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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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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第1篇: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范文

关键词:补偿损失;资金融通;社会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6-0064-03

当前国内保险界普遍认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下文简称三功能论),2006年国务院亦为其背书,“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参见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10条])。如此,在保险功能理论探讨上似乎已经盖棺论定,然保险三功能论内容体系真已完备?三功能论调已然无懈可击?对此,笔者不以为然,遂提出些许愚见,期以微薄之力引起理论界共同商榷。

一、三功能论溯源

三功能中,历史最悠久的是经济补偿功能的提法,此亦是最无争议的功能。经济补偿,即补偿损失,无损失就无所谓补偿。“无危险,无保险”,危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危险一旦发生,就要造成损失。在保险形态形成的早期阶段,人们以互助的形式来处理损失,从而形成互助保险、合作保险,体现了“千家万户帮一家”的保险真谛。而这一过程中,人们体验最深的就是通过保险这一形态,使自己的损失获得补偿(当然那时候人们很少、甚至不会去考虑其损失能够获得补偿――这一参加保险的结果蕴涵着什么更深的机理)。因此,早期对保险功能的认识就局限于这一补偿功能,即所谓“单一保险功能说”。由于经济补偿,或称补偿损失是“千家万户帮一家”这一保险真谛的实现形式(笔者认为,“千家万户帮一家”的实现还必须有一前提或手段,即分散危险――此前提亦是保险机制运作的结果,分散危险与补偿损失构成保险最基本功能,其二者的结合就是保险),故而理所当然的成为保险的一大功能,并且沿袭至今。

接着来看资金融通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的提出并非伴随保险形态的产生。这是一个尚存在争议的提法,在这部分我们暂不考虑保险是否具有资金融通功能,而只追溯这一功能的来源。随着精算技术的发展,商业保险逐渐从先前互助保险、合作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保险业不断壮大,并积蓄了大量危险补偿基金,逐步成为了信贷、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方,因此理论界开始思考拓展保险功能。“保险业的金融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通过承保业务获取并分流部分社会储蓄,另一方面又通过投资将积累的保险资金运用出去,满足未来支付需要”[1],“……一方面通过承保业务获取并充分分流部分社会储蓄,另一方面为满足未来的支付需要,通过投资将积累的保险资金运用出去,成为资本市场上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与稳定力量。”[2]可见当前理论界对资金融通功能的阐述是立足于保险基金的来源及其投资运用,即根据它可以对信贷、资本市场产生影响而归纳出“资金融通”功能。

三功能论中最富争议的是社会管理功能,这一功能是在2003年由官方机构正式提出,随后理论界对之著文肯定。同样,本文此部分亦暂不考虑保险是否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而着眼于其理论基础。综合各种论断,不难看出,社会管理功能实质来源于人们及社会各界通过消费保险这种商品而产生的对整个社会的正面效应,这种正面效应表现在“分担政府社会保障职能,补充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有利于构建国家公共事务应急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改善金融风险结构;减少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正常运转;为社会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3]效应是机制运作产生的结果或影响,我们可以理解为作用,因此如上所述,社会管理功能来源于保险机制运作产生的作用。已是,我们不禁疑惑:是功能决定作用,还是作用决定功能?

二、功能与作用辨析

功能与作用的确是两个差异迥然的概念,然而却还是有许多人将其混为一谈,表现为不加区分地将一事务的作用视为其功能。马克思的自然辩证法中,定义功能为“特定结构的事物或系统在内部与外部的联系与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与能力”,这里特定结构说的是“物质系统内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对稳定的联接关系的总和”(参见哲学大辞典)。由此可见,事物的功能是由事物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的这种“相对稳定的联结关系的总和”所决定,并通过其与外部的联系表现出来。这里事物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对稳定的联结关系的总和就是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即本质。因此,本质决定功能,功能是事物本质的体现,能由事物本质直接推演得出的事物的特性或能力才是该事物的功能,否则不能视为其功能。

此外,功能可以分成基本功能与派生功能,派生功能是由基本功能演绎出来,然而不论基本功能还是派生功能都是事物本质的反映,都必须植根于事物的本质[4]。

作用是与功能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辞海中作用是指“事物在一定环境或条件下产生影响或变化的功能”。此说法道出了作用与功能的联系,作用来源于功能,是功能加上一定的条件而表现出来的效应(影响);并且,也道出了其区别,作用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需要一定环境或条件为基础,而功能则不同,功能植根于本质,是客观存在的;此外,作用所产生的效应(影响)是有正有负的,而功能却无大小之分。因此,将作用的内涵视为功能之说是只看到二者的联系,而无视其区别的结果。

我们明确了功能不同于作用,具体到保险领域,保险功能理当不同于保险作用。保险的功能是由保险本质决定,是保险本质所体现的保险的特性或能力,简单地说,保险功能必须也只能由保险本质推理得出。保险的作用是保险功能在发挥过程中所产生的效应或影响,保险作用也是有大小、正负差异,当保险功能发挥不当的时候甚至会出现负效应。

