能够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常规、不及时记录医疗文书或对医疗文书进行任意涂改,行为流程不够清晰规范,或不重视医疗质量控制等。2.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相对其他国家较为落后,2002年9月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在社会发展过快的今天,显然不能完全满足当今社会对于医疗纠纷事故的需要。其次,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的支出和运行费用主要靠医疗服务收费解决。商业化、市场化倾向过于明显,导致患者承担的医疗费用较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在此过程中以不同程度存在着,致使社会公民对医疗卫生行业满意度呈下降趋势、对医生的信任程度也大幅降低。3.少数医务人员责任感缺失。有的医疗机构中部分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的工作态度过于懒散,对就诊患者缺乏耐心、懒于解释病情或病情交代不清,甚至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常规操作流程,错误实施医疗行为或擅离职守、延误抢救等。极少数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且临床经验不足、技术操作不熟练却又过于自信,导致患者对治疗过程不满等不良影响。4.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尤其对于刚进入社会,社会经验尤为不足的大学生来说,心态不够沉稳,容易与患者或其家属产生冲突,引起一些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有些医务人员因缺乏c患者沟通的能力和技巧,常常忽视了患者对于病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等患者合法拥有的权利,并因此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二)患方因素。1.医疗期待过高。患者因缺乏医学常识,常常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甚至直接把医生当成救命稻草,将治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医院身上,从而忽视了我国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以及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2.信任度偏低。医疗服务行业的市场化使其趋利性被进一步放大,导致一部分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明显降低,加之近年来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患者有时会要求参与到整个医疗诊治过程中,了解其中的每一个细节,甚至要求将整个治疗过程录制下来,使医务人员始终在高度紧张的情绪下实施医疗行为,这样也极易发生医患冲突。3.其他目的。有些患者会对医生提出一些不合情理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焦虑,紧张等情绪因素都是引起医疗纠纷的潜在原因。此外,尚不能排除所谓“职业医闹”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因素。1.人们法制观念较为薄弱。现行医疗纠纷不能得到恰当的解决,在各类医患纠纷解决中经常存在着“一闹则灵”的情况,有时执法机关在干预、协助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对患者或医疗结构达到强有力的震慑效果,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等固有观念的限制,对医患纠纷事件的处理瞻前顾后,不能及时对过错方进行处罚或警告。因此有关法律在这个时候就不能得到完整的体现。此时,推动共享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2.资讯网络等媒体误导。新闻工作者对于医疗纠纷事件的报道,一般都是为了博得各大新闻的头条版面而不能对有关医疗纠纷事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准确并客观地把握。经常会为了追求新闻效应,对具体医疗纠纷事件进行缺乏客观评价的报道,且加入自己的主观判断,对大众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导,更加激发了医患双方矛盾的产生,引起医疗纠纷。
二、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借鉴
世界上主要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德国、墨西哥等的新近趋向是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模式来解决日渐增多的各种医疗纠纷。
美国的医疗侵权纠纷诉讼在历史上一共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20年开始,司法实践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医疗纠纷过程中要由医院来承担整个案件中的具体举证责任,要求医院对于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二阶段则是从1960年开始,这个时代的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渐渐开始觉醒,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后常常会要求医院增加赔偿金额,具体数额则是根据患者机体损害程度、对未来职业和生活的影响等情况而定。第三阶段是从1980年起,这个时候正处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时期。美国医师协会便和各保险公司合作,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减少侵权诉讼发生的数量,并规定了赔偿金的封顶限额。
德国自1970年起,德国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数量迅速增加。紧接着,德国各地的医师协会便设立了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外处理程序――停所和鉴定委员会。目前德国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外处理机构包含4个调停所和5个鉴定委员会。调停所的主要功能在于是在裁判外处理医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鉴定委员会的作用则是对医生的整个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而在启动程序上则是由医患双方主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停所进行介入审查并且采用相关证明文件,告知鉴定事项等。
仲裁作为ADR的一种解决机制,是指当事人合意将争议或者纠纷提交第三人居中作出裁决,彼此承担由此而确定的责任并自觉履行,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在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各种ADR方式里,仲裁以其独立性、快捷性、专业性以及一裁终局性,倍受世界主要国家的青睐。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当前社会中,仲裁已经逐渐成为解决各国医疗纠纷案件最重要的非诉解决机制之一。反观我国,虽然许多学者在其撰写的文章中论证了在我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有三种机制:协商解决,诉讼解决和行政调解。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医疗发展状况而言,该三种机制各有利弊,下面逐一介绍:
(一)协商调解。该种方法确实有诸多优点。对于医院来说,有利于保护其声誉,避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但有利必有弊。我国协商调解的弊端在于该解决方式没有完全考虑到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知识的理解程度。大多数国民,对于医疗后果都缺乏精准的判断,且患方在调解时一般都处于情绪激动的状态,在沟通过程中有可能会对医务人员做出过激行为,干扰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到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医院迫于无奈答应患者不合理的请求。因此患方和医方之间也很难进行有效的沟通,达成一致的解决意见。我国协商调解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对医疗纠纷的解决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二)诉讼解决。诉讼作为美国、德国的重要解决机制之一,也是我国维护国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强有力的防线,许多患者都会优先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期望法律会带给他们合理并令人满意的诉讼判决。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看,真正能作出让患者和医方都满意的诉讼判决少之又少。一方面,大部分法官很难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医院提供的证据进行精准的事实判断。另一方面则是我国诉讼一般采取两审终审制度,诉讼时间较长,费用较高,不利于高效率地解决患者的医疗纠纷问题。
(三)行政调解。美国和德国也有相类似的解决机制。相对于我国来说,行政调解中的行政机关一般是卫生行政部门。但由于我国目前有“儿子出事找爹理论”的特殊关系,一般而言卫生行政部门很可能会和院方站在一条战线上,这样患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维护,因此就会违反我国“公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保护国民私权利不受侵害”的理念。因此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的中立性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一直备受质疑。故很少有患者会选择行政调解来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令行政调解的设立如同虚设。
四、建立医疗纠纷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在建立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时,何种方式能够高效地解决纠纷,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分析了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大部分是建立仲裁制度,对仲裁制度笔者是持肯定的态度,虽然在我国学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但笔者看来,建立纠纷仲裁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一)对纠纷仲裁制度建立的不同意见。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设立,学界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我国医疗卫生机构是靠政府实行相应补贴并严格限制其服务价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并不是通常含义上的利益经营者,因此医患关系应由我国行政法调整。故医疗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进行解决。不过学界中大部分学者并不赞同这样的说法,他们觉得医患双方之生的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即医生和患者之间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这两类纠纷均属于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具有财产性的事项。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来看,纠纷是否有可仲裁性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所提交仲裁的医疗纠纷必须是民事经济纠纷;二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该平等;三是需仲裁的事项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的民事实体权利。因此,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二)仲裁解决纠纷的优越性。根据德国、墨西哥等国家的经验,医疗纠纷的仲裁制度在这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首先,仲裁解决机制比协商调解更具有权威性;比诉讼更具有快捷性、专业性和高效性;比行政调解更具有可靠性、公正性。其次,医疗纠纷仲裁机制可以与其他解决机制一起,共同形成多元化解决机制,形成集和解、调解、诉讼及仲裁等多位一体的解决格局,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通过更高效的方式保护患者及医方的利益。
