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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实施IRB的意义,以及在新资本协议中初级IRB和高级IRB的不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管理现状,对如何构建内部评级体系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理论框架
IRB是新协议主要创新之一。IRB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现在,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而非采用外部,如监管当局确定的参数。IRB法在建立复杂程度极高的大银行风险有效评估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IRB对国家、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Maturity,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在同时考虑了四项参数后,公司风险权重函数为每一项风险暴露规定了特定的资本要求。IRB包括两种形式,即初级法和高级法。IRB高级法和初级法主要的区别反映在参数确定要求上(见表),前者要求银行自己估计参数值,而后者参数值由监管当局确定。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施IRB的意义
国际信用风险评价模式的主要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主观判断阶段、分析模板阶段、内部风险评级模型阶段。Berger等利用1995年~1997年美国大银行的数据,就银行针对中小企业建立的内部评级体系(sBCs)及其效果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显示,那些采用sBCS的大银行对资产低于10万美元的小企业的贷款总量显著增加。
虽然我国目前内部评级体系还不能达到新协议所要求的水平,但我国的商业银行现在也在为新协议的实施积极地做准备,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大机数据集中,并在“次级以下贷款”与新协议的“违约贷款”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与国际先进银行所处的更深层次的分析比较,国内信用评价体系最突出的不足在市场风险分析、客户评级及债项评级等方面存在不足问题。面临国际上商业银行监管发展趋势,我国商业银行构建风险管理的内部评级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标准的现代商业银行接轨
内部评级体系通过将财务、统计信息和管理经验的有机结合而进行的相对准确的量化分析,从而为银行信贷决策、日常风险管理和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标准化、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通过内部评级体系的构建,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正视同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根据国际标准要求自己,全面推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标准的现代商业银行接轨
2.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全面风险管理是对整个商业银行内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各个种类风险的通盘管理,是一项涵盖全要素、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系统工程。该工程的实施既要求商业银行依托多年来积累的风险管理经验同时更多的将有赖于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模型和具体量化的分析测算。IRB法的主要目标就是使得资本的配置更加精确,与银行内部的信用风险管理更加匹配。这与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现代银行对信用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内部评估框架也是一致的。作为事实上被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IRB法如同商业银行必须遵循的银行经营与管理的“ISO标准”,只有满足了这一标准,商业银行才能在日趋国际化、多元化的市场中早日跻身国际行列,并逐步提高自己全面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3.有助于重塑商业银行全员全面的风险管理文化
通过建立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将传统风险管理中的合理部分上升为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层次,使内部评级成为体现和贯彻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文化的一个有机部分,保证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连续性,促进银行形成风险管理文化。
三、我国商业银行建立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设想
根据上述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方法的特点和要求,以及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对于我国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而言,在构建内部风险体系时,需要在以下方面重点关注:
1.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组织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组织体系。包括建立独立的内部评级部门;建立合理的内部评估程序,确立风险管理标准、信息披露制度、评级认定程序等,以便银行首先对其面临的风险有正确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及时进行评估;建立内部评级监督部门,从而对内部评级部门形成制衡作用。
2.建立完善的、符合内部评级法要求的风险数据库
就内部评级初级法而言,要收集和保存客户至少5年的经营管理、财务数据和违约纪录,其中3年的数据作为建模基础,2年作为观察期;而对于高级法,则需要更长的时间要求,至少应该涵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而且在任何情况下,数据的来源至少不应该少于7年。因此,要采用与新巴塞尔协议一致的内部评级系统,就要补充录入大量的历史数据根据国际同业的经验,在内部评级机构的建立过程中,70%~80%的精力消耗在数据的清洗和数据结构的整合方面。按照银监会的要求,为保证新资本协议的如期实施,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和相应的数据处理平台,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3.通过历史数据的拟合,修正模型参数
通过历史数据的拟合以及模型在实际内部评级过程中的应用,模型参数应该及时进行修正,这些参数包括PD、LGD以及EAD等。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参数的计算不能只依赖于统计模型或专家判断,而是要将二者结合起来。对于参数的复查和修正需要依据新的市场信息或企业的财务信息等对原有的参数进行定期的调整,这样就要求银行要建立一个包括风险管理总经理、信贷风险管理总经理、风险控制总经理以及高级商业代表等组成的高级经理人员的委员会,来专门实施符合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参数计算、复查和修正工作。
另外,在模型的使用和参数的确立过程中,不应该强迫银行实行统一的模型和参数标准,鼓励银行建立适合自己模型参数体系。
4.注重考查参数之间的相关性
在IRB的应用过程中,为了简化模型,一般假设LGD和PD是独立的,而实证研究表明至少债券的LGD和PD间存在非常强的正相关性,也即PD的增加伴随着LGD的增加。如果简单按照两者独立的假设度量和管理风险,将会使银行的损失大大超过资本协议所估计的损失。日本银行业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困境证明了放款时过于依赖抵押和担保,尤其是不动产抵押和股票担保,会造成整个经济的巨大系统性风险。因此,我们在用内部评级法度量信用风险时,需要考虑参数之间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不同的资产可能不一样,即使不能定量的求解,也需要作定性的分析和解释。
5.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部评级机构
在银行进行内部评级时,外部评级也占有相对重要的作用。比如,银行违约概率的获得,就可以在银行所使用的违约参考定义与外部评级机构用的定义一致的前提下,映射外部评级机构的数据。特别是在以主观判断为基础的评级系统中,当银行进行内部评级时,外部评级起到主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外部评级作为评级的起点,甚至决定了整个内部评级。而在我国由于国内公共评级机构成立时间短,虽然评级机构数量较多,不少于40家,但是规模较小,品牌纷乱,缺乏权威、有广泛影响力的评级品牌;业务范围较窄,市场规模小且单一,评级领域尚需要拓展;某些信用等级公信力较差,可操作性差;评级结果运用范围窄。因此,我国外部评级机构则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6.建立一支专业的风险管理专家队伍
内部评级模型的开发需要具备财务、金融和计算机知识的通才,正确的运用模型并进行准确的风险分析需要风险管理专家,因此,培养、建立一支适用于风险分析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对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实施和运用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要对专业人员结构不断进行优化,对现有人员作定期培训,促使其知识体系及时更新,以确保内部评级评级体系的先进性和内部评级方法的实用性。
四、结论
新协议中内部评级法的应用将成为商业银行能否达到国际管理标准的标志之一,是未来银行业内部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本文给出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内部评级法的概念,初级和高级IRB方法的区别,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实施IRB的意义,并对我国如何构建内部评级体系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苏 杰:浅谈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基础数据库的建立.海南金融,2006,(9):69~72
[2]中国银监会译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征求意见稿).2003~05~15
[3]朱琦伟 张 捷: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实行信用风险量化管理.商场现代化,2006,(8):94
[4]唐国储 李选举:新巴塞尔协议的风险新理念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金融研究,2003,(1):46~54
[5]巴曙松:新巴塞尔协议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
[6]吕:防范信用风险加速内部信用评级建设.金融研究,2006,(7):187~190
关键词:信用评级;发展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106-03
