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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可种地、可营销、可追溯”小手机上有大农业
了解发现,第十二届农交会信息化味道浓厚:会场不仅专设智慧农业展区,还同期举行农业信息化高峰论坛、农业电子商务、农业云计算与大数据、农业物联网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农业信息化相关论坛。
记者走访了40个参展团的几十家参展企业发现,摊主在给观众介绍产品之后,一般会同时塞给一份企业宣传单:“请扫码关注我们的微信号。”
用手机上网就可登录这些企业网站,他们的业务可谓应有尽有、五花八门:托普智慧农业提供农业整体解决方案,上海左岸芯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左岸芯慧)发展农业物联网,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搭建从田间到餐桌的“放心菜”追溯系统……“江浙一带的铁皮石斛种植大户给我们的反馈说,应用农业物联网能实时调控作物生长环境,亩均能增效20%左右。”左岸芯慧销售经理吴昊说。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说,今年6月份,我国共筛选出310项农业物联网成果。在农业生产过程的精细管理方面,应用于大田种植、设施农业、果园生产、畜禽水产养殖作业,有效实现了生产过程的智能化控制和科学化管理,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登录我们网站就能了解我们的有机茶在各阶段的监测、抽查情况,茶的质量有保障、可追溯。”广西昭平县故乡茶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梁铭殷说,公司还开设了淘宝店和微信营销,其产品已经从南国一隅远销上海等华东地区大超市。
农业部的统计显示,2013年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超过500亿元。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农产品电商平台已逾3000家,农产品网上交易量增长快速,销售成本降低、便利便捷。
信息化“借脑开眼”提升农业统筹管理水平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在农交会上提出,对农业而言,信息化技术手段和数据收集、分析、共享,正日益有效指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切实减少决策失误,避免市场失灵,提升农业核心竞争力。
陈晓华说,目前,覆盖部、省、地、县的四级农业门户网站群已经基本建成,涉农网站已达4万多个。以12316三农服务热线为纽带,集语音、视频、短彩信、网站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于一体的12316三农信息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已经成为农民和专家的直通线、农民和市场的中继线、农民和政府的连心线。”
同时,依托金农工程一期项目,国家农业电子政务支撑平台、国家农业数据中心已经初步建成,40余条部省协同信息采集渠道先后开通,一大批农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陆续上线运行,初步形成了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业务协同的农业信息资源采集体系和监测预警体系,农业行政管理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此外,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巡视员广福德等专家介绍,通过农业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应用,我国利用卫星搭载高精度感知设备,获取土壤、墒情、水文等精细农业资源信息,配合农业资源调度专家系统,提升了科学决策水平。利用传感器感知技术、信息融合传输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正逐步扩大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自动监测,以及对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过程的全程信息感知、传输、融合和处理,对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范围和力度不断提升。
北京市农业局信息中心主任王大山说,近年来,北京市建立了基于北斗卫星的农机智能调度平台,农机精准作业水平大幅提高,有效增加了机手收入,加快了农作物抢收进度,促进了粮食“颗粒归仓”。
信息化已成现代农业制高点
“信息化已成为现代农业的制高点。”陈晓华说,到2020年,农业信息化工作将实现信息化基础设施基本完备、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取得突破、信息技术广泛应用,更好地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要。
1 欧盟农业生态补贴政策
WTO规则把农业补贴政策划分为三种类型:绿色补贴政策、蓝色补贴政策和黄色补贴政策。绿色补贴政策是指农业补贴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不产生扭曲作用,包括对农业科技、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态环境的补贴。蓝色补贴政策是指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给予的不与其生产经营相挂钩的直接补贴,这种补贴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产生扭曲作用不大。黄色补贴政策是指农业补贴,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产生较大的扭曲作用,它包括价格支持和农产品出口补贴。由于绿色补贴政策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不产生扭曲作用可享受豁免权,蓝色补贴和黄色补贴政策对农产品贸易价格产生扭曲作用需逐步削减甚至取消。欧盟原农产品价格支持补贴政策属黄色补贴,需要削减和禁止,为了既适应 WTO规则的要求又不削弱对农业的支持,欧盟对原农产品价格支持补贴政策进行制度创新,抛弃过去价格支持体系,而把环境保护作为农业补贴政策的核心内容,从而实现了从价格补贴转向环保补贴。2003年6月,欧盟确定农业补贴与环境保护完全相挂钩,形成了以环境保护为核心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农业补贴的环境保护功能改造最终完成。欧盟的农业生态补贴政策包括:
1.1 制订农业生态环境标准指标体系
2003年,欧盟出台了农业生态环境的最低标准指标体系,并以此作为指导欧盟成员国进行农业生态环境补贴的纲领性文件。欧盟各成员国依据农业生态环境的最低标准指标体系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订出符合本国国情的农业生态环境的最低标准指标体系。
1.2 构建激励监督机制
首先,设置奖励机制。补贴标准是以农民为农业生态建设的投入额度为参照系,农民为农业生态建设投入越多,其获得的补贴也就越多。其次,设立惩罚措施。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业生态补贴项目时必须承诺预期成果和保证措施,若不能达到最低标准要求则不能获得全额的农业补贴甚至不能获得农业补贴。最后,设置评估监督机制。成员国每年对本国农业生态建设进行绩效评价并向欧盟监测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欧盟监测委员会综合各成员国的评估报告形成欧盟农业生态建设绩效评估报告,通过农业生态建设绩效评估报告对欧盟农业生态建设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2 政策产生的效应
2.1 培育了农民的环保意识和农产品质量意识
由于农民获得农业生态补贴的量与其对环境保护投入呈正相关,在利益驱动下农民自觉地把环保理念牢记在心,并贯穿于农业生产中,力图做到环保生产和清洁经营,力争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
2.2 保护了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
在环保生产和清洁经营理念的指导下,农民减少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的使用量,转而更多地使用有机肥料、生物农药和机械除草,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化肥、农药和除草剂对环境污染和在农产品的残留;在畜牧养殖业上,养殖户只有对禽畜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才能获得足额补贴,从而消除禽畜粪便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
2.3 增强了农业发展潜力
农民进行环保生产和清洁经营使过去遭受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起来,增加生态系统对气候的调节能力,食物链得到延伸,食物网密集化,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提高,农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得到优化。另外,以有机肥料替代无机化肥、用生物农药和机械除草替代化学农药和化学除草,增加土壤的有机质成分,土地肥力增加,农业生产能力提高。
3 对我国的启示
1998年以前,农产品供给不足是当时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矛盾,增加农产品供给是农业补贴的主要目标,1998年我国出现农产品卖难现象,这使农业补贴政策增产功能的迫切程度有所下降,另一方面,1998年我国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暴露出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严重程度,它显示出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增加环境保护功能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随后,政府出台政策加大对大江大河的治理投入力度,并启动了退耕还林、退耕还湖和退耕还草工程,农业补贴政策的生态功能开始显现。
3.1 我国农业生态补贴政策存在的不足
