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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 理赔 思考
一、导致保险理赔困难的原因分析
1保险公司角度
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
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人和保险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客户角度
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有些客户的心里就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所以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3保险监管角度
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的强调了,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以后的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
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审批情况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他们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损害了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助长了误导之风。
4保险行业协会角度
一般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不多,对保险行业协会来说自然也没有深入的了解,保险行业协会也并未向一般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因为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无能为力,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5外部环境角度
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过错,社会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上报刊舆论、审计单位、资信评级机构等对保险业的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关键词:保险 理赔 思考
一、导致保险理赔困难的原因分析
1保险公司角度
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
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人和保险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客户角度
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有些客户的心里就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所以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3保险监管角度
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的强调了,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以后的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
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审批情况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他们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损害了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助长了误导之风。
4保险行业协会角度
一般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不多,对保险行业协会来说自然也没有深入的了解,保险行业协会也并未向一般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因为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无能为力,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5外部环境角度
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过错,社会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上报刊舆论、审计单位、资信评级机构等对保险业的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处,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致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1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理赔工作真正做好的标准是公正理赔,对于不该赔的情况用恰当的方式让客户给与体谅,对于该赔得采用简捷的手续让客户感到服务的周到,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以“优质的服务,一流的效率”赢得保户的信任。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企业形象。
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或犯罪,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2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了解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即由关于理赔流程的说明,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正确地看待保险。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广大保户要进一步提高保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避免侥幸心理和投机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讲求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客户在投保时应注意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在客户服务方面有保障;选择一名从业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保险人,并根据个人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注意仔细阅读自己所投保险的条款,特别注意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条款的了解,并核实是否与业务员的讲解一致,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一旦出险,客户要自己或委托业务人员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业务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与理赔人员保持联系,如果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客户应该及时进行反馈。另外,保险客户要不断增强法律维权意识,按照程序处理和解决双方就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分歧或纠纷。
3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转变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投诉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
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当前,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有能力和资源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因此应当及早解决监管透明度低的问题。比如公布各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和情况,让社会公众了解市场上的产品的合法性;对外公布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让社会公众真实反馈自己接受服务水平的优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给予处理,或让其退出市场;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从这些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
