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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规经营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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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第1篇:保险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范文

综合经营是当前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势,金融集团在获得金融综合经营利益及提升金融业经营效益的同时,由于其组织结构的特殊性,也面临着比分业经营更为复杂的风险。近年来,我国银保综合经营的迅速发展,促进了银行与保险公司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随着也产生了新的风险点。加强银保金融集团综合经营的风险管理有助于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一、金融综合经营的表现形式

在金融综合经营中,其综合性主要来自于金融组织机构形式和金融业务两个方面,要么是金融组织结构形式的综合,要么是金融业务的相互交叉。

(一)金融组织机构形式

从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来看,金融综合经营可以分为两种表现模式,即法人综合模式和集团综合经营模式。首先法人综合模式是以全能银行为依托,同时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中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业务。由于这类组织模式具有相当高的风险性,必须要求其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较强的法律观念和自律意识、优秀的信用文化。其次集团经营综合模式是以资本为纽带,进行金融控股或是跨行业投资。就金融控股而言,母公司只是金融控股而不直接进行金融活动,具体金融业务都是通过相关金融子公司进行,母公司通过股权关系来控制并管理控股子公司。而跨行业投资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跨行业投资控制其他金融机构来进行。[1]

(二)金融业务形式

金融综合经营表现在金融业务上主要是进行交叉性金融业务,即一项金融业务同时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上进行,或同时跨银行、保险、证券等两个一行的行业。在此种金融综合经营模式下,其资金可以在不同的行业或市场上流动,加速了资金流动步伐,也使各金融机构之间能互利互惠。

二、金融综合经营的主要风险分析

综合经营是现代企业集团化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风险点。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在经济社会运行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银保金融集团综合经营所形成的新的风险点更加值得关注。银保金融集团综合经营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本重复计算

银行和保险都有独立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在银保金融集团中,即便每个金融子公司都满足了各自行业的资本监管要求,对于整个集团来说资本的真实性还是有可能失真。为了实现资金利用效率最大化,扩大信贷规模,提高承保能力,银保金融集团母子公司之间有时会采用交叉持股和相互投资的形式多次使用同一笔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名义上分别满足了银行业和保险业对于资本充足率方面的要求,实际的集团整体偿付能力可能不足。资本重复计算有可能导致银保金融集团抵御风险能力下降。[2]

(二)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主要有金融集团内部的利益冲突和金融集团与客户的利益冲突。

金融集团内部利益冲突方面。一是子公司之间具有相似的营业项目,对于市场占有率存在竞争,如果母公司更重视一方的业务,则另一方的业务可能受到影响。二是母公司将一项业务由A子公司转移至B子公司,若A子公司所获得的补偿小于该业务的机会成本时,则B子公司因该业务转移而获利与A子公司因转移而受损就是利益冲突。

(三)传染风险

风险传染根据其传染途径,主要有通过资本纽带的传染和通过信用的传染。

资本纽带传染方面,金融集团为追求经营、财务和管理上的协同效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往往有大量的内部关联交易。如果银保金融集团中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往往会通过借贷、交叉持股等金融链传染给其他子公司或母公司。[3]

信用传染方面,公众一般将银保金融集团当成一个整体来看待,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如果集团内部的某个银行或保险公司出现了问题,公众可能会认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都出现了问题,进而对整个银保金融集团造成不利影响。

(四)自主性风险

银保金融集团内部银行或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在进行决策时,其行为可能受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影响,导致决策受到掣肘, 决策自主权大打折扣。在有些情况下,出于整体战略的考虑, 可能会牺牲某个在集团中份额和重要性相对较低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利益。假设某银保金融集团以银行业务为主,集团为了增强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可能会将本属于保险业务的部分产品研发经费和管理人员转移到银行业务。[4]

(五)道德风险

金融集团往往有着庞大的资产规模和营业网点,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金融集团的破产会产生巨大的外部效应,甚至影响到金融业的稳定。金融监管当局从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当金融集团发生困难时,往往对其进行救助,如1984年美联储救助大陆银行、1994年法国政府救助里昂信贷银行、2009年美联储救助AIG以及2012年西班牙政府考虑救助国内第三大银行Bankia等。[5]

(六)不透明组织结构风险

组织机构的不断庞大也导致了组织机构透明度的降低。金融集团规模越大,业务往来越复杂,就其自身或监管部门而言就越难正确判断其多元化的风险。金融集团不透明的组织结构使得集团内部的协调和沟通越发困难,不能在危机发生初期进行预警,导致不可弥补的后果。还有就是对于那些机构更为复杂的跨国金融集团来说,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均不相同,金融集团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就更加难以有效监管。再有由于组织机构的不透明性,也可能让一些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从事违法乱纪活动,最终导致集团的重大损失。[6]

三、银保金融集团综合经营的风险防范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已有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集团综合经营的需要,所以必须要结合当前金融集团综合发展的实际,尽快建立起体系完备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要加快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工作,结合我国金融集团综合经营发展的实际,加快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以促进我国的金融集团综合经营健康、快速发展;其次是加快对已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针对金融集团综合经营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加大对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修订的步伐。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金融集团综合经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也便于监管机构的监督。

(二)加强集团内控机制

在完成对银保金融集团综合经营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要想切实防范其经营风险重要的是要加强集团的内控机制建设。首先应该在集团层面设立风险控制部门,对集团内各分支机构的经营风险进行全面的防范,这就避免了集团内部各分支机构各自为阵、只顾自身利益的行为;其次要建立“防火墙”体系,即在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建立风险隔离的制度和技术屏障,最大可能在集团中限制内部交易,从而有效避免风险在各个部门之间进行传递;最后是要建立完善的集团内部信息披露制度。

(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集团综合经营发展的实际,即使采用了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机制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的监管部门必须及时更新思路,才能保证我们的监管真正发挥作用。首先应该转变监管理念,在借鉴国际金融行业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创新监管模式,使我们的监管不但科学可行,而且行之有效;其次是要优化监管组织结构,加大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有效的防范风险在不同行业之间传递。[7]

(四)加大风险管理创新

第2篇:保险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范文

我国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现状

我国金融业由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组成。截至2014年年末,三大行业资产总额为187万亿元,其中银行业总资产172万亿元,占比超过九成。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总规模中占绝大部分。目前,随着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力度不断加大,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创新和经营业务范围的扩展,我国金融业已经突破了分业经营的底线,混业经营模式开始逐步取代分业经营模式,从大趋势来看,放松对金融混业经营的管制是世界性的趋势。因此,深度结合的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将进一步加强银行的竞争力和一站式金融服务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提升盈利水平。自200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商业银行开展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试点工作。由此,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开始加速推进。

