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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法医制度也是根据国情发展,通过借鉴苏联相关法医检验制度得以建立。但是,因为法律制度建立时间相对较短,管理部门无法实现集中发展,我国现阶段法医鉴定制度中依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中外法医学历史发展进行比较和研究,能够帮助我国法医学的发展找到更加光明的前
一、中国法医学发展
(一)中国法医学起源
我国法医学最早早战国时期出现,战国时间很少有关于法医学的相关资料和著作,但是,从战国或者秦汉之后的一些书籍中不难发现法医学的出现的端倪。例如在《吕氏春秋》中提到的“命理瞻伤”中的“理”可以当作审理案件的官员,而“瞻伤”则属于相对原始的一种法医检验工作。因此,不难发现战国时期我国就开始对法医检验活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使从现在的医学发展角度来分析,这些规定难以构成相对完整的法医学检验工作体系,但是,这也标志着我国开创了能够通过文字记载的法医学检验时代的先河。[2]
(二)中国法医学完善发展时期
通过唐朝法医学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宋朝法医学制度发展到了中国古代医学较为完善的时期,其中因为唐朝法律制度开始达到封建发展的顶峰时期,唐朝的《唐律疏议》以及《唐律》通过吸收和借鉴秦汉时期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成就,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律成就的吸收,为我国法医鉴定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从而宋朝的法医学鉴定技术得到了较为显著的发展。
(三)中国法医学稳定时期
到了宋朝之后,中国法医学检验制度大都是通过吸收和借鉴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并且结合自身时代的发展特色做出相应的修改,中国法医学自那以后进入到缓慢发展的时期。
二、西方法医学的发展
西方法医学的发展一共分成三个不同的时期,分别为古代、近代以及现代,虽然西方古代法医学产生的时间相对较早,但是,西方古代法医学没有像中国古代法医学一样形成具有自己特征的发展态势,西方医学行政官员或者医生作为法医鉴定主要工作人员,呈现出一定的非职业化发展态势。
(一)西方古代法医学
系统法医学未出现之前,西方很多国家就已经出了先相对分散的法医学,很多都是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这些并非对法医学的出现和发展做出系统规定,因此,难以成为相对独立的各个学科体系,可以将这个发展时期的法医学归纳为古代法医学的实际积累时期。
(二)西方近代法医学发展
在常规性的历史划分过程中,一般会把1640年的工业革命当成西方近代史的开端,但是,法医学的发展开端不可将其作为序幕,因为16世纪之前的欧洲文艺复兴发展时期刚出现关于医学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和法医学相关的外科学以及医学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因此,文艺复兴时期也才是西方法医学的发展开端。[3]
文艺复兴阶段的法医学发展体现在书籍著作出版之上,例如在欧洲各个法典中也存在一定的端倪。例如意大利、法国、德国等都存在关于法医学鉴定的记录,其中德国的加洛林刑法以及庞贝尔邦法。其中后者规定了医疗案件中,医生可以参与其中;前者则对于自杀、人身伤害、中毒、堕胎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也为欧洲法典中关于法医鉴定做出了相应的基础工作。
(三)西方现代法医学
19世纪的欧洲出现了过很多法医学相关讲座,这些讲座在经历一段发展之后,逐渐成为各个法医学研究单位,这也是欧洲大陆对于当前法医学进行研究的一个主要根据地。[4]在这些不同的法医学研究单位中也能够对各种死亡原因存在异常的尸体加以解剖,因此,法医学研究的医生通过司法不问允许之后就能够对患者身体做出相应的解剖,在欧洲大陆中法阵较为迅速的就是英国和德国。
“求异法”是一种用来探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它是由穆勒系统总结的“求因果五法”中的一种方法。具体地说,“求异法”是指这样的一组操作:考察被研究现象出现和不出现的两种场合,在这两种场合都出现的那些先行现象不是被研究的原因,而在被研究现象出现时出现、在被研究现象不出现时不出现的那个先行现象,则可能与被研究现象有因果联系。“求异法”的推理形式可用公式表示为:场合1:有先行现象(或伴随现象)A,有被研究现象a。场合2:无先行现象(或伴随现象)A,无被研究现象a。所以,A是a的原因。例如,场合1:有氧气,铁会生锈;场合2:无氧气,铁不会生锈;所以,氧气是铁生锈的一个原因(初中阶段)。此外,本文不严格区分“先行现象”与“伴随现象”,主要采用“先行现象”这一概念进行讨论[1]。
2应用“求异法”的化学教学模式
“求异法”在化学教学中运用的主要思路为:先考察被研究现象a的出现场合,找出先行现象A,再创设无先行现象A的场合,观察研究现象a是否出现,从而确定A是否为a的原因。其具体的应用模式为:寻找被研究现象a的先行现象A,因为因果联系具有先后性,可以在被研究现象a的先行现象中去寻找它可能的原因,从而提出假设:A是a的原因。再得出推论:若无先行现象A,则无被研究现象a。最后对推论进行验证,设计相应的验证方案,若验证结果为真,则原假设为真,即A是a的原因。这一应用模式虽然比较简单,但在“探究化学现象间因果联系”的教学活动中却很实用,同时,也正因为它简单易行,更便于师生掌握。
3“求异法”在化学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3.1在化学探究式教学中的应用
探究式教学是新课改大力倡导的一种教学方式。它有利于学生掌握与应用科学知识,建构与发展科学概念,理解科学本质与科学过程;有利于学生掌握探究方法和实验技能;有利于培育学生的科学兴趣、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2]。然而,在化学探究式教学的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难点,其中之一便是:学生提出假设及验证方案的能力尚显薄弱[3],化学教师甚至因此包办“提出假设及验证方案”这一探究环节,使探究式教学的意义大打折扣。而运用“求异法”,可以帮助学生较好地提出“因果关系”类的假设及验证方案,从而使学生的“探究”名符其实,更好地实现探究式教学的本真意蕴。案例1在探究氯水成分时,往氯水中滴入紫色石蕊试液,溶液先变为红色,接着红色褪去。溶液变红,说明氯水中含有H+,那么,为什么红色会褪去?是什么物质使红色褪去呢?教学时便可引导学生对此进行探究。可运用“求异法”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假设及验证方案。其中,红色褪去的先行现象为:存在Cl2、H2O、HCl、HClO(可从氧化还原反应原理的角度推理出,Cl2与H2O反应的另一产物为含正价氯的化合物,事先可告诉学生其为HClO)。依据已有的化学知识,可排除H2O与HCl。从而得出假设:(1)Cl2是红色褪去的原因;(2)HClO是红色褪去的原因。从而作出推论:(1)若Cl2不存在,则有色物质不褪色;(2)若HClO不存在,则有色物质不褪色。进而得出验证方案:(1)让HClO单独与有色物质接触,即取相同浓度的新制的HClO溶液,滴入紫色石蕊试液;(2)让Cl2单独与有色物质接触,即将干燥的氯气通入装有干燥红色石蕊试纸的试剂瓶中(更严谨的方案是:用CCl4萃取出氯水中的Cl2,将干燥的红色石蕊试纸伸入Cl2的CCl4溶液中)。在实际教学中,为了教学方便,可以只对方案(2)进行验证,排除Cl2具有漂白性的假设,进而运用排除法,得出HClO具有漂白性的结论。需要说明的是,假设(1)和(2)是针对不同的先行现象提出的,彼此相互独立,并非相互排斥,假设(1)为真,并不意味着假设(2)为假。若二者同为真,则情况就比较复杂,具体的说明可参见本文第4部分的第(3)点。与常规的教学相比上述分析,条理清晰,逻辑性更强,所得方案更全面。而常规的教学只是在发现问题“是什么物质使红色褪去”之后,教师便直接演示验证方案:往装有干燥氯气的集气瓶中放入一半湿润的红纸条,数秒后观察红纸条的变化情况[4]。这不仅浪费了一次培养学生提出假设及验证方案能力的机会,而且,这一验证方案,只是上文中的验证方案(2),缺少方案(1),从理论上看不够全面,如果Cl2与HClO都有漂白性的话,则该方案就无法验证HClO的漂白性了。
