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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确定的标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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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确定的标准

第1篇:固定资产确定的标准范文

【关键词】 固定资产; 会计; 税务; 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同时实施,加大了企业会计工作的难度。如何正确理解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确认标准比较

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会计和税法均未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根据新税法规定,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也是固定资产,取消了必须满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比较

(一)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会计上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取得的不同方式,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其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2.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3.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其初始入账价值应包括弃置费用。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弃置费用应按照现值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

(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应当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新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三)两者的比较

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固定资产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面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主要是:

新会计准则规定分期购买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该以购买价款的现值确定,引入了现值计量属性;新税法对于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购入固定资产仍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并未使用现值计量。

新会计准则对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要将其弃置费用折现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而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处理。

三、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比较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由于会计和税法在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等方面的规定不同,造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折旧比较

1.会计关于折旧的规定

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应为其实际成本扣除按会计标准计算的累计折旧以及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余额。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选择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此,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2.税法关于折旧的规定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其计税基础应为固定资产实际成本扣除按照税法提取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

按照新税法规定,企业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法。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新税法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出了规定,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条例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短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到4年;电子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由5年缩短为3年。

新税法取消了固定资产残值的具体比例,仅要求企业合理确定残值,并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两者的比较

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规定不同,固定资产折旧上的差异主要是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两个方面。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折旧方法;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因此在折旧方法上二者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而新税法则详细规定了各种类型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果会计处理时确定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的不同,则会产生固定资产持有期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新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均未规定具体比例。但是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二)固定资产减值比较

1.会计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

按照新会计准则,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固定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2.税法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

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资产可能已经发生了减值的迹象,而没有实际发生资产的损失时,在税收上不认定为资产的减值,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有资产实际发生了损失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在税收上经批准才可以认定为损失,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两者的比较

会计和税法之间在资产减值上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提取的减值准备可以在计算利润时扣除;而新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6.

第2篇:固定资产确定的标准范文

一、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固定资产购置的会计核算流程不够严谨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是通过“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的。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列支,支付款项时,借记“事业支出”、“专款支出”、“专用基金一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固定资产入账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这两组分录之间不存在勾稽关系,不能确切明了地反映固定资产购置业务的内涵。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单位往往只编制了付款分录而忘记编制资产入账分录,甚至有的单位除建筑物等价值较大的固定资产购建外,其他固定资产的购建只是“一支了之”。其结果是导致账外资产形成,甚至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体现不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核算固定资产折旧而以计提修购基金代替。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存在有形损耗(如自然磨损等)和无形损耗(如技术陈旧等)及其他经济原因,发生资产价值的减值是必然的。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计提折旧不仅仅是为了收回固定资产投资使企业将来有能力重置固定资产。而且是为了将固定资产成本分摊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合理确定各个受益期的损益。不计提折旧不能反映固定资产因自然损耗或经济发展的原因而发生了价值减损,另一方面,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使得损耗不能在成本中得以体现,人为地降低了取得相应收入的成本,不能真实反映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活动收入的成本,从而造成成本核算不全,少计成本费用,虚增结余。而在购买当年又全额列支,虚增了事业成本,不能真正体现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不能以累计折旧来反映使用过程中的损耗,其新旧程度无从体现。这样,虚增了资产总量,使得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从而影响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造成有些该投资的地方没有投资,而不该投资的地方却重复投资,形成国家资金使用的盲目性。

(三)修购基金的计提方法及其在报表列示上的弊端

现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提取修购基金来实现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价值损耗的补偿。修购基金计提的依据和比例并不是按照固定资产的实际损耗情况确定的,缺乏客观依据。收入多的事业单位多提修购基金,收入少的单位少提。这不同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方法:以固定资产原值为基础,按规定的比例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没有反映出其损耗,同时,又以计提修购基金的方式直接增加专用基金,从而增加净资产,造成重复计算。其结果是净资产中既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又包括从固定资产中提取的修购基金。这样使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指标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状况,导致部分会计信息失真。

(四)固定资产核算范围过宽

现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末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显得过于偏低。按照这样的标准,单位大量的电话机、办公桌椅等简易设备也列入了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这类物品易损易坏。更换比较频繁,核算的工作量较大。相对于其他价值较高的设备而言。这种简易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使单位固定资产核算范围过宽,而过宽的核算范围将给固定资产的管理、控制及核算带来弊端。

