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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 (2017) 04-0250-0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说到底,所谓“非遗”就是那些来自于先辈们生产生活的语言、文字、道德、哲学、艺术、技艺、风俗等等一切的习惯和技能,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历史文化的一部分。很多人不明白,在5000多年的文明史中。这些文化遗产数不胜数,历经世世代代流传而不绝,干嘛还要大张旗鼓地去保护与传承?一个沉重的现实是,在两方强势文化的冲击下。承载着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特征和生存方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一点点地衰退和消失,民族文化的大家族在一点点变小,民族精神的DNA发生了变异。在建党95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 近年来,非遗做为一个国家文化的重要部分,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大力推进下,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了大力弘扬。但在文化活态传承的过程中,如何做好有效保护少数民族非遗工作,又如何让非遗教育传承不再流于形式,使其逐渐与当代艺术创作、城市日常生活融为一体等,很多问题摆在文化工作者的眼前,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1.目前非遗保护工作采取主动保护方式缺乏活力
政府主动进行保护方式的优点是见效快,作用显著,能用最短的时间保留住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而言是被动接受,自身缺乏生存活力。
2.非遗保护工作资金投入不足
近年来,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强,但因地方财政困难,部分市县级非遗项目投资力度还是不大。由于缺乏资金来源,一些项目仍处于自生自灭的生存状态。
3.缺乏相应的专门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且业务人员基础薄弱
现从事非遗工作的都由各级文化部门兼任,而且没有专业人才或人才流失严重,现有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兼职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缺乏基本知识,缺少业务培训。
4.传承人的培养问题
各地在为传承人提供权利保障的同时,均规定了传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特别是传承人必须授收徒弟。但实际上大多数传承人很难完成他们授徒义务,其原因并非传承人不负责任,而多半是“无徒可教”。因此,传承人的危机问题,不仅在于对现行传承人的保护,更在于年轻人不愿意学习老年人的技艺,民族文化传承后继乏人。
5.外来文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冲击
普遍来看,世界各国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同时,当今时代下,时尚文化、外来文化都充斥着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盲目的追逐所谓的时尚文化,崇拜外砦幕。加之广大的人民群众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认同,外来文化和时尚文化就很容易先入为主影响非物质文化的发展;二、相应对策及建议
激发生存活力,政府主动保护与自身开发保护相结合。在政府继续加大保护力度的基础上,由政府引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市场机制,参与市场竞争,以市场竞争的压力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活力,重新找回自己的生存价值,使这些项目的传承能够进入活态传承与发展的良性循环之路。一方面应加强与省、市财政部门的联系,多争取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加强与旅游部门的沟通,建立协调机制,整合域内许多可观赏性的非遗项目(包括濒危的、失传后根据相关资料挖掘整理复原的),将其组织成为一台或几台非遗精粹节目进行展演,这一做法不仅可以使来旅游的人更全面的了解当地历史文化背景,增加非遗保护收入,打造出旅游城市的一张靓丽的名片,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活态保护传承引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是设立专门非遗工作机构,配备专职非遗工作人员,加大人员的非遗培训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非遗业务水平,使工作人员能真正为深入发掘基层民众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申遗各项工作,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开展。
摘 要:中国的传统节日对于80后的青年人来说似乎变的越来越陌生了,西方文化的入侵使得青年人更加期待西方节日。倘若任此种情况无限扩大,不单是中国传统节日受到打击,中国传统文化也会打得毫无招架之力。保护好传统节日,有助于达成人类内心与精神的和谐,从而产生社会和谐的强大文化动力,而且有利于我国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融合,巩固民族团结,增强民族凝聚力。青少年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对象,使中国青少年懂得保护、传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是每个思想政治教育者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中国传统节日;西方文化;青少年
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然而近些年不少的中国人觉得年味儿越来越淡了,更多人愿意去过西方的节日。就拿圣诞节来说,每到圣诞节前后各大商场都会弥漫着圣诞的气息,圣诞树圣诞老人随处可见,不少的中国人也会以西方的方式来庆祝圣诞节。然而到春节来临,贴对联,蒸扣碗,吃祭灶糖,这些活动在人们心中也淡化了不少,以前年三十晚上各地都会放鞭炮来庆祝春节,可是由于鞭炮对空气环境和人身安全的影响各地都颁布了禁鞭令,这更加使得中国人觉得过年没意思。的确,近年来,中国传统节日与外国节日的冲突和较量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现象是个不争的事实,因此社会各界也都在高呼捍卫中国传统节日的崇高地位,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节日。但是,怎样来达到这个目的,这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一、中国传统节日的形成
中国的传统节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是我们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传统节日的形成过程,是一个民族或国家的历史文化长期积淀凝聚的过程,我国的传统节日,无一不是从远古发展过来的,从这些流传至今的节日风俗里,还可以清晰地看到古代人民社会生活的精彩画面。[1]每个传统节日都有自己的形成历史。
春节 是中国人一年中最隆重的传统佳节。过去春节被称为“新年”,因为中国历史上一直沿用的农历这天是正月初一,为新一年的开头。“据记载,中国人过春节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它是由虞舜兴起的。公元前2000多年的一天,舜继天子位带领着部下人员祭拜天地,从此人们就把这天当作岁首。据说这就是农历新年的由来。1911年后,中国采用公历纪年,农历新年便改称春节了。虽然各地风俗不同,但每逢春节各家各户无论贫富都张灯结彩,孩子们都穿上崭新的衣服,寓意新年新气象。吃饺子、贴春联、放鞭炮,都是春节的传统习俗,当然大年三十晚上的春晚,也成了现在中国人春节晚宴的一道“硬菜”了。