在现代金融市场中,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对于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政府监管工作的实施以及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伴随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通货膨胀、企业财务恶化、金融市场日益复杂的局面开始显现,以信息不对称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投资双方利益冲突的存在和加剧,使得投资者需求依靠评级结果来提供决策的依据和支持。信用评级用最简单直观的方式向市场参与者揭示可能的风险,便于其根据评级做出决策。可信度高的信用评级市场有利于协助政府监管金融市场行为,防范风险,客观评价企业,淘汰不良企业。因此,中国有必要大力发展信用评级市场,建立一批具有高可信度的专业的评级机构,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市场。
一、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现状
中国的信用评级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最早的信用评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隶属于各省市的分行系统。随着1987年《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中国正式开始构建独立于政府的信用评级市场,此后,伴随着国内信用评级需求的逐步扩大,信用评级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信用评级行业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市场的历练中陆续涌现出一批评级机构。特别是200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推动短期融资债券市场建设的同时,也积极扶持了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等五家市场评级企业。这些企业借助庞大的市场需求,知名度与实力不断提高,发展潜力巨大。同时,信用评级市场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目前已经包含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贷款企业、证券公司债券评级等众多业务,发展前景良好。
国家对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管体系也在进行不断地调整与完善,现已逐步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管机构,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体监管系,法规与制度不断完善。2000年以后,面对信用评级市场迅速发展壮大,各类监管机构陆续从业务角度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基本方式为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各评级机构及其业务进行监督和规范。
在人员素质方面,信用评级企业培养出了一批学历高且经验不断提升的分析师队伍。目前,评级机构从业人员中已有超过70%拥有硕士学历,15%左右拥有博士学历。不断优化经验使其成为信用评级机构成长的基石。不仅如此,国内评级机构与世界重要评级机构的合作也在加深,不断有跨国评级机构参股中国评级机构。例如穆迪49%参股中国诚信国际信用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惠誉49%参股联合资信评估公司,标准普尔49%参股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二、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信用评级市场成长迅速,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的同时,也在宏观市场环境和行业内部两方面展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
从宏观市场环境看,主要问题集中在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繁杂、审核与评价机制不完善等三个方面。
首先,现有对评级市场的规范,主要是人民银行下属的征信管理局出台的多项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公司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规,不足以对迅速壮大的市场产生强制约束力。信用评级市场缺少针对其设立的基础性法律,相关的约束只在一些通用的法律如《证券法》中提及。
其次,信用评级针对的产品面向多个部门与交易场所,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而国家实行的监管策略主要是针对这些部门或交易场所设立监管部门。因此,对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管产生了多个监管部门共存的状态,这些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范围存在重叠,缺乏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从而令监管效率下降。
第三,市场的膨胀超出预期,随之而来的是信息安全、不正当竞争行为、执行缺乏规范等一系列的问题的出现,信用评级行业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和退出机制,这样的情况助长了侥幸心理的产生,同时引发短期行为的集中出现,这极大地损害了整个信用评级市场的声誉。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相关规制对行业行为进行规范,但无论是约束力还是可操作性都不强。
从行业内部来看,主要存在技术水平较低、行业竞争不规范、垄断巨头的渗透等三个问题。
第一,信用评级市场是智力密集型市场,而评级技术是各个评级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中国评级机构由于经验相比国外评级业巨头有较大差距,机构数据库与知识库的建设相对落后,因此在评级过程中对量化指标数据的计算与检验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在面对不同评级企业与债务工具时,如何更准确地表现其风险特征成为各个评级企业共同面临的难题。这也进一步限制了评级机构业务范围的拓展,对于资本市场不断涌现的金融工具,国内评级机构只能望洋兴叹。
第二,虽然国家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信用评级行业进行规范,但行业内无序竞争情况依然存在。这些竞争引起了机构内部控制能力失衡,迁就客户、买卖人情关系等行为扰乱了本该进行的公正客观的评级行为,从而造成评级稳定性差、信用评级趋同等问题依然突出,引起了了公众对信用评级行业专业性和独立性的广泛质疑。
第三,2006年以来,美国信用评级业巨头纷纷开始大规模地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全国性的信用评级企业大多已被外资企业收购。这些公司一方面故意压低对中国信用评级和国内企业的信用评级,为美国的金融机构在华赚取高额垄断利润,一方面,操控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建立中国经济数据库,广泛渗透各行各业,对中国信息造成威胁。
三、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究其问题成因,笔者认为信用评级行业环境与市场监管体制是两大主要因素。
从行业环境看,信用评级市场业务主要局限于信贷与债券评级业务,业务规模整体较小,且由于非市场化现象的大量存在更使得债券评级的认可度下降;其次,国家在企业债发行定价上实行利率管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降低了信用评级行业的市场存在意义。中国甚至一度施行强制担保制度,这也是导致债券的信用等级的趋同,市场缺乏差异化的成因。同时,受限于各机构的技术经验与能力,在日新月异的金融衍生产品面前,无法有效参与新的金融产品的评估;从流动性上看,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分割,大量的市场参与者不能自由选择交易场所,债券的流动也受到极大限制,而更重要的是,一种债券的流通价格在两个市场间是存在差异的。在国内信用评级市场发展初期,各省市纷纷建立本地区评级机构。由于历史原因,当前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行业割裂与地方保护主义,对国内统一市场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信用数据的积累量也不能满足信用评价模型的使用需求,基于国情的自主化本土信用评级模型需要检验与修正的时间,而暂时还不能满足实际应用。
从行业监管角度,中国评级机构监管是多部门共同管理,但问题在于还没有形成协统计值,国家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发改委等部门都涉及监管信用评级业务,但无主导部门形成对评级机构的排他性的监管权;同时,国家对该市场的立法层次过低,证监会、人民银行出台的规章制度受限于监管权限,仅适用对本部门范围业务的监管,缺乏从国家层面对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权威性。而且大部分的立法显得过于简单,缺少指导建议和实施细则,大多数规章制度仍是缺乏统一标准的原则性规定;此外,中国对评级机构的监管还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权力划分存在空白、交叉重叠或的缺陷,一方面降低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各部门的立法充斥着部门利益色彩,同时有分割市场的倾向。
四、推动中国信用评价市场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信用评级市场的议价能力显著影响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但也应该注意到国内信用评级业的水平与迅速壮大的经济实力并不匹配,因此应当从培育良好的宏观市场环境入手,加强对行业的监管与自身建设的力度。
一是推动信用评级市场规模的扩大。目前中国的信用评级市场依然相对较小,业务领域依然主要聚集在债券、银行贷款以及企业信用等领域。因此应当首先推动信贷市场信用评级,并以此为基石推动和壮大中国信用评级市场。政府在金融行业的改革中应注意率先在经济、金融、投资、监管决策中利用信用评级信息,通过国家制度安排拓展市场需求,以此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库。
二是完善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由证监会于2006年颁布,是迄今为止信用评级行业最高规格的法规。但该指导意见仅适用于人民银行对其下属各机构在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指导。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国越来越需要出台更有针对性、更具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考虑国内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具有较强实践意义的相关法律规范,打造一个适于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的制度环境。
三是改进信用评级技术。中国的自主信用评级机构应在借鉴国际巨头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开发出系统完整、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将中国的信用评级业务与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对利差、违约率、信用迁移矩阵等数据的专项研究,对信用评级的一致性进行检验并提高其有效性,建立机制保障用户信用评级信息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比性。相关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机构知识库的建设,对系统的设计、数据与信息的录入到知识库的管理都要考虑全面,并保障其长期持续的可维护性,为获得长期发展优势奠定坚实的软实力基础。与此同时,有关监管部门和官方权威机构也应积极参与到知识库的建设当中。
参考文献:
[1] 聂飞舟.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1.
