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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 产业融合方式 渗透型 重组型 延伸型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2-010-03
一、农业产业融合内涵
对产业融合问题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国外学者发现计算机业、电信业、广播电视业和出版业之间存在产业融合现象,并从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引申出产业融合的概念。之后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发现产业融合现象存在于各个行业之中。
关于产业融合的概念,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表述。一些学者认为,产业融合起始于产业之间的技术关联,某一产业的技术向其他产业扩散,促使这些产业出现技术创新。一些学者则从产品视角出发,将产业融合定义为“采用数字技术后原来各自独立产品的整合。”日本学者植草益从产业视角展开研究,认为,“产业融合就是通过技术革新和放宽限制来降低行业间的壁垒,加强行业企业间的竞争合作关系。”这个定义是从产业融合的原因及结果两方面来解释产业融合的意义,但是随着产业融合在越来越多的产业中发生,产业融合的原因已经不限于技术革新或放松管制了,比如在经营方面的创新也会带来产业融合。相对于以上定义,欧洲委员会的“绿皮书”对产业融合的定义更具综合性,称“产业融合是技术网络平台、市场和产业联盟与合并三个角度的融合。”
笔者认为,产业融合作为一种趋势,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出现,而且不管是动因、方式还是内容都会越来越复杂。因此在界定产业融合定义时只对产业和融合两个方面进行界定即可。鉴于此,笔者认为,产业融合是指不同产业或同一产业内不同子产业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交叉的现象。
按照上述界定,农业产业融合可以理解为农业与其他产业或农业的子产业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交叉的现象。在这个过程中,不同产业特征不同,与农业融合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二、农业产业融合的必要性
1.农业产业融合有助于保障粮食安全。传统粮食生产技术成本高,污染大,既不利于解决粮食产量问题,又难以保障食品安全问题。随着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发酵工程、蛋白质工程、酶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农业和现代生物产业从技术到产品再到业务及市场等各个方面开始融合,最终形成了生物农业。生物农业的发展使得人类可以通过开发农业生物技术,控制农业自然再生产过程,进而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品质。
2.农业产业融合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传统种植业和传统养殖业及畜牧业都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而这些农业产业子产业间存在逻辑上的关联,比如种植业产生的废弃物(秸秆等)经过处理可以作为畜牧业的饲料,而畜牧业和养殖业产生的排泄物经过处理可以作为种植业的有机肥料。因此,不同子产业之间按照生物链系统循环的内在逻辑进行融合,使系统内各生态环节的投入与产出紧密衔接,进而提高系统内能量转换率和资源利用率,形成现代农业发展的新业态――生态农业。生态农业依照农业生产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从改进农业产出方式出发,对农业资源进行整合,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效果。
3.农业产业融合有助于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农民收入。我国当前农村户口人数众多,农业经营过于分散,但从产业的角度看,农业承载不了这么多人口的就业,农业分散经营也会导致效率低下。从农民收入构成来讲,农业收入所占比重非常小,但土地又是农民的最后保障,农民不会轻易长期租赁。也就是说农民期望租赁价格远高于传统农业所带来的收益。通过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农业等现代农业,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收益,才能支付给农民更高的报酬以获得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的顺利流转,达到规模经济效应。
4.农业产业融合有助于传承农业文明。农业与旅游业等服务业进行融合,利用自然环境、农事活动、农村生活等农业自然文化资源,适应人们观光、休闲、增进人们对农业的体验为目的的需求,形成一种新的产业形态即休闲农业。休闲农业不仅生产物质产品,并且提供农业观赏、农事体验、农业教育、农村娱乐等服务产品,使农业资源、生产手段、生产过程、生产成果、农村生活习俗、文化传统等作为一种场景、一种文化,为休闲者特别是城市里的学生提供了在农村休闲娱乐并接受农业文化教育、传播农业知识、传承农业文明的重要平台。
三、农业产业融合的方式
农业涉及面广,与之相关联的产业众多,不同产业间差异较大,与农业的关联点也不一样,进而造成与农业的融合方式存在差异。因此,我们根据不同产业与农业的关联方式将农业产业融合方式归结为如下三种类型:技术渗透型融合、重组型融合、延伸型融合。
1.技术渗透型融合。技术渗透型融合是指高新技术如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向农业领域渗透、扩散,进而引起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的转变。高新技术向农业领域的渗透是全方位的,融合模型如图1所示。
图中,农业经营包括土地管理、种子培育、生产控制、产品销售和产品追溯等五个模块,相关技术在农业经营过程中不断渗透进来,使农业经营更有效率,更安全,收益更高。具体过程如下:
(1)高新技术对土地管理模块的渗透。在农业经营过程中,不同地块土壤结构、水利条件、种植作物等都会有所差异,特别是在土地流转背景下,不同地块的出租人、出租年限以及地块的边界等也需要管理,因此高效精确的土地管理对农业经营至关重要。
承租人可以利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技术等将所有耕地的地号、面积、土地属性、种植作物等信息输入计算机,建立土地电子图文档案,并利用软件制作电子地图,并对相关信息作出及时修订和变更。土地电子档案的建立有助于统筹利用土地资源,不断优化种植业结构。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和遥感技术,能对作物面积、种类及种植户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对地号位置、面积、土壤情况进行管理,并对农业生产进行实时跟踪,从而实现了农业管理的自动化。
(2)高新技术对生物育种模块的渗透。传统育种周期长、效率低、效果差,将现代生物技术应用到育种过程中,能够有效改良动植物品种,促进农业产量的增长和生产能力的提高。利用航天技术,将种子置于太空中,种子可能发生基因突变,从而获得高产、优质、抗病等特殊机能。转基因技术可以将不同物种的有益基因植入育种作物中,有助于增强农作物的抗旱、抗虫等抗逆性能,提高农作物对生长环境的适应性,减少农药、化肥等化学农资的使用,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3)高新技术对农业生产模块的渗透。传统农业生产采用粗放型生产方式,灌溉、施肥等环节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效率和效果都不够好,高新技术的渗透有助于农业生产管理的精细化。比如,在育秧大棚安装传感设备对秧苗实行全天24小时监控,可以实时获取大棚的温湿度信息,并通过网络技术传至控制中心,控制中心根据需要通过自动化设备调节温湿度。将湿度传感设备置于不同地块,可以实时监控土壤湿度,当湿度低于某一数值时,控制中心会控制滴灌设备向土壤补充水分。施肥前,对土壤样品进行植物营养元素分析,将相关数据传入专家系统,根据植物需要,系统分析出施肥配方。
(4)高新技术对产品营销模块的渗透。农业增值不仅要实现在农业增产,还要做好品种选择、品牌推广以及渠道拓展,以应对激烈的竞争市场。随着公共信息平台在农业中的应用,农场可以通过加入各种加入会员方式获取农产品供求信息,适当调整种植结构;也可以在农产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树立品牌,推广产品,并直接与需求方取得联系。另外,还可以通过社交平台开展促销活动以及体验型产品推介活动,以增加品牌认可度并拓展销售渠道。
(5)高新技术对产品追溯模块的渗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对农产品的生产流通环节的追溯既有利于企业控制产品质量,也有助于消费者增强对产品的信赖度。信息自动采集技术(如射频技术)的应用,可以将农产品从育种到种植过程中的施肥、灌溉、环境、生长情形以及采摘等信息进行记录,配合传感技术可以将农产品在整个流通过程中的温湿度信息进行记录,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产品质量,也可以增进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
技术渗透型融合固定投资规模很大,只有当土地经营规模非常大的情形下,平均成本才能有效降低,融合的实施才能成为可能。
2.重组型融合。重组型融合是指将农业内部种植业、养殖、畜牧等子产业依据生物链的基本规律进行重组,按照系统的思想对各个子产业的资源及经营过程进行有机整合,以发挥农业的生态保护功能。
农业内部子产业融合之前,农业发展是一简单的种养模式,采取“资源――产品――废弃物”的简单模式,各子产业废弃物大量排放,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通过对农业各子产业生产流程进行重组,依生物链基本规律将各子产业加以融合以发挥协同效应。下面以种植业和畜牧业重组为例加以说明,具体模型如图2所示。
重组前,种植业特别是粮食作物成熟后会产生大量秸秆,秸秆处理不当会产生环境污染;畜牧业也会产生大量动物排泄物,处理不当也会产生严重污染。这两项污染是都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依据生物链规律,秸秆可以经过发酵等处理过程,转化为牛羊等动物饲料;动物粪便经过处理可以生成沼气供生产生活使用,而废渣则可作为植物有机肥料,改善土壤结构,发展有机农业。当然,子产业间可以通过交易来实现废弃物的再生利用,但由于废弃物自身价值低,分布不集中且主体较多导致协调困难,可能最终导致交易成本大于再生资源价值而难以实现。将种植业和畜牧业重组,形成横跨多个子产业的融合性经营组织,既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加强产业联动,发展绿色农业、有机农业,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又可以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重组型融合形式多样,既可以是种植业和畜牧业重组,也可以种植业与养殖业重组或者种植业、畜牧业和养殖业进行重组,这种融合方式固定投资相对较小,适应性较强,各地可以根据自身产业特点灵活应用。
3.延伸型融合。延伸型融合是指将现代服务业特别是旅游业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及相关资源延伸到农业中来,使之与农业资源、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机结合,发挥农业的观光休闲功能。
旅游业向农业延伸形成旅游农业,旅游农业以农业生产为依托,把农产品生产、农业自然风光、农产品加工等农业资源、农业活动与旅游业的观光、娱乐、购物、餐饮等服务融为一体。融合过程如图3所示。
图中左侧为旅游产业链,由旅游资源规划―旅游产品生产―旅游产品组合―旅游产品销售四个模块组成;中间为农业产业链,由农业资源规划―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组成;旅游产业链各模块向农业领域延伸,融合形成旅游农业,形成右侧的旅游农业产业链。具体过程如下:
在旅游资源规划阶段,一方面根据旅游产业要求,规划建筑、道路、水利、通信网络等基础建设,另一方面要能够满足农业生产的要求,统筹规划,节约资源,提高效益。
旅游产品包括旅游餐饮、住宿、景区景点、购物、娱乐等内容,这些产品经过各种组合能够形成观光型、休闲型、文化型、公务型等综合性旅游产品组合。旅游产品及组合向农产品生产与农产品加工领域延伸融合,形成具有农业特色的农家乐餐饮住宿、园林园艺欣赏、农业生产体验、农业教育、手工艺品制作体验以及土特产等旅游农业产品。
旅游产品销售一般通过旅游运营平台、旅行社、网络零售商等渠道完成,将这些渠道延伸融合到农产品销售领域,并将之与其他旅游资源有机结合形成特色旅游线路,打造旅游农业销售渠道,有助于打造品牌、客户信息反馈、精准营销、扩大客源。
农业延伸型融合能降低资产专用性,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农业产值。这种农业融合方式固定投入较大,单位产值高,客户集中在城市,适合在城市周边或者在知名景区附近发展。
四、小结
农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式,对于提高农业产值、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土地流转有积极意义。农业与其他产业关联方式不同,产业融合方式也有所不同,主要可分为高新技术向农业的渗透型融合、农业子产业之间的重组型融合、农业与相关服务业之间的延伸型融合三类。不同融合方式特点不同,适合发展的区域也不同,但都需要专业经济组织进行专业化经营。