元宵节 正月十五过元宵节,因其在一年的第一个月(元)的十五日夜(宵)取名而来。其又名灯节,道教称上元节,元夕节。“相传汉文帝为庆祝周勃于正月十五勘平诸吕之乱,每逢此夜必出宫游玩,与民同乐,并将正月十五定为元宵节。司马迁创建《太初历》将元宵节列为重大节日。”这是春节后的第一个月圆之夜。元宵之夜,大街小巷张灯结彩,人们赏灯、猜灯谜、吃元宵,孩子们提着花灯在院中玩耍,夜空被绚丽的烟花点亮。美丽的烟花,美丽的元宵佳节。
清明节 古时也叫三月节,公历四月五日前后为清明节,是二十四节气之一。是我国传统的祭祀节日,起源于“寒食节”风俗。相传是春秋五霸之一晋文公为纪念忠臣介子故将这一天定位为“寒食节”,后来因为和清明节气相近渐渐合二为一,就逐渐形成了现在的清明节。从古到今,此日,男男女女、老老少少一起到郊外清扫墓碑、供祭食品、焚烧纸钱,同时阳春三月也是踏青的好时节。
端午节 端午节又称五月节、午日节。“端”字有“初始”的意思,因此“端五”就是“初五”。而按照历法五月正是“午”月,因此“端五”也就渐渐演变成了”端午”。《燕京岁时记》记载:“初五为五月单五,盖端字之转音也。”端午节是中国传统的节日,吃粽子、赛龙舟,都是端午节的习俗。
中秋节 农历八月十五为中秋节,又称“团圆节”。八月十五居秋季之中,故名“中秋”。中秋节最早源于古代帝王秋天祭月的礼制,魏、晋、唐、宋以来,逐渐演变成赏月的风俗,而真正形成全国性的节日是在唐代。据传这个中华民族重要节日的形成与“唐明皇梦游月宫”的故事有关,在古代每逢中秋人们就用精制的糕饼祭奉月神。嫦娥奔月这一神话也为中秋节蒙上了一层美丽而又神秘的面纱。在现在,圆月当空的中秋之夜,一家人围坐在一起吃着水果月饼,品着香茗、饮着美酒,倾诉着团圆的喜悦,思念着远方的亲人……中秋月圆人应圆,人们即使漂泊在外,也要表达对家人的思念,所以自古就有“千里共婵娟”的佳话。
二、中国传统节日的现状――传统节日的淡化
当全球化的浪潮席卷大地,全球化的影响不只是停留在经济和国际交往上,如今,文化全球化问题也日益突出。毫无疑问,面对汹涌的全球化浪潮有着悠久历史的中国传统节日文化也被这浪潮所覆盖。受这股浪潮的影响,传统节日正日益呈现出淡化的趋势。
(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了传统节日的淡化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加速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有的较大的提高,为传统节日的淡化提供了物质和文化基础。中国传统节日多围绕饮食、娱乐、团聚等功能展开,随着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提高,这几项功能也渐渐的失去了原有的强大的诱惑力。改革开放同样改变了人们对传统节日的看法。观念的转变势必会引起传统节日不适宜方面的产生,从而淡化传统节日的影响力。
(二)文化全球化进程加速了传统节日的淡化
自从1978年对外开放政策实施,中国也涌入了全球化的浪潮之中。伴随中西文化的交流,西方节日如圣诞节、情人节等节日趁机叩开了中国文化的大门。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国人尤其是年轻人接受那特有的狂欢和浪漫气氛的洋节日,洋节日逐渐呈现火爆局面,并隐隐有超过传统节日的趋势。西方节日的引入,势必分流中国人,特别是年轻人对传统节日的热情,加剧国人对传统节日的淡化。正如近几年的春节西方的情人节有冲突的现象,二零一三年年初四同时也是西方传统的情人节,本来这天应当是亲人走亲访友,拜年道贺的日子。可是大街上满是一对对的情侣,而且玫瑰花店也被挤得水泄不通,各地的金银手饰店同样门庭若市。青年们忘记了今天是春节他们只记得今天是情人节。我的小弟弟小妹妹们也颇受影响,都问我“姐姐是不是一到春节就要买玫瑰花啊?”多么可怕的现象,西方节日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传统节日的传承。
三、传统节日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中国传统节日是根植于民间的文化瑰宝,不同季节,不同特色的传统节日,对于焕发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向心力和凝聚力,建设文明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化的传承是个耳濡目染的过程,需要一定的环境和条件。若文脉断了,下一代没有机会接触传统文化,没有机会去体会传统文化的优美,他们与传统文化的陌生感就会越来越强烈,所以,要恢复已中断百年的千年文脉,首要的是创造环境和条件,来唤醒民众尤其是年青一代对传统文化的自觉意识。
节日文化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文化形态,不仅包括仪式、饮食、服饰、歌舞、体育等形式,还包括节日所体现的民族精神、民族情感、伦理道德、审美意识等内涵。前者是节日的外在形式,后者是节日的内核。要保护节日的内核,必须保护节日的外在形式。因而,必须加强对节日仪式、节日饮食、节日服饰、节日歌舞、节日体育的关注,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2]
(一)提高保节日保护意识 作为思想教育者首先,需要提高自身的传统节日保护意识。从自己做起,积极认识并了解各个节日的来源,历史背景,风俗习惯,庆祝方式等。并鼓励亲朋好友共同努力。中国传统节日是大家的节日,是我们自己的节日。需要每个人去捍卫它。其次,努力做好传统文化的宣传。例如每到节日即将来临可以组织自己小区的孩子们来参加有奖问答活动,准备一些孩子们喜欢的和传统节日有关的小礼品。好比中秋节,可以买一些小月饼,然后出一些关于中秋节有关的问答题然孩子们来回答。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如果孩子们节日意识匮乏将断送了我国传统节日的命脉。所以传统节日的发展也要从娃娃抓起。
(二)促进商业宣传 要促进商业圈对传统节日的宣传活动。二十一世纪逐渐成为消费社会,民众的消费意识大大提升。可以就此利用好这一趋势,在传统节日来临之际,使各个商场大力宣传传统节日相关习俗。做好相关商品的促销活动。西方的节日中融入了大量的商业元素,如圣诞节礼物和卡片、情人节的玫瑰和巧克力、复活节的彩蛋等都营造了节日气氛,我国的传统节日中可以学习和借鉴这一优秀特色,适度引入商业元素,如开发传统节日的节日吉祥物和各种饰品,增添节日氛围。例如,端午节,商场可以将端午节的来源,以及为何要吃粽子等相关信息,印在海报或者商品促销单上;元宵节可以在人流高峰处举办有奖灯谜活动,这样不仅增加了节日的氛围,也可以以这种方式让孩子们认识到中国传统节日的魅力所在。如此种种都可以使民众在购买商品时也了解了这种庆祝节日方式的由来,达到双赢的效果。
(三)设定法定假日 国家可以将传统节日作为法定节日,进一步推动民族文化的认同。我们应该将重要的传统节日通过法定形式来去认定为公共假日,这样既尊重了传统节日和节日文化的风俗,又能让人们有充足的时间去共同体会传统节日的丰富活动和文化内涵,才能让全社会都认识到传统节日的重要性,并以此提升人们的民族认同感。
保护和发展中国传统节日,就是传承中国优秀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是传承中华文明,发展先进文化,这对维护国家文化和文化安全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对于我们长大的这一代,逐渐感觉到过节慢慢逝去了儿时的兴趣;尽管到了春节,我们不再愿意去赶趟买新衣;尽管我们这一代大部分人不会包饺子;尽管我们已经不再收压岁钱。我们依然要我们依然要从自己做起,积极参加各个节日庆祝活动。因为我们肩上担负着传承中国传统节日文化的重任。我们要让自己的下一代期盼着过节,要让他们向我们小时候那样盼望着收到压岁钱,盼望着吃月饼,喝汤圆,盼望着重阳节登高采菊。这就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更是增加民族凝聚力,增强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作者单位:天津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治国主编.西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4.