[2] 金克茂.中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状况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2.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跨境监管 集中评级法
文章分类号: F831.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6-1770(2006)06-017-03
一、在新兴市场国家实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承认,2007年发达国家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时,发展中国家仍需要更长时间为实施做准备工作。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最近的声明中表示,对正在进行的各国金融业评估项目(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是否实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不作为前提条件。新协议中有多种可供选择的风险计量方法。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包括简化标准法、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对信用风险、资产证券化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有不同的方法以供选择。各国将自行决定是继续使用旧巴塞尔协议,还是实行新协议;如果实施新协议,采用何种方法。
但在发展中国家实行新资本协议,许多国家可能面临两大难题。(Powell,2004;Majnoni and Powell,2004)。一方面,允许采用专业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标准法几乎不能把资本要求和风险有效地联系起来。很多新兴市场国家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是,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标准法虽然可以促进评级市场的发展,但可能的危害是,借款人购买好的评级来获取利益。结果是,为了获得客户,评级公司竞相降低评级标准。十国集团的一些区域性银行或小银行也有类似的问题――这可能是美国最近决定让许多中小银行继续遵循旧巴塞尔协议的原因,但是这些银行并不是十国集团内处于系统性地位的重要银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却不同――大多数重要银行的大部分资产尚未评级。
另一方面,许多国家缺乏实行内部评级法的专门技术。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建立可以对所有债务人进行评级的方法,包括一整套全面的评级级别。要采用内部评级高级法,银行还必须估算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如果采用内部评级初级法,这些参数则由监管当局决定。这些参数输入巴塞尔委员会提供的计算公式,得出适当的资本要求。这个公式近似于一个设定了具体分布状态、贷款风险关联度和统计准确度(Statistical tolerance value)的信贷组合风险模型。内部评级法要求统计准确度达到99.9%,并且假定银行在这种情况下有充足的拨备覆盖预期损失,有足够的资本覆盖非预期损失。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之和为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
内部评级法适用于业务较复杂的银行,并且要求更多的监管资源。银行必须建立自己的风险评级系统以反映违约率,开发专门技术以检验参数估值的有效性。相应地,监管当局必须具备人力资源和相关系统来监控银行的这类工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金融业评估项目显示,许多国家(包括十国集团的国家,但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远没有达到巴塞尔核心原则的有效银行监管要求,而且总体上发展中国家的实施程度落后于十国集团国家。主要是因为缺乏:(1)有效的并表监管;(2)监管独立性、监管资源和监管权威;(3)有效、及时的整改行动。应该首先改变缺乏监管资源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情况。而制定更为复杂的资本要求的规则很可能会影响监管效率。把完全达到核心原则作为实行内部评级法的前提过于严格,毕竟有许多十国集团的国家都尚未完全达到核心原则的要求。通常,某个国家达到核心原则的程度,决定其采用新协议中的哪种风险计量方法。
针对这种情况,鲍威尔和马诺尼(Powell ,2004;Majnoni and Powell,2004)提出了集中评级法(Centralized Rating Based Approach, CRB),至少它可以作为一种过渡方法。由监管当局规定评级级别,并要求银行按照这种评级标准评估所有债务人。每一个信用级别对应一个违约概率,并综合其他贷款信息反映相应的资本要求。这套体制的缺陷在于各家银行被迫使用同样的评级级别,而这套评级级别并不一定适合评估其债务人。比如,专门从事某类贷款或某个行业的银行,可能不愿意与业务较综合的银行或专事其他业务的银行使用相同的评级级别。在银行业相对集中的国家,应该设计适合大银行的评级级别以降低监管成本。
集中评级法的一大好处是监管当局可以监控银行的风险评级,进而更有效地监控他们的风险和资本充足率情况。特别是监管当局可以轻而易举地监测到银行业的平均评级、不同银行对同一类债务人、同一类贷款的评级以及同一经济区内各银行的评级等等。上述这些比较,辅之以识别例外情况和跟踪主要债务人在各家银行评级情况的简单程序是极其有价值的监管工具。
集中评级法和内部评级法既有不同点也有相似之处。内部评级法要求制定银行内部的评级级别,而集中评级法的评级级别由监管当局决定。二者的最低要求基本一致,如“评级类别”的数量和历史信息。此外,新巴塞尔协议的内部评级法曲线可用于计算基于集中评级法的资本要求,映射评级等级与违约率的关系。集中评级法的另一大优势是监管者可以使用实际贷款数据,方便地在单个银行或银行系统的基础上检验内部评级法曲线的图形和准确度。
有一个简单方法可以使一国在采用集中评级法的同时,完全达到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具体地说,该国可以采用标准法计算资本金要求,同时使用集中评级法计算总风险值。二者的差值可用于对贷款未来所需要的准备金进行前瞻性估算。另外,集中评级法还可以作为实行内部评级法的早期准备。一旦采用了集中评级法,监管当局就可以把集中评级法当作参考工具与银行一起研究提高银行自身的信用评级等级和评级方法。
对于实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许多国家面临着十分困难的选择。大多数国家正式表明将实行新协议,很多国家要求其大多数银行至少在最初阶段采用标准法,几个较大的新兴市场国家也将在部分银行中推行内部评级法。业务相对复杂的国际性大银行对发展中国家意义重大,他们将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新资本协议且主要使用内部评级法,那么,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监管当局必须采纳内部评级法,或者继续使用旧资本协议或新资本协议中的其他方法或者在监管管辖范围内采用“本地化的内部评级法”实施双重监管制度。
二、在全球范围实行内部评级法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强调,银行应该在世界各国采用一致的风险计量方法。这暗示着国际性银行面临在其经营各国统一实行内部评级法的压力。这可能产生较高的资本金要求,特别是在评级较低的国家。没有外部评级的中小企业所得到的银行内部评级一般比评级低2或3档(BBVA,2003)。比如,巴西的评级是BB,巴西的一家中小型企业可能得到B+或B的信用评级,违约率在2.91%到8.31%之间,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3%到13.4%。如果对乌拉圭(本币评级B级)、玻利维亚(本币评级B-)和厄瓜多尔(本币评级CCC)的中小企业采用同样的评级方法,那么内部评级法公式计算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将大大超过20%。
根据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中的真实企业贷款数据,马诺尼和鲍威尔(Majnoni and Powell,2004)发现内部评级法比旧资本协议的资本要求高很多,但是内部评级法公式不能保证99.9%的统计准确度。一种解释是新兴市场国家违约风险的关联度比发达国家的高,因而,估算的违约率和预期损失在一定可信度下所导致的非预期损失在新兴市场国家比发达国家高。
关于如何确定银行清偿力的标准,旧资本协议提出了绝对最低资本水平的概念。因此,由于银行在不同风险国家的破产风险不同,绝对最低资本水平所提供的保护程度也不同的。这意味着旧协议对银行在风险较高的新兴市场国家提供的保护少于在十国集团国家提供的保护。新协议标准法亦是如此。内部评级法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这个问题,使统计准确度达到99.9%,资本的水平取决于所评估的风险。这是一个重大变化,特别是对在风险不同的多个国家经营的国际性银行而言有深刻的影响。如果银行在全球范围实行内部评级法,其资本要求可能比使用旧资本协议或新协议标准法更高。
如果国际性银行在全球各地统一实行内部评级法,而地方监管当局继续使用旧资本协议或新协议标准法,那么国际性银行可能因为内部评级法的资本要求大大高于标准法而处于竞争劣势。由主监管当局监管的从事国际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能会因此减少国际业务,而只贷款给信用评级高的本地银行和经挑选的企业。业务复杂、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外资银行贷款给评级较高的客户,业务较简单的本地银行则贷款给中小企业和零售客户。这可能逆转过去几年外资银行深入渗透新兴市场的进程。
三、尚未解决的跨境监管问题
本质上代表着十国集团的巴塞尔委员会更多地关注十国集团内、十国集团与其他东道国之间的跨境监管问题。令人吃惊的是,新协议的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根本没有提及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角色。一个有效的促进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的办法就是组成监管当局联合会,由重要的外资银行的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共同组成。欧盟最近也同意建立“监管当局联合会”的做法,由不同国家的监管当局共同参与监管国际性银行的信贷风险评估系统和实施内部评级法。联合会的一个特殊任务就是讨论如何调整内部评级法曲线,然后推广到每个在东道国经营的外资银行,使内部评级法在全球范围内适用。如果新兴市场国家的监管当局负有监管本地银行(包括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分行)的终极法律责任,而这个方法不能得到多数人的同意,那么这些银行可能要面临双重监管制度。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也有跨境监管的问题,它要求银行披露资本和资本充足要求。在内部评级法下,必须按照不同组合和不同风险披露资本要求的各个组成部分。第三支柱适用于合并法人和银行规模较大的分支机构。
