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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方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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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方法

第1篇: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方法范文

(1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080 ;2上海诚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080 ;3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200020)

【摘要】作为一个迅速发展并已具备较大规模的行业——PE 行业在会计实务处理上严重滞后,传统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计量方法受到市场的质疑和挑战。文章从PE 行业特点和会计计量模式应用现状入手,提出对PE 投资应按“可供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并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在此基础上,对市盈率(P/E)估值模型的应用思路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PE 会计计量 公允价值 估值

一、问题的提出

(一)PE 行业发展现状

私募股权投资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过上市退出、股权转让等方式出售股权获利。自2006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中小板以来,国内PE 投资机构获得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和有效的退出渠道,大批机构成立。尤其是在创业板推出后,PE 行业得到井喷式增长,在2011 年达到高峰,行业当年投资总金额达到276 亿美元。截至2012 年年底,国内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量已达到7 511 家,披露可投资总额共计8 073 亿美元。PE 投资在缓解资金市场资本流动性过剩压力、提供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等方面的作用,使其在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呈现方兴未艾的发展趋势。

随着PE 行业规模的急剧扩大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市场各方需要准确的PE 投资业务的会计信息。因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有必要对PE 行业的会计核算进行统一规范,以准确反映PE 投资价值,为投资人和资本市场提供更为准确的会计信息,促进PE 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目前实务中PE 业务的会计分类和计量

根据原《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通常可以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工具。2014 年3月,财政部公布了最新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自2014 年7 月1 日起执行),基本明确该类私募股权投资应该分为金融工具。

1. 会计分类。目前实务中,国内PE 机构通常是将PE 项目股权投资分为“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主要依据是:(1)PE机构作为财务投资人,一般在被投资企业持股比例较低,对被投资企业基本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2)PE 投资项目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前受到流动性限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持续、有效的市场报价。

2. 后续计量。基于对PE 投资业务会计分类的上述判断,目前在会计实务中,对PE 投资业务的后续会计计量一般都按“成本法”进行核算。在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如果不出现较大风险因素,则账面价值基本是保持初始投资成本。

(三)按成本法核算的弊端

PE 投资的标的企业通常是处在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影响会导致企业价值波动较为频繁。而对PE 投资项目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会计计量,则会导致:(1)不能及时和准确地反映PE 投资项目的资产价值变化。(2)不利于项目投资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当发生对标的企业估值出现较大不利影响因素时,企业不能及时地发出预警信息。(3)不利于对项目责任人进行考核。

二、PE 投资业务的会计后续计量模式选择

(一)PE 投资业务的特点分析

PE 投资业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1)PE 投资业务是一种风险投资,价值波动相对较大。(2)投资持有的目的是获取股权价值增值收益,通常不会控制企业,退出意愿相对明确。(3)投资持有期不确定,退出时间取决于企业增长是否达到预期,或者是否需要提前退出规避风险。(4)投资人的关注和风控要求高。

(二)会计分类和后续计量

1. 会计分类。PE 投资从性质上划分属于权益性投资,但由于其具有风险投资特征,且对被投资企业基本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PE 投资业务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PE 投资业务的特点,决定该类投资不是为了近期的出售、回购或赎回,再加上其持有期限不确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项投资持有到期,因此,PE 投资持有的股权可直接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后续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公允价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是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因此,PE 机构应当在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按照公允价值对持有投资进行后续计量,以准确核算和反映各个会计期间企业的价值。

由于PE 投资持有的股权在没有完成上市前,其标的企业的股权交易不可能很活跃,其公允价值很难通过活跃的交易市场取得。理论上确定公允价值可以选择的模型有很多,但大部分模型的可操作性存在偏差,参数的设定和数据的取得存在太多的主观性,因此,如何选择合理的估值方法对标的企业的价值进行估值,是会计实务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公允价值估值模型的选择

(一)常用的估值模型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需要合理、操作性强的估值模型作为应用基础,以保证数据的相对可靠性。基于收益法和市场法的评估原理,实务中较常用的方法有现金流折现法和相对价值法。

1. 现金流量折现法。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进行预测,选择合适的折现率,将未来现金流量折合成现值的方法。基本公式如下:

式中:p 代表企业的评估值;n 代表企业的经营期;CFt 代表企业在第t 年产生的现金流; r 代表折现率。

该方法的优点在于理论上可以反映行业趋势、公司策略和经营管理的变动,较少受市场波动和会计政策调整的影响;缺点在于基于大量假设和主观判断,无法相对准确地估测企业未来现金流,偏理论化,可操作性较差,计算出的数据质量不高。

2. 相对价值法。相对价值法,也叫价格乘数法或可比交易价值法,是利用可比企业的市场定价来估计目标企业价值的方法。该类模型基于市场法原理,它的假设前提是存在一个支配企业市场价值的主要变量,并根据这个变量找到一组类似企业,通过相关指标求得目标企业的评估价值,通过比较来判断目标企业价值的合理性。主要模型有市盈率模型(P/E)、市净率模型(P/B) 和市销率(也叫收入乘数)模型(P/S)。

这里主要介绍市盈率模型,基本公式为:

企业价值= 标的企业实际净利润× 可比市盈率倍数(P/E)

该方法的优点在于可变参数只有一个,且其取得是基于公开市场的上市公司数据、交易数据和行业数据,公允性程度和透明度较高;缺点是难以找到大量真正可比的公司和交易,易受到信息披露、并购和交易量的影响,且并非各个方面均可比(如法律结构、协调效应、管理层变化),会计政策的差异也可能影响比较基础。

