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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风险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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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风险管理

第1篇:保险市场风险管理范文

关键词:受害人补偿;强制责任保险;道德风险;社会安全

引言

据国务院最近的《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 [2006]53号)公布的数据,我国近10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 7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职业危害严重(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0万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等特点。近年来,交通事故、企业产品缺陷损害事故、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肃铅中毒案)、企业工伤事故(煤矿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医疗事故、建造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等频频被媒体曝光,而社会对这些损害事故的关注焦点,除事故发生原因外,几乎都集中于对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处理问题。按照法律,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应该得到致害方的赔偿。

但是,由于致害方无财务能力或财务能力不足;致害方有财务能力,但受害方因各种原因不予起诉;致害方有财务能力,但在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后,采取转移资产或公开蔑视法律判决而拒不承担责任;致害方逃逸等原因。受害方往往根本得不到致害方的赔偿或得不到足额赔偿,人为事故仿佛是天灾一样无法向致害者追偿。此时,政府往往成为部分事故成本的承担者,广大受害者成为事故成本的最大承担者,严重危及社会的安全、稳定以及百姓对于公正、公平制度的信心。

从社会角度,尤其是从政府角度看,解决上诉问题应该在保证对受害者补偿的基础上不降低甚至提高社会的安全水平。

如大家所知,致害方购买足额责任保险(也称第三方保险,即由潜在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来保障潜在受害人的利益)就能够解决对受害者的赔偿问题,这里的足额是指该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应该不小于对潜在受害者的最大可能赔偿额。但是,这里存在的问题是:1.潜在的致害方愿意购买责任保险吗?保险人愿意销售责任保险吗?2.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形成有效的、有规模的责任保险市场,那么,哪些因素会阻碍致害方购买责任保险和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呢?3.如果市场力量难以形成有规模的责任保险交易,是否需要强制责任保险?4.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显然会带来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事故的发生频率和损害程度,降低社会的安全水平。那么,如何降低这种负面影响?以下几个部分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责任保险市场失灵分析

(一)潜在的致害方愿意购买责任保险吗?保险人愿意销售责任保险吗?

保险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假设社会福利等于各主体的期望效用之和,将风险从风险厌恶者转移至风险中性者就能够提高社会福利(实现帕累托改善),一般来说,将风险从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主体转移至风险厌恶程度相对较低的主体就会提高社会福利。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主体愿意支付等于期望损失或略高于期望损失的价格来将风险转移给风险中性的主体或风险厌恶程度相对较低的主体,这种交易能够使前者和后者的期望效用都得到提高,而风险转移的价格和数量与两者的风险厌恶程度、初始资产等因素有关。

可以证明,如果不存在与保险运营相关的任何行政管理成本,保费等于期望损失或纯保费,则风险厌恶者通常愿意投保,而且是足额投保。事实上,在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规模相比自己的资产规模较大时,绝大多数人都是风险厌恶者;而保险公司可以看成是风险中性的,因为大量风险相互独立的投保人投保同质风险时,依据大数定律,在保险人看来,未来赔付的不确定性非常小,也就是说,保险人面临的风险非常小,而且,保险人承保的同质风险越多,自己的承保风险就越小(在承保能力范围内)。

所以,在保险价格合适的情况下,绝大多数面临较大风险 (损失规模可能超出自己的资产规模)的潜在致害方都愿意购买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手段转移责任风险,降低自己因为责任事故而破产或遭遇困境的可能性,而保险人也愿意销售责任保险以提高自己的效用水平。

(二)阻碍致害方购买责任保险和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因素分析

要想在事故发生后给予受害者足额赔偿,致害方购买保险的足额程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其购买的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是足额的,即保险人可以赔偿的最大金额大于等于致害方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就意味着对受害方的赔偿有了可靠的保障。

1.阻碍致害方购买责任保险的因素分析。从致害人角度来看,阻碍致害方购买责任保险的因素至少包括三点:

(1)保费中附加保费和附加利润的大小。真正的保险制度并非没有交易成本,保险人除收取纯保费外,还要收取附加保费和附加利润。附加保费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营销成本、一般费用和理赔费用,随着不同的险种有所不同,通常在40%左右。从我国2005年全年财产保险业的保费收入(12298.6亿元)和理赔支出(671.7亿元)粗略来看,附加保费和附加利润占到保费收入的55%左右。附加保费和附加利润越高,则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的足额程度就越低。

(2)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judgment-proof problem)。即致害方无财务能力或财务能力不足引起的,即便法院判决赔偿但受害者仍然得不到赔偿的问题。假定致害人拥有的资产小于其可能带来的损害规模。则判决无法赔偿问题会降低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

(3)致害人逃避责任的问题。致害人逃避责任的可能原因包括:①致害方有财务能力,但采取转移资产手段或公开蔑视法律判决而拒不承担责任,而且法院存在执法不力的问题;②致害人逃跑或消失,如“业主发财、政府发丧”问题(煤矿事故中经常出现);③未发现真正的致害人。在环境污染问题中经常存在损害已经发生,但责任方却难以确定的问题;④受害人缺乏法律知识或因对诉诸法律解决问题的信心不足或负担不起诉讼成本而未起诉。

当存在逃避的可能性时,致害人预期的逃避责任的可能性越大,即预期受到制裁或赔偿受害人的概率就越低,尽管损害规模或赔偿规模可能不变,但致害人预期赔偿概率的降低仍然会降低致害人购买保险的动力。

2.阻碍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因素分析。从保险人角度来看,至少有两种原因阻碍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

(1)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对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影响。足额责任保险的购买必然伴随着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即被保险人在足额投保后将变得比原来更加不谨慎小心,可能会由此增加事故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为了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险人通常会:①在保单中设置免赔条款和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低于致害人造成的最大可能损失),使致害人自担部分风险;②采用“经验费率”的方法在续保时调整费率,以便对致害人风险控制的好坏进行奖惩。这两种方法的目的都是对致害人形成一定的风险控制激励,降低其道德风险。但是,如果为了保证对受害者的足额赔偿而要求保险公司不设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再遇到“长尾巴”责任险业务而使“经验费率”难以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就面临风险失控的可能性,会显著降低其销售责任保险的动力。

(2)责任风险度量的困难程度对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影响。由于责任保险标的的不确定性(一个驾驶员驾车发生碰撞事故,被撞的可能是只身一人,也可能是一个手持价值连城的易碎古董的人)以及民事侵权法律和法院判决的不稳定性,责任风险基本是无法精确定价的。如果责任风险具有长尾特性,定价就更加困难。在无法度量承保风险大小的情况下,谨慎的保险人将不会出售保险。

二、立法管制: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可以看出,附加保费、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和致害人逃避责任的问题会使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减弱甚至不购买任何责任保险,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和责任风险难以度量的问题降低了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动机甚至导致谨慎的保险人不愿意销售责任保险。

在缺乏责任保险,而且存在判决无法执行或致害人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就会造成将来对受害者的不足额赔偿或者根本无法赔偿。在市场力量无法解决受害者赔偿问题的情况下,政府往往需要充当救济者的角色,但绝大多数损失还是需要由受害者自己承担,这样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的经济压力,更严重的是,重大事故不予赔偿严重危害着百姓的基本权利,危及社会稳定。那么,政府应该如何干预呢?1.可以在一些关乎百姓生存权的领域实行强制责任保险。2.为了保证对受害者的足额赔偿,强制责任保险一般要求足额投保,并且不设免赔额。因为免赔额的存在和不足额的存在仍然会造成对受害者的补偿不足问题。

三、管理道德风险:强制责任保险对致害者安全激励的负面影响及其纠正

正如商业责任保险会带来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或者安全激励不足一样,强制责任保险也会带来同样的问题。而且,由于强制保险经常是不设免赔的足额保险,所以,被保险人(致害人)的安全激励问题会更加严重。所以,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来减弱或消除这种负面影响。

从保险人角度来看,保险人控制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手段通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限制保险责任范围(设置免赔、赔偿限额)。在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实现足额赔偿的目标,限制保险责任范围的方法通常是政府所不允许的。二是采用“经验费率”。经验费率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事故索赔情况,并且费率调整只能等到续保时才能进行。对于一些“长尾巴”责任险业务(如建造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0年),很难像短期保险业务那样通过在续保时根据理赔情况对保费进行调整以达到激励致害人进行有效风险控制的目的。也就是说,经验费率方法的安全激励作用可能非常有限。三是时刻有效地监控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情况,并据此调整保险费率。可以证明:如果责任保险人不能够观察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水平,则强制足额保险将导致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水平为零;如果责任保险人能够观察到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水平并将其与保费挂钩,则强制足额保险将导致社会最优风险控制水平,条件是不存在逃避责任的问题。那么,保险人能否观察到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状况呢?或者说,保险人能否对被保险人时刻进行监督呢?答案是基本不可能,因为这样做的成本巨大(监控成本最终都会转移给被保险人承担),可能远远超出被保险人的承受水平。