(三)从财产性角度建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对于为何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我们要对医疗纠纷本身的性质进行分析。首先,医疗纠纷主要包含了医疗人身侵权纠纷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两种不同的类型。因医疗人身侵权纠纷案件损害的是患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与患者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此不能被纳入仲裁解决的范围之内。但因为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与生命权的同时会发生一系列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其具有财产性的内容,故将其纳入仲裁解决的范围内是被认可的。
(四)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对于医患双方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学界看法存在着分歧。部分学者认为,医疗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并不平等。在服务对象的选择上,医院总是处于一个被动的位置;而另一种观点表示,医疗机构服务的收费无论是直接来自患者还是由国家财政拨付均不影响医患之间存在平等交换关系的判断。笔者认为,诚然医患双方在社会地位上不平等,但在法律地位方面,其平等性与否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平等交换的法律关系。患者如果对于医院的医疗服务不满意,可以对医生的治疗方案予以否决,或者选择更换其他医院,医生与患者之间形成的是服务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因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可自由处分的财产性权益纠纷,因此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产生的问题。
(五)对医疗纠纷设立的仲裁程序的建议。在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后,医患双方在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如果双方能自愿将产生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则可按照下列仲裁程序进行:1.当事人申请。(下转第58页)(上接第45页)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医疗纠纷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3.案件审理。仲裁庭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先进行协商调解,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4.仲裁的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败诉方在不主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下,胜诉方可以请求法院对败诉方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能够体现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且在保证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能够保证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顺利发展。
五、结语
通过仲裁来解决医疗纠纷是对我国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制度的有益探索。仲裁以其专业性、快捷性、独立性、保密性、公正性以及其终局性的优势在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发挥着其独立的作用。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解决制度之所以存在构建的难点,是因为医疗纠纷仲裁方式的可仲裁性及医疗纠纷仲裁模式的问题。通过在国家层面上的立法的模式对医疗纠纷仲裁法律制度予以肯定,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医疗纠纷仲裁法律制度,同时也推动五大发展理念的快速进步,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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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过度医疗纠纷; 风险; 防范
中图分类号: R-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7-0158-01
医者,治病救人也,正是这样一种美德,让医生这一份职业成为天职,备受世人崇敬。我们国家的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是国家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以费用低,不以盈利为目的福利事业,让全国人民享有价廉的健康服务,对特殊病种如肺结核等病,采取凭卡免费就医发药,因此,正是这种“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福利宗旨,让我国的医患关系长期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
一、医疗纠纷产生的背景与原因
自从《民法通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广大群众对自我保护权利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加之有些医疗服务单位在很多地方不如人意,比如医生乱开处方,乱收红包,对病人没有礼貌,病人寻问病情时爱理不理,加之药品市场放开后,不法药商进驻各大医院,很多药品换个包装,美其名曰后价格翻上好几翻。有些医生为了提成过度开据检查项目、为了回扣开高价药或高回扣的药,没有从患者利益和健康出发,这样造成了医药费和住院费用是以前的好几倍,人民看病难看不起病,还加之一些新闻媒体对医院的一些不良事项做了负面宣传,这样导致广大群众对我们医疗服务行业存在偏见,不满情绪与日俱增。过去病人并不会因为一些事由去追究医生或医院责任,现在就不行了,患者或家属对医院医生的不信任程度较之过去严重多了,只要出现一点不良后果,就会逮住机会追究到底,这些年来,医疗纠纷案例频频发生,发生率成直线上升,如今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医疗纠纷事件也越延越宽,它以从局部地区的医院蔓延到全国各所医院,目前,全国各所医院都面临着医疗纠纷的困扰。
医疗纠纷――它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生和患者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或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须经行政或法律方式方可解决的医患纠葛。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有:一是由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引起;二是由医疗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引起;三是由人际关系引起。多数医疗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调解得到解决,但医疗纠纷一旦调解后都要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经济赔偿金额一般不会少。2007年我被调到医院财务科接管主管会计这一职务后,核算了一下我院从2007年6月到2010年10月在医疗纠纷方面的支出总计金额达到了363万元,这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我工作的医院是一家三级医院,每一年政府财政拨款补助收入只有70万元,这一庞大的医疗纠纷支出款无疑给医院发展的道路上增加困难,不得不引起医院领导和我们财务上的重视,医疗纠纷的风险确实给医院生存发展带来重大危胁。
二、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的伤害与风险
我以亲身体验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的重大伤害,分析医疗纠纷特别是过度的医疗纠纷对医院生存和发展产生潜在风险表现如下:
(一)巨大的经济支出,加重经济负担
医疗纠纷一旦发生,就意味着要出钱,不管医院是对还是错,经调解后患者永远是弱者,出于人道主义,给患者不仅会减免其部分或全部住院费还可能给予一定的赔偿费。比如我院内科一名病人被检查出恶性肿瘤,晚上趁其陪人睡着后从住院三楼跳楼自杀,他家人第二天聚众就到医院闹事要求赔偿,经政府部门调解给予其家属经济上赔偿,还有些病人在家病情就很危重了,送到医院来已奄奄一息,医院抢救不过来,患者家属同样闹事,诸如此类医疗纠纷让医院付出了不少代价。
(二)医院公众形象被损害
医疗纠纷一发生,患者闹事花样很多,拉横幅堵大门,堵办公室,在医院门诊就诊大厅设灵堂,烧纸钱,砸门、桌椅等公共财产,影响非常恶劣,不仅影响医院正常工作,而且影响其他病人就诊治疗,也让社会对医院议论纷纷,我们都知道医院的名誉就是无形资产,一旦损坏名誉,则得不偿失。
(三)医生受到人身攻击,安全得不到保障
医生是救死扶伤的天使,哪里有伤者,哪里就会有我们医生的身影,他们是我们生活中最可爱的人,他们没有节假日,他们对病人没有抱怨,当带有传染性的病人出现生命垂危的时候,我们的医生会奋不顾身地给病人做口对口的呼吸。我们的医生对病人都是一视同人,但有些病人并不尊重医生,当发生医疗纠纷时,不容医生解释,殴打我们的医生。比如我们医院的妇产科,外科,眼科等高风险科室医生或主任因医疗纠纷就曾被病人殴打,他们的安全由谁来保障呢?医院不是保险箱,医生不是神仙,医院不可能不死人。
(四)国家对医疗纠纷法制力度不强,滋长社会上聚众闹事势力
医疗纠纷一旦发生,医院打电话给110,市政府等部门请求资助,110只是派人过来看一下,也未解决实际问题,患者聚众者闹事气焰更旺,医院就是有理同纠纷者也说不清楚,有关部门最后还是要求医院让步,以出钱息事宁人。
三、抑制医疗纠份风险的措施
医疗纠纷潜在的风险对医院产生的危害是很大的,对社会上的影响是极坏的,但是我们不能姑息它,要重视它,找到它的起因根源,把它控制在萌芽期,抑制其生长。我从以下几点对它进行防范:
(一)加强医院领导管理意识,健全医院制度
医院领导是一个单位的核心支柱,他们的一言一行都起着模范带头的作用,他们制定严格的工作考核制度,坚持不出差时亲自下病房查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临床科室要有严谨工作作风,不准实习医生代班,上班不准玩电脑游戏,对风险大的手术要集中会诊、研究,做好成熟的手术方案,避免高风险手术纠纷。医生做好早晚查房,病情汇报,会诊,医嘱清晰,病历及时书写。护士对注射用药、口服用药要认真查实核对,避免给患者打错针送错药,输液瓶上贴患者姓名,注射用药名。严把医疗质量关,尽量避免医疗纠纷,行政后勤做好物资保障和供应,提高优质的服务态度,文明行医。