三、资金融通是保险公司功能,而非保险功能

如前所述,当前理论界认为,保险具有资金融通功能的出发点大体可以概括为一点,即保险基金可以在信贷、资本市场上进行运用(投资),从而使保险发挥了资金融通功能。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张冠李戴之嫌。首先,保险形态内在规律性或其主要矛盾并不体现资金运用机制。保险作为对国民收入一部分后备基金的分配与再分配,其运作方式是通过集合分担金,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特定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这一机制可以导出危险的分散与损失补偿这两种机能,而何来资金运作包含其中呢?更简而言之,保险机制就是两个阶段:集中保险费和补偿损失,并无资金运用空隙,因此从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导出保险具有资金融通功能是值得商榷的。其次,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分配关系的外部组织形式[5],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保管保险基金,而作为保险基金管理人势必要保证基金保值与增值,从而资金运用就称为保险公司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所以资金融通是保险公司功能而非保险功能。再次,资金融通即金融,保险具有资金融通功能即表明保险属于金融范畴,而如果保险属于金融范畴,那何来保险与金融相互渗透、互动发展呢?

四、社会管理功能评析

社会管理功能在当前保险功能理论研究中是备受青睐的一个功能。我们知道,所谓的“社会管理”是指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与控制,以保证社会正常运转与全面发展(参见辞海),马克思在其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也提到“社会管理是为了使整个社会机体和它的各个部分向着一定目标运动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引导等活动,其主体是从事管理工作的社会成员构成的组织系统”(参见哲学大辞典)。从行政学的角度看,社会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特有的职能,属于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因此作为经济范畴的保险,或者作为经济组织的保险公司何来的权利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呢?再者,从社会管理主体方面看,其主体行为是从事管理工作(参见哲学大辞典),显而易见,其目标是社会效用最大化,而保险公司行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二者明显不同。

那么,学界又如何来肯定社会管理功能的呢?诚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保险对于社会具有“稳定器”作用,这是没有争议的。而如果将此作用视为保险功能,显然缺乏斟酌(功能和作用是有差异的)。我们前面谈到的,事物的功能是由其本质决定,因而功能的发展势必源于其本质被赋予了新的内容。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是否因为保险本质在现阶段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之溯源只是保险产生的正面的社会效应,这从理论界对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论断中也可看出:如“为了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各种市场化机制被引进了社会管理过程,保险业也在社会管理中发挥日益重要作用”[6]、“保险作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在发挥传统经济补偿与资金融通功能的同时,也以更加积极的态势融入现代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发挥着协调社会经济生活,提高社会运行效率,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7]……诸如此论断尚有许多。因此,理论界对社会管理功能的提法缺乏逻辑支持,倒果为因,将保险作用视为保险功能。

笔者认为,保险不具社会管理功能,科学地应该如此阐述“保险行为所产生的正面社会效应起到了部分社会管理等同作用”。否则,我们亦可因为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有稳定经济金融波动的作用就认为公开市场操作具有社会管理功能(经济管理亦属于社会管理的一环);甚者,消防车可以灭火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而认为消防车具有社会管理功能。保险社会管理功能提法与此大同小异。

至此,笔者认为保险三功能论,除了经济补偿功能以外,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功能都缺乏逻辑严密性,资金融通功能是保险公司功能,而非保险功能;社会管理功能倒果为因,或者不分因果,视作用为功能,故三功能之说值得商榷。最后,笔者赞同保险“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的基本功能论断,这也是立足于保险本质的最根本。

参考文献:

[1]林宝清.论保险功能说研究的若干逻辑起点问题[J].金融研究,2004,(9).

[2]周道许.保险理论研究的历史沿革与最新发展[J].保险研究,2006,(8).

[3]周道许.保险理论研究:主要成就及发展方向[J].金融研究,2006,(11).

[4]张金林.现代保险功能:一般理论与中国特色[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6).

[5]孙祈祥,朱南军.保险功能论[J].湖南社会科学,2004,(2).

[6]丁孜山.现代保险功能体系及衍生保险功能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5,(5).

[7]魏华林,李金辉.论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J].保险研究,2003,(11).