[本文为河南省科技厅资助项目论文,项目名称:基于产业融合的南阳市耕地流转方式研究,项目编号:1524004100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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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南阳 473000)
【关键词】 农业会计;核算;探讨
农业企业是指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商品率,能够实行自主经营、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盈利性的经济组织。早在14世纪,英、法等国已出现了最早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企业――租地农场。产业革命以后,各种形式的资本主义农业企业,如家庭农场、合作农场、公司农场、联合农业企业等大量发展,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济单位。中国的农业企业是在1979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其形式主要有农作物种植企业、林业企业、畜牧业企业、副业企业、渔业企业以及生产、加工、销售紧密结合的联合企业等。农业会计则是以农业企业为主体进行会计核算的一种行业会计。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企业的生产过程、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等与其它行业均存在有较大的差别,使农业会计核算具有其独特的一面。目前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此共同探讨,研究解决。
一、关于农业会计核算的特点
(一)核算内容的广泛性
农业企业经营,往往涉及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等多种行业,有的国营农场还设有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这就要求会计核算既要满足企业综合管理的需要,汇总提供核算资料;又要能够适应多种行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分别计算各个行业的费用成本与财务成果,并考核各种非生产性的开支,其核算内容非常广泛。
(二)核算体制的复杂性
农业企业实行多种经营与双层经营体制,如国营农场有场部、分场、站和队等多个层次,还普遍建立了专业组织和职工家庭农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普遍推行农户联产承包的同时,也相应建立了统一经营的生产和服务组织;乡镇企业的体制更是复杂多样。这些无疑给农业会计核算带来了复杂性。
(三)核算方法的灵活性
现阶段我国农业企业的生产组织比较分散,经营形式以集体经济为主,经营管理的自较大,生产成果的自给程度较高,会计核算水平与会计工作的管理水平差距较大,使得农业会计核算方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例如,农业企业普遍实行承包经营,有些成本资料,企业很难直接掌握,需要农户提供,这就要求将账内核算与账外核算结合起来,将会计核算与统计核算结合起来。
(四)核算周期的不稳定性
由于农业生产作业的特殊性,受气候、地理因素影响较大,劳动时间与农畜产品生产(生长)时间往往不一致,呈现出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和地域性强等特点。其产品大多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是农业经济再生产和自然资源再生产相结合的产物,导致了农业会计核算的周期具有不稳定性。
(五)核算对象的不确定性
农业企业中有的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可以相互转化。例如,幼畜是劳动对象(劳动产品),随着幼畜的成长成为产役畜时,这种劳动对象(劳动产品)便转化为劳动资料(固定资产);而当产役畜被淘汰时,则这些劳动资料(固定资产)又转化为劳动对象(劳动产品)。核算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
二、关于“资源性资产”和“生物性资产”的计价与核算
“资源性资产”是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作为自然生成物的资源性资产的计量,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的计量不同。由于其稀缺性、非交易性,其计量有一套特殊的方法体系,理论界往往采用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对其价值评估,或构建边际机会成本模型和模糊数学模型等数学模型的方法对其价值进行计量。此外,对于一些单纯性资源,如土地资源的价格,理论上还可以采用马克思的地租资本化价格法,即: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但是,上述理论评估、计量方法,大部分还只局限于学术交流阶段,认知程度较低,距离可实用性还有相当的差距,这也正是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困难所在。笔者认为,对于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既要考虑资源性资产的特点,更要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相关的法规。如对于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法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交易。单从这一点来讲,土地使用权是有市场价格的。但法律又明确规定不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而土地又不存在所谓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的市场价格。那么,对于农业企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农用地应如何确定其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反映客观、真实地土地资源资产的价值呢?显然,其计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务机构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入账,现实中也不可能完全准确地去测算和取得。上述理论界采用对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或计量的结果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为了能够较为客观、真实地反映农业企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农用地的这部分土地资源资产的价值,不妨设想,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可参照《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用农业企业土地时应给以补偿的标准来确定。笔者认为,对于土地资源资产采用征地时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计量的入账价格,既具有实用性、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规依据;而且在理论界这也是得到认同的。而对于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性资产,则可按照其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如水库建设的支出,滩涂开发修建挡潮闸等支出作为计量的入账成本。对其所占用的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另按土地资源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土地以外其他资源资产自然生成物部分的价值。
“生物性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这一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活的动物或植物的概念完全相同。由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结合的一种生产活动方式,其许多特征决定了农业企业中生物资产的确认和划分具有复杂性和差异性。如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
――生物资产》第五条规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为生物资产:(1)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资产;(2)该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3)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将生物资产划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但对于一些特殊具体的生物资产,很难对其进行准确地确认和计量。如良种场用来进行试验和繁育的农作物新品种的籽种、农场中还没有长大的幼畜,在当期是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还是作为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再如母马生下一个小马驹,小马驹的价值该如何准确计量?新准则谈到采用名义价格,如果名义价格不容易找到或没办法获取,则可暂采用一块钱计价模式。而当小马驹长成马后是有价值的,马的增值部分一直要延续到这匹马最终转让时才能体现出来,马在饲养过程中所花费的代价是全部计入了当期损益,但马的账面价值一直是维持在一块钱,这显然不合理。对此,新准则中还没有一个具体、详细的规定。在此,希望各有关部门针对其行业的特点,在新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制定如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副业和渔业等行业具体的生物资产的确认、划分和计量标准。
三、关于会计信息的披露与报告
在农业企业核算中有时会存在会计信息大量失真的现象。这是因为:
(1)农场与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之间的关系往往表现为一种收取承包费(实物地租)的形式。例如一些规模较小的国有农场将土地承包给职工、周围农户以及外来的农户,实行“自主经营”的管理模式,完全由承包者自己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所种植农作物的种类和面积,农场总部只负责承包合同的签订、承包费的收取与管理,以及向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统计报表等。很显然,在这种经营管理体制下,农场本身也就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至多是编制一些简单的统计报表,根本无法提供完整的农产品成本核算资料;(2)承包农户的数量多而分散,自身的会计业务水平有限,平时不对农业活动进行记账、核算,而农场只是大致估计和分析汇总各农户的会计资料,根本无法提供反映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农产品生产成本的详细会计核算资料,尤其是某一种农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3)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人类无法预测和预防一些不利自然事项的发生,不能对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监督,因而无法保证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计量与记录的准确性;
(4)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户与家庭农场,在自主经营模式下,完全可以自己占有、支配完成承包任务后剩余的部分,而反映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会计信息的准确与失真对各承包户的利益并没有多大的利害关系,利益激励机制的缺乏进一步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失真。
对此,笔者认为应结合当地的具体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企业的规模大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占比重的高低,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等国外的一些会计核算准则,以及在我国新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专业化核算。如将农业企业划分为以农业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三种基本类型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以便能够提供准确、详实的会计核算资料,有效地进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与报告。
