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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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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1篇:征求意见稿范文

【关键词】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国际比较;不足

一、引言

在2008年以来的这场全球性金融风暴中,曾被称为“代表未来计量方向”的公允价值,一夜之间成为众矢之的。公允价值计量被指责为“雪上加霜”甚至“落井下石”的“帮凶”,被认为“过于真实和迅速”地反映了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放大了次贷危机的广度和深度。然而也正是因为这场危机,使得公允价值计量趋同得以加快推进。IFRS13作为IASB与FASB会计国际趋同的产物,代表了国际会计界对公允价值计量研究的最新成果,意味着向全球会计准则趋同目标又向前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2012年5月,财政部在借鉴IFRS13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体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意志,在我国会计准则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与IFRS13的比较

(一)结构的比较

“征求意见稿”共计十一章四十九条,包括总则、公允价值计量基本要求、披露、衔接方法和附则等。IFRS13共计四个部分九十九段,包括目标、范围、计量和披露。另外,附录也是IFRS13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分为名词定义、应用指南、生效日期与过渡性规定以及其他四个部分,共计198段。

可见,IFRS13比“征求意见稿”更加详细和完善,结构也更加完整。

(二)内容的比较

1、公允价值的定义

IFRS13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或者转移一项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

“征求意见稿”参考了IFRS13的定义,引入了有序交易的概念,即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交易并非总是报告主体所实际发生的交易,而是最有利市场或主要市场中的参与者之间发生的交易。不同之处在于,“征求意见稿”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的价格,而IFRS13的定义没有强调“发生”交易。可见“征求意见稿”没有完全反应有序交易的实质。

2、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要求

(1)计量对象和计量假定

“征求意见稿”引入“计量单元”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资产或负债以单独或者组合方式进行计量的最小单位。IFRS13强调为确认需要而将金额归集或分解在某一个层次,而“征求意见稿”未说明最小计量单位该如何确定,可行性不高,因此,“征求意见稿”不能照搬国际准则的做法,还应该将引入的东西本土化,以满足中国特殊环境的需要。

(2)市场参与者

IFRS13没有针对市场参与者给出具体概念,而“征求意见稿”指出,市场参与者,是指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买方和卖方:(1)市场参与者应当相互独立;(2)市场参与者应当熟悉情况,能够根据可取得的信息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具备合理认知以及(3)市场参与者应当有能力并自愿进行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

(3)价格

IFRS13和“征求意见稿”都包括被计量资产的运输成本,但不含被计量资产或负债的交易成本,因为交易成本不取决于资产或负债本身的特征,而运输成本则与资产与最有利市场的距离相关。

3、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IFRS13认为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反映非业绩风险(信用风险)的影响,考虑自身的信用状况。同时IFRS13也对负债或主体自身权益工具的转让限制作出了相应的规范。而“征求意见稿”未涉及相关内容。

4、公允价值的初始计量

“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允价值的初始计量基本援用了IFRS13的相关规范。确定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是否等于交易价格时,主体应考虑与交易以及与资产或者负债相关的四条特定因素,IFRS13在应用指南中进行了详细陈述,而“征求意见稿”在正文中作出了规定。

5、估值技术

IFRS13认为,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广泛使用的三项估价技术,并且在应用指南中给出了定义、概括了其特点。而“征求意见稿”指出,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而且在正文中给出了三者的定义。两者按不同的顺序讨论了三种估价技术。

6、公允价值的级次

IFRS13和“征求意见稿”都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最优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IFRS13分别详细讨论了三个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而“征求意见稿”的介绍则相对简单。

三、结论

由以上“征求意见稿”和IFRS13的详细对比不难发现,两者差异较少,在很多公允价值相关问题的处理规范上,“征求意见稿”甚至都直接照搬了IFRS13的做法,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高度趋同。

但是,从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有待改进。首先,准则结构需要完善。IFRS13除了准则正文以外,还有附录,关键名词的定义在附录中都能找到详细的解释,而“征求意见稿”则只有准则正文,所有的名词解释都穿插在准则正文中,不及国际准则方便阅读。其次,准则内容有待丰富。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对某些部分的规范不够详细,甚至有所缺失(如披露目标未做介绍等)。另一方面,虽然“征求意见稿”援引了IFRS13的一些规范,但是可行性却不高,难以适用于我国的特殊会计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第2篇:征求意见稿范文

一、指导思想

努力学习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在区教育局关怀下,依靠学校领导,加强高三级组的思想工作,加强科学管理,优化课堂教学,打好基础,提高能力;调动教师、家长、学生三积极性,加强纪律观念、时间观念、竞争观念,提高高考上线率、录取率,争创业绩,为学校争光为我区教育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

1、语文、数学、英语及政治四科会考超省、市平均水平,提高优良率。

2、高考上本科线以上人数初定130人。(保本科上线率50%),其中重点线不低于40人。1班不低于20人,2班不低于10人,3班不低于35人,4班不低于35人,5班不低于5人,6班不低于20人,小三门不低于10人,其中体育3人,美术5人,音乐2人。

3、很抓培优,加强尖子生的培养,努力提高重点院校的录取的人数。

4、提高高考录取率。力保不低于50%

三、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1)提请学校成立高考领导小组,定期分析研究,具体指导毕业班的工作。

(2)从三个层次上加强宣传教育,动员教师、学生、家长为提高毕业班的教学质量、提高升学率而积极拼搏。

第一:高三级组服从学校的安排,教师服从级组安排,互相协作,齐抓共管。

第二:级长、班主任必须按时上岗到位,言传身教,并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使学生能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去。

第三:客观地评价我校高考成绩,增强信心。

2、充分调动教师、学生家长的积级性

(1)加强教师工作,要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个人才华,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要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为教师解决后顾之忧,不断高三教师的集体凝聚力。尽管我们面临年级差生面大,高考提前等困难,我们也需要拿出百倍的努力去拼搏。

