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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协保员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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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协保员管理办法

第1篇:农业保险协保员管理办法范文

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服务“三农”,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效提高农户参保率,确保损失赔付兑现率,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三、方案内容

(一)成立组织,制定方案(3月20日—3月31日)

各地要成立领导组,凡涉及人员调整的,要重新确定人选,明确专人分工。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日常工作。

(二)宣传发动,营造环境(4月1日—4月30日)

各地和区直有关部门以及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开展培训、座谈会等形式,广泛深入进行宣传,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切实提高农民参保率。

(三)组织实施,各司其职(5月1日—5月底)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试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有关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农业部门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理赔等工作,指导农户做好农作物、家畜的防灾防疫,特别是要做好种、养业分品种的农业年报统计工作,为财政提供较为准确的第一手资料。宣传部门负责农业保险的宣传统筹工作。气象、水利、民政等部门负责农业灾害风险区划,监测预警、防灾减损和灾情评估等工作。

(四)全面开展承保工作,集中办理保险手续(6月1日—11月30日)

可以农业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以村、组为单位,制定分户清单,确定投保品种和面积,集中时间办理保险手续,收缴农户应承担的保险费。然后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向人保财险营业部集中办理手续,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五)全面总结(12月份)

年底,各乡镇要对本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区农险办。

(六)试点工作方案内容

1、试点品种。我区种植业保险试点为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大豆。养殖业保险试点为能繁母猪、奶牛。

2、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具体保险责任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保险金额及费率。种植业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暂定水稻和棉花300元/亩、小麦和油菜260元/亩、玉米240元/亩、大豆160元/亩。保险费率分别为:水稻、棉花和玉米5%、小麦和油菜4%、大豆6%。

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暂定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保险费率分别为:能繁母猪6%、奶牛8%。

4、保费补贴。

(1)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35%,区财政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

(2)养殖业保险保费根据不同品种,实行差异化补贴,其中,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区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区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40%。

5、保险模式与经办机构。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柜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6、承办保险公司机构设置及费用安排。人保财险公司营业部为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单位,按乡镇(街道)设置“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中心”,其中5万亩以上的乡镇至少配备2名服务所人员,每个行政村有一名协保员,为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周到的服务。行政村协保员报酬,由区财政协调保险机构统筹解决。

7、保险资金管理。种植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养殖业保险资金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关规定管理。

8、保险赔付责任。为切实保护投保农户利益,发生灾害赔付时,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的保险金额,及时足额赔付。

发生超赔时,以区为单位核算,由区与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赔付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妥善解决好农险办的人员、经费等问题,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进一步细化部门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册)等形式,面对面地开展宣传,激发广大农户的投保意愿。

第2篇:农业保险协保员管理办法范文

一、运行情况

从*年*月1日正式开展以来,由于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措施有力,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运行良好,基本赢得

了农民的认可。同时也为增强农民集体抗风险能力,缓解参保农村居民因病致贫、返贫,改善参保农民整体健康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稳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承保情况。*镇、*乡两个试点乡镇共有农业人口*人,其中学生人数*8人,参加商业保险人数2*人。本年度两个乡镇应参保人数*人(包括五保、低保户6*人),实际参保人数*8人,参保率5*42%;全县共筹集农保基金580元,其中县财政拨付补贴资金30*元。(具体见表1)。

2、补偿情况。截止2年月2日,共2××人次获得保险补偿,给付补偿金额累计v.54元,平均补偿金额为每人次××14元,单次最高补偿金额为××元,最高赔付比例为××,平均赔付比例为v60%。在县内县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赔付金额占总赔付金额v65%;在县外医院住院治疗的,赔付金额占总赔付金额27.57%;选择在基层卫生院住院治疗的,获保险补偿的仅有2例,赔付金额占总赔付金额0.××%。(具体赔付情况见表2、3、4、5、6)。

二、主要措施

1、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先后召开县长办公会、试点工作管委会成员会议及××等乡镇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座谈会,深入开展基线调查,在基线调查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通过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为开展试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依托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对试点乡镇开展业务理赔工作,实现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专业化管理和运作。

2、健全组织机构。一是成立由县长为主任、分管卫生的副县长为常务副主任、分管农村的副县长为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医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医管办”),具体负责日常事务。二是设立县新型农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管理中心(简称“县医管中心”),建立农保网络服务平台,实行电脑网络化管理。三是确定县医院、县中医院及三班、美湖卫生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并设立“医保管理站”。四是两个试点乡镇分别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五是成立由县人大、政协、监察局及参保人员代表组成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机构、人员、基金管理和赔付运作的监督。

3、广泛宣传发动。一是通过召开干部动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座谈会,认真做好县、乡镇、村三级动员工作。对每一个参与农保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深入引导,明确政府责任,详细安排和部署运行办法,使试点工作一开始就高标准、高效率运行。二是印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宣传单××000多份,分发到试点乡镇的每家每户。同时采取领导干部包村,村两委干部包组,小组长、党员包户,把农村医保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给群众讲明,让群众清楚。三是利用广播电视、《瓷都××》报、宣传车和标语等方式,加大宣传参加农村医保的好处,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此外将受惠农民的典型事例制作成专题片在有线电视台予以宣传,使农民群众从实际事例感受到农村合作医疗的优越性,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投资意识,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4、抓好基金管理。本次合作医疗基金筹措主要是实行农民(居民)个人缴纳保险基金、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五保户、低保户由县政府统一缴费参保。农保基金由乡镇政府负责收缴,在规定的收缴截止日前向县医管办上缴全部保险基金;县医管办在保险生效之日前一天,把全部基金一次性汇入县医管办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管理。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试点乡镇、村每月对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强化工作职能。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调研和总结,及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及时核实并兑付医疗补偿费用,以优质服务取信于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赔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赔案,实行现场理赔;赔付金额在××元以上的赔案,一般在七日内向参保人给付补偿金(据统计,全部案件中××按照要求及时结案。在未能及时给付的v件赔案中,有××是发生在××)。在定点医院里,把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手续和报销制度、程序、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等相关制度张贴上墙,让群众清楚明了。同时要求试点乡镇农保管理小组及时掌握本辖区参保人员住院情况并提供指导服务;各个定点医疗机构以住院病人健康和利益为重,实行重点服务、规范服务;医保协管员对住院病号实行跟踪服务,及时答复疑难、解决问题。

三、主要成效

1、提高了农民对疾病治疗资金的储备意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为农民储备疾病治疗资金提供了新的有利的载体,农村居民可以每年做好计划,预留新年度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款。从而使参保农民治病、防病的行为更加科学、效果更加明显、意识更加增强。

2、建立了弱势群体参保费用代缴制度。试点乡镇的农村“五保户”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县财政代为缴纳,使农村居民弱势群体享受到与其他农村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解决了弱势群体因贫困参保难的问题。

3、增强了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在××9人获得保险补偿中,获得500元以上医疗补助的农民有129人,其中有××人达到10v0元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充分展示出大病统筹、互助共济的作用。

4、简化了办事程序。和以往的合作医疗制度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强调“简单”、“方便”。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参保人申请医疗费用补偿所需的简要证明和材料,同时规定了赔付金额和时限。县医管中心还经常深入参保农民家中,把医保补偿金直接送到农民手中。