(一)以农业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农业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由于农业上市公司一般是由几个与农业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分公司所组成的,有的分公司主要从事农产品的粗加工、精加工及运输活动,已经完全脱离农业生产活动。因此,会计核算工作不能“一刀切”,应按分公司的业务活动内容进行分类。凡涉及农业活动的分公司业务,应按农业会计专业核算办法,进行日常的会计账务处理;不涉及农业活动的分公司业务,应执行统一的新《企业会计制度》,这样既能反映农业上市公司的总体财务状况,又能提供农产品成本核算的详细资料,突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以满足企业内外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二)中小农业企业
许多国家都有特殊行业的会计制度,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已经了中小型企业的会计标准。目前,联合国会计专家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也把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作为工作重点,用于规范中小企业的会计工作。所以,对于我国中小规模的农业企业,可以先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待发展到一定层次后,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可逐步转向执行统一的新《企业会计制度》。
(三)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以种植(或养殖)、收获农林畜牧产品为其经营活动的农业经营主体,其会计核算过程应着重体现农业活动的特点。一般来说,由于家庭农场经营者的文化素质较低,会计知识匮乏,不具备进行精确会计核算的条件。对于这部分经营者来说,可以要求其将农业活动过程中的各种耗费和损失进行流水账式的记录和反映,以便为农业企业系统的会计核算提供翔实的原始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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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青壮年人口减少,乡土人才流失严重。由于务农收入和务工收入存在着较大的比较收益差距以及农村的发展前景、发展空间有限,进城务工的农民越来越多,他们大多数是文化程度较高的青壮年劳动力,留在农村的多数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这部分人无论从体力上,还是从文化素质方面看,都根本无力来承担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重任。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无法有效贯彻到基层农村中。可以说他们繁荣了城市,却留下了一个寂寞的乡村。由于流失的几乎都是农村中的“精英”分子,文化素质较一般农民高,这使得培育新型农民几乎变得更加困难。而且,由于当前农村常住人口结构的变化和人口规模的急剧缩减,乡村很难开展一些集体活动,留守农村的人口也显然很难支撑农村长远的治理和发展,新农村建设的人口瓶颈突显,容易导致一系列的危机。
(二)农业生产方式落后,收入甚微。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他们为家乡带来了一笔可观收入,也改善了农村的生活质量,但是这种“输血”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一定成度上繁荣了农村经济,却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的经济结构。而且,在现有的下,由于农民的文化素质整体不高、技术水平要求低和现代科学经营理念缺乏,农村的生产仍然比较落后。首先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形式方面来看,农村土地产权不全,压抑了农民经营和投资的积极性,使得我国农业难以获得可持续性的发展;其次从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方面来看,农村的施行使得农村土地经营分散,小块土地经营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再次从农业生产技术条件方面来看,农村的施行不利于技术进步,难以提高农业经营的技术含量,从而阻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最终导致农户小规模生产对先进农业技术的天然排斥。在我国广大农村,多数农户往往偏重于劳动投入型,导致先进农业生产技术难以推广和应用,农业生产装备水平难以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难以获得顺利发展。
(三)农村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落后,不适应现代文明生活。由于传统习俗的惯性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仍有一些农村地区处于孤立和封闭状态,严重缺乏与文明的公共生活习惯和现代文明的互动,精神生活档次不高,社会娱乐设施落后,农民闲暇生活贫乏而单调。农村的脏乱差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地存在,科技环保观念缺乏。现实中在农村能够满足广大农民精神寄托的有形设施、文化组织和无形的精神正在日益的衰落和消失。农村文化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现存文化站文化中心及各类文化基础设施简陋,大多已经超过其服役年龄,老化情况严重。[1]此外,农民对待文化消费依然持保守态度,对待新生事物接受较慢,创新意识不强,文化知识水平较低,生活格调难以提高,富含知识性和艺术性的文艺活动难以进入农村,城乡差距较大。农村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只有得到较大的改变和提高,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新型农民培养的目标。同时,农民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民主监督意识不强,在实际生活中,农民遇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很少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要不通过私下调解,要不就是一味的忍耐。当然,这与我国农民不学法、不懂法以及过去“冤死不告状”的旧观念有关,也与诉讼成本较高和一些地方司法不公有关,农民不信法、不用法、“惧法厌讼”。
(四)农村缺乏资金支持,发展面临困境。资金流向遵守效益优势的原则,哪里收益高就必然流向哪里,所以当前城市资金不但难以流向农村,即使是农村自有资金也难以留住,而不断的被城市吸走。农村发展资金的缺乏,导致关系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难以得到有效改善,路、电、水、气相关设施不尽如人意。据有关部门初步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增资金15万亿元至20万亿元。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总量巨大,仅仅依靠国家财政投入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其中大部分仍然要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2]这当然与我国当前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业务单一、金融服务供给不足和管理粗放等原因有关,同时与农民工的收入投向也有很大关系。所以,随着农民工工资的提高和农民工工资相关保障的完善,如果能够动员返乡农民工将资金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来的话,对当前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无疑是一针强心剂。
二、农民工具备的潜在优势
(一)农民工人数多,形成了庞大的新型农民人力资源库。目前,我国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已达相当规模,国家统计局调查结果表明,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数量逐年增加,2003年为1.1亿,2004年为1.2亿,到“十一五”期末,我国农民工总数达2.42亿人。由于农业的季节性和传统节日的原因,农民工群体表现出了流动的周期性,他们大多数几乎每年总有一段时间会回到家乡,在此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他们所接触过的、经过自己一番吸收加工的关于城市生活方式的内容带给了农村居民。他们的这种载体作用不仅表现在实物形态,更重要的乃是生活观念层面。[3]如此规模的返乡农民工群体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必将组成庞大的新型农民人力资源库,他们的回流将会有效改变乡村建设缺乏中坚力量的状况,将会极大的提高农村人力资源的质量和数量。
(二)农民工见多识广,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农民工职业变换和务工地点变换比较频繁,流动性较强,这有利于他们开阔眼界,增长见识,在城市化的长期熏陶下,对城市的先进文明和公共文化接触比较广泛,对市场经济的理解也更加深刻,对科学经营管理的方式和方法也有所了解。鉴于此,返乡后,在农业种养殖中,他们容易运用科学和技术进行生产和经营,善于创新,敢于突破传统方法和观念进行大胆尝试;在农村各项改革中,也能主动学习,深刻理解中央关于农村的各项惠民惠农政策,并积极参与和给予大力支持,有利于中央各项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农村社会的治理和发展;农民工由于长期生活、工作在城市,已经具备一定的社会生活知识,他们了解城市的很多东西,具有经营理念。这将有助于他们返乡更好的发展,而且在农村比较崇尚“能人效应”,一旦返乡农民工成功返乡,必将在群众中引起“鲶鱼效应”。
(三)新一代农民工占主体,生活和消费方式有城市化倾向。据权威部门调查发现,16岁至40岁的青年民工,即“第二代农民工”占了总数的90.83%。他们有较高的受教育水平,有较远的人生职业规划,有较强的维权意识,而且更加注重自我尊重,可塑性强。他们挣钱回家只是目的之一,他们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正视自身价值,更多人意识到自我发展、人生价值和人生意义,注重消费结构的合理性,追求较高的生活质量和文化消费档次。特别是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工,他们成长在改革开放后较好的生活环境中,从小受到以城市文化为主题的报刊广播和影视的影响,他们的行为观念已经相当城市化、现代化。[4]返乡后,这些文明气息将会在农村广泛传播开来,有助于提升农村的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的消费模式。
(四)农民工收入提高,资金实力相对优越。在农民进城务工政策出台以前,农们的收入主要是来自大农业——农业、畜牧业和林业,收入结构比较单一,收入水平也比较低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农办主任陈锡文在2010年2月做客凤凰网《大政经》栏目时指出,进入新世纪以后,10年的时间,农民收入结构的本身变化是非常的明显,过去都认为农民主要的收入应该来自农业,从现在的情况看,已经说到了一个临界点,全国农民人均收入去年是5153元,这其中来自于真正所谓农业、畜牧业、林业,大农业这一块的收入大概就是50%,还有40%是来自于工资性收入,就是打工,有的是进城,有的是在乡镇企业,还有10%来自两块,这是新的概念,一块叫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些房子出租,存款的利息,财产性收入大概不到4%,还有6%多一点,叫转移性收入,就是政府给的各种补贴等等,现在的收入结构,我说今年是个临界点,可能到明年,来自农业大概会降到49%,50%以下。[5]从中可以发现,外出务工的农民相对于在家务农的农民收入要高出很多,资金实力相对比较优越,他们的资金投入将会有效弥补新农村建设的资金缺口。
三、农民工对于改变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条件的思考
由于制度、经济、素质和城市发展壁垒导致农民工无法实现城乡之间的顺利转移,必然产生大量农民工返乡问题。[6]农民工返乡将会给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和生机,所以农民工输出地政府要把返乡农民工作为培育新型农民的人力资源库,要做好宣传和引导,积极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提供有关支持和扶持,促进农民工的优势转化。
(一)创造环境,正确引导农民工的财力和智力资源回流。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村里留守的常住人口为“三、六、九”人员,即“三八妇女”、“六一儿童”、“九九老人”等妇、幼、少、老、弱、病、残。这部分人无论如何也成为不了新农村建设的主角。外出务工的青壮年在城市打拼过,积累了一定的财富,而且见多识广,眼光长远,又有一技之长并且富有激情。所以农民工输出地政府需要为返乡农民工的作用发挥创造良好环境,增强对农民工返乡的吸引力。诸如可以通过创办农民工创业园、发放小额贷款、提供技术支持或者税费减免、土地政策优惠、创业培训、工商登记、信息咨询、人员招聘、信贷优惠等帮扶政策为他们返乡创业创造一个好的平台。如此一来,既可以给当地财政带来收入,又可以解决部分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当然,鉴于以前的历史教训,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工作可以做,但千万不能一哄而上、“逼民创业”。同时,当地政府可以通过召开农民工座谈会或者组建农民工协会、网络博客等方式,听取农民工对家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农民工建设家乡的“金点子”,鼓励农民工为家乡建设做贡献。[6]