在这三种手段都失效的情况下,保险人会显得非常绝望,可能想要退出强制保险市场。而事实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保险人或保险业有非常大的依赖性。所以,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为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创造条件或提供已有的条件:一是允许保险人使用社会已有的风险监控系统。如保险人在实施交强险中就借用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监控系统来发现和记录被保险人的违规情况,并据此调整费率来增加对驾驶者的安全激励。二是逐渐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统。在所有保险公司间建立关于强制责任保险理赔的共享数据库,最好由技术中介进行运作,一方面可以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整理,编制相关技术报告提供社会共享,以提高致害人所处行业(如建筑业、医疗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可以扩大数据来源,增加保险定价的可靠性,便于实施经验费率。还可将事故理赔数据向所有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公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三是要给予保险人拒绝承保的权力。这样就使保险人间接地成为事实上的行业许可证颁发机构,一方面可以直接降低保险人的承保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保险市场淘汰风险高的致害人。四是由保险人对特殊行业进行强制监督。在其他手段都无法奏效的情况下,可以授予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行为进行强制监督的权力(当然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法国的强制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中,就同时确立了“强制工程质量技术监督制度”,由保险人委托工程质量监控机构对建造过程进行检查监控,并根据最终检查结果确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应该看到,在控制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问题上,保险人的目标与社会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降低事故发生频率和损害程度,提高社会安全水平。所以,应该赋予保险人相应的权力或手段。

四、结论

1.我国存在严重的事故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的问题,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责任保险显然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2.附加保费、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和致害人逃避责任的问题会使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减弱甚至不购买任何责任保险,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和责任风险难以度量的问题降低了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动机甚至导致谨慎的保险人不愿意销售责任保险。

3.在市场力量无法解决受害者赔偿问题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在一些关乎百姓生存权的领域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以保证对受害人的赔偿。

4.强制足额责任保险会带来被保险人(致害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降低整个社会的安全水平,为此,政府和社会应该为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创造条件或提供已有的条件:如允许保险人使用社会已有的风险监控系统、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统、给予保险人拒绝承保的权力以及由保险人对特殊行业进行强制监督。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文·萨维尔著,翟继光译.事故法的经济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第2篇:保险市场风险管理范文

1.金融机构维持合适的头寸,利用利率敏感性金融工具进行交易,都要面对利率风险;在外汇和外汇期权市场做市商或维持一定外汇头寸,要面对外汇风险等。在整个风险管理框架中,市场风险管理部门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下属的一个执行部门,全面负责整个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及控制并直接向执行总裁报告工作。该部在重点业务地区设有多个国际办公室,这些办公室均实行矩阵负责制。它们除了向全球风险经理报告工作外,还要向当地上一级非交易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2.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撰写和报送风险报告,制定和实施全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大纲。风险管理大纲向各业务单位、交易柜台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的风险限额,并以此为参照对执行状况进行评估、监督和管理;同时报告风险限制例外的特殊豁免,确认和公布管理当局的有关监管规定。这一风险管理大纲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决策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

3.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各业务单位进行风险评估。整个风险评估的过程是在全球风险经理领导下由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各业务单位的高级交易员和风险经理共同合作完成的。由于其他高级交易员的参与,风险评估本身为公司的风险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了指引方向。

4.为了正确评估各种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部门需要确认和计量各种市场风险。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测量是从确认相关市场风险因素开始的,这些风险因素随不同地区、不同市场而异。例如,在固定收入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包括利率、收益曲线斜率、信贷差和利率波动;在股票市场,风险因素则包括股票指数暴露、股价波动和股票指数差;在外汇市场,风险因素主要是汇率和汇率波动;对于商品市场,风险因素则包括价格水平、价格差和价格波动。金融机构既需要确认某一具体交易的风险因素,也要确定其作为一个整体的有关风险因素。

5.市场风险管理部门不仅负责对各种市场风险暴露进行计量和评估,而且要负责制定风险确认、评估的标准和方法并报全球风险经理审批。确认和计量风险的方法有:VAR分析法、应力分析法、场景分析法。

6.根据所确认和计量的风险暴露,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分别为其制定风险限额,该风险限额随交易水平变化而变化。同时,市场风险管理部门与财务部合作为各业务单位制定适量的限额。通过与高级风险经理协商交流,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力求使这些限额与公司总体风险管理目标一致。

二、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保险业的正负效应

1.目前中国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着的不足是由不同原因引起的。比如,在保险供给上,存在着供给总量不足和供给结构上的矛盾。这其中涉及到保险业自身的供给能力、保险的供给价格、保险的服务水准、产业的约束程度、潜在保险需求人群收入水平、社会安全网的覆盖范围及保险水准等方面。保险供给能力是指保险业可主动向社会提供的接受和承载保险风险的容量及满足社会不断增添的新保险需求的产品创新能力。中国的保险虽然是从西方传人的,但1949年后的保险发展却受苏联的影响较大。即使是1980年后恢复的保险业也依然延用了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保险的险种设置有限、费率结构简陋、保障范围不宽、管理高度集中,保险发展相当一段时间处于“卖方市场”状态,加之保险公司本身的专业技术条件限制及欠缺创新能力,因而必然会对保险供给直接产生影响。时至今日,在西方一些保险市场已流行颇长时间的一些保险产品,在我国还被当作新险种来看待,在一些工业化国家中常见的保险作法,在我国要靠行政的力量在供需两方面来推动才可达成保险行为的建立,责任保险领域也存在诸多空白。

2.保险供给价格是保险人向保险购买人提供保险保障的对价条件,具体表现为保险费率的标准高低。保险费率包含两个构成因素:一是保险人依据大数法则原理计算出来的用以赔偿给付某一类风险损失的责任准备部分;二是维持保险人经营所需的行政费用及一定水准的利润。客观地讲,我国的保险费率虽因险种的不同各有高低,但就财产保险而言,其保险费率水平依然是较高的,而且导致保险费率较高的原因并不在于用以赔偿给付的那部分费率因素订得过高,而主要是在粗放式的经营模式之下,保险公司的行政费用因素占用过大。在保险公司资产构成中,固定资产所占的比例之高在全球保险公司中都是不多见的,人均消耗费用在国内第三产业中也属较高的水准。过高的费用支出必然会使保险服务价格居高不下。而那些确有保险需求、但又不得不为自己的日常生计精打细算的潜在保险购买人,面对着那一幢幢豪华的保险大厦,面对着那些收入远高于自己的保险从业人员,面对着以收入的相当部分才可换得的保险服务标准不得不望而却步,有时更会产生逆反心理,这也势必会使保险的供给能力被相对削弱。

3.从直接反映保险公司效率的保险经营成果方面看,我国保险业的经营效率也是差强人意的。1999年,在未按国际惯例提取IBNP泼生但未报告索赔)的情况下,虽然国内保险公司在财产经营方面比上年盈利有所增加,但这样的盈利水准,无论是从保险公司的总资本规模衡量,还是与整个市场的业务规模比较都是极不相称的。如果把寿险业务的巨额实际亏损与之相抵,可以肯定地说,保险业全年的经营结果是令人难以确信的行业性亏损。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经营状况,也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国内的保险公司都先后重复着同样的一种经营模式:以市场规模大小论英雄。在这样的经营主导思想之下,各保险公司都采取了以拼成本换规模的业务发展模式,竭力在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中间人佣金方面不惜血本展开原始性的争夺,这样的恶性竞争会给保险业的经营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保险公司的边际利润下降也就不是什么匪夷所思之事了。其次,保险公司按规模比例提取费用的管理办法也导致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忽视承保质量,为更多的提取、使用费用而不讲条件地接受一些不应接受的风险,保险公司总、分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准关系。这样的管理方式一方面造成了费用支出非合理的日趋增大,另一方面则因承保质量的下降而造成了承保利润的日益下滑。

三、我国金融保险业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的应对策略

1.加大改革力度采取制度性措施改革银行业。为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定发展必须深化体制改革,强化国内脆弱的金融体系,而重点在于切实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把国有银行办成真正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从根本上转换银行的经营机制。

2.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逐步转变为功能型监管模式。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分业监管在混业经营和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面临巨大的压力,无论是基本信息的及时、全面收集,还是对市场波动的随机应变,都因体制缺陷而可能导致风险事件,甚至冲击金融稳定性。国内金融机构因受分业经营的限制,在竞争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在一些新兴业务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改革目标上,可借鉴英、日等国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将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监管模式,从体制上解决现行监管结构和监管理念的矛盾。