(2)希望学校在物质、精神方面给毕业班教师多照顾、倾斜。

3、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

本届毕业生素质总体上说比2002届稍差比2003届稍好。但还存在一些令人担心的问题,主要是:(1)大部分学生基础不扎实,学习目的不够明确,想升入大学但又怕艰苦,学习不刻苦,不主动,得过且过。(2)部分学生对自己要求不严,上课精神不够集中,不按要求完成作业,仍有迟到、缺勤现象。(3)缺乏良好的学习方法、对复习掌握不得要领,没有系统的复习计划,较被动,依赖性较大。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加强工作计划性,突出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

第一、开展“立志”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历史

使命感,为努力考上大学而积极拼搏。同时利用班会课开展专题教育,帮助学生克服怕苦的思想,强化“竞争意识”、“人生能有几回搏”,努力在激烈的竞争中考上的理想大学。主要方法:①班主任、学科老师齐抓共管,多宣传、多教育。②每学期开展至少一次主题班会。③抓好班级文化建设,形成与论和文化气围。

第二、加强级风、班风和学风的教育,制定检查评比措施,开展行为规范的

检查(本学期仍由级委会完成)。组织班与班之间“比思想,讲严格要求;比作风,讲雷厉风行,讲严谨踏实;比学习,讲成绩进步”的学习竞争活动。

第三、组织专题学习方法指导:

(1)请有经验的老师讲学。

(2)请高考成绩优异的校友作经验介绍。

(3)利用数学教师介绍大致介绍高考标准分的计法,使学生心中有数。

第四、认真总结我校几年来高考成绩及经验

分析2002届高考的形势,指导学生提高信心,明确目标。

第五、抓好学生学习心理、应考心理的辅导;抓好对毕业生的高考意向调查研究和指导。

第六、充分调动家长的积极性,“齐抓共管”共同抓好高考备考工作。

年级定期召开家长会,明确提出学校的都学要求和高三工作要求,请家长配合搞好工作。及时与家长联系召开多种类型的座谈会、分析会、沟通信息。

第七、加强高三毕业班的教研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略)。

第八、加强分类指导,做好各层次学生的备考教学工作

根据学生的成绩分为各层次,制定不同的目标和措施:

对高层次的学生,以重点本科为目标.

对中等编上层,以本科为目标。

对中等层次,以省大专为目标。

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要建立学生档案,进行跟踪,避免错误导向。

4、加强计划性,有步骤、认真地做好各阶段的工作

第一轮复习阶段:2003年7月21日高三暑期补课--2004年3月20日广州市“一模”

任务:打好基础,落实四科会考,抓好培优扶中,很抓临界生,对学生进行理想前途教育,树立紧迫感、责任感,增强竞争意识。

第二阶段:2004年3月20日--5月中旬广州市“二模”

任务:全面训练学生知识的综合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

第三阶段:5月中旬--5月底广州市“三模”

高考专题强化训练,强化高考教学指导,做好填报志愿指导工作,及查漏补缺工作,指导学生参加高考。

6、几件级组工作安排

(1)开学初召开教师工作会议,研究本学期的任务,教学、教育方针,定目标.

(2)第二周召开学生大会,请校友介绍经验。

(3)各班分别利用班会课组织学生主办主题班会:(a)强化竞争意识。(b)加强时间观念,加强吃苦耐劳精神。(c)大致介绍高考标准分,要求学生如何处理各科关系。(d)学习方法漫谈。

(4)开学初,会考前,报考志愿前,“一模”后分别召开家长会(初定)。

(5)分期分批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尤其是尖子生及上省大专上下的同学(时间另定)。

7、几件常规性重要工作的安排(初定)

1).暑期补课:时间:7月21日至8月26日

补课科目:语文,数学,英语,x科及综合科

课时安排:每周5天,每天7节共4周总节数=5×7×4=140(节)

每科课时28节。

2).综合科开设:课时安排:物理化学生物历史政治地理,每周2节共12节/周

第3篇:征求意见稿范文

[关键词]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3)09-0103-03

[作者简介]吴烨(1987-),女,山西人,会计学硕士, 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会计准则中对应付职工薪酬的界定与核算已经无法满足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2012年9月29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使我国会计准则趋同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高了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一、现行会计准则与《征求意见稿》的差异

(一)职工内涵的差异

与现行会计准则相比,《征求意见稿》明确地界定了职工的概念,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及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并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纳入职工范畴,还首次明确了实务中广泛存在且备受关注的劳务派遣人员(即通过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属于职工范畴,适用职工薪酬准则。

(二)职工薪酬核算内容的差异

《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应付职工薪酬,把职工薪酬分为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四部分。与现行会计准则比较,对职工薪酬的划分更加准确。

现行会计准则中的大部分条款都属于短期薪酬,如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利等。《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带薪缺勤和利润分享计划。其中,利润分享计划按照时间长短将小于12个月的划分为短期薪酬,超过12个月的划分为长期福利。这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表现之一。

离职后福利属于新增内容,是对现行会计准则的完善。它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离职后福利按企业支付义务的不同可进一步区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其中设定收益计划为首次提出。

辞退福利是对现行会计准则“因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员工的补偿”这一内容的深化和扩展。它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将报告期末12个月内不需支付的辞退福利明确为其他长期福利,从而明确了职工内退等事项适用的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在现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增设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对员工长期福利的一个补充,囊括实务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职工薪酬,使职工薪酬的结构更加完整合理。

(三)职工薪酬确认与计量的差异

《征求意见稿》不但对职工薪酬的内容从制度上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同时也规范了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职工薪酬会计处理原则较以往更明确、严谨。