(二)完善政策,择优广泛吸收返乡农民工进入村级“两委”班子。大量有文化的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导致农村村级干部队伍不同程度上存在人才流失、学历偏低、知识结构不尽合理、年龄老化、后继力量不强等问题,使新农村建设失去了主力军。农民工常年在外务工,走过的地方和从事的职业较多,阅历丰富,市场和商品观念深入内心,创新意识和激情饱满,权利和法制意识较强。同时,农民工对政治参与的热情较高。农民工在外是一个社会化过程,农民工返乡,将外地的文化传播给了当地的农民,促进了不同区域文化和文明的融合,扩大了农村的开放程度,改变了输出地的社会生活,加快了输出地的社会变革过程。[7]鉴于农民工的一系列潜在优势,流出地政府应该统筹考虑,制定合理政策,大力宣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意义,支持和鼓励素质高、群众反映好,有经济和市场头脑的返乡农民工参加竞选。择优吸引农民工返乡进入村级“两委”班子,将会有助于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共同致富,加速新农村建设的进程,进而稳固我们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基础。如在今年的全国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很多农民工不惜高额路费和几番周折专门回村参与村级干部的选举工作,投上自己神圣的一票,其中还有一部分农民工主动参与村级“两委”人员的竞选,这种现象令人鼓舞。
(三)针对性开展培训,提升农民工的技术和能力水平。我国农民工人数较多,而且增长较快,虽然整体上素质较高,但是仍有一部分农民工的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需要提高。所谓针对性的培训是指创办个人企业的能力培训和关于农业种养殖的技术培训。但是,鉴于部分农民工有创业激情而无创业能力以及新一代农民工对农业知识接触不多、缺乏了解,针对性的培训就成为了提升农民工的技术和能力水平必不可少的一个关键环节。所以当地政府应一方面要对有培训需求、创业意识、思想活跃,有一定资金实力的农民工进行创业观念、创业准备、政策法律、企业管理、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和企业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培训,不断给他们“充电”,激发其自主创业的信心和激情。[8]另一方面要对渴望农业种养殖的农民工进行培训,鼓励返回农民工参与农业产业化开发,充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鼓励农民从事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及流通经营,从而增加农民收入,激发农村活力;可以组织他们到企业或者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和锻炼;可以邀请专家,组织技术力量,对其进行现场指导;可以帮助建立种养殖协会,提高组织程度;可以提供政策性专项扶持基金、农民工创业贷款担保资金、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服务。
我国蔬菜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蔬菜市场,虽然我国蔬菜产业国际市场竞争力整体在不断增强,但我国蔬菜产业依然存在较多问题,制约了我国蔬菜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目前我国大多数农业企业还无法提供成本核算的具体资料。对蔬菜的生产成本研究较少,与实际结合的蔬菜的成本核算的具体研究更是寥寥无几,对蔬菜生产成本核算的操作还没有形成相应的规范,因此本文运用制造成本法对蔬菜生产成本核算开展更深层次的研究。
关键词:
蔬菜;生产成本;核算
一、蔬菜生产成本核算概述
1.农产品生产成本
生产成本按照其构成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完全成本和制造成本两种。因此核算生产成本的方法也有完全生产成本法和制造成本法。在完全成本法下,成本是企业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仅仅扣除销售费用而计算来的一种产品生产成本。而在制造成本法下,成本是企业以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为基础,根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而计算出来的一种产品生产成本。在这种方法下,企业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产品生产成本之内。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为现在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同时都规定了成本核算必须使用制造成本法,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农业企业一律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产品生产成本。因此无论是农业企业还是种植大户以及家庭农场和农户都可以参照制造成本法进行生产成本的核算,统一口径以便进行生产成本的比较分析。
2.蔬菜生产成本核算的必要性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之前举办奥运会是赔钱的工程,1980年莫斯科奥运会花掉90亿美元之巨,致使1984申请举办奥运会时,只有美国洛杉矶一个城市申办。美国洛杉矶举办这次奥运会给了成本管理一个展示的机会,成本管理给了世界一个警醒,将奥运会由一个赔钱的工程演变成盈利的工程。洛杉矶实施成本管理并没有运用很复杂的方法,一个是招募志愿者从而降低人工成本,二是拍卖用品使用权降低相关物品成本。结果,第二十三届奥运会不仅没有亏空,然而节余两亿多美元。从这届奥运会之后的各界奥运会都实现了盈利。例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收入达到了205亿,支出为193.43亿,盈利超过十亿。成本管理确实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技术。我们可以通过正确核算农产品生产成本,从而能更好的对蔬菜成本进行控制从而降低总成本及单位生产成本。
二、蔬菜生产成本核算现状
目前,蔬菜生产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由于蔬菜品种众多及生产周期不一致等特点,导致蔬菜成本核算对象及计算期混乱。其次是,在实务中,很多农业企业及农户都忽略了人工费用的核算,实际上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人工费用占很大的比例,家庭用工也应该按照市场用工折价。再次是,对于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单一。最后,多数农业企业成本核算时不能提供具体的成本核算资料,以至于不能准确的计算出各种蔬菜的生产成本。
三、蔬菜生产成本核算的完善
1.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和计算期
蔬菜的生产具有季节性强、生长周期长、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交织的特点,因此蔬菜的成本计算期应与生产周期一致,在产品产出的月份计算其成本。蔬菜的种类非常多,为了正确核算蔬菜成本,应根据种植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成本管理要求确定成本核算的重点对象,采用品种法和分批法相结合来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对于主要种植作物按照品种法和分批法相结合进行核算,对于一些次要的种植作物可以合并计算其成本,从而简化会计核算手续。农业企业的生产往往是不断进行的,对于不同的蔬菜品种应确定不同的成本计算期。一般情况,一年一次生或几次生的蔬菜,在收货该蔬菜的月份计算该种蔬菜的生产成本。
2.完善蔬菜生产成本核算项目
蔬菜的生产成本项目主要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直接材料指蔬菜生产中耗用的农用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直接人工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工人的工资及福利费。其他直接费用,指除了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外能对象化的费用,包括机械作业费和灌溉费。机械作业费可以根据作业时间作为分配比例分配到每种蔬菜的成本中。间接费用指不能直接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费用,除期间费用以外不能对象化的费用。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的肥料、农药费、灌溉肥、供热费、保险费,以及不直接参与农业生产的人工费用等。期间费用也不能对象化,但是制造成本法下期间费用不记入到产品成本,而抵减本年利润的费用,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3.完善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费用是一个整体的概念,没有其具体的指向,而成本则是对费用的归类,有其具体的指向,所以,可以说,成本是对象化了的费用。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实际上就是计算产品成本的过程。在进行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时,进行共同费用的分配时都按照各种品种的种植面积进行分配,然而从会计角度,有些共同费用按照种植面积作为分配比例不合理,例如租赁作业费可能作业时间相差较大,那么就应该按照作业时间来进行分配,有的可以按照产品的产量等方法分配。其次就是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在进行调查时全都按照10%的折旧率计算,但是农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具体的规定,那么就应该按照规定的折旧年限进行核算,而不是采用统一的折旧率。2013年,我国颁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其中对农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有相关规定,指出农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对于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具体办法,在制度的第四十条指出:“农业企业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可见,对于农业企业核算农产品具体方法,我国还未有具体规定,介于农产品种类繁多、生命特性等原因,导致农产品成本核算较为复杂,在这种前提下,应完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对农业产品成本的归集、分配和结转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对农业企业做一个指导及规范的作用,以更好的按照规范对农产品进行核算,控制农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建立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是反映企业生产管理和经济活动的第一手资料,它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成本管理,开展经济核算和起着重要作用。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准确及时地记录和整理原始材料是开展产品成本核算的前提,在做好生产经营档案的基础上,在日常的生产中,随时记录发生的费用,为了搞好成本核算打下良好基础。
四、讨论
由于蔬菜核算还没有形成具体的操作规范,种植业成本核算领域的研究随着农产品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外界环境不断变化,该篇文章的研究仅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在将来的学习和工作中,会继续对其作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作者:乔宏 虞丹婷 袁亚杰 崔若天 单位:河北农业大学
课题名称:
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课题,课题号:154576480。
参考文献:
[1]吴江虹.对农产品成本核算的思考[J].江苏农业科学,2012,(12):398-400.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在党的以来的农村改革实践中,人们对农民使用土地的权利形成了一个通行且己被法律认可了的叫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在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术者述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内涵与外延的表述有诸多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称之为土地承争经营权,定义为: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主要依据是该定义是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由我国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的,并综合《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而得出的。宪法修正案第6条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民法通则》第80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的保护“。其它法律如《农业法》《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及其它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中也多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并作了类似于上述含义的规定。在诸多学者的学术著作中使用的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仍不失为一个最恰当的概括,因为具体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利大多仍是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而设立的。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已被广大农民认可了的称谓。
(二)称之为农地使用权。一些学者主张用“农地使用权”一语取代现今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并以物权关系固定农地使用关系。农地使用权是指农业经营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它是一种真正的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全部性质。他们认为联产承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属于债权性质。债权效力比物权弱,债权原则上不能对抗物权。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经常发生发包方任意撕毁承包合同,严重侵害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事件,主要是因为农户所取得的使用权属于债权。此外,债权属于有期限的权利,致使临近合同到期农户对土地不愿投入,甚至进行掠夺式经营以及重新签订合同时引起农村秩序动荡等现象。如果采用物权关系和物权制度,基于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所有权人,据此可以避免任意侵害农户利益的现象。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历了一个债权物权化的过程。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一个形式上的结果,就是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体系中,不再使用“承包经营权”这一带有债权特点的概念,“为了避免与债法上的‘承包经营’相混淆,在物权法上还是不用这一概念为好”。还有的学者认为,为了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在法律术语上应与各国通行做法一致,故应用农地使用权代替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称之为永佃权。有的学者提出我国的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应实行永佃权制度。有的则认为,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就是一种新的永佃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仍是一种用益物权,它是指土地经营者(永佃权人)以支付佃租,长期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但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耕种的权利。他们认为永佃权从权利性质内容到权利期限(30年甚至更长)都是与现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接轨的必要实行永佃权制度。实行永佃权,不仅可以使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且可以使土地经营权得以流动,形成规模经营,并为土地投资提供内在动力,可以有效地克服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土地均包而引起的土地经营规模较小,承包地流转困难,产业结构调整受阻等问题。且永佃权的长期性可以避免农户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他们有的还认为可以而且应该用“永佃权”代替“农地使用权”“永”表明该权利为一种长期的权利,“佃”字表明永佃权反映租佃关系,简洁明了,内涵确定。而“农地使用权”系生造的概念,以“使用权”概括,易生歧义,因为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不仅限于使用权,因而,如果我国将来物权立法采取一种与永佃权制度基本一致的制度,在名称上应采取永佃权,总之,目前,在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名称、内涵及外延上尚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各种主张均有一定的合理和可取之处。但我们还认为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理论界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物权说和债权说:
(一)物权说
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但理由不尽相同。1:承包经营权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承包人基于承包合同而实际占有、控制、使用土地,对土地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2、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集体组织在与农民签订承包合时,不能就同一标的设定两个承包权,承包人对于其承包标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自主地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的义务,3、承包经营权具有优先性、追及性。承包合同都是有期限的,期满后,再次签订承包合同时原承包人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承包人根据合同占有承包标的后,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其权利的行使,不管承包的土地被谁占有,承包人都有追索权。4、《民法通则》将承包经营权规定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而不是规定在债权部分,至少说明立法原意也是把它排除在债权之外的。5、承包经营权是根据承包合同设定的,但并不能据此认定承包经营权为债权。物权和合同并非互相排斥,相反合同往往是物权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经营关系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请求集体将土地交由自己承包经营的权利是一种债权,而承包人依据合同直接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则是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可以对抗任何人。
学者们还从革除实践中的弊病出发,认为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农业生产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农业生产的周期性需要经营者作长期投入,而长期投入的决定性因素是土地使用关系的长期稳定及土地使用权利的自主流转,而这只能在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基础上才能统一起来,我国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与第一轮相比有一个明显的不同,就是非常强调稳定土地使用关系的稳定突出“30年不变,及对土地的频繁调”透过30年不变的制度安排;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以促使农民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入,避免掠夺式经营,实现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一方面可以控制农村人口的出生率,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土地承包权的自主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以克服土地均包模式所导致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和土地规模狭小的弊端,同时也杜绝乡村级干部在土地调整中的侵权行为。只有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才有利于维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才有利于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才有利于农用土地的合理利用。
(二)债权说
近年来,有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债权,其主要理由如下:1、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连带性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带于联产承包,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联产”意味着承包人必须达到“承包指标”,发包人对作为承包经营权标的物的土地,仍有相当大的支配力,2、从承包人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上看,联产承包合同关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因此而取得的承包权实际上只有对人而无对也的效力。3、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来看,承包人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4、依《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就会出现土地所有权上设定土地使用权,又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梯次结构,这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不无疑问。5、在土地转包关系中,转包人取得的权利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若该权利性质为物权,这显然违背一般物权法原理,若为债权,则立法上和实践上不得不区别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分析。
1、物权说失依体系解释方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物权,并又从实践的需要方面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的必要性。债权说则是从现行规范经过实证分析得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债权的结论。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行的十多年中,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了由债权向物权转化的物质条件,而在生活实践中更多地具有债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土地承包人极为不利,因此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
