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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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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保险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总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总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总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总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总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总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③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总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总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总公司交纳5000风险抵押金,经总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总公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总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总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总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总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总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

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总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站、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三则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如承包车

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总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总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总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00元以上总公司借支50%。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500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万元)总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总公司核销40%,承包车主承担60%。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总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第四则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㈠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㈡第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㈢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总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总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

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

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

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

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总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第六章劳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岗位工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制度,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发现“三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为安全班组提供活动场地、活动时间及一定的活动经费。各安全班组要切实按规定开展活动,作好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监督职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总公司安保科和有关部门。

②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安保科会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送总经理、安保科和工会;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交通局,劳动局及总工会。

③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并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及直接财物损失,同时由事故单位组织及时召开现场会。

④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报请劳动部门处理。

第七章内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必须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总公司的一切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安保科管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刻维护总公司利益和声誉,确保内部稳定。

第五十条:总公司老站门卫、现场管理组、夜间巡逻组、宿舍区门卫由安保科直接管理;检测站门卫由该单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厂门卫由

中心站、修理厂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且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门房严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纠纷,由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工会和安保科派人参加配合调解处理。第五十二条:总公司宿舍区职工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由安保科牵头,职工所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工会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偷窃财物、无理取闹、拦车堵塞交通、损害公私财物及其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安保科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所属出租门店和宿舍区的住户必须与安保科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服从安保科管理,搞好治安工作综合治理。严禁外来人员占房或长期留宿。

第八章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总公司和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①总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识培训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班组长培训。各单位要相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②重大节、假日前后,要针对安全生产的情况和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③班组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安全会议,驾驶员必须每月参加市驾驶员协会和安保科组织的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30元。并按规定参加交警部门的年度审验培训学习,否则,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七条:新进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由总公司办公室通知,安保科培训建立档卡。

第九章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保科协助做好安全检查的组织、计划、协调、资料整理和总结工作。

第五十九条: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组织进行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参加。每月一次的车况检查由机务科牵头,安保科及客运分公司配合进行。

第六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调度(含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总公司所有车辆执行发班前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车检组实施,驾驶员凭车辆安全合格证报班。调度不得安排未经检查和不合格的车辆应班。

第六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保科应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

①发现隐患,应尽快向总公司安保科进行反映登记,由安保科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②对总公司安保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认真执行,制订整改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规定时间整改。并由安保科进行复查,发现没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100----300元。

第2篇:保险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提倡监护人在自愿基础上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

(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限期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在学校附近应当设立学校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车辆警示、限速等标志和设施,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五)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场所、教学用品、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资金的投入,监督学校对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抗震等安全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的预防,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订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学生每学期进行应急演练,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二)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心理健康、应急知识以及自我保护、自救与互救知识等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防范能力。

(三)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有危险的活动;

(四)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六)对所选择的实习单位和向学生提供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七)加强安全检查,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校舍进行质量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加强消防安全意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除火灾隐患;

(九)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十)对具有危险性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辐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

(十一)对患有疾病或者有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教职员工,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十二)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

(十四)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助;

(十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十六)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时,教职员工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学生进行救助。

第十四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对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其监护人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对患有需要隔离治疗传染病的学生在传染期内应当隔离治疗;返校上课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物品和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在学校周边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三章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学生的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十八条发生较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在一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发生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理,维护学校秩序。

第十九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学校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

发生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有权了解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一条伤害事故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调解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当事人提讼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在较大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进行的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恐吓、殴打、扣留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章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或者导致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明显超出学生年龄和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者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生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学校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殴打学生的;

(九)学校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未履行职责的;

(十)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告诫、制止的;

(十一)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发生教职员工伤害学生事故的;

(十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

(十三)对于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防范不力而造成学生伤害的;

(十四)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但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发生的伤害事故,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且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实施了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而未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其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擅自离校,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六)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二十八条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追偿。

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在救助中先行垫付的,学校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条学生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伤害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二)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瞒报、缓报或者谎报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妨碍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学校未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对事故扩大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校教职员工对伤害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在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时,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学生进行救助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伤害事故的,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制止;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恐吓、殴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

