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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经营方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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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经营方式

第1篇:药品的经营方式范文

【关键词】药品经营与管理方向 职业生涯教育 设计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33-0138-03

2012年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开始招收大药学方向的学生,这些学生将来就业的岗位种类较多,但大多数学生在来校之前,基本未受过职业教育。如果不对他们进行有效的职业生涯教育,将大大影响他们在二年级的选择方向及之后的实习和就业,这对他们将来的职业生涯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为此,我们进行了药品经营与管理方向学生职业生涯教育体系的设计与实践的探索,以帮助学生确定个人的职业目标和发展方向,设计和实施个人的职业生涯规划,调动学生自觉学习、自我发展的内驱力,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以及职业发展能力。

一 职业生涯教育的现状

1.手段单一,内容枯燥

高职学校一般都比较重视职业生涯教育,主要是靠就业教育课,但该课程课时少,手段单一,对学生的教育仅仅局限于教师站在讲台上讲、知识在黑板上写的传统的单向教学方式。案例分析不充分,学生参与性不强,缺少个性化指导,局限于表面文章。而且所授内容偏于理论,枯燥乏味,实用性差。

2.学生被动,师资缺乏

目前,许多学校的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对教师来说是完成任务,对学生来说是获得学分,远未关系到学生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学生一直扮演被动的“教育对象”角色,加上一些学生自学能力差,不能发现问题,更不能有效的去解决问题。而相关的任课教师也多是来源于学校党务、政务部门的领导或做学生工作的老师、学生辅导员,而非专业教师,他们很难给予学生职业设计、职业测评、职业辅导的有效指导。这些显然对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是不利的。

二 药品经营与管理方向职业生涯教育体系的设计依据

1.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根据不断变化的行业企业需求和就业形势,密切关注职业变化趋势,根据变化趋势调整职业生涯规划或素质拓展训练项目。

2.以学生职业能力和就业倾向为切入点

针对每一个学生的不同特点,帮助学生学会认识自我的性格、志趣、潜能、价值观等特点,使学生形成和保持对职业的探究兴趣和学习愿望。

3.以学生职业发展为主线

培养学生的职业规划意识,帮助学生制订适合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从而规划、指导学生在校的学习和生活,为迎接未来社会挑战、提高生活质量、实现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4.以真实的职业环境为背景

通过大量的感性与理性的材料,以及亲自参与和体会,帮助学生尽可能全面深入地了解当前的职业发展环境,从而顺利地实现从校园人到社会人的转变。

三 药品经营与管理方向职业生涯教育体系的设计思路

四 药品经营与管理方向职业生涯教育体系的实践

基于学生不同学习时段的特点,职业生涯教育在高职三年应有所侧重。

1.一年级上半学期

通过入学时的专业教育,让学生对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业要求和就业方向有初步的认识;通过对学生进行职业兴趣测试以及企业成功校友介绍相关岗位的人才要求,对学生进行职业启蒙教育,开展职业认知和自我认知教育,使学生了解自己未来所从事的职业以及与自己所学专业对口的职业要求的知识和能力,使学生形成基本的职业理念。指导学生选择适合自身职业兴趣的专业发展方向和职业发展方向,并根据所学专业的特点,结合自身实际,规划自己的学业目标和五年的职业生涯规划。

2.一年级下半学期至二年级上半学期

学生开始有选择地辅修其他专业的知识来充实自己,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社会实践,学习组织各类活动,有意识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如终身学习能力、外语与计算机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还可以考取与本专业或未来职业有关的各种证书。在一年级暑假进行为期两周的行业见习,亲身经历未来职业情景,再通过教师的随堂教育,在企业进行的交流、参观活动,逐渐坚定自身的职业选择,或者修正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

3.二年级下半学期

指导学生加强专业学习,进行就业及创业教育。通过专业讲座,了解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与行业领军人物互动,使学生感受正能量的鼓舞;不同企业的宣传活动,让学生感受不同企业的文化;利用就业课程的学习,对学生进行择业技巧培训;通过竞聘实习岗位,锻炼面试技巧,挑战挫折,学会选择。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个性化的职业指导,加强就业前的心理辅导,注意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提高求职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4.三年级