3.2在处理化学实验反常现象中的应用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主的科学,实验是化学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因此,在化学教学中也应该注重化学实验的应用,多开展实验教学,从而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动手实验能力。然而师生在进行化学实验的过程中,有时会发现一些与教材、理论有矛盾的实验反常现象,如果教师处理不当,会造成学生的认知困惑与认知误区:不知究竟应该相信自己亲眼所见的实验反常现象,还是应该相信教材的陈述与理论的分析。因此,在处理化学实验反常现象时,化学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对其进行科学而及时的分析,得出实验反常现象的原因,解除认知困惑。而适当地运用“求异法”,则有利于这一分析过程的进行。案例2在做钠在空气中点燃的学生实验时,有些学生会发现反常的实验现象:Na在空气中燃烧冒有黑烟。对于这一反常的实验现象,化学教师可用“求异法”引导学生进行分析。产生黑烟的先行现象主要有:空气存在CO2、Na表面有煤油。因此,可以据此做出假设:(1)CO2与Na发生反应是产生黑烟的原因,(2)煤油燃烧是产生黑烟的原因。由假设(1)可得推论(1):若CO2不存在,则不产生黑烟;进而得出验证方案(1):将带有煤油的Na置于纯氧中加热。由假设(2)可得推论(2):煤油不存在,不产生黑烟;进而得出验证方案(2):将钠块表面用小刀全部切除,置于空气中点燃。另外,由于这一反常的实验现象不是教学中的重点,为了节省教学时间,也可以采用其他相对简易的方法对上述两个假设进行验证。对于假设(1),可以用氧化还原反应的理论对“CO2与Na的反应”进行分析,可以推断出其产物为黑色的碳粉,但CO2在空气中的含量太少,Na应该优先与氧气反应,因此黑烟为碳粉的可能性极小。对于假设(2),可直接告知学生煤油燃烧冒有黑烟,或者引导学生联想柴油机(煤油与柴油类似)冒黑烟的情境。
3.3在解答探究性试题(或习题)中的应用
科学探究能力是科学素养的重要构成之一。新课改以来,为了使中学化学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化学探究能力,各地化学中高考试卷逐渐重视对学生化学探究能力的考察,探究性试题陆续出现在各地化学中高考试卷中,甚至成为中高考卷的主打题型[5]。而在解答探究性试题中,如果能够适当地运用“求异法”对试题进行分析,则有助于“探究化学现象间的因果联系”类探究性试题的解答。案例3(截选自2010年安徽高考理综卷28题)某研究性学习小组在网上收集到如下信息:Fe(NO3)3溶液可以蚀刻银,制作美丽的银饰。他们对蚀刻银的原因进行了如下探究:[实验]制作银镜,并与Fe(NO3)3溶液反应,发现银镜溶解。[提出假设]假设1:Fe3+具有氧化性,能氧化Ag。假设2:Fe(NO3)3溶液显酸性,在此酸性条件下NO3-能氧化Ag。某同学设计实验验证假设2,请帮他完成下表中内容(提示:NO3-在不同条件下的还原产物较复杂,有时难以观察到气体产生)。对于上题的解答,可运用“求异法”进行分析。结合氧化还原反应理论确定需要考察的先行现象为:溶液中存在Fe3+、酸性条件下的NO3-。从而得出假设:(1)Fe3+是Ag被氧化的原因;(2)酸性条件下的NO3-是Ag被氧化的原因。进而作出推论:(1)Fe3+不存在,银镜不溶解;(2)酸性条件下的NO3-不存在,银镜不溶解。然后得出验证方案:(1)测得原Fe(NO3)3溶液中NO3-浓度、H+浓度;配制与原Fe(NO3)3溶液中NO3-浓度、H+浓度相同的NaNO3与HNO3混合液,令其与银镜反应;(2)测得原Fe(NO3)3溶液中Fe3+浓度,配制与原Fe(NO3)3溶液中Fe3+浓度相同的FeCl3溶液,令其与银镜反应。此处的验证方案(1)经过适当的语言组织,便是本题第(3)小问的答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该题的标准答案为:①测定上述实验用的Fe(NO3)3溶液的pH;②配制相同pH的稀硝酸溶液,将此溶液加入有银镜的试管内。笔者认为这一答案还欠严密,因为所配制的稀硝酸溶液中的NO3-浓度远小于实验用的Fe(NO3)3溶液的NO3-浓度,从而影响到NO3-的氧化性。而笔者所提的验证方案则无这一缺陷。
4“求异法”在化学教学中运用的注意事项
一、系统分析方法
系统分析方法是指运用系统论的观点,把研究对象看作一个整体,视为一个具有多层次的、系统的、完整的有机构成体,对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分别进行精细的研究,找出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在形成体系的相互联系中把握解决问题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要求从整个出发,从部分与整体的有机联系中揭示整个系统的运动规律,对系统和系统、系统和要素、要素和要素、系统和外部环境的相互联系及相互作用,进行综合、全面、精确的考察分析,以达到用最优方案解决问题的目的,取得各组成部分在孤立状态时所不具有的整体。系统分析方法有助于文学形象研究进一步拓展思维空间,打破在文学形象研究方面单维的、机械的、静态的自我封闭式的传统思维方法,代之以多维的、有机的、动态的开放式的科学思维方法,有助于从方法论上提高文学形象的研究水平。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应注意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整体性原则。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要素按一定结构组织起来的整体,但是系统功能又不等于各要素功能的简单相加。各要素密切协调,整体功能就可能成倍增加。反之,整体功能就可能下降。二是相关性原则。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其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同时系统与系统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的。在对某个系统进行研究时,要注意系统与系统、系统与要素、要素与要素、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内在联系,避免用孤立、片面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文学形象。三是动态性原则。系统都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动之中的,在对某个系统进行考察时,不能把它看成一成不变的,要在运动中来把握事物的规律,避免用静止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文学形象。就人物性格而言,随着系统科学对文学领域的渗透,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人物性格是一个由多种性格要素按一定结构方式构成的有机系统。因此,在研究人物形象时,我们必须运用系统分析方法。例如,《鲁迅研究》1984年第1期刊载了厦门大学中文系林兴宅老师的论文《论阿Q性格系统》,该文用系统论的方法分析阿Q性格,探讨阿Q典型的性质、阿Q主义的来源及其超越阶级、时代、民族的普遍性等较难回答的问题,从多种角度为我们展示了阿Q复杂的性格世界。了解了系统论的研究方法,我们就可以运用它来分析人物形象了,例如,研究明清小说,可以选取诸如《封建时代普通民众的人格写照———〈西游记〉沙僧形象新论》、《赵云新论》、《明代话本小说中的徽商形象》等具有创新性的题目。
二、比较分析方法