二、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及日常管理的建议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和大量现代办公设备的购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趋增加。为了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更好的核算和管理,笔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事业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财产的管理,建章立制。严格制度管理,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要将财产的管理使用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实行管理使用责任制,对财产定期进行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财产流失。

(二)改进固定资产的核算办法,建议取消“固定基金”科目。购买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取款”科目,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堵塞了漏记或是人为不记入固定资产的漏洞,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完整。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通过“事业基金一一般基金”科目来核算。

(三)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实行计提折旧核算。建议取消“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设置“事业支出一折旧”和“累计折旧”科目,完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从而保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增设“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四)适当提高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增加低值易耗品核算。将价值较低、易损易耗的物品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而在“低值易耗品”科目中核算,同时完善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保证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这种办法减少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范围,保证了固定资产统计、核算的准确性。

第3篇:固定资产确定的标准范文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或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上述规定的后续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是资本化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企业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固定资产原价。因已转入在建工程,因此停止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发生的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例1]甲公司有关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料如下:(1)2008年12月20日,该公司通过外包建成了一条设备生产线,建造成本为3 136 000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3%,预计使用寿命为6年。(2)2011年1月1日,由于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现有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已难以满足公司生产发展的需要,但若新建生产线则建设周期过长。甲公司决定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改扩建,以提高其生产能力。假定该生产线未发生减值。(3)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经过三个月的改扩建,完成了对这条印刷生产线的改扩建工程,共发生支出1 537 800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4)该生产线改扩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大大提高了生产能力,预计将其使用寿命延长4年,即为10年。假定改扩建后的生产线的预计净残值率为改扩建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3%;折旧方法仍为年限平均法。(5)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账务处理如下:

(1)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两年间,即,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发生前:

该条生产线的应计折旧额=3136000×(1-3%)=3041920(元)

年折旧额3041920÷6≈506986.66(元)

2009年、2010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 506986.66

贷:累计折旧506986.66

(2)2011年1月1日,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3136000-(506986.66

×2)=2122026.68(元)

固定资产转入改扩建:

借:在建工程2122026.68

累计折旧1013973.32

贷:固定资产 3136000

(3)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发生改扩建工程支出:

借:在建工程1537800

贷:银行存款等1537800

(4)2011年3月31日,生产线改扩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2122026.68+1537800=3659826.68(元)

借:固定资产3659826.68

贷:在建工程3659826.68

(5)2011年3月31日,转为固定资产后,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应计折旧额=3659826.68×(1-3%)=3550031.88(元),月折旧额=3550031.88/[(10-3)×12+9]≈38172.39(元),年折旧额38172.39×12=458068.68(元), 2011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 38172.39×9=343551.51(元)。

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343551.51

贷:累计折旧343551.51

二是费用化的账务处理。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可以先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归集,修理或改建项目完成后,在会计上一次性计入费用,税收上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或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例2]乙公司2010年办公楼装修发生110万元支出,会计确认为当期费用,则其账务处理为:

⑴归集大修理支出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 110

贷:银行存款(职工薪酬等) 110

⑵大修理支出转销时

借:管理费用或经营成本110

贷:长期待摊费用 110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分为费用化的一般修理支出和资本化的支出,其中资本化的支出又分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显然这是指不动产的改建支出。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已经足额提取折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对于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对于其他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发生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一定比例以上;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一定年限以上;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或市场售价明显提高、生产成本显著降低;其他情况表明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增加。

[例3]丙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根据需要于2010年1月1日对一处已经足额计提折旧的老厂房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后续支出90万元,丙企业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营业房屋进行更新改造估计延长3年使用期,但实际的使用期间为5年,则相应的纳税调整应分为两个阶段:

前三年申报所得税时,分别申报扣除30万元,合计申报扣除9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30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300000

申报第四年的所得税时,证明原先估计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发生重大差错,必须对原先估计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3年进行调整,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待摊费用22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第一年)75000