1 《征求意见稿》对短期薪酬的具体会计处理要求作了如下修订。

(1)将现行应用指南和讲解中关于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纳入准则正文。将具有规范性的条文纳入准则的正文是对准则体系的调整。对于累积带薪休假的会计处理:第一,企业应当将职工没有休的假期确认为一项负债,但是税法以实际支付为原则,对于未享受的带薪休假不予确认,即由累积带薪缺勤确认应付职工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为零,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所得税费用。第二,当职工休假到期之后将以使用的累积假期和暂时性差异转销。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贷:管理费用等;借: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资产。第三,如果累积缺勤到期之后仍未使用,公司以现金支付未使用的带薪休假或全部转销。

(2)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实质上向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将这部分内容调整至离职后福利。这主要是引入离职后福利计划,对现行会计准则内容结构作了调整。

(3)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利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当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获得时,可以采用成本计量。这主要是解决现行准则中非货币利计量不一致的问题,提高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

2补充了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现行会计准则中关于辞退福利的定义及其会计处理规定相对简单,例如,实务中企业向职工提供长期辞退福利的现象比较普遍,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虽确定了长期辞退福利的折现率,但对其他变量所造成影响的会计处理尚未规范。《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直接相关,要求明确区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同时,在报告期末12月内不能够支付的辞退福利应适用其他长期福利的有关规定。

3增加了离职后福利条款,它包括设定提存计划和收益计划,其中提存计划包含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明确提出企业应当采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和适当的精算假设,根据设定受益计划确定的公式将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另外,设定收益计划薪酬包括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如图1所示:

图1设定收益计划的组成部分

4增加确认长期职工福利条款,并给出了清晰的确认内容,主要包括服务成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和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此外,还增加了残疾福利的确认条款,企业应当关注职工提供服务时间,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

(四)职工薪酬信息披露的差异

现行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信息披露过于简单,《征求意见稿》针对不同类型的工资薪酬方式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和补充。

1明确短期薪酬的信息披露内容,不仅包括现行会计准则中对职工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内容的披露,而且包括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提供的职工薪酬和非货币利的金额及其计算依据。

2首次提出应当披露所设立或参与的设定提存计划的性质、计算缴费金额的公式或依据,当期缴费金额以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3明确了设定收益计划应当披露的相关信息,不但要解释当下设定收益计划的目标和风险,金额及其变动等信息,而且要评估今后的收益计划的现金流量及其变动。

二、《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影响

(一)有助于全面反映人工成本

较现行会计准则中的应付职工薪酬的定义,《征求意见稿》对有关职工薪酬内容和范围的界定更加明确,且内涵加以扩展,既有传统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医疗保险等短期福利,又增加了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长期职工福利和利润分享计划。《征求意见稿》中的定义涵盖了企业职工薪酬的各种形式,不仅有直接的,还有间接的;有货币性的,还有非货币性的;有显性的,还有隐性的,囊括了几乎所有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费用,使企业对人工成本的计量更加全面可靠。

(二)统一了职工薪酬的计量和核算方法

现行会计准则对应付职工薪酬的计量过于简单,《征求意见稿》针对不同类型的薪酬方式的计量和列报进行了规范和补充,并首次引入了设定收益计划和利润分享计划的计量和列报方法。短期薪酬中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利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当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获得时,可以采用成本计量,从而解决了现行准则中非货币利计量不一致的问题,增加了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企业可以对应付职工薪酬做出更加可靠、公平的计量。

(三)影响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由于《征求意见稿》对现行会计准则中的会计核算规定作了变动,因此它将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例如《征求意见稿》中引入了累积带薪缺勤这一概念,即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由于应付职工薪酬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累积带薪缺勤会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此外,采用公允价值对非货币性薪酬计量,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也有很大影响。

三、对职工个人的影响

1 对职工薪酬的分类更加细致,进一步明确了辞退福利和离职后福利,对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更加有保障。《征求意见稿》对辞退福利和离职后福利做了具体的说明,并对二者进行了区分。离职后福利中设定提存计划包含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设定收益计划是对设定提存计划的一个补充,对员工的失业提供保障。

2 明确非货币利的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这样可以使职工薪酬更加量化,更具可比性,有利于激励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 对带薪缺勤的计量和使用更加规范,现代都市的工作节奏越来越快,员工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带薪缺勤的规范化有利于帮助员工减压,享受工作带来的快乐,更会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

四、对《征求意见稿》实施的建议

1 《征求意见稿》要求依据无偏、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计量设定收益计划,然而在实务中对于统计假设和财务假设很大程度依赖于精算师和会计师个人职业判断,很难做到无偏和相互一致,从而导致不同公司横向数据的不可比。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作出设定收益计划假设的条件,减少依赖个人判断的情况。

2在实务中很多公司利用设定收益计划补偿企业改制时特定人群的薪酬计划,随着特定人群的逐渐减少,该项成本占职工薪酬总成本的比重越来越小。如果统一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进行计量和列报,将大大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如外聘精算师的费用等),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3 在一般中小企业中,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占职工薪酬的比例较小,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的影响比较小,而且设定收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非常复杂,如果中小企业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一一执行,会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极大困难,并且对财务人员的要求也较高,不符合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会计的发展现状。

此外,新的职工薪酬《征求意见稿》更符合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更强。但是,由于引入了更多的新概念和操作方法,对财务人员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以推动《征求意见稿》的施行。

[参考文献]

[1]付铁铮 企业会计准则的应用[J] 国际商务财会,2011(1)

[2]高晓莹 新会计准则下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对企业的影响[J] 会计之友,2009(7)

[3]侯彩虹 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及其对企业的影响[J] 中国科技博览,2011(15)

