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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统筹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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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统筹方案

第1篇:项目资金统筹方案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医疗服务

目前,全国各省先后推出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本文就北京、深圳、青岛、湖南等全国二十多个省(市)正在试行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进行评述,试探求既适应农民工群体特征及现实需求,又尽可能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农民工医疗保险过渡方案。

一、全国各地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方案

(一)参保对象。目前,陕西、湖南、宁夏、山西等全国大部分省份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皆实行“全省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农民工无论就业于何种性质单位,都能享受医疗保险。辽宁省沈阳市鉴于大部分农民工已在所在单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将参保对象界定为“仅限于在外地注册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在本市已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招用农民工占本单位用工人数70%以上的个体餐饮和娱乐等服务性行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广东省深圳市的医保方案名为《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对象专指“所有企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工”。鉴于其地域的特殊性,将参保对象扩大到包括牧民在内的“农牧民工”。

(二)缴费办法。天津、陕西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对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采取用人单位缴纳的办法。仅宁夏回族自治区要求用工期限3个月以上的大病住院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承担90%,个人承担10%”,对选择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只有以个人名义参保的才要求个人承担全部费用。辽宁省大连市保费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农民工只享受相关待遇。天津、大连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分别为3.5%和2%。重庆市要求参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4%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0.1%缴纳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农民工个人每月缴纳5元作为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山西省的做法是按3%的费率缴费,要求2.5%左右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5%左右划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深圳市规定“每人每月12元,其中用人单位缴8元,劳务工个人缴4元,6元作为门诊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5元作为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1元用于调剂”。南京市除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外,要求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按4元/人的月标准缴纳,用于建立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此费用由农民工个人承担。“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率控制在1%-3%以内”办法最为普遍,湖南、陕西、安徽、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均采取此办法。

(三)医保待遇。目前,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基本为“住院和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大多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建有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可通过大病医疗补助解决。重庆、南京及北京都设置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专户,为农民工大病医疗提供可靠的基金保障。依照南京市的规定,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6万元)以下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根据费用分段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50%~8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按规定给予定额补助。北京市规定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数额为5万元,超过此限额时,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其余30%由个人承担。重庆市统筹基金支付限额3万元,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支付限额20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较为狭窄,仅限于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及急诊抢救留观并收转住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在医保待遇执行上,除深圳市使用专用《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待遇与连续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时间挂钩外,其它省份均依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期间发生费用由社会统筹支付。

(四)基金管理。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保费和统筹基金利息构成,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支付。在基金结算上,南京、深圳市实行当年核算,基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足支付时,在下一年度调整缴费标准并予以补足。宁夏回族自治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保费有效期和医疗费用分段累加计算等办法确定,每年公布一次。针对基金安全问题,各地多采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办法。深圳市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列入成本,而南京市则规定“市、区两级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其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五)政策执行方面。《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全国二十几个省份方案执行情况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多采取直接扩面形式,一定时限能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便可直接进入该体系。对于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要求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内部审计等制度,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分级执行。具体而言,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医疗服务则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提供。上海、成都实行的农民工综合保险较之有较大差异,特别是在医保运行模式上不再采取政府经办的传统做法,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委托,这是一种农民工、企业、政府多方受益的医保运作模式,在减轻政府负担的同时,强化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社会责任。

第2篇:项目资金统筹方案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农村社区的住宅、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村容村貌以及产业发展等六类项目。所称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涉农项目捆绑资金、农村社区公用经费和推进村庄合并奖励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100个新型农村社区的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市新农办主要负责审核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农村社区的规划和建设,组织项目考评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农村社区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新型农村示范社区建设标准》和各社区三年规划编制并报送市新农办,由市新农办商市城乡统筹办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六条项目工程建设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监理单位、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应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农村社区项目建设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项目责任审计制。承担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市级对农村社区补助资金按年度计划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县区也应配套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并根据投资额度对新农办列支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

