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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的作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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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的作用

第1篇:法律顾问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企业;法律顾问作用

如今是一个法治社会,在企业的发展中,法律顾问可以依法推进企业的发展,帮助企业解决一系列法律上的问题。公司在发展中不能单纯的以利益为目的,应该要关注社会,承担其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

一、公司的社会责任

作为一个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是“社会责任”并不是单指某方面的责任,而是体现在多方面,具体如下:

第一,对雇员的责任。一个公司要生产、发展,就离不开员工,如果将公司的股东作为雇主,基层的工作人员就是雇员,雇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程度与能力为公司付出劳动,而公司需要根据雇员的表现发放数目合理的报酬,公司与雇员之间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除了要根据劳动法保证雇员的合法权益外,公司也应该对雇员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在雇员就任期间为雇员负责。

第二,对消费者的责任。公司生产的产品最终需要在市场上出售,消费者是产品的使用者,产品质量的好坏会关系到消费者的感受与利益,对公司来说,最不能缺少的就是消费者,有了消费者,公司的产品才能有市场。市场是存在竞争的,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也是公司在竞争中的有力武器之一,公司对消费者尽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转化为公司的信誉,如果市场上存在不同公司的同种产品,在价格、质量等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就会以公司的信誉为标准,对消费者负责可以有效的提高公司在市场上的信誉,增强公司在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

第三,对环境保护的责任。环境保护是人类发展永恒的主题,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环境保护是所有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工业污染会产生非常严重的环境污染,如果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过于重视利益,忽视对工业污染的处理,直接将工业污染排放到大气中,会直接影响到整个人类的生命健康,所以作为工业污染最大制造者的公司要意识要自身行为为社会带来的危害,承担其对环境保护的责任。

第四,对社会公益的责任。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制定一个道德的标准,公司的发展除了依靠自身的实力外,还需要依靠广大的消费者,也就是人民群众,作为一个道德素质高的公司,在拥有财富的时候应该要帮助那些穷苦的人们,可以适当的置身于慈善事业,实现对社会公益的责任。另外,公司投身于公益事业其实并不是没有回报的,在当今社会,公司的软实力在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要,公司长期进行社会投资,可以增强公司的口碑、信誉,这就是公司的软实力,可以有效的改善公司的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消费者。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法律顾问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法律顾问在企业中发挥中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如下:

第一,对企业法律事务严格把关。法律顾问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需要有经营决策,需要与其它企业进行合作,也会有重要的经济活动。与其它企业合作需要签订合作合同,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法律顾问要在维护企业切实利益的情况下,提出法律意见,为合同中的事项把关,当出现法律纠纷的时候,要利用法律知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防止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出现违法行为。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遵守很多法律,例如招聘职工要遵守《劳动法》,但是企业管理人员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所以缺乏一些法律专业知识是非常正常的,法律顾问需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当企业领导在法律上有疑问时,要提出合法的建议,杜绝企业出现违法经营的现象。第三,为员工解决法律上的疑问。法律顾问除了要帮助领导经营管理外,还应该为员工理解法律疑问,员工在外进行业务的时候,可能会与其它企业或者个人出现纠纷,这时候法律顾问要为员工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只要员工在工作上有任何的法律疑问,法律顾问都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帮助其解决问题。第四,帮助企业进行风险控制。随着市场竞争逐渐加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会面对大量的竞争对手,有竞争就会有风险,法律顾问要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建立坚硬的法律防火墙,利用法律知识遇见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且做好风险的防范。第五,加强企业的法制建设。法律顾问虽然可以解决企业在法律上面临的大问题,但是对一些法律常识或者法律性质比较小的法律问题,企业员工应该具备自行解决的能力,这就需要员工掌握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法律顾问可以运用一些有效的措施加强企业内部的法制建设,可以在业余时间组织员工听法律讲座,增强员工的法律知识,当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应该要鼓励他们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三、总结

总而言之,公司在发展中要正确的意识到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随着法治社会的完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重视法律顾问团的组成,为企业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法律顾问队伍,正确发挥他们的作用,促进企业合法的发展。(作者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邓亿忠.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及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J].城市燃气,2006(11)

第2篇:法律顾问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 企业法律顾问 合同管理 预防性合同 救济性合同

中图分类号:F830.1

文献标识码:A

“企业法律顾问”本既可包括身为企业雇员、担当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依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受托从事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律师,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近年来的一系列规章,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似乎专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其次,律师受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不对律师的身份有任何影响或产生一种新的律师类别。因此,本文就将所要探讨的问题径直表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并不会造成管理主体上的误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一)合同管理。

和国外相似,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广泛的职能,可归纳为:(1)决策参与;(2)合同管理;(3)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5)诉讼管理,即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解决已产生的涉及企业利益的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聘请社会律师为企业服务,并代表企业参与工作,行使联络、协助以及监督职责。合同管理无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此外的(3)至(6)项工作中,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既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职责,还是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内容。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

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

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

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规范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规范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模棱两可的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尽可能多的合法权益。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范围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第3篇:法律顾问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政府法律顾问;依法行政;推进;完善