主要强化学生的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帮助学生通过实习锻炼自己的各种能力,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学生择业的核心竞争力。这一时期教师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以及当面沟通,使学生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业目标,在求职、继续学习和自主创业之间做出抉择和做好毕业后的规划。

五 药品经营与管理方向职业生涯教育体系的创新点

1.由单纯的就业指导向全方位立体式职业发展教育模式转变

药品经营与管理方向职业生涯教育体系将职业发展教育覆盖了整个高职学习时段,使学生从入校开始到离校,皆有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职业教育活动伴随。使学生随着年龄的增长、学习的深入,不断修订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信心满满地走向自己的职业岗位。在毕业生离校后,利用校友会、同学会、网络等多种途径建立毕业生职业生涯发展信息库,与毕业生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毕业生在职业生涯发展中的重要资料,定期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逐渐建立起毕业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的长效机制,这样既能有效地对毕业生进行职业生涯指导,又能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

2.手段多样,满足当代大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

该体系中,应用了个别辅导、自我认识、学生演讲、师兄师姐互动、岗位精英授课、网络互动等各种学生喜闻乐见的手段,通过体验式教学,提高职业生涯教育的实效性。

3.企业参与,提升学生的职业核心竞争能力

在整个职业发展教育体系中,学生对未来岗位的认知,对行业发展前景的认知,对自身职业发展生涯的认知,皆由企业主要承担教育任务。弥补了在校教师无相关职业经历的缺陷,对学生职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大有益处。

六 药品经营与管理方向职业生涯教育体系实践的初步效果

由麦可思数据有限公司对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社会需求与培养质量跟踪评价报告中的数据可看出,职业生涯教育体系的实践初有成效。无论从就业满意度、工作与专业相关度、职业吻合度还是工作收入,药品经营与管理方向的排名都在学校其他专业的前面。

由表2、表3、表4和表5的数据可见,本校药品经营与管理方向的就业质量在同类型药学类专业中排列第一,职业匹配度较高,工资收入较高,就业满意度较高,离职率也较低。这些数据说明职业生涯教育使药学专业学生可以分析自我,准确评价个人特点和强项,在职业竞争中发挥个人优势,对未来职业的性质、自身的职业期待、企业的文化等职业元素有较清晰的认识。

同时,也说明选择校企合作,由学校设计规划引领,企业积极主动参与,提供场地、影像、优秀典范及企业精英的模式,使学生职业生涯教育更切实际,效果明显。

总之,通过建立教育工作全程化、教育内容课程化、教育载体多样化、教育辅导个体化的全方位立体化的药品经营与管理方向职业生涯教育体系,提升学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参考文献

[1]彭齐林、彭桂香.高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探讨[J].教育探索,2011(6)

第2篇:药品的经营方式范文

近期,××市国税局选择了国有、股份、私营等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的14户纳税人及其下属35个分支机构实施了纳税评估。在评估中他们发现,该行业的挂靠经营方式导致企业管理混乱,偷税现象严重。

一、挂靠经营方式的产生及由此引发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药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要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二要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由于“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近几年内基本停办,且经过国家医药局的整顿又撤消了一批违法经营或不具备经营资格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而办理一般纳税人需要在注册资金、经营面积、专业会计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上述两资格审批的严格使得新办药品经营单位不得已纷纷挂靠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单位经营。在评估检查中他们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主要是原国有医药批发、零售企业。这些企业为了增加资金来源、拓宽市场以增强竞争力,通过企业改制或增设内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方式允许内部及社会上有药品经营要求而无上述经营条件的人员挂靠经营,双方间只是名义上的“总公司”和“所属分支机构”,而没有实际的投资、约束关系。总公司仅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各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同时为它们提供发票、税务登记号码供经营单位使用,而对各分支机构实际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却不进行审核、监督,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会计核算数据失控,为部分违法经营者偷逃税款提供了方便之门,以至直接影响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经检查分析,采取挂靠经营方式的纳税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账簿设置不健全,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情况