(第二年)75000

(第三年)75000

借:管理费用 225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225000

即前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调增7.5万元,合计调增22.5万元(90÷4),作为第四年的摊销金额申报扣除。申报第五年的所得税时,证明原先估计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发生重大差错,必须对原先估计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4年进行调整,即前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调增4.5万元(90÷4-90÷5),合计调增18万元(90÷5)。

参考文献:

第4篇:固定资产确定的标准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处理变化

**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要求上市公司于**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中央国有企业于2008年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核算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通过新旧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比较,来分析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变化,以期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更加准确的操作。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

**年11月21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旧准则)对固定资产所下的定义是: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需要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较高。而**年2月15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则改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不定期一个会计年度。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有以下两点变化:

1.1不再强调单位价值较高

这一修改变更了原制度中关于生产企业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需达到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单位价值需达到500元以上的价值量判断的硬性标准,将更多的判断自交给企业。更有利于发挥企业管理资产的能动性。

1.2使用时间要求发生了变化

新旧准则的“使用寿命”均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但两个文件的区别在于: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由原来的“超过一年”变更为“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这也就意味着,有些设备虽然使用寿命未到一年整,但跨过了一个会计年度的,也可以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例如,某企业某年八月一日购入一台设备,按旧准则规定,它的使用寿命需达到或超过一年,即至少到下一年的八月一日止才能将这台设备列入固定资产核算,但按新准则规定,这台设备的使用寿命只需超过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可列入固定资产核算。

二、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发生了变化

在新准则里面,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变小了。新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也就是说,在旧准则里面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畴的这两类资产在新准则里面不再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范畴。所以我们认为,较之旧准则,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上是缩小了的。

三、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发生了变化

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可分为初始确认和再确认两个方面。初始确认是指取得固定资产时入账价值的确认;而再确认则是固定资产取得后对后续支出、重估价等的确认问题。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计价,只是指对固定资产初始价值的确认。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以原值计价,即以取得固定资产并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依据。我们说固定资产价值确认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取得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在旧准则中,对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原值,要求按照评估确认或者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算。但新准则对此的规定则是,如果有公允价的,按公允价值入账,只有在没有公允价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和方法发生了变化

在新准则里面,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变大了。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包括固定资产的实物损耗、自然损耗和无形损耗。旧准则规定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具体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根据旧准则的这一规定,不用的机器设备是不提折旧的。但新准则规定,机器设备不管用或不用,均提折旧。此外,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寿命及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但新准则强调会计期末对固定资产的预期寿命、净残值和折旧方法重新估价,必要时可予以调整。

五、固定资产的核算发生了变化

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5.1旧准则对弃置费用未充分考虑

但新准则对某些行业的固定资产预设了弃置费用,并计入负债。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旧准则原来对这一类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新准则在考虑弃置费用的前提下对这一类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财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科目。要特别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只有电厂等特殊企业才能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并计入负债。wWw.gWyoO

5.2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核算也发生了变化

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盘盈在批准转销前通常是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批准转销后则从该科目转入“营业处收入”科目。按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旧准则是作为当期损益。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因为固定资产出现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解利润的可能性。企业在盘盈固定资产时,首先应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将两者的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次再计算应纳的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接着补提盈余公积,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最后调整利润分配,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举个例子:某企业于**年7月8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6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s].**.

第5篇:固定资产确定的标准范文

关健词: 中小学校 固定资产管理 管理措施

固定资产的特征决定了管理上的复杂性,固定资产管理上的问题暴露了它的严重性,从而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长期性。笔者认为,必须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健全组织,明确职责

学校必须建立三个层次的校产管理机制,第一层次是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总务主任为副组长、各处室主任为成员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第二层次是学校会计、财产总保管员为固定资产核算员;第三层次是确定下属各

财产保管责任人为财产分保管员。

二、加强核算,建立网络

1.确定范围,定好标准。

根据概念结合中小学校的实际,对各处室的财产分别进行归类管理,对符合规定的按管理办法执行。使管理人员明确了方向,责任到人,使资产得到了完整有效的增值。

2.设置科目,分类登记。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结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报表编制要求,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进行分类,具体可分为以下六大类:第一类是房屋和建筑物;第二类是专用设备;第三类是一般设备;第四类是文物和陈列品;第五类是图书;第六类是其他固定资产。