(二)加强医生的医德医风教育
作为医生不仅要有高超的医术,更要有高尚的情操――医德医风,以病人至上为原则从严要求自己。加强医生行医职责,不乱开处方,不乱开大处方,对病人有礼貌,让病人有家的感觉,不收受红包,看病治病视为医生神圣使命。
(三)不断提高医生技术水平
高超的医术,可以减少病人更多的痛苦,换来病人更多的笑声。我们的医生不能满足现有的水平,医学技术日新月变,高科技水平等着我们去掌握,高超精湛的技术会迎来更多的病人,为医院增大知名度,技术提高了,医疗质量上去了,医疗纠纷也会逐渐减少。
(四)国家应出台有利益保护医院的政策,严惩医疗纠纷闹事者
医患纠纷是当前一个极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医闹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上演,但处理医疗损害案件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完善,仅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做了11个条文的规定,对此类案件审理中涉及的医疗损害鉴定问题更是未有规定。本文笔者仅就目前医疗损害鉴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浅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
医学鉴定;司法鉴定;医疗纠纷
处理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从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至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显然过于粗放,没有为此规定专门的细则。由于医学科学在不断发展、变化和进步,处理医疗纠纷则是永远的专业问题,永远需要同时期的临床医学专家进行分析鉴定。笔者所在的衡阳市引入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机制处理医疗纠纷。从这几年的运行来看,解决了很多纠纷。但无论是调解还是审判,由于医疗问题过于专业,患方和医方对鉴定书分别提出的各种问题,处理人员其实无法完全分辨。调解员和审判员明显过于依赖鉴定意见和结论,而无法深入分析辨别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所以,任何鉴定机构的鉴定,因此而处于争议中心、受到各种质疑,前些年是医学会鉴定,这几年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的鉴定其现状是司法鉴定机构为主,医学鉴定在诉讼中几乎没有作用,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较司法鉴定和医学鉴定,从组织机构、鉴定规则、适用的法律法规、鉴定人员等等方面,可以看出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任何试图将医学鉴定改装成类似于司法鉴定,或者试图将司法鉴定改装成类似于医学鉴定的方法,可能是徒劳的。司法鉴定进入医疗纠纷鉴定已经四年。由于司法鉴定机构林林总总,依托的医疗机构不同,出具的鉴定书同样存在水平不一的问题。无论是患方还是医方,对司法鉴定均有意见。由于鉴定是患方交费,司法鉴定机构可能考虑各种原因,甚至可能考虑为避免患方采取压力的时候,出具不公平的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大部分系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外聘法医鉴定,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监管松懈等原因,鉴定时可能存在随意性较大的个人因素。鉴定作为解决专门问题的证据,保证其内容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太多。笔者现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诉讼中医学鉴定的委托和采信
目前绝大部分法院在诉讼中,无一例外均委托和采信司法鉴定而不委托和采信医学鉴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非常明确“医疗损害鉴定可以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该意见说明因为这种鉴定的医学专业性,故最高法院明确医学鉴定为首选。但现行司法实践中即便案件审理中存在省市两级医学会的医学鉴定,只要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申请,法院仍会同意再次委托司法鉴定,且最终一般会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医学鉴定几乎毫无意义。在医学会鉴定未被明确废止的情况下,改变这种尴尬现状,需要最高院尽快出台有关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解释,明确医学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二者如何委托、如何采信等问题。
二、健全、建立鉴定机构
(一)医学鉴定
因为鉴定人来自各家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因此医学鉴定人不能出庭接受法庭质询,这种程序问题导致的负面作用太大,与证据规定不合。因此,医学鉴定容易被误解为行政方面的证据而不是诉讼意义上的证据。医学鉴定是否可以考虑按照法律要求改革,鉴定过程是否可以纳入审理法院监督的范围,以确保程序意义上的公正。
(二)司法鉴定
笔者所在衡阳市具有医学院、众多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医学资源非常丰富,全省范围内仅次于长沙。机构和人员太少,司法鉴定项目的严重欠缺,明显就不合理,不符合我市正在快速发展的要求,浪费了丰富的医学资源,且不能有效的处理医疗纠纷。目前,我市没有进行医疗纠纷鉴定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少去长沙各司法鉴定中心,到外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也是常事。因此,依法迅速设立各个市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弥补其空白可能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设立专门的医疗损害法庭
审理医疗纠纷中经常碰上专业方面的问题。有时候,法官把握鉴定中的专业问题不够准确,表现在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收集证据提交鉴定和采信鉴定意见时不能加以区分等等方面。比如共同侵权的主体包括各家医疗机构没有依法追加。患方应当提供其他材料以查明事实并提交鉴定,但法官却将其列入医方举证的范围。不能准确区分因为基础疾病或者基础伤情已经构成的伤残及其他损害赔偿项目与医疗损害造成的赔偿责任,处理时加重医疗损害的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医疗损害法庭,该庭由具备医学背景或医疗损害案件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对此类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这也有助于此类案件的高效审结,让当事双方服判息诉,及时化解医患矛盾。
作者:谢涛 单位: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医患关系 理性经济人 医疗体制 缓解对策
医疗纠纷就是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实行医疗救助的过程中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各种争议,发生在诊断、治疗、护理以及康复的全过程,内容涉及到诊疗护理行为、结果、原因以及责任等方面,因而争议的范围相当广泛。当前由医患纠纷产生的恶劣影响已经愈发严重,所造成的医护人员或患者的非正常死亡已经通过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传播迅速。因此探析医患关系的原因,提升卫生系统医疗服务水平和内涵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1、自利人性原因
从经济学角度的研究说明:当前的医患关系紧张是由于多年历史积淀形成的,其表现基本集中于医患来往的“经济化”、“人机化”、医患需求多元化等。根据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的“理性经济人”理论,我们可以将医患双方都看成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将医院、医生、患者都假设为“理性经济人”。假设医生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物质上的报酬。这样一来我们可以将医患关系中的医方与患方的角色借助此理论来进行分析:医生在医患关系中的角色其实是十分矛盾的,一方面,他是患者在进行医疗救助的过程中的人,他需要通过与病人的相互合作来为病人缓解或者解决生理或心理痛苦。另一方面他又是无法放弃自身利益追逐的经济人。从一个最浅显的例子来看:我国的药品的生产和流通完全是按照市场化的的运作模式,而且,医院也因为不合理的补偿机制与市场经济的大背景,致使医生的工作重心偏离了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以药养医的行为已成常态。产生了患者只要去看病,无论轻重都需要少则几百,多则上千的医药费的社会常态。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了医疗体制改革与我国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使得医患关系发生结构性的改变,从而医疗纠纷不断发生,例如,2014年2月24日,在南京某口腔医院一名医生与一名护士因为医院要安排一名男重症患者与一名女患者临床,被女患者父母打伤,受伤女护士脊髓损伤、心包胸腔积液,目前仍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接受治疗。以及2013年10月25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患者刺伤医生案件,3名医生在门诊为病人看病时被一名男子捅伤,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王云杰因抢救无效死亡。这类型的事件在最近几年层出不穷,将本就紧张的医患关系一举推到了高点。
2、医疗体制不完善的原因
当今正处于新旧医疗体制的分水岭上,我们沿袭多年旧的医疗体制已经不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新的医疗体制还仍然处于完善的过程,在这新旧交替的时期矛盾就会越发明显。当前医疗行业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看病难”与“看病贵”。而医疗资源的严重不足、大量浪费与分配不均就是造成“看病难”和“看病贵”的深层次问题。
回顾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二十年,并没有解决医疗资源的短缺和医疗资源的浪费问题,但却使得医疗资源的短缺和医疗资源的浪费越来越严重。现行医疗改革方案中存在以下两大缺陷:一是在医疗改革过程中,忽视了医疗市场开放;二是在改革过程中市场化对象选择错误。以上两大缺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使医疗改革陷入“医疗资源短缺与医疗资源浪费”的恶性循环。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用占世界卫生费用的1%的医疗费用,为占世界人口22%的人口提供较高水平的医疗保障。根据统计数据,1978年中国卫生总支出110.21亿元,其中政府财政支出占比32.16%,社会(指事业、企业等)支出占比47.41%,居民个人支出占比为20.43%。从政府(包括社会)支出占比79.57%与个人支出占比20.43%两个指标看,当时的医疗保障水平高于不少高福利的资本主义国家,切实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市场化经济已经不再适合从前的医疗体制,因此开始了时间跨度长,经费消耗大的医疗体制改革。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医疗卫生体系。但是新型的医疗卫生体系的建立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来支撑,医改无一例外是需要巨额的成本消耗。
