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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相关法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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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相关法律

第1篇:妇女权益相关法律范文

一、领导重视,保障妇女权益

*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关心和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关心基层贫困妇女,在为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中,拨付专项资金*元,通过区妇联送到贫困母亲和特困家庭妇女手中,特别是对我区的几名上访的贫困妇女,由主管主任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专题研究她们的问题,并多方协调关系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

二、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新的形势下做好妇女维权工作,确保我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今年以来我区妇联维权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力度,首先,在广大妇女干部、妇女群众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她们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助她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项目开发中涉及到征用土地,妇女因土地被侵权案件更容易暴露,为了使各级干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自觉执行各项政策,维护妇女权益,我们在*举办的各类集中学习或培训班上,协调安排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政策的内容。我区社会事业局组织村、支两委干部进行培训,我们利用这个机会,请市妇联的领导给村、支两委授课,讲解妇女观、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知识;第三,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一是精心策划,创新活动形式。如“三八”维权周,我们都通过法律咨询、文艺表演、送法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普法宣传。与有关部门合作联合组织村妇女秧歌队和小学生进行专场演出;结合文化下乡活动,进行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在*上上下下形成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妇女维权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妇女权益的落实。

第2篇:妇女权益相关法律范文

我电力行业的职工队伍中,女职工占近40%,她们显现出巾帼不让须眉的风采,在电网安全、电网建设、电力供应、优质服务、党风廉正建设、企业文化等多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电力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在调查中我们强烈感受到,《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10余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逐步得到改善,但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难度比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不佳。由于企业改革,许多电力企业职工下岗,部分岗位人员不足,女职工休假时间得不到充分保证;在女职工医疗检查方面,一些已经形成制度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指标,也随着企业改制被部分撤消;部分企业设备及配套设施更新较慢,禁忌危险劳动保护滞后,女职工应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不足,导致女职工发病率较高。

(2)女职工“五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特别是“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少企业的女职工在经期依然在从事应该禁忌的工作。一些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仍旧坚持工作,或者未等产假结束就匆忙提前上班,对身体造成了一定伤害。

(3)企业改革,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及特殊权益不可避免地产生影响。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女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问题是个别的,不突出。企业改制后,许多职工下岗,女职工更是首当其冲,如何在新形势下解决好下岗女职工再就业问题,保障下岗女职工劳动权益,是一件很值得探讨的事。

2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们国家一直重视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工作,我电力行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全面履行各项工作职能,突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职责,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法律,将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策略纳入工会工作领域,作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重要手段,在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仍面对诸多困难,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宣传及发展还不到位。《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颁布10余年了,但由于缺乏对法律的宣传,在行业内尤其是企业领导中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企业领导对法律中规定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一无所知,所以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分困难。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滞后,《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要,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违法惩治方面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2)女职工自身素质相对偏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目前,我行业内部分女职工文化层次比较低,缺乏对社会生活以及法律知识的了解,在遇到不公正的对待时,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进行自我保护。她们中的大多数人不了解“劳动者权益保护”,又缺乏生产安全常识,出了事更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国家就业形势严峻,是妇女就业遇到更大困难的客观原因;“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意识是内在原因。这些原因导致女职工下岗再就业困难加大,生活质量降低,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4)内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导致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颁布10余年,在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方面,行业内各级工会组织和妇联组织在宣传和呼吁社会各界来维护妇女权益、检查法律的执行情况等方面缺乏力度。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有些通过工会和妇联组织协调解决,而有些问题工会和妇联组织也无能为力,这在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不健全的情况下比较突出。同时,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一些下岗、失业女职工劳动权益问题无人问津。

3针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

我公司针对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其他成功经验,有以下几点建议。

(1)正确认识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维护妇女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而决不能错误地认为是国家或社会的一种负担。否则保障基本人权只是一句人人都会高呼而落实不了的口号。

(2)完善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法律。具体化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以便有针对性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健全生育保险法律,将女职工“五期”的特殊保护成本分散到企业,逐步实现生育负担的社会化,提高女职工竞争力。推行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切实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3)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宣传,在公司内部形成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氛围。首先,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栏、职工大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营造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良好环境,让全公司上下都来关心和重视女职工劳动权益工作。其次,各部门和所、站、班组,尤其是工会,要根据承担的职责,认真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保护女职工权益的义务,并注重协调各部门和所、站、班组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各种手段,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4)加强对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的意识。保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根本在于提高女职工的自身素质。工会结合实际,搞好女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加快发展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有步骤、有计划地加强对女职工的培训,提高女工的整体素质。大力推进下岗女职工的实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女职工的工作能力和岗位技能,为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3篇:妇女权益相关法律范文

