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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销售 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一、销售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享受减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从2014年7月1日起,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龙城公司2006年5月购入一台固定资产,经使用后2015年2月销售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3000元;2015年1月有留抵增值税5000元,当月未发生其它业务,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写出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10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2000
销售额=103000/(1+3%)=100000(元)
当月应纳税额=100000×2%=2000(元)
注:①该事项在2004年7月1日之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②上述事项的会计分录,简化了销售固定资产时适用的税率和享受的减税政策,并且与开具发票的价款和增值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不对应,笔者认为:应将销售和减免全面的反映,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10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000
减税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1000(红字)
应纳税额=3000-1000=2000(元)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享受减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2种处理方式的区别点:第一种处理方式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的3%减1%,即按2%征收,享受减税政策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种处理方式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的3%征收,不享受减税政策但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取得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例:龙城公司2010年5月购入一台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0元,增值税款17000元,经使用后2015年10月销售该固定资产取得收入58500元元,上月有留抵增值税10000元,当月未发生其它业务,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并写出购进和销售固定资产会计分录:
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等)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等) 117000
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58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8500
当月的应纳税额=0,留抵增值税1500元。
三、结语
固定资产是企业必备的生产资料,一般使用时间较长,企业在销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固定资产购置的时间,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以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摘要:本文将对新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的账务处理版块进行探讨,希望通过探讨新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的账务处理,帮助企业减轻税务负担,合理避税,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为企业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关键词 :增值税;固定资产;涉税;账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增长的涉税处置
(一)外部购买的固定资产
企业从外界购买生产型固定资产时,应依照专业发票抑或完税凭据上的增值税以及运输费用票据的7%归入“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它类税费归入“固定资产”,并依照实际情况支付抑或减少应付现金或增长债务。借记“固定资产”、“应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假如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装设后方可运用,那么购进时先归入“在建工程”,增值税处置与没有必要装设的固定资产处置类似,待其可运用时再计入“固定资产”。
(二)自造的固定资产
