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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污水治理;技术架构;顶层没汁
文/范彬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向中等发达阶段迈进,农村污水治理已经成为一项国家需求。根据调查,农村和小城镇污水对我国水体常规污染指标(COD、总氮、总磷)的贡献已经超过城市污水,接近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总和。近年来我国一些先发展的地区、重点流域和中心城市周边率先拉开普及农村污水治理的序幕,在农村污水治理方面取得一些成效,获得一些经验。但总体来说,支撑我国农村污水治理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还很弱,现状投入和产出严重不对称,其中设施建设质量低下,技术应用不当是一个重要原因。
农村污水治理的技术架构
当前,一些发达地区已率先拉开普及农村污水治理的序幕,然而当前我国农村污水治理的技术支撑能力却处于低级、粗放阶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者应用和管理技术应用的能力较低,二是行业企业提供合格产品与服务的能力较低;二者相互关联。我国迫切需要开展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迅速提升农村污水治理的技术应用、技术生产和技术管理的能力,保障农村污水治理的长远绩效。
农村污水治理技术的基本架构如图1所示,其中包含了5个层次的技术决策问题,分别是卫生模式选择、收集模式选择、处理模式选择、工艺模式选择和技术形式选择,这既是制定一个具体工程的技术方案时需要研究的问题,也是我国农村污水治理技术顶层设计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下面分别论述各个层次的技术路线选择问题。
我国农村污水治理技术的顶层设计构想
卫生模式
卫生模式是人类处理处置自身所排放污染物(人体排泄物、生活污水、生活废弃物)的基本理念及其技术手段,这些污染物主要以污水和垃圾两种形态出现。
常规卫生模式最初的目的是使污水垃圾远离人的生活处所,为了应对在排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环境问题,常规卫生模式逐步形成“废弃一收集一处理一排放或处置”的固有技术格局。在常规卫生模式下,污水所携带的污染物通过物理、化学或生化处理的方法得到分离、降解或矿化,从而使最终排水的水质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常规卫生技术应用与发展的历史长,卫生效果好,技术成熟,是目前全世界普遍采用的卫生模式。
由于常规卫生模式植根于废物或废水“弃置”的思维,不仅生活污水和垃圾中的有用资源难以回用,而且由于“弃置”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环境问题,使得“处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工艺流程越来越长,处理成本也越来越高。生态卫生的理念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出,其基本的思路是将人体排泄物、餐厨垃圾等生物性废弃物在排放的源头与其他废水或垃圾分离开来,单独收集并通过资源再生处理回用于农业生产等途径。目前基于生态卫生的理念已经开发出多种接近实用的技术路线,但是这一模式被广为接受还要克服很多障碍,迫切需要政策性的扶持。
我国应在稳健应用和适当发展常规卫生技术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生态卫生的技术。常规卫生模式经过约150年的发展,在追求人居生活卫生方面已达到相当的高度,在污水处理方面也形成了非常完整成熟的技术体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其在城镇以及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村地区的主体应用地位仍难以撼动。但常规卫生模式是以大量物质、能源的消耗以及生态环境的牺牲为代价。虽然为适应不断严格的环境排放标准,常规卫生模式下的污水垃圾处理处置技术在工艺上还在不断扩充、延展,在局部技术细节上也时有创新,但是总体技术已难以有大的突破。反之,对生态卫生模式及其技术的研发才刚刚开始。由于我国有一半以上的人口需要按照现代标准新建生活卫生系统,应用和发展新技术的潜力非常巨大,有条件先于发达国家进入污水垃圾处理的2.O时代。
收集模式
将生活污染物或污水收集起来是实现污水和垃圾治理的关键步骤,而且往往是投资需求最大的环节。
在常规卫生模式下,将多大范围的污水收集在一起进行处理是农村污水治理技术决策的一个难题。根据集中处理的程度,农村污水收集的模式分为就地收集(处理)、村组收集(处理)和区域收集(处理)三种模式,其中区域收集(处理)模式有时也称作纳入城镇管网系统收集处理模式,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集中收集(处理)。相对城镇管网及污水处理厂这种大型的集中处理模式,就地收集处理和村组收集处理被称为分散处理模式。
集中处理的优点是污水处理厂具有规模效应,在污水处理环节的成本低、运行维护简便,但管网投资大,污水处理要求高,再生水回用困难。分散处理的优点是管网投资小(尤其是就地处理),便于处理后水的就地排放或利用,缺点是建设与运行缺乏规模效应,需要精心组织、精心管理。
经济比较本来可以作为收集模式决策的主要依据,但在实际工程中,受主客观因素限制,在规划阶段对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成本的准确预测并不容易做到,导致当前在农村污水治理过程中普遍存在收集模式选择不当的问题。现实中存在两种常见的不合理现象:一种现象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管理体制,一些在技术经济上确实具备条件纳入城镇管网收集范围的村庄因体制障碍而不能纳管处理,这种情况随着城乡区域分割界限的打破会有所好转:另一种情况是偏好集中处理方式,导致农村污水治理投资过高,这种情况更应引起重视,这一现象在目前正在开展农村污水治理的发达地区较为常见。
分散处理的方式应成为我国农村污水治理优先采用的方式,这一点很多管理者甚至专业人士都没有认识到。就技术发展而言,污水分散处理在出水效果、运行维护的可靠性等方面均已经完全达到集中处理的水平,在生态性及再生水回用等方面还有集中处理所不具备的优势,但分散处理在建设与运行的行业管理与组织实施上又显著不同于集中处理,尤其是对政府部门提出更精细化的管理要求。管理部门偏好集中污水处理方式,除观念陈旧和懒政思维等因素外,与当前我国分散污水处理技术产品与服务质量低下有很大关系,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农村污水治理的政府管理体系、行业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导致劣质技术驱逐优秀技术。这一问题必须通过农村污水治理技术的顶层设计,结合体制机制的完善和创新加以解决。
在针对老村开展污水治理时,污水收集模式的选择尤其需要慎重。我国绝大多数既有村庄都没有建设完善的下水管道,但在开展污水治理前村庄绿化和道路硬化等工程基本上都已结束。在这种情况下,管网修建的成本可能会增加2~3倍。根据江苏省常熟市的经验,其引进日本净化槽技术所实施的村庄污水治理工程,较之村组收集处理和区域收集处理模式在经济上均有显著优势。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其中90%的农村污水治理工程采用就地处理模式。日本的实践表明,在各种集中收集程度不同的污水处理方式中,就地处理的成本仅次于百万人规模的大型城市集中处理。这一经验值得我国深入研究。
处理模式
根据主体污水处理设施的承载形式,常规卫生模式下的农村分散污水处理分为自然型处理模式和构造型处理模式两类。自然型处理即惯常所说的“生态处理”,主要是利用土地等自然资源构建用于污水处理的装置,通过强化在自然环境中的“生化一物化”过程使污染物得到降解并使水质得到净化。构造型处理是以现场构筑或工厂预制容器为主要载体并组合曝气等动力设备的污水处理装置,常见的构造型处理技术基本上都是基于二级生化处理的原理。
构造型处理和自然型处理的优缺点是相对的。当自然资源的“价格”较低时,采用自然型处理有利于降低设施建设与运行的成本,缺点是这种方式强调因地制宜,设施安装不易标准化,处理效果受自然条件限制,可控性较差。构造型反应器的优点是对自然资源占用较少,适应性强,处理效果可控,缺点是存在动力消耗。对于动力消耗问题应正确看待。一般的构造型分散污水处理技术,折算到人均装机功率约5瓦,在当今家用电器普及的情况下,过分追求无动力运行显然意义不大。
我国农村污水治理应在重视因地制宜选用自然型处理技术的同时,大力发展构造型污水处理技术。当前对自然型处理模式存在一种认识误区,认为自然型处理天生就是更具“生态效应”、更“经济”的污水处理方式,甚至将其等同于景观化的处理方式、免维护的处理方式。实际上只有在自然条件特别有利的情况下,自然型处理才具备与构造型处理的比较优势。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开展农村污水治理的地区,往往都是人口密集、经济活动强度大的地区,土地等自然资源并不丰富,有时候“价格”还很高。近年来,我国建成了为数不少的农村自然型污水处理工程,但能够真正发挥污水处理功效的比例较小。北美洲和澳大利亚地广人稀,因而自然型处理方式的应用较为成功。不过这些国家的实践经验也表明,因安装不当和缺少必要的运行维护,很多自然型处理设施难以正常运行,造成对地下水等的污染问题。通过社会化大生产可以大幅降低产品和服务成本,这是工业时代早就被证明了的事情,但对于我国即将开展的大规模农村污水治理而言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工艺模式
构造型处理技术的类型十分丰富,目前常见的污水处理主体工艺就有十几种,每种主体工艺又衍生出多种组合工艺。即使是完全相同的工艺,不同公司出于竞争目的或自身偏好,又可能做成五花八门的形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市场上常见的农村污水处理的技术形式有30多种,全世界的分散污水处理技术在我国几乎都能找到工程应用的案例。如此庞杂的技术生产与技术应用,对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的农村污水治理而言绝非好事,一方面造成无序竞争,另一方面也由于缺少规模效应,加大了农村污水治理的成本。
技术形式
我国农村污水治理在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应集中应用和重点发展少数几种构造型的分散污水处理技术。我国迫切需要对用于构造型的分散污水处理工艺及其技术形式进行标准化,尤其是对工厂预制型的反应器技术。对于农村生活污水这一特定的处理对象而言,其污水特性、环境标准和气候温度至少在一定的区域尺度上不存在大的变化,因而为技术的标准化应用与生产提供了空间。日本在农村分散污水处理技术方面早已形成非常完善的标准化体系,这方面也很值得我们学习。
