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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权益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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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权益管理办法

第1篇:社会保险权益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社保业务档案管理

1维护社会保险档案,保护职工权益

随着群众养老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沉寂多年的历史缴费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断保多年要求续保的参保人员越来越多。由于社会保险历史缴费记录档案管理的不完善,一些参保人员的缴费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并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争议。

我市自1987年就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由于当时技术手段比较落后,加上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参保人员原始缴费记录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保定市社保所在开展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确认工作的过程中,对一些缺少以往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记录的职工档案,通过查询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卡、补缴缴费分解表、历年缴费记录表等相关材料,确定缴费事实,重新整理、归集参保数据,真实记录每位参保人员的参保历史,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随着国有企业重组兼并、倒闭,职工下岗、中断劳动关系、中断缴费情况大量出现,如何记录、保存每一位参保人员的缴费资料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不及时开展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就会形成一种被动的工作局面。

1980年参加工作的李桂兰,今年已经46岁。1980年11月,李桂兰成为保定市水泥厂的一名正式职工。按照有关规定,1987年1月李桂兰参加了当地的养老保险。1998年李桂兰离开保定去了新疆打工。2009年,李桂兰从新疆特地赶回到保定市社保所查询以往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离开企业十几年,社保资料会不会遗失?社保所这里是否完整保留自己过去的参保记录?李桂兰的心里忐忑不安。来到保定社保所,档案员根据李桂兰的身份证输入名字后,几秒钟就查到记载李桂兰详细缴费情况的职工养老保险卡。李桂兰一直悬着的心终于踏实了下来,心里有说不出的高兴。保定市社保所依据李桂兰的养老保险卡,重新为她补办了养老保险手册,恢复了缴费情况。

2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化管理

在保定市,类似李桂兰的情况非常的多,在养老保险手册丢失的情况下,保定市社保所通过历史资料的查询,为他们补办养老保险手册,保证其继续参保。

社保业务档案对参保人员十分重要,但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对社保经办机构来说还十分陌生。没有现成的样板,保定市社保经办机构只能摸着石头过河。通过抓库房建设、文件材料收集、归类、整理、立卷,使业务档案整理和立卷从不规范到规范,社保档案库房从无到有;业务档案内容由简单到丰富;并把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列入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中,把业务档案工作作为社保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组织、同考核。短短几个月的时间,档案目录全部实现电子化管理,从而使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档案局《冀人社发2009(11号文件)》要求,我市社保所出台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对业务档案进行规范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开展。

社保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不仅确定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基础,而且有力地维护了参保人员的权益。保定市纺织厂等7家企业,由于在改制前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多。改制时,职工强烈要求其补缴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通过查阅历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分解表,社保机构为职工提供了这些企业历年欠缴的准确数字。企业补缴了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统一与标准化

社保业务档案是全面系统记录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据。实现社保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保证社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直接关系到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社保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关键在于实现管理的统一与标准化。

3.1统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我市社保所下发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七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结合我所业务情况的实际需要,业务档案主要采取分级管理、便于查询、集中保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有底可查,统一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3.2统一档案室标准。档案室是社保业务档案的“家”,统一档案室的标准至关重要。为此,保定市社保所建立了一个具有防火、防光、防尘、防盗、防潮、防高温、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功能的档案室,基本实现档案库房、档案查阅、办公三分开,并配置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档案柜和档案密集柜、灭火器、温湿度计、空调、计算机等专用设备。

3.3统一规范整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结合本所业务职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共分六类三十八项,以此规范全市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保管、应用、查询服务工作。

保定市社保经办机构还要求对社保业务档案进行统一集中清理。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先收集后筛选、保齐全少缺漏的办法集中清理,要求每位职工将橱柜的所有原始资料、文件集中起来,进行鉴定整理、组卷归档。

第2篇:社会保险权益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管理,维护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财外字〔1999〕73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和我市深化社会保障及职工住房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政府同意,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京政发〔1986〕43号)中涉及企业中方职工7.5%医疗费、20%日常劳保福利费用、20%养老储备金的提取口径、比例和列支渠道,以及结余资金的处理,从2000年1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当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地为中方职工提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2号)执行。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经济效益好、经营管理状况稳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保险种应适用全体中方职工,不得只有少数高级管理人员享有。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病医疗统筹费。按照《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6号)执行。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大病医疗统筹费,计入管理费用。原提取7.5%中方职工医疗费的办法停止执行。新的医疗制度改革办法颁布后,按新的办法执行。

    (三)失业保险费。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执行。失业保险费以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1.5%,按实际应参保人数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失业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

    (四)工伤保险费。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费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执行。企业以上年度本企业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行业差别费率确定的标准,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工伤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按应缴数额提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上缴后应无余额。

    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缴纳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除外),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包括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加班工资等部分组成。

    三、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下列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其他各项资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一)职工福利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职工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贴费、职工集体福利、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用于企业职工参加在职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所需费用支出。

    上述(一)、(二)项费用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但对于企业在与外籍职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已订明外籍职员的福利费包括在其应付工资当中的,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三)中方职工住房基金。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5〕1445号)执行。其中: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按规定向中方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和住房补助,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根据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中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交存率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后,根据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93〕京房改办字第154号),不得再在成本、费用中提取每人每月30元的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现存的住房补助基金余额一律转入住房基金中的住房周转金。有关住房制度新的文件下发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吸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合〔1994〕50号)执行。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劳部发〔1997〕46号)规定,对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的,其名义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部分,用于企业中方职工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费和住房周转金。企业中方一般职工不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对于本通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者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约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中包含应付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以及对中方一般职工实行名义工资办法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协商变更企业合同、章程或劳动合同。变更后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中不再包含应付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