为了切实解决旗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发展遇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新问题,为此,旗人民政府将在全旗范围内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系统工程(以下简称“保护工程”)。
一、实施“保护工程”的必要性
1.实施“保护工程”是传承中华文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需要。民族民间文化源于各族人民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是中华民族保持对祖先的记忆和历史延续性的独特展现。其民族性与大众性特点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血脉相承,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给先进文化带来了强劲的生命基因,增强了吸引力和感召力。
2.实施“保护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振奋民族精神的迫切要求,也是维护国文化的战略措施。
二、“保护工程”的总体目标、方针和原则
1.总体目标
通过“保护工程”建设,到年,使旗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在全旗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努力形成自觉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氛围,基本实现民族民间文化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
2.保护方针
“保护工程”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处理好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旗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和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
3.实施原则
“保护工程”的实施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期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责任,形成合理。
三、保护对象和方式
(一)“保护工程”的对象主要是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学,传统戏曲、曲艺、舞蹈、音乐、美术书法、杂技、剪纸岁日节令、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民间信仰、民间知识、游艺、传统体育竞技、蒙药制作技艺、木制手工艺、皮匠手工艺及使用,传统种植、服饰服装、驯马技术、打猎方式、银匠制作技术、毡子制作技术、条子编制技术、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等,与上述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原始材料。
(二)基本保护方式
1.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
2.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3.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厚价值的文化苏木乡镇,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4.通过对传承人的资助扶持和鼓励,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机制,对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进行宣传、弘扬和振兴。
四、主要实施内容
(一)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年度计划。
(二)建立健全阿旗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
(三)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的有具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进行系统的抢救和保护。
(四)建立传承人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通过采取资助扶持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等手段,鼓励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与传播。
(五)依据有关条件建立生态保护区,命名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苏木乡镇。
(六)合理开发和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推动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融入现代日常生活。
(七)通过各种渠道,普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
(八)建立健全“保护工程”组织,建立起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九)建立民族民间文化协会,培养一批热爱民族民间文化、对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精通的人员和具有奉献精神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者。
五、实施步骤
(一)实施时间
“保护工程”的实施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年至年),普查阶段。在全旗范围内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普查,摸清家底,制定“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并进行抢救;第二阶段(年至年),全面开展和重点保护阶段。在普查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第三阶段(年至年),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逐步建立健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机制,对不完善的地方加以完善。
(二)第一期阶段目标
1.普查:制定民族民间文化普查方案,由文体广电局统一组织在全旗范围内调查摸底、确认、记录工作,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目录清单。
2.制定规划:制定“保护工程”阶段性计划和长远规划,再据此制定“保护工程”实施细则。
3.建立名录:研究制定有关标准规范与申报办法,促进各苏木乡镇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为申报赤峰市、自治区及国家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作好准备。
4.建立传承机制:命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苏木乡镇,撰写调查报告并落实工作。
5.宣传展示:举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成果展览、艺术展览和艺术品展览,积极对“保护工程”进行广泛宣,增强全民的保护意识。
6.建立数据库:成立“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协会”,旗文化馆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档案资料数据库,同时,根据现有条件编辑出版“民歌演唱集”。
六、组织机构(附后)
七、保护措施
(一)加强宣传。要加强对“保护工程”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制定细则。各苏木乡镇要结合本地区的实施情况,依据旗政府出台的保护方案,制定本地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细则。
关键词:文化保护;文化产业;新型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1
一、传统地域性文化保护的重要性
文化的延续与发展是一个民族存在的根本,文化产业的保护、创新和发展依然是“十三五”规划中的重要内容。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而现代化的目的是谋求人类的发展。发展不仅是纯粹的经济增长,Marshall Sallins认为发展是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在各方面的繁荣,即文化是发展的终极目标[1]。因此,在特色城镇的规划建设中对传统地域性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研究课题。Graeme Aplin认为,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一方面,人们需要与场所、时间保持联系,以便地理地、历史地定位目前的生活,而遗产则具有提供时间感、空间感的特质,在此意义上,遗产使人之为人;另一方面,遗产有助于人们的社会化定位,它使个体与社区、国家联系在一起,为局内人及局外人营造一种族群身份的象征”[2]。俞孔坚认为,现代城镇化过程中通过对乡土文化保护可以重建传统文化的价值认同和归属感,继而对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3]。文化产品的特色是地域性文化“特色”的重要体现,特色即意味着多样性,UNESCO在《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中说,“文化的多样性带给人类的福祉正如生物的多样性一样,文化多样性注意到人类以往所有经验、智慧和实践的精华”[1]对于一个地方城镇的建设发展来说,只有继承和发展地域性传统文化才能保持文化的多样性,才能使地方城镇更具特色,才能使居民具有文化归属感和幸福感,才能实现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目标。
二、传统地域性文化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在以往的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力,城乡建设缺乏特色;一些农村地区大拆大建,照搬城市小区模式建设新农村,简单用城市元素与风格取代传统民居和田园风光,导致乡土特色和民俗文化流失。”李孟竹2014年通过对马栏村的研究,提出地域性文化保o和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乡村原整体风貌渐遭破坏、传统民居保护亟需开展、基础设施和居住条件较为落后、产业发展不健全[4]。段威也提出,“空心化”现象、“破旧立新”的商业开发和村民无序地“自发更新”,是城镇化过程中地域性文化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5]。归纳起来,地域性传统文化保护的主要问题在于政府层面重经济建设而轻文化保护,缺乏合理有效的顶层设计;保护主体不明确,政府、居民、企业责任不清晰;保护对象过于笼统,没能对传统地域性文化进行发掘整理;保护方法上,只注重文化遗产的静态保护,没能有效地与特色产业、旅游产业融合,做到地域性文化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三、传统地域性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措施
针对传统地域文化的重要性和现状问题,对其保护与发展的措施主要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彰显地域文化特色
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但在现代化城镇建设进程中也走了不少弯路,千城一面的同质化建设现象严重,传统文化破坏严重,居民缺乏应有的文化归属和幸福感。那么在今后的城镇化建设中对地域性文化的保护和发展要高度重视,科学合理地将地域性传统文化符号融进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之中,从建筑、自然景观规划,到本土人文生活习惯等的全方位统筹都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起来。