4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协调与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保险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成员大部分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所以应充分的与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可以代表协会会员向政府反映保险监管的意见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行业公约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相互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协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
5外部环境的培育
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作过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法律工作者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加强对保险业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对一些有益的立法精神、立法理念加以借鉴和吸收,准确预测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可能遇到的保险理赔法律问题。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行业形象,恶化了保险理赔难的现状,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将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保险活动中来,其中犹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更为迫切。首先,应大力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因为其代表投保人利益,帮助投保人选择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同保险公司洽谈合同细则并代办相关手续。保险合同条款“晦涩难懂”的用语,往往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而别有效过滤,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平等的特点,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我们社会监督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能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比如通过报刊舆论披露保险公司理赔中存在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从而影响到其市场份额,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预;或者通过独立的资信评估机构采用一定的评估标准对保险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评级,这种结果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社会影响很大,它可以直接影响到保险客户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而且也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
参考文献:
1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 (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孙大俊,张永珠,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3王新利,香港保险业诚信理赔的经验及启示(J)保险研究2005,(11)
一、开展农房统保工作的积极意义
*市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1998年至20*年,闽北灾害发生频率明显上升,发生了7次全局性较大、特大洪涝灾害和旱灾,给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闽北山区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还有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目前仅农村低保户就有4万多户,而低保边缘户的数量则更为庞大,这些贫困户大多居住状况较差,也是最容易受灾的一部分群体,多次受灾给他们恢复生活造成极大困难。每次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虽然全力救助,但最终仍主要靠自力更生、生产自救,自然灾害已成为一些贫困户致贫返贫的重要原因。特别是这些贫困户房屋倒塌后,恢复重建存在很大困难,国家给予的重建补助相对有限,一些贫困户灾后要重建家园,将背负沉重债务。开展农房统保工作开辟了救灾新渠道,提高了农民灾后自救能力,完善了社会保障机制,有利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农房统保第一个试点年度的时间为20*年8月22日至2007年8月21日,据人保财险*市分公司统计,试点期间我市各财险公司共为全市7000多户受灾农户支付赔款达387.53万元,占我市总保费318.8085万元的121.56%,超赔五分之一强。从试点情况看,农房统保工作主要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是农户无负担,覆盖面广。保费由政府财政全额承担,全省(不含厦门)农户所有且座落于乡村有人长期居住的房屋都纳入保险范围,即受益群众覆盖所有居住农村的农户。
二是保险的灾种多,保险责任较全面。将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造成农民房屋的损失都纳入保险范围。
三是增强了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信心和灾后自救的能力。房屋受灾的灾民在得到政府补助的同时,还可以同时得到保险理赔。房屋全倒户除可从政府获得救灾的重建补助以及政策优惠外,每户还可最高获赔5000元,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灾后的自救能力,农房保险因此成为政府救灾的重要补充。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与政府给予的补质不同,房屋受灾的灾民对理赔的程序、标准、金额较关注,必然促进保险理赔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强透明度。同时,这也促进了基层民政部门督促乡、村解决救灾核灾过程中的勘损定损简单化、补助发放平均化等问题。
四是树立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增强了农民的保险意识。由于农房保险试点是由政府替群众保险,群众得到真正的实惠,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到党和政府是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谋利益,是在认真践行“*”重要思想,进一步树立了党和政府的“亲民、为民、以民为重”的良好形象,架设了党委政府和群众间的“连心桥”,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同时,这也让群众感觉到参加保险的好处,促进了群众保险意识的形成,为今后农村的房屋商业保险市场的形成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目前农房统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总的说来,农房统保工作有效地保障了农民利益,但在实际运作中,民政部门与财险公司之间、财险公司与受灾户之间、民政部门与受灾户之间,还有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探讨和协商。
(一)基层民政部门在农房保险工作中的定位存在偏差。