    五、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在分别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正确核算外,还要同时设置辅助帐簿,全面反映各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对于本通知之前,企业已按财政部门规定,对中方职工权益资金实行中方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单独开户,单独管理的企业,可仍按原办法执行,但必须设置专人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接受有关方面(包括外方)的监督。

    (二)中方职工各项权益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企业间借款、赞助、捐赠以及购置与中方职工权益无关的财产。

    (三)对现有的中方职工各项权益资金结余要进行认真清理,凡挪用、挤占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必须及时清理收回;对不符合规定而多提的各项权益资金,应冲减成本费用。对涉及上述社会保险的各项权益资金结余,应首先用于补缴按规定应为中方职工缴纳而未缴的各项保险,补缴后仍有结余的,并入相关科目,其中:原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7.5%的医疗费结余,并入职工福利费;原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20%的养老储备金结余,并入职工福利费。今后用于离退休职工在统筹退休费用之外的必要开支,按规定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各项权益资金的正常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企业工会依法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的提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提缴、使用情况。企业应将涉及中方职工权益各项资金的提取、使用、结余等情况,作为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进行社会审计的内容之一。

    七、企业清算时,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以及用该项资金购置的各项财产、设施的处理,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财合〔1995〕2118号)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时,不属于清算财产的三部分财产无法交给接受单位的,应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主管财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3篇:社会保险权益管理办法范文

一、全面完成民生工程养老保险经办任务

(一)确保完成养老保险工作主要目标。2013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53200人,实际缴费人数达到510900人,基金征缴达到192920万元。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达到43000人。

(二)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探索全民参保登记制度。以开展“转作风进园区强服务”活动为契机,以工业园区为重点加大扩面力度,提高养老保险覆盖率。提高参保人员中缴费人员比例,提高参保扩面质量。

(三)切实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强化依法征缴,促进养老保险费的合理增长。落实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规范养老保险欠费处理行为,加大养老保险欠费和企业改制挂账费用的清理回收力度,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四)努力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做好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二、着力构建更加便民快捷的经办服务体系

(五)按照全省推行“五险统征”的要求,关注“五险统一征缴,分险种支付”试点,对我市实施社会保险五险统一征缴进行可行性分析。结合“五险统征”信息系统建设和实施,探索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同人、同城、同库”管理办法。

(六)推进综合柜员制。学习综合柜员制试点经验,优化岗位职责,优化人员配备,规范临柜经办,在全市试行“前台统一受理、后台集中审核”的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征缴、统一稽核”,提高临柜经办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

(七)拓展网上业务经办。按照部中心《社会保险网上经办规程》,打造集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网上缴费等综合功能于一体的“网上办事大厅”,加快开通网上查询服务功能。做好“电子社保”建设工作。

(八)全面实现养老金直发。力争全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直发率达到100%。依托异地退管系统,积极开展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协查认证工作,异地居住人员信息上传率达到90%,本地协助外地认证办复率达80%以上。

(九)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和优化基层工作网点,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率达到89%以上。继续开展社会保险信息披露、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和邮寄等服务。

(十)加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做好以农民工参保转移为重点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加快建设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信息系统,提高应用水平,简化转接手续。适时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督查。

三、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

(十一)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科学编制基金预算,建立健全预算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预算约束力,重点强化支出预算的执行力,提高基金运行和基金管理的效率。加强业务财务软件一体化信息系统研发,逐步实现与金融系统软件的顺畅对接,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审计整改要求,确保基金完整安全。

(十二)做好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经办工作。执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确保养老保险统筹调剂金按时足额上缴。

(十三)加强养老保险稽核和内控管理。加大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实地稽核力度,全年参保人数实地稽核比重不低于参保总人数的30%。强化养老保险各项待遇支付的稽核,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养老保险反欺诈工作,减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领域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完善社会保险内控监督管理,完成三分之一以上的市、县(区)经办机构的检查评估。

(十四)加强社会保险数据管理。贯彻人社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管理职能和权限,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以“五险统征”系统上线为契机,开展数据整合工作。实现社会保险联网数据自动上传,加强数据分析,建立常态化联网数据监测、通报、考核机制。继续开展社会保险运行分析,规范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实现统计数据与联网数据、财务数据的衔接。

四、不断夯实社会保险经办基础

(十五)按照全省“五险统征”应用系统建设要求,完善现行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功能,建立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机制。

(十六)加强经办标准化建设。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两个国家标准。推行经办大厅标准化建设。执行部中心的《社会保险规范识别系统》。

(十七)提高业务档案管理水平。拓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成果,实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常态化、规范化管理,实现业务经办与业务档案的一体化。探索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第4篇:社会保险权益管理办法范文

一、进城务工人员劳动保障方面存在问题

(一)存在劳动保险参保率低、劳动合同签定率低的“两低”现象

一是劳动保险参保率低。调查发现,企业劳动用工人员劳动保险参保率整体水平不高,而进城务工人员参保率就更低。原因之一是企业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存在差别,非公企业为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基本都购买了社会保险,而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基本都不购买。原因之二是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与临时用工存在差别。在国有企业中,固定职工和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基本按国家保险政策的要求购买,而以进城务工人员为主体的临时用工的社会保险都是有选择性地购买。二是劳动用工合同签订率低。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劳动用工合同签订率要达到100%,调查中,劳动用工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率除建筑行业外约90%,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合同签订率不足20%。造成劳动用工合同签订率低的原因:一方面是部分企业业主不愿承担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因而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是部分务工人员维权意识差,因其流动性较强,往往不愿受合同约束而主动放弃签订劳动合同。