(二)PE 估值模型的应用思路

1. 方法选择。由于现金流量折现法所需要的参数基于大量假设和主观判断,并且对大多数标的企业来说,其未来现金流量的准确估测几乎没有可能,因此在PE 投资项目估值实务中应用意义不大。而相对价值法却能弥补现金流量折现法的不足:一是可变参数少,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主观因素的影响;二是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私募所确定的P/E 倍数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反映了标的企业的市场价值,可以作为很好的参考;三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其可比公司或可比交易的数量规模、数据来源不断扩大,市场对标的企业行业估值倍数的变化也相对容易获得。因此,运用相对价值法对PE 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在实务中比较可行。由于PE 投资的企业多数为处于细分领域的成长类公司,个体差异较大、收入增长较快,很多为轻资产公司,资产账面值波动相对较大,市净率(P/B)模型无法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差异,市销率(P/S) 模型又会受到收入大幅波动的冲击,因此,在国际和国内并购市场,尤其是对成长型企业,普遍是采用市盈率(P/E)模型进行估值。

2. 操作思路。PE 估值模型的两个参数中,企业的实际净利润是确定的,难点在于对可比市盈率(PE)倍数的确定。具体到PE 投资的标的企业,我们建议采用该标的企业最近一次融资或股权转让的P/E 倍数作为计算参数,即市场价格。主要是因为:(1)目前国内的PE 行业发展已相当市场化,项目信息在市场上已相对较为透明,通常一个投资标的项目,会有多家PE 机构参与竞标,并会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该类投资交易是“公平自愿的”,且交易双方是“熟悉情况的”,交易价格是经过市场竞争和商务谈判得出的,其交易确定的市盈率倍数最具有公允性。(2)与业内常用的行业市盈率相比,采用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股权交易结果,能够规避个体企业价值与行业平均水平的差异,最能体现标的企业的实际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标的企业的价值会受到企业经营战略、资产业务结构、核心团队,以及市场对标的企业所处行业估值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实务中我们可以通过估测一个调整系数对之前确定的市盈率倍数进行修正。基本公式为:

企业价值= 标的企业实际净利润× 市盈率倍数(P/E)× 调整系数

上式中由于是采用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股权交易形成的市盈率倍数,在企业内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调整系数的运用只需考虑外部大环境因素的变化,复杂程度显著下降。如果最近一期交易间隔时间较长,可以考虑结合企业业务结构、核心团队、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变化因素,对调整系数进行修正。

外部环境影响系数主要体现外部环境变化对标的企业所处行业的估值变化。实务中我们可以通过计算二级市场可比公司在相同会计期间的市盈率倍数变动来确定。

参考文献

[1] 国际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估值理事会. 国际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估值指引[S].2010.

第2篇: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方法范文

关键词:公允价值 计量 运用 思考

美国次贷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企业、机构以及国际组织等纷纷发表反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观点,认为公允价值会计导致金融机构确认巨额的未实现、没有现金流的账面损失,这些损失引起投资者的恐慌,导致其非理性抛售行为,加剧了次贷危机。还有人认为,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公允价值的规定是造成金融危机的元凶之一。公允价值会计在金融危机中造成顺周期效应,即交易价格下跌――资产减计――核减资本金――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美国政府的救世方案中就有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暂停公允价值的使用,公允价值会计遭遇了空前的危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来,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也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对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进行探讨。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2004年6月发表的征求意见稿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知情的、不相关的、自愿的各方之间,在当前交易中交换一项资产或负债所能达到的价格”。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计量。目前被广泛认可的公允价值定义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公允价值计量(FASB157)中的定义:公允价值是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获得的转换负债所支付价格。公允价值在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市场对资产或负债价值客观、公允的认定。只有客观、公允的市场价格才是其价值的公允表现,才能作为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

一、公允价值在我国运用的必要性

( 一 )公允价值计量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必然选择公允价值计量运用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存在市场或活跃市场、存在交易或公平市场交易,在不具备这样条件的社会经济环境里,是难以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公允价值计量运用的这些重要前提条件与市场经济体制以市场手段实现资源配置的基本特征要求是一致的,符合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要求。以我国财政部2006年的涉及会计要素计量的企业会计准则而言,有近六成准则不同程度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涉及范围包括一般工商企业和农业、金融业等特殊行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为一大亮点的这一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既表明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趋同,也表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更趋成熟,经济管理水平日益提高,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市场更加完善。也正是因为这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使得我国会计准则得到了国际社会更加广泛的认可。

( 二 )公允价值计量更能够适应经济环境变化的需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资本市场日益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等软资产大量涌现,使公允价值这一会计计量属性的运用成为必然。因为在这些金融工具中有些金融工具只产生合约的权利或义务,而交易和事项尚未发生。但签约双方之间的报酬与风险已开始转移,会计上要求对其进行确认、计量。但因为双方的权利尚未执行,业务尚未发生,此时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会计就不能对该业务进行计量、反映,而采用公允价值属性计量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公允价值是理智双方在无干扰情况下,自愿进行交换的价值,其价值的确定并不取决于业务是否发生,只要双方同意就会有一个价值。因此会计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按公允价值对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计量,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

( 三 )公允价值计量符合会计发展的国际化趋势 近年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美国等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纷纷将公允价值作为重要甚至是首选的计量模式加以运用,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计量模式的角度看,公允价值的运用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财务会计的国际化方向。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广泛运用意味着我国传统意义上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已被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多种计量模式所取代。这表明我国会计向国际趋同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 四 )公允价值的运用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公允价值计量是动态的计量,同一交易在不同的时间进行,交易双方达成的公允价值可能不同;同一交易由于交易地点的不同,双方达成的公允价值也不尽相同。公允价值的运用使得空间信息能够更加及、全面地反映交易双方所处的经济环境及变化状况。公允价值是面向现在和未来的,更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从而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及其财务风险,有利于利益相关者预测做出预策和决策,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信息的相关性。

( 五 )公允价值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会计的核心是计量,会计本身就是一个计量的过程,会计计量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以历史成本计量。历史成本有据可查、有据可依,有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密切相关。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没有商品和市场的概念,历史成本是产品唯一的经济数据,产品变成了商品,历史价格不再是产品唯一的经济数据,商品价格随时都在发生变化。会计计量要为投资者提供参考,对于很多市场价格变动频繁的资产来说,只以成本计量显然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这样公允价值便应运而生。以公允价值对资产特别是金融资产进行计量,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会计客观性的要求,还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透明化和及时性的要求。