第4篇:征求意见稿范文

关键词:公允价值 基本准则 具体准则 征求意见稿

一、引言

公允价值如今已成为当今国际会计界的重点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73年成立,在其发展过程中了约40项涉及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会计准则,分布零散不集中。为此,FASB从2002年开始对公允价值计量做出专题研究,并于2006年9月正式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SFAS157)“公允价值”,从此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公允价值计量框架。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委员会(IASB)早于2006年2月和FASB签订了一份谅解合同,约定了双方2006年到2008年的趋同路线图。2011年5月12日,IASB与FASB共同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最新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IFRS13)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SFAS157),推进了会计国际趋同的进程。

我国在2006年2月推出新会计准则之前对公允价值一直保持着一种谨慎的态度,应用甚少。直至新准则开始引入公允价值概念,这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注入了新活力。但新准则中公允价值分散在各个具体准则中,如“资产减值”、“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等17项具体准则。随着2011年5月IFRS13和SFAS157号的,为了尽可能持续地保持与国际趋同,我国于2012年5月17日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公允价值的定义、适用范围、计量方法和级次、与公允价值相关的信息披露等都作出了具体要求。本文主要从征求意见稿与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的关系谈谈对完善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基本准则、具体准则

征求意见稿的,使得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都有涉及,如何处理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基本准则、具体准则的关系变得至关重要。

从整个公允价值的应用体系来看,基本准则是公允价值应用的指导性文件,具体准则是公允价值确认、计量和披露的操作性文件,而新的征求意见稿则是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的补充性文件。

首先,从基本准则与征求意见稿来看,前文已述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是不难看出,两者对于公允价值的定义却不一致。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此定义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IFRS13),甚至是直译了IFRS13中队公允价值的定义,强调了“计量日”和“有序交易”等,体现了与国际趋同的形势,但却忽略了一个事实——基本准则中的定义并非如此。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下的定义是“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这是2006年新准则中的定义,但此次并未随征求意见稿的显示出修订的意向。

再者,从具体准则与征求意见稿来看,从前文不难看出也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征求意见稿之前,公允价值的应用分散分布在17个具体准则中,不具有统一指导性和规范性,所以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整体性操作指导意见。因此, 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具体准则的关系是: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规定一般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问题,为具体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提供指导,具体准则除要规范会计要素确认外,具体指导会计要素的计量与披露工作。

三、完善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首先,关于公允价值定义的完善。目前,IASB与FASB关于“公允价值定义”的描述已完全统一,我国准则征求意见稿应该是完全根据国际准则的定义翻译的,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如前文所说,我国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定义并非如此,因此亟需作出两者之间的调整。因此,应该在定义上应该再斟酌以求更准确和完整。

其次,关于是否应该引进“计量单位”概念。所谓计量单元,即资产或负债以单独或者组合方式进行计量的最小单位。计量单元可以是单项资产或负债,也可以是资产组、负债组或者资产和负债的组合。笔者认为,引入“计量单位”概念是合理的。计量单元通常具有独立于其他单元的、本身不可分割的现金流量,这样的现金流量是对该计量单元进行合理估价的重要依据。因为不同使用、管理和监控方式而形成的不同规模的计量单位将有不同的价值,因此计量单元在公允价值计量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有必要明确“计量单元”概念,并需要结合其他准则做出一致性的规范。

最后,关于持续与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分别披露的必要性问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 要求分别以“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进行表述。我国的征求意见稿在公允价值披露中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一类是对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需要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另一类是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仅在特定情况下的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例如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计量。笔者认为,因为两种类型的公允价值计量有着各自的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条件、计量级次变化、级次的调整原因、损益的归属方式,因此,有着各自的披露重点,有必要对这两种类型的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分别披露。对于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有可能会出现不同公允价值的级次变化,应披露在各级次之间转移的金额、转换原因和转换时点,还应披露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包括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总额及项目,以及计入当期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总额等。而对于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应重点披露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和原因。鉴于上述披露差异,两类公允价值计量分类进行披露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办公厅.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S].财办会[2012]17号,2012-05-17.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汪祥耀,胡旭锋.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与IFRS13的比较级完善建议[J].会计之友.2012(36).

第5篇:征求意见稿范文

该地方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防化研究院、北京印刷协会联合起草,旨在控制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印刷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据悉,北京市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原计划于2014年年底出台,并已于2014年9月29日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但由于标准内容有较大改动,所以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对比来看,新版征求意见稿主要在“印刷生产活动”“污染源执行时间”“原辅材料要求”“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与检测”“实施与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总体而言,虽然新版征求意见稿在“污染源执行时间”中多宽限了半年的时间,但无论从“原辅材料要求”“排气筒排放限值”,还是在“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虽然要求有严有宽,但整体收紧,可以看出北京市政府对于限制印刷行业VOCs排放的态度。以下是新版征求意见稿的具体修改之处。

印刷生产活动

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对“印刷生产活动”有了明确的定义,“采用平版、凸版(柔性版、树脂版)、凹版等印刷方式,以纸、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前、印中、印后等生产活动”。

而旧版征求意见稿则在标准适用“范围”中,进行了定义,“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孔版)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

由此可见,新版不仅去除了“丝网(孔版)印刷方式”,而且还明确了印刷生产活动包括印前、印中、印后等生产活动,在语言使用上也更加简洁、规范。

污染源执行时间

新版征求意见稿对“污染源执行时间”进行了修改,将2016年12月31日之前定为第Ⅰ时段,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

而在旧版征求意见稿中,将2016年6月30日之前定为第Ⅰ时段,2016年7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将两个时段的执行时间分别推迟了半年,这就为印刷企业进行节能减排争取了更多的时间。

原辅材料要求

新版征求意见稿对“原辅材料要求”改动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首先,对“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要求更加严格,且不再划分时段,要求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对柔印油墨和凹印油墨也不再区分溶剂基和水基,统一VOCs含量限值。