农资补贴与农业补贴政策环境保护功能相背离。一方面,国家对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实行价格(低价)管制,降低农民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的使用成本,对生产农资的厂商进行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另一方面,政府对种田农民给予农资补贴,提高农民购买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的能力。这大大提高农民对化肥、农药、除草剂等重要农资的可获得性,同时,也给农业生产造成生态破坏埋下祸根。第二,为鼓励开荒种田,政府对农民开荒田免收三年农业税,这在征收农业税时代相当于给予农民开荒补贴,造成生态系统破坏,水土流失严重。专家按2000年的数据分析认为,水土流失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相当于当年全国GDP的2.25%。
3.2 优化我国农业生态补贴政策
第一 建立健全农业生态补贴政策法律法规体系,加快中国农业生态补贴政策法制化进程,确保农业生态补贴政策的持续性。
第二 依据我国实际情况制订出与国情相吻合的农业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最低标准指标体系,提高农业生态补贴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论文摘要:农业清洁生产是2l世纪农业发展的新模式,吸取了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的精华,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有效途径。在梳理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
清洁生产概念从一提出,就已经涉及农业领域,考虑到化学肥料的清洁施用。但从总体上看,农业环境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关注,清洁生产的重点还是放在T商业领域。事实上,无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还是污染程度,农业都不亚于工业,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工业。因此,将清洁生产的概念引入农业,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现状
2002年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使我国清洁生产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在这之前,我国在农业法律制度建设上没有直接提到“清洁生产”.也没有专门的农业清洁生产法规.农业清洁生产的思想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规中。
1.1相关法律规定
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对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作了一般性的要求。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l1条规定:“……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第22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农业清洁生产作出明确规范。
1.2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2000年农业部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第l3条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对安全使用农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作了规定,同时第38条对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副产品作了禁止性规定。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目的就是防止畜禽养殖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2002年农业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1993年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专门对农产品质量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1.3相关地方性法规
2002年福建省颁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对农药、化肥、薄膜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均有所涉及,还涉及农产品质量建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此外,该条例第19条还规定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堆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利用生物和工程技术对农村生产、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
2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有关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在农业清洁生产立法上已有一定进展,但还难以真正将清洁生产的要求贯彻到农业生产之中,清洁生产还难以成为农业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
2,1农业清洁生产理念未得到完整体现
农业清洁生产的一些要求只在部分农业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不够完整全面,清洁生产的思想理念也未能全面反映到立法当中.导致思想认识、工作重点及管理体制上存在不足。首先,农业清洁生产不是单纯的环保措施,而是融环境保护于生产建设之中,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生产模式,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对人类与环境危害最小化;其次.农业清洁生产不是仅仅指清洁的产出,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只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且还须解决农业自身产生的污染及资源的浪费,即清洁的投入和清洁的生产过程;最后,实践中对清洁生产的领导力度不够,由于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台至今,全国还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包括农业、服务业在内的协调清洁生产的组织管理体系,使清洁生产仍游离于主要经济活动之外。基本没有改变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分离的局面[21。
2.2有关农业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农业清洁生产的要求,在现有立法中仅仅只是附带性的规定,多只根据需要,在立法中增加一些条文。同样的内容在相同或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中多次出现,创新的内容不多,可操作性的措施很少。而且,从整个农业立法内容和政府的工作重点来看.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还没有引起普遍重视。现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生产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却关注不多。实际上。许多地方尤其是工业不发达地区农产品受污染的罪魁祸首不是工业“三废”。而恰恰是生产中使用的农用化学品。不重视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很难保证有清洁的产出,生产出优质安全的农产品。
其次.实行农业清洁生产会导致生产经营者成本增加,只有通过采取措施,将其转化为生产经营者的自觉行动,清洁生产目标才能得以顺利实现。从农业现行立法情况看.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主要以引导、鼓励和支持性的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规范条文很少。《清洁生产促进法》也是一部鼓励性特征极为明显的法律,强制性、处罚性规范的缺失,使得生产经营者很难自觉将清洁生产的技术措施主动应用到生产过程之中。
2.3缺乏推动农业清洁生产的经济激励机制
首先.现阶段我国对清洁生产的建设、改造项目的资金保证.以法规性的规定、政策性的鼓励和原则性的文件为多.清洁生产保证资金来源匮乏、渠道不畅、优惠不明显.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身难以解决。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资金支持的政策和法规。
其次,现行的自然资源、水电、农药、化肥等定价过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业生产过程中废物最少化的动力。而且,由于受到现有的经济技术的限制,推行清洁生产可能会增加生产成本、减少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就会降低。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对农业生产经营推行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加之很多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实施清洁生产的意义缺乏深刻的认识,获取清洁生产信息的渠道不畅.缺乏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致使农业清洁生产推行不力。
2.4缺乏推动农业清洁生产的社会合力机制
