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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面对经济矛盾和经济风险增多的挑战,适应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形成经济结构的新动力,需要在重点领域的改革上实现突破性进展。
经济转型将面临哪些新趋势?
当前,尽管经济下行的压力增大,但经济转型呈现新的趋势性变化,使经济稳中向好面临着重要的历史机遇。
在“互联网+”的趋势下,“中国制造”正由生产型制造业为主向服务型制造业为主转型。“十三五”期间,将形成制造业的竞争新优势。
在户籍制度改革的推动下,规模城镇化加快向人口城镇化转型。估计到2020年,人口城镇化率有望从现在的不到40%提高到50%左右,从而使人口城镇化率与规模城镇化率的差距从目前的17%缩小到10%左右。
消费结构正处于从物质型消费为主向服务型消费为主的转型。估计到2020年城镇居民的服务型消费比重将由现在的40%左右提高到50%左右,发达地区有可能达到60%左右。
对外贸易正处于从货物贸易为主向以服务贸易为重点的转型。这将使我国在推进双边、多边,以及区域性、全球性的自由贸易进程中,形成新的竞争合作优势。
经济转型将形成什么样的新结构?
“十三五”期间,经济转型的新趋势将释放巨大的内需潜力,由此引领经济结构上一个新台阶,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基本形成以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服务业占比达到47%。从今年的情况看,年底达到52%大概成定局。估计到2020年服务业比重进一步上升,将达到55%以上。其中,生产业占GDP的比重将从现在的15%左右提升到30%左右,实现生产业的倍增。
基本形成人口城镇化的新格局。在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动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的背景下,“十三五”人口城镇化有可能每年以不低于两个百分点的速度上升,即从目前的37%左右提高到50%左右。主要依据是:第一,如果到2020年人口城镇化率达不到50%,与发展阶段、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第二,2011年全球人口城镇化率为52%,估计到2020年我国人口城镇化率能接近或者达到全球2011年人口城镇化的平均水平,规模城镇化率能达到60%,与人口城镇化率相差10个百分点。我的看法是,户籍制度改革需要有新思路,需要提速,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尤其是“农民工”应当成为历史。建议尽快将户籍制度改为居住证管理,由人口的控制转为人口的服务。
基本形成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新格局。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明显加大,要以扩大服务消费为重点带动消费结构升级。我的主要判断是:第一,“十三五”期间消费每年还会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第二,到2020年消费总规模将由2014年的32万亿元左右提高到45万亿~ 50万亿元。仅从消费总量增加的趋势看,“十三五”实现6%~7%的增长是有条件的、有可能的;第三,到2020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将稳定在60%~65%的区间,这对经济可持续增长极其重要。
基本形成以服务贸易为重点的对外开放新格局。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大国,但服务贸易占比过低成为对外贸易的突出“短板”。2014年全球服务贸易占比大约为20%,而我国仅为12.3%,估计到2020年我国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比重将达到20%左右。
服务业市场开放成为市场化改革的“最大红利”
服务业市场开放是市场化改革的短板。例如,我国工业部门的开放度至少在80%以上,而服务业部门50%左右的垄断格局尚未打破。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趋势,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突出矛盾在服务业领域,关键在于服务业市场开放。
服务业市场开放的重点在于打破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在服务业领域还比较突出。例如电信能不能通过引进社会资本提高速度和效益,降低价格。同时涉及到生产业、生活业如何打破垄断。可以说,打破垄断、吸引社会资本是服务业市场开放的重中之重。
服务业市场开放牵动和影响增长转型全局。要使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明显加大,需要通过服务业市场开放,扩大服务供给能力;要形成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需要通过服务业市场开放,形成有效投资;要形成服务贸易为重点的开放型经济新格局,需要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并通过服务业市场的双向开放,加快双边、多边自由贸易进程。就是说,服务业市场开放将成为“十三五”期间市场化改革的“最大红利”。
加快推进结构性改革
以改革投资体制为重点,实现投资消费的动态平衡。投资消费失衡是结构性矛盾中的突出特征,也是形成经济领域诸多风险的重要因素。我国仍有巨大的投资空间,不仅在于基础设施领域,更在于与老百姓消费结构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生活业、生产业领域。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以国有控股为主的大银行体制与经济转型、发展服务业经济和实体经济不相适应。以加快发展民间资本为主体的中小金融机构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改革尤为迫切,也是破解结构性矛盾、加快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要形成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财税体制要改革。目前,“营改增”尚未完成,消费税改革进展缓慢,不利于服务业发展。“十三五”加快形成以消费税为主体的财税体制,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至关重要。
调整教育结构。当前,大学生就业难成为巨大压力。随着服务型经济的加快发展,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应当得到缓解。从实践看,从一般性的劳动力到技能型劳动力的转型是产业结构升级对就业人口的客观要求,问题在于教育结构与转型升级、发展服务型经济不相适应。“十三五”需要加快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教育结构改革。
纵深推进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政府改革
激发市场,激活企业。例如,借鉴国际商事制度经验全面实施企业自主登记制度、尽快取消企业一般投资项目备案制、尽可能不用产业政策干预企业行为。
规范权力运行。在全面推进负面清单管理的同时,加快出台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减少政府干预企业的自由裁量权。
2003年10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汽车金融公司作为一类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即将诞生,将对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开放与规范发展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也迅猛发展。截至2002年12月底,我国个人汽车贷款余额达1150亿元,比1998年的4亿元增长了286倍。今年也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的态势。但应当看到,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贷款规模远不能满足汽车消费市场的需要,而且业务主体单一,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主要是商业银行和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还没有像国外那样的汽车信贷专业机构,市场潜力还远远没有得到开发,真正最有需求的汽车厂商尚未进入这一市场。制定《办法》的出发点,就是要在满足我国履行对外开放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承诺需要的前提下,允许中外有实力的汽车厂商设立汽车金融公司,专门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形成业务主体各具优势、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办法》的颁布与实施,为中国银监会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履行审批和监管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汽车金融公司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办法》明确了机构设立审批的基本要求,强化了风险控制和业务管理的监管规定,突出以资本充足率管理为核心,增强汽车金融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办法》强调,汽车金融公司要严格按规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任何违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相关处罚。为更好地实施《办法》,增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中国银监会将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着重从机构设置、操作程序、各类资产风险监控指标、业务管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等方面提出更为具体、可操作的监管要求。通过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合规稳健运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对促进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产生积极作用。汽车金融公司的产生,预示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朝着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汽车金融服务专业化的方向迈出坚实的一步。这有利于扩大汽车销售,刺激消费,促进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摘自2003年10月8日《金融时报》)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监管;外部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1-0042-04
