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升,然而施工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安全问题。因此,相关企业及人员必须要引起重视,针对安全问题采取有效的管理方法,提升安全管理意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只有加大安全管理力度,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才能保证水利水电工程更好的投入到使用中去。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内容:①由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较为繁琐、环境较为复杂,通过安全生产不仅能够使职工的生命健康得到有效的保证,同时还有利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可持续发展;②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能够有效减少安全隐患的存在,杜绝安全事故的出现;③通过开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共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通过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完善,可以保证企业的安全管理目标得到实现,从而提升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的竞争力。由此可以看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稳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安全管理意识淡薄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数量日益增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能够有效推动水利水电行业的稳健发展。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管理意识淡薄。在进行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更多的重视施工环节,忽视了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甚至认为只要施工水平较高,就能有效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另外,还有部分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时候,只注重理论指导,却不付诸行动,这样无疑会导致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出现漏洞,进而很难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
2.2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必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从而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当前大部分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方法没能顺应时展潮流,安全管理制度还不完善,以至于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在实际开展的时候仍存在一些阻碍。制度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容易导致不规范施工现象的产生。甚至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不能及时找到责任人,导致问题更加严重。对此,施工企业必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下去。
2.3施工人员素质较低
水利水电工程的广泛应用,其安全管理逐渐被人们所关注。特别是近几年来,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安全问题,甚至引发不少的安全事故,不仅对施工人员的自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如果施工人员素质不过硬,缺乏基本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再加上施工中不能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操作,会引发一系列的安全问题。
2.4工程管理安全性不足
安全问题是整个水利水电工程管理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不仅关系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目前安全问题也是工程管理中极其容易被忽视的一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盲目追求施工进度与经济效益的现象普遍存在。在进行工程施工之前,对施工现场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如果不能全面掌握,或者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施工流程进行施工,最终导致各种安全问题也会层出不穷。
2.5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在水利水电施工中,每次的现场环境都有较大不同,如果施工现场周围自然条件不佳,经常出现自然灾害,则安全事故发生率将会很高。譬如,施工现场位于隧洞中,其出现施工事故的可能性最大,有时会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必须引起施工单位的高度重视。
3增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措施
3.1全面提升施工安全管理意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由于管理人员的安全法律意识薄弱而引发的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根据调查报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法律文件,其中明确规定了相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必须要每年都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的顺利发展,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必须要将法律文件中进行落实,提升职工安全法律意识,加大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力度,对于没有按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个人或领导予以相应的处罚,从而全面提升职工对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
3.2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制
首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对安全管理体制进行完善,保证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质量。将安全管理体制落实到实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需要严格执行管理条例,在制度的作用下,全面调动工作人员的热情以及积极性,深入贯彻安全生产理念,杜绝违反规章制度的事件发生,避免出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其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将岗位进行细分,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个人,消除其侥幸心理,一旦出现问题可以直接找到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而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以便更有效的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3.3归类危险的种类和来源,做好安全预案
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全面落实,需要对危险种类进行分类并总结,找出危险源,有针对性地做好对危险源的处理工作,并做好安全预案。在对危险源进行识别的时候,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首先,采用现场观察的方法,只有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进行全面、仔细的观察,才能将危险源找出来;其次,加大与工作人员的沟通与交流,从而找出危险源;另外,通过分析并总结年度计划、月度计划等,也能够将危险源确定出来。由于危险源的种类各不相同,所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安全预案,并做好防御措施。
3.4加大安全管理队伍的培训力度
(1)制订完善的培训计划。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较为系统、复杂,因此在进行开展之前必须要做好规划工作,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对职工培训计划进行制订的时候,需要联系实际情况,将职工的职业生涯与培训工作紧密联系起来,调动职工的工作热情,主动参与到安全培训工作中去。同时,还要在培训计划中明确培训重点,保证计划的完整性。完善的培训计划对于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提升企业生产效率以及经济效益有着重要意义。(2)采用多样化形式进行培训。在开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各个职工的专业素养以及文化水平都大不相同,所以在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的时候,不能采取一种方法,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①注重安全培训工作的可操作性。安全技术主要应用于施工现场,施工现场环境较为负责,存在诸多的未知因素,所以在进行培训的时候,需要将操作技术流程以及注意事项进行重点讲解,可以采取举例子的方法,这样便于职工理解,避免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②采用多种多样的形式以及工具进行培训,比如使用多媒体设备,通过图像、视频等将安全技术的专业知识进行展现,使职工可以清楚、明白的理解并掌握一系列培训内容。(3)严把培训考核关,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为了达到更好的培训效果,还要严把培训考核关,加强监督管理工作。首先需要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综合测试以及考核评价。在进行综合测试以及考核评价的时候需要全面、充分的考虑并分析实际工作量,将职工对于安全培训的接受效果作为主要依据,从而保证安全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综合测试主要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保证试题库的标准化及专业化,与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联系在一起,形成统一、完善的培训标准,防止出现把关不严等问题,将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落实,避免流于形式;其次,还要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进行。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每一位职工都对安全培训依法享有参与权,督促企业依法强制培训从业人员。(4)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通过定期的安全检查能够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排除,将危险因素予以消除,有效改善施工环境,从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需要设置相应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情况进行专业的检查,特别是重点环节和部位的专项排查十分重要。在进行安全检查的时候,主要采取常规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两种方法,常规检查就是每日的正常巡查定检和每日作业完成后的复检,专项检查包括对主要的、危险的环节进行多次反复而细致的检查。对于检查结果需要及时完善,准确记录检查内容,一旦发现问题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汇报给有关部门,并在安全检查记录中做好特殊标记,还要落实PDCA,以便日后对其修护回执的复查确认。(5)采用先进的设备和安全的技术。随着新技术以及新设备的不断出现,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工还需要熟练使用新技术以及新设备。只有紧跟时代的科技步伐,将原来传统的设备以及技术替换掉,加大对技术含量较高的设备以及材料的使用力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由于人为因素出现的安全问题,减少违规操作现象。与此同时还要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监控系统进行优化,对于环境因素以及天气条件等及时做出预测,进而提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力度。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安全技术;问题研究
在我国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设计及管理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其改革技术呈现出不断创新的发展变化,其中以工程项目为主体的水利水电工程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对于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而言,在其工程建设及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紧密融合,企业管理者应该将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作为工程重点,通过安全、科学、稳定施工技术的构建,强化企业施工人员对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设计的认知,构建科学化的水利水电施工理念,从而为水利水电企业的高效发展提供依据。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因素
1.1内在因素及外在因素
对于水利水电施工工艺而言,在其工程项目设计的过程中,影响其安全因素的原因相对较多,首先,内在因素主要是:企业及项目的组织框架的构建,在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及优化的过程中,企业领导者通过安全管理理念的创新分析,应该构建安全性的规章制度管理条例,通过对安全施工的普及,实现施工项目的安全投入及安全文化建设。企业管理者作为影响企业项目安全运行的重要内在因素,应该提高水利水电企业管理者对安全管理及硬件管理的认识,发现企业运行及安全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发现施工中的薄弱环节,从而全面优化水利水电项目工程中的内在因素。其次,外在因素,主要是企业运行中所出现的法律法规变化,同时也包含着社会需求的变化、市场竞争的变化因素等。通过对现阶段水利水电施工工艺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随着整个行业竞争的逐渐加剧,业主对工期缩短的期望逐渐提高,这就为企业施工中的安全生产造成了制约影响[1]。
1.2主观因素及客观因素
对于主观因素而言,主要是指人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等,也就意味在工程项目施工中,人既是安全生产及工程管理的施予者,同时也是项目工程中的接收者,通过这种主观因素的构建,可以将人的生理及心理作为基础,并使其成为影响工程施工中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也可以称之为物质以及环境因素,通过物质、环境等工作氛围的营造,可以充分满足企业员工的工作需求,有效降低员工工作中所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例如,在甘肃临夏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设计的过程中,存在着材料堆放杂乱的现象,这会使施工现场的可利用空间减少,造成施工道路拥挤的现象,在这一状态下,施工人员的情绪会出现不稳定的现象,从而为施工安全留下隐患[2]。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的若干研究
2.1施工导流及围堰技术分析
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设计的过程中,其最常见的技术就是施工导流与围堰技术,其中施工导流是技术中的关键,通常情况下为了保证使用工艺的顺利进行,在导流的过程中应该选择适应性的围堰技术,保证工程设计的高质量。与此同时,在施工导流设计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进行多方利益的关系协调,通过与相关施工部门的沟通,减少利益冲突对工艺流程造成的影响。在施工导流及围堰技术运用的过程中,河床控制也是项目设计中的关键因素,如其设计的高度,在整个工程中会有系统性的规定,从而实现工程设计的合理性[3]。
2.2坝体填筑施工工艺的分析
坝体填筑施工工艺施工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种技术:第一,施工过程中,在符合坝面面积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应该进行区域分割技术的构建,通过对水流方向的确立,保证施工工艺的合理性。坝面宽度应该在10~12m之间,坝面长度的设计也应该符合专业性的工艺标准,注意其设计的标准应该保持在40~100m之间。第二,在坝体填筑的过程中,施工人员应该注意工程填筑面积、辅料的填筑方式以及施工强度等因素,通过不同施工环境的分析,确立针对性的施工工艺。第三,在冬季以及夏季坝体填筑施工设计的过程中,优化环境因素的限制,会使施工工艺中的热量流失,因此,施工企业应该注意到环境对填筑工艺的影响,明确施工时间,从而保证坝体填筑施工工艺的合理进行。
2.3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中的上坝路面硬化技术
第一,在路面安全施工技术构建的过程中,施工企业应该先用推土机对路面进行清理,并将路面路基进行压实处理,通过合理放线测量,进行土方回填技术的运用。在回填工作完成之后,应该进行放线测量,检测人员应该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合理检测,在检测合格之后在进行下一工序的构建。第二,泥结石路基的改造分析,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监督人员应该对现场工艺进行针对性的指导,现场人员可以利用自卸车进行碎石路面的铺设,并在推土机施工工艺完结的基础上,实现路面的合理铺设。在路面铺设的过程中,也应该对铺石厚度进行检测,例如,在甘肃临夏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的过程中,在路基改造时,应该随机抽取30m2的路面进行检测,材料铺设的厚度最少为20cm,在铺设结束之后,应进行6cm土料工作的铺设,有效实现施工工艺的合理构建。第三,砼道缘埋设的技术分析,砼模具施工技术优化的过程中,应该在预制场中,采用350L的砼拌机完成砼的搅拌,通过人工入仓实现平板振动器的振捣,然后再实现人工项目的收面。在砼道缘埋设施工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在泥结道路的两侧进行放线定样处理;其次,采用人工挖槽技术,在开挖的过程中设定高度,在打桩完成之后在可以进行预装道缘的施工设计;最后,通过人工完成项目工程中的搬运工作,实现现场施工的完整安砌。在砂浆使用之前应该进行材料的搅拌,搅拌次数最少应该为3遍,然后再进行路面的覆盖处理。与此同时,在覆盖施工的过程中应该定时进行洒水,使砼表面时刻保持湿润的状态,有效完善砼道缘的优化设计,为建筑施工的稳定施工提供科学依据[4]。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设计的过程中,文章简单的分析了施工技术中的工艺特点,通过探究及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何种工艺技术,如果其使用质量及工艺标准不合理都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设计的过程中,为了保证现场施工环境的安全性,就应该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完善核心的施工标准,实现技术的创新及施工工艺的优化,从而为水利水电安全施工技术的优化提供良好依据。
参考文献
[1]陈艺平.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研究[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3,⑷.