自造供生产使用的机械设施时,要购进自造用的物料等等,应依照扣抵凭据上的增值税归入“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其它数额归入“在建物料”。
在自造固定资产时,进行了工业性作业且获得了扣抵凭据的企业,根据前文条款进行扣抵。假如在自造时领取了生产商品用的原料———在以往的实行准则中因为固定资产隶属非增值税的应税科目,所以领取原料时,它的进项税额不予扣抵应转出。
新的实行准则没有明文规定,笔者以为,新的准则容许生产用固定资产扣抵增值税,并且营销时要缴纳销项税额,它隶属于应缴纳增值税部分。所以,领取原料时以往的进项税额应予以扣抵,不能转出,只能够依照实际成本转入“在建工程”就可以。
假如是屋宇等非增值税应税科目领取原料,应接着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将原料本金以及进项税额一同转入到“在建工程”成本。
(三)实例解析
A 企业为普通纳税人,自行建造一条生产线,购进资产获得了增值税专业发票,价值500 万,增值税85万,运输费用票据上的运输费为1 万,拆卸费、保险费为15000 元,由金融机构储蓄中扣除缴付。生产线在自行建造时全数领取了其采购的专业项目,并领取生产用原料,原料发生成本为10 万,进项税额为17000 元,运用外界供应的工业类作业获取专业发票作业款项2 万,增值税0.34 万,款项未缴付,自造生产线的员工工资15万,项目已竣工。
其中,借记项目资产5024300、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850700,贷记金融机构储蓄5875000;借记在建项目5024300,贷记项目资产5024300;借记在建项目100000,贷记原料10000;借记在建项目20000、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3400,贷记应缴付款项23400;借记工程项目150000,贷记应支付员工工资150000;借记固定资产5294300,贷记在建项目5294300。
(四)投资固定资产
投资的生产类固定资产,应依照扣抵凭据上的增值税实行扣抵。借记“发生成本”、“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贷记“实际成本”、“资本公积”。
(五)捐献的固定资产
捐献的生产类的固定资产,如果获取了增值税的扣抵凭据,涉税中的处置与投资类的固定资产类似,但其贷记会计项目应归入“运营类收入”。
(六)它类途径获取的固定资产
企业除开上述四类途径获取固定资产之外,还能够透过非货币型资产交易和资产重组等形式获取固定资产,而准则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其增值税下的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置办法。笔者以为,非货币型资产交易以及资产重新组合项目的本质是将调换的产品与抵消债务的资产看成是营销,利用营销所获得资金抵偿交换入企业的款项抑或初期债务;所以,应将其视同营销处置。
即是说,在企业实行非货币型资产调换以及资产重新组合的过程中,对牵涉到的固定资产增长部分,首当其冲地,应区别生产版块以及福利消费版块。在此前提下,对生产型固定资产获得扣抵凭据的增值税实行扣抵,计入“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没有扣抵凭据抑或花费性固定资产经过权衡后不将其增值税进行单独列示,而是依照新会计准则中的规定进行处置。
二、固定资产减少的涉税处置
(一)营销固定资产
普通的纳税人营销自身用过的2009 年元月1 日后购入的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可向相关单位或企业索要增值税专业发票,依照适当的税率征缴增值税;营销自身用过的2008 年最后一天之前购入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向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常规发票,依照4%的征收率征收50%的增值税。
营销条款中厘定的不能进行扣抵的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小型机动车、轿车、游船)等,应向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常规发票,应依照4%的征收率征缴50%的增值税。
还在过渡期的纳税人营销自身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小型机动车、轿车、游船)等,不论是什么时段购进或自造的,因为其进项税额无法扣抵,所以应在2009 年元月1日之后才能营销,并应索要常规发票,并都依照2%的征收率征缴增值税。
(二)实例解析
普通纳税人A 企业2009 年4 月1 日营销2009 年元月1 日购入的生产设施,价值60 万,以往的进项税10.2 万,已计提折旧3 万,营销价格55 万,增值税税率为17%,账款储存在金融机构中。
其中,借记固定资产清算570000、积累的折旧金额30000,贷记固定资产600000;借记金融机构储蓄643500,贷记固定资产清算550000、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93500;借记运营外开支20000,贷记固定资产清算20000。
假如A企业营销2008年年末最后一天以前购置的设置,价值70.2 万(包括增值税),已计提折旧5 万,索要了常规发票,营销价格60 万,账款已储存在金融机构。那么其中,借记固定资产清算652000、积累折旧50000,贷记固定资产702000;借记金融机构储蓄600000,贷记固定资产清算600000;借记固定资产清算11538.46,贷记应缴纳税款—应缴纳增值税11538.46;借记运营外开支63538.46,贷记固定资产清算63538.46。视同营销资产的处置等内容由于篇幅所限,此处不再赘述。
总之,企业的财会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梳理新修正后的增值税条例,理解其精神内涵,合理、合法扣抵和缴纳增值税,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文秀.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17):81-82.