根据国家有关统计数据预测,2009年―2013年,全国财政医疗卫生支出累计达30682亿元,年均增长24.4%,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的比重从2008年的4.4%提高到2013年的5.9%。2014年全国财政医疗卫生支出预算安排10071亿元,比2013年执行数增长10.5%。在医疗改革的巨额融资过程中,政府面临以下选择:要么大幅度增加直接投资金额;要么制定政策,以市场换资金,通过开放医疗市场,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新型医疗体系建设。但是政府的财政实力是有限的,不可能继续大幅度投入在医疗卫生上。就算政府财政预算年年增加,但总赶不上卫生总支出的增长速度。医疗资金缺口年年加大,居民个人在医疗上的支出也在增加。所以在不能完全依靠政府财政的情况下,开放医疗市场,引进社会资金成了政府面临的唯一有效的选择。只重视医疗体制改革,忽视医疗市场的开放,未能拓宽医疗资金融资渠道,导致医疗资源的短缺。没有足够的改革资金,医疗改革是无法取得成功的。
3、医方自身原因
(1)医疗服务安全的不稳定性。医疗服务安全和质量保证最近十年里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话题。澳大利亚1995年的全国调查中就发现至少有16.6%的患者在接受医疗诊治过程中有不同程度的遭受医疗伤害的经历。医疗服务这个话题很大、很广泛,但作为医院的服务谁都知道,是天天都能遇到的问题,也是医院经常抓,抓的最紧、用时最多的事情,又是最不容易做好的一项工作。当前,我国医疗卫生资源正处在短缺、社会医疗保障水平较低时期,医患矛盾突出而错综复杂,一旦出现问题甚至会影响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2)医患沟通欠缺。在医院看到最多的情况便是排队、等候,好不容易等到被叫号,时常进去和医生交流不超过十分钟处方就被开了出来让患者出去领药。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大医院的医生每天工作量十分繁重,一个医生一上午看几十个病人已经是约定俗成的规矩,因此,常常是病人还没有将病情描述清楚,医生草草的看了看患处,就将处方都开出来了,这也许一方面是医术精湛的表现,但是这又何尝不是导致患者严重不信任医生处方的原因呢。
(3)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优质医疗资源上联下沉成为了今年医疗界的热词,其主要含义就是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小病进社区,大病才进医院,减轻大医院的压力。现在许多患者不信任社区医院和其他规模较小的医院,头疼脑热都要去大医院看病,这其实在另一个层面上是强占了公共资源。也造成了医患关系紧张的问题总是集中出现在大医院的原因:基数大,发生的频率也会大。当前,很多人已经习惯了“小病大看”,这样一来,多数专家大部分时间看的都是常见病,造成优质医疗资源的严重浪费,并且造成专家无法在日常诊断上改进技术。而且,首诊往往需要进行一系列检查,缺乏检查果,专家也很难做出诊断。因此,患者应首先选择普通医院挂普通号,有医生来判断是否需要去大医院就诊或挂专家号,这样既能节约医疗资源,让大专家的时间用于真正需要的患者,也可使患者就医更加便利和准确。
4、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宣传力度不够的原因
由于一些新闻媒体对医院工作的特殊性不够了解,对医疗纠纷的报道有“夸大”现象,使医院十分被动,不管在工作还是在社会影响上都产生了许多的负面影响。按理来说,新闻媒体是社会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的重要部门,要消除人民群众对医院工作认识上的偏差和误解,首先要消除新闻媒体对医院工作认识上的偏差和误解。从多种渠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为医院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另外,新闻媒体对医疗卫生特别是医患矛盾的宣传报道中,除发挥监督作用外,也发挥着重要的教育功能,而且这种教育功能不同于一般的公众教育,必须遵守平衡准则,大众媒体“不应充当道德打手,不是社会警察,只是一个历史记录者。”新闻媒体有义务进行客观、公正、负责任的报道。同时,卫生系统也要加大对医院的相关政策、知识的宣传报道,使公众逐步了解医疗职业是一种高风险职业,随着高新技术在医学领域的运用,这个特点更加突出。医疗工作的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医疗结果的不可测性。作为患者及其家属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调解甚至诉讼,不要采取过激行为。作为医院要科学公正地来处理医疗纠纷,按照《条例》规定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医疗机构要加大对自身的正面宣传,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进社会对医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缓解医患关系紧张的对策
1、完善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签署调解协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笔者看来,第三方调解与诉讼相比稍胜一筹的是,诉讼是建立在“对抗”基础上的解决方式,无法避免的会造成双方意见难以统一。而第三方调解机制中第三方的介入可以很好地搭建一个双方交流的平台,探求协议达成的“关键点”。双方压力可以得到缓解,关系也可以相对融洽。
“第三方调解”国际上普遍做法有二:一是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彼此共担医疗纠纷风险;二是医务人员行业协会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且调解的费用通常也由医疗保险责任公司支付,患方求助时,几乎不用支付费用。若患者对调解机构处理结果不满,仍可以向法院提讼。我国的第三方调解基本是寄托于“医调委”,2013年12月8日,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郝赤勇在全国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讲话时指出目前,全国共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358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1074个,专职人民调解员1.5万人,两年来,累计化解各类医疗纠纷近10万件。但“医调委”的地位却不受法律认可,并且只有卫生部门才有调解资格。这样很容易在调解过程中受到质疑,因此,尽快制订或者在现有的“条例”上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相关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2、建立强制医疗责任险制度
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是医方转移执业风险、应对医患纠纷的有效方式。强制性地给医生买医疗责任险在欧美国家是很普遍的现象,是一种常态。但是,在我国医疗责任险的覆盖率较低。我国政府有必要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卫生制度中的一项重点制度来建立,规定全国各地医院必须参保,从而保证投保率。这样,在医疗纠纷发生时保险公司承保因执业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仅包括医疗机构对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所需要进行的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规定防止了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给医疗机构造成的经济上的压力。
3、加强医疗行业的服务与保障
要解决这一问题,固然需要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和加大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等措施,但更需要以医疗为中心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这是医院长期过程中形成的基本功。美国的健康改善研究所在2006年还提出了如何在组织和管理层面保证医疗安全性的八条建议:(1)将医疗安全保障作为医疗服务的最基本战略,安排好基础设施;(2)将所有利益相关者纳入到维护和改善医疗安全性的工作中;(3)通过培训和交流建立一个新的企业文化;(4)建立起测量和医疗安全保障的指标和监督机制;(5)长时间跟踪并测量工作情况、加强分析;(6)对受医疗事故影响的医疗工作者、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及时的援助;(7)将医疗安全保障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8)根据实际情况对系统进行重组并改善系统的可靠度。笔者认为,虽然上述是对美国的建议,但是这些建议在我国同样适用,并且也是颇为重要的。因为我国医疗行业在服务与保障这一项上依然做的很不够
三、结语
有关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问题,我们可以向西方医疗制度更成熟的国家学习,当然,并不是说西方国家就不存在这些问题,而是他们接触的比我们早,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可以看到什么样的世界,也只能通过我们自己的数据、经验来探索。但是我相信,只要找到了问题的症结,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的发现也是指日可待的。
【参考文献】
[1] 张琪、朱俊生、李文中等:医患关系的经济学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
[2] 鱼小辉: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困境与出路[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
[3] 张忠鲁:从医生和医院角度透视医患关系[J].医学与哲学,2004(9).
[4] 井永法:政府在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改革中的主导作用探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1(6).
系,以保障医疗行为价值实现的最终目的。在本文中,医疗安全是一个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三方组成的体系,医
疗行为通过综合管理达到安全平衡的运作机制。在法理上研究这三者间的互动关系是在私法的范围内讨论的。当然,
这种安全体系遭到破坏时并不排除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应司法救济等公法领域相应机制的介人。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
目的是将医疗安全放在社会整体背景下,以医疗与秩序、安全、效率、发展诸基点间的互动,揭示医疗一社会关系的本质。
【关键词】 医疗安全;法理分析;法律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2.16;r05
【文献标识码1 a
【文章编号】 1007—9297(20__)02—0__—05
on medical safety·chen bin,law school w uhan university,430072
【abstract】this article thought the term of medical safety is a lawful,order,benign。healthy system,which was formed
by medical institution,doctors and patients in order to come the goal guarantee medical action value.to achieve this object,
safety and balance operation by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must need.in theory of law ,research the interaction about med ical
safety is under private law.of course,relative mechanisms such as hygiene administration and judicial relieve in public law is
necessary when m edical safety system was destroyed.