3.积极推进资本项目的可自由兑换和入民币的区域化、国际化步伐。但随着保险独家经营的解体,保险市场上多个竞争主体的出现及竞争的日益激烈化,各家公司的服务水平会在竞争中不断提高。保险公司要想吸引客户,只有更新保险营销观念,在认真研究市场、调查市场的基础上进行市场细分,根据企业自身优势及经营特点进行准确的保险市场定位,同时在选准并确定目标市场后,按照客户的需求开发新产品,拓展保险产品线的长度和宽度,占领并不断巩固市场份额。

第3篇:保险市场风险管理范文

自以来,我国保险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截至1997年保险市场上共有13家全国性保险公司,5家区域性保险公司,4家外资或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北京已有10多个国家的23家保险公司设立了100多家办事处。保险市场的开放改变了过去由人保公司一统天下的格局,国外保险业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对我们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提供了优越的条件,但是问题的另一面则是面临与国外保险业的竞争,有竞争就有风险。

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①经营风险。它是保险公司在日常业务经营中因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风险损失。这是我国保险企业最需要关注和化解的风险。因为我国的保险业还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在风险管理上技术水平和手段都相对落后。②标的风险。它是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种类和数量较多,金额高低不等,标的本身风险大小不同,对这类风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共同保险和再保险方式加以分散,保证其经营的稳定性。③利率风险。这是保险公司面临的基本风险。保险公司的利率是根据国家银行的利率来确定。银行利率的涨跌,影响保险公司寿险储蓄利率的上升或下跌。当银行利率高于保险公司的利率时,人们对寿险的需求减少;当银行利率低于保险公司的利率时,人们又纷纷购买保单;保险需求量增加。今后随着利率市场化,将对寿险业的冲击和影响更大。④市场竞争风险。它是保险公司外部环境造成的风险。主要是卖方之间为了争夺顾客而降低险种费率,提高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返还比例,从而影响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准备能力,而且是一种潜在风险。以上四种风险中,标的风险和经营风险是保险公司的内部风险,利率风险和竞争风险是保险公司的外部风险。内、外风险的存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结果,它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生死存亡。

投保人是保险业发展的支柱。由于一些保险公司的员工业务不熟悉,经营基础差,许多投保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由此败坏了保险业的声誉,加之保险是一种无形产品,投保人支付了保费以后,并没有马上受益,而仅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是未来的责任,是一种“承诺”,并且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承诺是长期的,如养老保险,期限长达十年以上。而保险人能否真正承担其保险责任,实现其承诺,取决于它在未来是否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已有立法,对保险业的有效监督已受到投保人的关注。

自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以来,保险市场群雄并起,为了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国家也出台了一些措施,尤其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发生,防止保险业的风险借鉴也不容忽视。在国内,因保险服务领域的进一步扩大,承保额的剧增,对保险业的监督却比较薄弱,重审批、轻管理,监管的内容和方法较陈旧,主管机关的职责、权限不明确,以及一些保险公司通过不适当地降低保费或其他手段扩大保险业务,从而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等,说明保险风险仍是存在的,而且是不容忽视的。

我国的保险业起步晚,几经坎坷,在发展规模、水平、程度上都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为了保证我国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危机和防止竞争的自由化,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业务活动,加强对保险业的风险防范意义重大。

(一)加大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在1997年的“金融风险防范年”中,人民银行针对保险业监督工作,将监管重点放在清理整顿保险市场、监督准备金的提取、财务指标的落实及资金运用的风险。在今后的长期时间里人民银行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首先,人民银行要依法监管。1995年10月实施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职能、经营、投保人和承保人的权益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严密监督,按法办事,对循私舞弊者依法严惩。其次,坚持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人民银行制定,各项准备金及业务、财务、资金运用状况人民银行有权检查,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再次,人民银行为了保证各家保险公司在市场中公平、合理的有序竞争,做到各家保险公司在收费标准、纳税、税后利润分配政策三方面的统一。

(二)保险公司要不断加强内部风险管理。第一,不断增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转变那种只注重保费收入,忽视公司经济效益和稳定经营的观念。要以风险防范的意识贯穿公司业务经营的始终,加强保单业务经营的制度化、手续化、科学化,做到保单事前的审核、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全面提高公司管理风险,转移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第二,加强市场调研,减少市场风险。这是各家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关键因素。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采用电子计算机系统,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市场信息,为公司管理者制订营销策略提供科学依据。第三,加强保险稽核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严格按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和办理分保业务,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坚决制止公司内部的违纪违规行为,制订一套完整的财务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形成违规必究,违纪必查的规矩,使加强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第4篇:保险市场风险管理范文

关键词:保险投资 风险管理 投资组合管理 政府监管

我国的资本市场虽然处于低水平的阶段,但还在稳步发展,国家对保险投资渠道的开放使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更加多样。但是我国初步开放的资本市场和较为落后的风险管理理论使保险资金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复杂。该风险不仅包括日常投资风险,还包括从国际市场传导来的全球金融风险,以及由于保险资金自身负债性所特有的风险。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中主要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对资金流动性要求较高,如出现偿付能力危机,将对保险公司甚至整个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综上所述,对我国保险投资风险管理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保险投资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目前国际上关于保险资金的管理理论主要为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现代组合管理理论。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发展较早,始于1800年,该理论的主要观点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拥有充足的各类准备金以应对负债,结转盈余保证金,且对利润的来源进行分类、度量和确认。经过不断的发展演变为资产管理理论、负债管理理论、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三个阶段的理论。现资组合理论发展相对较晚,由Markowitz(1952)最早提出,该理论基于一定的假设前提,通过均值-方差最优解选择最符合投资者偏好的投资组合,虽然是静态均衡的状态下,但是将收益率与风险之间的关系相结合,对如何选择最优资产组合进行了讨论。

我国学者对国外风险管理理论的分析基础上,深入研究了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管理。我国寿险企业发展较早,资产负债管理理论随着寿险的发展不断完善。关于现资组合理论的运用,王佩(2009)找出保险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的相关性。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保险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理论日趋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与时俱进,不断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细化管理要求。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投资运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体现在监管更加系统性、科学性;保险资金投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结构;投资收益稳健增长。

总体而言,目前保险投资风险管理理论已经相当成熟。我国对保险资金的运用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并接合实际情况,在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我国保险业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的研究相对较少,尚未形成成熟的风险管理理论体系。

二、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管理浅析

从国外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来看,传统的保险业务不能盈利或者盈利很小,其收入来源主要依靠投资收益。但是,有投资就会有风险,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保险资金运用中的风险管理是获取稳定投资收益的重要保障,下文简述保险资金的来源及运用情况。

(一)我国保险资金来源及特点。保险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负债及其他资金。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注册资本金与资本公积金、总准备金、各类准备金、其他资金。其中,各类准备金(保险公司的负债)是保险资金的重要来源,由于保费的收取和保险金给付的时间间隔,使其可用于投资。

基于保险资金的来源,其自身有如下特点:(1)具有负债性,由于各项准备金直接来源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的负债;(2)具有期限性,寿险合同大多是十年以上的长期合同,因此寿险公司的资金比较稳定,但也可能在某一时间段偿还较大数额;而非寿险合同一般都是一年以内的短期合同,对流动性要求较高;(3)追求收益性,因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投资需要一定的收益才能覆盖资金成本。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发展,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保险资金运用主要的投资渠道为银行存款、股票、债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二)保险Y金投资风险。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是基本指标也是核心指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可分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固有风险体现在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固有风险又分为两种:可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如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和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而控制风险主要来自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从而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带来的风险。

三、我国保险投资风险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陈文辉副主席指出,保监会近年来的工作中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持续推进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改革,在放开前端的同时要管住后端。尤其近几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增速迅猛,其在经济社会和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基于保险资金的负债性和保险公司对投资收益稳步提升的需求,股权投资、另类投资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增长较快,与传统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形成了多元化资产配置格局。在快速发展中,也应看到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错综复杂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尤其对保险资金的海外投资造成不确定性风险。

第一,自二零零八年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复苏乏力,总体保持低速增长。利率下行带来的风险对保险行业带来了现实挑战。我国保险公司面临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中如何保持资产负债的优化配置的难题,尤其寿险公司资金的长期性使其被动承担高成本负债。

第二,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的新增以及大量资产到期,使得保险资金急需寻求再投资资产。低利率带来的“资产荒”难以满足保险资金的历史高成本,倒逼保险机构提升风险偏好,由投资风险较低的银行存款等转向股权投资、另外投资等高风险资产。