[8]金炳华.哲学大辞典[K].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

[9]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EB/OL].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

A Discussion on the Theory of Three Functions of Insurance

WANG Zhu1,CHEN Peng-jun2

(1.China Pacific Life Insurance Co.,Ltd. ,Xiamen 361005,China;

2.School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Huaqiao University, Quanzhou 362021,China)

第2篇: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范文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功用:

1、资金融通的功能,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增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

第3篇: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范文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益性强制性

一、责任保险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产品。习惯上把责任保险分为以下种类: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近些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以及政府和公众环保意识的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属于责任保险,具有责任保险的一般特征,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第三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此外,环境污染保险具有其特有的两个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主要是企业,且该企业必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自己的财产,能以自身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2保险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环境污染侵权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且不确定、赔偿数额巨大。一般不确定固定的保险赔付额。有些国家会规定总的赔付上限或者对单一个体的赔付上限。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以下功能,决定了它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上的优越性。

(一)分散企业风险

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影响范围广和损失数额巨大的特点,单一企业很难承受。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将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从而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由社会承担,分散了单一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够使企业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职能之一就包括社会管理功能,这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上体现得尤为突出。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杠杆机制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经济补偿,有效地保护受害者

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由于权力机构的复杂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时间得到损失补偿,从而甚至激化社会矛盾,而且也会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的负担,还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分析

基于以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出该险种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保险产品本身就具有社会管理和保障的功能,可以被看成是一种社会公众产品,而责任保险的这种职能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责任保险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是其中社会性比较强的险种之一。因此,其具有社会公益性这一事实毋庸置疑。目前来看,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公众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而企业方面对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赔偿义务,或无力支付,或不自觉不主动不愿意支付:另外,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识还远远不够。因此,环境污染保险的购买就必须带有强制性,特别是对于那些重污染、高风险的企业,只有这样才能迅速有效地应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更好地体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体现该险种的社会公益性。

四、从国外的经验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日趋成熟和完善。目前,国外主要由三种运行模式:第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第二种是以美国为代表,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的保险制度,该强制责任保险主要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种是以英国、法国为代表,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制度,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企业则强制投保。

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投保方式上应采用以强制保险为原则、以自愿保险为例外的制度。由于我国企业在投保上的不积极,应该对易于发生环境侵权行为的行业和企业进行强制投保,而对那些不容易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则采取鼓励自愿投保的方式。当然,首先需要对这些企业进行界定。

第4篇: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范文

【关键词】商业保险 社会保障 作用;

就目前状况来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保障体系的各种结构不合理问题越来越突出,无法满足我国进一步改革的要求,因此重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重要任务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并积极深化商业保险的改革与创新,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满足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要,不断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而贡献力量。

1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

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社会保障每个有机构成部分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总体。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和支柱,关系到整个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这五项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则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以及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组成。这几项社会保障之间是相互联系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的“安全网”,对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1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要任务

商业保险相对于社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以及社会管理的功能,是国家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应发挥其应有的强大保险保障功能,对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要任务具体表现在,商业保险需要按照“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加快保险业的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来参与社会管理,协调不同的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以及各类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的要求,并在保险产品的设计、保险服务手段的提升、保险网络的安排以及扩大保险覆盖层面等方面有所提高,从而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为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发挥重要积极作用。

1.2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目标定位

一是要坚持商业化经营的原则,运用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以及社会管理这三大功能和手段,按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要求来积极开展各项保险业务,不断提高保险的风险防范能力以及风险保障实力。

二是要坚持自身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险与保障、短期与长期、责任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以服从、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为己任,加强与各类社会保障机构的合作和联系,并始终把国家的利益以及人民的需求放在首位。

三是要坚持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政策思路,积极参与和支持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构进程,明确商业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位置。并积极加强诚信建设,拓宽服务领域,协调各各面的利益和矛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保险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事业而服务。

2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商业保险的内在联系

在功能上,要处理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互相影响,并互相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具有统一的经济保障作用,然而从长远角度来看,两者之间的合作、补充以及共同发展存在一定的界限。即商业保险的发展以社会保险保障人们的最基本生活水平为条件。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不可能也不允许超过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同样,社会保险的发展也只能以商业保险保障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如果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超出人们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商业保险则没有投保条件的限制。因此只要任何一方越位,都会给彼此造成压力,抑或影响并牵制对方的发展。因此商业保险发展与社会保险之间相互补充、此消彼长,促使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日益重视商业保险的作用,并综合考虑商业保险的因素,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作出更加合理的分工、协作和配合。

3 构建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

3.1 创新发展商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途径

创新,首先需要有竞争意识,而在目前的经营环境下则要强调内部挖潜。必须强化商保与社保两种保险人的竞争意识,转外在压力为内在动力,充分发展两种保险来完善旧险种,开辟新险种。同时还要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资金运作为优势,扩大经营领域,密切关注农村保障问题,有效改进服务意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5篇: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范文

社会管理的本质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管理是手段,服务才是目的,江阴建立起问计于民、问绩于民的体制机制,每年在确定“幸福江阴”建设的目标和江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十件实事”之前,都要多途径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再进行汇总、梳理和提炼,确保民生实事从百姓中来,让百姓满意。江阴市还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从去年2月开始,5094项行政权力在网上公开运行,并启动了信息系统和阳光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实现了网上政务公开、网上办公、网上监察监控,并与18个镇级便民服务中心、43个单位行政机关实现网络对接。