[中图分类号]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 ― 0062 ― 02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肇始于欧美国家,并在这些国家的政府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这项制度也已经完成了顶层设计,进入到了具体制度的推进和完善的环节。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但各地的具体情况存在较大不同。从人员数量来看,各地多寡不同;从组成形式来看,有些地方是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些地方是顾问团,有些地方是公职律师,还有的地方则聘用了较多的社会律师;从实际效果来看,有些地方的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行为中参与度较高,较好地履行了职责,而有些地方则完全流于形式。

各地之间出现如此差异,其原因是至今尚未出台关于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虽有几部部门规章,但法律效力不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这表明我国对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完成了顶层设计。当然,党的全会的《决定》只能发挥指引作用,相关部门应抓住契机,适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为该项制度的完善和推进提供法律保障。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一)思想认识方面

我国“人治”色彩极为浓厚,政府行为欠缺法治理念和精神,领导干部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重文件精神和长官意志、轻法律规则”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因此并不真正重视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甚至对法律顾问指出的法律风险置若罔闻。可以说,在很多地方,由于观念落后,“依法行政”的主动性不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许多地方的政府法律顾问都处于“顾而不问”的尴尬境地,其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二)人员遴选方面

1.遴选标准较为模糊

从各地对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标准来看,通常表现的较为模糊,主观性较强,欠缺刚性的、量化的标准。遴选标准模糊,实际上人为地扩大了遴选范围,既增加了遴选工作的难度,也难以保证选出的政府法律顾问具备预期的工作能力。

2.遴选程序具有随意性

遴选标准模糊直接导致了遴选程序的随意。很多地方的政府通常在一个相对较大的范围内根据社会关系或者某些领导的个人喜好来最终确定顾问人选,整个遴选过程既不能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也无法保证充分的竞争。其弊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种以推荐为基本方式的遴选机制,并未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可能无法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如一些知名的社会律师,即使最终当选并且基于各种考虑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可能因自身业务繁忙等原因无法有效地履行职责;二是这种遴选方式没有引入竞争机制,既隐藏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也会因此而引起落选者的不满。

(三)服务范围方面

长期以来,各地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都比较单一,一般都是在政府工作中发挥一些作用,如陪同领导接访、参与化解涉法涉诉、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等,很少能够参与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不少地方的政府欠缺规避法律风险的意识,虽然实行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但长期不向法律顾问咨询任何事项,法律顾问“名存实亡”,只有当政府行为出现重大问题,法律风险已成为现实时才想到让法律顾问进行事后补救,把法律顾问当成了政府的“消防员”。

(四)工作机制方面

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缺乏明确的、刚性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职责不清、程序不明。各地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大多没有明确的规定,随意性较强,更多地把法律顾问的职责局限于“事后补救”的范围;而对于法律顾问如何参与政府行为、如何出具法律意见等程序性问题,更是鲜有规定。

2.考核评价和信息反馈机制不健全。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表现,没有一套完整的考核评价体系;而对于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否被采纳、未采纳的原因或是采纳后的效果等问题不能及时地反馈给法律顾问,不利于法律顾问改进工作,提升“顾问”水平。

3.薪酬、激励和惩戒机制不合理。实践中,政府法律顾问的薪酬普遍较低,有些地方经费还没有保障,同时没有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和惩戒机制,无法有效调动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

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与完善

(一)深刻领悟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

实践中不难发现,各地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认知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些地方通过多年的实践切实认识到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以及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推进依法行政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在中央的顶层设计之下结合当地的具体实践,进行相关的制度安排,并取得良好的效果;而有些地方的某些领导干部时至今日对“依法行政”仍颇有微词,认为被“法”束缚了手脚,工作难以开展,同时完全无视政府行为中隐藏的法律风险,自然对完善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没有丝毫兴趣,最多不过是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做表面文章,最终使这项制度流于形式。可见,思想认识上的不同,会在这一制度的推进过程中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

因此,要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能够真正地发挥作用,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必须深刻领悟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政府法律顾问绝不是政府的“门面”或“摆设”,也不仅仅是政府的“救火员”,而是在推进依法行政、防范法律风险以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的重要力量。惟其如此,才能真正把这项制度深入开展下去。

(二)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1.专业性。在聘用政府法律顾问的时候,一些地方政府总是倾向于聘请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专家和律师,这其实是进入了一个误区。“术业有专攻”,每一个专家和律师都有着自己擅长的领域,所谓“全能”的人才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如果片面考虑知名度和社会影响而不充分考虑被聘者的专业主攻方向,可能造成的结果就是政府未必能够获得真正专业的法律服务。因此,在选聘法律顾问时,必须充分考虑其专业是否与政府的需求相一致。同理,在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时,也要考虑到专业的差异。

2.独立性。政府法律顾问相当于政府的“外脑”,特别是受聘为政府法律顾问的社会律师,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政府法律顾问应很好地保持这种独立性,客观、公正地给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尊重“法律原则与规则”而不是“唯长官意志”,特别是在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地方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起草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坚持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样,政府法律顾问才有其存在的价值。