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我国的具体应用

( 一 )公允价值确定的优先次序 资产和负债是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确定的,所以,交易越公平、越直接、越活跃,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就越可靠。如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首先看买卖双方是否存在公平交易的销售协议,如果存在,则以协议中的销售价格为公允价值;如果不存在这样的销售协议,则以活跃市场上同类资产的报价作为公允价值;如果活跃市场的报价也不存在,则以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的最佳估计作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仍然不能取得类似资产交易价格的最佳估计数,则以该资产预期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作为公允价值, 同时考虑重要性原则与风险因素。

( 二 )公允价值具体运用 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并可靠计量。这说明公允价值的使用是有条件的,必须是要素的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这一原则在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中都有充分的体现。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 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持续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企业对生物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时,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但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也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二是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确认和计量时,如果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在购买日应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进行后续计量时,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企业对金融产品进行确认和计量时,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计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企业核算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时,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份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份和终止确认部份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进行分配。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减去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对或有事项确认和计量时,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 的,应当通过对相关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企业对销售商品收入进行确认时,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对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三、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运用存在的问题

( 一 )相关的市场不够成熟导致公允价值的可靠性较差只有客观、公允的市场价格才是价值的公允表现,相关资产活跃市场的存在才是公允价值运用的必备条件。如果对于所有资产和负债的市场是流动和透明的,公允价值可以提供决策所需的有用、可靠的信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证券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都不成熟,很多资产和负债没有一个活跃的市场,价格难以反映价值,绝大多数资产的公允市价难以获得,只好采用现值技术等来估计公允价值,估计的结果可靠性较差。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不确定性影响计信息质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既适用于初始计量,又适用于后续计量。但后续计量大多是在没有交易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可避免地要解决公允价值的认定问题。对公允价值进行判断的主要形式是现值技术的运用,而测算一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需要使用折现率、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都是建立在对未来合理的估计基础上的。由于经济环境随时都在变化,资产的实际现金流量往往会与预计数有出入,而且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假设也有可能发生变化,加之无论是贴现率的选择还是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都离不开对未来事项和不确定性的主观判断,这些主观判断因素的存在,增加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不确定性,并导致公允价值计量不能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三)企业可能通过公允价值操纵利润和盈余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准则规定在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条件下,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最大区别在于大部分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其在每一会计期间的公允价值上下变动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由于公允价值的计量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企业很可能根据需要通过非货币易或债务重组操纵利润和盈余。

(四)公允价值可能造成企业盈余或股东权益的波动幅度加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 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因此,公允价值可能造成企业盈余或股东权益的波动幅度加大。

(五)公允价值运用的假设条件很难达到理想状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尽可能采用活跃市场上的市价来确定公允价值,在依据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时,为了确保价值的公允性和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选用的市价必须能够代表资产和负债的真实价值。但一般市场中的价格和价值总存在着差异,价格并不完全等于价值,只有在完全有效市场条件下价格才等于价值,此时的价格才可以代表公允价值,但完全有效市场只是一种很难实现的理想状态,这就使公允价值运用的假设条件很难达到理想状态。

四、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运用的思考

(一)完善公允价值应用的市场条件 当前我国要积极培育各级市场,获得客观市价。公允价值并不就等于市场价格,但市场价格毕竟最客观、可靠程度最高,也最简便。因此当前应努力培育各级市场,特别是生产资料市场和二手市场,从而使公允价值的取得更为客观、直接。对于二手交易市场,政府鼓励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如二手房地产交易的房屋咨询、房屋置换等专业服务机构,从而使交易双方能够获得相对公允的市价信息。完善与公允价值应用相关的市场环境,如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等,引入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使各种资产或负债市价更好地反映其真实价值,创造一个有利于公允价值全面推广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健全活跃的市场体系对于公允价值的认定,依照三个层次确定。第一层次,当存在市场交易的情况下,交易价格即为公允价值;第二层次,在不存在市场交易的情况下,以同类或类似资产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第三层次,如果按照一、二层次仍不能确定,可运用现值技术估计公允价值。如果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交易价格,则可以直接按照第一层次确定公允价值,也就不存在公允价值不可靠性的问题。因此,积极培育各类资产的市场,建立健全活跃的市场体系,是实施公允价值的基础和重要保障。

(三)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 随着公允价值在上市公司的普遍运用,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应用公允价值计量确定各项资产、负债以及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离不开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否则公允价值的确认与报告的可靠性得不到保证。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提高信息处理能力,还要加强职业判断能力。要求会计人员能及时收集市场信息,采用适当的估价技术,经过综合分析确认企业资产、负债以及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在确认公允价值的同时,也要求会计人员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不能运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作为会计人员,必须加强理论学习和道德修养,使自己成为懂理论、会实务、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准确理解公允价值计量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具体应用规定,运用科学、合理的计量方法,使获取的公允价值相对准确可靠。

(四)完善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 目前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分为三个层次:活跃交易市场对资产的负债的报价;类似资产和负债可观察到的市价;运用估值技术所确定的价值。其中,第一层次的活跃交易市场的报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是对价值的客观、公允反映。既相关又可靠,是确定公允价值的理想依据。第二层次次之,而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由于需要在估值模型中大量运用假设、估计和职业判断,其可靠性与相关性均很难保证。因此,在不具备成熟活跃市场条件的领域,公允价值是否能够有效运用,估值技术是关键。只有不断研究、完善估值技术,才能有效提高公允价值的准确性,进而拓展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范围。

(五)建立公允价值的计量和披露工作企业应建立健全并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在选择公允价值评估方法时应对其充分评价,选择的公允价值评估方法要与企业的环境相适应,并确保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前后一致。如果变更了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应详细记录和说明变更原因、依据,以及会计准则及其环境变化能否支持其变更。

(六)强化对企业和市场的监管 公允价值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加强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专业媒体等的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严格遵守会计规范,使公允价值在掌握规则的行业监督指导下实施,对公允价值恶意操纵者及获益主体予以严惩。在从会计准则角度规范企业行为的同时,还应加强对企业守法意识和道德的教育,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督机制,规范企业的经济活动,以避免不公允交易的发生,并从主观上清除企业利润操作的动机。

