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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政策顾问组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养老保险管理,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一)统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逐步实现全区统一。
(二)统一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三)统一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四)统一待遇标准。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步实现全区统一;基本养老金执行自治区的调整办法;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应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全区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经办养老保险业务,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使用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实行集中管理,确保全区基础数据完整、信息系统运行正常,尽快实现养老保险网络连接和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全面推进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和使用。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治区本级经办的直接缴入自治区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盟市、旗县(市、区)经办的直接缴入盟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旗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自治区授权盟市核准可预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外,其余全部上划盟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盟市累计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暂不上划自治区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留存在各盟市的历年积累基金,除周转金外,各地不得擅自动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动用时,须由盟市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预算管理。
(一)预算的编制。每年10月底前,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盟市和自治区本级基金收支实际和预测情况,编制下年度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
(二)预算的报批。在每年11月底前,对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下年度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预算的下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达。
(四)预算的调整。遇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时,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预算的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下旬将次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计划提供给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月中旬编制次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于当月月底前将次月所需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的拨款后,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六)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调剂补助。
(一)对盟市的基金补助方案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各盟市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补贴,补贴数额应根据各盟市工作成绩、财政状况、养老保险覆盖面、养老保险负担水平、平均替代率、收入增长率、基金征缴率、实际缴费人数比例、基金清欠率、社会化管理率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对盟市的调剂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其当年基金预算缺口,其余部分存入盟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对旗县的基金调剂补助方案,由各盟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和各旗县(市、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第八条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少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及违反规定办理退休支付的费用、自定政策增加的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九条年度终了,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编制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决算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逐级上报。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要健全管理机制,强化部门责任,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第十一条 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目前,我国现有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也显现出一系列的问题,这就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有效发挥。本文通过对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分析,提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老龄化的不断加剧,社会养老问题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话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构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虽然经历几十年的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不断完善,但是依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伴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而逐步显现。如何在兼顾公平效率的前提和基础上,对现有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改革完善,充分发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成为有关政府部门需要深入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枣庄市中区的情况为例,对企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
截至2015年底,枣庄市市中区共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658家,共有42297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在职参保人数28921人,正常缴费人数20972人,中断缴费人数4426人,离退休人数7991人,退职人数133人,全年共征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17339万元,平均缴费基数为2650,养老金征缴率72.5%。全年共发放离退休金17836万元,退职金236万元。平均离退休工资1860元,平均退职金1478元,养老金的替代率70.2%,企业养老保险金的负担系数28.1%。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不完善,无论是从制度的设计,还是从体系的运行来看,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覆盖面窄,覆盖率低。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窄、覆盖率低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市中区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不足70%。覆盖面也仅限于一部分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很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一些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大多都没有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有些企业只为单位的个别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尤其是农民工这一就业群体的参保率极低,始终没有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范围。
2.基数增长较快,缴费率偏高。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费率为28%,其中企业缴纳为20%,个人缴纳8%。通观全球,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远超世界其他国家,成为缴费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近年来,由于经济快速增长,发展极不平衡,导致缴费基数增长较快,虽然国家调低了企业单位的缴费率1%~2%,但因基数提高较多,社会保险的缴纳额总数依然增加较多。基数的大幅提高,缴费率偏高,这使得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私营企业出于成本压力,想法设法逃脱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这也影响了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
3个人账户未做实,部分账户空账运行。目前,企业养老基金是现收现付制,之前没有基金积累,这就造成当前养老基金既要承担上一代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又要为自身积累养老金个人账户,由此带来的巨大转型成本压力。由于国家转型没有明确转型成本的解决办法,导致统筹基金挪用个人账户基金,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这将严重影响企业养老基金今后的正常运转,也将影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4.基金投资渠道少,保值增值难。目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范围较窄、基金保值增值比较困难,基金管理还不够明确规范,很多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都出现了一定缺口亏空。多数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都用作银行存款,在人民币通货膨胀严重的背景下,社保基金面临着巨大的贬值风险。基金保值增值难度很大,对于越来越大的基金缺口而言,无疑加大了支付风险和压力。
5.退休人员激增,基金支付压力大。近年来,随着退休人员的逐年激增,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和压力,从目前市中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情况来看,当期企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733万元,如果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改革,将很难应对退休人员激增的冲击和压力。从市中区总体情况看,企业职工养老金缴纳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领取负担越来越重。
三、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运行中问题的对策
针对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市中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以下几个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
1.扩大覆盖面,提高覆盖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覆盖率,可以进一步拓展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短缺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确保所有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参保,同时还应在制度和政策层面,给予企业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提高覆盖率的鼓励和支持,逐步提高中小民营私营企业职工参保的覆盖面和覆盖率。
2.制定灵活缴费政策,降低缴费费率。针对企业居高不下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国家应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适当实施广覆盖、低费率、低标准的政策,给予经济困难的企业一些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扶持,鼓励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针对经济困难的中小民营、私营企业和面临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困难的厂矿企业,应该按其缴费能力,制定灵活的缴费政策。比如可以允许他们适当多降低缴费率,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补交往年欠费时,可以免除滞纳金,制定分阶段缴费计划,缓交其它保险费用等方式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3.细化充实个人账户,实行稳步推进并逐步做实。应根据各地区社保基金统筹使用的具体情况,从养老保险长远发展的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有关个人账户管理的相关政策,细化充实个人账户,按照相关文件和有关政策的具体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进行。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稳步推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确保把个人账户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逐步实现账户工作的精细化管理。
4.加强基金监管,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职工的“保命钱”,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管,一方面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确保各地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另一方面还应进一步的扩大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提升基金的收益率,应对通货膨胀的威胁。国家和政府可以通过将养老保险基金投放股市,购买国家债券等方式,以寻求更高的投资收益率。
5.适当提高退休年龄,延长缴费年限。老龄化下退休人员的激增,使得社保基金缺口越来越大,我们应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逐步实施适当提高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延长缴费年限的政策。目前我国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相比世界发达国家65周岁,最低缴费年限为30至40年,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适当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延长缴费年限,既可以解决社保基金缺口的压力,又可以增强社会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活力,减少人力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是解决社保基金缺口,应对未来老龄化带给养老保险体系的冲击的一个切实有效的办法。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减震器”,在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企业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面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从体系设计、运行机制等方面不断优化改进,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从而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作者:李涛 单位:枣庄市市中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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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红.太原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东方企业文化,2013(7).