总公司未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各分支机构的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没有统一的要求。总公司不建总账,每月只负责汇总所属分支机构上报的会计报表,并以此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各分支机构的账簿设置也不作统一的要求和检查,因而分支机构设账情况较为混乱,上报的数据不能保证真实、可靠。

(二)账目作假,偷逃税款现象严重

一是利用往来科目进行账外经营。分支机构购销业务频频反映在往来科目(二级科目一般为个人)间,而有些分支机构没有建立相应的现金及银行等明细账簿,不能如实反映出资金的运转和走向以及是否存在差价等情况。在组织批量进货时,资金多采用(个人)现金结算方式,账面上承包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后不断地向企业注入资金却少有抽回,使“应付账款”数额越积越大。另外经抽查比较企业银行对账单与销售收入账,存在当期的银行对账单中的增加栏金额远远大于当期账面的销售收入额的情况。二是账账不符、账实不符。主要是库存商品账与仓库保管账余额不符、库存商品账有借方余额而相应的却没有仓库及仓库保管账,存在发出商品不报、少报或迟报收入问题。

(三)虚假申报,随意调节进销项税款

一是取得供货方的返利未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支付给购货方的销售返利直接冲减销售收入;二是以货易货取得的进项税额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自行抵扣,对进货金额多于出货金额或只有进货金额而无出货金额时取得的进项税金,全额在当期申报抵扣;三是红字冲销销售额未取得合法证明资料。四是迟报收入、早抵进项税额、随意调整应纳税款的现象经常大量存在,有的一个月份竟能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0余万元。

(四)发票管理失控,存在虚开隐患

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基本是由总公司统一管理,但开具时仅凭各部门业务员提供的诸如供货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等,对其提供的开票业务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并不掌握;其次,普通发票管理松懈,对在异地经营的所属部门采取整本领用空白发票异地开具的做法。第三,批准的自印发票使用混乱、丢失严重。对此,公司既没有记录也没有察觉,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同时在已经使用的发票中跨年度、不按业务发生时间顺序开具现象比较严重。另外,发现有肆意虚开行为,发票虚开金额不作销售,涉嫌隐匿销售收入。

二、几点建议

(一)税务机关与医药管理部门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严格审批从事医药批发、零售企业的经营资格。对那些不具备财务管理及医药产品管理能力的单位,一律不允许其经营此类产品。

(二)强化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在督促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同时,加强总机构对其注册机构在财务核算、税收核算和上缴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会计核算单位的监控力度,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限期整改。必须要求各总公司统一制定会计核算制度,统一账簿设置,统一会计核算方法,对库存商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健全会计核算体制,提高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增强汇总核算的纳税人对其所属分支机构在财务核算、税收核算和上缴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能。

(四)加强对医药行业批发、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发票使用的日常监控和管理。一是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要求医药行业批发、零售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前、后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必要时要审核购、销双方的合同或资金往来情况,最好能将库存商品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在开具专用发票前审查仓库中有无发票上销售的该种商品,尽可能杜绝虚开发票行为。二是规范普通发票尤其是自印普通发票的管理,严格自印发票审批程序,建立验旧印新制度,并将其纳入微机管理,确保已使用的发票规范、完整,各基层管理局要定期检查,堵塞管理漏洞。

第3篇:药品的经营方式范文

最为突出的是在全国范围内药品连锁超市的迅速崛起,从发展空间和视觉形象上都打破了人们对传统国有药店陈旧、零散、落后的印象,统一鲜明的品牌标识、专业化的跨地域经营、明亮舒适的购物环境,构成了现代连锁超市一个新的行业品牌。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药品连锁品牌近200多个,北京的金象医药连锁、保益大药房连锁;上海的华民大药房连锁、上海第一医药商店连锁;广州的采芝林、健民;深圳的一致、海王星辰、中联和重庆的和平医药连锁等,都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店。