鲍威尔(2005)针对跨境监管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1. 成立监管当局联合会。东道国监管当局应与在其境内经营的外资银行的母国监管当局组成监管当局联合会。东道国监管当局应与母国监管当局磋商,根据东道国的特点,为本地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和分行,以及那些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实行内部评级法的银行确立合适的内部评级法曲线,调整关联度和统计准确。东道国可自行决定内部评级初级法中的监管参数和其他项目。为有效监管,母国监管当局也可采用这个独特的方法来监管其辖内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或分行。
2. 进行联合检查。每当母国监管当局在新兴市场国家对一家国际性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时,东道国监管当局可以派遣监管人员参加检查,包括对东道国实行的内部评级法进行支持性测试。勿庸置疑,地方监管当局应当可以取得其监管管辖内机构的所有相关监管信息。
3. 披露要求。可由东道国监管当局自行决定披露本地分支机构或分行的资产和资产要求以及组成的各类风险和资产组合。此外,应考虑分行或分支机构发行本地次级债,促使市场对母行担保的预期更加透明。
如果监管当局认为不能有效地监控本地的法人机构,那么不应强制监管当局实行内部评级法。即使国际性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实行了内部评级法,地方监管当局也可以决定让其分支机构或分行继续使用旧巴塞尔协议或采用新协议标准法。再者,为达到有效监管目的,如果国际性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其母行相比较小,母国监管当局可以允许国际性银行采用标准法计算资本要求,至少是本币债权部分。这样可以在资本与风险关联度损失较小的前提下,降低监管成本。
编译:王 琦王 淼 , 审校:罗平
1 本文根据Andrew Powell的 《新兴市场国家实行新巴塞尔协议的实际问题》(On the Real Dangers of Basel II for Emerging Economies)编译,有删节。
一、推动全球金融风险管理的现实原因和直接动力
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产生至今已经有过3个版本。新版本与最初版本相比,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
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草案较之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更为复杂、全面,这实际上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反映,也满足了银行界对于风险更敏感的风险监管框架的需要。
巴塞尔委员会主席William J MaDonough指出,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将使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能够更为准确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为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资本充足的可供选择的,从而使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充足框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来适应金融体系的变化,以便更准确及时地反映银行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风险水平及其所需要配置的资本水平,进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发展。显然,金融体系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推动全球金融风险管理发展的现实原因和直接动力。
从全球范围内来看,金融环境的剧烈变化迅速改变了银行的经营环境,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同时经济金融的全球化直接推动了全球范围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原则和框架的整合与统一,并且促使这些原则和框架要及时根据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进行调整。如何使监管原则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使得银行的风险监控始终对金融市场的风险变动保持高度的敏感,越来越成为全球银行业关注的重大。
地看,本世纪70年代以来,放松管制成为全球银行监管的普遍趋势;与这一趋势相伴而行的,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日渐活跃。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的活跃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银行竞争日趋激烈,银行经营风险明显加大,促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不断探索建立新的经济环境下的金融监管方式,以维护金融市场中银行体系的稳定。同时,伴随着跨国资本流动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国银行的业务迅速扩大,银行危机传染的可能性增大,各国监管方式上的差异也增大了监管跨国银行的难度,于是,建立适应新的国际环境的、统一的国际银行监管原则和风险管理框架的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从金融发展历史看,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促使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认识上升到了实践层面。1975年2月,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端土;英国和美国的代表聚会瑞士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是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内在需要,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问题提供一个讨论场所和合作的舞台。
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从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效力;其虽鼓励采用共同的方法和标准,但却也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原则影响到全球主要国家的跨国银行,因而这些原则在事实上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遵守的共同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始终遵循着两项基本原则:
(1)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
(2)监管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以来的许多监管原则和建议,基本上体现了这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并且也使得这两个基本原则得到愈来愈广泛的认同。
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众多监管原则中,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是影响最大、也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最有代表性的监管准则之一,期间的许多监管原则大多是对这个监管原则的补充和完善;巴塞尔委员会2001年1月颁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主要是试图在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的成果的基础上,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协议约束,转向依靠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
在推进全球银行监管的一致化和可操作行方面,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可以说具有划的意义。
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角度看,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具有明显的特点,主要包括:
(1)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
(2)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
(3)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影响。
但是。这一协议也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它风险,这样,即使银行符合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也可能因为其他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从具体的风险资产的看,巴塞尔协议也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从而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面临的真实的风险状况;另外,对于国家信用的风险权重的处理比较简单化。
二、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形成及其特点
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继续延续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个支柱的原则,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资本充足比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坚持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并有了进一步完善。
1.更为灵活的风险衡量方式。为了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银行业风险状况,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放弃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单一化的监管框架,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方式。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本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选择使用。通过这种灵活的制度安排,巴塞尔委员会试图促使银行不断改进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使用对于风险状况反应更为灵敏的衡量方式,进而更为准确地测定一定风险状况下所需要的资本金水平。