第三,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我国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粗放式的经营方式,资产与负债的匹配率不高,尤其是中长期投资中问题明显。部分保险公司没有完善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寿险资金应配资中长期投资,如期限较长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投资、长期国债等,而财产保险资金应适当配资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如同业拆借、股票、短期固定收益类产品等流动性强的品种。近年来,债券打破刚性兑付,违约多发,保险资金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信用风险上升,保险资金高比例配资信用类资产,使得投资风险敞口增加。

第四,保险公司自身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市场缺乏自律,尽管在监管的指导和压力下,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得到重视,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保险公司在应对监管和市场的变化中,急于求成,激进经营,短债长投。常常由于保险公司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及风险管理能力不足,不能满足投资多样化需求,因而不能有效把控保险投资风险。

四、保险投资风险管理对策

在分析了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风险管理存在问题及成因后,本章主要从机构、监管两个角度对我国的保险投资风险管理提出对策建议。

(一)保险行业整体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行业自律。保险公司应健全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不断改善资产负债匹配情况,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利用组合投资来分散风险,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识别、监控与管理。资金运用部门从公司战略的高度整体把控风险,完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法规,制定公司内部投资制度、明确投资范围、限制条款等,保持风险及投资收益的动态平衡。投资人员综合考虑资产负债配置结构,根据偿付能力风险的指引,结合投资组合理论,合理配置各项投资,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的优化和收益。

发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督促作用,提高保险行业自律水平,使保险资金运用服务主业,最大化的维护投保人的权益。首先,保险资金投资以安全为主,投资符合要求的银行存款类产品,适当选择短期理财类业务;其次,保险资金收益以稳定性为主,投资结构简单现金流稳定的固定收益类或类固定收益类产品,适当配置股权、股票、基金等非固定收益产品;最后,保险资金可选择股权投资提高收益,但不应偏离主业,坚持保险姓保的原则。

(二)加强监管力度和深化市场化改革。随着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开放,我国保险市场风起云涌,成为资本市场的弄潮儿,这对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创新为市场化改革创造良好环境,主要包括保险产品定价机制改革、保U资金运用机制改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和行业平台建设等方面。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地活跃了保险市场,也难免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金融创新与监管是矛盾的也是相辅相成的。监督保险公司加强学习以“偿二代”为标准的更加科学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高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分为三个级别,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参考文献:

[1]Harry Markowitz.Portfolio selection[J]. Journal of Finance.1952,7(1).P77-91

[2]王佩.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P16-18

[3]王一佳,马泓,陈秉正等.寿险公司风险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2003.P98-111

第5篇:保险市场风险管理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也获得了超常规发展,长期被抑制的保险需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但与此同时,保险业快速扩张的表面现象也掩盖了行业潜在风险,中国保险市场作为典型的新兴金融市场,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行业基础薄弱;内控风险较为突出;外部风险日益凸显;保险行业的环境建设与外部监管水平跟不上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为了巩固我国保险业已有发展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发展规模扩张和行业发展安全的辩证统一,全面而深入探讨我国保险业运营风险状况势在必行。

一、保险风险研究文献综述

(一)保险风险的分类研究

保险运营风险的分类是保险业运营风险分析的基础,但由于保险以经营风险为业务,因而与保险相关的风险非常庞杂,有关保险风险特别是保险风险分类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如,Babbel等(1997)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将保险业风险分为精算风险、系统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6种;而Kuritzkes等(2002)认为,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和承保风险。国内学者方面,赵瑾璐和张小霞(2003)认为我国保险业潜在的主要风险包括经营风险、投资风险、道德风险和政策风险等4种;赵宇龙(2005)认为保险业面临道德风险、偿付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三大潜在系统性风险,因而保险监管应该将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作为监管重点。

(二)承保风险研究

承保环节的风险分析多集中于信息不对称风险。Roth.schild和stiditz(1976)分析了信息不对称对保险市场效率的影响:由于保险人不了解投保人在投保之后的行为,投保人在投保后可能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从而导致赔付率上升,因而存在道德风险;当保险人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状况,而高风险个体积极投保的结果会将低风险类型的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从而存在逆选择问题。2005年5月,中国保险学会和中国保险报在北京联合举办了首届中国保险业诚信建设高峰论坛,国内学者随后也掀起了有关保险诚信研究的热潮,如赵尚梅(2005)认为我国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诚信危机,信息不对称为其根源之一;由于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且面临国际同业竞争,倡导建立以政府主导的正规制度来实行约束。陈秉正(2005)利用“囚徒困境”模型分析了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消费者存在不诚信的必然性,指出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如建立长期互利关系,加大不诚信的惩治力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等措施来加强诚信建设。

(三)投资风险研究

在投资风险研究方面,Kenney(1967)提出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和承保风险之间存在密切关系;Daines等(1968)认为,随着承保风险的增加,应相应降低投资风险。国内学者方面,刘娜(2005)认为,保险资金的运用监管涉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宽度和深度两个方面,可通过扩大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投连险和巨灾险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保险公司上市等途径加快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渗透与融合,在提高保险市场效率与偿付能力的同时为资本市场创新与繁荣产生积极影响。叶永刚等(2005)提出运用在险值(VaR)方法对投资风险进行度量,用成份在险值(CVaR)来揭示保险资金市场风险的主要构成和投资组合中每类资产的边际风险。

(四)偿付风险研究

有关偿付风险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方面,偿付能力即“保险人在各种合理的、可预见的环境下履行所有保险合同所规定义务的能力”(solvency)。有关偿付能力及其监管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偿付能力监管模型(方法)。陈兵(2006)介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经济资本”(Economic Capital)方法及其在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孟生旺(2007)整合了VaR、TailVaR、破产概率和保单持有人预期亏空(EPD)等传统保险公司风险度量技术,提出了保险公司风险度量和控制的未偿率模型。

2.偿付能力监管额度。粟芳(2002)提出了一种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模型,并实证比较了这种风险理论模型和比率法、破产理论法在计算偿付能力额度方面的适用性;赵宇龙(2006)指出了我国非寿险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设置的不足,并依据欧盟标准的理论基础与逻辑,提出了新的改进方案并实证了其有效性。

3.基于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的综合评价。占梦雅(2005)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我国非寿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指标体系(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封进(2003)用因子分析法实证认为1986年~2000年以来中国寿险经营的偿付能力总体呈下降趋势。

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预测。吕长江(2006)利用MDA模型和Logistic线性回归模型预测方法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进行预测研究。

(五)文献述评与保险运营风险分析框架

从保险风险的分类来看,不同的研究基于不同的侧重与视角来展开,缺乏一套统一可行的标准,这一方面说明保险风险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保险风险的多维性。对承保风险的研究旨在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在目前中国信用缺失和信用滥用的情况下,无论对于保险人、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中介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保险公司特有的运营模式,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不同于基金,也不同于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保险投资风险与承保风险密切相关,更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为了兼顾保险资金的安全与收益,保险资金投资组合的构建、运作与风险管理都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保险的偿付是保险履行分散风险、均摊损失职能的保障,对理论与实务、特别是保险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从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研究来看,监管模式(模型)的选择、最低偿付额度的确定、偿付指标体系的设计和偿付能力恶化的预警都应该适应保险业运营环境变化的需求。

本文基于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环节将保险风险简化为承保风险、投资风险和偿付风险,显而易见,这三个环节的风险因素都是保险经营的内生风险。本文有关保险风险的分类比较简明直观,但也疏漏了一些重要风险环节,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胀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笔者认为这些重要的风险因素相对保险运营而言,都是外生风险因素。

对保险企业来说,其业务主要包括三个环节:承保、投资和偿付,各个环节的主要业务和经营目标各不相同:承保主要是通过合理渠

道和价格提供市场需要的保险产品,以追求规模有效扩张为目的;投资则是在规定的投资范围和额度前提下,通过投资组合构建与运用追求更高的投资收益;偿付环节则通过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来保证可预见甚至是巨灾风险事件的偿付来保证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承保是资金运用的基础,自己承保和资金运用的结果共同决定偿付的有效性,三者相互影响和制约。保险业务的风险包括这三个环节经营的内生风险,同时受到外在风险因素,如通胀、利率和汇率变动,资本市场波动等外生风险因素的影响。

二、承保风险分析

(一)保险产品分析

1.产品同质化明显。从保险市场现存的产品结构来看,各家保险公司并无实质性差异,产品创新力度有待加强。各保险公司在推出新产品时,往往根据同业的销售情况来判断市场需求,进而模仿跟进,这势必造成严重的产品同质化,并进而造成市场的过度竞争。