参考文献:

第3篇: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方法范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

1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1.1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有所差别。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条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成立之公司”。其中“控制性持股”是指持有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25%,或直接、间接选任或指派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过半数之董事。另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以投资及对被投资事业之管理为限”。可见,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定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本身不经营金融业务。美国的法律没有直接定义金融控股公司,而是在银行控股公司的基础上定义的。根据美国的《Y条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符合一定要求的银行控股公司,这些要求包括“所有被银行控股公司所控制的存款机构都必须保持资本充足”和“管理良好”,而银行控股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任何公司(包括银行),除非控制源于......”。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后,美国银行控股公司不仅可以控制银行,而且可以控制保险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从而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而且,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纯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经营型控股公司。可见,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纯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经营型控股公司。

参照以上定义,考虑到目前中国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实现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本文将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同时控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两种以上金融机构的公司”,或者定义为“同时以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两种以上金融机构作为其子公司的公司”,这两种定义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为根据中国的相关法规,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是确定母子公司关系的依据。不过,按照中国相关法律,以持有表决权资本的方式实现对另一家公司的控制、成为其母公司的时候,持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要在半数以上(直接、间接、直接或间接)。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同构成了金融集团(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下文中部分“金融控股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

1.2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外得到了很快的发展,花旗集团和汇丰集团都是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律禁止了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集中在同一个法人内的经营模式,也排除了在境内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的一种作为母公司,以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但是,以纯粹的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的两种以上机构作为子公司的模式并没有被排除,而且,一般工商企业同时投资银行、证券、保险并没有受到限制,此外,商业银行在境外可以设立非银行子公司,所以,这几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得到了发展。目前在我国,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保险(集团)公司等,工商企业投资金融业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有海尔等,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投资形成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有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

2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拥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优势,便于降低成本和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与全能银行相比,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其控制下的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便于隔离风险,是中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迈向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但同分业经营相比,又有一些特殊风险。

2.1关联交易易造成风险传递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包括集团成员间的交叉持股、集团内一个公司与另一个公司进行的交易或代表另一个公司进行的交易、集团内短期流动性的集中管理、集团内一个公司提供给其他公司或从其他公司得到的担保、贷款或承诺、集团统一的后台管理、在集团内部配置客户资产、集团内部资产的买卖等等。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合作来实现集团的混业经营,但关联交易也会使集团内各个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当其中一个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倒闭时,可能影响其他公司的流动性和收益状况,进而引发连锁反应。1996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生支付危机,导致整个光大集团负债累累、出现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2垄断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对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破坏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往往规模巨大,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同时,可能造成市场集中化程度的提高,从而在某一局部市场或者某些行业中削弱竞争甚至形成垄断,带来效率下降和客户利益受损。强大的市场力量可能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条件。在拥有足够市场力量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机构可能拒绝向竞争对手的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也可能采取搭售行为,即要求客户必须购买其关联企业的产品,以作为获得信贷的条件等等。2.3资本的重复计算可带来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高估

当母公司从集团外获得权益性资金时,这笔资金构成了母公司的资本并形成母公司的资产,如果母公司用资产中的一部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进行投资,这笔投资金额就会形成子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从表面上看,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应等于母子公司资本之和,但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金额作为资本在母公司和子公司计算了两次,发生了重复计算,同时,如果子公司再将其资产的一部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它的子公司,则这笔投资金额会再被重复计算一次,也应被扣除。总之,只有来自集团外部的资本才能作为集团的资本。如果缺乏剔除资本重复计算的方法和机制,就会导致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高估。

2.4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盲区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子公司可能涉及多个行业,而不同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管方法不尽相同,例如监管机构对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行业的资本要素的定义不同、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方法不同、对资本充足水平的要求也不相同,它反映了各类金融机构不同业务性质上的差异,以及风险的判断标准和抵御方式的差别。这些差异的存在,可能会使金融控股公司采取规避监管的行为,再加上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会加大各个监管机构对各自行业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难度,并可能出现监管真空。

3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

3.1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的两面性,因此,不能对其完全禁止,而应进行规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公平原则。一是监管当局制定法规,直接限制某些类型的关联交易。二是监管当局要指导和监督金融控股公司建立起内部控制制度,让金融控股公司自己关注关联交易及其潜在风险。三是完善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增加其透明度。四是强调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的评价和监督,一旦发现内部控制失控或关联交易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应立即予以纠正。财政部门也应会同监管部门制定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

3.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许多国家都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内容。其中一个普遍的做法是,当金融机构并购时要进行特别竞争评估,以判断该项并购是否会使其获得垄断地位、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美国的一些法令甚至规定了金融机构通过并购所获得的市场份额的上限。我国的市场体系还不完善,竞争的不充分、市场的分割和壁垒的存在,以及信息的不透明,给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而可能发生的阻碍竞争的现象尤其值得关注。应加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可能造成垄断的行为进行限制。

3.3建立有效的资本充足情况监管机制

应根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情况,建立一种能正确衡量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资本充足程度的机制。该机制要能识别金融控股公司内资本重复计算的情况,能查明母公司通过举债向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导致过高财务杠杆的情况,能评估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资本充足状况。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原则》提供了避免资本重复计算、评估资本充足程度的基础审慎法、基于风险的累积法和基于风险的扣减法,这些方法虽然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但核心思想都是剔除集团内部的投资。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一般工商企业集团的会计报表合并作了较完备的规定,但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的会计报表合并的规定需要完善。在资本充足标准方面,除了要求每一个被监管的子公司满足各自行业的资本充足标准外,还要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制定相应的资本充足标准。

3.4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目前国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有主监管和统一监管两种模式。前者是指当银行、证券、保险有不同的监管机构时,确定一个监管人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人,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联储作为主监管人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则由各功能监管者监管。后者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各金融子公司由同一个监管机构监管,这种模式以英国、日本为代表。英国的金融服务监管局和日本金融厅分别是两国的统一监管机构。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统一监管。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即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进行监管。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难免会出现各监管主体各自为政、监管标准不一以及出现监管盲区等情况。笔者认为,目前可以考虑的做法是,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独立的监管部门之上,组建一个类似于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金融子公司进行监管,待时机成熟时,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并入这个机构,实行统一监管。