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农业清洁生产的实行,离不开政府、社会和公众多层次、全方位的推动。这其中,既有政府部门的法律措施,也有公众的积极参与。然而,由于教育、宣传、环境意识、环保组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限制了从社会角度推进清洁生产的能力建设,多阶层、多行业推动清洁生产的机制在我国尚未形成,主要表现为环境教育培训不足,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环境意识不高,有关环境的社会团体发展不足等。
3完善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建议
3-1切实落实农业清洁生产的理念
农业清洁生产是指既可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又可合理利用资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农业生产技术和措施。其实质是在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中,通过生产和使用对环境友好的“绿色”农用品(如绿色化肥、绿色农药、绿色地膜等),改善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农业污染物的产生,减少农业生产和产品使用、服务过程对环境和人类的风险。
3.1.1明晰理念农业清洁生产贯穿两个全过程控制:(1)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即从整地、播种、育苗、抚育、收获的全过程,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污染的发生;(2)农产品的生命周期全过程控制,即从种子、幼苗、壮苗、果实、农产品的食用与加工各环节采取必要措施,实现污染预防和控制。
农业清洁生产包括三方面内容:(1)清洁的投入,指清洁的原料、农用设备和能源的投入,特别是清洁的能源(包括能源的清洁利用、节能技术和能源利用效率):(2)清洁的产出,主要指清洁的农产品,在食用和加工过程中不致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3)清洁的生产过程。采用清洁的生产程序、技术与管理,尽量少用(或不用)化学农用品,确保农产品具有科学的营养价值及无毒、无害。
农业清洁生产追求的两个目标:(1)通过资源的综合利用、短缺资源的代用、二次能源利用、资源的循环利用等节能降耗和节流开源措施,实现农用资源的合理利用,延缓资源的枯竭,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2)减少农业污染的产生、迁移、转化与排放,提高农产品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与环境的相容程度,降低整个农业生产活动给人类和环境带来的风险。
3.1.2落实理念首先.要丰富和提升农业清洁生产这种创新性思想,从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高度,将农业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之中,从源头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其次,应将立法作为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将农业清洁生产的理念切实落实到农业立法当中.使我国农业法律体系同时也是一套反映清洁生产的法律体系,使农业清洁生产的实施真正纳入法制轨道。再者,要把清洁生产作为提高农业整体形象、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来对待.从而把污染预防及治理贯穿于农业生产全过程嘲
3.2完善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
首先,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着手制定农业清洁生产的专项法律法规。必须尽快完善以农业清洁生产为核心的相关的产业鼓励政策、风险分担政策、财政扶持政策、金融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将政策法规作为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并尽快建立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为农业清浩生产的快速发展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撑此外,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还应从农业生产的特点出发.根据各自的职责,严格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积极主动地开展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和促进工作。通过各项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完善.为清洁生产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更好应用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其次,应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颁布有关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清洁生产工作颁布有关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以此增强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清洁生产立法对农业生产经营者要求分为一般性要求、自愿性规定和强制性要求等3种类型。一般性要求是指导性的.不附带法律责任,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优先考虑采用清洁生产措施.主动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生产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自愿性的规定主要是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采取行动实施清洁生产强制性的要求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不得使刚对环境有害的高毒、高残留投入品,不得生产加对人畜有危害的农产品,不得焚烧农作物秸秆,必须及时对养殖场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生产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等
3.3建立农业清洁生产经济激励机制
推行和实施农业清洁生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为有效促进其推行和实施,应当给予多方面的鼓励。首先。建立清沽生产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来自国家财政拨款、环境税费及社会捐赠,用于对实施清洁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工艺生产、销售无毒、无害农业生产资料的工商企业.采取奖励、补助或税收优惠等鼓励支持措施;对进行农业清洁生产科学研究、技术引进、技术示范与推广、技术培训等的单位,采取项目、资金资助。其次,实施财政补贴与政府采购。推行农业清沽生产不能仅仅依靠市场,政府在财政等方面采取相应的限制与鼓励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受到现有的环境无害化技术的限制。推行清洁生产可能会增加生产成本、减少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因此很多生产经营者不愿意投资。出于总的社会环境效益的考虑,国家应该采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实现这些产业的正常运转.或者要求某些部门进行政府采购,以解农业生产经营者后顾之忧。
现代农业是继传统农业之后的一个农业发展新阶段,其方向是集约化,目标是产业化。农业信息化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提高农业综合经济效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突破口。
农业信息化与农业产业化的互动关系
农业信息化是指在农业领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的方法、手段和最新成果,开发利用各种农业信息资源,培育和发展以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全新生产力,应用于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去,快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大大减少农业流通损耗,加速实现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完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农业生产、流通、消费等不同领域以及农村经济、社会、技术等各个环节全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工具,实现农业生产经营、农产品营销、农产品消费的科学化和智能化过程。
农业产业化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和社会生产大分工背景下,通过有效的引导机制和利益导向,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诸多环节有机链接起来,整合成为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和运营系统,从而实现农业产业不断增值、农业企业快速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良性发展过程。
农业信息化是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长期过程,这个过程同样是产业链条延伸和生产要素重组的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过程,彼此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