比较研究法是指确定客观对象及其过程的共同点和差异点的方法。有比较,才能有鉴别。要区分事物,就得运用比较分析方法。例如,对崔莺莺和杜丽娘这两个封建礼制下的叛逆女性形象的比较,我们可以从她们生活的时代背景及环境、反叛性格、爱情历程、形象的文化意义等方面进行异同比较。再如,杜甫诗和关汉卿杂剧都塑造了众多的平民形象。我们可以通过对文本的阅读分析,总结出同与异的思路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为了方便阅读,不妨用一个直观形象的表格来呈现[5]。比较分析方法按不同的标准,主要可分为同类比较和异类比较、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等。同类比较,是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相同种类的研究对象,进行对比,确定它们的不同点;异类比较,则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种类的研究对象,进行对比,确定它们的共同点。横向比较,是将同类不同对象放在同一标准之下,进行对比研究;纵向比较,是将不同历史时期的研究对象,进行对比研究。宏观比较,是将大范围内的研究对象,进行整体对比研究;微观比较,是将小范围内的研究对象,进行局部对比研究。由于比较研究所涉及的对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因此,比研究单一对象更容易出新意一些。运用比较方法研究文学形象,其基本步骤如下:一是明确比较研究的目的,选定比较主题,这是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只有明确了比较研究的目的,才能确定比较的内容,限定比较的范围,从而使比较研究能够集中进行。二是尽量多地占有相关资料,以确保比较研究全面而准确。三是整理、分析、研究资料,从中得出有关比较的有用材料,为确定比较结论做好准备,这是比较研究的核心环节。四是得出比较结论。
在文学形象研究中运用比较方法要注意把握以下三点:首先,比较的对象要有特定的联系,即要具有可比性。例如,安娜和蘩漪是俄罗斯文学与中国文学中两个著名的悲剧性人物,她们在生活经历、抗争过程和个性形象诸方面具有可比性[6]。晴雯与小红,是或曾经是怡红院的丫头,在出身、才能、性格、情感与命运诸方面具有鲜明的可比性。一个是无家孤女,刚烈率真,疾恶如仇,向往平等,从不献媚于主子,到死都没有改变问罪于天的姿态;一个是家生女儿,世故圆滑,努力钻营,抓住每一次能向主子献殷勤的机会向上爬,以实现自己的梦想,最后得到较好的归宿[7]。可比性是决定文学形象能否成为比较文学对象的关键,也是关系到比较研究能否正常进行并获得科学价值的关键。其次,比较应在性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再次,比较的标准要同一,只能用一个标准去衡量,不能用两个以上的标准。此外,运用比较法研究文学形象,应克服主观片面性,坚持客观的科学态度。在全面、客观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避免根据似是而非、支离破碎的资料轻率下结论的不良做法,从而保证比较研究的科学性。在中外文学形象比较研究领域中,可供比较研究的人物形象比比皆是。例如,《自古红颜多薄命———林黛玉与玛格丽特形象比较》,《安娜与娜拉形象差异比较》,《上下求索,自强不息:屈原与浮士德形象比较》,《同是天涯沦落人:简•爱和林黛玉形象比较》,《堂吉诃德与阿Q形象之比较》,《贾宝玉和汤姆•琼斯的爱情观比较》,《女性双形象,辉耀东西方:戏剧人物杜丽娘与朱丽叶之比较》,《两个在梦中跋涉的不幸女人———论爱玛和潘金莲形象》,《涓生与奥涅金形象比较谈》,《白流苏和紫姬形象比较》,《〈日出〉中金八与〈威尼斯商人〉中鲍西娅父亲形象塑造比较研究》,《中日现代诗歌“树”意象的比较研究》,等等。
三、具体与抽象方法
具体与抽象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所谓具体,就是许多特定的统一整体;所谓抽象,是从许多事物和现象中,舍弃个别的和非本质的东西,把共同的本质的东西抽取出来,形成概念。列宁指出,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并从抽象的思维到实践,这就是认识真理,认识客观实在的辨证的途径。学术研究总是先从具体存在的事物入手,通过对大量具体的事物和现象的研究,舍弃个别和非本质的东西,把共同的和本质的东西抽取概括出来。有了这样的思维抽象,我们的研究还要从抽象到具体,即通过分析和综合学术研究对象诸多方面的规定性,掌握其内在联系之后,将研究对象多样性的统一作为整体在思维中具体地再现出来。通过从具体到抽象,从抽象到具体的不断循环往复,才能使认识不断向高级阶段发展,使学术研究不断深化。
四、分析与综合方法
分析是将事物分解成几个部分、几个方面、几个要素,然后分别加以研究,认识事物本质的方法;综合是把事物的部分、各个方面、各要素综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研究,认识事物规律的方法。分析与综合是对立统一的。分析是变整体为部分,化全部为局部;而综合则相反。但它们有统一性,分析是综合的基础,分析与综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产生分析、综合、再分析、再综合的研究和认识过程。分析又可分为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两种。所谓定性分析,就是对事物的质的方面的分析与研究。所谓定量分析,就是对事物的量的方面的分析与研究。对特定对象的认识往往是从初步的定性研究开始的。定性研究是定量研究的基础,定量研究则是对定性研究的深化和细化。二者循环交替,不断把主体对对象的认识引向深入。
五、归纳与演绎方法
1.大学生法律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亟需强化由于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偏低,客观上形成了其淡薄的法律观念。目前,有大学生认为:我国现今权力大于法律,富人可以用金钱来逃避法律对他的惩罚;部分大学生对违法与犯罪的界定上模糊不清。甚至把违法行为当成是犯罪行为;权力和权利混淆,不懂得怎样尊重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的公权力,不知道怎样运用法律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私权利。近几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大学生的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与其缺乏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淡薄密切相关。大学生是国家的希望、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现实情况告诉我们,树立大学生法律观念,提升、强化其法律意识迫在眉睫。
2.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难以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最高标准就是大学生法律信仰。这种信仰包含了对平等、正义、人权等法的价值的恪守。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树立大学生法律信仰,是我国实现法治现代化的一项重要目标。“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然而,目前的大学生普遍缺乏对法律的信仰,这与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及社会、家庭对学生法律宣传教育不到位有很直接的关系。当今的学生认为:权力、金钱与法律相比,权力、金钱要远大于法律。他们为了追逐金钱和权力,不惜铤而走险,突破法律底线。他们认为法律是有钱人的剥削工具,有钱人犯法,可以免除责罚。这些主客观因素,造成了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失,更谈不上大学生对法律意识的恪守。
二、影响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的因素分析
1.法治教育因素目前,我国高校存在法治环境不够浓厚,普法知识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的问题。高校老师将重心放在学生的专业水平提高教育,而忽视了学生的法治教育;国家在立法上存在立法质量、立法衔接、司法公正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不利于树立大学生法律意识。
(1)普法知识宣传教育因素目前,我国各个大学的法律教育途径仅仅限于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一方面,这样的课程虽然是大学生的必修课程,但课程本身是公共基础课,学生自身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讲授教师对这样的公共课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讲授相关的法律知识没有纵深的展开,课程内容没有达到一定的深度。这使得大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不够透彻。这种情况下,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树立是一种无形的阻碍。