(二)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对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

(二)学生,是指在本条第(一)项所列中小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教职员工,是指本条第(一)项所列中小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五)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和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六)伤害事故,是指由于外因造成学生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精神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受伤害事件;

(七)较大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重伤一人,或者轻伤二人的受伤害事件;

(八)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以及三人以上群体的受伤害事件。

第3篇:保险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今年我们召开的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是一次重要的会议,取得了圆满的成效。这次会议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主题鲜明,紧紧围绕了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来制定工作目标;二是求真务实,紧紧抓住了当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来布置工作任务;三是精简高效,紧紧把握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主要环节,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管理、标准定额三个司一起与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工作措施。这次会议本身就体现了政府对工程建设管理思路的创新、机制的创新,为下一步各地抓好落实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昨天黄卫副部长的报告系统地回顾了去年工程建设领域取得的成绩,深刻分析了工程建设工作和建筑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明确了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按照会议日程安排,质量安全司、建筑市场管理司和标准定额司将分别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做好今年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下面,我想结合对黄卫副部长报告以及会议讨论时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我司今年在质量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方面的具体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从促进建筑业发展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出发,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发展工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努力做到“五个统筹”和“五个坚持”。贯彻上述精神和要求,结合黄卫副部长报告的精神,我们认为做好质量安全和行业发展工作,要在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明确两点认识:

一是要充分认识建筑业支柱产业的地位,努力促进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这也是我们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个问题在黄卫副部长报告中已做了充分阐述。建筑业既是传统行业,也是基础产业,在当前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对拉动经济增长,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都发挥着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出发,努力做好调整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的工作,使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贡献。促进建筑业发展要靠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引导和服务,通过制定政策帮助企业解决深化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通过市场准入等手段引导企业完成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通过政府服务和监管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企业自身要不断深化改革,提高技术、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只有企业搞活了、发展了,建筑业的地位才能提高,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才能得到解决,才能有能力、有条件更好地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使命。

二是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尽快建立科学的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体系。工程建设从立项开始,经过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是一项系统工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涉及每一个环节。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方面,我们要更多地依靠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把该由企业负责的,能够通过市场竞争解决的交给市场办。要分清政府与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职责,政府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转变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能,对如何利用行政许可等法制手段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要多研究,对如何依法规范、完善现有的监管制度要创新工作思路。既要增加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又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我们认为保障质量问题应更多地交给企业和市场,通过竞争促进技术进步和质量水平的提高。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规、完善制度,推进技术进步,引导行业发展,促进诚信机制的建立。但对安全问题,政府应当加大监管力度,这也符合国际惯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要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中介参与服务,社会舆论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在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建设监管的程序上,要尽可能归并、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积极探索区别监督、一个窗口对外、相对集中执法等监管方式改革,切实提高政府监管效力和水平。

黄卫副部长在报告中分析指出,发展经济是我们一切工作的中心,建筑业正处在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我们要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把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放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去思考,进一步增强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和推动建筑业发展的决心和信心,提高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把黄卫副部长报告中布置的今年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实现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和行业发展工作的新发展。

(一)继续抓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安全方面要做的几项具体工作是:贯彻一个《决定》,实施两个《条例》,建立三项制度,强化四项基础工作。一个《决定》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两个《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企业安全许可证条例》,三项制度是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四项基础工作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强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和推动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1、确保今年安全生产的控制指标不突破。

2004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是:各地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按2.5%及以上的幅度下降;全国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低于2003年6.92的水平;重大伤亡事故明显减少;杜绝特大伤亡事故;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各地要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是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逐级分解,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每一个层次和部门,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人员,确保不突破今年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正在研究制定省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考核评价办法,定期通报各地安全生产情况,促进安全生产有关措施的落实。目前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严不起来,责任制落实不下去。仅以三级以上事故结案和处理情况看,就反映了一定问题。去年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三级以上事故48起,到目前为止,尚有24起没有结案处理,其中只有5起是没到结案期的,其他19起都已超过结案期。三级以下事故还有1230起,各地应检查一下结案处理的情况。要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工作,坚持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严格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这也是教育干部、群众增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是维护法制和纪律的严肃性,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有些省市反映,目前结案处理工作主要在地方安管部门,对事故不能及时结案处理无能为力。我们认为要主动加强与安管部门的横向沟通,建立起良好的协商、协调工作机制。去年,我们与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协商和联合开展活动,比较好地解决了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两家拟发联合部令,明确分工促使问题的解决。今年,我们将与国家安管局围绕事故统计口径、事故处理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等问题进行协商,特别是对两个《条例》在理解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协商,统一认识,落到实处。希望各地要重视起来,积极主动地做好沟通工作,促使事故处理等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应有的惩戒教育作用。