参考文献

1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第4篇: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方法范文

【关键词】 商誉 无形资产 外购商誉 自创商誉

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而商誉就是企业合并后在非同一控制下所形成的无形资产。那这是否就能说明商誉属于无形资产。

在世界经济发展中,随着跨国公司的产生,产业结构优化,行业资源整合,寡头垄断市场越来越成为主流市场经济国家的形式。寡头垄断厂商,是指少数几家厂商控制整个市场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一种市场结构。且如今企业集团间的并购的规模越来越大,收购方在并购的过程中支付的溢价越来越高。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在合并资产负债报表中,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然而并购中并购企业支付的高于目标企业公允价值的溢价部分,往往是企业公允价值的几倍。为什么收购方总是愿意支付高额的溢价呢?国内外学者认为,并购方看莺的是并购后产生的协同效应。那么溢价是不是都是商誉呢?其实不然,还包括一些可辨认的无形资产,需要通过无形资产评估来确 认。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确认在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不仅局限于被购买方。

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例如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因专利权并不是实际存在的事物,而是对于某种成绩或发明的证明,所以属于无形资产。对于我国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其入账价值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对于我国来讲,天然气、石油等为国家垄断行业。自然,天然气也成为这些企业特有的无形资产。同时,其价格并不会因为某些原因而大涨或大跌,从而保证了企业的固定收益。换个方面讲,像天然气这种自然无形资产,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质量安全,而不会因事故而发生社会扰乱。

外购商誉产生于企业的并购行为,其价值表现为并购方支付的购买价格超过被并企业净 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根据目前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企业并购过程中并购方支付的溢价,应由并购方确认为一项资产,即商誉,所以,支付和确认这部分价差的会计主体是并购方企业。

自创商誉是对企业自身而言,其会计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实体。由于自创商誉是“企业 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不需要一次性支付任何款项给某人的能使企业获得未来超额盈利 的经济资源”,因此,形成商誉的费用难以归集,同时,商誉所能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使自创商誉在现有财务会计信息系统下难以得到确认和计量。从这点来看,自创商誉往往也被认为是能为企业带来超额盈利的未被现有财务会计系统确认的无形资源。

我国企业对无形资产的评估现状及建议

企业对无形资产评估,如对某个品牌评估,就能够了解它的价值,它未来发展的预期以及企业能够收获的利润或损失。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无形资产的数量也在快速增加,无形资产的评估已经成为影响企业资产总额的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水平也有很大程度提高,但由于开展时间有限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无形资产评估还存在一下几方面的不足和问题。

(一)无形资产概念模糊,资产评估难度增加

(二)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不够科学

(三)无形资产评估失真现象严重

无形资产的评估是一项具体而又复杂的工作,因此,提高我 国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水平,需要从制度、方法、监管等多方面 着手加以实施。

(一)完善无形资产评估理论与评估制度

(二)合理选用无形资产评估方法

(三)加强无形资产评估的监管力度

我国企业商誉会计处理的问题

目前,我国会计界在关于商誉的会计计量上最常用的两种方法是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它们的不足之处分别在于:在超额收益资本化法下,企业和企业间在进行产权交易时,购买方所支付的购买价格不仅取决被购买企业总体优越因素的潜在价值,同时还受到其他各方面尤其是交易双方在信息资源的不对称性从而导致谈判结果的影响;而超额 收益折现法在计量时缺乏可实际操作性。其计量结果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太大,采 此种方法的每个计算环节都掺杂着许多人为的假设。在公司正常利润率的界定方面,到底是按照全国的同行业的平均水平,还是按照公司所在地区同行业先进企业的平均水平界定正常投资报酬率,对商誉的计量结果影响很大。

结论

第5篇: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方法范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认定; 公允价值; 评估技术

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代,资产评估作为估算资产价值的专业工具,其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当前,资产评估业务逐步转变为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这已成为主要评估类型,体现了资产评估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密切联系。财政部于2006年2月新会计准则的举措,对资产评估业务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资产评估业务现状

我国资产评估业务是从1989年大连炼铁厂中外合资项目开始的,主要为国有经济服务,目的在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转让、兼并、合资等经济活动日趋多样化,各领域对资产评估的需求不断增加,资产评估的管理、规范也逐步完善。2007年11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其中新的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作为专业工具,一项主要职能是为会计业务服务,二者的联系随经济体制的深入而逐渐密切。尤其是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在17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大量运用,进一步加强了资产评估与会计业务的合作。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成为主要评估业务类型。2007年11月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07]169号),规定了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及披露要求,规范了资产评估的主要业务类型,已于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

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会计准则提出了一些新概念,对许多会计要素重新定义,在资产、负债的计量属性中大量使用“公允价值”,部分会计处理方法产生了较大变化,对财务信息披露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准则对公允价值限定使用条件,规定固定资产等一些长期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在以后期间转回,能有效地避免人为调节会计利润,有助于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符合股东利益,有利于企业保持持续盈利能力,获得长远价值。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增加了企业会计业务对资产评估的专业支持需求,在合作过程中,对资产评估业务也将产生巨大作用。本文从资产认定、价值类型、评估技术等几个方面,在分析新会计准则变化的基础上,论述这些变化对资产评估业务带来的影响。

三、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的影响

在财政部的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图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资产评估准则的完善方向。体系中的规划中准则以及已为指导意见、待上升为具体准则的准则,勾勒出了资产评估准则体系逐步健全的主线。包括资产减值、企业合并、投资性房地产等准则,与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在内容和实质上是一致的。新会计准则包括了一些特殊行业的会计准则,在新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也针对特殊资产评估,规划了森林资产、金融工具等评估准则,反映了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的新要求,也体现了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的相辅相成。可以看出,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时,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也在逐步与国际资产评估准则接轨。