分类核算中,具体规定哪些内容是属于哪一类,然后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把学校固定资产分别按规定六大类明细科目进行登记,使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有序。

3.根据来源,计好单价。

为了正确地反映学校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和实际占用额,必须对固定资产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计价,而在学校固定资产的核算中,按原始价值、重置完全价值和折余价值三种来对固定资产计价,具体有以下几种计价标准:(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和运费、安装费等记账。(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减原有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的原价。(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6)盘亏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然后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7)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8)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的固定资产,可按暂估价入账,待确定后再调整。(9)用外币进口的设备等固定资产,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10)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11)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12)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记账。学校必须按以上计价的原则,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并登记入账。

4.建立账册,运用网络兼管。

(1)财会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对明细账进行总括分类核算,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具体反映各类别下每项固定资产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具体反映每种固定资产、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

(2)财产保管部门:设置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登记簿,应保证同财会部门入账口径一致。固定资产卡片是进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核算的账簿,要求以每一独立的固定资产项目为对象分别设置,每一对象为一张,并在卡上填写添置日期、类别、物名、数量、单价值、入账日期、来源、保管人姓名,同时按固定资产登记簿,并按固定资产的分类开设账页,账内按保管使用单位设置专栏,每月按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减日期序时登记,只记余额,不记数量,并按月结出余额。及时反映领用人、财产存放地点和财产保管人等情况。

(3)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发出登记表。各部门同时行动,留存一份定期将“固定资产登记簿,固定资产卡片”与“固定资产”总分类账,明细账的记录(每学期末或每年末),进行核对,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提高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效性的基本保证,也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应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采购及入库验收制度。2.固定资产保管制度。3.固定资产出借制度。4.固定资产赔偿制度。5.教职工调动办理财产交接制度。6.财产清查制度。7.建立维修制度。8.固定资产处置制度。9.做好清理后的账目处理工作制度。

四、定期督查,及时纠偏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能否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各项财产管理规章制度能否切实执行,落实到位,都需要强有力的规范化的督查。

总之,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中小学校的资产真实可靠完整,加强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已是迫在眉睫,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是做好财务工作的核心,健全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成功办学的关健。只要领导重视,管理人员素质提高,我们长期坚持,定能收到很好的成效。下面的公式很好的概括了这一点:领导重视程度+完善的管理监督机制+管理人员的能力和责任心=固定资产管理效果。

参考文献:

[1]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黄月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处理意见.武汉:财会月刊,2006.1.

[3]潘士安.谈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会计之友,2003.1.

第6篇:固定资产确定的标准范文

关于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会计处理,财政部曾于1999年6月第一次制定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2001年1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以下简称“原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2006年2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原准则和新准则未对“补价”下定义,只是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定义时,解释了一句“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所以“补价”的经济内涵应是货币性资产。企业之间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形成“补价”的基础应是双方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不管双方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何,只有在双方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相等的情况下,才会有支付“补价”和收到“补价”的可能。因此,笔者认为可将“补价”定义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由于双方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存在差额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货币性资产。

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属于货币性资产交换还是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要看“补价”占整个交换金额的比例。我国准则规定以25%为参考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原准则规定:

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上述比例如果超过25%,则应作为货币易处理。

新准则规定:

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上述比例如果超过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

二、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

原准则规定:

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新准则规定:

既可以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可以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新准则对于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标准计量换入资产的成本规定了相当严格的条件。即: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成本,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所谓具有商业实质,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确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能以公允价值计量,确认产生的损益。

1.换入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以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2.换入或换出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以调整后的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换入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三、换出资产损益的确认方式

原准则规定:

对于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收到补价方确认损益,但也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新准则规定:

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损益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计价基础,不论是否涉及补价,都要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若换出的是存货资产,其差额计入营业损益;

若换出的是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

若换出的是长期股权投资,其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如果以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计价基础,则不确认交换损益。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一)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

在非货币易情况下,无论是一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或者同时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其取得的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不涉及补价的,通常情况下根据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交易损益。

若换入的资产为存货的,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新准则规定:

若以公允价值计价: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若以账面价值计价: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不确认交易损益。