其中,热固轮转胶印油墨VOCs含量限值从旧版中的40%,降到新版中的10%;单张纸/冷固轮胶印油墨转从旧版中的15%,降到新版中的3%;柔性版印刷油墨从旧版中的35%(溶剂基)、15%(水基),统一到新版中的30%;凹版印刷油墨从旧版中的75%(溶剂基),统一到新版中的30%。

另外,新版征求意见稿没有再规定凸印油墨和丝印油墨的VOCs含量限值,而是增加了树脂版印刷油墨的VOCs含量限值,为30%。

其次,对其他原辅材料,如润版液、清洗剂、上光油、书刊装订用胶黏剂的使用要求进行了调整:如去除“凹印油墨中不应含有苯、酮类物质”、“印刷企业在覆膜工序中应使用预涂膜或水性覆膜胶,水性覆膜胶有害物质应符合HJ/T220中包装用水性胶黏剂的要求”等项目,且不再划分执行时段,要求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排气筒排放限值

“排气筒排放限值”即在印刷生产过程中,通过设备或车辆排气筒排放的VOCs的最高允许限值。在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去除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要求,保留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也不再区分印刷方式。

其中,污染物“苯”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从旧版的1mg/m3,下降到新版的0.5mg/m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对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即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具体规定了“厂界”和“印刷生产活动”两大分类,增加了时段的划分,且将“甲苯”与“二甲苯”合并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与旧版征求意见稿相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则有严有宽。其中,对于“印刷生产活动”要求较旧版放宽很多。

第6篇:征求意见稿范文

【关键词】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修正权责发生制;固定资产折旧;高校教育成本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飞速发展,高等教育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等学校所处的会计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沿用至今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已严重滞后于公共财政改革和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难以满足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2009年8月,财政部印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拟对现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进行全面的修订。笔者结合长期从事高校会计工作的经验和前期所做的相关研究,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解读《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改革要点

与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比较,征求意见稿中对高校会计制度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一)拟将会计基础由收付实现制改为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确认基础的两种极端方式,在此两者中间,根据实行权责发生制的范围和程度不同,还存在着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两种方式。对全部的金融资产和部分负债项目实行权责发生制属于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在此基础上,对部分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也采取了权责发生制,则属于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对全部资产负债实行权责发生制,是统一的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拟在原来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仅经营性收支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跨过修正的收付实现制,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

(二)拟新增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工资津贴补贴、国有资产管理等公共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

1.为了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适应,《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拟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及“财政应返还额度”两个一级会计科目,对财政授权的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实现对高校预算资金最终付款的控制,保证高校预算资金在实际支付时方才流出国库单一账户。

2.为了配合新的财政工资津贴规范,《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拟增设“应付职工薪酬”,并通过其二级明细科目,单独归集应付高校教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其他收入等。

3.为了与部门预算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相配套,《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还在收入、费用、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本期结余、累计结余科目中,要求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照功能和经济支出分类逐级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4.为了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相配套,《高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拟参照企业会计制度,改变原投资类科目按用途分设为对外投资、校办产业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三个一级科目的做法,统一按投资性质分设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两个总账科目。投资支付和收回时不再同时对事业基金内部结构(即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进行调整。

(三)拟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拟增加固定资产折旧和清理以及与无形资产摊销有关的核算科目,如“累计折旧”、“文物文化资产”、“累计摊销”、“待处理财产损溢”、“资产折耗”等,相应取消“固定基金”和“修购基金”两科目。固定资产的增、减不再通过“固定基金”科目。拟通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式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损耗掉的价值合理地计入当期的费用“资产折耗”科目中,同时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摊销,以真实反映高校资产的价值、合理确定教育成本。再拟通过增设“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规范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增设“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充分体现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拟将基建会计纳入高校财务“大账”,统一会计核算主体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拟将基本建设会计纳入高校财务统一核算,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设置“在建工程”和“基建工程”两科目,分别核算非基建项目和基建项目投资,而且还在此两科目下增设“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相关明细科目以满足基建项目核算的实际需要,实现基建账套和事业账套的顺利对接,改变目前预算单位基建项目脱离于高校整体财务信息单独反映的状况。

(五)拟增加有关负债类的科目,充分揭示高校的负债情况

随着高校规模的飞速发展、新校区的建设,高校的负债剧增,为了全面地反映高校的负债情况,《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拟取消“借入款项”科目,增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并按借款用途设置二级科目,对长、短期借款的基建借款和其他借款分别进行核算和记载,以便于分清相应的利息是计入当期费用还是资本化,更便于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安排债务偿还。

(六)拟对收入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反映高校的收支情况

首先,拟增设“后勤收入”和“后勤支出”两个一级科目,将后勤收支纳入高校大财务核算系统,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其次,拟整合原“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原纳入“其他事业收入”科目核算的培训收入、合作办学收入等内容,统一纳入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进行核算。此外,拟重新规定收支科目循环,取消了“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结余”等自循环科目;将所有收入类科目当期发生额全部结转到“本期盈余”的贷方,所有支出类科目当期发生额全部结转到“本期盈余”的借方,年度终了,“本期盈余”账户余额结转到“累积盈余”账户。

(七)拟对净资产类科目进行精简

《高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拟对“专用基金”的明细科目进行简化,对原来六个基金明细科目只保留“住房基金”和“留本基金”,并拟对科目名称进行重新命名,改“事业基金”为“累计盈余”,改“事业结余”为“本期盈余”。

(八)拟平行设置财务会计科目与预算会计科目,同步反映财务收支信息和预算信息

由于目前我国部门预算仍然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编制,《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拟在一个账套内平行设置财务会计科目与预算会计科目,通过平行记账或另建备查簿的方式,使会计核算既能够提供绩效评价的财务成本信息,又能提供预算管理需要的预算收支信息。具体拟将原核算专户管理收入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改为“应缴非税收入”科目,同时,增设“财政返还教育收入”科目,以达到同步反映预算收支信息的目的。