(一)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资产认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一些会计要素重新定义,也提出了新的资产概念。《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将旧准则按长、短期划分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重新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生物资产》准则将生物资产定义为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即活的)动物和植物,按会计核算的不同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要求将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新准则还提出资产组及资产组组合的概念,规定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资产组组合是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的新界定,一方面扩大了资产评估的业务范围,要求对一些原来不需要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如原来未纳入核算范围的生物资产;另一方面,对于评估客体的界定给出了相应的规范,要求评估工作的第一步就是在熟悉新会计准则中资产定义的前提下,根据资产特征明确评估对象。原来可能分别评估不能产生独立现金流的三个相关资产,而三个资产组成的资产组能产生独立于其他资产的现金流,现在应以三个资产所组成的资产组为评估对象,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

(二)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等五种计量属性,为会计业务提供了更为灵活的处理方法。同时,《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资产评估业务价值类型的选择,规范了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与会计准则中价值类型的关系,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关于会计计量的基本概念和要求,恰当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公允价值是新会计准则的核心问题,也是资产评估的核心价值类型。2003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提出了公允价值的运用原则。随着财务报告准则越来越多地要求从公允价值计量,2004年10月,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将公允价值引入了资产评估,有力地发展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加强了资产评估与会计的密切联系。

1.公允价值确定的专业性分析

公允价值在具体准则中大量运用,其价值确定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企业使用的公允价值常由会计人员确定,由于其自身的专业水平、数据来源等方面的局限,以及使用有利于企业效益的公允价值的利益驱使,使得企业确定的公允价值往往存在偏颇。

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具有独立、专业的特点,公允价值通过评估中介界定,能有效避免企业通过使用不恰当的公允价值操纵企业利润,保证公允价值的合理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会涉及到对资产的评估和重估,有的具体会计准则甚至直接要求由专业评估师进行评估,如IAS16。

公允价值的使用加大了对资产评估服务的需求,进一步突出了评估师专业水平的重要性。资产评估师得出的公允价值不仅影响到被评估资产,也为相关行业的同类或类似资产提供了一个资产价值标准。使用的价值是否公允,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如何得出合理的公允价值,都是关乎评估质量的核心问题。

2.公允价值确定的操作性分析

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对资产评估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评估人员首先必须熟悉公允价值的实质含义及其可靠计量标准:在市场活跃时,公允价值等于市场价;当市场不够活跃时,公允价值应当以类似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交易时,公允价值则需要通过其它估值方法得出。

在各个具体会计准则中,针对不同资产的特性,公允价值的使用方法不同,确定方法也不同。对于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等存在较为活跃市场的资产,其公允价值的获取主要依靠市场信息;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则可能由于自身市场信息的局限,需要参考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在确定无形资产或一些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很可能无法获取市场或类似资产市场的相关价格信息,而需要使用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或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得出。

3. 公允价值带来资产评估业务量的增加

许多原来以历史成本计量的资产,在新会计准则中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如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将带来资产的价值重估。企业交易活动中也大量引入公允价值,这意味着对资产评估业务需求量将大大增加。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债务重组》准则中,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该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三)新会计准则对评估技术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许多具体规定改变了资产价值的含义,并调整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些变化对原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的具体评估技术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

1.新准则资产项目对评估技术的影响

新准则对部分资产价值含义的规定有所变化。《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付款期限若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固定资产的价值等于购买价款的现值,而非各期付款总额;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应考虑弃置费用,其现值应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这些规定要求评估师在进行固定资产评估时,应明确固定资产的付款期限是否超出正常信用条件;如果存在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价值是否应全部归属企业。同时,还需考虑固定资产是否属于需要考虑弃置费用的特定资产,若属于特殊资产,弃置费用及折现率又如何确定,这些都是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的新要求,在评估中必须全面做出专业判断,从而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无形资产》准则明确规定,内部研发的无形资产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费用化,符合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才能资本化。同时,开发支出作为资产项目在新资产负债表中单列出来。该类无形资产往往不存在同类资产市场,需要采用其他估值技术。评估人员应首先明确被评估资产是否达到预定用途,即能否划为无形资产。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常常难以合理估计,则需要采用重置成本法,分析构成该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是否符合开发支出的条件;对开发支出价值的大小进行评估,则是一个新增的资产评估业务。此外,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不仅可以采用直线法摊销,还可采用生产总量法等方法,这要求评估人员应注意判断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否合理,从而正确确定其损耗。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企业的一些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从而有效避免企业通过计提、转回资产减值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因此,企业在计提减值准备的时候,为达到效益最大化,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兼具长、短期利益,很多工作需要借助资产评估的专业服务。《资产减值》评估准则也已作为规划中准则列入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2.价值确定方法对评估技术的影响

收益法是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它涉及三个基本要素: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折现率和被评估资产取得预期收益的持续期间。要素的确定与资产特征、所处行业密切相关,在评估实务中有许多相应的技术方法。新会计准则规范了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原则,《资产减值》准则中明确了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预计的内容、基础、考虑因素和方法以及折现率的预计方法。要求在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要考虑是否存在改良、重组等事项,不应包括筹资活动和所得税收付产生的现金流量,内部转移价格应当调整。对通货膨胀因素的考虑应与折现率一致,折现率应为税前的折现率,从而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基础一致。因此,当评估人员使用收益法对资产进行评估时,应遵循会计准则中相关参数确定的基本原则,使评估结果更符合企业及市场的实际情况。

四、结论

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对资产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资产评估业务开辟了新的领域,促进了会计业务与资产评估业务合作的进一步加强,有利于资产评估更好地为会计服务。新会计准则带来的契机,必将推动资产评估业务加速成熟。本文仅对新会计准则对资产评估业务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初步探讨,相应资产评估的具体程序及方法,还有待于在将来的理论和实务中不断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珏.资产评估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方经济,2006,(6):36~37.

[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准则2007[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3]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7.