若换入的资产为存货的,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1】甲乙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甲公司以其不需用的电子设备与乙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的货运汽车交换。甲公司换出设备的账面原值为48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公允价值440万元。为此项交换,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设备清理费用5万元;乙公司换出的货运汽车账面原值为560万元,已提折旧为120万元,公允价值为440万元。假设甲公司换入的货运汽车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且没有对换出的电子设备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将电子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4 000 000

累计折旧800 000

贷:固定资产4 800 000

(2)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50 000

贷:银行存款50 000

(3)换入货运汽车的入账价值=445万元(4400000+50000)

借:固定资产――货运汽车4 45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 450 000

(4)结转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4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400 000

或将上述(3)和(4)合并编制下列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货运汽车4 45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 050 000

营业外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400 000

(二)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发生补价,交易双方中,必然是一方支付补价,另一方收到补价,支付补价方和收到补价方的会计处理不尽相同。

1.支付补价方

原准则规定: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

不确认交易损益。

新准则规定:

若以公允价值计价: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

应确认的交易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若以账面价值计价: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

不确认交易损益。

2.收到补价方

原准则规定: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的补价±确认的损益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用上述公式计算出的金额为正数,应确认为当期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易收益”科目;如果计算出的金额为负数,应确认为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易损失”科目。

新准则规定:

若以公允价值计价: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的补价

应确认的交易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若以账面价值计价: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的补价

不确认交易损益。

【例2】甲乙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甲公司以某土地使用权与乙公司的办公楼交换。甲公司换出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余额为760万元,累计摊销100万元,公允价值720万元;乙公司换出办公楼账面原值为900万元,累计折旧为160万元,公允价值为740万元,甲公司另支付补价款20万元给乙公司。假设甲公司换入的办公楼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且没有对换出的土地使用权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支付补价方)

第一步,判断该项交换是否为非货币资产交换:

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100%

=20/(20+720)×100%

=2.7%<25%(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第二步,计算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办公楼的入账价值=720+20=740(万元)

第三步,计算应确认的损益:

应确认的损益=720-(760-100)=60(万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7 400 000

累计摊销1 000 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7 600 000

银行存款 200 0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 600 000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收到补价方)

第一步,判断该项交换是否为非货币资产交换:

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100%

=20/740×100%

=2.7%<25%(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第二步,计算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740-20 =720(万元)

第三步,计算应确认的损益:

应确认的损益=740-(900-160)=0

第四步,会计分录:

(1)将办公楼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7 400 000

累计折旧1 600 000

贷:固定资产9 000 000

(2)收到补价时:

借:银行存款2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00 000

(3)将换入土地使用权入账

借:无形资产7 2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7 200 000

(三)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处理

原准则与新准则对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原则一致,但分配基础有区别。

原准则规定:

先确定换入资产总的入账价值,再按换入各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已确定的换入资产总的入账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新准则规定:

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7篇:固定资产确定的标准范文

    一、时间性差异产生与时间性差异转回的同源性

    如前所述,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所得税的处理上存在着两种差异,一种是在收入可确认性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叫做永久性差异;再一种就是在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上所存在的差异,这种差异叫做时间性差异。本文中我们将着力讨论后者。

    现在我们给时间性差异下一个定义:时间性差异,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这也就是说,我们对时间性差异做这样的一个概念界定,其根本原因在于时间性差异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存在着这么一个规律:企业所确认的收入、费用或损失可能先于税法也可能晚于税法,但都要进行确认。也就是说,从会计上来讲,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由此可见,时间性差异的产生与时间性差异转回是同源的。

    二、资产减值所得税会计中关于“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间界定值得商榷

    (一)资产减值所得税会计中的时间性差异及时间性差异的转回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果企业某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从当期的利润总额中扣除;因以前期间据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而转回的减值准备,也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例如,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对当期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只表明企业该项固定资产预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已经下降,即表明该项固定资产已经发生了减损,这部分减损应当立即确认为当期损失;但是,税法认为该项固定资产并未实际发生损失,会计上计提的减值准备并不表明该项固定资产实际发生了损失,不足以认定为实际发生损失的依据,而只有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项固定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如实际发生毁损等),其损失金额才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上论述,由于企业和国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企业的“预期损失”在税务部门看来有可能是与国家利益相违背的。而税务部门可以行得通的操作方法就是只有当资产发生“实际损失”时才允许企业在税前进行扣除。所以按照时间性差异的概念,企业一定时期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或转回的资产减值金额与税法认定损失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该时间性差异在计提减值准备的当期从利润总额中扣除,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待以后因原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消除而转回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增加转回当期的利润总额,但不会增加转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与实际发生损失可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这种时间性差异称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也就是指在未来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可以从实际发生损失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从而可见,资产减值所得税会计中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为资产实际发生损失的当期。