5、融洽了干群关系。过去一些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农民因生活困难,而找政府寻求帮助。政府由于自身财力有限,往往是只能救济一时,不能长期解决。通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从根本上缓解了农民就医用药的问题,提高了农民健康水平,融洽了干群关系,又改善了政府形象。

四、存在主要问题

1、政策宣传有待进一步深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启动初始,由于时间紧,工作量大,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还有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认识不足,存有疑虑。

2、试点乡镇参保率总体不高。由于各试点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了试点工作的全面铺开。基础较好的村参保率可达到100%,较差的村仅为××%。××两个试点乡镇的参保率分别为××%,有将近一半的农民还没参保。

3、基层卫生院服务功能较低。由于我县大部分乡镇卫生院服务设施简陋,基础条件较差,技术水平有限,尽管这些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较低,但农保补偿的优费标准和县级医院差距不大,加上农村居民大量流入城关,群众选择在乡镇卫生院看病的愿望不高。从补偿情况来看,在乡镇卫生院诊治的只有××人次。

4、县外医疗费用控制难度大。尽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县外诊治的费用,按县内标准的××补偿”。但是从目前的补偿情况看,县外赔付案件件数及赔付金额所占比例均偏高,尤其省级医院治疗的案例平均赔付金额将近是县级医院的××倍。因此,制定更为合理的医疗费用补偿机制有待今后进一步解决。

五、下阶段工作打算

1、继续强化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深入农村了解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存在的疑虑,通过身边事例等方式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益处,使广大农民真正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适时扩大试点乡镇范围。

2、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及时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经验,合理吸收广大群众的建议和意见,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一是适当扩大报销范围,进一步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二是适时调整补偿标准,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三是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级别,设置适度的报销比例梯度,鼓励农民就近就医。四是进一步出台优惠政策。对特困群体、特大病种和高额医疗费用病人实行救助办法,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并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加大对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的救助力度。五是做好扩大试点乡镇范围的前期准备工作,为今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奠定基础。

第3篇:农业保险协保员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泰州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5-0060-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5.15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现象日益严峻,而传统的家庭与土地保障的功能却在逐渐弱化,加之原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存在面小、水平低、保障环节薄弱等缺陷,因此农村急需构建新的老年供养体系。

在此背景下,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9月又出台《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并于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可见,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妥善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泰州市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验和做法

2006年初,泰州作为江苏省13个省辖市之一,在江苏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一年出方案、两年抓试点、三年抓推进、五年全覆盖”的工作思路,全面启动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试点工作。截至2010年10月末,全市新农村保参保人数达138.89万人(其中领取养老金25.78万人),完成确定全覆盖120万指标的115.7%;全市养老金平均水平为153元/月(市区为219.4元/月);60岁以上单独享受基础养老金人数31.38万人,发放率为99%,基本实现了参保全覆盖。

(一)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养老保险问题一直是我国农村地区民生的“短板”,解决不好将影响农村的发展。泰州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农保工作,并将其列入改善民生"十大工程"之一。2007年初,泰州市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及时制订下发相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了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包保体系。同时,将新农保列入农村新“5+1”实事工程进行考核,并建立月督查、季通报、半年检查、年终评比的工作制度,从而保证新农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新农保政策的制定立足泰州实际,因地制宜

1.加大财政策投入。新农保实行的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国家补贴相结合的三方筹集方式。因此,财政补贴是新农保是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和基本前提,也是新农保与老农保的根本区别所在。根据泰州市财政的承受能力以及当地农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出台了财政补贴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泰州市区、靖江按15%给予补贴,泰兴、姜堰、兴化按10%给予补贴。同时,明确规定各地财政按上年保费收入的1%安排基层经办机构工作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有效保证了各级经办工作的顺利开展。

2.扩大参保受益面。2006年泰州市新农保试行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男年龄不满60周岁、女年龄不满55周岁,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农村居民均可参保。对于超过退休年龄和距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均可采用一次性补缴方式参保。同时,建立农村居民高龄补贴制度。在此基础上,新农保制度不断完善。2008年泰州市将城镇非企业职工纳入到新农保参保范围,将城镇无收入无养老的老年居民也纳入到了高龄补贴的范围,在江苏省率先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实现了社会保障的全覆盖。

3.制定养老保险金适时调整政策。新农保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养老待遇水平应根据经济增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近年来,泰州市人均养老金水平逐年增长。2007年泰州市区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每月为21元,2008年每月为24.3元,2009年每月为41.06元,2010年调高至70元。2007至2010年4年间,泰州市人均养老金发放水平分别为每月132.4元、143.14元、157.3元和219.42元。同时,从2009年开始,泰州市参保人员每超过一个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将在原基础上增加2至10元。除此之外,泰州市将高龄补贴年龄降至60周岁,并进一步加大对低保、残疾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救助力度。

(三)加强政策的宣传引导

好的制度措施只有得到最为广泛的社会认知,才能得到应有的社会认同。为了让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泰州市运用了一切行之有效的方法,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网络。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辟专栏宣传讲解新型农保政策;二是印发通俗易懂的宣传画和宣传提纲,成立宣传动员组进村入户,把新型农保的意义讲透、政策讲准、内容讲清,引导农民自愿参保、主动参保;三是加强对村组干部、基层党员、村民代表的新制度知识培训,让他们率先了解熟悉政策内容,带头参保,从而调动更多人的参保积极性。

(四)农保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

1.严格基金管理。新农保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所有征缴基金必须于当天存入银行专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缴纳;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健全基金内控机制、审核审批以及跟踪督查督办制度,严防基金流失,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定期由财政部门组织经办机构和银行"三方"对帐,确保保费收缴基金的安全等。

2.优化服务水平。为方便参保农民,2008年泰州市整合社保管理服务资源,加快构建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4级经办网络,目前已建成江苏省唯一的全市联网、统一数据库、异地备份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形成了全市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乡镇有机构、村组有专人、覆盖无死角”的经办网络。泰州市还与有关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开发新农保缴费、发放软件,实现了“参保查询不出村、缴费领钱不出镇”。同时,针对部分行政村距离乡(镇)较远的实际,农保经办机构和银行工作人员还深入指定村,开展宣传、咨询、测算、缴费、开票、打印等一条龙服务。对残疾人、孤寡高龄老人等特殊群体,农保经办人员还提供上门服务等。

二、泰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参保缴费水平偏低

为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广覆盖,泰州市进一步降低参保门槛,将原先的最低参保标准由550元(市区1100元)降低至100元,并设置了100~6000元多个缴费基数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多缴多得。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参保缴费水平偏低的矛盾。一是不少村组干部在推进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到位,没有将政策讲清讲透,只满足于扩面任务的完成。二是财政补贴机制还不够完善。对于参保农民,泰州市给予30~50元/年的财政补贴(市区为30元)。如果农民参保缴费档次是100元,每年地方财政补贴30元,占个人参保的30%;如果按最高标准6000元算,补贴只占缴费金额的0.5%。从实际效果来看,最低30元的财政补贴可以吸引经济比较贫困的人群参保,但对于农民参加较高档次的缴费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三是泰州市享受高龄补贴的前提条件是直系亲属必须参保且正常缴费,因此许多农村居民仅仅是为了能使父母亲领取基础养老金而参保。种种原因使得泰州市约70%的农村居民选择最低标准缴费,导致社会整体保障水平偏低。