同其他行业和连锁品牌发展一样,作为医药连锁零售的营销重点基本还是粗放式的,因为从旧体制脱胎而出来的医药连锁店,大多企业规模偏小,原有的管理基础薄弱,还没有完全从人才、资金、管理方面真正构建起统一经营、统一服务、统一核算和统一形象的连锁品牌体系,更多地是从形式上完成了一个统一的VI(视觉识别)。这一点是目前国内连锁发展的软肋。

医药连锁企业面临另外一个难题是,如何在迅速扩大经营规模的同时能够控制好跨区域品牌的扩张,避免陷入品牌连锁的盲区。因为,连锁经营既可以迅速传播品牌,同时,也最容易让品牌加速衰亡。目前,很多医药连锁品牌已经制订了跨区域连锁经营计划,如深圳的一致、海王星辰已宣布在未来一到五年内,争取建立1000家店,并且分别在长春、沈阳、昆明和常州建立了自己的连锁品牌店;广州采芝林药业连锁走的第一步是跨市经营;而广州健民则计划在一两年内实现跨省经营。

鉴于医药连锁独特的经营方式和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如果简单地将连锁经营看作只是店面量的扩张,速度反过来会影响品牌连锁的质量。因为医药连锁需要借助先进的电脑网络化管理和专业化的医药基础,对连锁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进货、统一核算和统一定价,与此同时,还要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如果这些具体的管理手段跟不上去,迅速的品牌扩张就等于给自己设下了一个陷阱。尤其是对于刚刚处于成长阶段的连锁品牌,失去对扩张后的异地网络的控制,就意味着失去了对品牌“连锁”的能力。

第4篇:药品的经营方式范文

我店成立于200**年**月,位于****,营业面积**平方米。药店现有职工**人,其中**药师人,药士**人,药学学历**人。经营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等共**个品种,年销售总额**万元,拥有固定资产**万元2017年药店自查报告2017年药店自查报告。药店制定了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从无经营假劣药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自查情况

(一)管理职责:

在一年的经营工作中,我店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药事法规规范经营,做到了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从根本上杜绝了各种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2017年药店自查报告文目前,本店质量岗位健全,职责明确,职能发挥良好。gsp质量管理(2017最新党风廉政建设自查报告)制度是药店药品经营的行为准则,因此我店按照gsp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了质量方针目标、药品购进管理、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管理、药品养护管理、药品验收管理、药品陈列管理、药品销售管理、处方调配管理、不合格药品管理及人员培训、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等**项管理制度,并把学习和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综合考核,每季度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改进措施,并责令相关岗位限期整改,保证了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人员与培训

质量负责人为***职称,处方审核员为***职称,符合gsp规定,企业负责人为***文凭,曾参加市**次培训,对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了健康档案,未发现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

第5篇:药品的经营方式范文

但是,近年来,药品安全危机事件时有发生,药品流通领域几起事件触目惊心,药品安全已经成为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民生问题和重大公共安全问题。

加大监管力度是提升药品安全监管质量最有效的方法。如何全面加大监管力度,建议如下:

一、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药品安全是一项综合性创新工作,政策性强,没有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是难以深入推进的。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等单位配合的打假联动机制,加大对药品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查办、处罚等力度,做到案件共同推进、各负其责、相互沟通、及时通报。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等部门要及时查办,并及时将案件涉及到的问题药品的线索移送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便于及时对问题药品进行封存、查处,确保在第一时间停止继续销售和使用。

二、加大培训力度,形成自觉守法意识

培训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落实,财政、物价、社会保障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培训的对象一方面是药监部门的执法人员,另一方面是药品流通领域的从业人员及管理者。药品经营和使用行业是特殊行业,关系民众的健康和生命,从业人员和管理者的素质直接决定着服务的最终结果。

对于药品流通领域人员的培训要制度化、常态化、全员化,并且要注重实效。培训内容不仅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改政策、行业政策规范要求,而且要包括职业道德、行业发展、行业走向等关系产业发展的相关内容,最终达到药品流通领域从管理者到每个从业人员都能知法、懂法,并能形成自觉守法意识。