(二)存在劳资纠纷案发率高、企业欠薪率高的“两高”课题

一是劳资纠纷案发率高。调查显示,市、县级人社局受理劳资纠纷投诉和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呈上升趋势,劳资纠纷案发率高,这不但不利于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二是企业欠薪率高。调查显示,各地县级人社局年底为进城务工人员追讨工资,仅企业上访和咨询人员涉及人数多达千人,需讨还欠薪金额近千万元。

(三)存在务工人员维权难、劳动执法难的“两难”难题

一是务工人员维权难。进城务工人员维权难主要集中在工伤维权方面。一方面,部分企业业主为规避劳动保护投入不足和劳动安全隐患的责任风险,往往把责任推给承包人或劳动者本人,特别是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出现工伤、极易造成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另一方面,现在法律法规对工伤的认定与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存在冲突。二是劳动执法难。一方面,部分企业业主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不配合甚至抵触劳动执法。另一方面,受目前劳动执法力量的限制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劳动保障执法难以到位。

二、进城务工人员劳动保障滞后原因分析

(一)城乡户籍二元结构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导致进城务工人员劳动保障滞后

首先,城市c农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冲突源于“户籍制度”的二元结构。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是造成社会保险城乡冲突及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缺失的主要症结之一。我国全面推行社会保险政策以来,其基本定位都以户籍为基础,重点向城市倾斜,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在农村,身份还是农民,虽然他们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但因户籍问题无法进入城市保险体系,享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权益。

其次,城市与农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冲突源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的政策,城市居民在享受的国家巨额社会保险补贴的同时,对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具有绝对的承受能力,而进城务工人员则完全相反,由于未吸纳到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国家的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享受,同时对个人部分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也是一个较为沉重的负担。同时,进城务工人员是农村中相对年轻的一个群体,交社会保险费时间与社会保险金支付时间相距几十年,而这一群体流动性又大,对未来的预期不确定,严重影响了他们交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二)劳资利益矛盾和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导致进城务工人员劳动保障滞后

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完善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然而现阶段劳资关系不和谐甚至出现冲突的现象还普遍存在,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劳动保障方面,由于利益矛盾,劳资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较大冲突。一方面,部分企业业主为追求利润最大化,采取降低工资,取消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等手段来降低用工成本。企业业主不愿承担用工责任,想方设法规避劳动合同,上缴社会保险时,拒绝承担社会保险义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与求,在就业难的背景下大部分劳动者都不得不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权益上降低要求,更不敢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企业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进城务工人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自身权益的维护十分艰难。

(三)社会保险资金供需矛盾导致进城务工人员劳动保障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险资金供需矛盾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资金瓶颈问题至今没有有效地得到解决。一方面,社会保险支出的需求与日俱增。其原因是我国推进的国企改革产生了大批下岗职工,同时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领取社会保险的人数逐年递增,社会保险支付呈明显上升趋势。另一方面,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险资金投入明显不足。现阶段地方政府的一个普遍现象是,上项目出政绩舍得花钱,对社会保险重视不够投入不足。

由于社会保险资金供需矛盾突出,本来处于社会保险边缘地带的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资金就更加难以保证,导致进城务工人员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至今不能有效解决。

(四)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不足与执法难导致进城务工人员劳动保障滞后

首先,我国社会保险特别是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立法仍然滞后,给执法带来一定困难。现阶段,我国进城务工人员维权的基本法规就是参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法规。目前尚无针对2亿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规,单项法规也不健全。因此,现行法律法规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保护特别是社会保险方面的保护显得力度不够,导致执法难。

其次,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执法力度弱。例如,在社保基金的筹集上,由于当前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政策制度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力小,地方社保责任缺失,财政支出压力大的地区,政府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由于力不从心而普遍不予重视,造成执法难。

三、完善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对策

(一)^续深化城乡二元结构改革,解决进城务工人员“二等公民”的身份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进城务工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障权益上,是事实上的“二等公民”。因此,深化城乡二元结构改革、拆除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藩篱,是构建公平社会、城乡一体化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选择。目前,城乡户籍二元结构改革就是要放宽农民加入城镇户口的各种条件,允许在城市拥有固定住所和固定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城镇户口,逐步实行统一的居民身份管理办法和户籍制度,在政策上逐步使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权益以及子女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

(二)健全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解决他们与城镇职工同城不同权益的问题

要拓宽途径,吸纳进城务工人员进入城镇社会保险范围。一是要降低参保门槛,对于有固定住所、职业和收入稳定,已在城市生活较长时间的进城务工人员,应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险范围,其社保金缴纳办法应等同于城镇职工。对于那些流动性强,在城市尚无固定住所,收入低且不稳定的进城务工人员,应当降低他们的社会保险参保门槛,设计不同档次的缴费比率,让他们自由选择。二是要明确企业和劳动者的参保义务。目前,企业和劳动者参保义务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比率国家政策有明文规定,在执行这一政策时,地方可以依据本地情况制定地方性政策。三是要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会保险体系,妥善解决困扰流动性强的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