【关键词】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金筹资;投资收益
一、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状况
1.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政策
20世纪90年代,我国初步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账结合”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1998年河南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分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基金的来源、支出和监管等问题。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暂行征缴条例》颁布,明确基金征管中的会计责任、程序、核算和监督工作;同年财政部等部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范了基金收支过程、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
进入21世纪后,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改革力度,其内容涉及基金预算、投资等。主要包括:2007年,《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明确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挤占挪用;2010年,《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的建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2012年,《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问题;201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模式、运营主体、投资的范围及规则;2016年,《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作为管理的重要环节,扩大征缴面,加大征缴力度,创新征缴方式,提高征缴率,优化参保人员的年龄结构,保障退休人员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是养老保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河南省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简称人社厅)。人社厅内设养老保险处,主要负责为全省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完善职工离退休政策等。各省辖市县人社局及乡镇城区社保中心,按照省人社厅规章制度进行内部业务操作、设立外部服务窗口。
(2)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主要负责核实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与缴费额、养老保险待遇核算及其他日常管理。河南省为社会保障局(简称社保局),社保局作为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管部门,内设养老保险征缴处、待遇处、基金管理处和稽核处等。各省辖市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内设基金管理科、基金征收科和基金稽核科等。
(3)地方税务部门。自2017年1月起,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管,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期限自行向地方税务部门缴费,职工个人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及个人采取多元化的缴费方式,如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动办税终端、银行批量扣费等途径。
(4)财政部门。河南省财政厅内设社会保障处,主要编制养老保险预算,审核复批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的决算;监督省级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追踪及监督;与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编制省级养老保险决算,并审核汇总各省辖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经费等。
(5)审计部门。地方各级审计部门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人社、社会保险经办、财政等部门使用及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河南省审计厅及各省辖市县审计局内设社会保障审计处(科、股),主要负责审计人社部门等有关预算决算执行情况,以及省(市)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社会保险费情况等。
2.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现状
(1)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近年来,河南省出台多项规章制度,逐步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2006-2015年河南省城镇职工年末参保人数,由863.78万人增至1508.71万人,增长74.66%。河南省自2007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之后,参保人数不断上升,扩面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2015年在职职工参保人数同比下降0.87%,增速放缓,扩面工作进入瓶颈期。见表1:
(2)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高低可反映一个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的指标。2006年以来,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U待遇水平连续上调11次,至2015年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671元/月,同比增加245元,增长率为15.55%。2015年离退休人数同比增长17.45万人,增长率为5.09%。面对河南省离退休人数的不断增长及养老金水平的提高,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逐渐增大。见表2:
(3)养老保险基金收支。2006-2015年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为5939.5亿元,从235.4亿元增至1027.1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6.96%;基金总支出为5129.1亿元,从190.1亿元增至961.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7.59%;滚存结余997.5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6.27%,累计结余同比增长率逐年下降。2015年累计结余基金可支付月数为12.4个月。见表3:
(4)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按照河南省现行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部分,其余部分可以由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经过科学研讨之后,由财政部门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转作定期存款存于银行。因此,河南省的大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存于银行的实际收益受利率、通货膨胀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影响;另一方面,国家并没有发行有关养老保险的特种债券,基金投资债券只是购买一般性政府债券。2016年河南省政府一般债券票面3.10%,专项债券2.92%,其购买债券所得收益较低。
二、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分析
1.筹资增长较为困难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环节是否顺畅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状况的好坏,是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困难主要表现在:
(1)扩面工作开展不够到位。部分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吸引资金对入驻本地区有影响力且经济实力强的企业给予多种优惠政策,对企业逃费行为采用宽松的惩罚措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少,很难组织专职人员长期定期宣传普及养老保险常识,政策宣传力度小、途径少,未参保个人不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或因目光短浅只想当前利益而选择不参保。很多自由职业者、灵活从业人员即使想参保,也不了解相关政策及参保渠道。
(2)企业申报缴费情况不实。有的企业为达到少缴费的目的,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或在缴费时故意漏报或少报人数。核算企业缴费总额是以其工资年报为依据,但部分企业在办理缴费手续时通常通过少申报工资总额来降低缴费基数,以减少缴费金额。2012年审计署对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有些企业存在着少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如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少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高达8197.09万元。
(3)隐性挪用基金时有发生。河南省近年来加大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查力度,违规非法使用基金的情况得到一定的遏制,但隐性挪用基金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地方政府使用基金进行非法投资或抵债。2014年,河南省审计厅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结果显示,全省有3903.33万元的挤占、挪用基金尚未追回,有5232万元资产不能及时变现导致基金收入损失。
2.给付压力日趋明显
养老保险基金最终的目的是按时、足额给予退休人员养老金,保证其退休后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但目前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给付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支付压力明显增加。
(1)基金支出增长迅猛。河南省在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速下降的同时,基金支出反而呈快速增长态势。2006-2015年,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190.1亿元增至961.0亿元,年均增幅19.72%,其原因是退休人员和待遇水平的快速增长。如2015年离退休人员为359.75万人,同比增长5.62%,高于同期缴费人员的增幅;待遇水平从2006年的1.09万元/年增至2015年3.20万元/年,年均增长11.33%,以致部分省辖市县基金收支矛盾突出。
(2)基金结余分布不均。从全省情况来看,尽管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规模较大,2015年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达999.5亿元,但分布不均衡,而是主要集中在省本级和郑州市统筹地区,当期收支结余占全省的72%,滚存结余约占全省的69%。而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结余较少,部分省辖市扣除财政补贴后基金当期收支缺口逐年增大,开封、新乡、安阳、洛阳等省辖市已经依靠暂借省级统筹基金开始确保发放。
(3)给付过程监督不力。河南省每年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众多,基金支出规模大,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对退休人员采取有限的追踪手段,加之社会保险机构经办人员少、经费保障不足、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备、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导致社会化发放养老金中部分人员冒名顶替骗取养老金、领取双份养老金等问题的发生。
(4)违规办理退休手续。河南省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期,一大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经济效益下滑或破产,政府出于维护地方稳定的,对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违规提前退休是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在职缴费职工人数、基金收入规模减少,而基金支出却在不断增长的前提下,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偿付能力的削弱或是无力偿付的情况。
3.投资收益效果较差
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一定的投资运营,实现其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但在通货膨胀、人口老龄化等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下,提高基金总体购买能力,河南省对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运营方面还存一定的困难或问题。
(1)基金统筹层次较低。2007年,河南省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河南省B老保险基金仍然集中在各省辖市,基金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应而进行大规模投资。且分散的基金导致基金管理成本高、效率低,如果社会保险部门及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基金被挪用、占有的风险很大。
(2)投资渠道较为单一。河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部分没有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运营,而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按银行和国债利息收取收益,满足了基金安全性的要求。由于银行与国债是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有着较大的利差,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严重低于市场投资利率,其中一部分收益转移给了银行和国家财政。
三、强化河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
1.加强基金筹资力度