农村社区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计划拨付的管理方式。

资金拨付程序是:按照《市市本级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有关规定,每年农村社区项目开工后,由市新农办根据农村社区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检查核实提出《农村社区建设启动资金拨付方案》,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先预拨30%的启动资金;剩余资金由市新农办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九条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新农办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检查情况。

第十条对年度投资额度达到300万元(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含市补资金的投资额)以上的农村社区,经市新农办检查验收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补。农村社区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其它项目涉及不到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市上补助资金到达县区财政后要按照资金补助方案的要求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严禁擅自调拨项目资金。对不按时限要求拨付资金或转移用途的,经市新农办检查核实后,有权调拨其未拨付资金,用于奖补投资力度大、项目实施进度快的农村社区。对项目管理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负责任、循私舞弊、行贿受贿、挪用资金或违纪国法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3篇:项目资金统筹方案范文

一、基本原则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相对统一,因地制宜;尽力保障,规范运行;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

二、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不得用于应由政府提供专项资金的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以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

三、基金类别

基金分两大类:

(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原则上保持在本县上年基金总额的10%。提取后,由省级财政代为管理,用于防范各地新农合运行中的基金支出风险。

(二)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的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个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80%。

四、补偿模式

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模式:住院补偿+门诊统筹(慢性病补偿)。

五、住院补偿

(一)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立不同的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5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300元(县中医院200元);县外协议医疗机构500元,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600元,对五保户不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二)封顶线。住院补偿实际所得封顶为9万元,以每位参合农民年内实际获得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三)补偿比例。在乡镇级(或一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80%,县级(或二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75%,县外协议医疗机构1万元以下为60%,1万元以上为70%。

对异地居住或临时外出急诊的,只有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才可报销补偿,比例为1万元以下为60%,1万元以上70%;对在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或县外协议医疗机构就诊但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补偿比例1万元以下为50%,1万元以上为60%。

在计算参合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首先计算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后,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补偿。

(四)保底补偿。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实行保底补偿,补偿比例为40%(实际补偿比),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五)住院分娩补偿。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正常分娩每次补偿400元,手术产每次补偿6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执行住院补偿规定。

六、非住院补偿

(一)慢性病补偿

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慢性病由县农合办负责组织认定。补偿时不设起付线,随用随报。实行就诊医疗机构即时补偿的原则。按60%的比例(名义补偿比)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2000元。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县医院、中医院和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县外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不予报销。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二)门诊统筹补偿

1、门诊统筹基金规模为本年度总基金的20%(含慢性病调剂基金),实行县级管理,分乡镇核算;门诊统筹补偿实行“比例补偿封顶”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方式支付门诊统筹金。

2、大力推行门诊统筹试点。在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规范的乡镇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试点乡镇由县卫生局确定,试点乡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乡镇医院(或一级医疗机构)、分院和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合格的标准化村卫生室。试点乡镇参合农民在所属乡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每次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35%,当日补偿封顶为15元。

3、非试点乡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选在乡镇医院及管理较好的分院。

4、乡镇合管站要充分利用新农合计算机网络平台,做好门诊统筹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门诊统筹分村到户信息台账建立工作落实到位。

5、加强我县*年家庭账户资金的安全管理,规范用途。由参合农户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用完。

6、严格控制各门诊统筹试点医疗机构门诊次均费用上限,动态监控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人次。

(三)二次补偿

二次补偿不属于常态的补偿办法。将视我县年终资金结余情况,在精确测算的基础上,科学设计补偿方案和补偿比例,争取到年底时统筹资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不含上年结转资金)的15%(含10%的风险金)以内。如果预计年底统筹资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超过当年筹资总额(不含上年结转资金)的25%时,将实施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只针对住院大额费用实行补偿。

七、其它补偿

1、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年版)》(以下简称《基本药品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在《基本药品目录》之外的用药费用占药费的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超过以上比例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超过比例的目录外药费,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在拨付垫付基金款项中予以扣除并返还县新农合基金专户。