顶层设计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我国农村污水治理技术的顶层设计需要着重解决两方面的关键问题。
生态卫生模式评价
生态卫生模式特别适合用于我国的农村污水和垃圾治理。生态卫生的理念和技术大多源自于发达国家,但在其提出之时,发达国家已基本建成覆盖全部人口的常规排水系统,使生态卫生技术失去大规模应用的机会。我国的国情与发达国家不同:一方面,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且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尚未拥有完善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经济基础薄弱但发展迅速,因此市场应用的前景巨大;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生活和生产方式的改变,我国已成为全世界过量使用化肥最严重的国家,化肥生产、使用及其向环境水体的大量流失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仅经济上的损失就难以估量。因此,我国具备开发生态排水技术的迫切需求、技术能力和推广应用的优势。基于生态排水技术的研发生产与应用,我国有望在污水治理技术领域摆脱“西方追随者”的身份,成为世界卫生技术发展的引领者。
目前生态卫生模式的推广应用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障碍:一是技术不够成熟,主要表现在室内卫生技术方面和系统技术的完整性方面;二是缺少应用与发展的机会,这两者其实是一个循环性的问题。生态卫生模式所需的关键技术主要是源分离技术(室内卫生)、有机肥制造技术、有机农业技术以及系统的运行维护技术。过去一些生态卫生技术的实践之所以失败,最突出的一点是忽视了人对室内卫生设施的基本要求。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在国家水专项的支持下,在常熟市古里镇陈塘村实施了基于真空源分离的生态排水工程示范,并且通过区域化的集中运行维护解决了系统运行和维护问题。示范工程运行3年多,在室内设施的卫生性、舒适性和便利性方面得到村民的肯定,说明真空源分离技术是实现生态卫生模式的理想技术途径。生态排水的其他技术环节,如有机肥制造和生态农业等在目前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技术障碍,但是作为一种创新的公共卫生系统技术,在已有技术的卫生功能已经为普通大众惯于接受的情况下,其完善技术并且走向应用,除需要研发、制造与工程服务行业的努力外,还需要普通大众、市政管理、农业生产等多方面的支持与配套。没有公共意志的组织与推动,这几乎是难以想象的事情。
作为支持国家制定重大技术与产业政策的依据,有必要对生态卫生模式在环境保护、经济成本以及在产业技术发展方面的比较优势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
构造型分散污水处理技术的标准化
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基于常规卫生模式的构造型分散污水处理技术都会是我国农村分散污水治理的重要技术模式。过多的工艺及技术形式实际上阻碍了农村污水治理的有效开展与高效推进,标准化势在必行。显然,技术决策应首先以技术评价为依据。虽然国内外已经开展了大量的有关农村分散污水处理技术的评价研究,但是站在国家重大技术决策需求的角度,这一问题还没有现成的答案。其次,技术的标准化是一种妥协的艺术。在多种工艺和技术构型都能达到相同的技术经济效果时,为了通过批量的生产制造降低成本,就必须在不同工艺和技术构型方面进行取舍。在技术标准化方面,除了管理部门的引导外,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
自然型处理模式在我国也有相当的应用空间。虽然这类技术强调因地制宜,但是从设计、安装与运行方面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也十分有必要。在这一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结语
而这些琐事在外人看来似乎无关紧要,但对于每一位诉求者而言却是“大事”。况且,基层老百姓历来就有诉求政府的合理性观念,即“有问题、有困难,找政府”的政治文化,而在“百姓事、无小事”的国家意识形态宣传中,基层政府也负有回应老百姓合理诉求的责任,负有把“小事”、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的责任。
基层政府因此需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正如一些学者所说,如果基层治理中的小事解决好,老百姓就能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否则,就会日渐积累起“怨气”,一些“小事”就会拖成“大事”。所以,乡镇干部在基层工作中的作用就类似于一根“针”,不仅要将上面的“千条线”穿起来,而且还要对乡村社会的“小事”进行“摆平理顺”。乡镇干部也因此被称为“多面手”、复合式人才。
综上所述,乡镇干部不仅收入低、地位低,而且处于“事多、权小、利少、责大”的组织困境中。
乡镇干部是基层治理的主体,是乡镇政府运行的主要动力,在国家治理和基层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因此,针对乡镇干部的生存状态、工作环境和工作积极性等问题,提出有建设性的举措就显得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首先最为关键的举措应该是上级政府和公众要给予乡镇干部更多的信任和理解,以重塑乡镇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改善乡镇干部的公共形象。
关键词:转型期;案件特殊性;司法职能;司法策略
中图分类号:DF82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制度命题。自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结构转变为开端的全面的社会结构转型,引发了乡村社会原有内向、封闭结构的逐渐崩解,致使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面临着新的时代背景。在从乡村社会向公民社会、从长期的人治向现代法治的转型期背景下,乡村社会治理中纠纷主体意识所具有的传统乡土社会特色、案件客体所反映的“利益纠葛”纷繁复杂、纠纷处置中“权威无序”等特征,构成对人民法院司法实践工作的巨大挑战。对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而言,由于制度转变的外源性特征更加显著,其工作中所面临的矛盾冲突也更加剧烈、直观。
在偏远地区基层法院的视角下,细致入微而又无所不在的转型期乡村社会的特殊性既是基层司法工作中必须适应的微观环境,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应当直面的宏观问题。人民法院只有正确地认识到这些特殊性,才能真正明晰当前司法所承担的时代使命,优化深入到基层的乡村司法策略,在参与转型期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认识:转型期乡村案件的特殊性从笔者所在地区基层法院司法统计的案件收结存数量上看,近年来,案件呈现出持续的高速增长态势。这直观地反映了笔者所在的乡村地区社会矛盾纠纷的增长态势,以及基层法院在办案数量上不断增加的工作压力。但从司法策略的优化角度看,对基层司法更具挑战意义的并不是案件的数量,而是在转型期乡村社会特有的生态环境下,各种案件在争议主体和客体上所表现出的特殊性。
(一)争议主体的特殊性
案件的争议主体,即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从司法普适主义的角度看,任何主体参与诉讼的目的都是获得司法裁判的支持,其生活居住的地点是否为乡村,并不影响这一司法基本命题的成立。但从司法特殊主义司法特殊主义,在本文指认为规则在适用中存在大量例外的司法理念,而不是指认可规则之外的特权或特殊待遇的司法理念。 的角度看,尽管参与诉讼的行为目的并无特殊之处,但因所处大环境的不同,乡村纠纷主体行为本身——或者说其行动策略和方式——却在现代法治视野下显现出与众不同的特殊性。
1.以“议事”方式参与案件诉讼
转型期乡村社会的所在地区通常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后进地区,往往也是具有我国传统乡土社会特点的典型地区。当地群众对诉讼、调解等社会解纷机制的认识,大多停留在“摆事实”、“讲道理”的乡村“议事”层面。由于这一认识上的偏误,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或调解时,通常会反复地描述案件所涉纠纷在发生和流变上的各种细节问题,再结合乡土“义理”展开说理,其内在逻辑的精致程度并不亚于现代法治的逻辑体系。尤其在微观事实的认知层面,“议事”方式下的事实描述往往比司法程序下的事实认定更加精细入微。然而,“议事”方式的事实描述恰因如此精细,甚至于琐碎,往往会存在举证不能的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贺少锋,陈庚:人民法院参与转型期乡村社会治理的思考——以偏远地区基层法院为视角在传统乡土社会中,“议事”仲裁者基于熟人社会关系下对纠纷中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个性、品格以及处事方式等多方面的长期了解,通常可以综合性地判断、还原纠纷全过程的精细事实。即使事实判断和还原上出现了偏误,由于传统乡土社会人员流动性极低,熟人社会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会自行评价“说谎者”的行为,使之在被发现后处于社会舆论上的弱势地位,难以在当地正常地开展社会交际生活。从这个意义上看,举证不能的问题并不会真正地对传统乡土社会中的“议事”仲裁者形成困扰。但在转型过程中,一方面由于乡村人员流动性逐步增大,熟人社会的大环境逐渐转变,半熟人社会的人际交往关系已经无法对“说谎”行为形成有效的内在约束[1];另一方面作为仲裁者的法官对现代法治理念的认同逐步增加,对传统的“议事”方式逐步扬弃,导致当事人与办案法官之间的交流障碍日渐凸显。特别是在青年法官的身上,甚至会表现出一种以法治精神为信仰,欲与传统乡土社会的人情世故相割裂的内心冲动。因此,在乡村司法实践中,习惯于“议事”方式的当事人,常会处于举证不能的现实困境和与青年法官的交流冲突之中。
2.以实质合理看待程序规范
同样是基于传统乡土社会对争议主体的意识影响,乡村群众在面对应当如何看待程序规范的问题时,常常会表现出一种茫然。在不少当事人心中,难以理解的程序规范,不仅不能帮助其维护正当的权利,反而是导致其权利丧失的“组织压迫”。一种制度阴谋论的气氛,弥散于不了解法律的相对弱势的当事人群体中。因此,当事人对法律程序,常会因自身诉求未得到充分实现而表现出较大的不满情绪和抵制心态。在乡村社会中,这种不满和抵制往往会导致当事人请求家族势力介入司法程序,或者是请求行政部门干预司法程序。而其说服家族势力或行政部门的理由,则是碎片化的具体事实以及实质合理的乡土“义理”。后者,尤其能获得作为案外“权威”的家族势力成员或行政部门人员的心理共鸣,甚至可能获得办案法官一定的内心认同。