(三)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筹措力度,解决社会保险费供需矛盾突出、支出日趋困难的问题

资金的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短板,一是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要提高社会保险的比重,并做到逐年递增。二是要做到社会保险基金应缴尽缴,应收尽收。要严禁地方官员打招呼、批条子减免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国家要实行强制措施,或由工商部门吊销其经营执照。三是对企业应负的社会保险义务要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四)健全进城务工的相关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首先,要改变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滞后的现状,加强这一领域的立法力度。一方面要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法;另一方面要对进城务工人员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进行立法,从法律上明确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权益和义务。其次,劳动监察等执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执法逐步减少企业对员工的侵权行为,在企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对劳资纠纷多发企业,予以建档和进行重点监控。依托网络平台,实现劳动监察网络化管理,提高了劳动监察的效率效能。

第5篇:社会保险权益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所谓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指国家为工作中或者一些规定的特殊事件中受到意外损伤、职业病伤害的劳动人员供以医疗服务以及经济方面上的补偿,并且为由于上述两种原因导致死亡的劳动人员的亲属供以相关补助物资等的社会保险体系。其实,也就是将工伤事故风险进行转移的一种形式,根据事故发生前所规划的补偿方案,来解决事故发生后给人们造成的经济困难以及精神忧虑,进而保证人们能够正常生活。

一、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工伤保险涉及范围不够广泛

现阶段,我们国家实施的工伤保险体系重点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并未把非企业模式的单位职工纳入保险范围内,而且有些被纳入参保范围的部分私人投资企业、涉外企业及雇佣职工的个体经营方,也往往用各种理由不为劳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保险涉及的范围只集中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但是安全生产对于比较薄弱的中小型单位,尤其是民营企业以及危险系数较高的单位(例如煤矿、建设企业等)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很少。总体而言,在不包含所有农村人员以及农民工的人数基础上,二零零二年我国参与工伤保险的职工总数达到总人数的42%,而且表现为逐渐上涨的趋势,但是和日本97%左右的涉及范围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距。

2、获取工伤赔偿很困难

劳动人员获得工伤赔付存在一定的困难:第一,因为法律监督以及关于追偿权的规章制度不够完整,我国正在大力建设和制定标准的法律框架,当然不能避免的是会产生一些法律漏洞以及一些社会管理不周全的地方,存在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不够先进、法律执行不到位、监督力度不都等现象。第二,《社会保险法(草案)》只明确了对医疗资金的补偿权,针对某些工作伤害是用人单位故意或者某些意外引起的,就算用人单位支付了工伤保险费,但是并没有规定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应当享有的追偿权,而且《工伤保险条例》在实际执行中也欠缺一些与其相匹配的标准性文件。第三,工伤确定调查取证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关键是因为少数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单位,经常以未和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为理由,不给工伤人员申报工伤认证,然而员工自行申报工伤的时候,又由于没有有力证据,因此不容易获得赔偿。

3、工伤保险制度和事故预防未紧密相连

在工伤保险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工伤补助金都和职业康复以及工伤防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比如,在德国,工伤保险组织就把最重视的地方和工作重点置于事故防范上,尽一切可能地供以康复帮助,而且还从工伤保险资金中分出部分专款运用到职业康复以及工伤防范的任务中。然而在我们国家,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明确了“工伤保险应该和事故防范以及职业康复相联系”的规定,但是,并没有确切的说明职业康复与工伤防范所需要的费用比例,有重视工伤认定、轻视工伤防范以及职业康复的趋势,进而致使这两个工作的开展缺少足够的资金。

二、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1、进一步调整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机制

完善工伤保险系统的实行制度应该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缴费制度,二是资金管理。制定合理有效的费率制度应该建立在企业差异费率的基础上,结合每个企业工伤发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活动费率,详细地应该结合本年出现工伤事故频率确定浮动数,同时和明年的费率进行一定的调整。另外,对于某些以完成有关任务为时期的企业,还需要制定临时人员缴费机制。比如在日本,就对于某些“有期限任务”的企业(建设企业等),实行确定缴费绝对额的形式让其缴费。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该仔细核对资金的收取和支付任务,防止资金流失的现象,而且需要明确规定对应的缴费责任,以免出现工伤事故补交再投保的现象,并且社会保险机构需要和工伤定点医院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相关制度,真正做到工伤和疾病的区分、伤势和药物的相符。

2、规范立法,营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首先,规范法律制度既需要参照国外的一些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案,又要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吻合,进而完善工伤保险的相关制度以及相对应的法律保障文件,比如,完善社会劳动保障而颁布的《工伤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伤认证步骤,制定《劳动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用来规范劳动技术鉴定的机构和相关程序,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使工伤医疗服务以及相关机构的责任制度更加标准化,这些都能够有效的促进良好法制氛围的构成,而且还可以防止出现职工获得工伤赔偿有困难的情况。其次,需要将现在忽视事故防御的情况进行改善,工伤保险应该和工伤防御以及工伤康复联系在一起,设置对应的防御组织,对企业有危险的职位以及从事危险系数较高的工作人员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制定职业危害分布网点和员工健康资料,同时实行跟踪调查,了解其身体变化情况,进而提高职业病防御工作的能力。此外,还应该加强法律执行力度以及监督力度,对部分企业未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度,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就进行生产,而且致使工伤事故常常发生的企业应该给予严重惩罚,情况严重的还应该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