在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国内各家银行都在朝着综合化、集团化经营方向发展。混业经营成为金融机构未来发展的一大方向。银行业综合经营之后,如何识别风险能力,规避监管套利也将给监管层带来新的考验。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一行三会”各自金融监管的界限十分明确,对大的银行集团混业经营监管缺乏手段。因此,金融监管体制也要紧跟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随着时代的进步逐步加以完善。当前三大监管机构有效协调且存在联动机制,可以有效控制风险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从长远来看,统一的监管模式将是未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新趋势。

目前,国内越来越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发展成了兼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租赁、投行等综合金融业务的金融“航母级”企业。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存在着三种具体模式,即商业银行控股模式、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实业部门控股金融机构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监管带来了日益严峻的挑战。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多元化发展趋势,金融衍生产品不断出现,金融服务的行业边界日渐模糊。

基于这一战略认识,未来几年,我国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具备应对外部冲击的系统性抗风险能力:调整好国内的经济结构,以及各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这是最基础条件;把握好金融业开放的节奏、次序和政策衔接,筑好“防火墙”;在国际金融舞台上构建“中国话语权”,推动国际金融秩序改革,化解外部冲击压力。同时,面对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挑战,强化我国金融业应对内部冲击的能力。从中长期的演进趋势看,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多元化程度的发展,如同许多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所走过的道路一样,金融部门之间的界线将不再泾渭分明,金融风险结构更加复杂、风险传导更加隐蔽、系统性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更加凸显,银行业理财规模的扩张、保险公司规模的扩大、担保公司、期货市场、文化交易市场、新股IPO的发行与解禁、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比例的上升,国际板在未来的推出等因素变化,我国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更为严峻,风险控制任务更加繁重。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

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的金融监管体系。监管部门应从重视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十年来,我国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管理体制,对发挥各自专业监管优势、提高监管效率具有明显效果。但同时,分业监管体制偏重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审批,“一行三会”之间监管标准难以统一规范,容易出现监管漏洞、产生重复监管,且易出现相互争权或推诿扯皮的现象。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除加强传统业务监管外,强化了“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显示了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银行理财以及银证、银基、银保、银信等合作类交叉性业务领域风险可能引发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高度关注。截至2013年1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7.4万亿元人民币,超过信托业、保险业资产规模。目前许多交叉、跨界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越来越多,通过机构合并、业务重组等方式,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日益错综复杂。混业金融机构的风险越来越严重,但却没有任何一个金融监管机构能够综合评估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对现行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从长远看,我国必须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从我国实际看,监管部门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就目前具体情况而言,我国不可能实行“骤变式”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而应该根据国内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缓和的、渐进式变革,逐步完善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体制。

建立和完善行为金融监管体系。将各部门从重视专业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在传统分业监管体制中,主要采取机构监管模式,也就是按照不同金融机构类型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来划分金融监管对象,不同的监管机构管理不同的金融对象。随着金融业务界限日趋模糊以及不同金融机构功能的一体化,就需要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从功能的角度从事监管,可以涵盖所有的金融产品、业务及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促进金融机构组织的必要的变革,避免监管缺位或者重复交叉监管现象。金融监管对象由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转变为特定类型的金融业务,有利于节约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适应金融不断创新的需要,把新业务、新产品、新机构及时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及时处理和解决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目前,我国尚处于从分业经营到混合经营的过渡阶段,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设计和加强政策协调,推动建立高效顺畅的监管协作制度框架。

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过程控制体系。监管部门从重视行政审批向过程控制转变。我国传统上一直比较重视对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和现场监管,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创新产品的日益增加,金融市场的风险也随之增大,仅仅依靠传统的监管方式已不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安全,须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转轨,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并重的现代监管方式。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依靠行政审批即市场准入,风险性监管尚不完善,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严重缺乏。金融监管重点必须跟上金融机构商业模式的重大变化,否则,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大规模地爆发危机。根据当前金融发展的形势与要求,工作重心应主要围绕风险监管展开,必须从监管的制度、手段、方法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逐步完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评价机制、风险化解机制、风险隔离机制,整体上把握金融市场风险,逐步化解和减少各种金融风险。明确由人民银行承担宏观审慎管理职能,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推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配合等。

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政策协调方面,为了推动监管协调和防范风险跨市场传染,我国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制进行过几次重要改进。特别是在2013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目的是在既未打破原有监管体制又未新增机构的情况下,加强系统性风险的分析和防范,并强化宏观审慎监管。一是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二是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三是联席会议由中央银行牵头,充分发挥中央银行优势;同时采用灵活的工作方式,一方面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另一方面,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3篇:保险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现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重要性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内部控制制度指的是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的生产经营目标,保障企业财产与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可靠性,以分工负责为基础与前提而展开一系列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所建立的一套完善的制度措施。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促进企业各个职能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可以明晰各部门的权责,从而保障企业内部各部门与单位间的相互协调与相互制约。

内部控制按照其控制目的的不同,可分成两部分内容:即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前者主要指为了保障企业财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保障企业经济活动的合规性与合法性而采取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后者主要指为了保障企业经营决策、方针政策的贯彻与执行、实现企业管理经营目标、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率而采取的一系列控制措施。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是相辅相成的,他们都是为了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而存在的,对企业的日常生存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

(一)是企业跟随时代潮流、提升经营效率的客观需要

伴随时展与社会进步,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日趋激烈,企业必须紧跟时展的潮流,健全与完善起一套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重点要保证企业各部门与单位间的权责明确。为了强化内部管理,提升管理经营效益,应该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治理机制,确保企业监督控制工作的有效执行。而内部控制制度就是为了保障企业的管理经营效率而存在的,它能够促进企业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保障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企业想要实现自己的管理经营目标,仅靠单独几个部门的努力与配合是不够的,它需要企业从上至下的全面协调与合作。而内部控制制度就是以企业上下的总体配合为基础与前提来发挥作用的,内部控制包含有一系列的会计、审计、业务部门的制度及其规划,它贯穿于企业管理经营的方方面面当中,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是一项十分复杂、繁琐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内部控制,可以有效地将内部的各个部门进行连接,使其形成合力,不断提升工作效率,从而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伴随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逐渐加快,先进、科学的信息技术在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伴随经济一体化的步伐,企业风险也在逐渐加剧,而应对风险最好的措施就是健全与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一系列的制度与措施,可以提升企业的管理经营效率,从而保障企业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增强自己的综合竞争能力,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从而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是确保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经营决策顺利执行的需要

一套健全、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监督企业内部各部门与环节的经营活动,从而发挥出较好的控制作用,能够促进企业的各项决策方针的顺利实施。企业内部制定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企业贯彻国家政策、法规的基础与前提。企业通过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及时发现管理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找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对其进行调整与纠正,从而促进各项规章制度与经营决策能够更好地为企业进行服务。