农业信息化是农业产业化的助推器,能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势资源整合升级。农业信息化将信息技术渗透到农业产业链条的各个环节,成为组成生产力的新要素,在农业生产管理、农业经营管理、农产品市场流通、农业资源环境以及农民生活消费等方面给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提升农业产业。农业产业化是农业信息化的奠基石,为农业信息技术体系提供全领域长链条的应用空间。农业信息化必须要以一定程度的农业产业化为前提,只有在一定程度农业产业化的基础上才能够实施农业信息化,随着我国农业逐步从集体合作、小农经营向智能农业、信息农业的转变和发展,农业产业链条上下游的密切协作和农业经营实体的规模化管理必然要求农业信息化。
生产环节是整个农业产业链条的起始环节,也是后续加工、销售和消费3个环节的物质源头。生产环节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和初级农产品的生产活动,传统农业生产者脱离市场、远离技术,依靠传统经验和小农经营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生产大分工和市场经济下的利润冲击,农业信息化通过便捷的网络通讯渠道将市场供求变化和先进的品种技术传输到田间地头,辅助农民进行科学的生产决策,并积极引导小农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整合土地、劳动力、科技信息等资源,面向政府部门、农业企业、合作组织提供区域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景式管理,掌握资源家底,摸清市场趋势,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改变传统的高耗低效的生产结构,增强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大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传统农业融入国际市场经济和应对市场风险冲击的必然结果,其发展的过程正是生产、加工、销售和消费等核心环节的资源整合和重组的过程,也是农业信息化细致入微的应用过程,实现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全程贯通,集合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促进资源优势和信息畅通的产业链条和联盟集群的形成,推动农业产业化纵深发展。
信息化在农业产业化的重要作用
我国农业目前正处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以传感技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内的广泛应用正在逐步改变传统农业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管理模式。信息技术将科技和信息融入农业产业化的生产、加工、销售和消费等核心环节,带动资源节约化高效化配置和优势整合,为产业发展提供充足的信息源和便捷的交互渠道,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产业联结,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助推传统农业的跨越式发展和效益增值。
面向农业产业化的信息化应用体系的建立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管理的实际相融合,为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技术平台和基础支撑,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扮演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产业化发展中一个全新的生产力要素,融入到了农业产业链条上的各个环节,促进产业化的大发展。
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过程中,伴随着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农产品物流的便捷化和高效化、经营管理的数字化和网络化,一系列围绕农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的信息技术和系统被研发和应用,在农业产业化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环节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信息化和产业化起步较晚,多数政府部门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对于信息化的认识尚处于被动接受阶段,尤其对于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如何开展信息化应用的认识不到位,相关资源和要素的投入也很欠缺。同时,相关信息技术的产品主要是针对产业链上的独立环节或过程进行研发设计,既缺乏统一的规划标准和规范要求,又存在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配套的应用体系也受限于资金不足难以充分发挥作用,造成了农业信息化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出现了脱节现象,在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之后难见预期效益。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生产经营者参与和应用信息化技术和体系的兴趣和信心。
关键词:农业科技推广;制度创新;农业科技服务
1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属于公共物品范畴的农业科技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供给的基础,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但是,我国现阶段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主要是依靠政府主导发挥作用来实现有效供给,导致农民需求表达缺乏,很难实现农业科技的有效推广。因此,必须把握好农民对农业科技的需求,解决好农业科技在推广、服务与应用方面的难题,这需要“将政府农业科技推广与农民科技需求结合起来,以促进农业科技有效推广为导向,摸清农民对农业科技的真正需求,树立创新意识积极推进农业科技推广和转型,因为农业科技服务和应用的最终目标始终是农民,农业科技成果也是为农民服务的,只有农民接受,积极将其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才能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要发挥好农业科技推广员的作用,以政府推广为基本目标,深入农民与村庄进行调查,动员农民积极参与到农业科技推广中来,摸清农村农民的底细,以他们的利益诉求与思想动态为基础,以村情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方向等进行普遍调查和非正式访谈,并集中村集体一切可利用的力量,深入研究和分析农民对农业科技的需求,集中小组讨论,搜集整理出农业发展所需要的资料,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出发探索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理清思路把握好农业科技服务的真正意义,从评价、应用效果出发,以农业科技服务存在的问题为基础动员农民积极参与到农业科技推广中,并将信息反馈到当地的农业科技推广部门中,农业科技推广部门汇总和整理各种信息,传递到农业科研部门,结合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动员高校科研人员、村里研究人员与农业科研部门共同开展课题研究,强化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商品化、市场化为基础及时传递到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强化地方政府的作用,瞄准时机有效地整合农村地区农业科技服务的推广资源。总之,农业科技推广需要以农民需求为基础,以农业科研、推广与应用为导向,构建完善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在保障农业科技供给效率的基础上,满足农民对农业科技的需求,提升农业科技服务效率,从而切实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变。
2建立健全表达机制
在农业科技推广过程中,要把握好政府推广与农民农业生产活动的需求,从农民的农业科技需求出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以农民农业科技需求为基础建立健全表达机制,从而准确表达农业科技需求,强化农业科技研发推广部门的作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形成农业科技推广的双向沟通机制。实际上,受体制因素的影响我国农业科技推广效率不高,农业农业科技需求缺乏一定的表达渠道。因此,必须建立畅通的农民农业科技需求表达机制,确保农业科技部门和农民进行互动,在保证农民理性、合法、有序地表达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和分析农业科技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培育相关组织强化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制度创新。因为我国农民普遍呈现分散的、小规模的生活活动经营,农民对农业科技的需求因人而异、千差万别,必须全面、准确地把握每位农民的需求。一方面,要积极培育与村情相符合的村民自治组织,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激发村民参与农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以农民代表会议为基础动员农民和农村合作社等组织对农民科技需求进行摸底调查,深入研究、判断、整理、分析和整合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到达,再通过农业科技推广员和推广部门,有针对性地向农民传达农业科技政策方针,形成良好的决策机制,将其与农民农业科技需求表达机制结合,因地制宜、因人施策。另一方面,要拓宽农民需求表达和诉求的渠道,增强农民参与和表达意识,结合村情积极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培训,激发广大农民的公民意识、参与意识与在科技需求表达机制中的作用。
3结语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化技术 多媒体技术 数据库系统 管理信息系统 人工智能 专家系统 3S技术
1主要农业信息技术
1.1计算机网络化技术