(二)城乡保险待遇水平差距仍然较大

我国采取的是优先发展工业政策,因此造成了第一、第二产业待遇的不平等,导致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建国初期,我国就开始探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今已趋于完善,有效地保障了城市养老的需要。而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86年虽已开展,但直到2003年才处于创新发展阶段。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在逐步提高,但其保障水平仍远远落后于城镇养老。近年来泰州市不断地提高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但城乡待遇水平的差距还需进一步缩小。2010年,泰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人均153元/月,市区达到219.42元/月;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均1120元/月,市区达1260元/月。通过对比可见,泰州市城市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的7.32倍。

(三)投资渠道单一,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以县级统筹运营管理的,层次低、规模小,其保值增值的办法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债券(国债)和存入银行。泰州市也不例外。新农保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虽然相对安全,但在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率持续走低时,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近年来,一年期存款利率常常是低于物价上涨指数的。当前,我国CPI的上涨幅度是3.3%,而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储蓄利息是3%。可见,投资渠道的单一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不够顺畅

虽然泰州市养老保险制度对老农保转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移、缴费年限折算、待遇水平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顺利实现了老转新转换制度的衔接。但对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比如城保、被征地农民保障、农村低保等之间的转移衔接并不明确。特别是城保转为新农保,两套体系间缺乏相互换算的基础,衔接相对复杂,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经办力量还需进一步加强

农村养老保险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有一支具有高度责任感、良好业务素质的稳定的农保专业队伍。5年来,泰州市不断健全服务平台,优化经办服务,但泰州市的经办力量仍还十分薄弱。农村群众居住分散、人口众多,而办理新农保业务工作量很大,因此组织农民参保缴费及养老金审核审批等许多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主要依靠镇村干部来落实和办理。就市区而言,平均两个行政村才有1名农保协管员。到目前为止,泰州市仅60%的行政村建立了专职化的养老保险服务平台。

三、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条例进行引导,实行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但由于这些法规、意见、方案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指导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容易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缺少制度上的稳定性,农民与政府之间并没有真正建立起稳定而持久的契约关系。1998年“老农保”的叫停正是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管理上的漏洞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根本性问题。而先立法后实施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普遍遵循的一个原则,如1957年德国颁布的《农民年金救济法》和1961日本实施的《国民养老金法》等。纵观世界各国的农民养老保险可发现,国家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保险范围、保险费的筹集、养老保险的待遇、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法律责任,规范了政府、管理机构和参保人的行为,避免人为的主观随意性,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因此,建议在修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性质、组织结构;规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投资运营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保制度建设中的职责范围等。泰州市应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泰州市养老保险制度,为新农保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力度

要想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逐步建立财政补贴农民参保的增长机制与养老金待遇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自然调整机制,让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

1.提高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目前,我国新农保采取的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的模式,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有异曲同工之处,但二者在保障水平上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1]。2010年,泰州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70元/月,全年可得840元,而2009年泰州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180元,因此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仅有10.27%①,与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20%的替代率相比明显偏低,养老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因此,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应加大地方财政的投入,将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提高至20%。一方面基础养老金的给付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挂钩,有效地保障了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对公平,缩小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水平的差距,有利于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2.实行梯度型财政补贴。针对泰州市18~44周岁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情况,可适当加大参保激励力度。根据缴费档次的不同选择,实行梯度型的地方财政补贴,多缴多补。同时,在农民缴费满15年的基础上实行每多缴一年多增加财政补贴的办法,从而逐步建立起新农保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改变参保不参保、多缴和少缴财政补贴一个样的现状,有效地提高了农民早参保、多缴费的积极性。

3.设置农保年金补贴。新农保制度待遇规定过于宽泛,建议对失地农民、村干部、计生户、烈军属等特殊群体,根据贡献大小设置农保年金补贴[2]。此外,农保年金类似于企业年金,是指农民在依法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各地农村实际情况针对农村特殊人群建立的补充养老金保险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基础养老金体现公平性,个人帐户体现效率性,而农保年金则体现了贡献性。

(三)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从我国已取得的成功经验来看,快速稳定的经济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是新农保政策顺利实施的坚实基础。因此,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是增强农村社会保障实力的关键。

1.积极推动城镇化建设。目前泰州市的城市化水平仍很低,城镇化率仅有47%,离全面小康52%的标准还有一定差距。近年来,泰州市农村劳务输出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而农业生产活动单一、收入有限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因此,应积极推动泰州市的城镇化建设,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拓宽农民的生存发展空间,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2.加快乡镇企业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的乡镇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促进农村经济繁荣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近年来我国的乡镇企业发展明显缓慢,乡镇企业不能持续、健康的发展使得集体补助有名无实。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优惠;另一方面,企业要加大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鼓励企业的技术革新和体制创新。

3.壮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民进入市场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有效地解决了分散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在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当前,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应成为泰州市农村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发展机制上,要形成部门协同和专业协会积极参与的格局;在发展模式上,要提倡能人大户、龙头企业带动;在扶持力度上,要在税收、金融、土地、立项上给予优惠和照顾;在管理上,通过“典型示范、典型带动”,重点扶持,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除此之外,政府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民收入等方面还需要给予强有力地支持,比如加大农村的公共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培训、保障农产品价格等等。

(四)创新基金运营模式,有效加强基金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未来养老的保障,因此,基金的管理以及保值增值是农保事业成败的关键。

1.有效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县级统筹,由于受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使得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不强。因此,创新基金运营模式,使之能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之间保持大体平衡,从而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有效地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第一,建立分级运营机制。建议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一方面可以减少管理机构,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增大基金规模,形成规模效益;同时还能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基金的安全。第二,拓宽基金运营渠道。一是可参照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大额协议存款的优惠政策,制定新农保基金的银行储存优惠利率;二是国家发行国债时要明确一定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优惠量;三是放宽投资领域,特许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一些风险小、收益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是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经营,按市场化原则运作。但要明确一点,当基金运作出现困难时,先以基金管理公司自身资产弥补,政府承担最终“兜底”担保。

2.完善基金监管机制。一是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二是继续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由农民代表、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参与的社会监督等。

(五)完善制度衔接机制

我国社会保障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城乡一体、各制度之间可衔接、不同区域可转移的社会保障体系。针对泰州社保体系建设情况,除预留接口外,还要不断对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方法进行改进。应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险权益予以整合,在参保人员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3]。另外,考虑到城保是省级统筹,为有效实现城保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与新农保制度转移的衔接,建议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这样能有效避免因地区利益关系、相互之间标准不统一而造成的社保关系不能顺畅转移的问题。

另外,由于我国的新农保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保障水平还不太高。因此,笔者建议与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等其他模式相结合,形成以社会养老为核心、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模式,真正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华黎,郑小明.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资金供给的思路与对策[J].求实,2010(10).