从试点情况看,基层对民政部门在农房保险工作中应做哪些工作、发挥什么作用不太清楚。往往将本应由保险公司负责的事揽过来做,也没有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要求相应的工作经费,徒增工作量。如有的县级财险公司由于人手不足,担心理赔数额与受灾群众发生争议等原因而不愿直接与灾民发生关系,往往与所在地民政部门协商,想通过民政渠道发放保险理赔金。而有少数地方的民政部门从提高民政的社会地位,综合使用理赔金和政府救灾补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统一受灾数据及其它考虑,也接受这种办法。我们认为以这种方式运作,弊大于利。这种方式虽可帮助受灾户解决在提供理赔资料时遇到的一些麻烦,方便理赔,但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是角色错位。由民政代为提供理赔材料、理赔金,民政部门实际上变成了农房保险理赔的“人”。二是理赔资金由民政部门,增加了理赔环节,理赔周期变长,影响了理赔时效。一些县(市、区)规定超过3000元的民政资金要分管副县市长批准,加上资金的层层划拨,无形中增加了环节,影响理赔金的迅速及时发放,甚至由于人为操作因素出现资金沉淀的可能。若由人保财险公司采取开出现金支票由民政部门提现兑付,则可能出现账外账,失去监管,无法确保理赔金万无一失。三是增大民政部门工作量。由于资金通过民政渠道发放,保险公司必然要求由民政部门提供相应的理赔材料,将本应由受灾群众提供的理赔材料,变为由民政部门提供,这势必要求民政部门协调国土、乡建、消防等有关部门,取得支持,才能提供相应的理赔材料。此外,基层民政部门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确保保险理赔金公平、公正发放到受灾户手中。四是容易让群众形成房屋受灾就找民政“赔”的概念。传统民政救灾是给予“补助”,农房保险是人保财险公司对受灾农户“理赔”,补助与理赔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一旦形成“房屋受灾民政赔”的观念,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将理赔金拨付给民政部门,将引发民政部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民政部门今后救灾工作的开展。
(二)人保财险公司对理赔程序和理赔材料等方面尚未规范,各地做法不一。
1、在理赔程序方面。从试点情况看,各地的保险理赔程序主要为三种类型:①是主要由财险公司和农户办理手续,民政局协助办理(要求村委会出证明)。这以顺昌县为代表,其主要理赔程序为:报案——财险人员和民政局人员到受灾点核灾——财险公司和农户办理理赔手续——理赔金直接付给农户。②是由乡镇民政办直接向财险公司办理手续。如浦城县主要理赔程序为:报案——财险人员和民政局人员到受灾点核灾——民政局委托各乡镇民政办直接向公司办理手续——理赔金直接打入民政办户头进行理赔。③是由民政局向财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如政和县主要理赔程序为:报案——财险人员和民政局人员到受灾点核灾——由民政局到相关单位办理证明材料,向公司办理手续——理赔金交给民政局进行理赔。
2、在理赔程序和所需材料方面。对出具理赔材料的主体、出具证明材料的内容,各地人保财险公司的要求不一,与民政存在分歧和争议。
对提供保险理赔材料的主体的理解,民政与财险公司各有不同。民政认为,保费由政府代群众缴纳了,替群众投了保,每个受灾户就应享有相应权利,应由财险公司与受灾群众直接发生关系,由群众直接向财险公司提供相应材料,财险公司直接将保险理赔金发给受灾群众。财险公司认为,统保协议是民政部门与财险公司签订的,就应代群众提供相应的材料,并相应的保险理赔金。加之前面所提到的基层民政存在定位偏差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有的财险公司要求民政部门提供火灾证明、产权证明、索赔报告等材料的现象,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一是难出证。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农村火灾,县里的消防大队未参与灭火,因此,县消防大队不出具火灾证明。如政和县民政部门与消防大队经过多次协商才开出,拖延了理赔时间。有时火灾、水灾发生后,户主的户口簿、身份证、土地证等所有证件材料可能被烧毁或冲毁,难以及时提供有效证件,若到公安、土地、建设等部门查证,又需一定的时间。此外,据了解,现在农村有相当数量的农房没有完整办理相关手续。二是个案影响整体理赔。由民政统一提供理赔材料,往往是一次灾害统一办理,由于个案的材料不全,以及提供材料时遇到的种种问题,势必延误了总体保险理赔金的发放,无法及时兑现。这些问题也将转变为民政部门与群众的矛盾。
对需提供材料的内容的理解,民政与保险也各有不同。由于保险协议中未明确各类灾害应提供哪些理赔材料,在各地实践中也造成一定混乱。如有的县要求提供户口簿和村委会报告;有的县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村委会证明;有的县除要求户口簿、产权证明外,还要求民政局到消防队开具火灾证明。
(三)在农房保险理赔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
1、在保险范围、赔偿标准、理赔仲裁等方面存有争议。
(1)在保险范围方面。一是缴交保费的户数与保险协议中的标的户数不一致。从缴交保费的户数看,*市是按2005年乡村户数604302户、乡村人口数23240*人缴交,而同期*市农业人口数为2023647人(以上数据出自《县农村住房统保协议》和《*市2005年统计提要》),因此,可以看出缴交保费的户数、人数包含了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在内,但统保协议中明确保险标的是“农户所有且座落于乡村有人长期居住的房屋”,按此条款不仅把农村的非农业户住房排除在外,也将在城区街道的农民住房排除在外。这些对象,有的以保费包含了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为由,有的以自己是农民,受灾后应享有农房保险的权利为由,提出理赔申请,易引起争议。
(2)在赔偿标准方面,主要在计算损失、赔偿数额上存在争议。一是损毁如何认定未具体明确。统保协议中“完全损毁”未进行具体定义,在实际操作中,有的认为倒塌两面以上墙为完全损毁,有的认为主体承重结构倒塌为完全损毁,有的认为无显性损毁却又是严重危房的也应认定为倒房。二是一些保险公司在理赔中选择对保险有利的赔付办法,降低理赔风险。在对房屋间数少的受灾户理赔时,保险公司引用《统保协议》中规定的“受灾农房理赔时,统一按间计算”条款,这样按间数赔,可能造成越贫困的全毁户赔得越少。如,有的困难户(低保户)因为贫穷房屋间数很少,只有3、4间房,若按间数赔,全毁了也只赔二、三千元,根本无力重建房屋。在对房屋间数多的受灾户理赔时,保险公司就引用《统保协议》中规定的每户上限赔5000元的条款。如松溪县南坑村烧毁了一栋占地面积240平方米的房屋,共有24间,该房实际上已分给俩兄弟各人一半,但土地证只做父亲的名字,当地财险公司按协议中的规定“不论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每户赔偿金额均以保险金额为限”,只赔了5000元。
(3)统保协议中虽有规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未明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当农户、财险公司、民政部门对理赔情况发生争议时,不知由谁来仲裁。
2、人员和经费紧张。县级人保财险公司人手少,农房保险的理赔往往由理赔部的人员兼任,仅由财险公司负责查勘理赔,在人手和时间上存在问题。人保财险公司认为农房统保协议是民政部门与人保财险公司签订,因此民政部门不仅要参与整个理赔过程,而且要遵循保险公司严格的理赔条件,提供相应的理赔材料。然而,人手和经费问题在民政部门同样存在。一方面,按中央政策,民政救灾只是针对自然灾害,但开展农房保险试点后,一些原来不需要民政部门介入核灾的灾种(如火灾等),民政部门也需参加核灾。另一方面,救灾救济和城乡低保工作本身业务量大,人手和办公经费都紧缺,特别是乡镇民政办更显紧张。如果发生大灾,民政仅抗灾救灾就需消耗大量的人力及时间,没有精力和时间来从事理赔业务。
3、宣传不够,农户的保险理赔意识有待加强。一是农房保险这项利民工程的农户知晓率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灾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报案。二是大部分农户房子没办理合法完整的手续,平时也不注意保留相关的费用单据。三是有的农户实际已分户但未办理手续,在理赔时未能按实际户数理赔。
(四)若超赔过大,可能阻碍农房统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是今年我市未发生全局性的特大自然灾害,就已超赔五分之一强,若发生2005、20*年那样的大灾,可能会严重超赔。二是目前农房统保各县(市、区)人保财险公司是独立核算,由于各县(市、区)发生灾害的大小不相同,有的县年度保费有节余,而有的县却严重超赔。
农房统保是政策性保险,对于已经商业化运作的人保财险公司而言,超赔意味着亏损,以县为单位理赔将对财险造成很大压力,一方面可能影响财险公司开展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能造成人保财险公司对理赔金额从严把握,影响群众利益的落实。这些可能对农房统保工作的顺利延续造成不利影响。
三、对策和思路
我们认为,通过完善农房统保工作,才能较好地协调解决受灾农户和财险公司之间的利益,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要完善农房统保工作,首先应认清民政传统救灾补助与保险理赔的不同。区别在于:一是主体不同。传统的救灾是由民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济,民政是救灾补助的主体;农房保险是民政部门受政府委托与人保财险公司签订协议,政府财政代群众缴纳保费后,由人保财险公司履行合约,对受灾群众实施理赔,人保财险公司是理赔的主体。二是性质不同。民政救灾是政府对遭受自然灾害的群众视情给予一定救济补助,这并不等同于受灾就必须要给予补助,而且补助的额度可根据资金总量的大小有所变化。而农房保险,只要是保险责任范围内就必须理赔,理赔的标准是既定统一的。两种资金的执行强制性程度不同。三是范围不同。传统意义上的民政救灾,在重建方面仅限于自然灾害对房屋造成的损害,并侧重于倒房重建;对火灾等非自然灾害,一般仅给予救济以帮助群众解决衣、食等问题,并不对此类灾害的房屋重建负责。而农房保险除了自然灾害(不含地震),还包含火灾等非自然灾害;不仅包括倒房,还涵盖了损房。可以看出,民政救灾补助与农房保险理赔是两条平行互补的救灾渠道。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农房统保工作进一步完善,提出以下对策和思路。
(一)明确农房统保中民政部门的定位。