市民诉求信息不对称,会产生的“中梗阻”现象,一度造成社会管理的“瓶颈”。怎么办?江阴市决策层痛下决心,建立统一平台,实施扁平化管理,一个整合了全市30多个公共服务热线电话、122家党政群机关和水电气等公益部门的联动体系就此形成,这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属领先之举。“12345,我为你服务”。如今在江阴,老百姓遇上急事、难事,第一反应就是拨打12345民生热线,小到家里热水器坏了,大到政府决策建议,一拨电话全天候都有应答,而且“3天就有答复,10天就落实”。今年1至7月就受理市民诉求42295件,市民满意率达到97.5%。民生热线火爆了,全市的接信接访量两年来却下降了三成。

城乡社会管理一体“水融”。改变城乡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江阴基本构建起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并形成了城乡发展规划、资源配置、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业社保和社会管理一体化的新格局,实现城乡空间融合、资源优化配置,做到城乡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对接,让农村居民身在农村,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医疗、保障、教育、体育等其他所有城市功能均向农村延伸;城保扩面让农民像城里职工一样领上退休金,全市农民都能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为主的“五道保障线”。江阴还在江苏省率先实现了全市域城镇公交一体化,在累计投资60多亿元,构建覆盖全市、对接周边的现代化干线路网的基础上,又在苏南地区率先开通镇村公交,实现了村村通公交。

第6篇: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范文

关键词:强制保险;责任风险;保险费;法制环境

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责任保险作为社会管理功能最强的险种,其发展和完善受到了空前的重视,被保监会提到了“讲政治”的高度。但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责任保险的自愿推广还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为了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对风险较大的群体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风险,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目前我国应对必要的责任风险通过强制保险的方式承保,并根据我国的经济与法制发展要求,逐步扩大强制保险的范畴。

一、强制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是指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实施的,所有符合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投保的保险。

强制保险一般是国家或政府实现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工具,这一点是与社会保险相:—致的。社会保险也是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形式。为了与社会保险相区分,更科学地界定强制保险的定义,有必要认识强制保险以下的两个特征:

(一)强制保险属于商业性保险

尽管绝大多数强制保险都是政策性的业务,但仍然由商业性保险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开办,因此是商业性的险种;而社会保险是福利性的保障制度,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事业,由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承办。

(二)强制保险中投保人是为第三方投保的,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无过失侵权而受到经济损害的第三方可以从保险公司直接得到赔付

因此原则上强制保险均为责任保险(在我国,意外伤害保险由于特殊原因也是强制保险的一个险种)。而社会保险中的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人)是为自己投保,即保险事故发生后,得到保险赔付金的是被保险人。

二、扩大我国强制保险险种范围的必要性探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但目前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强制推行。之所以要以立法强制的方式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由以下三项原因确定的。

(一)责任保险是实现社会公平和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基础

责任保险是通过将致害人侵权责任风险分散给社会,对受害人(被侵权人)提供经济补偿的救济机制,是实现社会公平,创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并且日益体现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侵权责任的范围日益扩大,各种损害赔偿的程度也有大幅度的提高。但仅凭借致害人本身的经济能力,受害人在许多情形下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通过责任保险机制,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这一方面可以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有助于公众建立对于公正、公平制度的信心;另一方面也使我国相继出台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得以落实实施,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此外,近年来我国在发生重大事故时,由于责任保险的缺位以及侵权责任人的逃逸或经济能力不足,使得政府甚至个人成为了责任事故的最终承担者,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全,对政府财政形成了很大压力。因此必要的责任保险制度也可以减轻政府负担,有助于理/顷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二)自愿责任保险障碍较多,发展缓慢

尽管责任保险对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和大额责任风险的分散和转移都有着重大的意义,但在实践操作中,责任保险的发展却十分缓慢。近几年,我国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5%左右(不合汽车责任险)。2004年我国责任保险业务更是出现了萎缩,保费收入32.88亿元,同比减少1.95亿元,负增长5.59%。责任险保费收入仅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3.02%,同比减少0.99个百分点。这一现象到目前仍未有根本缓解,2006年1月至4月,我国责任保险试点地区之一北京地区的责任险保费收入也仅占财产险保费总收入的3%。自愿责任保险的实施之所以举步维艰,大致可以归因于以下两点:

1.法制环境不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欠缺导致需求不足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还没有相关立法,这使得实际生活中许多损害责任认定不清;此外已经立法的损害责任赔偿额度对比其他国家也普遍偏低。所以部分责任保险险种的开展尚不具备充分的法制条件。

此外,即使侵权责任在法律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但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在现实中的很多情况下受害方没有提讼;即使提讼,法院判决后存在的执法不力也为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可能。而如果致害方没有足够的财务能力,即便法院判决赔偿,致害人的赔偿也仅以自身财产为限,这意味着资产规模小的主体根本不需要承担高额责任风险。所以基于普遍的投机侥幸心理,自愿购买责任保险的主体十分有限。