[2]万莉珊.关于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的探析[J].江西建材,2013,⑸.
[3]范燕波.分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的若干问题[J].山东工业技术,2015,⒅.
关键词:引黄济津;应急调水;项目管理;问题分析;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6-0262-01
0 引言
我国水土资源、人口分布和经济发展极不均衡。为此,调水工程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沟通长江和珠江两大流域的灵渠早在二千二百年前就已修建,京杭大运河兴建于二干四百年前,全线贯通距今已近八百年。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也愈加突出。为解决缺水城市和地区的水资源紧张状况,我国陆续实施了多次大型调水工程,如江苏江水北调工程、天津引滦入津、广东东深供水、河北引黄济冀、山东引黄济青等调水工程,这其中还未包括正在建设中的南水北调等超大型调水工程,这些调水工程大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解决了受水地区的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危机,为城市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为缓解天津城市供水的紧张形势,2000年以来,国家相继实施了5次引黄济津应急调水。由于滦河上游来水不足,而原计划2010年通水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推迟到2014年汛后通水,天津市2011年的供水形势再次紧张起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之下,2010年10月底,引黄济津潘庄线路应急调水工程建成并开始实施应急调水。本文以该工程的项目建设管理为例,来阐述应急调水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并就发现的问题进行细致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办法。
1 应急调水工程项目管理特点及存在问题
1.1 工程线路长、控制点多、涉及区域广
从引黄济津潘庄线路调水工程本身来讲,该工程线路总长392公里。其中在山东省境内128公里,河北省境内224公里,两省边界段40公里。它由诸多单位工程集成,包括了数以百计的单项工程;从工程类别划分,包括有水源工程、输水工程、收水工程,有控制性工程、配套工程,有治污工程、排涝工程等等,项目特点不同、建设周期各异,组成复杂;同时,涉及的区域较广,工程涉及沿河三省市10多个地市,利益主体多元化,协调任务十分繁杂。
1.2 建设周期短、工作强度大
应急调水工程对时间的要求非常迫切,且对全局的影响意义非常重大。水利部部长陈雷在2010年1月25日召开的引黄济津济淀应急调水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了建设引黄济津新辟线路的问题,要求抓紧开展前期工作,力争当年发挥作用。3月8日,国家防总就引黄济津潘庄线路应急输水工程作出总体安排。海委组织有关省市以最快速度编制完成了《引黄济津潘庄线路应急输水工程实施方案》,并通过水利部水规总院审查。4月30日,水利部以《关于新辟引黄济津线路实施应急调水的请示》报请国务院批准实施。5月初,各有关省市和部门组建了工程建设管理机构。经过密集紧张的工程招投标、评标以及合同签订等系列工作,5月31日,引黄济津潘庄线路的控制性工程――倒虹吸工程正式开工建设。
除了工期十分紧张外,工作强度也非常大。以倒虹吸工程为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进口闸、钢筋混凝土箱涵、出口闸、输水明渠,河道防护等,包括1850亩土地征地补偿,开挖土方90万立方米,回填土方及填筑48万立方米,浇筑钢筋混凝土5.2万立方米,需要完成投资1.18亿元,而这些工作需要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内全部完成。
1.3 施工组织复杂、不可预见因素多
工程开工后,因施工挖断了多条交通道路,需要建设交通辅道,而工程途经的公路交通桥均建于上世纪70年代,不仅设计标准低,且桥梁老化剥落,钢筋外露,锈蚀严重,导致工程施工所需的重型车辆无法安全通行,需要对场外交通道路进行优化调整。由于工程跨主汛期施工,且穿越多条汛期行洪河道,又适逢汛期上游来水较大,给工程施工导流方案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同时,因汛期降雨超过多年平均情况,导致场内外道路不通和基坑积水而部分停工,道路泥泞而影响土方工程的开挖和相关工程施工的工效。
1.4 施工质量要求严格,评定标准高
倒虹吸工程做为整个线路的控制性工程,上级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格,要求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并严格按照有关验收规程进行各项验收,其中工程的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合计153个,加上场地布置、施工分缝等因素影响,很多单元需要分若干次验收。
同时,倒虹吸建管局还开展了争创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活动,对照大禹奖评审有关规定,研究并制定了创建工作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其中对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应对工程建设存在问题对策及办法
2.1 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形成组织合力
就工程中涉及到的规程规章、合同设计等内容认真组织学习,熟悉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程序。以“一流的设计、一流的施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质量”为目标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在内部管理方面,严肃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做到勤俭高效;实施例会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参建各方之间的沟通,强调团结协作精神,做到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和出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制订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事事有章可循,按制度和程序办事。
2.2 严格遵守基建程序,抓好项目实施阶段的工作
从工程招标并签订相关合同、开工请示、项目划分、各阶段验收,工程建设的每一个阶段都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每个程序都按有关规定和规范实施;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度,监理处每5天通报工程建设进度,并提供进度报表,对涉及进度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各方参加进度协调会,分析原因,提出赶工措施,以确保进度目标的实现。
2.3 优化施工组织设计,科学有序施工
将原设计全线开工的施工方案调整为分段施工,采取改变工程布局、架桥、硬化路面等措施,不仅缓解了通行压力,还保证了周边地区数个乡镇、村庄的交通道路不会因为工程施工而中断。因关闸导流,工地周围2000余亩农田无法提水灌溉,为此,通过开挖输水沟渠和迁建临时泵站等措施,解决了这2000余亩农田的灌溉问题。
2.4 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建立了由施工单位质量保证、监理单位质量控制、项目法人质量检查和政府机构质量监督四个层次组成的质量管理体系。各施工单位均配备了专职质检员,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施工质量检查按照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质检科终检的“三检制”程序进行。监理单位制定了详细的监理规划和细则,针对工程建设中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重点环节,坚持旁站监理和平行监测,确保“工期不能误,标准不能降,质量不能低”。
3 结论
应急调水工程是一项事关全局,关系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组织保障是顺利实施的前提基础,工程建设各方各司其职、通力配合是成功的关键因素,通过优化组织设计,科学有序施工,获取工程相关体的理解和支持,进而实现工程的顺利完成和实施。
参考文献
[1]刘蜀岷.关于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的探讨[U].东北水利水电2010,(5l).
[2]聂军洲,郑文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U].当代经济,2009,(3).
[3]高家仓,马波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探索[U].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5l).
[4]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S].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01.