2、物权和债权说两种不同的见解,表明了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规范的冲突,依体系解释方法,民法通则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膦“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他物权自属无疑。从《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农业法》第12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系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显然与物权法定原则相违背。此外,非经发包人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能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转包承包土地,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对人效力而不具有对物效力,因而性质当为债权而非物权。正是因为存在这些规范的不一致才使得立法者旨在规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低价位的具体规范中,表现出许多债权特征,从而就有了物权说与债权说的不同见解。
三:关于土地承经营权流转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流转达是市场的基本特征之一,土地使用权流转就是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的转换或变更。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学者们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学者们的观点比较一致,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有必要进行流转,但流转的原因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就是市场化、社会化农业生产要素是土地。如果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建立将是一句家话。现有的是将集体所有土地按人口平均分包到一家一户,如果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将被凝固在分散的一家一户上,根本无法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客观上阻碍了我国的土地资源向种田能手集中不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及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无法实现土地的市场化配置,那只有仍继续原来的准行政性分配土地的制度。这种准行政性分配导致的缺点很多,否定了土地流转的经济因素和效益原则,事实上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阻碍了农业生产的进上步发展。农地的市场化配置将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所必需的。2、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要求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为了确保农户对工地长期投入的利僧必须要稳定的土地使用制度并允许土地使用权自主流转,为此必须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是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市场化、社会化的需要。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很大程度上禁固了农村劳动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基本是该集体的成员才能使用,这样使农村的劳动力只能禁固在特定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并且承包垢收入多寡直接关系到农户收入的多寡,家庭的主要任务就是必须种好承包地,因此,家庭主要成员在农忙时必须回到土地上,仍摆脱不了土地的禁固。再者因为视行土地管理制度和其他以属地原则相关的制度,如户口等,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即使转化到其他方面,户口仍在农村“农民永远是农民”这种禁固与土地有密切关系要解除土地对农村劳动力的禁固,第一步必须从改革现行土地使用制度入手,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流转制度。使农村劳动既能通过这种制度取得土地承包权,又能通过这种制度将其转让出去同时搞好综合改革,如户籍制度改革等,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流转制度是农业生产进上步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需要,现行的按人口平均分包土地的模式。使我国一家一户的承包地不但面积小而且过于分散不仅制约了大型、先进的农业机械的有效使用,而且耗费人力多、物力多,又使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的水利建设难以进行,从而影响了农业机械化、水利化工作的全面推进。一方面会种田的种能能手得不到大规模土地供其耕种,另一方既使不会耕种者,无法耕种者也拥有一份土地使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必须确立农地可流转制度,使会经营土地者得到较大规模的土地,而不善经营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搞其他经营,实现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5、是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的需要。《土地管理》第2条第3款规定,土使用权依法转让。然而除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汉转尚无成形的法律法规。而早在建立之初,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同程度地自发进入了市场。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自发进入市场所带来的纠纷和混乱表明,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依法规范土地流转,它是当务争。
(二)上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芳设计
虽然学者们论述了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右流转的制度,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却不是很充分《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林、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三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须受让人具有社区成员的身份,非社区成员的个人或组织受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例外受到严格限制。农业部1994年12月《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在坚持上地集体所有和不设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收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面承包期间。对承包标的物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农业法》第13条规定:“在承包期内经收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让所承包的土地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来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1986年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转达、转达包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无效。《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上这些规定构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的法律渊源,此外还有一些根据这些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集体组织成员内,经发包方同意,以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方式流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很来格。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抵押。多数学者认为如此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流转范围封闭,社区成员的身份因素对汉转有很大影响,采取债权的汉转方式,使得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顺畅。另有学者认为之所以要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汉转范围,是因为农村生产水平不高,而且为了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有必要这样限制。
此外学者们还认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操作无章可循,自发流转现象多,没有统一规范的程序,有很多“口头协调”,纠纷隐患多,影响农村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汉转管理是落后,(1)缺乏一部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法,(2)没有专门负责农地管理的职能机构,(3)农村土地地籍制制芳尚未全面建立,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采取登记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依法登记。这样做:(1)可以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效力。(2)可以维护交易安全。但具体深入的登记机关的设置、登记的程序和方法等并救济化述。此外还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一不定期的限制1:不得改变土地用途。2:禁止炒卖土地承包经营权。3:规定最低流转面积,避免农地过于分散化。总之,学者们对这一部研究无论的深度,还是从广泛上讲,都需做进上步的努力。
四:土地承包经营的行政管理
(一)农村承包经营公司的管理
农村改革之初,土地所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一种粗放型的改革方案,未能建立规范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目前,农村承包合同从签订、履行到解除常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依法签订,履行到解除常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依法签订,履行这类关系着集体利益与承包者合法权益的大量合同,对于当前稳定社会大局,稳定农村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加强对这类合同的管理,已成为当前及今后农村经济建设中亟待解决的头号题。一、农村承包合同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即发包、签订、履行三个阶段)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1:发包阶段(1)“标的”违法(2)“拉黑牛”现象严重。(3)重叠发包等,2:签订阶段(1)自己。(2)权利义务关系失衡。(3)违法条款明显。3:履行中存在的问题。(1)对承包合同缺乏签订后的管理。(2)用行政命令与行政手段的方法随意解除合同。(3)发包方主要领导的更换造成合同中止或无法履行,(4)短期行为严重。(5)“转包”现象严重而大都违法。为解决现行土地承争经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管理及其机构设置,学者们有以下设想:1、利用现有的行政机构在不增加编制的条件下,调整业务部门,专设农村承包经营管理部门。2、公证机关对土地承包经营合进行管理提出该观点的学者对公证机关提前介入的可能性与必然性作了论述。为保证公证机关正确发挥职能作用。严肃执法应赋予公证机关以下权力(1)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必须权。(2)公证机关经审查以后不合法,不真实,不可行的合同有决定中止履行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利。
(二)农用土地的用途管理制度。