3.平等性。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就在二者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而这一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就意味着双方都应当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政府应为法律顾问提供保障其履行职责的条件并支付报酬,而法律顾问则须在职责范围内为政府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任何一方违约,都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承认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是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独立性的重要条件。

4.责任制。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应明确规定如果政府法律顾问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出错误的法律意见给政府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主体应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够保证政府法律顾问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而不是一味地迎合“长官意志”,敷衍塞责。

(三)构建刚性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1.建立公开、竞争的遴选机制

首先,把“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以及“一定的工作经验”等条件作为标准划定一个遴选范围,凡符合条件者可自愿报名参加选拔。其次,根据政府对法律顾问的需求,对法律顾问的能力进行量化,在自愿参加选拔的人员间组织考试。再次,考试合格的人员进入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最后,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入库的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可以有聘期顾问和专项顾问。

2.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和履行方式

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为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接受政府委托进行规范性文件起草和论证的工作;对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进行可行性论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协调各方关系,参与谈判决策,确保项目能够依法进行,保障政府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参与化解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协助政府参与协调政府各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等。

除处理突发事件外,法律顾问对咨询事项应做到事前介入、事中跟进、事后反馈。政府应为此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法律顾问对咨询事项有充分的了解和认知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此外,政府法律顾问在受聘时应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3.健全信息反馈和考核评价机制

当法律顾问出具了咨询意见之后,该意见是否被采纳、未被采纳的原因以及采纳后取得的效果等信息应该及时、充分地反馈给法律顾问,以利于法律顾问及时地改进自己的工作。

应根据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要求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对每一位法律顾问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以奖优罚劣,督促法律顾问认真履行职责。

4.完善薪酬、激励和惩戒机制

完善薪酬机制,就是要体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一是经费来源要有保障,二是要确保法律顾问获得与其付出的劳动相应的合理报酬,而不仅仅是“象征性的收入”。

完善激励与惩戒机制就是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出具法律意见准确、为政府规避重大风险的法律顾问要给与精神和物质上的特殊奖励,而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法律顾问,则要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参 考 文 献〕

〔1〕吕立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分析和展望.中国法律评论.2015,2

〔2〕宋智敏.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与完善.法学杂志.2015,3

第4篇:法律顾问的作用范文

一、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企业法律顾问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以它的职责、地位,在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权方面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

1.保证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决定企业的胜败兴衰,因而,必须经过法律论证。企业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可以确保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可以保障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使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化,确保企业决策在法律层面不仅可行,而且最佳,有利于决策目标的最终实现,可以从源头上保护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获利,避免产生纠纷。

2.打好合同管理基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合同,这些合同的形式、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文字是否严谨等都直接关系到企业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企业签订合同的目的能否得到实现。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管理可以起到这些作用:

3.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主要有:一是生产经营方式,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经营方针、长远计划、承包和租赁经营方案、投资计划、经营范围变更等。二是企业资产处置,包括资产转让、注册资本变更、发行债券、股票、上市等。三是企业的组织结构,包括设立、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等。四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包括制定、修改章程,制定、修改或废止重要的规章制度。

除此之外,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重组、在处理企业破产事务中也可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企业法律顾问具有社会律师所不可替代的优势

笔者从自己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角色立场优势。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人、自己人,厉害关系决定了责任心,压力和动力自然为律师所不能比,因而办理法律事务的热情、投入程度,自然也就非律师所比。另外,律师往往还兼任其他企业的法律顾问,有时候难免角色扮演难以充分,也有角色冲突的潜在危险,如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守程度。(而有的法律事务的有效解决,又必须依赖于律师对企业特定秘密的知晓,这就产生了矛盾)

2.素质及知识结构优势。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称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必须懂企业管理,事实上,处于企业内部的履职和行为方式,客观上也让他获得了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而大多数企业法律事务,也往往与企业管理密不可分,如果对企业管理不精通,势必影响办事效果。另一个方面,单就法学及其分支而言,企业的法律事务,侧重点在企业的组织、行为和纠纷处理,是以企业为中心的,要特别强调。以纠纷为中心的法律事务,即以诉讼为典型代表的纠纷事务处理,则显然不是企业的重点。与此相对应,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学知识结构,自然要以企业为中心;而天生以纠纷处理甚至诉讼为核心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此是有欠缺的,主观上轻视或忽略,因而投入学习不够,客观上也难将有限精力向此充分投入。

3.行为方式优势。作为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基本上是在企业经营管理现场办公,沉浸企业管理其中,因而可以充分掌握企业情况,包括突发事件,最重要的是,由于企业法律顾问在现场,绝大多数的突发事件都不可能发生,已经被防患于未然了。而律师主要在律师事务所、法庭和证据来源地办公,难得有时间到企业现场。

总之,作为企业内部员工的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比起社会律师兼职企业法律顾问,更能保障和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更能避免企业风险和纠纷,更能符合企业管理的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原则,在促进企业依法治企过程中具有社会律师不可替代的优势。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本身的缺陷