2.产品结构不合理。《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报告(2008)》中有关保费收入的比例构成凸显了我国保险结构存在的问题:就财产险而言,2007年财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 997.74亿元,其中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人为1 484.28亿元,同比增长33.98%,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为74.3%;而交强险原保险保费收入536.69亿元,占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为36.2%,同比增长145.3%。就寿险而言,2007年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 948.97亿元,其中万能险原保险保费收入845.69亿元,同比增长113.44%,占寿险保费收入的17.09%,占比上升7.31个百分点;投连险原保险保费收入393.83亿元,同比增长558.37%,占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的7.96%,占比上升6.48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对财产险和寿险而言,业务增长与构成对交强险和投资型险种过于倚重,产品结构单一。

3.投连险蕴含投资风险。源于2007年资本市场的强劲表现,投连险销售形式火爆。前面数据显示连投险保费收入占寿险业务保费收入将近8%,在个别外资保险公司占比甚至达到80%以上。由于连投险的销售与收益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因而风险较大2002年爆发的“投连险风波”缘于资本市场急转直下,并引发了各地退保潮以及此后投连险市场数年的低迷。

4.农业险、巨灾险和责任险比例过低。2007年的“猪肉危机”表明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低下,据相关资料显示㈣,我国每年农险保费收入不到农业产值的2%。赔付不到农业灾害损失的5%;而在2008年春节期间的冰冻灾害中,尽管保险公司赔付近20亿元(多为车险赔付),但仍然不及1 500亿元直接损失的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别达到36%和5%);另据统计,2007年全国责任险保费收入只有66.6亿元,占财产险业务比重3.3%,而国际平均水平则高达16%。

(二)保险费率分析

1.寿险保险费率的管制使传统寿险产品得不到市场认可。寿险保单的平均久期是15年,1999年6月以前,寿险保单的定价利率普遍高达6%一8%,但随后央行逐步下调银行利率导致“利差损”产生。1999年6月以后,定价利率被保监会限制为最高不得超过2.5%,政策性管制使得“利差损”由此转变为“利差益”,整个中国寿险行业也扭亏为盈。但伴随着2007年以来银行利率的多次上调,传统保单和分红险等储蓄型寿险产品的实际收率甚至低于同期银行利率,这种产品自然会得不到市场认可,再加上资本市场2007年火爆,寿险公司主推连投险和万能险等具有投资功能的产品来迎合市场需求成为当然的选择。由前面的分析可知,这种寿险产品营销策略实为一种“两难”抉择,具有较大的风险。总体而言,寿险行业的定价风险源于银行利率和资本市场变动,受市场风险传导影响较大。

2.财产保险费率的相对放开与市场的过渡竞争。在贴产险市场的某些领域,由于保费费率相对开放,部分地区音分险种甚至出现了不计成本的过度竞争行为,如,某些竞每激烈地区的企财险和建安险费率降至万分之几,在国际市扬上已不能顺利分保,行业的财务风险逐年上升。经测算,我国2001年~2005年财产保险每万元风险单位对应的保受收入如下②:2001年~2005年财产保险每万元风险单位对应的保费收入

随着保费收入和保险金额的逐年上升,我国财产险每万元风险单位对应的保费收入逐年下降,蕴含着承保风险的逐年放大。

财产险某些险种的费率管制也蕴含着一定的监管风险,交强险作为财产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强制保险的特点,从一开始推出就颇受非议,就其费率而言,和德国等国家相比我国交强险费率相对较高。

(三)营销渠道分析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0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报告》中显示④,我国2007年的保险投诉为1 767件,比2006年增长4.8%。其中,涉及保险产品误导销售即为保险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之一。有关保险营销渠道风险的主要表现:

1.营销中介滥用渠道权力。就目前保险公司展业的途径而言,主要通过保险中介来实现。由于保险中介把持了保险营销渠道,在和保险公司的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因而少数不良中介往往抬高营销成本报价,从而加大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

2.通过误导消费者来实现保险产品销售。由于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知识缺乏,再加上保险合同往往具有繁杂的条款,因而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不知所措”,而一些保险人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实施对消费者的误导,如将分红险称为理财产品,“疏漏”保险手续与证据导致保险理赔无法实现等。

3.银保合作存在一定的弊端。如由于银行具有渠道优势,因而抬高手续费报价,代销人员甚至还根据业绩收取额外手续费。

三、投资风险分析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宽度与深度的相关规定①

1.股权投资。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上一年资产中不超过20%的资金可以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其中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上限均为10%,如果将因投连险带来的权益类投资资金一并计算,完全有可能超出20%上限;另据规定,保险资金入市的比例由原有的5%调至10%,同时取消“禁止投资于上年涨幅超过100%股票”的限制。

2.海外投资。2007年7月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打开了保险资金投资海外的大门,截至目前为止,共有21家保险公司获得了QDII资格,其投资限额为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的15%②。

3.基础建设投资。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牵头保险企业集体出资约160亿元,占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总股份的13.93%,成为仅次于铁道部的第二大股东;根据2008年两会相关议题,2008年将继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同时要扩大基础设施投资和私人股权投资试点。

4.中小保险机构委托入市开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理财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出台,中小保险公司通过委托投资方式进入股票市场成为可能,目前已有民安保险等18家中小型保险公司可“借道”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股票。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实际情况

据《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报告(2008)》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26 721.94亿元,较年初增长37.2%。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来看:银行存款6 516.26亿元,较年初增长5.38%,占资金运用余额的比例为24.39%,占比较年初下滑7.35%;债券11 752.79亿元,较年初增长23.78%,占比43.98%,占比下滑4.76%;证券投资基金2 530.46亿元,较年初增长85.35%,占比9.47%,占比上升2.46%;股票(股权)4 715.63亿元,较年初增长140.23%,占比17.65%,占比上升7.57%。

(三)投资风险分析

保险公司的新增收入中80%左右与资本市场有关,但资本市场波动很大,蕴含着极大的投资风险;与国外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和比例相比,我国保险业投资债券比例偏小,股票、基金所占比例偏大④;海外投资蕴含着投资风险和汇率风险。

四、偿付风险分析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8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目前占市场份额主体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均非常充足,长期困扰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不足和利差损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由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制于承保和投资环节,而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国保险业承保风险和投资风险仍然存在且较为突出,因而偿付能力风险仍然存在。

偿付环节风险还源自保险诈骗的存在。有资料显示,欧美发达国家的保险赔付总额中有15%一30%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诈骗形式获得,个别的险种的诈骗赔付率甚至高达30%一50%。另据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估计,该公司2005年赔付总额中15%以上与保险诈骗有关;华安保险武汉分公司认为,因保险诈骗产生的赔付目前已占到赔付总额的30%⑨。据江苏保监局不完全统计,2006年江苏省发现涉嫌车险诈骗案件1 900件,涉嫌诈骗金额1 860万元,全省因机动车险诈骗损失高达2亿元㈣。

中国保监会于2003年3月24日颁布了“1号令”,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做了规定。其中,有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分别照搬欧盟1973年标准(财产险)和欧盟1979年的标准(人身险),即“偿付能力0”标准;而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则以NAIC的IRIS为基础构建。由前述文献综述可知,粟芳(2002)和赵宇龙(2006)等学者的研究均表明,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最低额度与初始准备金的设置存在一定缺陷。

五、结论

保险业高速发展也掩盖了行业潜在的运营风险,我国保险业面临的运营风险可归结为三方面:

第6篇:保险市场风险管理范文

一、发展健全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保障其他产业健康、有序、高速发展的基础,但同时农业又是个风险产业,不仅要面临自然灾害的威胁,还要受市场风险的考验,为了降低农村金融市场风险,应不断健全与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一)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

农村信用社应在我国宏观调控的基础上,以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不断深入改革与发展,满足现代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新要求。

(二)促进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

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应根据各地区农业发展的现状,不断开发农产品期货品种,优化市场品种结构,不适时宜地推进农产品期权和期货交易工具。为了促进农产品期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应不断吸引更多新的投资主体参与期货市场,增加市场活力;建立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把价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加快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的硬件设施;建立与完善农产品期货交易机制,规范农产品期货的市场交易秩序;优化投资者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三)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农业金融市场具有很高的风险,为了保持农业金融市场低风险运行,应该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因为在农业金融市场中,农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农业风险管理机制。如何才能有效加快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呢?首先,鼓励农业保险组织多样化,可以设立农业再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合作制农业保险公司等。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农村保险市场,促进各类保险机构合理竞争,从而提高农业保险质量,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其次,政府应该支持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并给予必要的财政帮助,并根据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建立财政补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最后,政府还应鼓励地方根据自己农业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农业保险。