(九)重新设计高校财务报表,拟全面反映高校财务信息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预算收支表、基建投资表及报表附注,并重新设计相关财务报表中的项目构成,取消现行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支出项目,完善了报表体系。

二、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一)关于高校会计主体

1.高校食堂宜独立核算,并纳入高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中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拟将后勤部门所属食堂收到的餐费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收入金额减去相关支出后的净额,记入后勤收入。笔者认为此种核算方法不能适应我国高校食堂目前均已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状,无法满足现代高校食堂管理对财务信息的要求,不利于进行成本控制和加强管理。建议将高校食堂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参照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财会法律法规,结合高校食堂的特点,借鉴饮食企业的成本核算方式,设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科目,以正确、全面地反映高校食堂的经营活动,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为高校食堂的科学管理提供及时、有用的信息。年度终了,再把高校食堂的净利润纳入高校的年度合并报表中,达到全面地反映高校财务信息的效果。

2.高校后勤应视其社会化程度确定是否纳入高校财务统一核算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拟将后勤收支纳入高校财务统一核算。

笔者认为,这对于那些后勤部门尚未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其校园绿化、工程维修、学生宿舍管理、物业管理及水电管理等部门仍主要使用学校经费、主要面向学校师生服务的高校比较适宜;而对于已从学校剥离出去的后勤集团、经济实体,或虽未剥离出去,但基本上已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高校后勤则应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参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为宜,而且后勤收支如纳入高校财务统一核算,还需对收支项目按类别、部门分设明细账,进行更为详细的会计核算,才能满足后勤日常经营管理的需要,并为其日后进一步社会化做好准备。

(二)关于累计折旧与原修购基金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拟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取消“固定基金”、“修购基金”,增加“累计折旧”和“资产折耗”科目,这样必将出现累计折旧与原修购基金在新旧会计制度上的衔接问题。

由于修购基金提取时,已从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中列支或已从结余中分配,因此应将其已提取、尚未使用的余额全部调入“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中。

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原修购基金账面余额)

贷:以前年度盈余调整(原修购基金账面余额)

而“固定基金”原是与“固定资产”对应的科目,金额同增同减,所以其转入“累计折旧”科目中的金额应是高校固定资产中已损耗掉的那部分价值,剩余部分由于其属于已从修购基金中列支,但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则应调整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而具体转入“累计折旧”科目的金额应该如何确定呢?高校可以通过对本校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由中介机构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得出固定资产的现有净值;然后根据公式“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值”即可计算得出转入“累计折旧”科目的金额数。具体调整分录如下:

借:固定基金(原账面余额)

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评估、计算确定)

以前年度盈余调整(差额)

(三)关于高校教育成本核算问题

高校教育成本核算不仅关系到国家政策的制定,也关系到高校的生存和教师的利益,更与学生及家长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归集和计算高校教育成本,正确并及时地核算出学生平均教育成本,已成了当前高校财务工作急需解决的难题。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拟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设置了“教学支出”、“科研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后勤支出”、“行政支出”、“资产折耗”、“财务费用”、“其他费用”等科目,为高校教育成本核算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因此,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应同时建立起健全的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制度,以满足有关各方对高校教育成本信息的需求。

1.高校教育成本的计算对象是高校培养的各类学生,包括各个专业、各个年级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等不同学历层次的学生。

2.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周期。由于高校的教学按学年组织,学费也是按学年收取,因此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周期应是一个学年,即从上年的8月1日至本年的7月31日。考虑到政府预算管理的需要和高校的特点,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周期不必强求与会计年度(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致。各高校可在每个学期终了时,即每年1月末和7月末分两次编制“高校教育成本计算表”。每个学年结束,即每年7月末再按学制作为一个培养周期进行教育成本汇总,最终得出高校学生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教育成本。

3.高校教育成本包括教学支出、科研支出、后勤支出、行政支出和资产折耗五个项目,其中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两项直接成本,应按不同的院系设置明细账进行归集和计算;资产折耗属于间接成本,应按院系、行政及后勤等职能部门设置明细科目,按使用单位归集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对于后勤支出、行政支出两个间接成本项目,则应按部门设置明细账进行归集和分配。学期终了,首先,应编制高校教育间接费用分配表(表1),把后勤支出、行政支出、后勤及行政部门的资产折耗等间接费用按学生人数平均分配到各个院系;其次,分别编制各院系教育成本分配表(表2),把每个院系本学期发生的教学支出、科研支出、资产折耗和表1分配进来的间接费用,按所属专业的折合课时总数分配到各专业中去(折合课时总数从表3中获取)。再次,按院系、专业分别编制各个专业的教育成本分配表(表3),把各个院系各个专业分得的本学期教学支出、科研支出、资产折耗和间接费用按所属专业的折合课时总数在不同学历、不同年级的学生之间进行分配。最后,分别编制各院系学生教育成本计算表(表4)。把各院系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教育成本分项目进行汇总,并把各院系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总成本按学生人数平均,计算出各院系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生均成本。

(四)关于高校教育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高校办学先按年预收学生学费,后提供教育服务的特点,建议增设“递延收入”科目,核算实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高等学校收到的从国库或财政专户返还的教育收入;同时改“财政返还教育收入”科目为“教育收入”科目,每月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教育收入,使高校教育收益与其教育成本、费用支出达到合理配比,真实、全面地反映高校各个会计期间、学年和会计年度的办学效益。

(五)关于高校财务报表

为了满足国家、学校和社会公众等有关各方对高校教育成本信息的需求,建议高校应编制并报送高校教育成本报表(表5);同时基于高校办学年度与会计年度不一致的特点,建议增加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高校教育成本报表的学期报表和学年报表,每学期终了,即每年1月31日、7月31日编制学期报表,每学年终了,即每年7月31日编制学年报表。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S].2009.