2.责任风险衡量的困难导致责任保险费率不合理

由于责任保险的标的是无形的、投保时尚未发生或被发现确认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使得责任保险的保费衡量较之其他险种更具挑战性。其困难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责任风险本身的变化迅速。由于法律环境、货币购买力的变化,责任风险的规模和额度也不断地增加,这使得责任风险的估测不能再单纯地以以往的索赔记录和经验数据为依据,还应同时预计到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风险的影响,这无疑增加了估测的难度。二是部分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长。责任保险的赔偿分为以责任事件发生为基础和以缴纳保费为基础两种。如果以责任发生为基础,则只要是保险期间内发生责任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无论受害人何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赔付责任,即长尾巴保险。这种有可能数年甚至数十年后才出现的索赔使责任风险的准确估测更为困难。

即使在海外责任保险发达的国家,责任保险也由于其风险估测的困难而通常扮演着“亏损制造者”的角色。例如表1所示,在英国,两个最重要的责任保险险种——雇主责任保险和一般责任保险都是亏损的。

由于责任保险的高赔付率,53%的英国承保人认为责任保险本身是一个没有吸引力的险种。之所以开办责任保险,有45%的承保人认为主要是为了支持其他险种业务,35%的承保人认为只是为了支持其他险种的业务。

目前我国同样存在着责任保险费率厘定的难题。我国国内责任保险业务费率的厘定主要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由于责任保险的许多险种开办时间短,鉴于有限的经验数据,保险公司无法准确地评估风险。因此为了避免亏损,对一些风险大的责任保险项目,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已经提供的责任保险项目,则大多存在着定价过高,赔付率过低的现象。而且为了控制风险,最高保险限额普遍偏低,如医疗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限额一般只有10万元,一旦发生大的责任事故,被保险人无法通过责任保险得到充分保障,因此缺乏投保的积极性。可以说,责任保险在定价和确定限额方面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使得责任保险的有效供给与需求都受到了严重的限制。

(三)强制保险险种的范围过小

我国已经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建立了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除了正在讨论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我国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还有强制油污染民事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强制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等。与保险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较,目前我国的强制责任险范围过小,而且即使是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实施的责任保险也没有充足的投保率,例如有20%的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就“真空”上路。

鉴于以上原因,目前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着比较大的现实障碍,而强制责任保险的险种范围过于狭窄。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克服自愿保险中的障碍,对于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责任风险,有必要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利用现有的保险机构加以管理和分散。

三、实施强制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费率厘定

尽管强制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形式,但其根本目的是利用保险手段帮助政府处理突发事件,而不是为了使保险公司盈利或扩大业务。又由于强制保险是格式化合同,投保人对于保险条款和价格都必须无条件接受,所以为了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监管机构在厘定费率时应遵循公正性,充分考虑到投保人的风险程度和最大赔付金额,本着“高风险,高保费;低风险,低保费”的原则,根据投保单位风险的大小分级确定费率。

(二)险种范围

强制责任保险险种范围增加,社会覆盖面扩大是一个必然趋势。但是强制责任险的发展是以法制的发展和保险市场的成熟为基础的,目前我国许多经济单位的效益一般,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还不具备全面实行强制保险的基础。因此,在推动强制保险时,在确定责任风险最大的活动或行业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制环境与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可以对存在着重大责任风险的行业和企业进行试点,并据此确定发展强制责任保险险种的步骤,有的放矢地逐步扩大强制保险的险种范围和覆盖面。

第7篇: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范文

论文摘要:在当今社会中,无论是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还是社会结构的变革与适应,都离不开保险业的作用。随着市场的扩大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社会稳定及协调发展效应愈加明显。文章从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两方面对山西保险业发展的功能进行了评述。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保险业大有作为。第一,发挥经济助推器的作用,通过风险管理和损失补偿,为人们的创新与发展提供有利支持,可以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第二,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通过养老和健康保障,保险可以解决人们生活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的协调稳定。

一、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

1.经济补偿效应。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失。因此,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担。作为一种集合和分散风险的机制,随着业务范围的拓展和保险经营技术的提高,经济补偿效应将逐步得到充分发挥。