【key words】 medical safety;juristic analysis;juristic value
一
、医疗安全破坏论— — 医疗纠纷
当医疗安全这种平衡遭到破坏时,一种非良性的现象就会
出现,这就是医疗纠纷。这种失衡现象并非无约束,因为它将被
司法或行政强制力所制约,从而进人到另一种公法调整的运行
轨道上去。
与一般的医疗纠纷的概念不同, l j本文认为,所谓医疗纠纷
不仅指医患双方相关人员对医疗技术行为所致后果存有不同看
法,引发争议,并诉诸法定程序解决的事件,同样也包括由医疗
服务价格、医疗服务态度等引发的争议。本文认为,医疗关系是
民法上的契约关系,具有合同的性质。 2 j在这种特殊合同的履行
过程中,许多法内、法外的因素同样影响着一种安全平衡机制的
形成。
从表现形式看,医疗纠纷可依其争议标的划分为:1)因医疗
服务价格引发的医疗纠纷,又包括医疗服务定价、费用结算和医
疗保险诸方面;2)因医疗服务态度引发的医疗纠纷;3)因医疗技
术行为(包括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具体分析
如下:
(一)医疗服务态度
医疗服务态度与医疗纠纷的发生,表面上没有直接的因果
关系,然而,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医疗服务态度是诱发争议的潜
在性因素。因为冷漠的态度会直接导致医患双方的互不信任,
从而诱发争议并影响着争议的解决。
(二)医疗服务价格
医疗服务不仅是安全第一,它的风险也要有所认识。应该
说,医疗风险集中在费用的负担能力和身体、精神损伤两方面。
医疗服务定价是否合理、完善,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在服
务价格的认同等影响很大,并进而影响医疗安全。
对于患者而言,不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严重损害了他们的
利益。对于医疗机构,患者对医疗费用的拖延已经严重影响了
其发展。此外,对于医疗纠纷的巨额索赔,医疗机构也忧心忡
忡。对于医务人员,由于医疗风险的客观存在,如何分担风险就
成为了安心之急。采用医疗保险合理分散医疗风险,减轻医疗
机构、医务人员、患者的负担,应该是切实可行的方法。
(三)医疗事故纠纷
由医疗技术行为引发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
事故两种。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是破坏医疗安全的头号杀手,同时也是影响社会
稳定的重要因素。199!9年,美国医学研究所(iom,the institute
of medicine)的一份报告《犯错的是人— — 建立一个更为安全的
保健系统》震惊了美国上下。报告指出:美国每年估计有98000
人死于可以预防的医疗差错。这个数字远远超过了美国每年死
于工伤、 交通事故和aids的人数。 由此可见,预防、控制、减少
医疗事故的发生以及合法、有序地解决因此引发的医疗纠纷,不
仅对医疗服务三方主体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具有深刻而广泛
的社会价值。
二、医疗安全的法理分析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医疗安全,是为了揭示医疗这一社会现
象的价值所在,从中理解医疗安全机制的应然性和实然性,即为
什么要医疗安全和如何保障医疗安全。首先要认识到,医疗安
全绝非医疗服务的唯一价值所在。如果是,那么只是一种主观
主义与绝对主义的偏颇之见。who认为:“健康是一在心理上、
生理上和精神上的完满状态。”也就是说,以维护患者身心健康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为目的的医疗服务同样负有促进社会健康的责任。换句话说,
医疗服务不仅仅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三方的关系,它同
样涉及社会这个大系统,这也就是本文一直强调的,讨论医疗价
值应该放在社会背景下进行。
如前所述,医疗安全是基于自由、公正、有序、效率、发展的
相互支持。它与这些基点一起构成了医疗的价值体系,即“一个
人所持的或一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0-[4]以下,我们具
体分析。
(一)利益
从本质属性上将,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
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了人
们行为的内在动力。 5 j
社会关系中的利益关系总是表现为矛盾与统一,冲突与协
调的状态。这种状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得尤为突出。而最
主要的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应该说,社会利益是第
一位的,它反映了公众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与需要。
具体到医疗领域,利益对于三方主体都有深远影响:(1)患
者愿意花最少的钱维护最大的健康利益。(2)医务人员要完成
医学职业价值观和医疗经营价值观的统一。 6 (3)医疗机构要协
调好社会责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私利对公利是有负面影响的。但是,“追求私利的个人行
为,在既定的合适法律和制度结构下,会无意中造成有利于社会
利益的结果。”l7 j关键是,如何确立合适的制度结构。
(二)秩序
秩序是社会基本价值之一,它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
要前提,它总是意味着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
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的安全性。而秩序一
旦被打破,偶然和不可预测的因素就会不断干扰医疗服务运行,
从而使医患之间信任减少,不安全感增加,从而诱发纠纷。
(三)自由
自由的概念因学科的不同而理解不一。在法学领域,自由
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追求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人类
的历史就是不断实现自由的过程,“文化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
向自由的一步。”【 j
在医疗服务中,首先,现代医学模式已经从医生主导走向了
社会契约式。这就是患者自由权利进化的体现。体现在具体的
医疗契约中,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当然,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
由,制度同样推动历史的发展。“从身份到契约只是历史进步的
第一台阶,从契约到制度才是第二台阶0-[9]
(四)效率
效率即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也即以最
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
大的效果,也就是经济学上常说的“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
使用资源。在社会中,效率意味着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
来越多的人改善境况而同时又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
对于医疗服务,效率意味着有限的医疗资源如何配置的问
题。who总干事特派代表陈洁教授在上海举行的第二届中美
21世纪医学论坛上的“未来卫生发展的六个目标”就包括:⋯ ⋯
2)改善卫生资源分布;⋯⋯5)提高效率,充分利用资源;6)提高
卫生服务提供及筹资方面的公平性。比如各地的医疗机构如何
设置,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人员的安排,特别是医务人员的工作效
率直接影响到纠纷的发生。对于政府,则要深化卫生体制改革,
在坚持伦理学原则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激励措施,促进政府适应
新角色。
(五)平等与公正
“平等”是指人们的地位、权利和福利等的相同。“公平”是
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认定。它们具有十分明显的一致性和联
系:公平经常以某种平等为基础,某种平等往往被认为是公平
的。
从人类的认识层面上看,平等仅仅是表面的相同,而公平在
是深层次的广泛的心理认可。在医疗服务中,平等可以通过契
约平等得以表现,而医疗服务的公平则需要全社会长期累积的
认可,这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
此外,公平还包括医疗资源分配的公平性。who公布的
1997年各国医疗保障制度指标排名显示,我国总体健康水平排
在第61位,但在医疗筹资分配的公平性只排在188位,城乡卫生
资源分配差距已经十分惊人。
(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国际环境法领域, 1 ul后进入
广泛的社会背景中。
wto宗旨之一是“可持续发展,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与
gatt强调的“充分利用”(fu11 use)不同,wto主张“合理利用”
(optional use),要求考虑资源利用与持续发展的关系。 l“
医疗作为社会资源是一种,不合理的使用也可能导致医疗
资源的枯竭。而所谓医疗服务的发展,就是指从长远的社会发
展与群众健康认识医疗服务,不急功近利,不杀鸡取卵,充分体
现医疗的公益性、长远性、社会性。20__中医药现代化国际科技
大会宣布的“成都倡议”就明确了医药发展的可持续原则。
(七)关于安全
在分析了医疗的其他社会价值后,谈谈安全。安全是什么?