1.主管部门不明确。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原国家经贸委主管。但是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经贸委已经不复存在。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仅对国有企业拥有管理权,难以对外资和民营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管理。另外,司法管理部门也有将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纳入司法行政管理范畴的意向。由于主管部门的不明确,给企业界法律顾问的管理带来一定的混乱,同时也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受到制约。

2. 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国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但现实中,“头头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队’,‘人微言轻’,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停留在事后补救上”,则成为企业法务人员抱怨最多的问题之一。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部分企业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企业现有法律人员专业化素质还不够高;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平衡。

3. 行业组织缺乏规范。处于探索阶段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缺乏行业组织规范的管理和协调。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的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行业组织,它已成为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诸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都从事着管理、协调、领导、监督协会内部各成员活动的职能。事实上,缺乏了行业组织的规范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必需的一些配套工作显然是很难开展的。诸如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及相应登记,内部成员的业务培训等环节都是建立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从现有的行业状况考察,可以发现,国内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多数处于地方性团体的性质,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领导机构。

三、关于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1.明确并清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职能,从法律上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如果说,社会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旨在解决企业的特殊问题,那么,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解决企业的日常经营法律问题;社会律师将国有企业作为自己的顾问单位,而法律顾问则是企业的内部机构;社会律师接受委托,为企业提供受委托的法律事项,而法律顾问则依照规定全面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社会律师不需要对企业决策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承担所有的责任,而法律顾问则需要对企业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承担责任;社会律师不可能跟踪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而法律顾问则必须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所有法律问题负责。从这些意义上来看,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相比,其素质要求不但不能降低,相反地,还应该更高。法律顾问不但要有律师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应当具备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社会律师并不能替代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在一些西方国家,企业的常设法律顾问和企业聘请的律师一道,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内容、程序加以规范。

2.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归入制度化行列。规避法律风险不只是节约企业成本,更是节约社会成本的一条捷径。但是,设立法律顾问制度并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企业内部的决策问题,而是要把它归入制度化的行列。应当要求大型国有企业必须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引导和鼓励“ 三资”企业,民营中小企业自主建立该制度,从而也带动了市场上的资源合理流动,规范市场行为。企业设立法律顾问有先后,但是如果有了一个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将这一行为规范化,不但使设立了法律顾问的企业在运作的时候有法可依,对于那些即将设立的企业还可以起到法律的引导作用。同时也回避了法律盲区。各类企业在应对纷纭复杂的法律风险时必须由放“ 马后炮”,走向打“ 提前”。临阵磨枪或“ 事后诸葛”,往往是无法回避法律风险的。真正回避法律风险或者是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企业必须未雨绸缪。只有制度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能使企业的经营风险时时在法律顾问的监控之下,才能真正使法律顾问立足本职,忠心为企业服务,才能提前介入诉讼,最大限度地回避企业经营竞争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加强企业领导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使其摆脱救生员角色,从而真正成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部门。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就成了当务之急。此外,根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余类型的企业也可以将以上规定作为参照,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对于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视。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将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只有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能确保企业在依法治企的道路上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梅慎实:《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 修订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 3月修订版

[2]《 企业总法律制度研究》 2005年 5月

[3]郭小东:《 社会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的比较与互动》

2005年5月

第5篇:法律顾问的作用范文

聘用法律顾问请示一x公司:

为加强内部风险防范,确保公司各项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最大限度地预防法律纠纷,我分公司每年均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帮助等工作,为公司守法经营、实现经营管理规范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x年x月x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公司与x事务所签订了为期x年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合同,为给予我公司优质、高效的服务,以最快的速度为我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指定了x律师、x律师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x律师、x律师是具有较丰富的执业和管理经验的律师,承担x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一年来,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积极履行法律顾问的责任与义务,在为公司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核法律文书等方面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有效维护了x公司的合法权益,表现出较高的执业水平和素质,且法律顾问费收费合理。按省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要求,以及对x律师、x律师在过去多年的合作情况的评估,x公司拟与x事务所续签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合同,继续指定由x律师、x律师两位律师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合同期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费用为人民币x万元。

以上请示妥否?请x公司批复。

聘用法律顾问请示二公司领导:

最近时期以来,我公司因业务涉及一些法律事务,如与客户签订合同风险的防范、对公司员工法制教育等,须委托律师帮助,办公室拟委托律师作为我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妥否?请批示。

聘用法律顾问请示三××××××:

随着××××××规范化的发展,涉及法律事务日益增多,为保障各项事务合法合规开展,更好的依法行政。××××××自20XX年以来,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的常年法律顾问,双方已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书,其中,服务期为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止,费用为每年叁万元。

随着××××××今后发展规范化的需要和法律顾问业务量的增大,特请示××××××:

1、××××××是否继续聘请××××××事务所作为××××××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实行一年一签。

第6篇:法律顾问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电力企I 法律顾问制度 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10(c)-0174-02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系与发展需求,电力企业在市场经济的调节之下,逐步建立和发展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以期在市场经济运营中,找到适合自己的运营模式,对企业内部存在的风险能及时地防范和补救。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实质上就是大型企业的管理制度,而在中国,该项管理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在立法与管理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企业管理人员不断地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需要。