如前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这意味农民将获得更大程度的自,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土地资源将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此,学者提出了一些方法。土地用途管理,是拗国家采取必要的法定形式,使农村土地各种现有性质固定化,土地用途变更程序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一个重要的制芳条件是建立健全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土地产权登记制度,一方面以法定形式明确土地产权的归属;另一方面以法定形式固定土地登记之用途。国家土地用途管理主要是对土地登记之用途。国家土地用途管理主要是对土地登记之用途的管理。在设立、转移或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如果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政府土地主管机关可对此行使强恢复原状或行政处罚的权力。
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剩余劳动力;转移;职业化教育;农业就业;非农就业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4-0047-04
三农问题已经成为我国迈向现代化的巨大障碍,也是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最棘手的难题。化解三农问题的难点之一就是如何减少为数众多的农民,促进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这对于加快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进程意义至关重要。对于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研究已不少,蔡认为,通过剩余劳动力转移,扩大了就业,对于农村增收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潘文卿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外向转移,不仅是中国经济全方位变革的主要推动力量,也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之一。本文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于以疏导农民就业途径为切入,发展农民职业化教育,使农民本身具有转移的能力,从而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村城镇化,推动农村发展。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意义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全国总人口的大部分生活在农村,客观存在的人多地少和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富余。随着农村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队伍还会日趋增大。如此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如得不到及时、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势必影响整个农村经济的振兴、社会的稳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解决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对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1.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农民增收的根本途径。提及我国的贫困问题人们往往归因于我国人口太多。实际上我国幅员辽阔,人均耕地面积并不算很少。2005年我国人均耕地面积0.099公顷,是日本的2.9倍和韩国的2.8倍,甚至比英国高出4%。但是,由于我国农业劳动力比重过高,农业劳动力人均占有耕地却远远低于这些国家。工业化国家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一般都在10%以下,一些先进的工业化国家农业人口的比重更在4%以下。而我国农业人口比重高达57.01%,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国家。我国农业人口人均占有耕地仅为0.18公顷,而日本为1.5公顷,韩国为0.7公顷,英国为10.8公顷,分别是我国的8.6、3.9和60倍。由于我国农业劳动力几乎处于无限供给状态,大量农民的劳动属于“剩余劳动”(即劳动的边际生产率等于零),从而使我国农业部门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不仅远远低于工业化国家农业部门劳动的边际生产率,也远远低于我国工业和其他部门劳动的边际生产率。这就是我国农民贫困的真正根源。因此,将农业剩余劳动力从有限的土地中转移出来,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的边际生产率是我国农民摆脱贫困的根本途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将使农民收入成倍甚至十几倍地增长,这是其他增收措施(如减免农民税费等)所无法比拟和替代的。
2.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有利于农村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就业结构的变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手段之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合理流动。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等非农产业转移,不仅可以优化农业内部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以及副业结构,还可以发展壮大农村二三产业,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升级。
3.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推动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前提。现阶段由于每个农业劳动力耕种的土地过少,严重地制约了我国农业的集约化经营。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统计,我国平均每千公顷耕地上拖拉机使用量只有6.4台,而日本为470.8台,韩国为103.7台,美国为27.1台,德国为87.2台,法国为69.2台,英国为84.5台;我国平均每千公顷耕地上收割机使用量只有1.6台,而日本为248.7台,韩国为49.4台,美国为3.7台,德国为11.4台,法国为6台,英国为7.9台。我国与这些国家在农业集约化程度上的巨大差异是与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存在密切相关的。只有农村剩余劳动力充分转移出去,现代农业技术才能推广,我国农业才能真正实现集约化和现代化。
4.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有利于推进城镇化、工业化进程。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会进入城市,成为潜在的城市居民。城镇作为农村工业、服务业发展的载体,对乡镇企业、文化、科学、教育、娱乐业等产业都有明显的集聚作用,可以为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提供优越的交通、通信、金融、信息等服务及人才、技术支持,而成为“准城市居民”的这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又恰恰为城镇的发展和工业化提供了生产力,促进了城镇的消费、交通、建筑、服务业等,加快了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进程。
二、我国现阶段农村劳动力现状及成因
(一)我国现阶段农村劳动力现状
根据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有关数据,截至2005年底,全国总人口为130 756万人。其中,城镇人口56 212万人,占42.99%;乡村人口74 544万人,占57.01%;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基本情况表明全国15~64岁之间的人口占总人口的70.15%。由于农村人口政策的现状以及农村医疗卫生落后、生活水平较低等原因,农村65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会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也就是说农村人口在15~64岁之间的比例不会低于70.15%的平均水平;又由于九年制义务教育在一些农村地区并不能有效地贯彻执行,加上近年来农民收入下降,辍学儿童增多,他们一般在14~15岁就开始参加农业劳动,甚至外出打工,因此,这么算来,农村的劳动总人口应不低于53 000万人。而我国土地共有1.27亿hm2的耕地,根据农业部相关课题组的研究表明,在农村现有生产力的生产规模条件下,只能为1.5亿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也就是说,在农村5.3亿的劳动力中,有接近3.8亿属于非农业的剩余劳动力,除去其中一部分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绝对剩余劳动力数量依然很大。但从我国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的状况来看,适合市场需求满足工商业发展的劳动力不足,而既无技术、又不符合用工单位需求的农村劳动力过剩。因此,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剩余属于低水平、结构性剩余。据统计,2005年我国农村平均每百个劳动力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1.64%,小学程度的占18.08%,初中程度的占59.68%,高中程度的占13.9%,中专程度的占4.89%,大专及大专以上的就更少,仅占1.81%。农村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7.7年。可见,我国的农村人力资源质量较低,这也就制约了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与“消化”。总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教育程度低
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是衡量农村人力资源素质的主要指标。根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我国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6.79年(城市为10年),在15~64岁农村劳动力中,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不足1%,比城市低13个百分点,2001年我国农村劳动力4.83亿,其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87.72%。全国约有8 500万文盲和半文盲。近几年,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大力发展农村各项教育,农村劳动力文化基础有一定的提高,但是,离现实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
2.技能水平低
根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教育或通过技术培训的只占3.4%,接受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仅有0.13%,有技术特长的仅占10.6%,而高达85%以上的农民不具备专业技能,不具备现代化农业生产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极大地阻碍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3.身体素质不高
由于经济贫困以及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原因,农民在营养、卫生、医疗、保健等方面的条件较差,90%左右的农民没有医疗保障,农民身体素质总体水平偏低,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农民的健康状况更不乐观。
4.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弱
我国农村劳动者由于其自身文化素质不高以及长期受计划经济和小农经济的影响,缺乏现代经营和管理的知识,经营管理能力低,生产出来的农产品难以进入市场,未能得到预期的收益。有些农民办的小企业,由于缺乏经营管理能力,造成经营管理不善、资源浪费、效益不高。这种状况阻碍了农村劳动者参与市场经济的竞争,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现阶段阻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因素
造成农村剩余劳动力逐年增加而无法顺利“消化”,且综合素质较低,与其自身的特点和其所处环境有一定的关系,但主要还是由于多年以来的各种限制性的制度束缚了农村的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正常转移。