一、农村金融监管的趋势与现状
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金融管制两层含义。金融监督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使之合规合法;金融管制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制定规则,以实现监管者的目标。从逻辑上讲,应先有金融管制的规则,再按规则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金融机构活动和金融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然而,金融监管理论到目前还未形成体系,所谓的监管理论一方面是用经济管制的一般理论来阐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是从金融体系的特殊属性中探究金融监管存在的理论基础。一般的管制经济理论包括公共利益论、管制供求论、公共选择学派的管制学说等管制理论,其中,建立在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理论基础上的公共利益论是支持金融管制的主要理论。该理论体系认为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正和低效率;而公共管制正是对社会的公正和需求所做的无代价的、有效的和仁慈的反应。因此,为纠正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适当干预。这些理论为我国农村实施广泛的金融监管措施提供了主要的理论依据。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具有人密度低、市场隔离、风险高和季节性因素导致的高交易成本、缺少传统的抵押品、收入波动较大、分散风险机会有限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不同于城市金融市场,亦使得以利润为导向的商业金融机构望而却步,纷纷脱离农村金融市场转而进入城市金融市场,甚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不得不收缩机构,信贷业务逐渐转向城市。世界银行的研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不能有效运行,存在普遍的市场失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先天发育不良,在放宽农村金融限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的信贷分配方面容易产生失控或营私舞弊等现象,情况严重时会使许多金融机构丧失清偿能力并面临破产威胁。因此,实施必要的金融监管非常必要。
(一)农村金融监管工作日趋规范化
2003年4月份,我国成立了专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成立银监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具体到河北省,截至2007年12月末,河北省辖区136县(市)共有银行类金融机构5919家,承担金融监管职责的县监管办事处为133家,专兼职人员为485人。现阶段监管办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合规性监督检查。
银监会成立以后,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但是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7年河北省人民银行加强对涉及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的指导和监测。通过支付结算系统、信贷登记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加强监测,提高了农村信贷资金的投放效率。此外,积极引导邮储机构与农村信用社按照商业化原则办理大额协议存款,促使农村资金回流;同时搞好旺季现金调拨和供应。最大限度地保证春耕备耕的信贷需求,大力促进“三农”经济的发展,很好地发挥了窗指导作用。
(二)证券、保险业监管薄弱
2007年河北省保监局集中开展了产险、寿险、中介、统计四项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了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对银行保险、商业车险等开展了常规现场检查。加大举报检查力度,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县域地区的监管,则尚不尽如人意。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许多保险公司均在县域设立支公司,大力拓展农村业务。但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机构仅设在省级以上,地市及以下均未设立,监管在这些区域基本是空白。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服务组织监管刚刚起步
目前,河北省非正规农村金融,即民间金融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社、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这三种模式。其中廊坊、张家、唐山、邯郸、石家庄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主要模式;承德、衡水以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为主要模式;保定以扶贫社为主要模式;沧州、秦皇岛、邢台目前尚未成立小额信贷组织。
1.对廊坊霸州、三河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的管理。目前,廊坊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是由县一级成立的“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成。领导小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县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方案和监管办法,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进行批复。而在实际上,领导小组只侧重准入监管,对其业务层面的管理,现阶段仅仅是当地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一定的业务监测,而对其业务的合规性、利率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处罚,目前尚未有机构介入进行。
2.对保定扶贫社的管理。主要靠其内部管理,外部监管缺失。
3.对武邑、围场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的管理。这类组织是由当地县扶贫办与财政局共同主办成立的。由县政府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具体负责互助资金的执行与监管。以围场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为例,2006年围场县扶贫办公室和财政局联合出台了《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建立了由主管县长为组长、扶贫办主任和财政局主管农财的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为成员的“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扶贫办主管主任具体负责、扶贫办计划股与县财政局农财股共同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试点工作。在县扶贫办公室成立了互助资金项目管理股,专门负责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管理。
就金融层面的监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社以及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组织尚不完全具备合法地位,所以银监部门尚未对其实施相应监管。
二、农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主体自身缺陷
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仅就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看,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主体或自身存在缺陷或主体缺位。首先,银行业的监管主体在县一级实际上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银监会的县监管办事处缺乏独立监管权,其大部分监管权上收,由地市以上监管局统一调配人员和组织专项检查,它对于本辖区出现的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缺乏及时、有效排除的能力。作为人民银行县支行,现阶段其监管权主要集中在存款准备金率管理、人民币管理、金融统计、贷款卡管理、国库经收、清算管理、反洗钱等领域。但其监管权是残缺不全的,如有的仅保留检查监督权,而无处罚权(人民银行县支行仅在存款准备金、人民币、清算管理上有独立的处罚权);有的则有检查权而无调查权。再次,目前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在县域缺乏监管主体。因缺乏监管,农村保险市场秩序甚为混乱。河北省大部分县都存在非法保险机构,这些非法保险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健全,恶性竞争。