(2)法治环境因素从立法环境上看,立法的质量有待提高。目前,我国法律制定的过程中,部分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上下位阶之间的法律存在冲突和不协调现象;立法过分倾向政治目的性,影响到了法律自身的公正性。这些情况都会影响到我国立法的整体质量,进而对树立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从司法环境上看,执法的公正性亟待提高。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违法、违纪办理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这样的领导干部受到法律的严惩,但事情本身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使得公众对司法的公平、公正产生了质疑。大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社会的栋梁,如果他们在这样缺乏公正的司法环境中学习成长,势必会对其产生深远影响。
2.家庭教育因素大学生的家庭成长环境、家长对孩子教育的方式、方法等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当前,大部分家长很少关注孩子的行为举止。家长没有明确告诉孩子,什么样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触犯法律的后果是什么。更没有指引孩子、告知孩子怎样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在这样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没有法律上的概念,很难具备法律素养,也不利于孩子法律意识的培养。
3.大学生自身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学生,尤其是90后的大学生之间的攀比心相对较强。在读大学期间,一些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同学,看到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同学吃的好,穿着时髦,自己会感到很自卑。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她们不惜铤而走险,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在高校,部分大学生盗窃他人金钱、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上海市某高校王某其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但其爱慕虚荣,平时花钱阔绰,喜欢购买名牌化妆品和衣物。2009年10月—12月期间,她利用到同班同学寝室聊天机会,多次盗窃寝室财物,而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样的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律性,最终自食其果。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它需要学校、社会、家庭、学生自身的努力等共同去实现的。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寻找到一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有效路径。
1.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笔者认为:高校应该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分开进行教学。尤其是要将“法律基础”作为每位大学生专业必修的课程来认真对待;还应建立“法律基础”的学分与学生的本科学位挂钩制度。另外要提高“法律基础”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校的教务管理部门领导成员要组成评审专家组,定期对讲授“法律基础”课程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教师,学校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扣发津贴、降低职称等相应的惩罚措施;对讲授“法律基础”课程过程中,受到学生好评的优秀教师,学校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教师的奖惩机制,不但能够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而更重要的是,严格的教育管理使学生真正能够学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学生自身的未来发展大有裨益。
2.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创造条件在不同的环境下成长的人,他们的思维、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等情况是不尽相同的。人也受到环境的影响,环境塑造人。因此,作为高校的大学生,良好的法治环境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关键作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净化社会环境。在立法层面上,我们要坚持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实用性、合理性。真正做到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相适应、相互协调。在司法层面上,我们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司法机关处理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正原则。在法律监督方面,要做到监督者之间要相互制约;被监督者之间自觉遵纪守法。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的做到社会的公平、公正,才能为大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注重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做到依法治校。校园是大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主要活动场所。好的校园法治环境对学生法律意识养成百利无害。学校应制定和健全校园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做到依据法律、依据规章、依据制度办事。要体现法律、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发现违法、违规、违反制度的事情发生,要严肃处理,严格处罚,绝不姑息。这样,才能使得学生感到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威慑力。这对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具有积极的指引作用。学校通过校园网络、校园广播、校园文化报等传播媒介,向学生宣传学校依法治校的决心和勇气,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3.重视家庭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家庭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非常重要。一个对孩子负责任的家长,首先,应该有对孩子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的表现是:家长要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要教育自己的孩子,做什么样的事情是合法,做什么样的事情是违法的,违法的后果的惩罚是什么。这样才能提高孩子的守法自觉性,提高孩子的法律意识。其次,家长应该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给孩子起到一个表率作用,做孩子的称职的领路人。