(四)建立合理的农村信贷市场

建立合理的农村信贷市场,鼓励适度竞争。首先,为了建立合理的农村信贷市场,必须引入合理、透明的竞争机制。对于普通的商业信贷,可以鼓励中国农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合理竞争;对于农业的小额贷款,鼓励小额信贷组织和农村信用社之间的竞争;对于扶贫贷款或政策性金融业务,可引入招投标机制,鼓励各种金融组织投标,择优选取。其次,完善信贷担保机制,优化农村担保机构,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最后,根据农村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逐步放宽农村信贷市场的利率管制,促进利率合理化,引导社会基金通过金融机构进入农村经济建设。

二、优化农业金融市场结构

(一)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

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壁垒长期存在,很多中小型金融机构难以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导致某些大型金融机构对农业金融市场形成被动垄断局面,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放眼国外成熟的金融市场都存在多种产权主体之间的竞争,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由于准入条件过高,很多外资及民营资本难以进入。为了实现农村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应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鼓励信用度好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实现公平、合理、有效竞争,建立多元化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是要放宽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限制,而不是要放松对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监管。

(二)放宽农村金融市场退出条件

为了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也为了排除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应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退出条件,使得金融机构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可以退出农村金融市场,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形式,有利于优化农村金融市场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三、提高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水平

根据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各金融机构应该加大研究力度,增加金融产品和业务的种类,有意识的提高产品层次,使金融产品能够满足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另外,农村金融机构应该规范服务标准、扩大服务领域,切实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

四、完善与农村金融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农村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起步晚,到目前为止,我国与农村金融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还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农村的具体情况,不断完善与农村金融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的规范与引导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五、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员工的整体素质

员工是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基础,员工的整体素质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运行水平。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其次,农村金融机构不仅要培训员工的专业水平,还要注重培训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使员工能够抵御外界诱惑,顺利完成本职工作;最后,农村金融机构还应该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并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员工业绩,对表现好的员工及时给予一定的精神与物质奖励,激发员工的工作潜力,促使员工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工作。

六、总结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经过不断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取得很大进步,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表现出很多问题。本文针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希望可以不断完善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敏.对发展农村金融市场的探讨.农村经济管理,2005,(2):52-53

第7篇:保险市场风险管理范文

【关键词】自保公司;国际贸易;保险

一、专业自保公司的定义和起源

20世纪60年代,国际保险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兴的风险处理机制,我们译为之为“专业自保公司”(简称“自保公司”,下同)。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自保公司是由非保险业的大型企业投资成立的专门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附属保险机构。①自保公司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但真正的自保公司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到2007年底全球自保公司的数量已超过5100家。在自保公司最发达的美国,500家最大的公司中拥有自保公司的占90%,自保公司的业务在美国工商企业财产保险市场上占有30%左右的份额。英国200家最大公司中设立自保公司的也占到了80%。在《财富》500强企业中有70%的企业设立了自保公司。所以,成立自保公司已经成为目前大型企业实现可持续经营的一项重要选择。

二、专业自保公司的与保险公司的差异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传统保险产品的结构性缺陷也越来越明显,自保公司的优势逐渐呈现,主要包括:增加承保弹性,承保传统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业务,为母公司提供更经济、更全面的保险服务;减轻税收负担和管理成本,享受离岸自保中心宽松的监管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损失情况收取合理保费,直接与再保险公司建立联系,从中享受低费率。与传统保险公司相比,自保公司凸显了其自身的诸多优势,主要表现为:

1、节省了附加保费。从保险基金的运作机理来看,保险费可能分为纯保费和附加保费:其中纯保费是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用来建立保险赔偿基金来应付约定灾害事故发生时的赔偿或给付,而附加保费则用于保险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费用支出。同时由于专业自保公司成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一个风险融通工具,因此许多在传统保险市场上的间接费用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减少和避免。

2、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过高保费和道德风险。由于专业自保公司能够纠正某些信息传递的错误和缺陷,使母公司的管理者认清存在的问题,因而能够降低母公司的总保费支出,如果一家公司的损失风险高于此类公司的一般风险,保险公司可能不大容易发现这一点,从而导致了一个较高的保险费率,这也是我们常说的保险公司的“逆选择”,因此,母公司对自己损失可能性所占有的不对称信息,有可能获得较合理的费率。

3、有利于母公司资金的持续使用。企业建立专业自保公司比向保险人直接投保享有更为自由灵活的保费支付政策,母公司和其他姊妹公司可能约定在事前支付保费,也可以在灾害事故发生后才支付保费。因此,支付保费造成企业资金持续使用中断而造成的机会成本要远远高于传统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尽管传统的市场创新了很多方案,努力弥补这一现金流量方面的缺陷,但还是不如成立专业自保公司,能够向母公司提供优惠的支付安排。

4、税收优惠。建立专业自保公司最主要的动机莫过于税收的刺激,因为许多专业自保公司都是“离岸”的。因此,如果专业自保公司的收入在发生的当年不被计入母公司纳税所得,那么就形成了税收优惠。

5、有利于提高母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加强谈判的地位。凭借创建专业自保公司以及可支配使用的专业自保公司总资本额,母公司对长期风险的融通能力大大增强,因而也就增强了母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谈判的地位和能力,而并不只是被动地接受对方所提出来的保险条件。因而会更加信任专业自保公司对母公司的潜在风险所作的评估,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国际注册自保公司条件的比较

自保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自保基金,其功能只能是使母公司可免于直接遭受异常灾害的打击。虽然自保公司也可以通过办理再保险的方式减少自己的损失,但在对某些特殊风险承保时仍显得能力较弱。国际上不同的地区由于政策和环境的差异,成立自保公司与一般性的自保安排有很大的不同,主要的一点就是自保公司要拨出资本和盈余。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资本和盈余的要求也不同,在美国,各个州的立法规定的最低资本盈余金额从25万到200万美元不等;百慕大、开曼岛则要求12万美元,新加坡规定70万美元。而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自保公司在注册成立时的资本盈余都要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使得许多公司创办自保公司根本无利可图。

NA表示无相关数据

四、我国大中型企业建立专业自保公司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加入WTO,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提高国际竞争力和风险管理显得至关重要。从国际保险的实践来看,专业自保公司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转移方式,并在保险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专业自保公司在组织结构上为企业的风险自保和风险管理提供了诸多的便利;降低了风险管理成本,减少了母公司在现金流量方面的不稳定性,增大了企业的巨灾风险转移的谈判筹码,获得了税收方面的优惠。事实上,专业自保公司的存在和发展,为大中型企业和跨国企业的风险管理开拓了有效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保险行业多元化的发展。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商业保险、风险自保在大中型企业风险管理中是环环相扣、互为补充的。所以,建立自保公司的必要性表现为:(1)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是建立专业自保公司的源源不断的动力。(2)多层次的保险监管体系以及建立为专业自保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3)大中型企业实力进一步增强、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对专业自保公司提供了内在的需求。

五、我国大中型企业建立专业自保公司的具体构想

1、设立方式的选择。专业自保公司从其设立地点和母公司所在地的关系来分,有两种设立方式。一种是设立境外自保机构,即在母公司所在地之外的一些地区或国家设立专业自保公司。一般相对集中在那些管制较松、税率较低的地区,目前全球约1/3专业自保公司注册地集中在百慕大地区,可见百慕大已经成为自保公司注册的理想之地。

2、管理方式的选择。专业自保公司的管理一般有二种可供选择的模式,一是由母公司直接管理,母公司直接管理意味着花费较大的成本,因为要聘请相关的专业人员、增加人工成本、这意味着要大量的业务量来支持较高的费用,因此国际上,由母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自保公司一般都是资产较大的大公司设立的;二是聘请一些独立的管理公司来行使管理的职能,从效益角度看,因成立的专业自保公司业务量小,不足以维持较高的员工成本,因此,一般不采用自己管理,而请管理公司代管。

3、专业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专业自保公司一般承保财产风险与责任风险,有的注册地允许专业自保公司同时经营寿险和非寿险业务。一般而言,母公司一般很少在专业自保公司中投保人寿险和健康险,这主要因为专业自保公司相对于传统的寿险公司而言并没有资本优势,监管当局对传统寿险公司资本金要求高于专业自保公司,因此,传统寿险公司有着更高的偿付能力。

六、结束语

目前我国自保公司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专业自保公司不必拘泥于保险业的传统观念,可以不断创新,扩展风险概念的外延;不仅包括传统经营的领域,还可以涵盖金融风险、市场风险、政治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等,创新风险融通工具,如衍生证券,使专业自保公司成为真正的风险融通管理者,而并非仅仅是一个保险公司。可以相信,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专业自保公司这种目前相对陌生的新事物也将会在中华大地生根发芽。

注释:

①百度百科[OL].baike.省略/view/2727593.htm.