    (二)对资产减值所得税会计中“时间性差异转回”时间界定的质疑

    我认为,将资产减值引起的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间界定为“实际发生损失的当期”是值得商榷的,下面通过两个例题进行分析。

    例1:A企业04年末有应收B企业一项账款100万,当年计提5万元坏账准备(税法未予认定),05年该应收账款到期,B企业将100万款项如期全额偿付。

    按照资产减值中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间界定为“实际发生损失的当期”进行判断,此例中该项应收账款实际上并未发生损失,是不是5万元的时间性差异就 没有转回呢?事实上是,5万元的时间性差异已经在05年全部予以转回了。以企业所作会计分录进行说明

    1、不考虑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2、04年计提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   5万

    贷:坏账准备   5万

    3、对04年所得税影响

    借:递延税款  1.65万(5×33%)

    贷:所得税    1.65万

    4、05年收回款项

    借:坏账准备  5万

    贷:管理费用  5万

    同时: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应收账款  100万

    5、对05年所得税的影响

    借:所得税        1.65万

    贷:递延税款        1.65万

    可以看出,04年由于坏账准备所产生的5万元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在05年发生了相反的变化,这也就是说04年的可抵减性差异在05年转回了,但是05年应收账款并没有发生“实际损失”,那么按前所述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为“实际发生损失的当期”显然讲不通。但我们注意到:04年企业确定的会计利润要比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少5万元(税法不认定5万元的坏账准备),而05年企业确定的会计利润要比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多5万元(企业冲销坏账准备时,税法不认定为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因为税法从来就认定这部分坏账准备)。

    又如:例2:A企业一无形资产原值100万,00年末计提10万元减值准备(税法不予认定),05年末处置该无形资产取得收益110万,假定无形资产毋须摊销且至处置时也未发生实质性损失。

    1、00年计提10万元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  10万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万

    2、00年对所得税的影响

    借:递延税款   3.3万(10×33%)

    贷:所得税    3.3万

    3、05年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      110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万

    贷:无形资产      100万

    营业外收入      20万

    4、对05年所得税的影响

    借:所得税    3.3万

    贷:递延税款   3.3万

    可以看出,00年由于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所产生的10万元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在05年发生了相反的变化,这也就是说00年的可抵减性差异在05年转回了,但是05年无形资产也没有发生“实际损失”,那么按前所述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为“实际发生损失的当期”显然也无法予以解释。但我们注意到:00年企业确定的会计利润要比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少10万元(税法不认定10万元的减值准备),而05年企业确定的会计利润要比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多10万元(企业冲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税法不认定为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因为税法从来就没有认定过这部分减值准备)

第8篇:固定资产确定的标准范文

弃置债务;会计准则;确认;计量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10-0023-02

近年来,世界各国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资本市场开始也关注企业的环保责任和环保业绩。我国环保法规陆续出台,企业面临的境保护压力和资产弃置成本日益加大。我国会计准则明确要求石油天然气行业核算弃置费用,为企业通过逐步建立支付储备,承担资产弃置引发的环境恢复义务奠定了制度基础。但是我国有关弃置费用的会计准则对于其他行业是否也需要核算弃置费用则没有明确提及,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之间对于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异,不仅影响了企业履行资产弃置义务的能力,还影响了不同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我国会计准则对资产弃置费用的规范比较分散,对资产弃置义务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分别由固定资产、石油天然气和或有事项等具体准则规范,不便于企业全面系统的执行会计准则。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在制定专门的资产弃置会计准则的同时,扩大资产弃置准则的适用范围,以增强企业承担资产弃置义务能力,并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一、固定资产弃置债务的确认