【关键词】 创伤性;骨关节炎;医学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183(2013)11-0207-02
创伤性骨关节炎是骨科临床常见的疾病类型之一,临床症状主要表现为受累关节疼痛及不同程度的股关节活动障碍,严重者可能出现严重的骨关节畸形,甚至导致终生残疾。随着外伤、交通事故的发生率逐年增多,发生创伤性骨关节炎的概率也明显增大。在现阶段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尚不完全清楚创伤性骨关节炎的发病机制,从而导致法医学鉴定中面临较多的难题。本文回顾性分析52例创伤性骨关节炎法医学鉴定案例,现将相关内容报告如下。
1 病历资料
本次研究的资料来自于2005年-2012年间我院鉴定的52例创伤性骨关节炎案例,所有案例均有完整的基本情况介绍、病例资料、影像学检查资料,以及相关客观检查资料,以确保研究的真实性、全面性。52例病例入院后均经过CT、X线、MRI、关节镜等影像学检查,并根据病例的致伤原因、损伤部位、临床症状等确定创伤性骨关节炎的级别。
2 结果
2.1一般情况:本次研究共统计52例创伤性骨关节炎案例,占同期活体鉴定案例的4.93%(52/1054)。其中男性33例(63.5%),女性19例(36.5%);年龄3-69岁,平均(39.8±3.5)岁。
2.2致伤原因与损伤部位:致伤原因:交通事故致伤28例(53.9%),工伤事故致伤11例(21.2%),高空坠落伤8例(15.3%),纠纷互殴致伤5例(9.6%)。
损伤部位:膝部骨折19例(36.5%),踝部骨折10例(19.2%),足部骨折7例(13.5%),膝部韧带、半月板损伤7例(13.5%),髋部骨折4例(7.7%),肩部损伤3例(5.8%),掌骨骨折1例(1.9%),小指骨折1例(1.9%。
2.3放射学分类、临床表现
由表1可见,创伤性骨关节炎的放射学分类与临床表现之间无明显的内在联系。
2.4法医学检验结果:经查阅与分析病例相关临床资料,根据《临床法医学鉴定指南》[2]中的相关标准,对所有病例进行法医学鉴定。52例病例中认定为创伤性骨关节炎50例(96.2%),2例因损伤后3个月内即临床确诊为创伤性骨关节炎,故未进行法医学鉴定。
3 讨论
创伤性骨关节炎是骨科临床的常见病,在我国的总体发病率较高,多发于中老年人,严重影响患者的身体健康与生活质量。在1995年召开的“国际骨性关节炎会议”上,各国医学专家、学者经过不断的研讨确定了骨性关节炎的定义,即发病原因主要是生物学与力学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人体关节软骨细胞、软骨下骨、细胞外基质之间的平衡受到影响,最终造成疼痛或功能障碍[3]。创伤性骨关节炎是骨关节炎的继发症状,期发病机制目前尚未完全了解,客观增加了临床诊断级法医学鉴定的难度。本文结合临床检查、诊断,从法医学鉴定的角度进行研究,获取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在本次研究中,笔者查阅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刑事诉讼法》、《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等相关规范,其根本目的是确保法医学鉴定过程及结果的科学性、可靠性、合法性。另外,笔者对临床医学、法医学进行了区分,虽然两者均属于现代医学的分支学科,但是法医学重点是解决与法律相关的医学问题。因此,在法医学鉴定中,必须考虑到法律层面的规定与要求。
在创伤性骨关节炎的检查与诊断中,影像学资料仍然是重要的诊断依据,病例的临床症状、表现只能作为辅助检查项目。从法医学鉴定的鉴定的角度而言,笔者总结了如下需要注意的事项:1)明确病例的外伤史,由于部分病例曾出现关节炎、软组织挫伤、骨关节损伤等外伤,在鉴定创伤性骨关节炎时必须考虑到这些问题。特别是对于病例骨关节相邻部位的骨折、关节内组织韧带或半月板损伤等症状,在法医学鉴定中应认真查阅影像学检查资料,从而保证鉴定结果的全面性;2)确定科学的鉴定标准,在本次研究中主要是参照《临床法医学鉴定指南》中的相关标准,但是其中并未给出十分明确的鉴定标准,部分鉴定项目或内容需要鉴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个人经验级相关临床资料去确定,这客观加大了鉴定的难度;3)认真观察病例的临床表现,创伤性骨关节炎早期病例多表现为淤血、肿胀、局部疼痛、不同程度的功能障碍,在法医学鉴定中应根据医护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或者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病例的临床表现进行确认,这是保证准确鉴定的重要因素之一;4)在创伤性骨关节炎的法医学鉴定中,年龄在50岁以上,且患有原发性骨关节炎的病例数量明显增多,在本次研究中均给予鉴定;5)在病例的病程发展过程中,早期临床诊断为创伤性骨关节炎的病例在法医学鉴定中不予确定,本次研究中出现2例此类情况的病例。
综上所述,由于人体多数骨关节的生理功能较多、解剖结构复杂,对于创伤性骨关节炎的法医学鉴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条件,否则难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作为一名法医工作者,我们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更多的临床诊治方面知识,这是更好完成法医学鉴定工作的重要基础。另外,结合本次研究,笔者认为在创伤性骨关节法医学鉴定中,还应进一步探讨更为明确、具体的鉴定标准、排除标准、检验标准,从而使得此类关节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更符合实际工作要求。
参考文献
关键词:研究性教学;预防医学;实验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5-0180-02
教学内容即是“教什么”,是所有教学包括实验教学首先应考虑的问题,好的实验教学内容不仅有助于学生理解抽象的理论知识,而且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预防医学具有社会性和群众性,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均很强的学科,而实验教学在预防医学的教学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临床医学专业开设预防医学的学时较少,那么如何有效利用不多的学时就显得十分关键。
一、预防医学实验教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预防医学的实验教学内容是理论教学内容的重要补充,但是得到的重视程度不够。实验教学的实施多以单纯验证学科基础理论为主要目的,偏重于“菜谱式”操作和“越俎代庖”方式,即教师和实验人员准备好全部器材和试剂,学生被动地按教师的讲授和实验指导大纲进行学习[1,2]。这种被动式的教学方法,不利于学生学习主观能动性、实验操作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也与21世纪培养厚基础、宽专业、高能力的复合型预防医学人才的要求不符[3]。当前,预防医学实验教学存在几个常见问题:①实验教学方法单一,多采用“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学生多是背诵记忆,很少有独立思考、开拓思路的机会;②实验教学内容深度不够,多为验证性实验,且内容较为陈旧,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③实验教学形式是教师演示或列出详细的操作步骤,学生进行模拟,或按部就班地进行操作,这制约了学生创新思维能力的发展;④预防医学的验证性实验内容大部分与实际生活脱节,容易使学生认为学无所用,学生对预防医学实验课程不够重视,且动手能力差,实验积极性不高。
二、研究性教学在预防医学实验教学中的意义