[2]刘坤鹏,周琪.我国增值税转型相关会计问题分析及改进建议[J].会计师,2012,(19):19-20.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 固定资产 会计核算
一、增值税转型的内涵
依据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固定资产已提折旧予以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在购置当期一次扣除。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自此以后购入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所涉及到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转型后,其抵扣范围的扩大必然影响到会计核算中对于固定资产的计价、企业应纳增值税额的确定等一系列问题,这就使得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更为明显。
二、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购入固定资产的核算
旧税法中规定,对于购入固定资产所涉及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而在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支付给对方的增值税只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如果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如果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具体核算举例如下:
例1、 2009年1月10日,甲公司(假设为一般纳税人,下同)购入一台生产用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1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元,发生的运输费用5000元,款项全部付清(假定不考虑其它税费)。
会计处理如下:
对于此笔业务的进项税额的计算: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17000元,税法规定运费可以按7%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运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7%=350元,因此购入此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350元。(注意:如果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那其所涉及的运费也不得计算抵扣)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104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350
贷:银行存款122000
该设备的购置成本=100000+5000*(1-7%)=104650(元)
例2、 2009年1月15日,甲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00元,支付运输费为3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原材料一批,价值10000元,购进该材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0元,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为3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会计处理如下:
因为购入设备需要安装,首先通过“在建工程”核算,支付设备款及运费时,进项税额为51210元(即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税款51000元+运费可抵扣进项税21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3027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210
贷:银行存款354000
领用本公司原材料,支付安装工人工资等费用(注意: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外购的原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在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是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
借:在建工程130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付职工薪酬3000
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315790
贷:在建工程315790
例3、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月15日购入不需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增值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00元,支付运费3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
因购入企业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税款抵扣,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和一般纳税人的处理是有区别的。即把购入时支付的所有价款、税金和运费全部计入到固定资产的价值中。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354000
贷:银行存款354000
三、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核算
销售自用固定资产取得收入按照税法规定是要缴纳增值税的,随着增值税的改型,对于出售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征多少,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核算。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购入时间为增值税改型后,因为在购入时已经把该项固定资产所涉及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在后期出售时,要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例4、甲公司销售一台设备,2009年1月购入时设备原价为1800000元,进项税额306000元,2010年初出售时价款1600000元(含税),已提折旧180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此例就属于增值税改型后购入再出售的固定资产。
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出售时的销项税额:1600000/(1+17%)*17%=232478.62元
出售时的会计分录:
首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620000
累计折旧180000
贷:固定资产1800000
收到价款和销项税额时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16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367521.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2478.62
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252478.62
贷:固定资产清理252478.62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购入时增值税还未改型,当时固定资产所涉及到的进项税额属于税法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全部计入了固定资产的成本中,那么对于这类固定资产,在出售时税法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承上例,如果甲公司购入设备的时间为2008年1月初,而其它条件不变,增值税额的计算就大相径庭了。
税额计算如下:
1600000/(1+4%)*4%*50%=30769.23元
出售时的会计分录:
首先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620000
累计折旧180000
贷:固定资产1800000
收到价款和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16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569230.7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769.23
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50769.23
贷:固定资产清理50769.23
四、增值税转型的意义
增值税转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转型后,采取规范的直接抵扣的办法,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办法与购进原材料的抵扣办法相同,使税款的征收缴纳变得相对简便易行;其次,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发生了变化,消除重复征税,使企业增值税负减轻,有利于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加快设备更新,促进技术进步;第三,虽然增值税转型在短期内对财政收入有一定的影响,但从长远看,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会使财政收入逐渐增长。
参考文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S].[2008]170号
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税法》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全国统一辅导教材
关键词:固定资产;抵扣;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是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它启动中国经济新一轮增长,在全社会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的形势下,它是一项拉动宏观经济增长的重大利好政策。这项利好政策对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指将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但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如何扣除在转型改革执行过程中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就关于购进的固定资产抵扣应注意的事项结合条例和有关规定作一些探讨。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
2008年11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条例》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综上所述, 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会计上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固定资产含义是指:(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新条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但没有改变固定资产的定义。因此,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三、运输费用的抵扣问题
购入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该资产具有相关关系,因此该运费能否抵扣,关键取决于运输的货物其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运输的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发生的运费就不能抵扣,反之亦然。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营业税应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营业税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由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属于营业税条例规范的范畴,因此因房屋建筑物购进的材料和相关设备,其进项税均不得抵扣。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准确理解本条规定有助于降低涉税风险。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
4.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自用消费品这个问题,财政部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小汽车、游艇等。
五、增值税纳税人自制设备使用本企业产品问题
设备的取得方式主要外购和自制两种方式。自制设备的用途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税务结果:
一是自制设备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二是自制设备用于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就不是视同自产产品销售行为。