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成立XX市“七五”普法讲师团,组建“法润江淮”普法志愿者大队,为全市76所中小学校聘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充实和调整。2011年以来,全市共组织普法志愿者、普法讲师团、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开展活动3000余场次,发送法治宣传资料30余万份,受教育妇女和青少年人数逾50万人次。二是打造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XX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坐落于XX中学,展馆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总投资150余万元。是以“法治社会·少年为本”的理念,为青少年学生量身打造的法治教育阵地。本基地主要从崇法尚德、警醒示戒、自护之盾、励志奋进四个方面进行介绍,通过声光电一体的新型互动技术,使青少年增强法律意识,强化守法观念。并有序组织全市青少年走进基地参观体验。三是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活动。以开展“三八”维权周,法治教育“开学第一课”、“小手拉大手”、“疫情防控 法治同行”、“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6·26”国际禁毒日、“12·4”国家宪法日等系列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校园系列活动。大力宣传《宪法》《民法典》《妇女儿童保障法》《反家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家安全法》《法律援助条例》、防溺水、防校园欺凌、扫黄打非等,与妇女和青少年学习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二、法律援助情况

市司法局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根本,深入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妇女儿童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自2011年以来,XX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1520件,其中妇女维权案件840件,儿童维权案件680件,主要涉及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抚养费、刑事犯罪等事项。接待妇女儿童来访、来电咨询上万余人次,为我市妇女儿童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三、社区矫正情况

第4篇:妇女权益相关法律范文

为增强广大妇女维权意识,提高妇女干部维权能力,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基层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2009年市妇联工作思路,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国妇女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市“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构建和谐*、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以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和实事化维权为手段,通过大力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进一步完善妇联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妇联网络、法律援助网络和基层维权阵地建设,推动解决妇女儿童维权方面存在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妇女维权意识。抓住节日契机,进一步加大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市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的力度,利用“三八维权周”、“6·26”国际禁毒日、“12·1”国际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机,加大法制宣传和“平安家庭”创建宣传。利用妇女维权中心、接待室、基层妇女维权工作站、家长学校等有效阵地,向妇女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妇女儿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2、实施“万家平安”工程,提高“平安家庭”创建水平。积极倡导“平安保家、廉洁守家”,扩大宣传面,确保平安家庭创建参与率和达标率。开展家庭助廉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文化社区廉政文化进家庭示范点的建设。对照省“平安家庭”创建考核要求,抓好我市“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的检查和自查工作,确保“平安家庭”创建中不失分。评选十户市级“平安家庭”。

3、加强部门联动,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积极发挥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的指挥协调作用,组织实施好“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对未达到的目标和未完成的实事工程进行梳理,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继续推进“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和“优生促进工程”,做好女性健康教育和两年一次的妇科健康检查达标工作。

4、重视调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和实事化维权为手段,进一步加强维权机构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站、家庭暴力投诉点、维权调解室、姐妹谈心室等机构,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合议庭和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为妇女儿童排忧解难,配合政法部门,特别是“110”指挥联动中心,及时帮助受害的妇女儿童。组建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让女律师、女检察官、女法官等法律工作者队伍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推动全社会树立“保护儿童”、“儿童优先”的理念,依法维护儿童的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权。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妇女组织维权工作水平。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妇女维权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完善村(社区)妇女维权站建设,推动妇联系统维权干部培训纳入我市干部培训的总体规划,组织村妇代会主任开展维权知识培训,引导维权干部树立终身学习和自学成才的理念,提高她们的法律水平和维权能力。

三、工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2、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简报等宣传手段,加大对妇女儿童维权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努力营造多部门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

3、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市妇联认真抓好行动的落实,加强对下级妇联组织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行动开展有成效。各级妇联组织要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对维权工作中碰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向市妇联汇报。

四、活动安排

1、开展“三八”维权周系列活动(3月)

2、开展女企业家群体企业解困调研(3月)

3、配合绍兴市妇联开展妇女家庭生活质量调研(4月)