近年来,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重大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人民生命和财产多次遭受重大损失,保险业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了经济补偿的重任,为灾后重建、恢复生产贡献了自己的力量。特别是在1998年特大洪灾和2003年非典、2005年禽流感及重大煤矿事故中,保险业及时赔付,有效地恢复了生产和安定了人民生活。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把商业保险作为养老、医疗保障和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据统计,2004年山西省保险业支付各类赔款及给付保险金达到19.7亿元,2005年达到20.08亿元,2006年达到25.27亿元,2007年达到52.5亿元。例如,2004年8月18日,大同合成橡胶集团发生的特大爆炸事故,生产线遭受严重毁坏。人保财险山西分公司接到报案迅速赶到现场。经过初步查勘后,立即支付预付赔款400万元。并于2004年12月24日经公估机构里算后,向大同橡胶集团支付赔款869.59万元,使该受灾单位迅速恢复生产和经营。2004年10月7日,山西运城虹桥旅行社承办的旅游团发生严重车祸,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12人轻伤的恶性事故,人保财险山西分公司支付旅行社责任险赔款125万元。2008年3月9日,阳泉市平定县山西海祥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了一起严重火灾事故,造成6名矿工窒息死亡。大地保险阳泉中心支公司接到报案后,加大理赔“绿色通道”的开放力度,及时支付保险赔款120万元。

2.资金融通效应。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业是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许多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筹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具有来源稳定、期限长、规模大的特点,内在的投资需求使保险公司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建设资金,而且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保险具有资金融通效应。保险费是预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要在整个保险期内履行,还有损失发生与给付之间存在间隔、历年赔付率波动、巨灾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保险公司要提留各种准备金。运用暂时闲置的大量准备金保证保险资金的运动是必要的,投资可以进一步增加收益和增强给付能力。投资收入既是金融市场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保险公司收入和利润的重要来源。

保险业通过收取保险费,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再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形式进行资金运用,为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等建设融通了资金,为经济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支援了经济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障了改革顺利进行。2004年,我国各省市保费收入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较为稳定的正相关关系,保险需求弹性值为1.49%。

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国债、证券投资基金和同业拆借等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的资金融通效应将逐步得到发挥。

3.收入分配效应。保险基金的形成涉及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交往,即感到风险的行为主体(投保人)愿意出钱(保险费)给另一行为主体(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形成保险基金,当保险人出现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愿意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赔(给)付。这是典型的交换,社会保险的财务及给付机制影响到储蓄与资本积累、劳动力市场供求和收入再分配的形成。

二、保险业发展的社会效应

保险作为现代生活风险管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贯穿于人的生、老、病、死全过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保险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而且成为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的制度安排,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社会效应逐步发挥。

1.社会稳定效应。保险公司从承保、计算费率到理赔都要与灾害事故打交道,需要掌握财产的分布和各种灾害事故损失的统计资料,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研究,积累防灾防损经验。减少灾害事故能相应减少保险的给付,从而增加保险资金积累和降低保险费率,所以保险公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宣传并向防灾防损部门投资,把防灾防损作为保险的首要任务。保险赔偿只是分摊灾害事故损失,但整个社会仍受到危害,只有防灾防损才能减少灾害事故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投保人投保只是预防万一,他们宁可保险费白缴,也不希望灾害事故发生。可见,保险公司是社会防灾防损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门。

目前我国下岗失业人员较多,保险业正确处理了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以社会稳定为己任,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仅通过招收业务人员,就解决了130多万人的就业难题,缓解了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2.社会保障效应。近几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快发展,社会保险费收入和参保人数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政策,只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不能满足人们大病医疗的需要,也不能满足人们退休后维持现有生活水平的需要。为弥补这一缺口,保险业报出了一系列商业医疗、养老保险,满足了人们较高层次的保障需要。养老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而且可以减轻子女负担,增加扩展家庭效用,还可以增加子女教育投资,提高收入预期。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解除了人们医疗、养老等的后顾之忧。

3.社会管理效应。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开拓服务领域,保险可以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政府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企业风险管理日益成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在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需求将更多地依赖于时常化的手段来解决。保险将逐步成为个人生涯规划和家庭保障计划的重要内容。

4.本地化效应。保险业只有融入地方经济,服务于地方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近年来,山西省各保险公司不断寻找保险发展的增长点和服务地方经济的切入点,从支持支柱产业、服务“三农”、推动责任险等方面创新产品和服务,拓宽保险发展领域。作为全国最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山西矿产资源丰富,尤以煤炭储量为最。煤炭行业是山西经济的支柱产业,安全保障问题又是备受政府和人民关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推动煤矿雇主责任险发展,组建专业性煤炭保险公司。针对各地频繁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责任事故,2004年12月,山西省在采煤行业推动开展煤矿职工工伤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等。2006年11月,山西省开始将商业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全省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大力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责任保险,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参考文献:

1.朱文胜.保险理论研究的思考.保险研究,2000(3)

第8篇: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范文

关键词:保险业经济效应社会效应**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保险业大有作为。第一,发挥经济助推器的作用,通过风险管理和损失补偿,为人们的创新与发展提供有利支持,可以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第二,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通过养老和健康保障,保险可以解决人们生活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的协调稳定。

一、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

1.经济补偿效应。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失。因此,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担。作为一种集合和分散风险的机制,随着业务范围的拓展和保险经营技术的提高,经济补偿效应将逐步得到充分发挥。