内容摘要:正确进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仅对于企业固定资产计价有重大影响,对于企业的税前利润、现金流量等也产生影响。文章主要依据《增值税实施细则》有关指导,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处置、改变用途等方面,按新税法要求做出统一的会计处理,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 固定资产 抵扣范围
自2009年1月1日起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后,我国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同时降低了增值税征收率,延长了纳税申报期限。这次增值税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将原来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即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等应税项目所含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而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应税项目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这里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依据该条规定,至少需要从两个方面理解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范围:一是取得或使用固定资产的企业类型。二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种类。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来源不同,账务处理不同。其主要内容是: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税款,属于可抵扣范围的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是确认为进项税额,允许从当期产品销售过程中收取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固定资产
外购的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类。新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按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经税务部门认证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和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属于抵扣范围。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如下:
1.外购生产经营管理用固定资产(属于扣税范围的动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外购不动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生产经营管理用固定资产,以及新增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额。不抵扣增值税,全部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中。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成本=购买价+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其他可直接归属的费)
贷:银行存款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购入工程物资。工程物资的增值税要区分两种情形:
建造建筑物的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不能抵扣,计入工程物资成本;建造生产经营管理用机器设备的工程物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计入物资成本。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如果需要外购工程所需物资,则外购工程物资用于建造可抵扣增值税的动产时,按规定外购的工程物资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价+相关税(除增值税)+相关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
如果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等的建造,则增值税应计入工程物资成本。
建造工程领用企业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生产经营用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等动产安装工程等时,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因为用于建设工程的产品的权属关系没有改变,所以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是企业自己使用原材料,权属关系没发生改变,不视为销售,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转销原材料的账面价值,原材料包含的增值税是否转出,区别情况处理。
如果购进材料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安装工程(动产),材料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因为机器设备和存货的增值税处理原则相同,就相当于把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无需把增值税转出。会计处理:领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购进材料用于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则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转出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入库转做原材料。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购入时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工程物资入库,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贷:工程物资
二是如果购入工程物资时,将增值税进项税计入了工程物资成本,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工程物资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属于可以抵扣范围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按照取得的扣税凭证,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换出固定资产区别不动产和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动产。可以
抵扣增值税的动产换出时类似于存货处理,视同销售,按计税价格确认销项税额。会计处理:
首先,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
然后,换入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
借:库存商品等(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入资产的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不动产的营业税)
(五)债务重组
不动产的会计处理与生产型增值税法下一致,我们在这里省略,主要针对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动产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首先,把抵偿债务的固定资产转销,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其次,把抵偿出去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同时把债务账面余额转销,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账面余额)
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的差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利得(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增值税)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出售
对于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可抵扣增值税的动产在出售时,应区别以下三种情况缴纳增值税:一是企业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取得出售价款入账: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属于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动产)报废、毁损的处理
固定资产因为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应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查明原因前,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会计处理
企业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若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固定资产净值(即折余价值)的17%计算出不得抵扣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清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综上,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必须以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对于企业在按新增值税法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提出几点建议:
对于新办企业及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来说,现在应及时向国税机关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企业应进行纳税筹划,扩大销售,适当减少存货购进,使当期销项税额增加,尽量使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尽早抵扣,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
企业应积极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改革传统的制造业产业,转向高新技术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应抓住这个时机,扩大经营规模,加快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完善财务制度,加快产业升级步伐,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S].2008
关键词:
一、政策改革
财税[2008]170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明确固定资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 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 具、工具。可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范围比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范围要小,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也就明确了固定资产的范围。
三、特殊情形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实施细则里第二条明确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也就是说这里的货物包括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两部分。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 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属于正常损失则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四、固定资产的特殊处理
当货物或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个人消费、集体福利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免销项税额,计入成本。非固定资产货物与固定资产货物的一个重要的区别就在于:非固定资产货物是被一次性消耗,也就是价值被一次性转移,而固定资产的价值是随折旧的计提逐步转移到所生产产品中去,只有折旧计提完全,固定资产的价值才被完全转移。所以在处理固定资产货物和非固定资产货物进项税不得抵扣问题时应有所不同。
如果是产成品、原材料,用于上述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情形,则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初始动机的不同又要区分两种状况:第一种,购进固定资产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第二种情况是固定资产在消耗过程中临时性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比如说平时的搬运车用于建造厂房。在这些情况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又该怎么处理呢?