2.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的选择。为了测算银行的风险资产状况,银行必须要对资产进行评级,并相应确定风险权重。巴塞尔委员会在设计方案的初期曾经试图要求银行主要依靠外部中介机构的评级,但是,由于商业银行普遍对评级机构的客观性、独立性、资料的可获得性、评级结果的及时充分披露、评级结果的可信度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歧议,评级机构本身也不愿意将判断银行风险大小的责任全部担在自己身上,于是,新资本协议框架中除了继续保留外部评级这一获得资产评级的方式外,更多地强调银行要建立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并提供了3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基础的IRB方案和高级的IRB方案体系,强调用内部评级为基础的方法来衡量风险资产,进而确定和配置资本。
3.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近年来一直希望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覆盖的范围逐步从信用风险推广到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由于一些风险(如利率风险等)难以准确量化,因而此次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设定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要求时要充分考虑到利率风险这一点。新的资本协议还要求考虑操作风险并相应配备资本。具体计算运营风险的方法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考虑运营风险的银行只是在考虑信用风险所需的资本之外,进一步增加20%作为覆盖运营风险的资本。新的资本协议准备采用这个20%作为广义的指导性准备标准。
4.适当扩大资本充足约束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套利行为。例如,1988年的资本协议不对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比率作出要求,使得许多银行为了逃避资本约束纷纷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导的控股公司应当受到资本充足比率的约束。
另外,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对于非银行机构的大额投资需要从资本中扣除。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总额15%的投资、以及此类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总额超过银行资本规模60%的投资,都要从银行资本中扣除。这无疑会对那些在非银行领域有广泛投资的银行形成严峻的冲击。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日本、西班牙和德国的银行可能受到的冲击最大。当然,这也是由银行体制所决定的。
(一)各国监管机构对于银行资本状况的监管方式和重点出现了显著的变化。
新资本协议框架更为强调各国监管当局结合各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对各国银行进行灵活的监管。这主要是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到不同国家的具体金融环境和进入体制差异,因而开始强调各国监管机构承担更大的责任。例如,在新的资本协议中,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各国的具体状况,自主确定不低于8%水平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同时,许多风险衡量的水平和指标需要各国监管当局根据实际状况确定,而且监管当局还要能够有效地对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进行考察。这样,各国监管当局监管的重点,将从原来的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
新资本协议框架延续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及其1999年提出的监管框架的主要思路。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所在的市场性质以及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监管当局有权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银行要建立严格的内部评估体系,使其资本水平与风险度相匹配;监管当局要及时检查和评价银行的内部评价程序、资本战略以及资本充足状况;在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如果对银行风险水平说来是必要的话,监管者应当要求银行持有超过最低比率的资本。
新资本协议框架同时强调,为了顺利实现向IRB资本充足衡量体系的转换,商业银行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资产分类制度安排等。
(三)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中,市场约束机制的引入可以说是公司治理结构重大进展的体现。巴塞尔委员会对于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于是,这种市场奖惩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然要求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新资本协议框架中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潜在参照标准是美国的银行信息披露要求,如大型银行要求按季披露范围相当广泛的风险信息。
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强调,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市场约束这三个支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这三个方面不能很好地落实,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也就难以真正落实。
三、从2001年新的资本协议框架看当前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在征求意见完毕并定稿后,将全面取代1.988年的资本协议,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新版“神圣公约”,逐步在全球推广。我国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人民银行也必然需要签署相关协议,这就要求我国的中央银行将用这一标准监管国内的各类商业银行。因此,及早针对新的资本协议框架采取措施,才能使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监管适应国际业风险管理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平稳发展的需要。
以2001年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为参照,我国的银行风险监管将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
(一)资本不足的将更为突出,迫切需要在提高资产质量的同时拓展资本补充渠道。
根据新资本协议框架进行测算,可以大致看出,全球银行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所需的资本金总体水平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化,但是,对于个别银行来说,因为资产质量等的差异,所需的资本金水平会有明显的差异。一般而言,同一家银行根据IRB测算的风险资产规模要较之原来减少2%到3%左右;对于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大银行,风险资产规模的下降会更为明显。一方面,经营效益良好的银行可以用这一部分资本金支持更大规模的风险资产、或者将其返回给原来的股东;另一方面,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以及OECD国家的资产评级较低的银行将被迫提高风险权重、从而要求配备更高水平的资本。
当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的标准的问题,这是与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及转轨期间的经济高速增长分不开的。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业的资产业务量增长很快,市场化改革也导致经济的货币化和金融深化,使得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民经济的名义增长速度,商业银行在转轨期间也出现了不少经营失误!:积累了相当规模的不良资产;但是,我国国有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却十分缺乏。如果要实施新的资本协议,预计可能会对我国银行业的资本金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达到这个国际性的要求,将必然到与外资银行的竞争能力。
当前的工作主要应当包括:一是积极拓展国有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其中包括上市筹资;二是大力提高资产质量,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二)国家风险评级体系的改变总体上有利于我国银行业。
在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中,国家风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而且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对于这一风险采取了相当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例如,银行对于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给予相同的零主权风险权重。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中,主权风险的确定则是主要依赖银行自身的风险评估、或者是根据一些国际性评级机构的评级,进而给予不同地区以不同的风险权重。
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下,亚洲地区受影响最大的是韩国,因为韩国是经合组织成员国,在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下的国家风险权重上一直享受零风险权重;根据新的资本协议框架,韩国的主权风险权重迅速上升50%。而从中国香港来说,由于香港不是经合组织成员,因而在原来的巴塞尔协议下的主权风险权重一直是100%,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香港的主权风险权重将会下降到20%。根据测算,中国的国家风险权重也会相应下降,这对于降低我国银行业的资本金需求是有利的。
(三)着手建立完善的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体系。