2、尽快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我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依法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前我部正在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严格建筑市场安全准入的管理,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范围、主体、对象、程序、条件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我们将根据会上大家提的意见和建议尽快修订颁布,各地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企业安全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我部直接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方所属施工企业证书的颁发,希望各地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今年年底以前,有步骤、分批次地完成发证工作。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市场准入资质的关系,大家都很关心,《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企业“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是企业资质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未达到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企业安全许可证条例》也明确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要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我们认为,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表明,安全许可是企业取得资质许可的前提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安全许可证”和“企业资质证书”,两证齐全,方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证既有密切联系,又要对安全许可实施相对独立的监管。

大家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在设置安全生产许可时,如何处理好既支持企业发展又重视安全生产的关系。施工企业都是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生产,往往同时会有若干个项目在开工,且分散在全国各地,而安全许可证是按法人单位发放,一个企业一张证书。一个项目出了安全事故和整个企业的安全条件如何挂钩,什么情况下收回或者吊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涉及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对安全生产条件的评定,需要合法合理,还要合情,要有明确标准,要有操作性和可行性。这个问题要认真研究,会后对此问题我们要专题调查研究,也希望大家多出主意。我们考虑可否借用交通安全记分的办法,根据事故的大小轻重设定不同的分值,根据事故情况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处罚,企业自己也就引起重视了,加强整改,当分值达到一定比例再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样就既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又能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如果一个企业多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说明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必须清除出市场,否则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影响和经济损失。

讨论中有的代表提出,要明确安全责任的主体是谁,政府不能总处于被动地位。安全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实际上把安全的压力压在了企业身上,企业自身不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拿不到安全许可证,或有不良的安全生产纪录,对企业的市场准入、承担任务肯定是有很大影响的。因此,我们要用好这个行政许可,切实把安全的责任落到企业身上。

3、加强对“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建筑业农民工的安全培训。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部已经起草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会上也作为待议文件听取了大家的意见,我们争取早日印发。“三类人员”(即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人,也是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的关键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各地要抓紧制定办法抓好落实。同时,我们已经开始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三类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落实“三类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我们抓紧与有关部门协商,努力达成一致认识,会后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实施办法。

建筑业农民工是建筑生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一线的直接操作者。农民工的操作技能的高低、安全生产知识的多少,对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有着直接的关系。今年我们要重点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安全培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建筑业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大纲,加快组织编写通俗易懂的教材,为培训农民工掌握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等基本知识提供必要条件。二是大力发展劳务企业,劳务企业是管理农民工的重点单位,要负责农民工熟悉了解其操作岗位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三是施工用人企业要搞好三个层次的培训,即上岗前的操作技能培训、安全保护知识培训和新技术新材料的采用培训。四是劳务输出地和输入地也要根据本地情况,对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防护技能和业务水平。通过这几方面的培训,强化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

4、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生产条件薄弱。今年我部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投入管理的办法,落实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并提取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安全生产投入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安全措施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二是施工企业要计划好、用好这笔费用,专款专用;三是建立对建筑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安全投入占投资多大比例,各地可以选择一些企业做做测算调查。广州市按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工程以及不同招标方式,制定了提取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的办法,保证了安全投入的落实。希望各地和一些大企业积极研究、探索和试点,为这项措施的实行提供实践的支持。

另外,要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加强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合作,研究、开发、推广一批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技术措施和装备,淘汰落后工艺,通过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