4、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合议庭和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5月)

5、成立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9月)

6、建立女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5月)

7、举办村妇女干部维权培训班(6月)

8、召开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会议(8月)

9、督促市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完成两个规划达标(全年)

第5篇:妇女权益相关法律范文

关键词:就业性别歧视;就业平等权;权利救济

随着就业形势的日渐严峻,我国的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也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我国立法的缺失,造成在执法和司法上存在困难,这使得很多女性平等的就业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有效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的问题已经成为事关社会稳定的急迫需要。

一、就业性别歧视概述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条对就业歧视做出了定义:“基于种族、肤色、性别、政治、民族或社会出身等等原因,而具有取消或者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所有区别、排斥或优惠”;但如果是“由于特殊工作性质本身要求的所有区别、排斥或特惠,不应该被视为歧视”。1

就业性别歧视是对于性别的特惠和区分,其结果是损害或剥夺就业的待遇平等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关于“特殊工作性质本身要求的所有区别、排斥和特惠,不应被看作是歧视”,比如,由于女性的自身生理条件不适合某类型的工作,而做出的性别限制是可以被接受的,对于钢铁、石油、煤矿采掘等行业,因为不适合女性从业,就不存在所谓的就业性别歧视问题。

二、我国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法律现状

我国宪法中对于劳动平等权利的规定,是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前提和基础。在我国,政府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国际公约》和我国政府批准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劳动法》中的第3条、第12条、第46条等都规定了劳动权的内容,将劳动平等权等权利涵盖到劳动就业中的相关环节中,进而明确了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基本原则。此外,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2008年1月1日实行的《就业促进法》都明确了女性在家庭生活、社会、政治和经济等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在晋级、晋职、考评专业技术职称、享受待遇、分配住房等方面的男女平等权,重申了不得歧视妇女的法律规定。

《宪法》只能是原则性地规定男女平等的要求,在我国没有违宪追究责任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等法律尽管规定了女性享有和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但是关于如何限制与监督用人单位的用人自,如何追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等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例如在《女职工劳动保障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由于执行的主体规定不明确,在执行中必然会产生推诿和其它纠纷问题,法律责任不明确进一步加剧了歧视女性劳动力的现象。除了宪法、劳动法和妇女保障法之外,我国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主要是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政策性的文件,尤其是以政策性文件占多数。这些现状表明:我国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立法等级都相对比较低,法律效力相对比较弱,比较原则,不够细化,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对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不能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在实际案件审判中的适用也较少。

三、关于完善我国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范的建议

“在现日,把获得劳动机会权仅仅归属于个人的自主性努力,是不符合于情理的。一般来说,现代资本主义体制必然会产生动态性的失业,而如果将此仅归结为个人责任,那么这就缺乏意义了。对于失业问题,今天已经成为国家的责任,为了防止和解决失业问题,现在必须要求国家予以积极的关注,采取积极的必要措施”2。

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涵义应该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中进行明确的界定。可以参考国外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我国学者的研究结论界定相关概念,此外,还有必要列举就业性别歧视的典型情形以供参考。这样如果女性的平等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仲裁机构等相关部门就可以比较明确地进行确认,使法律规范得到更加好的执行,减少企业等单位利用法律规范中的模糊规定钻空子和找漏洞的机会。

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法律规范应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员进行评价与选择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女性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选择与评价员工的时候,必须基于工作需求、工作性质以及员工的工作能力,而不是基于与边际产出无关的性别因素进行有区别的对待,否则就会构成就业性别歧视。

相关法律规范必须明确规定就业性别歧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相关典型案件的处罚力度。发生就业性别歧视的违法行为时,主体是企业应当承担的,其法律责任形式应以民事责任为主,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主体是政府机构应当承担的,其必须承担应有的行政责任。必须要使用人单位对为其实施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其实施就业性别歧视行为获得的收益,这样才能使此种行为得到有效的规制。从欧美国家来看,其企业或者相关的雇用单位对待就业歧视问题的态度是:“非常不愿意出现这样的行为”。因为如果其对有关法律规范置若罔闻,就很有可能会卷入到司法诉讼中,从而可能要支付巨额的赔偿款项给原告。