计算机网络系统是指以共享资源为目的,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地域上分散的多个独立的计算机系统、终端数据设备与中心服务器、控制系统连接起来,对网上信息进行开发、获取、传播、加工、再生和利用的综合设备体系。目前世界上发展最迅速、利用最广泛的计算机网络便是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世界上早期最大的农业计算机网络是美国的AGNET。我国的农业计算机网络起步较晚,但近几年来发展很快。
1.2多媒体技术
多媒体技术就是利用计算机技术把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多种媒体综合为一体,使之建立起逻辑联系,并能进行加工处理的技术。它是计算机技术、声像技术和通信技术高度结合的一个产物,除能做到多种媒体有机组合为一体外,还具有交互性、数字化、实时性等特征。在国外多媒体技术应用于农业已相当普遍,国内也有一些成功的开发实例,如中国农业大学研制开发的农作物有害寄生虫检索多媒体软件,为农产品进出口的检疫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1.3数据库系统
数据库系统是一种能有组织地和动态地存贮、管理、重复利用一系列有密切联系的数据集合(数据库)的计算机系统。利用数据库系统可将大量的信息进行记录、分类、整理等定量化、规范化的处理,并以记录为单位存储于数据库中,在系统的统一管理下,用户可对数据库查询、检索,以快速、准确地取得满足不同需要的各种信息。农业信息浩如烟海,要使各种各样的信息变成能为农业服务的信息资源,将信息加工成数据库、建立起农业数据库系统是目前最普遍、最实用的方法。农业数据库主要包括农业资源信息数据库、农业生产资料信息数据库、农业技术信息数据库、农产品市场信息数据库、农业政策法规数据库、农业机构数据库等。
1.4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信息系统(MIS)是收集和加工系统管理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为管理决策过程提供帮助的信息处理系统。MIS技术应用于农业最早是美国开发的棉花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我国于1990年也成功开发了棉花生产管理模拟系统,该系统有效地将播种期、种植密度、施肥量、化学调控等生产技术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提供棉花高产优质栽培的优化方案,在山东、河南等地示范推广3.5万多hm 2 ,平均增产皮棉125kg/ hm 2 。
1.5人工智能、专家系统
1.5.1人工智能是研究人类智能规律,构造具有一定智能行为,以实现用电脑部分地取代人的脑力劳动的综合性科学。人工智能的应用很广,在农业方面,以对专家系统为代表的研究最多,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
1.5.2专家系统是以知识为基础,在特定问题领域内能象专家那样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的计算机系统。农业专家系统就是将农业专家的经验,用合适的表示方法,经过知识的获取、总结、理解、分析,存入知识库,通过推理机构来求解农业问题。我国农业专家系统研究始于80年代初,目前已在作物栽培、畜禽饲养、农业经济效益分析、农产品市场销售管理等方面研制出较多的农业专家系统。
2 信息技术对现代农业生产的推动作用
2.1信息技术开创了电子商务在现代农业中的运用
电子商务是集多种信息技术于一体来进行贸易活动的方式,其高效率、高收益的特点弥补了传统营销的缺陷,成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销方式的发展方向。
2.1.1电子商务降低宣传成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建立自己的网站,在网上进行自我宣传。同时可以把农产品的详细目录、产品规格、照片以及生产的安全性到网上,这些资料一经电子化,便无需印刷、包装、存储和运输,节约了大量营销费用。
2.1.2电子商务可为消费者提供随时服务。互联网全天24小时开通,不存在节假日或营业时间的限制,消费者可以在任意时刻浏览农业生产组织所建立的网页或网站,向厂家发出电子邮件进行查询或定购。
2.2信息技术有利于降低成本
2.2.1信息技术优化生产要素,能降低生产成本。劳动者利用信息技术,不断接触先进的生产观念,提高自身的科技文化素质,可以大大提高劳动效率。劳动工具变成由计算机控制的信息化、智能化的机器体系,可提高生产效率。信息技术作为先进的劳动手段运用到生产中,使生产过程趋于科学化,降低生产成本。
2.2.2信息技术促进规模效益,能降低平均成本。信息技术的引入能够大幅度降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内部交易费用,从而能降低平均成本。首先,信息技术使企业在选择基地农户时,可以跨越地域的局限,进行快捷、准确的定位。其次,企业可以利用网络给农户下“订单”,农户可以通过网络了解企业的产品要求。信息技术的应用还降低了纠纷的发生率和纠纷解决费用。
2.3信息技术有利于控制风险
2.3.1信息技术有利于预测自然风险。信息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测自然灾害的发生,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确定。如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在进行自然预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3.2信息技术有利于规避市场风险。我国农产品多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价格优势。但随着关税壁垒的降低,非关税壁垒随之抬头。利用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农业经营组织可以进行广泛、深入的市场调研,及时做出反应和产品调整,避免遭受巨大损失。
一、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要加快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既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但更重要的是要完善我国的农业生产体制,建立一个良好的农业生产经营机制,引导农民自发的组织起来,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走自主化、高效化、集约化的农业发展道路。从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形势来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
1.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
目前,社会化大生产要求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内部分工越来越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就是要以专业化的生产、服务和销售方式,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实现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有效对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只有这样,农民才能够按照市场信息,有计划地组织农产品生产、运销、减少市场风险,既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的稳定发展,又有利于城市农副产品的稳定供给。从而降低了农业生产的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益,最终增加了农民收入。
2.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减少资源浪费。
在以为主体的生产经营模式下,农户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单位,占有和掌握了大量的农业生产资源,大量的农机具、畜力等农业生产资源在全年的大部分时间里被闲置,甚至报废,这种生产资料的分散和闲置造成了农业资源的极大浪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就是要组织各种专业技术服务队,服务于农业生产,如水利灌溉队、农田机耕队、病虫害防护队、农作物收割队等,还可以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结合当地实际,组建种植、养殖、机械、加工、建筑、运输等各类企业,实现专业化协作、产业化经营和优质化服务,减少农业资源的浪费,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
3.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下,广大农户由于受思想意识和认识水平的局限,再加上信息来源渠道不畅,最新的农业科研成果很难运用到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农产品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也低,农民增产不增收。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就是要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名义,加强与科研单位的合作,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示范带动农民,推进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大大提高了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4.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有利于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了优势产业规模的形成。
农业生产与工业及其他产业的生产有所不同,受地域性、季节性和农民认识水平的影响较大,产业结构调整的难度最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就是要求各地专业合作社,要立足于当地特色优势产业,优化配置和组合产业相关的品种、技术、资金,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引导带动周边农村,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促进新产业带的形成和产业规模的扩大。通过培训、技术指导、生产资金担保等服务,引导和吸引社员以及周边农户发展特色农业,建立各具特色的核心示范中心,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农业生产基地,促进了当地特色产业规模优势的形成,创出了自己的品牌,有效地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增加了农民收入。