一项债务的确认既要符合债务的定义,还要符合债务确认的条件。固定资产弃置债务确认的前提是要有弃置义务的存在,同时还要具备可计量的条件。

1.资产弃置债务确认的依据

资产弃置债务的确认要以资产弃置义务的存在为条件。根据资产弃置义务的来源,资产弃置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1)法定的资产弃置义务

法定的资产弃置义务是指企业在弃置固定资产时,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履行拆移、填埋、清理和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例如,1953美国《外陆架土地法》和1958年《日内瓦公海条约》要求“任何要废弃的或不再使用的安装设施必须整体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产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用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10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CAS4)应用指南规定: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

(2)推定的资产弃置义务

推定的资产弃置义务是指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企业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公开承诺承担的固定资产弃置义务。例如,“中石油”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对于处于人口密集地区的特定井,在弃置时采取的加盖或封堵措施。目前我国环保法律和制度尚不是十分完善,依靠法律要求确认弃置债务的范围还比较狭窄,企业主动承诺环保义占有比较大的比例。

2.确认条件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8年9月的国际会计准则《备抵、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IAS37)规定,当某项义务是由于过去事项而存在,与企业未来的活动无关时,该义务就应该被确认为一项备抵。IAS37将备抵解释为“时间”或“金额”不确定的负债。IAS37规定只有在下列条件满足时才能确认一项备抵:a.企业因过去的事项而承担了现时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b.履行该义务很可能会导致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c.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CAS4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CAS27)规定: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CAS13)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如果资产弃置义务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应当作为或有负债处理,不能确认为弃置费用。

二、固定资产弃置债务的计量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对弃置债务均采用资本化模式,对与资产弃置债务对应的资产弃置费用资本化为固定资产成本。

1.资产弃置债务的初始计量

按照FASl43的规定,资产弃置费用资本化的金额为未来弃置义务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其折现率为对该资产弃置债务进行初始确认时有效的信贷调整后的无风险利率。

IAS37要求:“确认的备抵金额应该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日清偿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因此在计量备抵的时候,企业必须考虑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果货币的时间价值是重要的,企业还应对备抵折现”。

CAS27规定,企业在初次计量弃置费用时,应按照CAS13的规定进行合理的估计,确定弃置费用的最佳估计数,利用现值技术,采取合理的折现率将预计期末发生的弃置费用予以贴现并资本化,同时确认“预计负债”。

2.资产弃置债务后续计量

IAS37要求,在每一期资产负债表日都应对备抵进行复查,并进行调整使之能反映目前最合理的估计。如果代表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不再可能流出企业以清偿义务时,则应将备抵转回。

FASl43规定,在后续的会计期间,会计主体要确认每个期间的负债金额变化,包括:(1)时间的推移。由于时间的推移而引起的资产弃置债务的变化,应增加该负债的账面价值,同时作为一项增加费用在损益表里予以列示。(2)对原来估计的未折现现金流量的年限或金额的修正。对于金额增加的修正,应按信贷调整后的无风险利率作为折现率进行折现;金额减少的修正,则按最初负债被确认时存在的信贷调整后的无风险利率作为折现率进行折现。企业还应当在其后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弃置费用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地反映当前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表外披露。如政策法规变化、通胀因素等。

3.资产弃置债务的分摊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将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弃置费用按其现值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和相应的预计负债。计入成本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计提折旧。另外,每期需根据预计负债的余额计提利息,在预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贴现率)计算每一期的利息费用,确认财务费用的同时增加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这样未来发生的弃置费用,分为本金和利息两部分,通过两种渠道在资产持有期间计入损益,本金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通过计提折旧计人损益;预计负债每期计提的利息,通过财务费用计入损益。

三、对我国会计准则的改进建议

1.扩展弃置债务准则的适用范围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和快速发展,节能减排,降低消耗的压力日益增加,各种环保法规已经明文要求企业承担资产弃置义务。例如,对于煤炭开采企业而言,当煤井达到经济开采极限时,需要封堵煤井,拆除地面设施,并且必须根据相关环保法规的规定,恢复自然环境的原貌。因而,固定资产弃置义务是诸如煤炭企业等采掘企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资产弃置准则是以固定资产弃置是否会对环境或生态产生污染或损害为判断标准,而不是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产生污染和损害为标准。只要企业固定资产弃置受环保法规约束,或者承担推定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义务,就具备核算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条件,不应当将其局限于石油天然气行业。而且资产弃置债务具有准备性质,通过弃置债务的核算,可以将与其对应的费用支出前移,抵减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经营利润,增强未来承担资产弃置义务的现金支付能力。