[5]王卓甫,简迎辉.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及其创新[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
关键词:水电工程;管理;要点
1. 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前期工作周期较短、工程上马仓促
随着电力系统改革的深化及电源结构调整的需要。水电开发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地质勘探不够深人、全面,资料较粗糙,有的工程在施工图阶段不得不补充地质勘探。2)设计深度不够,有的工程出现可行性研究和招标设计同时进行或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现象。造成大量变更和索赔。3)设计创新和设计优化的力度有待加强。由于设计周期太短。设计工作量大,没有时间开展大量的研究工作,新观念、新技术、新材料应用较少;同时为确保工程安全,设计普遍趋于保守,造成施工困难和投资浪费。
1.2 管理法规不健全、不完善
近几年,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水利管理法规,为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奠定了基础,但出台的这些法规对于外部行业的约束性不强,可操作性差。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显得力度不够,《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限期消险加固,有关政府应当有限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但多长时间期限,怎样具体合理的安排资金尚无详细的规定。
1.3 施工、设计、监理力量不足
投标资源与实际进场施工资源差距较大,中标后,大量使用资质较低的外协队伍。甚至出现“以包代管”的现象。设计单位承揽的设计任务过于饱和,设计人员大量兼职,各专业之间沟通不及时,出现经验设计、套用设计现象。难以保证设计质量和节约投资的目的。监理市场发育不完善,和设计人员相比,产值低、效益差。一些设计单位的监理机构已是有名无实,而专职监理单位也大量外聘社会人员,监理队伍素质难以保证。
1.4 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一些建设单位人员大多从施工单位、电力生产单位或设计单位调入,多数属技术型人员,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不足,管理理论水平不高,急需进行系统培训,打造高水平管理人才。
2. 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要点分析
2.1 认真研究施工总体规划
(1)施工导流规划。重点研究施工各阶段的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形式等。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认真研究,结合施工总进度计划,采用合理施工形式.以达到降低了施工强度,缩短施工工期,节约了工程投资的目的。
(2)施工总布置。研究内容包括施工场地、施工道路(包括施工支洞)、存弃渣场等。
(3)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指导、检查工程进展的基础,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力量结合施工条件、分标方案、施工资源等因素反复论证.找出工程建设的重点、难点和不确定因素,并适当留有余度,编制总进度网络计划,明确各个重点控制的节点目标和线路。使施工强度更均衡,施工程序和工序衔接更合理,更加符合实际工程进度。
(4)分标方案。分标方案是施工总规划的重要内容,应本着施工方便、减少干扰和纠纷、节约投资的原则进行划分。
2.2 健全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在项目部党政工作、施工生产、经营管理、后勤保障等各个方面,参照国内先进企业管理经验,花大力气抓好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制订各项规章制度,理顺内部管理关系,使各项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为了使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发生效力,还需建立各项合理的奖惩制度,严格兑现奖惩,促使广大职工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施工作业,促进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2.3 坚持履约守信,强化合同管理
水电施工企业要面向市场,就要通过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按期按质交工和良好的售后服务来提高企业知名度。项目管理要以工程项目合同条款规定的工期、质量目标,科学有效地组织施工生产;总承包企业要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总包企业对工程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切实纠正某些企业中存在的转包工程从中渔利,分包工程“以包代管”,出卖证照“吃费用差”等扰乱市场秩序和损害企业形象的行为。此外,还要学会工程索赔的方法和技巧,用合同约束发包方,依靠合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努力在市场经济中建立承包商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实现从施工企业向承包商的转变。
2.4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做好安全施工应从一下三点做起:
1.建立了一系列规范的基本管理制度,树立了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2.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现场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水平,增强施工人员的素质,提升安全生产和防范意识。
3.在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中,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按照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制定了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通过危险源辨识,了解和掌握了本工程的安全隐患,以安全检查等为主要手段控制和努力消除安全隐患。
2.5 建强化过程监管、重视质量管理
为了做到管理有效和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强化过程跟踪,管理者要给予指导和帮助,及时指出和纠正存在的偏差.直至完成任务或达到目标。在这一过程中,为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项目部还需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对职工进行质量重要性教育,强化全员质量意识,严格按标准施工,按质量标准自检,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
水电工程项目对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建设项目管理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和实施阶段,业主或建设单位就要加强项目管理,在工程建设要点上下功夫,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郝荣,李焕平.发挥设计在项目投资控制中的关键作用[J].轻金属,2007,(1):1-3.
[2] 李定中.中国水电工程机电技术的发展概况[J].水力发电,2006,(1):64―67.
关键词:大坝防渗;帷幕灌浆;施工技术
中图分类号: TU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帷幕灌浆对于水工建筑物基础防渗具有重要意义,是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的重要保证。帷幕灌浆材料主要有水泥浆、水泥黏土浆和化学浆液等。水泥浆效果可靠,灌浆设备和工艺比较简单,材料成本不高,是最常用的灌浆浆液:水泥黏土浆成本低廉,但强度不高,多用于砂砾石层的防渗灌浆或强度要求不高的岩基灌浆:化学浆液成本较高。一般只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一、大坝灌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依据工程采取分包给中水一局与湖南水电勘测设计总院的特点,联营体在内部设立灌浆工程管理组,专门负责灌浆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管理。在灌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上,实行联营体灌浆管理组终检,分包商技术部复检,施工队自检的三检制体制。
(1)联营体灌浆工程管理组施工质量管理职责组织验收集中制浆站;审查各项灌浆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汇编上报质量月报;召开每周灌浆例会,公布一周施工质量情况;初审、送审单元质量评定;检查水泥进场化验单,监测灌浆浆液比重;核对孔口表压力与记录仪显示压力值误差,组织施工技术骨干进行技术交底、岗位培训,增强质量意识;验收钻孔设计终孔深度;旁站钻孔孔斜测量。
(2)分包商技术部质量管理职责。编写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制定质量管理条例;编写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技术交底,下达施工任务单;负责现场值班,检查技术要求执行情况,了解异常情况处理结果;填写施工日志,编写质量月报;灌浆钻孔终孔孔深、钻孔孔斜测量,检查灌浆工艺、核实灌浆压力、浆液比重、灌浆段长度;决定因故影响灌浆质量孔段的返工与处理。
二、帷幕灌浆施工工艺1、坝基帷幕灌浆施工顺序通常是由一排孔,二孔或三孔,三孔或更少。
在基岩地下水活动或压头,建筑可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排序。它由两排窗帘的孔,第一灌溉下游,上游行再灌注;②由三排孔或多排帷幕孔中,第一灌溉下游,再灌注上游排,中间行。没有基岩地下水活动,没有顺序的要求,由两排孔帷幕,由三排孔或多排孔帷幕,两边排第一的灌溉,中间一排灌溉。
2、灌浆法主要工程地质条件的基础上,决定设计要求和钻井工程条件。对灌浆孔,灌浆方法可分为两类,一是全孔灌浆,二是孔分段灌浆。灌浆孔灌浆或一般施工工艺:钻孔冲洗水压力测试-充填-封口。全孔灌浆,一个孔,注浆。注浆法是比较适合的好,和地质条件。完整的孔段可以分为自顶向下,自底向上分割的分割方法,综合分段法,自上而下注浆方法关闭。自上而下的分割方法。实践的方法专门做的钻孔和灌浆第一段上部,然后做钻孔灌下一段,一段一段的,直至灌浆。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一是不产生在灌浆塞反应浆现象,由于灌浆是从上到下,阻止裂纹,增加强度,和灌浆塞安装在底注,比较容易毛孔堵塞严密;二是与深注浆,注浆每个部分可以逐渐增加的压力;三是计算精度,压水试验的结果是准确的;四是灌浆质量较好。自下而上的分割方法。该方法先钻至设计深度连续一个洞,然后自下而上段注浆。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一个是灌装段之间不需要压缩,节省时间;二是由于该方法将钻孔注浆工艺,降低钻井灌溉效率之间的交叉,施工速度大大提高的机械。合成分段注浆方法。这种方法是以上两种方法。该方法应用于更复杂的地质条件下,钻孔更深的情况。例如,在注浆孔硬岩,完整的脸,透气性小,有些软弱破碎,裂隙,渗透性较大,可以采用自下而上灌浆的方法,自上而下的施工方法是在后段采用。孔口封闭自上而下注浆法。该法是在孔口封闭器安装在钻孔,自上而下的分割,灌浆和灌浆不凝结的分割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一个是简单的过程;二是单位负责钻孔,注浆,钻孔和填充于一体,操作方便;三是不需要被压缩,节省时间;四是孔直径小,效率高,成本低,快速进步。
3、帷幕灌浆压力 灌浆压力是控制灌浆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与孔深,岩石性质、注浆没有压力和其他因素,可以根据不同的公式的参考价值,也可供类似工程设计参考值,然后根据现场注浆试验。”液压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规定“帷幕灌浆灌浆压力尽快升到规定值”。但笔者认为,这样一个原则,注浆压力和注浆量控制的实现应该是:吃当地层量大,在低或“无压力”可以成功地注入灌浆浆液,应控制灌浆速度不能太快;吃得少,当地层注浆困难,尽快可以指定值的压力上升,不能长时间在低压力灌浆。灌浆速率控制尺寸考虑以下两个条件。一个是形成条件。软,更多的横向裂缝浅层,要小,以不超过20L/min为宜;硬地层,可适当大,小于30L/min为宜。一般来说,吃浆大量不是一个大洞不填,并往往是沿断裂在灌溉区连接,露头的或明或暗的失踪。在这种情况下,滴灌可促进缓慢沉淀附近的浆,而不必担心泥沙充填距离缺乏。二是设备和人员的工作条件。中国目前的总体150L、200L高速浆搅拌机,从进料搅拌至少3min ~ 5min,所以如果灌浆速率提高到50L/min,其实是不正常的纸浆。从裂隙充填,看密集点,灌注率更好一点,使浆液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去多余的水分,形成一个更紧凑的石头,也可以减少由岩石破坏机面积过大引起的压力。
结束语:
帷幕灌浆是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水利水电建设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功能不断扩大,水利工程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明确。对大坝基础防渗处理将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帷幕灌浆施工技术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水利工程的质量好坏。
参考文献:
[1]高钟璞.大坝基础防渗墙[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2.