我们认为,民政部门肩负政府赋予的救灾职责,但在农房保险工作中实际上是代表政府行使职权,起着配合协助人保财险公司核实灾情、监督理赔情况的作用。因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不应成为农房保险的“人”或“代办员”,才可最大程度发挥民政部门在农房保险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因此,民政部门在农房统保中的定位应是:协助人保财险公司核查灾情,为政府实施救灾补助夯实基础;代表政府发挥监督保险理赔的作用,协调人保财险公司与受灾农户的关系,帮助受灾群众维护合法利益。同时,在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方面,人保财险公司应制定与民政部门接轨的应急预案,建立信息联动机制,以利于重大灾害发生后勘查灾情和理赔的顺利完成。若县级人保财险公司确实因人手不足问题,需请乡镇民政办代财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财险公司应当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拨给乡镇民政办相关工作经费(代办费)。
(二)建议省上在即将签订的2007-2008年的统保协议中,在保险范围、赔偿标准、理赔程序及所需材料等方面,出台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
1、实行全省统保
这里所说的全省统保,是建议省上采取由省财政统一支付保费,由省人保财险公司统一核算理赔,具体理赔的操作委托各县(市、区)人保财险支公司实行的方式。采取这一方式的优点在于,一是减轻灾害频发而又财政困难的县的财政负担,二是可以统筹使用保费,改善灾害损失不同造成理赔不同的不平衡,减轻重灾县人保财险公司的压力;三是有利于党和政府惠民政策的落实,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超赔问题,建议省上在可能的情况下,增加保费投入,并提高理赔标准。
2、明晰保险范围
①建议对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住房和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的农民住房是否纳入保险范围明确做出规定,以免在基层引发争议。
②建议将由于自然原因(在降雨等自然现象中)引起的农村困难户破旧老化房屋自然倒损,明确纳入保险范围。理由是:按照共建和谐社会要求,应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可保证困难户在房屋受损后有资金对老化房屋进行维修,维护困难户的住房安全问题和保险利益。
③建议将长期外出的农民工在农村的唯一住房列入保险范围。理由是:现在农村中大量农民举家外出到城市打工,有相当数量的房屋是长期无人居住的,但这又是他们唯一的房子,若以不属“有人长期居住的房屋”为由,将这些农民工的房屋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有违农房保险的初衷。
3、规范理赔程序、明确所需材料
建议省上应统一农房统保理赔程序,以便于基层规范操作。同时,对各类灾害理赔时分别应提供哪些材料、理赔时限等作出相应规定。
从提高行政效率和便民的角度考虑,建议采取由村委会统一出具有关证明和材料,财险公司和农户直接办理理赔手续,民政局协助协调的做法相对便捷,较符合现行农房保险政策和客观实际,也可发挥民政部门在农房保险中的作用。具体是:报案——财险人员和民政局人员到受灾点核灾——财险公司和农户办理理赔手续——理赔金直接付给农户。在理赔时限上:(1)当受灾面积小,损失不大的情况下,在索赔单证齐全后,对于赔偿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赔案,当日即可支付赔款;对于赔偿金额在1000元――3000元(含)的赔案,在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2)当受灾面积较大,损失较严重的情况下,在索赔单证齐全,总赔偿金额在3000--5000元(含)的赔案,3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3)边远山区农房出险时,为方便农民群众及时重建家园,尽量采取现场查勘定损,现场理赔的方式,缩短理赔时限并可减少行政成本。基层民政部门认为,鉴于农村相当数量的农房没有办理完整的产权、地权证明的现状,在保险公司和民政部门核灾的基础上,只要有受灾户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村委会出具的受灾情况证明,即可办理相关理赔手续。
4、制定利民的赔偿标准
我们认为,农房统保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惠民政策,因此建议,在制定理赔标准时,应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利益。按照农村习惯,分灶吃饭就是分户,在农村许多农户实际已分户但未办理分户手续的情况还较多。农房保险是按户参保,每户交的保费一样,若全毁(全损户),理应按户理赔,不论房间多少均应按理赔上限获赔5000元。对于损房户,房屋间数少于8间的,按全损房间数占该户的实有房间数的比例赔偿,(如该户共有4间房,全损3间,则按5000÷4×3=3750元理赔);房屋间数多于8间的受灾户,建议按全损每间600元赔偿,最高赔偿5000元。这样可对房屋间数少的困难群众给予一定照顾。此外,浙江省对特困群体专门设定了一些人性化的特殊理赔办法,可供借鉴。如规定一户房屋不足2间,全部倒塌按9000元赔偿。在瓦片受损理赔上,建议按面积来计算理赔。若按间算,有可能出现,面积仅有几个平方米的房间因全损赔了300元,而几十个平方米的房间由于没有全损赔得更少的现象。建议每户瓦片损失1.5平方米以上开始理赔,每增损1平方米理赔额增加30元,封顶1500元。此外,建议省上明确,受地质灾害影响、虽无显性损毁但又是危房的房屋的理赔办法。
5、完善政策和机制
2012年2月3日,合众人寿迎来了七周岁生日。合众人寿从成立之初的年保费5.8亿元、总资产7亿元发展至2011年年保费105.4亿元、总资产325亿元,实现了年保费15倍、总资产43倍增长的良好态势。合众人寿现已拥有26家分公司,超过500家营销服务部,实现了全国布局。据了解,在未来五年,合众人寿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提升,实现总资产突破千亿元。(特约通讯员|杨亦果)
泰山保险
获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授予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施申铎同志被评为2011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特约通讯员|刘婧孜)
新华保险 打造3G理赔“零距离”
近日,新华保险“移动理赔服务平台”正式上线,以3G移动技术为基础,该平台可实现“零距离”的现场理赔服务,为提高理赔时效、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开辟了全新的模式。借助“移动理赔服务平台”,新华保险大大简化了理赔流程、提高了理赔工作效率。(特约通讯员|华桂林)
黄石保险业
积极为“三农”提供保障服务
2011年,黄石保险业积极为“三农”提供保险保障服务,该市承保水稻面积94.5万亩、能繁母猪56965头、两属两户农房44178户。该市政策性“三农”争取中央补贴647.18万元,湖北省财政补贴429.38万元,县级财政承担144.29 万元,农户实际承担378万元,保险公司赔付831.7万元。(特约通讯员|陈年桥)
长江财险“三会”召开
2012年2月27日至28日,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会”在湖北咸宁召开:2012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其“三会”的顺利召开,构筑了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经营机制相结合的完整公司治理体系,确保经营管理的高效率运营,保障投资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特约通讯员|程杞国 彭涛)
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举办“双先”表彰盛典
2012年2月29日下午,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双先”表彰盛典在济南喜来登酒店隆重举行。这次表彰盛典旨在表彰先进事迹、弘扬行业精神,激励该省保险中介行业为山东保险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做贡献。这次评选推出了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和广泛社会影响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特约通讯员|张东跃)
百年人寿
创零罚单纪录
据网易财经日前的“2011中国保险公司罚单排行榜”显示,百年人寿以零罚单的良好记录,赢得媒体和消费者一致好评。对此,百年人寿董事长兼总裁何勇生表示百年人寿入选“0罚单行列”,与企业“以合规为基,以服务为纲”的发展思路密切相关。(特约通讯员|丛莉萍)
中国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
荣膺三项大奖
2012年2月3日,2011黑龙江理财总评榜榜单揭晓,中国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在黑龙江地区品牌榜和产品榜中荣获三项大奖,其中,中国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荣获“保险业领军大奖”、“2011年度省级最佳保险公司”两项大奖,中国人保财险哈尔滨市分公司理赔中心荣获“2011年度最佳保险理赔团队”荣誉称号。(通讯员|杨宗毅)
信诚人寿
对高职保险专业“工学结合”模式的思考