(四)是提供真实、有效、可靠的会计信息的需要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可靠性一直是企业内部所重点关注的问题,它是企业进行一切管理经营决策的前提与基础,在企业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内部审计、岗位轮换、职务分离等方法与手段能够对会计信息的采集、记录、归类、汇总等过程实现全面的监督与控制,从而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保障会计信息能够有效、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

(五)是企业进行风险防范的需要

现如今,伴随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在加剧。企业想要不断地发展与壮大,就必须对企业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与防范。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健全企业的风险管理系统,促进企业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等工作,加强企业对自身薄弱环节的有效控制,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六)是保证企业财产安全的需要

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定期盘点、限制接近、财产保险、记录保护等一系列的手段与方法,能够对企业财产的采购、验收、计量、仓储等诸多环节进行有效、科学、合理的监控,从而保障了企业财产的完整性与安全性,防止浪费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需规范的内容

(一)对业务处理的分工与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保证权责清晰

企业想要生产与发展,就必须不断完善自身的内部组织结构,它在企业的日常管理经营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组织结构的核心就是职责分工,企业必须对其加以重视。一般而言,对于企业的某项业务,在其处理的过程当中,可能不仅是只有一个部门进行参与,它要涉及到两个或者多个部门一起进行合作与协调,才能保障该业务的顺利实施。这就要求企业在各部门的权责划分必须明确、清晰,保障企业职责分工的合理性、科学性、有效性。同时,企业还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健全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规章程序,明确规定各部门的权利与责任。制度一旦被制定出来,还要保障其能够被切实执行到实际工作中去,不能使规章制度成为一纸空文,流于形式。此外,还可以配套制定一系列的奖惩机制,切实做到好要奖错要罚,从而不断提升员工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使其能够更好地为企业进行服务。

第4篇:保险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范文

所谓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是指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尽管19世纪就有了银行与保险的结合,但一般认为,真正的银行保险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欧洲是银行保险的发源地,之后,银行保险便迅速发展起来了。尤其是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银行保险发展的浪潮,特别是1998年11月美国花旗银行兼并旅行者集团将银行保险推向了。2000年,通过银行销售的寿险保单在法国为60%、荷兰为39%、西班牙为40%、英国为28%、意大利为30%、法国为14%.可以说,银行保险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一、银行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1、银行所处环境的不断变化是银行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现实因素。首先,人口状况、储蓄方式和金融意识三方面的变化使得银行业经营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银行业的资金来源急剧减少,与此同时,保险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保费收入占金融资产的比重大幅增加。80年代以来,发达的国家人口平均寿命显著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非常突出,极大的促进了保险行业特别是寿险业的迅速发展。同时,人们的金融意识逐渐增强,人们对长期、高收益的金融储蓄方式的需求不断增加。低通货膨胀率也使得人们愿意购买长期的金融产品。其次,伴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银行所面临的竞争环境急剧恶化。一是西方国家的金融市场已经是高度成熟的市场,竞争的加剧迫使银行不断寻找其他利润增长点。二是管制的放松及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影响,使得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国银行、金融产品的零售商等金融机构更容易进入银行领域。三是由于技术的进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渠道越来越多样化,这使得银行产品的可替代性越来越大。

2、金融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内在动力。银行业竞争环境的不断恶化使得利润率不断降低,与此同时保险业的高利润对银行业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促使银行不断开展保险业务。事实上,银行开展保险业务具有极强的优势。一方面,银行拥有开展保险业务的硬件方面的优势,如银行拥有基本的现金帐户,这可以作为其开展多样化业务的平台;银行拥有广泛的分支网络机构,这可以用来销售保险产品等;银行能够利用更加详细的资料库为客户提供更为合适的产品等等。另一方面,长期以来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使其较为了解保险业的运作特征。更为重要的是,银行具有更为优良的信誉或声誉等,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的相似性可以使银行有效的保持其核心竞争力。

3、银行保险也是保险业横向扩展的需要。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已趋向饱和,业内的竞争已处于一种极限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业的横向扩展表现为金融业务的一体化,银保业务的融通趋势日益明显,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兼并和收购、集中和联合,由此发挥规模经济的效应,以规模优势来获取市场份额的稳定和扩大,便成为一种必然选择。此外,跨行业收购与兼并,可以制造协同效应,从而有效地提高整个金融行业的运行效率。

4、金融监管的不断放松为银行顺利地进入保险领域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纷纷对金融业放松管制,默许银行、保险、证券合业经营,之后又从法律上加以确定。如英国与日本先后于1986年与1997年实行“大爆炸”的金融改革,放松监管,允许合业经营;美国也于1999年11月废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从而正式从法律上允许合业经营。

二、国外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

1、以银行为主的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仅为银行提供保险产品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如风险调查、承保技巧,保险投资管理等,并因此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占主导地位的银行通常拥有众多的分支机构、ATMS系统、信用消费体系、邮件或电话销售网络等多样化销售渠道,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客户群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最有利的保险产品。

2、以保险公司为主的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通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与多家中小银行共同开发市场,占主导的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销售网络,包括专业人、独立人等各种中介。与之合作的银行最少需要五家以上的分支机构,当地拥有较高的声誉,银行只能够辅助保险公司从事一些保险宣传和潜在客户的开发工作。保险公司将根据银行在销售过程中的业绩支付相应的佣金,同时为更好地激励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人有可能将保险产品与银行的某些产品结合起来组合销售。

3、银行、保险公司共建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与保险公司平等地分配经营所得,即合作双方通常都是各自拥有广大客户资源及丰富管理经验的大型银行和保险公司,他们之间的强强合作构成了一种新型的更为有效的保险营销模式。二者的合作使双方集中了诸如高效的销售网络、销售技巧、产品开发经验等各类资源,做到优势互补。

4、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并购模式。尽管银行与保险两种文化的融合需要较长的磨合期,但是银行与保险这种合作方式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他们各自的企业优势都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保险公司的保险专业知识可以解决银行承保业务时所面临的局限性,从而使银行很快介入保险领域,同时一个成功的银行在开展传统金融业务的过程中,会建立数量众多的客户关系,这又能使保险公司很快的进行潜在客户的开拓。

三、对发展我国银行保险的分析和建议

我国实行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保险的发展。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和发达国家甚至许多发展中国家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故对于国际上出现的金融业务一体化的趋势,我国要谨慎对待,不可盲目追随,但我们要认真研究和进行准备。一旦条件成熟时,我们也应逐步放开各种行业限制,促进国内金融企业的一体化发展。具体应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对银行保险合作重要性的认识程度。银行保险符合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是我国金融业在“入世”之后,必须做出的理性选择,是中国金融市场开放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所做出的准备。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无论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必须进一步提高对银行保险合作重要性的认识程度,立足于长远,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和营销策略,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发展银行保险的经验与教训,不断地推陈出新。