除此之外,社会监督体系发展滞后,外部审计服务机构行为不规范,舆论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也是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缺陷。
(二)监管基础薄弱
完善的银行监管制度必须同时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方法,而这需要一定精通监管理论和业务的监管人才来实施。以银监会县监管办为例,其状况令人堪忧,仅有的3-4人的监管人员,尚难应付辖区内已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更何况在农村金融准入门槛放宽后,诸如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经济合作社等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设立,面对着数量庞大、地域分散的监管对象,县监管办将更加难以为继,监管效果与效率可想而知。
(三)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监管合力
银、证、保三大监管机构从央行分离后,各监管机构的设置虽然有所调整,但明显缺乏整体性的监管政策框架,而且监管机构的职能和监管权限的界定也不清晰,各机构之间难以进行有效协调,监管信息也难以共享,监管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就清算管理而言,根据新修订的《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清算的行为监督检查,而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日常监管和处罚则由银监部门行使。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清算管理和支付结算管理的概念难以界定,各监管主体对其监管职责的划分不甚明确,监管存在交叉。如银行压票、压汇的违规行为就处于监管模糊地带。
(四)监管理念落后
目前世界通行的金融监管理念早已越过行政管理和合规性监管,取而代之的是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涵盖从准入到退出的一整套完整的监管内容和体系,即预防性为核心的事前监管、金融稽查或检查、维护性的事后救助监管等完善的监管内容和体系。而现阶段农村金融监管理念还基本上停留在机构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及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后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注意得不够,金融检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种合规性检查,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风险监管。
三、加强农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构建针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多元监管体系
在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可探索建立多元监管体系。一是加强金融监管主体独立监管权。从维护金融稳定大局出发,应扩大人民银行县支行的监管职能,赋予其在相关领域的独立监管权;银监会应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的建设。对一些管辖地域广、人多且金融较为发达的县监管办,扩充编制,加强一线监管队伍建设;保监会、证监会按照分业监管原则,可采取延伸监管力量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管方式,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快建立存款保险类机构,强化对农村金融风险的控制和处置,构建完整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三是引入社会监督,增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可以通过加强公众金融法律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还可以充分发挥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标准,以更好地反映银行风险。
(二)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监管协作体系
由于政府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监管机构应在各自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人民银行、银监会、存款保险机构、保监会、证监会共同参与的协作机制,尝试赋予省级政府对各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权,以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协调解决各监管机构监管交叉和遗漏等问题,承担综合监管职责,达到信息共享、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农村金融监管的畅通和有效。
(三)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改进金融监管方式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包括: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提高员工的素质,尽快掌握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整体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各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
(四)针对民间金融,探索建立差别监管模式和风险监控体系
探索针对农村金融的差别监管模式和风险监控体系。由于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大小、业务范围、市场定位、财务状况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因而金融监管对不同区域的农村金融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有针对性地实行差别监管。如对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农村,农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那些中小规模的农户及中小企业,非正规金融交易规模较小,参加者相对比较分散,交易方式较为传统。根据情况,按交易金额、地域范围和参与人数等标准设置非正规金融交易的规模边界,对低于边界规模的非正规金融交易实行自由登记制度,而超过边界规模的非正规金融交易都必须实行登记制度,订立契约文书,以解决非正规金融交易因为规模扩大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及交易者出现搭便车问题所导致的风险。而在经济相对发达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的交易规模已经较大,参与者的组织化程度也较高,资金的逐利目的明显,交易方式较为规范。这类农村非正规金融已具备正规金融的主要特征,可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管理,在逐步规范后,纳为正规金融组织,接受金融监管。
(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当前,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应当紧紧围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重点,做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市场退出等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一是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有法难依的问题。二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重中之重是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此外,金融机构破产方式的立法也应当提上工作日程,尽早出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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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主持人:邵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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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7-11-05
作者简介:蒋晓全(1976-),男,四川万县人,经济学博士,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