[2] 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S].1998.

[3] 张甫香.关于《高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理解与建议[J].教育财会研究,2009(12).

第7篇:征求意见稿范文

【关键词】居住建筑分类;高层建筑裙房商业疏散;高层塔式住宅核心筒防火疏散

一、概述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两本,一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以下简称《06建规》),适用范围包括低、多层民用建筑及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另一本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 (以下简称《05高规》),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上述规范也分别经过了多次修订,特别是近年来,我国高层建筑及大型商业建筑发展迅猛,各地在设计实践中出现许多适用规范条文不清晰或无准确适用条文的新问题,有些按规范设计实施困难甚至严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还有些设计案例究竟适用《06建规》还是《05高规》各地图纸审查机构意见分歧较大。鉴于上述原因,公安部会同住建部组织专家将《06建规》、《05高规》合二为一,重新编制修订后统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于2010年7月5日下发合并后的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建规征求意见稿》)。笔者现结合设计案例谈谈对《新建规征求意见稿》中的若干条文的理解与思考,愿与同道分享。

二、分析与思考

第8篇:征求意见稿范文

一、增加第5条,规定对与不动产权利相关事项予以登记的条文

1.从理论上看,与不动产权利相关的事项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内容

理论上的通说认为,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不动产登记簿用于记载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法定事项。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的不仅是不动产的权利,与不动产权利相关的事项,或称之为其他事项,也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内容。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其他事项部分是记载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外的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

2.从不动产登记实务看,与不动产权利相关的事项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内容

《房屋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10条规定,登记簿的其他状况部分,记载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明号码、预告登记证明号、补换证情况;异议登记申请人、异议事项;查封机关、查封文件及文号、查封时间、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解除查封的时间等。也就是说,在不动产登记最复杂的房屋登记实务中,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被严格区分为房屋权利与其他事项。换言之,在登记簿上记载的与房屋权利相关的其他事项,也是登记簿记载的重要内容。

3.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本身看,与不动产权利相关的事项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内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意思是,除了不动产权利之外,其他法定事项也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内容。该条例在第4条以具体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应当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也在第7条第3款第(三)项规定了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属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但是该条例却没有规定应当登记的与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相关的事项,从整体上看,内容和体系上不完整。

鉴于以上理由,为了保持内容、体系和结构上的完整,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当在第5条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应当登记的事项。当事人应当申请登记的事项主要有:一是限制权利人处分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的事项,主要指对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有异议产生的异议登记。限制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再处分权利的预告登记等。二是指变更、修正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事项,主要指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变更或错误产生的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等。三是指补发或换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登记证明的事项,主要指因不动产权利证书、登记证明遗失或毁损产生的补证记载或换证记载。四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记载的事项。如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查封房屋产生的查封登记等。作此兜底性的规定,以免挂一漏万。

因此,笔者建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增加第5条,规定对与不动产权利相关事项予以登记的条文。若如此,增加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为:

第5条:下列与不动产权利相关的事项,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限制权利人处分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的事项;

(二)变更、修正登记簿记载内容的事项;

(三)补发或换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登记证明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记载的事项。

二、增加第16条第2款,规定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查验情况询问申请人

按《物权法》第12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询问申请人属于因申请启动的房屋登记的必需程序。但是,如果将询问申请人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必需程序,有以下不利因素:

一是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职权来源于国家的法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就是执行国家法律的行为,简称行政执法行为。不动产登记是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执法行为,询问申请人是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第22条规定,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在司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10条规定,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笔录作为书证的,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据此可知,因房屋登记产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证据提交的询问笔录,若是无行政执法证书的人制作的,将不被人民法院采信。人民法院将视登记机构没有履行询问申请人的职责,从而认定登记程序违法,可能据此作出对登记机构不利的判决。限于当前的体制,登记机构无足够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询问申请人的职责。

二是登记机构为了认真履行职责,对申请人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为共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等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如此则费时费力,影响工作效率,导致申请人的不满。

三是可能引起被询问人的反感,或传达不真实的信息,或引发登记人员与被询问人之间不必要的矛盾。

四是如果登记机构出于程序完整的考虑,规避程序缺陷引起的责任,印制制式的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在备选答案上作选择。或者采用更简单的办法,在权利登记申请书上加一栏,写明“本人对申请登记的有关事项已接受登记人员的询问” ,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了事。因此,将询问申请人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必需程序有可能起不到维护登记公信力的作用,也有可能因登记机构规避程序缺陷引起的责任流于形式。

当然,笔者认为,询问申请人对查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来源是否清晰、合法也有一定的作用,但也需在权利来源材料收集齐全后,从材料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的角度看,有必要时才询问。如某人因出卖房屋申请转移登记,提供的身份证明为几年前办的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上的相片与现场的申请人有较大差别,登记人员可以对其实施询问,比如问其身份证号码是多少等。故笔者认为,将“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作为选择性程序,由登记机构根据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为宜。因此,笔者建议增加第16条第2款,规定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查验情况询问申请人。若如此,修订后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为:

第16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四)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登记机构根据查验情况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将第9条第2句修正为禁止更改登记簿的规定,增加第3句,规定错误的登记内容通过更正登记程序更正

《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该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具有公信力,公信力的支撑来源于登记簿记载内容的合法、真实和有效,因此,任何人和任何机构不得进行涂改或更改,即使登记簿的记载有错误,也应当通过更正登记程序予以修正。

在不动产登记最重要的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第4.5.8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登记簿。当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时,应按更正登记程序进行更正”。