5.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多年来,由于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不足,加上农村基层组织占有和掌握的农村经济资源十分有限,因此,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从根本上讲,还是要依靠农业自身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空壳的问题,即“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个集体”,才能够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要求和标准,去加强和改善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6.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有利于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乡、村两级的政府职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就是要充分利用其信息、技术、销售等有机结合的服务功能,区域性、专业性和外联市场、内联农户的特点,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与农产、农产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形成了合作各方优势互补的服务机制,解决于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统不起来,农民单家独户又办不好的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有效地在政府与农户之间架起了桥梁,成为政府落实农业产业政策、实施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为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宏观调控与服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的基本模式
在全国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迅速发展起来,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形式上讲,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
1.农民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协会是农村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自愿结合的经济组织,通过某一项产品共同开发、生产、经营,或就某一产品的生产技术进行交流、推广和学习,而形成的专业性组织。农民专业协会拥有140多种不同专业,按行业划分可分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瓜菜、林业、农产品加工和其他,共7大行业。拥有专门知识的农民组成的农民专业协会,在生产性投入、生产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都更有优势,其产品的质量、品种、产量都更具有市场竞争力。
2.村级经济合作社。村级经济合作社是由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互经济合作组织。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一些原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社区内的农民进行分工,成立专业化的生产组织。在山东、广东、江苏、福建等省区,原有的集体经济与组织基础较好的村社,实行村内的分工,形成了村级经济合作社,在村内逐步组成了种植、养殖、机械、加工、建筑、运输等各类村办企业,使村内每一成员参与一项专业性生产活动,这种村内的分工与专业化生产,提高了每个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技能,提高了村集体的经济实力,增加了成员的收入,也有利于改善生产条件,有的村镇还成为某一产业的专业村。
3.贸工农一体化企业。近年来,一些原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了拉长产业链条、拓展生产经营范围而介入了农业生产,出现了一批贸工农一体化联合经营企业。这类企业利用其资金、技术、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一开始就把农业专业化生产提高到较高水平上,对农民进行一定的专业技能培训,或者使其成为企业员工,或者按要求向企业提供初级产品,然后,对农产品再进行专业化程度更高的精加工和深加工,这样,即保证了原材料的来源渠道和产品质量,又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并使农民特别是纯农户分享到农产品加工、运销过程中所获得的后续收益。
三、对建立和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议和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我国广大的农村迅速发展起来了,但它毕竟是在新的农业生产形势下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还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发展能力不强、管理制度不够规范、政府支持力度不大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为了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的建议和思考:
1.健全法律法规制度,营造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农民合作互助形式,它必将对我国未来的农业生产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制定和出台至在鼓励和保护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在法律上要明确界定各级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任务和地位。具有经营性质的企业和村级经济合作社要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法人实体,承担法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具有经营性质的农民专业协会要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团法人,从事非赢利的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经验交流等活动。政府职能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2.建章立制,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化管理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农民专业协会,或者是村级经济合作社,也无论其规模大小,都毕竟是一个组织体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都必须建立起必要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要制定和出台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的规范和要求,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原则和目标,构建出适合当地特点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并就该组织体系中的运行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监督保障机制和政府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职能定位等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也要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制定自己的组织运行章程.以确保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正常运行;拓展融资渠道.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投入争取各级财政对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提高专业合作组织的积累能力,逐步建立起专业合作组织自身的积累发展机制。
3.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更多的生存空间
我国农村的发展并不只是农业的发展,而是一个以农业为主体,兼有工、商、建筑、邮电通讯、教育、服务等多行业并存的社会体系。因此,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空间是非常广阔的,为此,应该按照完整的社会体系,来规划和设计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思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地进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并且,我们也深信,随着城市空间的拉大和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会有很多新兴产业将不断地转移至农村,也必将接纳和吸引越来越多的农民,所以,也必将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更大的生存空间。
绝大部分文献都以“农村剩余劳动力”概念来描述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剩余的总体状况,即现有的农村劳动力供给存量超过了维持农村再生产运行的劳动力需求总量,从而导致了部分农村劳动力处于失业状态。在此基础上,不少研究者提出将这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的设想.