2.开发旅游文化产业链,盘活地区文化经济
地域性传统文化形成于这一地域的生产生活实践,因此,地域性文化保护应与城市产业转型相结合,找到将传统特色文化融入到生产、生活之中去的有效路径。如今,许多地方通过开发整合自身地域及人文资源,大力借助旅游文化产业的开发,使原本沉寂的地方经济变得蓬勃活跃起来。旅游文化产业作为产业链,与以往单纯的旅游业有着本质的不同,涉及范围领域十分广泛,从衣食住行到文化体验,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蕴含的经济潜力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合理有效地整合地域性特色文化资源和得天独厚的地理资源,塑造特色文化产品,树立地域性文化品牌,必将成为地域性文化保护的有效途径。
3.吸纳民间资本参与,构建良性市场竞争
地域性文化保护除了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的参与保护外,还应该包括投资、运营等相关民间企业的有效介入。政府做好保护对象的认定、保护政策的制定,做好顶层设计,在具体运营中要利用市场导向,刺激民间企业资本的介入,构建市场竞争机制,从而推进传统地域性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4.发挥利益相关者的作用,提升公众保护意识
在地域性文化保护与发展中,当地居民和投资、运营企业除承担保护主体责任外,同时他们也是利益相关者,企业注重开发特色产业,将传统地域文化融入到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居民提升文化保护意识,在特色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的从业中做到自觉保护和传承,只有多方联动,构建区域文化保护的共同体,才能实现区域传统文化可持续性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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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传统文化;知识产权;黔西南;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4-00195-02
传统文化是人类文明传承与发展的载体,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源泉,传统文化的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但是传统文化又是一种与现代知识完全不同的知识体系,传统文化产生的年代久远、传承方式特殊、处于相对公开的状态,加之权利主体不明确,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无法对传统文化提供有效的保护,而传统文化又处于传承与发展的危机之中,因此,本文拟对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
传统文化的保护理念与现代知识产权存在着冲突,代表西方物质文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实现传统全面的保护,因此需要更为有力保护方略进行强势保护,这种制度设计并不是仅仅停在制度设计层面,而是上升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层面,实施对传统文化的全方位的保护,明确传统文化的保护战略目标和价值。传统文化的国际国内保护实践证明,传统文化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私法,而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强调公权力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中的责任与作用,建立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宣示国家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立场、态度、政策目标和基本原则,对传统文化持有者进行激励,对传统文化的生存环境进行保护,对传统文化的侵害行为进行制裁,为传统文化的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因此,制定渗透着公法与私法精神的特别法来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同时,基于传统文化的保护的紧迫性以及制度设计的成本与效益的分析,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制度,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微调,以尽可能地适应传统文化的性质特征。
一、国际、国内研究背景
1976年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起建立《突尼斯版权示范法》,首开非洲国家在本国版权法内建立起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机制的先河。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WIPO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进一步承认了进入其民间文学艺术范围的对象都应作为原住民知识产权受到保护。2000年,WIPO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传统文化及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简称WIPO政府间委员会),通过会议,WIPO的成员国已经宣布要强化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手段建设、尊重传统文化,对利用传统文化的收益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同时,WIPO政府间委员会也宣称要建立保护传统文化的特别法律制度,并提出了保护目标、客体、权利主体等要素。
菲律宾已经逐渐形成了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和特别法组成,在这些法律中根据需要为权利主体设立了两个权利:一是国家和国家所有权,赋予国家对传统文化的宏观都督管理权以及传统文化的对外;二是传统社区权,包括进入传统社区攻取相关传统文化的控制权、商业化开发传统文化的事先知情同意权和利益分享权、涉及以相关传统文化的参与决策权等。
哥斯达黎加对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研究主要贡献在于其在原住民及其社区的广泛参与下制定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法》,该法宣示了与生物有关的传统文化受到知识产权或专门登记制度的保护,并成立了一个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农民及原住民参与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与监督该法的实施。
印度则致力于传统文化的文献化和数据化,以印度的民间草药为例,印度建立传统文化数字图书馆。为了防止传统文化被窃事件的发生,为已进入公共领域的草药建立数字信息库以确保有关在先权利。这项工作为有关药用和其他用途植物(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的传统文化进行收集归档,以为建立一个便利的计算机数据库作出准备。这类数据库将使得全世界的专利管理部门都能够查找和审查专利是否已经普遍应用过或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从而避免为“误授”专利。同时,印度的努力也引起了南亚诸国的关注,为保护地区传统文化,南亚诸国计划共同建立一个传统文化数字图书馆,还将对相关法律加以修改,防止传统文化遭到商业专利的盗用。
在国内,有学者主张特别保护机制应分为四个层面:首先,对国家和社会公众有重大意义,非少数民族持有并且还未广为人知的传统文化,应该认定为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例如,我国的景泰蓝、宣纸等制造技术,他人若要使用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其次,对明显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由民族自治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再次,对尚未公开的传统文化,如祖传药方,由其持有者行使权力,对这类知识的使用要经过持有者同意。最后,就是那些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实际上在这些传统文化上设定任何财产性权利都不切实际。因此应当允许公众对这些权利进行自由无偿地使用,对这类传统文化的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其他人尤其是外国人在这上面获得知识产权。还有学者则主张结合其他国家已有经验,如印度、秘鲁等国,创建传统文化的特别保护机制。
二、黔西南州的民族文化现状
贵州省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西南部,毗邻云南和广西,境内以布依族、苗族为原住民,和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一样,黔西南保有着十分丰富和原生态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布依族的传统民间文艺表达和苗族的服饰及舞蹈是为代表。
(一)布依族传统文化。黔西南州布依族有极具民族传统的歌舞、节庆、习俗,布依族音乐"八音坐唱"有"声音活化石"、"天籁之音"之称,享誉海内外。彝族舞蹈"阿妹戚托"被誉为"东方踢踏舞"。布依族"八音坐唱"、布依铜鼓十二则、查白歌节、土法造纸、布依戏、布依族勒尤、布依族高台狮灯舞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在苗族服饰方面。苗族服饰也是当地的一个特别文化现象,包含多种多样的文化价值。作为传统资源中的传统手工艺,在苗族的服饰上得到充分的体现。作为传统资源中的传统手工艺,在苗族的服饰上得到充分的体现,在黔西南州,生活着不同类的苗族同胞,其服饰也不尽相同。这是一片独特的文化风景,苗族服饰里有很多愿材料都是使用当地所产的材料,其银装饰品的确制造工艺和图案的绘画、刺绣技巧都是苗族人经过世世代代的不断改进而来,而现在非该地区的一些个人或者商家在表演或者其他方面的用途上在使用苗族服饰,则是对苗族服饰文化的扭曲。但现在对苗族服饰有关权利的保护也没有健全的法律基础,致使很多苗族服饰外传和亵渎,甚至致使很多苗族服饰的手工艺技术被泄露。
如今,传统知识因缺乏时尚性而遭遇年轻人冷落甚至抵制。对年轻人而言,传统的和旧的方法、知识及祖辈沿袭下来的生活习俗已经过时;利用传统手工技能制作产品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中,传统知识及做法正在走向衰落。从现实社会的情况来看,年轻人(据笔者自己及考察的情况看,主要是1980年后出生的人群)不愿意承袭传统所导致的不仅仅是传统知识自身的消亡,而且还致使整个人类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及不同文化背景下优良传统的传承受到了严重威胁。在黔西南州的兴义市、望谟县、贞丰县等,现在的年轻人除了上学的,几乎都外出打工挣钱,这样,留守村寨的只能是老、弱、病、残者。
三、我国法律对传统资源保护的困境
传统资源要得到有效保护,法律制度应该是核心环节,要使得法律能够很好地保护传统资源,首先要对传统资源的权利范围进行确认,包括对其所属群体赋予什么样的法律权利,以及这样的权利怎么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分配,进而实现传统资源权利的应用、转化、授权使用等方面。如前所述,传统知识资源和知识产权是有一定的共同性质,但是又具有其特殊性,这就影响到了法律对其进行权利设置。
由于传统资源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时间性,因而对其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也是无期限限制的,法律应致力于保护该权利的永续性和价值性,而不能规定一定的保护期。但是对这些权利的实施及监督状况、资源的适当保护和利用的法律措施,应当按期限、事项等经常性的进行。