第4篇:农业保险协保员管理办法范文

坚持把城市定位作为引领区域发展的核心导向,按照彰显城市个性特色的要求,注重科学定位,狠抓规划引领,强化特色创建,城市发展方向进一步明确。

城市定位科学确立。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发展环境等特点,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论证,明确把城市定位为“工业新城、旅游胜地、山水家园”,即要着力建设浙闽赣三省边际新兴工业城市、休闲旅游度假胜地和最佳创业城市、居住家园,推进我市走特色竞争、率先发展之路。城市定位的科学确立,为我市指明了发展方向,对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

规划引领得到加强。开展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编制完成市域总规、中部特色经济发展区概念规划、市域村庄布点规划、入城口控制性详规等重点规划,认真抓好土地利用总规修编,编制完成*、*、*边等集镇总规和45个村庄整治规划。同时,进一步强化规划管理,建立城乡规划分级审查制,切实加强规划之间的衔接,严格执行规划,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宜居城市逐步显现。深化“四城联创”,顺利创建省示范文明城市、森林城市和园林城市。深入实施城市“三化”提升工程,完成江滨东路等8个绿化提升项目,新增绿地面积20万平方米;建成西山健身公园、三塔修缮亮化、西塘古民居保护等10多个文化融入项目;*大桥竣工通车,文化艺术中心一期、须江游览桥主体完工,文教路、西山路等工程顺利实施,江贺公路收费站撤销并实现收费项目与高速公路收费叠加;全面推广CIS城市品牌形象标识,深入整治市容市貌,城市功能品位不断提升。

二、注重转变理念,工业经济进一步扩量提质

坚持工业经济第一经济不动摇,始终突出主攻工业,注重转变理念,全面实施以平台、产业、科技为重点的工业提升“六大工程”,促进企业集聚、产业集群、发展集约,工业经济进一步扩量提质。

工业平台整合优化。针对低、小、散的“二区四基地”14个工业布点进行整合、规范和优化,确立中部特色经济区和城北工业新城为工业主战场的战略地位,形成以*经济开发区为主体,四都、*乡镇功能区为两翼的市乡二级工业平台开发体系。编制完善了相关规划,明确了近中期以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园、十里牌和莲华山工业园为主,远期以城北工业新城为重点的开发时序。理顺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管理职能,实行“明确范围、划分税种、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的激励政策。启动高新技术园区前期工作,收储十里牌工业园等优质工业用地1500亩,平台配套建设加快推进。全市二级平台新平整土地4507亩,新入园企业70家。

产业培育重点突出。综合考虑产业基础、发展潜力、比较优势、产业导向等因素,在原有12个特色产业的基础上,明确将机电、电光源、木业加工、消防器材以及高新技术等“4+X”产业作为重点培育产业。着手编制“4+X”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出台“工业提升36条”、“保稳促调12条”,集聚政策和资源大力扶持重点培育产业和企业,“4+X”产业实现产值130亿元,增长39.7%。

龙头企业实力壮大。三友公司与广东雷士集团实现战略合作;联城消防公司吸纳1500多个*籍消防业主加盟,全国消防器材产品营销网络筹建有序推进;江化、红火、*虎、申达等企业到内蒙古、湖北、福建等地实施扩张性战略投资;虎山集团日产5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点火投产;江变、恒亮等企业上市工作加快推进。全市新增规模企业56家、亿元企业13家。

科技创新明显加强。围绕重点产业培育强化科技支撑,申报并列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45项,其中木材加工产业集群提升项目被列为省“厅市会商”项目,超低水分DMF生产技术开发项目首次荣获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8家;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达14.1亿元,增长25%;成功举办中国(*)机电产业提升科技论坛和木门行业高峰论坛,荣获“中国木门之都”称号;新增中国驰名商标3个、浙江名牌产品6个、浙江省著名商标3个;专利申请246件、授权120件,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市,成功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同时,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启动实施“811”环保新三年行动方案,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0万元,完成污染源普查,扎实开展印花浆企业等四大专项整治,顺利实施污水处理厂等22项重点减排工程,2个纯余热发电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三、注重破难攻坚,项目招商实效进一步提高

坚持项目投入第一抓手、招商引资第一工程理念不动摇,注重破难攻坚,完善机制,保障要素,项目招商工作难中推进。

项目工作成效明显。完善市领导挂联重点项目、前期项目工作考核、督查通报等制度,加强现场办公协调,全力破解土地、资金等要素制约,十项为民办实事如期完成,74项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开建68项、建成36项,完成投资28.2亿元,其中,京台高速衢南段建成通车结束了我市没有高速公路的历史,老48省道*段完成改建,城防工程贺村段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启动建设,虎山集团日产5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等项目建成投产。全市谋划提出前期项目1099个,其中有65个列入市级项目库;黄衢南高速衢州互通至*北连接线、浙西农业综合物流中心、*至广丰公路等3个项目新增为省重点项目。主动向上对接争取到各类补助资金4.5亿元、带帽用地指标1154.2亩,特别是针对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保稳促调”政策措施,见事早、行动快、措施实,短短1个月谋划申报46项争列国家、省重点支持项目,争取到1.1亿元补助资金。

招商引资成绩斐然。完善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制定出台产业招商意见、中介招商奖励办法,推行捆绑组合招商,强化定点、专业招商,全年引进项目583个,其中540个开建、351个建成投产,实际到位市外资金18.02亿元,增长9.2%,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23个、亿元以上项目7个,“4+X”产业关联项目253个。我市目前最大的招商项目——投资10亿元的新型电光源项目成功签约;总投资2亿元的英博国光啤酒生产线项目一期竣工投产,总投资各2.4亿元的丽人纤维板、双氧水项目主体完工,总投资3亿元的中鑫毛纺项目开工建设。

外向型经济实现突破。完善促进外向型经济扶持政策,安排1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外贸发展。外贸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亿美元大关,达1.68亿美元,增长80.05%,增幅名列衢州市各县(市、区)第一、浙江省第三。新批外资企业6家,实际利用外资781万美元,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经济外向度从6.1%提高到9.1%。

四、注重深化举措,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推进

坚持把“三农”工作摆在重中之重位置,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进步”三大主题,注重深化举措,深入实施富民惠民工程,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

高效农业优化做强。大力发展食用菌、蜜蜂、果蔬、畜禽等高效特色农业产业,积极推广温氏“公司+农户”养鸡模式和生猪养殖“零排放”技术,其中,食用菌种植3.1亿袋、增长24%,养蜂产值2.7亿元、增长10.6%,果蔬产值2.7亿元、增长21.8%,出栏肉鸡681万羽,生猪饲养量181.1万头,被评为全国生猪调出大县,争取到国家补助1259万元。注重提升农产品质量,新增国家无公害农产品8个、绿色有机食品8个、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5个。加快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新增省级农业龙头企业2家、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3家。同时,认真抓好粮食生产,推广农机作业面积43万亩、统防统治面积6.2万亩,被评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粮食高产创建示范县。

富民工程深入实施。全面启动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198个部门单位、企业与114个重点村结对帮扶,到位资金494万元,4038名干部职工结对帮扶低收入农户6325户。稳妥实施下山脱贫工程,新设立*凤鸣、上余余家2个市级下山脱贫小区,加快脱贫小区配套建设,新搬迁山区农民3534人。认真落实支农惠农政策,率先在衢州地区设立农业贷款担保资金,发放贷款283万元;稳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专设农业自然灾害风险救助资金,发放保费补贴、灾后重建补助资金1156万元,支付保险赔款926万元。