“农村剩余劳动力”强调的是农村地区适度劳动力规模之外的劳动力剩余,而事实是吸纳劳动力的部门不仅包括农业部门,还包括农村工业、农村第三产业等非农产业部门。因而“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在概念提法上显然产生自我矛盾。而更为重要的是,当前我国农村工业和农村第三产业尚处发展初期,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还表现得相当脆弱,但随着农村多元经济的不断推进,其劳动力吸纳能力具有巨大的潜力可挖掘,而目前总体上也保持了缓步上升的态势,因而当前论及农村工业和第三产业剩余劳动力问题还为时过早。由此而来,当前所谓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仅只是“农业剩余劳动力”,用“农业剩余劳动力”替代“农村剩余劳动力”在理论上更为确切,在实践工作中也更具针对性。
此外,对“农业剩余劳动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加以区别的意义还在于:一、农业劳动力在农村人口总量中占据绝对比重,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是农村人口管理中的重中之重;二、农业剩余劳动力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构成内容和前提,先行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问题是正确处理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必然途径;三、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较今后的农村工业、第三产业的劳动力转移更为复杂和艰巨,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涉及了土地管理、户籍改革、城镇建设等诸多问题,是有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大局的重大课题。
二、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形成机理:绝对剩余与相对剩余
笔者以为,农业劳动力剩余有绝对剩余和相对剩余之分。所谓农业劳动力的绝对剩余,是指在确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下,与有限的农村生产资源(主要是土地资源、水资源、林木资源等农业基本生产资料)相匹配的农村劳动力资源已经处于饱和状态,超过适度劳动力需求规模即导致劳动力绝对剩余。从总量上看,我国客观上存在着农业劳动力的绝对剩余,大量农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劳动力闲置的现象。绝对剩余的劳动力长期滞留农村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剩余劳动力继续参与农业生产,降低劳动力的边际产量和农业劳动力的平均贡献率,导致农业生产的非效率性。而在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生产组织方式中,市场竞争和劳动力淘汰机制被亲缘关系所替代,因而这种农业生产的非效率性通常被“合理地”掩盖,不仅客观上制约了劳动力价值的完全实现和转化,更是导致了对农村生产力提高的滞缓甚至破坏;二是剩余劳动力处于失业状态,尽管维持了农业生产的效率性,但由于失业劳动力缺乏贡献,结果也只是更多的成员分享等同的劳动成果,整体农村劳动力的福利水平因此降低。这两种情况因为生产要素配置的不合理而影响了农业生产效率,最终不利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及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化解。因而,这部分绝对剩余的劳动力从农业生产中转移出去,在非农工业、商业等劳动力吸纳能力较强的领域重新择业,不仅符合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规律,也助益于农业生产经营效率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农业劳动力的相对剩余是由于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自身缺陷使其对劳动力的吸纳潜力未能充分释放,导致了农业劳动力的剩余。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是农业生产力的具体表现,决定了农业生产资源与农业劳动力之间的数据配置关系。换而言之,在农业生产资源既定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能够调节适度农业劳动力的总量规模。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对适度农业劳动力规模的调节机理主要通过三方面来实现:一是通过农业产业链的伸缩来实现对农业劳动力需求总量的调节。二是通过产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可以实现对农业劳动力需求总量的改变。三是农业产业的技术进步或资本有机构成实现对农业劳动力需求总量的调节。
农业相对剩余劳动力和绝对剩余劳动力的产生机理不同,因而针对两者的解决思路和战略选择也应有所差异。农业相对剩余劳动力是来自于农业产业内部生产经营方式的缺陷,由此导致的剩余劳动力应该通过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进行内部消化。而农业绝对剩余劳动力则是在合理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已经将其劳动力吸纳能力发挥到最优的情况下,农业劳动力的供给存量仍然超过了需求总量,由此导致的这部分劳动力剩余只能选择向非农产业转移。理论上,两种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存在一定先后次序的,即农业相对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先于农业绝对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或者说,农业剩余劳动力问题的解决首先是农业产业内部消化,再是农业产业外部转移。但从当前实践来看,由于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换进程的缓慢以及农业剩余劳动力基数的庞大,这两种转移渠道基本是同时进行的。
三、相对剩余劳动力的内部消化依靠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
我国是典型的人多地少国家,人均耕地仅有1.26亩,只相当于美国的15%。耕地的主要部分不得不用于粮食生产,我国通常谈及的农业主要是指种植业,而种植业又主要是指粮食种植业。按照劳动力吸纳强度来说,粮食种植业属于耕地密集型产业,这种产业耕地占用比重大,而在单位面积耕地上需要投入的劳动力相对较少。据有关部门测算,20世纪90年代初,棉花、油料、甘蔗、烤烟等经济作物平均每亩用工分别为41.0、16.3、45.2、49.8个,而6种粮食作物平均每亩用工14.2个。可见,在我国居于主导地位的粮食生产具有的劳动力吸纳能力明显要低于其它经济作物生产的劳动力吸纳能力。这种自然经济意义上导致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同时还表现在传统粮食生产的季节性上,传统的粮食生产方式对自然环境有着较强的依赖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农村中农民“一个月过年、三个月种田、八个月休闲”的现象,这种忙闲不均的劳作方式导致了农业劳动力的季节性失业或称为农业劳动力的季节性剩余。由此可见,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低级性形成了农业劳动力的需求瓶颈,导致大量的农业相对剩余劳动力也就不足为奇了。加速我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将农业相对剩余劳动力进行内部消化,是降低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总量并且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必然之路。针对上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对劳动力需求的调节机制,对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战略转变的主体思路为:延伸农业生产经营产业链,由横向的、独立式、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向纵向的、组织式、集约型生产经营方式转变。