5、继续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分散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我部已经开展了两年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年要总结经验,继续推行。但对保险费用返回使用管理方面,各地要加强研究,还要更多的用市场的办法加以规范,使这笔费用通过安全咨询服务的方式用在施工企业的安全上。广东江门市在研究保险费返回使用时,提出可以由保险公司请监理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咨询服务,这样既可减少风险,也可以增加监理单位的收入,上海也在考虑这一办法。我们一直被安全监督机构的经费、力量不足所困挠,政府即使要解决一定的人员、经费,恐怕也解决不了量大面广的安全监督问题,安全咨询服务是一种市场的机制,应该积极推进。

6、研究改进监管方法。

一是要落实好新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按照两个《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新增了五项制度,其中两项行政许可,即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和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审批,三项备案制度,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备案、施工起重机械和设施登记备案、依法批准开工报告和拆除工程备案。对于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们可以从着眼于增强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力和安全防范能力,促使企业自觉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出发,研究制定办法,变人治为法治,变被动防范为源头管理,增强安全生产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要改进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要改变单一的、运动式的监督检查方式,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今后的检查应重点放在一级检查一级的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查企业也要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的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从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向企业的标准化、规范化,检查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

三是强化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健全完善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罚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增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构建全建设系统和社会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四是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法建立和完善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问题。这个问题主要还要靠各地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借“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借国务院、各级政府重视安全生产的时机,积极向上反映,争取财政拨款解决。但政府不可能解决更多的编制和经费,因此利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发展安全咨询服务机构是一条路子,要把他很好的用起来。政府的监管不能只靠行政手段,一定要更多的采用市场手段,从机制上解决。再有,要加强监督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培训,逐步建立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建立起覆盖全行业、全城乡、全过程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工程质量是我们很多法规、制度的落脚点,是人民群众评价建设工作的最直观的标准之一。2004年质量工作的思路是:从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出发,将统筹城市发展与村镇建设、统筹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统筹政策主导与市场引导这三个原则,作为贯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的主线,提高监管水平,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承担质量责任的意识,争取实现我国工程建设质量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今年要完成的几项具体工作是:完善两项制度,突破三个难点,推进四项工作。两项制度是施工图审查和质量监督制度,三个难点是加强监理质量的监督、村镇工程的质量和建筑节能设计,四项工作是工程保险、质量检测、诚信体系和技术进步。

1、进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制度自2000年实施以来,作为政府对工程实施前的重要把关环节,对保证工程质量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三年多的实践,这一制度逐渐得到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社会公众的认可。但是,作为一项新建立的制度,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今年我们拟尽快出台《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长令),针对当前反映的审图工作运作方式不够规范、审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审查范围深度标准不一、个别地区收费偏高等问题提出意见,同时对集中管理的政府投资工程和实行建设项目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做了特殊的管理规定。会后,我们将及时吸收代表们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争取尽早颁发。施工图审查工作各地发展不平衡,湖北省、武汉市和福建省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工作的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地区的办法、措施,重点抓住审查机构的管理、审查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高、审查方式的改进,来规范审查行为、保证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水平,使这项制度健康发展。今年结合部令的颁发,我们也要对各地施工图审查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施工图审查还有一个要研究的问题就是工业工程如何开展,我们正在调查。国外一般对工艺部分不审,由开发工艺包的厂商负责,但土建部分和配套的建筑工程一般均纳入审查范围。工业工程如何开展,这项工作还需要工业部门多提意见。

2、规范质量监督管理,提高队伍素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就建立统一的监督执法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与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明确管理职责,修改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条件、职责,进一步规范监督工作。

认真贯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进一步规范监督工作。一是各地要积极制定监督工作细则,根据需要将监督工作重点由专注于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适当扩大到重要的使用功能、节能、节地、节水等方面,使工程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使质量监督工作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二是各级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重视并发挥群众举报的重要作用,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要建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针对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出击,不能简单地搞“民不举、官不纠”。四是要加快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有条件的质量监督站可以转为全额拨款的执法监督机构。五是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专业能力。六是要转变工作作风,体现依法行政、寓服务于监督之中的精神,全面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