安全是人们对客观环境在主观心理上的认同与信赖。安全的基
石正是上述要件。
如何保障医疗安全,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
题。从理论的角度考虑,当医患双方形成一种自由、平等、公正
的、具有高效率的、充分考虑当事方利益的、有序并不断发展的
医疗体制,我们就可以说,这种医疗服务是安全的,是值得信赖
的。
反之,如果医疗安全被许多因素加以破坏,那么,它必然祸
及其他价值的存在,从而造成医疗价值体系的总崩溃。因此,认
识医疗价值体系,需要全社会在更高层次上达成共识,即对医疗
价值终极目的的认可。
这种终极目的便是社会正义。
正义是多变的概念,它“有一长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
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1 一本文所指
的正义主要是一种公正的体制,并在人们思维中充当社会的道
德价值评判标准。例如,美国法学家庞德就认为:“在伦理上,我
们可以把它看成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要求的一种
合理、公平的满足。”[¨]在这一点上,医务人员的医德观念、医疗
服务的 社会公益性质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此外,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只有社会正义才揭示了医疗作为
制度文明的体现。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就说:“一个社会体系的正
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
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_1 ]社会正义,即社会
基本结构的正义,一方面从根本上影响个人生活的目的与发展,
另一方面,控制社会道德的前进方向。医学伦理与医学经济价
值实际上正是社会正义的一种表象形式。
· 四、保障医疗安全的实践措施
前面已经提到,保障医疗安全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领域的
保护,即采取的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当然,司法制度介入仅仅
是保障医疗安全的第二性规则,第一性的措施是如何预防医疗
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医疗安全。因此,可以说,预防措施和自力
救济都是主动性的,而公力救济是被动性的。
在具体分析之前,有一点需要说明,保障措施不仅限于法律
途径,但根本途径仍然是法律的保障。因为社会大背景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医疗安全同样在这个框架中。
(一)预防措施
1,全面理解“以病人为中心”
1)“以病人为中心”的原则应该强调医患沟通,尽快实现从
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社会生理医学模式的转变,对于广大医务
人员,必须在医学伦理上完成从家长权威模式向医学契约服务
模式的转变。其内涵就是坚持生命神圣的崇高医德基础上融人
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的新观念,树立三者和谐统一的伦理观。
此外,应该注重沟通技巧,尤其是医疗服务语言。
2)贯彻这一原则不等于取消医生在患者诊断、治疗、预后决
策中的主导作用。现代医学是一门严谨的科学,无论从基础理
论还是实践经验上讲,无论是对疾病的诊断、处理决策还是预后
判断,医生和普通病人在信息占有上永远不可能达到对称和均
衡,这就决定了在整个医学领域中,医生必须也应当起主导作
用。因此,医务人员在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也要敢于坚
持原则,同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医疗活动中对于一
些“灰色地带”,一方面要尊重医务人员对创新技术、风险治疗的
实施,另一方面也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根
本上,这是一个医患双方如何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协调的问
题。从法律角度看,这也涉及到一个如何看待病人自的问
题。应该说,维护病人的自,是对病人人格的尊重,同时抑
制病人自也是为了维护病人健康权益。在医疗过程中,应
该提倡公平思想,提倡医疗消费主体和客体的假设换位,例如设
想“我是患者”或“我是医生”。由此,对病人自限制至少应
该符合以下条件:紧急情况、病人授权、本人或人无法行使
自、病人不合理要求、错误行使。
3)依据卫生经济学原理,“以病人为中心”就要一切从病人
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出发,主要体现在医疗费用问题上。一
方面,医疗机构是经济实体,需要赢利。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又
要考虑病人的承受能力和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这种矛盾造成医
疗服务价格的一定混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1)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但这同时又
带来了医疗价格混乱、侵犯患者权益的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
实行有效监控制度。有效监控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市场竞争格
局的形成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会比一般的思想教育更有效地规
范医务人员的收费行为、医疗行为,对减轻社会医疗费用负担的
效果也将是十分明显的。【1
(2)医疗机构应该正确认识到社会责任,应该认识到医疗机
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组织,必须负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当然,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对医疗机构的损失,政府也应该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
(3)继续推行、完善、改革医疗保险体制。医疗保险可以有
效减轻医患双方的经济压力,而实行医疗责任保险更可以保障
医患双方的利益。
2.医疗质量管理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和医疗需求的变化,医疗服务质量已
经涉及工作效率、费用控制、服务态度、对病人需要的及时反映、
对病人价值观的尊重、服务的可及性等方面,成为医务人员素
质、技术服务水平、设施环境条件、费用水平、管理水平的综合体
现。
医疗安全是医疗质量的前提和基本要求,而医疗质量是医
疗安全是根本保障,这两者不仅是业务概念,还是依法行医、依
法行政的卫生法制概念。因此,必须树立现代医疗质量观,从法
制建设、道德建设、机构建设等多方面人手,强化医疗质量管理。
一般而言,医疗质量管理有三大支柱:
1)法律手段
卫生法制建设为医疗质量管理提供了法律武器。目前我国
已经有20多部卫生法律,数百部卫生法规和规章,其中重要的
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执业医师法》(1998)、《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感染管理规
范(试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__年8月1日起
实施)等。
2)卫生改革
改革对加强医疗质量的管理可以起到重要作用。改革的目
标之一就是“让群众享有优良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为此作了
大量努力,并采用了诸多创新技术。同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也
加强了对医院医疗质量的监管。而且,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各国
在医疗质量管理方面的先进思想、方法和技术,如风险管理、持
续质量改进、全面质量管理、重视医生对医院品牌的作用等,进
一步强化医疗质量管理。
3)行政措施
应该说,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证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是
医疗机构的首要任务。而强化对医院的质量监控是卫生行政部
门的重要职责。但是,在这方面我们还做得很不够。
在美国,强化医疗差错预防是一种国家行为。1999年12月
7日当时的总统克林顿指示国家协调工作效力质量机构(qulc,
quality interagency cordination task force)评估iom 的报告<犯
错的是人》,并负责制定有效的措施以预防对病人安全的威胁,
减少医疗差错。20__年2月,qulc向总统递交了名为《尽力为
了病人安全:联合行动以减少医疗差错和冲突》的报告。报告按
总统的要求提出了一套 计划,赋予计划部门主动执行的能力,以
帮助国家卫生保健系统预防医疗差错。【1 quic在报告中提到减
少医疗差错的第一条措施就是:国家重视,从领导阶层到研究
者,从研究工作到草案均应加强病人安全的基础知识。【1’j
又如,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坚定机构走向中立
化,但仍难以避免“同行鉴定同行”的职责。【1副这方面美国做得很
好。美国建立了授权报告和志愿报告系统,国家授权委托和民
间志愿监督两个系统相结合,两个系统分别报告,基础不同,方
法不同,线索不同,报告的角度也不同。两者综合研究,可以得
出最接近事实的报告,也可以尽量避免因为同行、同事和其他种
种可能影响准确报告的因素。【1 9_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二)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如前所述,医疗纠纷的诱发因素很多,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
也不少。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医疗事故类和非医疗事故类。对于
非医疗事故类,一方面有相应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医患
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法加以解决,当然不排除医方有关人
员违法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发生。本文主要讨论医疗
事故的处理。
首先,谈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方普遍认为,《条例》
加重了已方的责任,“医生不好做了”,实际情况又如何呢?现代
医学的一大特点是医患双方对医学知识占有的不平衡。而且,
医疗行为具有双重性,既可以治病又可以致害。我们难道不应
该保护患者的权益吗?医疗方不应该加重责任吗?那么,为什
么医疗方认为“医生不好当了”呢?根本原因是认为医疗的风险
加大了,医疗公正的天平过分倾向了患者。
让我们看看《条例》比之《办法》有哪些变化:寻求司法帮助
没有鉴定也能上法庭;选择鉴定机构医患双方地位平等;医学会
担任鉴定机构走向中立;回避违规鉴定人可以判处受贿;病历文
书能复印患者有权保留证据。从这些分析中可以发现,不是让
医疗方片面加重责任,而是追求一种医患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
均衡。现代医学是一种契约关系,如果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契
约又何谈公正?少数人的异议,只是一孔之见,看不见问题的实
质。事实上,医疗方若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根本、最有效的
办法就是依法行医。程序公正必然走向实体公正。正如约翰?