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关系着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更关系着河南省的经济发展,因而基金的征缴要“开源”,通过多种渠道增加基金的筹资规模。
(1)积极开展扩面工作。河南省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进城务工人员数量多,参保潜力巨大。针对这部分人群,社会保险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让进城务工人员能够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各省辖市要将扩面专项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严格贯彻执行人社部门全民参保计划。力争将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劳务派遣公司、各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等作为扩面的重点,监督和鼓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提高实际征缴费率。长期以来,河南省征缴费率一直在75%左右徘徊,征缴费率最低的省辖市为67%。因而各管理部门应联合进行监管,严格核实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各市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应提高监控能力,改进养老保险基数的申报制度,并准确识别故意漏缴及少报工资总额等行为;各级劳动监察、审计部门及银行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准确核实参保企业的缴费基数及人数,对偷逃缴费行为严格依法惩处。
(3)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对欠费逃费企业的惩罚措施,但河南省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却并没有设立独立的行政处罚部门,需要层层上报到人社部门进行审批,人民法院才能强制执行。在这一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效率极低。因此,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在提高自身征缴能力的同时,也应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证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以提高征缴效率与水平。
2.规范基金给付过程
(1)严格审查退休年龄。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严禁提前退休的规定,但河南省的一些地区提前办理退休的做法仍屡禁不止。提前退休使在职劳动人数减少,缩短职工缴费年限,减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增加养老金领取的人数及年限,这一增一减使得养老保险基金陷入了更艰难的困境。因此,应严格审查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的工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内容,在不侵犯个人名誉及隐私的情况下建立公示制度,以接受社会及职工监督。
(2)完善待遇调整机制。2006年以来,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金连续上调,其幅度高于职工工资增长率,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养老金待遇提高水平既要考虑到退休职工的生活需要和诉求,也要充分考虑河南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及养老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按照社会保障的协调性要求,应减少养老待遇调整的随意性和人为性,要逐步建立与人均GDP、物价、工资或收入水平等指标联动,制定更加科学、透明的待遇调整机制。
(3)建设专业经办队伍。河南省在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的同时,应充分考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数与参保人数、管理基金数量、信息技术化水平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编制调整。完善人员配置机制,根据基金支付管理环节配置经办人员,如增加审核职工退休年龄等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减轻其超负荷的工作量。同时,适当减少其他工作相对简单环节的人员,以提高经办效率,达到基金支付的标准化和专业化。
3.健全基金投资制度
(1)实行多元战略投资。河南省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大部分存入银行,小部分用于购买国债,短期看存入银行无风险,但中长期看也有较大的风险,特别是银行利率受严重通货膨胀的影响。因而长期看,投资低流动性、高收益率的资产及公共项目,可实现其低风险条件下的高收益率。如投资地铁、高速公路等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这既可获得较高且稳定的投资收益,且又能使养老保险基金成为河南省经济建O所重要、长期、可靠、稳定的投资。
(2)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面对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及投资过程中人为操作的不确定性风险,有必要建立风险防控措施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基金的受托人及托管机构、投资机构都应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择优选择,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管理部门应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和问责机制,严惩违规运营、等行为;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参保人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取投资的相关信息,并对投资管理部门予以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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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M].人民出版社,201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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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继建立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家属生活质量和健康需求日益增长,基本医疗保险已无法满足企业职工及其家属,特别是大病人员医疗保障需求,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职工较多,人员复杂,迫切需要企业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在新形势、新环境下,研究建立保障多层次、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补充医疗保障制度,以适应国有大型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医疗保障能力,进一步减轻职工医疗费个人负担,为企业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环境创造条件。从2004年我公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起,在充分研究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总结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成功经验与教训的情况下,对国有大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进行认真的研究与探索,通过多年的实践与应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关键点
一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问题。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确定保障水平是关键,必须考虑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各类人员医疗需求以及企业历史医疗保障水平。二是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问题。重点就是要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各自优势,相互补充。在保障原则、支付内容、票据利用、信息共享等方面实现有效衔接,保证补充医疗保险业务顺利运行。三是企业不同群体平衡问题。重点分析企业各类人员的医疗需求,确定不同群体医疗保障水平,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和过渡。四是补充保险基金监管问题。保障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浪费,是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中必须充分考虑内控管理。五是高效运行问题。补充医疗保险涉及企业人事、财务、社保等部门,涉及职工医疗待遇计算、费用报销与结算,在管理方式、运行机制和管理手段等方面要科学、便捷。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技术
一是充分考虑各类群体需求。职工、退休人员和家属(子女)分别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保持公司新旧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二是多层次提供医疗保障。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负担的部分,通过门诊和住院费用分别补贴办法,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门诊额度低、住院报销比例不高的问题;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报销问题以及重大疾病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问题。三是一般疾病与特殊疾病分开管理。按照“保基本、向大病倾斜”的原则,对于需要门诊长期治疗、费用较高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通过提高门诊报销额度和比例,减轻慢性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四是应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研究开发信息管理软件,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支持IC卡技术应用,实现企业社保部门与定点医院、基层单位的数据信息共享与业务处理。五是完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重点在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筹集、费用审核、就医流程、费用结算以及管理职能等方面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统一业务流程,确保业务规范运作。
四、管理技术主要创新点和效果
一、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1、就业培训情况:
(1)技能培训。组织农村劳动力培训6500人,占全年目标8500人的77%。其中新增输出前培训5100人,占全年目标6400人的80%。再就业培训1125人,占全年任务2000人的56%。组织职业技能鉴定21次,组织鉴定人数1561人,占全年任务1380人的113%,发证1196人,占全年任务1200人的99.7%。
(2)劳务输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10400人,占全年任务12000人的87%。组织新增农村劳动力输出7800人,占全年目标8800人的88%。
(3)就业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51%。新增就业2500人,占全年任务4400人的57%,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1324人,占全年任务600人的221%。
2、社会保险情况:
(1)养老保险:一是企业养老保险。全县实际参保人数25728人,占全年目标26303人的97.8%。实际缴费人数8029人。“断保”人员新增续保人数295人,乡镇企业参保人数1975人,农民工参保人数478人,个体私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数1517人。实际月人均缴费工资599元,当期共征收养老保险费4516万元,已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5453万元的82.8%。共追缴企业欠费187万元,完成市全年目标450万元的41.56%。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入1137万元,清欠50万元,清欠率40%,基金征缴率达97%,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上半年共支出养老金1134万元。三是农村养老保险。新增投保人数为44人,全县参保人数13.89万人。实现保费收入136.6万元,占全年目标100万元的137%,上半年养老金支出16.8万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653人,累计补助金收入150万元,上半年支出19.1万元。还有约1200人将于下半年陆续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2)医疗保险:全县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达741家,参保人数达32820人,占全年目标任务31000人的106%。新增参保人员4535人。基本医疗基金收入1864万元,占全年目标任务2523万元的74%。其中统筹金收入990万元,个人帐户收入744万元,大病救助收入130万元。离休干部医疗收入120万元,发生医疗费用344万元,其中两个定点医院284万元,乡镇医院及转外、居外医疗费用共60万元。
(3)工伤、生育保险:全县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各25221人,实际缴费人数5570人。新增参加工伤、生育保险276人。收入工伤保险费30万元,占全年目标任务39万元的77%,支出基金1万元;收入生育保险费30万元,占全年目标任务60万元的50%,支出基金6万元。
(4)失业保险:全县参保人数5.49万人,占全年目标任务5.18万人的106%。征缴失业保险80.98万元,占全年目标任务400万元的20%。
3、维护权益情况:
(1)劳动争议仲裁:受理劳动争议达200件,涉案标的630余万元,是去年同期的238%。已处理结案的195件,结案率为97.5%。以调解方式结案181件,占案件总数的90.5%;以裁决方式结案的14件,占案件总数的7%;受理案件数和调解结案率创新高。案外调解的劳动争议达32件,涉案标的30余万元,涉及辞退、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履行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内容。