【论文关键词】荒地排河;现状;问题;治理;实施方案
1河道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1.1河道概况
1.1.1河道现状。荒地排河开挖于1970年,位于独流减河以北,起自石化泵站(乙烯泵站),沿独流减河左堤北侧,经大港发电厂,穿津歧公路,在大港发电厂循环河北侧,东至挡潮闸入海,全长16.7 km,负责独流减河以北、北环路及上高路以南、八米河以东、海滨大道以西范围内的排水。排水范围内主要有天津石化公司、100万t乙烯、油建公司、大港发电厂、新泉海水淡化公司、古林街、石化园区、开发区、生活区、港东新城,正在建设的南港轻纺园,排水面积61.39 km2。
1.1.2水利设施情况。现有六米河、十米河、城排明渠、板桥河4条河道汇入荒地排河;沿河座落石化泵站(16 m3/s)、大乙烯排水泵站(13.8 m3/s)、十米河泵站(16 m3/s)、城排泵站(6 m3/s),4座泵站的排水能力为51.8 m3/s。wWW.133229.Com南港轻纺园的雨水、污水的排水规划正在编制,如果不开辟新的入海河道,其雨水、污水只能入荒地排河。
1.1.3历年治理情况。荒地排河从开挖至今,对解决该区域的排水问题发挥了很大作用。近几年来,虽然先后建设了大港发电厂节制闸、海口挡潮闸,并对险堤段和入海口淤积进行了治理,但河道治理与大港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仍较为滞后。
1.2存在的问题
1.2.1设计断面小,排水标准低。原河道负责排除荒地、农田的积水,排水采取自流形式,设计标准低,排水时间长[1-2]。
1.2.2地权与河道管理分置,年久失修。该河上段占地属津南区,由三角地指挥部管理,长3.3 km;中段占地属大港管理,长6.47 km;下段占地属塘沽,由盐场管理,长5.43 km。由于种种原因,3个行政区没有对河道实施有效管理,造成堤防及沿河水利设施破烂不堪。
1.2.3淤积严重,排水不畅。由于水土流失和海潮挟带泥沙沉积的影响,河道的淤积深度在1.5~2.5 m之间;另外,汛期多发位时,河道水位被潮水顶托持高不下,水位抬高,雨水不但不能入海,反而会造成漫溢,淹泡临河低洼的区域。
1.2.4排水面积加大,增加了排水压力。由于沿河企业、园区、城区的快速建设,使地面截留、渗漏减少,而企业的外排水标准高,导致排水量大幅增加[3-4]。
2治理的必要性、目标及规模
2.1治理的必要性
2.1.1城区排水的需要。天津石化100万t乙烯、南港轻纺园、陆港橡胶等一批大项目相继落户大港,东部城区建设正在加速,原先的农田、荒地、坑塘,正在快速转变为工业园区和现代化城市。由于用地性质改变,排水标准也应相应提高。初步测算,荒地排河的流量达到70 m3/s时,才能满足排水要求,而现状荒地排河的最大排水能力只有10 m3/s,远远满足不了城区发展对排水的要求。大港城区附近另一条入海河道是独流减河。独流减河全长68 km,是大清河主要入海河道,担负着保卫天津市区防洪安全、渲泄大清河洪水入海的重要任务,大港段河道还担负着引黄济津和南水北调的引水任务,排水压力比较大。
根据有关规定和河道上下游的实际情况,大港城区及企业的雨水不能向独流减河排水。一是独流减河水质要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2008]9号《关于对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的批复》的要求,万家码头至十里横河段日常期间2010年应达到ⅴ类水水质目标(饮用水输水期间2010年应达到ⅲ类水水质目标),十里横河至南北腰闸段2010年应达ⅴ类水水质目标。由于各单位排水不能保证达到ⅲ类或ⅴ类水质要求,因此向独流减河排水不符合天津市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同时,该段河道是引黄济津和南水北调的重要引水河道,一旦入独流减河的水质影响引水水质,不但影响市区居民的引水安全,而且将产生极其不好的政治影响。二是独流减河汛期行洪要求。独流减河负责大清河水系的泄洪,遇有上游洪水经独流减河泄洪时,设在独流减河左堤的口门必须封堵,避免发生险情,以确保天津市区安全。三是对沿河企业单位的影响:①对大港油田和北京地下储气库的影响。自大港电厂南北腰闸建成后,为保证大港电厂安全生产(水位要求、水中无杂物),除上游洪水下泄外,北腰闸不允许开启。因此,排入独流减河的水无法入海,只能囤积在河道内,抬高河道水位,造成漫滩现象,直接影响大港油田油井和北京地下储气库的正常生产。②对大港发电厂的影响。由于大港发电厂机组按海水冷却设计,冷却水中若有大量的污水对机组的腐蚀非常严重,不利于机组设备的正常运行。③对沿河生产单位的影响。沿河自然养殖户较多,苇地鱼池数千公顷,若排水造成污染,养殖户索赔损失,引起群众上访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因此,荒地排河成为大港城区雨水排外的唯一河道,具有保证城区排水安全的重要意义。
2.1.2水环境治理的需要。当前,滨海新区快速发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而荒地排河做为城区外围唯一的入海河道,河道的水环境与城市发展不协调。因此,必须对荒地排河进行综合治理。
2.2治理目标
完善设施,提高功能,确保区域排水安全;推进水环境治理,创造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实现人水和谐[5]。
2.3治理规模
2.3.1工程任务。全面治理荒地排河石化泵站(大乙烯泵站)至入海口16.7 km河道。
2.3.2治理规模。根据企业排沥标准及各排水口入河流量,兼顾长远发展,进行分段设计:①十米河以上段工程治理规模:石化泵站排水流量16 m3/s,乙烯泵站排水流量13.8 m3/s,河道排水流量按30 m3/s考虑。②十米河至板桥河段工程治理规模:十米河以上排水流量30 m3/s,十米河泵站排水流量16 m3/s(正常运行12 m3/s),城排泵站排水流量6 m3/s,该段排水流量按50 m3/s考虑。③t型河口至挡潮闸段工程治理规模:t型河口以上河段排水流量50 m3/s,板桥河汇入排水流量20 m3/s,该段排水流量按70 m3/s考虑。
3工程实施方案
3.1设计依据
工程等级和排沥标准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荒地排河治理工程按ⅳ等工程进行治理。遵循的主要规范、标准及文件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天津市大港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基本资料来源是2008年12月实测带状地形图和纵横断面图地面附着物调查成果。
3.2河道纵向布置
(1)石化泵站(乙烯泵站)至电厂铁路涵洞(0+000~6+820)段:按现状河道的走向进行布置。
(2)铁路涵洞至板桥河(6+820~8+450)段:按新挖河道进行考虑。
(3)t型河口至挡潮闸(8+450~15+200)段:按现状河道的走向进行布置。
(4)挡潮闸以下2 km段:按现状河道走向进行布置。
3.3横断面设计
(1)石化泵站至城排泵站(0+000~3+800):长3 800 m,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河道南侧预留10 m宽用地,北侧预留60 m宽用地,采用矩形断面,河道上口宽45 m,占地宽55 m。
(2)城排泵站至电厂铁路涵洞(3+800~6+820):长3 020 m,该段地形较为宽阔,采用宽浅式断面,河道上口宽80 m,占地宽110 m。
(3)电厂铁路涵洞至板桥河(6+820~8+450):长1 630 m,南侧为电厂住宅楼,北侧是建国村住宅区,建议采用矩形断面,河道上口宽60 m,占地宽80 m。
(4)t型河口至油田桁架(8+450~9+770):长1 320 m,河道向西侧扩挖,采用宽浅式断面,河道上口宽75 m,占地宽100 m。
(5)油田桁架至挡潮闸(9+770~15+200):长5 530 m,河道向北侧扩挖,采用宽浅式断面,河道上口宽95 m,占地宽110 m。
(6)挡潮闸到入海口(15+200~17+200):长2 000 m,以清淤疏浚为主。
3.4建筑物改造
沿途建筑物改造17处,其中:铁路方涵5处,需扩建3处,改建为桥1处,拆除1处;扩建节制闸2处;扩建导虹1处;左右堤需新建闸涵7处;新建交通桥1处、桁架1处。
3.5管道切改
需要切改管道19处、89条。其中沿河管道20条,跨越河道管道64条,穿越河道管道 5条。
3.6工程占地
工程共计占地140.08 hm2,其中利用原河道37.96 hm2,新增占地102.12 hm2。石化泵站至城排泵站共占地2.75 hm2,新增乙烯项目部0.21 hm2,新增津南区1.29 hm2;城排泵站至电厂铁路涵洞共占地18.15 hm2,新增津南区11.55 hm2;电厂铁路涵洞至板桥河共占地33.22 hm2,新增大港24.16 hm2;t型河口至油田桁架共占地13.04 hm2,新增占地13.04 hm2,古林街上古林村、建国村12.19 hm2,大港电厂0.85 hm2;油田桁架至挡潮闸共占地13.19 hm2,新增建国村9.23 hm2;挡潮闸至入海口共占地59.73 hm2,新增塘沽42.64 hm2。
3.7工程投资估算
3.7.1主要工程量。河道治理:清淤土方92.47万m3,挖土方78.96万m3,浆砌石21.46万m3,砼1.08万m3,复堤土方65.04万m3。建筑物改造:沿途建筑物共17处,其中:铁路方涵5处,需扩建3处,改建为桥1处,拆除1处;扩建节制闸2处;扩建导虹1处;左右堤需新建闸涵7处;新建交通桥1处、桁架1处。管道切改19处、89条。
3.7.2投资估算。工程总投资约6.08亿元,其中,河道扩挖、堤防加固1.35亿元,建筑物改造0.47亿元,管道切改0.44亿元,地上物赔偿0.11亿元,工程占地2.95亿元(新增占地1 02.12 hm2),绿化、景观0.32亿元,临时工程0.15亿元,独立费用0.29亿元(设计费0.04亿,建设管理费0.05亿,预备费0.20亿)。
3.7.3工程治理计划。分2期实施:一期工程投资4.85亿元,主要实施河道清淤、扩挖、筑堤,管线切改,建筑物改造,土地占用赔偿。二期工程投资1.23亿元,主要实施堤防护砌、绿化及景观建设。
3.8实施计划及投资匹配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根据区域内各单位排水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进行资金分配筹集,按排水面积计算,各单位需投入的资金情况在工程实施前另行计算统计。
4效益与管理
4.1效益
荒地排河治理工程实施后,可以带来多方面的效益,主要有以下几点:为各大企业的排水提供可靠的保障;完善原排水系统的功能,有效提高排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洪涝灾害带来的损失;保持生活生产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造宜居的城市水生态环境,达到绿化、美化、环保的目的,实现人水和谐。
4.2工程管理
治理工程完工后,由大港水务局按照《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管理,并做好日常维护,以保持河道的设计排水能力;依法行政,严格控制排水口门,确保排水安全。
参考文献
[1] 周兵.试论淮河流域污染治理的对策及其改进[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27(5):194-195.
[2] 李明生,肖仲凯,董小涛.石化行业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特点与对策[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0(2):7-8.
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的类别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已经安排中央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类别,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下同),任命法人代表。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三)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四)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所应负的责任。
(五)在长江中下游堤防工程项目中,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建设的一、二级堤防中的穿堤建筑物、基础加固、防渗处理、抛石固基等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工程,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移民、施工影响补偿、防汛抢险、与地方实施工程的衔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等与地方有关的事宜,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签订协议,并确定协议双方执行责任人,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保证互相配合,防止互相推诿,以免影响工程施工和防汛。
二、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一)大江大河的综合治理规划及重大专项规划,由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国务院审批。尚未经过审批和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划,要抓紧做好修订和报审工作。
(二)水利工程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等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三)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勘察设计单位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前,须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地质、水文、气象、社会经济等水利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凡不的,要向社会公开,实行资料共享。
(五)水利工程项目的安排必须符合流域规划所确定的轻重缓急建设要求,既要考虑需要,也要充分研究投资方向、投资可能、前期工作深度等多种因素,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水利部门、受委托的咨询机构要对有关技术、经济问题严格把关,提出明确意见。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
(六)前期工作费用按照类别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承担,其中用于规划和跨流域、跨地区、跨行业的基础性工作的,在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财政性投资中列支,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用于建设项目的,按规定纳入工程概算。中央和地方在安排建设的前期工作费用,并要合理安排资金勘察设计工作。
(七)年度计划中安排的水利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方案。工程施工必须具备施工设计图纸,完备各项校核、审核手续。
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组织
(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执行上述制度的,计划部门不安排计划,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
(二)各级水利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负行业管理责任。
(三)承建水利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严禁无证或越级建水利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工程施工不得分标过细或化整为零,严禁违法分包及层层转包。需组织群众进行土料运输、平整土地等单纯的工序和以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堤防工程,必须采取相应的保证质量的措施,具体措施由水利部负责制定。
(四)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所监理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堤防工程中,长江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其中一级堤防工程的监理由所属的具备资质条件的监理公司承担;二级堤防工程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其他流域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属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的堤防工程,报水利部批准;不属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的堤防工程,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工程,报流域机构批准。三级堤防等其他水利工程的监理单位,也要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五)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由水利部商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制定《堤防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并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
四、严格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制度
(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水利工程验收规程和规范。水利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竣工验收,一级堤防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主持;二级堤防由流域机构主持;三级及三级以下堤防由地方水利部门主持。工程验收必须有专家参加,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
(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单位要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定提出质量监督意见报告,项目法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提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在以上工作基础上,验收委员会鉴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进行验收。
(三)要充分考虑堤防工程应急度汛的特点,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返工处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对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未经验收而参与度汛的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度汛方案,保证安全度汛。
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与资金管理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编制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中央项目的年度计划由水利部报国家计委,地方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进行初审,其中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的年度计划,须报送流域机构审核,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联合报送国家计委、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备案。