1.土地制度
土地是农民家庭的重要财产,当农村劳动力决定是否向城市永久迁移时,失去土地承包权的风险会降低他向城市永久迁移的意愿。出于社会安定的考虑,我国的土地政策历来对土地交易有严格的限制。近十多年来,这些限制开始逐步放松,因为农村经济发生了许多重要的变化。2002年,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修改后,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大为减少,该法为保护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
2.户籍制度
我国现行的户籍分割制度把个人束缚在固定的狭隘的地域范围内,在狭隘的地域范围内人们又被固定在特定的“单位”里,从而将农民世世代代限制在土地上,隔离在城市之外。户口制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随着80年代后的改革开放和城市化的加速,国家逐渐放松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限制。但是,对于想进城市并成为城市居民的农村人,障碍依然存在。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还必须向所在城市交纳各种各样的费用,如暂住费、计划生育费和城市增容费等。没有城市户口,这些流动人口就不能或很难得到所在城市或单位提供的许多福利,如子女教育、社会保险、住房优惠等,其在城市生活的成本就会远远高于城市本地人。可以说,现行的户籍制度使永久移居城市的交易成本很高,客观上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
3.教育体制
长期以来,政府对农村和城市的教育投入是有差别的。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政府没能创造良好的条件,以致许多农村居民无法享有这一权利或履行这一义务。城镇中小学属于国家办的学校,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建设,而农村的中小学教育就大体上是“民办义务教育”,即除了公办教师的工资是由中央和当地政府支付以外,其他都是农民自己掏钱支持办教育。因此,在农民收入极低的现实条件下,农村教育投入和可以使用的教育资源十分有限。国家在教育投入上的不公平造成了城乡居民在接受教育上的不平等。城市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远高于农村居民,在劳动力市场上自然处于优势地位。
4.社会保障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层次,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将农村放在次要位置,甚至有相当部分社会保障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斥在外,从而导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严重落后于城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民的生活风险也在不断提高,土地保障并不能承担农民抵御生活风险的全部负担,尤其是无法抗拒来自于市场经济的高费用风险。因此,在农村地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当前农村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所需要的,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剩余劳动力摆脱土地束缚、成功实现转移的制度依托。没有社会保障制度对土地和家庭保障的替代,农村剩余劳动力永远无法真正离开土地成为城市居民。
三、深化职业教育,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无论是农业产业化经营还是农村现代化的实现,从最根本上讲,都离不开农民的知识化。知识化的农民首先要求具备一定的知识素养,包括文化基础知识、现代科技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等。针对我国国情,农村职业教育应该以政府为主导,将农民职业教育区分进行:进行农业就业职业教育和非农就业职业教育两种。首先理清农村所需劳动力与剩余劳动力关系,使潜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显现,进而疏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逐渐划清农村劳动力与非农村界限。
(一)农业就业职业教育
1.要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农村职业教育在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农民对农村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坚决摈弃对职业教育鄙薄的旧观念,确立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应有地位。而政府在农民职业教育中应该起到主导者的作用。
2.要明确农村职业教育为农民知识化服务的目标,主要针对的对象是现存的农村中年成年劳动力,在这方面农村职业教育具有开展农民培训的许多优势。因为这部分人有比较优势:已经完全投身农业,有一定的农业从业经验,且具备接受新知识再学习的能力。因此,培训的这部分人员会是现阶段传统农业发展的主要力量,对于我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的培训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做法,利用“政府+学校+农民”的三结合体系,其中政府主导筹资监督,结合学校师资力量,对适合的劳动力对象进行农村现阶段主要种植业技术的职业教育。
3.发挥农村职业教育在培养未来新型农民中的作用。这一途径主要是针对未来的农村潜在劳动力而言的,在这一过程中,目前最为重要的是要从观念上消除对农村职业教育的偏见,从制度上保证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同时,针对农业从业潜在劳动力这部分“新鲜血液”,要将他们打造成建设新农村的新型农民,向我们将来的农业产业要效益。在这方面,职业学校要在发挥其特色和优势,依据当地的人力资源,地理环境进行专业设置和师资配备,突出农业科教优势园林园艺、花卉、蔬菜无土栽培等经济农业为主,结合种植业,办出农民职业教育的“新农”特色。
4.推进农民职业化和就业准入制度建设。加快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对于提高劳动力素质、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都有积极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制度建设工作,对于农民职业教育也是意义重大。在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新形势下,通过执行就业准入制度, 促使农村人口有意识地参加教育或培训,对于农民职业教育的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非农就业职业教育
现阶段,一方面,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难,且逐年增加,而另一方面,各地企业对各等级技工的需求量增加,而全国技工,特别是高级技工严重短缺,从而出现有些企业高薪难聘一位高级技术人才的现象。劳动力市场需要职高、技校、中专文化程度技工的需求占54.4%。全国性的“技工荒”和我国农村劳动力大量剩余的现实告诉我们,技工短缺为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指明了新的出路。而且从长远看,农村非农就业的职业培训才是我国加快城市化进程,完成现代化建设的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当然,让农村剩余劳动力完全转移并非那么容易,但是加大非农就业的职业教育确实是我们完成这个艰巨任务的可行切入点。
1.充分认识农村非农就业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一直以来,我们只是一味的强调农村建设、农业的发展,政府也在不断加大财政支出,而效果却不明显。原因在哪里?就是因为农村负担太重,用仅有的一点农业效益加上一点点政府补贴在养活绝对超员的农村劳动力。那就如同一个成年人背着一个已经长大的孩子,总是希望有力气多干活,于是,给他多吃饭,补营养,而效果甚微。问题是他的力气在有负担的情况下已经达到极限。怎么才能效率最高?很简单那就是让孩子从背上下来,帮他干活!一方面,他有了更多的力气,而且有孩子帮他;同时,孩子也会成长的更快。也就是资源充分利用的概念。现阶段对于我国已经是不得不给农业现代化发展减负时候了,这是一个战略性的转变。它直接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进而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基于这种战略高度的认识,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村非农就业职业教育的投入和服务力度。
2.明确农村非农就业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与对象,突出自身特色。这里,主要是针对大部分潜在劳动力,未能继续完成学业深造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他们的学习能力强,能适应变化的环境,是将来成功走出农村,完成转移的主要部分。我们经常会见到初高中生刚毕业就投入到第二三产业中去,在随着年龄的增长最终会由于没有专业知识而再次回到农村,成为剩余劳动力,这给农村、农业又造成了负担。针对这种现象,对他们进行非农就业的职业教育就显的格外重要。一方面,坚持常规学历教育,招收初中、高中、中专和职高的毕业生进行2-3年的系统学习,使他们具备中、高级技工的基本素质,适应“蓝领”、“灰领”或者“银领”工作岗位要求,能够大胆地走出去;另一方面,大力推行短期技术培训,取消年龄和文化基础的限制,对现有劳动力进行实用技术培训,使他们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一定的技术技能或现代农业技术。只有双管齐下,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培训,才能有效地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同时,职业教育在办学过程中,要始终以就业为龙头,以市场为导向,适应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变动对劳动力的不同需求来设置专业和开设课程。根据当地剩余劳动力资源的特点和劳动力稀缺地区的劳动力需求情况,切实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
3.整顿就业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改革劳动人事制度。当前,必须加大《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生产和就业的法律的执法力度。落实包括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内的各项劳动制度,强制从业者履行接受职前教育或培训的义务,强制用工单位履行按照职业分类安排就业并培训职工的义务,保证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质量和信用,维持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落实劳动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合理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防护、失业保险、工伤抚恤、休息等)。这些举措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民非农就业的难度,但将从根本上提高职业教育的收益率,改变农民工素质低下、地位低下、待遇低下的“城市二等公民”形象,从而极大地刺激农民对职业教育的需求,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目前,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存在程度不同的闲置,一旦农民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需求上涨,职业教育资源就可以得到充分利用并会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职业教育的有效供给也将大幅度增长,从整体上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服务技能和技术水平。
四、结语
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是一资源再配置的过程,对我国全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而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抓住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关键进行农民职业化教育,对富余劳动力进行农业就业和非农就业的职业分流,最终达到剩余劳动力的安全、合理转移。这必将对我国的农业发展以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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