国际金融学院将新的资本协议框架的核心之一归结为内部风险评级体系,从风险管理的实际操作来说,这一界定是合理的。从国际性大银行的经验来看,内部评级对于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金融工具价格的决定提供重要依据;作为提取坏帐准备金及经济资本的分配的基础;为客户综合授信提供依据;为管理者风险决策提供。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一个有效的内部评级系统主要包括评级对象的确定、信用级别及评级符号、评级方法、评级考虑的因素、实际违约率和损失程度的统计、跟踪复评和对专业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利用等等。
与先进的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不论是在评级方法、评级结果的检验,还是在评级工作的组织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评级方法偏于定量化简单化,风险揭示严重不足;基础数据库有待充实,评级结果有待检验;评级结果的运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创造条件来适应新的资本协议框架。
(四)从信用风险管理转向逐步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在现实银行经营活动中,各种风险是互相联系、共同作用的,因而在制定内部风险管理原则和外部监管指标时,应当将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包括在风险管理的范围之内,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事实上,这一理念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已经有了具体的落实措施,如此次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就包含了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
当前,我国对于银行风险资产以及资本充足的监管,主要是考虑信用风险,基本上没有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波动更为频繁;银行业务操作的环节不断增多,对于电脑等的依赖加大,同时也相应增大了操作风险。因此,要真实反映银行风险状况,就必须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也显示,如果不能对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很好的管理,就会加大银行风险程度,势必需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资本金。
(五)提高监管权关的监管能力,明确监管的重点。
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在给予各国监管当局更大的决策自主权时,也对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中国的监管当局来说,如果及时开辟银行的资本金补充渠道、如何合理确定适应中国国情的不低于8%水平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如何评估和衡量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状况、如何运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监管外资银行等,都是新的挑战。
关键词:评级机构监管;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利益冲突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3-0089-03
世界各国对于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管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依靠同业竞争下的机构自律,监管机构只在市场机制失控时进行有限的干预,如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市场;另一类是监管机构一直对评级市场进行严密的主动监管,有权审批、审查、调查直至处罚被监管对象,多是评级机构、评级市场完全在政府大力推动下建立、发展起来的地区,如韩国。从评级监管的历史来看,行业自律模式一直在全球评级市场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评级机构近年来特别是在美债危机、欧债危机中的不良表现,加之其在现代金融市场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欧美国家监管机构已经或正在考虑对其评级机构和评级市场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是伴随着债券市场发展而产生的,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但评级行业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其赖以存在的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充分,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信赖和使用并不普遍,评级机构积累的经验和历史数据也很有限,自身行为也存在许多失范之处。因此,如何用法律规范、制约评级机构的行为,使其在发挥应有作用的同时维护投资者利益、保障金融体系稳定,成为摆在我国监管机构和学者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一、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现状
(一)机构自身实力积累不够,社会公信力严重不足
由于我国信用债券市场是在2005年后才取得较大发展,评级机构真正进行大规模债券评级不足6年时间,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评级模型、评级技术都缺乏有效的积累,特别是数据库建设也比较滞后,目前历史数据的积累基本上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还未掌握核心技术、形成先进技术体系,自身实力积累不足,权威性不够,对处于社会、经济、金融结构变化较快背景下的国内外信用债券评级市场缺乏经验。
(二)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难以有效约束评级执业行为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了《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对评级机构的业务许可、工作制度、信用评级程序、利益冲突防范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其仅作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信贷市场的评级行为的内部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约束力;2007年,中国证监会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其适用范围也仅限于评级机构在证券市场从事评级的执业行为。另外,《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评级机构行为监管的相关规定,但都十分零散,并无系统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
(三)行政监管模式尚未成熟,市场监管行为难以统一
目前,根据评级活动涉及的行业,评级机构要接受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发改委等多个机构监管:从事证券市场评级业务由中国证监会管理、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评级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从事招投标信用评级和企业债券发行评级业务等则由国务院发改委管理,这种多头监管造成了监管权力的混乱,监管领域重叠增加了监管和协调的成本,部分领域的监管缺位又导致市场监管出现盲区;并且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和交流,导致不同部门制定的监管标准多样化,无法形成统一的资信评级机构行为规范,最终导致对评级机构的外部约束不足。直至2011年12月,国务院批准央行为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但信用评级市场监管的统一仍需要多单位的协调和合作。
(四)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缺失,评级结果公信力不足
与欧美评级市场相比,我国目前尚缺乏明确、统一的评级业务认可制度、有效的评级公司评价机制和完善的惩罚退出机制。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国取消了信用评级行业的准入限制,评级机构按照商务服务业标准进行注册登记,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业准入审查,导致了评级机构准入门槛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同时,监管机构不统一造成了业务资质的多头认可,加上缺乏评级机构资质认可条件的明确、统一规定,出台的评级机构的评级规范、部门规章都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造成了市场参与者的无所适从,不利于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也严重影响了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信用评级市场准入的监管
评级机构的业务种类是多样的,有贷款企业评级、企业债券评级、上市公司评级、资产证券化评级、票据评级、金融机构评级等。在多元评级监管主体的体制下,以一家为主会同其他监管主体,充分研究协商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章颁布,各监管主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依照统一标准实施监管,即法规统一、多元监管的“1+X——1-X”模式,而首要的便是市场准入规则。
内部评级法建设是信用风险管理业是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也是中国银行业需要重点建设的内容。在巴塞尔银行业协会提出内部评级计量方法后,国内外学者就展开了对内评法的大量研究。而有针对性研究中小银行内评法建设的文献相对较少。与实务相结合的就更少。
崔俊系统的梳理了评级方法的演技过程,并以A银行为例子,详尽介绍了其评级体系,指出其模型有效性验证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补救方案;程琼和蔡正高阐述了 中小银行内部评级模型开发的思路与技术路线,it系统规划的思路与实施,配套制度的建设等;冯艳阳详细的分析了农村商业银行建设内评体系所存在的严重问 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刘吕科,罗威从中小银行薄弱的数据基础为切入点,提出了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合理使用外部数据等方法弥补银行自身数据欠缺。
2.内部评级法建设的意义:在中国现有的评级环境,和征信现状来看,银行无法借助外部评级数据,使用标准法来 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而只能借助内部信贷资料进行内部评级。内部评级体系建设是巴塞尔协议(以及结合了巴二和巴三资本监管标准的资本管理办法(试 行),)中信用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整个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以内部评级体系建设为突破口,有助于银行构建科学的风险管理架构,开发精确的风险 度量工具,制定合理信贷政策流程,搭建强大的it业务系统,建立精细的数据集市平台,最终构筑起先进的风险管理体系,并且提高银行经营效率和综合竞争力。