(2)劳动保障监察:共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企业养老保险扩面”三次专项执法检查;主动监察用人单位200户次,涉及职工1.02万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224份;追发劳动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1.32万元,涉及劳动者156人,其中农民工工资34.1万元,涉及农民工180人;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2户;接待各类劳动者来信来访207人次;共立案180件,结案180件,受理立案率和结案率均为100%。
(3)劳动工资和合同:召开两次全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劳动合同签定率达98%以上,集体合同审核达到100%。依法鉴证劳动合同2907份,审查无效劳动合同150份并督促其整改,劳动合同鉴证合格率为100%。
二、工作做法及成效
1、抓好政策扶持,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一是重抓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就业工作。今年来,组织开展劳动力交流会6次,组织专场招聘会3次,入场招聘企业累计164家次,提供各类就业岗位15000个次,求职者报名登记18200人次,新增就业人员13000人。二是积极开展下岗再就业援助工作。切实做好我县新一轮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努力推进再就业工作的开展。今年来,共办理《再就业优惠证》341本,审核发放“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936人,发放补贴121万元。
2、抓好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迈上新台阶。今年来,我局抓好职业技能培训,促进职业技能鉴定,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我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部门、培训基地和学校的资源优势,帮助企业开展对口培训,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梯次发展。上半年,职业技能鉴定共1561人,颁发职业资格证书1196本,其中完成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1125人,培训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25人,组织技师审报19人。
3、抓好劳务输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创出新佳绩。一是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为使农转工作能把市场需求、农民要求和培训重点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根据上级政府部署,开展了全县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重点摸清农民数量、文化水平、培训意向和分工分业情况,便于进一步了解资源状况,开展有效培训。二是扎实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上半年,全县共培训农民6500人,培训后转移就业5755人,其中本地转移1439人,劳务输出4318人。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专场招聘会3场,今年来,共转移农村劳动力10400人。
4、抓好扩面征缴,社会保险工作实现新突破。一是全力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为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县政府召开了全县企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通告》(*政发[*]*号)。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将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我局成立了养老保险扩面小组,在全县范围内对各类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开展养老保险扩面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养老保险政策,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保险工作的舆论氛围,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上半年扩面1020人。二是将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出台了《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政发[*]*号),标志着全县近万名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纳入了医疗保险体系。三是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全覆盖。上半年,参保人数达到25221人,增加276人。四是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年初我局就开始调研,对县城城镇户口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分析了人员情况,进行了多方案测算,确定了筹集标准,拟订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县政府于7月14日已正式发文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5、抓好仲裁监察,职工维权工作结出新成果。一是积极开展劳动保障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开展了劳动保障专项检查工作次,分别为农民工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行动、女职工、未成年劳动保护专项检查活动、全县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和全县医保定点药店专项检查活动,检查企业多家次,及时发现和纠正了企业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消除了劳资隐患。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同时,按照劳动合同三年计划要求,积极督促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二是切实做好个案处理工作。上半年,劳动监察大队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180件,180人次,为职工追讨工资、清退押金等累计22.2万元。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0件,申诉标的630万元,结案195件,结案标的592万元。工伤认定上半年受理11起,其中认定为工伤11起,涉及非参保工伤认定案7件。处理、县长热线等电话120件次,结案率98%,较好地维护了职工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半年来,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进展还不平衡;有的工作完成进度还不理想;有些工作措施还不够得力,效果还不够明显;个别单位、个别同志的作风还不够扎实。具体来看,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社会保险扩面难度较大,基金征缴缺乏新的增长点。原有企业经营状况不是很好,新办企业需要一个成长过程,导致实际缴费人数严重滞后。二是企业瞒报漏报缴费基数。部分参保、缴费企业没有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三是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动合同充分覆盖工作推进成效较差。四是个别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政策观念不强,医保监管有待加强。五是计算机网络建设相对滞后,正在使用的服务器及原操作系统难以适应“金保工程”的要求和不断发展的工作需要。六是社会保险经办队伍业务素质有待提高。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在下半年工作中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逐一加以解决。
四、下半年打算和措施
1、建好人力资源市场,继续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是加快平台建设。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步伐,力争年内完成大楼主体建设。二是用活扶持政策。积极加强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用足、用活各项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三是开发就业岗位。紧紧抓住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这一契机,采取拓展就业空间、完善市场服务、统筹城乡就业等措施,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着力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就业工作,努力实现城镇社区和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充分就业。*年,全面完成开发县内就业岗位6000个、县外就业岗位2000个、实现就业6600人的目标任务。四是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摸清底数,探索和逐步建立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长效机制。五是开展创业培训。通过创业培训,拓宽劳动者的就业门路,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从而更好地发展地方经济,实现富民强市的目标。
2、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一是完善社保制度,扩大参保范围。要不断扩大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大险种参保范围,进一步增加各险种的参保人员,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下半年企业养老保险要进一步规范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促进他们积极参保。医疗保险要紧紧围绕《个体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重点抓好个体从业人员、城镇无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实现41000人参保目标。二是加强社保宣传,实现应保尽保。要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通告》的宣传,促进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要依法扩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覆盖面,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医疗保险要重点推进个体从业人员、城镇未从业居民参保;生育保险要加快制度完善,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工伤保险继续以煤炭、建筑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行业,以进城务工人员、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从业人员等为重点人群扩大覆盖面,实现工伤保险在高风险行业和企业的全覆盖。三是加大征缴力度,确保足额征缴。与地税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和发动工作,努力做到足额征收,使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迈上新台阶。首先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加强部门合作,实现行政推动,对征缴情况及时过堂,并加强于地税、财政和缴费主管部门的配合,强化征缴。第二,要集中时间人力主动走出去,结合各种宣传形式,上门说服动员,为企业及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第三,要采取法律手段,对有缴费能力但存在恶意欠费的单位实施处罚。第四要为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改制、破产企业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服务。争取全年企业养老保险费总收入达6500万元以上,使参保人数达26300人以上。
亮点之一 工伤扩面开门红
制定一法一条例配套规章
2011年,是《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之年,又是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时修订颁布了《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制定了《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办法》等重要配套规章,为一法一条例的平稳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和政策基础。
参保扩面增幅迅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了2011年参保扩面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他说:“2011年,我们抓住一法一条例强化参保的有利契机,充分协调建筑、煤炭等部门,大力推进建筑、煤炭等高风险企业参保的专项工作,使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亿7 689万人,比2010年底增加1528万人,明显高于前两年每年新增参保1200万人左右的水平,比‘十一五’开年的2005年增加参保人数9 211万,农民工参保占新增参保人数的65%以上。2011年一年即完成了‘十二五’五年扩面任务的31%。”
亮点之二 解决老工伤
财政投入56亿元
2011年,是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问题的关键一年,也是老工伤问题取得重大突破的一年,按照国务院第140次常务会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协调中央财政部门,专门安排了56亿作为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做好这项工作。
全国解决312万人
会上,胡晓义副部长充分肯定了各地2011年解决老工伤问题所取得的成绩。胡晓义说: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312万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圆满完成了国务院交办的这项重要工作,基本解决了长期影响社会稳定的这一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成为2011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大亮点。
全国各地在解决老工伤问题上集思广益,抓住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这一重要的历史机遇,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多方筹集、落实资金、完善手续、平稳衔接、分期分批、全面解决的原则,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攻坚克难,积极推进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资金筹集多种渠道