摘要: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条件之一。虽然上海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但在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建议充分利用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有关政策,建立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市场化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市场化;金融监管;国际金融中心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2-0043-03
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就是需要拥有“监管+发展”的视角,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改变以往政府行政主导型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以法律和制度安排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合上海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变革,要求世界各国依据不同的具体国情来选择适合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三类:分业监管、集中统一监管和超级统一监管,并呈现出以下几种发展趋势:
1、 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
一定程度的统一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趋势,而统一监管的程度与具体方式,必须根据各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设计出适合本国市场发展的最优方案。
2、强调发挥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注重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
交易所和协会等自律机构行使一线风险监管作用,是政府监管的有效配合。建立以自律监管为基础、政府监管为指导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使集中监管和自律监管发挥各自的优势。
3、注重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模式,都需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分业监管注重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外部金融监管协调;统一监管注重同一监管机构下属的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内部金融监管协调。
4、 注重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会造成不同监管机构对不同金融机构相类似的金融业务可能采用不同的监管标准和体制,出现过度监管或者监管缺位的问题。
5、 注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在国际货币政策趋同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标准和准则日益趋同化。银行业监管执行《新巴塞尔协议》,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机构协会也制定了一系列协调一致的证券业、保险业国际监管协作标准。
(二)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经验的启示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适应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变化,引导本国金融产业向有利于市场化配置金融资源的方向发展。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应表现为监管效率的提高、监管成本的降低和监管功能的充分发挥,最终服务于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因此,上海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与改革必须与上海金融市场的发展进程紧密相结合,而不应简单化或一刀切地做调整。要立足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适应上海金融市场发展的出发点,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强化金融协调监管功能,强化交易所与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逐步接轨。
二、上海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上海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分别负责上海市银行业、证券与期货业、保险业的金融监管。
虽然“分业监管”模式符合现阶段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形势,但是与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相比,上海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以下问题:
1、上海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虽然2004年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通过签署《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三方协调监管合作机制”,但仅仅是一种对监管各方没有直接管辖权、不具备强制力的非制度安排。上海金融服务办也曾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建立起了“3+2”联席会议制度,但主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2、交易所和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发挥明显不足。
与国外交易所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功能不同,我国交易所更多的是充当市场参与者,而不是监管者的角色,这主要源于我国交易所的出资人和监管人的一致性,即主管部门既充当事实上的所有人(多数情况下名义上不是出资人,但行使着出资人的权利),又充当监管人,导致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发挥明显不足。另一方面,一些本属于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能还没有从上级金融监管机构中分离出来,交易所没有足够的市场监管和发展的权限。另外,虽然上海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同业工会已经建立,但更多是遵守金融监管当局的各项法律法规,形式大于实质,没有太多话语权。
3、对金融产品创新的审批机制管制过严,期货衍生品的品种上市机制比较落后。
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创新都需要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进行审批才能通过,并且审批程序复杂,时间较长,导致金融产品创新十分困难。以期货市场为例,国外期货品种上市实行备案制或试运行制,而我国实行审批制,新品种上市,首先要经过交易所研究审核,然后上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做出审核后,再上报国务院,国务院综合国家相关部委意见后,最后做出是否批准上市的决定。这种落后的品种上市机制,不利于上海争夺石油、钢铁等大宗商品的“定价权”,不利于上海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创新本是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行为,最终却需要政府行政审批来主导,无形之中提高了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难度,大大抑制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4、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完全接轨。
为了让更多国际金融机构能够参与上海金融市场,应逐步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按照国际标准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对国内外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行“国民待遇”。否则,就只能游离在国际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之外,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5、高素质金融监管专业人才的不足。
一方面,上海金融监管机构都比较缺乏对被监管金融机构的产品、业务、风险管理深入了解的高素质金融监管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上海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独立的人事权,如果一个部门需要增加3名监管人员的配置,需要报国务院审批,周期较长,手续较多。
6、金融企业税收税率偏高。
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集聚效应和金融资产交易的规模效应,降低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对金融企业和投资者实行营业税、所得税和交易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见表1)。
表1 国内外金融企业主要税收政策对比
注:英国2008年企业所得税将降为28%,香港降为16.5%。