笔者认为,房屋登记的此经验值得借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9条第2句“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此句是关于可以依法更改登记簿的规定。但笔者查阅现时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更改登记簿的规定,故本句中可以依法更改登记簿的规定成为空中楼阁,应当借鉴房屋登记的经验修正为禁止更改登记簿的规定,若如此,修正后的第9条为:

第9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涂改、修改不动产登记簿。当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时,应按更正登记程序进行更正。

四、将第12条第1款具体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修正为具体列举加概括再加定性式的规定

申请,是欲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取得的不动产权利或产生的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启动方式。但在民事活动中,因合同、协议等基于当事人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取得不动产权利或产生与不动产权利相关事项的重要方式。换言之,因合同、协议等基于当事人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取得不动产权利或产生与不动产权利相关事项的原因。原因要转化成结果,就需要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履行各自的义务,其中,协助对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是最重要的义务之一。不存在当事人的合意,不涉及他方当事人,因此单方申请即可。换言之,存在当事人合意的,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1款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笔者认为,此规定是具体列举加概括式规定,其中的买卖只是基于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之一。设定抵押权则有依法律规定设定抵押权和依当事人合意设定抵押权,依法律规定设定的抵押权无须登记即具有抵押权的效力,即使要申请登记,也是权利人单方申请将其已经享有的抵押权记载在登记簿上,仅起公示的作用,无权利设立作用;而依当事人合意设定的抵押权才需抵押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自记载于登记簿上时起产生抵押权的效力,即具有权利设立的作用和公示的作用,故“设定抵押权”的用语在此也不严谨。且“买卖、设定抵押权”的范围太狭窄,因此,应当将第12条第1款具体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修正为具体列举加概括再加定性式的规定,若如此,修正后的第12条为:

第12条 因合同、协议等基于当事人合意的民事法律行取得的不动产权利或产生的事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五、删除第17条第2款和第3款中的“调查”和“被调查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2款规定,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调查。对有争执的申请内容进行调查是登记机构的职责。

但是,《物权法》第12条规定,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和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是登记机构的职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该条例第14条规定了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据此可知,不动产登记就是登记机构根据不同的登记类型,将经过查验的登记材料上的信息及时、如实记载在登记簿上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记载行为,如果申请登记的内容没有相应的登记申请材料作证据支撑的,将不会被记载在登记簿上。且该条例第16条第(三)项已经明确将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列为登记机构查验的内容之一。换言之,有争议的申请内容没有充分的登记材料作支撑,自然不会被记载在登记簿上。且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宜介入申请人间的民事争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或事项存在争议时,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仲裁解决。调查处理当事人间的民事争执不应当成为登记机构的职责。因此,应当删除第17条第2款和第3款中的“调查”和“被调查人”,若如此,修正后的17条为:

第17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参考文献:

1.王利民 尹飞 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第9篇:征求意见稿范文

一、政府补助概念

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有两个特征:无偿性和直接取得资产。

政府补助的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政府不会因为政府补助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会偿还。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一样,这里界定政府补助,是为区别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甚至包括政府补助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补助是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并形成企业收益。

政府补助不包括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同时,政府补助也不包括政府代第三方支付给企业的款项。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一般计入当期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先在“递延收益”科目挂账。这个特殊情况,是指不能满足政府补助规定的条件时,所作出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小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小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实际工作中,政府补助虽然是无偿的,但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主要包括:第一,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第二,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收益法与资本法。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会计处理采用收益法。前者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后者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指按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时,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政府补助核算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实际工作中,政府补助同时满足相关规定条件的,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例1:某小型粮食储备企业,本年度储备粮食一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予一定粮食保管费补贴。企业于当月收到补贴款80 000元,存入银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 000

贷:营业外收入50 000

递延收益30 000

上述条件未满足前收到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待满足政府补助规定条件时,企业应及时将尚未转作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从“递延收益”账户中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例2:某小型化工厂根据环保部门规定,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计划投资20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10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有关部门已经批准企业的申请,小型化工厂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补贴协议。协议规定:政府部门在签订日拨付投资款25%,即50万元,剩余25%待工程验收合格,试运行后拨付。会计处理如下:

1.签订协议时

借:银行存款500 000

贷:递延收益 500 000

2.验收合格,试运行时

借:递延收益500 000

银行存款5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000 000

政府补助除了有政府拨款形式外,还有低息贷款补贴。

例3:某小型外贸加工公司为了加快完成出口产品定单生产任务,于2011年1月2日,从开户银行借入商业贷款1 000 000元,期限1年半,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甲公司于2011年12月25日,收到财政部门一次性拨给的全部低息贷款补贴30 000元,已存入银行。该公司根据进账单,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递延收益10 000

营业外收入20 000

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4:某小型模具企业所销售模具产品属于高科技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产品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本月末,企业收到返还增值税50 000元,存入银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营业外收入50 000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认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引入“公允价值”概念,因而实际工作中,企业会计核算非货币性资产,政府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确认;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一般采用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认。这里,不存在同类价格或有关凭据确认价格与公允价值差别问题。

例5:某小型化工厂根据环保部门规定,采用外包方式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计划投资20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10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有关部门已经批准企业的申请,小型化工厂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补贴协议。协议规定:财政补助在签订协议时先行支付50万元,建立污水池。政府部门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污水处理设备,价款100万元,其中政府补贴50万元,企业自筹50万元。企业已经收到污水处理设备,并交付建设安装。年底,通过验收运行。会计处理如下:

1.签订协议时

借:银行存款500 000

贷:递延收益 500 000

2.收到设备,交付工地,按政府提供的有关凭据

借:在建工程 1 000 000

贷:递延收益500 000

银行存款500 000

3.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2 000 000

贷:在建工程 1 000 000

银行存款 1 000 000

同时

借:递延收益1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000 000

从以上会计处理看,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而是将政府补助统统作为与收益相关处理。这样,主要是基于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程序,及时足额搞好纳税活动。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