三、结论

工伤保险与人们的生活、社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劳动人员生命权以及健康权的有力保障,是社会保险系统中最主要的构成部分之一。所以,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免工伤保险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效保护劳动人员的权益。此文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经常出现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有效的建议,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郎敏慧.浅议企业工伤保险问题及对策[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2,(07)

第6篇:社会保险权益管理办法范文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的要求,不断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在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保护女工权益及禁止使用童工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政策,对规范劳动用工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由此而引发的争议、纠纷甚至也时有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任务十分繁重。《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为各级政府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平安浙江”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

(一)关于监察管辖问题。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属地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市、县(市)实行属地管辖。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按养老保险现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实施;其他原由省劳动保障厅实施管辖的省属、中央属、部队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移交其用工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市和市辖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划分,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效能、便民的原则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关于举报奖励问题。各地要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重大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和重大社会保险骗保行为等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实施奖励。举报人是指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之前,主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检举、揭发该违法线索的组织或者个人。奖励对象为经查实应行政处罚案件和“非涉案”的举报人。奖励标准原则上为每案200元—2000元,具体奖励额度按照罚没金额或违法程度确定。在同一案件中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励金。奖励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三)关于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问题。各地要根据《条例》规定,抓紧在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工资支付担保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筑业、装潢业和交通水利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金的额度按工程款1%—3%确定,保证金向指定银行预存,工程验收通过并不发生工资纠纷6个月后返还保证金;租用场地经营企业、已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和各地认定的其他特殊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金的额度按企业月工资总额3—10倍确定,保证金向指定银行预存,连续2年不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返还保证金。有关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四)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违法行为的查处问题。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实施查处;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向地方税务部门举报投诉,或将举报投诉案件及时移送给地方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做好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工作。

三、加强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切实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监察任务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并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尽快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与任务相适应,并在经费、装备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当前,各地可在劳动保障监察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或设立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同时,要积极做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聘任工作,充分发挥部门和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作用,尽快形成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网络。

第7篇:社会保险权益管理办法范文

兴办福利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落实国家保障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劳动权利,鼓励企业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国家为鼓励企业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对福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福利企业的扶持,对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的关爱。各镇(区)、各相关部门要从关心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办福利企业,做大做强现有企业,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严格审核申办福利企业的相关手续

福利企业是以安置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为前提。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103号)和《〈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民福〔〕30号)的规定,民政部门要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公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严格执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日制度,及时审核上报企业申办福利企业的相关材料,要重点审核该企业是否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规定,招用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

三、切实明确福利企业管理的各自职责

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福利企业,必须建立科学、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各镇(区)、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整体联动,努力为福利企业搞好服务,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维护好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一)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核申办福利企业相关手续的同时,切实履行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残疾职工在职在岗。在福利企业年审时要会同各镇(区),对福利企业进行认真审核,对假冒、挂靠、比例不足、不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要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二)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092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7号)文件规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符合福利企业认定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到位。同时,要加强税收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福利企业的涉税风险,通过运用对福利企业的政策辅导、日常巡查、纳税评估等多种管理办法,及时发现和解决福利企业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于套取或骗取国家退税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三)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意见》(民福〔〕20号)精神,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福利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加强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用工监管和指导,确保福利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切实保障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四)市残联要根据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维护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民福〔〕27号)精神,认真做好福利企业《残疾人证》的换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福利企业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的专用通道和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方便福利企业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同时,要严格发放条件,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强化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各镇(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7号)文件规定,严禁向福利企业强行摊派、索要各种名目的费用,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福利企业也要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四、着力加强福利企业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8篇:社会保险权益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灵活就业;社会保障;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7)05-0031-03

一、灵活就业的含义

目前我国关于灵活就业的概念尚未统一,笔者在此引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劳动科学研究所的《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2002年) 对灵活就业所作的界定:所谓“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一个或者几个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灵活就业形式的特点表现为“四个不固定”,即:劳动关系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岗位不固定。

一般而言,灵活就业包括三大类型:自雇就业、受雇就业和独立就业。自雇就业者拥有雇主和雇工双重身份,比如个体经营者、合伙经营者或小型私营企业主。受雇就业包括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派遣就业、远程就业等形式,其中,非全日制就业和临时就业是灵活就业的主要形式。独立就业者也称为自由职业者,在劳动关系上不受雇于任何单位,而是根据自身特点与雇用者建立服务关系,工作完成后按工作量计算报酬。独立就业者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拥有一技之长的高素质专业人员,如图纸设计、美术编辑、财会审核、翻译、导游、保险推销员、自由撰稿人、中介服务者等,另一类是没有任何技能的低素质劳动者,比如家庭小时工、油漆工、粉刷工等打零工者。

二、灵活就业将成为我国就业的重要形式

(一)我国灵活就业的现状

我国的灵活就业在最近几年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迅速发展,虽然我国灵活就业的规模大小尚没有一个准确统一的数据, 但是比较一致的推算和观点是目前的灵活就业人员约在1.2-1.5亿。如此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表现出以下特点:

1. 灵活就业主体的来源丰富。我国灵活就业的主体主要由四大部分构成: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农民工进城后基本上都是以灵活就业的形式工作, 是灵活就业的主力军;二是城市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这些人在失去原有工作后及找到新的稳定工作之前,也都是以灵活的形式就业,有的甚至会长期灵活就业;三是受过高等教育而尚未找到稳定职业的高校毕业生, 他们知识水平较高并且拥有一定的专业特长, 在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条件下难以找到称心的工作,因此短期内只得选择灵活就业;四是其他人员,比如部分退休人员、兼职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等。