2、健全金融监管。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券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三大监管部门的协调,向综合金融监管迈出了第一步。但单纯的联席会议制度远不足以应对日趋复杂的金融市场格局和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动态。因此,从长远来看,应设立负责综合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统筹规划、全盘布局,统一制定中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集中监管信息,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行业的整体风险。

3、实施保险创新。银行保险要联合进行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双方应加强对客户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银行柜台适合销售的保险产品就是卡式产品,寿险方面的短期险比较容易改变成卡式产品,但目前寿险产品在这方面的开发力度尚显不够;同时,由于对于长期合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长期险产品难于开发。财产险方面,一些责任险比较容易改变成卡式产品,如职业责任险等,对于信贷类保险还有待于银行保险双方更进一步合作开发。另外,可以开发捆绑式产品销售,如信用卡相关的保险等。

4、大力发展保险电子商务。运用计算机手段,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网,是开展银行保险的基础工作。目前,银行的电子化水平比较高,对客户的服务比较及时,资金结算迅速安全,应该在硬件和软件设计上留给保险以应有的内容和空间。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需要信息交流技术的支持,由于保险产品,特别是一些人身险产品需要核保,信息的输送和反馈是相当重要的,双方必须实现联网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业务质量。

第5篇:保险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范文

合规管理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并称企业管理的三大支柱。区别于财务管理告诉企业“做什么”,“怎样分析”的特点,合规管理的重点在于企业应如何开展经营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行业监管方面的合规事务、法律风险防范、其他内部道德规范和规章制度(包括行为守则)等。

合规管理的对外任务(也是其首要任务)是保证企业妥善履行其对外部利害关系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信息披露、保护公共利益、公平竞争、保护股东利益、不侵犯第三方权益等;对内任务是从整体上改善内部管理控制,进而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本文主要是围绕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特别是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架构如何建立和完善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险公司现行合规组织架构层级解析

中国保监会2007年向各保险公司及各保监局下发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旨在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明确,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该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在总公司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并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指引》强调,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并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间建立协作机制。

根据合规管理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近几年逐步都建立起了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在总部大都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在分公司设置了专职或兼职的合规管理职位。但不少保险公司(不仅限于新设立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仍处于初级阶段,也就是说,仅在总公司层级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或国有保险公司能够在省一级分支机构也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但省级机构以下的合规组织架构设置情况各公司之间就大相径庭了。少数公司在三级机构设立独立合规部门,有的公司则设置合规岗,大多数公司的三级机构合规岗由其他岗位兼职或未设置;而在四级机构层级,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没有设置合规部门或单独的合规岗,至多设置兼职的合规岗。因此,从保险公司现行各层级组织架构看,基层分支机构,特别是三级机构及以下的层级,合规组织架构亟待建设和完善。

二、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建设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应该是一项全员参与的工作,公司员工合规意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该公司的合规水平。笔者一直从事财产保险公司管理工作,以2012年参加的某省行业协会组织的电销业务检查为例,来分析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建设的必要性。我们在对各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检查时,大多数省级公司都有专门的部门或专门的岗位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凡是设置了合规部门的公司,都比较注重收集监管政策,并结合自己公司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同时下发下级公司并进行相关培训;检查组检查到各公司的地市级机构时,各家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置就相差很大了,有的公司设置了专门的部门或独立的合规岗位,有的公司设置了某个岗位兼岗合规岗,而有的公司就没有设置与合规管理相关的岗位了。检查的结果比较直观的反映出设置了专门部门或专职岗位的,对监管政策的传达比较到位。在与公司销售员工交谈时,销售部门的人员都能及时接到合规部门人员发来的监管信息,了解监管政策,在销售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也可以及时咨询合规岗人员或通过这个岗位人员向上级公司反映,能够得到及时的解答,合规意识就逐渐树立起来了。而没有设置合规岗位的公司,在检查中普遍感觉基层公司人员由于没有相关合规管理人员综合指导,不能及时了解并学习监管信息,而且各部门间缺乏对于监管要求的有效协同配合。例如在问到基层公司销售部门管理人员“电销业务能否在4S店出单,你们公司是如何管理的?”时,回答是只管与销售有关的中介协议签订等内容,没有涉及保单打印的管理。可见缺失了合规管理岗位的管理,相关部门没有将监管政策融合贯通到日常工作中。因此,健全基层机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主要有以下几点必要性:

(一)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

近年来,保险投诉、行政处罚、中介业务违规等案件逐年上升,突显出合规管理对保险公司规范经营的重要性。而且这些案件基本都是发生在保险公司的三、四级分支机构,这些对保险公司的行政处罚、财务损失大多数是因保险公司基层机构违规经营和操作不规范引起,因此,加强保险合规管理,建设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基层分支机构的合规风险。

(二)有助于将外部监管内化为公司自身的合规要求

目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不少保险公司由于只看到短期利益,盲目追求短期经营指标,有些公司的业务部门对保险监管政策采取抵触和规避的态度。建立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机制或设置独立的合规岗位后,出于其自身职责,必然会对这类违规行为进行抵制,并在公司内部宣传合规理念、培育合规文化,由外在的约束力转化成内在的自觉性。而一旦合规成为公司的基本经营理念,监管部门监管政策的落实将变得事半功倍。

(三)有助于培养员工的合规自觉性

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的建立,有助于广大基层员工知悉监管规定与内控要求,方便基层员工咨询合规经营管理各项政策,便于提高员工的主动合规意识,增强员工的合规责任和合规自觉性,降低过失违规与主动违规的概率,进而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支合规的从业人员队伍。

(四)有助于监管政策和公司内控管理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合规部门是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部门沟通的窗口,它负责向公司高层汇报新近的监管政策,提供合规建议,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它同时也负责汇总相关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咨询和反馈,以求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管要求,并为监管政策的改进提供信息。如果将合规部门架构在基层分支机构中完善,将有利于监管政策和公司内控管理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可以有效将合规宣传辐射到基层员工,也有利于公司各项政策、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架构模式探讨

当前保险公司在总公司层级均基本建立起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设置了专职的合规管理职位,但不少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仍处于初级阶段,也就是说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组织机构还有待完善。

那么,如何设置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合规组织架构应成为保险同业考虑的问题。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立应注意把握三项基本原则:其一,能够保障合规部门有效地管理合规风险,合规负责人顺利履行合规职责;其二,合规职能的独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规部门必须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其三,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在满足上述原则的前提下,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应该在总、省、地市级三级机构中设置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在地市级以下机构设置独立的合规管理岗位。总、省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等;各部门(各业务条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地市级及以下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合规风险管理。