3、加强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也是我们质量监督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近几年一些较为严重的工程垮塌事故主要发生在村镇和城乡结合部。如2002年5起造成人员伤亡的建筑工程垮塌事故,有3起发生在小城镇;2003年的厦门市南林村群鑫厂房工程事故,在施工中倒塌,造成7人死亡。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一些发展较快的镇,其经济、人口、用地规模和工程建设量实际上已具备中小城市的水平,而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和机构还不能适应这种需要。对于村镇建设管理薄弱的局面,部里很重视,列为今年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拟在今年制定出台《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大家认为难度较大,我们也认真做过分析。从法律依据上讲,《建筑法》明确二层以上住房都纳入监管范围,没讲农村还是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村庄建设也有规定。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落实。中国这么大,如果统一用一个办法,或用城市的管法简单的套到村镇上有定不行,也不现实。这就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研究具体办法,把监管责任落实下去。当前加强村镇质量安全监管有三个难点:一是机构、经费,二是执法部门,三是技术力量。解决这些问题靠增加机构、增加人员肯定行不通,可以向当地政府反映,积极争取。主要还要靠我们监督工作重心下移,辐射带动,同时更多要与现行的集镇管理体系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已有机构的作用,建立巡查制度。对村镇工程的监督管理,在工作方式上更强调服务、指导和帮助,对这一薄弱环节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办法。我司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各地交流,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4、加强监理质量的监督和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建设的指导。

随着工程监督机构工作方式由微观定点检查向宏观巡查转变,以及旁站监理制度的实施,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理企业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中的作用。2004年要针对《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贯彻情况,开展一次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专项督查,促进各地切实落实这项管理方式的调整,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建设用地十分紧张,地处山地、滑坡地区的城市要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去年我司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建设部关于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希望各地引起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今年我们将组织专家抓紧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建设导则》,指导各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5、大力推行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运用市场手段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减轻工程建设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也是解决因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而拖欠工程款的一个治本之策。上海地铁四号线的事故,因为事先买了保险,上部赔偿保费1.35亿,实际用了1.25亿元。下部修复估计按投保56亿的15%赔付也能解决,这是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减轻企业和政府风险的有力例证。在工程建设领域已经开展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近年又开展了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试点,今年准备出台有关实施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我们拟采取以下四个步骤开展这项工作:一是会同保险机构开发有关险种,制定符合国情和行业特点的保险条款;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三是确定一批试点城市先行试点,根据情况逐步扩大范围;四是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对于工程设计责任保险,2003年我部颁发了《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年要求基本推开,下一步要在规范市场、培育发展中介机构方面,加强研究和指导,更好地推动和完善设计保险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保险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探讨,促进工程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6、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核心环节,也是目前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2004年我们要通过制定出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部长令),明确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人员条件、设备设施、检测业务程序以及监督管理和相应处罚,解决检测市场竞争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不公正问题。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和单位来信反映,一些检测机构利用行政手段垄断当地检测市场,一些检测机构以压价竞争、减少工作程序或放松检测要求等不正当的手法来争取项目。我们认为,检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方可在市场上提供检测服务,并对自己出具的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只有这个环节规范了,工程质量才能切实得到保证。近两年福建、浙江、甘肃、广西、江苏等地,在地方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都对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做了规定,天津市和深圳特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对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专设一章予以规定。部长令出台后,我们要结合其贯彻实施,组织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治理活动。

7、积极落实建筑节能设计。

据统计,我国建筑耗能是发达国家的1.5~3倍,而且污染严重。建筑节能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也有重要责任,落实建筑节能的设计是重要环节。在设计环节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通过施工图审查把关,切实督促建设各方特别是设计单位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2000年部里组织了对北方地区执行节能标准的检查,除北京和个别省份外大多省份仍未执行,现在情况会好一些,但建筑节能仍有大量工作要做。因此,设计管理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建筑节能作为一件大事,强化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执行。二是大力推广建筑节能科研成果在工程上的应用,要制定政策加强引导。三是标准设计工作要跟上,及时更新体现最新科研成果的标准图,使建筑节能的“四新”技术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四是今年要组织专家对建筑节能设计情况进行调研,针对节能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指导意见。在适应时候组织节能设计研讨交流,促使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在施工环节,施工单位要通过改进施工工艺、提高施工水平,严格检查进场材料和设备来落实国家规定的节能要求,保障节能设计的贯彻执行。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时,也要将建筑节能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