从表1中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大部分实行不征收或者免征收营业税,而上海金融企业的营业税虽由8%减为5%,但仍然偏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际上呈现逐步降低的趋势,新加坡和香港的企业所得税远低于上海,而深圳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措施;国外对于期货衍生品交易实行免征交易税,鼓励期货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三、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建立与国际金融中心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
1、强化上海市金融服务办的监管协调职能。
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注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效率,而不在于监管机构的分合。提高上海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关键在于强化上海市金融服务办的监管协调职能。具体而言,由上海市指定一名市级领导牵头负责金融服务办的领导协调工作,上海市金融服务办不仅要在上海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之间建立制度性安排模式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金融机构监管信息共享系统,定期举办监管联席会议,还要加强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管局、财政厅、审计署、上海发改委、外经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在应对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2、鼓励交易所和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重点扩大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权限,建立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一,将上海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职能逐步转由交易所承担;第二,发挥上海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同业工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职能,提高行业自律意识与自律水平,形成监管合力;第三,赋予交易所对市场参与者的直接调查监管权限;第四,建立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行政监督,体现在两个层次:①政府对自律规则内容的行政监督;②政府对自律规则执行状况的行政监督。另一方面,加强交易所对政府行政监管的社会监督,当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存在瑕疵时,交易所应当及时建言献策。
3、积极争取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推行期货衍生品的产品试运行机制。
积极争取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有利于推动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转变,有利于通过市场化手段对市场主体的金融创新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和有效监管,实质是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金融创新的可持续性发展。
另一方面,推行期货衍生品的产品试运行机制。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通过专家充分论证推出新的期货产品,上报中国证监会及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条件成熟的期货品种可以进行1-3年期的试运行检验,市场运行成功则申请正式上市,不成功就从市场退出,从而建立市场化的新产品上市机制,提高上市效率。
4、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
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监管体制建设,积极推进与境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保持正式的合作与交流机制,积极发展双边和多边监管合作关系,对跨国金融机构实行国际统一监管,并建立监管高层的互访和磋商机制、实行跨境联合现场检查。另一方面,努力与巴塞尔银行管理与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所推行的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具体而言,银行业要与“新巴塞尔协议”监管准则接轨,以原则监管、功能监管和风险监管为导向;证券业要建立有效监管资本框架;保险业要建立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5、培养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加强金融监管研究。
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监管人才集聚,既要争取赋予上海金融监管机构一定的人事自,也要大力培养对金融行业熟悉、了解金融机构运作和金融产品创新的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另一方面,加强金融监管研究,既要深入研究国际金融监管的规则和标准,加强对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研究,更要研究在现阶段分业监管体制下逐步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的途径。
6、实行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上海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税收制度征收33%的所得税、5%的营业税和0.6%的附加税等,不仅与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相比,就是与深圳对金融企业实行15%优惠的所得税制度相比,上海的金融税收明显偏高。
因此,上海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税收制度,适时取消金融企业营业税;对金融企业实行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本着国民待遇原则,尽快统一中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税率;对期货衍生品交易实行免征交易税。
参考文献:
[1]尚福林.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8
关键词:网络金融;特征一、网络金融概述
一)网络金融内涵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论文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参考文献】
关键词:后ECFA时代;两岸融资合作;货币清算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0009102
2010年6月29日,大陆海基会与台湾海基会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2010年9月12日,ECFA在两岸双方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并经两会互函确认后正式生效,进入实施程序。ECFA的签订,开启了两岸经济合作的新时代,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两岸经贸合作向着正常化、机制化、制度化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推动两岸经济关系进入新阶段。ECFA的签订,对于逐步消除两岸贸易壁垒、合理资源配置、拓展合作领域等方面都做出了巨大贡献,使大陆与台湾之间形成投资双向化、形态多元化的全新发展格局。
1 后ECFA时代两岸融资合作现状
ECFA的实施,为两岸金融合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性保障,为今后的经贸合作搭建了新的制度化平台,为开创两岸经贸大交流、大合作、大发展的新格局提供了有力支撑,为两岸金融业更大力度、更宽领域、更多方式的合作提供了历史机遇。在ECFA《补充协议四》中,有多项优惠措施均涉及两岸金融市场,随着金融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壮大,两岸融资合作也不断深入。2009年6月,以台湾方面逐步开放大陆企业向台湾投资为标志,两岸投资合作从“单向”转向“双向”。迄今,已有十几家企业在台设立公司,迈出了大陆企业赴台投资的第一步。
2 后ECFA时代两岸融资合作存在的障碍
2.1 融资相关政策限制过多
在2008年之前,台湾方面就已经对内地开放了部分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市场,但是由于政治和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两岸在融资方面的合作十分有限。从台湾方面分析,台湾当局对台湾金融业投资内地限制十分严格并且存在融资歧视,而且很少制定针对内地金融业的开放措施。从大陆方面分析,大陆政府的资本管制一直比较严格,针对台湾的金融投资也同样是遵照《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而由于台湾金融行业融资能力所限,很难满足进入大陆金融市场的相关条件。此外,由于制度不同,台湾金融业实施的金融监管与大陆相差较大,这也同样导致了融资面临重重困难。
2.2 银行放贷标准差别巨大
由于经济衰退引发的台商融资困难,台商目前很难获得大陆的融资支持。虽然说通过银行融资取得资金来源是主要手段,但是台商直接向大陆当地银行贷款存在较大障碍。由于两岸银行在放贷标准与观念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在贷款方面又时常发生征信不足、信用及担保品不足的情况,融资的执行困难重重。特别是台湾银行通常接受企业的应收账款、订单契约或现金流等贷款方式,大陆银行无法接受。而大陆银行需要的土地、厂房或机器设备等动产或不动产的贷款抵押品,台商提供又有很大困难,双方贷款方面的标准差距导致融资合作停滞不前。