四、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

所谓“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基层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首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及上级公司要求,落实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及工作流程;评估、监测、跟踪和报告公司内部重大合规事件和外部合规监管环境变化,为经理室提供合规建议;组织、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做好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对本公司职能部门及所辖机构进行内控合规检查,对发现问题单位作出风险提示,监督、跟踪整改情况;宣传并推行合规承诺制度,组织对所辖机构进行合规考核,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合规问责工作。

第6篇:保险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特许经营培训

1特许经营及其培训的内涵

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特许经营培训是指为实现特许人的知识、标准、规范以及文化理念在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快速传播与落实,由特许人主导、受许人参与的一系列学习活动。按照法律制度的安排,特许人有义务为受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同时,受许人也享有接受培训的权利。

2中国特许经营及其培训的发展现状

2.1起步晚,发展快

特许经营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40年代,欧洲的啤酒酿造商将销售啤酒的专卖权授予一些小酒店,但是,被业界公认为商业特许经营起源的是1851年Singer(胜家)缝纫机公司在全美各地设置加盟店,为此而撰写的第一份标准的特许经营合同书。

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麦当劳与肯德基的进入标志着特许经营的启蒙运动在中国展开,虽然中国特许经营比欧美国家晚了一个半世纪,但是发展速度之快却是震惊世界的--国内目前运作的特许经营体系已达到2000多家,涉及了餐饮、服装、出版、教育培训、洗衣、美容美发等50多个行业,并且成为全球运行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在中国特许经营实践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缺乏教育培训体系以及相关质量认证等等。

2.2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培训被提到法律高度

1997年11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但是由于当时人们对特许经营的认识大多仍与连锁经营的概念纠缠在一起,加之对特许经营也没有形成明确的监督管理体系,因此实际上这些法规和制度的法律约束力很弱。之后,在1999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活动的通知》、2000年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2002年的《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2003年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等10余部相关法规中,逐渐明晰了特许经营的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问题。2004年12月商务部正式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特许经营的定义、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体系等方面较之1997年的试行办法有了重大的改进,标志着中国特许经营真正开始走向规范、健康发展之路。

值得强调的是,2004年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特许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包括为受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这意味着培训被提到了法律高度,成为特许经营体系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安排。

2.3培训理念不正确、培训体系不完善、内容和形式枯燥

由于培训并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企业管理者对待培训随意性比较大,不能从企业战略管理的角度来看待培训,过分强调短期效应,使得培训缺乏长期、系统的战略支持,这也正是中国大量特许经营体系自身发展缓慢、甚至半路夭折的原因。大量的特许经营企业没有自己的专业培训中心和培训体系,基本上是依靠外界培训机构来完成这方面工作的。培训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不同阶段、不同层次需求的培训难以满足,严重影响个人与组织绩效提高。

中国特许经营企业的培训绝大多数停留在技能培训上,缺乏知识与理念的培训,不能正确地分析员工缺少的是知识、技能,还是需要转变观念,造成培训的针对性不强,形式和内容较为单一,影响了培训的效果。例如,在培训中往往采取"上大课"的形式,这种情形造成店长们在重复学习对他们来说是很基本的概念,而较低级别的店员又在学习脱离他们岗位要求的内容。

2.4培训机构形式多样,参差不齐

特许经营培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职业化培训与学历式教育,前者主要由一些专业的特许经营管理咨询机构来承担,但是这些机构还没有公认的完善培训体系,相应的培训证书在业界的认可度也非常低;后者是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的成立为标志,这意味着特许经营教育终于有了权威性的机构与认证。尽管是这样,特许经营的理论发展还是远远落后于实践。

3中国特许经营培训发展的瓶颈

3.1缺乏专业的培训师与督导员

培训师的角色不仅仅是知识、技能、理念的传授者,更重要的是他能够根据企业或个人的特点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与内容,并为企业建立一个高效运营的培训中心。督导员的任务是协助培训师完成培训工作,达到预期效果,这就要求督导员能够正确理解培训目标与内容,并且在现场监督被培训者的行动对其进行指导,保证培训质量。按照每个特许经营体系需要2个培训师和10个督导员来计算,目前中国特许经营企业需要2400个受过专业训练的培训师与督导员,当然,这个数字会随着特许经营体系数量的不断增多与规模迅速膨胀而飞速提高,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将成为中国特许经营企业高级培训师与督导员的摇篮。

3.2缺乏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的结合

在美国,近些年来,在职培训与正式课堂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许多机构,包括凡尼梅公司、汉堡王公司、冠军国际公司、太平洋电话公司、克雷研究公司和越能人寿保险公司,均与大学建立了密切联系,并向教育项目投入了上百万美元。中国特许经营的教育培训基本上是职业化培训,还没有与学历教育相结合。这就导致接受职业化培训的员工缺乏特许经营理论的系统教育,对理解企业经营战略与为什么以特许经营模式发展带来困难;同样的,特许经营管理专业的学历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可能也缺乏对特定企业的深入了解与认识。如果企业将培训作为一种福利,奖励优秀员工到大学里进修特许经营管理专业并回到企业里继续工作,那将为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吸收特许经营管理专业的在校生到企业里带岗实习也能为企业的发展储备人才。

4中国特许经营培训的发展趋势

4.1观念革新:培训是企业的战略投资

许多中国特许经营企业将培训看成是一种短期行为,并认为它是一项给企业发展带来很大负担的费用支出。据统计,美国企业每年花300亿美元用在培训上,约占雇员平均工资收入的5%,培训费用的巨额增长说明外企管理思想的变化。韦尔奇任GE总裁以后,对几乎所有部门削减成本,却对它的培训中心--克罗顿投资4500万美元,用以改善教学设备。越来越多的外企瞄上中国的特许经营市场,HP正在中国建立自己的数码影像特许经营体系,培训将成为该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这给中国特许经营带来一些启示:培训是企业的一种战略性投资。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国特许经营企业要想获得一席地位必须从观念革新开始,将培训提到战略高度。

4.2方式转变:内训与外训相结合

目前,已有120多家美国跨国公司都自己开办了管理学院,HP不仅有商学院,还有IT管理学院。这种内部培训机构有利于解决公司面临的现实问题,而且可以减少培训的费用。但是,特许经营管理毕竟是一个新专业,在中国乃至亚洲,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是唯一开展专业化教育培训与科学研究的机构。因此,这方面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企业很难通过自己的培训机构开展特许经营的系统教育。借鉴国外一些企业与大学合作开展教育培训的经验,中国特许经营企业也逐步意识到大学教育的重要性,正在寻找企业内训与外训的结合点--未来可能将员工送到大学进行培训或者通过旁听相关专业课程来实现特许经营培训的飞跃。