“3+2+1”的工学结合模式三年制的高职学生用3个学期的时间在校内完成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教学,拿到相关职业资格证书,4-5学期开始分课程模块集中进行工学交替训练,最后一学期顶岗实习就业。“3+2+1”模式具体做法是:第一,学生入校的前三个学期,重点对学生的人文素质养成、职业道德培养及保险人资格考试所必须具备的知识进行学习,开设相关文化基础课和保险基础、经济基础知识等相关课程,并参加保险资格考试获取保险资格证书。第二,在第四、五学期,学生以保险人和学生双重身份办理进入公司的手续,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专业模块实施工学交替,即第四学期用半学期时间完成人身保险展业、承保、理赔等技能的理论学习,后半学期到学校所在地的人寿保险公司对口实训;第五学期也用半学期的时间进行财产保险展业、承保、理赔等知识的学习,然后到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对口实训。这种集中的工学交替实训使学生们提早进入行业,了解行业的生存法则,有充分的时间调整心态,为第六学期的顶岗实习与就业奠定了良好基础,使学生在学中做,做中学。“3+2+1”的工学结合模式改变了以学校和课堂教学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工学交替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动手能力。推动了课程和教学模式的改革,解决了保险人才培养和企业实际需求的脱节,为学生在相对较短的时间里成为能适应保险业需要的一线人才提供了保障。
基于工学结合模式下的课程改革思路
【关键词】课程定位;岗位群;工作任务
下面我以汽车保险与理赔这门课为例,浅谈一下课程设计的主要内容。
一、课程设置
(一)课程定位
自我系设置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以来,汽车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一直是该专业基础课之一。也是该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掌握汽车构造、汽车使用技术、汽车检测与诊断、企业管理及现代市场营销和汽车保养装潢等专业知识,适应汽车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及保险企业需求,从提高学生职业行动能力和职业素养出发,以就业为导向,专业能力、方法能力、个人能力和社会能力,具有分析和解决汽车运用技术问题的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教学中应以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内容为重点,培养学生具备沟通技能、调查和分析问题技能、保险销售能力、核保和承保能力以及汽车保险查勘和赔案的实际处理能力,以便实现学校与企业零距离的对接,从而更好的适应今后实际工作的需要。
本专业的职业岗位群包括汽车销售类、市场开发类、客户服务类、备件类、二手车销售类、车险理赔类、售后服务类共7大类共14个岗位。其中车险理赔类岗位包括汽车保险销售、事故车查勘员、定损员、理赔员等。
车险理赔类岗位职业能力是
1、对各种汽车保险主要条款的解析、保险费率的计算能力。
2、对事故车和事故现场进行查勘与立案、定损、赔款理算的能力。
3、能够正确分析和引导顾客的投保行为;
4、具备针对车辆的用途和客户特点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能力;
5、独立签单能力;
6、汽车保险核保业务处理能力;
7、汽车保险理赔稽核工作能力;
8、汽车保险案件进行独立调查取证能力;
9、 能够独立承担处理汽车保险理赔业务。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具备汽车保险销售、事故车查勘定损员、理赔员等岗位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掌握对汽车保险的认识和兴趣,提高学生专业素质。因此,本课程对培养车险理赔类岗位的职业能力有较大的作用。本课程的同步课程是汽车驾驶技术,后续课程是旧机动车鉴定与评估。
(二)课程设计
1、设计理念
本课程以新的设计理念出发,抛弃以往纯理论教学为主的授课方式,采用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授课方法,使之有特色、有亮点,汇集贴近现实,贴近中国汽车保险业;引入现代汽车公司、保险公司的现实做法、业务流程以及业务规范,与企业的业务实际零距离接触;强化技能和技法的训练,通过安排实际操作训练的实践练习项目,训练学生的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2、设计思路
邀请4S店的销售经理、售后服务经理等一线专家和老师一起,对本课程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分析,再针对不同岗位进行岗位工作任务分析(模块),再进行典型工作任务分析(项目),最后转化为学习性工作任务,从而实现以行业和岗位需求为导向,以真实生产任务为载体,重新构建课程教学内容,突出课程的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
二、教学内容
(一)内容选取
选取依据是专业核心技能对专业基础课程知识的要求和汽车营销专业的知识体系以及汽车保险销售、事故车查勘员、定损员、理赔员岗位技能要求。
[1](二)内容组织(见表1)
(三)表现形式
1、参考教材是电子工业出版社的高职改革教材
2、教学资源包括课程标准、实训项目、可拆装整车
3、网络包括搜狐汽车、汽车之家、国家精品课程资源网等
4、习题包括课后实践训练题
三、教学方法与手段
(一)教学设计
在教学内容的组织上体现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融理论知识传授、操作能力培养于一体。理论教学以讲授、讨论为主,全面系统地讲授本门课程的知识,辅以一定的实践。
(二)教学方法
近年来,为了让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我们不断改进、丰富教学方法,采用了许多教学方法。
1、启发式教学法
教学过程强调课堂互动,注意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改变传统以“教师为中心” 的模式而转为 “以学生为中心”。教师首先演示,然后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分组根据本节课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各小组发言后由教师对学生讨论进行总结。
2、角色扮演法
老师把角色的情景布置下去,学生准备。将学生安排在模拟的、逼真的工作环境中,要求扮演者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用多种方法来测评其心理素质、潜在能力,并对行为表现进行评定和反馈,以此来帮助其发展和提高学生行为技能最有效的一种培训方法。在讲解汽车保险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时可以运用此教学方法。
3、案例教学法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如何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多的感受汽车保险实务,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通过各种生动鲜活的案例的使用,使同学们如临其境,能使其更好的消化学过的知识,极大的增强学生动手能力,提高学生知识运用能力,从而减少走上工作岗位的适应时间。在学习汽车保险理赔知识时,大量在用此教学方法。
4、典型事故分析法
选取典型事故车型,对它的查勘、绘图、定损等进行分析训练,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
5、企业观摩实践法
利用实习或周末的时间,组织学生到附近的4S店观摩实践,并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可以组织学生去学习
6、情景模拟法
教师布置一个以小组为单位,通过合作共同完成任务,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必须进行计划、实施和评估阶段。进行某一任务时,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分工合作,开展广泛的讨论和意见交流;教师的作用主要是布置任务,给予学生启发性意见,避免学生针对某一问题争论不休或偏离主题。这一教学方法在汽车保险的核保核赔中应用较多。
7、讨论法
教师布置学生所要完成的任务,学生随机组对进行相互讲解(一方讲解,另一方倾听),不断变化组对人员,加深对所读知识的理解,然后再小组讨论。最后以可视化形式表现出来。此方法运用广泛,在每项任务中都可以使用,其可以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倾听能力、专注能力、分析能力和沟通能力。
(三)教学手段
本课程综合运用了多媒体技术、丰富了教学资源,改善了教学环境,提高了教学效果。具体包括:开发、制作了本门课程的教学课件,利用了网络视频资料,通过QQ、电子邮件等实现网络互动式教学,将课程的资源上网,师生在网上交流,获取汽车行业新动态、新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四)网络教学环境
学校网络环境:学院校园网、搜狐汽车、汽车之家网、电子图书,电子光盘等。
四、教学队伍
本课程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良好、敬业爱岗、专兼结合、富有活力的优秀教师队伍。现有专业教师14名,其中副教授(含高级工程师)3人,占21%,讲师(含实验师、工程师)6人,占43%,其他占36%。双师型教师2人,占13%。兼职教师6人,占43%。
五、实践条件
(一)校内实训条件
机电系汽车实训厂房、汽车营销多媒体教室、校内停车场等。
(二)校外实习环境