2.3 缺乏完备货币清算体系
随着两岸经贸往来的不断拓展,货币兑换也日益频繁。但是目前全球汇率波动剧烈,美元持续贬值,人民币不断升值,由于两岸的贸易需要通过美元或者港币进行结算,汇率变动会引发汇兑风险不断加大,加之两次货币兑换产生的手续费支出,大陆与台湾的交易者在进行贸易时付出的兑换成本会很高。因此,建立完备的两岸货币清算体系呼声越来越高,如果能够形成完备的货币清算体系,两岸的交易者在进行贸易时可以直接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这不仅能够尽量减少由于货币兑换带来的兑换成本,也能够为交易者提供更大范围的交易便利。虽然,目前建立货币清算体系受到政治、政策等方面的诸多制约,但是从目前的两岸金融合作的长远规划来看,货币清算体系的建立迫在眉睫。
3 后ECFA时代两岸融资合作的应对策略
在两岸关系稳定发展、国际经济仍不明朗、欧债风暴方兴未艾、人民币国际化速度加快的大环境下,利用ECFA的良好契机,加大两岸融资合作的力度,对于促进双方长远投资,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3.1 加强政府政策协调力度
(1)放宽融资合作限制。
台湾方面要科学评估大陆企业对台湾经济可能带来的正面影响,进一步开放大陆投资领域,推动双向投资健康有序发展,使大陆投资成为拉动台湾经济和就业成长的新动力。推动两岸资本以台商向大陆投资为主转变为双向有序的共同投资模式发展。内地商业银行要与台湾商业银行密切合作,增加互设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数量,通过合作实现融资便利。台湾商业银行可以向内地商业银行推荐在内地投资的台湾企业或其客户,再由内地商业银行向台企提供融资支持,在满足融资条件的基础上尽量扩大对台资企业的融资范围,使台资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以便更好地推动企业发展。
(2)寻求金融监管合作。
两岸金融监管当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沟通渠道,开创两岸金融监管的新模式。在监管主体方面要是两岸监管当局都拥有自己的监管自,在自我监管的基础上实现监管手段的进一步细化,形成共同监管的全新模式。两岸监管机构要通过协商制定针对性的监管细则,对金融机构的融资活动进行持续性监测。由于在ECFA框架下会出现越来越多的跨区域金融机构,这不仅使监管的范围不断扩大,同时也大大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因此,对于跨区域金融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密切关注其动向,特别要关注金融机构借融资渠道出现的资金异动,防范可能出现的地下钱庄、外汇黑市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监管运行体系。
(3)建立争端解决机制。
随着两岸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入,大陆与台湾之间在经济合作方面特别是融资合作方面极有可能发生争端。因此,需要提前设计出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将争端的发生降到最低。第一,两岸要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工作机构,密切关注两岸企业融资活动的相关信息,关注可能发生的争端,一旦发现可能出现的争端要及时根据情况予以调解。第二,要建立正规的争端解决机制,制定科学的调解程序,如果当事人发生争端,要参照既定程序进行协调解决,力争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端,尽量避免产生严重后果。第三,要设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建立仲裁裁决的监督执行机构,一旦当事人争端不能得到顺利解决,就要由该机构进行跟踪执行,启动相应的保障程序,保证争端的解决能够顺利完成。
3.2 合理调整银行融资理念
(1)选择重点行业扶持。
ECFA签订后,两岸的合作越来越密切,由于经济发展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持,银行业在两岸合作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就目前的融资状况而言,需要银行业对两岸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通过对大陆和台湾企业发展模式以及两岸经济发展需求状况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较高技术含量的制造业是目前两岸投资合作的重点领域。在电子、通讯设备、化工、机械等行业,需要由银行以资金支持作为动力,为其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此外,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服务业也逐步成为两岸融资合作的新重点,ECFA在两岸服务业领域的深入发展将会带来更大商机,而诸如低成本全球融资、国际市场营销、相关会计与法律的咨询服务都是两岸合作的重要方向。因此,两岸的银行业应当以此为契机,有效扶植相关的重点行业,使两岸融资合作变得更加顺利,共同提升国际竞争力。
(2)实现银行优势互补。
两岸的银行机构处于不同的经济体制之下,其经营环境、经营理念和经营能力有很大差别。但是,ECFA的签订,为两岸银行机构的有效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大陆融资市场范围广大,贷款需求旺盛,而在大陆的台资企业也相对较多,比较容易开展融资以获得资金支持。台湾的银行机构在融资方面的经验要领先于大陆,大陆的银行机构要积极向台湾的银行机构学习,学习他们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法人治理结构、科学的监管体制为我所用。
(3)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由于一定历史原因的存在,两岸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直制约着后ECFA时代两岸融资合作。因此,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征信、担保、抵押和资产评估方面的信息共享显得十分重要。两地银行通过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协议,构建两岸银行在信贷方面的合作平台,多渠道、多方式地积极解决台资企业资金的需求。目前,大陆的征信制度发展势头相对较好,相关的制度日趋完善,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充。台湾方面虽然征信制度建立时间相对较早,但是由于从客户的保密角度考虑,并未将资料提供给海外分行使用,这对于融资合作会产生很大的制约。因此,我们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时,可以考虑先将敏感数据进行过滤,之后对数据的使用者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防止不安全数据使用或者泄漏情况的发生。由此,可以保证台商能够顺利的获得融资支持,也使双方的银行业都能够获得益处。
3.3 建立完备货币清算体系
进入ECFA时代,两岸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也越来越频繁,不管是金融绩效还是竞争力都会获得大幅度的提升。在两岸建立货币清算机制的过程中,台湾银行期望能够担任重要角色,成为台湾的两岸货币清算银行。目前大陆已批准10家台资银行在大陆设立分行,包括在上海开设分行的第一商业银行、国泰世华银行、土地银行等,另有开在苏州的合作金库银行、彰化银行,南京的永丰银行,东莞的玉山银行等。中国银行也已经与29家台湾同业建立了行关系,为1000多家大陆台资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3年来为台资企业提供贷款累计超过1600亿元人民币。
因此,大陆应当在货币清算体系的建立方面与台湾展开深入的合作,在台商相对密集的地区(如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开展货币兑换与结算试点,在结算的领域中可以先从非贸易领域开始,逐步扩大到贸易领域及资本领域,力争早日实现公开办理新台币的兑换业务,公开挂牌并将兑换新台币业务扩展到中国银行以外的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合理制定新台币汇率并允许按国际金融市场行情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允许新台币作为计价与结算货币,为台商提供更好的金融支持服务。两岸通过建立货币双向兑换与清算机制,实现两岸商业银行间人民币与新台币的直接汇兑结算,逐渐建立两岸资金清算中心。这样不仅减少汇兑成本,也能保持货币供应量的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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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网上银行发展的因素
从金融创新的角度看,不断形成的新市场和层出不穷的新工具、新交易、新服务冲击着金融领域,不仅革新了传统的银行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方式,模糊了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加剧了金融业的竞争,打破了金融活动的国界局限,而且改变了金融总量与结构,重塑了金融运作机制,提高了金融在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形成了世界金融的新格局,导致金融业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这些都为网上银行营造了良好的萌生和发展环境。
从信息技术应用的角度看,计算机使银行的传统业务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改变了传统业务的处理手段和程序。
电子化资金转移系统、电子化清算系统、自动付款系统等金融电子系统的创建,形成了国内外纵横交错的电子化资金流转网络,这使得网上银行的建立不仅成为需要而且成为可能。