②黄莹根.后金融危机背景下关于“自保公司”的几点思考[J].管理观察,2010(10).

参考文献:

[1]王荣,王宝舟.全球自保市场的发展与启示[J].上海保险,2003(10).

[2]黄莹根.后金融危机背景下关于自保公司的几点思考[J].管理观察,2010(10).

[3]孟建国.自营保险公司避税行为探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11).

第8篇:保险市场风险管理范文

西方经济学家一般认为,市场失灵是指市场不能或难以有效率地配置经济资源。但S~elsBOwles(1991)认为,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认识和界定市场失灵。“市场不仅配置资源和分配收人,而且还形成我们的文化,促进或阻挠人文发展的想望方式,支持一个令人满意的权利机构。市场同样是政治的、文化的制度,其程度跟市场是经济的制度一样”。“我们对市场的评价以及由此引出的市场失灵的概念,必须加以扩大,包括市场对权利结构和人文发展进程这两方面的影响”。“所谓‘市场失灵’,其意是指,维护‘合乎需要的’活动或停止‘不合需要的’活动(活动包含消费和生产)的价格—市场制度大约理想化系统的失灵。”①农业保险,具有分散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人、为农业信贷提供“担保”、促进农业产业化、均衡收人再分配、为整个经济带来有益的乘数效应等功效,这些功效的发挥要么增加国民收入,要么促进国民收人的合理分配,无论从哪一个角度上来讲,都会提高社会的经济福利。因此,农业保险自然属于“合乎需要”的活动。但如果用商业化的价格—市场制度来维护农业保险经营,则往往以失败告终,出现市场失灵。HaZen(1992)把商业性保险公司持续发展的条件界定为(A+I)/P<1。其中,A为平均管理费用,I为平均赔款支出,P为平均保费收入。

该条件的含义为:保费收人必须大于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之和,保险人才能盈利,否则就会亏损。Gul骊n(l994)认为,“没有一个国家能连续使(农业保险)保费收人足以弥补赔款支出和管理成本”。HaZell(1992)对巴西、哥斯达黎加、日本、墨西哥、菲律宾和美国的(A+[)/P比率进行计算,结果分别为4.57、2.80、2.印、3.65、5.74和2.42,说明这些国家的农业保险都不符合商业化经营的条件。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同样也不符合商业化经营条件。1984一2(X)l年,我国农业保险的FP比率(即赔付率),最高为136%,最低为麟%,平均为93.5%,如果再加上大约20%左右的管理费用,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的亏损很大①。因此,国内经营农险的两家保险公司逐渐缩减农险规模,减少亏损险种,甚至可能因改制而淡出农险市场,这使我国农业保险呈现出强烈的“供给不足”态势。同时,由于农险供给不足、农民收人有限和保险意识薄弱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农险需求也非常不足。2朋0年世界平均保险深度为7.84%,我国保险深度为1.8%,排在世界第61位,而农险的保险深度仅有0.01%;2(XX)年世界平均保险密度为385.4美元,我国只有巧.2美元,排在世界第73位,而农险的保险密度仅有2.35元!可见,我国农业保险已经陷人了“供给不足,需求有限”的市场失灵境地。

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一般成因

研究表明,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是各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一般成因。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最先出现于金融文献中,指不能通过资产组合而分散的市场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可以通过建立投资组合而分散。在保险中,系统性风险则是指影响所有保险参与者、使被保险人间的表现产生相关性的因素。在农业中,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区域性同类气候,如大面积的干早、咫风、洪水等。Weaver和瓦m(2(X)1)根据金融方面的研究,用拆分的农作物产量表示系统性产量风险:了‘=产‘+风(了一产)+。:(l)其中,夕i是单个投保人的实际产量,片是单个投保人产量的平均值,表示人们可获得的无风险产量,夕是区域产量,拌是区域平均产量,夕和拌之间的差代表该地区的系统性风险,三是影响单个产量的非系统性风险,日‘是单个产量对系统性风险的敏感系数。方程(l)表示,单个产量间的非系统性风险可能是相互独立的,但系统性风险使单个产量间产生相关性。实际上,这种高度相关性使利用单个产量组合来降低风险变得无效,因而提高了保险公司承保这种非分散性风险的成本。MIlanda和Gla司祀r(19卯)利用统计模拟模型计算出美国最大10家农业保险人和一般保险人的赔款支出变异系数百分数,得出结论:一般保险人的加权平均变异系数百分数为8.6%,而农业保险人的则为84%,所以说,农业保险人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是一般保险人的10倍左右。农业系统性风险破坏了农业保险人在投保人之间、农作物之间或者地区间分散风险的能力,阻碍了保险基本职能(即通过单个风险的汇聚分散风险)的发挥。农业保险人对系统性风险,需要保持充分的储备金,用以弥补巨额损失,但这使保险的成本过高,可能使保险人难以承受而最终退出市场。

(二)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的信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两种行为反应—逆选择和道德危险。逆选择是指那些风险比一般人更大的投保人,发现保险报价比较具有吸引力,因而更倾向于购买保险,即投保人以低于精算费率的价格购买保险。简单讲,由于逆选择,愿意购买保险的人往往是最容易出险的人。如果信息是对称的,通过精算设计的保单对作为潜在投保人的全体异质人群都具有吸引力。因此,逆选择使投保人组合的风险比一般人群大,无法全部获得分散化组合带来的风险降低的好处。Q山脚n(1994)指出了三种农业逆选择的实例:(1)假定在产量分布中存在不对称,投保人则偏向于那些具有较高赔款预期的农民。(2)如果投保每年更新,投保人则偏向于有临时性损失预期的农民,如前~一年刚经历过较大的虫灾,或降雪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出芽率等。(3)潜在投保人可能会利用熟悉土地肥力的优越性,投保那些产量风险较高的土地。Shaik和Ativ仪记(2(X)2)还测算出1997一2(XX)年美国棉花保险的逆选择成本的变动范围是32(X)万美元一3.59亿美元。道德危险是指由于保险可以降低风险,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做出的使不利事件发生概率上升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增加的行为。Shaik和At、v仪沮(2(XX))的研究表明:农业保险的参与率提高,即保险费在总生产成本中的份额增加,会对农业设备、家畜和中间投人品(包括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产生不太显著的负向影响。这种负向影响表示,农业保险增加,投保人会购买较少的投人品,说明存在道德危险。S而th和C仪妇win(1996)发现,在勘萨斯州生产小麦的农场中,已投保的农场对化肥和农药的投人比那些没有投保的农场每英亩少4.23美元。①道德危险和逆选择,使农业保险人面临高监督成本和高赔付损失的两难选择,无论如何,都会提高保险人的经营成本,破坏保险筹集资金的功能。如果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成本过高,保险人就会减少农险产品的供应,或者根本不供应农险产品。

(三)双重正外部性

农业是一国的基础产业,农业稳定,受益者不只是农民,而是整个社会,农业歉收,受损的也不只是农民,而会波及全社会的每个成员。所以,农民购买农业保险、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可使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好处,因而,农业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冯文丽(2(X)3)认为,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体现在农民对农险“消费”(或需求)和保险公司对农险“生产”(或供给)两个方面,具有供给和需求双重的正外部性。

1.农业保险“消费”的正外部性与“需求不足”。

农业保险“消费”的正外部性,表现为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而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私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出现了差异,从而导致正外部性产生。HaZell(1981)认为:“由农业保险所导致的供给增加使消费者受益,同样也使生产者受益。如果需求是缺乏弹性的,农民的收人可能会实际下降,消费者将会获取全部收益。”②“农作物欠收对农民和消费者都产生不利影响。同理,如果由于农业保险导致农产品供给增加,消费者也将获益,而且会通过乘数效应对非农产业的收人和就业产生外溢效应”(HaZell,1991)。③可见,农民进行农险“消费”时,利益外溢使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收益。

但如果政府对投保不进行补贴,而由农民承担全部保费,农民农险“消费”的边际私人成本就会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如图1所示,农民“消费”农险的边际私人收益为MrR,社会从农民“消费”中所得的边际社会收益为MsR,MSR大于助田R。农民“消费”农险的边际私人成本为MrC,边际社会成本为MS(:,M代:大于MSCo农民和社会分别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确定农业保险的最佳均衡量Q:和场,结果是私人的最佳“消费量”Q,小于社会最佳规模Q0,农险“需求不足”的现象出现。另外,如果一国的农业收益率低,农民可支配收人少,农险需求不足可能会更加严重。如我国一些地区的农险费率高达9一10%,农民投保价值l《X旧元的农作物需要交保费100元,而一些贫困地区农民年收人不足15田元,到底会不会投保,无需赘言。