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中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积极推动研究性教学,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要增强综合性与创新性实验”、“引导大学生了解多种学术观点并展开讨论,追踪本学科领域的最新进展,提高自主学习和独立研究的能力”。《意见》指出了进行研究性教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研究性教学将教师的研究性教学实践与学生的研究性课程学习有机的结合,便于激发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和探究动机,培养学习兴趣,从而达到将当代大学生培养成“三创”型(创造型、创新型、创业型)高素质人才。因此,把研究性教学融入到预防医学实验教学课程中,是培养学生“三创”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实验教学中实行研究性教学,使受教育者从形象、思维、感性认识入手,从而使学生掌握预防医学原理、方法,锻炼学生操作能力、分析能力,以及运用能力,弥补了传统实验教学的不足[4]。
三、研究性教学在预防医学实验教学中的实践
预防医学专业人才不仅需要掌握深厚的基础医学理论、扎实的临床医学知识以及宽广的预防医学专业理论知识,而且更应具备全面的实验操作技能和较强的卫生防病工作能力。预防医学具有实践性较强的特点,但是尚未进入临床实习的学生,在初学预防医学时,接触机会有限,如何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尽可能地创造环境,培养学生的临床辩证思维能力,恰如其分地运用研究性教学,是任课老师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树立研究性教学理念
为适应时展需求,预防医学教育工作者提出了研究性教学理念,如PBL教学法、创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四结合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行动导向教学法等。在实施研究性教学时,必须遵循基础性、综合性、研究性和开放性的基本原则,通过该课程的基础实验、综合实验、设计创新实验以及社会实践等课程内容的系统教学与专业训练,培养学生掌握预防医学实验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系统掌握该课程的基本实验方法、基本思维方法及基本科研方法,使学生具有从事疾病预防和疾病控制的实际工作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宏观思维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二)构建研究性教学模式
教育有一个共识:“告诉我,我会忘记;分析给我听,我可能会记住。如果让我参与,我就会真正理解。”只有让学生真正参与到教学活动中,他们才能更好地掌握和利用知识。研究性教学模式本着与开放式创新性教学方法相结合、与科研和社区服务相结合、与学生个性化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动手能力、科研创新能力以及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为学生提供一个充分发挥自主性、创造性的学习环境[5,6],让学生既“得鱼”又“得渔”。
1.研究性教学与综合性教学方法相结合。综合性教学方法通过多种形式的实验教学,避免了传统实验教学的简单、重复和呆板。教学内容新颖、系统,增加了学生对各类实验内容的兴趣,适应当代青年人多角度求知的心理特征,使教学环节丰富多彩,灵活多样。根据预防医学专业课程体系的特点,研究性教学主要在实验教学中采取案例教学法、提问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讨论教学法等建立引导式、开放式、互动式和创新式等多种教学方法,以实现师生互动,启迪学生思维,激发学生创新能力,从而达到“以教导学、以学促教、教学相长”的目的。鼓励任课教师在平时实践中积极收集与预防医学相关的案例,包括近期发生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食品卫生事件和环境污染事件等,经过认真选择和精心设计,使案例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和启发性等特点。以案例为线索,以问题为中心,围绕案例先提出各种问题,再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归纳和总结,探究其内在机理,揭示其一般规律,启发学生思维,增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适应实际工作的能力。在实验教学中注意利用现代化教育技术,充分运用模拟演示、电子教案、多媒体课件等辅助教学手段,进一步完善研究性教学,使其更规范化,形象化和生动化,激发学生实验的兴趣,促进学生自主学习。
2.研究性教学与科研和社会服务相结合。面对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培养公共卫生医师快速、有序、及时处理公共卫生问题的能力十分重要。研究性教学采取联合实际,与社会接轨的方式,培养学生收集信息、开展社区咨询、健康调研及数据处理能力。通过与地方卫生机构密切协作,学生可结合理论知识、课堂实验,定期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去见习,去实践。学生亦可深入各基层社区服务中心,进行人群调查研究,采样分析,增加课外实践的时间与机会。此外,建立以实验教学为依托的暑期社会实践团队,在暑期社会实践中开展公共卫生事件调查等活动。教师可以利用假期进行现场实践教学,带领学生到食品企业去参观,让学生们通过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训练,扩充其思维空间。同时,开展科研活动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能力的有效途径[7]。预防医学以人群为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广泛,与社会现状等密切联系。教师可引导学生针对某一项目,进行课题设计,确定课题的研究内容与方法,使其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形式各样的科研工作。学生通过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了解学科的动态和前沿领域,从而发现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进而渐渐学会解决问题。综上所述,研究性教学作为医学教育的一种新型模式,在欧美医学院校受到师生的肯定,并得到广泛运用,其原因在于这种教学方法符合人类思维和心理的特点,有助于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下,预防医学要传承、发展、创新,需进一步认真思考如何建立起适合预防医学实验教学的研究性教学,以促进预防医学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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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兆学,梁升禄.加强预防医学专业实习教学与建设[J].医学教育探索,2006,5(4):311-313.
[3]黄锟,陶芳标,郝加虎,等.以案例为中心,培养预防医学专业学生公共卫生思维的教学实践[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9,(11):43-44.
[4]汤贤春,路健,李学英,等.医学细胞生物学设计性实验教学[J].现代医药卫生,2008,24(15):2366-2367.
[5]付庆玖,韩振.高等教育创新性实验教学体系的探讨[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9,(6):14-16.
[6]程永扬,王为,李小昱,等.构建立体化的创新性实验教学体系与模式[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8,(7):102-104.