农村面貌明显改观。深入开展“两线整治”和农村洁化运动,完成71个村整治,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率81%。积极实施第八期土地整理、*三岗低丘缓坡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有效耕地6822.6亩。扎实推进“910”绿化精品工程,大力实施千里富民林道建设,建成林道210公里,新增省、衢州市绿化示范村35个。加快实施农村沼气项目,建成户用、规模养殖场沼气池4.65万立方米。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养管机制,农村客运班车通达率95.83%。新农村电气化工程通过省预验收,220千伏清漾变、110千伏*变等竣工投运。千库保安、千里渠畅、农民饮用水等工作扎实开展。

五、注重重点带动,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提升

坚持把现代服务业作为区域经济新的增长点来培育,注重重点带动,加大扶持培育,做大做强特色,着力繁荣提升现代服务业。

休闲旅游得到新发展。江郎山丹霞地貌“申遗”稳步推进,“江郎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制定实施,旅游“十百千”工程全面启动,清漾、和睦特色文化村一期项目建成开放,廿八都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项目加快建设,石门镇、碗窑村、清漾村通过省旅游强镇、特色旅游村验收。全年接待游客202万人,实现旅游经济收入11.8亿元,分别增长17%、18%。

商贸物流有了新提升。深入开展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题调研,着手修编现代物流业、商贸商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出台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认定和特色商业街(区)命名办法,加大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餐饮业、休闲娱乐业、物流业提升档次、集聚发展。浙西地区首家民营商业企业集团万商集团成立,浙江驰骋物流基地一期项目、城北大型超市主体完工,加贝、好又多两大购物中心开业。千镇连锁工程建设位居全省前列,兴合农资、刘氏贸易等公司被列为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左邻右舍等公司加快跨区跨省经营步伐。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制定出台“房地产17条”,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建设与住房消费,商品房销售面积29.86万平方米、销售额10.1亿元。

金融、中介服务取得新进步。农村合作银行顺利开业,邮政储蓄银行挂牌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稳妥开展,全市金融机构新增存款17.23亿元、贷款14.14亿元,均居衢州市各县(市)之首;金融服务中心贴近项目业主服务,成功引入市外银行贷款3.67亿元,增长66.8%;市担保中心规模做大,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5506.5万元;林权流转中心稳健运行,流转集体林权7*4亩、交易额2072.8万元。保险业、房地产中介、信息咨询、社区服务等加快发展,全年新增各类中介服务机构87家。

六、注重改善民生,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

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紧紧围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注重改善民生,统筹协调推进,全年新增财力73.1%用于改善民生,各项社会事业取得了新进展。

社保体系更加完善。稳妥推行“五费”合征;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和报销补偿标准,为城镇居民报销412万元、参保农民报销4000万元。城乡困难群众实现应保尽保,低保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248元、150元提高到280元、168元,发放优抚对象及精减老职工补助金、低保金及物价补贴、救灾救济款等2293.91万元;千名残疾人康复工程全面完成。390户农村困难群众得到住房救助,第五批106套廉租房建成配租;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以“*经验”向全省推广,发放移民直补资金1035.6万元,实施移民后期扶持项目29个。慈善、红十字事业进一步发展;积极组织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募集赈灾款物合计1300多万元。

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对零就业家庭、被征地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的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全年新增城镇就业人数4836人,帮助1898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消除。对接特色产业,深入推进农民素质工程,开展技能培训8490人、转移就业6525人。

优质教育更加均衡。新一轮学校布局调整扎实推进,市域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坛石、贺村片完成布局调整;文溪实验学校、*初中新教学楼等建成启用,城北中学主体完工,*八中顺利迁建;职教中心晋升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作业本费,小学、初中生均公用经费分别从230元、330元提高到300元、450元,省教育强市通过复查验收。

卫生保障更加有力。卫生布局调整加快推进,20家建制乡镇卫生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社区卫生服务站65家,市公共卫生中心疾控楼结顶,第四专科医院门诊综合楼投用,“120”急救资源实现公办民办医院共享;实行免费婚检;有螺面积减少15万平方米,手足口病、艾滋病、狂犬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进一步加强;药品“两网一规范”示范县达标顺利通过省验收。

文体等事业更加繁荣。扎实开展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试点,完成大陈汪氏、溪东王氏宗祠及*塔等重点文物修缮,*婺剧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廿八都镇被评为“中国民间艺术之乡”;成功举办庆祝改革开放30周年系列活动,征集并推广市歌《多娇*》。举办全国企业羽毛球赛、首届工人运动会和工人文化节,清湖、*边、大陈被评为省体育强乡镇,荣获全国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活动先进集体。《今日*》顺利扩版,广电中心建成投用,市区有线电视网络改造工程基本完成。第二次农业普查获得国务院表彰,第二次经济普查全面铺开。

安全维稳更加强化。“五五”普法工作扎实开展,“平安*”创建深入推进。工作各项制度全面落实,实现奥运期间上访“零进京”。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11个市级以上安全隐患得到整改,安全生产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个零增长”。规范整治“十小”行业,认真抓好“问题奶粉”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省食品安全示范县、省农村公共安全协管队伍建设试点通过验收。切实做好防汛防旱、动植物防疫、森林消防、粮食安全等工作。同时,人口计生、气象、人防、通信、外事、档案、侨务、台湾事务、民族宗教、双拥、工会、工商联、妇女、儿童、青少年等事业都得到了新发展。

七、注重优化服务,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强

坚持按照“创新、为民、务实、有为、廉洁”的要求,注重优化服务,着力规范行政行为,政府执行力得到提升。

服务不断强化。积极开展服务园区、企业、项目“三服务”活动,推行工业项目审批“一站式”服务和工业项目代办员制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了一批实际困难。出台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网管理办法,加强网上办事大厅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强化行政服务和招投标两大平台建设,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实行涉企收费公示制,停征或减免8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负担明显减轻。

改革不断深化。机构编制工作有效加强,分设规划局、外经贸局,设立中部工业区开发办,撤销白水坑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组建新的*水库管理局。开展事业单位整合规范工作,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基本完成。基层基础建设全面加强,乡镇(街道)机关“六小”工程启动建设;村规模调整平稳实施,行政村总数从557个减为312个,第八届村委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和谐社区建设扎实推进,7个社区办公用房基本建成,55个农村星光老年之家完成建设;县前、菜农撤村并居顺利完成。

第5篇:农业保险协保员管理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48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新增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道路运输。要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将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用评价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车辆(工伤)保险费率、银行信贷、政府资金补贴、企业评先评优、线路审批(审核)、企业审验、企业资质评定、站级核定、车辆道路通行证申领等有关激励约束机制挂钩。鼓励客运和危运等重点车辆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投保险外险(超额险)等形式,提高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客运企业要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用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考评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深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班、停线或停业整顿;对整改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要依法依规取消相应资质。