2.农业保险“生产”的正外部性与“供给有限”。

农业保险“生产”的正外部性,表现为农业保险人提供农险的私人边际成本大于社会边际成本,而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由于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以及展业、承保、定损、理赔的高难度,使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和经营成本较高,农业保险人亏损严重,私人边际收益极低。而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用很小的代价就可获得农业保险带来的好处,社会边际收益为正。因而,农业保险人“生产”农险时,承担了部分本应由社会承担的成本,边际私人成本高于边际社会成本,但边际私人收益却小于边际社会收益,正外部性由此产生。同理,保险公司和‘险会分别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确定农业保险的均衡量,结果是保险公司的最佳“生产量”小于社会最佳规模,造成农险“供给不足”。具体分析与图l中农民农险“消费”的情形类似,只是用保险公司的“生产”行为代替农民的“消费”行为而已。四、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双重正外部性,是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一般成因,在各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都存在并且将来也存在,但通过合理的制度供给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笔者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恰在于缺乏制度供给。在农业保险比较发达、历史比较悠久的美国,也有过19世纪末20世纪初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失败、市场失灵的经历。但美国政府从1938年开始,就比较重视农业保险的制度供给,不断的制度变迁使美国农业保险在2D世纪80年代以后发展很快,形成了目前相对完善的“政策性保险,商业性经营”的制度模式,通过再保险计划、政府补贴和委托商业性公司经营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业保险中的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问题。而在我国,有关农业保险的制度供给却几乎一片空白。《保险法》是一部有关商业性保险的法律,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不适用,只在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法》第46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但如何建立互助合作性保险组织,如何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没有新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有关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免征营业税以外,目前也尚未出台任何其他规定。在这种严重不足的制度供给下,保险人完全按照商业性原则经营政策性农险,风险较大,费率较高,也缺乏法律依据,在有些地方甚至被当地政府作为“乱收费”而强行停止。同时,农户也因费率较高、险种较少、保险意识不强等原因对农险需求缺乏应有的动力。

三、治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制度供给

治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制度供给,应围绕市场失灵的一般成因这条主线,颁布专门的农业保险法,根据国情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利用政府补贴、免税、再保险计划和风险基金等具体措施来进行。

(一)颁布专门的《农业保险法》政府应尽快颁布专门的《农业保险法》,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法律依据。首先,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亏损较大的种植业和养殖业险种,确定为政策性险种,由政府对其提供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和免税支持;其余则为商业性险种,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其次,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的机构及运行方式、保障范围、保障水平、政府作用、农民的参与方式、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赔款的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方面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确立法律和政策依据,以便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

(二)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如图2所示,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由农业风险管理局、农业风险管理基金、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组成。

1.保险合作社或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险原保险。由省、市、县各级政府共同负责在乡一级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规模较小的乡可以合并成立。创设资金由国家、地方政府、农民各出资一部分组成。保险合作社是非营利性机构,成员是农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统一体,经营盈余通过充减续期保费的方式返还给投保人。由保险合作社经营农险的原保险,非常适合我国农户规模小、居住分散、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程度较高的实际情况。成员间的共同利益关系形成了一种相互监督机制,可以避免投保人“联合一起吃保险”,有效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发生。

另外,非营利性经营目标也可使费率中不含利润因素,因而费率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低,有利于吸引更多农户参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逆选择程度。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与农业风险管理局签订协议,经营政策性农险,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主经营商业性农险。这主要考虑到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以农业保险合作社的规模和资金实力,无法承保一些产业化程度较高、价值较大的保险标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合作社在市场上可以相互竞争,也可以相互补充,具体关系视各地实际情况而定。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险种,应与其商业性险种严格分开,单独列帐,由农业风险管理局代表国家向投保人支付部分保费补贴,向保险人支付部分业务费用补贴,并享受国家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以纠正农业保险中存在的双重正外部性。

第9篇:保险市场风险管理范文

关键词 农业;金融创新;金融衍生品

中图分类号S-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0)26-0099-01

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增加农民收入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但居高不下的农业风险一直是制约我国农业快速发展的关键瓶颈。国外的实践均表明金融衍生工具在降低农业产业化风险以及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有着独特的功能。近年来,我国学者加快了对农业金融衍生品的研究,除常见的农产品衍生品外,研究较多的主要有:天气衍生品、农业巨灾衍生品和农业订单衍生品。

1 关于天气衍生品的研究

天气风险对农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在农作物产区,种植季节的降雨量、温度和其他天气因素均会影响作物产量。需要升温度日数期货、需要降温度日数期货、制冷季节指数期货和制热季节指数期货等为较常见的衍生品。

由于国外金融衍生品市场较为发达,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衍生品如何定价。如Davis(2001)认为传统金融衍生产品定价模型不适用于天气衍生品的定价,并基于几何布朗运动原理设计出天气互换和天气期权的定价方程式[1]。Brockett(2005)则采用不相关定价模型来研究天气衍生品的定价问题[2]。而我国由于衍生品市场建设滞后,现有衍生品较少,所以研究均以介绍国外衍生品和相关理论为主。如齐绍洲等(2003)介绍了以气温指数为基础产品的天气衍生品及其价值模型[3]。李黎等(2006)认为引进天气衍生品为农业生产者的风险转移提供了新途径[4]。秦畅泽等(2008)在介绍世界天气衍生品市场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天气衍生品市场的制度建设[5]。

2 关于农业巨灾衍生品的研究

我国是农业灾害发生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但农业保险却一直处于经营效益低下的状态,大部分巨灾损失只能依靠农户自主承担或政府灾后救济。为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美国芝加哥证券交易所先后推出了巨灾保险期货(1992)、巨灾保险期权(1995)和巨灾互换(1996)等衍生品,国外金融创新的成功经验给我国管理农业巨灾风险带来了新的希望。

近几年,国内学者也加快了对巨灾衍生品的研究。如陶正如等(2007)介绍了几种较常见的巨灾保险衍生品,并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利用巨灾衍生品推动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发展[6]。杨刚等(2008)将极值理论中的超出随机门限值方法应用到巨灾保险衍生品定价领域,建立了主要针对大损失小概率索赔的统计定价体系框架[7]。陈和等(2010)分析了我国巨灾保险市场面临的问题,认为加快发展保险衍生品是发展我国巨灾保险业的有效途径[8]。

3 关于订单农业衍生品的研究

订单农业的实质是通过合约形式规定农产品的生产数量、价格、质量、交易时间及各方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将未来的市场需求提前反映并引导农户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到期则按事先所确定的价格等约定进行交割,因而订单农业可视为一种远期农产品销售合约交易。

何嗣江等(2005)指出着力推出期货、期权、互换及其组合等新型金融产品以及构建与此相适应的市场环境应成为当前完善我国订单农业重点工作之一[9]。何嗣江等(2007)还建议让现代金融市场来反哺农业,让社会游资来分担农产品市场风险,形成合理的风险配置与利益分配机制将是促进订单农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10]。

4 结论与展望

农业风险管理与金融创新关系重大。综上所述,国外有关农业风险管理的金融创新研究已经深入开展,其中的许多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反观国内相关学术研究明显滞后,以引进和介绍国外研究成果为主。对国外先进金融衍生品的介绍仅限于简单介绍,缺乏对产品特性、推广意义和推广可行性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因此,对具体农业金融衍生品进行深入探究和考证有着广阔的研究前景。

参考文献

[1]Davis.Pricing Weather Derivatives by Marginal Value[J].Quantitative Finance, 2001(1):1-4.

[2]Brockett. Weather Derivatives and Weather Risk Management[J].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Review, 2005(8):127-140.

[3]齐绍洲,凌棱.美国天气衍生金融工具模型及其应用[J]. 证券币场导报,2003(11):25-29.

[4]李黎,张羽.农业自然风险的金融管理:天气衍生品的兴起 [J].证券市场导报,2006(3):49-53.

[5]秦畅泽,忻蔚.世界天气衍生品市场现状以及对我国建立 天气衍生品市场的启发[J].现代商业,2008(3):284.

[6]陶正如,陶夏新.巨灾保险衍生品[J].自然灾害学报, 2007(4):132-138.

[7]杨刚,刘再明,欧阳资生,等.隐含风险中性分布在巨灾 超额损失再保险定价中的应用[J].经济数学,2008(4):331-337.

[8]陈和,申明浩.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初探及国外经验借鉴 [J].国际经贸探索,2010(3):5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