这样,在部分乡村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就会形成一个以当事人主观的实质合理性为基础的案件评价系统。以这种主观的合理性为分析工具,当事人以及案外“权威”对程序规范的价值定位就只会是实现当事人诉求的手段——当司法程序不能满足诉求时,就换行政程序试试。换言之,对认同实质合理性的当事人、家族势力、行政人员等而言,只要能够满足实质合理性,那么变更程序,甚至破坏程序,都是可以接受的必要手段。因此,在乡村司法实践中,以实质合理为根本追求的案件处理过程常常会出现“申请——上访——诉讼——上访”的程序反复,或者已经息诉的案件因为另一相似案件结果的不同而“旧事重提”,或者采取越级上访、静坐示威等非正常的诉求表达方式[2]。这些非程序的行为策略,从根本上否定了程序的存在价值,完全悖离于现代法治所要求的程序公正。可以说,在向现代法治的转型中,实质合理对程序公正的否定是乡村社会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最激烈之处。
3.小结
综上所述,转型期乡村案件的主体特征在于,乡土意识仍然深刻地影响着当地群众的诉讼参与行为和程序规范意识。案件的处理实际上仍处于一个法治程序的规范意义,缺少认同;“义理”式的实质合理性占据竞胜地位的社会生态环境之中。“重实体,轻程序”,请求法官细致“查案”,“循义理而断案”的当事人以及案外人依然是转型期乡村基层法官所必须面对的司法产品输出的主要群体。
(二)争议客体的特殊性
案件的争议客体,即个案处理中的具体纠纷。从司法普适主义的角度看,这些纠纷,无论其是否发生在转型时期的乡村地区,只要依循具体的案由分类,即可由法官依据专门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规予以审理解决。但从司法特殊主义的角度看,当前案件所涉及的在纠纷发生和流变过程中对案件处理有巨大影响的转型期特点,却是基层司法实践中不得不专门了解和高度重视的纠纷特殊性。
1.熟人社会式微是纠纷增加的重要根源
从纠纷发生的影响因素上看,熟人社会的逐渐式微是导致转型期乡村社会纠纷数量迅速增加的重要根源。从笔者所在地区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上看,转型期乡村社会中最为典型的纠纷类型,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流转、宅基地的转让、外出打工群体的婚姻家庭纠纷,以及因现实利益冲击而引发的邻里纠纷。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这些纠纷几乎是不可能“成讼”的。因为在基于熟人关系的传统乡土社会中,这些纠纷有的属于现实利益不大,可以协商处理的财产纠纷;有的属于社会流动性极低情况下,礼教伦理直接调整的家庭纠纷;还有的属于人际关系和谐情结下,应当“息讼”处理的邻里纠纷。但在转型期的乡村社会中,一是经济迅猛发展所带来的现实利益——包括国家补偿等——非常巨大,在原有的自发协商方式中缺少与之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方案;二是社会制度对男女婚姻权益的保护受到普遍认同,传统伦理对家庭关系的稳定作用正在逐步消解;三是人际关系的半熟人化人际关系的半熟人化,是指传统乡土社会中熟人关系出现崩解,社会人际关系由熟人关系的典型形态向熟人关系与陌生人关系的混杂形态演进的发展趋势。(参见:杨力.新农民阶层与乡村司法理论的反证[J].中国法学,2007,(6):161.) ,自利观点相较于互利观点处于优势地位,对长期和谐邻里关系的价值认同逐渐下降。
将这些原因归纳起来,即是由于熟人社会的逐渐式微,在现实利益的刺激下,人际交往过程中互动行为的短期自利现象逐渐增多——在自我利益实现的过程中,不惜以可能的长期的人际关系为代价。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尤其是转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制度成本。制度成本,特指制度变迁过程中改变过去制度稳定性时所需要的社会转型成本。(参见: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韦森,译审.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114-115.) 只有在新的制度逐渐确立之后,即便不再是原有的熟人社会,自利行为的短期策略也会逐渐被更加稳定的长期策略所取代。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面对这样的纠纷时,或许只能以尽可能稳定的司法策略向社会成员传递社会法治体系正在逐渐确立的制度信号,然后等待社会成员的行为认同。
2.权威无序是冲突升级的主要原因
从纠纷流变的影响因素上看,转型期乡村社会的权威无序应是冲突升级——尤其是升级到司法程序难以控制程度——的主要原因。在转型期乡村社会的治理语境中,一方面是传统乡土社会中家族势力、行政部门等案外“权威”对乡村社会秩序的影响力之大,常常是与直接处理纠纷的乡村司法权威处于平行地位,甚至是在某些特定语境中占据优先地位的[3];另一方面是家族势力、行政部门等依靠传统伦理和政治秩序所形成的权威都已无法“一锤定音”地处置纠纷而不得不在司法场域中,通过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直接的权威对抗,尝试构建新的符合自身利益的解纷路径。因此,即使是在司法场域中,案外“权威”对司法权威的尊重也非常有限。转型期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实际上处于一个权威无序——或者说权威真空——的状态。当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案外“权威”出现在一个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时,一是纠纷处理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偏离人民法院控制的趋势,二是纠纷内在的冲突程度会表现出显著的增长态势。比如:在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中,一旦出现双方家族势力的介入,那么对案件处理结果的预估评价就需要从优先避免引发双方家族势力的暴力冲突上予以考虑。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人民法院仅以纠纷解决为中心展开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那么,一方面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很可能为了迎合民众口味的“合乎情理”——包括实质合理的“义理”等——而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离;另一方面是可能引发更多的案外“权威”对司法过程的粗涉,导致司法独立品格的丧失。从这个意义上看,人民法院是应当坚决抵制案外“权威”对司法过程的介入的。但是,在权威无序的状态下,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也很难保持理论上所应具有的优先地位,反而是政府等行政力量更易获得较高的话语权。基于这一现实,在面对案外“权威”可能介入或纠纷冲突可能升级的转型期乡村地区的案件时,基层法院对基层行政部门力量的依赖性反而是不断加大的。
3.小结
综上所述,转型期乡村案件的客体特征在于,涉诉纠纷的发生和流变,常常受到人民法院的控制范畴之外因素的巨大影响。无论是熟人社会的式微,还是解纷权威的无序,人民法院在面对和处理相关案件时,都处于一种司法权威不彰、社会效果不大的尴尬之中。这一方面是因为基层法院所秉持的司法规律本身的局限,不能过于主动地介入到具体纠纷的处理和行为策略的引导之中;另一方面是因为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受到各种外部力量的挑战,对冲突较大——特别是涉及不同群体结构性利益冲突——的纠纷的处理不得不依靠基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乃至地方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的积极协助。
三、思考:转型期乡村司法的职能使命乡村社会争议主体和客体的特殊性,以及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是人民法院——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当前所必需面对的巨大挑战。面对这一挑战,每一个基层法官都应当明确,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自己和自己的行为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能使命——在个案处理中,定分止争,形塑社会关系,营造一个稳定、公平的社会法治环境;在司法策略上,传播法治,助力社会转型,积极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现代化进程。
(一)定分止争,形塑社会关系
在现代法治理论中,纠纷解决功能是人民法院所承担的基本社会职能。在社会发展的任何时期,以及纠纷发生的任何地区,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对具体个案的审判,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个案处理的具体结果,进而解决具化于个案中的矛盾纠纷[4]。同时,人民法院对个案的处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明晰,也是对处于混乱状态、争议状态的社会关系的梳理、调整。个案的处理结果,代表的是原有社会关系状态被司法行为形塑后的结果。即使是在一些裁判结果为“确认”、“维持”的案件中,经过司法程序的原有社会关系也是全新的,因为其不再处于混乱或争议的状态之中。从这个意义上看,定分止争,形塑社会关系,是司法行为的基本职能——解决纠纷——的具体内涵。
处于乡村地区的基层法院,当然应为转型期乡村社会的发展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职责。并且,针对相关案件争议主体、客体的特殊性,基层法院在个案处理的过程中,应当尤其注重对社会关系的形塑。这是因为近十年来乡村社会发生了巨大转变,一方面是原有乡土社会格局逐渐崩解,乡村社会各阶层间的利益冲突处于较为混乱的矛盾多发时期,需要乡村基层法院在定分止争的同时,更多地考量案件处理后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是新的社会秩序尚不稳定,乡村案件所涉及的争议群体表现出对新的社会秩序,以及法律规范的不适应,需要当地基层法院通过个案处理,不断形塑应有的社会关系状态。值得注意的是,这绝不等同于对过去社会关系的修复和还原,而是对新的社会关系的把握和形塑。即,乡村地区基层法院需要在法律规范的体系下,通过适用法律,按法治理论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应然状态,形塑抽象于具体案件的乡村社会关系。