2. 灵活就业涵盖的领域广泛。灵活就业不仅存在于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小型私营企业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市政部门、社区街道和机关事业单位也经常雇佣临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或小时工等。此外独立就业者涵盖的领域更是广泛,既包括律师、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等高层次的自由职业者,也包括家庭小时工、街头摊贩、装修工、环保工等低层次的从业者。

3. 灵活就业的行业分布不平衡。在批发零售行业、餐饮、环保、装修等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业以及传统的制造业、采掘业和建筑业,灵活就业人员比重较大,而在计算机通讯、金融保险、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等知识和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灵活就业比重很小。这和我国目前灵活就业人员中没有任何专业技术的低素质劳动者占绝大多数有关。

4. 灵活就业的劳动关系复杂。灵活就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和小时工大多数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出现了“有劳动没关系”的现象。即使有劳动关系,由于灵活就业者流动频率快,就业岗位和工种变更频繁,也导致劳动关系出现非正规、不稳定以及短期化的特点。灵活就业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灵活就业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在我国发展灵活就业的意义

现阶段灵活就业在我国出现蓬勃发展的势头,不仅从业人员规模庞大,而且涵盖的领域非常广泛。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预计,在未来10-15年,灵活就业将成为我国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灵活就业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并且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原因在于它的发展对经济的正常运行、社会的稳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积极的意义。

1. 灵活就业是缓解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就业压力持续增加, 全国城镇新增劳动力1223万人,600多万下岗职工等待就业,同时还有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这对我国的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这种就业形势单靠正规渠道增加就业岗位远远不够,而是应该多渠道、全方位开拓就业途径,改变就业形式,扩大就业领域。灵活就业就是缓解就业压力、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灵活就业对劳动者技能和素质的要求以及对创业资金的数量要求不高,就业的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都比较灵活,包容性大,适合于各类群体的就业需求。

2. 灵活的服务供给可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社区服务的需求也在增加,除了传统的托幼、托老、送报、维护修理等便民服务,对新兴的家政服务、母婴护理等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这些灵活的社区服务可以由经过训练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 既可以满足人们消费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又可以创造就业岗位,在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3. 灵活就业可以满足某些部门灵活用工的需求。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企业为应付瞬息万变的产品市场, 必须随时调整自身的生产规模和产品结构,与此相对应企业必须采用灵活的用工方式和组织管理方式,尤其是一些高科技、专业化服务的新兴产业部门,因此对灵活就业产生了很大的需求,为灵活就业的发展提供了广泛的空间。

4. 灵活就业满足了不同层次劳动力的就业需求。一方面,由于灵活就业的包容性很大,可以为素质和技能较低的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保障了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有利于减少城市贫困,缓解社保基金压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灵活就业的方式也满足了高素质人员的就业需求。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很多知识和技能水平较高的劳动者对就业形式也产生了多样化的需求。由于所从事行业的不同,他们或者需要到不同单位兼职,或者作自由职业者,或者需要不断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灵活就业可以满足这种多样化的需求。

由灵活就业在我国发展的现状以及对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可以预测,它将是我国一种非常重要的就业方式,将改变传统的正规就业形式,改变人们的传统就业观念。因此政府应该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以鼓励和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但目前我国灵活就业的发展却在社会保障这一环节遇到障碍,发展缓慢。

三、灵活就业的发展缺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

我国灵活就业在社会保障这一环节所遇到的障碍主要是目前我国缺少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以及相应的政策法规,导致我国目前灵活就业人员被社会保障体系拒之门外、参保率低、相应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一)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排斥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

由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针对传统正规就业方式设定的,因此有很多条例的规定以及管理方式的设计排斥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比如:(1)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以正规劳动关系的确立为先决条件,要求就业者或参保者首先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然后才能通过用工单位为就业者办理参保事宜。这一规定排斥了灵活就业者的参保,因为灵活就业者的四大特点之一就是劳动关系不固定,他们流动频率非常高,和用工单位之间往往并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因此被社会保障拒之门外。(2) 社会保障制度的参保条件决定了社会保险机构直接面对的是用工单位,参保人员的登记、逐月申报及费用的征缴等一系列管理方式也是面向用工单位设计的,经办机构人员少,业务量大,很难向单个参保者提供个性化服务,明显不适合灵活就业者的参保要求。(3) 即使某些省市和地区社会保障规定有所放松,制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管理条例,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和配套服务机构,并且在缴费基数、缴费率等方面制定的水平较高,不适合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低者占大多数的客观现实,因此灵活就业者参保率仍然非常低。

(二)我国缺少统一、灵活的社会保障系统

灵活就业与正规就业相比最大特点就在于其在劳动时间、劳动关系、工作地点和岗位、劳动收入等方面具有不确定性,他们随时都会终止原来的劳动关系,变更工作时间和地点,当然劳动收入也会随着改变。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相对滞后,一方面在社会保险账户的建立、缴费基数、缴费率、缴费时间和地点等问题上缺少灵活性和个性化,不适合灵活就业者从业特点,另一方面在缴费账户建设方面缺少全国统一的网络系统, 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有别,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障政策差别大,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操作程序非常复杂,甚至不提供转移和接续服务,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在岗位、单位和地区之间转移和流动后社会保险关系的中断,不仅阻碍了灵活就业人员行业间、区域间的流动,而且抑制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热情。