三、加大监管力度,形成严管工作态势

监管不但要对违法事实进行查处、追究,还要防患于未然,加大日常监督,形成严管的工作态势。目前看,以下几方面问题比较突出:

1、有些个体医疗机构大量摆放、销售药品,远远超出了卫生部门规定的药品使用目录范围,而且对于这种超范围使用药品的行为没有法律制约。

2、医疗机构使用的和经营企业销售的药品采购渠道尚需规范,有些是从非法渠道采购,也有些是从看似存在实际并不真实的企业采购的。

3、企业的驻店药师在职在岗的要求尚未完全落实。

4、有的企业未按照批准和审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超范围经营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企业不是医保定点药店但仍能进行“划卡”购药。

四、规范行业标准,提升安全监管质量

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这些举措极大地规范了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而诊所和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相关管理规范落实的则不好。另一方面,近几年,我省各地药店发展过多、过快,出现严重的低水平重复配置问题,过度竞争导致部分药店陷入亏损状态,药品安全难以有效保障。

第6篇:药品的经营方式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的开办审批工作,促进我市医药经济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结合*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只将其购进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四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批发企业的验收实施细则并实施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认定、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和维护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第五条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内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二章开办条件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六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满足《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职权。

第八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负责药品从进货到销售所有物流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并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质量体系,确立并实施企业的质量方针,并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

第二节人员要求

第十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的药品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第十三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

除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外其质量机构还应配备至少一名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专业的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

第十四条企业专职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人数不应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4%),且不得少于3名。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仓储养护、分拣配货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岗位培训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负责物流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物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企业应具备维护和管理现代物流设施设备的能力。

第十八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的疾患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三节场地、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辅助、办公用房。

药品批发企业应具有与其所经营的药品和规模相适应的现代化物流场所,其中仓库面积不得小于1500平方米。仓库中应有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其中用于存放对储存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的专用库房不得小于50立方米。

第二十条企业应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

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和用于药品验收养护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包括分析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

第二十一条物流场所应划分待检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并具有明显标志,实行色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物流场所和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的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顶棚。

第二十三条药品批发企业的物流场所应建立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现代化物流系统。

合格品库(区)应建立符合现代化物流要求的集成化仓储系统和集成化仓储管理信息系统。

集成化仓储系统由入库管理设备系统、货架系统、堆垛设备、库内输送设备、出库设备、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配送车辆及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设备构成。

集成化仓储管理信息系统由管理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数据处理系统构成。

第二十四条集成化仓储系统至少包括如下硬件及功能:

(一)入库管理设备由货物信息编制设备及入库计算机组成,能够实现对采购货物的信息的数字化编码及货位的自动分配,且至少对如下信息进行编码: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至、进货检验单号、到货日期、总件数、总数量、单件编号、货位编号。

(二)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由固定式及便携式读码终端及电脑设备组成。能够实现对已编码的货物的自动识别并实现与相关模块间的数据交换。

(三)货架系统应包括货架、货位电子标识设备。至少具备当前货位数量显示、缺货预警、拣货提示功能。

(四)堆垛设备至少应实现自动寻址、货位检测以及与主控计算机间的信息通讯功能;

(五)库内输送设备应能实现输送货物识别、托盘识别、输送路径选择的功能;

(六)出库设备包括出库运送设备、货物识别分拣设备、货箱、货箱标识制作设备、包装信息收集设备组成。货箱标识至少应包含如下信息:订单号码、原包装信息、包装批次、包装时间、配送车辆编码、操作员编码等。

(七)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由分布于各库区的温湿度传感器、电视监控设备、自动空调系统及主控计算机系统组成。至少能实现24小时温湿度的自动监测及控制、报警功能,并能自动记录环境温湿度参数和控制记录。