资金的筹集是确保实现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的重中之重。以山西省为例,全省在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基金、企业“三家抬”的原则积极筹集落实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一是积极落实省、市财政补助。与省财政厅、国资委相关处室积极沟通协调,认真测算,落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困难大、任务重的统筹地区给予了倾斜。二是积极发挥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功能。从基金累计结余中按5个年度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费用进行调剂,每年调剂使用基金。三是合理确定企业趸缴额。对老工伤人员多、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大的企业,由企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或分年度缴纳。省煤炭工业厅对省单独管理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在按规定正常缴费的同时,采取分年度按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筹集老工伤纳入费用。
工伤认定细致周到
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是老工伤人员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但由于老工伤人员形成时间跨度大,成因复杂,在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方面存在较大难度。江西省在制定工作方案中,明确规定人员范围,将老工伤人员界定为四类:第一类,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以及实施关闭破产改制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在2010年12月31日前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鉴定为有伤残等级,且未终止劳动关系,又未纳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伤残人员;第二类,上述企业中由企业或主管部门确认为工伤,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伤残人员;第三类上述企业中已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第四类,上述企业中工亡职工(含职业病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在审核确认上,只要企业能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包括企业或主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企业安全部门的事故报告、工会慰问受伤人员名单、职业病诊断证明)的,都作为基本依据。
亮点之三 工伤认定主推服务牌
2011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在全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窗口单位组织开展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在2012年会议上,32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被评为“为民服务传先争优表现突出成效显著单位”。
把工伤职工生命健康权放在首位
在工伤认定案件受理过程中,很多工伤职工在未得到赔偿前,最大的困难是巨额的医疗费用。有些职工因为无钱医治,放弃治疗或错过了治疗的最佳时间,留下终生遗憾。吉林省长春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用亲情服务,与工伤医疗定点机构多次协调沟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对伤情特别严重的工伤职工,在不缴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进行先期治疗,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工伤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权。
开启绿色通道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安徽省淮南市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建立了“劳动者个人申报工伤和轻微伤认定绿色通道“,采取立案前介入、促进劳资双方达成协议、涉及职工利益的特事特办、用人单位申请轻微伤工伤认定即报即办等方法,两年来处理工伤认定疑难案件30多起,轻微伤案件200多件,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亮点之四 公务员参保试点展开
公务员参保是近年来工伤保险工作的新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此设定了总体发展方向和基本思路,即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为其提供全面、规范、公平和社会化的制度保障。
胡晓义介绍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年来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情况,争取尽早从制度上全面解决这一问题。上海、海南等地已将公务员整体纳入工伤保险的动态,北京、天津、云南等地也以政府令的形式,将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胡晓义建议其他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公务员参保,并妥善处理与现行公务员抚恤制度的过渡衔接问题。
2012年重点落实“四个二”
在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刘梅对2012年全年工作进行了归纳,即突出“两个重点”,巩固“两项成果”,抓好“两个试点”,提高“两个水平”。
突出“两个重点”,是指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工伤保险司将在年内制定和修订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4个规章文件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等4个国标及行业标准。
巩固“两项成果”,是指巩固解决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成果。刘梅强调, 2011年我们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各类新老工伤人员的全覆盖,今年要确保待遇落实到位。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行政区域内的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在甬的省部属、军队属单位和外地驻甬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下同)。
(二)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应按规定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三)失业职工可自愿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二、参保手续
(一)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与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管辖相对应的原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已参加本市以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随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二)用人单位在接到医保机构的参保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的医保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手续;新建单位应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招用人员1个月内到所属的医保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职工可在医保机构公告后2个月内到所属的医保机构办理住院医疗保险申报手续。
办理手续时,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随带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和《营业执照》(副本);自由职业者应随带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手册》;失业职工应随带身份证和《失业职工登记证》。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后1个月内,到所属的医保机构办理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手续。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在连续足额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续保手续的,须在连续足额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五)用人单位发生增加、减少人员时,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医保机构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职工,发生中断参保、人员退休或死亡时,本人或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医保机构办理手续。
三、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一)用人单位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项目计算职工工资。
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其缴费基数应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的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二)企业和参照企业缴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按企业缴费的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5.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并按本单位参保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人数之和,缴纳大病救助金。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并缴纳大病救助金。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时或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未重新就业的,凭有关证明,可以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5.5%的比例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并缴纳大病救助金。
(四)国家机关、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参照国家机关缴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按机关缴费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由4部分组成:
1.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于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之和的5.5%用于划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3.5%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
3.用人单位按参保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人数之和,缴纳大病救助金;
4.用人单位按我市国家公务员个人帐户管理及医疗补助有关规定,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以下简称公务员补助金)。
(五)按甬政发〔2000〕34号文件规定理顺劳动关系的有关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办法:
1.在2004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选择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全托管的企业下岗职工,在《暂行规定》施行后,由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这类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5.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甬劳〔1998〕217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缴纳大病救助金,所需经费由企业、财政、养老保险机构各出资三分之一。
2.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选择由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企业下岗职工,在《暂行规定》施行后,由企业或原企业上级单位,按自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月份数,以本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5.5%的标准(缴费基数按每年环比递增10%计算)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加上大病救助金,可一次性移交给医保机构。这类人员的个人帐户由企业或原企业上级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企业或原企业上级单位也可与个人签订协议,一次性发给个人,今后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自付。
3.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5.5%的比例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并缴纳大病救助金,所需经费由企业、财政、失业保险机构各出资三分之一。
4.企业改制时,企业主体不复存在或未被改制后企业吸纳的人员,符合上述第1、2项年龄条件的,可按相对应的办法处理。