3.非零售内部评级法的宗旨和要求:根据资本管理办法要求,非零售内部评级初级法要求银行利用合理的方式划分风险敞口,自行估计PD值,PD值估计需要至少五年的数据,PD值取估计值和0.03%较大者。LGD,EAD由监管机构给出,高级法要求银行内部估计 PD,LGD,EAD,M;有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内评法对应的信贷政策流程;完整的模型开发档案管理。
4.中小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建设中的问题:我认为中小商业银行内评体系建设的问题有三个:粗放的公司治理,薄弱的数据基础,以及专业人才的缺乏。其他还有诸如it系统的落后,风险计量技术的落后,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的缺失等。
相比大银行,公司治理问题更加严重,管理更粗放,部门间和部门内都存在分工不够合 理和精细的问题,导致效率低下,风险管理部门多为摆设,风险管理政策严重缺失。而新资本协议明确要求要在全行建立合适的风险治理环境。从董事会到风险管理 部门有明确的分工和制衡。以及独立的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技术基础基本没有,风险的判断只是按照业务人员的经验,对基本没有对客户的财务指标进行科学的风险计量。
it业务系统上线前没有经过适用性和合理性的论证和业务需求咨询。导致系统无 法发挥实质性作用,线上线下同时进行,反而降低了效率,没有起到应有的业务自动化目的,业务系统之间无法很好对接,不能方便的进行数据的交互,保存和提 取。由于系统的问题导致数据的可信度和完整度不能得到保证。如客户的行业信息,报表信息,规模信息,以及其他一些如法律,违约信息都可能无法获得。
在数据积累上,多数中小商业银行都面临积累时间短的问题,而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至 少5年的数据来估计PD参数, EAD参数则必须经历一个经济周期或至少7年的数据。这对多数中小商业银行来说可能都是很难办到的;信贷资产中低违约数据较多,违约数据较少。这会导致模 型的稳定性较差,使得风险资产的整体违约估计偏低;实践中,外部违约数据与内部违约数据很难相结合,使得总体违约率无法与评级相映射;还有些中小银行贷款 集中度高可能造成违约估计的偏差。
人才的缺乏也是中小银行进行内评体系建设的大问题。对于中小银行来说,长期以来都没有进行专业的风险管理,更没有对风险进行过科学的量化。虽然可以从学校招收相关专业人才,但是这些人缺乏对银行相关业务的了解。所以内评体系建设的人才短板是一个近期都将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资本管理;新资本协议;城商行
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影响
2012年6月7日,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实质是通过资本约束的导向作用,引导银行树立规模与资本相匹配、收益与风险相平衡的经营思想,建立量入为出、合理配置风险资产的机制,从而促进银行向内生增长、资源集约的经营模式转型。
从《办法》的内容看,主要包括三大部分的规范:合格资本的确认、风险加权资产分类和权重确认和资本充足率达标要求。在此框架下,银行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要保持资本充足率达标,一是做好资本的积累和补充,二是更为合理的区分资产风险,三是建立风险与资本的匹配机制。
《办法》表面上看是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规范和达标要求,但其核心作用相当于一根无形的指挥棒,指引银行主动对资本耗用和收益进行平衡,也使得银行经营必须在风险资本约束下进行,这将逐渐对银行的持续发展模式带来深刻影响。
二、银行实施《办法》的意义
如果采用权重法进行《办法》的合规达标,银行目前的主要差距是尚未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机制,而弥补此差距的工作难度相对较小。
但是,如果使用权重法,由于风险差异不能体现在资本耗用上,会对业务导向和考核带来矛盾和悖论,比如AAA客户和BBB客户在权重法下的实际资本耗用均一样,在资本耗用相同的前提下,追求风险高、收益高的业务成为经营机构最有利选择,反而不利于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平衡,从这个角度看,只有实施高级计量方法有利于建立真正的经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的考核导向。
因此,实施高级计量方法的监管合规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建立真正的经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的考核导向,为业务发展和结构优化提供指引;二是要得到监管认可,银行必须要建立风险计量及应用的方法和机制,从而推动建立真正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三、面临的挑战
有鉴于此,排名前列的城商行近年来开始大力推进资本高级计量方法的开发和应用。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面临很大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城商行的数据和业务体量限制了统计模型开发,特别是低违约数据情况下,如何建立切合实际的风险计量模型难度不小。
(二)是内部评级没有真正地融入授信业务全流程,出现评级和授信流程的“两张皮”的现象。
(三)是财力投入巨大。资本高级计量方法达标的背后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银行帐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政策、流程、工具、方法、系统、数据等全方位的完善和提升,所涉及的财务投入巨大。
(四)是专业人才问题。对于国有银行及股份制银行而言,几乎都成立了动辄几十人的“新资办”专门从事高级计量方法相关项目的实施工作,对城商行而言,一是自身难以承担这么大的人力成本,二是也难以吸引这么多的专业人才。
四、应对措施
针对以上四个方面的挑战,建议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模型开发方面:一是充分利用银行已有的客户、债项数据信息,对于历史违约数据进行补充。二是充分挖掘提炼内部专家经验,让专家深度参与指标筛选过程,并利用专家对客户风险的排序来倒推和验证模型参数。三是开展多次试点测试,尽量保证了评级体系从指标选取、因素选项设计、权重分配等方面都贴合银行客户群体的实际情况。四是可以考虑城商行之间的数据共享,通过定义数据标准,在数据脱敏后即可以实现共享。
内部评级应用方面:银行可以考虑优化信贷全流程,对相应的制度、流程、政策等进行系统性地改进,把内部评级的应用贯穿其中,既有利于实现内部评级与业务及管理流程的无缝对接,也有利于达到以内部评级为核心,在贷前、中、后实施信用风险管理标准。
更为重要的是,要从应用的深度来弥补模型开发过程中的不足,通过真正地应用来不断验证和优化评级模型,亦藉此向监管部门表明应用评级的态度和决心,让其切实看到银行实际应用的程度和效果。
财务投入方面:一方面,银行还是尽量以内部自主实施为主;另一方面,对于确实需要借助外部咨询机构的,银行也是尽量对项目整合打包后再招标, 这样既节约了项目成本,又加快了相关项目的整体进度。
人才方面:这个问题确实比较难以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只能尽量克服。一是风险管理部作为牵头部门,在具体项目中除工作小组外,还成立业务专家团队,整合全行专家力量,参与项目关键过程中的研讨和阶段性成果的验收。二是在借助外部咨询机构时候,通过严格的项目管理来确保充足的人力投入,一定程度缓解人力紧张局面。三是充分挖掘员工潜能,通常一人要组织和参与多个项目,相对大行而言,这其实也有利于全方面提升员工专业技能,避免太局限于某个专业领域。
(一)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
流动性风险主要归因于其在运作上的期限错配。影子银行资产一般具有期限较长的特点,但是其负债主要来源于在短期市场上发行资本支持票据。影子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特点导致期限结构的错配,信用的期限结构变化是其流动性风险存在的主因。如果市场出现不稳定性因素,以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为主体的影子银行就会产生“挤兑”,其资产由于期限较长而无法在短时间内变现就会导致流动性风险的全面爆发。任何源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反向波动都将给影子银行机构带来致命的流动性风险。
(二)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该风险的存在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突发。受到利润的驱使以及市场竞争的压力,资金出借方存在放松对借款人调查条件的动机,导致杠杆率较高的结构性金融产品在交易的最初就存在较高的风险。信用评级机构为了能够收取较高的评级费用,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也会出具虚假的评级报告,使得市场中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也很受欢迎。由于影子银行系统本身对信息、流动性需求和资产价格波动的敏感性更强,在市场出现危机时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大增加。
(三)监管缺失风险
从影子银行的概念可知,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是影子银行的一大特点,因此其不在传统金融机构监管范围之内,这就造成影子银行无从限制。国际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的泡沫以及全球范围内的流动性过剩等等因素都导致影子银行发展迅猛,不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导致影子银行本身就存在巨大的风险。
二、影子银行风险监管对策
(一)加强对影子银行内部风险的监管
1.在影子银行内部要不断加强公司治理
对内部风险进行严格的控制。首先,在薪酬管理方面,实行问责机制,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尽可能的避免由于高层人员受到利益的驱使而做出风险较高的行为。其次是对影子银行参与者的资历进行限制,公募和私募基金等的经理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上岗。这样能够有效的提升基金的管理水平,降低风险。
2.推行风险防火墙制度
对机构类影子银行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防止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之间进行传播造成更大程度的影响。比如,严防商业银行表内资金流向私募基金等影子银行机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等。
3.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保证影子银行的经营暴漏在阳光之下。一方面要规定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性。其次是在监管机构的设置方面,要实行严格的权责制度,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实行权责追究制度,建立信息披露的激励和惩罚机制。
(二)强化影子银行外部监管