罗尔斯所说:“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
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怎么样的结果。”只有在
合法的基础上,下文所讨论的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才有存在的
可能与必要。
1.自力救济
先看看国外的经验。新加坡目前还没有一套专门的关于解
决医疗纠纷的成文的法案。但对自力救济工作做得很好。医院
专门设有纪律和投诉调查委员会,并有非医学人士参加。一旦
发生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和调解是两大解决途径。民事诉讼中,
事故责任一般由医药理事会的专家判定,赔偿损失则由保险公
司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一般不与病人或其家属交涉,只对执业
医生的过错进行处理。
由于民事诉讼费时费钱,新加坡于1997年成立了调解中
心,鼓励通过调解化解医疗纠纷。目前已经受理了800多起个
案,其中包括9起法院转来的医疗疏忽纠纷案,调解成功率很
高。不过,调解对事故的最后处理意见只是建议性的,不具有法
律效力。如果双方不同意,可诉诸法律。
在德国,每年的医疗事故总数也有10万起,其中25起甚至
会导致病人死亡。对于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当事人除通过法
院寻求解决外,采用最多的方式是庭外和解。双方首先进行协
商,如果不成功,则可以向“医疗事故调解处”求助。该组织是德
国设立的专门负责医疗事故庭外解决的机构,由各州的医生协
会单独或几个州的医生协会联合设立。这是一个独立机构,职
责是从调解民事纠纷的角度来处理医疗事故,以判断医生是否
有责任、责任大小以及赔偿数额。工作人员由法律界人士和医
生组成,专家小组必须在得到病人和医生双方同意后才能开展
工作。
而在我国,除了协商,当事人还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
事故纠纷。尽管《条例》没有规定,但这却是一种很有成效的处
理方法。有学者就曾经提出多渠道解决医疗纠纷,具体做法是:
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采取三条出路以分流、化解矛盾,如当事人
协商不成,可向卫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法院分别提出申请或
诉讼,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这种看法很有见地。仲裁的特性
决定了这种方式最大的优点是分流处理渠道,解决问题的效率
得以提高,并最大限度地保障处理问题的公正性,也可以适用于
非医疗事故类的医疗纠纷。
2.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并不意味着医疗事故只能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或经法院裁决。当事双方依然可以进行调解。《条例》第48条
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
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当协商不成时,双
方当事人享有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和向人民法院的选
择权。但是,当事人一旦向人民法院提讼,卫生行政部门不
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受理。当医患双方、鉴定专家、卫生行政
部门管理人员的行为触犯刑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种最
严厉的措施。
对于医患双方,都不愿发生医疗事故,但是人不可能不犯
错,因此,正确处理好医疗事故同样可以维护医疗安全机制:
1.对于患者
首先,了解自己享有什么权利,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其次,不要与非法行医者发生医疗关系。再次,认
真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如患者提起医疗事故之诉,仍必须证明
自己在该医疗机构进行过医疗活动,并且是因为这家医疗机构
的医疗行为使自己受到损害。此外,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也可
能构成犯罪。
2.对于医务人员
首先,应该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但该说的说,不该说
的不说。其次,病历书写规范并妥善保存,否则,将增加自身举
证的难度。再次,主观的病历不予复印。
3.对于医疗机构
首先,制定预防方案以预防事故、减轻损害并加强质量监
控。其次,积极解决医疗事故,要对非医疗事故认真分析。再
次,从整体法制管理的角度出发规范医疗行为。
4.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和鉴定委员会
首先,应该严格执法,不得违法。其次,努力开辟新途径、新
方法有效解决医疗纠纷,如上网管理医疗事故争议。
总而言之,医疗安全是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维
护医疗安全是一种社会责任。但是,只有在法制的基础上,医疗
安全才不会是建在沙滩上的城堡。
法制,原是医疗安全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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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据中国误诊文献数据库显示,我国目前总误诊率为27.8%。造成误诊的原因有16种,其中很多与医生的诊疗水平和责任心有关。医务人员因责任心差、而导致病人死亡、残疾或因服务态度不好而发生医患纠纷的事例也屡见不鲜。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即医德,是医务人员应具有的思想品质。医者是本着良心与尊严为病人的健康而行医。高尚的职业道德,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基础。这不仅仅因为医务人员只有良好的医德,才会自觉磨炼意志,刻苦钻研业务,从而具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同时,良好的医德也是调节医患关系、医医关系的杠杆和准则,是执行规章制度的基础。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首先就应该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职业风尚。杜绝医务人员在对待病员的态度上出现冷、硬、顶、气等现象。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加强工作责任心,在言语、行为和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病员一视同仁,树立“病人至上,廉洁行医”的观念。
2 夯实基础,提高医疗质量
医疗行业是高技术集中的特殊服务事业,医疗风险存在于医疗活动各个环节中,具有风险水平高、风险不确定、风险复杂、风险后果严重等特点。在医学领域中,人们对疾病和人体的研究和认识,还有许多的未知数和变数,这就决定了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实践中,不少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水平不高,面对复杂或意外情况不能解决,导致患者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而引起的。医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这是减少医疗过失,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2.1规范病案书写工作病历资料是记载医务人员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的书面记录。是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最重要的证据。医务人员应该按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采集,书写病历,保证病历内容的客观、真实、全面、及时、有效,病案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写你所做的,做你所写的:①病案记录要全面,防止漏记;②病案记录要及时,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③病案记录内容应一致,避免前后矛盾;④该由患者签字的地方绝不能省略。⑤病历一旦形成,禁止更改;⑥病历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2.2医务人员自身应加强“三基”学习。同时要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要求从业者有严格的资格限制,经过严格的教育培训。医疗方应具有基本的医疗水准,具有与所要求的资格相符的高度的能力、技能。医学领域是最高深、最复杂、未知领域最多的一门实践性学科,就人类生命活动的规律而言,人类只认识了冰山的一角,但实践中常常需要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科学勇气和实践精神,尤其是在医学方法不成熟的领域,医疗行为具有深刻的探索性。而医疗中采用的检查方法和手段,治疗方法及药物对人的身体具有侵入性,又需要严格限制。同时因为医疗行为常常决定了一个人的生命与健康,要求追求其最大的成功性和安全性。三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三者达到协调的判断基础就是允许合理医疗风险。
2.3作为医院也要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严格考核,开展科研,进行学术交流,团结协作,使医疗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为病人服务。当今高科技迅猛发展,医务人员要树立国际化大市场的观念,强化竞争意识,适应多国家、多民族、多元化服务,提升文化、学历和多学科知识,加强业务学习,以便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以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满足病人的就医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3 加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医务人员要做到守法,必须先做到知法和学法。临床医疗和法学是两个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学科,医务人员懂医不懂法,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在日常工作中,常常法律意识淡薄。要加强法律学习,加大医疗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医务人员懂得学法、守法的重要性,增强其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行医,便可以有效地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这样就需具备以下3种意识。
3.1纠纷意识随着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不断,且呈上升趋势。因此人们也经常听到医院抱怨现在的病人越来越难“伺候”。医院有如抱怨不如之余冷静地思考,认清当前的形势和顺应时代的潮流,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在向弱势群体倾斜,立法的进步体现了人文关怀。在这种形势下,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可能侵害到患者的利益,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3.2举证责任意识构成侵权行为要有4个要件:行为人的行为有违法性;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该《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诉讼中。原告一般是患者,被告通常是医院。按照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通常要由原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1医疗社会工作者的概念
社会工作者是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帮助社会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群体和社区解决困难,预防问题的发生,恢复、改善和发展其功能,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专业工作者。
医疗社会工作者是社会工作者队伍当中的一只新生的社会力量,他们通过将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与医疗服务领域相融合,并作为医疗机构中的成员,协助患者以及患者家属解决与健康相关的社会和心理问题,清除他们在医院就诊过程当中所遇到的障碍,促进患者早日康复,达到生理和心理的平衡。