(八)配送车辆及设备包括车辆识别系统及配送车辆,配送需具备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车辆还应具有符合药品运输要求的冷藏设备,配送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危险品的车辆还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九)计算机网络设备至少包括服务器、备用服务器、主控计算机、有线及无线局域网设备、程序逻辑控制系统(PLCS)、数据存储及备份设备组成。主要实现数据传输、硬件控制及数据处理及存储功能。

第二十五条集成化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应至少包括如下子系统和功能:

(一)入库管理子系统:至少应包括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管理、药品信息管理、质量检验数据录入及查询、盘点作业及退货管理功能;

(二)仓库管理子系统:至少应包括库存查询及盘点功能、打印出库单据、出库复核及预警功能、堆垛机控制功能、仓库环境监测及控制、养护计划功能、效期预警功能、温湿度预警功能、拣货区作业规划、包装区规划、仓储区规划、储位分配、月台规划调度功能;库房环境控制记录建档及维护、养护记录建档及维护;

(三)分拣规划子系统:至少应包括拣货订单调度、印制拣货总表、拣货资料建档及维护;

(四)包装规划子系统:至少应包括包装单元标识制作、拣货复核、包装订单调度、补货计划及调度、与自动包装设备之间的资料转换及资料传输、包装资料建档及维护;

(五)配送管理子系统:至少应包括派车管理、月台使用计划及调度、出货订单装车计划、装车资料及维护;

(六)退货管理模块。

第二十六条集成化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在每个物流环节和质量控制环节设立相应的访问权限、数据管理权限和最高管理者权限。在货物需要紧急放行时,必须获得质量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的管理授权。

集成化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配送车辆的自动化管理功能。

集成化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应具有可以接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药品仓库应具备符合GSP要求的7防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的物流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办规定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经营场所、物流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周边环境卫生情况;

5.物流设备设施目录;

6.集成化仓储系统技术方案和实施计划;

7.集成化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方案;

8.药品批发企业筹建申请;

9.药品批发企业筹建申请信息电子文件。

(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的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7.集成化仓储管理系统概况和集成化仓储信息管理系统测试报告;

8.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申报软盘;

(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企业地址等有关信息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资格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变更与换证

第三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药品批发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企业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暂行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批发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本暂行规定的要求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提交由企业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三十六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完毕处罚决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三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三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本《暂行规定》规定的申办条件及换证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四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实施细则及检查记录表格,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制定。

第四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接受委托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7篇:药品的经营方式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十七条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十九条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二条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第三章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以集中招标方式采购药品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药品现货销售,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的行为。

第8篇:药品的经营方式范文

关键词:医药流通;药品退货;供应链管理

1.引言

医药流通企业业务形态一般可分为药品批发和零售,其退货主要包括采购退货和销售退货两个方面。本文主要研究的内容为药品零售业务销售退货的供应链管理。近年来针对药品退货的研究集中于退货流程管理、退货节点效率的提升方面。退货流程管理方面牟蘋等[1]梳理了相关法律规范对于退货流程的要求,并指出了药品退货可能产生的经济和法律风险,针对性的提出了通过限制退货时间的方法来防范退货风险。退货节点效率改善方面肖芳等[2]通过借助品管圈的方法,梳理了医院退货的流程,结合信息系统的改造,通过加强退货的监管行动提高了医院退货的处理效率。目前对于退货的研究都集中对于逆向物流流程的梳理和对单个退货节点效率的改善,但药品退货的政策监管严密,流程相对固定通过改造流程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同时对于大型药品零售企业其供应链体系相对完整较难通过改变单一节点的效率对整体效率带来显著改善。因此本文从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全供应链的角度,提出了处理药品零售退货的供应链管理策略。

2.零售退货供应链主体与行为

大型药品流通企业供应链相对完善,任何供应链主体的行为都会对零售药品退货率产生相应的影响。大型药品流通企业的供应链环节包括供应商、药品零售企业、物流企业、药品零售门店、消费者五大主体。供应链条上供应商的退货政策、药品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物流中心的逆向运作效率、门店的经营管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都会引起退货水平的变动,但供应链主体对零售企业的退货影响程度各异。目前医药流通企业的退货水平主要受自身经营行为和供应商退货政策的影响。