2.制定单独弃置费用准则

根据英美等国法律,固定资产弃置义务大都集中于几个对环境有较大潜在威胁的特殊行业,包括煤炭和石油天然气开采等,特别是海上石油开采资产弃置要受国际公约的约束。因此,资产弃置债务属于特定行业的会计事项,可以借鉴SFAS143的相关做法,通过制定专门的会计准则对资产弃置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对其确认标准、计量方法和信息披露进行明确的规范,而不是将其分散在不同的会计准则之中,以便为企业进行资产弃置会计核算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

[1]冷平生.论资产弃置会计的国际比较[J].财务与金融年,2008,(06).

第9篇:固定资产确定的标准范文

摘要:非货币易会计准则是我国现行会计准则重要的组成部分,为规范不涉及或很少涉及现金的非货币易提供了依据。非货币易会计业务一方面加快资金周转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如一些企业会计利用非货币易来操作利润等问题。本文试图从非货币交易会计的内涵入手,阐述了其会计处理中需要了解和注意的地方,并给出了一些自己对非货币易的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非货币易会计;补价;会计处理;完善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述及判断标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现金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参考原则为:补价占整个交易金额的比例低于25%,其中: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或者,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应判断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会计处理应遵循该项新准则的有关规定。

二、商业实质的判断

商业实质的判断对于企业判断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入账价值的确认和损益的确认方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业实质的判断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换入资产与换出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而导致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则表明该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四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三、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

1、换出或换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交易性证券、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2、换出或换入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对于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调整后的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四、对我国非货币易会计处理完善的思考

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随着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已经更加的活跃,会计政策的选择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也会有所不同。而且,在实施公允价值的过程中,活跃的市场是一个前提条件。但是我国的相应的法律政策和监督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所以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在非货币易方面已经完善了,公允价值充分实施的大环境并没有根本实现。从发展的角度看,非货币易会计在我国会计领域的发展与推广势在必行,为了有力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我们必须不断关注这方面的改革和完善,以求更好的为我们国家的经济服务。

(一)对非货币易准则层次上的完善

可以说完善“非货币易”准则的关键,要明确非货币易的基础,改进增值税的处理,明确补价原因是处理补价的关键,增加非货币易的披露内容,划清与债务重组的界限。由专家组成监督机构对准则实施中出现的不足和效率问题进行监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予以指出,最大程度上抑制损失。

(二)对满足我们自身特点的会计制度

而与国际上不完全相同的要积极予以对外公开,加大宣传力度。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国家,考虑国情和实际就非常重要。比如说,从理论上讲,非货币易换入的资产的入账价值应该是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但鉴于我国的商品市场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完善,资产的公允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为避免某些公司利用非货币易谋取利益,我国新准则规定对于换入的资产入账价值应再加上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这可以看出我国会计政策制定上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在非货币易上决不能生硬的运用理论,避免政策上出现漏洞,给国家造成损失。

(三)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

会计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会计选择权的监管力度,准则制定部门应谨慎赋予企业会计选择权,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会计监管部门应改革资源配置方式,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强制上市公司披露会计选择对利润的影响程度。

(四) 进行会计制度的创新

在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上,公允价值理解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合理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解决资产减值事务中的确认与计量问题。我国目前公允价值发展还是比较科学的,因为公允价值特别是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本身在技术操作上就有很大的主观性,考虑到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要充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做出的正确选择。虽然新准则在闲置利润操作方面作了进一步的限制,但是这并不能完全杜绝粉饰报表利润操作的行为发生。随着证券市场、金融系统、产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及会计职业队伍的壮大,应在适时进行会计制度的创新,可以说在这方面还需要我国会计人员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刘建勇,王莉霞.非货币性自称交换中商业实质判断标准的具体化.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1):40-41.

[2]刘泉军,张政伟.新会计准则引发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6(3).

[3]贾博颖,付玉来.非货币易会计处理的最新进展及启示[J].会计研究,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