(二)传播法治,助力社会转型
乡村社会的变迁对乡村基层司法提出了新的需要,使得乡村社会原有的乡土特征与国家法律的规范特征越来越具有亲和性。这主要体现在乡村案件争议客体的特殊性上。这些案件纠纷无论因熟人社会式微而出现,还是因解纷权威无序而扩大,都反映出当事人依靠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意识的提升。尽管当事人并不总是信赖法律规范,有时甚至会为了自身权益的实现而抵制法律规范,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使是尚不熟悉法律程序的当事人,也会以自己的方式——如“议事”方式等——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权利意识,尤其是财产权利意识的提升,本身就是经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进步。
究其根源,经济社会的转型,并非社会经济结构的单一转变,而是涵盖社会政治、法律等诸多领域的社会整体转变。从传统的乡土社会转变为现代的市民社会,也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社会的发展应当与全国经济社会转型保持步调一致。所以,将法治理念传播给尚不熟悉法律的乡村群众,以构建良好的乡村法治环境,助力乡村经济社会的转型,是乡村司法策略所应承担的时代使命。在传播法治理念的道路上,乡村基层法院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就是传统乡土社会在普通群众心智习惯上留下的深刻烙印。无论是解纷方式的“议事”形态,还是实质合理的“义理”观念,都需要基层法官通过自己的言行、司法的策略逐步纠正。引导乡村当事人了解诉讼程序,提高其对程序规范价值的认同,则是现阶段传播法治理念和助力社会转型的职能使命中具有“破冰”意义的重要一步。
四、建议:转型期乡村基层法院的司法策略司法策略是人民法院履行职能使命的具体做法和工作机制。明确现阶段的司法工作职能使命,固然能从根本上认清司法工作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但如果缺少必要且正确的司法策略,也是无法真正实现司法职能使命的。针对转型期乡村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当前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司法策略的构建工作。
(一)加强诉调联动,优化解决纠纷的司法路径
加强诉调联动,一方面可以使不熟悉乡土社会的基层法官逐渐了解乡土社会中的解纷机制,以纠纷的合理解决为优先考量,而不偏执于诉讼程序或者判决形式的实现;另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先以“议事”方式参加调解,在熟悉基层司法的基本程序后再参加诉讼。这样,乡村案件的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基层法官,因各自成长经历的不同,以及受现代法治教育影响的不同而形成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心智结构在面对纠纷、解决纠纷时所发生的冲突、碰撞即可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冲,从机制上降低当事人与基层法官发生直接冲突的风险。
从现代法治的角度看,基层法官对纠纷的处理方式一般更为符合法治的程序性要求。但是,这并不能当然否定传统乡土社会的解纷方式的合理性。现代司法所强调的法治合理性与乡土司法所论述的治理合理性,在当前社会中,应当是能够相互并存的。(参见:陈柏峰,董磊明.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构建[J].法学研究,2010,(5):45.) 乡村基层法院在解决纠纷、推进法治的过程中,并不应当生硬地以现代法治的程序规范替代或者否定乡土社会的解纷机制。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在具体案件的推进过程中既能够满足当事人以乡土“义理”展开纠纷“议事”的需要,也能够满足基层法官以程序规范推进案件审理的需要。从现代法治与乡土解纷的互动上看,调解或许是最适合基层法官与当事人表达各自观点、诉求的“缓冲之地”。同时,就因权威无序而可能扩大的纠纷而言,政府的行政力量也可以在调解的场域中以政策平衡的方式直接参与具体的案件解纷。而与之联动的诉讼程序,则是为这个“缓冲之地”提供了一套可以直接参考的针对具体纠纷的现代性解纷方案,使纠纷当事人——包括政府等行政部门——对纠纷中权利的自行平衡结果在参考、对比中产生趋近于诉讼程序结果的倾向。从推进法治、解决纠纷的角度上看,加强诉调联动的一个关键点即是引导当事人认识到现代性解纷方案的存在,提高其在调解失败时接受诉讼程序调整的可接受性。
(二)加强司法释明,传播程序规范的价值理念
加强司法释明,其重点在于加强对法律条文所蕴含的程序规范价值的释明。从解决纠纷的角度看,其作用在于提高当事人对败诉风险的认识,使之能够接受程序调整的结果——即使这个结果存在实质上的不合理。这当然是对一线办案法官的巨大挑战。因为就当前阶段而言,部分基层法官自身也是更认同实质合理性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加强司法释明,不仅仅是对当事人的认知引导,也是对部分法官自身的再教育。从推进法治的角度看,加强司法释明的作用在于切实有效地传播程序规范的价值理念,从而提高以形式合理性为分析工具的现代解纷机制的可接受性。这与加强诉调联动的作用有一点殊途同归的意味。
程序规范的价值,根本点在于符合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即:以形式合理性为分析工具,程序规范的结果具有合理性。在马克斯·韦伯看来,“形式合理性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被归之于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因而是一种客观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或价值合理性则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的逻辑关系判断,主要被归之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因而是一种主观的合理性。”[5]因此,符合形式合理性的结果,从个案角度上看,的确可能出现实质性的不合理,但从系统角度上看,其结果符合实质合理的可能性远大于出现结果悖离实质合理的可能性。比如:在符合形式合理性要求的举证规则之下,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在实质合理性上也是应当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乡村基层法官很有必要向遭遇举证不能困境的当事人释明,“我不清楚你是不是属于例外,你很有可能就是特殊的那一个。但是,我只能依据大多数人对这类案子一般情况的理解,确定你这个案子的结果。”这其中,也涉及到司法释明的技巧问题——熟悉法言法语的基层法官有必要以乡村案件当事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形式开展司法释明。
(三)加强审判公开,提升基层司法的公信权威
加强审判公开,一是加强审判程序的公开,其代表性做法是巡回审判的形式多样化;二是加强审判结果的公开,其代表性做法是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开。后者,应当是当前乡村地区基层法院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的重点所在。其原因是,伴随乡村社会流动性的增加——例如:农民工的“外出”、“返乡”,大学生村官的“进村”、“驻村”等,乡村社会的信息传播渠道日益开放。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已经实现了对乡村地区的地域覆盖,手机、电脑等上网工具也逐渐成为乡村群众了解外部信息的重要渠道。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巡回审判已经很难具有在传统乡土社会背景下“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巨大影响力,对行政部门的影响则更加微弱。这就意味着,乡村地区基层法院在巡回审判工作上的司法资源投入与社会效果收益,正逐渐失衡。尽管如此,审判程序公开依然在传播法治精神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比如对具有特别重大影响——受到社会舆论专门关注——的案件的庭审直播,就具有在更大范围上宣扬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的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资源的稀缺,以及案外人对值得关注案件的偏好选择,决定了裁判文书上网等审判结果的公开,能够更加稳定和持续地推动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具体而言,由于权利意识的提升,在当前的乡村资讯条件下,处于特定纠纷中的当事人,无论是否已经参与到诉讼中,都会自发地关注曾经的相关或相似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而预判自身所面临的纠纷结果。行政部门虽然可以更为直接地向法院咨询具体案件的解纷路径,但一般也不会放弃从外部信息中获知更有利于自身政策稳定的解纷路径的可能性。因此,纠纷的当事人和纠纷涉及的行政部门对纠纷结果的预判,都不是以个案为参考依据的心理预期,而是在多个案件的比较中得到的自身最为认可的可能性结果——预判的可能性结果通常不止一个。从这个意义上看,加强审判结果的公开,一方面是方便了当事人获知多个相似案件的具体结果,使之在案件比较的过程中感性地了解特定类型的案件裁判逻辑;另一方面是降低了个案结果对当事人和行政部门的“误导”,多个案件所形成的系统性特征更有利于当事人和行政部门直观地感受到司法行为所具有的公信权威。从这个意义上看,加强审判结果公开的具体要点,就在于以尽可能方便的形式尽可能多地公开案件的审判结果。JS
参考文献:
[1]陈柏峰,董磊明.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构建[J].法学研究,2010,(5):36.
[2]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三峡库区和谐发展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问题研究[EB/OL].[2012-11-29]http://149.0.0.150/Information/InformationDisplay.asp?rootid=&NewsID=23486.
[3]杨力.新农民阶层与乡村司法理论的反证[J].中国法学,2007,(6):159.