(三)严格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和剧毒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禁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通行。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次日凌晨2时前无法到站的长途客运车辆,22时后客运站不准发车,对22时前已经发车的,要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接驳运输和驾驶人落地休息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停运。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建立旅游包车信息化数据库,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夜间客运车辆行驶速度不超过白天限速的80%。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运输线路通行证的审批,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剧毒化学品运输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剧毒化学品运输安全。

(四)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负全责,按要求在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建立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并接入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行企业监管平台专人值守、24小时动态监管,确保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驾驶行为。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加强工程运输车辆综合治理,加大无证运输治理力度,对使用无道路运输证和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工程运输车辆的用车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五)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发证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考试程序,加强对驾驶证申领条件和驾驶培训记录的审核,全面应用科技评判和考试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提高新考驾驶人的实际道路驾驶技能。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应按照2013年1月1日实施的考试内容标准,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培训考试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内容。要按照标准和业务权限建设驾驶人考试场地,建立驾驶人考试监管中心,实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各科目音频、视频监控。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农业机械驾驶证的考试发证工作,并严格责任倒查和追究。

(六)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严格核定招生规模,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实行培训全过程动态监管,提高驾驶人驾驶技能。交通、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规范办学秩序。要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责任倒查制度,对未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学时不落实和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等教学行为的教练员和培训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快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建立重点驾驶人信息库,落实客货运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公安交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及时向交通运输、安监部门通报客货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完善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吸毒、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八)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市场、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销售拼装、非法改装、组装车辆行为。工信部门要加强全市报废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管,鼓励具有报废回收资质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网点,方便群众就近交售报废机动车。工信、财政部门要优化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流程,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执行力度。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授权业务范围,扩大县区机动车注册登记权限,在重点乡镇交警中队设立服务点,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减少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九)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机动车产品公告和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严格机动车唯一性确认,暂停卧铺客车注册登记。农业(农机)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拖拉机登记和查验,严禁超范围发放牌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强化对车用(车载)气瓶、危运罐车罐体(含易燃易爆、有毒介质)以及流动式起重机械(含叉车)的检验,强化作业人员持证监管,对超过有效期的,要向社会公布,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时通知车辆所有人停止运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检验标准,经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验收后,实现与公安交管部门的联网和检测数据及监控视频、图片的实时传输。公安、质监部门要强化危运车辆罐体、非传统能源汽车和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对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要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质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意见》(〔2012〕48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住建、规划、交通运输部门在规划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时,要根据学校的设置作出具体规划,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学生提供方便。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安监等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标牌发放制度,抓好校车的源头监管和路面管控。教育部门要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监督在校车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运行GPS监控平台,对校车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示、警告;要配合公安机关搞好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并对学校门前的标志标牌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排查治理。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学生交通安全隐患。公安交管部门要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采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严查从事非法营运和无车辆保险、无承运人责任保险的“黑校车”,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十一)强化非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市商务局要会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依法加强电动车辆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查电动车、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特别要严格四轮电动车辆通行管理,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四轮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摸底调查,掌握本辖区电动车辆的底数,为开展电动车登记业务做好充分准备。

四、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二)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各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农村道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提高道路设计标准和安全性能,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新建、改建农村道路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道路要逐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加大资金投入,继续把“公路安保工程”向农村道路延伸,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各县区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

(十三)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拓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覆盖面。县区和乡镇要分别成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力量,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安全监管工作。要在现有乡镇干部和农机监理人员中选配3至5人担任专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实行乡、镇政府和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双重管理,业务上受县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队指导。要依据辖区交通状况,在交通流量密集的乡镇增设交警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力。要从乡、镇现有人员中选调一定数量人员,充实到交警中队作为文职辅警。要在足额保障人员工资的基础上,参照人民警察保障标准妥善解决文职辅警的执勤补贴及岗位津贴。每个行政村确定1至2名交通安全协管员,配合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队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队、交通安全管理站开展工作,负责本行政村机动车、农业机械和驾驶操作人的基础性、劝导性管理工作,工资补助由县区财政落实。

(十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建立专业执法、安全监管、交通协管、交通志愿者、交通安全信息宣传员等“五支队伍”;健全乡镇长、运管所长、农机站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五长”联动机制。农村派出所要积极参与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化解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道路巡逻管控,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五)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发改、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公安、住建、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立完善道路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和交(竣)工阶段的安全验收评价制度,在建设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吸收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地区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十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科学规划,逐年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投入,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要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桥梁的安全保护。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加强公路养护和运营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况。

(十七)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应急保障与救援体系。各县区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设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搭建急救指挥调度信息平台。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建立完善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预案,组织协调公安、交通、民政、医疗、消防、保险等部门和行业,建立统一高效、运作灵敏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体系。要将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纳入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要尽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配足必要救援设备,并将辖区拥有大型特种救援设备的单位纳入救援管理体系,提高施救水平。市人民政府要每年组织1次道路交通应急演练,县区政府要每半年组织1次道路交通应急救援培训,并适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演练。财政、公安、民政部门要按照《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11〕154号)等规定,建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规范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公安交管、运管部门要加强车辆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的督促和上路检查工作力度,有条件的交警大队和运管局可设立保险代办窗口,方便广大群众就近投保。保险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投保力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补偿作用,确保事故受害者的赔偿。气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低温、冰雪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的防范应对能力。

(十八)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区政府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不同等级,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各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建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全过程监督整治情况。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深入开展公路安保工程,对国省道干线公路上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和桥涵隧道等危险路段实施综合整治,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住建、规划部门要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加强行人过街设施、公交港湾、公交专用车道、主干道中央隔离设施建设。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督办治理和检查验收。

(十九)切实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各县区要把停车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开发项目,提高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的停车场配建比例,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合理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项目。要研究完善停车政策,鼓励停车产业发展,实施多元化的投资建设主体,大力发展地下和立体停车设施。公安交管部门要坚持疏治结合,在整治违法停车的同时,鼓励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有条件的道路可以推广路内分时停车、错时停车、分类停车等措施,全面清理挪用、占用停车设施的现象,盘活现有停车资源。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

(二十)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公路巡查管控,加大7座以上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六必查”,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驾毒驾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推广使用电视监控等交通技术监控系统、车载查询终端和手持式警务终端系统,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处置能力。交通运输部门要完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要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坚决杜绝只罚款不纠违。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黑车”尤其是县乡道路上非法载客营运的小型客车,全面净化道路运输秩序,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要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综合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秩序,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

(二十一)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市县道路交通执法部门要强化信息技术和科技装备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人员的定期培训,提高综合素质,确保执法效果。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建设交通违法行为智能监控系统,将交通监控信息通过公安边界接入平通至公安网,共享公路收费站出入车辆的相关信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和执法效能。政府法制办要协调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人民银行、银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建立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相挂钩的制度。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二)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应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守法、安全和公德意识。建立交通安全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

(二十三)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各县区要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强化企事业单位员工交通安全教育,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和职业道德教育重要内容。进一步深化文明交通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将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内容。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实施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12分、发生人身伤亡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和申请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校课程,作为学生和学校素质教育必修内容。