有专家给出建议:
(一)在对货物的解释中,将货物明确划分为固定资产和其他货物两类,货物在未作特别说明时包含上述两类,以便在法条中分别作相关政策表述。
(二)由于固定资产和其他货物在消耗性质上有所不同,二者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应作区别对待。
笔者认同货物的有关处理。但是为保证国家充足的税收来源,建议如果固定资产在买入当月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情形或者购入固定资产的动机就是用于此类情形,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直接计入成本。这也和《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中的“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精神相一致。
如果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兼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情形,则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被兼用于上述情形时,则根据当月计提折旧额、当月兼用天数占总天数的比例、相应增值税率做进项税额转出。而对这一情形的税务处理则要求企业每次纳税时提供股东资产使用情况表,从而帮助税局明确征税范围。
一、兵团固定资产投资利用效率分析
西部大开发实施前(1990-2000年),兵团生产总值缓慢增长,同期的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虽高于兵团生产总值的增幅,但差距不大。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后,特别是中央新疆工作会议召开以来,由于对口援疆省份加大了对兵团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兵团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远高于兵团生产总值增幅,且增长势头强劲。
从宏观角度分析,考察固定资产投资的最终效益主要采用投资率和投资效益系数。
(一)固定资产投资率
固定资产投资率又称为资本形成率,由一定时期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用于形成生产性非金融资产的比重表示,是反映投资对经济增长拉动的指标。一般认为,投资率过低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过高又会影响到投资的效益,进而损害经济增长的质量。
图一 全国、新疆、兵团投资率变动折线图
从图一可以看出:1990~2012年,兵团的固定资产投资率呈现出增长――下降――加速的变化趋势。1990~2003年为上升趋势,年均增长2%;2003~2007年保持平稳态势;2007~2012年,投资率进入快速增长时期,增幅逐年增大,期间年均增长达8.7%。
1990~2012年,兵团投资率年均增长4%,而同时期新疆年均增长仅为2.9%。期间,1998~2004年,兵团的投资率甚至高于全国投资率。这表明,兵团的经济增长具有高投资拉动的特征。
(二)兵团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系数
投资效益系数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质”的指标,由一定时期内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额同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值表示,是衡量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效益的主要指标。
图二 兵团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及其滞后期投资效益图
由于投资项目种类、政策效应、经济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存在,会产生“滞后效应”,因此不仅需要考察当期投资效益系数,还要考察前期固定资产投资对该期GDP的影响,这种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期和投资期的时间差形成效益滞后,称为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滞后效应。
将图一、图二结合考察可知,兵团固定资产投资效益表现出以下特征:
(1)固定资产投资利用效率不断提高。
1990~1999年间,固定资产投资的利用效率较低,投资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使得固定资产投资率和投资效益变化背离; 2000年以后,特别是2008年以来,兵团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和投资率显著提升,且同步递增。说明兵团固定资产投资利用率较高,有效带动了经济增长。
(2)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的滞后性较为明显。
由于固定资产投资从开始投放到交付使用有一个时间差,所以固定资产投资的这种效果会滞后释放。概括地说,生产总值增长对固定资产投资具有反作用力,固定资产投资的发展要以经济增长为前提条件。但是,无论对于一个国家,还是地区来说,其固定资产投资对经济增长都具有一定的滞后影响,其滞后影响期的长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可控的,决定其长短的直接动力来自于该国或该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考虑。
由t期(当期)、t-1期、t-2期比较可知,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在t-2期表现最为明显,即当期固定资产投资的投入,随着时间的延续,其经济效益逐渐得以凸显并逐步增大,滞后性较为明显。
二、固定资产投资与生产总值关系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变量选择和方程描述
1.模型变量的描述、数据整理
本文运用联立方程模型,对固定资产投资与生产总值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表2中列出了模型中使用的4个外生变量、3个内生变量、变量的含义、计量单位,观测指标的样本区间为1990~2012年,数据取自《兵团统计年鉴》(1990~2012年)。
表一 模型变量列表
其中,由于兵团地区政府支出数据无法直接得到,考虑到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变动额和管理费用支出总额的合计值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高度相关性,其总和可作为政府支出的工具变量,因此,取其近似值:政府支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变动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
2.模型方程的描述
利用兵团1990~2012年的数据建立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导向的经济联立方程模型,模型由3个内生变量方程组成:
(1)固定资产投资需求方程
(1)
该方程描述了固定资产投资和GDP、固定资产投资滞后期的关系。结合数据的可获得性,在分析固定资产投资的直接影响因素时,引入GDP和INV(-1)两个解释变量。
2.经济增长方程
(2)
该方程描述了经济增长和城市化率、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的关系。城市化水平和社会消费零售总额作为社会消费能力的代表,成为带动刺激经济增长的因素,故引入这两个解释变量。
3.城市化模型
(3)
该方程描述城市化率和固定资产投资、政府支出、人口的关系。
由模型主要内生变量的动态模拟图可以看出,INV、GDP、CS的拟合效果很好。
(二)结论
1.固定资产投资需求: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之间存在着动态均衡机制,按照“加速原理”,经济增长可以推动投资以更快速度的增长;同时,经过资本积累,投资对经济增长又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由固定资产投资需求模型可以看出,兵团生产总值每增加1元,固定资产投资额相应增加1.005元;上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元,可使本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增加0.24元,上期固定投资的投入产生的效果,在当期不会完全释放,而是会产生滞后效果。