Abstract: Rural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odern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t is the objective need to promote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In process of distribution of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living in the "strong" position of the rural elites take advantage of resources and power to implement private operation of public power, information monopolies and rules modifications is the distribution of rural elites in the distribution of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关键词:乡村精英 低保分配 行动逻辑
Key words: Rural elite Distribution of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Logic of action
作者简介:瞿 谋: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学专业,法学硕士;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是保障农村人口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自国家从2006年开始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以来,这项惠农政策在乡村社会的实践过程怎样?效果如何?逻辑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质疑与研究,可以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低保制度在乡村社会实践过程中的不足及原因,对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资源与权力:乡村精英在低保分配中的特殊地位
按照国家现行的行政制度安排,国家的垂直行政链条只到乡镇一级为止,乡村一级的行政链条出现了制度性断裂,乡村精英则在乡村秩序的建构与维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乡村精英是在乡村社会中有特殊才能,对乡村社会有特殊贡献,对乡村发展有较大影响力的人。乡村精英利用自身的才能和资源,通过做出贡献和施加影响在维护村庄秩序、调配公共资源、管理公共事务等日常生活和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因此,在低保分配的过程中,乡村精英尤其是治理精英由于自身的中介地位,在获取低保信息,争取低保指标,界定低保对象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中的乡村精英行动是指乡村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与基层乡镇干部在低保分配机制中的共同行动。
税费改革后,国家不但免除了农村的各种税费,中央政府还付出了巨大的财政资金来补偿因为改革带来的城乡发展不平衡急剧现象,以维护社会公平稳定,农民则直接从中受益。这一系列政策给日趋弱化的村级自治组织带来了一线生机,并使乡村精英的角色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从乡村资源流动的角度看,税改前乡村精英(以治理精英为主)的主要职能是配合基层政府收取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的一系列税费。而自从2006年中央政府在全国各省市取消农业税费并逐年加大对农村的投入以来,乡村精英的角色则主要是向村民发放各类政策性优惠,如农村低保。在村民心目中,乡村精英正在从乡村资源的汲取与控制者逐渐转化为一个中介性与服务性的资源回馈者角色。
在乡村低保的分配过程中,国家在其中的主导地位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尽管有各项制度及政策为低保的公平合理分配保驾护航,但有关低保的各种信息及低保名额的最终落实与乡村精英的行动有着密切联系。作为本村村民,乡村精英在低保的分配过程中兼具“裁判”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不可能完全价值中立,难免会出现机会主义倾向。因此,,乡村精英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凭借其特殊的中介地位,乡村精英并非总是被动执行上级的各项任务,而是具有一定的可操作空间。为了研究的需要,我们选择湖北省某贫困县的J村作为考察对象,以明确该村低保分配的具体情况,并试图回答乡村精英在低保分配中的行动逻辑。
二、个人与公共:低保分配中两种关系的混合与变形
自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都不同程度地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农村低保)以来,全国各省市都已按照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建立了相应的农村低保制度。据民政部2011年2月份民政事业统计月报显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数已达2536.5 万,总计5214.8万人 。国家在分配指标时是按照户来计算的,一户享受低保就意味着该户的所有成员都享受低保。实际上,J村所在乡镇多年来一直是按人数而非户数分配低保名额,原因则主要在于“僧多粥少”的资源稀缺局面和农民心里根深蒂固的“平均主义”公平观念。因此,乡村治理精英认为,国家的出台的以户为单位的低保政策过于理想化,与当地实际不符合,可操作化程度低。然而,低保对象又必须在本村确定下来,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给县民政局。因此,乡村治理精英必须要在第一时间获取到相关信息并争取到尽可能多的低保名额,以降低日后低保分配工作的难度。这一方面是出于全村利益的考虑,即争取把低保资源这个“蛋糕”尽可能做大,另一方面则是出于诸多私人化因素的考虑。
每年去乡里开会时我就直接在民政办领导面前诉苦,我们那个村里应该多给几个低保名额,指标少了很难确定下来。当然,他们一般也对我们村多有些照顾。你看今年我弄了三十多个名额下来,在别的村完全是不可能的。这一是平时我们关系处理得好,给上面做事情舍得卖力,所以关键时候才能起到作用。另外,乡里好多干部的亲戚住在我们这个村,说白了还不是能照顾就照顾下。国家的钱给谁都是给,如果自己人能拿到不是更好。
出于村庄和个人利益的考虑,乡村治理精英会采用各种方式向基层政府组织争取到尽可能多的低保名额。然而,乡镇干部为什么会选择支持至少是默许他们的行动呢?从制度定位上讲,乡政与村治并不是国家行政链条上的垂直上下级关系,乡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承担的大量行政任务不得不依赖于村庄治理精英甚至非治理精英予以落实。从利益取舍上而言,部分乡镇干部及亲属也是本村的常住人口,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他们也希望能获取到低保资源。在这种利益共享的前提下,乡村治理精英与地方政府形成一种“责任连带关系”,从而被纳入到一个“责任―利益”共同体当中[2]。基于上述原因,乡村治理精英争取到了相对较多的低保资源。
在争取到预期的低保资源之后,乡村治理精英又如何确定本村的低保对象呢?众所周知,乡村治理精英的地位是国家法律认同的,具有正式的合法性权威,是村庄资源的合法控制者,他们比普通村民更接近制度,更了解制度,而且又是制度的执行者。此时,拥有权力与资源双重优势的乡村治理精英则在低保对象的候选人之中权衡利弊。一方面,为了公平起见,乡村治理精英依然会沿用“户主申请,村委会组织调查和民主评议”的评定程序,确定低保候选人名单。其中,那些确实相当贫困,家庭遭受重大变故,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村名必须得到低保,否则谁也说不过去。另一方面,乡村治理精英需要运用“正当关照”原则来考虑那些“需要考虑的人”的利益,从而维持村庄利益的均衡格局并实现自我社会资本的不断增值。这些需要考虑的人就是上层乡镇干部亲属、村庄非治理精英和村庄治理精英本身以及各自的核心关系圈,即“差序格局”中的中心层人物,同时也包括村庄里比较棘手“混混”。他们虽然不及治理精英对村庄的影响力大,也不及经济精英的财力雄厚,但他们对村庄秩序的维持仍发挥着必要作用[3]。而当这三大主体力量统一于共同的利益之中时,整个乡村精英在低保分配的各项行动就有了安全可靠的保障。
与此同时,乡村治理精英既然要利用低保资源来达到个人权力的目的,如何才能获得位于二者之间的庞大普通村民群体的集体遵从呢?首先,制定出多数人可以接受的评定标准,公开确定低保名额,如家有两个孩子都在外地上学、虽有子女实则无人照顾的高龄老人。无论是出于经济负担还是道德伦理的考虑,大家基本上都认可这类低保户;其次,对于经济收入在全村一般水平及以上,而又没有较重经济负担的家庭,则按照“轮流做庄”的安抚方式逐年评定,号召大家顾全大局。此项举措是基于村民绝对“平均主义”心态的考虑,同时又避免上述“核心关系圈”的成员获取低保的信息日后走漏风声而给村民带来的不平衡心理,也方便乡村治理精英顺利开展工作;最后,针对目前没有获取低保名额而安抚又无效的村民,村庄治理精英则采取孤立恐吓策略,警告其保持平静并谨慎行事。当然,由于乡村精英的地位优势、村民的维权意识淡泊以及维权成本高昂,况且大家长时期生活于乡村的熟人社会之中,这类现象并不多见。
从低保分配的全过程可以证明,低保虽然是国家提供、并有相关政策保驾护航的保障性公共资源,但在J村的现实生活中是,“公共事务与个人事务混合在一起的,人们可以毫不困难地在公共资源和个人资源之间进行交换。由此通行的行为规则不是对等、独立、价值导向和普遍主义,而是远近区分、依赖、利益导向和特殊主义。”[4]很明显,真正困难的群体获得低保指标是名副其实、理所当然。除此之外,在乡村治理精英眼中,低保分配的规则是弹性、多元且可以变化的,这种公私混合的关系让他们以及“需要考虑的人”则获得了预期的利益。凭借中介地位带来的权力和资源优势,乡村精英在此次博弈中成为最后的“赢家”。
三、垄断与变通:乡村精英在低保分配中的实践逻辑
低保制度要想真正成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其首要和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落实[5]。乡村治理精英作为低保分配过程的最终执行者,它们比普通村民更了解制度,能预先获得各种信息,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还能制定并解释分配规则,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自身具有国家认同的合法性地位,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同时,由于农村缺乏多样化、组织化、常规化的信息上传通道,农民个体跨越基层与上级政权的直接沟通在现实中又会造成上层的信息核实成本极高的问题,因而村庄公共品需求信息的上传通道就被基层组织所垄断,信息上传过程中的屏蔽效应由此产生[6]。治理精英作为变通的主体在全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他们始终都扮演着制度的“执行者”和制度的“受益者”这个双重角色。