(二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利用青少年活动中心、市民广场、农村重点集贸市场等阵地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推动在市、县区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八、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五)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落实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货运车辆一个月内发生2起(含)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除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外,依法对运输单位直接主管人员严格进行处罚。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班、停线或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六)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实行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和跟踪整改落实,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合力。要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发生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联合对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企业(业主)负责人等进行约谈。对一年内发生死亡5人以上或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九、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市、县区政府每季度召开1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判交通安全形势,评估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及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6篇:农业保险协保员管理办法范文

一、完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

(一)完善《*市就业援助证》申领范围。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申领《*市就业援助证》:(1)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以下简称零就业家庭人员)。(2)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困难家庭人员)。(3)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4*0人员)。(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5)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以认定时为准,《*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有效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有效期满后,经认定仍符合申领条件的,其有效期限重新计算。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原持有的《*市就业援助证》自行失效。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以下优惠政策:(1)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以每人每月6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800元。(2)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36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该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审批截止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3)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补助补贴标准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四)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社区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社区就业援助员、社区卫生协理员等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2)市、区、乡镇(街道)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编外用工公益性岗位,由主管单位负责,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执行,由主管单位在财政预算中安排。(3)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困难家庭人员和4*0人员就业。(4)物业服务企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的,参照社区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五)加强《*市就业援助证》申领及使用管理。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健全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完善网络信息交换平台和协查系统,严格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在提供政策扶持时,应加强《*市就业援助证》原件的核实和审查,并及时在《*市就业援助证》原件上进行标注记录。就业困难人员在*市主城区以外省内其他地区就业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可申请享受除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政策以外的其他政策待遇。

(六)加强新老城镇就业政策衔接工作。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政策按本政策意见规定执行。原政策未享受完的可以继续享受,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完善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学毕业生就业帮扶制度

(七)加强新增劳动力就业的公共服务。各地劳动保障、人事、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联系,建立新增劳动力就业工作协作机制,完善新增劳动力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各类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为新增劳动力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劳动事务等免费服务。

(八)落实大学生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新增劳动力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引导大学毕业生到农村、社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就业。加强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提高创业能力,实施小额贷款、相关费用免除等优惠政策。办好大学生创业园,积极发挥其孵化作用。强化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创业导师每结对一名大学生或一个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创业阶段指导服务的,给予2000元的综合性补贴;每指导大学生在工商注册开业1家企业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8000元的绩效奖励。创业导师提供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开展的专项服务的,给予每人每次1000元的补贴。鼓励用人单位接收和储备高校毕业生,对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充分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作用,职业中介机构介绍*生源的高校毕业生成功就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九)深入实施大学生实训工程。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新增劳动力就业见习和创业实训基地,开展就业见习和创业实训。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和高校主导、专业机构服务”的模式,建立市级大学生实训基地,各区、县(市)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提高新增劳动力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市区生源毕业大学生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见习和企业实训基地见习、实训的,给予生活补贴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对见习和企业实训基地,按见习、实训人数给予训练费补贴。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公共实训基地的规模作用。

(十)鼓励新增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在杭高校学生和毕业生、*生源的外地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并在杭就业的,给予其培训鉴定费用50%的补贴,最高每人2000元;其中培训职业(工种)属当年*市紧缺职业(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其培训鉴定费全额补贴。在杭高校学生和毕业生、*生源的外地高校毕业生、*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创业实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杭创业或就业的,分别给予每人800元的补贴,其中*生源的学生取得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或SYB培训、创业实训合格证书即可予以补贴。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市区户籍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意愿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培训期间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补贴。

(十一)加强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就业的政策扶持。对持有市双拥办颁发的《市区随军家属就业优待证》及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三、完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

(十二)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制度。引导我市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有进入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申领《*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4*0人员、部队复员转业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纳入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范畴。

(十三)引导和帮扶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对免费成功介绍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市区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其中成功介绍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招用主城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现转移就业的主城区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4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经费由市、区各承担50%;对招用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主城区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经费由市本级和户籍所在区、县(市)分别承担50%(其中,属*市“百团联百乡、千企结千村”市级集团联结乡镇的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补贴经费由市本级全额承担)。鼓励和引导各地投资开发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村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协管岗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鼓励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等有关优惠政策。对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农村低保人员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十四)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生活就业工作。加强农民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市和各区、县(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的农民工工作网络,为集中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在杭生产生活有收入、有房住、有教育、有医疗、有社保、有救助、有安全、有组织“八个有”目标,努力营造“新*人”在*就业生活的良好环境。创造城乡劳动者公平就业环境,采取更为优惠的举措,加大“新*人”就业服务和培训力度,为农民工提供与城镇户籍人员同等的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提高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的覆盖面、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农民工培训、就业一体化。

四、完善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制度

(十五)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一条龙”的工作机制,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整合面向不同群体的创业就业政策资源,特别是加强对创业主体在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融资等方面的支持,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鼓励和引导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不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大力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

(十六)实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费扶持政策。(1)对符合国发〔20*〕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审批截止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2)登记失业人员个人提供劳务或创办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最高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3)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创办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4)登记失业人员创办其他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5)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其在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工商、税务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七)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园建设。各地要加强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统筹安排并优先保障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放宽创业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登记失业人员可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鼓励创建创业园区,为进园创业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提高创业稳定率。对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园,按规模每年给予主办方5—10万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进园创业登记失业人员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要完善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和管理制度,建立创业项目展示基地和专家援助服务的长效机制。

(十八)创新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经办银行可以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上浮增加的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还本付息的,由市财政按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不含利率上浮的3个百分点利息)的标准据实给予贴息;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还本付息的,由市财政据实给予50%的贴息,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元(不含利率上浮的3个百分点利息),展期不贴息。

(十九)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的扶持奖励力度。(1)市财政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无偿资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市区创业。(2)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3)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对上述人员在营业证照有效期满1年时已带动3名及以上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

五、完善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

(二十)切实加大职业培训力度。研究制定*市职业培训行动计划,鼓励劳动者和组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大学生和其他新增劳动力、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以创业培训带动就业,以技能培训促进就业,以在职技能提升培训稳定就业。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职业培训。构建办学条件好、工种覆盖全、培训质量高、就业渠道畅的定点培训机构网络,定期评估,动态管理。支持、引导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定向、订单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培训后的就业率。鼓励开展社会需要的新职业新工种的培训业务,拓展培训面。按照《*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教育培训消费券作用,促进困难企业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市区社会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杭高校应届毕业生、*市区户籍未就业大学毕业生、转移到*市区就业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参加学历提升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提高市场就业竞争能力,并为企业储备技能人才。

(二十一)完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办法。(1)适应性培训补贴。每人补贴50元。(2)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鉴定费全额补贴;培训后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和其他行业规定的证书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成本等因素核定补贴标准。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在杭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杭就业期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鉴定费50%的补贴,最高每人1300元,其中培训职业(工种)属当年*市紧缺职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其培训鉴定费全额补贴。(3)创业培训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产生你的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和创业实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200元、800元和800元的补贴;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次月起18个月内,在杭成功开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后续服务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再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600元的补贴。(4)定向和订单培训补贴。参加定向、订单培训,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项目在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范围之内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规定范围以外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成本等因素核定补贴标准。(5)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每年一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最高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