2、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相关规定。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按85%、1000元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按70%、1000元以上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3、参合农民在县内日常生活和劳动生产中发生的意外伤害(除交通事故、酗酒、打架斗殴、中毒(自服)、自杀、自残、违法乱纪及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各种伤害外),若无他方责任,则应纳入相关补偿范围。意外伤害补偿应在所属乡镇、村公示10日以上,无异议,无举报,并经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意外伤害伤情调查核实工作由意外伤害发生地所在的乡镇合管站负责,泗城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伤情调查核实工作由经治医院合管站(办)负责。对县外意外伤害又无他方责任的,可视本年度年终基金结余情况,可予一定的人道救助。

4、鼓励开展中医中药治疗。在县中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按乡镇级卫生院标准执行。

5、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

6、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当日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

7、医药费用补偿在县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方式。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病例进行审查和鉴定,对不符合病情诊疗需要的项目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在拨付垫付基金款项中予以扣除。

八、有关说明

1、本方案从2009年1月1日起生效。

2、当各级财政和农民的筹资标准提高时,本方案中的补偿条款将及时更新和调整,并另文下发。

第4篇:项目资金统筹方案范文

近日来,X镇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各项部署要求,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脱贫攻坚,以细致的措施、务实的作风,从严从实从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工作。

一、强化网格管理,织密织细疫情防线。目前,我镇已解除所有联防联控疫情检查站点,进一步强化属地网格化防控管理,包户到人,继续做好对外市外来人员排查登记、监督报告;指导复工复产企业、经营门店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利用广播、流动宣传车继续加强宣传,增强村民防控意识,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总体战、阻击战。

二、细化工作清单,

第5篇:项目资金统筹方案范文

答:2001年以来,国务院统一部署实施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提高了农村校舍质量,农村中小学面貌有很大改善。但目前一些地区中小学校舍有相当部分达不到抗震设防和其他防灾要求,C级和D级危房仍较多存在: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和“普九”早期建设的校舍,问题更为突出:已经修缮改造的校舍,仍有一部分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

在全国范围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实施这项工程,是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大举措,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战略部署:是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依法履行政府责任的具体行动;也是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拉动国内需求的有效措施。

2 校舍安全工程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校舍安全工程的目标是,在全国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

3 校舍安全工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国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4 实施校舍安全工程主要包括哪些环节?

答:工程实施包括三个环节:

一是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各地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舍在建项目)进行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

二是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正在实施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专项工程,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的实施计划与方案。

三是区别情况,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5 校舍安全工程如何组织实施?

答: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国务院成立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由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

各省(区、市)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并在相关部门设立办公室。

6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哪些?

答: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①组织拟订校舍安全工程的工作目标、政策。②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整合与中小学校台安全有关的各项工程及资金渠道,统筹提出中央资金安排方案。③结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综合衔接选址避险、建筑防火等各种防灾标准,组织制订校舍安全技术标准、建设规范和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工作指南。④明确有关部门在校舍安全工程中的职责,将中小学校舍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程序管理。⑤制订和检查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进度。⑥设立举报电话,协调查处重点案件。⑦协调各地各部门支持重点地区的校舍安全工程,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⑧编发简报,推广先进经验,报告工作进展。

7 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负哪些责任?

答:省级人民政府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负总责,具体责任包括:①制订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②统筹安排工程资金;③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市、县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④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⑤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

8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什么?

答: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主要是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辖区内各县经济实力以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具体包括:①指导、帮助各县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②指导、审核各县制订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文本:③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④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⑤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对本县校舍安全负责。主要职责包括:①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本地区中小学校校舍的安全档案和校舍基本信息库;②制订本地区的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改造方案;⑨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设立资金专户,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④保证工程建设用地:⑤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各环节工作: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9 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如何落实?

答: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资金安排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中央财政补助。中央在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的资金基础上,2009年新增专项资金80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其他地质灾害易发区。

各省(区、市)的工程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通过财政预算和地方新发政府债券足额落实实施工程所需资金;整合与校舍安全有

关的其他资金,鼓励社会捐赠。防止学校出现新债。对财力困难的市县,通过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予以支持。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10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对加抢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工程实施中要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11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对减免相关建设收费有何规定?