灵活就业的多变性特点要求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关系的管理应是一种动态、灵活的、全国统筹的网络化管理,以满足不同年龄、不同类型、不同收入水平等各个层次灵活就业人员对参与社会保险的个性化要求,吸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进而简化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和接续的手续,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在行业间、区域间流动的后顾之忧。

(三)社会保障政策对灵活就业人员激励不当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针对正规就业形式设计的,缺乏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吸引力和激励机制。社会保障政策的激励不当导致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低和逆向选择等现象。

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大多数地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在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其制度设计使缴费基数的大小和缴费年限的长短对月基础养老金没有影响,对月养老金总额的影响也不显著, 因此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普遍选择较低的缴费基数,并尽可能地缩短参保的期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15年就中断缴费,或者等待退休前15年才开始参保。针对旧制度激励不足而导致缴费低的问题,目前已有省市开始对该条款进行修订,把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基数和年限挂钩,实行多缴多得的激励措施。

在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险种中则出现由于保险制度的激励不当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年龄较大、身体状况较差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比率较高,而年轻人、身体状况较好的参保比率较低,导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入不敷出。在工伤保险方面,伤亡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从业者参保比率较高,伤亡事故发生率较低的行业从业者参保比率较低。医疗和工伤两个险种中出现的这种逆向选择现象是我国目前保险条例不完善、激励不当的一个重要表现,影响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更不利于在灵活就业人员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四)立法缺失,灵活就业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尚不健全,虽然有些省市出台了相关法规,但层次偏低且不系统,可操作性比较差,因此很难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方面的正当权益。另外由于社会保障法规对灵活用工单位缺少必要的约束措施,导致大多数灵活用工单位逃避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就业压力不得不接受用工单位的要求,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社会保障知识在灵活就业群体中认知度较差

由于大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障知识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渠道不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对社会保障知识的认知水平比较低,了解十分有限。比如有媒体对灵活就业者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对保险的具体内容还不清楚,还有人甚至完全不知道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5种社会保险,这说明很多灵活就业人员对社会保险仍处于无知状态。即使有些人有所了解,但对其相关政策也不清楚,不知道如何参保,参保后可以享受何种待遇,也无法区别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众多方面不适合灵活就业人员,难以满足他们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 设计上的缺陷与不足在灵活就业群体日益扩大的今天逐渐暴露, 因此我国应该改革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开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新渠道,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灵活就业在当前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四、改革社会保障制度,适应灵活就业趋势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一项大工程,并非朝夕之间能够完成的,因此对于这项改革我们首先应该设计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然后分阶段来安排改革进程。关于改革总体目标和方向的设计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增强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灵活性

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应该将灵活就业群体参保作为其长期发展战略和正常业务管理内容,专门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条件、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缴费方式、可享受的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并且新设计的保障政策既要与现行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需要。比如在参保条件方面,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的名义参加而无需提供劳动关系;在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方面,为了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能力较弱、待遇要求不高的实际,允许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标准缴足规定的最低年限即可享受待遇,同时实行可享受到的保险待遇与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政策,即多缴多享受,以鼓励和刺激有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并延长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比例应按照无历史负担条件下的收支平衡来重新设计,避免让灵活就业者这一弱势群体承担历史包袱;缴费方式可以按月、季、年缴纳,既可以个人缴纳,也可以由用工单位代为缴纳,允许中断后再补缴或续缴,缴费时间可以累计折算成标准缴费年限,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已至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仍没有达到规定的最低年限时,允许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和自己的缴费标准,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来补足缴费年限。

在保险险种的设计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强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对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可以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收入差异、工作性质、行业特点、健康状况等实际情况,在参保办法、待遇享受等方面进行灵活调整,由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是否参保。

(二)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社保征缴技术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管理制度是针对用人单位设计的,业务量大而业务窗口少,很难为灵活就业者的个人参保提供服务。因此在管理制度方面,一方面要改变原来面向用人单位的管理方式, 服务对象转变为既面向用人单位又面向个人,以是否缴费为依据,而不应以有无固定用人单位、单位是否参保作为建立、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要改变业务方式,增设直接接待和受理灵活就业者个人参保的“社会保险服务窗口”、组建专业的社会保险业务代办机构、成立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简化的程序, 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缴费、转移和接续更加方便快捷。

此外,我国的社会保障技术也急需创新,建立社会保障关系信息库和全国统一的数据网络,必须充分考虑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和劳动地点的多变性、不确定性与社会保险关系的惟一性、确定性的对接问题。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下,信息互联互换,参保人员在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一个账户,就可以在全国各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方便了就业单位不稳定的灵活就业者以及在区域之间频繁流动的灵活就业者建立、接续社会保障关系,满足他们参保的特殊需求。同时这种连续、快捷的服务也会吸引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三)完善社保立法,加强社保宣传

完善社保立法首先要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律地位和参与社会保险的权利,使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和参保方面得到基本的法律保障。其次要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的行为,对用工单位和灵活就业者及时提供社会保险问题的指导和咨询服务。最后要保证社保立法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真正能够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合法权益。

针对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对社会保障知识认知不足,还应该加大社会保障知识的宣传力度。宣传方式和宣传渠道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比如可以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定期开办社会保障知识讲座,或者通过报纸或印制一些宣传册来普及社保知识。通过宣传可以使更多的人了解社会保障的原理、目的,熟悉参与社会保障的程序和办法,并能清楚地知道参与社会保障后可以享受的待遇。

综上所述, 灵活就业是国际上就业形势发展的一种趋势, 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却不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非常低,生活水平得不到保障。为了解除灵活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我国应该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设计灵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管理办法,创新社保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库,以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同时还要完善社保立法,以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江. 对灵活就业的思考[J]. 内蒙古煤炭经济,2006(6):17-19.