第6篇: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方法范文

一、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运用的现状及原因

(一)企业运用公允价值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热情并不高

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企业只占到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的4%,绝大多数企业还是采用历史成本,这样的比例远远低于最初的预期。这说明,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的选择比较谨慎。当然,这种局面的背后隐藏着多层次的原因。首先,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限制条款较多。例如,企业如果采用公允价值,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估计。由此可以看出,监管者并不鼓励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其次,公允价值计量会引起财务的波动性。因为这几年的房地产市场很不稳定,反映到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会出现变动,并且,因为投资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损益,因而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再者,监管者对公允价值的使用缺乏技术性指导,会计准则只给出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对于公允价值的操作却没做出详细的说明。并且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发达,缺乏大数据信息库,企业获取数据的渠道很少,如果借助于专业评估机构的成果,又要付出一定的费用,既费钱又费事。

(二)公允价值的确定标准不统一

从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来看,企业在确定公允价值时采用方法和标准并不统一,其中运用较多的是:评估价格法、第三方调查报告、市场类比法。评估价格法是指企业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相对可靠。市场类比法是指参考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可见,上市公司采用的方法是多样的,然而,这也带来两个问题。一个是,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较差。不同的机构在确定公允价值时采用的模型、参数等的口径是不统一的,因此,不同公司的公允价值所传递的信息不具有可比性,这给财务报表使用者正确解读财务报表带来很多麻烦。另一个是,会计政策容易被人为干预。因为不存在统一的标准,企业往往会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方法,监管方很难进行管理,但是,企业选用的评价方法往往隐藏其特定的意图。认定方法不统一是由制度漏洞造成的,会计准则在这方面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和指导。

(三)公允价值模式常常成为盈余管理的工具

任何会计政策都会导致经济后果,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模式也不例外,主要体现在:引起资产总额的变动。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公允价值计量下的账面价值会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市场价格上升,调增相应的账面价值,反之,则调减账面价值。资产发生变动,负债不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也会发生改观;影响企业的利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和利润挂钩的,公允价值的变动都会传到企业的利润,相比成本模式,利润对公允价值模式的敏感度更高。另外,准则规定公允价值模式下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再计提折旧,对应的营业成本就少了,利润因此增加。为了融资或者改善公司业绩,再加上这几年房地产增长迅猛,上市公司通常在关键的时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样就将过去隐藏的增值转化为公司当期的盈利,这种盈利具有欺骗性,因为它并不能代表当期经营业绩的增长。例如,根据2010年和2011年的财务报表显示,冠福家用的经营都处于亏损状态,根据深圳交易所的规定,如果到2012年,冠福家用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仍为负值,就会被退市。到了2012年,冠福家用突然由亏损转为盈利。从其报表不难看出,在2012年,冠福家用对其账面上长期股权投资实行了会计政策变更,变更的结果是实现了1.49亿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进一步推动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的措施

(一)修订会计准则,鼓励企业使用公允价值

会计准则是会计核算的准绳,如果会计准则对于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限制过于严格的话,这将向企业传达不鼓励使用公允价值的信号,企业就没有动力使用公允价值,并且公允价值比历史成本更难操作。现有的数据就能说明问题。当务之急就是修订会计准则。公允价值的使用条件不应该是是否具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而是能否可靠地确定公允价值。本身活跃这个词非常模糊,增加对其的判断难度,另外,我国房地产市场尚未发达,且不同区域呈现不同的特点,修改使用条件后,对于企业的限制就变少了。另外,不得由公允价值变为历史成本的规定不合理,如果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生产经营用房地产,就不再具有投资功能了,那么,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也是有一定道理的。相关准则的修订应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二)构建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前提,活跃的交易市场一定是规范的、透明的和竞争性的交易市场,而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交易形式不规范,价格信息不透明,竞争不充分。这些都需要国家大力整治。目前,我国还没有权威的房地产交易数据库和信息平台,这很不利于企业的信息搜集工作,企业也很难保证数据的可靠性。政府应该利用其统计的优势,牵头建立房地产交易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实现对房地产交易信息的动态跟踪。还有,国家应定期公布不同区域的房地产交易参数,以便企业参考使用。

(三)建立权威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

目前,企业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不唯一,但是,由于区域化的特点,很难找到普遍适用的唯一方法。为此,政府应加紧房地产价值评估方法研究,可以推出几种相对可靠的方法,对评估方法所涉及的模式、参数等应作出详细的说明。并且应尽量消除不同方法造成的结果差异。也可以对现有的运用较多的方法进行验证,如果验证的结果和市场的预期保持一致性,就可以将这种方法进行广泛地推广。另外,要注重培养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可靠的数据和成熟的技术方法,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工作,很多企业不愿意做这样的事情,并且也缺少相关的技术人才。专业的评估机构在这方面有很大的优势,数据处理效率很高,并且集聚了很多的专业人才。相比于企业,专业机构在价值评估方面工作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四)加强监管

公允价值模式具有很大的操控空间,容易被利用,因此,要加强监管,降低操控空间。监管可以从三方面入手。首先,操控空间的存在实际上反映了会计准则的漏洞,未来在修订准则时,具体的准则条款应尽量采用明确的说辞,以免企业利用模糊的规定进行操控;要多加考虑准则带来的经济后果,特别是可能影响企业净利润的条款;还要多设想企业能运用到操控手段,尽量降低操控空间。其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下,企业必须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政策、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等做出说明。但是,这些还不全面,还应披露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转化的理由和影响,以及公允价值对资产负债率、利润总额等的影响。还应严厉惩处那些披露不完善的企业。再者,提高制度的监管效力。例如,证券交易所规定,企业连续三年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就要面临退市的惩罚,如果政策将当年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政策变更带动后果也纳入扣除项目,那么就企业再利用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政策来调节利润就走不通了。

第7篇: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方法范文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8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总体要求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主要内容是:

(一)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

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全国没有编制管理操作指南的我省较大行业,由省局负责组织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于全国或全省均未制定操作指南而在当地属较大行业的,由所在市地税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在行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前,各地可根据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对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等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办法。