3.退货实例分析

笔者以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某零售子公司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的退货数据作为分析数据来源,对该子公司的退货原因基于供应链上下游主体,从退货类型、退货申请原因、退货区域分布、退货供应商、退货商品品类、退货申请时间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1)退货类型。零售企业内部退货主要分为经营性退货、配送差异退货、质量退货三方面。从该子公司的退货类型可以看出经营性退货是主要退货类型且占比极高。(2)退货申请原因。为了进一步分析经营性退货的具体原因,通过对门店POS端药品退货申请原因进行分析,发现药品滞销、近效期、特殊同意、业务通知、经营性召回、撤店/歇业退货为6大主要原因,其中滞销和近效期是药品退货的主要原因。(3)退货区域分布。通过对该子公司退货的发生门店进行分析发现,退货的地理空间分布集中在宝安、福田、龙华、龙岗等地区,地理空间的集聚特征十分明显。(4)退货品类与供应商。通过对退货的商品和供应商进行分析发现药品退货的二八效应明显,零售退货集中在少部分商品品类和供应商。从图中可以看出该子公司退货量前十的品类占总退货的82.53%,退货量前十的供应商占89.07%。(5)退货申请时间。从图中药品退货申请时间可以看出,2020年疫情对于药品流通企业的影响较大,部分区域的门店因防控政策和门店流量降低进行撤店,成为影响药品零售门店退货的重要原因。门店退货申请信息对于位于供应链下游的物流中心十分重要,物流中心通过对门店POS端申请的监控能够更好的协调物流资源。

4.零售退货供应链管理策略

在医药流通整条供应链上,供应商为了更好的销售商品一般会采取积极的退货政策,药品流通企业则为了争取更多上架返利而积极的铺货,物流企业则容易忽视逆向物流的处理效率,零售门店则受退货政策的影响对于退货的数量疏于管理。流通企业为了更好地管理零售退货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a)药品流通企业需加强对零售退货流量的监测,同时改善经营方式避免因大面积铺货,造成的大笔退货;(b)对于退货集中的店组,应加快滞销药品的销售,推动退货集中的店组滞销商品的店间调剂,对门店药品按效期实行“近期先售”制度;(c)重点关注集中退货的商品品类加大易发生退货品类的销售力度,同时与供应商签订完善的销售退货合同,保证药品退货流程顺畅;(d)物流企业与销售子公司要促进门店POS系统与物流系统的对接,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和逆向物流的处理效率。

参考文献

[1]牟蘋,李秋惠,邱红,等.药品批发环节的退货风险控制[J].医药导报,2011,30(9):1249-1250.

[2]肖芳,曹玮,杨芸,等.借力品管圈实现药品退货信息化监管[J].智慧健康,2018,4(10):22-24.

第9篇:药品的经营方式范文

首先,从思想意识形态予以重视。工作的开展,认识很重要,要想把违法药械广告整治好,必须从思想上加以重视。药品经营企业主要就是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上获利才是唯一的途径,按照市场调控,自负盈亏。在这样现实的情况下,他们会不择手段来赢得利润,维持生计。然而,赚钱是其行业特点,但不能丢掉人性、忘掉本质,这样做绝对不容许,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也应有一定的责任。做广告的这些药械经销商掌握零售行业特点和业主的思想动机,以提供进店费、营业员工资等为条件进行诱惑,谋取高额回报。药品经营企业业主同样是社会成员之一,不能离开组织,同样需要经常性的教育和学习,如果脱离了组织,脱离了学习、脱离了政策引导,同样会做出违背人民群众意愿的事情。几年来,我们每半年召集、组织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业主,特别是有药品类广告的企业负责人学习培训活动,邀请医药专家、部门领导讲解正确用药知识和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学习,正确引导,加强他们个人利益与社会效益方面的教育,熟知行业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感;与此同时,认真传达、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知识、规范性文件精神,并将各时段的重点工作进行布置与通报。