1 我国当前企业法律顾问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飞速发展,特别是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了《厂长工作条例》,该条例规定厂长聘请并监督企业法律顾问,之后又接连出台了与法律顾问有关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且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也逐渐增加,对应的法律顾问制度也慢慢走向正确的轨道。然而,我国当前有很多电力企业中的法律顾问制度存在很多弊端,法律咨询部门基本上是一个空的框架,所以,为了确保电力企业的安全发展与自身的利益,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1]。

2 电力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2.1 电力企业加强自身风险防控的需要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与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呈现多元化与驳杂化的发展环境,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主管意识与客观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而电力作为城乡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能源,对世界各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企业供电过程的控制,降低投资风险,是电力企业依法维护经济利益的有效途径。

2.2 电力企业提高管理法制化程度的需要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了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追究。并且,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出台了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的相关文件内容,这个文件中提到要继续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通过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来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电力企业也应该贯彻相应的理念,不断地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提高自身的法制化建设。同时,电力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环境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外界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为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共同发展的目标,企业通过有关会议,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并通过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降低企业运营风险,实现各企业间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使企业管理的发展规范化、法制化。

2.3 电力企业进行市场运营,实现规范化合作的需要

党的十出台的国有资产监督文件中,提出要不断地增强国有资产的活力,开展多种形式,运用现代公司管理理念,提升国有资产的活力。各地方政府部门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完善其市场运营,实现国有资本的规范化、长效化发展。电力企业具有大量的资金与客户群,为与其他企业的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加强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电力企业了解合作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清楚它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资质条件、资产债务等情况。除此之外,通过法律顾问制度,还能明确双方各自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利于双方增进彼此的信任,保证了合作过程的顺畅[2]。

3 电力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设置相对独立、兼顾协作的机构。企业法律监管部门作为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和咨询的专业部门,在法律机构的设置上应赋予独立的事务部门地位,保证其在各项管理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在职能的履行过程中,法律机构还应与企业经营目标保持高度一致,加强该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和沟通,从而建立起一种良性的分工合作关系,进而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第二,在职能上以管理为主同时兼顾咨询。法律顾问制度是一套完整的企业常态管理机制,为有效地发挥好管理职能,法律事务机构应将企业的各项管理纳入日常管理中,提升企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同时,还应该确保法律的可行性,保障决策预期效果的实现。第三,在工作方法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事后补救”。“事前防范”是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作用发挥的理终极目标,“事中控制”企业的经济活动具体操作的工作重点,而“事后补救”则是当产生法律问题和法律纠纷后,企业有关部门进行调节,以期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第四,在人员选配上,坚持法律专业人员和复合型人才并重的选取思想。根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范围和性质,在人员的选择上,法律人员应熟悉民商与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及诉讼和仲裁相关程序[3]。

4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是当下电力企业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企业发展的一套成型的管理模式。虽然我国现代还处于电力产业发展初期,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某些问题,但目前国家电网公司已成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以期规范电力企业发展,逐步完善电力管理的方式与手段,为电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志刚.积极推进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J].领导之友,2002(12):130-131.

第7篇:法律顾问的作用范文

报业集团大多从外面聘请了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在内部设置了法律事务室等专门机构,并由法律事务室协调外聘法律顾问开展法务工作。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外聘法律顾问不是企业员工。内部法律事务机构,虽然有专职人员,但其职能大多是协调性的:他们自身不承担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责任,其中的大多数人也不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他们不承担法律事务“把关人”职责。承担“把关人”职责的,是外聘法律顾问。

该制度安排下,报业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对具体法律事务都不承担“把关人”职责,当然更谈不上在报业集团决策过程中就集团经营管理的决策合法性向报业集团领导负责了。因此,集团内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只是一个“二传手”性质的事务性部门。

这种“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的模式,目前广泛存在于我国报业集团中。虽然这也是有效的法律保障模式中的一种,在实际工作中也能正常运转,但它与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本质区别。

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7年5月3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的部门规章。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义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并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该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原国家经贸委撤销后,其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划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最新部门规章是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它的主要内容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类似。只是执业资格管理由国资监管机构统一负责。

从上可看出,企业法律顾问有两大核心要件:一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二是由企业聘任,是企业内部工作人员。

陆栋生、陈露洁在《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分析》一文中,对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法律顾问的区别进行了专门论述: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识结构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是企业内部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法律人才。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法律知识是其核心内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公司企业、合同、劳动争议等。

4.从隶属关系上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可见,二者同为法律工作者,但有根本区别,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替代。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广义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中介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狭义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

2004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随后,各省级地方国资委陆续相关管理办法。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虽然是针对企业设立的一套法律制度,但并非不适用于报业集团。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曾规定,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二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报业集团正在大规模转企改制,转企改制后成立的媒体企业,无疑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随着报业集团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作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理应成为报业集团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