总体而言,低保指标分配的特征是乡村精英既承认现有制度安排的程序,又需要考虑私人化因素的双重需求及行为,表现为“从普遍主义(参照上级政策)特殊主义(本位主义的考虑)普遍主义(表面公正)的一个完整过程”[7]。究其根本原因,乡村治理精英凭借自身的合法性地位,以拉拢乡镇干部和村庄非治理精英为组织基础,以信息垄断和规则变通为手段,利用权力和资源优势实行公共权力的私人化运作来达到自身的目的。这样,乡村精英的行动就造成低保分配过程中的规则总是对团体中的少部分人或特定范围内的人有利,它使那些在同决策者意图相关的人从中获得资源的同时,使另一部分人产生相对剥夺感,久而久之则会产生出对乡村治理精英合法权威的质疑,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会危及到新农村的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低保分配过程中,居于“强有力”的位置上的乡村精英利用资源与权力的双重优势实行公共权力的私人化运作,而信息垄断与规则变通则是乡村精英在低保分配中的实践逻辑。作为中央政策执行并落实的最终环节,乡村治理精英处于国家与社会的中介位置上,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倘若乡村治理精英的出发点始终是为国家利益和村民利益考虑,结果便是一种理想状态。然而,当乡村治理精英仅仅把国家颁布的政策当做幌子,利用国家的名义来行使权威,并利用地位优势谋取自身利益时,其结果却导致了国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产生非预期负面效应,大大偏离其美好初衷。低保分配是当前农村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若处理不当则会给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需引起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2] 王汉生 王一鸽:《目标管理责任制:农村基层政权的实践逻辑》,《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2期
[3] 金太军:《村级治理中的精英分析》,《齐鲁学刊》2002年第5期
[4]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46、252页
[5] 邓大松 王增文:《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探讨――以现存农村“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为视角》,《山东经济》2008年第1期
[6] 袁松:《基层组织的信息垄断与低保制度在村庄场域的实践――以税改后的鄂中顾村为个案》,《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7] 翟学伟:《“土政策”的功能分析――从普遍主义到特殊主义》,《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3期
注释:
他们土生土长在农村,但又基本脱离了传统农业的生产方式,属于新型农民群体。他们又被俗称为“经济能人”或“先富能人”。这一群体的崛起使农村基层治理出现了一种新的模式――“先富能人治村”。
富人争当村官且经过合法选举程序能够当上村官,是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农村发展中社会结构变化的一个重要信号,对于农村未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
富人治村基础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理解“富人治村”的前提是对中国农村的整体把握,中国农村的区域性差异极大,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不能取代广大的中西部农村,城郊农村也无法代表普通农业型农村,不同类型农村的“富人治村”遵循不同的逻辑,因而具有截然不同的意义。
首先,在沿海发达地区、城市郊区以及其他拥有矿产资源的农村,因为有土地、矿产及其他集体资产的巨大利益,村官的位置就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村委会选举竞争较为激烈,吸引了包括富人在内的村民积极参选,并出现了贿选现象。有候选人花百万元巨资竞选村委会主任一职,显然是看中了当选后的巨大回报。当然这是极端的个案。
其次,在广大普通农业型村庄,集体经济空壳化,人财物持续流出村庄,村官的位置对富人并没有经济上的吸引力,村干部老龄化现象严重,年富力强的村庄精英分子都流向了城市,他们生活的重心不再放在农村,选举虽然很规范,但却无法选出好的当家人,村级治理陷入半瘫痪的维持状态。在这一类型的农村,“富人治村”更多地意味着奉献,或者说追求社会和精神层面而非经济层面的收益。
不管是追求社会价值还是经济利益,富人之所以能参与到村庄政治中来,并受到广泛关注,其基础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富人治村现象背后的深层解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渗透,财富成为村庄社会中衡量一个人价值的基本尺度,笔者在河南农村调查时了解到,村干部尤其是主职干部必须要有一个致富项目,否则,群众就会看不起你,做工作没有说服力,你自己都很穷,怎么能带领群众致富?为此,当地政府提出了“双强干部”,即工作能力强和致富能力强。
在很多农业型村庄,由于村干部的待遇较低,家庭条件较差的村干部自愿退出。比如河南农村,主职干部即支书、主任的工资为240元/月,副职干部的工资为180元/月,这样一个工资水平,如果没有较强的致富能力,村干部会越来越穷,成为村里的困难户,并且村干部退下来之后缺乏保障,还要靠儿女养老。也正是因为此,村干部中途辞职不干的现象非常普遍,村干部职位对年轻人无法产生吸引力,村干部后继无人,后备干部的培养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富人治村具有积极意义。
因而,富人治村是乡村治理模式转换过程中必然要出现的现象,是乡村社会对村级组织弱化的自主适应和应对,并且对基层民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将富人群体纳入到基层民主的制度框架中来
要发挥富人治村的积极效应,避免其消极效应,就要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建设。村委会选举为富人群体提供了一个参与村庄政治的舞台,但选举并不是村级民主的唯一内容,仅有选举还无法达到乡村治理的善治,必须完善选举的配套措施,真正将富人群体纳入到基层民主的制度框架中来,以制度建设促进村级民主,而不是将村级民主的前途寄希望于富人的良心和自觉。
一方面,我们要正视村干部的利益诉求,在发达地区的农村,要对富人参与村庄政治给予鼓励,同时又要完善村级民主监督,村务公开落到实处。在普通农业型地区的农村,要提高在职村干部的工资水平,并为退职村干部提供适当的待遇补助。
(一)推进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化。抓住“十二五”规划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时机,加大卫生基本设备项目投资和施行力度,科学、合理地规划结构,切实抓好村卫生室建设。进一步加大财务投入力度,有方案地安排村卫生室建设资金。每年建设10个村卫生室,争夺用3-5年时间完成每个行政村都有一所标准化卫生室。依照《湖北省示范村卫生室评审标准》的要求,结合乡村基层群众医疗卫生需求的实践状况,合理装备医疗设备、仪器等基本医疗卫生资源,保证广大农民都能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城乡医疗卫惹事业平衡发展。
(二)推进乡村卫生工作平台信息化。明确当前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的功能重点,逐渐坚持支持新农合医疗资金即时结算治理、基本药物装备及运用、流行症和突发公共卫惹事件实时申报、村卫生室绩效审核等重点工作的信息平台,完成村卫生室与各级卫生行政部分、医疗卫活力构、新农合经办机构、公共卫活力构和居民健康档案系统的互联互通,最后坚持系统安全、标准统一、治理标准、资源共享的卫生信息化平台,完成大家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的。
(三)推进乡村卫生人才培育多元化。探究增强卫生人才引进力度,认真施行以全科医学常识为重点的基层医疗队伍引进和定向培育、在职乡村大夫轮岗培训等项目,科学编制乡村大夫队伍建设规划,坚持乡村大夫后备人才库,增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提高乡村卫生服务才能。启动乡村大夫全员培训方案,将村卫生室人才培育纳入县县政府社会发展人才培育规划,出台优惠政策,每年落实必然的乡村卫生人员培训经费,按期免费开展医疗技能培训,并恰当赐与误工、交通、食宿等津贴费用,为乡村大夫创立“无经济担负”的培育情况,保证乡村大夫参训率和培训质量,提高村医专业技能程度,推进全县乡村卫生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四)推进乡村卫生工作治理一体化。以施行基本药物准则为抓手,推进配套的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系统建设。具体施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治理,理顺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一切制关系,明确村卫生室及从业者的从属关系,增强乡镇卫生院的治理本能机能,依照“六统一、两自力”的标准具体履行一体化治理工作,完善治理监督机制,标准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具体履行乡村卫生绩效考评鼓励机制,以乡村一体化治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群众称心度及指令性任务等内容为主,制订切实可行的乡村大夫绩效审核方案,由卫生行政部分组织,卫生院牵头,严格乡村大夫审核。探究坚持全新的用人机制,结合乡镇卫生院人事准则改革,完善现行体制下符合村级卫活力构的运转形式,坚持以乡村大夫供应服务数目和质量为目标的“优胜劣汰、奖勤惩懒”用人机制,调动村医积极性。切实维护好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完好,逐渐完成“小病轻病不出村、经常见病多发病不出镇(乡)”的乡村卫生改革目的。
(五)推进乡村大夫待遇保证准则化。理顺各类关系,坚持健全与经济发展程度相顺应的保证系统。完善以县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资赔偿机制,制订和落实乡村大夫从事基本医疗服务的工资标准,逐渐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津贴标准,保证乡村大夫基本待遇。依据全县乡村实践,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准则的推进,探究坚持掩盖一切乡村大夫的养老保险准则,对符合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前提的乡村大夫发放养老金,以解除村医后顾之忧。履行乡村大夫医疗责任保险,坚持医疗风险社会分管机制,经过村卫生室和保险公司协作开展医疗执业责任保险营业,降低村医执业风险,维护医患两边的正当权益。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乡村昌盛为中心,以普及农业提高前辈技能和非农财产技艺为重点,执行就业培训与创业培训相结合,指导培训与技艺培训相结合,务工培训与务农培训相结合,采取培训技能主干、培育专业强人、培养示范典型、建立推行基地、普及科技效果等办法,经过办班培训、集中讲座、光盘学习、田间指导、技能承包、观赏学习等方式,大力开展农民培训,具体提高全市农业科技程度和农民科技文明本质,改变传统农业发展方法,为加速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和现代农业建立供应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目的任务