(六)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对按企业缴费的单位,须由单位(自由职业者、失业职工由个人)以办理时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5%标准,加上大病救助金,按不足15年的月份数一次性补足,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大病救助金,方可享受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对按机关缴费的单位,须由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加上大病救助金,按不足15年的月份数一次性补足,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公务员补助金和大病救助金,方可享受国家机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指《暂行规定》施行前,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加上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企业改制、破产、歇业时,其主体不复存在的,以不低于改制、破产、歇业时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7.5%的标准,另加大病救助金,按改制、破产、歇业时退休人员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的月份数,由企业一次性足额提取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提取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个人帐户,由企业或原企业上级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大病救助金部分可一次性移交给医保机构。
(八)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大病救助金的退休人员,应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在其个人基本养老金中按月代扣应缴纳的大病救助金。
(九)企业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其余在福利费中列支。
(十)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救助金和公务员补助金采用预缴办法,按现行税收征管范围(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或个人按养老保险地税征收渠道)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3日前缴费,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将缴费情况反馈医保机构。
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须提前到市医保机构办妥手续。欠缴期间应计算利息,视欠缴时间长短,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上述各类缴费中,住院医疗保险费、大病救助金以及市级按机关缴费的单位,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和公务员补助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区级按机关缴费的单位,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和公务员补助金纳入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医疗保险待遇和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部分门诊项目医疗费除外,下同)按以下办法支付:
1.按企业缴费的单位,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由单位建立并管理,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按单位规定报销结算;
2.按机关缴费的单位,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由各级医保机构统一管理,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中,可由个人帐户和公务员补助金支付的部分,由各级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急诊留院观察、设立家庭病床,下同)发生的医疗费和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部分门诊项目(以下表述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以下办法支付:可由统筹基金、大病救助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可由所属医保机构统一管理的个人帐户和公务员补助金支付的部分,由所属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三)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三级医院,1600元;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年度内累计1600元。
起付标准计算方法:
1.急诊留院观察或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标准均按一次计算。
2.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应补交起付标准的差额。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已发生的医疗费,超过低级别医院起付标准部分不再退还;低于低级别医院起付标准的,本次住院起付标准按低级别医院计算。
3.住院期间跨年度的,起付标准不另行计算。
4.设立家庭病床的医疗费每半年作为一次住院费用计算,半年内设立家庭病床一次或一次以上,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超过半年后起付标准重新计算。
5.设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的、出院以后设立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均应分别计算。
(四)统筹基金支付计算办法:
参保人员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年度累计医疗费,由统筹基金与参保人员按一定的比例分担。
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含起付标准费用)在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下(含2倍)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在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至4倍以下(含4倍)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15%(退休人员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累计在1600元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
年度累计医疗费是指: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所有医疗费(转外地就医而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付的10%部分除外)。
(五)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含起付标准费用),年度内累计在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倍以上至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10%,大病救助金支付90%,15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金不再支付。
(六)参保人员住院跨年度的,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在4月30日前一次性计算,5月1日起按新年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的比例从次月起调整。
(八)用人单位或个人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统筹基金、大病救助金、公务员补助金停止支付有关医疗费。
(九)参保人员从参保生效之日零时起,所发生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参保生效前发生的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支付。
五、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处理
(一)用人单位违反财务、统计有关规定,使得缴费基数无法核定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医保机构暂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1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后,由医保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二)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1.将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卡供他人就医、记帐的;
2.冒用他人医疗保险证、卡就医、记帐的;
3.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重复、超量配药的;
4.符合出院条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后,仍不愿出院的;
5.弄虚作假或证、卡遗失未及时办理手续,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将未确定收费标准和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2.采用挂名住院或将本院有条件诊治的病人借故推诿给其他医疗机构的;
3.诊治不验证或弄虚作假,将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超量开药,利用工作之便串换药品的。
(四)劳动行政部门、医保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1.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2.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3.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4.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六、其他
(一)企业和参照企业缴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用人单位职工的个人帐户和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0〕136号)执行。
(二)国家机关、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和参照国家机关缴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用人单位的个人帐户建立和管理及公务员补助具体办法,按我市国家公务员个人帐户管理及医疗补助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救助金、公务员补助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四)参保人员转外地就医、异地安置就医管理以及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设立、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等办法另行规定。
(五)参保人员的工伤医疗费(包括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生育医疗费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已实行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按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办法支付;没有实行的,按原资金渠道支付。
(六)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职工的家属、子女医疗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由原资金渠道支付,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不低于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要将上述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逐级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广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全面完成并轨任务,解决好并轨人员就业、劳动关系、社保关系接续等问题。建立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以奖代补”机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联合检查,推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推进服务措施和政策的落实。
(三)做好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大力推行技能人才培养的校企合作,推广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加强技能实训平台特别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提高技能鉴定质量。组织实施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和“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实现创业培训40万人,再就业培训400万人,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32万人。通过东部工程探索素质就业的路子。
(四)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探索加强失业调控的新措施,推动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指导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推动“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的实施,积极帮助更多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职工权益。
二、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力争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95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3亿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2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0.7亿人。