其次,将药械广告监测工作融入到日常监管之中。广告监测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从日常生活中去留心、发现,并且要号召广大老百姓提供线索。县级媒体的广告药械类,若不经过药品零售企业这门槛,很难取得老百姓的信任。如果按照正规的渠道进行操作,加之昂贵的广告费,各方利润都很少。根据广告的监督管理权限,县级药监部门只有监测权,没有处罚权,且要采集好证据,并将收集好的相关证据移交给广告监管部门,手续繁琐且慎之又甚,俗话形容“吃里不讨好”,结果意义不大。为此,我们依据《**县药品(连锁)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暂行办法》,制定了《**县广告药品指定经营企业信用评比办法》,分为否决项十五项和评分项(百分制)十四项,分别发至辖区各涉广药械经营企业,每年年末组织审评。对通过审评企业“aa信用企业”a年度累计并有严格的规定,必须实现无否决项的同时评分项90分以上。只有将药品广告监测工作与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跟踪、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相结合起来,将日常监管文书、市场稽查文书与企业信用档案两档并一档,有利于现场评审与档案核实。与此同时,对未通过信用评审的企业,实行人性化办法,并不是一罚了之,而是,县局负责组织举办为期一周的继续教育,制定周密的教学课程,让他们系统学习法律法规、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操作规范、药品不良反应知识等,经费由参加学习人员共同承担。这样的实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企业也没有理由不接受,促进了行企和谐发展。

第三,采取约谈的形式,规范经营行为。所谓“约谈”是指对辖区内监测到的违法药品广告,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之前,将原药品广告剧本摄录下来,制成光盘或录音带,以此为依据,药品市场监管人员约请当事人面谈。对于发放宣传单、宣传品等其他手段的药品广告,并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广告监测人员认为需要约谈的,也要约谈。首先,通知广告设计当事人、指定经营企业,告知约谈的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供的资料。其次,约谈时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其中一名单位领导参加,并邀请本单位聘请的部分社会监督员参加。由社会监督员、广告设计事人、指定企业负责人、广告监测人员共同观看其违法药品广告录像,并审核纸质材料,当面指出广告画面、配音以及提交材料中具体发现的违规问题,帮助其校正不正规用语和画面,并向其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最后,也要听取当事人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要求,同时,参与观看人员共同在《药品广告监测登记表》上签字。约谈程序履行后,市场监管人员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继续进行监测。如果依法进行整改,并消除不良影响,将不予行政处理;反之,对于拒绝履行整改的广告设计当事人,则执行《安徽省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通过约谈,系统的给广告设计当事人一次深刻教育,同时也给了经营企业一次深入学习机会,只有这样他们才充分认识到我们监管部门是动真格的,使广告设计当事人不得不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同时,通过约谈形式,也架起了“做药人”与“管药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净化了药品广告市场,堵住广告药品终端销售违法可乘之机。

第四,市场稽查,逆向取证,有效遏制违法药械广告。县级媒体的广告品种,其渠道往往由厂方、药品商、零售企业三方相互勾结与配合,手段非常隐蔽。每个广告品种在指定的药房基本上只有几盒或样品,他们的经营方式是派员站在药房门口守侯患者咨询,如果要购买马上有人送货等方式经营,如果有检查的来,他们就以顾客身份乘机溜走,从药房入手很难发现违法行为。面对这样的新情况,我们利用他们违法广告上作证明的患者为突破口,找到该患者

,将其在使用的药械进行登记、做好《调查笔录》,再回到指定药房进行核实,跟踪追查此批号的规范记录,这样的举措,企业违没违法,自然就暴露出来。在市场稽查中,经常对销售违法广告药品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跟踪走访,增加检查频次,对瞒而不报或消极对待的予以从重处理,并将违规行为录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进行市场稽查抽检,多批次进行抽检,从质量上寻找突破,对广告药品质量问题同样录入不良信用档案,不但企业受到处罚,还要被折牌。通过这些强有力的措施,扼制药品广告泛滥势头,经营企业就不会与监管部门较劲和打游击战了,对再次参与广告药品销售打了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