从银行自身角度看,由于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广泛性和渗透性的特点,覆盖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渗透到生产和生活领域,这就要求银行提供多功能的金融服务进行支持,以顺应发展的需要。通过提供网上银行业务,银行既能减轻竞争压力,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要,又能使银行业务范围得到拓展与延伸,银行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对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建议
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银行业要在促进银行制度更新,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全面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有新的改变,特别是在以网络化、信息化为标志的信息技术面前,以信息技术加快我国银行业的改造是重要举措。面对网上银行对当今国际上所有传统银行产生的巨大震荡,国内商业银行如果忽视网上银行的发展和建设,都将在未来的数字经济时代受到惩罚。与之相反,如果能利用这个机会加快网上银行的建设和发展,也许会迎来一次新的发展机遇。我国银行业网上银行的建设和发展同样需要选取合适的发展战略。对于大银行而言,不管是采取收购网上银行的发展战略,还是采取自我组建网上银行的发展战略都是不错的选择;对于小银行而言,要强调自己的服务特色,明确市场定位,确立自己的银行客户目标并具有良好的可鉴别性,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和巩固银行客户,才能在与大银行的竞争中维持均势。
重视网络人才的培养。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顺利与否,网络人才的培养很重要。我国的银行业如果想及时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该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重视人才的储备和培训工作。
一、技术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
最近随着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创新发展,互联网正在改变着传统金融存贷、支付等核心业务,这也就开创了互联网与金融融合发展的新格局,互联网金融产业链正在形成。
在互联网金融业态中,P2P(Peer to Peer)借贷服务行业自2006年以来在全球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英国的ZOPA (2005)、美国的Prosper(2006) 和Lending Club (2006) 等人人贷公司出现,并在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传统信用萎缩的背景下,获得快速发展。P2P借贷成为美国增长最快的投资行业,每年的增长率超过100%。英国最近出现了全球第一家P2B公司模式。P2P这种模式由于比银行贷款更加方便灵活,很快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复制,比如德国的Auxmoney,日本的Aqush,韩国的Popfunding,西班牙的Comunitae,冰岛的Uppspretta,巴西的Fairplace等等。近几年,众筹模式在欧美国家迎来了黄金上升期,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在欧美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也迅速传播开来。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众筹融资的全球交易总额达到170亿美元,同比提高95%。
基于web2.0,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逐渐渗透到支付、存贷、理财等传统金融核心业务,中国互联网生态逐渐形成。中国互联网金融用户规模将继续扩大。
1.第三方互联网支付。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加速普及,互联网支付加快发展。201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规模为1万亿,到2015年为11.8万亿,五年增长超过10万亿,年均增长都超过30%。
2.P2P网络借贷。近年来,中国P2P网贷呈爆发式增长,2010年P2P平台数量仅为10家,到2015年高达2595家。融资规模更是迅速上升,2010年网贷融资规模仅为31亿元,到2015年融资规模接近1万亿,占全社会新增融资规模的6.37%。
3.众筹。在中国众筹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发展速度较快。2011年中国众筹平台仅有4家,2013年40家,到2015年增长为158家。从区域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
4.互联网银行。中国对发展互联网银行还比较谨慎,目前成立运营的互联网银行仅有两家。一是2014年12月在深圳前海成立的微众银行,另外一个是浙江杭州的网商银行。目前这两家银行运转良好,具有较好的业务前景,尤其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5.互联网保险。过去五年,中国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由2011年的32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2000亿元。尤其是,2013年11月6日,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诞生,对中国互联网保险市场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互联网保险公司数量也由2011年的28家,发展到2015年的100家。
6.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在中国发展较早,他是伴随着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起来的。随着金融创新和互联网技术发展,基于各细分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逐渐发展起来,主要包括综合性电商消费金融、租房消费金融、二手车消费分期市场、装修分期市场等。市场规模2011年为6.8亿元,2014年为162亿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金融在取得重大发展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资金链问题存忧。在强大产品创新和业务拓展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急剧扩大。但由于相关规章制度和市场准则尚不完善,较之于监管相对完备的传统金融市场,受丰厚利益驱动,热情高涨的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行为相对激进,容易越界。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混业化过程中,机构体量迅速扩大,自身风险不断积累,部分机构出现了无法及时结算、兑付客户资金,甚至经营不善卷款跑路等问题。2015年e租宝涉案金额高达500多亿元,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一批P2P理财平台也集中爆发问题,有媒体报道,今年1-4月跑路的P2P达到300多家,30%的P2P平台出现经营困难。
二是系统性风险难控。互联网金融业务及产品作为金融创新,出现时间短,大量问题尚未暴露,其对行业性风险和复杂风险的应对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信用基础上的网络支付与金融交易产生的风险天生具有可传染性,此类风险不是某种局限于的系统内的风险。一旦条件具备,就会冲破单一体系演化为系统的、全局的金融振荡,即便是已有深入研究的一些传统金融问题,在互联网环境下表现形式如何,传统应对的后端是否有效仍是未知。未来市场、新兴业务,分布着的广泛且复杂金融风险,机构间、体系内风控管理难度提高,“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增加,金融危机的突发性和破坏性加大,风险事件随时可能出现并传播,需引发足够的注意。
三是监管模式和手段滞后。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互联网公司、通信运营商等非金融类企业纷纷进入金融领域,传统金融产品加快了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产品、新业态与新模式不断涌现,而中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比较滞后,部门职责尚不清晰、法律法规不健全,追责机制不清晰。
四是社会信用环境缺失。当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存在诸多突出问题。比如法律缺失、部门壁垒与中央地方“条块”分割严重、失信成本偏低、信用服务市场和机构发展缓慢和社会的信用观念和契约责任意识淡薄。社会信用供需失衡,社会信用资源浪费和社会信用资源不足并存,制约了中国经济创新发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绝大多数金融产品是没有实物抵押,而是建立在基于互联网信用评估的基础上。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互联网金融发展征信成本高、各企业重复建设严重,抬高了金融风险。
五是互联网进入门槛不高。互联网金融还具有金融投资门槛低、主流客户群体风险承受能力弱,参与者众多、风险传播速度快,准入标准低、内控不完善等特点,这些特点都会增加其潜在的业务风险以及风险控制难度。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本质决定了其和传统金融行业一样,都同样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作业风险等一系列金融风险。
三、主要国家促进政策经验及启示