由于传统资源具有地域性,这就是决定了基于传统资源的权利的专有性,这个是知识产权具有的共同性。因而在权利的保护和防止侵犯时,在归责原则上应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了损害,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在权利主体主张其对传统资源所具有的权利在不知情或保护不利的情况下被侵害时,应当由被控告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其对所使用的知识资源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利,其权利来源和权利本身是没有法律瑕疵的。否则就构成了对传统知识资源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权利主体和客体不具有确定性,因而对权利内容的确定是法律保护资源的必备内容。除了财产权利所应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绝对权利外,对某项具体的传统资源所具有的权利范围、权利主体、权利的利用和保护制度、法律措施的监督制度和侵犯权利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应当由法律或相应的规章做出规定,使该项具体的而又不具有确定性的传统知识得到法律上相对确定的保护。
四、传统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构建思考
用何种模式保护传统资源,是国际社会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题。笔者认为,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里面进行适当的修正及增加,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规要尽快修改完善。
从已经形成的制度及纲领性文件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特别利+反不正当竞争”的综合保护模式将是未来的必然选择,其中“特别权利”机制有可能成为大多数国家共同接受的核心保护模式。所谓“特别权利(suigeneris)”,指的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但又不包括所有权的一种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将赋予权利人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从而使其可依法禁止其他人针对受保护的资源实施某些行为,或者在实施相关行为前以某种方式征得许可或同意。当其他人因利用受保护的资源取得收益时,权利人有权按照一定比例或方式获得利益。至少在涉及传统知识及传统文化表达问题时,发达国家已经明确表示了对授予相关资源以纯粹私权的反对意见。这表明,即使保护传统资源的法律制度能够最终建立起来,相关资源保有者也不可能通过私权机制完全阻止其他人对其拥有的传统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而只能阻止某些损害性的使用。但无论如何,这些资源保有者将有机会从资源利用者手中分享到合理的利益。这种利益分享机制将提高资源保有者进一步保护与传承相关传统资源的能力,从而真正实现传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对传统资源保护的断层,所以,可以综合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分别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与专利相关的制度。主要针对依赖传统资源而申请的相关专利权利,要尊重传统社区的应有权利,并且将与申请的专利有关的传统资源持有人列为“共同权利人”。
(二)与商标有关的保护。这里主要是对于那些基于传统社区里特别的物质、地理标志如:兴义市的万峰林布依族风情村、贞丰县的布依族节日等,建筑标志如:苗族服饰的牛角头,苗族的吊脚楼等,而对申请商标权利的主体进行限制。
(三)与著作权有关的保护。将那些在民族地区已经公开的传统知识、文化表达形式通过文献出版以期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保护。在黔东南地区,有许多民间传统资源的保持人是基于家里上辈的秘传而得,秘密性就是他们的最大价值,一旦公开便可能丧失其价值,所以只能以终于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并且结合《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民间传统资源的秘密转让拟出相应的有利于传统资源持有人的原则和条款,
(五)地理标志。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慢慢形成的,由于特定地区的气候、水土等自然因素的共同影响和作用下,所以该地区的生物产品具有特定的、与其他地区类似生物所不同的品质特征。从目前来看,TRIPs协议对葡萄酒和烈酒提供了高标准的地理保护,印度等国要求对传统资源有关产品如印度香米等提供保护。
(六)应该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以便于对民族村寨传统资源开发和保护事宜进行管理。要禁止在旅游区景点大面积复制民族村寨,民族村、民俗村、民族主题公园等在有关部门审批时要应该严格审查,并且到知识产权部门登记备案。
五、结语
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传统资源既面临了空前的展示和发展机遇,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市场化、商业化挑战。如何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下,认真对待传统资源的丰富性及其利益群体多重性的复杂特征,采取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中国社会发展潮流的资源保护模式,是我们每一个关心传统资源的有识之士面临的重要课题。不管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心中的目标却殊途同归,那就是:承认传统资源的特点和价值,满足传统资源持有者的实际需要,制止不公平和不公正使用,促进尊重,鼓励创新,实现利益分享,最终实现传统资源的优化传承,实现传统资源的和谐发展,为民族传统资源的传承和人类文化多样性做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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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腾冲大塘;花傈僳族;传统文化保护;经济发展
傈僳族是云南省特有少数民族之一,拥有悠久的历史,现约62万人口,主要居住在云南省金沙江、澜沧江和怒江流域的高山峡谷之中[1]。傈僳族先民在公元8世纪以前的商、周时期属青藏高原北部一带的古氐羌部落族群中的一支,傈僳族人民为了生存从青藏高原迁徙到四川盆地,再经云贵高原进入澜沧江、怒江峡谷地带生息繁衍[2-4]。腾冲地区的傈僳族于清康熙四年从怒江迁移至此,由于民族人口数量的弱势与迁徙的客观因素,使得傈僳族民族本源文化与地域内的其他民族文化交融,形成了族源相同而地域文化不同的黑傈僳、白傈僳、花傈僳和傈坡等支系[5]。由于傈僳族的生活习俗,一直选择山高谷深、地势险峻的地区栖息,长期处于与世隔绝的状态,因此一定程度上极大的保留了傈僳族独特的传统文化[6,7]。
云南省腾冲县界头乡大塘社区,位于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坡(25°38’N,98°40’E),地处云南省西南部,北与泸水、西与缅甸交界,国土面积133.64km2,海拔约1850m,年平均气温13.8℃,年降水量1800mm[8]。大塘社区大河边傈僳族自然村是完全由傈僳族村民组成的村民小组,该地的傈僳族村民是从怒江洲泸水、碧江、兰坪,大理州云龙,保山市潞江坝及缅甸岗房等地迁徙至此,现有农户45户,人口285人,13个姓氏,16个家族。农业生产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粮食作物为水稻、玉米、小麦、土豆等,经济收入主要以烤烟、林木产品和畜牧养殖为主[9],居民人均年纯收入约2500元。村民交流的语言有汉语和傈僳语2种,但是现今已没有人会写傈僳族文字。由于大塘产业基础低,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强,缺乏经济主导产业和集体经济来源[10],与曲石乡的烟草、油菜、粮食基地相比,不具备大面积开发农业的条件。本文重点探讨了大塘社区傈僳族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以期从花傈僳族传统文化着手,寻求民族传统文化与经济发展的切入点。
1.传统文化
1.1服饰文化
居住在大塘社区的傈傈族,由于传统服饰色彩艳丽、图案丰富多彩,自称为“Xiangxiang Pa”,当地的其他族同胞根据他们美丽的服饰而称之为花傈僳。当地傈僳族妇女服饰主要由包头、银须项圈、串珠珠、披挂、大裆裤、膝箍、吊筒、竹麻尼等组成,同时佩戴傈僳族民族服饰中最重要的装饰元素“贝饰”,主要款式有拉本里底、海贝集、俄勒帽等。傈僳族男子传统服饰称为“喜鹊衣”,由傈僳语叫“Wu Te”的青布包头头饰、项圈、白布长衫、大襟衣、腰带、大裆裤、漆箍、吊筒、竹麻鞋组成,配以海贝带花包、胸花、辫花缀、长刀、箭包、努子、弹笼和火枪等装饰物,有些富裕的年纪较大的长者,还爱挂珊瑚或玛瑙耳坠。
与怒江地区傈僳族相比,大塘社区花傈僳族服饰装饰更加丰富多样,无论是形态各异的头饰、银光闪烁的耳饰、色彩艳丽的颈饰和层次多样的胸腰饰,以及流光溢彩的佩饰,都显示出了当地花傈僳族人民的爱美情节和绚丽多姿的民族文化。
1.2传统节日
虽然大塘社区的傈僳族属花傈僳支系,但也同样保留有傈僳族传统的节日,规模较大的有阔时节、澡塘会、刀杆节、新米节等。“阔时”是傈僳语音译,为“岁首”、“新年”之意,傈僳族最隆重的传统节日[11],每年12月20至22日举办,相当于汉族的新年。过年期间每人都穿上最好的衣服庆祝节日,村中架起秋千架、跳高架,开展打秋千、跳高等体育竞赛。同时在春节期间还要举行“澡塘会”,傈僳族人们相聚在温泉边一起洗浴,洗浴的人们十分讲究文明礼貌,男女之间彼此尊重,他们用圣洁的温泉水洗去一年的污秽,迎来吉祥。
刀杆节在每年的农历二月初八举办,已有数百年历史。刀杆节这天,几名健壮男子先表演“蹈火”仪式。他们双脚,跳到烧红的火炭堆里蹦跳翻滚,表演各种绝技。第二天,他们把磨快的36把长刀,刀刃口向上分别用藤条横绑在两根20多米高的木杆上,组成一刀梯。表演者空手赤足,从快刀刃口攀上顶端,并在杆顶表演各种高难动作。刀杆节是僳僳族人民自然崇拜的产物,更是僳僳族人民爱国主义精神和不畏艰险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如今,这项惊险的传统祭奠仪式,已演变为僳僳族好汉表演绝技的体育活动。
新米节又叫收获节,是傈僳族的传统节日之一。每年农历九至十月,当稻谷、玉米成熟收获季节来临,家家户户都要以举行收获节活动方式,品尝刚收获的粮食并煮酒杀牲聚众活动来庆祝一年辛劳的收获。在聚众活动中,寨中无论男女老少,都要自带酒、肉和米饭聚集在村寨中央的晒场、草坪或者附近的田地中,人们燃起篝火,边聊天边饮酒尝新。老人围着熊熊的火塘过讲述远古的祖先历史故事,男女青年三五成群欢歌笑语,弹着琵琶歌唱丰收,往往通宵狂欢,尽兴方散,这种活动往往延续十几天,因而,傈僳族习惯上称九至十月为“醉酒月”。
1.3表演文化
傈僳族人民的生活离不开唱歌跳舞,每当有传统节日时,能歌善舞的傈僳族都要进行表演[12]。花傈僳作为傈僳族重要分支,唱歌更是大塘社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当地舞蹈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模仿动物行动的舞蹈,如鸟王舞、鸡吃食舞、猴抓虱舞,反映被人们所猎取捕获的鹿、熊、猴、兔,到人们所驯服的猪、鸡、羊、马的沸腾的王国,一个鸟飞鱼跃、鸡跳羊斗,充满生机,充满生命活力而异常热闹的天地。鸟兽舞大多是独舞形式,跳舞的人怀抱琵琶,自弹自舞,舞蹈趣味幽默诙谐。二是生产生活舞,当地居民将生活中的动作姿态,如收小米、开火山、狩猎、洗衣等赋予艺术的韵味,表演起来活泼多变,热情奔放。三是表现战斗的舞,这种舞蹈表现勇猛无畏的精神,体现了男子的阳刚之美。群众自娱性的《琵琶舞》是年节、婚嫁时人们最为喜爱的舞蹈,只要弹拨乐器“弦子”一响,从儿童到老人都会翩跹起舞。“跳戛”是一种集体歌舞,过去只要一跳起来就要跳几天,短的也要跳一夜。常在堂屋和院坝转着火塘、烧着水酒,边唱边跳,由长辈或有威望的人及其他人相和。结尾时,由群舞者唱高八度。《锅庄舞》是彝族、傈僳族所喜爱的舞蹈。“锅庄”,则因为最初围着火塘跳的舞而得名。
歌唱与当地花傈僳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13,14],民间谚语说:“盐不可不吃,歌不唱不得”。花傈僳族人民在探亲访友、打猎放牧、田问耕作、谈情说爱、节日聚会、婚丧嫁娶时都要唱歌,更有甚者就民事纠纷或打官司时也用唱歌来表达、调解,堪称世界歌唱一绝。花傈僳民歌按歌曲功能和歌唱内容可分为两类,其中歌曲功能类可分为九种,分别是:(1)木刮亦称木刮哺即叙事古歌;(2)摆时即山歌;(3)优叶即情歌;(4)喂然哦即结婚调;(5)尸乌刮即丧葬调;(6)密达即劳动歌;(7)赤罗嘎即牧歌;(8)萨讷其哦即儿歌 (摇儿歌、摇篮曲);(9)然哈枯即祭祀歌。歌唱内容类可分为十部即“大调十部”。
2.传统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探索