2、分规模管理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对占本地税源80%以上的重点税源户,实行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对于税源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反映。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较小的企业,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分征收方式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对企业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准确的,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相对准确,可以查帐征收,但个别收入或成本项目需要核定的,可实行查帐与核定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模式,或采取预计利润率方式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按照总局制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4、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的平台上,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省、市局分别组织跨市、县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通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等规定,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审批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实行相关资料的备案及跟踪管理。各市单笔减免税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通过公文处理系统(ODPS)书面报省局备案。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5、非居民企业管理

强化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等活动,规范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

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管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管理、中国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以及国际运输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管理。

(二)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创新服务理念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面广和申报要求高等特点,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不同特点,分别提供有针对性内容的贴近式、全过程服务,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务重点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素质,及时更新企业所得税知识库,通过在线答疑、建立咨询库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加强税务部门网站建设,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政务公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听取企业对有关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建议。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依法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降低纳税成本

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加强征管信息系统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减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采集信息化。

(三)核实税基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申报、审批、备案、评估、稽查等方式,采取综合比对等方法,加强收入管理、税前扣除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和企业清算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

1、税源基础管理

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加强纳税人认定工作,正确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

明确纳税人备案管理事项。对纳税人下列涉税事项进行备案管理:

(1)纳税人实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

(2)纳税人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

(3)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比例。

(4)纳税人预提费用项目及预提标准。

(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以税收管理员为依托,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奠定基础。

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建立健全国际税源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机制,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应税所得加强管理,防范侵蚀我国税基和延迟纳税。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衔接机制,防范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偷逃税。

2、收入管理

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逐步减少手工开具发票,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

3、税前扣除管理

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投资抵免、加计扣除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保证扣除项目真实、合法、有效。特别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按规定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取得凭证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加强现金交易真实性的核查工作,有效控制大额现金交易。

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一律实行备案登记,加强审核和事后跟踪管理。对大额财产损失要实地核查。各市财产损失审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需报省局备案。

加强不征税收入对应成本、费用的扣除管理,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4.关联交易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管理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拓宽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适用不同所得税政策以及不同盈亏情况而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费用。加强对跨市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实行由省局牵头、上下联动的联合纳税评估和检查。

5、清算管理

加强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加强企业清算后续管理,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对清算企业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强化注销检查,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四)完善汇缴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要规范预缴申报,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各市地税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汇算清缴的规范流程,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1、规范预缴申报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申报正常进行。对企业申请按照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根据省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好认定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预缴税款的催报催缴,依法处理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行为。

2、加强汇算清缴管理

做好汇算清缴事前审批和宣传辅导工作。按照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审批事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全面推进年度申报管理软件,运用信息化手段处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

3、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加以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4、建立汇算清缴检查制度

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由税政部门统一组织,由各市稽查局统一实施,组织开展企业汇算清缴重点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强化评估

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建立省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研究按行业设立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通过比对各种数据信息科学选择评估对象。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点,分行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确定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运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充分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通过约谈认为需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实地调查核实。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完善评估工作制度

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实行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跨地区联合评估和国税与地税联合评估。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完善集中统一管理的反避税工作机制,加强反避税与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拓宽反避税信息渠道,强化跟踪管理,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1、加强反避税调查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税行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深度和广度。规范调查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要针对避税风险大的领域和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形成重点突破,起到对其他避税企业的震慑作用。选择被调查企业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重点、可能存在的避税风险以及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的行业和企业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反避税工作的重点。继续推进行业联查、企业集团联查等方法,统一行动,以点带面,充分形成辐射效应。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要重视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与反避税工作的衔接和协调。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全面获取企业关联交易的各项信息,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使反避税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企业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信息和资料,及时发现避税疑点。税政部门要积极向其他税收管理部门提出信息需求,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3、拓宽信息渠道

要充分发挥数据库在反避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宽信息资料来源,积极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国际情报交换信息、互联网信息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加强分析比对,深入有效地开展好反避税选案、调查和调整工作。增强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可比性。

4、强化跟踪管理

建立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监控已结案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继续进行税务调整,巩固反避税成果。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从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以此带动税收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要由所得税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联合牵头,法规、征管、计财、人事教育、信息中心等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要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管理的关系,加强对各税种管理的工作整合,统筹安排,协调征管,实现各税种征管互相促进。

2、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分层级管理要求,各负其责。省局强化指导作用,细化和落实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和要求,组织实施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省内跨区域联评联查和反避税等工作,组织高层次专门人才培训。市局要做好承上启下的各项工作,细化和落实总局和省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制度、办法、措施和要求,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加强管理。县局要负责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要求,不断加强税源、税基管理,切实做好定期预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着重提供优质服务。要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责考核体系,加强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3、加强协同管理

建立各税种联动、国税和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协同的机制。利用企业所得税与各税费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相互对应关系,加强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联动。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国税和地税之间、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协同与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层地税机关要注意整合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的管理要求,统一落实到具体管理工作中。加强企业所得税稽查,各市每年可选择1至2个行业进行重点稽查,加大打击偷逃企业所得税力度。配合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在纳税人户籍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工作等方面相互沟通,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有关涉税信息共享。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专项应用功能建设

完善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所有环节的全省征管信息系统专项应用功能,增强现有征管软件中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功能。加强汇总纳税信息管理。

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职责,规范信息交换内容、格式、路径和时限。各市局要按规定将所辖总分机构的所有信息上报省局,由省局上传总局,由税务总局清分到有关税务机关,实现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互通共享。

2.推进电子申报

加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基础信息的标准规范制定,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研究开发企业端纳税申报软件,鼓励纳税人电子申报,统一征管系统电子申报接口标准,规范税务端接受电子信息功能。加强申报数据采集应用管理,确保采集数据信息及时、准确。

(三)人才队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各级地税机关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跨国企业数量较多的市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反避税人员。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的非居民企业管理专业人员。

2、分层级多途径培养人才

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管理人才培养职责。省局重点抓好高层次专家队伍和领导干部队伍的培养,市局和县局主要负责抓好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队伍的培养,重点是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能力。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3、培养实用型的专业化人才

在培训与实践的结合中培养实用型人才,着力培养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又具有一定征管经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

坚持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培养列入各级各类人才培养规划。针对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制度,及时开展专题培训,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