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机构和设置特殊制度体系来处理就业歧视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解决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常常能够对相关问题进行适时的研究,并对公平就业的相关政策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它们能够协助和促进各种企事业单位或者有法人资格的雇主或者社会团体进行公平就业政策的制订;向各种机关团体或人民大众提供涉及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的实用性咨询服务。从美国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和欧盟国家的机会平等委员会及劳动裁决法庭运行情况看,它们所起的作用不只是在于宣传公平就业的政策,同时还促使用人单位放弃歧视性的雇佣条件;另外它们可以代表劳动者进行诉讼;还更加周到地考虑到劳动者因诉讼而不被雇佣的担心,建立起一种修补的制度,要求“劳动裁决法庭应该能够做出恢复其原职、重新再聘用、继续委任或者升职(如果条件适合)等命令”。我国的立法者有必要接受这一全新的理念。

有必要在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整个过程中贯彻社会性别意识。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很多社会生产活动对于人们体力的需要正在减弱,而对于智力需求却正在不断的加大,这使得在现实的劳动过程和经济活动中,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别正在逐渐缩小。妇女劳动权益保护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一种生理上的特征,也就是性别特征上的保护,而应该是社会性别意义上的保护。基于社会性别意义上的权益的保护,是从一个更加深的层次、从一个较新的角度来思考女性的劳动权益保护,这无疑会产生较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效应。

小结:

怎样界定就业中出现的性别歧视现象,怎样对就业权利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救济,是现实中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我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成熟做法,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进行合理的法律移植,实现节约立法成本、提高效率和少走弯路的目的。(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蒋永萍.他山之石——“妇女就业权益法律保护国际研讨会”西方学者观点综述[J].妇女研究论丛,2000.

[2] [英]凯瑟琳?巴纳德著.付欣译.欧盟劳动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3] 蔡定剑.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及反歧视对策[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4] 郭慧编.社会性别与劳动权益[M].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5.

注解

第6篇:妇女权益相关法律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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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妇女作为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其发展水平和权益实现程度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我院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中,党组高度重视,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并切实加大了工作力度,使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得到了明显的成效。

一、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情况

年我院审理民事案件件,其中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件,得到特别保护案件件,占总数的。受理刑事案件件,其中拐编妇女案件件,强迫案件件,虐待妇女案件件。保护妇女案件件,占总数的。

一是设立了妇女维权席,聘请了九台市妇联及乡镇妇联干部名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并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了聘书。九台法庭设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聘请市、乡妇联名妇女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年,我院聘请人民陪审参加审理有关妇女维权案件件,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维权作用,切实依法维护和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是通过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妇女人身财产及婚姻家庭合法权益。如我院在审理原告苑宝生与被告李艳红离婚一案中,由于双方在财产分割上,意见分岐较大,为了审理好此案,确实体现公正、公平、合法,切实依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我院先后公开开庭三次,并在审理中聘请了人民陪审员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查明事实,双方当庭质证认证的基础上,依法将男女双方共有财产住宅楼判给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体现了照顾女方和孩子。在女方处的共同存款万元,由于孩子身体不好,经常打针吃药,法院依法判处照顾女方和孩子万元。再如年,我院受理原告王文财与被告张淑华财产纠纷一案,二当事人已离婚,男方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请求住宅万元和存款款元各分得一半,通过公开审理,合议庭查明,请求住宅万元中,有债务万元,供孩子读书花费万元,但证据不够充分。经过依法公开审理,合议庭认为,债务和花销的万元,虽然证据不够充分,但考虑女方领养孩子的现实,给予认定,其余万元财产平均分割每人分得万元,从照顾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房屋折价款及存款女方给男方退付万元。通过审判工作,我院切实把《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到了实处,做到了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是严把婚姻离婚案件审理关,依法维护社会的稳定。年,我院审理离婚案件件,其中判决离婚件,调解离婚件,调解率达%依法保障了妇女的婚姻自由和促进了辖区的社会稳定。如原告李桂芳女,诉被告李景军离婚一案,原、被告于年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离婚,于年月日再次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岁,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被告自行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四各自的土地归各自耕种。依法保护了妇女的婚姻自由。同时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我院坚持以调解为主,依法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如在审理原告季某要求与张谋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同意调解,但我院主审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根据当事人言语表情,没有轻意即刻下达调解书,而是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走访,了解到原、被告离婚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的一双爱子溺水身亡,使夫妻对生活失去了勇气和信心,随不断产生矛盾和纠纷,被告想离婚后就了去生命,甚至写好了遗书。为此,主审法官多次耐心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一次又一次的找到原告的婆母和被告的妹妹、妹夫一起做工作,最后终于以法官的耐心和热心,化解了矛盾,换回了原、被告重新树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使原、被告重归于好依法维护了家庭的稳定。