(三)地方要求审批项目或在年度计划中要求中央安排投资的,要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出资证明。凡不通过规定渠道报送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地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得安排中央资金。地方已承诺安排资金,但实际执行中到位不足的,中央计划、财政、水利等部门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停止审批其他项目、调整计划、停止拨付中央资金等措施,督促地方将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四)完善协商和制约机制,减少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的层次和环节。中央项目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分别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下达到水利部,地方项目的计划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下达到省计划和水利部门。地方项目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财政部下达到省财政部门。国家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后,省计划、财政和水利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凡可将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的,要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合理安排各项建设任务。
(五)各级计划、水利部门要根据规定,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计划,对特别急需的项目尤其是起关键作用的工程(如重要干堤的重点险段、重点病险水库的度汛应急工程等)应优先安排。
(六)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和作用方向。
(七)各级计划(稽察)、财政、水利等部门下达计划、预算、稽察情况的文件要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做到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及时通气,堵塞漏洞。对查出问题的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预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由以上原因形成中央投资节余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审批后,将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由取概算外的工程管理费。
六、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
(一)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及建设部门要充实检查监督力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移民建镇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稽察。
(二)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对地方投资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工程监理和工程施工队伍等情况的检查和抽样检测结果,向上一级水利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进行整改。
(三)加强专家对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对重大项目和关键问题,要组织专家进行充分的论证。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对合理可行的意见要及时采纳。
(四)欢迎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制度。对群众用各种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及时处理。
七、其他
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
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九条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
第三章防汛准备
第十一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关于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者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江河堤防、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以及该地区的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
第二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第四章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第二十四条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部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
第二十五条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实时水文信息;气象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水文预报;海洋部门必须及时向沿海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
第二十六条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二十七条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汛期,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及时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电力部门应当保证防汛用电。
第二十九条在汛期,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必须服从防汛工作需要;邮电部门必须保证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电视、广播、公路、铁路、航运、民航、公安、林业、石油等部门应当运用本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防汛信息。
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一条在紧急防汛期,公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三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第三十五条按照水的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江河河势的自然控制点。
第五章善后工作
第三十六条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商业、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第三十八条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章防汛经费
第三十九条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防汛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
在汛期,有防汛任务的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防御特大洪水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蓄滞洪区,逐步推行洪水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二),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河道和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汛期,也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切实做好防汛抗旱突发公共事件中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建立科学、统一、快速、协调、高效、具有操作性较强的防汛抗旱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责任落实、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及时、组织有力,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高效的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的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云南省防洪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昭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县实际,特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水旱灾害处置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防抢结合、减轻危害”的防汛抗旱工作原则。
1.2.2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实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机制,分级负责,以辖区属地为主的防汛抗旱工作原则。
1.2.3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城乡统筹,兼顾一般,服从大局,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防汛抗旱工作原则。
1.2.4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的抗旱工作原则。
1.2.5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干群结合,全民结合的工作原则。
1.3适用范围
1.3.1本防汛抗旱预案适用于*县范围内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自然灾害中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1.3.2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山地灾害、干旱灾害,以及供水危机和由洪水、地震以及其他活动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河道冲毁、水电站冲毁、山体滑坡、交通和水利设施被毁等自然灾害或发生的重大险情。
1.4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该防汛抗旱预案组织实施,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全县水旱灾害的抢险救灾及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水利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武装部部长、县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广电局、县气象局、县供销社、县物资公司、县电信公司、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位负责人和、武警部队的首长为指挥部成员。
2.1.1*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指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2.1.2县防指部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掌握全县的水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江河流域干流的防御洪水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负责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对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对全县的重要河道(河域)、水库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组织对全县的重要河流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度汛安全管理。
2.1.3县防指部成员单位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2.1.3.1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的集镇、河道(险段)、水库、滑坡泥石流(预发地段)的检查监测,对危急严重地段、病险地段等,要写出书面检查报告,报县防指部办公室,县防指部办公室综合全县的情况后,报指挥部领导决策。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及防范措施、应急方案等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上报水毁工程,动员灾区各方力量恢复水毁工程;负责辖区内的水旱灾情调查、了解、上报工作,做到准确、急时、不谎报、漏报。对发生水旱灾情不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必须坚决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命令、方针、政策。在汛期内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制定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责任制、灾情汇报制、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制、值班岗位责任制、成员部门职责制等;组织动员全乡镇各部门和民兵进行抢险救灾、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各项工作。
2.1.3.2县水利局职责:负责对辖区内河道、水库实行统一调控和调度。研究、分析特大暴雨、特大洪峰流量。制定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实施方案和措施,提供县防指部领导决策;负责对辖区内水毁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上报,并组织对水毁工程的修复。协调解决水毁工程修复及抗旱经费和物资的准备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水库、河道进行汛前、汛中、汛后的检查。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县防指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加大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力度。
2.1.3.3水库管理人员职责:坚决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水库运行计划;认真做好雨情、水情、枢纽工程的巡检和监测、上报险情等各项工作;坚决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命令、方针、政策;在汛期内坚持24小时值班制;制定灾情和降雨及蓄水汇报制、水库运行管理制、值班岗位责任制、水库巡检和监测制等;坚持按时上报降雨量、水位、蓄水量(从5月1日至10月31日每月上报三次即每月8、18、28日、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每月上报二次即每月14、28日)。如有重、特大险情应及时上报。
2.1.3.4县农业局职责:负责协助配合调查、了解、分析辖区内水旱灾害、灾情,并提供收集的水旱灾情数据供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决策;组织灾后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对灾区生产自救实行优惠政策,组织调配灾区籽种、农膜、肥料等物资的供应工作;对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服务和技术指导工作。
2.1.3.5县建设局职责:负责制定城市防洪度汛预案;对危害城市居民安全的病险地段进行清淤除障;制定规划城镇建设中废土弃物的堆放和管理制度;严禁乱拉乱倒、阻塞河道、污染环境、危及安全;组织有关单位对城镇建设中废土弃物堆放或排放在河道内的不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
2.1.3.6县发改局职责:负责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抗旱救灾和水毁工程恢复等资金和物资的计划安排;拟制防汛抗旱经费计划。
2.1.3.7财政局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经费的筹措、安排、管理、监督;负责对灾区的生产自救、恢复生产、抗旱和水毁工程恢复等抢险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灾区伤亡居民的安抚、医疗费的筹措、安排、管理、监督检查;对灾区传染病防治资金的筹措、安排、管理、监督检查。
2.1.3.8县供销社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各种物资储备和调运;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农药、化肥等物资的调拨供应;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所需应急物资的采购、运输、调配等供应工作。
2.1.3.9县物资公司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各种物资准备、储备、调拨和运输工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各种物资的年度计划和调运工作。
2.1.3.10县交通局职责:负责组织抢修灾区水毁公路、桥涵,确保交通畅通;协助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组织灾区灾民的迁安输送工作。
2.1.3.11县民政局职责:负责组织对水旱灾区的调查、了解、分析灾情、正确评估水旱灾害所造成的各方面的经济损失,为县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协助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县水旱灾情情况的综合上报工作;组织水旱灾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重建家园的救济,指导水旱灾区恢复生产自救工作;组织因灾害造成死亡的安抚,后事处理工作。
2.1.3.12县供电公司职责:负责调配防汛抗旱、抗旱提水、排涝、抢险救灾的用电供应;组织灾区水毁电力设施的抢修、及时恢复电力设施;组织灾民新居的电力设施建设,为重建家园提供电源保证。
2.1.3.13县气象局职责:负责提供防汛抗旱长、中、短期重要天气预报、气象情况、各种气象分析材料。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科学的气象资料;在防汛期间(5月1日-10月31日),提供重要天气预报,供县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决策,如遇重大灾害性气象预报,要及时向县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报告,并电传县委办、政府办、防汛办。
2.1.3.14县电信公司职责:负责准确、及时地向各级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传递有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各类灾情的电信通讯信息;确保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期间的电信通讯畅通;组织灾区水毁电信设施的抢修,及时恢复电信通讯设施正常运行;承办有关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电话会议。