4.3内容丰富:技能、知识、理念、角色培训相并重

目前中国特许经营企业的培训主要是基于操作技能的培训,忽视了知识、理念、角色培训的重要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特许经营学院院长刘文献教授曾经说过:"技能培训能够提高效率,知识培训使人变得聪明,理念培训能够提高企业的可持续竞争力,角色培训使员工的行为更加规范化。"这是他多年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的高度总结。美国企业的培训内容非常丰富,从员工的适应性培训到员工健康计划无所不包,这一点是值得中国特许经营企业借鉴的。从目前发展来看,中国的一些培训机构也开始帮助企业建立理念培训的概念,并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设计不同内容的培训,体现了技能、知识、理念、角色培训并重的趋势。

4.4平台广阔:互联网实现实时培训

美国企业已经开始越来越多的利用互联网开展在线培训,包括远程电信会议、小组形式视频会议、个人电脑视频会议等等。以HP数码影像为例,它计划在未来的几年内建成一个几乎涉及全国所有城市、包含10000家单店的特许经营体系,如果所有的培训还是以集中授课式开展的话,交通、财务费用等方面的问题会非常严重。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特许经营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加及时、高效的培训平台,目前也有一些企业在开发基于互联网的培训教育平台,这将推动中国特许经营企业迅速扩张与高效运营。

5小结

中国特许经营经过20余年的发展,在不断成熟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培训越来越被特许经营企业重视,但是培训市场的不成熟也一定程度地限制了中国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在借鉴世界知名企业培训经验的基础上,中国特许经营企业更应该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培训体系来推动特许经营事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侯吉建,汤艾菲.商业特许经营教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第7篇:保险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范文

大家好!我是来自信用社机关财务部的,今天为大家演讲的题目是《知“合规”之实,行“合规”之道》。

从所周知,“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然而,何为规?何为矩?却鲜为人知!引经据典,规,就是圆规!矩,就是曲尺!也就是说,没有圆规、没有曲尺,任你是何等的能工巧匠,任你是何等的技艺精

湛,要制作出圆形或者是方形的物品的,那都是万万不可能的!

难道千古名言就这么简单吗?非也!我们的母语——汉语,之所以伟大,就在于它绝不只是简简单单地止于字面原意,而是伟大在字里行间蕴含的深刻哲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一来自木匠行业的古老术语,早已成为“干任何事情,若无一定规则便会出错”的告诫用语了。

的确!大到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地区,小至一个行业、一个单位、一个项目,都有自己的法则!都有自己的规范!都有自己的标准!正所谓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我们信合联社同样如此。“合规”就是我们的圆规!“合规”就是我们的曲尺!

在座的每一位领导、每一位同仁都深知,我们信用社是一个特殊的金融企业,其主要的服务阵地在基层,尤其是在农村一线。我们除了同样面临的信用风险、深谙的市场风险、熟知的操作风险外,更承载着以往自身的违规操作而导致的沉重历史包袱,遭遇着农业银行重返“三农”、村镇银行相继开立、邮政银行日趋完善的金融市场竞争压力,面临着比其它银行机构更高、更为特殊的合规风险考验,这些“拦路之虎”让我们不得不放慢前行的铿锵脚步,不得不探求笼中脱困的锦囊妙计。

常言说得好,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我们找到了克敌制胜的法宝,我们信用联社就一定会站稳脚跟、有所作为!只要我们掌握了加快发展的引擎,我们信用联社就一定会突飞猛进、铸就辉煌!而“合规”经营,就是这克敌制胜的法宝;“合规”经营,就是这加快发展的引擎。它就像茫茫黑夜之中的一盏明灯、一把烈火,指引着我们前进的方向,照亮着我们前行的道路,驱赶着我们前途的黑暗!

兴许有人要问,“合规”真有你说的这么重要吗?这是当然!这不仅仅是因为它被巴塞尔委员会冠之以“银行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的要义,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合规风险的地位早已远远凌驾于传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之上!这一点,在我们的工作实务中有诸多的印证:四川南充

嘉陵区农村信用社间曾连发7起“内部经济案件”,诸如任华贵携信用社资金潜逃案,杜桂林参与金融凭证诈骗案,毛正兴、梁云益、刘伟违规放款侵占信贷资金案,文显臻、任春荣合伙盗窃信用社奖金案,他们有的已锒铛入狱、失去自由,有的已丢掉饭碗、失业职业,更为可悲的是有临近退休的老职工晚节不保、老泪纵横地走上服刑之路,他们从事金融经营管理几十年,把自己一个堂堂的金融高管经营成一个不堪回首的阶下之囚。当然,这些案件金额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深远,可能仅是冰山一角,可能在有的地方还会继续。但是,这些过高的违规成本、这些难以承受之重,难道还不足以彰显“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吗?难道这些还不足以唤醒我们每一个信合人的“合规”风险意识吗?

兴许有人还要问,“合规”不就是符合规定、符合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吗?这对,但也不全对!这仅仅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5年前,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就对出自于国际巴塞尔银监会的“合规”这一“泊来品”,给出了“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的注解。由于“合规”风险管理起步较晚,当前我们信用联社“合规”经营的基础还比较薄弱、体系还不完善,但这绝不能成为我们违法乱纪的借口,绝不能成为我们违规违章的缺口。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那些囊括了外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市场规则的“合规”内容,就是我们每一个信合人服务发展、加快发展的“尚方宝剑”;那些涵盖了自律规定、内部制度、诚实守信的“合规”范畴,就是我们信用联社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生命之神”!

让我们行动起来,大兴“合规”之风,系好“合规”这根“保险带”,去彰显信用联社永不疲惫的生命力吧!

第8篇:保险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 对策研究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与保险相关的会计法规日趋规范,然而现实中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不尽如人意。2008年7月15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透露:截至2008年6月底,我国共有12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与年初相比增加了2家,其中有个别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比率在10%以上。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更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分析。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内涵及重要性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内涵

消费者花钱买各种人身和财产保险,就是希望在遭受天灾人祸或生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经济保障。一般情况下,买了保险后,短则几小时几个月,长则几十年之后才可能找保险公司理赔。此时,保险公司能不能依约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就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因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从狭义来看,由于保险责任风险损失具有不确定性,即保险的负债具有不确定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偿和给付数额时的补偿能力,它反映的是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一种关系。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析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保险是信用的象征,保险会计作为核算和反映经济活动的工具,它所产生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这不仅关系到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是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因此,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是否具有偿付能力,意义十分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

由于保险经营对象是保单,一经签发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保险期满,保险公司就负有赔偿或给付义务。而决定保险公司生存与否的重要条件就是偿付能力,一旦资不抵债就面临破产。因此,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能否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