答: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地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做好对工程建设收费的减免工作,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工程实施中涉及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人防易地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墙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绿化保证金等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12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对加强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有哪些规定?

答: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全国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和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第6篇:项目资金统筹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灯明、路平、水畅、垃圾清运及时”的要求,将整治与创城工作相结合,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建立健全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居民的幸福指数。

二、工作目标

力争在2013年底前,完成全区54个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2012年完成13个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和余下41个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前期工作;2013年完成41个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工作步骤

按照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为4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2月-2012年5月)。成立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实施意见;完成13个老旧小区的入户征求意见调查,编制项目建议书,确定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工作。

2、项目实施阶段(2012年6月-2013年2月)。2012年10月份前,完成13个老旧小区整治项目的施工、验收工作;完成20个老旧小区的入户征求意见调查,编制项目建议书,确定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和招标工作。2013年2月份前,完成21个老旧小区整治前期工作和招标。

3、深入推进阶段(2013年3月-2013年10月)。2013年7月份,完成20个老旧小区整治项目的施工、验收工作;10月份前,完成余下21个老旧小区的整治工作。同时,根据小区自身特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后期管理模式,切实巩固整治工作效果,全面提升老旧小区综合环境。

4、考核验收阶段(2013年11月-2013年12月)。整改任务完成后,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全面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相关部门的考核验收。

四、资金保障

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投入资金比例按照市、区6:4配套,其中区级配套资金的30%由辖区街镇承担。

五、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小区居民的积极性,及时报道综合整治过程中的好做法、新经验,全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明确责任,强化举措。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区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包政办〔2012〕20号)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相关街镇要做好年度项目调查申报、居民需求入户调查、综合整治方案公示及意见收集、施工环境保障,确保惠民利民的好事办好。

第7篇:项目资金统筹方案范文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脱贫攻坚的统一部署和《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我局结合水利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领导,对照标准,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真抓实干,全面推进“饮水安全、产水配套、骨干水源工程、水生态治理、人才支撑”五大水利扶贫专项行动,为全市脱贫攻坚提供坚实的水利支撑。

一、统筹安排,全面推进

按照《2017年全市脱贫攻坚工作要点》及全年水利脱贫攻坚任务要求,制定出台《水利建设扶贫专项2017年实施方案》,计划投入水利扶贫资金4.76亿元,全市水务系统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多方筹措资金,狠抓项目落地,针对贫困村、贫困户对水利的现实需要,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需,解群众之难。

(一)饮水安全工作有序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是省级脱贫攻坚考核涉及水利的重要工作,也是水利脱贫攻坚的核心内容。

为全面完成目标任务,采取“以大带小、以城带乡、以大并小、小小联合”的方式,通过新建、扩建、配套、改造、联网等措施,全面稳定地解决贫困群众饮水问题,大力提高贫困人口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程度和自来水普及率。具体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着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在市水务局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安排下,顺利编制完成全市及各县(市、区)“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规划。同时各县(市、区)也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编制完成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并于年初通过了技术方案审查,取得了立项批复。二是出台政策意见,提供科学指导。结合实际,市水务局率先在全省出台了《农村饮水工程服务提升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县、乡(镇)、村、水厂四级服务体系,推行“城乡饮水一体化、运行管理标准化、饮水服务规范化、应急保障体系化”,落实责任,健全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切实提升全市农村饮水工程服务管理水平。三是规范管理,严格“四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和监理制、县级报帐制。四是抓好工程扫尾,做好工程验收准备工作,使项目区群众早日受益。五是水质检测中心全面投入运行,为饮用安全提供技术支持,督促供水管理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六是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任务落实。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建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组织召开全市建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工作推进会,要求各县(市、区)进一步摸清底数,排查问题,全面完成饮水不安全贫困人口信息建卡工作;市水务局成立了6个专项工作组定期对各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市、县水务局及时复核,查找原因,对症施策,解决问题。