2.1.3.15县卫生局职责:负责组织水旱灾区抢险救灾药品、器械的准备、储备、调运;组织医疗队伍对灾区的伤员实施救治,制定灾后防治疾病、传染病方案,并负责实施;组织医务人员监督检查灾后的防治工作,并对灾区的环境卫生进行消毒处理等工作。
2.1.3.16县公安局职责:负责组织公安干警做好水旱灾区的抢险救灾、安全保卫、维护社会秋序、维护各种设施安全,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严厉打击在灾区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理违法犯罪分子,做好到灾区工作期间有关人员的护送安全警卫工作。
2.1.3.17县人武部职责:负责组织人民战士和民兵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守护重点工程、维护灾区秩序、保护灾区的各种设备和设施;抢救灾民的财产和装御、运输、押运各种救灾物品。
2.1.3.18县武警中队职责:负责组织武警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调动武警保护灾区灾民的财产及各种公共设施的安全。
2.1.3.19县广电局职责:负责搞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灾区的实况摄影、录像;实地采访各种灾情,并通过电视、广播进行宣传报道;报道典范、导向,大力宣传报道抢险救灾中的先进典型,及时整理录像、图片等资料报县委、政府决策。
2.1.3.20县宣传部职责:负责做好全县的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并及时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认真做好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
2.1.3.21县国土资源局职责:负责对全县地质灾害的预防、监测、灾害;并指导、监督全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地质灾害的防治;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
2.1.3.22县经贸局职责:负责协调调配水旱灾区电力供应;加强对水旱灾区的商品流通管理;协调组织对灾民的商品筹措和供应工作。
2.1.3.23县环保局职责:负责对洪旱灾害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对洪旱灾害发生后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恢复及治理工作;对洪旱灾害防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洪旱灾区水质污染的监测、水质化验、环境卫生等工作。
2.1.3.24县林业局职责:负责协调调配防洪抢险木材的供应;并组织对灾区的植树造林建设和管理工作。
2.1.3.25县安监局职责: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全县的汛期安全度汛工作,切实加强对水电站、矿山、采石和采沙场及其它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督促检查。
2.2组织体系
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领导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防汛办)。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城市防洪管理部门等,由管理单位或管理部门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及重点企业根据需要可成立防汛指挥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内的防洪抗旱、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长期、中期、短期天气预报,雨情、水情及旱情预报信息。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水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预测情况,为预防预警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3.1.2工情信息
工情信息包括:险情的部位、险情的类别、险情的发展、险情的蔓延、险情的危害、险情的抢救措施、险情的抢护方案等。
3.1.2.1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期限制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对大坝、溢洪道、输水隧洞或输水涵洞等关键或重点部位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加密监测,在此期间每日10时和20时必须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关键或重点设施的运行状况。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及有可能导致发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处置险情;在第一时间内必须向下游的有关单位或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的报告出现险情部位、险情类别、险情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危害、抢护方案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遇特大、重大的险情必须在2小时内将险情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险情发展期间每3小时上报一次,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1.2.2堤防工程信息
当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堤防工程的监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在此期间每日10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堤防设施的运行状况。当堤防建筑物出现险情而又有可能发生决口时,堤防管理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在第一时间内必须向下游单位或部门报告上游发生险情情况,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现险情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有可能造成的危害、抢护方案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遇特大、重大的险情必须在2小时内将险情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险情发展期间每3小时上报一次,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3.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受灾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等的损失。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主动掌握信息,全面收集受灾面积情况。特大、重大灾情第一次在2小时内将初步掌握情况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抢险救灾期间一日一报,必要时按上级的要求加报。
3.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包括:旱灾发生的时间、受旱的范围、受旱的程度、受旱的人口;以及对农林牧渔、农村人畜饮水、城镇供水、乡镇企业、生态环境等所造成的影响;气象部门应提供天气气象信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随时掌握旱情的发展变化、蓄水、供水、缺水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旱情;加强对旱情的监测工作。
3.1.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3.3.3条之规定的级别和《昭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对应的响应级别和时限要求,及时向上级防汛办报告相关信息。
3.2预防预警机制
3.2.1预防预警准备
3.2.1.1思想准备:加大对水旱灾害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对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防洪抗旱意识,认真做到“防大汛、抗大洪、防大旱、抗大灾、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3.2.1.2组织准备:各级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明确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职责,落实防洪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人;落实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队伍;落实山洪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人员和制度;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专业机动队伍和抢险队伍组织的建设。
3.2.1.3工程准备:对水毁工程,要按时完成水毁工程的修复和重点工程的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闸门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
3.2.1.4预案准备:修订或制定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水调度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有山洪灾害的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国土资源局、气象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3.2.1.5物资准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合理配置防汛抗旱物资的种类。
3.2.1.6通信准备:确保在防汛抗旱期间,预防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充分利用通信网络,保证旱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命令的及时传递。
3.2.1.7防汛检查: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分级检查的原则。在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对未经审批严重影响防洪的工程,必须依法强行撤除。
3.2.1.8防洪资金准备: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3.2.2洪水预警
根据河道气象水文预报、水库实测工情及洪水调度方案,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预案确定的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范围,并向社会。
3.2.3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联系,信息共享,提高预防预报水平,及时的向社会预警预报。对山洪灾害隐患点,要制定预案、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防御责任,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落实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必须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预兆,立即向周边村庄群众预警,山洪灾害威胁区应实行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防灾抗灾和抢险救灾。
3.2.4干旱灾害预警
3.2.4.1县、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干旱所造成的危害,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落实干旱灾害预警措施。
3.2.4.2县、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干旱监测网络和旱灾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水情、旱情,并及时向上一级上报水情、旱情,实时监测干旱发展蔓延趋势,并根据不同的旱灾等级,提出相应的抗灾救灾对策,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3.2.5预警信息
依据云南省《总体预案》3.2.2条之规定和昭通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级别规定,及本预案应急响应级别规定,预警信息程序应上报县防指办公室,并由防指办公室会商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3.3.1.1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制定所辖区的城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
3.3.1.2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抗旱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3.3.2.1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河道)洪水调洪或分洪方案。
3.3.2.2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防汛抗洪及洪水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视其各种预报洪水,提出分区分段洪水调度的具体措施。
3.3.2.3各种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根据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照洪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灾害范围,应急响应的级别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共四级。
4.1.2每年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灾情的不同情况启动相关的应急程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汛期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县防指部负责金沙江和牛栏江两江河干流、金沙江二级支流、重要水库、重点防洪城镇等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超设计标准洪水的调度,督促指导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的洪水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由所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4.1.4水旱灾害发生后,如遇“特别重大洪灾、重大洪灾、较大洪灾”、“特大干旱、严重干旱、重度干旱”。由县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抗旱抢险救灾、防洪、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如遇“一般洪灾”、“中度干旱”。由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抗旱抢险救灾、抗洪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直接影响到临近乡镇或村镇区域的,在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受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临近乡镇人民政府或向下游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及时组织抗洪抗旱抢险救灾,抗灾减灾和抗灾救灾等工作。
4.2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
4.2.1.1县境内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4.2.1.2县境内重要中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4.2.1.3大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4.2.1.4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山洪灾害;
4.2.1.5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的山地灾害;
4.2.1.6作物生长关键期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大于45天;
4.2.1.7受旱面积达30万亩以上。
4.2.2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的行动
4.2.2.1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召开会议会商,宣布正式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紧急启动本预案、抗旱预案,做出防御特大洪水、特大干旱的工作部署,并将灾情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部署抗洪抗旱抢险救灾和抢灾救灾工作。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县《总体预案》的有关规定派工作组赴灾区第一线慰问、指导抗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指部必须密切监视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发展变化情况,气象部门要认真做好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预测预报工作,认真做好汛期重点工程的调控调度和抗旱用水调度工作。加强防汛抗旱值班工作,由县防指部指挥长或副指挥亲自带班,每天在广播电视台汛情、旱情通报,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灾救灾措施,重点河道、重点工程调度洪水情况。县防指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抗洪抗旱抢险救灾、抗灾救灾的各项工作,随时将抗洪抗旱抢险救灾、抗灾救灾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并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县防指部成员单位,并向市防汛办报告。
4.2.2.2受灾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紧急启动相关的防洪抗旱预案,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主持会议会商,动员和部署抗洪抗旱抢险救灾、抗灾救灾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负责人,亲临灾区第一线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并按照县防指部的调度命令进行水利、防洪工程的统一调度,根据相关预案的转移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地区人民群众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认真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水库的巡坝查险和溢洪道、输水隧洞(输水涵洞)查险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减轻灾害损失,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指部上报灾情情况。通报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成员单位,并向县防汛办报告。