全市百万农民大培训活动分市、县、乡三级开展。
市级培训活动共举行短期培训班80期次,开展基层巡回讲座520场次,制造电视专题节目、讲座75期次,制造发放光盘12000张,制造收集专题节目、信息、常识150期次;县级培训活动共举行短期培训班440期次,开展基层巡回讲座5300场次,制造电视专题节目、讲座550期次,制发光盘106000张,开展乡村劳动力阳光培训960期次,开展农民职业技艺培训22期次,组织观赏学习109次;乡级培训活动对比市、县级培训活动由各地辨别确定目的任务。全市累计培训农民到达100万人次。
三、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首要包括:基层农业技能人员、乡村基层党员干部、乡村财政人员、农民、农业财产化龙头企业治理人员、农民专业协作组织治理人员等。
四、培训内容
全市百万农民大培训,要着眼于思想大解放、观念大更新,着力于农业生产技能程度、非农财产技艺、运营治理理念、信息获取手段和市场掌握才能不时提拔,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现代农业发展。一是培育提高前辈的农业运营治理理念。量体裁衣,因情制宜,增强指导,积极扶持,努力推进农业规划化、规范化、集约化、生态化、特征化、品牌化、专业化运营。二是围绕现代农业发展重点进行培训。围绕农业品牌创新工程,抓好品牌农业、规范化生产、三品一标、农产物安全等方面相关常识培训。围绕设备农业拓展工程,抓好提高前辈合用农业维护地设备建立、设备蔬菜技能等方面相关常识培训。围绕生态农业推行工程,抓好生态农业、轮回农业、沼气建立、秸秆气化、太阳能应用等方面相关常识培训。围绕农业生产前提改善工程,抓好测土配方施肥、地盘整治、中低产田革新、高规范农田建立等方面相关常识培训。围绕地盘流转加快工程,抓好乡村地盘承包运营权政策律例、机制形式、发展偏向、规划运营等方面相关常识培训。围绕农业乡村严重工程项目开展培训,共同农机补助、农产物监测系统建立、沼气工程等项目标施行,抓农机运用和维修、沼气生产工及沼气物管员、基层监测员培训,为严重项目标施行供应人才保证。三是推行提高前辈的农业生产技能配备。围绕农业服务系统发展开展培训,抓好基层农技推行人员、村级农业技能推行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常识更新培训,为农业生产服务系统供应人才支撑。围绕优势农产物和主导财产开展适用技能培训,以保证首要农产物有用供应和添加农民收入为目的,抓优秀种类、技能的引进推行,结合农时时节,采取各类方式,大力开展农业适用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生产才能和运营程度,培育一批有文明、懂技能、会运营的新型农民。
(二)统筹城乡发展。大力宣传统筹城乡发展的严重意义和各级党委、县政府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各项政策、办法,包括乡村宅基地流转、乡村承包地治理、农民进城落户等方面。重点增强农民非农财产技艺培训,大力施行乡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围绕人力资本市场需求,增强乡村劳动力二三财产职业技艺培训,开展乡村劳动力自立创业才能培训,积极指导乡村劳动力向非农财产转移,鼓舞乡村劳动力到外埠务工、创业,推进乡村居民向城镇转移。
(三)乡村综合配套变革。深化乡村产权准则变革(乡村集体地盘一切权、集体建立用地运用权、乡村林权、乡村地盘及果树承包运营权、乡村房子一切权等确权颁证工作)、乡村地盘股份协作制、乡村社区资产股份协作制、乡村资金合作协作社、乡村集体财富积聚机制、基层民主治理与创新等方面政策办法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思想看法,推进乡村综合配套变革,加速社会主义新乡村建立。
(四)新民居建立。大力宣传新民居建立的严重意义和各级党委、县政府推进新民居建立的各项政策、办法。宣传各级新民居建立的规划、方案和各类新民居建立的形式、典型。鼓舞指导广阔农民群众积极参加新民居建立。
(五)农业财产化运营。围绕龙头企业提拔和农产物加工业强大,抓好农业财产化运营、农民专业协作社建立、龙头企业发展、农副产物加工业发展、各级扶持政策、龙头带举措用、好处联合机制、农产物基地建立、打造财产链经济等方面相关常识培训。
五、培训方式
(一)举行培训班。举行短期培训班,就单项专业常识、专业技能进行系统培训,让受训人员做到结实把握、纯熟运用。
(二)开展基层巡回讲座。在县、乡、村举行专题常识讲座,让受训人员把握常识要点和技能方法。
(三)创办电视专栏。在市、县电视台创办农民科技培训专栏,制造科技讲座、信息传达、典型示范、产物宣传等相关专题节目,扩展农业科技普及范围。
(四)光盘教育。市、县两级购置、制造光盘,下发到村和重点农户,经过观看光盘让受训人员把握相关常识和技能。
(五)现代长途培训。应用党建网、乡村党员干部现代长途教育网、城乡一体化网、农业信息网等收集,制造专题节目,相关信息、常识,到达培训目标。
(六)播送板报。首要应用村级播送和板报,结合本地主导财产,结合农时时节,有针对性地播放、登载相关常识和技能,提高本地农民科技本质和农业生产科技程度。
(七)典型示范。围绕培训内容,在各个方面大力培养典型,充分发扬典型带举措用。积极指导已有的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科技示范户等成功典型参加全市农民科技培训,充分师资力气。还市、县、乡、村围绕相关财产,在栽种、养殖、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积极培养典型,依托典型带动,充分调动广阔农民信科技、学科技、用科技热情和积极性。
(八)大篷车活动培训服务。市、县、乡成立农业科技服务大篷车,公开服务德律风,为广阔农民供应德律风征询和上门服务。
(九)现场指导。市、县、乡各级农业主管部分,布置农业技能人员或延聘农业专家深化田间地头,为广阔农民开展现场技能指导。
(十)技能承包。市、县、乡各级农业主管部分,布置农业技能人员或延聘农业专家,对栽种、养殖等重点场(户)开展技能承包服务。
(十一)观赏学习。县、乡、村三级要组织村干部、农民、龙头企业治理人员、农民专业协作组织兴办人员比及周边提高前辈典型观赏学习,坦荡眼界、拓宽思绪、灵通讯息,学习新理念、新形式、新技能。
六、时间布置
市百万农民大培训活动共分三个阶段:
(一)预备阶段(2012年11月20日—2012年11月30日)。具体做好各项预备工作,包括制订方案、成立组织、制造方案、布置课程、组织师资、购制材料、确定场地等。
(二)培训阶段。(2012年12月1日—2013年5月15日)。市、乡、村各级具体开展各类方式的农民科技培训活动,圆满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三)总结阶段。(2013年5月16日—2013年5月31日)。具体总结培训阶段开展的工作、获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收成的经历以及对今后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工作的计划和建议。
七、保证办法
(一)增强组织指导。市百万农民大培训活动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密共同,构成工作合力。各单位之间要增强联络与协作,特殊要增强与新闻媒体和四家收集的联络与协作,构成强壮的宣传培训气氛和收集掩盖格式。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县政府农办)要做好科技培训活动各项详细工作的协调组织。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分也要成立响应的指导组织和做事机构,组织开展好全市百万农民大培训活动。
(二)增强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分要坚持百万农民科技培训工作目的责任制,层层分化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各县(市)区要依照《市百万农民大培训施行方案》中的目的任务(任务分化表附后),制订具体详细的施行方案和培训方案。市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照《市百万农民大培训施行方案》中的目的任务(任务分化表附后),制订详细培训方案。各级各单位施行方案和培训方案于12月10日前,报市指导小组办公室。
(三)增强宣传发起。各级宣传部分、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发起工作,大力宣传科技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的主要效果,宣传开展农民科技培训活动的严重意义,宣传提高前辈科技典型和工作典型,努力营建广阔农民群众信科技、学科技、用科技、传科技的浓重气氛。
一、制订规划,加大办法,切实抓好“三个一”建立。
为把“一站一栏一员”项目建立这项工作抓好,区科协认真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三个一”建立工作规划。“三个一”建立,是新情势下增强乡村基层科普服务才能的主要行动,是科普村村通工作的主要载体。区科协屡次研讨评论并实时向首要指导报告请示,获得了首要的充分承认,还,召开专门大会研讨制订了全区“三个一”建立规划:要求全区22个乡街中新建科普宣传站50个,每个新建的村在建好科普宣传站的还,还要成立科普宣传员步队,为使“三个一”建立不流于方式,不走过场,扎扎实实,收到成效,区科协议期对各乡街“三个一”建立和发扬效果的状况进行审核,以激起各乡街、各行政村施行“三个一”建立的积极性,使“三个一”建立沿着规范化、准则化的轨道发展。
二、多措并举,积极稳妥高效推进“一站一栏一员”建立。
一是抓好重点,搞好示范带动。要搞好“三个一”建立,尤其是村庄科普宣传站的建立,必需抓好试点工作。年头,我们就把高桥、杨庄、马王、细柳等4个乡街确定为07年重点建立乡镇,要求4个试点乡街严厉依照规范,结合实践,紧紧围绕乡村科普“五个别系”建立,建立功用完全的科普宣传站,为其异乡街村庄科普宣传站建立起到了积极的带举措用。
二是坚持规范,建好乡街、行政村科普宣传站。我们依据上级科协要求及相关文件精神,我们明确规范、严厉把关,为科普宣传站一致制造了各项职责、规章准则和指导机构挂牌。截止当前为止,我们已建成了150多个行政村科普宣传站。每个宣传站都做到了有指导小组、有活动场合、有科普宣传栏、有图书材料、有声像器材、光盘,有科普常识、科普宣传员职责等标牌。每个科普宣传站,在科普宣传员的组织带动下严重有序的开展工作,他们本人在乡村,勤于切近农民,擅长置身农业,工作开展的丰厚多彩,富有成效。获得了优越的社会效益,也加强了科普宣传站的生命力。
三是增强科普宣传栏的治理。在建立科普宣传站的还,我们对科普宣传栏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充分,为全区新建的50个科普宣传站发放了“地动应急常识挂图”、“节省动力,低碳生活挂图”、《十七届中全会解读》、《乡村适用技能与信息》等各类乡村适用书本3000多份(册)。还还增强了对科普宣传站的日常治理,每个站落实了一名专职治理人员,对现有的站藏图书进行造册注销。村级科普宣传员的职责获得进一步明确,治理宣传栏的责任心有所加强,当前一切的宣传栏无缺无损,宣传材料已改换多期,遭到了群众的好评。
四是选拔科普宣传员,充分发扬其效果。区科协经过查询摸底组织科普宣传员步队,参加村庄科普站的活动;积极把村庄那些热心科普工作、技能服务的科普组织中的主干、基层干部、教员、科技人员等乡本国人才选拔到科普宣传员步队中来。坚持了一支有较高的工作效率、激烈的事业心和查询研讨才能、较高的政策程度,尤其熟习科技和与科技相关的政策,工作认真、认真、扎实,作风严谨的乡村科普宣传员步队。
三、发扬“一站一栏一员”效果,进一步提高大众科学本质
开展“一站一栏一员”建立,是新情势下增强乡村基层科普才能的主要行动,是建立社会主义新乡村提高农民群众科技本质的急迫要求,科普宣传站为农民群众常常开展科普交流学习提高本质供应主要阵地,活泼和丰厚了乡村科技文明活动,科普宣传栏为农民科普活动供应了一个常设的科普信息窗口,科普宣传员是乡村科普活动不成短少的生力军,是科普根植于农民中的活泼要素。近年来,区、乡街、村三级科普宣传站举行了各类培训班600多期8320多人次,有用地处理了乡村生产各类问题。
四、“三个一”建立中存在的首要问题及2012年工作方案。