“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保障模式弊端日显,越来越不适应报业集团发展

“国外大型跨国公司老总在跟人谈判时,经常带着两个人:一个是打算盘的,另一个是抠条文的。”国务院国资委一位副主任曾这样形象描述,这个“抠条文”的,就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国外叫首席法律官)。随着报业集团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领域的拓展,报业集团法律事务工作量日益增多。但现行的“二传手”加外聘法律顾问的保障模式,很难适应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形势。

首先,决策过程中内部法律“把关人”缺位,使决策者面临决策合法性风险。报业集团通过借助外聘法律顾问这一“外脑”,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规避法律风险。但笔者认为,它有两大缺陷:一是外聘法律顾问只负责提供法律意见。是否采纳,得由集团决策者自己决定。二是外聘法律顾问基本不参与集团的决策过程,而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又没有被赋予“保证决策合法性”的责任,容易造成决策过程中“决策合法性”保证责任缺失。报业集团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不能替决策者分担决策合法性责任,致使其暴露在决策合法性风险敞口下。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决策者封上了这一风险敞口。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人员自身承担着两大责任:一是自己出具法律意见(不是依靠外聘法律顾问)。二是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并承担“保证决策合法性”的职责。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规定了十项职责,其中主要有: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等。

其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两项核心职责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从上可看出,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报业集团决策者只需要对决策的合理性、经济性等实体内容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则由“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总法律顾问来“保证”。也就是说,总法律顾问为报业集团决策者分担了“决策合法性”的责任。

其次,现行法律保障模式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理念。现代企业制度讲究的是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在风险防范上强调事先防范,而不是以“事后灭火”为主。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是“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这与外聘法律顾问的“有事”、“有偿”服务原则有本质区别。

作为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显然比外聘法律顾问有更便利的条件和更充足的动机,去督促和落实企业内部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防止由于法律事务工作缺失给企业带来隐患。

不仅如此,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诉讼法律事务毕竟只占一小部分,企业日常面临的是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外聘法律顾问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对企业内部情况了解有限。此外,他们虽然是法律专家,但不一定是经营管理专家。因此,他们无法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无法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二传手”模式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由于职能缺失,对促进企业内部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作用有限。目前,一些报业集团的诸如工商登记、商标管理等,存在较大随意性,没有纳入内部法律管理范围,就是报业集团内部法律管理规范缺失的明证。

再次,法律事务把关权外置他人,潜藏利益风险。现行模式下,法律把关权在外聘法律顾问手中。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由企业法律顾问承担提供法律意见并对其合法性负责,法律把关权在企业法律顾问掌控中。

律师是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专业人员。同一件法律事务,由外聘法律顾问处理,在不影响质量的情况下,其价值取向显然和企业法律顾问是不一样的。外聘法律顾问争取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情合理的。但对报业集团来说,却不一定划算。

法律事务把关权在外人手中,还有可能被或明或暗地拿来作为要价的手段。在保障模式不变的情况下,报业集团不能经常更换外聘法律顾问。关键时候,这一点对企业的掣肘作用可能非常突出。笔者认为这也许是国有企业要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原因之一。

第8篇:法律顾问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立足点;勤、学、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秉承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从业原则,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推进,与企业经营管理国际化相适应,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日益突出。作为企业领导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在新时期,企业法律顾问已经成为企业决胜市场的重要一环。

基于上述认识,现实社会对每一名企业法律顾问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企业法律顾问,当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立足点在哪里?

一、立足于勤

1、勤动脑。“勤动脑”有三个层面:其一,积极用脑。在企业法律顾问的实务工作中,要使大脑始终处于警觉状态,即形成“三思而后行”的工作作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多为审查性、建议性、论证性工作,从细节上讲,也可以说是纠错性工作,就是从大量的程式工作中去发现漏洞和偏差,从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保证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适法性。这些工作要求企业法律顾问时刻保持冷静的头脑、谨慎的心态和敏锐的眼光,针对工作中具体的问题迅速出击,抓住关键,扭转局面,化解法律风险于日常工作中。其二,细致用脑。企业法律顾问要善于发现并总结所参与工作的不足,发现一点,记录一点,随时发现,随时记录,并及时整理提出改进意见。例如,笔者在为各部门(单位)办理授权委托书过程中,就曾针对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内容、用词等先后进行了十余次改进,力求更符合法律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其三,灵活用脑。如前所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多为审查性、建议性、论证性工作,但又是企业各部门及领导最后决策的重要依据。这时,企业法律顾问不能一意孤行,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把握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处理有关问题。企业法律顾问应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入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科学审慎地出具法律意见。