2.1整理和收集传统文化
建立专门的资料整理、文物收藏、档案管理的机构,整理和收集传统文化,建立社区文化博物馆,展示花傈僳族的传统文化。请专门的学者对民族文学和文字作科学分类、收集、贮存,除了对现有传统建筑和民族服饰进行文字和图片资料保存外,还要注重对传统手工制作方法的记录,保证民族传统文化的原生态性,保障花傈僳族民众在文化保护方面的主体地位。积极培养文化传承人[15],保障花傈僳传统文化传承。
2.2寻求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连接点
挖掘、筛选出大塘花傈僳族传统文化中可与现代化嫁接的文化因素,促使经济与文化相结合,使文化成为花傈僳族走向现代化的支撑。
塘社区花傈僳族传统文化中存在一些可现代化的因素,如恋爱自由、婚礼简单、火葬习俗、重视生态、保护水源及水源林、重视畜牧、诚实守信、团结互助、尊长敬老、耻于偷窃等。此外还有许多直接可与现代经济嫁接的文化因子,如服饰、节日、民间文学艺术、刺绣、传统饮食等[16]。只要认真挖掘、筛选,研究这些传统文化中可与现代经济接轨的文化因素,导入现代科技文化、经济文化,使传统文化融入经济,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文化支撑,那传统文化也就得到了保护和发展。如对傈僳族的传统节日阔时节、澡塘会、刀杆节、新米节等进行包装、提升,利用举办民族传统节日,充分展示本民族的历史、民俗和风情,吸引本民族及外地游客参与,既推动了旅游业的发展,给当地花傈僳族群众带来了经济实惠,又使本民族文化得到了保护、传承。经济发展了,就能唤起花傈僳族爱护、传承本民族文化的自觉意识。
2.3实施经济的文化战略
如何从过去不经意的“文化资源”中开发出经济效益,为大塘花傈僳族脱贫致富开辟新思路,这需要培养一种新的意识。各民族都有自己丰富的文化特点,但表现方式不一,开发的价值、难度不一,“文化战略”则帮助我们寻找闪光点、开发点。例如大塘社区花傈僳族作为山地民族,它的采集、生产方式和民风民俗,对于外民族、外文化的人就极具吸引力,加上当地丰富的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等宝贵的旅游资源,加以组织开发就是财富。因此,大塘社区的花傈僳族传统文化不能为保护而保护,而应将其注入旅游业的发展之中。一方面扩大其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体现与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的不同特色;另一方面,通过旅游业为其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积累资金,从而形成经济与文化的良性互动。
2.4收外来优秀文化
经济发展给大塘花傈僳族传统文化带来冲击,加之汉文化、基督教文化和当地其他民族文化的渗透,同时腾冲发展旅游业带来的商业文化,都使其传统文化内外交汇,导致花傈僳族传统文化衰退、消失,这是不可避免的。但该现象必须正确应对,这就需要主动、积极地吸收整合外来优秀文化,丰富、发展本民族文化。大塘花傈僳族有吸纳外来优秀文化的传统,在当今开放、发展的大背景下,更不能闭关自守、孤芳自赏,只有敞开胸怀,吸纳一切优秀的外来文化,并充实到本民族文化中去,民族传统文化才有生机和活力。
3.结语
大塘社区是一个非常具有旅游开发潜质的地方,温泉群、田园风光、抗战历史、大树杜鹃等。近几年来,进入大塘开发、旅游的人数逐年增多,旅游开发将作为大塘今后经济发展的重点,把握好花傈僳族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发展生态旅游。花傈僳族文化保护与旅游业发展并存的局势,有巨大的可塑性与发展空间,合理把握文化开发与经济发展共进,是今后大塘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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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现有行政法规文件法律效力较低。目前,我国政府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等多项行政法规。部分地方政府在民族传统体育的法规保护上作以尝试,如云南省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年),首次明确指出民族体育属于其保护范畴之内。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中提出:将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传承和保护。显然,行政管理性质的文件是落实我国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大多行政法规采用“条例”“意见”“办法”“通知”等称谓,其法律位阶较低,难以判断其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缺乏一定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其次,专项立法建设不容乐观。目前,关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而制定的专项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2006年,国家民委、体育总局颁布了《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专门为民族传统体育工作制定了针对性的要求。但是,从整体的目标指向和实施内容来看,《意见》重在强调民族地区群众体育、体育基地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方面,而针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方面谈及较少,尚未从法制角度将其保护工作提升到重要的位置。最后,相关法律条款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目前,有关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法律条款基本属于上位法,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仅保护起着宏观指导作用,且都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各项法律条文中。而对具体管理操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如具体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管理、监督、反馈机构的设置与运行模式、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由于条款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导致无法有效的处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总之,鉴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的立法不足,亟待相关机构在借鉴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其立法保护进程,制定具有强制性、专门性、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立法难点
1.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模式难以定位
在过去几年国内社会各界的讨论中,人们所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都是“权利”模式,即公权保护模式和私权保护模式,也称义务模式和权利模式。虽然上述两种立法保护模式的保护对象看似重合,但在立法性质和关系上有着本质的不同[1]。正是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立法模式难以定位。私法更多是考虑特殊群体的精神和物质利益。通过创设私权,从而激励相关人员和单位自觉、主动的保护和利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但是,私权保护大多代表着特定利益集团的立法立场,容易使人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危害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安全。公法其实质就是行政保障,通过确认、研究、传承、振兴等公力手段来保护传统文化。然而,由于公法基本不涉及平等主体间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归属和利用等问题,相对缺乏激励机制。因此,不能唤醒社会各界的文化自觉,不足以防止“不当利用”行为的发生,同时,有限的政府经费投入,无法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得到全面、及时、有效的保护。可以看出,公法和私法保护模式保护各有侧重和优势,当然也各有局限和不足,因此,需要有机的结合两种法律模式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然而,两种法保护模式的引入和融合存在技术上的难题,主要依靠公法保护还是私法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同样,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也面临立法模式难以定位的问题。
2.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
要立法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首先需要解决的便是权利的归属问题,即要明确民族传统体育的权利主体。权利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而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人[2]。实际情况中,大多数民族传统体育技艺和器械的创作主体并不是确定的。虽然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是,在不断的历史传承和区域转播中,民族传统体育不断地受到后人的再创造,造成此项运动的个人主体特征却逐渐淡化、消失,成为本民族或族群共有的文化财产[3],由此体现出来的是一个群体或区域的风格、智慧、情感或艺术造诣。在司法实践中正是由于民族传统体育缺乏个人主体特征,造成其产权归属难以确定,谁来主张、行使和维护其权利便成为立法的难题之一。例如,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确定无疑地印有个人独创的痕迹,因而,部分民族传统体育无法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规定。著作权、专利权和财产权规定作品的产权可被转让,而民族传统体育只可供他人使用,不得转让其经济权利,如若转让,将出现更替原有权利主体的问题,民族传统体育的文化会失去原本的意义,并可能导致主体之间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象。
3.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范围难以划分
由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特殊的非物质表现形式,在实施认定和保护范围上存在难以标准化和统一化的问题,造成无法有效地实施法律保护。具体表现为:(1)《文物保护法》的直接客体是有形的历史文物,而民族传统体育是以身体活动作为其文化承载的主要方式,非物质表现形式十分明显,即使其载体为物也不属于文物范畴,如弓箭、刀剑、棋子(盘)、龙舟等运动器械;(2)著作权保护的只是现实作品,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重在强调民族传统体育中运动竞技、休闲游戏、药物配方、医疗技术和手段、艺术表演等行动表现形式的认定和保护。总体上,忽略了与之联系的民族心理、人文价值观、传统习俗和信仰等无形文化形式的挖掘和整理;(3)目前,学界主要根据民族传统体育的发育状态[4]、内在功能、物质表现形式等进行分类,部分存在界定标准模糊和概念不清晰的问题,以至于无法全面、有效的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如有学者将民族传统体育分为武术、气功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5],但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中同样包括部分武术与气功内容。(4)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有专为民族传统体育单列的“传统体育和游艺”类,而在国务院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将其归为“杂技与竞技”类,在地方出台的政策法规中的归类方式和称谓又不尽相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法保护的效力。