2.经济增长:理论上,如果投资产生的效益未被消费消化掉,那么该投资就存在一定程度的浪费,从而制约了经济的增长。由经济增长模型可以看出,与生产总值相关的是社会消费零售总额滞后一期,即上期社会消费零售总额每增加1元,生产总值增加1.24元。
3.城市化:实践证明,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之间,彼此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城镇化是工业发展的平台和载体,有利于各种生产要素的集中与聚集,能够吸纳大量农业人口,为农业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和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创造条件。
由城市化模型可以看出,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个单位,城镇化水平相应增加0.07个单位。
三、主要结论
(一)固定资产投资已经成为促进兵团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
经济增长为资本形成和投资增量的形成提供了物质基础,经济增长是增加投资的前提和基础。分析观察兵团经济增长主要是由投资增长拉动的,投资增长对促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至关重要。
(二)固定资产投资对兵团经济增长的长效作用增大
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推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投资先于经济增长而增长,投资的作用在当年的经济增长中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反映出来,但在随后几年会逐渐显现。近年来兵团固定资产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滞后期有所延长,决定其长短的直接动因的直接动力来自于该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考虑,兵团固定资产投资由见效快、周期短、难具长效机制的小项目向周期长、具有长效作用机制的大项目转移。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会计核算;税会分离
一、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等相关涉税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这样一来,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情况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既要支付固定资产价款,也要支付由销售方收取并缴纳的固定资产税金。如果在采购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了运输费用,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也按照同一口径不可以抵扣。因此,在会计处理时,按照固定资产购入价税合计金额及支付运输费用金额,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则可以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抵扣范围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以及相关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以企业购入作为固定资产用机械设备为例,企业购入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率为17%,税额为170万元,价税合计为1,170万元,发生固定资产运输费用10万元,抵扣税率为7%。增值税转型前,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价税合计1,170万元及运费10万元,共计1,180万元。而增值税转型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3万元,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不含税价1,000万元,加上抵扣后运输费用9.7万元,共计1,009.7万元。转型后由于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金,使得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170.3万元;由于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使得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减少,按照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计算,每年降低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17.03万元;由于企业减少增值税支出,使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年现金流出减少。
综上所述,从增值税转型前后会计处理差异的比较来看,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增加企业盈利。增值税转型将减少企业税收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增值税转型在宏观经济繁荣时,企业受益幅度较低;而在经济下滑时,如果企业机器设备投资额较大,则增益较明显。增值税转型作为强大的政策推动力,能够直接减少企业的增值税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同时,由于增值税转型会降低新增固定资产每期提取的折旧额以及企业管理费用,虽然造成企业所得税有所增加,但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显提高。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直接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而且对企业经营收益影响也是重大、直接和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收益能产生如此明显影响是非常难得的。
(二)增值税转型降低资产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实行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也不一样。在生产型增值税中,由于购进增值税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导致资产价值增加;又由于增值税不能抵扣,从而导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明显增加。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值税额明显降低。同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因不再包含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相对明显减少,从而导致企业计提折旧额减少,推动企业盈利水平提升。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还能够帮助企业保持一种稳健的财务结构。
(三)增值税转型重新界定了应交税费科目具体核算对象。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但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仍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排除在此次转型改革范围之外。