一是立法先行。在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体系的同时,世界各国也在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创新监管理念,针对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通过立法、补充细则等手段,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美国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规范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行为。在P2P贷款方面,美国证监会规定,P2P贷款属于直接融资的一种,根据1933年证券法Sections5(a)and(b)的规定,禁止任何人在没有有效注册或获得豁免的情况下要约(提供)或出售证券。欧盟为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先后颁布了《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电子货币机构制引》等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各国立法先行规范了参与者行为,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保障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机构明确。建立各司其职,运转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发达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在传统金融的基础上,按照互联网金融不同业务属性,明确各业务监管机构。美国采用州和联邦分管的监管体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明确规定各州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在不违背本州上位法的基础之上,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相关事项作出切合本州实际的规定。2010年7月,美国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所有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性措施都由一家新成立的、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来执行。英国的Zopa、RateSetter和FundingCircle于2011年建立了“P2P金融协会”,通过制定P2P信贷的行业准则来规范业务模式和内控机制。
三是功能监管。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属于金融,从功能上来看仍脱离不了支付、金融产品销售、融资、投资的范畴,国际上普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在互联网支付业务方面,美国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由美国国会建立的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将沉淀资金存放于FDIC 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无息账户中,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支付保险费。欧盟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金融类企业监管。在融资业务方面,美国将网络借贷融资纳入证券业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欧盟对于股权众筹监管,分别对发起人、平台使用于不同的监管法规。
四是行业自律。国际上,很多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督、规范引导行业发展。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美、英、法等国积极推动成立众筹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很多企业本身,也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监管规定、规范交易手续、监控交易过程,实施自我监管。如澳大利亚众筹网站ASSOB注重筹资流程管理,为长期安全运行发挥了关键作用。
四、对中国的借鉴及建议
(一)设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营门槛
对进入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互联网安全、信息披露、高管任职等方面应设置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不再沿袭传统金融牌照制度的做法。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其必须服从一定的金融秩序和监管规范,通过技术安全标准、高管任职资格、信息披露规范等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等手段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营运行和风险控制。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针对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之势和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融合发展的特点,吸收工信部加入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跨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通过部际联系会议制度,联合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政策,加强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防范系统性风险,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监管,建立全覆盖的统计体系以加强信息共享。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强沟通协调。创新监管模式,监管部门需要改变对传统金融企业监管模式,由事前监管改为备案监管,由对企业的前端监管改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应通过“负面清单”和“红线边界”厘清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底线、边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及管理职能
出台相关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构建金融监管体系和互联网安全防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加强对网络用户的信息保护,通过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为监管提供好的基础。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构建科学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取缔未经监管许可的金融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统一数据平台。对进入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互联网安全、信息披露、高管任职等方面应设置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不再沿袭传统金融牌照制度的做法。建立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体系,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等。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链
整合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资源,加强传统金融企业、互联网企业、通信运营商等企业间的沟通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协同创新,营造良好的生态产业链环境。金融机构拥有客户、研究和资本优势,而互联网公司拥有技术、数据和创新优势,通信运营商拥有管道优势、掌握了大量的移动终端。通过组合产业链上下游不同优势资源,实现互联网金融融合创新发展。具体而言,一是加强互联网技术研发,完善包括系统软件、数据保护、秘钥等在内的产业基础设施。二是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建立符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信用体系,支持一批征信公司发展。三是促进互联网金融相关中介服务的发展,加强对互联网未来发展趋势、规律以及风险检测和防范等方面的研究,完善信息披露、数据统计、法律财会等服务。
(五)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除了法律和制度监管外,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还离不开行业自律,包括行业自律性组织及协议。需要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作用,倡议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金融稳定、自觉防范管控风险和维护公共利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抵制恶性竞争,共同维护好行业利益。国家需要支持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组织的发展。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律,推动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六)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