2、勤动手。“勤动手”有两个层面:其一,是指要认真做好自己的工作笔录。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并不只是“顾问”,笔者就大量从事合同审查、授权委托、诉讼仲裁、招标投标及涉外法律等各项法律实务工作。从事这些工作,要形成大量的法律意见书、证据材料、请示报告等书面文件。笔者在出具这些文件的同时,习惯于以表格的形式进行扼要记录,重点对送办单位、送办人、送办时间,事项概要进行记录,并要求领取人签字。这样做,有利于迅速厘清自己的工作头绪,查对先后相继工作的联结点,明了工作的要点与责任,总之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其二,是指要经常动手写一些专业文章。企业法律顾问一定要学会用自己的专业理论知识指导工作实践,针对工作中的问题,尤其是一些部门法的专业性工作,如合同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劳动法律事务等边工作、边研究,真正做到专业与实务相结合,适时地以专业文章的形式展现自己的工作成果。

3、勤动腿。“勤动腿”是指企业法律顾问对内要主动联系各职能部门;对外要积极沟通各相关单位及人员。

在企业内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企业整体工作的一个部分、一个环节,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积极配合主动联系各部门,高效地完成法律事务工作。就拿工程项目投标来讲,整个投标过程可以分为资格预审、现场考察、造价预算、合同评审等环节,最后完成投标。合同评审属于法律事务工作,在投标过程即构成很重要一环;同时,合同评审需要企业内部的工程、技术、财务、审计、法律等部门专家共同参与。根据各企业内部管理职能分工的不同,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或者组织,或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评审工作。在企业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中,“勤动腿”还体现在,遇有疑难问题,主动咨询协调各相关部门,本着有利于企业整体工作的原则,有效解决问题,体现为企业负责的服务精神。

在企业外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可以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业务。诸多的诉讼业务需要与各级法院、仲裁机构打交道;大量的非诉业务需要与工商管理等行政机关打交道。在这些工作中,根据业务需要,可能会聘请职业律师进行服务,这时就形成了企业――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角结构关系。在这些复杂的关系中,企业法律顾问积极主动地与他们联络沟通,努力从心理上相互靠近,遇有诉讼仲裁事务,要争取胜诉,遇有行政申请事务,要争取获准,总之,要争取一个对企业有利的结果,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本职宗旨所在。

二、立足于学

1、学专业。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体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企业法律顾问可谓吃的是“专业饭”,加强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立足之基。一是温习旧知。一名企业法律顾问经过几年的专业学习,通过了职业资格考试,应该说已经具备了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但是任何知识都具有渐进遗忘性,在一定时间内,知识不用就会逐渐生疏,法律专业知识更是如此。这就需要定期地、系统地温习学习过的法律、法规及其理论,比如部门法课程、法律专业应试教材、法律汇编等。要始终将专业知识保持在思维活跃状态,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轻松地以专业知识应对,使问题迎刃而解。二是学习新法。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的进步,会不断有旧法被废止、修订,新法颁布。对一些新修订、新颁布的法律,企业法律顾问要及时学习掌握,道理很简单,只有依据新实施的法律进行的决策才具有现实性、可操作性。三是研习论著。当前,各类的法律专业论著很多,单就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论著颇丰。企业法律顾问要尽可能多地研习这些作品,尤其是知名法学家、知名刊物的论著,也可以专门订阅一些报纸、期刊,以便日常阅读积累。这样做,有利于企业法律顾问加强专业休养,拓宽专业视角,稳固理论基础,升华专业技能,从而增强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学外语。学习外语的重要性自不必多说了,尤其对于面向全球市场,努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企业更是如此,外语成为基本的工作与交流平台。笔者所在企业一直在多个国家承揽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外语成为与国外业主与客户合作的工作语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其中,自然也不能置身度外。需要企业法律顾问能够使用外语与项目所在国律师紧密合作,或者进行法律咨询,或者委托案件处理。

企业法律顾问一般都学习了多年的基础外语,应该说具备了基本的外语使用能力。针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实际,尤其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时,还需加强以下几点锻炼:一是专业外语。首先是掌握企业法律顾问自身的法律专业外语,能够在法律咨询、诉讼、仲裁、合同处理时运用自如,这是基本要求。除此之外,还要了解工程项目涉及的工程外语,设备材料进出口涉及的外贸外语,知识首要转让涉及的科技外语等,能够做到必要了解、基本使用。二是交际口语。中国传统外语教育重读写,轻听说,造成实际工作中涉及的外文资料能看能读,但与外商交流谈判仍存在困难,企业法律顾问也不例外。加强口语训练也没有捷径,只有多说多练,力图由量变到质变。三是书面外语。企业法律顾问在“能看懂”、“能说出”后,还要做到“能写好”,就是说能够在工作中书面完成外文文件,包括合同协议、法律文书、各类办公文书等。这样,才是真正用“外语武装专业”,成为一名合格的涉外企业法律顾问。

3、学技巧。学技巧是指学习沟通公关的技巧。企业法律顾问因工作需要,要经常接触法官、律师、甲方(业主)及乙方(各类厂商)。与不同人员沟通时要掌握不同的技巧,即与法官要“坐得下”、与律师要“聊得来”、与甲方要“谈得住”、与乙方要“站得稳”。

在与法官接触时,企业法律顾问常常是代表诉讼参加人,或为原告,或为被告,或为第三人。这时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挺身而出,主动与法官沟通案情,充分利用自己对案件的驾驭能力说服法官,争取一个胜诉的结果。