(二十二)完善对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奖励办法。健全培训绩效考核奖励机制,实行培训鉴定补贴与培训效果挂钩,对开展培训工作实效突出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技能培训后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按每班次培训补贴总额的10%的奖励;培训后就业率每提高10个百分点,奖励的比例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其中对经批准开展的定向培训和订单培训,奖励标准再提高10个百分点。同一个培训机构当年就业绩效奖励总额最高为10万元。

六、完善就业保障制度与措施

(二十三)完善就业工作组织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良好态势。要健全完善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四)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各地应把统筹城乡就业、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各级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把就业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就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表彰奖励。

(二十五)完善就业再就业经费保障制度。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经费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资金满足实际需要。要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审核质量,简化政策操作手续及资料,方便就业困难人员及用人单位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要积极推广“就业货币”制度,创新扶持办法。

(二十六)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的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求职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应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负责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向劳动者免费发放浙江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七)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打造充分就业城市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结合“春风行动”,通过多种形式帮扶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完善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二十八)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加强大学生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统计,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应及时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确保就业局势稳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引导,对不裁员、不减薪和增加就业岗位较多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第7篇:农业保险协保员管理办法范文

一、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

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允许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非政府的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当前,重点鼓励民间投资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办法,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高速公路、港口、渔港等交通设施,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新能源开发利用,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风景名胜区经营服务设施和配套的旅游服务区开发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先进制造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和禁止投资领域外,以及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电子信息、石化、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及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建材、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的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及结构升级等方向的重点产品和工艺技术。

(三)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物流、服务外包、商贸、创意产业、信息、旅游、会展、房地产、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投资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通过第三代移动通信运营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化增值业务,推动面向企业和民生需要的信息化建设。合理引导民间资本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四)现代农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实施的*台农业合作示范园区建设;投资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农业“五新”推广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项目。

(五)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建设培训、实训(实习)中心以及多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培训和职能培训机构及设施;兴建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康复医疗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在城市新区、农村和贫困地区新建医疗服务机构;投资影视制作、发行、放映,图书馆、文化馆(站)、纪念馆和展览馆建设,广告等文化产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各类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室内娱乐、游乐、休闲健身娱乐等项目。

(六)小城镇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小城镇供水、供气、商业配套、文化体育配套、社区服务等设施和商品住房开发。在统筹布局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研究制定适合于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七)股权投资业。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等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入股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并购和投资创业企业等股权投资活动。积极推动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提供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二、简化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

(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地方核准的投资项目,除矿产、水利等资源开发利用,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明确规定须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均下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所涉及的人防、消防和施工许可等审批也相应下放。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新设立企业所涉及的各项前置审批,以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权限为准,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将前置审批下放到市、县(区)。

(二)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对不涉及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且周边不存在环境敏感点的非工业类项目,除输变电工程、高速公路、码头、畜禽养殖业项目外,不需进行报批前技术评估。对于鼓励民间投资的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可先予以办理筹建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企业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三)调整行政审批方式。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简化为告知备案,施工许可后审查质量、安全措施条件,强化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已办理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相关手续、具备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告知备案证明、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由审核改为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对国家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其他建筑工程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抽查。

(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按照“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原则,实现项目备案或核准、选址审批、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事项的网上并联审批。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一律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对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

三、做好民间投资的用地和用海需求保障

(一)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民间投资用地的措施。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完善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供应方式,根据土地用途和市场状况相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推行用地预申请制度,按照市场需求组织土地的有效供应。合理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规模较大的项目,依据规划可以分期办理供地等相关手续。

(二)适当降低土地和海域出让价格。各级政府可根据市场状况,适当降低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对于本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各类用海项目属于省重点项目的,其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减征30%。

(三)延长土地和海域出让金支付期限。对新出让的土地,各地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也可适当延长,最高限定18个月。用海单位或个人应缴海域使用金超过3000万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地方留成部分,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第一期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的50%。

(四)允许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在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宗地整体规划条件及用途的前提下,经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原则上可根据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分割办理土地登记。

(五)鼓励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对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可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六)有效保障民间投资项目的用地用海。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民间投资项目,项目落实的,优先安排当年用地指标,并依法及时审批用地。属于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项目,可以先开展围填海活动,再根据区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实际用海面积,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七)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明确界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对历史上未批先建的基础设施、工业等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处理后,按规定给予补办规划、环保、立项、建设、土地等有关审批和权属登记手续。

四、拓宽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一)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推动投资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银行业机构要加快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专营机构。实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今年对银行业机构以其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增幅超过基数5%部分的8‰予以风险补偿。各级人行、银监部门要采取分类考核等措施,将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和户数列入银行业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定期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贷款情况,力争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

(二)推广多种融资担保方式。鼓励银行业机构推广票据保贴、沿海沿江财产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知识产权抵押、保单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提高担保物的抵押率、质押率。以码头、船坞、船台、水电站、水库等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办理抵押登记。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大型农机具等农用生产设施(备)、参保渔船、林权、采矿权、“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

(三)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发展多种形式、数量较多的商业性或自、互担保机构,鼓励区域内担保机构合理竞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制度,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发挥信用担保的信用增级、分担风险作用,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及自有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企业(或高技术投资项目),自有资产不足以抵押银行贷款的,经由银行推荐,有关部门(中介)评估等程序后,可由省级再担保公司直接担保。鼓励和支持担保公司、小额信贷促进会等农村信贷中介组织发展。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业务综合考评,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四)支持多形式直接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大力推动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企业,完备上市前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工作。鼓励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支持一批高科技、节能减排、文化创意等领域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发债工作。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部分信誉良好、资产优质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工作。

(五)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融资创新,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形成多元化的资本来源渠道。搭建创业投资企业等股权投资机构与“6·18”项目对接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创业企业、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等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对接平台。政府通过跟进投资、资金奖励、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上述企业进行投资。

(六)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降低城市轨道交通、煤炭、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铁路、公路、商品住房、邮政、信息产业等项目资本金比例,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

五、用好鼓励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支持企业投资节能减排项目、综合利用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落实支持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收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落实支持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企业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四)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落实支持企业筹资融资的税收政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名单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其从事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一)取消和停止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取消建设等部门征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上级管理费,取消铁路部门征收的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取消水利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实行减半征收一年。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依法依规设立的其他涉及投资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最低幅度收取。对经贸主管部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减半征收一年。

(三)规范和降低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对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质量认证、技术审查、公证等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整治。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编制和评估环评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并可下浮;防雷技术服务(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收费、测绘服务费、招标和交易服务收费在规定的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下浮30%执行。严禁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

(四)调整部分涉及房地产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取方式。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方式,将一次性收取改为在土地出让、主体施工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个阶段,按3:3:4的比例分期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改为预售之前收取,并凭相关缴费凭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减免工业投资的收费项目。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特色产业园及一期投资2亿元以上的制造业转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本省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60%。

七、加强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支持

(一)及时投资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应当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民间投资行为。

(二)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从“6·18”专项资金等预算内投资、工商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及社会福彩公益金等各种财政性资金中择优给予相应支持。对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在地方配套资金方面应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农业、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分别制定、完善相关的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办法,将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招商引资。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外来企业、行业商(协)会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加快组建和培育一批中介组织,实现以商引商。实施*商“回归工程”,拓宽海外、省外*商在海西投资兴业的空间,促进资本、资源、信息、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有效集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