[2]翟年祥,宗跃,张波. 我国灵活就业:现状、问题与对策[J].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3):113-117.

[3]严边霞. 促进我国灵活就业形式发展的对策思路[J]. 经济问题探索,2005(10):119-121.

[4]郑俊.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J]. 内蒙古农业科技,2005(6):15-16.

[5]何平,华迎放. 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险[J].中国劳动,2005(11):15-18.

[6]王浩林. 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对灵活就业的影响研究[J]. 中国经贸导刊,2006(18):28-29.

第9篇:社会保险权益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企业;劳动用工;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01

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概述及重要意义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是企业通过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并依据相关法规对员工进行管理,在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等的基础上,对员工的聘用、培训、组织生产、报酬等方面予以管理,以实现员工与企业全面发展的目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所有制下各类经济组织的劳动用工管理也不断完善,但一些老企业仍存在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的问题,长期无法解决,员工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新形势下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对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有助于细化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有效预防劳资纠纷的发生。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可以使企业在制定用工管理办法时,充分考虑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各种可能出现的纠纷,进而制定相应的细则予以明确双方权责。另一方面,促使企业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进而形成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有利于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二、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现存问题分析

1.企业与劳动者双方法律意识淡薄。从企业角度看,其对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不重视,往往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的用工管理办法不合理,某些条款甚至与国家法规相违背。不少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公平性不足,这也是导致后期劳动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从劳动者方面看,部分劳动者缺乏法律常识,频繁跳槽、违约的情况常有发生。加上有些务工人员本就抱着临时就业的想法,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无疑会增加劳动用工管理的难度。

2.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首先,用人企业缺乏对劳动者相关信息真实性的核实。有些员工在签订合同时,随意填写信息资料,而企业未能严格把关,双方不负责任的做法易给后期的维权带来隐患。其次,一些企业用工合同管理混乱,没有专人负责保管。尤其是对临时工等的合同管理,管理人员往往应付差事,将用工合同档案随意堆放,丢失问题时有发生。最后,用工合同更新不及时,不少劳动者合同到期后续聘后,未能及时续签合同,导致员工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3.劳动合同履行不到位,薪资拖欠问题突出。虽然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用工合同,也对相关权责进行明确规定,但不少企业未能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尤其是拖欠工资、不给员工参保等现象突出。一些企业支付工资往往低于承诺标准,且常以各种名义克扣员工工资。有的企业为了补充流动资金,甚至将拖欠员工工资的方式作为融资手段,严重损害了员工利益。另外,为了节约成本,部分企业不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使劳动者应享有的福利难以得到落实。

4.同工不同酬现象较为普遍。受传统用工观念的影响,企业不同类型用工人员即使从事同类型岗位的工作,也得不到相同的福利待遇。随着相关劳动法规的颁布实施,劳务关系双方矛盾日渐显现,由此引发的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业务外包人员从事了外包业务范围以外的,企业的部分专业技术岗位等,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无法享有同酬待遇。个别企业招收劳务派遣工仅为降低人工成本、不超定员,实际上却从事与劳动合同制员工一样岗位的工作,同工不同酬。

三、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对策建议

1.增强劳务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一是通过媒体宣传和各种社会舆论来普及劳动法律知识,通过相关知识和案例的学习,使企业和劳动者了解国家政策和法律,明确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帮助企业完善用工管理制度,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二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于违反劳动法规的企业坚决予以曝光和公布,进而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进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关系双方自觉树立遵守法规的意识。

2.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一方面,规范企业用工合同文本,加强合同签订的审批。起草的各类标准合同文本必须要经法律部门审核,通过后才可选用。合同中要尽可能涵盖劳动者的重要信息,经相关人员核实后再签订合同。另一方面,要规范签约、合同保管、解约等的流程,制定详尽规范的制度和流程,避免不规范操作。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用工合同的管理,指定专门的地点进行存放,防止合同文件损坏、丢失等严重过失行为的发生。此外,要建立劳动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时更新劳动合同信息。

3.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监管力度,充分运用现有的执法手段,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对于各类劳动用工违规、违法问题,要责令其限期进行改正;对于敷衍了事,拒绝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另外,政府应组织相关权利部门,针对企业劳动用工问题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集中整治劳动纠纷多、劳务派遣用工多的企业。各职能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无故随意克扣或拖欠工资的企业,加大经济上的处罚力度,并对负责人进行问责。

4.打破“身份”界限,推行岗位管理。企业要依法清理各类用工人员,打破“身份”界限。首先,要依法清理关联企业在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本着先退回再适时竞聘的原则,选择本企业需要的专业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其次,清理借出到关联企业的员工,按照自愿原则,对于回归本企业的,由本企业逐步、有序地妥善安置。最后,解决交叉混岗问题。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等从事本企业管理岗、专业技术岗的情况,要通过考试考核、公开竞争上岗,将优秀的员工转聘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实现同工同酬。

参考文献:

[1]周兴林,章坤英.企业劳动用工改革及劳资关系趋势的分析与对策[J].人力资源管理(学术版),2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