我系现有五个校外实习基地: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西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天水兰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公司、天水羲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六、教学效果
(一)教学评价(表略)
(二)社会评价
本专业只有09级第一届毕业生,但是09级的实习单位中,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和天水兰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均对我专业学生有较高评价。部分顶岗实习学生直接留在实习单位顺利就业,这些单位均表示愿意继续接收我专业的学生。
学生在与兰陵合作举办的第一届营销技能大赛中有出色表现。(图略)我系10级学生在二零一二年全国依维柯杯营销技能大赛上获取三等奖。(图略)
七、课程特色
1、内容选取职业化
2、教学手段信息化
3、典型任务具体化
关键词: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审计;风险管控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议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审计方法及改善经营管理的对策
收录日期:2016年11月1日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审计,对于摸清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运营的真实情况、排查业务管控中的重要风险、提升风险环节管控和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尤为重要。这便要求审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识别虚假承保理赔信息的手段和本领,并且能够准确判断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制定有效的应对方法,以便为管理层提供最有效的管控方案。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合规专项审计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家三农政策扶植力度不断加大,国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在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保险主体及地方涉农部门频发不法人员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违规、违法案件。主要通过虚构保险标的、虚增投保面积、代缴农户保费及虚报损失面积、程度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及农险赔款,导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数据不真实,无法使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专项补贴资金最大化发挥支农惠农作用。如何保证财政补贴专项资金落到实处,切实达到支农惠农的目的,对当前各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管控要求。
二、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常见违法违规问题及产生原因
目前来看,发生虚增、虚构种植面积,套取财政补贴的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是以个人名义,虚增、虚构种植面积进行投保,并虚报损失,领取赔款。该类问题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个别人员自律性不高,因当前技术手段有限,在承保和理赔时无法做到对耕地所有人进行逐笔核实确认。
二是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政府机构代其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缴纳保费,虚增、虚构种植面积进行投保,领取赔款,用于支付保费及其他开销等。此类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为个别区域在开展政策性农险时,采取任务摊派方式,各级政府为了完成任务,制作虚假材料为农户进行投保。
三是地方政府要求将赔款整体支付财政账户,由政府对于赔款进行二次分配,导致部分参保农户无法得到准确、合理补偿。此类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的强势要求,保险人无法与其进行有效协商。
四是个别村干部,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进行投保。赔款虽支付村民账户内,但村干部以费用打至该村民账户为由,要求其将该笔款项取出上交,或该村民账户由村干部实际使用。此类问题发生多是因为农村工作情况复杂,村民对于自己的权益不知情,正当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三、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审计案例
(一)以村干部名义投保或虚增耕地,截留、挪用赔款。在审计过程中常发现乡镇政府以村干部名义,虚增、虚构种植面积进行投保,并将赔款截留,用于其他用途。此类问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保单签单日期与同类作物签单日期存在差别;二是投保面积亩数较大,且为整数,存在极高巧合因素;三是保单中户均投保面积明显高于同村或同镇邻村其他保单;四是以镇为单位投保大亩数农户多分布于该镇的各个村,存在主观挑选行为;五是投保资料中的土地流转手续为伪造。
如:在审计过程中,非现场筛选水稻集体投保的保单,发现存在一笔保单以乡镇为单位投保,投保标的为5,000亩,签单时间为2013年9月,而该区域、该险种其他保单签单日期集中在6月。根据以上特征,审计人员将该笔业务列入抽样范围。现场检查调阅该保单投保资料发现,该保单投保户数为17户,投保标的总亩数为5,000亩,计算得出户均投保亩数为294.12亩,明显高出该区域户均投保面积。调阅该保单承保档案,发现投保的17户农户来自17个不同的村,多份土地流转证明日期相同、签字笔迹雷同。通过理赔系统查看该保单项下发生的赔款,总金额为160万元,进一步追踪赔款支付对象发现,赔款均支付到镇会计核算中心,没有直接支付给农户。根据以上疑点,审计人员认为该保单存在承保真实性、理赔真实性风险,需进行实地走访,核实疑点。审计人员将该保单中17户农户选定为走访目标,对于该保单中农户实际种植土地情况及赔款情况,进行现场走访核实。首先到其所在村进行走访,随机与其他村民了解当地种植大户情况,得知该村的粮食种植大户并非上述保单中的人员;审计人员继续走访了投保单中的农户,经了解,该投保人为村干部,本人表示对该保单中所投保土地并不知情,且没有收到过赔款。随后与村、镇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清单中的参保农户均为各村村干部,镇政府把各村没有参保的土地以他们的名义投保。农户自缴部分保费由镇政府支付,赔款由镇政府领取,赔款没有支付给农户,而是用于各村灾后的防治建设。
(二)代农户缴纳保费,虚增赔款,用于支付保费及其他开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村里代其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缴纳保费,虚增、虚构种植面积进行投保,领取赔款,用于支付保费及其他开销等,导致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数据不真实,村民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险补偿,无法享受到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的支农惠农政策。此类问题有以下特征:一是个别农户投保面积明显高于其他农户;二是干旱出险不应仅少数农户出险,且出险农户均为大户;三是赔案要素不完整,不能清晰反映案情。
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存在一笔以村为单位投保的保单,该保单中项下总计投保705户,投保标的亩数为2,319.29亩,其中5户投保面积在45~50亩之间,共计投保238.45亩,占该村投保面积的10.28%,其他农户户均投保2.97亩,存在个别农户投保面积明显高于其他农户的现象。根据上述特征,审计人员将该笔业务列入抽样范围。现场检查调阅该保单的投保资料,投保清单中农户签字笔迹雷同,关联赔案赔款金额49,200元,赔案出险原因为干旱,但理赔农户仅为保单中投保面积较大的5户,不符合干旱灾害农作物大面积出险的特征。损失程度为全损,赔案照片中无法体现全损状态,赔案中未留存领款人联系方式,无损失鉴定材料。根据以上疑点,审计人员认为该保单存在承保真实性、理赔真实性风险,需进行实地走访,核实疑点。将该保单中投保耕地亩数较高农户选定为走访对象,并随机走访其他未出险农户了解投保情况是否真实。首先到其所在村进行走访,未见到保单中5位投保面积较大的农户本人,随机与其他村民了解5位农户情况,表示不了解上述5位人员耕地情况。审计人员随机走访该村其他农户,均表示对于种植业保险情况不知情,受访者本人均未参与过种植业保险投保、缴费,但这些农户的保险信息均在该保单中体现,未发生赔款。