2.偿付能力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基本保证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涉及广大公众的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偿付能力的大小与广大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赔偿和给付能力,才能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证被保险人群体风险发生时能获得保险合同承诺的经济赔付,从而实现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与稳定,提高社会效益。

3.偿付能力是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保险公司在发展或扩张的过程中,会经常地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举债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只有保持一个良好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才能解决持续发展中所需要的资金。

4.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

由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在时间上的不对称性,所以一旦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的问题,被保险人将失去保险保障,蒙受经济损失,进而对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也会产生巨大的冲击破坏作用。因此保障和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已成为保险监管工作的核心内容。

二、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

(一)资本金

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得以设立和运作的基础,设立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本金。按照《保险法》的要求,保险公司开业时最少要有2亿元人民币的资本,主要作为保险公司开业初期的经费来源,用于营业的扩展和维持公司的偿付能力。它也是预防失去偿付能力的最后一道关卡,以备准备金提存不足、发生资产无法清偿负债时的急需。

(二)各项准备金与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在收取大量保费后,并不可以全部用于投资,为了将来能履行补偿或给付责任,必须将保险费的大部分按照精算要求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和保障基金。如果准备金提取不足,就会影响偿付能力。因此,保险业在营运过程中,应当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提足各项准备金,保险监管部门也应严格进行检查,以防提存不足而导致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

(三)投资收益与资金运用状况

除了各项准备金和保障基金外,保险公司在运营中还有大部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将这些资金中的一部分存银行,也可以在股市、债市等货币或资本市场上投资,其收益可以提取一部分作为公积金。公积金增多,实际资本就多,偿付能力就会增强。但必须稳健地实现其保值和增值,才能长期而有效地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析方法

(一)短期偿付能力分析

保险公司的短期偿付能力分析也称流动性分析,是指保险公司的资产所具有的能随时适应理赔要求的变现能力,即保险公司资产近期产生现金的能力或偿付短期债务的能力。一般来说,期限在1年或1年之内的称为短期,有时也将企业一个正常经营周期之内算作短期。对于保险公司的债权人而言,缺乏流动性意味着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在具体分析保险公司的短期偿付能力时,可以采用以下指标:

1.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用于反映企业短期偿付能力,比值越高,资产流动性越强。不同的行业,其比值的要求也不同,对于保险业而言,由于存活较少,其数值维持在1~1.2较为合理。该比值一般不得低于1,一旦低于1,说明保险公司的资产市值不足以偿还其债务,需要介入资金用于偿债。

2.速动比率

速动比率也称酸性试验比率,是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用来衡量企业的短期清算能力。作为流动比率的辅助指标,它可以更可靠地评价保险公司的流动性和随时赔付能力。

3.现金比率

现金比率是现金与现金等价物与流动负债的比率。现金比率只把现金及其后备来源(即可随时转换为现金的有价证券)与流动负债对比,能够彻底克服流动资产的长期化和不良化所带来的高估公司偿付能力问题,因而可以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即时偿付能力。

(二)长期偿付能力分析

一方面,长期偿付能力分析与短期偿付能力分析有很大差异。短期偿付能力分析考虑的时间段非常短,可以相对合理精确地进行现金流量预测;而长期现金流量偿付能力预测值缺少可靠性,更多地运用概括性的计量手段而不是精确的计量方式。另一方面,对于人寿保险、长期健康险等寿险业务,具有保险期限长期性特点,绝大部分是期限达10年、20年甚至30年以上的长期性负债,在收入补偿与成本发生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因此,对于寿险业务来说,关心远期偿付能力尤为重要。

总体上说,影响保险公司长期偿付能力的因素有资本结构和获利能力。资本结构是企业的融资渠道,即资产、所有者权益及负债各组合因素间的比例关系。通过资本结构分析可以衡量保险公司对长期资金提供者的保障程度,向长期债权人和股东提供其投资安全程度的信息。获利能力则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保险公司的长期偿付能力,因为现金流量的变动最终是取决于企业所能获得的收入和必须付出的成本的数额以及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盈利是支付长期负债所需资金的最可靠、最理想的来源。具体可以用以下指标对长期偿付能力进行分析:

1.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是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该指标用来反映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比例关系,说明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负债来筹集的,也用来衡量保险公司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保险业属于高负债经营行业,资产负债率要明显高于一般制造业。一般来说,财产险公司指标值应小于85%;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要高于财险公司,但一般也应小于90%。如果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大于100%,表明保险公司资不抵债,视为达到破产的警戒线。

2.负债经营率

负债经营率是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也称产权比率,反映由债权人提供的资本与投资者或股东提供的资本的对应关系,用以衡量保险公司的基本财务结构是否稳定,表明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受到股东权益保障的程度。对于保险业这种高负债经营机构,该指标一般都大于1。负债经营率和资产负债率具有共同的经济意义,两个指标相互补充。

3.固定资本比率

固定资本比率是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与净资产的比率,该指标为约束性指标,主要监测保险公司固定资产占资本金的比重,旨在控制保险公司实物资本比例。固定资产具有周转速度慢、变现能力差、风险大等特点。如果固定资产比重过高,将影响资本的流动性。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该比率最高不得超过50%,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净资产有较高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四、偿付能力不足原因分析及措施

(一)原因分析

吴定富针对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分析道:“行业偿付能力总体水平下降,除了受股票市场不断走低的影响外,关键原因在于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主要依赖股东增资或发行次级债维持偿付能力。同时,部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比较突出。”

因此,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偿付能力不足主要取决于保险投资的成功与否和业务经营方针及交易成本高低。为了较好地维持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尤其是新进入保险业的中小公司,不能因为急于保费上规模、扩大市场份额等而粗放式发展,而应该稳定持续地发展。

(二)措施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也正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的力度,并针对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出了具体的措施。例如,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指导接管。

第9篇:保险合规经营的重要性范文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有着与一般企业不同的特点。由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在时间上的不对称性:保险公司先获得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在未来约定事件发生后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被保险人先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将来才能享受获得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所以,倘若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的问题,由于大部分保险合同尚未到期,被保险人将失去保险保障,蒙受经济损失,同时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也将无法维持,进而对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也会产生巨大的冲击破坏作用。所以保障和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已成为保险监管工作的核心内容。

一、偿付能力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金。公司开业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数额,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得以设立和运作的基础,设立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本金。足够的资本金,是保障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重要条件。保险公司承保的业务属于风险性业务,在公司开业初期应当具有充足的资本金作为保险赔付的基础,否则,保险公司有可能因为开业初期的保险赔付而倒闭。这就说明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是其积累资金的坚强后盾。资本金既可在保险公司重组和清算时提供所需费用,又可以减少被保险人或债权人在清算时的损失。因此,各国法律对设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都严格规定了最低限额。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两亿元。但此限额只适合对刚开业公司的偿付能力控制,对老公司作用有限。其主要缺陷有:(1)未考虑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风险性;(2)未考虑保险公司不同业务种类中隐蔽的风险;(3)很难区分出保险公司的优劣,无法为保险监管部门提供有利的信息。