四是依法保护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在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具体分割上,体现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对一般的口粮田、责任田等,根据夫妻以及家庭的实际情况,在征求村委会以及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方便生产、方便生活,有利于经济发展、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对家庭承包的大面积土地项目,如水面、滩涂等,在征求发包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双方协商为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进行分割。协商不成,又难以核价的,采用竞价的方式进行分割,出价高的取得承包权,并给予对方以合理的补偿。做到了切实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五是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和违法犯罪行为。在刑事审判中,我院始终坚持“严打”的方针,严格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如我院在审理公诉机关诉王守王守君、李景新拐卖妇女一案中,二被告以打工为名,在山东省临邑县买一名河南省郑州市通许县妇女周某某,领回九台市莽卡乡住在被告王守王守君家,被告王守王守君多次将周某某奸,后又以元钱卖给九台市胡家乡罗古村村民么某赃款被分掉挥霍。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法院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证明,二被告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故依法判处王守王守君犯拐卖妇女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判处李景新犯拐卖妇女罪,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通过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严厉打击了罪犯,依法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扩大了法制宣传,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

二、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经验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是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刑事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是全面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体现。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处理好家庭纠纷案件,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减少不安定因素,使当事人的纠纷在法院及时解决,是促进人民安定团结,保证辖区社会稳定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审判工作优势,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妇女法制意识,充分利用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开大庭,电视台《法制空间》等栏目就案讲法,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妇女群众守法意识,使广大妇女群众增强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意识。

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是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监督措施。“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我院坚持把监督机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聘请义务执法监督员,弥补法院监督机制的不足,通过聘请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群众性、监督性等特点,推进审判公开,强化审判监督,扩大法制宣传,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正性,切实做到《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法院的进一步贯彻实施,使广大妇女更加了解法院,更加懂得怎样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增强了广大妇女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进一步促进了辖区的社会稳定。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三是处理好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是切实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体现。首先要提高对维护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妇女的一项最基本、最切身的经济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因此,法院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分割财产过程中,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应该处理好当事人家庭土地承包问题。

三、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婚姻基础不牢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观念发生很大变化,婚外情、第三者插足、非法姘居等现象的存在,使那些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家庭基础不稳固的家庭更容易发生暴力行为,一些当事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从而导致家庭暴力。许多妇女由于缺乏法律观念,自我保护的意识差,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在受到权益被侵害后,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不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致使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呈上升趋势。

二是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也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舆论谴责,对施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四是当事人自我依法保护观念不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暴力侵害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人,可予以行政处罚或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些当事人不能及时自诉,不能及时请求依法保护,导致造成严重的后果。

××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分割较夫妻其它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面广、周期长,法院审理难度较大,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较原则,有个别法官怕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审理时往往回避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处理。

四、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法院刑事执法力度。建国以来,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禁止虐待妇女的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重申: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为有效遏止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上升,在刑事审判方面,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加大究追与处罚力度。

第7篇:妇女权益相关法律范文

我们柴店岗村位于仙人渡南端,南与襄阳市樊城区接壤,西临汉江同谷城隔江向望,316国道穿村而过,是老河口的南大门。全村有9个村民小组,506户,1864人,其中妇女631人。设有一个党支部,村支两委共5人,其中女干部一人,党员62人,其中女党员9人。  

    多年来的工作,我们村在市妇联的领导,在镇妇联的正确指导下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全力开展“巾帼建功”,创建“五好文明家庭”活动,立足妇代会所能,妇女所需,充分履行妇代会工作职能,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团结村广大妇女为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12年我们村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增强服务意识,积极组织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引导妇女创业建功。组织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工作,我们主要抓妇女创业和留守妇女就