截止8月底,全市共建成各类供水工程2644处,完成投资724.84万元,解决1.4739万贫困人口的饮水问题,占2017年全年目标任务的74.29%。

(二)水生态治理工程加快推进。一是抓重点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确保水库、堤防安全度汛。受去年暴雨洪水灾害的影响,我市防洪工程水毁较为严重,修复任务艰巨。汛期之后,我市积极采取工作措施,千方百计,多渠道筹措水毁工程建设资金,全市河道治理和修复水毁工程共115处,整治河道4.02公里,投资1392.25万元,目前已完成所有水毁工程修复任务。二是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顺利推进。2017年计划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0平方公里,目前已完成治理52.18平方公里,占年计划的52.18%。三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稳步推进。去年旌阳、什邡积极争取,成功列入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县,共计划投入资金2400万元,目前省财政厅已下达资金1400万元。市水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对两市(区)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实施方案进行了批复,现财评已结束,正式进入施工招标阶段。

(三)产水配套工程全面推进。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农田水利建设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县(市)水务局目前正在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围绕2017年度脱贫攻坚年度任务,按照因地制宜、精准配置、产水相融的思路,加快编制包含小型农田水利、高效节水灌溉建设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的2017年度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管护机制创新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对照贫困户“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三有”标准,逐户走访,逐项排查,查看政策是否落实兑现,条件是否达到脱贫标准,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确保全部达标。对照市级贫困村“一低五有”标准,逐村检查是否达到退出标准,坚持“差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确保全部达到退出标准。对2014年至今已脱贫的飞翔村21户、宝镜村44户贫困户进行跟踪调查,了解确认是否有返贫情况,对确定存在的返贫人口进行持续帮扶,确保实现全面小康。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为省级非贫困片区,受政策影响较大,水利项目资金尤其是国家重大水利项目资金较少。

二是水利项目上半年工作重点是完成上年度续建工程和做好本年度项目争取和前期工作,由于部分去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集中较晚,致使部分本年度项目建设进场时间较晚。

三是水利脱贫攻坚宣传力度不够,经验总结不足,先进典型宣传和推广不够。

三、下阶段工作打算及措施

1.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拓展投融资渠道。一方面继续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另一方面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和出台更多新的融资政策,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争取更多金融支持,筹措建设资金,解决国家投资不足问题;并充分发挥群众投工投劳积极性,加快项目建设实施,确保水利脱贫攻坚尤其是农村饮水安全任务圆满完成。

第8篇:项目资金统筹方案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担。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州(市)、县(市、区)为主筹集救灾资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省级给予适当补助,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并对受灾的边疆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和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四)公开、公平、公正。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决定或者批复救灾资金安排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下达资金,严格管理使用。

第五条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综合协调全省除地震恢复重建工作之外的救灾工作,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应的救灾资金;省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综合协调全省地震恢复重建工作,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地震恢复重建资金。州(市)、县(市、区)民政和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当地的救灾资金。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法制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救灾资金的来源:

(一)本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财政及各部门的补助资金。

(三)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资金。

(四)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

(五)救灾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救灾资金。

第七条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方面的支出。

(二)因灾倒损民房的修复或重建。

(三)按恢复重建计划方案,需要修复或重建的其他项目。

(四)救灾物资的储备。

(五)符合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救灾资金按照以下具体规定分别安排使用:

(一)新灾救济资金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二)应急抢险阶段安排的应急资金,根据资金渠道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并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使用。

(三)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灾民的口粮救济,解决因灾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

(五)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根据为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安排,用于储备救灾物资。

(六)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并入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用途和具体使用范围的救灾资金,各地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下达资金文件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第十条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救灾捐赠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规定统一接收,其他部门不得直接接收捐赠,但政府间的捐赠可以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财政部门直接接收,纳入救灾捐赠资金统计并按救灾资金的用途安排使用。

(二)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在收到捐赠资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间的捐赠资金缴入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款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已开设救灾资金专户的,缴入该专户,未开设救灾资金专户的,可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设专账归集),使用时专项调入预算。由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三)红十字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由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各级红十字会对上级红十字会安排的救灾捐赠资金应当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使用情况和决算报表。各级红十字会接收救灾捐赠资金的情况应当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救灾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拨付:

(一)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由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同级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达。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地震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由省建设厅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联合下达。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地震灾害以外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省民政厅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达。

(四)纳入恢复重建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相关规定程序分别下达,必须按恢复重建计划确定的项目安排使用。

(五)根据政府的决定,财政部门可以单独下达救灾资金,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的时间要求:

(一)救灾应急资金,省级和州(市)级应当分别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和收文后2日内下达,县级应当在收文后尽快安排到使用单位或者灾民。

(二)救灾应急以外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春荒、冬令灾民的救济资金,省级应当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7日内下达,州(市)应在收文后10日内下达,县级应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三)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分期安排拨付。

(四)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级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补助计划。

省级安排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州(市)、县(市、区)应当在省级确定的补助数额内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恢复重建方案应当符合灾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严禁盲目攀比和超前建设。

第十四条各部门下达救灾资金的文件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抄报上级财政、民政、建设及其他对口部门,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省级各部门下达中央补助资金的文件还应当抄送财政部驻****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各级民政和建设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资金混淆使用、核算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民政、建设及相关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分别将上年度安排的救灾资金使用情况逐级上报上级财政、民政、建设和相关对口部门。

第十七条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负总责,县级建设和民政部门负责具体使用管理。

恢复重建涉及的各对口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职责,分别与相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救灾资金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救灾资金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各级民政、建设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上一级民政、建设、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计划、分配、管理、拨付和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监察和审计,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审计部门报告监察、审计结果。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应当将救灾资金监察、审计情况汇总后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各地各部门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救灾资金的发放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民政部门对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捐赠者反馈。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灾区灾民救济、倒损民房修复及恢复重建等的补助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9篇:项目资金统筹方案范文

研究通过了市区西北部水利了市区西北部水利防洪工程(二期)通航方案;南绕城高速公路项目;机场枢纽项目;正定新区国际会展中心方案设计、正定新区规划馆设计方案等规划。

西北部水利防洪工程(二期)通航方案,是对现有泄洪渠道工程进行改建、扩挖、改线等达到线路通航。起点为北泄洪渠北新城橡胶坝上游50米,终点为五支渠工程,工程全长16.22公里。根据泄洪渠工程现状,通航方案工程分为北段与南段分别进行通航方案设计,工程完工后可实现通航工程13.1公里,总蓄水191万立方米。艾文礼强调,要进一步加强论证,使西北部水利防洪工程同时满足防洪和通航的功能需要,要精心组织,基本实现水通、路通、船通、景通、林带通的“五通”目标。要科学施工,统筹安排,快速优质地推进工程进展。

南绕城高速项目已列入省十二五高速公路网规划。路线起点为石太高速井陉互通以西1.6公里井陉连接线处,跨石太高速后基本沿衡井线布设线位,在高迁村西与石环公路南环相接,利用原南石环向东至石安高速公路,改造308国道互通和石安高速栾城互通,使之与石安高速相连,在马房村西北与京港澳高速公路交叉达到项目终点。项目总里程约120公里,其中主线53.36公里(改造利用原南石环14.936公里)。会议要求,要统筹好各条高速公路之间的衔接,筹集好工程建设资金,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力争早日建成通车。

机场枢纽项目采用“零换乘”设计理念,结合现有高铁车站设计方案,在不影响高铁车站总体设计及功能布局要求的前提下,综合布置城铁、捷运、地铁等车站功能及综合性换乘枢纽所需具备的各种功能,达到方便旅客出行的目的。机场枢纽总建筑面积预计6.5万平方米,将成为机场地区的新标志性建筑。会议认为,机场枢纽项目设计比较成熟,要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按照工程总体设计,分步加快组织实施,推动项目建设的整体运行。

会议还原则通过了正定新区规划馆设计方案、市第二中学整体改造一期建设工程项目、正定新区国际会展中心、位同旧村改造项目等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