(三)政策性种植险赔款被基层政府二次分配,无法对参保农户进行准确、合理补偿。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个别地区存在当地政府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赔款强力介入,不但主导农户出险、报案、查勘、定损环节,更将本该直接支付给农户的赔款由政府部门进行二次分配,部分用于农业相关设施、人员的日常开支,部分以补贴和赔款混合支付给农户,导致部分参保农户无法得到准确、合理补偿。此类问题主要疑点是赔款未直接支付给农户,而是直接打给村、镇政府或农业相关部门。
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某分公司在2013年8月对于2012年12月结案的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进行重开赔案处理,总计17笔,金额合计1,737,681.80元。因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理赔工作需要在现场进行损失核定,一次性进行赔付处理,一般不会发生因技术原因导致定损、赔付不准确的情况。因此,审计人员将上述赔案列入重点审计范围。现场检查调阅上述重开赔案纸制案卷,未见充分依据支持,进入系统查看赔款去向,发现上述赔案首次赔款和重开赔案赔款均转入当地县财政局账户。审计人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解核实,根据该省财政厅要求,将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转入县级财政局账户,由财政部门将赔款支付到农户一卡通,但当地乡镇地政府认为以上赔案的首次赔款及赔付方案,不能平衡各村受灾情况,该赔款被乡镇政府进行二次分配。后因部分农户未能得到实际应有补偿,进行上访,政府为了维护当地治安及社会稳定,请求人保财险公司重新进行赔案处理,对于上访农户进行补偿。
四、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审计带来的几点启示
(一)查找合规及管理漏洞,及时为管理层提供改进建议。本次政策性农业保险合规专项审计,该公司审计人员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了摸底排查,找到业务管理流程中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并针对主要风险提出具体管理建议。对于投保亩数偏大的农户标的,进行实地查验标的;对于出险时报损面积大、损失程度高的报案情况,进行现场查验核实;对于同一投保清单内,存在于多个不同自然村的,进行实地查验标的;对于投保清单中投保,要进行抽查核实;对于赔款截留问题,要求政策性农险赔款经保险公司业务系统直接支付给农户,改进思路。
(二)总结审计发现问题及方法,进一步查深查透查实。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真实性审计实际工作中,往往遇到各方的不配合,阻碍审计人员得到真实信息。有时发现真实性风险较高的案例,迫于审计手段限制,无法深入调查,需要审计人员充分思考,采取更多的有效取证渠道。审计人员需要掌握充足的农业基本知识,了解当地种植业基本情况;对于高风险异常数据要高度重视;充分利用村、镇农业部门数据信息进行核对;对于存在疑点的土地流转手续,应核实耕地来源,采取向实际耕地所有人进行核实的方式;走访农户时,要与农户本人进行访谈,必要时还要向其他村民了解情况;要以理赔资金流向存在疑点的案件为主要线索开展工作。
(三)建立数据信息体系,使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公开透明开展。目前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开公示工作很难得到有效效果,应建立政策性保险信息网站,将承保及理赔信息公示于网站,农户可随时查询往年承保、理赔情况,起到有效监督作用;同时建立数据平台,充分发展大数据时代信息优势,可以对各村农户当年作物种植情况进行查询、核对,随时对于异常变动信息进行跟踪核实。
关键词:大灾;农业保险;反思;启示
一、主要启示
第一,农业保险的灾害补偿功能和社会稳定器作用至关重要。农业保险是对农业生产在遇到自然灾害、疫病、意外事故等风险时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服务,是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明溪县从2007年试点农业保险以来,按照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为方针,以“三者兼顾、两低一保”为基础(即: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的总体思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据统计,至2009年末全县农业保险共收入保费169.86万元,同比增长527.95%,理赔支出30.87万元,同比增长239.23%,尤其是2010年上半年因为出现大灾保险理赔数激增,共支出理赔款347.62万元,赔付率高达300.06%,为前三年理赔总额的8倍多,有力地支持了辖区农村抗灾防险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社会稳定器作用。
第二,农业保险宣传不够,农民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参保意识淡薄。近年来农业生产虽然体制改进了、技术进步了、产量提高了,但大都仍未摆脱“靠天吃饭”的现状,大部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及保险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并没有认识到投保是转嫁农业风险、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一是保险公司宣传力量不足,如明溪县人保财险公司目前仅有4名正式员工,营销员14人,保险队伍不足,难以深入千家万户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宣传。二是农业保险本身点多、面广,业务量大,单户保险收入少的特点,使得营销队伍对营销农业保险积极性不高。三是与农户直接接触的乡镇等基层一级政府机构,由于不是农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推广农业保险的热情不高,推动农业保险的方式方法流于形式、不注重效果,产生农户由于对农业保险理解不透、认识不足,认为合理范围内的灾害损失,基本可以承受,大范围的毁灭性灾害保险公司也赔不了,如果参保交了钱又没有发生灾害,反而增加了不必要的支出,宁愿抱着侥幸心理,祈望老天给一个好收成,甚至还有人错误地认为农业保险是向农民变相收费,加重了他们的负担,因此普遍保险意识淡薄,参保积极性不强,虽然开办以来农业保险有了很大发展,但与全辖保险总量相比,农业保险占比始终偏小。
第三,农业保险缺乏法律法规支持。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要使它发挥应有的作用,就离不开相应的法律的支持,目前世界上各国的农业保险都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如美国,早在1934年就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有《牲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等,法国有《农业互助保险法》,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明确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支持,仅在《保险法》第150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保险业务开展主要依靠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诸多问题形成了法律真空,陷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第四,险种设计不合理,种类少,经营成本高,风险可控性弱难以满足农业发展需求。在农业保险险种设计上,险种结构不合理,种类偏少。如明溪县是传统的农业县,种植作物主要以水稻、烟叶等为主,但农业保险只开办了水稻种植险而无烟叶种植险,一旦受灾,根本无法满足广大各类农作物种植户的需求,如上半年二大灾害明溪全县烟叶生产损失惨重,据相关部门统计,烟叶损失甚至已超过了水稻损失,但由于未开设烟叶种植险而使广大烟农未能参险只能自己承担全部损失。另外农业保险面向广大农村,承保、勘险、理赔等一系列工作都需要保险人员到场,手续烦琐,工作量大,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保险机构经营成本高,尤其是碰到突发的大灾,灾后查验灾情时间紧、任务重,查勘定损难度又大,单纯依靠本地保险人员根本无法满足理赔需求,抽调异地人员和车辆,势必增加经费开支。而且农业生产除受自然条件影响外,受市场环境和政策因素影响也较大,具有相当程度的风险不确定性,同时,还不排除农户信用和道德因素形成的风险。面对诸多客观存在的风险,在对被保险标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上,保险公司缺乏必要的创新和手段,监督和防范风险能力相当有限。
第五,缺乏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但据了解目前全国尚无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业保险试点之初就着手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的,只有部分试点的省、区、市安排了诸如大灾基金的区域性风险基金,但与农业保险需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无论从规模上还是运作模式上都相去甚远,既无巨灾赔偿准备,也无分散风险的其他安排,巨灾风险只能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独立承担,若真的发生了大的自然灾害,理赔支出大大超出了保费收入,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严重亏损,势必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持续经营能力,农业保险持续发展前景堪忧。