4.2.2.2.3发生洪灾、旱灾、山地灾害的,按照以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为属地的抢险救灾原则,成立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抗洪救灾、抗旱救灾等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到灾区参与组织指挥抗洪、抗旱工作,或按照部门职责驻灾区帮助灾区灾民做好抗洪、抗旱和灾后重建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应急响应:
4.3.1.1县重要江河发生3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4.3.1.2县重要小(—)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4.3.1.3中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4.3.1.4发生死亡10-30人以上的山洪灾害;
4.3.1.5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的山地灾害;
4.3.1.6作物生长关键期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31-45天。
4.3.1.7受旱面积达20万亩以上。
4.3.2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的行动
4.3.2.1由县防指部指挥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召开会议会商,做出抗洪抗旱抢洪抗旱、抗灾救灾的工作部署,将灾情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县的《总体预案》有关规定级别派出相关领导率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区第一线指导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工作。加强防汛抗旱值班工作,由县防指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亲自带班,必须密切监视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发展变化情况,气象部门要认真做好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预测预报工作。不定期的在广播电视台汛情、旱情通报,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灾救灾措施,重点河道、重点工程调度洪水情况。防指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的各项工作,随时将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县防指部,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成员单位,并向县防汛办报告。
4.3.2.2受灾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情况,宣布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受灾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领导组组长主持会议会商,精心安排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亲临灾区第一线指导防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并按照县防指部的调度命令进行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根据相关预案的转移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地区人民群众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认真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水库的巡坝查险和溢洪道、输水隧洞(输水涵洞)查险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加大抗旱工作力度,减轻灾害损失,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指部上报水旱灾情情况。
4.4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应急响应:
4.4.1.1重要江河发生2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4.4.1.2重要小(—)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4.4.1.3小(—)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4.4.1.4发生死亡5-10人以上的山洪灾害;
4.4.1.5直接经济损失0.50亿元以上的山地灾害;
4.4.1.6作物生长关键期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21-30天。
4.4.1.7受旱面积达10万亩以上。
4.4.2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的行动
4.4.2.1由县防指部副指挥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召开会议会商,做出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的工作部署,将灾情情况上报县防指部领导,县防指部视其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工作;加强防汛值班工作,由县防指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亲自带班,必须密切监视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发展变化情况;气象部门要认真做好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预测预报工作。不定期的在广播电视台汛情、旱情通报,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措施;重点河道、重点工程调度洪水情况;防指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的各项工作,随时将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情况上县防指部;通报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成员单位,并向县防汛办报告。
4.4.2.2受灾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情况,受灾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议会商,安排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亲临灾区第一线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并按照县防指部的调度命令进行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根据相关预案的转移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地区或灾区人民群众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认真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水库的巡坝查险和溢洪道、输水隧洞(输水涵洞)查险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减轻灾害损失,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指部上报灾情情况
4.5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应急响应:
4.5.1.1重要江河发生1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4.5.1.2重要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
4.5.1.3小(二)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4.5.1.4发生死亡3人以下的山洪灾害;
4.5.1.5直接经济损失0.3亿元以上的山地灾害;
4.5.1.6作物生长关键期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10-20天。
4.5.1.7受旱面积达10万亩以下。
4.5.2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的行动
4.5.2.1由县防指部副指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召开会议会商,做出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的工作部署,将灾情情况上报县防指部指挥长,县防指部派出工作组,到灾区第一线指导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工作。必须密切监视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发展变化情况,认真做好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预测预报工作。随时将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情况上报县防指部办公室。
4.5.2.2受灾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领导组组长主持会议会商,安排抗洪抢险、抗旱抗灾救灾工作,认真做好危险地区人民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及时控制险情,加大抗旱工作的抗灾力度,减轻灾害损失,随时向县防指部上报灾情情况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4.6.1.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乡镇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认真组织好专业和群众防汛抢险队伍巡堤查险,严密监防,必须适时动用部队、武警、公安参加重要堤防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发抢险。
4.6.1.2当江河洪水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有防洪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报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门泄洪,清除溢洪道障碍物,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6.2山洪灾害
4.6.2.1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区现场,加强观测、监控,并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4.6.2.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坡动态趋势时,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及时转移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4.6.2.3发生山洪灾害后,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灾,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助。
4.6.2.4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召集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4.6.3堤防决口、水库溃坝
4.6.3.1当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出现前期预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救灾,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4.6.3.2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首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出预警信息,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必须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的及时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影响的群众转移,要尽可能的减少损失。
4.6.3.3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其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水库溃坝时要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坝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4干旱灾害
4.6.4.1特大干旱
4.6.4.1.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抗旱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随时掌握旱灾情况及旱灾发展蔓延趋势,及时通报或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4.6.4.1.2调整充实抗旱服务指挥机构,启动有关抗旱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救灾措施,例“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建立健全抗旱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抗旱服务体系;
4.6.4.1.3认真落实各部门抗旱救灾职责,抗旱服务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及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
4.6.4.1.4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和重点工矿企用水,再保农业生产灌溉用水,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4.6.4.1.5认真做好抗旱应急资金和抗旱应急物资的准备或储备及调度工作;科学的、合理的调配现有水资源,坚决执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部署、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4.6.4.1.6启动各项抗旱救灾应急措施,“应急开源节流、应急限制水量、应急调度水源、应急送水供水、应急各种救灾物资的调配”;全民动员,积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扬抗旱抗灾精神,做好抗旱救灾工作;认真做好旱情灾情的分析、评估、抗旱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认真处理好灾区灾民的生产和生活,确保灾区灾民安定团结,社会稳定。
4.6.4.2严重干旱措施
4.6.4.2.1随时掌握旱灾情况及旱灾发展趋势,及时通报或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4.6.4.2.2调整充实抗旱服务指挥机构,建立健全抗旱服务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抗旱服务体系。
4.6.4.2.3认真落实各部门抗旱救灾职责,抗旱服务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及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
4.6.4.2.4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和重点工矿企用水,再保农业生产灌溉用水。
4.6.4.2.5认真做好抗旱应急资金和抗旱应急物资的准备或储备工作。
4.6.4.2.6科学、合理的调度水源和管理好供水水源;认真做好抗旱救灾的宣传和报道工作。
4.6.4.3中度干旱措施
4.6.4.3.1必须高度重视旱情蔓延变化情况,加大旱情监测力度,认真分析旱情情况。
4.6.4.3.2认真做好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组织和动员灾区人民及抗旱队伍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4.6.4.3.3认真做好旱情情况信息和抗旱抗灾救灾情况的和通报工作。
4.6.4.3.4随时掌握灾区抗旱水量供求变化情况,切实加强对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配工作;根据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周密安排和部署。
4.6.4.4轻度干旱措施
4.6.4.4.1随时掌握旱情的变化情况,认真做好旱情的监测、预报工作。
4.6.4.4.2认真做好水库、小水池、小塘坝、小水窖、小水渠等现有水工程的管理工作,正常供水。
4.6.4.4.3随时掌握各方面的供水及用水需求情况,认真做好灾情上报工作。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必须立即上报,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必须及时上报基本情况,同时要抓紧了解详细情况,随后进行补报详情。
4.7.3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灾指挥机构采用和的洪水灾害、工程抢险救灾等信息,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立即展开调查,对调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解决。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灾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迅速上岗到位,成立临时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并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根据灾区灾情情况,必须及时收集、掌握有关的灾情信息,进行预测事态的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后果,并按照预案规定的处置程序,立即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理措施。尽可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若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必须及时上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现场加强领导、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还可成立前线抢险救灾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或发生水旱灾害后,灾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灾害的级别情况,迅速开展对灾害进行严密的监控、观测,并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