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再计算可抵或可退的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004年9月,A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9月5日,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80000元,增值税额476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接受捐赠的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两项固定资产均无需安装,除接受捐赠支付的运费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外,其余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①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298600(280000+20000×93%)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49000(47600+20000×7%)
贷:银行存款347600.
②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101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000
银行存款1000.
(2)9月10日,公司自建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200000元,支付增值税340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含增值税)210600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0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50000元,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劳务支出10000元,外购劳务10000元,支付增值税170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于9月28日交付使用。
①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20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②工程领用物资及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180000
原材料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工程物资20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3400.
③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3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5100
贷:原材料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④分配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50000
贷:应付工资50000.
⑤分配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支出
借:在建工程10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10000.
⑥支付外购劳务费用
借:在建工程1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⑦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280000
贷:在建工程280000.
增值税转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9月8日,A公司购进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同时,将于7月8日购进的生产设备卡车转为基建处作房屋和办公楼基本建设使用,购入价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8年。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①购入小汽车
借:固定资产2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②卡车转为在建工程使用,净值=50000-50000×95%×2÷(8×12)=49010.42(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9010.42×17%=8331.77(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57342.19
累计折旧989.58
贷:固定资产———生产用5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8331.77
借:在建工程57342.19
贷:固定资产清理57342.19.
增值税转型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
(1)9月29日,公司将9月28交付使用的自制固定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大股东S公司。
借:应付股利327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47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80000
贷:固定资产280000.
(2)公司于9月12通过当地红十字协会向受灾企业捐出7月12日购进的一台账面原值为50000元、累计折旧为2000元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捐出时支付清理费1000元,设备评估值为49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48000
累计折旧2000
贷:固定资产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9160
贷:银行存款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8160
借:营业外支出57160
贷:固定资产清理57160.
年终按有关规定计算捐赠应缴的所得税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中旧固定资产的转让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进项税额: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不含税价)×适用税率,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9月12日,公司转让7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00000元,已提折旧2000元,转让价90000元,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已全部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且未转出。转让以前年度购进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转让价为110000元。
①转让7月购入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98000
累计折旧2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借:银行存款9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74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153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5300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5300
借:营业外支出23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3300.
②转让以前年度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借:银行存款1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4017.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15982.91(110000÷1.17×0.17)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4529.91(100000÷1.17×0.17)
贷:固定资产清理1452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