〔关键词〕乡村社会变迁;转型性矛盾纠纷;生活性矛盾纠纷;结构性矛盾纠纷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4-0097-07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矛盾纠纷或社会冲突问题备受关注。关于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目前较为流行的观念是,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战略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发展阶段,言下之意就是指社会快速转型和发展将不可避免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高发。那么,现阶段中国社会的矛盾纠纷究竟呈何态势、有何特征以及与社会转型有何关系呢?本文旨在基于实证调查所提供的信息基础之上,从社会转型论和社会矛盾论的视角,揭示和分析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主要矛盾纠纷及其转型性特征和演化态势,由此提供一个有助于我们认识和理解社会转型与矛盾纠纷之间关系的新视角。
一、社会转型与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
社会转型是指人类社会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变的过程。〔1〕这个意义上的社会转型类似于波拉尼所说的“大转型”(great transition),也就是指自近现代化以来的社会结构变迁过程。〔2〕目前,社会转型概念在中国学界广泛使用,且主要用来指称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结构变迁过程及其特征,这一变迁过程的核心动力和特征就是经济体制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也就是倪志伟(Victor Nee)所说的市场转型带来了“市场社会”的兴起〔3〕;或者像李培林提出“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导致的结构转型〔4〕。因此,当前学界所探讨的中国社会转型,主要就是指自改革开放以后由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而带来的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这一过程虽与市场转型有着重要关系,但又大大超越于市场转型;既属于广义的社会现代化转型,同时又具有中国特定的情境意义。
既然中国社会转型与改革开放过程密切相连,那么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纠纷是不是也会密切相关呢?关于这一问题,较多的中国学者都有肯定的观点或判断,如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正处于‘战略机遇期’与‘矛盾高发期’并存的特殊时期,因经济发展和利益调整引发的矛盾正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形态。”〔5〕这一观点显然肯定了社会矛盾与社会转型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内在逻辑联系。此外还有学者提出,“社会转型致使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干部与群众、穷人与富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被认为是当前我国社会最容易发生冲突的群体,官民矛盾被认为是最突出的社会矛盾。”〔6〕即认为社会转型是当前多种矛盾纠纷的根本原因。还有一些学者在对1990年代中期以来合法形式和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的变化态势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近十多年来,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矛盾呈现出增多的发展特点。这种特点不但表现在矛盾程度轻微的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日趋增多,而且也突出地表现为社会冲突程度较为严重的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也在大幅增加,在社会矛盾总量中所占比例日趋上升。”〔7〕 在这些观点的推论逻辑里,都预设了一个基本理论前提:即改革导致的结构变化必然会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然而,如果辩证地去看改革或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之间的关系,那么就可能需要对转型导致矛盾凸显的观点加以更深入的反思。或许,吴忠民提出的矛盾倒逼型改革的观点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视角来理解改革与社会矛盾的关系。他认为中国改革是“从摸着石头过河型改革到社会矛盾倒逼型改革”〔8〕,也就是说,目前的有些改革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而推进的,即改革是为了化解矛盾而且也能消解某些社会矛盾,而不仅仅是增加或激化社会矛盾。伴随着社会转型,虽可能出现某些社会矛盾纠纷,但不容忽视的是,推动社会转型的重要动力则可能来自于社会矛盾。当一些矛盾纠纷的对抗力量达到一定程度时,社会系统就必须通过改革或转型的方式来消解矛盾的力量,使社会系统的不同力量形成均衡状态。
如果在矛盾纠纷的研究中,把社会矛盾激化和增多与社会转型联系起来,那么在应对和治理矛盾纠纷中,我们将会陷入一个两难困境:究竟是放弃转型还是放任矛盾呢?然而,如果我们把社会转型视为当前乃至未来一定时期内中国社会的一种时代特征,假定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都可能烙上时代的特征,那么转型时期的矛盾纠纷就会具有转型性的特征,而不是转型或改革导致矛盾纠纷的产生,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考察和揭示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来认识矛盾纠纷的演化规律,并可在科学的认识基础之上建立起有效的矛盾纠纷治理策略,这样也就避免了转型与矛盾的困境。
二、社会转型及乡村社会关系变迁的
典型特征如前所述,中国社会转型概念具有特定的时代意义,即指改革开放后社会结构所发生的重大变迁。改革开放首先从农村改革开始,农村改革的全面推进,带动了乡村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迁或转型。乡村社会转型促使乡村社会关系形成如下典型特征:
首先,乡村社会的个体性大大增强。农村改革的起点为替代生产队集体经营制,这一经营体制的实质功能就是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个体,让个体劳动及个体农户有更加充分的自和独立权,也就是提高了个体性,扩大了个体的自主行动范围。
乡村社会个体性的增强不等同于乡村社会的“个体化”〔9〕,更不是农民的“原子化”之状态〔10〕。个体性的增强意味着集体对农民约束减少,个人独立自主的行动增多。与此同时,去集体化后的个体农民和个体农户,其分散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提高。而且,个体性增强也大大推动了乡村社会的流动性,从而意味着乡村及农民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
如果说“基层-调解-化解”策略对化解乡村社会生活性矛盾纠纷是有效的,那么对于乡村结构性矛盾纠纷来说,仅仅靠基层化解机制是远远不够的。由于结构性矛盾纠纷的症结在于制度和结构上的不均衡,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乡村结构性矛盾纠纷,就必须采用“顶层-调整-解决”的策略。顶层指的就是要从宏观制度、法律和政策安排上入手;调整是指要调整或调节制度及社会系统结构中的那些不均衡的关系,通过建立起制衡机制,来维持结构的均衡;解决就是指要从均衡结构上去解决容易导致社会关系失衡的问题。
五、结语
对人们习以为常的“战略机遇期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笼统论断,我们需要从理论和经验事实两个层面加以重新思考。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有着自身生成和演化机制,社会转型并不必然导致矛盾纠纷的增多和凸显,恰恰相反,现实中的诸多结构转型,是为了调和社会矛盾而推进的。对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纠纷之间关系的认识,需要跳出简单的因果推论和决定论的认识论陷阱,聚焦于现实社会中矛盾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通过揭示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的形态和特征,来理解和认识两者的相互关系。
改革开放后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农村社会个体性的增强、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趋于复杂、农民与基层组织关系的双重性以及农民与政府关系的层级差异等典型的转型性特征,为我们理解和认识转型时期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及态势提供了宏观背景。
经验调查显示出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矛盾纠纷整体上呈多元化的特征,其中土地方面的矛盾纠纷有凸显之态势。〔17〕在乡村社会多元的矛盾纠纷里,我们可以将矛盾纠纷分为两个基本类型:生活性矛盾纠纷和结构性矛盾纠纷。目前乡村社会较为多发的五种生活性矛盾纠纷依次是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医疗纠纷、财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五种较为多发的结构性矛盾纠纷依次是土地纠纷、干群纠纷、计划生育纠纷、用水方面纠纷和环境纠纷。虽然生活性矛盾纠纷较之结构性矛盾纠纷发生比例略高,但总体来看矛盾纠纷发生率依然较低,并未呈现出乡村社会矛盾凸显的特征。所以可以说,乡村社会转型加速但矛盾纠纷并未凸显。从一些个案纠纷故事推断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凸显,或农民与政府的矛盾激化,带有明显的学术建构色彩。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事实角度看,乡村社会与制度相关的结构性矛盾纠纷如干群和计划生育矛盾都有缓和之趋势,只是与资源相关的结构性矛盾纠纷如土地、水和环境纠纷有增多的态势。
针对转型期多元化的矛盾纠纷,乡村社会在纠纷管理或治理策略方面,首先需要对生活性与结构性矛盾纠纷有所区别对待。〔18〕对乡村生活性矛盾纠纷,可以用平常心去对待,采取“基层-调解-化解”的管理策略,注重基层民间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对结构性矛盾纠纷,则需要审慎对待,要采用“顶层-调整-解决”的治理策略,加强宏观的结构调整来解决不均衡的结构问题,重视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来调和结构性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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