2医疗社会工作者介入医疗服务领域的必要性
2.1促进疾病预防工作 疾病预防是当代医疗保障制度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往往在实际生活当中,疾病预防工作环节却十分薄弱。医疗机构中的医务工作者往往对于一线医务工作都疲于应对,开展疾病工作的时间自然少之又少。此时,如果有专业的医疗社会工作者介入医疗服务领域,将会对疾病预防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医疗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以社区、家庭为单位,深入基层开展疾病预防工作。通过组织和培训志愿者,向基层群众宣传疾病的预防知识、公共卫生政策,介绍相关福利措施,减轻他们的实际困难。同时,医疗社会工作者还可以协助医疗机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基层疾病市场调研,了解基层群众对医疗服务的诉求,以达到预防疾病和提供更加适应基层群众的医疗服务措施。
2.2改善医患关系 现有医疗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以及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往往会导致医患纠纷、医患冲突频发。现阶段,医患关系十分紧张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是因为没有形成健全的医疗服务模式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医疗社会工作者在医院整体运行的很多阶段,都应扮演重要角色。每一个患者从患病,到进入医院,都背负着生理和心理上的负担,都希望早日重拾健康。此时,医疗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可以帮助患者构建健康心理状态。根据患者病情提供医疗方案费用信息,帮助不同经济状况的患者选择治疗计划。当患者及其家属在治疗过程当中出现愤怒、恐慌、焦虑等情绪时。作为医疗社会工作者,可以运用专业知识,帮助患者缓解和疏导这些反面情绪,积极配合对疾病的治疗。
在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疗社会工作者可以充当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桥梁。现阶段,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无论过错在哪一方,最后介入医疗纠纷处理的主要是还是医务工作者,他们原本就是纠纷的当事人,这不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此时,医疗社会工作者作为第三方中立者的角色介入进来就显得额外重要。在患者层面,医疗社会工作者可以对患者和家属进行解释说明、安抚情绪、了解相关医疗知识,在医疗机构层面,社会工作者可以对医务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促进患者和医务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保持中立的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节,寻求妥善的解决途径,促进和谐的医患关系。
3医疗社会工作者的发展难点
3.1医疗机构对社会工作专业认识不足 由于社会工作专业原本就起源于西方社会,相对于我们而言,本来就是一个舶来品。50年代我国计划经济的确立,人民的生活资源以及所获帮助都通过行政渠道提供,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因此中断。随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专业社会工作才重新受到重视。现代意义上的专业医疗社会工作,在80年代才真正起步。发展的滞后导致许多医疗机构并不知道什么是医疗社会工作者。更谈不上设置岗位培养专业的医疗社会工作者。
3.2专业人才的缺乏 医疗社会工作者想要胜任医疗机构的实际工作,首先要掌握专业的社会工作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背景,了解医院的实际运转。现阶段,从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模式上来看,还不具备向医院提供专业医疗社会工作人才的条件,即使他们在校园里掌握了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但是他们不懂医,缺少医院工作经验。从医疗机构层面上来看,现在有些医院的医疗社会工作者是从医务工作岗位上转任而来,虽然他们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背景,了解医院的实际运转,但是他们缺乏系统专业的社会工作知识,也很难成为一名优秀的医疗社会工作者。
4医院培养医疗社会工作者的战略措施
4.1加大与高校的合作力度,培养专业医疗社会工作者 一名优秀的医疗社会工作者,不仅要掌握社会学、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还要对医学、心理学、法学等多门知识的掌握。医务社会工作者应该是高素质、专业实务性、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培养方向应该定位在硕士、博士阶段上。在2010年,重点高校才开始招收社会工作硕士,发展时间较短,社会工作博士学位以及医疗社会工作方向教育至今仍是空白。
医疗机构应该加深对社会工作人才的认识,应该引导和鼓励与各大高校合作培养医疗社会工作者高学历人才,完善学科领域,确定医疗社会工作的研究方向。高等院校在教授医疗社会工作相关理论知识的同时,应在医院构建立定点医疗社会工作人才实习基地,进行实务性学习,了解医院运转,从事专业医疗社会工作实务,加大培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水平的医疗社会工作者。
[关键词]护理风险管理;脑外科护理管理;应用价值
所谓的风险管理,从本质上来看,主要指的是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风险做出必要的评估,并在第一时间将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提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进行风险管理的主要意图旨在有效使法律诉讼的发生频率以及导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降低[1]。护理风险管理一直以来都被当成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其重要内涵就是针对护理工作过程中已出现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出必要的识别,评估以及干预措施,从而使护理事件的发生可能性显著下降,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减少对患者以及医院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在社会高速发展,加之人民生活质量持续提高的时代背景下,患者所要求的护理服务质量也在日益提高[2]。所以,在临床中采取科学的护理风险管理具有必要性[3]。在该文的研究中,对100例脑外科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基于此,重点探析在脑外科护理管理过程中,应用护理风险管理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将2016年1—12月这段时间内,该院脑外科接收治疗的100例患者当成是主要的研究对象,并依据护理方法的不同来进行划分,一个组别为对照组,而观察组则作为另一个组别。这两组各有50例患者。在这其中,对观察组的男女患者的比例进行划分,即男23例,女27例;而对照组的男女患者分别是24例和26例。两组患者年龄以及性别等多个方面全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对照组的患者,观察组患者采用常规护理管理这一模式则有针对性地运用了护理风险管理模式。主要内容包括。①提高护理人员对风险的识别能力。通过系统组织形式来安排全体护理人员对风险管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知识进行学习,进而使其风险管理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效增强[4]。此外,由于脑外科患者的病情相对较为复杂,患病原因具有多样性,因此处于判断和识别各种护理风险的过程中应提高警惕,要求护理人员强化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从而使护理风险的发生可能性降低。②建立与完善风险管理责任制。在脑外科护理管理的过程中,指定专门的护士长作为风险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在日常工作的状态下,一旦相关的护理人员发现存在任何的风险隐患,则应该在第一时间进行护理风险管理表的填制,并同时与科室组织进行讨论和学习。要求护士长发挥带头作用,及时成立风险管理小组,并在每个组别中设置一个组长,组长要肩负起落实每一位护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的重要责任。③加强对护理人员风险意识与综合素质培训工作。对于脑外科疾病而言,其研究的进展速度相当快,为了使护理风险得到有效的降低,相关责任人应该在指定时间内安排护理人员学习与护理学科相关的知识。对于脑外科患者的护理为应急护理以及抢救护理,因此,就要求定期对医院内部的护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对护理人员的各种护理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使护理风险的发生可能性大大降低。④强化管理人员对风险的监控,并同时将紧急预案设置好。进一步使管理人员的护理风险意识有效提升,同时借助于实时监督的手段来营造一种严肃庄严的科室工作气氛。作为护理工作的首要责任人,要求护士长应该进一步强化对每一名护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一旦出现危重的患者,则要求及时指派专业的护理人员对其进行护理[5]。除此之外,在风险的监控过程中还应该重点关注对关键时点的把握,比如一些国家法定节假日,也应该确保护理的总体质量,从而有效预防在各个细节之处产生失误。
1.3观察指标
通过满意度调查表来展开患者对护理管理服务的满意度的评价工作。非常满意与一般满意人数的加总之和,所占到总人数的比重,得出的最终结果就是满意度。此外,对两组患者中产生的不良事件以及医疗纠纷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对比分析。
1.4统计方法
借助SPSS17.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n(%)]表示,进行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护理满意度比较
最终结果表明:关于观察组,其具体显示出96%的护理满意度,而对照组体现出来的结果是80%,进而得出观察组的护理满意度比对照组更高(P<0.05)。见表1。
2.2两组患者发生不良事件与医疗纠纷情况的比较
最终结果表明:在观察组当中,其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以及医疗纠纷发生率都有所显示,两者分别是8%和2%。这比对照组表现出来的18%以及12%更低(P<0.05)。见表2。
3讨论
针对于脑外科疾病,其一般通过手术这一手段来进行治疗,在现代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加之显微技术的普及化,脑外科手术有了非常快速的发展[6]。在手术治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风险,特别在脑外科手术过程中,对脑组织以及附近神经系统进行手术。此外,由于护理人员工作量相当大,因此进一步增加了危险的系数[7]。所以,在脑外科疾病的治疗方面更要求采用科学的护理手段,而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护理风险管理[8]。对于护理风险管理而言,其目前已被当成是一种具有科学性的护理管理模式[9],其所发挥的作用是可以对脑外科内的护理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做出有效防范、评估和分析,从而使得护理中可能产生的不良事件以及医疗纠纷大大减少,并同时使护理风险对医院和患者双方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10]。在该文研究过程中,对于脑外科护理管理具体采用护理风险管理模式,同时系统对比分析了护理效果与常规护理模式之间的异同。最终结果表明:通过护理风险管理的应用,患者具体呈现出的是96%的护理满意度,这比常规护理的80%高得多(P<0.05)。除此之外,对于观察组而言,其不良事件以及医疗纠纷的发生概率都低于对照组(P<0.05)。综上所述,在脑外科护理管理过程中进行护理风险管理的应用所具备的重要意义是显著的。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处于护理阶段下潜在发生的不良事件以及医疗纠纷明显减少,并能够提升患者的护理满意度,有效推动医患关系的和谐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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