#p#分页标题#e# 4.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否原创难以分辨
世界贸易组织(WTO)构筑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知识产权协定》是对文化产品权益实施的政策系统。但是上述协定旨在保护各种“智力创新”,而不涉及“智力源泉”(包括传统文化),即对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保护对象必须是新作品、新技术、新知识[6]。由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及其表现形式是世代相传,不断加工、改造而得以传承至今的劳动成果,如健身技艺、制作工艺、民间传说和表演艺术等,其成果的原创性特征根本无从体现。因而,造成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无法适用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近年来,相关机构和个人虽然通过改造民族传统体育的表现形式,将其展现在民族运动会、大型艺术表演、学校体育教学、电视网络传媒等活动中,然而,改造后的文化表现形式并没有脱离其本质内涵和基本原貌,也不具备原创性要求。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加工和改造民族传统体育,其衍生产物均无法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制度的直接保护。
5.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期限难以明确
我国《著作权法》地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说明作品著作权在保护期满之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将面临诸多权利即被“终结”的后果,任何人都可以在无需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无需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历史悠久,经历了长期积累和传承而得以延续,远远超出保护期限的限制。因此,民族传统体育难以适应著作权保护的期限要求。但民族传统体育是在一代又一代的流传中对其不断地加工、补充和完善,可以说,每一个历史单元都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创作时期,权利主体也永远不会消亡。如果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民族传统体育也加上一个确定的保护期限,那么对于“过期”的民族传统体育难道就不给予保护了吗?这显然有悖于立法的初衷。因此,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亦应是长期性和持续性的。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立法构想
1.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立法保护的总体方针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有关部门应积极吸收、借鉴国外体育立法的成功经验,以完善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立法体系。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立法保护,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扬”的方针。(1)调动各方面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立法保护工作的指导,将立法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之一,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和培养,增进人们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尊重,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其保护工作,使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具有保护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意识和责任。(2)保存和抢救、传承与发展。首先,部分民间民族传统体育被非法使用甚至是破坏,“人亡艺绝”的现象较为严重,亟待挖掘、整理和抢救;其次,对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不代表将其封闭、与世隔绝,而是要采用合理的传播方式为世人所认识和利用,通过鼓励、支持境内外个人和机构,展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才能使其生生不息、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立法原则
(1)体现主体权利的意志。《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人权是文化多样性发展的前提。《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出,每个人都具有创作、表达、传播自己的作品,同时,每个人又具有尊重、选择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捍卫文化多样性和体现主体权利的意志密不可分,必须重视不同社会群体对文化的合理需求和主张,特别是少数人群体的相关权利。因此,尊重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主体权利的基本人权,是立法设计首先要考虑的问题。(2)平衡各方权益。保持利益平衡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使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权利主体较为复杂性,不仅涉及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也涉及到民族、社区、个体的利益;有使用的利益、也有创造者的利益。如使用方(研究、商业和传媒机构等)在对特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利用、获得经济效益同时,应给予归属方(国家、民族、传承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然而,在利益关系和分配复杂性的情况下,各利益主体之间可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冲突和纠纷。因此,立法应统筹考虑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谁来分配和监管利益、以及分配的方式和标准等,最终使利益分配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3)现实性与可持续性。《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致力于推动现代社会新技术和新作品的产生,从而促进知识创新和经济发展。例如,通过对传统体育项目的合理开发而成为我国部分学校、社区和大型赛事的健身、比赛和表演项目。诚然,这种发展需要是现实的,也是合理的。但就文化可持续发展目标而言,立法不应仅限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现实发展,而是应该从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考虑,立足于保持其文化的原生态性和多样性,对其予以承认、利用和保护,保证其可持续发展。(4)权利和责任相统一。权利和责任历来都是对等的,相辅相成的,从来就不存在没有责任的权利,也不存在没有权利的责任。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关于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主要是针对权利主体的行为作出的规范性的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普查、建档、研究、保存、传承、弘扬和利用的权利和责任,同时,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在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立法保护时,不但要赋予权利主体相应的权利,而且要明确规定应尽的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模式
当前大多数学者探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模式,主要在公法和私法的保护框架下进行研究,并且从互补和融合角度上,来解决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模式难以选择的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张私法保护)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张公法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上各自有着不同的主张。但近年来,两个国际组织在该领域开展合作,联合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共同推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1982年)。此后,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通过比较文本内容,不难看出两者的保护对象亦有相当的重合,但这并无碍两者各自主张的立法价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因此,运用公法和私法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是在具体的立法内容设计中,要将私法保护与公法保护的立法主张融入一体,其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需要仔细斟酌,必须注意彼此间的衔接、兼容和适应,共同致力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立法模式应注意以下两点。(1)明确定位立法保护模式。鉴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性、公有性和文化性,其立法主导思想应以挖掘、整理、保存和弘扬为主,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条款方面应起到主导作用。其次,应是在对其进行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发展文化产业和形成经济效益。因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立法模式的定位,应是公法模式为主兼顾私法模式,不仅要体现出权利主体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的职责和义务,而且要指出权利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在违反相关规定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2)建立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模式。民族传统体育立法保护本土化并不是摈弃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而是要重新解释现行协议,制定非约束性条款,即以“特殊”规则弥补《知识产权协定》内容中出现的不足。例如,权利主体方面,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的《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中提出:对“作者不明”的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7]。同样,针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诸如权利主体、保护期限、保护范围、创新性等难以解决问题,可建立特殊性的法律条款,完善上述制度的不足。#p#分页标题#e#