一内因与外因的辩证统一关系
辩证法是医学与哲学相结合的产物,是医理和哲理的统一,是医学和哲学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贯通的“桥梁学科”。它研究医学发展的一般规律,是在总结医学科学的基础上,探讨医学发展和医学科学工作者理论思维活动以及在正常和异常条件下人体生命过程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是人们认识、诊治、预防疾病和维护人体健康的科学方法论;是把医学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来认识的医学科学观。医学辩证法是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研究医学发展规律和有关哲学问题。
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依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任何疾病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没有原因的疾病是不存在的。疾病的原因同样包括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外因通常指来自外界环境中的各种致病因素,如生物性、理化性和心理性因素等,外因在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内因即机体的内在因素,一般指机体对致病因素的易感性和防御功能等医学。
诊治疾病,根据“四诊合参”所收集到的有关疾病的症状,精神心理状态及声息、气味、舌象、脉象等变化,以及局部肿块、全身形态改变等体征,进行分析归纳、综合判断,在辨证过程中重点收集病人各方面的功能性改变,以及病人所主述的临床症状,其疗效也是通过证的变化来描述的。中医辨证是一个观察和判断的动态过程,而辨证论治则是一个在动态监测生命质量变化的基础上,随时调整治疗方案的过程。这些观点与生命质量有着相近或相同之处,其实质和内涵是基本一致的。中医诊治的过程即是病人的生存质量逐步提高的过程。
二整体观念与生命质量的关系
医学认为,人体的五脏六腑、四肢百骸通过经络气血的联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人与外在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即所谓的“人以天地之气生,四时之法成”,是指社会地位、人际关系和经济因素等都可以影响人体的健康和疾病的发展。中医在治疗疾病前较多考虑了自然界、社会、情志对人的影响,在治疗的同时,重在调整和改善人体脏腑经络气血功能活动,强调阴阳平衡、天人相应、形神合一、不治已病治未病等整体观。生存质量作为一个多维的概念,包括了身体状态,心理、社会的良好状态,健康感觉,以及与疾病或治疗有关的症状。这种强调患者自身对生活经历的良好状态的主观感受,以及对自身社会角色的认可及被社会的认可,即中医所说的良好的协调整体状态。可以说生存质量是从宏观、整体水平来评价健康的。
三量变与质变的辩证统一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量变是一种渐进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在数量上的增减;质变是事物根本性的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的形态向另一种质的形态的飞跃。量变是质变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结果,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在于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的界限。外周血显微镜下白细胞分类计数,须注意各种细胞的生理性和病理性变化,例如中性粒细胞的数量受到年龄、生理周期、运动及情绪等因素的影响,可出现暂时性或一过性的生理性增多,这种变化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若中性粒细胞数量呈现渐进性增加的趋势,并且超出一定的度(临界值),往往提示机体发生“质变”,如感染、炎症、组织损伤以及恶性肿瘤等。事实上临床检验项目中许多实验指标都要受到生理性因素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患者的分析前质量控制(如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控制饮食和药物、采集标本时的和采集时间等),同时要注重疾病相关实验指标的连续性监测,仅仅一次随机检验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能提供足够的或有效的信息,而动态观察则可为临床诊断、鉴别诊断、疗效观察以及预后判断提供重要依据。所以在医学检验实验教学中指导学生利用量变质变的辩证统一观点来认识疾病的发展过程,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四客观的新评价系统
传统的健康评价是客体评价,非主体;而在新的医学模式下,人们更加注意个人的亲身体验。生命质量评价的应用,使健康测量发生了从物质到精神,从客观到主观的转变。随着研究的深入,临床医学在医学体系中所占比重将逐渐下降,康复医学、保健医学等以保健预防为目的新兴医学将受到重视。在临床工作中,病人在医疗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必须得到尊重;内科治疗中要重视整体性和病人参与选择;外科治疗中一定要从生命质量角度来决定是否采用手术以及采用何种方案;护理工作中要体现以病人为中心,对病人身心实施有计划的、系统的、全方位的护理模式即整体护理,这已成为护理学发展的新趋势;药物的开发和应用首先应考虑对生命质量的影响。
客体评价系统存在于环境之中。人类社会同样与自然界密不可分,可见新的医学模式同时强调生物、心理、社会因素,这无疑是系统论的体现,也是更加全面地认识人的体现,同时反映了医学知识结构的一个巨大进步。在医疗管理中,生命质量评价将作为疗效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病人参与医疗管理机会将越来越多。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决策制定工作中,卫生资源的利用与配置将优先考虑生命质量的问题;加强对卫生资源投资效益的评价如质量调整生存年的应用;更多的关注预防医学和社区医疗;卫生立法与政策制定必须重视生命质量的因素。
五生命质量研究各要素彼此联系的关系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医学教学;应用;研究
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能很好的从学习理论基础转向实际的应用,有利于拓宽学生的思路。案例教学法在其他学科中的应用比较广泛,通过研究表明,案例教学法应用在医学中也能取得明显的效果,从而使医学学生能更好的发展。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分析案例教学法在医学教学中应用的一般步骤及注意事项。
1.2 方法
1.2.1 实施步骤
1、首先要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主要是教师对一节课的整体的安排,以及在教学中要用到什么样工具,课堂是怎样控制和安排的,明确课堂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2、医学案例的选择。这是一堂课的重点,也是最为关键的部分,它决定了一堂课效果的好坏。案例的选择要有针对性和代表性,以及分析结果的正确性,同时还应具有一定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3、教学过程的环节要紧密联系。一般情况下分为五个环节,案例的阅读及个人的分析;小组的讨论及得出的结论;课堂中全班同学的相互交流;老师的归纳总结及学生的消化吸收;整理思路,撰写医学报告[1]。
1.2.2 注意问题
1、应用好案例教学法的关键就在于案例的选择,因此要选择有代表性和具有说服力的案例,而且所选择的案例要能够体现本次学习的目的,达到教学目标,不能盲目的进行选择。与此同时,案例的选择要生动活泼,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从而进行更深入的讨论。
2、案例教学在应用的同时对教师的要求也是相当严格的,需要一个更高素质的教师去更好的控制课堂,去引导学生一步一步的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2]。教师要有组织课堂的能力,使学生能在案例教学中学到更多的知识。
3、要让学生亲自参与到课堂中来,提高学生的动手动脑的能力,因为学生才是学习的主体,教师只是学习的引导者,要以教师的教为辅,以学生的学为主。让学生在课堂中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并且敢于用自己搜集的证据去和老师探讨自己关于某一问题的看法。
2 讨论
2.1 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最早是由德国的教育家瓦·根舌因提出来的一种教学方法,当时主要是应用在教育学中。现代的案例教学法主要是来源于美国的哈佛大学,他们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去探索和解决问题的一种过程[3]。后来经过几代科学家的不断努力,最终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教学方法,并在各科的教学中得到广泛应用。
案例教学法就是在遵循教学目的的基础上,把理论和实践进行有机的结合,通过案例向学生传输知识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不再是单一的教师讲授,而是让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到课堂中,一起提出问题,并且讨论怎样去解决问题,实现了教师和学生以及学生和学生之间的多向互动,是提高学生自主探究能力的一种很好的教育方式。
2.2 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1、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实际的案例教学,让学生自己去提出问题,然后再自己去解决问题,或是通过同学之间的相互讨论把不明白的问题解决,这样可以提高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老师的答案,从而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
2、有利于对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是讲授式,这种教学方法扼杀了学生的创新思维,使学生没有学习的积极性。而案例教学是让学生和老师共同参与到课堂中来,每个人都有机会去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解,教师只在其中起到引导的作用,学生是主体,这样能显著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3、有利于教师的教学技能的提高。教师不能只会讲书本上的知识,很多高校的教师在授课的时候直接拿着自己的讲义读,而根本没有去关注学生。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教师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技能,从而更好的去服务学生,解决学生的疑难问题。这样有利于建立一批具有高素质水平的教师队伍,从而更好的为我们的医学教学事业服务。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综合的动态的教学模式,对教师和学生的素质要求都比较的高,这种方法被应用在医学教育中,更能丰富课堂的内容,不但保证了教学的质量,而且也能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案例教学法在医学中的应用大大提高了学生的技能,使学生能更快的适应临床实际操作,缩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从而促进了医学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我国医学事业不断的发展,继而迈向医学界的高峰。
参考文献:
[1]洪敏.浅谈案例教学法在临床医学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2012,21(06):45-46