(二)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处理未到期责任和末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的各种责任准备金有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目前看来比较合理。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我国采用1/2法提取。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便于操作,但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1/2法对于保险合同签订的不均匀虽然不合适,比如上年保险费有3/4是在9月份之后收取的,按1/2法应在本年度6月底终止责任,但上年9月份之后的保险单提前几个月作为上年保险公司的收入结转,使本年度风险加大。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只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对估算范围及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务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常被当成利润调节器。如经营业绩好的公司为了隐瞒利润,推迟纳税,高估多提;经营业绩不佳的公司为了骗取保户和股东的信任,有意不提或少提,增大了经营风险。另外,实务中的估算方法不够科学,统计制度也不够规范、健全,准确性较差。

(三)保险保证金。这是国家控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有效手段。通过提取保证金,掌握一部分实有资本来保证保险公司的变现资金数量。它是被保险人利益的最后保障。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将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仅用于保险公司因解散或清算时清偿债务。显然,保证金存放银行不具有资金营运的功能,而且数量固定,不能随承保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当承保收人远远大于保证金数量时,其保障作用就会下降,经营风险加大。

(四)保险保障基金。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在税前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该项基金提取余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金的6%时停止提取该项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于每年决算日按当年全系统保险费收入统一提取,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需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需报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方可动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上存在以下问题:(1)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方法不科学,没有考虑产、寿险的各自特点,区别对待;(2)不利于保险保障基金运用收益的提高;(3)若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其安全性不高。

(五)总准备金。总准备金属于所有者权益,是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和巨额危险而提留的准备资金,是构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经财政机关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提取的总准备金主要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只能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动用,不得用于分红或转增资本金。提存总准备金并使其积累到适度规模,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对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十分重要。我国目前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既没有规定总准备金提取比例,也没有规定其积累规模,使总准备金的提取带有随意性。

(六)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这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标准。若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就应增加资本金,扩大最低偿付能力。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据此,保监会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作了具体规定,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配套的监管指标体系也正在制定,很快就会出台。

二、扩大保险业偿付能力的措施

(一)在资本金方面。应充分考虑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风险性,采用风险资本标准,实现资产负债匹配的动态管理。这样可以使得保险公司应保持的认可资产随着其业务量的变化而变化,为保险监管部门提供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的合法依据,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事前监管,而且由于建立了一个公认的标准,可以使得参与者在保险市场上得到公平对待。保险监管部门应根据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确定资本金数额,监管保险公司随着其资产规模的扩大相应增加资本金,确保其最基本的偿付能力。

(二)在保险责任准备金方面。首先,要充分考虑责任准备金对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重要性。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如不准确,就无法了解保险公司真实的偿付能力。若高估偿付能力,会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潜在风险,甚至导致破产;若低估偿付能力,会使保险公司丧失发展机遇,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被淘汰。其次,要运用先进的方法提取准备金。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可采用更先进、更精确的方法提取。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要先对其统计范围、方法和提取比例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聘请精算人才,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加强对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方法的探究,提高提取的精确度和管理水平。对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要采用科学的估算方法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当调整。

(三)在保险保证金方面。我国法律法规对它的缴存、提取都有严格的规定。我国目前应尽快改变这种保证金缴存银行、固定数量的做法。许多国家对保证金的管理都实行信托制度,保证金在受托人的管理和运用下可获得可观的回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保险公司的保证金也应寻求安全稳健的投资渠道实现保值增值,以增强保险公司资本实力。

(四)在保险保障基金方面。我国在积累保险保障基金时,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有效的方法消除其不良的后果。比如,可根据各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大小来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风险程度较大的保险公司采用较高的保险保障基金比率,而风险程度较小的保险公司采用较低的保险保障基金比率。我国还应改变目前统一的保险保障基金模式,建立多层次的保险保障基金。我认为目前可建立以下三个方面的保险保障基金:一是寿险保险保障基金;二是非寿险保险保障基金;三是巨灾风险保险保障基金。

(五)在总准备金方面。首先要尽快确定总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和积累规模;其次要考虑到总准备金的如下特点:(1)总准备金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总准备金的积累必须年复一年地进行,经过较长时期的积累形成一笔巨额资金,可在保险公司较长时期地存放,成为保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必须充分、稳定地运用这部分资金,使其较快地增长,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2)影响总准备金和积累规模的因素较多,不仅取决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规模和经验损失率,而且受到保险资金运行机制和保险业外部环境的制约,如在分保机制完善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可通过分保方式将超过其负担能力的风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公司,这时保险公司的总准备金就可少留一点;又如承保地震危险的保险公司应比承保火灾危险的保险公司提存更多的总准备金。

(六)其他方面的措施。(1)对保险费率的监管进行改革。为适应现在和将来竞争的需要,我国应建立一种宏观上监管严格而微观上相对自由的费率监管制度。(2)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资金运用收益率。我国目前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主要是存银行,买国债、中央企业债券和投资基金等。从总体上看,平均收益率还不足5%,资金使用率仅10%左右,而一般发达国家的资金使用率高达85%,而且较高的投资收益足以弥补承保的亏损。目前,我国虽已允许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股市,但投资渠道还需进一步拓宽,同时还应不失时机地引进高级投资专家、精算和财务人才,保证保险资金安全有效营运。(3)完善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加快再保险市场建设。我国应初步建立国内优先分保机制,防止保险费不合理外流;适当增加新的再保险公司,逐步形成多家竞争的市场格局。(4)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联合或兼并。

三、加强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手段

(一)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这套指标体系应具有以下特点:(1)针对性强。产、寿险公司可根据其业务性质等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指标体系,对不同项目有不同的监控指标。(2)可比性强。指标的计算方法、口径等应一致,不同保险公司之间以及同一保险公司不同时期的情况都可以进行比较。(3)概括性强。设立的指标能从不同侧面、不同程度上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能准确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本质表现,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全面合理的评价。(4)灵敏度高。指标内容的细微变化能立即反映出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5)透明度高。指标数据的计算客观规范,人为因素少。我国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有关国家的做法,先建立起框架性的监管指标,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对每个指标的具体适用情况、正常值的范围、能说明的问题、局限性等都能很好地反映。当然随着形势的变化,监管指标也应不断修改调整。

(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检查。主要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机构设置是否合规合法;业务活动的形式、内容;各项准备金的提取结转情况;公积金、公益金、保险保障基金和总准备金的提取情况;最低偿付能力状况以及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等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两种方式对保险公司进行监控,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或实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