二、对策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保障机制。农业险属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迫切需要政府扶持,建议尽快修改《保险法》,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有关条款规定,从法律上明确农业保险的定位、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农险的扶持原则、对农险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保护等条款,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农业保险法》,为农业保险提供法律保障,真正实现开展农业保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第二,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一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农业保险宣传的主导作用。政府的宣传具有权威性、广泛性,农业保险又好又快地发展,需要政府出面通过新闻媒体等大张旗鼓地宣传,使更多农民了解党和政府支农惠农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和参保的积极性。二是承保主体要主动担负起农业保险的推广职责,改善服务态度,通过柜台咨询、摆摊设点、上门推销等形式大力宣传业保险开办的目的、意义、风险责任、保险条款、定损标准以及参保的各项好处等等,以案说法,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政府开办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保,促进降低农业经营风险,有效抵御自然灾害。第三,科学设计农业保险险种,满足农业发展需求。根据各地农业产业发展特点设计适合当地农业发展的保险险种,扩大承保范围,在承保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方面科学设计,尽可能满足农业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为农业发展保驾护航。对为专项产业发展提供原材料种植的农民,还可试办行业性或产业化保险组织,由保险机构对为专项产业发展提供原材料种植的农民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支持,如建立“烟叶产业专项保险公司”等,以解决农民产业化发展的后顾之忧。
关键词:汽车服务工程 生产实习 教学模式 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0(c)-0107-01
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属于工学和经济管理学的交叉学科,该专业的建设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现代化汽车技术和汽车服务理论基础,具有较强的汽车检测、维护维修、营销管理及售后服务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熟悉汽车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能够从事汽车技术服务、贸易服务、保险理赔、信息咨询、企业管理等工作的复合型、技术应用型人才。那么,对于实践性要求很高的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如何将其生产实习环节合理、高效的开展就显得尤为关键。
1 生产实习改革的意义及目的
作为一个以工科为基础兼容经济管理学科的新兴专业,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在教学环节中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要求很高。而生产实习又是汽车服务工程专业教学中的一个重要实践环节,学生通过生产实习环节的实践学习,不仅可以了解汽车的生产过程及营销售后体系的整体情况,而且对汽车生产线布置、工艺流程设计、工装设计及维修检测技术也会有一定的认识,同时能够帮助学生更快的适应未来工作岗位。
根据我们前期对汽车4S店的调研,企业对汽车服务技术人才的实践能力要求都很高,希望新来员工能够迅速的适应岗位的工作要求,缩短岗位适应周期。因此,生产实习的有效开展及合理安排,不仅是学生获得知识和经验的重要途径,而且对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及创新思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学生能够高质就业的一大保障。
2 生产实习教学模式的改革思路
2.1 构建完整的汽车服务工程专业生产实习教学实践体系
按照我校现有汽车服务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生产实习是最为独立、教学时间最长的一个实践环节,是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有效结合的关键环节。因而,在生产实习方式、时间及企业的选定到实习老师的安排及实习岗位的换岗计划等方面,都需要进行充分周密的考虑,通过系统制定编写生产实习教学大纲及实习指导书,构建一个完整的生产实习教学实践体系,充分利用好有限的实习时间,让学生及时掌握每个实习环节所需要完成的既定任务,最大程度提高生产实习的实践效果。
2.2 做到多种实习方式的有效结合
我校目前的汽车服务工程专业课程体系主要有汽车结构和汽车营销售后两大块,学生以后的工作方向也主要定位为汽车服务人员,所以生产实习采用参观实习和顶岗实习相结合的实习方式。首先选择几家代表性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安排学生进行参观实习,通过对生产线及生产工艺的参观了解,让学生对汽车整体结构及关键部件的生产过程有个感性的认识。然后安排到汽车销售及维修企业进行顶岗实习,主要是让学生尽早体验未来工作岗位,了解岗位对知识及能力的具体要求。由于4S店的汽车服务岗位较多,营销、售后、接待、理赔等业务既相关又有区别,所以为了让学生收获更大,在每个岗位都能得到实习锻炼机会,通过制定详细周密的顶岗计划和轮岗计划,使得学生在有限的时间获取更多的实践经验,熟悉每个岗位的具体工作性质和任务。
2.3 强化生产实习教学任务实施到位
根据我校现有机械制造专业生产实习的教学经验,以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学生为对象,进行生产实习的教学规划及实践。在进行参观实习时,进入车间参观以前,要求指导老师及车间工作人员对实习车间的生产线布置及加工设备功能进行讲解,使得学生明确参观实习目的,同时要求学生做好笔记,以避免学生在实习中盲目性。因而在安排实习指导老师时,以讲授汽车结构及发动机课程老师为主,每个班级配备两名指导老师,以满足学生在参观实习过程中的提问及答疑。
在4S店进行顶岗实习时,由于学生人数较多,因此将选择几家4S店分散实习,以保证学生拥有充分是实习空间和实习任务,按照4S店提供的实习岗位,将学生分组,每组两人实习一个岗位,实习过程中由4S店配备一名该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指导,以及时解决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生产实习教学任务的有效实施,做到老师讲解到位,学生学习实践到位。
2.4 做到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生产实习作为一个必不可少的实践环节,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学生将课堂上所学理论知识和工作实践紧密联系起来,重点强调教与学的结合,实习开始前,进行理论的预先指导,实习过程中,让学生用心体会,认真实践。实习过程中,要求学生跟随企业导师参与到汽车销售、接待、维修及保险理赔等各个工作环节中,掌握每个实习岗位的具体职责及工作流程。实习指导老师在每个岗位实习结束后,结合岗位的具体工作性质,组织学生参与讨论总结,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及求知欲,增强对岗位核心职责的理解。
同时,实习期间,要引导学生充分发挥自己主观能动性,在完成实习指定任务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善于发现问题和思考问题的能力,并能结合所学理论知识对存在的细节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以突出实践环节的创新性。
3 结语
结合汽车服务工程专业生产实习环节的重要性,对我校汽车服务工程专业生产实习的如何开展提出了具体实施思路,将对提高汽车服务工程专业教学质量及学生的实践能力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对培养学生工程意识、工程素质及未来就业都极为有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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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刁金香.顶岗实习学生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校外教育,2014(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