论文摘要: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学科的完善和发展关系重大。传统法学方法体现出明显的“非自足性”,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更是不敷其用,批判地吸收现代哲学方法是经济研究方法的重要来源。经济法学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的稳定发展为价值目标,对个体权利加以必要的和合理的限制,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谐发展,而现代经济学理论也进一步确认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可见,经济法学的研究视角是整体主义的。
一、经济法对研究方法之期盼
德国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研究方法科学与否对于学科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传统法学方法的研究体现出明显的“非自足性”,而经济法学是在传统法学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双重缺陷无能为力的背景下,为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而建立的新型学科,如果囿于传统部门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无法从新视角审视经济法学的特有理论内涵,也难以探索实现经济法学价值目标的路径。因此,经济法学研究不能照搬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应当在方法上进行创新。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的重要标志。批判地吸收现代哲学方法是经济法学方法的重要来源,主要是引入价值判断来评价法律现象,就是以社会对经济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怎样满足不同主体的需要,多维度地对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基本价值等理论进行诠释。本文试图论证哲学中的整体主义方法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整体主义在哲学范围内的发展
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间的争论是西方哲学的一条重要线索。整体主义认为社会集团决不能视作只是个体的集合体,它具有个体所不能包括和解释的独特性质,群体的行为规律不能还原为个体的行为规律,整体是一切社会解释的出发点,必要时可牺牲个体利益以取得整体利益。个体主义认为整体主义强调的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个体利益的总和就是社会利益,个体是社会存在的目的,社会的存在正是为了促进个体的幸福和利益。
作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相互指责对方的缺陷。个体主义方法认为,整体主义方法根本不具有操作上的可能性。当代著名哲学家、方法论个体主义的重要倡导者波普尔认为“如果我们要研究一事物,我们就不得不选择它的某些方面。我们不可能观察或描述整个世界或整个自然界;事实上,甚至最小的整体都不能这样来描述,因为一切描述必定都是有选择的”,描述和活动的选择性使得人们难以运用整体主义方法从整体上把握社会,而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可以用涉及该现象的个体情境来解释,因此,科学研究只需从个体角度出发考虑个体的动机、信念、生理状态及其所处环境等因素,不需要考虑社会整体的制约。而整体主义方法论认为个体被看成是社会化的人,社会整体不是其构成元素的简单相加,比个体具有更多的结构属性。因此,社会不但不能还原为个体,而且会因为这种结构属性成为决定和制约个体行为的原因性力量,所以必须把对象世界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加以把握。。整体主义方法则提供了截然不同的视角,它认为社会整体具有独立于个体的独特属性,社会整体不同于个体总和,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依此方法,应当从社会整体出发,把社会整体看成分析的基础,在总体上把握社会现象,而不纠缠于个体分析。
三、整体主义作为经济法学方法的理论基础
经济法学研究需要探讨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研究如何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增长,并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实现公平分配。因此个体与社会、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整体主义研究方法的选择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界定了研究活动的思维体系、考察研究的切人点、论证步骤和层次的安排等问题。
(1)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的视角之考察
传统民法认为,个体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社会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总和,只要充分保证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就可以促成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只有靠社会活动参与者自由博弈而产生的自发秩序才是好的社会秩序。民法学理论的架构往往诉诸于人的生物属性或抽象的人性,立足于私人经济生活以个体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强调人格在抽象意义上的平等性及其一般共性,并以平等自由等为原则,通过法律关系模式来安排社会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然而民法忽视人与人之间因差异而产生的互补性和依赖性。存在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个体,在社会利益相对恒定的情况下,某一个体利益的过度膨胀必然导致对他人利益的侵占,自由至上的市场对此冲突无可奈何。历史证明:在亚当·斯密“自由放任”思想的指导下,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迅猛发展,经济个体在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推动下,沿着经济规律的发展之路,走向了垄断。经济个体合理的追求个体利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整体秩序,市场失灵了,而民法调整经济关系没有宏观把握的能力,对于发生混乱的经济秩序无能为力。因此,必须借助新的法律制度来完善其经济管理职能,主动介入经济生活对社会经济进行管理,经济法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经济法学将社会看成是一个超越个体的独立存在,有其独立于个体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因而经济法学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从整体出发,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良好社会秩序和社会整体经济的稳定发展为价值目标。
(2)经济法学的理念体系视角之考察
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是对立而统一地存在着的。一方面,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如能够实现合理分配必然能够使个体的利益增进,而个体利益的增进在某些情形下也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的利益的增进,因而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具有统一的一面。历史证明:个体私利的自由追求曾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确能既利己又利他,有力地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实现了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相对和谐。然而,另一方面因为社会作为整体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也存在对立的一面。事实上,在高度现代化的条件下,由于人类具有趋利的本性,如果对他们的行为不加以一定的限制,势必会危害社会并最终殃及自身。因此,亟需要特别维护有遭受损害之虞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重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新格局。所以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合理分配是每个部门法需要考虑的问题。然而基于民法理念认为个体利益的追求能自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进而着重考虑个体利益的保护,因此不过分关注社会整体利益。
而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弥补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不足而产生的。经济法学认为社会整体利益不是构成社会的每个个体利益的总和,而是社会中独立存在的有机整体的利益。个体行为具有外部性和普遍性,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目标决定了经济法从产生之日,就肩负着从“社会本位”出发,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重任。
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法律制度,其理念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平稳协调地增长,从而带动全社会所有个体利益的增长,以消除个体权利无限制行使对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发展。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经济法有时需要对个体的权利加以必要的和合理的限制,通过限制个体的部分自由去为其换取更大的自由,牺牲个体部分利益去为其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谐发展。可见,经济法学的研究视角是整体主义的。
(3)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之视角考察
经济法就是将主流经济学关于市场经济运行所需的条件,及克服市场缺陷的方法等理论的制度化。经济法体现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翻译”,依赖于经济学原理,许多经济学的概念与论断直接为经济立法所吸收。“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以个体利己主义的方法论基础通过对“经济人”的分析奠定了理论主导地位。他认为一切经济现象都可以视为在交换过程中彼此会发生冲突的无数个体愿望和追求的结果。古典经济学认为个体效用最大化与社会整体效用最大化是统一的。在这样的经济学理论指导下,民法学认为,经济活动应当排斥国家的干预,只要人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社会就会走向幸福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