近年来,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重大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人民生命和财产多次遭受重大损失,保险业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了经济补偿的重任,为灾后重建、恢复生产贡献了自己的力量。特别是在1998年特大洪灾和2003年非典、2005年禽流感及重大煤矿事故中,保险业及时赔付,有效地恢复了生产和安定了人民生活。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把商业保险作为养老、医疗保障和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据统计,2004年**省保险业支付各类赔款及给付保险金达到19.7亿元,2005年达到20.08亿元,2006年达到25.27亿元,2007年达到52.5亿元。例如,2004年8月18日,大同合成橡胶集团发生的特大爆炸事故,生产线遭受严重毁坏。人保财险**分公司接到报案迅速赶到现场。经过初步查勘后,立即支付预付赔款400万元。并于2004年12月24日经公估机构里算后,向大同橡胶集团支付赔款869.59万元,使该受灾单位迅速恢复生产和经营。2004年10月7日,**运城虹桥旅行社承办的旅游团发生严重车祸,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12人轻伤的恶性事故,人保财险**分公司支付旅行社责任险赔款125万元。2008年3月9日,阳泉市平定县**海祥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了一起严重火灾事故,造成6名矿工窒息死亡。大地保险阳泉中心支公司接到报案后,加大理赔“绿色通道”的开放力度,及时支付保险赔款120万元。

2.资金融通效应。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业是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许多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筹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具有来源稳定、期限长、规模大的特点,内在的投资需求使保险公司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建设资金,而且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保险具有资金融通效应。保险费是预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要在整个保险期内履行,还有损失发生与给付之间存在间隔、历年赔付率波动、巨灾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因此保险公司要提留各种准备金。运用暂时闲置的大量准备金保证保险资金的运动是必要的,投资可以进一步增加收益和增强给付能力。投资收入既是金融市场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保险公司收入和利润的重要来源。

保险业通过收取保险费,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再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形式进行资金运用,为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等建设融通了资金,为经济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支援了经济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障了改革顺利进行。2004年,我国各省市保费收入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较为稳定的正相关关系,保险需求弹性值为1.49%。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国债、证券投资基金和同业拆借等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的资金融通效应将逐步得到发挥。

3.收入分配效应。保险基金的形成涉及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交往,即感到风险的行为主体(投保人)愿意出钱(保险费)给另一行为主体(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形成保险基金,当保险人出现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愿意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赔(给)付。这是典型的交换,社会保险的财务及给付机制影响到储蓄与资本积累、劳动力市场供求和收入再分配的形成。

二、保险业发展的社会效应

保险作为现代生活风险管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贯穿于人的生、老、病、死全过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保险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而且成为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的制度安排,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社会效应逐步发挥。

1.社会稳定效应。保险公司从承保、计算费率到理赔都要与灾害事故打交道,需要掌握财产的分布和各种灾害事故损失的统计资料,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研究,积累防灾防损经验。减少灾害事故能相应减少保险的给付,从而增加保险资金积累和降低保险费率,所以保险公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宣传并向防灾防损部门投资,把防灾防损作为保险的首要任务。保险赔偿只是分摊灾害事故损失,但整个社会仍受到危害,只有防灾防损才能减少灾害事故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投保人投保只是预防万一,他们宁可保险费白缴,也不希望灾害事故发生。可见,保险公司是社会防灾防损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门。

目前我国下岗失业人员较多,保险业正确处理了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以社会稳定为己任,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仅通过招收业务人员,就解决了130多万人的就业难题,缓解了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2.社会保障效应。近几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快发展,社会保险费收入和参保人数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政策,只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不能满足人们大病医疗的需要,也不能满足人们退休后维持现有生活水平的需要。为弥补这一缺口,保险业报出了一系列商业医疗、养老保险,满足了人们较高层次的保障需要。养老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而且可以减轻子女负担,增加扩展家庭效用,还可以增加子女教育投资,提高收入预期。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解除了人们医疗、养老等的后顾之忧。

3.社会管理效应。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开拓服务领域,保险可以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政府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企业风险管理日益成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在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需求将更多地依赖于时常化的手段来解决。保险将逐步成为个人生涯规划和家庭保障计划的重要内容。

4.本地化效应。保险业只有融入地方经济,服务于地方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近年来,**省各保险公司不断寻找保险发展的增长点和服务地方经济的切入点,从支持支柱产业、服务“三农”、推动责任险等方面创新产品和服务,拓宽保险发展领域。作为全国最重要的能源重化工基地,**矿产资源丰富,尤以煤炭储量为最。煤炭行业是**经济的支柱产业,安全保障问题又是备受政府和人民关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推动煤矿雇主责任险发展,组建专业性煤炭保险公司。针对各地频繁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责任事故,2004年12月,**省在采煤行业推动开展煤矿职工工伤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等。2006年11月,**省开始将商业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全省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大力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责任保险,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参考文献:

1.朱文胜.保险理论研究的思考.保险研究,2000(3)

第9篇: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范文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今天召开全市“保险平安村”创建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市的“保险平安村”创建工作。市政府高度重视此次会议,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黄其洲亲临会议并将作重要指示。下面,就如何开展好我市的创建工作,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保险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保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我市属大病多发区,加之农民意外伤害发生也比较频繁,人口老龄化和子女上学矛盾的凸现,客观上要求加快农村保险业的发展,不断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的补偿和给付功能,能够有效提高农民家庭抵御因意外伤害和患重大疾病的能力,有效化解因家庭经济存在的各种矛盾。从根本上减轻因意外和疾病对家庭带来的损失。对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市农村农作物经济调整与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农民外出务工和个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但不同人群之间收入差距逐步拉大,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大力发展保险业,有助于建立政府、村委会和个人多渠道参与的全社会危机应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第二,保险是提高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途径。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因意外和疾病造成的致贫和致富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与此相对的农村社会保障刚刚起步,保险在农村还是空白。因此,就要大力发展商业性保险,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解决农民的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等问题。近年来,商业保险在农村已成为部分家庭、农民解决养老、医疗以及子女上学保障问题的重要手段,对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促进家庭和睦起到了一定作用。

第三,保险是提高社会管理效能的重要手段。保险是商业化、市场化的风险转移,社会救助和社会管理机制,在社会管理中强化人寿保险功能,可以发挥风险管理机构的优势,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可以有效承接原来不属于政府责任和政府想管理但又无能为力的部分社会事务;可以通过商业手段解决农民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家庭难以承受的问题,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因此,加快农村人寿保险事业的发展,有助于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逐步形成不同组织和机构分工合作,多方参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的管理新格局。

二、贯彻两个《意见》,推进农村人寿保险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发展的意见》,是指导全省保险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根据这两个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保险平安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河政办发[]32号),对全市保险平安村创建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上述三个文件为指导,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加快发展农村人寿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一,要进一步明确农村保险的重点。一是以农民养老为突破,积极引导、帮助村干部、计划生育家庭和水库移民参加养老金保险,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积极推进意外伤害保险,把外出务工人员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作为重点,用少量的保险费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三是大力发展大病医疗和储蓄保险,对于家庭收入稳定,经济收入可观的农民,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其参加保险;四是要积极拓展少儿和学生平安保险,提高承保面。目前学生平安保险在我市农村的承保面比较低,与周边县市相比,差距很大。对此,有关部门要深入到学校和家庭,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工作,引导家长自愿参保,用实际行动关爱少年儿童,关心下一代的成长。

第二,要营造良好的保险发展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险作为一个重要产业,纳入国计民生的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稳步推进。要自觉运用保险机制改善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保险产品,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坚持依法行政,不得越权处罚保险企业;要遵循市场规律,不得强制限定保险费和保额,确保农村保险有序发展。各新闻媒体要加大保险业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村保险发展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家庭和个人规避风险、防范风险、抗御风险的能力。

第三,要进一步提高保险业规范诚信经营的水平。保险业要根据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调整优化结构,创新保险品种。要加强保险产品服务和管理的创新,为农村保险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要进一步提高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的水平,加强诚信教育,定期开民诚信评议,加大保险业诚信建设群众参与程度和舆论监督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风险。要推行优质服务,进一步提高保险声誉,提高公司形象,让更多的人信任保险,接受保险和主动参加保险。各地在“平安村”建设中,要选择正规的、在当地有机构、营业执照的保险公司参与,要大力培养高素质人才,打造“保险平安村”建设的专业化团队,为“保险平安村”创建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强领导,为“保险平安村”创建工作搭建良好的平台

按照《关于开展“保险平安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河政办发[]32号)的规定,今年我市“保险平安村”必须达到行政村总数的10%,力争达到20%。各地要把保险工作放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考虑,把支持“保险平安村”建设和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统筹规划,整体推进,确保上述目标顺利实现。

一是要健全组织体系。各地要抓紧成立“保险村”创建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班子成员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村党支部和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担任。被确定为创建对象的行政村,设立村级保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村委会,办公室人员至少有1-2名保险专职营销员和1名保险监督员。保险营销员可优先在当地落聘的村干部中选聘,也可由当地政府从有丰富农村工作经验的其他人员中推荐产生。监督员由1名村委会班子成员兼任。保险营销员应具备保险公司规定的基本条件。保险营销员接受所在乡镇保险经办机构的领导、培训和业务指导,待遇按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是严格开展培训。市人寿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各地推荐保险业务员的培训。重点学习保险业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相关保险实务技能等。要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人员的独立工作能力,使各业务人员所签的每份保单达到合规、合法、有效。

三是深入抓好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保险平安村”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和具体内容,提高广大农民的参保意识,促进其自觉主动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