我国大部分农村当前依然维持着传统的“独立投资(家庭投入物资和人力)一独立生产 (家庭耕种)一独立经营(初级农产品直接销售)”的生产经营方式,这种方式尽管灵活,但其缺陷在于缺乏经济规模,成本效益低,风险抵抗力弱,缺乏产品加工组织能力,许多农民只是依靠销售价值含量较低的初级产品获取微薄收益,在农产品的分散销售中还时常因相互竞价而亏损,这也是我国农民增收困难的原因之一。更为重要的,这种初级的生产经营方式产业链条较短,尤其是缺乏劳动力吸纳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和经销环节。或者说,在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下,劳动力密集型生产经营环节让渡于社会其它部门,直接导致了农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过剩。因而,延伸农业产业链,将劳动力密集型生产经营环节内部化已是必需。即按照现代农业大生产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开发为基础,对当地农业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专业化生产和经营,形成“联合投资(合作制企业)专业化生产(规模耕种) 产品加工(劳动力密集型) 农产品销售(劳动力密集型) 配套服务(劳动力密集型)”产业链为主,“市场调查资源和产品开发项目投资市场推广”、“农科技术研究农业人员教育培训劳动力资源组织与管理”等产业链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产业链组合。这种以专业分工为基础,农业劳动力资源重新进行规模化组合,多环节、多层次地将劳动力密集型生产或经营领域纳入其中,把剩余劳动力大量消化在农业产业内部。更为可取的是,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减少是与农业现代化水平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是同时进行的,这正是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除了产业链条的延伸,农业产业内部的生产结构调整也是剩余劳动力内部消化的重要举措。生产结构的调整在相当程度上也是以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为前提的。
四、绝对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重点在于城乡“中间带”
20世纪70年代初,托达罗(M·P·Todalo)从发展中国家城乡普遍存在失业的前提出发,提出了他的城乡人口流动模型,特别强调农业部门和农村发展对于解决农村失业问题的重要性,限制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然而我国过去的实践表明,通过用户籍制度和行政手段来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农村就业压力也没有因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而获得缓解。原因在于我国农业人口基数过于庞大,存在着大量超过农村经济承载力的绝对剩途劳动力,这部分绝对剩余劳动力无法通过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变革进行内部消化,而在当时的管制壁垒下又不能实现各农业外部的转移释放,导致了农业绝对剩余劳动力过度积压问题。绝对剩余劳动力向外部即非农产业转移已是不可避免。
有些研究者建议,应该把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作为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重点,同时为促进农民工进城和变农民为市民创造更好的便利环境。其实,这一思想早在“托达罗模型”之前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刘易斯(W·A·Lewis,1954)就已提出。刘易斯在其颇具影响力的二元经济发展模型中指出,城市工业部门不断创造出大量的就业机会,剩余劳动力由边际生产力低的农村向边际生产力高的城市转移,是人力资源在城市和农村间重新配置及实现经济发展的基本途径。然而,“托达罗模型”建立在诸如城市不存在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被吸纳完毕前城市部门实际工资保持不变、农村零值边际生产力的剩余劳动以及城市工业的就业创造率与其资本积累率成正比等种种严格的假定之上,这显然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符。最为明显的,当前城市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已经涌现出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这部分失业群体最终必须依靠城市工业经济的壮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来逐步消化,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暂且不论相对于城市劳动力来说,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存在着在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生活保障等多方面的劣势,更为根本的,我国当前城市经济体系所能创造的有限就业需求空间与庞大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供给规模之间所形成的矛盾不可能在短期内得以缓解。而事实上我们也看到了,大部分能够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所从事的领域也仍然集中在城市劳动力少于从事的建筑施工、手工装配、餐饮服务等劳动强度大且收入较低的行业。这部分群体具有职业流动性大、季节性强、居所不固定、缺乏历史工作记录等特性,在现阶段要大批量地赋予他们城市居民身份和待遇(城市医疗、社保教育等)操作难度显然相当之大,在某种意义上,他们还只能遗憾地成为游离在现代城市中的边缘群体。
还有一个细节我们不能忽视。由于我国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和明显的城乡差异的存在,在农村社会中逐渐形成着一种向往城市生活的“城市情结”,在流向城市的农村劳动力结构中,那些在劳动技能或知识水平方面具有相对优势的青壮年劳动力占据最大比重,造成了农村高端劳动力资源的不断外流,这对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相当不利。尤其在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农村生产力资源重新配置的关键时期,这种负面效应将呈进一步放大化。
那么,在农业劳动力绝对过剩和城市就业空间极其有限的双重压力下,解决我国农业绝对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根本途径到底又在哪里?笔者以为,现阶段农业绝对剩余劳动力转移之所以处于尴尬境地,其直接原因便是我国农村与城市之间没有形成具有强大劳动力吸纳能力的中间带,根本原因又在于历史上重工轻农的战略选择和城乡之间长期的管制“屏障”导致了今天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发展断层,城乡“中间带”发展滞后,其劳动力吸纳功能发育迟缓。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农业人口众多且农业生产效率较低的国家,城乡断层或城乡“中间带”的欠发达使得城乡一体化的内部矛盾长期得不到缓解,城乡“中间带”的就业链条过短,就业机会创造功能薄弱,农业劳动力又无法大规模地跨越“中间带”迁往城市,必然导致绝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瓶颈。因而,解决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根本途径还在于壮大城乡“中间带”,在承接城乡发展一体化过程中增强城乡“中间带”就业创造和劳动力吸纳能力。
必须强调的是,这里所提及城乡“中间带”远不仅是简单意义上的城市与农村间的地理区域,它是一项通过衔接城乡断层,缩小城乡之间在生产力、经济形态、要素配置、生活方式以及社会事业等多方面的差距,从而创造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空间和条件的系统工程。其重点应包括以下方面:
(1)在劳动力转移目标区域方面。允许部分农业人口向大中城市合理分流的同时,让乡镇、中心镇、县城以及部分小城市等中型行政区域成为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阵地。较之大中城市,这些区域对于转移的农业劳动力具有收入落差小、生活成本低、生活适应性强以及城区扩容空间大的优势。同时,由于迁入这些区域的农业劳动力一般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住所,在此基础上再推行户籍制度改革,并将这部分群体真正纳入城镇居民管理体系,给予平等的城镇市民待遇,这显然比在大中城市解决同样的问题更具操作性。
(2)在主体经济形态方面。利用自然农业和城市大工业之间在生产结构和生产方式之间的差异,促进农村和城市在生产资源和产品之间的互动,因地制宜地发展城镇经济和县域经济,培育符合当地特色的支柱产业,使之成为衔接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的中间平台。其中城镇加工业和城镇商业将成为“中间带”经济形态的重要内容。在当前农村生产加工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相当部分农产品加工及其它自然资源或能源型工业需要在城镇区域完成。随着我国农村消费市场重要性的日益强化,更多的城市工业制造品将以城镇为商留中心伺农村市场疏散。这些城镇经济实体大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必须释放出巨大的就业空间,成为农村剩余劳动转移就业的主要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