在与专业律师接触时,企业法律顾问常常是专业律师的合作者,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与律师共同案件,或者为律师提供支持服务。这时,企业法律顾问与专业律师是“友好合作”关系,而且双方有共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对共同面对的问题要全力以赴,同舟共济,共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在与甲方接触时,甲方常常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相应,我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方(基于笔者工作单位为工程施工企业)。通常发包方处于强势地位,往往会利用己方优势制订苛刻的合同条件,迫使承包人接受。这时,作为承包方的企业法律顾问就要采取灵活而能动的策略,做到原则问题决不让步,一般问题适当妥协;要善于利用法律说话,用法律条款框订合同条款,尽量做到本方利益最大化。

在与乙方接触时,乙方通常是设备材料的供货厂商(同样基于笔者的工作单位实际),即卖方;本方则是买方。这时,作为买方的企业法律顾问要善于利用本方的优势地位,以强者姿态与对方商谈合同条款,在合同草拟、合同谈判及合同履行上为本方企业争取最大的利润空间。

三、立足于严

“严”是对企业法律顾问为人处事的基本要求,在这里有严格、严谨、严肃之意。实际上,以上一二部分的论述无不是“严”字的具体体现,以下再做一总括:

1、严于律己。严于律己是指企业法律顾问要从严要求自己,要以极强的责任心办理法律事务,要谦虚谨慎,仔细认真。拿合同会审来说,法律审查成为最后一关,其他部门专业审查完毕,企业法律顾问要做总体性法律风险评估,这时如果出现疏漏,就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法律风险。

2、严于律人。严于律人是指企业法律顾问办事要不徇私情,严格坚持依法办事。正如前面所讲,对外企业法律顾问要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各类厂商、客户、业主打交道,不能凭自己个人好恶、亲疏远近表达自己的法律观点;对内企业法律顾问要与企业各部门、下属单位、同事、领导共事,要做到既尊重别人意见,又不能盲从,做到用法律说话。

3、严于律事。严于律事是指企业法律顾问要坚决按照办事程序秉公处理,不能姑息迁就。一个运转良好的企业,一定会有一套高效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本身就是企业法律顾问规范办事程序,防范法律风险的指导性文件。事实上,在程序上出现问题,也就很难保证实体业务的公正与合法,最终会造成企业利益受损。

四、结语

第9篇:法律顾问的作用范文

根据我们的经验,要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首先是要摆对位置。法律顾问不是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或经理人员,不在企业坐班打卡,对企业来讲,他们应该是相对独立的,是“外脑”,不是“内脑”。这也就是法律顾问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相对于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法律顾问的特点一是“专”,对某一方面的法律问题有较深和较专业的认识;二是“旁观者清”,能从一个客观的角度观察和解决问题。

但是,中国的很多企业还不适应律师的工作方式,不适应被“顾问”。有时候他们与法律顾问一点“不见外”,下意识地将律师看作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例如,某国营企业要“顾问”一下律师,他们可能会先由办公室主任花一周时间收集资料、装订成卷,然后再与律师约时间开会介绍问题背景,然后再给律师留出一周时间研究、再开会、再提问、再组织材料、再研究。效率很低,事情可能也耽误了。在这个处理过程中,企业将律师的工作看成了企业内部的一个审批过程,而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顾问过程,结果自然不理想。

企业对法律顾问“顾问”不当的另一个表现是要求法律顾问唯命是从。有的企业老总意气用事,将法律顾问呼来喝去,认为既然出了钱,法律顾问就应该“马首是瞻”,对自己的“决定”无条件地贯彻执行。例如,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总拿出二十万元给律师,要求律师去打一桩根本无法胜利的官司。在这种情况下,该老总失去了律师的专业顾问服务,丧失了应用诉讼程序拖延、组织反诉、从新谈判、另行起诉等解决方案的机会。

鉴于这样的现状,律师必须“立场坚定”,耐心说服企业的负责人员,给他们摆事实、讲道理,详细解说企业正确应用“外脑”对企业的利害关系,而不要姑息迁就,太过“恋栈”,为了法律顾问费放弃自己的独立的顾问意见。放弃自己独立顾问地位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放弃了自己的服务价值,这样做既降低了自己在企业管理者心目中的专家身份,又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伤害,最终被企业管理者毫不客气地“炒鱿鱼”。

但法律顾问这个外脑在坚持“外”的同时还要做到“不外”。就是要深入企业管理的各个层面,掌握事实情况,然后才能对症下药,提出合适的法律解决方案。大家都知道,解决问题的基础是尽可能多地掌握材料,法律问题的解决也不例外。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高明的法律顾问也很难在不掌握法律事实的情况下提出可行的法律意见,脱离事实的“拍脑袋”不是正确的法律服务方法。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要随时掌握与客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展动态,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业务发展情况,包括掌握企业的全部事实材料,同时在企业配合下调查相关的事实材料,通过《律师尽职调查》取得提出法律意见的全部相关材料,然后才能实事求是地提出适合企业本身条件的法律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