(六)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巩固确保发放的成果。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巩固成果,不发生新的拖欠,努力创造条件补发历史拖欠养老金。全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提高基金征缴率,保持基金增长态势。
(七)继续做好国发〔**〕38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全面落实实施意见。做好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完善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相关政策,规范个人账户基金归集和管理流程,推动试点地区逐步提高个人账户做实比例,将既有基金支撑能力、又有试点积极性的省份纳入试点范围。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落实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提高统筹层次,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指导推动企业年金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养老保险精算工作,为完善制度提供技术支撑。
(八)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指导试点省份在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好本地区的试点方案,及时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九)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再就业服务。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有条件的中西部省份选择一些中心城市进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加强与就业服务工作的配合,健全完善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十)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精心组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建设。多渠道落实参保资金,着力解决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加强生育保险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给付和经办管理程序,推行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办法,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
(十一)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以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和大中城市为重点,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基础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加强对各地工伤认定工作的指导,抓好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继续做好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试点工作。
(十二)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农保基金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业务经办能力。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十三)开展社会保险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制定经办业务标准。完善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加大联网
数据整理力度,推进经办业务管理、数据采集、信息传递、查询服务的网上办理。逐步实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研究制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行标准,普遍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做好9个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管好用好试点资金,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继续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化管理服务覆盖范围,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和退休人员公寓建设试点。
三、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十四)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基金管理监督的法规,充分认识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十五)加大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精神,认真整改审计检查和内控检查发现的问题。配合审计署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面审计工作,对各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问题,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组织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专项检查。对典型的举报案件直接进行查处,加强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检查。
(十六)完善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险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要情报告制度。
(十七)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工作机制。省级普遍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定期研究工作,解决问题,加强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推动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专业人员,从组织上保证基金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全力以赴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加强工资宏观调控。层层落实清欠任务,做好工资历史拖欠的认定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制订清欠计划和具体解决办法。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按月统计汇总各地清欠情况。推进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狠抓最低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监管,完善并严格实行垄断企业工资总额控制制度。
(十九)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继续推动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确保实现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宏观动态管理。继续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启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计划。继续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与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加强工资支付保障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将创建活动推向深入。
(二十)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各省会城市及其它中心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建立实体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在企业聚集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积极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尽快形成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进处理程序,改革办案方式。
(二十一)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积极推广“网格化”和“网络化”劳动保障监察。继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及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进一步畅通咨询、投诉、举报和权利救济渠道。
(二十二)认真做好维稳工作,及时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进一步规范办信接访办法,健全预防处置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控。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认真分析,做出准确判断,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下大力气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十三)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继续开展“春风行动”,为农民工进城务工提供服务。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全年培训800万人。
(二十四)扎实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示范县建设,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组织开展劳务品牌推荐、评选活动。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劳动力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二十五)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进一步实施“平安计划”,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继续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积极促进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和经办业务规程。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800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600万人。
(二十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重点开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用工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严重超时加班和劳动条件特别恶劣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十七)继续普遍在市一级建立农民工协调机构。组织开展农民工统计指标体系等基础性研究。继续做好涉及农民工的各种专题性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年工作要点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强基础工作,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八)加快劳动保障立法进
程。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及《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组织有关方面起草《企业工资条例》草案,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二十九)加大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各项制度。建立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调查制度、和解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动普法工作,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三十)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组织实施。制定和落实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强化目标责任制,做好“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的分解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采取切实措施,促进重点工程投入等保障措施的落实。组织实施**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加强对各地执行年度计划情况的调研和检查,促进年度计划的落实。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统计工作。探索开展社区劳动保障情况的统计直报,充分利用金保工程获取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力调查、农业普查、城乡统筹就业等统计工作,研究开展农民工调查工作。
(三十二)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强化政务公开意识,全面推动政务公开办法和制度的落实,发挥政府网站、电话咨询中心和媒体的作用,提高政务公开的快捷性和有效性。
(三十三)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按照“完整、正确、统
一、及时、安全”的要求,加强省市两级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完成示范城市的评估和验收。抓好全国统一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完成各省与所辖各地市的联网,实现部、省、市网络的三级贯通,推进联网应用,开展异地业务应用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和规范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系统建设。
(三十四)继续做好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出版工作。拓展信息来源渠道,突出政务信息促进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工作网的使用效率。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定时定点新闻制度,继续做好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工作。做好劳动保障报刊和图书出版发行工作。