对影子银行监管体制进行变革,拓展监管范围。首先,在监管对象上,由传统的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突破产品和机构的限制,在各个市场之间进行协调,尽可能的避免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造成的监管失效;不同地区之间的监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与相互协调,提高监管部门的专业性,在全国市场范围内进行监管协调,保证能够控制影子银行整个市场范围内的外部风险。其次,限制影子银行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和金融杠杆的运用,设立更加严格的流动性要求;针对住房抵押证券化,发起行和证券化机构对每个资产池都保留一部分所有权。三是针对影子银行体系中大量存在的不透明交易情况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保证政府部门的监管更切合传统商业伦理。
三、结论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新巴赛尔协议;外部评级
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0-0021-03
一、新巴赛尔协议对资本要求的概述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终稿 (下称新巴赛尔协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新内容就是推出了用于计量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简称IRB法)。
按照新巴赛尔协议的指引,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标准法、IRB初级法和IRB高级法来提高自身对风险计量的敏感性和精确性,并籍此来约束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法和IRB法的主要区别如下:
可见IRB法反映了国际银行业追求信用风险管理定量化、模型化的趋势,正在成为全球领先银行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主流方式。对于已经开展IRB体系建设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体系建设的难度还是非常大的,具体表现在内部评级法的四个核心变量: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的估值方面。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对于获取上述参数所采取的方式还是以根据信用等级和债项评级映射的方式,而数据积累时间和质量尚未达到初级法的要求。可见,国有商业银行要达到新巴赛尔协议的要求还需要付出相当艰苦的努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概况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评级实质
我国商业银行的评级是二维评级,有两个不同的客户信用评级层面,主要反映借款人整体的信用状况,即对借款人违约风险评级,以违约概率(PD)为核心变量。
债项评级层面,即对特定的交易或资产进行风险评级,反映单笔授信的特定风险,在考虑抵押品补偿、历史履约纪录、金融产品类别等因素后,以预计违约损失率(LGD)为核心,检测手段包括贴现现金流(DCF)等。
从上述做法可以看出:同一客户(违约概率相同)的多笔授信的债项评级会有较大差距,因此商业银行的二维评级整合工作存在较大难度。
(二)评级结果的应用
一是信用评级结果应用于授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与退出、为授信决策提供依据、在利率浮动的权限内的产品定价以及资产组合管理等方面;二是债项评级的结果直接决定计提专项准备金;三是二维评级结果在各项考核指标体系中被广泛应用。
(三)银行评级与外部评级的主要区别
1.商业银行的评级体系是从属于风险管理体系的子系统,评级工作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服务于银行的风险管理,因此,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相对来说缺乏独立性。
2.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是“管理风险”而非“防范风险”,银行在提足准备金(弥补预期损失)的基础上具备能够补偿非预期损失资本金,来满足监管资本要求。这和客户信用评级是为了获得融资便利或者进行投标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
3.外部评级的评级结果更加趋于符号化,现存很多范例可以说明符号对于采购方的意义,例如:在一项大型工程招标中,某著名跨国公同向银行申请投标保付保函业务的同时,要从银行得到一个良好的评级结果,以便为自己的标书提高等级。正是由于客户的这种特殊需求,各商业银行不同的评级结果被客户进行了符号层面的选择,从而背离了信用评级本身用符号来揭示风险程度的初衷,同时也加大了各商业银行管理上的难度,导致优质客户流失、评级无法公开等问题。
4.在测算工作中的违约率是连续的,而信用评级结果是离散的,当违约风险变化后才进行评级模型参数的调整,评级模型往往相对风险参数而言较为滞后。因此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的发展必然以原先的评价手段为主要方式,并以部分贷款承受损失为代价。
5.各商业银行对内部评级法中的参数估计与分析水平尚处于初期阶段。目前商业银行对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设定普遍采用先依据经验估计,后逐期精确的方式来获取,比如,对于违约损失率的公式中(违约损失率=1-[(回收收益-回收成本)/违约风险暴露),几个数值的测算都采取的估计一调整的方法,同时,对在此基础上得到的债项评级矩阵与信用评级矩阵的转移情况的研究缺乏成熟的模型进行检验,因此对各项参数的调整频度相对较低。
三、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亟待外部评级体系来解决的问题
一是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改制(资产剥离和划转),其具有连续性的客户样本容量较小,导致数据积累的关联性和延续性不佳。违约概率应基于多年实证研究基础,由于外部评级公司作为中介鉴证机构具有高度独立性,其客户资源分布均匀,市场广泛,数据积累便捷,样本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实用性。
二是目前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以打分卡为主的评级工作属于单变量分析(个别的比率),而对主要评级指标的单调性1(即某项具体指标的变化趋势和客户违约概率的变化趋势应该是单调的)和陡峭性2(违约率随着某一财务指标的变化而迅速变化,则这个财务指标的解释力越强)的校验和调整不足。同时,对于核心概念违约损失率的研究尚处于初期阶段,因此,外部评级体系的广泛开展可以为商业银行在地区、行业等参数设定方面给予大量的模型支持,较大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的工作难度。
三是银行只有特定类型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商业银行经管的主旨是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现有的银行贷款客户均为行业或地区的优质客户,这些客户并不具备行业客户的全部特征,因此,商业银行的评级体系对真正的行业风险揭示不足,对其它风险计量工具如:RAROC、RAPM等无法提供更为精准的行业参数。
四是商业银行满足监管方面要求的具体操作方式为:每月末、季末或年末对经营结果进行统计,并检查是否达标。为了满足发展的需要,银行希望建立一套新的、具有普遍性的风险评级模型,并有充分的数据对风险评级模型进行验证和校准,外部评级体系的模型可以计量针对单一客户而言银行方面的资本占用以及回报情况,充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将银行的经营决策模式由事后检查变为预先估计,达到合理预期资产波动状况,管理风险的目的。
四、解决方案
其一,内外部评级共存的“双轨制”是过渡时期的解决方式之一。作为处于过渡期的商业银行不会停止IRB体系的研究和建设,在具备正式实施lRB法的能力之前,新巴赛尔协议提出的标准法充分强调了外部评级的作用,因此,外部评级机构能够成为这期间技术发展和数据扩充方面的必要补充,成为中小规模的商业银行在该领域内可以借助的力量。可见,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发展以实施标准法为主要手段的独立评级机构不失为一个良好的过渡性方案。
其二,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评级体系因素的管理和推动,例如:将评级结果登录“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同时,设立相应机制以使得海量信息可被提供给终端用户充分共享。
其三,相对于其他中介鉴证机构而言,评级机构交付企业的鉴证结果将更容易被公开,因此设立行业自律组织及监管机构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主管部门可考虑实施保证金制度,在中介鉴证机构广泛设立的初期阶段,尤其是行业监管敏感时期,保证金制度可以进一步约束独立评级机构的行为。
其四,加快技术研究进度。当今国际活跃银行所采用的评级方法与模型较多,但大多并不适用于国内现状,如:穆迪KMV公司的违约率模型是采用期权定价法来估计违约距离,进而测算违约概率,但这个模型有个前提假设,即客户的资本构成为:短期债务、长期债务、投资股权和可转换优先股,由此看来,该模型与商业银行的客户群结构并不相适应。因此内外部评级体系应加强对国际先进模型的研究和本土化改造,开发出更适合国情的评级方法与模型。
其五,评级结果不是万能的,现行的决策方式仍不能完全被取代。如果一套精确的评级模型和必要的数据库能够解决全部问题,那么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仅需几个录入员的简单操作就可完成审批、发放和贷款回收,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信用评级可能会因主观因素,客观数据等错误而失真,也可能经常随各种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监管当局应赋予评级体系以足够的独立空间,不要让建设进程中和实际情况出现偏差的评级体系被中止,过渡阶段的评级体系的所有结论仍旧是参数性的,而非决定性的。
其六,建立信息披露和交换制度。外部评级应对各自的评级符号及其含义、评级模型以及数据库等内容做出必要的披露,并在监管部门的组织安排下与商业银行进行会员制的交流,以便取长补短、相互促进。
其七,以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为契机进行多边合作与研究。由于中小企业存在抵押品不足值、担保受偿率较低,同时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等级要求也较高等原因,中小企业很难跨过“门槛”。因此,有必要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其采取特殊的评价模式。建议由央行相关部门牵头,将商业银行、外部评级机构、各政府职能部门、各类中介鉴证事务所等统一调配,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征信意识。同时,也为内外部评级在该领域内开展特定类型的模型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雪梅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5年12月;
2.沈沛龙 “现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
3.巴曙松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3;