4.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客体保护
1)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认定
目前,如何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分类,学界尚无明确定论,以至于无法对其采取分类性保护。鉴于此,笔者认为,出于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全面性和紧迫性考虑,凡是目前仍在流传、具有民族特色和传承价值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均可作为立法保护的对象。为便于认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必须要符合以下三个标准特征,即传承性、民族性和体育性。通过世代传承,民族传统体育记录、反映和承载了一个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和文化特征,有着重要的传承价值;在现代社会,正是利用民族传统体育独具特点的文化特征和表现形式,才被开发作为商业表演、传统工艺品和文献资料版权使用,由此也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体育性,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必须通过个人或群体的身体活动(走、跑、跳跃、投掷、攀登、爬越等)才能表现出来,是以健身强体为主要目的的身体活动技能及其表现形式,是区别于其它传统文化最显著的特征。可以说,传承性、民族性和体育性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本质属性,诸如物质性、健身性和财产性等属性都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因此,只要符合上述三个特征就可属于立法保护的客体范围。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期限的认定。我国2003年7月制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第29条规定:国家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然而,为了进一步研究、传播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可根据不同的客体权利制定不同的特殊保护条款。如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上述权利的保护期应不受限制;而发表权和使用权等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可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以供对其进一步研究和使用。上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认定方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知识产权制度在对其认定方式上的不足,避开了由于分类不清晰和保护期限难以划定,而导致无法有效实施法律保护的问题。
2)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
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强调:“坚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真实性保护。“真实性”是指反映事物真实情况的程度。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真实性保护是指在挖掘、整理和传播的过程中,要保持其原本、最初的文化形态和基本内容。进入九十年代,表演和体验民族传统体育成为各个民俗村、农家乐、乡村休憩俱乐部吸引旅游客源的主要手段,但在对其进行市场开发的同时,明显存在未反映和失真地表现其文化内涵的现象,譬如:用于表演和体验的运动项目,明显与其原始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特征不符,同时,存在对其来源和身份采取弄虚作假、误导性声明或不承认等不正当利用行为。长此以往,缺少民族文化内涵的商业活动失去了市场竞争力,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人们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错误认知。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上述问题:一,禁止随意使用和开发某一特定的民族传统体育而未注明其归属群体和地区,从而保护期署名权;二,禁止以歪曲、篡改等手段赋予不同的意义而并入另一类民族文化中,从而保护期修改权;三,禁止贬损某一特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及其民族和区域声誉,从而保护期名誉权。完整性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祖先留下的宝贵财富,都是中华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是同源共生、休戚与共的文化整体,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8]。由此说明,物质性和非物质性基本构成了某一特定民族传统体育得以文化认同、精神传承的完整内容。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表现形式分析,不仅是一种身体文化技能,而且包括与之相关的生态环境、价值观、传统习俗和信仰等内容。如新疆达瓦孜、叼羊、摔跤等传统项目,除了是一种健身、娱乐、表演项目,而且蕴含和展示着本民族独特的精神内涵,明显带有本民族的、伦理训练和道德教育等文化痕迹。因此,立法保护应是针对民族传统体育所拥有的全部内容或形式,不仅要顾及技术技能层面的认定与挖掘整理,而且要保护其民族传统体育的精神内涵与文化空间。以上行为一旦发现和查明即构成侵权行为,将依法受到惩处,主要包括停止相关活动、恢复名誉、公开道歉、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内容。
5.确定权利主体层次和责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中提到:承认各群体,特别是原住居民,各团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保护和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指出国家行政手段在传统文化保护中具有核心作用。由此说明,国家文化、教育、科研和体育等政府机构自身可作为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行使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收益权和追究权等相关权利。同时,国家可通过出资、委托、授权等方式使个人(传承人)和权利代管机构成为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
1)关于传承人的立法规定
2008年,文化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郑重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传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法规方面,确立、保护和发挥传承人的作用。文化部正在通过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通过采取资助扶持等手段,鼓励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与传播[9]。因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人的资格认定、义务和权利等方面,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传承人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人(专有权人):在当地被公认为具有一定声望、技艺精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人,通常只有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徒弟、亲戚)独有的特殊运动技能,或是掌握某种传统体育器械制作工艺的人。除此之外,部分个体人员虽然与某一特定民族传统体育并无直接族源关系,但是,由于他们对民族传统体育的挖掘、整理、传播等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且自身具备一定的技艺和传艺能力,因此,他们也可被认定为传承人。同时,相关认定部门应当对传承人的资格进行定期评估,不具备审核条件的应撤销或暂缓其传承人的资格。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传承人具有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义务,具体包括:向他人提供和展示传统体育资料、技能、实物等文化形态的义务;具有组织和开展讲学、传艺和研究工作活动的义务,并获取报酬的权利;具有积极培养下一代传承人或专门传承人才的义务;具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肆意破坏和非法利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现象的权利;具有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传承活动专项资助的权利;严禁向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转让衍生作品的著作权。#p#分页标题#e#
2)明确政府的保护职责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相关中,明确提出国家和县以上级人民政府对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诸多规定。因此,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立法体系设计中,亦应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具体职责。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组织和管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调查、整理、发掘和保存工作,以及传统文化的展示、交流活动;监督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宣传贯彻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法律,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相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区域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中;建立民族传统体育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传承人的审定机制。由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工作的实施,涉及到文化、教育、体育、公检法、版权等多个管理部门或机构,单个部门执法是无法及时有效的保护民族传统体育。因此,应联合以上相关政府部门,相互协调,分工明确,共同致力于其保护工作。文化、教育和体育等部门主要负责挖掘、整理、保存、传播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整理出的资料、技能和实物等,应汇交于各同级相关主管部门,用于进一步的研究、推广和司法保护等工作;公检法部门主要负责接受和审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侵权案件,获取侵权证据、责任禁止侵权行为、判定侵权范围和等级等;版权部门主要协助公检法部门,负责侵权线索的收集、技术鉴定和相关信息咨询,以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规范性利用等。
3)权利代管机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