8、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2003年我们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今年各地要进一步抓好落实,主要有四方面工作:

一是要按照《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建办质[2003]305号)和《关于勘察设计质量信息管理业务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函[2003]665号)的要求,将质量监管信息及时、准确地通过监督信息系统报送建设部。

二是要抓紧搭建质量管理信息平台,在主管领导负责下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争取在今年内全国所有城市及有条件的县都实现监督信息的网上传输,个别地方实现监督业务的网上运行,通过联网把不良记录数据库先建立起来。同时,对各类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严重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公示制度。

三是今年上半年我司将组织召开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研讨交流会议,就质量监督和施工图审查两个信息系统的运行进行研究和部署。

四是要研究将质量不良记录与资质年检挂钩的办法,将不合格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清除出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9、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质量水平。

在加强建筑业技术管理和推动技术进步方面,今年要进一步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根据《2003-2008全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一批示范企业和示范工程,组织交流研讨,促进建筑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要研究出台有关指导意见,继续推进勘察设计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二是组织对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更新,突出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新技术,制定新的建筑业技术进步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建筑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组织专家编制《住宅工程操作规程》,提高中小企业操作水平。

三是借鉴去年编制《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的经验,组织编制《工程勘察技术措施》,针对三年来工程勘察质量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措施,配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文件的审查,切实改进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四是委托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对国内主要勘察设计结构软件的使用情况进行调研,针对使用中反映的问题,配合新一轮勘察设计规范修编,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条件成熟时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软件测评试点工作。

五是指导协会改进和修订现行的国家级勘察设计评优办法,重点鼓励技术创新,使评出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对整个行业起到示范和指导作用,带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

六是重视人才培养,鼓励在设计、施工企业以培养技术带头人和技术能手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活动,形成全行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今年抗震防灾方面的具体工作。

去年我部通过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发现了抗震设防方面存在的问题,消除了抗震设防的一些隐患,也强化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抗震设防的责任意识。2003年我部颁发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该部令的颁发使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有章可循,我们也希望各地通过认真贯彻实施部令,使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切实得到提高。在新疆、云南等地发生地震后,我司与相关司局共同组织专家开展震害考察,为制定、修订相关技术标准积累了第一手材料,也对地方恢复建设提出了建议。按照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我们组织部内有关司局制定了《建设系统反恐怖工作预案》,该预案的颁布和实施将会提高全国建设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今年我们要继续围绕部的中心工作与我司2004年的工作计划认真抓好抗震防灾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应急机制,特别要突出抓好以下两项重点工作:

1、加强村镇建设的抗震防灾工作。

村镇建设的抗震防灾已经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回良玉副总理为此专门做过批示。我们要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一方面,我们要在部计划出台的有关村镇建设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中,充分体现抗震防灾的要求;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大对村镇建设技术指导的力度,要组织各地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地区、区分不同结构形式组织编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标准图集,同时要把抗震防灾内容作为工匠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还要针对移民建镇、集中建设的村镇建设抗震工作开展调研,根据调研成果,提出对规模建设的村镇建设加强抗震管理的指导意见。希望有关省市共同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另外,今年三、四季度拟召开城市防灾座谈会,交流各地做法,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抗震防灾工作。

2、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按照国务院应急预案工作会议的部署和部领导的要求,今年建设系统要完成十个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我司作为部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的牵头单位,在遵照部领导要求做好有关组织工作的同时,重点抓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设系统反恐怖工作预案》、《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编工作。这是一项新工作,也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地方同志一起制定落实好这些预案。