4.9.2灾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灾情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立即作出紧密处置措施,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策。
4.9.3灾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迅速调集各部门的物力和人力,并派出有关技术力量支持,认真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灾区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9.4在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必须按照部门各自的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统一指挥,各单位或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县、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要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便应急使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灾区和撤出灾区现场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其灾情情况作出撤离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区的现场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保障自身的安全。
4.10.3灾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和命令,及时灾情通告,防止人和牲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4对灾区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妥善安置灾区人民群众,保证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4.10.5出现水旱灾害和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灾区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立即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灾民的健康状况,落实各种预防疾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到灾区第一线,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出现水旱灾害和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灾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的级别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发展。
4.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或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力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12新闻报道
4.12.1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为抗洪、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12.2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水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必须经相应级别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4.12.3地方新闻报道由各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内容和意见。
4.13应急结束
4.13.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灾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其汛情、水情、旱情情况,宣布结束紧急防洪期。
4.13.2依据有关紧急防洪期的规定,对征用、调用的防洪抢险物资、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防洪期结束后必须及时归还,如果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灾区的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地减少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实施紧急处理的事件,要做出专项的工作总结和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
5.应急保障措施
5.1通信与通信保障
5.1.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地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畅通。重点堤防和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防洪抢险救灾通信设施。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实际需要,并将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有关的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发生重大灾情或险情时,通信部门必须启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动一切力量抢修灾害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抗洪捡救灾的通信和灾区现场指挥抢险救灾提供通信保障。
5.1.3在特大、重大紧急情况下,必须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介以及手机发送短信息等手段信息,及时通知灾区的人民群众迅速撤离,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灾区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1对重点江河堤防的险工险段、水库和易出现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必须提前编制工程防洪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以备在特大或重大紧急情况下有一套可操作性的抢险施展决策,当发生灾情或险情后,应当立即派工作组或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灾区现场,研究优化抢险除险实施方案,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2.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医疗药品,必须满足抢险急需使用。
5.2.2应急队伍保障
5.2.2.1防汛队伍
5.2.2.1.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主要力量。
5.2.2.1.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和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5.2.2.1.3调度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的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5.2.2.1.4调动部队参加防汛抢险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武警参加的抢险救灾,应通过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部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队、武警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紧急情况下,部队、武警可以边行动边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或程度、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2.2抗旱队伍
5.2.2.2.1在发生干旱期间,县、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公众力量投入到抗旱抢险救灾、抗旱减灾等工作。
5.2.2.2.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生干旱时期直接为受旱灾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抗旱保苗、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供电保障
供电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的供电保障。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特大、重大洪水时用于各种抗洪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等的保障。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紧急救治、防疫等工作保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
5.2.7物资保障
5.2.7.1物资储备
5.2.7.1.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重要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当各级的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必要时可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开收购和筹集。
5.2.7.1.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县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补助或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防汛抢险救生物资应急保障。
5.2.7.1.3县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应急的物种;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数额,可根据当地抗洪抢险的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储备足够的品种和数量。
5.2.7.1.4抗旱物资、水源储备:干旱频繁发生的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具等物资。缺水的城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严重的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7.2物资管理调拨:县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由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向县防指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指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后方可调拨。
5.2.8资金保障
5.2.8.1县财政安排防汛抗旱、水毁修复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本区域遭受较大级以上水旱灾害的乡镇进行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和水利工程修复补助。地方人民政府本级财政应当从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区域遭受较大级、一般级水旱灾害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及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5.2.8.2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30-50%专项用于江河应急治理、城镇防洪工程建设和防汛抗旱指挥系统非工程设施建设。
5.2.9社会动员保障
5.2.9.1防汛抗旱工作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旱的责任。
5.2.9.2防汛抗旱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的在各种新闻媒介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情况,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认真做好动员工作,组织全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2.9.3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5.3技术保障
5.3.1建设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5.3.1.1逐步建立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计算机传输网络系统,逐步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5.3.1.2逐步建立县内主要江河干流、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重要水库防洪调度、城镇防洪的洪水预报、洪水调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5.3.1.3逐步建立工程数据库及大江大河、重点防洪工程、重点水利工作、水库等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本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3.1.4逐步建立与市防办、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之间的防汛抗旱工作异地会商信息网络系统。
5.3.1.5逐步建立全县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5.4.1.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
5.4.1.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5.4.2培训
5.4.2.1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
5.4.2.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5.4.2.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演习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基本生活的保障、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社会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善后工作
6.1.1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的生活救助。必须及时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资金,认真组织安置灾民,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房屋倒塌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实实在在地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对因灾造成死亡,死难者的后事处理。
6.1.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药器材和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害受伤病人,对灾区有污染源的地方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6.1.3灾区当地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抢险物质补充
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中,物质消耗量增大的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必须及时组织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水利部门认真组织对防洪安全、水库安全、城镇供水安全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有防洪任务的工程必须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完成修复任务。
6.3.2遭受毁坏的交通、电力、通讯以及防洪专用设备,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
6.4灾后重建
凡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必须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进行恢复和重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提高标准恢复和重建。
6.5防汛抗洪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一年防汛抗洪工作中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必须进行认真的、定性的、定量的工作总结、分析、评估和评价。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洪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经验,找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该预案由县防指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对预案的修订,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实际的和在特殊情况下进行修订,一般为五年修订一次,修订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召集有关部门、相关部门的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后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种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城镇应急供水方案等,经管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编制,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7.2奖励与处罚
7.2.1奖励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7.2.2处罚
对防汛抗旱工作中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防指部组织有关单位负责编制,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