业工作,我村女强人杨秀枝从承办了村原来的砖厂以后,为了支持妇

女建功立业,村支两委研究决定以很优惠的价格承包给她,并帮助其

凑集资金,引进技术,经过一年来的努力,砖厂见到了很好的效益,同时为我们村50多名在家妇女提供了在砖厂打工挣钱贴补家用的机会。组织村留守妇女展开发扬四有精神,树立新农村新女性形象,对村妇女进行“四有、四自”的教育,收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我们以提搞妇女自身素质,增加家庭收入为目的,深入开展种植养殖技能培训,利用村电教室,远程教育阵地,青年团校等软硬件设施对全村妇女进行包括农业专业技术知识,外出务工劳动保障知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受到了广大妇女群众的热烈欢迎,全面提高了全村妇女的素质和本领,增强她们的致富能力,拓宽了致富门路,使生产发展了,生活有序了,家庭和谐了,收入也增加了。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妇女依法维权意识。

我们利用法律形式抓宣传,利用“三八”节期间,做“维权宣传

周”以宣传妇女相关法律为主题,通过展版,快板、秧歌等多种形式向村妇女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在宣传活动中,共散发各类法律宣传单;资料百余份,接待咨询群众数3人次,通过广泛的深入的宣传活动,使妇女群体增强了自我保护能力和法律意识,使广大群众逐渐认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村妇代会以宣传妇女相关法律为重点,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我们在村妇女群众中掀起学习宣传婚姻法的新,我们村引导妇女在社区内开办“四五”普法学校,对群众进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母婴保健法》,使村里的妇女群众知法,懂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村7组有一妇女,丈夫在外多年不顾家,我们一方面通过法律援助为她老公讲有严重后果所要负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动员其亲朋好友为他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他一颗漂泊10年的心回归了家,重新担当了顶梁柱。

三、大力开展创新工作,引导妇女建设新农村

第8篇:妇女权益相关法律范文

关键词:妇女;平等就业权; 公平原则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2年5月8日开始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然而,这一规定一出,却引发了无数人对就业歧视的担忧,就业歧视是不是将要加剧?虽然我国《 劳动法》 、 《 妇女权益保障法》 等对禁止性别歧视、 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与司法救济途径的缺失, 当妇女平等就业权遭受侵犯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如果这一问题不加以解决,不仅影响到高校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男女两性的协调发展。

一、 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妇女的平等就业权是妇女实现其他法定社会权利及社会价值的前提和基础,是妇女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妇女在就业中能否享有平等就业权,直接关系着劳动权的实现程度,也关系着其生存与发展的状况。当妇女就业权利遭受侵犯寻求法律救助时, 却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 缺乏完整的保障执行机制和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从而使妇女很难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

(一 )对性别歧视行为缺乏追究法律责任的配套规定

在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 劳动法》 第九十五条 "【对侵害女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 只原则性地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而受歧视。但对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仅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性别歧视行为,用人单位不会因为其歧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和惩罚力不足, 难以对其违法行为形成威摄和限制,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很难以此为权利保护的法律依据。

(二 )惩罚措施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中,仅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可是对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现实中很难对受到就业歧视的妇女起到保护作用。在仅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的情况下,怎样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是必须录用吗? 这显然又不利于对用人单位自的保护。在用人单位已将怀孕妇女辞退的情况下(在现实中单位一般不会明示因怀孕而辞退女工,会有种种借口而劝其辞职 ),责令其改正是将已辞退的女工再招回吗? 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可能实现的。那给单位处以罚款,处罚多少? 处罚标准是什么? 是不是用人单位只要承担罚款就可以解雇怀孕女工了吗? 在这里权利受损的女工既无法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工作岗位, 又受到了机会和精神的损失, 依照规定却无法得到任何赔偿, 不能弥补受害者机会和精神损失的责令改正又有什么意义呢? 这种过于笼统原则的规定,无法对妇女的就业权利起到实质的保护作用。

二、 完善妇女平等就业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对策

(一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1 . 加快制定《 反就业歧视法》 在时机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加快制定《 反就业歧视法》 , 以有效遏制性别歧视行为, 为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在反就业歧视立法过程中,须明确以下几方面:( 1)明确界定就业歧视、 性别歧视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2)明确规定性别歧视的评判标准及法律责任。( 3)规定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途径和程序。救济程序可以分为一般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和国家机关实施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 2]。对其不同情形规定不同的处理时限和方式。