(四)行业发展和企业改革方面的具体工作。

根据黄部长的报告,行业发展工作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为重点,努力提高我国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围绕这一重点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研究起草《关于继续深化建筑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的通知》。20年来,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深入,在这一大背景下,在国务院两个文件具体指引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改革不断深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上也有许多创新。为了在工程建设领域更好的贯彻实施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总结推广全行业20年来特别是近年来改革创新的经验和成果,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前进的方向,我们拟研究起草《关于继续深化建筑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将涉及二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层面的问题,主要包括: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引导行业结构调整,通过重组整合综合型企业集团和发展专业事务所、专业建筑公司,大的做强、小的做专;培育发展工程咨询业和中介服务业;推进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BOT、BOOT等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等改革内容。二是涉及建设管理体制层面的问题,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和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加快建设领域风险保障机制建设,完善工程质量安全、市场监管体制等改革内容。

初步设想《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由五部分组成:一是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二是建筑业企业深化改革的方向和要求,三是深化建筑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政策意见,四是促进建筑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五是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这是一项涉及面很广,难度很大的工作,我们将在部党组的领导下,在有关司局、协会的协作配合和各省市的大力支持下完成《若干意见》的起草工作。指导全行业进一步改革和创新建筑管理体制,消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的合理流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形成有利于建筑业发展、行业优化升级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机制;加快建筑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生产经营组织模式创新,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增强建筑企业的活力和竞争优势,提高建筑业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2、抓好典型,开好经验交流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建筑业改革的方向、目标、政策和措施等已经明确,现在关键是如何推进改革。回顾过去,我们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走在全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前列,我们施工企业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排头兵。今天,我们要以实际行动在贯彻实施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再创佳绩。推进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不能只停留在一般性的号召上,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发现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并推进全行业的改革。我们要抓好几类典型,如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典型,企业之间重组整合的典型,国际型工程公司、工程咨询公司、项目管理公司、专业设计事务所、专业分包公司、劳务分包公司改革的典型。既抓改革成功的典型,也要帮助改革走了弯路的企业分析总结教训。

我部将在研究起草《若干意见》和抓好典型的基础上,于下半年召开“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央有关企业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总结交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动行业改革的成功经验;总结交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改革经验,在全行业掀起深化改革的新,力争在两年内使全行业国有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有较大的进展,将建筑业的改革、发展与创新上升到新的高度。

3、重点推进中央所属建筑企业的改革与重组。

中央所属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是我国建筑业的骨干力量,对我国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但是,这些大企业、老企业改革难度也很大。2003年1月我部会同原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等有关部委提出了关于深化中央施工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和配套政策上报国务院,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肯定。国资委成立后,又颁发了一系列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政策,并对中央企业的改革做出了新的部署。下一步中央企业的改革,主要是通过企业间优势互补,重组整合,作强中央企业,培育和发展30到50家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大型企业集团,增强国有资产的控制力。现在大家都十分关心中央企业的重组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格局,部领导也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我部将与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中央建筑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组织、指导、推进中央建筑企业的改革重组工作,力争完成大多数中央建筑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并促成1到2家企业集团的战略性重组。

在我部重点抓好中央所属建筑企业改革的同时,也希望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好省属和市属国有大型建筑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并对已经完成了企业所有制改革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找准切入点,树立典型,加大宣传交流力度,力争在企业改革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对改革进展较慢的地区,要分析原因,因地制宜地制定改革方案、安排改革进度,整体推进本地区建筑企业的改革。

4、关于做好行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几点认识。

做好建筑业改革和行业发展工作,还需要大家统一三个方面的思想认识。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建筑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增强行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责任感。中央明确把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从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以及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7%来看,建筑业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我们一定要增强信心,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工作,抓紧时机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使建筑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快速发展创造条件、贡献力量。

二是要从“大土木”、“大建筑业”的视野来构建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框架。我国传统的建筑业概念主要指施工现场的建筑安装活动,而实际上,“大建筑业”的概念应该涵盖建筑产品的生产以及与建筑生产有关的所有服务内容,包括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材料与成品及半成品的生产、施工及安装,建成后的运营、维护和管理,以及相关的咨询和中介服务等等,“大土木”的概念包含了铁路、交通、水利、水电、港湾、能源、化工等土木工程和专业工程。我们要跨越专业领域和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业界限,进一步减少对企业的限制,从“大土木”和“大建筑业”的视野来研究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问题,在完整的建筑市场空间里进行探索和创新,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范围内寻求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建筑业的发展水平将会取得新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