(三十五)加强劳动保障科学研究工作。着重加强对城乡统筹、比较充分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合理调节社会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农民工问题等重大课题的研究,积极有效地发挥科研理论的重要作用,使科研课题在理论创新和指导实践两个方面有新的突破。按照国家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劳动保障科研项目库。
(三十六)加大干部培训力度,推动劳动保障系统能力建设。针对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和干部队伍状况,以劳动保障业务和公共管理为主要培训内容,加强对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厅局长和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新任局长的培训。
关键词:养老保险;执行;问题;对策
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也是一直未解决的老问题。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广大农村居民养老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一、困难和问题
新农保开启了农民养老保险新篇章,但在推进过程中,也遇到诸多困难与挑战。
(一)宣传力度不大,群众参保意识不强
一是由于老农保存在的问题很多,所支付的养老金也起不到养老的作用,造成部分群众不愿参保;二是有的群众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使之失去信任感;三是有的将新农保与社会救助政策相比较,认为即使不参保,年老后生活无着落还可以享受低保;四是从老农保到中农保再到新农保,制度变化快,群众认识跟不上,导致以下两个问题的出现:中农保参保对象认为和参加新农保的人相比,自己多交了钱,享受待遇却差不多,自己吃了亏,所以思想上有排斥;前后对比新农保的普惠制增加了群众的社保社会依赖性,许多农民认为,现在不参加新农保,以后会有更优惠的参保政策;五是大部分农村居民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加上历史形成的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认为养儿防老、储蓄防老比较可靠;六是一些年龄大的农民认为,短期内要缴大几千,领取时每月才一百元左右,划不来;年轻的农民则因短期内只有缴费义务,得不到可见利益,而采取等待观望态度。这些问题的出现,仅凭电视、报刊、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不深入到农户讲深讲透政策,很难增强群众的参保意识。
(二)工作人员不足,办事效率不高
一是随着扩面工作的开展,新增参保的农村居民会越来月多,面对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待遇计算、档案管理、养老金资格认证等业务的办理,如此庞大的工作量,仅靠目前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乡镇劳动保障所兼职人员去完成,已远远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求。而且服务队伍建设滞后,一般乡镇主管,服务人员一共就两到三个人,而新农保工作重,事情杂,很多工作人员都感到力不从心,这必然要影响到新农保工作开展的质量。二是部分工作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的培训,未能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群众的想法和参保的阻力所在,没有真正做到政策联系实际,联系群众,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致使阻力越来越大。三是参保宣传工作由村干部及村小组来完成,然村干部或小组长缺乏对政策的深入了解,知其皮毛,不知其精髓,很难传达出中央所要表达的文件精神。
(三)办公设施不齐全,基层网络不健全,成为扩面的不利因素
目前,电子平台先是实用性差,后是断档时间长,造成了工作开展的诸多不便和安全管控效率低。对参保人员信息录入所需的自动化办公电脑及各类表、单、帐、卡、册等的存放和以后参保人员的管理缺乏详细的考虑,显得相对滞后。加之系统设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系统功能设置与实际操作应用不配套,有些功能设计本身存在缺陷,这一切已成为迅速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利因素。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法律保障
从整体发展过程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缺乏法律性规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会议决定等形式进行制度落实,缺乏稳定性和持续发展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专项制度,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向专项化方向发展。如四川省颁布了《四川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四川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轮换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
二、对策与建议
新农保是政府为农民办的一件好事、实事、大事,也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深远,涉及千家万户的难事。针对目前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我建议:
(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发展社会养老保险
新农保政策执行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即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各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的不同适时、适当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当地区经济的总体实力能够提供剩余积累,而且从积累中提取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保险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当前的生活消费没有影响时,建立社会保险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时就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还应坚持循序渐进原则。第一,逐渐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二,资金的筹集在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今后,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集体和国家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第三,逐渐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衔接,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四,现阶段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与家庭养老等保障制度相结合,今后慢慢过渡到完全的以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养老问题。
(二)加快社会保障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
制度的合法性、实施的强制性最终需要以立法来保证,尽早制定社会养老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各国养老保障实践表明,依靠法律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方面临时性的决定多于法律、法规,即使在某些方面颁布了行政条例,也多因注意局部而忽视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以德国为例,德国的养老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推行的,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已经成为雇员和雇主的自觉行动。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不高,覆盖面不广,当前群众对新农保的不信任,主要原因是国家还没有立法,就使得一些企业的法人代表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提出种种理由不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的滞后,消弱了政策规划的权威性,导致了政策执行中的不规范现象,大大提高了实施的成本,降低了制度的实施效率,极大地阻碍了制度改革的进程。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在保证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可行性的基础上,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使政策制定最终具有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从而有效地减少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提高政策执行的绩效。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或养老保险条例,逐步扩大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征费率,增强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能力。
(三)基于实际购买力,建立动态的新农保标准计算体系
在新农保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农民享受新农保金额的实际购买力, 建立动态的新农保标准计算体系。所谓实际购买力(real purchasing power),是指货币能够买到的实际商品和劳务的数量。货币的价值不再用其本身的含金量而是用其购买到的商品和劳务来衡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近年来,国家连续8次下调银行存款利率, 利率水平已从1993年的10.9%下降到现在的2.25%。再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基金要保值已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从新农保的资金筹措来源看, 三方共筹的实际额度是依照当前社会消费水平作为参照标准的, 三方承担的金额比例也是依照这个标准确定的。应当明确的是, 固定金额的实际购买力是伴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状况变化的,今天每月100元的生活保障标准可能给予农村养老以基础性支持, 但15年之后这一额度是否具有当前的基础性作用应该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足够的重视。所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有必要每年确定一定比例来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 而且要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目前,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 大多数农民的投保金额都集中在最低档次的投保水平上。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 如果农民在缴费15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领取100元,这对农民来说很难保证其基本生活。因此,从长远发展来看,必须要建立一种动态的计算方法,充分考虑购买力变化的因素,以确保新农保资金对农村养老支持的有效性。这种计算方法应该在试点阶段逐渐引入并进行多区域的试验。
(四)继续发挥家庭在养老问题上的重要作用
赡养和孝敬父母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赡养老人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赡养老人仍是一种责任、一种美德。同时,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收入上的提高也为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基础。此外,家庭养老还可以避免西方国家那种由于过度推进社会保障而带来的家庭危机,从而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促进农村社会进步。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出台强制或激励参保与自愿参保相结合的政策。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农村居民实行强制或激励参保,同时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长短挂钩;对4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实行自愿参保。这样,既可增强新型农保政策的严肃性,使政府行为变得更加强力有效,又能够使新型农保事业的发展持续推进。二是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化操作程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等系统的法规和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六)搞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和衔接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由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制度组成的完整体系,各项制度功能各异,不可或缺。同时,各项制度又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搞好各项工作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十分重要。因此,在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的同时,应着眼长远,立足当前,从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等城镇社会保险相衔接的保险格局出发搞好统筹协调,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能转移”的原则,做到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有接口,好衔接,可转移,并确保转移过程中参保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失,真正为农民群众筑起一道科学、便捷、顺畅、牢固的社会保障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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