2 . 尽快制定《 生育保险条例》

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有效化解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为妇女平等就业提供有利的制度保障。据 11个省市总工会对 660个企业领导的调查表明:有 88 %的企业领导因女职工生育费用开支大,生育前后不能保证正常工作,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愿招收女工[ 3]。尽快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合理分担生育风险,有效化解用人单位的生育成本,减轻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的负担,通过社会统筹方式,将女性特殊因素所产生的负担社会化分摊,使用人单位不致因招收女职工而带来效率和效益的损失[ 4],这样既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又化解了女性就业所带来的性别成本,对于矫正在男女就业竞争中机会均等原则对结果均等原则的偏离具有重要的意义[ 5 ]。

(二 )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的相关内容

1 . 明确界定就业性别歧视及其评判标准

我国《 劳动法》 只原则性规定禁止就业歧视,但缺乏对性别歧视的具体界定,也无明确的评判标准,从而造成对就业歧视认定困难,执法不力。为了便于操作,在《 劳动法》 相关规定中可以列举式界定性别歧视的外延,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均构成性别歧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规范单位的用人行为①。明确规定评判性别歧视的标位是否存在歧视行为的法律依据, 更好地规范和监督用人单位的行为②。也可借鉴法国《 劳动法典》 禁止性条款的规定, 以促进和保护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③。

2 .按情况分别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在《 劳动法》 法律责任的规定中, 应明确增加用人单位性别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因性别歧视而拒绝录用的情形,其法律责任可分两种:一是纠正歧视行为, 对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予以录用;二是对虽已构成歧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录用的,对其就业机会的损失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应分别规定在招聘广告、 录用、 解雇、 培训、 工资、 晋升等环节上实施性别歧视行为的不同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扈春海,郑尚元.公司社会责任与劳动权保障[M] M林嘉.劳动法评论: 第1卷.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141.

[2] 张卫东. 平等就业权初论[ J]. 政治与法律, 2006, 24( 2): 18-25.

[ 3] 顾协国.性别视角下的妇女就业问题[ J].经济师, 2003,17( 11): 53.

[4] 潘锦棠.完善女性社会保障, 促进女性公平就业[ J]. 中国妇运, 2002, ( 10): 24-25.

[5] 袁乐平.妇女平等就业权利面临的困境及化解途径[ 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10( 1): 42-45.

第9篇:妇女权益相关法律范文

关于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的情况报告

**总工会:

根据***文件要求,我们积极组织人员对我县非公有制企业中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情况及我县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现状

接到**文件后,领导高度重视,按照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由主席**任组长,副主席**任副组长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小组,会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对全县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重点检查了非公企业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禁忌劳动的情况。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都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劳动、卫生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通过清理和检查,我县共有非公有制企业***个,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人数****人,其中女职工人数为****人,非公有制企业中涉及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数为****个,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女职工人数为***人,没有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会工作,特别是女职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县各级工会都十分重视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大部分企业都能够认真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有效地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存在的问题

1、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非公企业外来务工女性大多来自农村,她们只想趁年轻多挣些钱,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一点都不了解,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就业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只有忍气吞声,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2、劳动保护资金投入不足,保护设施不规范。许多企业主利欲熏心,“只管赚钱,不管安全”,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有意降低、减少、甚至取消安全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劳动卫生条件差,职工安全无保障,企业设备陈旧、厂房狭窄、作业环境差,事故隐患多,导致生产一线女工直接遭受粉尘、噪音,甚至有毒气体的危害,有的甚至危及生命。有的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肆意减免国家明文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一些企业既使发放安全卫生防护用品,也存在着以次充好,不按期更换等问题;有的企业还出台了职工自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土政策”,任意剥夺职工应享受的劳动保护权力。

3、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加点严重。许多非公企业打着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旗号,随意抬高工作定额,变相强迫工人加班加点,虽然多数企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但也存在着严重违法现象,不少企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劳动法》规定节假日上班发给双倍或三倍工资。有些企业女职工连续加班3、4个月,没有休息日,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大大超出了女职工承受能力,严重影响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4、随意剥夺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部分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务工人员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对存在的职业危害既不履行告知义务,又不交待防范措施,致使职工特别是女职工普遍缺乏安全生产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操作技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用工制度不规范。一些非公企业为了逃避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随意处罚、开除职工,削减职工的工资,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使大批职工就业无保障,失业无保险。还有一些企业未签订集体合同,更谈不上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一些企业在女职工经期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的劳动。

三、加强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建议

1、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制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氛围。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的教育,增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观念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使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使她们学法、知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增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自我保护能力,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